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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die Towns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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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一位理財顧問正向客戶解釋保險經紀與保險代理人對保單持有人所負責任的差異。根據相關法律及職業道德準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一般情況下,保險經紀被視為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而保險代理人的委託人則是保險人
II. 不論是保險經紀還是保險代理人,均負有擔任諮詢人角色且不得對客戶施加不當影響的義務
III. 由於保險代理人被視為保險專家,因此法律強制要求他們必須像保險經紀一樣維持專業彌償保險
IV. 對於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訂明情況下的行為,相關保險人須在法律上承擔轉承責任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一般法律情況下,保險經紀被視為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而保險代理人的委託人則是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不施加不當影響(例如強迫銷售)是所有保險中介人(不論是經紀或代理人)都必須遵守的基本道德及法律標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例規定保險人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訂明情況下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這也是為何法律不強制代理人購買專業彌償保險的原因之一。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監管框架下,只有保險經紀被強制要求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以應對因專業疏忽而導致的索償;保險代理人則沒有這項法定強制要求。
重點: 保險經紀與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身分及責任對象有所不同,這直接影響了他們在專業彌償保險及轉承責任方面的法律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一般法律情況下,保險經紀被視為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而保險代理人的委託人則是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不施加不當影響(例如強迫銷售)是所有保險中介人(不論是經紀或代理人)都必須遵守的基本道德及法律標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例規定保險人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訂明情況下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這也是為何法律不強制代理人購買專業彌償保險的原因之一。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監管框架下,只有保險經紀被強制要求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以應對因專業疏忽而導致的索償;保險代理人則沒有這項法定強制要求。
重點: 保險經紀與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身分及責任對象有所不同,這直接影響了他們在專業彌償保險及轉承責任方面的法律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保險業務的實際運作中,保險人有時會對不同的投保人給予不同的對待(例如根據性別釐定不同的人壽保險保費)。若要使這種做法不觸犯相關的歧視條例,必須符合「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及「有關待遇屬合理」這兩項條件。根據相關法例,上述豁免規定適用於下列哪些條例?
I. 《性別歧視條例》
II. 《殘疾歧視條例》
III.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IV. 《種族歧視條例》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的平等機會法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均包含特定條文,允許保險人在釐定保費或條款時,若能證明有關待遇是基於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或其他數據,且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屬合理,則不視為違法歧視。
錯誤: 包含第 IV 項(《種族歧視條例》)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該條例並不包含與前三條條例相同的精算數據豁免條文,在保險實務中,種族通常不能作為區分風險的合法依據。僅選擇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同樣享有此項豁免。聲稱「以上皆是」的選項錯誤地將種族歧視條例納入了豁免範圍。
重點: 保險業雖須遵守反歧視法,但在性別、殘疾及家庭崗位方面,若有合理的精算數據支持,法律允許進行「公平」的風險區分。.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的平等機會法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均包含特定條文,允許保險人在釐定保費或條款時,若能證明有關待遇是基於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或其他數據,且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屬合理,則不視為違法歧視。
錯誤: 包含第 IV 項(《種族歧視條例》)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該條例並不包含與前三條條例相同的精算數據豁免條文,在保險實務中,種族通常不能作為區分風險的合法依據。僅選擇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同樣享有此項豁免。聲稱「以上皆是」的選項錯誤地將種族歧視條例納入了豁免範圍。
重點: 保險業雖須遵守反歧視法,但在性別、殘疾及家庭崗位方面,若有合理的精算數據支持,法律允許進行「公平」的風險區分。.
在人壽保險的營運過程中,理賠部門在處理索償申請時,必須審慎評估多項可能影響給付結果的因素。下列哪些項目屬於理賠審核中常見的考慮因素?
I. 受益人的法定權利或身份是否存在爭議
II. 保單持有人是否尚有未清償的保單貸款及利息
III. 保單是否已涉及轉讓(Assignment)予第三方的法律安排
IV. 對受保人死亡的真實性或其身份確認存有疑問
正確: 以上皆是。在處理人壽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必須確保賠款支付給正確的法定權利人。這包括核實受益人的身份、確認受保人死亡事實的真實性、處理保單轉讓(Assignment)所帶來的法律權利變更,以及從賠款中扣除任何尚未清償的保單貸款及利息。
錯誤: 僅選擇部分項目的選項是不完整的。例如,忽略保單貸款會導致給付金額計算錯誤;忽略轉讓安排或受益人爭議則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將賠款支付給錯誤的對象,從而引發法律訴訟;而核實死亡事實則是理賠程序中最基本的先決條件。
重點: 理賠程序是一個涉及身份核實、債務抵銷及法律權利確認的綜合評估過程,旨在確保保險金準確且合法地發放給有權受領的人士。.
正確: 以上皆是。在處理人壽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必須確保賠款支付給正確的法定權利人。這包括核實受益人的身份、確認受保人死亡事實的真實性、處理保單轉讓(Assignment)所帶來的法律權利變更,以及從賠款中扣除任何尚未清償的保單貸款及利息。
錯誤: 僅選擇部分項目的選項是不完整的。例如,忽略保單貸款會導致給付金額計算錯誤;忽略轉讓安排或受益人爭議則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將賠款支付給錯誤的對象,從而引發法律訴訟;而核實死亡事實則是理賠程序中最基本的先決條件。
重點: 理賠程序是一個涉及身份核實、債務抵銷及法律權利確認的綜合評估過程,旨在確保保險金準確且合法地發放給有權受領的人士。.
在香港,若一家公司擬申請成為獲授權保險經紀,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指引,其獲提名的行政總裁在個人資格方面必須符合下列哪項最低限度規定?
