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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die Towns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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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原理與法律,保險合約條款可根據其運作時間分為不同類別。下列關於這些條款的描述,哪些是正確的?
I. 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通常會導致整份保險合約自始無效。
II. 「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受保人在保單有效期內必須遵守的義務,例如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更改職業時通知保險人。
III. 「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是指在合約生效前必須履行的條款,失實陳述條件便是一例。
IV. 判定某項合約條款的性質時,合約雙方為該條款所加上的標籤(Label)具有最終的決定權。
正確: 敘述 II 及 III 準確描述了保險合約條款的運作。合約生效後的條件(如人身意外保險中的職業變更通知)必須在保單有效期內履行;而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如失實陳述條件)則必須在合約成立前達成。
錯誤: 關於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會導致整個合約無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此類違反通常僅導致特定的索償要求失效,而不會毀掉整份合約。關於條款標籤具有決定權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條款的性質取決於合約各方的真實意圖,標籤僅是意圖的跡象,並不起決定性作用。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的法律效力取決於其屬於生效前、生效後還是責任出現前的性質,且其實質意圖比條款名稱的標籤更為重要。.
正確: 敘述 II 及 III 準確描述了保險合約條款的運作。合約生效後的條件(如人身意外保險中的職業變更通知)必須在保單有效期內履行;而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如失實陳述條件)則必須在合約成立前達成。
錯誤: 關於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會導致整個合約無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此類違反通常僅導致特定的索償要求失效,而不會毀掉整份合約。關於條款標籤具有決定權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條款的性質取決於合約各方的真實意圖,標籤僅是意圖的跡象,並不起決定性作用。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的法律效力取決於其屬於生效前、生效後還是責任出現前的性質,且其實質意圖比條款名稱的標籤更為重要。.
一家香港建築公司正在為其新承接的住宅發展項目安排建築「全險」保險(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在評估該保險的保障細節與除外責任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第一部分(財產保險)的保障範圍通常包括合約工程、建築機械及清理殘損物的費用。
II. 第二部分(責任保險)承保因建築工程導致第三者受傷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
III. 該保險作為「全險」保障,會自動承保在實際點算庫存時發現的任何物料短少。
IV. 錯誤設計(faulty design)所導致的損失通常被列為第一部分的除外責任。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組合,因為建築「全險」保險(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的第一部分旨在保障合約工程、物料及建築機械等財產,並可擴展至清理殘損物的費用;第二部分則保障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同時,錯誤設計(faulty design)是該保險第一部分中標準的除外責任。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建築「全險」保險明確排除在實際點算庫存時才發現的損失(即庫存短少)。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而不正確。
Takeaway: 建築「全險」保險結合了財產損害與第三者責任保障,但投保人需注意其「全險」性質並非無所不包,諸如庫存盤虧及設計缺陷等風險均屬於標準除外責任。.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組合,因為建築「全險」保險(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的第一部分旨在保障合約工程、物料及建築機械等財產,並可擴展至清理殘損物的費用;第二部分則保障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同時,錯誤設計(faulty design)是該保險第一部分中標準的除外責任。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建築「全險」保險明確排除在實際點算庫存時才發現的損失(即庫存短少)。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而不正確。
Takeaway: 建築「全險」保險結合了財產損害與第三者責任保障,但投保人需注意其「全險」性質並非無所不包,諸如庫存盤虧及設計缺陷等風險均屬於標準除外責任。.
某香港物業管理公司代表業主為一幢綜合用途大廈投保了標準火險保單。在處理一份潛在索償諮詢時,關於保單對「火災」及相關危險的保障界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因鄰近單位的火災導致消防員在救火時使用的水損壞了受保財產,該損失可視為火災索償。
II. 保單所承保的「火災」危險,包括由被保險人為了獲取賠償而故意安排的起火損失。
III. 在火災發生期間或緊接其後所發生的盜竊損失,通常被排除在標準火險保單的保障範圍之外。
IV. 對於非商用的家居用途氣體爆炸所造成的損害,標準火險保單通常會視為受保危險。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火災損害包括為了撲救火災而由消防隊合理造成的損害(如水損),且火源不一定要在受保處所內發生。陳述 III 正確,標準火險保單通常會指明,在火災發生時或發生後遭受的盜竊損失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雖然爆炸通常是除外危險,但標準條款載明該除外責任不適用於家居用途(非商用)的氣體或鍋爐爆炸。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定義中的「火災」必須是指不應起火的物體實際上起火,且必須不是由被保險人故意引起或安排的(即不可涉及欺詐)。
重點: 投保人需理解火險保障不僅限於直接火燒,還包括近因造成的附帶損害,但同時需注意故意行為及盜竊等特定的除外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火災損害包括為了撲救火災而由消防隊合理造成的損害(如水損),且火源不一定要在受保處所內發生。陳述 III 正確,標準火險保單通常會指明,在火災發生時或發生後遭受的盜竊損失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雖然爆炸通常是除外危險,但標準條款載明該除外責任不適用於家居用途(非商用)的氣體或鍋爐爆炸。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定義中的「火災」必須是指不應起火的物體實際上起火,且必須不是由被保險人故意引起或安排的(即不可涉及欺詐)。
重點: 投保人需理解火險保障不僅限於直接火燒,還包括近因造成的附帶損害,但同時需注意故意行為及盜竊等特定的除外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關於保費的計算及支付對保險保障有效性的影響,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風險差別對待」(Risk discrimination) 是指核保人區分屬於同一風險類別的個別風險特質,慿此對保費作調整。
II. 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有明確的相反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合約生效的先決條件。
III. 若保險人曾多次接受被保險人遲交保費,這行為可能被視為對日後準時支付保費要求的「寬免」(Waiver)。
