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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die Townsend
Customer Success Manager | IIQEData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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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在投保一份人壽保險時,正考慮如何指定受益人以及相關的法律影響。根據人壽保險的實務與香港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單所有人可以採用「概括式指定」(class designation) 的方式,例如指定「我的所有子女」為受益人,而無需列出每位子女的姓名。
II. 若保單所有人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為其配偶或子女的利益購買壽險,這將建立一個法定信託,使該配偶或子女成為保單的實益擁有人。
III. 「次順位受益人」(contingent beneficiary) 獲取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之一,是所有的「第一順位受益人」均比受保生命早逝。
IV. 只要保單條款中包含允許撤換受益人的條文,衡平法 (Equity) 就不會干預保單所有人變更受益人的決定,即使該舉動損害了原受益人的實益權益。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實務上接受「概括式指定」,即指定一組人(如「我的子女」)而非逐一指名。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已婚者地位條例》,為配偶或子女利益購買的壽險保單會產生法定信託,使他們成為實益擁有人。陳述 III 正確,次順位受益人的受領權利是以所有第一順位受益人均先於受保人去世為前提。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衡平法會保護原受益人的既得或實益權益,即使保單合約條款表面上允許撤換受益人,保險人及保單所有人亦不能無視衡平法對原受益人權益的保障。
重點: 受益人的指定受保單條款、衡平法原則及《已婚者地位條例》等多重法律框架影響,特別是涉及法定信託時,受益人的權益具有高度的法律保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實務上接受「概括式指定」,即指定一組人(如「我的子女」)而非逐一指名。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已婚者地位條例》,為配偶或子女利益購買的壽險保單會產生法定信託,使他們成為實益擁有人。陳述 III 正確,次順位受益人的受領權利是以所有第一順位受益人均先於受保人去世為前提。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衡平法會保護原受益人的既得或實益權益,即使保單合約條款表面上允許撤換受益人,保險人及保單所有人亦不能無視衡平法對原受益人權益的保障。
重點: 受益人的指定受保單條款、衡平法原則及《已婚者地位條例》等多重法律框架影響,特別是涉及法定信託時,受益人的權益具有高度的法律保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人壽保險實務中,關於「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附約」(ADB rider) 的特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為了降低行政成本,此類附約往往只准附加於保額相當大的保單。
II. 提前支付的保險利益數額,將會從保單將來的死亡保險金中扣除。
III. 若保單已被轉讓,保險人在作出給付前會要求承讓人簽署棄權聲明。
IV. 關於終末疾病的給付條件,通常要求受保人被診斷壽命僅餘 24 個月或更短。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保險公司為了降低行政成本,通常只允許將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附約附加於保額較大的保單;陳述 II 描述了該附約的核心運作原理,即提前發放的款項會從最終的死亡賠償中扣除;陳述 III 指出若保單權益已轉讓,必須獲得承讓人的書面同意(棄權聲明)以保障其法律權益。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危疾保險利益的定義中,終末疾病通常是指受保人被診斷壽命僅餘 12 個月或更短,而非陳述中所指的 24 個月。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ADB)會減少保單原有的死亡保額,因此在處理給付時,保險人必須確保受益人或承讓人知悉並同意此項安排。.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保險公司為了降低行政成本,通常只允許將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附約附加於保額較大的保單;陳述 II 描述了該附約的核心運作原理,即提前發放的款項會從最終的死亡賠償中扣除;陳述 III 指出若保單權益已轉讓,必須獲得承讓人的書面同意(棄權聲明)以保障其法律權益。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危疾保險利益的定義中,終末疾病通常是指受保人被診斷壽命僅餘 12 個月或更短,而非陳述中所指的 24 個月。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ADB)會減少保單原有的死亡保額,因此在處理給付時,保險人必須確保受益人或承讓人知悉並同意此項安排。.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推介一份分紅人壽保險計劃時,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關於《分紅保單銷售說明文件》的指引,下列哪些關於該說明文件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銷售說明文件必須清楚劃分保單的保證利益與非保證利益
II. 文件中必須包含「履行比率」(Fulfillment Ratios),以反映保險公司過往派發非保證利益的表現
III. 若客戶對回報有疑慮,中介人可以口頭承諾非保證紅利將必定按說明文件中的預期金額發放
IV. 說明文件必須披露保險公司針對該分紅產品相關資產組合的投資策略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指引,銷售說明文件必須明確區分保證利益(如保證現金價值)與非保證利益(如紅利或復歸紅利),以確保客戶明白哪些回報是不確定的。陳述 II 正確,保險公司必須披露履行比率(Fulfillment Ratios),讓潛在客戶參考該公司過去在實現非保證利益方面的實際表現。陳述 IV 正確,說明文件需包含保險公司對該分紅基金的投資策略摘要,包括資產分配目標及地理分佈等。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非保證利益受投資回報、理賠經驗及營運開支等因素影響,中介人嚴禁對非保證部分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或承諾,否則屬於誤導性銷售。
重點: 分紅保單銷售說明文件的核心目的在於提高透明度,透過披露履行比率、投資策略及區分保證與非保證利益,協助客戶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保決定。.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指引,銷售說明文件必須明確區分保證利益(如保證現金價值)與非保證利益(如紅利或復歸紅利),以確保客戶明白哪些回報是不確定的。陳述 II 正確,保險公司必須披露履行比率(Fulfillment Ratios),讓潛在客戶參考該公司過去在實現非保證利益方面的實際表現。陳述 IV 正確,說明文件需包含保險公司對該分紅基金的投資策略摘要,包括資產分配目標及地理分佈等。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非保證利益受投資回報、理賠經驗及營運開支等因素影響,中介人嚴禁對非保證部分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或承諾,否則屬於誤導性銷售。
重點: 分紅保單銷售說明文件的核心目的在於提高透明度,透過披露履行比率、投資策略及區分保證與非保證利益,協助客戶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保決定。.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一名人壽保險客戶因短期財務周轉困難,向其保險中介人表示打算取消保單以獲取現金。根據保險實務及《保險業條例》相關原則,該中介人應向客戶解釋下列哪些替代方案及其正確特性?
