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可能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核心,是某项可能损失的发生与结果仍有不确定性;它不等于已发生的损失,也不等于保单必然承保。答题时可先指出潜在损失是甚么,再说明其发生与否、时间或程度尚未确定。若损失已发生,该事件本身便不再只是潜在风险,但损失的最终程度仍可能未明。分析时要把「有没有损失可能」与「是否有保险保障」分开,因为后者还须看保单条款。
店铺有机会遭水浸,但是否发生及会否损坏货物尚未确定。这种尚未实现的损失可能,才是风险;店铺已经浸水则是已发生的事故。
卷1:保险原理及实务免费练习:原创试题、60 个温习概念、20 张记忆卡、详细考试范围思维导图及普通话概念课。
风险的核心,是某项可能损失的发生与结果仍有不确定性;它不等于已发生的损失,也不等于保单必然承保。答题时可先指出潜在损失是甚么,再说明其发生与否、时间或程度尚未确定。若损失已发生,该事件本身便不再只是潜在风险,但损失的最终程度仍可能未明。分析时要把「有没有损失可能」与「是否有保险保障」分开,因为后者还须看保单条款。
店铺有机会遭水浸,但是否发生及会否损坏货物尚未确定。这种尚未实现的损失可能,才是风险;店铺已经浸水则是已发生的事故。
按潜在损失的性质,可辨认财务、身体及情绪层面。财务损失是可用金钱衡量的损失,例如财物受损造成的修理费;身体损失涉及死亡或受伤;情绪损失则可包括悲伤或哀痛。题目若描述一宗事故,可有不止一种损失同时出现,例如受伤带来医疗开支,也带来身体影响。作答要先分清所问的是哪一种损失,不要把身体或情绪影响自动当成财务损失。
行人被车撞伤:身体受伤属身体层面;支付医疗费是财务层面;事故后的悲痛则属情绪层面,三者不应混为一谈。
商业保险主要处理可辨认的财务损失;与身体有关的风险亦可透过某些保险安排处理,例如人寿或个人意外保险,但给付未必是按实际损失逐元弥偿。单纯情绪上的悲伤或哀痛,不应只因其真实存在便推论为可由商业保险承保的财务损失。考题要分辨「损失类别」和「可否投保」:可保性仍受保险类别及保单条款影响,不代表任何财务或身体损失均自动获保障。
受伤可能带来医疗费,属财务损失;个人意外保险亦可涉及身体风险,但可能按保单约定给付,而非把悲痛折算成弥偿金额。
「风险」在保险语境不一定只指可能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可按上下文指正被考虑承保的人或财产,或指造成损失的危险。阅读题目时要看它谈的是承保对象,还是造成损失的原因;后者亦称危险。即使保单以「全险」方式描述财物保障,也不是毫无限制地保障所有事情:这类保障仍受明确列出的除外事项限制。作答须按保单用语及题目脉络辨认意思。
题目说保险人考虑接受一幢大厦作为风险,指的是承保对象;若说火灾是损失原因,则是在谈危险。全险仍须检查除外责任。
分类风险时,先辨认题目采用哪个分析角度。按潜在财务结果,可分纯风险与投机风险:前者结果是损失或没有改变,后者则有获利或损失的可能。按成因与后果范围,可分特定风险与基本风险:特定风险影响较局部的人或范围;基本风险的成因超出个人或小群体控制,后果可影响大量人士。商业保险多处理纯风险及特定风险;另两类通常不适合商业承保。
汽车意外风险可属纯风险,因其结果可能是损失或没有损失;广泛洪灾风险可属基本风险,因其成因超出个人控制,后果可能影响大量人士。
风险管理是本章核心范畴,但「风险管理」在不同语境有不同用法。就保险人而言,它可指改善已受保风险的损失情况;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语境,则常指控制投机风险;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范围可包括辨认、量化及处理各类风险。考试答题先看题目指定的语境,再使用相应意思;不要将所有风险管理都缩窄为购买保险,也不要自行补上未在本节材料交代的步骤或规则。
若题目问保险人运用的风险管理,应聚焦改善受保风险的损失情况;若谈金融服务中的用法,则要留意其对投机风险的控制含义。
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收取保费后转移约定的财务损失风险,并在受保事故发生时按保单提供财务补偿。这有助企业面对重大火灾或责任损失,也能在个人遇上不幸或有需要时提供资金。除此之外,保险亦有辅助效益,包括带来就业、支持金融服务业、透过调查及改善措施促进损失防范与减低、提供储蓄或投资安排,以及支持经济发展。作答时须区分直接补偿与较广泛的社会效益。
工厂投保火险后,保险可在受保火灾造成损失时按条款提供补偿;保险业的检查及改善建议亦可能有助降低日后损失。
本章以具法律执行力的协议理解合约。并非所有协议都属合约:例如一般社交约会,通常不表示任何一方取消后,另一方可据此提起法律行动。保险交易中,保单通常是保险合约的书面证据,而不是合约本身;因此保单文件意外毁损,不会单凭文件消失便令合约不存在。考题要分清协议是否意图及具备法律效力,并分辨合约与记录或证明合约的文件。
两人约好午膳,一方取消通常不是违约索偿问题;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安排则是商业合约,保单是其常见证据。
本节区分简单合约与契据。简单合约可以口头订立、以未加盖印形式书写,亦可由行为推断;其效力一般不以特别形式为条件。大部分保险合约属此类,虽然实务上通常有书面保单,某些类别亦依法须以保单作证。契据则是经签署及加盖印章的书面文书;交付不必是实际递交,具无条件受约束意图亦可。担保合约须以契据形式发出。辨认题目时,要看成立形式而非交易是否复杂。
买家拿起报纸并以行为表示购买,可由行为推断简单合约;若担保以签署、加盖印章并已交付的书面文书发出(交付亦可由无条件受约束的意图构成),则指契据。
检视简单合约时,逐项看有否要约、承约、代价、订约能力、合法性,以及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要约提出拟议条款,承约是接受要约;代价是交换承诺的法律要素,不必已实际支付,例如保险人的承诺提供保障可构成其代价。个人或公司亦须有相应订约能力,协议内容须合法,双方须意图产生法律后果。缺少要素可能令协议不存在或有缺陷,不能不加分析便一概说成同一法律结果。
投保人提出按指定保费购买保障,保险人接受,双方有相应代价、订约能力、合法目的及法律约束意图,才逐步符合合约要素。
普通法的合约相对性原则,通常表示非合约当事人既不因该合约而负履行责任,也不能单凭合约授予其利益便执行合约权利。《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设有例外:合约须明确以姓名、类别或描述识别第三者,且合约明文容许其执行条款,或该条款看来给予利益而合约解释不排除执行。第三者无须提供代价,亦可在订约时尚未存在。题目须先找出当事人,再检查法定条件及任何相反条款。
合约明确指名某第三者,并给予其可执行的利益条款;若符合第623章条件,第三者即使没有提供代价,也可能执行该条款。
代理关系是主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代表主事人行事,并可能获有权限代表主事人与第三者交易。保险业中,保险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险人,保险经纪通常代表投保人或准投保人,但在代理法分析中两者均可属代理人。要分清代理人与主事人,也要留意代理安排可能同时涉及两个不同合约:代理人与主事人之间的安排,以及主事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交易。代理关系不一定以代理合约为前提。
母亲授权孩子代购日用品,母亲是主事人、孩子是代理人,店铺是第三者;孩子有权代表母亲完成交易。
代理关系可由协议产生;协议可以是合约或非合约,也可明示或由双方行为及处境推断。另一方式是追认:主事人事后确认代理人原先未获授权所作的行为,批准可透过书面、口头或行为表示,并追溯采纳该行为。必要代理则须有迫切情况:他人的财产或利益面临即时危险,且没有机会联络该人,行事者才可能因此以必要代理人身分行事。须小心区分不容反悔代理:主事人的表示可令其不能向基于该表示与所谓代理人交易的第三者否认权限,但此原则一般不会单独创设代理关系。
代理人未获授权先答应承保,保险人其后确认接受该业务,属追认;批准追溯处理原先无权所作的行为。
代理权限与代理关系是相关但不同的问题。实际权限源自主事人向代理人表示同意,可明示授予,也可由行为或双方交易方式推断。表面权限则源自主事人向第三者作出的表示,可能令主事人受代理人未经授权的行为约束。不容反悔代理与此不同:它涉及一名根本未获授权的人被容许表现得像代理人,而且第三者须基于主事人的表示与他交易;该原则本身一般不会创设代理关系。必要权限可在他人的财产或利益面临迫切危险、又没有机会联络主事人时出现。分析个案要问表示由谁向谁作出、第三者有否依赖表示,以及是否符合紧急条件。
主事人曾多次接受代理人超越明文限制所承接的同类业务;第三者可能依这些过往处理方式主张代理人有表面权限。
代理人对主事人的责任包括遵从合法指示、未获准前不得把职权及责任转交他人、以合理预期的谨慎和技能履职、保持忠诚及诚信,并交代代主事人收取的款项或物品及妥善保存代理活动纪录。代理人不必做到毫无差错,但欠缺应有谨慎而造成损失时,主事人可能向代理人追讨。处理题目时,先判断代理人做了甚么,再对照相关责任;不要把代理人的责任与主事人对代理人的责任混在一起。
代理人代主事人收取保费后,应按其责任妥善交代款项并保存纪录;若擅自挪用,便涉及问责及忠诚责任。
主事人须按代理协议支付约定的佣金、酬金或花红,并在协议指定的期限内付款;没有指定期限时,须在合理时间内支付。除非代理协议另有条款,主事人亦须偿还代理人代表其正当、合理支出的费用。若主事人没有履行这些责任,代理人可就违约采取行动。答题时先辨认双方身分,再核对报酬是否约定、费用是否为代主事人合理支出,以及协议有没有改变一般安排。
代理人代主事人支付合理的法律抗辩费,且协议没有排除偿还责任,便可要求主事人退款;主事人亦须按约定支付佣金。
代理关系可因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撤销、根本违约、主事人或代理人死亡而终止;公司一方清盘亦有相同效果。若一方因精神失常而不能再履行协议,或代理关系及其履行变成违法,关系亦可终止。撤销须受协议中的通知及赔偿条款约束;根本违约则可能令另一方有权终止并索偿。作答时须把事件与终止方式及相关条件逐一配对。
主事人与独家代理协议未届满便另委代理,若此举违反协议,原代理可按根本违约分析是否终止履行及索取损失赔偿。
可保权益是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受法律承认、令其有权为该标的投保的关系。欠缺可保权益,保险安排可属无效;相关保费能否退回,须视乎保险类别及适用规则。分析时要确认:有可被保的个人、财物、责任或法律权利;它确是保险标的;投保人与它有法律承认的关系,事故发生可使投保人蒙受财务损失。单有经济牵连未必足够,法律亦可能在特定情况推定权益。
债权人对欠款人的生命可有可保权益,但只因欠款人欠债,并不足以令债权人可为欠款人的财物投保;若有抵押则另作分析。
可保权益可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人身方面,人人对自己的生命及肢体有权益,亦包括配偶,以及未满18岁的子女或受监护人;财物方面,所有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承按人及受托保管货物的人,均可能有相关权益。个人或雇主亦可为自身直接责任或转承责任投保;法律权利受侵害或未来收入可能损失,也可构成来源。获授权代主事人投保的代理人,权益范围可与主事人相同。