IV. 所有一般保險產品的保費計算基準必須統一,且只能以保險金額 (Sum Insured) 作為唯一的計算因素。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差別對待」在保險核保中是一個中性術語,指區分同一風險類別中個別風險的特質(如倉庫的位置),並據此對保費作出上下調整。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合約生效的先決條件。陳述 III 正確,如果保險人過去曾多次毫不猶疑地收取遲交的保費,其行為可能構成對準時交費要求的「寬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一般保險的保費計算基準多樣化,並非僅限於保險金額,亦可根據每年的工資支出(如勞工保險)或每年的銷售額(如產品責任險)等因素計算。
重點: 掌握一般保險保費的法律地位、核保中的風險分類與差別對待原則,以及保險人行為如何透過寬免影響合約條款的執行。.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差別對待」在保險核保中是一個中性術語,指區分同一風險類別中個別風險的特質(如倉庫的位置),並據此對保費作出上下調整。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合約生效的先決條件。陳述 III 正確,如果保險人過去曾多次毫不猶疑地收取遲交的保費,其行為可能構成對準時交費要求的「寬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一般保險的保費計算基準多樣化,並非僅限於保險金額,亦可根據每年的工資支出(如勞工保險)或每年的銷售額(如產品責任險)等因素計算。
重點: 掌握一般保險保費的法律地位、核保中的風險分類與差別對待原則,以及保險人行為如何透過寬免影響合約條款的執行。.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的保險市場中,關於僱員補償保險的運作機制及法律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是一項業界協議,要求所有僱員補償保險人必須參與,以集體形式承保高風險行業。
II. 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若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保險人可直接免除對受傷僱員的賠償責任。
III. 僱員補償保險的首次保費通常具臨時性質,最終保費會根據全年的實際薪金總額進行調整。
IV. 僱主在普通法下(或稱獨立於《僱員補償條例》之外)的法律責任,包括因疏忽或違反關乎工業安全的法定條文而承擔的責任。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僱員補償聯保計劃(ECIRS)是一項業界協議,規定所有在香港經營僱員補償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必須成為成員,以集體形式為高風險行業提供保障。陳述 III 正確,因為該保險的保費計算是以薪金額為基礎,且首次保費僅具臨時性質,須在保單期末根據實際薪金總額進行調整。陳述 IV 正確,因為獨立於條例之外的法律責任(通常稱為普通法責任)涵蓋了因疏忽或違反工業安全法定條文而產生的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的運作方式是: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條款,保險人依法仍必須先向受傷僱員支付賠償,然後再向被保險人(僱主)追討已支付的款項,而非直接免除賠償責任。
重點: 僱員補償保險透過聯保計劃確保高風險行業獲得投保渠道,並利用保費調整機制及追償條款,在強制保險的框架下平衡僱員保障與保險契約的公平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僱員補償聯保計劃(ECIRS)是一項業界協議,規定所有在香港經營僱員補償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必須成為成員,以集體形式為高風險行業提供保障。陳述 III 正確,因為該保險的保費計算是以薪金額為基礎,且首次保費僅具臨時性質,須在保單期末根據實際薪金總額進行調整。陳述 IV 正確,因為獨立於條例之外的法律責任(通常稱為普通法責任)涵蓋了因疏忽或違反工業安全法定條文而產生的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的運作方式是: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條款,保險人依法仍必須先向受傷僱員支付賠償,然後再向被保險人(僱主)追討已支付的款項,而非直接免除賠償責任。
重點: 僱員補償保險透過聯保計劃確保高風險行業獲得投保渠道,並利用保費調整機制及追償條款,在強制保險的框架下平衡僱員保障與保險契約的公平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一般保險中,關於保單內的「取消條款」(Cancellation Clause),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當保險人行使取消權時,通常須向被保險人發出預先通知,並按比例 (pro-rata) 退還保費。
II. 被保險人取消保單時,退款通常按短期費率 (short-period rate) 計算,所得退款金額一般少於按比例計算的金額。
III. 在保險實務中,「取消」一詞僅指在保單期滿前終止保障,而不適用於保單期滿後不予續保的情況。
IV. 行使取消條款是一項條件性的特權,因此保險人必須在證明被保險人有欺詐行為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此權利。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一般保險實務,保險人行使取消權時通常須給予被保險人預先通知(通常為七天),並按比例(pro-rata)退還未到期保費。陳述 II 正確,當被保險人主動要求取消保單時,保險人通常按短期費率表計算應收取的保費,這導致退還給被保險人的金額會低於按時間比例計算的退款。陳述 III 正確,保險法律定義上的「取消」專指在保單期滿前終止保障,而不包括保單到期後不續保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取消條款通常被視為一項「權利」而非「條件性的特權」,這意味著行使方(無論是保險人或被保險人)通常不需要證明對方違約或解釋行使該權利的原因。
重點: 區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行使取消權在退費計算上的差異(比例退款 vs 短期費率退款),並理解取消權作為一項合約權利的本質。.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一般保險實務,保險人行使取消權時通常須給予被保險人預先通知(通常為七天),並按比例(pro-rata)退還未到期保費。陳述 II 正確,當被保險人主動要求取消保單時,保險人通常按短期費率表計算應收取的保費,這導致退還給被保險人的金額會低於按時間比例計算的退款。陳述 III 正確,保險法律定義上的「取消」專指在保單期滿前終止保障,而不包括保單到期後不續保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取消條款通常被視為一項「權利」而非「條件性的特權」,這意味著行使方(無論是保險人或被保險人)通常不需要證明對方違約或解釋行使該權利的原因。
重點: 區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行使取消權在退費計算上的差異(比例退款 vs 短期費率退款),並理解取消權作為一項合約權利的本質。.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人的法律義務及相關專業守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最高誠信責任僅適用於被保險人,保險人則不受此法律原則約束
II. 《承保商專業守則》適用於香港居民以個人身份作為保單持有人的個人保險
III. 《保險業條例》要求保險人必須具備「足夠」的再保險安排,以維持其經濟生存能力
IV.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是根據《保險業條例》的條文制定,並經監管機構認可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該守則的適用範圍明確涵蓋香港居民以個人身份作為保單持有人的個人保險業務。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必須維持「足夠」的再保險安排,以確保其財務穩健及承擔賠償的能力。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是根據法例條文制定,並獲得保險業監管局(前稱保險業監督)認可的行業規範。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及合約法下,最高誠信責任(Utmost Good Faith)是雙向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客戶)雙方均負有同樣的責任,而非僅適用於投保人。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監管結合了成文法(如償付能力及再保險規定)與行業自律守則,旨在從財務穩健性及業務行為準則兩方面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該守則的適用範圍明確涵蓋香港居民以個人身份作為保單持有人的個人保險業務。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必須維持「足夠」的再保險安排,以確保其財務穩健及承擔賠償的能力。