I. 投保人可透過保單抵押貸款獲得資金,這通常比直接退保更能保障客戶的長遠利益。
II. 根據「不喪失權利條款」,投保人可選擇將保單轉為「減額繳清保險」,此時保障金額會減少,但保障年期與原保單相同。
III. 若選擇「展期定期保險」,保單的保障金額將會減少,而保障年期則會維持與原保單相同。
IV. 「自動保費貸款」條款可利用保單的現金價值自動支付逾期保費,以防止保單因逾期未繳費而失效。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單抵押貸款允許投保人在不終止保險合約的情況下獲得現金融通,這通常比退保更能維持客戶的長遠保障。陳述 II 正確,因為「減額繳清保險」的定義是利用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躉繳保費,購買一份與原保單保障年期相同但保額減少的保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自動保費貸款」旨在當保費逾期未繳時,自動以保單的現金價值墊繳保費,從而維持保單效力。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展期定期保險」選擇下,保單的保障金額應維持與原保單相同,而保障年期則會縮短(轉為定期保險);陳述中描述的是減額繳清保險的特點。
重點: 當人壽保險客戶因財務困難考慮取消保單時,保險中介人應主動解釋「不喪失權利選擇」及保單貸款等方案,以協助客戶在保留保障的同時解決資金問題。.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單抵押貸款允許投保人在不終止保險合約的情況下獲得現金融通,這通常比退保更能維持客戶的長遠保障。陳述 II 正確,因為「減額繳清保險」的定義是利用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躉繳保費,購買一份與原保單保障年期相同但保額減少的保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自動保費貸款」旨在當保費逾期未繳時,自動以保單的現金價值墊繳保費,從而維持保單效力。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展期定期保險」選擇下,保單的保障金額應維持與原保單相同,而保障年期則會縮短(轉為定期保險);陳述中描述的是減額繳清保險的特點。
重點: 當人壽保險客戶因財務困難考慮取消保單時,保險中介人應主動解釋「不喪失權利選擇」及保單貸款等方案,以協助客戶在保留保障的同時解決資金問題。.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陳先生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並附加了「殘疾豁免保費附約」。若陳先生不幸因病導致完全傷殘,下列哪些關於該附約運作及條款的描述是正確的?
I. 在保費獲豁免期間,保單的現金價值及紅利將繼續產生,猶如陳先生已如期繳付保費
II. 「完全傷殘」的定義在所有保單中均僅指受保人無法執行其現時職業的任何職責
III. 若附約包含「起賠期限」條款,在等候期過後傷殘仍持續,保險公司會退還等候期內已付的保費
IV. 此附約通常設有年齡限制,豁免一般僅限於在指明歲數範圍內(如 15 至 65 歲)開始的傷殘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豁免保費附約的目的是在受保人傷殘時維持保單效力,因此保單的現金價值累積和紅利分配會如同保費已繳付般繼續進行。陳述 III 正確,根據「起賠期限」的定義,若傷殘在等候期後持續,保險公司會退還受保人在該等候期內已繳納的保費。陳述 IV 正確,此類附約通常設有年齡限制(例如 15 至 65 歲),只有在該年齡段內發生的傷殘才符合豁免資格。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完全傷殘」的定義通常不僅限於受保人目前的職業,還包括受保人因其教育、培訓或經驗而適合從事的任何其他有酬工作。
重點: 殘疾豁免保費附約確保保單在受保人完全傷殘時不會失效,且保單利益維持不變,但受保人必須符合特定的傷殘定義、等候期及年齡限制等條款。.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豁免保費附約的目的是在受保人傷殘時維持保單效力,因此保單的現金價值累積和紅利分配會如同保費已繳付般繼續進行。陳述 III 正確,根據「起賠期限」的定義,若傷殘在等候期後持續,保險公司會退還受保人在該等候期內已繳納的保費。陳述 IV 正確,此類附約通常設有年齡限制(例如 15 至 65 歲),只有在該年齡段內發生的傷殘才符合豁免資格。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完全傷殘」的定義通常不僅限於受保人目前的職業,還包括受保人因其教育、培訓或經驗而適合從事的任何其他有酬工作。
重點: 殘疾豁免保費附約確保保單在受保人完全傷殘時不會失效,且保單利益維持不變,但受保人必須符合特定的傷殘定義、等候期及年齡限制等條款。.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的保險市場中,中介人向客戶推銷「可轉換定期壽險」(Convertible Term Insurance) 時,必須清楚說明其運作機制及相關限制。關於此類計劃的特性及為了應對「逆選擇」(Anti-selection) 而設的常見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單持有人行使轉換特權時,通常毋須再次提供可保性(健康)證明。
II. 轉換為永久性計劃後,其保費率是根據受保人最初投保該定期壽險時的年齡計算。
III. 保險公司通常會設定限制,例如在受保人超過某個指定年齡(如 65 歲)後,便不能行使轉換權。
IV. 轉換後新保單的保額上限,通常不得超過原有的定期壽險保額。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可轉換定期壽險的核心特點是保單持有人在行使轉換權利時,毋須再次提交健康證明或可保性證明。陳述 III 正確,為了降低逆選擇(即身體狀況轉差的人更有動機轉換保單)的風險,保險公司通常會限制轉換必須在特定年齡(如 65 歲)或保單生效的一段指定時間內進行。陳述 IV 正確,轉換後的永久計劃保額通常不能超過原有的定期壽險保額,以控制承保風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當行使轉換特權時,新保單(永久計劃)的保費率必須按照受保人當時的「到達年齡」(attained age) 計算,而非最初投保定期壽險時的年齡。