获业主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替大厦安排火险,即使保单列管理公司为受保人,亦须按其代表业主投保的授权及业主的权益分析。
可保权益所需的时间因保险种类而异,不能一概而论。人寿保险只要求投保时(保单开始时)具备可保权益;即使其后关系改变,亦不会单凭该变化否定死亡赔偿。海上保险则是在损失发生时须有可保权益。官方笔记指出,海上保险的时间规则可能亦适用于其他弥偿合约,但这不是本节所述的绝对定论。遇到题目,先辨别险种,再定位相关时间点。
妻子投保丈夫的人寿保险时有可保权益,之后两人不再是夫妻;若丈夫其后死亡,不能只因死亡时关系已变而否定赔偿。
须分清转让保险合约与转让保险金权利。有效转让保单会把原持有人的合约权益转给新持有人,之后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新持有人提出;人寿保单转让不会更换受保生命。转让保险金权利则不改变保单保障谁的损失,只把向保险人追讨的权利交给受让人。保单转让要求转让人及受让人在转让时均有可保权益;转让保险金权利则不要求受让人有可保权益。后者不需保险人同意;保单转让须另看适用规则及条款。
汽车连同所有权转给买家,若保单亦有效转让,日后买家受损可按其损失索偿;若只转让保险金权利,保单仍保障原受保人的损失。
一般诚信要求合约双方诚实行事,所提供的资料大致真确,但通常不要求一方主动交代所有可能影响对方决定的重要资讯,除非对方提出查询。保险合约的最高诚信责任较严格,双方须向对方披露重要事实,不论对方有否明确询问。答题时要分辨题目是「已提供资料是否真确」,还是「有否主动披露重要资料」。保险人亦可能以保单保证条款扩大资料准确性的要求,须留意实际条款。
火险投保人即使在投保书没有被问及,仍须披露相关的过往损失纪录;只做到没有回答假话,未必履行最高诚信责任。
重要事实是会影响审慎核保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或设定保费时判断的情况;判断标准不是某一特定保险人或投保人的个人看法。一般而言,常识、保险人已知或当作已知的事项,以及显示风险降低的事实,毋须在没有查询时披露。普通法披露责任通常在合约订立前;订立后才知悉的事实,若保单没有另订要求,通常毋须按普通法披露。续保时责任重启(人寿保单接近周年日除外);申请更改保障时,则须披露与该更改相关的重要事实。
火险投保人的处所设有自动洒水系统,该资料虽会影响保费,却显示风险降低;按本节,没有被问及时不披露不构成违反最高诚信。
违反最高诚信可按两个角度分类:提供虚假资料是失实陈述,没有提供资料是不披露;每一类又可分为欺诈或非欺诈(无心或疏忽),合共四种。按本节所述规则,受屈一方通常可在合理时间内撤销整份合约,使合约自开始时起无效;已付保费及赔款一般可退回,但受保人或其代理人欺诈时例外。欺诈或疏忽失实陈述亦可能引致侵权损害赔偿;另一选择是放弃追究违反。不可只拒付单一索偿而保留其余合约。
投保人明知曾有重大损失却刻意隐瞒,属欺诈性不披露;保险人可考虑在合理时间内撤销整份合约,而非只拒赔一宗索偿。
近因是造成损失的有效或主要原因。事故可能由多项原因共同或连续造成,而保单并非涵盖每一种原因,因此理赔分析须找出近因,并把该原因与保单保障及除外条款比较。近因不必是时间上最早或最后发生的事件;判断重点是它在整个致损过程中的作用。答题时先列出事件及因果关系,再判断哪项原因主导损失,不能只凭损失表面形式或事故最后一环决定是否承保。
火灾引致消防用水损坏货物时,须分析火与水的因果关系;若火是受保危险,水损可能是由受保危险直接引起的不保危险损失。
危险分为受保危险、除外危险及不保危险:前者明确受保,除外危险被条款排除,不保危险则既未明列受保亦未明列除外。近因原则适用于各类保险,须先找出因果关系;必须有受保危险参与,才可能有有效索偿。单一原因按其类别判断;多项原因则须看它们是连续发生还是同时发生。不保危险若由受保危险直接引起,损失可受保;受保危险若由不保危险直接引起,受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亦可受保。除外危险通常会令索偿受阻,惟须留意复杂例外。
标准火险下,意外火灾属受保危险,火灾直接引致的水损属不保危险损失;按本节的简化规则,若水损由受保火灾直接引起,该水损可受保。
保单措辞可能改变近因原则的实际效果。按本节所述判例,「由某原因造成」、「直接造成」或「近因造成」通常不会因有无「直接」一词而改变近因规则;但除外条款若写明「直接或间接」由某危险引起,法院可把它理解为即使该危险只是较远的促成因素,也可能排除赔偿。此外,保单可另行排除特定类型的损失,例如某些货物保险条款排除延误造成的损失。分析时须逐字检视相关条款,不可只套用一般近因结论。
货船碰撞属受保危险,但货物延迟到达而引致市场损失;若保单有相关延误除外条款,保险人可依该条款拒赔市场损失。
弥偿是就受保损失提供相等的财务补偿,既不多付,也不少付;其用意是补回损失,而非让受保人藉事故获利。弥偿通常适用于可用金钱衡量损失的保险,但人寿及个人意外保险一般按保单约定金额提供利益,因死亡或受伤难以精确折算为金钱;医疗费用保障则通常属弥偿,除非保单另有规定。可保权益代表受保人在标的上的财务利益,总损失时的补偿应与该利益相连。
货物损失可按财务价值衡量,弥偿原则要求补回实际受保损失;人寿保单则一般按约定的死亡利益支付,而非估算生命的金钱价值。
财物保单常列明保险人可用现金、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提供弥偿;恢复原状是把受损财物修复至损失前状态,概念可与修理或更换重叠。海上及非财物保单若没有列明方法,按本节所述须以现金支付有效索偿。损坏后留下且有价值的部分称残余物,须计入损失:可从赔款扣值并由受保人保留,或由保险人全额支付后取走。委付主要见于海上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交出标的换取全损赔款;其他财物保单通常排除委付。
车辆受损后仍有残值,若保险人从赔款扣除该价值,受保人保留残车;若保险人全额支付,则可由其处置残车。
有些条款会令实际赔款低于完整弥偿:非海上财物保险的平均条款会按投保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削减损失;免赔额则由每宗索偿扣除指定金额。另一些安排可提供高于严格折旧弥偿的结果,例如重置保险或「以新代旧」保障在适用情况下不扣折旧。约定价值保单以事先协定的价值处理:非海上保险的全损按约定额、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海上船体及货物保单通常以约定值处理全损及部分损失。须依保单条款判断。
若财物在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400万元,只投保100万元,而且保单适用平均条款,投保比例为100÷400=25%;若损失为20万元,按比例计算的赔款为20万×25%=5万元。
弥偿旨在以金钱补偿承保损失,而非让受保人藉索偿获利;实务上,如何估算财物的折旧、磨损及实际损失,容易引起争议。索偿人可能认为物件并无贬值,或只轻微贬值;理赔时则须衡量损失程度及相关价值。全损时,保单持有人亦可能直觉认为应获支付全部保额,但保额本身不等同实际损失。作答宜指出双方对折旧或赔偿数额的争议,并分清保额与应赔金额;若保单另有特定赔偿安排,须依其条款判断。
一部已使用多年的电器全损,保单持有人要求按投保时的保额赔付;理赔时须考虑损失前价值及折旧,不能单凭保额便认定应全数支付。
分摊是多份保单涉及同一受保人的弥偿性损失时,保险人之间分担赔款的衡平原则。通常先确认是否有重复保险:两份或以上保单由受保人或代其安排,保障同一权益或其部分,而保额总和超过法律容许的弥偿额。适用前还须逐项核对:各保单均属弥偿性、涉及同一权益、保障造成损失的同一危险及受损标的,而且各保单对该损失均须负责。任何一项不符,便不能仅因财物相同而推定可分摊。分摊只适用于弥偿,不适用于一般不受弥偿限制的人寿保险。
同一房屋由两份火险保障,火灾造成二十万元损失;若两份保单均保障同一权益、危险及标的并须负责,保险人分担该损失,屋主不能收取四十万元。
在分摊安排中,每名保险人最终须承担的损失比例称为分摊比例;所有保险人的比例合计为百分之一百。官方笔记提及有不同计算方法,并指出中介人毋须熟记各种方法,因计算基础不会改变受保人可获的总赔偿。作答重点是看懂比例及保单条件:分摊比例条款可限制单一保险人只付其比例;不分摊条款可令某保单把损失留给其他保单处理;部分分摊条件则可规定只承担尚未获补偿的部分。须先看条款,不能只依一般衡平原则推算责任。
假设损失为二十万元,保险人甲、乙的分摊比例分别为25%及75%;计算为200,000×25%=50,000,及200,000×75%=150,000,合共二十万元。
代位是保险人就受保人已获弥偿的损失,为自身利益行使受保人原有的第三者追偿权利或补救方法;普通法下,保险人通常以受保人名义提出追讨。权利可源于侵权、合约、法例或损余安排。代位以弥偿为基础,旨在避免受保人就同一损失获双重补偿,因此一般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等非弥偿性给付。普通法下通常要先作出弥偿;非海上保单条款则可能容许保险人在付款前取得相关权利,须按条款核对。一般情况下,保险人透过代位取得的追偿款不可超过已付弥偿额;但若受保人已委付财物予保险人,财物上的权利归保险人,保险人可从其残余价值获益,甚至可能获利。若受保人因免赔额、保单限额或比例分摊而承受部分损失,追偿款亦可能须在受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分配,具体处理视乎理赔调整情况。承建商疏忽撞损受保人的汽车时,汽车保险人先就承保损失作出弥偿,之后可在受保人名义下向承建商追讨;一般情况下,追偿所得受上述已付弥偿额限制。
承建商疏忽撞损受保人的汽车,汽车保险人先就承保损失作出弥偿,之后可在受保人名义下向承建商追讨,但追讨所得不可超过已付弥偿。
产品发展的核心,是设计及改良可供销售的保障,包括个别产品、保障组合,以及研究本身产品、竞争者产品和市场趋势;即使产品已推出,也要持续检视。市场推广则著重与公众接触及推广公司形象和产品,工作可包括对外传讯、公关、宣传活动、广告、赞助及市场研究。两者会互相配合,但并非同一职能:产品发展回答「提供甚么保障」,市场推广较关乎「如何向市场介绍及推广」。判断情境时,应看工作主要在设计保障方案,还是在安排传讯与推广活动。
公司研究客户需求后设计新的家居保障组合,属产品发展;其后安排广告及媒体宣传介绍该产品,则属市场推广。
客户服务面向现有及潜在客户,常见工作包括回复查询、处理往来文件、协助保单副本或更改事宜,以及跟进投诉;其处理方式亦会影响公司的公众形象。保险销售则与市场推广紧密相连,工作可包括产品部门、推广部门与销售之间的协调、销售提升计划,以及监察业务结果和趋势。遇到题目时,若情境重点是回答客户问题、文件或投诉,应辨认为客户服务;若重点是协调产品销售或监察销售表现,则较接近保险销售。
职员回复保单持有人的保障查询并跟进投诉,属客户服务;职员与培训及市场推广同事协作制定销售提升计划,属保险销售。
核保是选择承保风险并决定承保条件;一般保险亦会持续检视业务及个别风险,考虑续保与续保条件。人寿保险的核保通常是一次性工作,因保险人不能单方面取消保单,改动亦须受保人同意。保单行政则较著重新业务核对、保单编制及发出、错误更正、批单和续保程序等。分类时要看工作是判断「承不承保、按甚么条件承保」,还是执行文件及保单流程;两者可能合作,但不能混为一谈。
职员评估店铺火灾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及附加何种条件,属核保;另一职员按已确认条件制备保单并发出,属保单行政。