正確: 該行政總裁必須被視為適當人選,且年滿二十一歲及具備至少中五或同等學歷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保險經紀或其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在年齡上達到二十一歲,並在教育水平上達到中五程度。
錯誤: 關於主要股東及十年理賠經驗的說法錯誤,因為法規並無要求行政總裁必須持有公司股份,且最低限度規定並未將特定年數的理賠經驗列為唯一的法定資歷標準。關於年滿十八歲及持有大學學位的說法不正確,因為法定最低年齡門檻為二十一歲,而最低學歷要求為中五而非大學學位。關於必須獲准從事投資相連業務及完成二十小時培訓的說法錯誤,這混淆了針對「在職從業員」的過渡性安排與行政總裁的一般法定最低資格要求。
重點: 保險經紀的行政總裁必須符合保險業監管局訂明的「適當人選」準則,其中包括年齡、學歷及專業經驗等方面的最低限度規定。.
正確: 該行政總裁必須被視為適當人選,且年滿二十一歲及具備至少中五或同等學歷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保險經紀或其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在年齡上達到二十一歲,並在教育水平上達到中五程度。
錯誤: 關於主要股東及十年理賠經驗的說法錯誤,因為法規並無要求行政總裁必須持有公司股份,且最低限度規定並未將特定年數的理賠經驗列為唯一的法定資歷標準。關於年滿十八歲及持有大學學位的說法不正確,因為法定最低年齡門檻為二十一歲,而最低學歷要求為中五而非大學學位。關於必須獲准從事投資相連業務及完成二十小時培訓的說法錯誤,這混淆了針對「在職從業員」的過渡性安排與行政總裁的一般法定最低資格要求。
重點: 保險經紀的行政總裁必須符合保險業監管局訂明的「適當人選」準則,其中包括年齡、學歷及專業經驗等方面的最低限度規定。.
某保險代理在日常業務中涉及處理客戶個人資料及評估投保申請。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平等機會相關法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郵寄載有客戶敏感資料的文件時,應確保身份證號碼等資訊不會透過信封窗口顯露。
II. 保險代理在轉職至另一家保險公司時,可複印前僱主的客戶保單紀錄以聯繫客戶推廣新產品。
III. 若有合理的精算數據支持,保險公司向女性徵收與男性不同的人壽保險保費並不違反相關歧視條例。
IV. 《種族歧視條例》與《殘疾歧視條例》均設有相同條文,容許保險業在有精算數據支持下進行「公平歧視」。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機構及從業員在傳送敏感資料(如身份證號碼)時必須採取保安措施,確保資料不會透過信封窗口顯露。陳述 III 正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如果保險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而給予的,則對不同性別採取不同保費率不視為違法。
錯誤: 陳述 II 錯誤,保險從業員轉職時不得從前僱主處複印客戶資料,且將該資料用於促銷新機構的產品違反了資料收集的原有目的,屬於不公平收集及改變用途。陳述 IV 錯誤,雖然《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包含精算數據相關的豁免條文,但《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含該項針對保險實務的特定條文。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確保客戶個人資料的保安,並理解反歧視法例中關於精算數據支持的「公平歧視」僅適用於特定的歧視條例,而不包括種族歧視。.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機構及從業員在傳送敏感資料(如身份證號碼)時必須採取保安措施,確保資料不會透過信封窗口顯露。陳述 III 正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如果保險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而給予的,則對不同性別採取不同保費率不視為違法。
錯誤: 陳述 II 錯誤,保險從業員轉職時不得從前僱主處複印客戶資料,且將該資料用於促銷新機構的產品違反了資料收集的原有目的,屬於不公平收集及改變用途。陳述 IV 錯誤,雖然《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包含精算數據相關的豁免條文,但《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含該項針對保險實務的特定條文。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確保客戶個人資料的保安,並理解反歧視法例中關於精算數據支持的「公平歧視」僅適用於特定的歧視條例,而不包括種族歧視。.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一名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的保險代理,在履行其職務及維持登記身份時,必須遵守相關的監管要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
II. 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持續專業培訓要求,委員會將會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 6 個月
III. 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將會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IV. 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若未能在旅遊保險收據上編印或親繕其姓名及登記號碼,委員會可認定其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指引,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的人士,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陳述 III 正確,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涉及虛假聲明,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且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陳述 IV 正確,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登記人士必須在收據上編印或親繕其姓名及登記號碼,否則可被認定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委員會指引 10》,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持續專業培訓要求,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應為 3 個月,而非 6 個月。
重點: 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須遵守特定的持續專業培訓時數及身份披露要求,違反相關規定會導致不同程度的撤銷登記處分。.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指引,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的人士,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陳述 III 正確,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涉及虛假聲明,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且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陳述 IV 正確,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登記人士必須在收據上編印或親繕其姓名及登記號碼,否則可被認定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委員會指引 10》,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持續專業培訓要求,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應為 3 個月,而非 6 個月。
重點: 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須遵守特定的持續專業培訓時數及身份披露要求,違反相關規定會導致不同程度的撤銷登記處分。.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人經常透過再保險(Reinsurance)來管理風險。關於再保險的運作及其影響,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再保險能提高保險人的「承保能力」,使其能接受更大額或更多種類的風險。
