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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die Towns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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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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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汽車保險費相當可能是基於保障範圍中即純第三者責任為下列何者?
I. 第三者責任
II. 火災及盜竊
III. 綜合
IV. 水災
釐定保費的共同因素(common rating features)
個別的因素可能會影響某種特定的風險的保費,但作爲一般的原則,香港的汽車保險費相當可能是基於下述因素釐定的:
(i) 保障範圍(即純第三者責任;第三者責任、火災及盜竊;或綜合)
釐定保費的共同因素(common rating features)
個別的因素可能會影響某種特定的風險的保費,但作爲一般的原則,香港的汽車保險費相當可能是基於下述因素釐定的:
(i) 保障範圍(即純第三者責任;第三者責任、火災及盜竊;或綜合)
本身損害/意外損害保險保障類似其他類型汽車的保險保障,這類保險保障的範圍相當可能是「全險」的,但多了一項除外責任,就是由下列哪項造成的損害?
I. 天災
II. 正常壽命期間
III. 超載
IV. 過度使用
本身損害/意外損害保險保障 (Own Damage/Accidental Damage cover)(受保汽車的損失或損害):類似其他類型汽車的保險保障,這類保險保障的範圍相當可能是「全險」的,但多了一項除外責任,就是由超載或過度使用而造成的損害。
本身損害/意外損害保險保障 (Own Damage/Accidental Damage cover)(受保汽車的損失或損害):類似其他類型汽車的保險保障,這類保險保障的範圍相當可能是「全險」的,但多了一項除外責任,就是由超載或過度使用而造成的損害。
盜竊根據保單條款,任何索償如要成功,被保處所的保安防衛物必須遭到某些破壞。通常規定,只有牽涉下列哪項被保處所的盜竊才屬保障範圍内
I. 以強行的方式進入
II. 以暴力的方式進入
III. 以不被發現的方式進入
IV. 以不被發現的方式離開
「盜竊」:根據保單條款,任何索償如要成功,被保處所的保安防衛物必須遭到某些破壞。通常規定,只有牽涉「以強行及暴力的方式進入或離開」
(“forcible and violent entry to or exit from”)被保處所的盜竊才屬保障範圍内。
「盜竊」:根據保單條款,任何索償如要成功,被保處所的保安防衛物必須遭到某些破壞。通常規定,只有牽涉「以強行及暴力的方式進入或離開」
(“forcible and violent entry to or exit from”)被保處所的盜竊才屬保障範圍内。
建築全險保險常見的保單格式包含給指明的財産保全險的財産保險受保財產相當可能包括下列哪項?
I. ㄧ般手工具
II. 房屋
III. 合約工程
IV. 建築機械
建築「全險」保險(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隨着在香港不斷進行的各種大型建築工程,這成爲了一項非常重要的業務類別,涉及的保費收入也極其可觀。
( a ) 保障
常見的保單格式包含兩部分:
(i) 第一部分:給指明的財産保「全險」的財産保險。受保財產相當可能包括合約工程、由業主供應的物料、建築用的工業裝置及設備和建築機械。清理殘損物 (Clearing of Debris)的費用也可包括在內。
建築「全險」保險(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隨着在香港不斷進行的各種大型建築工程,這成爲了一項非常重要的業務類別,涉及的保費收入也極其可觀。
( a ) 保障
常見的保單格式包含兩部分:
(i) 第一部分:給指明的財産保「全險」的財産保險。受保財產相當可能包括合約工程、由業主供應的物料、建築用的工業裝置及設備和建築機械。清理殘損物 (Clearing of Debris)的費用也可包括在內。
投保書及重要事實中重要事實裡包含下列哪項?
I. 涉及可能産生的損失程度大於正常所預期的
II. 可能影響保險人的法律權利
III. 涉及以前的犯罪記錄
IV. 涉及以前的保險經驗
投保書及重要事實
2.1.1重要事實及風險估定
(a)重要事實(MaterialFacts)
我們在前面已經談過重要事實的定義,它的另一種描述是
「必須申報的實情」。(這是法律的規定,也好讓承保人對
有關風險能夠作出專業的估定。)可以包括如下事實:
(i)涉及的風險大於正常所預期的,例如被保險人的受保處所內儲藏了高度易燃物品(火災保險),而被保險人的行業不可能讓審慎的核保人合理地作出這項假設;
(ii)涉及可能産生的損失程度大於正常所預期的,例如,出乎審慎的核保人意料之外,黃金及其他貴重物品竟然存放於普通的倉庫内(盜竊保險);
(iii)涉及以前的損失或索償記錄;
(iv)涉及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遭拒絕受保,或其他保險人附加了特別的條款;
(v)描述及協助了解投保標的的性質;
(vi)可能影響保險人的法律權利,例如一些特別的貿易條款,把將來的所有代位權都放棄了。
投保書及重要事實
2.1.1重要事實及風險估定
(a)重要事實(MaterialFacts)
我們在前面已經談過重要事實的定義,它的另一種描述是
「必須申報的實情」。(這是法律的規定,也好讓承保人對
有關風險能夠作出專業的估定。)可以包括如下事實:
(i)涉及的風險大於正常所預期的,例如被保險人的受保處所內儲藏了高度易燃物品(火災保險),而被保險人的行業不可能讓審慎的核保人合理地作出這項假設;
(ii)涉及可能産生的損失程度大於正常所預期的,例如,出乎審慎的核保人意料之外,黃金及其他貴重物品竟然存放於普通的倉庫内(盜竊保險);
(iii)涉及以前的損失或索償記錄;
(iv)涉及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遭拒絕受保,或其他保險人附加了特別的條款;
(v)描述及協助了解投保標的的性質;
(vi)可能影響保險人的法律權利,例如一些特別的貿易條款,把將來的所有代位權都放棄了。
在大多數情況下,實質危險涉及常識方面的事情,而在不同類別的業務中,實質危險的例子很容易想起,下列舉例何者正確?