索偿职能处理受保人提出的弥偿或保单利益申请,亦可能涉及第三者向责任保单受保人提出的索偿。理赔时须核实两个核心问题:保险人是否按保单须负责,以及应付金额是多少;责任保险还要查明受保人对第三者是否依法负责。人寿索偿虽多为预先订明金额,仍须细查受益人、未偿还保单贷款、保单转让及身故或死者身分等事项。一般保险索偿种类及金额差异较大。因此,辨认题目时应聚焦保障责任及理赔金额,而非风险承保或保单文件处理。
汽车损毁后,理赔人先核对事故是否落入保单保障,再评估可赔损失;若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判断受保人是否须依法承担责任。
再保险是保险人把其在一份或多份保单下承担的全部或部分风险转予另一保险人。它可加强财务保障,也可提高承保能力,使保险人有机会承接原本可能须部分或全部拒绝的业务;但对保单持有人没有直接改变,原保险人仍直接按保单负责。精算支援则运用数据、数学及假设分析未来趋势,协助保费厘定、准备金计算及负债估值;长期发展的索偿业务尤其需要估算未来索偿准备。判断职能时,分清风险转移安排与数据估算工作。
保险人把部分承保风险安排由另一保险人承接,属再保险;精算人员按索偿及其他资料估算未来负债和所需准备金,属精算支援。
会计工作包括准确记录收支、收取应收款项及妥善付款;投资工作关乎公司资产的安全、回报与流动性。培训及发展则面向公司内部员工和外勤人员,透过课程、研讨或自我学习支援工作能力及相关教育。关键职能监控人员,是单独或共同负责一项或多项监控职能的人士;范围包括精算、财务监控、内部审计、合规、风险管理及中介人管理。保险人委任这类人员前,须取得保险业监管局的批准;监管局只会在认为拟任人选适当时批准。中介人管理职能包括管理保险人委任的代理人、监察其遵守《保险业条例》的情况,以及确保中介人向保险人转介业务的安排符合相关法例、指引及守则。题目如描述上述财务、人才发展或监控安排,便不应误归入销售、核保或索偿等前线工作。
职员监察应收款及付款记录属会计工作;安排代理人培训属培训及发展;负责合规监控的人员则属监控职能相关人员。
保险分类会因用途不同而采用不同角度。法定分类依《保险业条例》把业务分为长期业务及一般业务,并再细分各类;实务分类配合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例如按业务来源分类;学术分类则供专业学习,可按人身、财产、经济权益及责任等标的分类。再保险另有分入及分出之分:保险人承接其他保险人的风险是分入再保险;把自身承保风险转予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是分出再保险。作答要先辨认题目所问的分类目的,不要把三种分类混成同一制度。
按《保险业条例》判断长期或一般业务,是法定分类;按直接、经纪或代理来源安排部门,是实务分类;保险人把风险转出,则属分出再保险。
官方笔记以四类指标观察香港保险业规模:获授权保险人数目、已登记或持牌保险中介人数目、业界从业人数,以及保费量。这些是不同的统计角度,不应互相代替。保险公司是承担保险风险的一方;保险中介人则包括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分别代表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准保单持有人安排保险。官方笔记亦指出,中介人自2019年9月23日起改由保险业监管局直接发牌。若题目要求行业规模范畴,列出指标;若要求辨别参与者,则分清承保者与中介者。
题目问行业规模时,可从获授权保险人、中介人、从业人数和保费量四方面整理;若问某人代表客户安排保险,则辨认其为中介人而非承保保险人。
香港保险业联会代表保险人及再保险人的共同利益;香港保险顾问联会与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是保险经纪的专业团体。支援索偿人或受害人的组织各有对象:保险投诉局协助处理个人保险合约的金钱纠纷;香港汽车保险局在指定情况下支援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辜死伤者;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er Insolvency Bureau(雇员补偿保险承保人无力偿债局)运作无力偿债计划,以承担成员保险人无力偿债时相关雇员补偿保单的责任。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Residual Scheme Bureau(雇员补偿保险剩余计划管理局)则监督最后求助市场,让难以取得雇员补偿保险的雇主仍可安排保障。答题时须按机构角色和服务对象分辨,并注意无力偿债局与剩余计划管理局的职责不同。
雇主因雇员从事高风险职业而难以取得雇员补偿保险,题目所述的是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Residual Scheme(雇员补偿保险剩余计划)的最后求助安排,而不是处理成员保险人无力偿债责任的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er Insolvency Scheme。
选择监管主线,先看题目对象。若涉及保险公司是否可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财务稳健或保单持有人保障,应留意保险人监管及《保险业条例》下的授权与监督。若涉及代理人或经纪从事受规管活动,则看保险中介人的法定发牌制度。自2019年9月23日起,保险业监管局直接发牌及规管保险中介人,接管旧自我规管制度下三个自我规管机构原先承担的中介人监管职能;这不等于三个机构本身均被取代或消失。IARB 停止自我规管职能,而 HKCIB 及 PIBA 继续代表经纪会员。发牌要求须结合受规管活动及相关豁免理解。作答先确认题目谈的是公司还是中介人,再套用相应制度,避免将公司授权和中介人牌照混淆。
题目问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前须取得甚么,应转向保险人授权监管;若问经纪安排保险是否须持牌,则转向中介人发牌制度。
《保险业条例》是香港保险业监管的主要法例架构,涵盖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人的监督;本节聚焦保险人。任何人士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前,须先取得保险业监管局授权;授权要求涉及缴足股本、偿付能力、董事及控权人,以及足够再保险安排等。条例亦涉及资产与负债估值、申报和监管措施。答题时要把法例要求与其他工具分清:保险公司操守守则是另行说明的守则,而保险投诉局是处理相关保险纠纷的机制,不能把它们当作授权要求本身。
公司打算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须先取得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并符合相关要求;这与保单持有人向保险投诉局提出纠纷申诉,是不同程序。
2024版《Study Notes》所述的《保险公司操守守则》由香港保险业联会推行,规范范围是香港居民以个人身分、为私人用途购买的保险。它提出核保、销售、保单资料、客户权益及索偿处理等良好做法,例如销售资料须清楚准确,索偿应公平、有效率地处理。它不是《保险业条例》本身;答题时应辨认题目谈的是行业操守指引,还是法例下的监管权力或责任。
某私人保单持有人投诉索偿处理不公平,题目问操守标准,可检视守则对公平、及时处理索偿的要求;不应因此说守则就是《保险业条例》。
保险投诉局(ICB)是处理个人保险合约金钱纠纷的替代争议解决渠道:索偿相关投诉由索偿投诉委员会裁决,非索偿金钱纠纷可透过调解处理。按2024版所列条件,投诉一般须涉及个人保单及ICB会员保险人,金额不超过港币100万元,并在保险人作最终决定后六个月内提出;案件亦不可已进入法律程序或仲裁。ICB不处理中介人的失当行为。
个人保单索偿争议为港币80万元,保险人已作最终决定,投诉人在六个月内提出且没有法律程序,便可按其他适用条件检查ICB渠道是否适用。
香港保险中介人监管制度自2019年9月23日起由旧有自我规管制度转为保险业监管局直接发牌及监管。旧制涉及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等自我规管机构;新制则以法定发牌制度取代中介人向这些机构登记的安排。答题时先确认题目问的是制度架构及监管者,还是某一牌照的具体批出条件,避免把旧制和现行制度混为一谈。
题目问2019年9月23日后由谁直接发牌监管中介人,答案应指保险业监管局;旧有三个自我规管机构不再执行原来的发牌监管角色。
判断是否涉及发牌要求,可先看当事人是否在业务、受雇或有报酬的情况下进行受规管活动,或表示自己会进行该活动;法例亦订有豁免情况,不能只凭职衔判断。官方资料列出五类须持有效牌照的中介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人业务代表、保险经纪公司及经纪业务代表。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而负责人须为相应类别的持牌业务代表,并须事先获IA批准。
某人以受雇身分向客户提供受规管保险意见,不能只因他不是公司董事便认定毋须牌照;要先核对活动性质、进行方式及是否有适用豁免。
《保险业条例》第68条处理认可保险人对其委任代理人行为的转承责任:代理人与客户就签发保险合约,或就该合约相关的保险业务有所往来时,保险人可须为代理人在该等往来中的行为负责,即使行为超出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可是,不能因此推论越权行为必然令保险人负责:如该行为不在代理人对该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在客户依赖该行为前已披露此事,而且披露的清晰及显著程度足以让合理人士决定是否进行相关交易,第68条的责任可不适用;法院仍可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分析个案须核实委任关系、行为与客户往来的关联,以及有没有符合这项披露例外。
获保险人委任的代理人安排保单时作出不在授权范围内的陈述,不能单凭越权便判定保险人免责;须再查代理人有否在客户依赖陈述前,以足够清楚及显著的方式披露自己无权作出该陈述。若未符合例外条件,第68条责任仍可能适用。
分析多重身分限制时,先辨认当事人属代理机构人员、经纪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业务代表,再按该类别核对禁止兼任的身分。举例而言,代理人业务代表不得同时成为另一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业务代表,也不可超出所属机构的持牌业务范围;经纪人业务代表亦不可超出所属经纪公司的持牌业务范围。不能把一种人员的限制直接套用在所有中介人身上,应依题目身分逐项比对。
某代理人业务代表同时为另一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业务代表,须按其业务代表身分检视兼任限制;不能只以两间机构是否属同一公司作结论。
牌照批出与「哪些活动需要牌照」是两个问题:前者要检视申请人是否符合批牌条件。2024版资料指出,个人申请人的适当人选要求具有持续性,续牌时亦适用;机构申请亦须核对相关控权人、合伙人及董事是否适当。保险经纪公司另须符合资本、资产净值、专业弥偿保险、客户款项分隔帐户及妥善帐簿等要求。答题时先辨认申请的牌照类别,再检查相应人员及机构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牌照时,即使董事符合适当人选要求,仍须另查公司是否符合资本、资产净值、专业弥偿保险及客户帐户等规定。