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是根據法例條文制定,並獲得保險業監管局(前稱保險業監督)認可的行業規範。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及合約法下,最高誠信責任(Utmost Good Faith)是雙向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客戶)雙方均負有同樣的責任,而非僅適用於投保人。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監管結合了成文法(如償付能力及再保險規定)與行業自律守則,旨在從財務穩健性及業務行為準則兩方面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一家位於葵涌的物流公司投保了營業中斷保險(又稱後果損失保險)。在保單有效期內,該公司的倉庫發生火災。關於營業中斷保單中的「實物損害附帶條件」(Material Damage Proviso),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正確: 「實物損害附帶條件」(Material Damage Proviso) 是營業中斷保險中的一項核心條款,規定若受保的實物損害(如火災導致的建築物或機器損壞)沒有獲得有效的保險保障,則營業中斷保單將不會對隨後產生的利潤損失作出賠償。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有足夠的資金修復受損財產,從而避免營業中斷期間因缺乏修復資金而無限期延長。
錯誤: 關於必須向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雖然在香港市場保險人通常傾向同時承保兩者,但在技術上,被保險人可以向不同的保險人購買實物損害保險。關於僅適用於建築物結構的說法是錯誤的,該條件涵蓋所有相關的實物財產。關於可以使用內部資金取代保險保障的說法也是錯誤的,保單條款明確要求必須有「有效的保險」存在。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的索償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實物損害保險為前提,這是為了控制保險人的風險,確保業務能盡快恢復正常。.
正確: 「實物損害附帶條件」(Material Damage Proviso) 是營業中斷保險中的一項核心條款,規定若受保的實物損害(如火災導致的建築物或機器損壞)沒有獲得有效的保險保障,則營業中斷保單將不會對隨後產生的利潤損失作出賠償。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有足夠的資金修復受損財產,從而避免營業中斷期間因缺乏修復資金而無限期延長。
錯誤: 關於必須向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雖然在香港市場保險人通常傾向同時承保兩者,但在技術上,被保險人可以向不同的保險人購買實物損害保險。關於僅適用於建築物結構的說法是錯誤的,該條件涵蓋所有相關的實物財產。關於可以使用內部資金取代保險保障的說法也是錯誤的,保單條款明確要求必須有「有效的保險」存在。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的索償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實物損害保險為前提,這是為了控制保險人的風險,確保業務能盡快恢復正常。.
一家位於香港的建築公司在為其高風險工種僱員投保時遇到困難。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相關保險實務,下列關於僱員補償保險及產品責任保險的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I.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為 19 個指定高風險行業中,連續被三間或以上保險人拒保的僱主提供最終投保渠道。
II. 僱員補償保險的保費通常以僱主全年的薪金額為計算基準,並在保單期末根據實際薪金數字進行調整。
III. 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保險人仍須履行法定賠償責任,但隨後可向被保險人追討賠款。
IV. 產品責任保險 (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 主要承保在被保險人擁有或佔用的處所內發生的傷害或損害。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專為 19 個指定高風險行業提供最終投保渠道,其中一個投保條件是僱主連續被三間或以上的保險人拒保。陳述 II 正確,因為僱員補償保險的保費是以僱主全年的薪金額為基礎,初始保費僅為臨時性質,需在保單期末按實際發放的薪金總額進行調整。陳述 III 正確,因為「有權追回款項」條款是為了配合強制保險法例,確保即使僱主違反保單條款,受傷僱員仍能獲得賠償,而保險人則保留向僱主追討該筆賠款的權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產品責任保險 (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的是在被保險人擁有或佔用的處所「以外」發生的傷害或損害;若相關法律責任是在受保處所「之內」引起,則應由公眾責任保險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
重點: 僱員補償保險不僅涵蓋法定補償責任,亦包括普通法下的疏忽責任;保險從業員應熟悉其保費調整機制、聯保計劃的准入條件以及與其他責任保險的保障界限。.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專為 19 個指定高風險行業提供最終投保渠道,其中一個投保條件是僱主連續被三間或以上的保險人拒保。陳述 II 正確,因為僱員補償保險的保費是以僱主全年的薪金額為基礎,初始保費僅為臨時性質,需在保單期末按實際發放的薪金總額進行調整。陳述 III 正確,因為「有權追回款項」條款是為了配合強制保險法例,確保即使僱主違反保單條款,受傷僱員仍能獲得賠償,而保險人則保留向僱主追討該筆賠款的權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產品責任保險 (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的是在被保險人擁有或佔用的處所「以外」發生的傷害或損害;若相關法律責任是在受保處所「之內」引起,則應由公眾責任保險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
重點: 僱員補償保險不僅涵蓋法定補償責任,亦包括普通法下的疏忽責任;保險從業員應熟悉其保費調整機制、聯保計劃的准入條件以及與其他責任保險的保障界限。.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一家進口商從海外運送一批新鮮水果到香港。在航行過程中,由於航程延誤,部分水果在沒有任何外來意外(如冷藏系統故障或船舶事故)的情況下自然腐爛。在評估這宗水險索償申請時,根據相關法律原則,請識別出正確的陳述:
I. 這種損失在法律上被視為「固有缺點」。
II. 根據一般保險原則,除非保單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保險人對此不負賠償責任。
III. 這種損失是由於貨物本身的內在屬性而非外來的偶然風險引起的。
IV. 這種損失應被歸類為「海上風險」,屬於標準保單的承保範圍。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固有缺點是指貨物因其內在自然屬性(如易腐性或自然損耗)而導致的損壞,而非由外來意外事故引起。根據一般保險原則及水險法律,除非保單另有明文約定,否則保險人對此類必然發生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Incorrect: 關於海上風險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海上風險(如船舶碰撞、觸礁或遭遇強烈風暴)屬於外來的、偶然的意外事故,這與貨物本身內在的固有缺點有本質上的區別。此外,將固有缺點歸類為標準保單承保範圍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它通常被列為一般除外責任。
Takeaway: 固有缺點反映的是損失源於物體內在的必然性而非外來的偶然風險,這是區分保險承保責任與除外責任的重要法律概念。.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固有缺點是指貨物因其內在自然屬性(如易腐性或自然損耗)而導致的損壞,而非由外來意外事故引起。根據一般保險原則及水險法律,除非保單另有明文約定,否則保險人對此類必然發生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Incorrect: 關於海上風險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海上風險(如船舶碰撞、觸礁或遭遇強烈風暴)屬於外來的、偶然的意外事故,這與貨物本身內在的固有缺點有本質上的區別。此外,將固有缺點歸類為標準保單承保範圍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它通常被列為一般除外責任。
Takeaway: 固有缺點反映的是損失源於物體內在的必然性而非外來的偶然風險,這是區分保險承保責任與除外責任的重要法律概念。.