II. 再保險合約可訂明,當賠款超過預定數額時,再保險人須在原保險人賠付前先行支付,以維持流動性。
III. 為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保險人必須在保單中列明承擔該風險的再保險人名稱。
IV. 若再保險人因財政問題未能履行賠付義務,原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的賠償責任將按比例減少。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再保險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提高保險人的「承保能力」,使其能夠接受原本可能因風險過大而需要拒絕的業務。此外,再保險能提供財務穩健性,當發生大額索償時,保險人可根據合約要求再保險人先行賠付,以避免因變現投資資產而產生的成本或不便。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再保險純屬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商業協議,保單持有人無權知道,也沒有必要知道其保單是否已進行再保險。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的賠償責任是絕對的,不論再保險人的財政狀況如何,原保險人仍須根據合約負起全額賠償或給付責任。
重點: 再保險是保險人分散風險及強化財務能力的工具,其運作與保單持有人的直接權利無關,且不影響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再保險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提高保險人的「承保能力」,使其能夠接受原本可能因風險過大而需要拒絕的業務。此外,再保險能提供財務穩健性,當發生大額索償時,保險人可根據合約要求再保險人先行賠付,以避免因變現投資資產而產生的成本或不便。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再保險純屬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商業協議,保單持有人無權知道,也沒有必要知道其保單是否已進行再保險。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的賠償責任是絕對的,不論再保險人的財政狀況如何,原保險人仍須根據合約負起全額賠償或給付責任。
重點: 再保險是保險人分散風險及強化財務能力的工具,其運作與保單持有人的直接權利無關,且不影響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在保險公司的營運職能中,關於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在「核保」及「保單處理」方面的比較,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人壽保險的核保通常被視為一次性的過程,因為保險人一般不能單方面取消保單。
II. 一般保險的核保權限通常較人壽保險分散,因為保單在續保時可以重新檢討條款。
III. 在一般保險中,「目標風險」一詞通常被解釋為極為合意且應由中介人盡力爭取的業務。
IV. 人壽保單的準確性至關重要,部分原因是這類保單可被用作貸款抵押或轉讓予他人。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人壽保險的核保是一次性的過程,且由於保險人通常不能單方面取消保單,其核保權限往往高度集中。此外,人壽保單因具有可轉讓性及可作為貸款抵押的特性,其內容的準確性較一般保險更為關鍵。相比之下,一般保險因可在續保時重新檢討條款,核保權限可較為分散。
Incorrect: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人壽保單法律用途與準確性要求的正確描述。關於「只有 II 及 III」及「只有 III 及 IV」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陳述 III 混淆了「目標風險」的定義;在一般保險的典型看法中,「目標風險」通常指極高或不合意的風險(如化工廠),而非應優先爭取的合意業務。
Takeaway: 區分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在核保權限分配及保單法律效力上的差異,是理解保險公司營運職能的核心要點。.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人壽保險的核保是一次性的過程,且由於保險人通常不能單方面取消保單,其核保權限往往高度集中。此外,人壽保單因具有可轉讓性及可作為貸款抵押的特性,其內容的準確性較一般保險更為關鍵。相比之下,一般保險因可在續保時重新檢討條款,核保權限可較為分散。
Incorrect: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人壽保單法律用途與準確性要求的正確描述。關於「只有 II 及 III」及「只有 III 及 IV」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陳述 III 混淆了「目標風險」的定義;在一般保險的典型看法中,「目標風險」通常指極高或不合意的風險(如化工廠),而非應優先爭取的合意業務。
Takeaway: 區分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在核保權限分配及保單法律效力上的差異,是理解保險公司營運職能的核心要點。.
一家獲授權保險經紀公司正在檢視其年度合規責任。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最低限度規定,關於提交年度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財務報表必須真實而公平地反映該年度的財務狀況及盈虧情況。
II. 核數師報告須確認該保險經紀已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定最低要求。
III. 相關文件必須在財務期限完結後的六個月內呈交予保險業監管局。
IV. 認可保險經紀團體須向保險業監管局呈交報告,列明是否已收到每位會員的報表。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第73(1)條及相關最低限度規定,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提交能真實而公平反映財務狀況的經審計報表(陳述 I),且核數師報告必須確認經紀符合法定最低要求(陳述 II)。此外,提交期限明確規定為財務期限完結後的六個月內(陳述 III),而認可保險經紀團體亦有責任向保險業監管局匯報其會員的報表提交情況(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法定的六個月提交時限以及保險經紀團體對監管局的法定匯報義務。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財務報表必須「真實而公平」地反映財務狀況是條例規定的核心會計要求。只有 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核數師報告中對符合最低要求之確認是監管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重點: 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經審計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以確保其持續符合法定的最低限度規定。.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第73(1)條及相關最低限度規定,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提交能真實而公平反映財務狀況的經審計報表(陳述 I),且核數師報告必須確認經紀符合法定最低要求(陳述 II)。此外,提交期限明確規定為財務期限完結後的六個月內(陳述 III),而認可保險經紀團體亦有責任向保險業監管局匯報其會員的報表提交情況(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法定的六個月提交時限以及保險經紀團體對監管局的法定匯報義務。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財務報表必須「真實而公平」地反映財務狀況是條例規定的核心會計要求。只有 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核數師報告中對符合最低要求之確認是監管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重點: 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經審計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以確保其持續符合法定的最低限度規定。.