I. 對盜賊的吸引力,在盜竊險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核保因素
II. 身體及健康狀況對人身意外保險及/或疾病保險保障是重要的
III. 危險的職業
IV. 引擎馬力
實質及道德危險(Physical and Moral Hazards)
(a)實質(物質)危險(Physical Hazards)
實質危險指的是風險的客觀本質,即是明顯而且容易被確認的特點,這將影響發生保險事故的機會,及其嚴重程度。
英語中“hazard”一詞(漢語是「危險」)一般使人聯想到“danger”(也是「危險」),或其他類似的不利意思。在保險中,“hazard”(危險)一詞在不加以修飾的情況下,是具有中性含意的,因此,絶對可以用「好的」或「優良的」來形容實質危險,只要該保險標的及其他相關因素的特點能夠降低出險的機會或嚴重程度就行,先進的防火系統便是個好的危險的例子。
在大多數情況下,實質危險涉及常識方面的事情,而在不同類別的業務中,實質危險的例子很容易想起,比如:
(i)建築材料對火險的重要性是十分明顯的。木質建築物比起混凝土的同類型建築物自然要付更高的保費。
(ii)對盜賊的吸引力,在盜竊險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核保因素。價值高及/或體積小的物品,如黃金、香煙、某些中藥和藥物,顯然屬於不利的實質危險。
(iii)身體及健康狀況對人身意外保險及/或疾病保險保障是重要的。
(iv)危險的職業︰比起文員,從事建築或拆卸行業的工人須付更高的人身意外險保費。
(v)引擎馬力︰都是汽車及遊艇保險中須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實質及道德危險(Physical and Moral Hazards)
(a)實質(物質)危險(Physical Hazards)
實質危險指的是風險的客觀本質,即是明顯而且容易被確認的特點,這將影響發生保險事故的機會,及其嚴重程度。
英語中“hazard”一詞(漢語是「危險」)一般使人聯想到“danger”(也是「危險」),或其他類似的不利意思。在保險中,“hazard”(危險)一詞在不加以修飾的情況下,是具有中性含意的,因此,絶對可以用「好的」或「優良的」來形容實質危險,只要該保險標的及其他相關因素的特點能夠降低出險的機會或嚴重程度就行,先進的防火系統便是個好的危險的例子。
在大多數情況下,實質危險涉及常識方面的事情,而在不同類別的業務中,實質危險的例子很容易想起,比如:
(i)建築材料對火險的重要性是十分明顯的。木質建築物比起混凝土的同類型建築物自然要付更高的保費。
(ii)對盜賊的吸引力,在盜竊險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核保因素。價值高及/或體積小的物品,如黃金、香煙、某些中藥和藥物,顯然屬於不利的實質危險。
(iii)身體及健康狀況對人身意外保險及/或疾病保險保障是重要的。
(iv)危險的職業︰比起文員,從事建築或拆卸行業的工人須付更高的人身意外險保費。
(v)引擎馬力︰都是汽車及遊艇保險中須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汽車保險局設立的目的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I. 是在沒有適用的強制汽車保險,確保要求強制汽車保險的目的得以實現
II. 確保汽車保險可以實現
III. 有關的強制汽車保險屬於無效的情況下,確保要求強制汽車保險的目的得以實現
IV. 確保駕駛可以獲得彌償
香港汽車保險局(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
本手冊不會詳談香港汽車保險局的具體運作,然而大家還會記得,汽車保險局設立的目的,是在沒有適用的強制汽車保險或有關的強制汽車保險屬於無效的情況下,確保要求強制汽車保險的目的得以實現。作為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獲取授權在香港經營強制汽車險業務的條件之一,保險人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該局向政府承諾會在(a)汽車保險單因為保險人無償付能力而失效,或(b)有關法律責任的判決未獲履行的情況下,承擔所有的「法令」責任(即因在路上使用汽車而引起傷亡的,並須根據法規予以投保的法律責任)。
汽車保險局的經費是由保費徵款而來的,保險人在其簽發的所有汽車保單的保費之上附加徵款。徵款不屬於保險人所有,而須轉交給汽車保險局。徵款額為汽車保費的百分之三,徵款的三分之一將會分配給為了補償遇上相關的汽車保險人無償付能力而未能獲得賠償的某些汽車意外受害人而設立的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三分之二則分配給為了補償由於駕駛人沒有保險保障或下落不明,以至未能獲得賠償的申索人或汽車意外受害人而設立的第一基金。第一基金的首項目的包括下述情況:萬一判定債項因金額超過了犯錯司機的保單就第三者風險所設定的彌償限額而未獲完全清償,該債項中不保的那部分就由這個基金負責結清。
為了應付因在香港道路上使用汽車以進行恐怖活動而引起的第三者死傷的汽車險索償,第一基金還加設了一項上限為二億港元的財務安排。
香港汽車保險局(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
本手冊不會詳談香港汽車保險局的具體運作,然而大家還會記得,汽車保險局設立的目的,是在沒有適用的強制汽車保險或有關的強制汽車保險屬於無效的情況下,確保要求強制汽車保險的目的得以實現。作為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獲取授權在香港經營強制汽車險業務的條件之一,保險人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該局向政府承諾會在(a)汽車保險單因為保險人無償付能力而失效,或(b)有關法律責任的判決未獲履行的情況下,承擔所有的「法令」責任(即因在路上使用汽車而引起傷亡的,並須根據法規予以投保的法律責任)。
汽車保險局的經費是由保費徵款而來的,保險人在其簽發的所有汽車保單的保費之上附加徵款。徵款不屬於保險人所有,而須轉交給汽車保險局。徵款額為汽車保費的百分之三,徵款的三分之一將會分配給為了補償遇上相關的汽車保險人無償付能力而未能獲得賠償的某些汽車意外受害人而設立的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三分之二則分配給為了補償由於駕駛人沒有保險保障或下落不明,以至未能獲得賠償的申索人或汽車意外受害人而設立的第一基金。第一基金的首項目的包括下述情況:萬一判定債項因金額超過了犯錯司機的保單就第三者風險所設定的彌償限額而未獲完全清償,該債項中不保的那部分就由這個基金負責結清。
為了應付因在香港道路上使用汽車以進行恐怖活動而引起的第三者死傷的汽車險索償,第一基金還加設了一項上限為二億港元的財務安排。
一般保險中,不同的險種可能對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有特定的要求,但是從廣義的角度來看,以下哪些條款相當可能出現於有關的保單條件中?