除批出牌照外,保险业监管局可制定规则,例如规定持牌中介人须以指定方式经营,或订明资格、经验及培训要求;亦可发布守则或指引,提供履行职能或理解《保险业条例》的指导。按本版资料,守则及指引本身不是附属法例,单独不遵从并不因此直接构成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理由。答题要分清规则与指引的性质,但不要由此推论中介人可忽略法例或其他适用责任。
题目问IA可否透过指引说明持牌中介人的合规做法,应辨认为其他监管措施;指引不是附属法例,但法例责任仍须另行遵守。
个案题先问「谁的行为或地位」:保险人的授权、资本、偿付能力及再保险属保险人监管;中介人从事受规管活动及牌照属中介人发牌;销售与索偿做法可涉及保险公司操守守则;个人保险金钱纠纷则检查ICB的服务范围。这些工具的对象、用途和适用条件不同。答题时把题干关键事实对应至相应章节,不要因同一事件可能涉及多个问题,就把监管制度、操守标准与投诉渠道混成一项。
个人保单持有人投诉保险人拒赔,应分别辨认索偿操守与ICB投诉渠道;若另指代理人无牌提供意见,则是中介人发牌议题。
保险经纪通常代表保单持有人或准保单持有人,应以客户利益为重,并提供独立、公正的意见;若未有合理谨慎地处理客户事务,可能涉及专业疏忽。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须维持专业弥偿保险;这项公司要求不应误解为每名个人业务代表都须自行购买该保险。保险代理人的主事人通常是保险人,因此其主要责任对象不同,但仍须遵守共同的法律及伦理要求,例如公平行事、不欺诈、不利用客户弱点。个案分析先确认中介人身分,再判断其代理关系和责任。
客户要求经纪比较保障,经纪应以客户需要作独立分析;若是保险代理人,则须认清其通常代表保险人,但仍不得误导客户。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涵盖个人资料,不以自动化资料为限,并适用于各类资料使用者。保险业务收集资料时,须留意收集目的及方式、资料准确与保存期限、用途限制及安全保障等原则;收集时亦应以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交代用途、可能转交的类别、拒绝提供资料的后果,以及查阅和更正权利。处理医疗资料时,不应收集与申请或索偿无关的过量资料;答题须把资料保障要求套入具体收集、使用或保安情境。
申请医疗费用索偿只涉及切除扁桃腺手术,若没有相关理由,索取十年前膝部手术资料可能过量;应先核实该资料是否与索偿有关。
官方列出的反歧视法例涉及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残疾、家庭岗位及种族。保险条件有差异,不必然就是违法歧视:2024版指出,性别、残疾及家庭岗位相关法例所述的保险差异,在有可靠精算或其他资料支持,并且按资料及相关因素属合理时,可属容许情况;种族歧视法例没有该相同条文。相反,若差别只是基于偏见而非风险资料,可能属不公平。作答须分辨差异的依据及合理性。
若个案指出保费差别依可靠精算资料并且合理,应按相关法例条件分析;若只因偏见而提高某性别的汽车保费,则属官方列举的不公平例子。
洗钱是把非法所得处理成看似来自合法来源的资金;常见阶段依次为放置(把犯罪所得现金投入金融体系)、分层(透过复杂交易隐藏资金来源及交易轨迹)和整合(令资金看来具有合法来源,并回流一般金融体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是为支援恐怖组织或恐怖行为而收集、招揽或提供财产;扩散资金活动则涉及提供资金或金融服务,用于违法或违反适用国际义务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相关材料等活动。笔记指出,长期保险产品可能被用于分层或整合,例如以非法所得购买保险后提取资金、在保单成熟或退保前更换受益人,或以保单作抵押安排其他金融交易。法例方面,AMLO规定适用范围内保险机构的客户尽职审查及纪录保存要求;DTROP及OSCO涉及洗钱罪及举报责任,UNATMO涉及反恐融资,UNSO及WMD(CPS)O涉及制裁及扩散融资相关规定。GL3提供风险为本的合规指引,涵盖尽职审查、持续监察、筛查及可疑交易报告。
保险机构按风险评估客户及业务关系后,若发现交易金额异常庞大、安排复杂而又没有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应查核交易背景及目的并以书面记录调查结果;如进一步形成法定知情或怀疑,则须依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异常情况应促使审查,但不等于每宗异常交易都自动构成须报告的怀疑。
《防止贿赂条例》下,代理人在处理主事人的业务或事务时,未得主事人许可,不得索取或接受利益;提供利益的一方亦可能触犯法例,透过第三者安排也不能规避规定。与公职人员有业务往来时,官方提醒中介人避免提供利益,以免触犯法例。遇到贪污可向廉政公署举报;官方列有24小时举报热线,并指出投诉会保密处理。廉署亦提供业界道德培训及相关资源。答题时要分清利益、主事人许可及行为与主事人业务的关连。
代理人为客户隐瞒投保前已有的疾病而收取好处,可能构成未经主事人许可接受利益;即使客户经第三者交付,亦不能因此避开法律风险。
中介人不可协助投保人故意隐瞒或歪曲重要资料,也不可协助虚假索偿。官方提醒,协助或鼓励犯罪者可能作为从犯承担责任;有权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若故意不行使控制权,亦可能以不作为鼓励犯罪。从犯责任的心智元素须准确理解:中介人须有意作出协助或鼓励的行为,并知道该行为可能协助或鼓励有关罪行;不要求他希望罪行发生,也不要求他本人从中获利。实务防骗包括保持警觉、妥善及及时保存纪录、与保险人沟通并维持诚信。中介人不应协助诈骗,但也不应轻率指控他人欺诈;调查索偿及提出欺诈指控主要是保险人的责任。
客户要求中介人把便宜手表写成昂贵名牌以支持索偿,中介人明知资料不实仍照做,便可能是在协助诈骗;应拒绝并按情况与保险人沟通。
探索考试范围之间的关系
分辨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并区分危险事故、实质危险因素、道德危险因素及意识危险因素。 掌握风险避免、自留、降低及转移在实务上的分别。
风险的核心,是某项可能损失的发生与结果仍有不确定性;它不等于已发生的损失,也不等于保单必然承保。答题时可先指出潜在损失是甚么,再说明其发生与否、时间或程度尚未确定。若损失已发生,该事件本身便不再只是潜在风险,但损失的最终程度仍可能未明。分析时要把「有没有损失可能」与「是否有保险保障」分开,因为后者还须看保单条款。
实际应用: 店铺有机会遭水浸,但是否发生及会否损坏货物尚未确定。这种尚未实现的损失可能,才是风险;店铺已经浸水则是已发生的事故。
常见陷阱: 不要把风险直接说成损失本身,也不要因为有风险便假定保单一定承保。
按潜在损失的性质,可辨认财务、身体及情绪层面。财务损失是可用金钱衡量的损失,例如财物受损造成的修理费;身体损失涉及死亡或受伤;情绪损失则可包括悲伤或哀痛。题目若描述一宗事故,可有不止一种损失同时出现,例如受伤带来医疗开支,也带来身体影响。作答要先分清所问的是哪一种损失,不要把身体或情绪影响自动当成财务损失。
实际应用: 行人被车撞伤:身体受伤属身体层面;支付医疗费是财务层面;事故后的悲痛则属情绪层面,三者不应混为一谈。
常见陷阱: 把事故造成的医疗开支与身体伤害当作同一类损失,或把悲伤直接当成可量度的金钱损失。
商业保险主要处理可辨认的财务损失;与身体有关的风险亦可透过某些保险安排处理,例如人寿或个人意外保险,但给付未必是按实际损失逐元弥偿。单纯情绪上的悲伤或哀痛,不应只因其真实存在便推论为可由商业保险承保的财务损失。考题要分辨「损失类别」和「可否投保」:可保性仍受保险类别及保单条款影响,不代表任何财务或身体损失均自动获保障。
实际应用: 受伤可能带来医疗费,属财务损失;个人意外保险亦可涉及身体风险,但可能按保单约定给付,而非把悲痛折算成弥偿金额。
常见陷阱: 不要把身体风险可由保险处理,误解为所有身体保险都按实际财务损失作弥偿。
「风险」在保险语境不一定只指可能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可按上下文指正被考虑承保的人或财产,或指造成损失的危险。阅读题目时要看它谈的是承保对象,还是造成损失的原因;后者亦称危险。即使保单以「全险」方式描述财物保障,也不是毫无限制地保障所有事情:这类保障仍受明确列出的除外事项限制。作答须按保单用语及题目脉络辨认意思。
实际应用: 题目说保险人考虑接受一幢大厦作为风险,指的是承保对象;若说火灾是损失原因,则是在谈危险。全险仍须检查除外责任。
常见陷阱: 不要把「全险」理解成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都赔,也不要把承保对象与损失原因混淆。
分类风险时,先辨认题目采用哪个分析角度。按潜在财务结果,可分纯风险与投机风险:前者结果是损失或没有改变,后者则有获利或损失的可能。按成因与后果范围,可分特定风险与基本风险:特定风险影响较局部的人或范围;基本风险的成因超出个人或小群体控制,后果可影响大量人士。商业保险多处理纯风险及特定风险;另两类通常不适合商业承保。
实际应用: 汽车意外风险可属纯风险,因其结果可能是损失或没有损失;广泛洪灾风险可属基本风险,因其成因超出个人控制,后果可能影响大量人士。
常见陷阱: 不要把纯/投机与特定/基本当作同一组分类;它们分别考察结果及成因与影响范围。
风险管理是本章核心范畴,但「风险管理」在不同语境有不同用法。就保险人而言,它可指改善已受保风险的损失情况;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语境,则常指控制投机风险;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范围可包括辨认、量化及处理各类风险。考试答题先看题目指定的语境,再使用相应意思;不要将所有风险管理都缩窄为购买保险,也不要自行补上未在本节材料交代的步骤或规则。
实际应用: 若题目问保险人运用的风险管理,应聚焦改善受保风险的损失情况;若谈金融服务中的用法,则要留意其对投机风险的控制含义。
常见陷阱: 不要把风险管理一概等同投保;官方材料指出,此词会因保险及其他语境而有不同用法。
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收取保费后转移约定的财务损失风险,并在受保事故发生时按保单提供财务补偿。这有助企业面对重大火灾或责任损失,也能在个人遇上不幸或有需要时提供资金。除此之外,保险亦有辅助效益,包括带来就业、支持金融服务业、透过调查及改善措施促进损失防范与减低、提供储蓄或投资安排,以及支持经济发展。作答时须区分直接补偿与较广泛的社会效益。
实际应用: 工厂投保火险后,保险可在受保火灾造成损失时按条款提供补偿;保险业的检查及改善建议亦可能有助降低日后损失。
常见陷阱: 不要把就业、经济发展等辅助效益说成每张保单直接提供的保障或赔偿。
有效的简单合约须具备协议、代价、订约能力及合法目的。 处理代理题时,先识别委托人、代理人、权限种类及所负责任,再选择答案。
本章以具法律执行力的协议理解合约。并非所有协议都属合约:例如一般社交约会,通常不表示任何一方取消后,另一方可据此提起法律行动。保险交易中,保单通常是保险合约的书面证据,而不是合约本身;因此保单文件意外毁损,不会单凭文件消失便令合约不存在。考题要分清协议是否意图及具备法律效力,并分辨合约与记录或证明合约的文件。