在香港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起賠額」(Franchise) 的概念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起賠額的主要功能是排除小額索償,從而節省處理成本。
II. 若損失金額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僅會賠償超過該起賠額的差額部分。
III.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若殘疾持續時間超過了規定的等候期,保險人通常會按整段殘疾期間給付利益。
IV. 雖然「起賠額」一詞在現代保單措詞中已較少直接出現,但其概念仍應用於營業中斷保險的最低彌償期間規定中。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起賠額(Franchise)的主要功能是排除微小的索償申請,以節省保險人的行政開支。在賠付機制上,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約定的起賠額,保險人將會作出全額賠償,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這在人身意外保險的等候期(Time Franchise)中非常典型,即一旦殘疾持續時間超過等候期,保險人會按整段殘疾期間給付利益。此外,雖然現代保單較少直接使用此名詞,但其概念仍應用於營業中斷保險等條款中。
錯誤: 關於「僅賠償超過該金額的部分」的描述(陳述 II)是錯誤的。這是「自負額」(Excess)或「免賠額」(Deductible)的特徵,而非起賠額。在起賠額條款下,只要損失達標,保險人便不會扣除任何金額。因此,包含陳述 II 的組合(「只有 I 及 II」、「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
重點: 起賠額與自負額的核心區別在於:當損失超過約定門檻時,起賠額會提供足額賠償,而自負額則要求被保險人承擔首部分損失金額。.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起賠額(Franchise)的主要功能是排除微小的索償申請,以節省保險人的行政開支。在賠付機制上,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約定的起賠額,保險人將會作出全額賠償,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這在人身意外保險的等候期(Time Franchise)中非常典型,即一旦殘疾持續時間超過等候期,保險人會按整段殘疾期間給付利益。此外,雖然現代保單較少直接使用此名詞,但其概念仍應用於營業中斷保險等條款中。
錯誤: 關於「僅賠償超過該金額的部分」的描述(陳述 II)是錯誤的。這是「自負額」(Excess)或「免賠額」(Deductible)的特徵,而非起賠額。在起賠額條款下,只要損失達標,保險人便不會扣除任何金額。因此,包含陳述 II 的組合(「只有 I 及 II」、「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
重點: 起賠額與自負額的核心區別在於:當損失超過約定門檻時,起賠額會提供足額賠償,而自負額則要求被保險人承擔首部分損失金額。.
林先生為其家庭僱傭投保了家傭保險,並為即將到來的家庭旅行購買了旅遊保險。根據香港一般保險市場的實務及相關案例,下列哪些關於這兩類保險保障範圍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家傭保險通常包含公眾責任保障,涵蓋家傭在香港對第三者承擔的法律責任。
II. 若家傭因殘疾而無法工作,家傭保險可賠償僱主聘請替工所需的額外開支。
III. 在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中,若保單定義「喪失功能」為「完全功能性殘疾」,則永久性部分功能受損通常不符合賠付資格。
IV. 考慮到大多數國家提供免費公共醫療,旅遊保險的醫療費用保障限額通常設定得非常低。
正確: 陳述 I 正確,家傭保險中的公眾責任保障旨在承擔家傭在香港對第三者造成的身體受傷或財物損失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家傭保險的保障範圍通常可以擴展,包括在家傭因殘疾或死亡時,補償僱主聘請替工所需的額外開支。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個案十二),若保單將「喪失功能」界定為「完全功能性殘疾」,則即使有永久性部分功能受損,若未達完全殘疾程度,通常不符合「喪失單肢」的賠付條件。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旅遊保險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提供高限額(有時高達數百萬港元),以應付海外(特別是美國和加拿大)昂貴的私人醫療開支,而非設定低限額。
重點: 家傭保險與旅遊保險均屬「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與賠付條件嚴格受保單定義約束,特別是人身意外保障中的傷殘定義。.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家傭保險中的公眾責任保障旨在承擔家傭在香港對第三者造成的身體受傷或財物損失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家傭保險的保障範圍通常可以擴展,包括在家傭因殘疾或死亡時,補償僱主聘請替工所需的額外開支。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個案十二),若保單將「喪失功能」界定為「完全功能性殘疾」,則即使有永久性部分功能受損,若未達完全殘疾程度,通常不符合「喪失單肢」的賠付條件。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旅遊保險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提供高限額(有時高達數百萬港元),以應付海外(特別是美國和加拿大)昂貴的私人醫療開支,而非設定低限額。
重點: 家傭保險與旅遊保險均屬「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與賠付條件嚴格受保單定義約束,特別是人身意外保障中的傷殘定義。.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一家新成立的香港保險公司正在審視其合規手冊。根據《保險業條例》、普通法及相關行業守則,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人義務與監管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一樣,在保險合約中均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
II. 香港保險業聯會的《承保商專業守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保險,包括大型商業及工業風險。
III.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包含「適當人選」準則,並由保險業監管機構認可。