I. 通知有關的保險人
II. 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通知的時限
III. 被保險人的責任
IV. 事件的處理
影響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保單條文
一般保險中,不同的險種可能對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有特定的要求,但是從廣義的角度來看,以下條款相當可能出現於有關的保單條件中:
(a)通知有關的保險人:保單總會説明怎麽就可能的索償通知保險人(以書面形式,呈交到總公司或分公司等)。
(b)「可能」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通知:值得強調的是,應將可能引起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事故通知保險人。對於財産保險,這幾乎不是一個問題。但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有時會等到第三者提出了明確的賠償要求後,才通知保險人;這看來是違反了通知條件。
(c)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通知的時限:保單一般要求立即通知保險人,或在可行情況下盡快提出通知(有時會出現具體時限的規定)。原因非常明顯,延誤對事故的調查(特別是責任險索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
如果遲了發出上述通知,會產生這樣的一個重要問題:這樣的違反會否引致被保險人完全喪失相關損失的索償權利或相關事件的保險金要求權,而不必理會該違反有沒有或預期會否使保險人蒙受不利,及造成不利的程度(如有的話)呢?法律上,重要的是各方在加入該條文時在違反的後果這方面的立約意圖如何。
(d)被保險人的責任:見下文3.1.4。
(e)解決糾紛:見下文3.2.1。
(f)保單修改法律狀況(Modifications of legal positions):
這些改動可能會造成一些影響,例如:
(i)比例分攤(Average):保險人必須以保額或責任限額(一個慣常在責任保險中採用的術語)為限,對有效索償作出十足賠償。在大部分財産保險中,一旦損失發生時存在着不足額保險,保險人便可根據比例分攤條件,按不足額投保的比例降低賠償額。
(ii)分擔(Contribution):如無合約上的限制,被保險人可以向任何一位承保了有關的風險的保險人,提出全數損失的索償,但是,上文論述過的分擔條件(contribution condition)或比率之數條款(rateable proportion clause),為保險人自己的責任設限為某個按比例計算出來的份額。
(iii)代位(Subrogation):普通法中規定,代位權只能在作出賠償之後才能取得;但是,有關的代位條件卻即時給保險人賦予代位權。
影響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保單條文
一般保險中,不同的險種可能對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有特定的要求,但是從廣義的角度來看,以下條款相當可能出現於有關的保單條件中:
(a)通知有關的保險人:保單總會説明怎麽就可能的索償通知保險人(以書面形式,呈交到總公司或分公司等)。
(b)「可能」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通知:值得強調的是,應將可能引起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事故通知保險人。對於財産保險,這幾乎不是一個問題。但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有時會等到第三者提出了明確的賠償要求後,才通知保險人;這看來是違反了通知條件。
(c)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通知的時限:保單一般要求立即通知保險人,或在可行情況下盡快提出通知(有時會出現具體時限的規定)。原因非常明顯,延誤對事故的調查(特別是責任險索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
如果遲了發出上述通知,會產生這樣的一個重要問題:這樣的違反會否引致被保險人完全喪失相關損失的索償權利或相關事件的保險金要求權,而不必理會該違反有沒有或預期會否使保險人蒙受不利,及造成不利的程度(如有的話)呢?法律上,重要的是各方在加入該條文時在違反的後果這方面的立約意圖如何。
(d)被保險人的責任:見下文3.1.4。
(e)解決糾紛:見下文3.2.1。
(f)保單修改法律狀況(Modifications of legal positions):
這些改動可能會造成一些影響,例如:
(i)比例分攤(Average):保險人必須以保額或責任限額(一個慣常在責任保險中採用的術語)為限,對有效索償作出十足賠償。在大部分財産保險中,一旦損失發生時存在着不足額保險,保險人便可根據比例分攤條件,按不足額投保的比例降低賠償額。
(ii)分擔(Contribution):如無合約上的限制,被保險人可以向任何一位承保了有關的風險的保險人,提出全數損失的索償,但是,上文論述過的分擔條件(contribution condition)或比率之數條款(rateable proportion clause),為保險人自己的責任設限為某個按比例計算出來的份額。
(iii)代位(Subrogation):普通法中規定,代位權只能在作出賠償之後才能取得;但是,有關的代位條件卻即時給保險人賦予代位權。
進行理賠調查時可能出現一些技術問題,以至需要特殊專家的協助。除此之外,保險人有時沒有足夠的人手來調查所有的索償。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下述哪些專業人士提供服務?
I. 檢驗人
II. 作業員
III. 醫生
IV. 海損理算師
相關專業人員的職能
進行理賠調查時可能出現一些技術問題,以至需要特殊專家的協助。除此之外,保險人有時沒有足夠的人手來調查所有的索償。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下述一種或多種專業人士提供服務:
(a)檢驗人(Surveyors)
(b)理賠師(Loss Adjusters)
(c)工程師(Engineers)
(d)理賠代理人(Settling Agents)
(e)檢驗代理人(Survey Agents)
(f)海損理算師(Average Adjusters)
相關專業人員的職能
進行理賠調查時可能出現一些技術問題,以至需要特殊專家的協助。除此之外,保險人有時沒有足夠的人手來調查所有的索償。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下述一種或多種專業人士提供服務:
(a)檢驗人(Surveyors)
(b)理賠師(Loss Adjusters)
(c)工程師(Engineers)
(d)理賠代理人(Settling Agents)
(e)檢驗代理人(Survey Agents)
(f)海損理算師(Average Adjusters)
如果保險人不重視客戶服務,對所提供的服務從不加以改進,那麽幾乎可以肯定會遭到包括下列幾項在内的惡果?
I. 獲得業務
II. 需保險中介人的支持
III. 破壞市場聲譽
IV. 政府介入
客戶服務及其重要性
不良的保險人及員工可能採取「需要就取,不要就算了」這麽的一套老方法對待客戶;這種目光極其短淺的做法會損害保險行業的整體形象。客戶服務不再是一項可選擇的東西。如果保險人不重視客戶服務,對所提供的服務從不加以改進,那麽幾乎可以肯定會遭到包括下列幾項在内的惡果:
(a)喪失業務:公衆越來越清楚自己所應有的權利。這包括有禮貌及高效率的服務。
(b)喪失保險中介人的支持:保險代理人要對其委託人具有信心,而保險經紀也要對其推薦的保險人具有信心。如果保險中介人所付出的努力得不到高質量服務的支援,那麽就不能合理地期望他們能夠擴展業務。明顯提供高素質服務的保險人比起其他的保險人會較容易吸引和留住保險中介人。
(c)破壞市場聲譽:對保險公司的誠信及效率具有信心是極爲重要的。在我們的文化中,不要「丟臉」對人們來講很重要,但與不要損害公司聲譽相比時就微不足道了。服務的質量是市場同業極度關注的問題之一。
(d)政府介入:政府授權保險人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著眼點,不但在於保險産品的提供,還希望能提高香港的地位及聲譽。香港作爲重要的金融服務中心,最不想見到的情況是所提供的服務平凡或受到懷疑。惡劣的服務遲早成爲政府關注並且在必要時採取行動的對象。
客戶服務及其重要性
不良的保險人及員工可能採取「需要就取,不要就算了」這麽的一套老方法對待客戶;這種目光極其短淺的做法會損害保險行業的整體形象。客戶服務不再是一項可選擇的東西。如果保險人不重視客戶服務,對所提供的服務從不加以改進,那麽幾乎可以肯定會遭到包括下列幾項在内的惡果:
(a)喪失業務:公衆越來越清楚自己所應有的權利。這包括有禮貌及高效率的服務。
(b)喪失保險中介人的支持:保險代理人要對其委託人具有信心,而保險經紀也要對其推薦的保險人具有信心。如果保險中介人所付出的努力得不到高質量服務的支援,那麽就不能合理地期望他們能夠擴展業務。明顯提供高素質服務的保險人比起其他的保險人會較容易吸引和留住保險中介人。
(c)破壞市場聲譽:對保險公司的誠信及效率具有信心是極爲重要的。在我們的文化中,不要「丟臉」對人們來講很重要,但與不要損害公司聲譽相比時就微不足道了。服務的質量是市場同業極度關注的問題之一。
(d)政府介入:政府授權保險人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著眼點,不但在於保險産品的提供,還希望能提高香港的地位及聲譽。香港作爲重要的金融服務中心,最不想見到的情況是所提供的服務平凡或受到懷疑。惡劣的服務遲早成爲政府關注並且在必要時採取行動的對象。
水險的檢驗人與非水險的理賠師之間的最大區別在哪裡?
I. 非水險的理賠師由保險人聘請
II. 非水險的理賠師由被保險人聘請
III. 水險的檢驗人是由保險人聘請
IV. 水險的檢驗人是由被保險人聘請
水險的檢驗人與非水險的理賠師之間的最大區別在於後者通常由保險人聘請,而水險的檢驗人是由被保險人聘請的,並且檢驗費用至少是先由被保險人支付的
水險的檢驗人與非水險的理賠師之間的最大區別在於後者通常由保險人聘請,而水險的檢驗人是由被保險人聘請的,並且檢驗費用至少是先由被保險人支付的
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可以根據雙方協定,實際採用的方法,很大程度取決於所提供的是下列哪項?