实际应用: 两人约好午膳,一方取消通常不是违约索偿问题;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安排则是商业合约,保单是其常见证据。
常见陷阱: 不要把任何口头约定都当作合约,也不要把保单文件本身等同保险合约。
本节区分简单合约与契据。简单合约可以口头订立、以未加盖印形式书写,亦可由行为推断;其效力一般不以特别形式为条件。大部分保险合约属此类,虽然实务上通常有书面保单,某些类别亦依法须以保单作证。契据则是经签署及加盖印章的书面文书;交付不必是实际递交,具无条件受约束意图亦可。担保合约须以契据形式发出。辨认题目时,要看成立形式而非交易是否复杂。
实际应用: 买家拿起报纸并以行为表示购买,可由行为推断简单合约;若担保以签署、加盖印章并已交付的书面文书发出(交付亦可由无条件受约束的意图构成),则指契据。
常见陷阱: 「简单合约」不是指内容简单;它描述的是成立形式,而不是交易的价值或难度。
检视简单合约时,逐项看有否要约、承约、代价、订约能力、合法性,以及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要约提出拟议条款,承约是接受要约;代价是交换承诺的法律要素,不必已实际支付,例如保险人的承诺提供保障可构成其代价。个人或公司亦须有相应订约能力,协议内容须合法,双方须意图产生法律后果。缺少要素可能令协议不存在或有缺陷,不能不加分析便一概说成同一法律结果。
实际应用: 投保人提出按指定保费购买保障,保险人接受,双方有相应代价、订约能力、合法目的及法律约束意图,才逐步符合合约要素。
常见陷阱: 不要只检查有没有签名;书面形式本身不能代替要约、承约、代价及其他成立要素。
普通法的合约相对性原则,通常表示非合约当事人既不因该合约而负履行责任,也不能单凭合约授予其利益便执行合约权利。《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设有例外:合约须明确以姓名、类别或描述识别第三者,且合约明文容许其执行条款,或该条款看来给予利益而合约解释不排除执行。第三者无须提供代价,亦可在订约时尚未存在。题目须先找出当事人,再检查法定条件及任何相反条款。
实际应用: 合约明确指名某第三者,并给予其可执行的利益条款;若符合第623章条件,第三者即使没有提供代价,也可能执行该条款。
常见陷阱: 不要因第三者从合约得益便立即认定他可起诉;须检查识别方式、条款及合约有否排除执行。
代理关系是主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代表主事人行事,并可能获有权限代表主事人与第三者交易。保险业中,保险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险人,保险经纪通常代表投保人或准投保人,但在代理法分析中两者均可属代理人。要分清代理人与主事人,也要留意代理安排可能同时涉及两个不同合约:代理人与主事人之间的安排,以及主事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交易。代理关系不一定以代理合约为前提。
实际应用: 母亲授权孩子代购日用品,母亲是主事人、孩子是代理人,店铺是第三者;孩子有权代表母亲完成交易。
常见陷阱: 不要以为只有称作「保险代理人」的人才涉及代理法;按材料,经纪亦可在法律上属代理人。
代理关系可由协议产生;协议可以是合约或非合约,也可明示或由双方行为及处境推断。另一方式是追认:主事人事后确认代理人原先未获授权所作的行为,批准可透过书面、口头或行为表示,并追溯采纳该行为。必要代理则须有迫切情况:他人的财产或利益面临即时危险,且没有机会联络该人,行事者才可能因此以必要代理人身分行事。须小心区分不容反悔代理:主事人的表示可令其不能向基于该表示与所谓代理人交易的第三者否认权限,但此原则一般不会单独创设代理关系。
实际应用: 代理人未获授权先答应承保,保险人其后确认接受该业务,属追认;批准追溯处理原先无权所作的行为。
常见陷阱: 不要把追认说成事前授权,也不要把不容反悔原则一概当作成立代理关系的方式。
代理权限与代理关系是相关但不同的问题。实际权限源自主事人向代理人表示同意,可明示授予,也可由行为或双方交易方式推断。表面权限则源自主事人向第三者作出的表示,可能令主事人受代理人未经授权的行为约束。不容反悔代理与此不同:它涉及一名根本未获授权的人被容许表现得像代理人,而且第三者须基于主事人的表示与他交易;该原则本身一般不会创设代理关系。必要权限可在他人的财产或利益面临迫切危险、又没有机会联络主事人时出现。分析个案要问表示由谁向谁作出、第三者有否依赖表示,以及是否符合紧急条件。
实际应用: 主事人曾多次接受代理人超越明文限制所承接的同类业务;第三者可能依这些过往处理方式主张代理人有表面权限。
常见陷阱: 不要把实际权限和表面权限混为一谈:前者的同意是向代理人表示,后者的表示是向第三者作出。
代理人对主事人的责任包括遵从合法指示、未获准前不得把职权及责任转交他人、以合理预期的谨慎和技能履职、保持忠诚及诚信,并交代代主事人收取的款项或物品及妥善保存代理活动纪录。代理人不必做到毫无差错,但欠缺应有谨慎而造成损失时,主事人可能向代理人追讨。处理题目时,先判断代理人做了甚么,再对照相关责任;不要把代理人的责任与主事人对代理人的责任混在一起。
实际应用: 代理人代主事人收取保费后,应按其责任妥善交代款项并保存纪录;若擅自挪用,便涉及问责及忠诚责任。
常见陷阱: 不要把遵从指示理解为必须服从不合法命令;材料所述的是遵从主事人的合法指示。
主事人须按代理协议支付约定的佣金、酬金或花红,并在协议指定的期限内付款;没有指定期限时,须在合理时间内支付。除非代理协议另有条款,主事人亦须偿还代理人代表其正当、合理支出的费用。若主事人没有履行这些责任,代理人可就违约采取行动。答题时先辨认双方身分,再核对报酬是否约定、费用是否为代主事人合理支出,以及协议有没有改变一般安排。
实际应用: 代理人代主事人支付合理的法律抗辩费,且协议没有排除偿还责任,便可要求主事人退款;主事人亦须按约定支付佣金。
常见陷阱: 不要把代理人须服从指示等责任误算为主事人的责任;主事人偿付费用亦以协议条款及支出的合理性为准。
代理关系可因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撤销、根本违约、主事人或代理人死亡而终止;公司一方清盘亦有相同效果。若一方因精神失常而不能再履行协议,或代理关系及其履行变成违法,关系亦可终止。撤销须受协议中的通知及赔偿条款约束;根本违约则可能令另一方有权终止并索偿。作答时须把事件与终止方式及相关条件逐一配对。
实际应用: 主事人与独家代理协议未届满便另委代理,若此举违反协议,原代理可按根本违约分析是否终止履行及索取损失赔偿。
常见陷阱: 代理关系不只因一方撤销而终止;死亡、清盘、根本违约、不能履行或违法也可能引致终止。
分开理解每项保险原则;各原则有不同的适用条件、目的及法律效果。 在损失情境中,识别可保权益、主导原因、弥偿尺度,以及有否重叠保险或追讨权。
可保权益是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受法律承认、令其有权为该标的投保的关系。欠缺可保权益,保险安排可属无效;相关保费能否退回,须视乎保险类别及适用规则。分析时要确认:有可被保的个人、财物、责任或法律权利;它确是保险标的;投保人与它有法律承认的关系,事故发生可使投保人蒙受财务损失。单有经济牵连未必足够,法律亦可能在特定情况推定权益。
实际应用: 债权人对欠款人的生命可有可保权益,但只因欠款人欠债,并不足以令债权人可为欠款人的财物投保;若有抵押则另作分析。
常见陷阱: 不要把单纯的财务利害等同可保权益;须确认关系受法律承认,并核对保险标的是哪一项人、物或权利。
可保权益可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人身方面,人人对自己的生命及肢体有权益,亦包括配偶,以及未满18岁的子女或受监护人;财物方面,所有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承按人及受托保管货物的人,均可能有相关权益。个人或雇主亦可为自身直接责任或转承责任投保;法律权利受侵害或未来收入可能损失,也可构成来源。获授权代主事人投保的代理人,权益范围可与主事人相同。
实际应用: 获业主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替大厦安排火险,即使保单列管理公司为受保人,亦须按其代表业主投保的授权及业主的权益分析。
常见陷阱: 不要只检查绝对业主身分;受托保管人、承按人、责任承担者及获授权代理人亦可能有可保权益。
可保权益所需的时间因保险种类而异,不能一概而论。人寿保险只要求投保时(保单开始时)具备可保权益;即使其后关系改变,亦不会单凭该变化否定死亡赔偿。海上保险则是在损失发生时须有可保权益。官方笔记指出,海上保险的时间规则可能亦适用于其他弥偿合约,但这不是本节所述的绝对定论。遇到题目,先辨别险种,再定位相关时间点。
实际应用: 妻子投保丈夫的人寿保险时有可保权益,之后两人不再是夫妻;若丈夫其后死亡,不能只因死亡时关系已变而否定赔偿。
常见陷阱: 切勿把海上保险「损失时」的规则套用到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可保权益在保单开始时检视。
须分清转让保险合约与转让保险金权利。有效转让保单会把原持有人的合约权益转给新持有人,之后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新持有人提出;人寿保单转让不会更换受保生命。转让保险金权利则不改变保单保障谁的损失,只把向保险人追讨的权利交给受让人。保单转让要求转让人及受让人在转让时均有可保权益;转让保险金权利则不要求受让人有可保权益。后者不需保险人同意;保单转让须另看适用规则及条款。
实际应用: 汽车连同所有权转给买家,若保单亦有效转让,日后买家受损可按其损失索偿;若只转让保险金权利,保单仍保障原受保人的损失。
常见陷阱: 不要把指定收款人一概当成保险金权利受让人;条款可能只是付款指示,起诉权仍属受保人。
一般诚信要求合约双方诚实行事,所提供的资料大致真确,但通常不要求一方主动交代所有可能影响对方决定的重要资讯,除非对方提出查询。保险合约的最高诚信责任较严格,双方须向对方披露重要事实,不论对方有否明确询问。答题时要分辨题目是「已提供资料是否真确」,还是「有否主动披露重要资料」。保险人亦可能以保单保证条款扩大资料准确性的要求,须留意实际条款。
实际应用: 火险投保人即使在投保书没有被问及,仍须披露相关的过往损失纪录;只做到没有回答假话,未必履行最高诚信责任。
常见陷阱: 不要把一般诚信的「不说谎」当作足够;保险情境另有主动披露重要事实的责任。
重要事实是会影响审慎核保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或设定保费时判断的情况;判断标准不是某一特定保险人或投保人的个人看法。一般而言,常识、保险人已知或当作已知的事项,以及显示风险降低的事实,毋须在没有查询时披露。普通法披露责任通常在合约订立前;订立后才知悉的事实,若保单没有另订要求,通常毋须按普通法披露。续保时责任重启(人寿保单接近周年日除外);申请更改保障时,则须披露与该更改相关的重要事实。
实际应用: 火险投保人的处所设有自动洒水系统,该资料虽会影响保费,却显示风险降低;按本节,没有被问及时不披露不构成违反最高诚信。
常见陷阱: 不要只问资料是否「重要」;还要看披露时点、续保或保单更改,以及保单有否另订风险变动通知责任。
违反最高诚信可按两个角度分类:提供虚假资料是失实陈述,没有提供资料是不披露;每一类又可分为欺诈或非欺诈(无心或疏忽),合共四种。按本节所述规则,受屈一方通常可在合理时间内撤销整份合约,使合约自开始时起无效;已付保费及赔款一般可退回,但受保人或其代理人欺诈时例外。欺诈或疏忽失实陈述亦可能引致侵权损害赔偿;另一选择是放弃追究违反。不可只拒付单一索偿而保留其余合约。