IV.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公司必須維持足夠的再保險安排,以確保其財務穩健性。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普通法下,最高誠信 (Utmost Good Faith) 是保險合約雙方的共同義務,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均須遵守。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是根據法例條文制定並獲監管機構認可,其中確實包含了評核代理人的「適當人選」準則。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業條例》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具備「足夠」的再保險安排,以維持其經濟生存能力及財務穩健。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香港居民以個人身份投保的「個人保險」(Personal Insurance),並不涵蓋大型商業、工業或企業風險。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監管結合了成文法(如《保險業條例》)、普通法原則以及行業自律守則,共同確保保險人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與專業操守。.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普通法下,最高誠信 (Utmost Good Faith) 是保險合約雙方的共同義務,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均須遵守。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是根據法例條文制定並獲監管機構認可,其中確實包含了評核代理人的「適當人選」準則。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業條例》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具備「足夠」的再保險安排,以維持其經濟生存能力及財務穩健。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香港居民以個人身份投保的「個人保險」(Personal Insurance),並不涵蓋大型商業、工業或企業風險。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監管結合了成文法(如《保險業條例》)、普通法原則以及行業自律守則,共同確保保險人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與專業操守。.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一家香港物流公司的負責人正與其保險經紀討論有關強制性保險的徵款安排。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監管框架,關於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及僱員補償相關基金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汽車保險局的徵款率為保費的 3%,其中三分之二撥入第一基金,用於補償因駕駛人沒有保險或下落不明而引起的索償。
II. 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ECAS) 目前負責處理因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而導致的賠償申索。
III. 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的經費來源是向僱員補償保險費徵收 2% 的供款。
IV. 汽車保險局的第一基金設有一項上限為二億港元的財務安排,以應付因恐怖活動引起的第三者傷亡索償。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汽車保險局的徵款率確實為汽車保費的 3%,且其中的三分之二撥入第一基金,用於補償因駕駛人沒有保險或下落不明而導致的索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的經費來源是向僱員補償保險費徵收 2% 的供款。陳述 IV 是正確的,為了應付因恐怖活動引起的第三者傷亡索償,第一基金設有上限為二億港元的財務安排。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ECAS) 已不再負責因保險人無力償債而導致的申索,該職能已移交予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負責。
重點: 香港的強制性保險(汽車及僱員補償)均設有由保費徵款資助的補償機制,旨在確保即使在保險失效、保險人無償付能力或責任人失蹤的情況下,受害人仍能獲得法定補償。.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汽車保險局的徵款率確實為汽車保費的 3%,且其中的三分之二撥入第一基金,用於補償因駕駛人沒有保險或下落不明而導致的索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的經費來源是向僱員補償保險費徵收 2% 的供款。陳述 IV 是正確的,為了應付因恐怖活動引起的第三者傷亡索償,第一基金設有上限為二億港元的財務安排。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ECAS) 已不再負責因保險人無力償債而導致的申索,該職能已移交予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負責。
重點: 香港的強制性保險(汽車及僱員補償)均設有由保費徵款資助的補償機制,旨在確保即使在保險失效、保險人無償付能力或責任人失蹤的情況下,受害人仍能獲得法定補償。.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財產保險的賠償處理中,關於以「更換」(Replacement)方式結清索償的實務與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責任保險中,由於第三者並不受保單條款約束,若要以更換方式結清,必須先徵得該第三者的同意。
II. 對於珠寶或貴重手錶等價值不會輕易減少或折舊較慢的物品,更換通常是雙方都能滿意的結清方式。
III. 若攝影機或汽車等物品在剛購入後的合理時間內受損,保險人採取更換方式履行責任是相對普遍的做法。
IV. 由於更換方式能自動解決所有關於折舊及改善分擔(Betterment)的協議問題,因此它是保險人最首選的結清方式。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陳述組合。根據保險實務,在責任保險中,由於第三者並非保單合約方,更換受損財產必須徵得其同意。對於珠寶、貴重手錶等不常折舊的物品,以及剛購入不久的攝影機或汽車等全新物品,更換是保險公司常用且較易令受保人滿意的賠償方式。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更換方式並非總是首選,因為在處理積累折舊以及是否需要被保險人就「改善分擔」(Betterment)支付額外費用等問題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往往難以達成共識,這使得更換方式在某些情況下並不恰當。
重點: 保險人在選擇以更換方式履行彌償義務時,必須考慮物品的折舊特性、購入時間以及是否涉及第三者權益,以確保賠償安排符合公平原則並減少爭議。.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陳述組合。根據保險實務,在責任保險中,由於第三者並非保單合約方,更換受損財產必須徵得其同意。對於珠寶、貴重手錶等不常折舊的物品,以及剛購入不久的攝影機或汽車等全新物品,更換是保險公司常用且較易令受保人滿意的賠償方式。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更換方式並非總是首選,因為在處理積累折舊以及是否需要被保險人就「改善分擔」(Betterment)支付額外費用等問題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往往難以達成共識,這使得更換方式在某些情況下並不恰當。
重點: 保險人在選擇以更換方式履行彌償義務時,必須考慮物品的折舊特性、購入時間以及是否涉及第三者權益,以確保賠償安排符合公平原則並減少爭議。.