重點: 可轉換定期壽險允許客戶將定期保障轉換為永久保障而毋須證明可保性,但為了防止逆選擇,保險公司會在轉換期限、年齡及保額上設置限制,且保費會按到達年齡調整。.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可轉換定期壽險的核心特點是保單持有人在行使轉換權利時,毋須再次提交健康證明或可保性證明。陳述 III 正確,為了降低逆選擇(即身體狀況轉差的人更有動機轉換保單)的風險,保險公司通常會限制轉換必須在特定年齡(如 65 歲)或保單生效的一段指定時間內進行。陳述 IV 正確,轉換後的永久計劃保額通常不能超過原有的定期壽險保額,以控制承保風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當行使轉換特權時,新保單(永久計劃)的保費率必須按照受保人當時的「到達年齡」(attained age) 計算,而非最初投保定期壽險時的年齡。
重點: 可轉換定期壽險允許客戶將定期保障轉換為永久保障而毋須證明可保性,但為了防止逆選擇,保險公司會在轉換期限、年齡及保額上設置限制,且保費會按到達年齡調整。.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的人壽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可保權益 (Insurable Interest) 的存在時間及其法律後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夫妻其中一方為配偶投保後,即使日後離婚,投保人仍可維持該保單有效並在受保人身故時領取賠償。
II. 債權人就債務人的生命投保,在債務清還後,該保單不會因此失效。
III. 保單持有人可將一份正當取得的人壽保單轉讓給對受保生命缺乏可保權益的第三者。
IV. 若投保人買入保單的意圖是為了規避法律,將其轉讓給一個特定且缺乏可保權益的人,該合約可能被視為無效。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法律原則,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僅需在合約訂立時(即起保時)存在。因此,即使日後發生離婚(陳述 I)或債務已清還(陳述 II),保單持有人仍可合法維持保單效力。此外,保單作為一種財產,可以轉讓給對受保生命沒有可保權益的第三者(陳述 III),但前提是該投保行為並非為了規避法律對可保權益的要求(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關於規避法律意圖會導致保單無效的重要法律限制;只有 II 及 IV 以及 只有 I 及 III 的選項均不完整,未能全面反映人壽保險在可保權益時間性及轉讓方面的法律特質。
重點: 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僅在合約開始時是必要的,這一原則確保了保單的穩定性,並允許保單在合法意圖下作為資產進行轉讓。.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法律原則,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僅需在合約訂立時(即起保時)存在。因此,即使日後發生離婚(陳述 I)或債務已清還(陳述 II),保單持有人仍可合法維持保單效力。此外,保單作為一種財產,可以轉讓給對受保生命沒有可保權益的第三者(陳述 III),但前提是該投保行為並非為了規避法律對可保權益的要求(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關於規避法律意圖會導致保單無效的重要法律限制;只有 II 及 IV 以及 只有 I 及 III 的選項均不完整,未能全面反映人壽保險在可保權益時間性及轉讓方面的法律特質。
重點: 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僅在合約開始時是必要的,這一原則確保了保單的穩定性,並允許保單在合法意圖下作為資產進行轉讓。.
一名壽險代理人在協助客戶填寫人壽保險投保單(Proposal Form)時,客戶發現填錯了部分資料並希望作出修改。根據《保險中介人訓練教材》中關於投保手續的指引,下列哪些處理方式是正確的?
I. 代理人應建議客戶儘量避免在投保單上作出改動及修正。
II. 若客戶在原表作出修改,代理人可代客戶在修改處旁簽署以作核實。
III. 任何不正確的地方必須清楚地刪除,並由投保人簽名及註明日期。
IV. 在大部分情況下,代理人可以建議客戶使用另一份新表格代替有改動的表格。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處理方式。根據人壽保險投保手續的一般規則,投保單是核保最重要的資料來源,應儘量避免在表上作出改動。若必須修改,任何不正確的地方應清楚刪除,並由投保人親自簽名及註明日期以示負責。在實務上,保險中介人通常會建議客戶重新填寫一份新表格以確保文件整潔及清晰。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因為陳述 II 提到由中介人代為簽署核實是不正確的,所有修改必須由投保人親自簽署以確認該聲明為其本人意願。只有 II 及 IV 錯誤,同樣是因為陳述 II 違反了投保人須親自簽署確認的原則。以上皆是錯誤,因為中介人代簽修改處會使投保單的法律效力受到質疑。
重點: 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法律聲明,任何內容的更改或修正都必須由投保人親自簽署確認,以維持合約的誠信原則及法律效力。.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處理方式。根據人壽保險投保手續的一般規則,投保單是核保最重要的資料來源,應儘量避免在表上作出改動。若必須修改,任何不正確的地方應清楚刪除,並由投保人親自簽名及註明日期以示負責。在實務上,保險中介人通常會建議客戶重新填寫一份新表格以確保文件整潔及清晰。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因為陳述 II 提到由中介人代為簽署核實是不正確的,所有修改必須由投保人親自簽署以確認該聲明為其本人意願。只有 II 及 IV 錯誤,同樣是因為陳述 II 違反了投保人須親自簽署確認的原則。以上皆是錯誤,因為中介人代簽修改處會使投保單的法律效力受到質疑。
重點: 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法律聲明,任何內容的更改或修正都必須由投保人親自簽署確認,以維持合約的誠信原則及法律效力。.
在人壽保險的核保程序中,核保人員必須仔細區分實質風險(Physical Hazard)與道德風險(Moral Hazard)。下列哪些事項屬於評估「實質風險」時應考慮的因素?