实际应用: 投保人明知曾有重大损失却刻意隐瞒,属欺诈性不披露;保险人可考虑在合理时间内撤销整份合约,而非只拒赔一宗索偿。
常见陷阱: 勿把四种违反混为一谈;也不要以为保险人可只拒付某一宗索偿,却让合约其余部分照常有效。
近因是造成损失的有效或主要原因。事故可能由多项原因共同或连续造成,而保单并非涵盖每一种原因,因此理赔分析须找出近因,并把该原因与保单保障及除外条款比较。近因不必是时间上最早或最后发生的事件;判断重点是它在整个致损过程中的作用。答题时先列出事件及因果关系,再判断哪项原因主导损失,不能只凭损失表面形式或事故最后一环决定是否承保。
实际应用: 火灾引致消防用水损坏货物时,须分析火与水的因果关系;若火是受保危险,水损可能是由受保危险直接引起的不保危险损失。
常见陷阱: 近因不是单纯的时间先后题;最先发生或最后出现的事件,不一定就是有效或主要原因。
危险分为受保危险、除外危险及不保危险:前者明确受保,除外危险被条款排除,不保危险则既未明列受保亦未明列除外。近因原则适用于各类保险,须先找出因果关系;必须有受保危险参与,才可能有有效索偿。单一原因按其类别判断;多项原因则须看它们是连续发生还是同时发生。不保危险若由受保危险直接引起,损失可受保;受保危险若由不保危险直接引起,受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亦可受保。除外危险通常会令索偿受阻,惟须留意复杂例外。
实际应用: 标准火险下,意外火灾属受保危险,火灾直接引致的水损属不保危险损失;按本节的简化规则,若水损由受保火灾直接引起,该水损可受保。
常见陷阱: 「不保」不等于「除外」;前者未列入保障也未被排除,与条款明确排除的危险须分开分析。
保单措辞可能改变近因原则的实际效果。按本节所述判例,「由某原因造成」、「直接造成」或「近因造成」通常不会因有无「直接」一词而改变近因规则;但除外条款若写明「直接或间接」由某危险引起,法院可把它理解为即使该危险只是较远的促成因素,也可能排除赔偿。此外,保单可另行排除特定类型的损失,例如某些货物保险条款排除延误造成的损失。分析时须逐字检视相关条款,不可只套用一般近因结论。
实际应用: 货船碰撞属受保危险,但货物延迟到达而引致市场损失;若保单有相关延误除外条款,保险人可依该条款拒赔市场损失。
常见陷阱: 不要假定所有「直接」或「近因」字眼都改变判断;更要留意「直接或间接」及特定延误除外条款。
弥偿是就受保损失提供相等的财务补偿,既不多付,也不少付;其用意是补回损失,而非让受保人藉事故获利。弥偿通常适用于可用金钱衡量损失的保险,但人寿及个人意外保险一般按保单约定金额提供利益,因死亡或受伤难以精确折算为金钱;医疗费用保障则通常属弥偿,除非保单另有规定。可保权益代表受保人在标的上的财务利益,总损失时的补偿应与该利益相连。
实际应用: 货物损失可按财务价值衡量,弥偿原则要求补回实际受保损失;人寿保单则一般按约定的死亡利益支付,而非估算生命的金钱价值。
常见陷阱: 不要把所有保险都当作弥偿保险;人寿及个人意外保险通常按约定利益支付,并非精确补回财务损失。
财物保单常列明保险人可用现金、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提供弥偿;恢复原状是把受损财物修复至损失前状态,概念可与修理或更换重叠。海上及非财物保单若没有列明方法,按本节所述须以现金支付有效索偿。损坏后留下且有价值的部分称残余物,须计入损失:可从赔款扣值并由受保人保留,或由保险人全额支付后取走。委付主要见于海上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交出标的换取全损赔款;其他财物保单通常排除委付。
实际应用: 车辆受损后仍有残值,若保险人从赔款扣除该价值,受保人保留残车;若保险人全额支付,则可由其处置残车。
常见陷阱: 不要把一般保险的残余物价值与海商法的救助赏金混淆;委付亦不等同只交出部分残骸。
有些条款会令实际赔款低于完整弥偿:非海上财物保险的平均条款会按投保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削减损失;免赔额则由每宗索偿扣除指定金额。另一些安排可提供高于严格折旧弥偿的结果,例如重置保险或「以新代旧」保障在适用情况下不扣折旧。约定价值保单以事先协定的价值处理:非海上保险的全损按约定额、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海上船体及货物保单通常以约定值处理全损及部分损失。须依保单条款判断。
实际应用: 若财物在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400万元,只投保100万元,而且保单适用平均条款,投保比例为100÷400=25%;若损失为20万元,按比例计算的赔款为20万×25%=5万元。
常见陷阱: 不要把非海上平均条款与海上保险的「平均」混为一谈;前者处理不足额投保,后者在海上保险中指部分损失。
弥偿旨在以金钱补偿承保损失,而非让受保人藉索偿获利;实务上,如何估算财物的折旧、磨损及实际损失,容易引起争议。索偿人可能认为物件并无贬值,或只轻微贬值;理赔时则须衡量损失程度及相关价值。全损时,保单持有人亦可能直觉认为应获支付全部保额,但保额本身不等同实际损失。作答宜指出双方对折旧或赔偿数额的争议,并分清保额与应赔金额;若保单另有特定赔偿安排,须依其条款判断。
实际应用: 一部已使用多年的电器全损,保单持有人要求按投保时的保额赔付;理赔时须考虑损失前价值及折旧,不能单凭保额便认定应全数支付。
常见陷阱: 不要把保额当成任何损失都必须支付的金额;弥偿下,折旧及实际损失额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分摊是多份保单涉及同一受保人的弥偿性损失时,保险人之间分担赔款的衡平原则。通常先确认是否有重复保险:两份或以上保单由受保人或代其安排,保障同一权益或其部分,而保额总和超过法律容许的弥偿额。适用前还须逐项核对:各保单均属弥偿性、涉及同一权益、保障造成损失的同一危险及受损标的,而且各保单对该损失均须负责。任何一项不符,便不能仅因财物相同而推定可分摊。分摊只适用于弥偿,不适用于一般不受弥偿限制的人寿保险。
实际应用: 同一房屋由两份火险保障,火灾造成二十万元损失;若两份保单均保障同一权益、危险及标的并须负责,保险人分担该损失,屋主不能收取四十万元。
常见陷阱: 「同一财物有两份保险」并不足够;须核实两份保单保障的是不是同一权益,以及各自是否对该损失负责。
在分摊安排中,每名保险人最终须承担的损失比例称为分摊比例;所有保险人的比例合计为百分之一百。官方笔记提及有不同计算方法,并指出中介人毋须熟记各种方法,因计算基础不会改变受保人可获的总赔偿。作答重点是看懂比例及保单条件:分摊比例条款可限制单一保险人只付其比例;不分摊条款可令某保单把损失留给其他保单处理;部分分摊条件则可规定只承担尚未获补偿的部分。须先看条款,不能只依一般衡平原则推算责任。
实际应用: 假设损失为二十万元,保险人甲、乙的分摊比例分别为25%及75%;计算为200,000×25%=50,000,及200,000×75%=150,000,合共二十万元。
常见陷阱: 不要把分摊比例误当额外赔偿;它是保险人之间分担损失的比例,相关条款亦可能改变向单一保险人索偿的方式。
代位是保险人就受保人已获弥偿的损失,为自身利益行使受保人原有的第三者追偿权利或补救方法;普通法下,保险人通常以受保人名义提出追讨。权利可源于侵权、合约、法例或损余安排。代位以弥偿为基础,旨在避免受保人就同一损失获双重补偿,因此一般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等非弥偿性给付。普通法下通常要先作出弥偿;非海上保单条款则可能容许保险人在付款前取得相关权利,须按条款核对。一般情况下,保险人透过代位取得的追偿款不可超过已付弥偿额;但若受保人已委付财物予保险人,财物上的权利归保险人,保险人可从其残余价值获益,甚至可能获利。若受保人因免赔额、保单限额或比例分摊而承受部分损失,追偿款亦可能须在受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分配,具体处理视乎理赔调整情况。承建商疏忽撞损受保人的汽车时,汽车保险人先就承保损失作出弥偿,之后可在受保人名义下向承建商追讨;一般情况下,追偿所得受上述已付弥偿额限制。
实际应用: 承建商疏忽撞损受保人的汽车,汽车保险人先就承保损失作出弥偿,之后可在受保人名义下向承建商追讨,但追讨所得不可超过已付弥偿。
常见陷阱: 不要把代位权理解成保险人可任意追讨或保留全部追偿款;其适用以弥偿为基础,追讨额亦受已付弥偿限制。
掌握哪个部门负责作出决定,以及哪些部门只提供资料或支援。 核保负责选择及定价风险;理赔在损失后判断保单责任;精算支援定价及准备金工作。
产品发展的核心,是设计及改良可供销售的保障,包括个别产品、保障组合,以及研究本身产品、竞争者产品和市场趋势;即使产品已推出,也要持续检视。市场推广则著重与公众接触及推广公司形象和产品,工作可包括对外传讯、公关、宣传活动、广告、赞助及市场研究。两者会互相配合,但并非同一职能:产品发展回答「提供甚么保障」,市场推广较关乎「如何向市场介绍及推广」。判断情境时,应看工作主要在设计保障方案,还是在安排传讯与推广活动。
实际应用: 公司研究客户需求后设计新的家居保障组合,属产品发展;其后安排广告及媒体宣传介绍该产品,则属市场推广。
常见陷阱: 不要把所有「推出新产品」的工作都归作市场推广;设计保障及研究产品属产品发展,广告与公关才是推广工作。
客户服务面向现有及潜在客户,常见工作包括回复查询、处理往来文件、协助保单副本或更改事宜,以及跟进投诉;其处理方式亦会影响公司的公众形象。保险销售则与市场推广紧密相连,工作可包括产品部门、推广部门与销售之间的协调、销售提升计划,以及监察业务结果和趋势。遇到题目时,若情境重点是回答客户问题、文件或投诉,应辨认为客户服务;若重点是协调产品销售或监察销售表现,则较接近保险销售。
实际应用: 职员回复保单持有人的保障查询并跟进投诉,属客户服务;职员与培训及市场推广同事协作制定销售提升计划,属保险销售。
常见陷阱: 客户服务亦可能涉及公关,销售亦会与市场推广重叠;分类时看情境的主要任务,不要只看部门名称。
核保是选择承保风险并决定承保条件;一般保险亦会持续检视业务及个别风险,考虑续保与续保条件。人寿保险的核保通常是一次性工作,因保险人不能单方面取消保单,改动亦须受保人同意。保单行政则较著重新业务核对、保单编制及发出、错误更正、批单和续保程序等。分类时要看工作是判断「承不承保、按甚么条件承保」,还是执行文件及保单流程;两者可能合作,但不能混为一谈。
实际应用: 职员评估店铺火灾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及附加何种条件,属核保;另一职员按已确认条件制备保单并发出,属保单行政。
常见陷阱: 核保不是单纯签署或制作保单;它关乎风险选择及承保条件,文件发出和更正则属保单行政范围。
索偿职能处理受保人提出的弥偿或保单利益申请,亦可能涉及第三者向责任保单受保人提出的索偿。理赔时须核实两个核心问题:保险人是否按保单须负责,以及应付金额是多少;责任保险还要查明受保人对第三者是否依法负责。人寿索偿虽多为预先订明金额,仍须细查受益人、未偿还保单贷款、保单转让及身故或死者身分等事项。一般保险索偿种类及金额差异较大。因此,辨认题目时应聚焦保障责任及理赔金额,而非风险承保或保单文件处理。
实际应用: 汽车损毁后,理赔人先核对事故是否落入保单保障,再评估可赔损失;若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判断受保人是否须依法承担责任。