一名保險經紀在為客戶辦理大額壽險保單時,發現客戶要求透過多個互不相關的海外空殼公司賬戶匯入保費,並隨即申請保單貸款。針對洗錢的階段及香港相關法律規管,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透過複雜多層的金融交易將非法得益與其來源分開,以掩飾審計線索,這屬於「分層交易」階段。
II.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任何人若知悉或懷疑財產涉及販毒得益而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披露,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 3 個月。
III. 在披露懷疑洗錢交易方面,僱員若已根據僱主訂立的程序向適當人士報告所懷疑的事項,即視為已履行其法定責任。
IV. 「整合」階段的主要特徵是以實物方式處置來自非法活動的現金收益,將其投入金融體系。
正確: 陳述 I 正確描述了「分層交易」階段,其核心在於透過複雜的交易鏈條來掩飾審計線索並隱藏資金的真實來源。陳述 II 準確反映了《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的規定,即對於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披露懷疑販毒得益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陳述 III 符合法例中的保障條文,即僱員只要按照公司既定的合規程序向內部適當人士(如洗錢報告主任)作出報告,即被視為已履行其法定的披露責任。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以實物方式處置非法活動的現金收益(如將現金存入銀行)屬於洗錢的「存放」階段,而非「整合」階段。整合階段是指將已經過分層處理的資金重新投入合法經濟體系,使其看起來像是來自合法的商業活動。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識別洗錢的三個階段(存放、分層交易、整合),並理解在香港相關法例下,及時披露懷疑個案是法定的責任,而遵循內部報告程序是履行該責任的有效途徑。.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描述了「分層交易」階段,其核心在於透過複雜的交易鏈條來掩飾審計線索並隱藏資金的真實來源。陳述 II 準確反映了《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的規定,即對於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披露懷疑販毒得益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陳述 III 符合法例中的保障條文,即僱員只要按照公司既定的合規程序向內部適當人士(如洗錢報告主任)作出報告,即被視為已履行其法定的披露責任。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以實物方式處置非法活動的現金收益(如將現金存入銀行)屬於洗錢的「存放」階段,而非「整合」階段。整合階段是指將已經過分層處理的資金重新投入合法經濟體系,使其看起來像是來自合法的商業活動。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識別洗錢的三個階段(存放、分層交易、整合),並理解在香港相關法例下,及時披露懷疑個案是法定的責任,而遵循內部報告程序是履行該責任的有效途徑。.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代理關係 (Agency) 的產生及代理人權限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追認 (Ratification) 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
II. 必要權限 (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行使,通常要求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
III. 代理關係的成立必須以存在具法律約束力的代理合約為前提。
IV. 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是指委託人向代理人明示授予的特定權力。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追認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行使時未獲授權的行動,使其有效地產生追溯性的授權。陳述 II 正確,因為必要權限的產生條件包括財產或權益受迫切危害,且在危急情況下不存在向委託人通報的機會。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不一定需要合約基礎,例如在沒有代理合約的情況下(如家事安排),代理關係也可以存在。陳述 IV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表明同意而產生的,而非對代理人的授權,這涉及的是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
重點: 代理關係的產生途徑多樣,理解實際權限、表面權限及必要權限的區別,對於判定委託人在法律上是否受代理人行為約束至關重要。.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追認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行使時未獲授權的行動,使其有效地產生追溯性的授權。陳述 II 正確,因為必要權限的產生條件包括財產或權益受迫切危害,且在危急情況下不存在向委託人通報的機會。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不一定需要合約基礎,例如在沒有代理合約的情況下(如家事安排),代理關係也可以存在。陳述 IV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表明同意而產生的,而非對代理人的授權,這涉及的是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
重點: 代理關係的產生途徑多樣,理解實際權限、表面權限及必要權限的區別,對於判定委託人在法律上是否受代理人行為約束至關重要。.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某保險公司的客戶陳先生對其保單理賠結果感到不滿,並向該保險公司提出正式投訴。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下列哪些關於該保險公司處理投訴程序的描述是正確的?
I. 負責調查該投訴的人員不應是直接涉及該投訴事項的僱員。
II. 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的 30 天內向陳先生發出最終回應,或解釋未能作出回應的原因。
III. 為了彌補行政開支,保險人可向陳先生收取提供處理投訴程序文件的合理費用。
IV. 為了確保紀錄準確,保險人應要求陳先生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投訴,否則不予受理。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為了確保處理過程的公正性,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I 是正確的,指引建議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的 30 天內向投訴人提供最終回應,若未能如期回應,則須說明原因及預計日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必須免費向顧客提供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不得收取行政費用。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明確指出應容許顧客以合理方式(包括口頭方式)提出投訴,而非僅限於書面形式。
重點: 保險公司在處理客戶投訴時,必須維持程序的透明度、獨立性及效率,確保客戶能輕易接觸投訴機制且無需支付相關資訊費用。.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為了確保處理過程的公正性,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I 是正確的,指引建議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的 30 天內向投訴人提供最終回應,若未能如期回應,則須說明原因及預計日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必須免費向顧客提供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不得收取行政費用。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明確指出應容許顧客以合理方式(包括口頭方式)提出投訴,而非僅限於書面形式。
重點: 保險公司在處理客戶投訴時,必須維持程序的透明度、獨立性及效率,確保客戶能輕易接觸投訴機制且無需支付相關資訊費用。.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中有關保險中介人的規管架構,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法律禁止任何個人或法團在香港同時作為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
II. 若某保險代理人的僱員有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該僱員僅在不為另一保險代理人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方可擔任該另一代理人的董事。
III. 為了業務彈性,法例容許保險經紀的東主或合夥人同時擔任另一保險代理人的東主或僱員。
IV. 違反身分規定屬嚴重刑事罪行,例如並無獲授權卻訛稱為保險經紀,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保險業條例》中「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規定,即禁止任何人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陳述 II 符合條例中關於保險代理人僱員兼任另一公司職位的限制,即若涉及提供保險意見,則只能在不為另一公司提供意見的情況下擔任董事。陳述 IV 準確引用了條例中關於無牌訛稱為保險經紀的最高刑事罰則,即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錯誤: 關於保險經紀東主可以同時擔任保險代理人合夥人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禁止保險經紀的東主或合夥人擔任任何保險代理人的東主、僱員或合夥人,以防止角色衝突。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此外,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的選項未能全面涵蓋所有正確的法律規定。
重點: 《保險業條例》嚴格規管保險中介人的身分與職責,禁止利益衝突的角色重疊(如同時擔任代理人與經紀),並對違規行為設有嚴厲的刑事處分。.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保險業條例》中「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規定,即禁止任何人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陳述 II 符合條例中關於保險代理人僱員兼任另一公司職位的限制,即若涉及提供保險意見,則只能在不為另一公司提供意見的情況下擔任董事。陳述 IV 準確引用了條例中關於無牌訛稱為保險經紀的最高刑事罰則,即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錯誤: 關於保險經紀東主可以同時擔任保險代理人合夥人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禁止保險經紀的東主或合夥人擔任任何保險代理人的東主、僱員或合夥人,以防止角色衝突。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此外,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的選項未能全面涵蓋所有正確的法律規定。
重點: 《保險業條例》嚴格規管保險中介人的身分與職責,禁止利益衝突的角色重疊(如同時擔任代理人與經紀),並對違規行為設有嚴厲的刑事處分。.