I. 投保人患有嚴重的呼吸系統疾病
II. 投保人的家族成員有遺傳性的癌症病史
III. 投保人在填寫投保申請書時,故意提供虛假資料以獲取更低保費
IV. 投保人的職業涉及高空工作或危險化學品處理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投保人的現有健康狀況(如嚴重的呼吸系統疾病)直接影響其預期壽命,屬於客觀的物理特徵,即實質風險。陳述 II 正確,家族遺傳病史是核保人員評估受保人未來患病機率的重要物理參考因素,屬於實質風險。陳述 IV 正確,投保人的職業性質(如涉及高空工作)會增加其發生意外的物理可能性,這也是實質風險的範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投保人故意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事實,涉及的是其誠信、品格及心理動機,這在保險核保中被歸類為「道德風險」(Moral Hazard),而非實質風險。
重點: 實質風險(Physical Hazard)是指與受保對象的物理特徵、健康狀況、職業或生活環境相關的客觀風險因素;而道德風險則與人的行為動機及誠實程度有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投保人的現有健康狀況(如嚴重的呼吸系統疾病)直接影響其預期壽命,屬於客觀的物理特徵,即實質風險。陳述 II 正確,家族遺傳病史是核保人員評估受保人未來患病機率的重要物理參考因素,屬於實質風險。陳述 IV 正確,投保人的職業性質(如涉及高空工作)會增加其發生意外的物理可能性,這也是實質風險的範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投保人故意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事實,涉及的是其誠信、品格及心理動機,這在保險核保中被歸類為「道德風險」(Moral Hazard),而非實質風險。
重點: 實質風險(Physical Hazard)是指與受保對象的物理特徵、健康狀況、職業或生活環境相關的客觀風險因素;而道德風險則與人的行為動機及誠實程度有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投資相連長期保險(ILAS)的產品結構與風險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公司用以對沖保單責任的底層資產擁有直接的法律所有權。
II. 投資表現的風險主要由保單持有人承擔,保險公司通常不提供資本保證。
III. 保單的賬戶價值會隨其所連結的投資選項之單位價格波動而上升或下跌。
IV. 產品必須具備保險成分,身故賠償金額通常受保單賬戶價值的表現影響。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投資相連長期保險(ILAS)的結構中,投資風險明確地由保單持有人承擔,保險公司並不保證投資回報。保單的價值直接與所選投資選項(通常是內部單位基金)的表現掛鉤,且根據監管要求,這類產品必須包含人壽保障成分,身故賠償通常與賬戶價值或已繳保費的一定比例相關。
錯誤: 關於「保單持有人擁有底層資產直接法律所有權」的陳述是錯誤的。在 ILAS 的法律結構下,保險公司才是相關底層資產(如共同基金、股票等)的法律擁有人,保單持有人僅擁有保單合約下的權利,其利益是透過保險公司分配的虛擬「單位」來計算的。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 的選項都是不正確的。此外,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的組合未能完全涵蓋題目要求的正確描述。
重點: 投資相連保險的核心特徵是投資風險由保單持有人承擔,且保險公司保留底層資產的法律所有權,保單持有人則透過單位價值參與投資表現並獲得人壽保障。.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投資相連長期保險(ILAS)的結構中,投資風險明確地由保單持有人承擔,保險公司並不保證投資回報。保單的價值直接與所選投資選項(通常是內部單位基金)的表現掛鉤,且根據監管要求,這類產品必須包含人壽保障成分,身故賠償通常與賬戶價值或已繳保費的一定比例相關。
錯誤: 關於「保單持有人擁有底層資產直接法律所有權」的陳述是錯誤的。在 ILAS 的法律結構下,保險公司才是相關底層資產(如共同基金、股票等)的法律擁有人,保單持有人僅擁有保單合約下的權利,其利益是透過保險公司分配的虛擬「單位」來計算的。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 的選項都是不正確的。此外,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的組合未能完全涵蓋題目要求的正確描述。
重點: 投資相連保險的核心特徵是投資風險由保單持有人承擔,且保險公司保留底層資產的法律所有權,保單持有人則透過單位價值參與投資表現並獲得人壽保障。.
在香港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LAS)的過程中,保險中介人必須向客戶提供多份披露文件。關於「產品資料概要」(Product KFS)及「利益說明文件」(Illustration Document)的監管要求,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利益說明文件必須由申請人簽署,以確認其明白文件所述的預期回報並非保證
II. 產品資料概要旨在以簡潔的方式提供有關該 ILAS 產品的主要特點、收費及風險的摘要
III. 利益說明文件必須展示各項費用及收費對保單潛在投資回報的影響
IV. 為了提升銷售效率,保險中介人可根據客戶的教育程度,自行編製簡化版的產品資料概要而無需保險公司批准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監管指引,投保人必須在利益說明文件上簽署,以確認其明白文件內列出的預期回報僅供參考且並非保證。陳述 II 正確,產品資料概要(Product KFS)的設立目的是以簡明易懂的方式,向潛在客戶概述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LAS)的核心特點、收費及主要風險。陳述 III 正確,利益說明文件必須清楚展示各項保單費用及收費如何影響投資回報,通常以「扣除費用後的預期回報」等方式呈現。
錯誤: 陳述 IV 錯誤,保險中介人絕對不允許自行編製或修改產品資料概要。所有銷售文件(包括 Product KFS)必須由保險公司統一提供,且必須符合證監會(SFC)及保險業監管局的相關授權與披露要求。
重點: 在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時,中介人必須確保客戶完全理解產品的風險與收費結構,並使用經監管機構核准的標準披露文件,包括產品資料概要及利益說明文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監管指引,投保人必須在利益說明文件上簽署,以確認其明白文件內列出的預期回報僅供參考且並非保證。陳述 II 正確,產品資料概要(Product KFS)的設立目的是以簡明易懂的方式,向潛在客戶概述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LAS)的核心特點、收費及主要風險。陳述 III 正確,利益說明文件必須清楚展示各項保單費用及收費如何影響投資回報,通常以「扣除費用後的預期回報」等方式呈現。
錯誤: 陳述 IV 錯誤,保險中介人絕對不允許自行編製或修改產品資料概要。所有銷售文件(包括 Product KFS)必須由保險公司統一提供,且必須符合證監會(SFC)及保險業監管局的相關授權與披露要求。
重點: 在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時,中介人必須確保客戶完全理解產品的風險與收費結構,並使用經監管機構核准的標準披露文件,包括產品資料概要及利益說明文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的人壽保險實務中,關於受益人的指定及相關法律權益,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單持有人可以使用「概括式指定」(class designation) 來指定受益人,例如「我的所有子女」。
II. 若保單指定了多於一名第一順位受益人,且未註明分配比例,保險金通常會由他們平均分配。
III. 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若保單持有人為配偶或子女的利益購買壽險,通常會建立一個法定信託。
IV. 對於「可撤換受益人」(revocable beneficiary),保單持有人若要更改受益人,必須先取得現有受益人的書面同意。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實務允許「概括式指定」,即指定一組人(如「我的子女」)而非必須指名每個人。陳述 II 正確,根據一般保單條款,若指定多於一名第一順位受益人且未註明分配比例,保險金將由所有第一順位受益人平均分配。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已婚者地位條例》,保單持有人為配偶或子女的利益購買壽險,會產生法定信託的效用,使受益人成為實益擁有人。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可撤換受益人」是指保單持有人在保單有效期內可以隨時變更受益人,無需取得現有受益人的同意;只有在指定為「不可撤換受益人」的情況下,才必須取得現有受益人的書面同意方可撤換。
重點: 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多樣,包括指名或概括式指定,而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所建立的信託權益會賦予受益人強大的法律保護,甚至可能限制保單持有人的撤回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實務允許「概括式指定」,即指定一組人(如「我的子女」)而非必須指名每個人。陳述 II 正確,根據一般保單條款,若指定多於一名第一順位受益人且未註明分配比例,保險金將由所有第一順位受益人平均分配。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已婚者地位條例》,保單持有人為配偶或子女的利益購買壽險,會產生法定信託的效用,使受益人成為實益擁有人。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可撤換受益人」是指保單持有人在保單有效期內可以隨時變更受益人,無需取得現有受益人的同意;只有在指定為「不可撤換受益人」的情況下,才必須取得現有受益人的書面同意方可撤換。
重點: 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多樣,包括指名或概括式指定,而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所建立的信託權益會賦予受益人強大的法律保護,甚至可能限制保單持有人的撤回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中有關長期業務基金(Long-term Business Fund)的監管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保險公司的法定責任?