常见陷阱: 索偿职能不只是「付款」;须分辨保单是否承担责任及赔款数额,责任保险还涉及受保人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再保险是保险人把其在一份或多份保单下承担的全部或部分风险转予另一保险人。它可加强财务保障,也可提高承保能力,使保险人有机会承接原本可能须部分或全部拒绝的业务;但对保单持有人没有直接改变,原保险人仍直接按保单负责。精算支援则运用数据、数学及假设分析未来趋势,协助保费厘定、准备金计算及负债估值;长期发展的索偿业务尤其需要估算未来索偿准备。判断职能时,分清风险转移安排与数据估算工作。
实际应用: 保险人把部分承保风险安排由另一保险人承接,属再保险;精算人员按索偿及其他资料估算未来负债和所需准备金,属精算支援。
常见陷阱: 再保险不是把原保单责任直接交给保单持有人向再保险人追讨;原保险人仍须直接履行其保单责任。
会计工作包括准确记录收支、收取应收款项及妥善付款;投资工作关乎公司资产的安全、回报与流动性。培训及发展则面向公司内部员工和外勤人员,透过课程、研讨或自我学习支援工作能力及相关教育。关键职能监控人员,是单独或共同负责一项或多项监控职能的人士;范围包括精算、财务监控、内部审计、合规、风险管理及中介人管理。保险人委任这类人员前,须取得保险业监管局的批准;监管局只会在认为拟任人选适当时批准。中介人管理职能包括管理保险人委任的代理人、监察其遵守《保险业条例》的情况,以及确保中介人向保险人转介业务的安排符合相关法例、指引及守则。题目如描述上述财务、人才发展或监控安排,便不应误归入销售、核保或索偿等前线工作。
实际应用: 职员监察应收款及付款记录属会计工作;安排代理人培训属培训及发展;负责合规监控的人员则属监控职能相关人员。
常见陷阱: 不要把所有公司内部工作都当作一般行政;投资、培训及监控人员各有不同职能,须按实际职责辨认。
不要混淆保险人、代理人、经纪、监管机构、业界组织及投诉机构;它们的角色各不相同。 分类题的关键通常是题目所指属法定、实务还是学术分类。
保险分类会因用途不同而采用不同角度。法定分类依《保险业条例》把业务分为长期业务及一般业务,并再细分各类;实务分类配合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例如按业务来源分类;学术分类则供专业学习,可按人身、财产、经济权益及责任等标的分类。再保险另有分入及分出之分:保险人承接其他保险人的风险是分入再保险;把自身承保风险转予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是分出再保险。作答要先辨认题目所问的分类目的,不要把三种分类混成同一制度。
实际应用: 按《保险业条例》判断长期或一般业务,是法定分类;按直接、经纪或代理来源安排部门,是实务分类;保险人把风险转出,则属分出再保险。
常见陷阱: 分入与分出不是长期业务和一般业务的另一种叫法;前者说明再保险承接方向,后者是法定业务分类。
官方笔记以四类指标观察香港保险业规模:获授权保险人数目、已登记或持牌保险中介人数目、业界从业人数,以及保费量。这些是不同的统计角度,不应互相代替。保险公司是承担保险风险的一方;保险中介人则包括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分别代表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准保单持有人安排保险。官方笔记亦指出,中介人自2019年9月23日起改由保险业监管局直接发牌。若题目要求行业规模范畴,列出指标;若要求辨别参与者,则分清承保者与中介者。
实际应用: 题目问行业规模时,可从获授权保险人、中介人、从业人数和保费量四方面整理;若问某人代表客户安排保险,则辨认其为中介人而非承保保险人。
常见陷阱: 不要把持牌中介人数目当作获授权保险人数目;两者代表不同业界角色,也是不同规模指标。
香港保险业联会代表保险人及再保险人的共同利益;香港保险顾问联会与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是保险经纪的专业团体。支援索偿人或受害人的组织各有对象:保险投诉局协助处理个人保险合约的金钱纠纷;香港汽车保险局在指定情况下支援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辜死伤者;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er Insolvency Bureau(雇员补偿保险承保人无力偿债局)运作无力偿债计划,以承担成员保险人无力偿债时相关雇员补偿保单的责任。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Residual Scheme Bureau(雇员补偿保险剩余计划管理局)则监督最后求助市场,让难以取得雇员补偿保险的雇主仍可安排保障。答题时须按机构角色和服务对象分辨,并注意无力偿债局与剩余计划管理局的职责不同。
实际应用: 雇主因雇员从事高风险职业而难以取得雇员补偿保险,题目所述的是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Residual Scheme(雇员补偿保险剩余计划)的最后求助安排,而不是处理成员保险人无力偿债责任的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er Insolvency Scheme。
常见陷阱: 雇员补偿保险剩余计划管理局与雇员补偿保险承保人无力偿债局不是同一机构:前者管理难以投保雇主可使用的最后求助安排;后者运作成员保险人无力偿债计划,处理相关保单责任。
识别规定适用于保险人、保险代理机构、经纪公司还是个人持牌人。 违反守则不一定等同刑事罪行;须看清题目所问的权力或后果。
选择监管主线,先看题目对象。若涉及保险公司是否可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财务稳健或保单持有人保障,应留意保险人监管及《保险业条例》下的授权与监督。若涉及代理人或经纪从事受规管活动,则看保险中介人的法定发牌制度。自2019年9月23日起,保险业监管局直接发牌及规管保险中介人,接管旧自我规管制度下三个自我规管机构原先承担的中介人监管职能;这不等于三个机构本身均被取代或消失。IARB 停止自我规管职能,而 HKCIB 及 PIBA 继续代表经纪会员。发牌要求须结合受规管活动及相关豁免理解。作答先确认题目谈的是公司还是中介人,再套用相应制度,避免将公司授权和中介人牌照混淆。
实际应用: 题目问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前须取得甚么,应转向保险人授权监管;若问经纪安排保险是否须持牌,则转向中介人发牌制度。
常见陷阱: 保险公司的经营授权与中介人的牌照是不同监管事项;不要因两者均由保险业监管局监管便混为一谈。
《保险业条例》是香港保险业监管的主要法例架构,涵盖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人的监督;本节聚焦保险人。任何人士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前,须先取得保险业监管局授权;授权要求涉及缴足股本、偿付能力、董事及控权人,以及足够再保险安排等。条例亦涉及资产与负债估值、申报和监管措施。答题时要把法例要求与其他工具分清:保险公司操守守则是另行说明的守则,而保险投诉局是处理相关保险纠纷的机制,不能把它们当作授权要求本身。
实际应用: 公司打算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须先取得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并符合相关要求;这与保单持有人向保险投诉局提出纠纷申诉,是不同程序。
常见陷阱: 不要把保险公司操守守则或保险投诉局当成授权保险人的法例;须分清《保险业条例》监管架构与其他安排。
2024版《Study Notes》所述的《保险公司操守守则》由香港保险业联会推行,规范范围是香港居民以个人身分、为私人用途购买的保险。它提出核保、销售、保单资料、客户权益及索偿处理等良好做法,例如销售资料须清楚准确,索偿应公平、有效率地处理。它不是《保险业条例》本身;答题时应辨认题目谈的是行业操守指引,还是法例下的监管权力或责任。
实际应用: 某私人保单持有人投诉索偿处理不公平,题目问操守标准,可检视守则对公平、及时处理索偿的要求;不应因此说守则就是《保险业条例》。
常见陷阱: 不要把操守守则当成《保险业条例》,也不要忽略它所述的适用对象与私人投保范围。
保险投诉局(ICB)是处理个人保险合约金钱纠纷的替代争议解决渠道:索偿相关投诉由索偿投诉委员会裁决,非索偿金钱纠纷可透过调解处理。按2024版所列条件,投诉一般须涉及个人保单及ICB会员保险人,金额不超过港币100万元,并在保险人作最终决定后六个月内提出;案件亦不可已进入法律程序或仲裁。ICB不处理中介人的失当行为。
实际应用: 个人保单索偿争议为港币80万元,保险人已作最终决定,投诉人在六个月内提出且没有法律程序,便可按其他适用条件检查ICB渠道是否适用。
常见陷阱: ICB处理特定个人保险金钱纠纷,不是中介人纪律投诉机构,也不是所有保险争议的通用渠道。
香港保险中介人监管制度自2019年9月23日起由旧有自我规管制度转为保险业监管局直接发牌及监管。旧制涉及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等自我规管机构;新制则以法定发牌制度取代中介人向这些机构登记的安排。答题时先确认题目问的是制度架构及监管者,还是某一牌照的具体批出条件,避免把旧制和现行制度混为一谈。
实际应用: 题目问2019年9月23日后由谁直接发牌监管中介人,答案应指保险业监管局;旧有三个自我规管机构不再执行原来的发牌监管角色。
常见陷阱: 不要把旧制的中介人登记机构说成现行直接发牌监管者;先看题目所指时期及监管制度。
判断是否涉及发牌要求,可先看当事人是否在业务、受雇或有报酬的情况下进行受规管活动,或表示自己会进行该活动;法例亦订有豁免情况,不能只凭职衔判断。官方资料列出五类须持有效牌照的中介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人业务代表、保险经纪公司及经纪业务代表。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而负责人须为相应类别的持牌业务代表,并须事先获IA批准。
实际应用: 某人以受雇身分向客户提供受规管保险意见,不能只因他不是公司董事便认定毋须牌照;要先核对活动性质、进行方式及是否有适用豁免。
常见陷阱: 不要把牌照要求只套用在独立代理人;题目须同时检查活动、业务情境、牌照类别及明文豁免。
《保险业条例》第68条处理认可保险人对其委任代理人行为的转承责任:代理人与客户就签发保险合约,或就该合约相关的保险业务有所往来时,保险人可须为代理人在该等往来中的行为负责,即使行为超出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可是,不能因此推论越权行为必然令保险人负责:如该行为不在代理人对该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在客户依赖该行为前已披露此事,而且披露的清晰及显著程度足以让合理人士决定是否进行相关交易,第68条的责任可不适用;法院仍可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分析个案须核实委任关系、行为与客户往来的关联,以及有没有符合这项披露例外。
实际应用: 获保险人委任的代理人安排保单时作出不在授权范围内的陈述,不能单凭越权便判定保险人免责;须再查代理人有否在客户依赖陈述前,以足够清楚及显著的方式披露自己无权作出该陈述。若未符合例外条件,第68条责任仍可能适用。
常见陷阱: 不要假设代理人一旦越权,保险人便必然免责;须核对委任及第68条涵盖的客户往来。