I. 彌償
II. 保單利益
III. 佐證資料
IV. 繳款證明
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可以根據雙方協定,或按照保單條文,以多種方式結清。實際採用的方法,很大程度取決於所提供的是彌償(indemnity)還是保單利益(policy benefit)。
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可以根據雙方協定,或按照保單條文,以多種方式結清。實際採用的方法,很大程度取決於所提供的是彌償(indemnity)還是保單利益(policy benefit)。
財産保險中有關保險標的包括各種實物包含下列哪些?
I. 建築物
II. 食材
III. 船舶
IV. 股票
財産保險(Insurances of Property):有關保險標的包括各種實物,例如建築物、船舶、汽車等。
財産保險(Insurances of Property):有關保險標的包括各種實物,例如建築物、船舶、汽車等。
第三者責任、火災及盜竊保險保障中其損失或損害規定由下列火災何者所引起?
I. 火災
II. 盜竊
III. 強盜
IV. 地震
第三者責任、火災及盜竊保險保障(Third Party, Fire and Theft cover):保障範圍是上文 ( i) 項中所述的責任保險,加上受保汽車的財産保險,但其損失或損害規定由火災或盜竊引起。
第三者責任、火災及盜竊保險保障(Third Party, Fire and Theft cover):保障範圍是上文 ( i) 項中所述的責任保險,加上受保汽車的財産保險,但其損失或損害規定由火災或盜竊引起。
保單不對下列哪項賠償?
I. 醫療費用
II. 罰款
III. 罰金
IV. 懲罰性損害
保單不對罰款、罰金、懲罰性損害賠償、懲戒性損害賠償及非補償性損害賠償作出賠付。
I. 醫療費用
II. 罰款
III. 罰金
IV. 懲罰性損害
保單不對罰款、罰金、懲罰性損害賠償、懲戒性損害賠償及非補償性損害賠償作出賠付。
I. 醫療費用
II. 罰款
III. 罰金
IV. 懲罰性損害
以更換方式結清不是必然恰當的做法,因爲不容易就積累折舊的問題和因此要求被保險人作出改善分擔的問題達成協議。不過也有些適合採取這種方法的情況,其中包括下列哪項?
I. 不會折舊的物品
II. 會折舊的物品
III. 全新或實際上全新的物品
IV. 工能正常的物品
更換(Replacement)
這是大部分財産保險保單措詞中所允許的另一種可供選擇的結清方式(然而在責任保險中,由於第三者不受保單條款所約束,此方式必須徵得第三者的同意)。以更換方式結清不是必然恰當的做法,因爲不容易就積累折舊的問題和因此要求被保險人作出改善分擔的問題達成協議。不過也有些適合採取這種方法的情況,其中包括:
(i)不會折舊的物品:有些物品的價值不會減少,或至少不會減少得太快;更換方這類物品能令雙方都感到滿意。例子有珠寶、貴重手錶等;
(ii)全新或實際上全新的物品:理論上,大部分物品在購入後馬上就開始折舊,但如果剛購入後就受損或受毀,要說服被保險人接受已存在折舊這件
事實就十分困難。因此,如果這類物品(攝影機、
汽車等)在剛購入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出事,承
擔更換的責任是一種相對普遍的做法
更換(Replacement)
這是大部分財産保險保單措詞中所允許的另一種可供選擇的結清方式(然而在責任保險中,由於第三者不受保單條款所約束,此方式必須徵得第三者的同意)。以更換方式結清不是必然恰當的做法,因爲不容易就積累折舊的問題和因此要求被保險人作出改善分擔的問題達成協議。不過也有些適合採取這種方法的情況,其中包括:
(i)不會折舊的物品:有些物品的價值不會減少,或至少不會減少得太快;更換方這類物品能令雙方都感到滿意。例子有珠寶、貴重手錶等;
(ii)全新或實際上全新的物品:理論上,大部分物品在購入後馬上就開始折舊,但如果剛購入後就受損或受毀,要說服被保險人接受已存在折舊這件
事實就十分困難。因此,如果這類物品(攝影機、
汽車等)在剛購入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出事,承
擔更換的責任是一種相對普遍的做法
在保險原理及實務中,已經詳細地討論過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架構及功能包含下列哪些重點?
I. 只受理關乎個人保險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投訴
II. 投訴人不用付費
III. 不排除司法訴訟權
IV. 對被保險人的限制
保險索償投訴局(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Bureau)在《保險原理及實務》(6.1.4)中,已經詳細地討論過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架構及功能。現摘要重複下列幾個重點:
(a)只受理關乎個人保險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投訴:這項機制不適用於涉及工業、商業或第三者保險的糾紛;
(b)索償額或要求金額以八十萬港元為限(稱爲司法權限):更高金額的索償或要求必須通過其他方法解決(訴訟、仲裁等);
(c)投訴人不用付費:不設收費,無論結果是勝訴還是敗訴。設立這項服務的目的,就是要消除被保險人擔心須為法律行動負擔昂貴開支的憂慮;
(d)不排除司法訴訟權:被保險人不受保險索償投訴局屬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簡稱委員會)的決定所約束;
(e)委員會的裁決是最終的:委員會的決定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及
(f)對被保險人的限制:涉案的保險人必須已經把自己的最後決定通知被保險人,而被保險人必須在此通知之後的六個月內提出投訴,再者不曾為個案向法庭提出起訴或進行仲裁。
保險索償投訴局(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Bureau)在《保險原理及實務》(6.1.4)中,已經詳細地討論過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架構及功能。現摘要重複下列幾個重點:
(a)只受理關乎個人保險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投訴:這項機制不適用於涉及工業、商業或第三者保險的糾紛;
(b)索償額或要求金額以八十萬港元為限(稱爲司法權限):更高金額的索償或要求必須通過其他方法解決(訴訟、仲裁等);
(c)投訴人不用付費:不設收費,無論結果是勝訴還是敗訴。設立這項服務的目的,就是要消除被保險人擔心須為法律行動負擔昂貴開支的憂慮;
(d)不排除司法訴訟權:被保險人不受保險索償投訴局屬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簡稱委員會)的決定所約束;
(e)委員會的裁決是最終的:委員會的決定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及
(f)對被保險人的限制:涉案的保險人必須已經把自己的最後決定通知被保險人,而被保險人必須在此通知之後的六個月內提出投訴,再者不曾為個案向法庭提出起訴或進行仲裁。
不同保險人所宣告的客戶服務標準在細節上可能有所差別,然而一套具有代表性的予以宣告的標準相當可能包括以下哪項?