I. 保險公司必須為其經營的長期業務設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獨立的基金。
II. 除非是為了支付該長期業務的負債或開支,否則長期業務基金的資產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III. 為了行政便利,保險公司可將長期業務基金與一般業務基金的資產合併管理及投資。
IV. 委任精算師(Appointed Actuary)必須定期對長期業務基金進行精算估值,以確保其財務穩健。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為其長期業務設立獨立的基金(Long-term Business Fund),並確保該基金的資產與公司的其他資產(如股東資金或一般業務基金)分開管理。這些資產受到法律保護,僅能用於支付該長期業務的索償、開支或負債。此外,委任精算師(Appointed Actuary)承擔法定職責,必須定期對基金進行精算估值,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來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長期承諾。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建議將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資產合併管理,這違反了資產隔離的法定要求,且忽略了陳述 II 和 IV 的正確性。關於「只有 I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同樣包含了錯誤的合併管理概念,且遺漏了陳述 I 關於設立獨立基金的基本要求。關於「只有 I、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錯誤地將不符合法規的陳述 III 納入其中。
重點: 長期業務基金的資產隔離制度與委任精算師的監控機制,是香港保險監管架構中保護長期保單持有人利益的核心手段。.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為其長期業務設立獨立的基金(Long-term Business Fund),並確保該基金的資產與公司的其他資產(如股東資金或一般業務基金)分開管理。這些資產受到法律保護,僅能用於支付該長期業務的索償、開支或負債。此外,委任精算師(Appointed Actuary)承擔法定職責,必須定期對基金進行精算估值,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來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長期承諾。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建議將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資產合併管理,這違反了資產隔離的法定要求,且忽略了陳述 II 和 IV 的正確性。關於「只有 I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同樣包含了錯誤的合併管理概念,且遺漏了陳述 I 關於設立獨立基金的基本要求。關於「只有 I、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錯誤地將不符合法規的陳述 III 納入其中。
重點: 長期業務基金的資產隔離制度與委任精算師的監控機制,是香港保險監管架構中保護長期保單持有人利益的核心手段。.
一名保險中介人正準備向客戶推介一份終身壽險保單。根據保險業監管局頒布的《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 C 業務除外)指引》(指引 16),下列哪些關於銷售程序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中介人必須進行財務需求分析,以評估客戶的保險需求、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
II. 若客戶拒絕提供財務需求分析所需的任何資料,中介人只要取得客戶簽署的拒絕提供資料聲明書,即可繼續向其推薦產品。
III. 中介人所推薦的保險產品,必須在性質及規模上與客戶的財務需求分析結果相符。
IV. 對於被界定為「弱勢客戶」的投保人,保險公司必須執行售後電話確認,以確保客戶理解保單條款。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指引 16,保險中介人在銷售長期保險業務時,必須為客戶進行財務需求分析(FNA),以了解其保險需求及財務狀況。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中介人有責任確保所推薦的保險產品與客戶在財務需求分析中所反映的需求、目標及風險承受能力相符。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對「弱勢客戶」(如高齡或教育程度較低者)實施額外保障措施,其中包括進行售後電話確認,以確保客戶完全理解所購買的產品。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指引 16 的規定,如果客戶拒絕提供進行財務需求分析所需的資料,保險中介人不應向該客戶作出任何產品推薦或進行有關保險產品的銷售,而非僅僅取得書面聲明即可繼續。
重點: 指引 16 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長期保險產品的銷售過程是以客戶利益為依歸,透過強制性的財務需求分析及合適性評估,防止不當銷售並加強對弱勢客戶的保障。.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指引 16,保險中介人在銷售長期保險業務時,必須為客戶進行財務需求分析(FNA),以了解其保險需求及財務狀況。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中介人有責任確保所推薦的保險產品與客戶在財務需求分析中所反映的需求、目標及風險承受能力相符。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對「弱勢客戶」(如高齡或教育程度較低者)實施額外保障措施,其中包括進行售後電話確認,以確保客戶完全理解所購買的產品。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指引 16 的規定,如果客戶拒絕提供進行財務需求分析所需的資料,保險中介人不應向該客戶作出任何產品推薦或進行有關保險產品的銷售,而非僅僅取得書面聲明即可繼續。
重點: 指引 16 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長期保險產品的銷售過程是以客戶利益為依歸,透過強制性的財務需求分析及合適性評估,防止不當銷售並加強對弱勢客戶的保障。.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LAS)時,關於「退保說明文件(式樣二)」的應用與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文件旨在向申請人展示在不同保單年度退保時,預計可取回的金額及相關收費。
II. 申請人必須在該文件上簽署,以確認其明白提早退保可能導致的財務損失。
III. 該文件必須在銷售過程中,連同產品資料概要等授權銷售文件一併提供予申請人。
IV. 若中介人已進行詳細的口頭解釋,申請人則可選擇不在該文件上簽署。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監管要求,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LAS)的「退保說明文件(式樣二)」必須在銷售點提供給申請人。該文件的核心目的是確保申請人清楚掌握保單在不同階段的退保價值及相關成本,以確保客戶明白提早退保可能帶來的財務後果。此外,申請人必須在該文件上簽署,以確認其已獲解釋並明白文件內容,且該文件必須與產品資料概要等授權銷售文件一併提供。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簽署退保說明文件是監管規定的強制性程序,旨在保護投保人,中介人不能僅憑口頭解釋或在銷售記錄中註明而豁免此簽署要求。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退保說明文件是確保投資相連產品透明度的關鍵工具,旨在讓投保人在承諾長期合約前,對產品的流動性限制及退保成本有充分的認知。.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監管要求,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LAS)的「退保說明文件(式樣二)」必須在銷售點提供給申請人。該文件的核心目的是確保申請人清楚掌握保單在不同階段的退保價值及相關成本,以確保客戶明白提早退保可能帶來的財務後果。此外,申請人必須在該文件上簽署,以確認其已獲解釋並明白文件內容,且該文件必須與產品資料概要等授權銷售文件一併提供。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簽署退保說明文件是監管規定的強制性程序,旨在保護投保人,中介人不能僅憑口頭解釋或在銷售記錄中註明而豁免此簽署要求。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退保說明文件是確保投資相連產品透明度的關鍵工具,旨在讓投保人在承諾長期合約前,對產品的流動性限制及退保成本有充分的認知。.