分析多重身分限制时,先辨认当事人属代理机构人员、经纪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业务代表,再按该类别核对禁止兼任的身分。举例而言,代理人业务代表不得同时成为另一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业务代表,也不可超出所属机构的持牌业务范围;经纪人业务代表亦不可超出所属经纪公司的持牌业务范围。不能把一种人员的限制直接套用在所有中介人身上,应依题目身分逐项比对。
实际应用: 某代理人业务代表同时为另一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业务代表,须按其业务代表身分检视兼任限制;不能只以两间机构是否属同一公司作结论。
常见陷阱: 多重身分限制按人员类别分项规定;不要把代理机构管理人员、经纪公司管理人员及业务代表视为同一组。
牌照批出与「哪些活动需要牌照」是两个问题:前者要检视申请人是否符合批牌条件。2024版资料指出,个人申请人的适当人选要求具有持续性,续牌时亦适用;机构申请亦须核对相关控权人、合伙人及董事是否适当。保险经纪公司另须符合资本、资产净值、专业弥偿保险、客户款项分隔帐户及妥善帐簿等要求。答题时先辨认申请的牌照类别,再检查相应人员及机构条件。
实际应用: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牌照时,即使董事符合适当人选要求,仍须另查公司是否符合资本、资产净值、专业弥偿保险及客户帐户等规定。
常见陷阱: 不要把「从事受规管活动须持牌」当作已符合批牌条件;申请人及机构仍须符合各自的批出要求。
除批出牌照外,保险业监管局可制定规则,例如规定持牌中介人须以指定方式经营,或订明资格、经验及培训要求;亦可发布守则或指引,提供履行职能或理解《保险业条例》的指导。按本版资料,守则及指引本身不是附属法例,单独不遵从并不因此直接构成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理由。答题要分清规则与指引的性质,但不要由此推论中介人可忽略法例或其他适用责任。
实际应用: 题目问IA可否透过指引说明持牌中介人的合规做法,应辨认为其他监管措施;指引不是附属法例,但法例责任仍须另行遵守。
常见陷阱: 不要因守则或指引不是附属法例,就推论相关法例要求也可不理会;须分辨文件性质与法定责任。
个案题先问「谁的行为或地位」:保险人的授权、资本、偿付能力及再保险属保险人监管;中介人从事受规管活动及牌照属中介人发牌;销售与索偿做法可涉及保险公司操守守则;个人保险金钱纠纷则检查ICB的服务范围。这些工具的对象、用途和适用条件不同。答题时把题干关键事实对应至相应章节,不要因同一事件可能涉及多个问题,就把监管制度、操守标准与投诉渠道混成一项。
实际应用: 个人保单持有人投诉保险人拒赔,应分别辨认索偿操守与ICB投诉渠道;若另指代理人无牌提供意见,则是中介人发牌议题。
常见陷阱: 同一情境可能牵涉多个章节;逐一辨认监管对象和所问事项,不要把投诉途径当成发牌监管。
道德题不只测试技术上的合法性,亦测试公平、披露、保密及利益冲突处理。 处理个人资料题时,把收集目的、必要性、准许用途、保安及查阅/改正权利连系起来。
保险经纪通常代表保单持有人或准保单持有人,应以客户利益为重,并提供独立、公正的意见;若未有合理谨慎地处理客户事务,可能涉及专业疏忽。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须维持专业弥偿保险;这项公司要求不应误解为每名个人业务代表都须自行购买该保险。保险代理人的主事人通常是保险人,因此其主要责任对象不同,但仍须遵守共同的法律及伦理要求,例如公平行事、不欺诈、不利用客户弱点。个案分析先确认中介人身分,再判断其代理关系和责任。
实际应用: 客户要求经纪比较保障,经纪应以客户需要作独立分析;若是保险代理人,则须认清其通常代表保险人,但仍不得误导客户。
常见陷阱: 不要把经纪与代理人都当作保单持有人的代理人;两者通常代表的主事人不同,共同伦理责任仍然存在。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涵盖个人资料,不以自动化资料为限,并适用于各类资料使用者。保险业务收集资料时,须留意收集目的及方式、资料准确与保存期限、用途限制及安全保障等原则;收集时亦应以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交代用途、可能转交的类别、拒绝提供资料的后果,以及查阅和更正权利。处理医疗资料时,不应收集与申请或索偿无关的过量资料;答题须把资料保障要求套入具体收集、使用或保安情境。
实际应用: 申请医疗费用索偿只涉及切除扁桃腺手术,若没有相关理由,索取十年前膝部手术资料可能过量;应先核实该资料是否与索偿有关。
常见陷阱: 不要把取得资料等同可任意转用;用途、相关程度、保存时间及保安均须分别检查。
官方列出的反歧视法例涉及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残疾、家庭岗位及种族。保险条件有差异,不必然就是违法歧视:2024版指出,性别、残疾及家庭岗位相关法例所述的保险差异,在有可靠精算或其他资料支持,并且按资料及相关因素属合理时,可属容许情况;种族歧视法例没有该相同条文。相反,若差别只是基于偏见而非风险资料,可能属不公平。作答须分辨差异的依据及合理性。
实际应用: 若个案指出保费差别依可靠精算资料并且合理,应按相关法例条件分析;若只因偏见而提高某性别的汽车保费,则属官方列举的不公平例子。
常见陷阱: 不要把所有风险差异都视为违法,也不要把可靠精算资料当成自动免责;仍须检查合理性及法例范围。
洗钱是把非法所得处理成看似来自合法来源的资金;常见阶段依次为放置(把犯罪所得现金投入金融体系)、分层(透过复杂交易隐藏资金来源及交易轨迹)和整合(令资金看来具有合法来源,并回流一般金融体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是为支援恐怖组织或恐怖行为而收集、招揽或提供财产;扩散资金活动则涉及提供资金或金融服务,用于违法或违反适用国际义务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相关材料等活动。笔记指出,长期保险产品可能被用于分层或整合,例如以非法所得购买保险后提取资金、在保单成熟或退保前更换受益人,或以保单作抵押安排其他金融交易。法例方面,AMLO规定适用范围内保险机构的客户尽职审查及纪录保存要求;DTROP及OSCO涉及洗钱罪及举报责任,UNATMO涉及反恐融资,UNSO及WMD(CPS)O涉及制裁及扩散融资相关规定。GL3提供风险为本的合规指引,涵盖尽职审查、持续监察、筛查及可疑交易报告。
实际应用: 保险机构按风险评估客户及业务关系后,若发现交易金额异常庞大、安排复杂而又没有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应查核交易背景及目的并以书面记录调查结果;如进一步形成法定知情或怀疑,则须依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异常情况应促使审查,但不等于每宗异常交易都自动构成须报告的怀疑。
常见陷阱: 不要混淆放置、分层和整合的不同作用,也不要把笔记列出的保险产品风险例子当成某项交易必然涉及洗钱的结论;应按GL3的风险为本方法评估、审查并依适用的举报责任处理。
《防止贿赂条例》下,代理人在处理主事人的业务或事务时,未得主事人许可,不得索取或接受利益;提供利益的一方亦可能触犯法例,透过第三者安排也不能规避规定。与公职人员有业务往来时,官方提醒中介人避免提供利益,以免触犯法例。遇到贪污可向廉政公署举报;官方列有24小时举报热线,并指出投诉会保密处理。廉署亦提供业界道德培训及相关资源。答题时要分清利益、主事人许可及行为与主事人业务的关连。
实际应用: 代理人为客户隐瞒投保前已有的疾病而收取好处,可能构成未经主事人许可接受利益;即使客户经第三者交付,亦不能因此避开法律风险。
常见陷阱: 不要以为只要利益不是现金或经第三者交付便无问题;应检查是否涉及主事人业务及有否许可。
中介人不可协助投保人故意隐瞒或歪曲重要资料,也不可协助虚假索偿。官方提醒,协助或鼓励犯罪者可能作为从犯承担责任;有权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若故意不行使控制权,亦可能以不作为鼓励犯罪。从犯责任的心智元素须准确理解:中介人须有意作出协助或鼓励的行为,并知道该行为可能协助或鼓励有关罪行;不要求他希望罪行发生,也不要求他本人从中获利。实务防骗包括保持警觉、妥善及及时保存纪录、与保险人沟通并维持诚信。中介人不应协助诈骗,但也不应轻率指控他人欺诈;调查索偿及提出欺诈指控主要是保险人的责任。
实际应用: 客户要求中介人把便宜手表写成昂贵名牌以支持索偿,中介人明知资料不实仍照做,便可能是在协助诈骗;应拒绝并按情况与保险人沟通。
常见陷阱: 不要以为自己没有骗取赔款便一定安全;明知行为可能协助犯罪仍参与,或在特定情况下故意不制止,都有风险。
通过实际案例学习风险、合同与代理、保险核心原则,以及香港保险业架构。每个情境都从事实出发,逐步找到适用规则。
餐厅发生水管爆裂并造成水浸。爆裂是危险事故;管道老化是实体危险因素;明知需要维护仍不处理,可能属于意识危险因素。先识别不确定损失,再考虑避免、减少、自留或转移。保险只转移条款界定的财务后果,检查和维护则可以降低事故频率或损失程度。维护也能降低损失程度。
客户接受电子报价,但中介承诺了保险公司没有批准的水浸保障。要区分合同如何成立,以及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保险公司承保。核对报价、保单条文和授权范围。代理人可能有明示或默示权限,但客户自己的理解不会自动使保险公司接受未经批准的条款。先确认授权范围再回复。
店主想为隔壁店铺投保,因为火灾可能蔓延过来。仅仅担心未必构成法律认可的财务关系。要判断标的物受损时投保人是否会遭受财务损失,并确认该类保险要求在何时具备相关利益。测试重点是与受保标的存在真实关系,而不只是预期。单凭期待不等于可保利益。
车主填写申请表时漏报了最近一次严重理赔。要考虑该事实是否会影响审慎保险人的评估、表格问了什么,以及提供准确信息的责任。还要区分无心遗漏与故意或罔顾后果的失实陈述;后果取决于适用法律和具体情况。实务上,应先澄清记录,再建议保障或处理理赔。关键是是否影响承保判断。
暴风雨损坏屋顶,雨水随后浸坏存货。不要只看最后发生的事情。应按保单测试找出有效且主要的近因,再检查条款是否修改近因原则或除外某种危险事故。事件链可能包括多个环节,但时间先后本身不能确定法律上的有效原因。要把条款与事实对照后再判断保障。条款也可能调整近因处理。
仓库火灾造成8万元受保损失,保单有1万元自付额,也可能有另一份保单保障同一利益。按条款从实际受保损失开始,扣除自付额并应用限额,再判断能否分摊。保险人赔付后,也可能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行使代位权。这些原则维护赔偿并避免重复追偿。赔偿仍受实际损失和条款限制。
IIQE 卷一「保险原理及实务」考你能否把概念用在具体情境,而不只是背名词。按2024版官方相对比重,保险原理占30%、监管架构占21%、法律原则占16%,值得优先掌握;风险与保险、业界运作及操守亦须融会。指南以60个重点概念配合拆解例子、常见失误和附答案自我检查,协助你辨清题干中的关键事实、分辨相近原则,再选出最合适的答案。考试共75题、限时120分钟,70%为合格线;可用免费20题诊断先找出温习缺口。
本预览涵盖部分学习领域,不能取代所有必修及选修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