一名保險客戶在手錶受損後未有立即通知保險人,而是自行將手錶送往修理,並在事故發生20天後才提出索償。保險人以客戶違反「盡可能及早通知」的保單條件為由拒絕賠償。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處理原則及相關案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客戶能展示受損零件的碎片及詳細維修收據,足以讓保險人核實損害程度,投訴委員會可能裁定客戶獲得賠償。
II. 投訴委員會會考慮保險人是否因客戶的延誤通知,而在調查索償方面蒙受實質性的不利。
III. 若客戶過往曾有延誤通知但仍獲保險人賠償的紀錄,這可被視為本次索償有效的合理辯解。
IV. 只要客戶在事故發生後超過14天內才發出書面通知,法律上即視為嚴重違約,保險人無需證明任何不利即可拒賠。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慣例,處理違反通知條款的個案時,關鍵在於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工作造成了實質性的「不利」。如果儘管通知延誤,但被保險人能提供足夠的實物證據(如受損零件)或詳細的第三方收據,使保險人仍能核實損失的真偽與程度,投訴委員會可能會裁定保險人須承擔賠償責任。反之,若延誤確實令保險人失去調查事故原因的機會,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曾明確指出,被保險人引用過往曾獲通融賠付的經驗作為先例是不合理的,保險合約的履行應以當前保單條款為準。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法律上,違反通知條款是否導致索償權利完全喪失,往往需要考慮該違反是否對保險人造成不利影響,以及立約時雙方的意圖,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能僅憑天數便行使絕對拒賠權。
重點: 索償通知條款旨在保障保險人及時調查事故的權利;若被保險人的延誤通知實質上損害了保險人的調查利益,保險人通常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慣例,處理違反通知條款的個案時,關鍵在於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工作造成了實質性的「不利」。如果儘管通知延誤,但被保險人能提供足夠的實物證據(如受損零件)或詳細的第三方收據,使保險人仍能核實損失的真偽與程度,投訴委員會可能會裁定保險人須承擔賠償責任。反之,若延誤確實令保險人失去調查事故原因的機會,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曾明確指出,被保險人引用過往曾獲通融賠付的經驗作為先例是不合理的,保險合約的履行應以當前保單條款為準。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法律上,違反通知條款是否導致索償權利完全喪失,往往需要考慮該違反是否對保險人造成不利影響,以及立約時雙方的意圖,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能僅憑天數便行使絕對拒賠權。
重點: 索償通知條款旨在保障保險人及時調查事故的權利;若被保險人的延誤通知實質上損害了保險人的調查利益,保險人通常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在處理海上保險索償時,保險代理人需要理解「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的原則。根據一般保險實務,下列關於共同海損成立條件及損失分擔的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I. 該行為必須是為了保全財產免受共同危險而故意的及自願的行為。
II. 所作出的犧牲或額外支出必須成功地保全了該海上冒險。
III. 共同海損的損失僅由遭受貨物犧牲的物主獨自承擔。
IV. 有關損失應由在該海上冒險中具有經濟權益的所有各方按比例共同分擔。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共同海損行為必須是為了保全財產免受共同危險而故意且自願採取的,而非意外發生的。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共同海損的原則要求所作出的犧牲或支出必須成功達到保全該海上冒險的目標。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損失應由所有在該海上冒險中獲救並具有經濟權益的人(包括船東及貨主)按比例共同分擔。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共同海損的本質是「共同分擔」,損失並非由單一方承擔。事實上,即使是貨物被犧牲的物主,也需要參與分擔,以確保所有相關方的損失比例公平。
重點: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的成立必須具備故意行為、共同危險、合理犧牲及取得成果(成功保全)等要素,且損失由所有受益方共同分擔。.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共同海損行為必須是為了保全財產免受共同危險而故意且自願採取的,而非意外發生的。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共同海損的原則要求所作出的犧牲或支出必須成功達到保全該海上冒險的目標。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損失應由所有在該海上冒險中獲救並具有經濟權益的人(包括船東及貨主)按比例共同分擔。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共同海損的本質是「共同分擔」,損失並非由單一方承擔。事實上,即使是貨物被犧牲的物主,也需要參與分擔,以確保所有相關方的損失比例公平。
重點: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的成立必須具備故意行為、共同危險、合理犧牲及取得成果(成功保全)等要素,且損失由所有受益方共同分擔。.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一般保險的理賠調查過程中,往往涉及證據收集及不同專業人員的參與。根據相關實務與規定,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證人及警方報告等資料通常由保險人負責收集。
II. 水險檢驗人通常由被保險人聘請,而理賠師則通常由保險人聘請。
III. 理賠師雖提供中立意見,但其建議的賠償方案仍須經保險人同意方可生效。
IV. 海損理算師是專門為工程險及建築全險提供複雜技術意見的顧問。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理賠實務,證人及警方報告等資料通常由保險人負責收集以進行調查。在專業人員的聘用上,水險檢驗人通常由被保險人聘請,而理賠師則通常由保險人聘請。此外,理賠師雖然是獨立專家,但其在報告中提出的賠償方案必須獲得保險人的同意後方可生效。因此,正確的組合是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關於海損理算師的職能描述是錯誤的。海損理算師(Average Adjusters)是專門處理水險中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賠案的專家,而非處理工程險或建築全險中的技術問題。工程險中的複雜技術問題通常需要合資格的工程師(Engineers)提供專業協助。此外,理賠代理人(Settling Agents)是在保險人沒有設置辦事處的地區代為處理理賠的商號,其職能也與此不同。
重點: 區分各類理賠專業人員(如檢驗人、理賠師、工程師及海損理算師)的特定職能、聘請方以及他們在水險與一般保險中的角色差異,是理解理賠調查程序的關鍵。.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理賠實務,證人及警方報告等資料通常由保險人負責收集以進行調查。在專業人員的聘用上,水險檢驗人通常由被保險人聘請,而理賠師則通常由保險人聘請。此外,理賠師雖然是獨立專家,但其在報告中提出的賠償方案必須獲得保險人的同意後方可生效。因此,正確的組合是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關於海損理算師的職能描述是錯誤的。海損理算師(Average Adjusters)是專門處理水險中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賠案的專家,而非處理工程險或建築全險中的技術問題。工程險中的複雜技術問題通常需要合資格的工程師(Engineers)提供專業協助。此外,理賠代理人(Settling Agents)是在保險人沒有設置辦事處的地區代為處理理賠的商號,其職能也與此不同。
重點: 區分各類理賠專業人員(如檢驗人、理賠師、工程師及海損理算師)的特定職能、聘請方以及他們在水險與一般保險中的角色差異,是理解理賠調查程序的關鍵。.