I. 提供所需保險保障
II. 保險文件
III. 理賠承諾
IV. 保費折扣
客戶服務標準及其實施
不同保險人所宣告的客戶服務標準在細節上可能有所差別,然而一套具有代表性的予以宣告的標準相當可能包括以下各項:
(a)識別顧客的需求:並非爲了保險人的利益而推廣保險産品;
(b)保密及依從:為顧客所提供的資訊保密,並依從顧客在這方面的意願;
(c)提供所需保險保障:應該把任何不能滿足顧客的要求的情況都坦誠地告訴顧客;
(d)保險文件:必須根據顧客的要求迅速地向其提供所有文件(暫保單、保險憑證、保單、背書等);
(e)理賠承諾:應該盡快及公平地處理索償或保險金要求,並承諾用適當的方法及時向被保險人通報最新情況。
(f)披露的要求:最高誠信責任;
(g)支付保費:按時支付保費的義務,以及(對保險中介人而言)任何允許的信貸安排;
(h)實務守則:保險代理人受到實務守則的約束(見下文4.4(e)),就此加以提醒是一般的做法。
客戶服務標準及其實施
不同保險人所宣告的客戶服務標準在細節上可能有所差別,然而一套具有代表性的予以宣告的標準相當可能包括以下各項:
(a)識別顧客的需求:並非爲了保險人的利益而推廣保險産品;
(b)保密及依從:為顧客所提供的資訊保密,並依從顧客在這方面的意願;
(c)提供所需保險保障:應該把任何不能滿足顧客的要求的情況都坦誠地告訴顧客;
(d)保險文件:必須根據顧客的要求迅速地向其提供所有文件(暫保單、保險憑證、保單、背書等);
(e)理賠承諾:應該盡快及公平地處理索償或保險金要求,並承諾用適當的方法及時向被保險人通報最新情況。
(f)披露的要求:最高誠信責任;
(g)支付保費:按時支付保費的義務,以及(對保險中介人而言)任何允許的信貸安排;
(h)實務守則:保險代理人受到實務守則的約束(見下文4.4(e)),就此加以提醒是一般的做法。
保單對被保險人出險後的責任所作的要求包括下列哪項?
I. 對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有效性提出合理證明
II. 列出受損財物
III. 與保險人合作
IV. 與警察合作
保單對被保險人出險後的責任所作的要求包括:
(a)對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有效性提出合理證明:這個問題有兩方面的考慮:
(i)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即是被保險人須證明有關損失屬於履行條款所設定的保障範圍之內。
(ii)金額(即索償或要求的金額)。
(b)保存受損財物:具體地說,被保險人不可未經保險人同意而處置受損財物。他還須合理地照顧被損害的財物,以免發生進一步的損失或加重損失的程度(例如防盜,清潔並潤滑被火災濕了的機器等)。
(c)與保險人合作:這包括滿足保險人索取資料的合理要求,准許保險人向職員了解情況和進入受保處所進行調查,以及有必要時積極協助保險人行使代位權。
(d)不能連累保險人:即須避免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或以任何方式損害代位權。
(e)披露任何其他保險:爲了協助保險人進行分擔或執行其他權利,可能要就「重複保險」的情況作出解釋。
(f)沒欺詐(再次提醒)
保單對被保險人出險後的責任所作的要求包括:
(a)對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有效性提出合理證明:這個問題有兩方面的考慮:
(i)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即是被保險人須證明有關損失屬於履行條款所設定的保障範圍之內。
(ii)金額(即索償或要求的金額)。
(b)保存受損財物:具體地說,被保險人不可未經保險人同意而處置受損財物。他還須合理地照顧被損害的財物,以免發生進一步的損失或加重損失的程度(例如防盜,清潔並潤滑被火災濕了的機器等)。
(c)與保險人合作:這包括滿足保險人索取資料的合理要求,准許保險人向職員了解情況和進入受保處所進行調查,以及有必要時積極協助保險人行使代位權。
(d)不能連累保險人:即須避免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或以任何方式損害代位權。
(e)披露任何其他保險:爲了協助保險人進行分擔或執行其他權利,可能要就「重複保險」的情況作出解釋。
(f)沒欺詐(再次提醒)
每宗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個案都必須符合頗多的準則,包含下列哪些項目?
I. 保單必須有效
II. 保費
III. 隱含及明示合約條款
IV. 最高誠信責任
法律對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要求
要構成有效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必須符合所有合約上及其他法律要求。實際上,從被保險人的角度來看,大部分的個案看來是這樣處理和了結的:損失出現後,他告知保險人,再辦理相對簡單的正式手續便能獲得賠償或保險金。當然有時會較爲複雜,然而實際上,每宗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個案都必須符合頗多的準則。我們將列出不少於十一項的標題,進行探討:
(a)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爲或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的欺詐行爲
(b)保單必須有效
(c)保費
(d)危險
(e)保單的除外責任
(f)隱含及明示合約條款
(g)最高誠信責任
(h)保證
(k)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法律對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要求
要構成有效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必須符合所有合約上及其他法律要求。實際上,從被保險人的角度來看,大部分的個案看來是這樣處理和了結的:損失出現後,他告知保險人,再辦理相對簡單的正式手續便能獲得賠償或保險金。當然有時會較爲複雜,然而實際上,每宗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個案都必須符合頗多的準則。我們將列出不少於十一項的標題,進行探討:
(a)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爲或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的欺詐行爲
(b)保單必須有效
(c)保費
(d)危險
(e)保單的除外責任
(f)隱含及明示合約條款
(g)最高誠信責任
(h)保證
(k)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某項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如果不能完全符合法律對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要求的準則,就屬無效。
那些準則屬於合約或法律的條文。下列哪些項目,我們可以作進一步的討論?
I. 合理地彈性處理
II. 公正公開
III. 寬鬆釋義
IV. 公平地堅持
無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
大體上,某項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如果不能完全符合上述3.1.1的準則,就屬無效。那些準則屬於合約或法律的條文。在這個標題下,我們可以作進一步的討論:
(a)合理地彈性處理:不應假設保險人是在不斷尋找方法以「避開」索償或保險金要求。上述各點從法律的觀點看均屬正確,是專業的保險理賠人員必須具備的知識。然而首要的原則是,在合理和可能的範圍内滿足索償人或索取人的要求(尤其是自身的保單持有人)。
(b)寬鬆釋義:聲譽良好的保險人有這麽一句古老的理賠格言:「即時支付有效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盡可能寬鬆對待未必有效的索償,堅決拒絕無效的索償」。這是個對無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好指引。
(c)通融(Exgratia)賠付的考慮:遇上未必有保單責任的個案時,或拒賠將引致艱難的情況,總可考慮作出通融賠付(即不理會並無法律責任這個問題)。
(d)公平地堅持:儘管如以上所言,如果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明確不屬於保障範圍之內,通常應該禮貌地但同時堅決地拒賠。優良的做法是應該給予合理的解釋。這不單是一種基本的禮貌,還能避免未來不必要和昂貴的法律訴訟。
無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
大體上,某項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如果不能完全符合上述3.1.1的準則,就屬無效。那些準則屬於合約或法律的條文。在這個標題下,我們可以作進一步的討論:
(a)合理地彈性處理:不應假設保險人是在不斷尋找方法以「避開」索償或保險金要求。上述各點從法律的觀點看均屬正確,是專業的保險理賠人員必須具備的知識。然而首要的原則是,在合理和可能的範圍内滿足索償人或索取人的要求(尤其是自身的保單持有人)。
(b)寬鬆釋義:聲譽良好的保險人有這麽一句古老的理賠格言:「即時支付有效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盡可能寬鬆對待未必有效的索償,堅決拒絕無效的索償」。這是個對無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好指引。
(c)通融(Exgratia)賠付的考慮:遇上未必有保單責任的個案時,或拒賠將引致艱難的情況,總可考慮作出通融賠付(即不理會並無法律責任這個問題)。
(d)公平地堅持:儘管如以上所言,如果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明確不屬於保障範圍之內,通常應該禮貌地但同時堅決地拒賠。優良的做法是應該給予合理的解釋。這不單是一種基本的禮貌,還能避免未來不必要和昂貴的法律訴訟。
下列哪些保險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必須得到合資格的工程師的專業協助?