某保險公司的營運經理正在檢討公司內部關於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的行政處理及核保實務。根據相關的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中,提出索償時通常必須出示保單文件的正本。
II. 一般保險的核保權限通常較人壽保險分散,因為其核保錯誤並非永久性,可在續保時修正。
III. 由於人壽保單可轉讓或用作貸款抵押,因此在製備文件時對事實準確性的要求極高。
IV. 在一般保險的語境下,「目標風險」(Target risks) 一詞通常是指保險人最希望爭取的低風險業務。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壽保險具有不可撤銷的特性,保險金要求必須出示保單文件正本。陳述 II 正確,一般保險的核保錯誤並非永久性,可在續保時檢討,因此核保權限通常比人壽保險更為分散。陳述 III 正確,由於人壽保單具備轉讓及抵押功能,承讓人需倚賴保單的準確性,故其製備過程對事實準確性的要求極高。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一般保險的術語中,「目標風險」(Target risks) 通常是指極不合意、巨大或極高的風險(例如化工廠),而非指保險人最希望爭取的低風險業務。在人壽保險中,該詞才被解釋為極為合意的業務類型。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在核保權限、保單法律地位及專業術語(如目標風險)定義上的顯著差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壽保險具有不可撤銷的特性,保險金要求必須出示保單文件正本。陳述 II 正確,一般保險的核保錯誤並非永久性,可在續保時檢討,因此核保權限通常比人壽保險更為分散。陳述 III 正確,由於人壽保單具備轉讓及抵押功能,承讓人需倚賴保單的準確性,故其製備過程對事實準確性的要求極高。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一般保險的術語中,「目標風險」(Target risks) 通常是指極不合意、巨大或極高的風險(例如化工廠),而非指保險人最希望爭取的低風險業務。在人壽保險中,該詞才被解釋為極為合意的業務類型。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在核保權限、保單法律地位及專業術語(如目標風險)定義上的顯著差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根據《保險業條例》,關於在香港經營一般業務的「專業再保險人」(Professional Reinsurers),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他們獲豁免遵守在香港維持資產以承擔其香港負債的規定。
II. 他們獲豁免向保險業監管局呈交年度財務報表。
III. 他們在呈交一般業務報表時,無須呈交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IV. 他們必須就其經營的汽車保險業務,按指明標準進行精算檢討並提交報告。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業條例》,專業再保險人(Professional Reinsurers)獲豁免在香港維持資產以承擔負債的規定,且在呈交一般業務報表時無須附上資產負債表。此外,根據相關精算檢討指引,專業再保險人與直接保險人一樣,必須就其經營的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等法定業務提交精算檢討報告及證書。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條例》規定「所有」保險人(包括專業再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都必須每年向保險業監管局呈交其財務報表,並無豁免。其餘選項如「只有 I 及 III」或「以上皆是」均未能準確涵蓋專業再保險人在法定業務精算檢討方面的責任,或錯誤地包含了不適用的豁免項目。
重點: 專業再保險人在香港享有特定的監管豁免(如資產維持及資產負債表呈交),但在基本財務匯報及涉及公眾利益的法定業務(如汽車保險)精算審核方面,仍須遵守嚴格的監管要求。.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業條例》,專業再保險人(Professional Reinsurers)獲豁免在香港維持資產以承擔負債的規定,且在呈交一般業務報表時無須附上資產負債表。此外,根據相關精算檢討指引,專業再保險人與直接保險人一樣,必須就其經營的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等法定業務提交精算檢討報告及證書。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條例》規定「所有」保險人(包括專業再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都必須每年向保險業監管局呈交其財務報表,並無豁免。其餘選項如「只有 I 及 III」或「以上皆是」均未能準確涵蓋專業再保險人在法定業務精算檢討方面的責任,或錯誤地包含了不適用的豁免項目。
重點: 專業再保險人在香港享有特定的監管豁免(如資產維持及資產負債表呈交),但在基本財務匯報及涉及公眾利益的法定業務(如汽車保險)精算審核方面,仍須遵守嚴格的監管要求。.
在香港保險監管框架下,某金融服務公司擬申請成為獲授權保險經紀。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指引,下列關於保險經紀的定義及最低限度規定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在法律上被定義為保險人的代理人,主要職責是代表保險公司洽談保險合約。
II. 申請授權為保險經紀的實體,其法律形式可以是獨資經營、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
III. 保險經紀必須遵守法定的最低限度規定,其中包括維持規定的股本及淨資產,以及備存獨立的客戶賬戶。
IV. 獲授權保險經紀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是適當人選,且須年滿 21 歲及具備中五或以上學歷。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指引,保險經紀的授權申請人可以採取獨資經營、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的形式。陳述 III 正確,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明確要求保險經紀必須維持足夠的股本及淨資產,並須備存獨立的客戶賬戶以將客戶資金與公司資金分開。陳述 IV 正確,獲授權保險經紀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符合最低資歷要求,包括年滿 21 歲及具備中五或同等學歷。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經紀在法律定義上是作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險人的代理人;代表保險人經營業務的是保險代理人。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代表客戶利益,並在財務實力、專業賠償保障、客戶資產隔離以及管理層資歷方面持續符合保險業監管局規定的最低限度要求。.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指引,保險經紀的授權申請人可以採取獨資經營、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的形式。陳述 III 正確,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明確要求保險經紀必須維持足夠的股本及淨資產,並須備存獨立的客戶賬戶以將客戶資金與公司資金分開。陳述 IV 正確,獲授權保險經紀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符合最低資歷要求,包括年滿 21 歲及具備中五或同等學歷。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經紀在法律定義上是作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險人的代理人;代表保險人經營業務的是保險代理人。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代表客戶利益,並在財務實力、專業賠償保障、客戶資產隔離以及管理層資歷方面持續符合保險業監管局規定的最低限度要求。.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保險經紀公司正準備其年度合規審查。根據相關監管指引及《保險業條例》,關於該公司及其人員的法定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必須在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六個月內,向保險業監管局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
II. 核數師報告必須說明該經紀公司在有關期間內,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法定的最低限度規定。
III. 適當人選的衡量準則不僅適用於保險經紀本人,亦適用於其控權人、董事及行政總裁。
IV. 業務代表必須符合特定的學歷要求,並須按照保險業監管局規定的方式完成持續專業培訓。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選項。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最低限度規定,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在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六個月內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陳述 I);核數師報告必須確認經紀公司已符合有關股本、淨資產、客戶款項及專業責任保險等最低要求(陳述 II);適當人選的衡量準則不僅適用於經紀本人,亦延伸至其控權人、董事及行政總裁(陳述 III);業務代表則必須滿足年齡、學歷、考試及持續專業培訓(CPD)等法定登記要求(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業務代表必須遵守持續專業培訓(CPD)規定的法定要求,這是維持其執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錯誤,因為它漏掉了保險經紀必須在六個月內提交財務報表這一核心的時限性合規義務。「只有 I、III 及 IV」的說法不正確,因為核數師對最低限度規定的合規確認是年度申報中不可或缺的法定部分。