在處理一般保險索償時,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相關的法律原則及保單條文。根據保險理賠的優良做法及法律要求,下列哪些關於索償證明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指明危險」(Specified Perils) 的保險保障中,被保險人僅需證明損失已經發生,而無需證明損失是由受保危險所導致的。
II. 保險人如要援引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條款來拒絕賠償,必須證明該項除外責任適用於有關索償。
III. 「通融賠付」(Ex gratia payment) 是指保險人在法律上並無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仍考慮作出賠付。
IV. 證明損失金額 (Quantum) 的多少,屬於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理及保單除外責任的處理原則,保險人若主張某項損失屬於除外責任範圍而拒絕賠償,則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該除外責任條款確實適用。陳述 III 正確,通融賠付 (Ex gratia payment) 的定義即為保險人在法律上並無賠償義務(例如損失不屬於保障範圍或被保險人違反條款)的情況下,基於商業聲譽或人道考慮而自願作出的賠償。陳述 IV 正確,證明損失的具體金額(即 Quantum)在法律上是被保險人的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指明危險」(Specified Perils) 的保險保障下,被保險人負有雙重舉證責任:既要證明損失已經發生,也要證明該損失是由保單所列明的受保危險所導致的;只有在「全險」(All Risks) 保障下,被保險人才僅需證明發生了意外損失,而無需證明具體危險種類。
重點: 在保險索償過程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至關重要:被保險人須證明損失及受保危險(指明危險保單下)以及損失金額;而保險人若欲援引除外責任拒賠,則須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理及保單除外責任的處理原則,保險人若主張某項損失屬於除外責任範圍而拒絕賠償,則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該除外責任條款確實適用。陳述 III 正確,通融賠付 (Ex gratia payment) 的定義即為保險人在法律上並無賠償義務(例如損失不屬於保障範圍或被保險人違反條款)的情況下,基於商業聲譽或人道考慮而自願作出的賠償。陳述 IV 正確,證明損失的具體金額(即 Quantum)在法律上是被保險人的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指明危險」(Specified Perils) 的保險保障下,被保險人負有雙重舉證責任:既要證明損失已經發生,也要證明該損失是由保單所列明的受保危險所導致的;只有在「全險」(All Risks) 保障下,被保險人才僅需證明發生了意外損失,而無需證明具體危險種類。
重點: 在保險索償過程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至關重要:被保險人須證明損失及受保危險(指明危險保單下)以及損失金額;而保險人若欲援引除外責任拒賠,則須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某香港一般保險公司正評估其客戶服務策略。根據保險原理及實務,下列哪些關於維持高品質客戶服務所帶來的正面影響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續保通常比核保新風險需要較少人手,留住現有客戶能有效降低成本。
II. 滿意的客戶會向他人作出口頭推薦,這是一種極有效的招攬新生意方式。
III. 高效率的服務能減少投訴,從而節省處理投訴的時間並提升盈利能力。
IV. 公司的書面服務方針在法律上等同於保險合約,能為公司提供絕對的法律保障。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高品質的客戶服務能從多方面為保險公司帶來正面效益:首先,由於續保的行政及核保成本通常低於獲取新風險,提高顧客忠誠度能有效降低營運成本;其次,滿意的顧客會透過口頭推薦協助招攬新生意,提升顧客「生產力」;最後,高效率的服務能減少投訴,節省處理爭議的時間與金錢,從而提升盈利能力。
錯誤: 關於服務方針等同於法律合約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公司制訂的書面方針和操守守則在規範員工行為及作為表現尺度方面起著重要的勸導性作用,但它們在合約義務的意義上並非法律文件,亦不能為公司提供免除法律責任的絕對保障。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卓越的客戶服務不僅是為了避免喪失業務或政府介入等負面後果,更是透過提升顧客忠誠度、轉介率及營運效率來創造商業價值的積極手段。.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高品質的客戶服務能從多方面為保險公司帶來正面效益:首先,由於續保的行政及核保成本通常低於獲取新風險,提高顧客忠誠度能有效降低營運成本;其次,滿意的顧客會透過口頭推薦協助招攬新生意,提升顧客「生產力」;最後,高效率的服務能減少投訴,節省處理爭議的時間與金錢,從而提升盈利能力。
錯誤: 關於服務方針等同於法律合約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公司制訂的書面方針和操守守則在規範員工行為及作為表現尺度方面起著重要的勸導性作用,但它們在合約義務的意義上並非法律文件,亦不能為公司提供免除法律責任的絕對保障。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卓越的客戶服務不僅是為了避免喪失業務或政府介入等負面後果,更是透過提升顧客忠誠度、轉介率及營運效率來創造商業價值的積極手段。.