I. 工程險
II. 建築全險
III. 責任險
IV. 火災險
(c)工程師(Engineers)
工程險、建築全險、責任險,有時會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必須得到合資格的工程師的專業協助。他們所提供的意見可能關係到損失的原因、或其他用得着他們的專業知識的問題。通常,他們都是以顧問的身份受聘於保險人;費用按協定的數額或收費率由保險人支付。
(c)工程師(Engineers)
工程險、建築全險、責任險,有時會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必須得到合資格的工程師的專業協助。他們所提供的意見可能關係到損失的原因、或其他用得着他們的專業知識的問題。通常,他們都是以顧問的身份受聘於保險人;費用按協定的數額或收費率由保險人支付。
海損理算師鑒于產生共同海損索償的一般情況,為共同海損進行理算工作時,必須考慮一些重要因素,包括下列哪項?
I. 作業記錄
II. 深入的法律知識
III. 大量有利害關係的人
IV. 長期調查
(f)海損理算師(Average Adjusters)
這類專家出現於水險的理賠中。更確切地說,他們專門處理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的賠案(見1.7(a))。這是索償相關工作中極為複雜的領域,需要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鑒于產生共同海損索償的一般情況,為共同海損進行理算工作時,必須考慮一些重要因素,包括:
(i)深入的法律知識:國際海事法及各國本身的法律可能是關鍵的因素。
(ii)大量有利害關係的人:有時必須為共同海損向數以百計的人收集款項(試想如果一艘貨櫃船發生了共同海損犧牲或開支,將可能要找很多名貨主作出共同海損分擔。)
(iii)長期調查:為共同海損收款和付款,一般需時數年,而非幾個星期或幾個月。這種工作需要有耐性和行之有法,所以經驗是非常必要的。因其專長,海損理算師也可能參與船體損失和極爲複雜的貨物損失的理賠。
(f)海損理算師(Average Adjusters)
這類專家出現於水險的理賠中。更確切地說,他們專門處理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的賠案(見1.7(a))。這是索償相關工作中極為複雜的領域,需要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鑒于產生共同海損索償的一般情況,為共同海損進行理算工作時,必須考慮一些重要因素,包括:
(i)深入的法律知識:國際海事法及各國本身的法律可能是關鍵的因素。
(ii)大量有利害關係的人:有時必須為共同海損向數以百計的人收集款項(試想如果一艘貨櫃船發生了共同海損犧牲或開支,將可能要找很多名貨主作出共同海損分擔。)
(iii)長期調查:為共同海損收款和付款,一般需時數年,而非幾個星期或幾個月。這種工作需要有耐性和行之有法,所以經驗是非常必要的。因其專長,海損理算師也可能參與船體損失和極爲複雜的貨物損失的理賠。
投保書及重要事實中重要事實裡包含下列哪項?
I. 涉及可能産生的損失程度大於正常所預期的
II. 涉及以前的損失或索償記錄
III. 涉及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
IV. 描述及協助了解投保標的的性質
投保書及重要事實
重要事實及風險估定
(a)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
我們在前面已經談過重要事實的定義,它的另一種描述是「必須申報的實情」。(這是法律的規定,也好讓承保人對有關風險能夠作出專業的估定。)可以包括如下事實:
(i)涉及的風險大於正常所預期的,例如被保險人的受保處所內儲藏了高度易燃物品(火災保險),而被保險人的行業不可能讓審慎的核保人合理地作出這項假設;
(ii)涉及可能産生的損失程度大於正常所預期的,例如,出乎審慎的核保人意料之外,黃金及其他貴重物品竟然存放於普通的倉庫内(盜竊險);
(iii)涉及以前的損失或索償記錄;
(iv)涉及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遭拒絕受保,或其他保險人附加了特別的條款;
(v)描述及協助了解投保標的的性質;
(vi)可能影響保險人的法律權利,例如一些特別的貿易條款,把將來的所有代位權都放棄了。
投保書及重要事實
重要事實及風險估定
(a)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
我們在前面已經談過重要事實的定義,它的另一種描述是「必須申報的實情」。(這是法律的規定,也好讓承保人對有關風險能夠作出專業的估定。)可以包括如下事實:
(i)涉及的風險大於正常所預期的,例如被保險人的受保處所內儲藏了高度易燃物品(火災保險),而被保險人的行業不可能讓審慎的核保人合理地作出這項假設;
(ii)涉及可能産生的損失程度大於正常所預期的,例如,出乎審慎的核保人意料之外,黃金及其他貴重物品竟然存放於普通的倉庫内(盜竊險);
(iii)涉及以前的損失或索償記錄;
(iv)涉及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遭拒絕受保,或其他保險人附加了特別的條款;
(v)描述及協助了解投保標的的性質;
(vi)可能影響保險人的法律權利,例如一些特別的貿易條款,把將來的所有代位權都放棄了。
投保書及重要事實中非重要事實裡包含下列哪項?
I. 改善或降低有關風險
II. 不屬於常識的事情
III. 保險人不應該已經知道的事情
IV. 不能合理地預計投保人會知道的事情
(b)「非重要」事實(“Non-Material” Facts)
很明顯,任何不構成重要事實的事實沒有必要披露(例如打算購買火險時的實際年齡)。不過,有些事實可能符合2.1的定義,然而因爲法律的規定而不必披露。包括下列事實:
(i)改善或降低有關風險,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火險);
(ii)屬於常識的事情,例如香港颳颱風的風險(附加危險保險);
(iii)保險人應該已經知道的事情,例如不同職業涉及的正常過程及危險(僱員補償保險);
(iv)不能合理地預計投保人會知道的事情,例如他患了還沒發現的腦腫瘤症(醫療保險);
(v)可能察覺的,但保險人或其代表在進行風險檢驗時未能發現的事,例如與公眾責任保險相關的事;
(vi)應由保險人進一步查詢的事情,例如投保書上有些問題未能作答,或只是含糊地作答。
(b)「非重要」事實(“Non-Material” Facts)
很明顯,任何不構成重要事實的事實沒有必要披露(例如打算購買火險時的實際年齡)。不過,有些事實可能符合2.1的定義,然而因爲法律的規定而不必披露。包括下列事實:
(i)改善或降低有關風險,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火險);
(ii)屬於常識的事情,例如香港颳颱風的風險(附加危險保險);
(iii)保險人應該已經知道的事情,例如不同職業涉及的正常過程及危險(僱員補償保險);
(iv)不能合理地預計投保人會知道的事情,例如他患了還沒發現的腦腫瘤症(醫療保險);
(v)可能察覺的,但保險人或其代表在進行風險檢驗時未能發現的事,例如與公眾責任保險相關的事;
(vi)應由保險人進一步查詢的事情,例如投保書上有些問題未能作答,或只是含糊地作答。
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在被保險人遇上各種困難時向其提供幫助。如果有過多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都是無效的,那麽就不可能實現這個目的。在這個大前提下,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哪些要點?