重點: 保險經紀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代表均須持續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並須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經審計的財務文件,以證明其營運持續符合法定的最低限度要求。.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選項。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最低限度規定,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在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六個月內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陳述 I);核數師報告必須確認經紀公司已符合有關股本、淨資產、客戶款項及專業責任保險等最低要求(陳述 II);適當人選的衡量準則不僅適用於經紀本人,亦延伸至其控權人、董事及行政總裁(陳述 III);業務代表則必須滿足年齡、學歷、考試及持續專業培訓(CPD)等法定登記要求(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業務代表必須遵守持續專業培訓(CPD)規定的法定要求,這是維持其執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錯誤,因為它漏掉了保險經紀必須在六個月內提交財務報表這一核心的時限性合規義務。「只有 I、III 及 IV」的說法不正確,因為核數師對最低限度規定的合規確認是年度申報中不可或缺的法定部分。
重點: 保險經紀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代表均須持續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並須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經審計的財務文件,以證明其營運持續符合法定的最低限度要求。.
陳先生是一名新入職的保險代理,在處理客戶投保申請及日常業務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若在其商務名片上印有職銜,則必須同時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I. 為了提供更全面的理財服務,陳先生可將客戶的個人資料披露予其他保險經紀公司,而無需事先取得其委任保險公司的同意。
III. 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陳先生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
IV. 若陳先生通過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就有關試卷獲取的資格將不再獲承認。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I 正確,因為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登記人士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陳述 IV 正確,根據規定,通過任何相關試卷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工作者,其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登記人士對準保單持有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必須絕對保密,除了安排有關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委任保險代理外,不得對任何人披露該等資料,且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嚴格遵守登記及操守要求,包括身份披露、費用透明度、資料保密以及維持考試資格的有效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I 正確,因為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登記人士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陳述 IV 正確,根據規定,通過任何相關試卷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工作者,其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登記人士對準保單持有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必須絕對保密,除了安排有關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委任保險代理外,不得對任何人披露該等資料,且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嚴格遵守登記及操守要求,包括身份披露、費用透明度、資料保密以及維持考試資格的有效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保險業務中,關於保險合約或保單收益的「轉讓」(Assignment),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轉讓保險合約時,轉讓人和承讓人雙方均須於轉讓那一刻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時,承讓人必須證明其對受保標的具有可保權益。
III. 在實務操作中,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通常可以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予以轉讓。
IV. 保險合約的轉讓僅轉移合約中的權益,而不會自動將轉讓人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法律要求,在進行保險合約的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雙方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該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無效。陳述 III 正確,雖然大多數非水險保單轉讓需經保險人同意,但在實務上,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是可以不經保險人同意而進行轉讓的。陳述 IV 正確,轉讓通常僅涉及權益的轉移,除非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通常透過更換合約當事人的方式),否則轉讓人在合約下的責任不會轉移給承讓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與轉讓保險合約不同,承讓人並不需要享有可保權益,這種轉讓甚至可以作為對承讓人的饋贈。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至關重要,兩者在可保權益的要求、保險人同意的必要性以及法律效果上均有明顯區別。.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法律要求,在進行保險合約的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雙方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該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無效。陳述 III 正確,雖然大多數非水險保單轉讓需經保險人同意,但在實務上,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是可以不經保險人同意而進行轉讓的。陳述 IV 正確,轉讓通常僅涉及權益的轉移,除非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通常透過更換合約當事人的方式),否則轉讓人在合約下的責任不會轉移給承讓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與轉讓保險合約不同,承讓人並不需要享有可保權益,這種轉讓甚至可以作為對承讓人的饋贈。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至關重要,兩者在可保權益的要求、保險人同意的必要性以及法律效果上均有明顯區別。.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以出任或繼續出任為登記人士時,通常會考慮下列哪些因素?
I. 該人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判犯刑事罪行,以致可能並不適合出任為登記人士
II. 該人是否已年滿 21 歲,並具備中五課程或同等學歷
III. 該人是否曾經被其所屬或曾經所屬的專業團體、行業或業界裁定行為失當
IV. 該人是否為香港永久居民,或其工作簽證條款不限制其出任保險代理、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在評核時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曾在香港或海外被判犯刑事罪行,這直接影響其誠信評估。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申請人是否曾被其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是衡量其專業操守的重要指標。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最低資格要求,申請人必須是香港永久居民,或持有不限制其從事保險代理工作的有效工作簽證。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中的最低資格要求,申請人必須年滿 18 歲,而非 21 歲。雖然中五學歷要求是正確的,但年齡要求的錯誤導致整個陳述不成立。
重點: 評核保險中介人的「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方面的評估,涵蓋了個人的誠信(如刑事紀錄)、專業操守(如專業團體裁決)以及法定的最低資格(如年齡、學歷及居留權)。.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在評核時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曾在香港或海外被判犯刑事罪行,這直接影響其誠信評估。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申請人是否曾被其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是衡量其專業操守的重要指標。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最低資格要求,申請人必須是香港永久居民,或持有不限制其從事保險代理工作的有效工作簽證。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中的最低資格要求,申請人必須年滿 18 歲,而非 21 歲。雖然中五學歷要求是正確的,但年齡要求的錯誤導致整個陳述不成立。
重點: 評核保險中介人的「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方面的評估,涵蓋了個人的誠信(如刑事紀錄)、專業操守(如專業團體裁決)以及法定的最低資格(如年齡、學歷及居留權)。.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保險法律原則下,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的構成。下列哪些是使一份簡單合約在法律上有效且可強制執行的必要元素?