在人壽保險實務中,可轉換定期壽險(Convertible Term Insurance)允許保單持有人將定期保險轉換為永久保險。為了抵制「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保險公司通常會實施下列哪些限制?
I. 規定轉換權必須在受保人達到特定年齡之前行使。
II. 規定轉換後的永久保險保額不得高於原有的定期壽險保額。
III. 規定轉換權必須在保單生效後的特定年期內行使。
IV. 規定受保人在行使轉換權時必須再次通過醫療核保。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為了防止逆選擇(即健康狀況轉差的人更有動機行使轉換權),保險公司通常會對可轉換定期壽險施加限制,包括設定行使轉換權的最高年齡(例如 65 歲)、限制轉換後的永久保險保額不得超過原有的定期壽險保額,以及規定轉換權必須在保單生效後的特定年期內行使。
錯誤: 關於「規定轉換時受保人必須提交最新的健康證明以供核保」的陳述是錯誤的。可轉換定期壽險的核心特點在於受保人在行使轉換權時,無需再次提供任何可保證明(Evidence of Insurability)。如果要求提供健康證明,則該條款便失去了其保障受保人未來可保性的基本功能。
重點: 可轉換定期壽險透過對時間、年齡和保額的限制來平衡保險公司的風險,同時確保受保人即使健康狀況惡化,仍能無需核保地獲得永久性保障。.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為了防止逆選擇(即健康狀況轉差的人更有動機行使轉換權),保險公司通常會對可轉換定期壽險施加限制,包括設定行使轉換權的最高年齡(例如 65 歲)、限制轉換後的永久保險保額不得超過原有的定期壽險保額,以及規定轉換權必須在保單生效後的特定年期內行使。
錯誤: 關於「規定轉換時受保人必須提交最新的健康證明以供核保」的陳述是錯誤的。可轉換定期壽險的核心特點在於受保人在行使轉換權時,無需再次提供任何可保證明(Evidence of Insurability)。如果要求提供健康證明,則該條款便失去了其保障受保人未來可保性的基本功能。
重點: 可轉換定期壽險透過對時間、年齡和保額的限制來平衡保險公司的風險,同時確保受保人即使健康狀況惡化,仍能無需核保地獲得永久性保障。.
在人壽保險的核保程序中,保險公司會評估投保人的各項風險因素。下列哪些事項屬於影響「實質風險」(Physical Hazard) 的因素?
I. 投保人患有嚴重的糖尿病
II. 投保人的職業涉及處理放射性物質
III. 投保人為了支付債務而意圖誇大受保利益
IV. 投保人有長期吸煙的習慣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實質風險是指與受保對象的物理特徵、健康狀況、職業或生活習慣相關的客觀因素。糖尿病(健康狀況)、處理放射性物質(職業危險)以及吸煙習慣(生活習慣)均會直接增加受保人的死亡或傷殘機率,屬於核保中的實質風險評估。
錯誤: 關於投保人意圖誇大受保利益以支付債務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道德風險」(Moral Hazard)。道德風險與個人的誠實程度、動機或品格有關,而非其身體狀況或客觀環境。因此,所有包含第三項陳述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核保人員必須區分實質風險(客觀物理因素)與道德風險(主觀人為因素),以確保保費釐定公平並防止保險欺詐。.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實質風險是指與受保對象的物理特徵、健康狀況、職業或生活習慣相關的客觀因素。糖尿病(健康狀況)、處理放射性物質(職業危險)以及吸煙習慣(生活習慣)均會直接增加受保人的死亡或傷殘機率,屬於核保中的實質風險評估。
錯誤: 關於投保人意圖誇大受保利益以支付債務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道德風險」(Moral Hazard)。道德風險與個人的誠實程度、動機或品格有關,而非其身體狀況或客觀環境。因此,所有包含第三項陳述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核保人員必須區分實質風險(客觀物理因素)與道德風險(主觀人為因素),以確保保費釐定公平並防止保險欺詐。.
一名持牌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推介長期人壽保險產品時,根據《持牌保險中介人操守守則》的規定,下列哪些行為或原則是必須遵守的?