I. 理賠是保險人的「眼睛」
II. 不應輕易拒絕賠償
III. 社會的責任
IV. 顧客的信心
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
一項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如要有效,必須符合某些要求(見下文3.1.1)。然而,絕大部分保險索償和保險金要求大抵都是有效的。事實上,爲了讓大衆接受一般保險,並使一般保險的運作整體上有效,這種狀況是必需的。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在被保險人遇上各種困難時向其提供幫助。如果有過多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都是無效的,那麽就不可能實現這個目的。在這個大前提下,我們應該注意以下要點:
(a)理賠是保險人的「櫥窗」:如果有保險人處理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手法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或過於遲緩,那麽其聲譽便會受損。在合理的範圍下,賠付或給付是保險人最佳的廣告方式。
(b)不應輕易拒絕賠償:拒絕給付賠償金或保險金是一件嚴重的事情。優良的保險手法通常意味着永不拒絕給付賠償金或保險金,除非得到保險人的高級職員的批准。很多保險人在由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承保商專業守則》中,承諾如果必須拒絕賠償或支付保險金,就應該給予充分的解釋。
(c)顧客的信心:被保險人萬萬不應因提出索償或保險金要求而感到尷尬或懼怕,因爲他付出保費就是由於提出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可能性。當然,他必須誠實及合理地行事。因此,當發生事故時,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人都總應表現出樂於助人和富有同情心的態度。
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
一項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如要有效,必須符合某些要求(見下文3.1.1)。然而,絕大部分保險索償和保險金要求大抵都是有效的。事實上,爲了讓大衆接受一般保險,並使一般保險的運作整體上有效,這種狀況是必需的。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在被保險人遇上各種困難時向其提供幫助。如果有過多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都是無效的,那麽就不可能實現這個目的。在這個大前提下,我們應該注意以下要點:
(a)理賠是保險人的「櫥窗」:如果有保險人處理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手法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或過於遲緩,那麽其聲譽便會受損。在合理的範圍下,賠付或給付是保險人最佳的廣告方式。
(b)不應輕易拒絕賠償:拒絕給付賠償金或保險金是一件嚴重的事情。優良的保險手法通常意味着永不拒絕給付賠償金或保險金,除非得到保險人的高級職員的批准。很多保險人在由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承保商專業守則》中,承諾如果必須拒絕賠償或支付保險金,就應該給予充分的解釋。
(c)顧客的信心:被保險人萬萬不應因提出索償或保險金要求而感到尷尬或懼怕,因爲他付出保費就是由於提出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可能性。當然,他必須誠實及合理地行事。因此,當發生事故時,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人都總應表現出樂於助人和富有同情心的態度。
每宗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個案都必須符合頗多的準則,包含下列哪些項目?
I. 保單必須有效
II. 保費
III. 隱含及明示合約條款
IV. 最高誠信責任
法律對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要求要構成有效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必須符合所有合約上及其他法律要求。實際上,從被保險人的角度來看,大部分的個案看來是這樣處理和了結的:損失出現後,他告知保險人,再辦理相對簡單的正式手續便能獲得賠償或保險金。當然有時會較爲複雜,然而實際上,每宗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個案都必須符合頗多的準則。我們將列出不少於十一項的標題,進行探討:
(a)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爲或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的欺詐行爲:無論保單是否提及這種行爲,欺詐(不論任何形式)都會令保險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無效,當然這也構成廢除有關合約的理由。
(b)保單必須有效:一般要求,導致受保損失的事件,必須發生在保單生效日至終止日之間的時間內。
(c)保費:如果在保單生效前或在寬限期內支付保費是獲取保險保障的先決條件,這項條件必須遵守。
(d)危險:導致損失的原因是否屬於保單的保障範圍之內?被保險人有責任證明,發生的損失屬於履行條款(Operative Clause)所述適用範圍內。這項要求對於「全險」保險來說一點也不困難,因為它要求的證明是「風險」的發生,至於該風險到底是火災、盜竊或是任何其他風險並不重要。但是就「指明危險(specified perils)」的保險保障而言,被保險人必須證明一項損失已經發生了,並且是由「受保危險」導致的。
(e)保單的除外責任:保單的履行條款或基本保障範圍,可能受到除外責任所限制。通常,保險人如要援引某項除外責任條款來拒賠,必須證明該項除外責任適用於有關索償或保險金要求。
(f)隱含及明示合約條款:究竟被保險人是否違反了隱含合約條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的存在。明示條款中有一些適用於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程序。我們將於下文的3.1.3討論這些條款。這些條款必須一概予以遵守。
(g)最高誠信責任︰在理賠調查中得到的資料,應該與在投保過程中得到的資料進行比較。有時可能會發現一些驚人的相互矛盾的資料。
(h)保證:如果有關保單設有一項保證,必須知道它有沒有遭到違反。作爲經營保險的優良手法,我們應該問的問題確實是:「保證是否遭到違反,導致了損失,或在其他方面對有關索償或保險金要求造成重大的影響」?
(i)金額(Quantum)(索償或要求的金額):證明損失金額的多少,屬於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j)自負額或起賠額:如果保單設有兩者其中一項,那麽就必須知道損失的金額是否足以令保險人承擔責任。
(k)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除了上述所有合約或其他法律的考慮之外,公共政策也可以是另一個相關因素,因違反公共政策可使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無效。
法律對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要求要構成有效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必須符合所有合約上及其他法律要求。實際上,從被保險人的角度來看,大部分的個案看來是這樣處理和了結的:損失出現後,他告知保險人,再辦理相對簡單的正式手續便能獲得賠償或保險金。當然有時會較爲複雜,然而實際上,每宗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個案都必須符合頗多的準則。我們將列出不少於十一項的標題,進行探討:
(a)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爲或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的欺詐行爲:無論保單是否提及這種行爲,欺詐(不論任何形式)都會令保險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無效,當然這也構成廢除有關合約的理由。
(b)保單必須有效:一般要求,導致受保損失的事件,必須發生在保單生效日至終止日之間的時間內。
(c)保費:如果在保單生效前或在寬限期內支付保費是獲取保險保障的先決條件,這項條件必須遵守。
(d)危險:導致損失的原因是否屬於保單的保障範圍之內?被保險人有責任證明,發生的損失屬於履行條款(Operative Clause)所述適用範圍內。這項要求對於「全險」保險來說一點也不困難,因為它要求的證明是「風險」的發生,至於該風險到底是火災、盜竊或是任何其他風險並不重要。但是就「指明危險(specified perils)」的保險保障而言,被保險人必須證明一項損失已經發生了,並且是由「受保危險」導致的。
(e)保單的除外責任:保單的履行條款或基本保障範圍,可能受到除外責任所限制。通常,保險人如要援引某項除外責任條款來拒賠,必須證明該項除外責任適用於有關索償或保險金要求。
(f)隱含及明示合約條款:究竟被保險人是否違反了隱含合約條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的存在。明示條款中有一些適用於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程序。我們將於下文的3.1.3討論這些條款。這些條款必須一概予以遵守。
(g)最高誠信責任︰在理賠調查中得到的資料,應該與在投保過程中得到的資料進行比較。有時可能會發現一些驚人的相互矛盾的資料。
(h)保證:如果有關保單設有一項保證,必須知道它有沒有遭到違反。作爲經營保險的優良手法,我們應該問的問題確實是:「保證是否遭到違反,導致了損失,或在其他方面對有關索償或保險金要求造成重大的影響」?