I. 協議(包括要約及承約)
II. 代價(例如投保人支付的保費)
III. 訂約各方均具備法律行為能力
IV. 必須以蓋章契約(Contract under Seal)的形式訂立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合約的成立必須建立在雙方協議的基礎上,這通常涉及一方提出要約(Offer)及另一方接受承約(Acceptance)。陳述 II 正確,代價(Consideration)是簡單合約的必要元素,在保險合約中,投保人支付或承諾支付保費即為代價。陳述 III 正確,訂約雙方必須具備法律認可的行為能力(Capacity),例如達到法定年齡及精神健全,合約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的定義是指除了蓋章契約(Contract under Seal)以外的合約。簡單合約可以是書面、口頭或透過行為構成,並不要求必須以蓋章形式訂立。
重點: 構成有效簡單合約的五項核心要素包括:協議(要約與承約)、代價、訂約行為能力、法律意圖及合法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合約的成立必須建立在雙方協議的基礎上,這通常涉及一方提出要約(Offer)及另一方接受承約(Acceptance)。陳述 II 正確,代價(Consideration)是簡單合約的必要元素,在保險合約中,投保人支付或承諾支付保費即為代價。陳述 III 正確,訂約雙方必須具備法律認可的行為能力(Capacity),例如達到法定年齡及精神健全,合約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的定義是指除了蓋章契約(Contract under Seal)以外的合約。簡單合約可以是書面、口頭或透過行為構成,並不要求必須以蓋章形式訂立。
重點: 構成有效簡單合約的五項核心要素包括:協議(要約與承約)、代價、訂約行為能力、法律意圖及合法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保險人行使代位權(Subrogation)的法律原則與實務處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代位權僅在保險人給予彌償後才產生,但非水險保單通常包含允許在彌償前行使代位權的條文。
II. 在處理包含免賠額(Deductible)的追討收益時,若追回的金額少於或等於保險人已賠付的金額,該款項通常全數歸保險人所有。
III.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對造成僱員受傷的第三者所擁有的代位權,必須移交給已為其支付補償金的保險人。
IV. 在所有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保險人從第三者追回的金額上限,均嚴格限制在其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彌償金額之內。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代位權必須在保險人實際作出彌償後才能行使,但為了實務方便,非水險保單通常會加入條文,允許保險人在賠付前即可行使此權利。陳述 II 正確,根據教材 3.6.4(b)(iii)(1) 關於免賠額的規定,若追討所得的金額未超過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額,該款項全數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享有優先受償權。陳述 III 正確,這反映了《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要求,即僱主須將對第三者的代位權移交給已代其支付補償金的保險人。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涉及「委付」(Abandonment)的情況下,保險人在支付全損賠償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及相關權利,若隨後行使代位權所得的收益超過其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保留該利潤,即具有「從中牟利」的權利,這與一般彌償情況下的代位權限制不同。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其行使方式受普通法、保單條文及特定法規(如僱員補償條例)的規範,且在委付情況下保險人可享有超額收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代位權必須在保險人實際作出彌償後才能行使,但為了實務方便,非水險保單通常會加入條文,允許保險人在賠付前即可行使此權利。陳述 II 正確,根據教材 3.6.4(b)(iii)(1) 關於免賠額的規定,若追討所得的金額未超過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額,該款項全數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享有優先受償權。陳述 III 正確,這反映了《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要求,即僱主須將對第三者的代位權移交給已代其支付補償金的保險人。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涉及「委付」(Abandonment)的情況下,保險人在支付全損賠償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及相關權利,若隨後行使代位權所得的收益超過其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保留該利潤,即具有「從中牟利」的權利,這與一般彌償情況下的代位權限制不同。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其行使方式受普通法、保單條文及特定法規(如僱員補償條例)的規範,且在委付情況下保險人可享有超額收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陳先生最近與其保險公司就一宗個人住院保險的索償金額產生爭議,他打算將個案提交予保險索償投訴局處理。關於該局及其投訴委員會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局的成員包括所有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保險人。
II. 投訴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任命。
III. 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涵蓋商業保險合約中關於保費調整的投訴。
IV. 若投訴委員會最終裁定保險公司勝訴,保單持有人須支付相關的聆訊行政費。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成員資格確實涵蓋了所有在香港從事個人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的法定結構包括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其中兩名委員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 (HKFI) 任命的。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的主要職能是處理「個人」保險合約的索償糾紛,並不處理商業保險或保費釐定的爭議。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該投訴機制對保單持有人是完全免費的,無論最終裁決結果如何,保單持有人均無需支付費用。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一個專業、獨立且免費的平台,用以解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索償爭議,從而加強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信心。.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成員資格確實涵蓋了所有在香港從事個人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的法定結構包括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其中兩名委員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 (HKFI) 任命的。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的主要職能是處理「個人」保險合約的索償糾紛,並不處理商業保險或保費釐定的爭議。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該投訴機制對保單持有人是完全免費的,無論最終裁決結果如何,保單持有人均無需支付費用。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一個專業、獨立且免費的平台,用以解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索償爭議,從而加強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信心。.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一家位於葵涌的物流公司為了加強其倉庫的風險管理,決定實施兩項新措施:第一,在倉庫內安裝先進的自動灑水系統;第二,強制所有操作起重機的員工必須定期參與工業安全操作培訓。根據風險管理的工具分類,這兩項措施分別最準確地描述為:
正確: 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損失降低」,而員工安全培訓屬於「損失防範」是正確的。在風險管理中,「損失防範」旨在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或機率,例如透過培訓減少人為失誤;而「損失降低」則旨在降低已發生事故的嚴重性,例如灑水系統在火災發生後能即時運作以減少財物損失。
錯誤: 認為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損失防範」而培訓屬於「損失降低」的選項是錯誤的,這混淆了降低發生率與降低嚴重性這兩個不同的概念。關於「風險避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風險避免是指完全放棄某項活動(例如放棄經營倉庫)以徹底消除風險,而非在繼續經營的同時採取安全措施。關於「風險融資」的說法也是錯誤的,風險融資是指為剩餘風險提供財務安排(如保險或自保基金),而安裝設備和培訓屬於實質的損失控制手段。
重點: 風險管理中的損失控制分為兩類:損失防範側重於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而損失降低則側重於在事故發生後減輕其造成的負面影響程度。.