一家位於葵涌的電子零件製造廠因火災導致生產線停工六個月。該公司投保了營業中斷保險。關於此保險的賠償處理及相關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彌償期間是指受保損失發生之日起,至業務受損後的影響完全消失或保單規定的最高限期屆滿為止。
II. 趨勢調整的目的是確保賠償金額能反映業務在損失發生後,若無該損失本應具備的發展趨勢。
III. 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障範圍僅限於火災所引致的利潤損失,任何其他危險引致的停工均不在保障範圍內。
IV. 在計算毛利潤損失時,通常會考慮淨利潤加上所有受保的固定成本。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彌償期間定義了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的時間上限,該期間由損害發生之日開始計算。陳述 II 正確,趨勢調整是為了符合彌償原則,確保賠償金額能反映業務在損失發生後,若無該損失本應具備的預期發展趨勢。陳述 IV 正確,在營業中斷保險的定義下,毛利潤通常是指淨利潤加上所有受保的固定成本。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障範圍並不局限於火災,它通常涵蓋所有在相關財產保險單下受保的危險(例如爆炸、水浸等)所導致的利潤損失。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旨在補償被保險人因受保危險導致的財務損失,其核心在於準確界定彌償期間、應用趨勢調整以及正確計算毛利潤損失,以恢復其應有的財務狀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彌償期間定義了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的時間上限,該期間由損害發生之日開始計算。陳述 II 正確,趨勢調整是為了符合彌償原則,確保賠償金額能反映業務在損失發生後,若無該損失本應具備的預期發展趨勢。陳述 IV 正確,在營業中斷保險的定義下,毛利潤通常是指淨利潤加上所有受保的固定成本。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障範圍並不局限於火災,它通常涵蓋所有在相關財產保險單下受保的危險(例如爆炸、水浸等)所導致的利潤損失。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旨在補償被保險人因受保危險導致的財務損失,其核心在於準確界定彌償期間、應用趨勢調整以及正確計算毛利潤損失,以恢復其應有的財務狀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一般保險業務中,保險中介人在協助客戶處理理賠申請時,應了解有關有效索償的法律及實務要求。下列哪些關於理賠及有效索償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處理索償被視為保險人的「櫥窗」,公正且合理的理賠是保險人最佳的廣告方式。
II.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若決定拒絕賠償,通常應給予被保險人充分的解釋。
III. 欺詐行為僅會導致該次索償無效,但不會構成保險人廢除整份保險合約的理由。
IV. 要構成有效的索償,導致損失的事件必須發生在保單生效日至終止日之間。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理賠被視為保險人的「櫥窗」,公正且合理的處理手法是提升聲譽的最佳廣告。陳述 II 正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若拒絕賠償,應向被保險人提供充分的解釋。陳述 IV 正確,因為構成有效索償的基本法律要求之一,是損失必須發生在保單的有效期(生效日至終止日)之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欺詐行為(不論形式)不僅會導致該次索償無效,在法律上亦構成保險人廢除(void/rescind)整份保險合約的理由。
重點: 理賠處理不僅涉及合約的法律履行(如有效期及誠實原則),亦受到行業專業守則的約束,以維持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理賠被視為保險人的「櫥窗」,公正且合理的處理手法是提升聲譽的最佳廣告。陳述 II 正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若拒絕賠償,應向被保險人提供充分的解釋。陳述 IV 正確,因為構成有效索償的基本法律要求之一,是損失必須發生在保單的有效期(生效日至終止日)之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欺詐行為(不論形式)不僅會導致該次索償無效,在法律上亦構成保險人廢除(void/rescind)整份保險合約的理由。
重點: 理賠處理不僅涉及合約的法律履行(如有效期及誠實原則),亦受到行業專業守則的約束,以維持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一般保險合約的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往往需要就風險狀況作出陳述。關於「陳述」(Representations) 與「保證」(Warranties) 的法律區別,下列哪項描述最為貼切?
正確: 投保人作出的陳述只需在實質上是真實的,而保證則通常要求在字面上絕對準確。這反映了保險法中對這兩類聲明在精確度要求上的根本區別,陳述只要在重要事實上沒有實質性的誤導即可。
錯誤: 關於隱含保證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隱含保證(如水險中的適航性)無需寫入保單亦具法律效力。關於無欺詐意圖即可免責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即使是無心的失實陳述,只要涉及重要事實,保險人仍有權撤銷合約。關於投保書內容自動成為保證的說法是錯誤的,除非合約中包含特定的條款將陳述提升至保證的地位。
重點: 在保險法理中,陳述與保證的主要區別在於對準確性的要求程度:陳述僅需「基本上真實」,而保證則要求「絕對準確」。.
正確: 投保人作出的陳述只需在實質上是真實的,而保證則通常要求在字面上絕對準確。這反映了保險法中對這兩類聲明在精確度要求上的根本區別,陳述只要在重要事實上沒有實質性的誤導即可。
錯誤: 關於隱含保證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隱含保證(如水險中的適航性)無需寫入保單亦具法律效力。關於無欺詐意圖即可免責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即使是無心的失實陳述,只要涉及重要事實,保險人仍有權撤銷合約。關於投保書內容自動成為保證的說法是錯誤的,除非合約中包含特定的條款將陳述提升至保證的地位。
重點: 在保險法理中,陳述與保證的主要區別在於對準確性的要求程度:陳述僅需「基本上真實」,而保證則要求「絕對準確」。.
在香港一般保險市場中,關於理賠(Claims)的處理原則及法律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理賠常被稱為保險人的「櫥窗」,因為公正且及時的賠付能有效提升保險人的聲譽。
II.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若決定拒絕賠償,應向被保險人給予充分的解釋。
III. 除非保單條款中特別註明欺詐為不保事項,否則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不會影響索償的有效性。
IV. 保險中介人在處理索償事故時,應表現出樂於助人及同情心,以維持顧客對保險的信心。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理賠被視為保險人的「櫥窗」,公正、公平且合理的處理方式是保險人建立良好聲譽的最佳廣告。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承諾在拒絕賠償時會向被保險人提供充分的解釋。陳述 IV 正確,為了維持顧客對保險制度的信心,保險中介人在處理索償時應表現出樂於助人及富有同情心的態度。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法律規定無論保單是否明確提及欺詐條款,任何形式的欺詐行為都會導致保險索償無效,並構成廢除保險合約的理由。
重點: 保險理賠的處理不僅涉及法律要求的合規性(如保單有效性及無欺詐),更關乎保險業的聲譽與顧客信心,因此需遵循專業守則並展現良好的服務態度。.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理賠被視為保險人的「櫥窗」,公正、公平且合理的處理方式是保險人建立良好聲譽的最佳廣告。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承諾在拒絕賠償時會向被保險人提供充分的解釋。陳述 IV 正確,為了維持顧客對保險制度的信心,保險中介人在處理索償時應表現出樂於助人及富有同情心的態度。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法律規定無論保單是否明確提及欺詐條款,任何形式的欺詐行為都會導致保險索償無效,並構成廢除保險合約的理由。
重點: 保險理賠的處理不僅涉及法律要求的合規性(如保單有效性及無欺詐),更關乎保險業的聲譽與顧客信心,因此需遵循專業守則並展現良好的服務態度。.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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