(i)金額(Quantum)(索償或要求的金額):證明損失金額的多少,屬於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j)自負額或起賠額:如果保單設有兩者其中一項,那麽就必須知道損失的金額是否足以令保險人承擔責任。
(k)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除了上述所有合約或其他法律的考慮之外,公共政策也可以是另一個相關因素,因違反公共政策可使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無效。
火災營業中斷保險保障範圍包含下列哪項?
I. 因受保危險而導致的毛利潤損失
II. 因受保危險而導致的必要和合理的附加費用
III. 營業中斷期間支付的工資
IV. 因受保危險而導致的財產損失
火災營業中斷保險(Fire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a)保障範圍
(i)因受保危險而導致的毛利(GrossProfit)(按保單定義)損失。
(ii)因受保危險而導致的必要和合理的附加費
用(Additionalexpenses)(例如租用其他物業)。
(iii)營業中斷期間支付的工資(Wages)(有時則包括在上述(i)項內)。
火災營業中斷保險(Fire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a)保障範圍
(i)因受保危險而導致的毛利(GrossProfit)(按保單定義)損失。
(ii)因受保危險而導致的必要和合理的附加費
用(Additionalexpenses)(例如租用其他物業)。
(iii)營業中斷期間支付的工資(Wages)(有時則包括在上述(i)項內)。
火災營業中斷保險中其他特點包含下列哪項?
I. 其他名稱為後果損失保險
II. 其他名稱為利潤損失保險
III. 時間因素
IV. 計算損失
火災營業中斷保(Fire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d)其他特點
本手冊為一個相當複雜的業務類別,作出簡明的摘
要。以下是須要注意的地方:
(i)其他名稱:「營業中斷保險」是該險種最爲
趨時的名稱,但是有時也稱爲「後果損失保險」(ConsequentialLoss)或「利潤損失保險」(LossofProfits)。
(ii)時間因素:對於實物損害,最重要的時間是
發生火災的日期,因爲賠償金額與這個日期有關。營業中斷保險所保障的是,在接着火災等受保危險的發生的一段時間內所遭受的損失。很明顯,必須為「中斷期間」(Interruption Period)(或彌償期間(Indemnity Period))設下一個期限。這個期限名為最長彌償期間(Maximum Indemnity Period),它可能是短至自受保
意外(例如火災)的日期起計三個月,或一段較長的時間(甚至兩年或兩年以上)。個別風險的特點,及其恢復正常營業水平的能力(比如重置專門設備所需時間),在這方面都起着關鍵性的作用。
(iii)計算損失:這是項非常複雜的工作,通常需要專業會計師的協助,大體上是計算彌償期間的損失,方法是與上年度中類似的、業務並沒有出現中斷的期間内的收入等等相比較,然後再就某些因素,比如在彌償期間內發生更激烈的市場競爭和爆發沙士傳染病等並非由有關意外引起的事件,作出任何必要的趨勢調整(trend adjustments)
火災營業中斷保(Fire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d)其他特點
本手冊為一個相當複雜的業務類別,作出簡明的摘
要。以下是須要注意的地方:
(i)其他名稱:「營業中斷保險」是該險種最爲
趨時的名稱,但是有時也稱爲「後果損失保險」(ConsequentialLoss)或「利潤損失保險」(LossofProfits)。
(ii)時間因素:對於實物損害,最重要的時間是
發生火災的日期,因爲賠償金額與這個日期有關。營業中斷保險所保障的是,在接着火災等受保危險的發生的一段時間內所遭受的損失。很明顯,必須為「中斷期間」(Interruption Period)(或彌償期間(Indemnity Period))設下一個期限。這個期限名為最長彌償期間(Maximum Indemnity Period),它可能是短至自受保
意外(例如火災)的日期起計三個月,或一段較長的時間(甚至兩年或兩年以上)。個別風險的特點,及其恢復正常營業水平的能力(比如重置專門設備所需時間),在這方面都起着關鍵性的作用。
(iii)計算損失:這是項非常複雜的工作,通常需要專業會計師的協助,大體上是計算彌償期間的損失,方法是與上年度中類似的、業務並沒有出現中斷的期間内的收入等等相比較,然後再就某些因素,比如在彌償期間內發生更激烈的市場競爭和爆發沙士傳染病等並非由有關意外引起的事件,作出任何必要的趨勢調整(trend adjustments)
全險保險限制及除外責任包含下列哪項?
I. 不可避免的損失
II. 可避免的損失
III. 缺乏日常照顧
IV. 合理的原因
「全險」保險(“All Risks” Insurance)
(b)限制及除外責任
「全險」這個名稱通常用引號表示,為的就是表明,嚴格來說並非一切風險都是受保的。其中也設有除外責任,這包括:
(i)不可避免的損失(Inevitableloss):損耗、折舊等(wear and tear,depreciation,etc.)是必然發生
的,因此是不可保的。
(ii)缺乏日常照顧:因光線、害蟲和大氣的情況導致的損害是可以預見的,並且是不可避免或應該利用合理的預防措施來防止的。
(iii)「標準的」除外責任(“Standard” exclusions):如戰爭及核風險。
(iv)不合理的原因:被保險人故意製造或在進行非法活動時(包括被海關或其他有關當局沒收充公)所受的損失,都被認爲是不應承保的。
「全險」保險(“All Risks” Insurance)
(b)限制及除外責任
「全險」這個名稱通常用引號表示,為的就是表明,嚴格來說並非一切風險都是受保的。其中也設有除外責任,這包括:
(i)不可避免的損失(Inevitableloss):損耗、折舊等(wear and tear,depreciation,etc.)是必然發生
的,因此是不可保的。
(ii)缺乏日常照顧:因光線、害蟲和大氣的情況導致的損害是可以預見的,並且是不可避免或應該利用合理的預防措施來防止的。
(iii)「標準的」除外責任(“Standard” exclusions):如戰爭及核風險。
(iv)不合理的原因:被保險人故意製造或在進行非法活動時(包括被海關或其他有關當局沒收充公)所受的損失,都被認爲是不應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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