I. 中介人必須將客戶的利益置於其自身或其所屬保險公司的利益之上
II. 中介人必須向客戶披露任何可能影響其專業判斷的潛在利益衝突
III. 若客戶選擇不採納中介人的建議,中介人必須拒絕為該客戶辦理任何投保申請
IV. 中介人必須確保所推介的保險產品在考慮客戶的個人情況後是合適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持牌保險中介人操守守則》,中介人在進行業務活動時,必須始終以客戶的最佳利益為先,並將其置於中介人自身或其保險公司的利益之上。陳述 II 正確,中介人有責任向客戶披露任何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情況,以確保客戶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做出決定。陳述 IV 正確,合適性評估是中介人的核心義務,必須確保所推介的產品與客戶的財務狀況、保險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雖然中介人有責任提供專業建議,但最終的投保決定權在於客戶。如果客戶在了解風險後仍決定不採納建議,中介人並非必須拒絕辦理,而是應妥善記錄客戶的決定及已向其提供的警告,以作合規記錄。
重點: 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履行誠實、公平及專業的責任,透過利益衝突披露及產品合適性分析,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持牌保險中介人操守守則》,中介人在進行業務活動時,必須始終以客戶的最佳利益為先,並將其置於中介人自身或其保險公司的利益之上。陳述 II 正確,中介人有責任向客戶披露任何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情況,以確保客戶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做出決定。陳述 IV 正確,合適性評估是中介人的核心義務,必須確保所推介的產品與客戶的財務狀況、保險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雖然中介人有責任提供專業建議,但最終的投保決定權在於客戶。如果客戶在了解風險後仍決定不採納建議,中介人並非必須拒絕辦理,而是應妥善記錄客戶的決定及已向其提供的警告,以作合規記錄。
重點: 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履行誠實、公平及專業的責任,透過利益衝突披露及產品合適性分析,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人壽保險的核保過程中,保險公司會根據投保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並作出決定。下列哪些關於核保決定及風險評估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對於被評定為「特殊風險」的受保生命,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支付「附加保費」。
II. 若核保人員因現有的醫療資料不足而無法即時作出決定,可以選擇「延遲決定」。
III. 「拒保」是指保險公司認為風險過高,不論在任何條件下均不接受該投保申請。
IV. 「財務性核保」的主要目的是評估受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而不考慮投保金額與其收入的比例。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對於被歸類為特殊風險的受保生命,保險公司通常會透過收取附加保費(Loading)來抵銷高於標準風險的預期賠付成本。陳述 II 正確,延遲決定(Defer decision)是核保中的一種處理方式,通常用於投保人目前的健康狀況不穩定或正等待醫療報告,導致核保人員暫時無法作出準確評估的情況。陳述 III 正確,拒保(Declinature)是指投保申請的風險程度超出了保險公司所能接受的底線,因此不予承保。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評估受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屬於技術性核保或醫療核保的範疇,而財務性核保(Financial underwriting)的主要目的是評估投保金額是否與投保人的財務背景、收入水平及保險需求相稱,以防止過度投保或道德風險。
重點: 核保過程包含對風險的分類與評估,保險公司會根據醫療及財務核保的結果,作出標準費率承保、加費承保、延期處理或拒保等決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對於被歸類為特殊風險的受保生命,保險公司通常會透過收取附加保費(Loading)來抵銷高於標準風險的預期賠付成本。陳述 II 正確,延遲決定(Defer decision)是核保中的一種處理方式,通常用於投保人目前的健康狀況不穩定或正等待醫療報告,導致核保人員暫時無法作出準確評估的情況。陳述 III 正確,拒保(Declinature)是指投保申請的風險程度超出了保險公司所能接受的底線,因此不予承保。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評估受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屬於技術性核保或醫療核保的範疇,而財務性核保(Financial underwriting)的主要目的是評估投保金額是否與投保人的財務背景、收入水平及保險需求相稱,以防止過度投保或道德風險。
重點: 核保過程包含對風險的分類與評估,保險公司會根據醫療及財務核保的結果,作出標準費率承保、加費承保、延期處理或拒保等決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的人壽保險業務中,關於「殘疾豁免保費附約」及其相關的「等候期」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等候期是指受保人發生殘疾後,保險公司立即開始豁免保費的一段觀察期。
II. 在等候期內,保單持有人必須繼續履行繳付保費的義務,以維持保單效力。
III. 當受保人的殘疾持續超過等候期後,保險公司通常會退還在該段期間內已繳交的保費。
IV. 設立等候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為了確保傷殘具有一定的持續性,而非短暫的失能。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等候期內,保險合約仍然生效,保單持有人必須繼續繳付保費以防止保單失效。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一旦受保人的殘疾被證實持續超過了等候期(在香港人壽保險實務中通常為六個月),保險公司通常會追溯至殘疾開始之日,並退還在等候期內已繳付的保費。陳述 IV 正確,因為等候期的設立是為了確保該殘疾具有實質的持續性,從而排除那些短暫且輕微的傷殘索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等候期並非「立即」開始豁免保費,而是要求受保人在一段特定時間內持續殘疾,只有在該段期間屆滿且殘疾仍然持續時,豁免保費的利益才會被觸發。
重點: 殘疾豁免保費附約中的等候期通常為六個月,旨在確保傷殘的長期性,且在滿足條件後通常具有追溯退還保費的特性。.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等候期內,保險合約仍然生效,保單持有人必須繼續繳付保費以防止保單失效。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一旦受保人的殘疾被證實持續超過了等候期(在香港人壽保險實務中通常為六個月),保險公司通常會追溯至殘疾開始之日,並退還在等候期內已繳付的保費。陳述 IV 正確,因為等候期的設立是為了確保該殘疾具有實質的持續性,從而排除那些短暫且輕微的傷殘索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等候期並非「立即」開始豁免保費,而是要求受保人在一段特定時間內持續殘疾,只有在該段期間屆滿且殘疾仍然持續時,豁免保費的利益才會被觸發。
重點: 殘疾豁免保費附約中的等候期通常為六個月,旨在確保傷殘的長期性,且在滿足條件後通常具有追溯退還保費的特性。.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根據香港保險顧問聯會(CIB)關於長期壽險業務「了解你的客戶」(KYC)程序的指引,若潛在客戶在進行財務需求分析過程中,選擇不提供有關其財務狀況的詳細資料,保險中介人最恰當的做法是什麼?
正確: 向客戶清楚說明,由於未能獲取完整資料,中介人對其保險需求的評估及所作的建議將受到限制,並可能不完全適合其情況是正確的做法。根據《長期壽險業務 —「了解你的客戶」程序相關指引》,中介人有責任盡力獲取客戶資料,若客戶拒絕提供,中介人必須履行告知義務,讓客戶明白資料不足對合適性評估的負面影響。
錯誤: 「根據平均數據填寫」是錯誤的,這涉及提供虛假資料,違反了保險中介人的專業操守及誠信要求。「列為高風險並舉報」是不正確的處理方式,客戶拒絕提供財務分析資料與觸發洗錢舉報機制是兩回事,指引並未要求因此類情況立即向監管機構舉報。「直接跳過評估」是錯誤的,中介人不能因為客戶要求隱私而完全放棄合適性分析程序,仍需在現有基礎上進行評估並作出適當的風險提示。
重點: 在執行「了解你的客戶」(KYC)程序時,若客戶不願披露完整資料,中介人的核心職責是確保客戶明白這將限制中介人提供準確建議的能力,並在程序中作好相關記錄。.
正確: 向客戶清楚說明,由於未能獲取完整資料,中介人對其保險需求的評估及所作的建議將受到限制,並可能不完全適合其情況是正確的做法。根據《長期壽險業務 —「了解你的客戶」程序相關指引》,中介人有責任盡力獲取客戶資料,若客戶拒絕提供,中介人必須履行告知義務,讓客戶明白資料不足對合適性評估的負面影響。
錯誤: 「根據平均數據填寫」是錯誤的,這涉及提供虛假資料,違反了保險中介人的專業操守及誠信要求。「列為高風險並舉報」是不正確的處理方式,客戶拒絕提供財務分析資料與觸發洗錢舉報機制是兩回事,指引並未要求因此類情況立即向監管機構舉報。「直接跳過評估」是錯誤的,中介人不能因為客戶要求隱私而完全放棄合適性分析程序,仍需在現有基礎上進行評估並作出適當的風險提示。
重點: 在執行「了解你的客戶」(KYC)程序時,若客戶不願披露完整資料,中介人的核心職責是確保客戶明白這將限制中介人提供準確建議的能力,並在程序中作好相關記錄。.