正確: 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損失降低」,而員工安全培訓屬於「損失防範」是正確的。在風險管理中,「損失防範」旨在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或機率,例如透過培訓減少人為失誤;而「損失降低」則旨在降低已發生事故的嚴重性,例如灑水系統在火災發生後能即時運作以減少財物損失。
錯誤: 認為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損失防範」而培訓屬於「損失降低」的選項是錯誤的,這混淆了降低發生率與降低嚴重性這兩個不同的概念。關於「風險避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風險避免是指完全放棄某項活動(例如放棄經營倉庫)以徹底消除風險,而非在繼續經營的同時採取安全措施。關於「風險融資」的說法也是錯誤的,風險融資是指為剩餘風險提供財務安排(如保險或自保基金),而安裝設備和培訓屬於實質的損失控制手段。
重點: 風險管理中的損失控制分為兩類:損失防範側重於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而損失降低則側重於在事故發生後減輕其造成的負面影響程度。.
根據《保險原理與實務》,保險人在處理重複保險的索償時,若要行使「分擔」(Contribution) 的權利,必須滿足特定的適用條件。下列哪些描述屬於這些必要要素?
I. 每張保單都必須承保受影響的權益 (Interest)
II. 每張保單都必須承保引致損失的危險 (Peril)
III. 每張保單都必須承保受影響的保險標的 (Subject Matter)
IV. 每張保單都必須對該損失負上賠償責任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分擔 (Contribution) 的衡平法則,要行使分擔權利必須同時滿足多項要素,包括每張保單都必須承保受影響的權益 (Interest)、引致損失的危險 (Peril)、受影響的保險標的 (Subject Matter),且每張保單都必須對該損失負上賠償責任(即不受除外責任條款影響)。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的描述不完整,因為若其中一份保單因除外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則不符合分擔的適用條件。只有 II、III 及 IV 的描述忽略了權益 (Interest) 的一致性,若權益不同(例如業主與租客分別投保),則不構成重複保險。只有 I 及 IV 的描述未能涵蓋危險與標的必須一致的要求,這是判定多份保單是否承保相同損失的基礎。
重點: 分擔原則被視為彌償原則的引伸,其適用前提是多份保單在保障範圍、受保利益及法律責任上均存在實質重疊。.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分擔 (Contribution) 的衡平法則,要行使分擔權利必須同時滿足多項要素,包括每張保單都必須承保受影響的權益 (Interest)、引致損失的危險 (Peril)、受影響的保險標的 (Subject Matter),且每張保單都必須對該損失負上賠償責任(即不受除外責任條款影響)。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的描述不完整,因為若其中一份保單因除外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則不符合分擔的適用條件。只有 II、III 及 IV 的描述忽略了權益 (Interest) 的一致性,若權益不同(例如業主與租客分別投保),則不構成重複保險。只有 I 及 IV 的描述未能涵蓋危險與標的必須一致的要求,這是判定多份保單是否承保相同損失的基礎。
重點: 分擔原則被視為彌償原則的引伸,其適用前提是多份保單在保障範圍、受保利益及法律責任上均存在實質重疊。.
某保險代理因違反《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而被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裁定撤銷登記。該代理隨後考慮提出上訴。根據《守則》中有關紀律行動及上訴程序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作出的撤銷登記決定,在通知送達該保險代理當日立即生效
II. 上訴裁判處的成員由保聯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III. 若該代理在決定生效前申請擱置決定,則該決定須待委員會就該申請作出裁定後方可生效
IV. 上訴裁判處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來決定,或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守則》,上訴裁判處的成員由保聯(香港保險業聯會)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且其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陳述 III 正確,如果要求擱置決定的申請是在該決定生效前(即通知後的14天內)提出的,該決定必須等到委員會就該擱置申請作出裁定後才能生效。陳述 IV 正確,上訴裁判處在處理上訴時,擁有維持、改變、推翻原決定或以新決定取替原決定的權力。
錯誤: 陳述 I 錯誤,根據規定,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並非立即生效,而是必須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委員會通知該決定後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
重點: 了解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紀律處分的生效時間(14天預警期)以及上訴裁判處的組成與權力,是掌握香港保險中介人監管制度的重要環節。.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守則》,上訴裁判處的成員由保聯(香港保險業聯會)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且其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陳述 III 正確,如果要求擱置決定的申請是在該決定生效前(即通知後的14天內)提出的,該決定必須等到委員會就該擱置申請作出裁定後才能生效。陳述 IV 正確,上訴裁判處在處理上訴時,擁有維持、改變、推翻原決定或以新決定取替原決定的權力。
錯誤: 陳述 I 錯誤,根據規定,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並非立即生效,而是必須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委員會通知該決定後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
重點: 了解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紀律處分的生效時間(14天預警期)以及上訴裁判處的組成與權力,是掌握香港保險中介人監管制度的重要環節。.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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