在香港的人壽保險實務中,保險中介人向客戶解釋「可保權益」原則時,下列哪些陳述準確地反映了相關的法律要求或司法假設?
I. 法律推定每個人對其本人的生命及配偶的生命均具有無限金額的可保權益。
II.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具有可保權益,其可保金額通常以貸款金額連同應計利息為限。
III.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4B條,若投保人對受保人的生命缺乏可保權益,該人壽保險合約則屬無效。
IV. 生意合夥人之間僅在存在血緣或親屬關係的情況下,才可就對方的生命購買人壽保險。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律上存在司法假設,認定個人對其本人以及配偶的生命均擁有無限金額的可保權益,無需證明財務損失。陳述 II 正確,根據判例法,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具有可保權益,但其金額上限通常為債務總額加上應計利息。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第64B條的法定要求,若投保人在訂立合約時對受保人的生命缺乏可保權益,該保險合約將屬無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生意合夥人之間的可保權益是基於潛在的財務損失(例如因合夥人死亡導致的業務中斷或合約履行困難),而非取決於雙方是否存在親屬關係。
重點: 可保權益是人壽保險合約有效的核心法定要求,可源於司法假設(如自身或配偶)或具備金錢估值的經濟關係(如債權債務或合夥關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律上存在司法假設,認定個人對其本人以及配偶的生命均擁有無限金額的可保權益,無需證明財務損失。陳述 II 正確,根據判例法,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具有可保權益,但其金額上限通常為債務總額加上應計利息。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第64B條的法定要求,若投保人在訂立合約時對受保人的生命缺乏可保權益,該保險合約將屬無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生意合夥人之間的可保權益是基於潛在的財務損失(例如因合夥人死亡導致的業務中斷或合約履行困難),而非取決於雙方是否存在親屬關係。
重點: 可保權益是人壽保險合約有效的核心法定要求,可源於司法假設(如自身或配偶)或具備金錢估值的經濟關係(如債權債務或合夥關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銷售投資相連壽險(ILAS)時,關於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及相關披露義務的法律與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若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保險公司有權在退還保費時扣除市值調整(Market Value Adjustment)。
II. 目前的冷靜期規定通常為交付保單或發出冷靜期通知書(以較早者為準)後的 21 天。
III. 中介人有責任向客戶解釋「重要資料聲明書」(IFS)內的內容,包括產品收費及退保費用。
IV. 由於冷靜期是為了保障消費者,不論基金價格如何變動,保險公司必須全數退還已繳保費,不得扣除任何款項。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投資相連壽險(ILAS)屬於具有投資成分的產品,保險公司在冷靜期內退還保費時,有權扣除因基金價格下跌而產生的市值調整。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保險業監管局的指引,冷靜期為交付保單或發出通知書(以較早者為準)後的 21 天。陳述 III 正確,中介人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向客戶提供並解釋「重要資料聲明書」(IFS),以確保客戶了解產品的風險、收費及特點。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資相連壽險的退款機制與一般人壽保險不同,它允許保險公司進行市值調整,因此投保人收回的金額可能會少於已繳付的保費。
重點: 投資相連壽險的銷售受嚴格監管,中介人必須確保客戶在冷靜期內擁有取消權,同時客戶亦需承擔冷靜期內因市場波動而產生的潛在投資損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投資相連壽險(ILAS)屬於具有投資成分的產品,保險公司在冷靜期內退還保費時,有權扣除因基金價格下跌而產生的市值調整。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保險業監管局的指引,冷靜期為交付保單或發出通知書(以較早者為準)後的 21 天。陳述 III 正確,中介人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向客戶提供並解釋「重要資料聲明書」(IFS),以確保客戶了解產品的風險、收費及特點。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資相連壽險的退款機制與一般人壽保險不同,它允許保險公司進行市值調整,因此投保人收回的金額可能會少於已繳付的保費。
重點: 投資相連壽險的銷售受嚴格監管,中介人必須確保客戶在冷靜期內擁有取消權,同時客戶亦需承擔冷靜期內因市場波動而產生的潛在投資損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的人壽保險業務中,關於投保人的披露責任及身體檢查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未披露的重要事實與受保人的死因沒有直接關係,保險人仍有權以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為由拒絕賠付。
II.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險人在安排投保人進行體檢前,必須解釋收集該等資料的原因。
III. 只要保險人安排了身體檢查,投保人即被視為已履行全部披露責任,無需再主動提供過往病歷。
IV. 若保險人委託的醫生在體檢過程中出現診斷錯誤,保險人有權以此為理由撤銷保單並拒絕賠償。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陳述。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而該事實是否與最終的索償原因(如死因)有直接關係,並非保險人援引此原則拒絕賠付的先決條件。此外,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接受保險人安排體檢的人士有權瞭解檢查結果,且保險人必須在測試前解釋要求資料的原因。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投保人接受身體檢查並不等同於自動履行了披露所有病歷的責任,除非該檢查的性質足以揭露相關資料,否則投保人仍需主動申報。陳述 IV 是錯誤的,若保險人要求投保人進行體檢,保險人不能因為合資格醫療人員的疏忽遺漏或診斷錯誤而為難投保人。
重點: 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是主動且持續的,其有效性不取決於未披露事實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且體檢不能完全替代投保人的披露義務。.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陳述。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而該事實是否與最終的索償原因(如死因)有直接關係,並非保險人援引此原則拒絕賠付的先決條件。此外,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接受保險人安排體檢的人士有權瞭解檢查結果,且保險人必須在測試前解釋要求資料的原因。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投保人接受身體檢查並不等同於自動履行了披露所有病歷的責任,除非該檢查的性質足以揭露相關資料,否則投保人仍需主動申報。陳述 IV 是錯誤的,若保險人要求投保人進行體檢,保險人不能因為合資格醫療人員的疏忽遺漏或診斷錯誤而為難投保人。
重點: 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是主動且持續的,其有效性不取決於未披露事實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且體檢不能完全替代投保人的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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