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保障的需要
退休保障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是工作收入减少或停止后,长者仍需有资源应付生活。人在工作期间及早储蓄有助准备退休,但并非每个人都有足够认知或经济能力累积所需资金。单靠家庭支援亦有局限:有人没有子女,亦有家庭即使愿意照顾长者,也未必有足够资源。因此,退休保障安排要回应老年贫困风险;强积金是整体保障的一环,而不是所有退休需要的单一解答。
阿明退休后不再有薪金,个人存款有限;子女虽愿意帮忙,家庭开支却令支援能力受限。这说明退休保障不能只依靠个人储蓄或家人供养。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考试免费练习:原创试题、60 个温习概念、20 张记忆卡、详细考试范围思维导图及普通话概念课。
退休保障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是工作收入减少或停止后,长者仍需有资源应付生活。人在工作期间及早储蓄有助准备退休,但并非每个人都有足够认知或经济能力累积所需资金。单靠家庭支援亦有局限:有人没有子女,亦有家庭即使愿意照顾长者,也未必有足够资源。因此,退休保障安排要回应老年贫困风险;强积金是整体保障的一环,而不是所有退休需要的单一解答。
阿明退休后不再有薪金,个人存款有限;子女虽愿意帮忙,家庭开支却令支援能力受限。这说明退休保障不能只依靠个人储蓄或家人供养。
人口老化会令工作人口需要面对更多长者,而长者可能需要退休收入保障更长时间,因而增加规划挑战。官方资料把人口老化连系到出生时预期寿命上升、生育率下降及家庭规模缩小。按第十版所载人口预测,香港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由2021年的20%升至2046年的36%;该比例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理解数字时要同时记住年份及它属于人口预测,不能把不同年份的比例互换。
比较2021年与2046年资料时,应说长者人口比例由20%预测升至36%,而非把36%当作2021年的数字;官方图表注明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整理制度形成时,应由退休保障需要及不同制度方案的讨论入手。官方资料指出,政府在1990年代中期决定推动相关讨论,并经广泛咨询。时间次序是:1995年7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获立法会通过;1998年3月补充详细附属法例;同年9月成立积金局;强积金制度于2000年12月开始运作。考试作答宜把政策背景、立法、监管机构成立及制度启动分开,不要混淆日期。
若要排列制度发展,先写1995年条例通过,再写1998年附属法例及积金局成立,最后是2000年12月制度开始运作,次序才符合官方时间线。
世界银行1994年的三支柱框架,把强积金定位为第二支柱:强制、由私人机构管理、全额资本累积的供款制度。世界银行于2005年扩展为五支柱框架;强积金强制性供款仍属第二支柱,自愿性供款则构成第三支柱的一部分。掌握制度特点时,应辨认其强制参与(豁免人士除外)、以就业为基础、界定供款、私人管理及全额资本累积等性质。强积金主要协助在职人口累积退休资产,各支柱须互相补足。
雇员及雇主按规定供款属强积金第二支柱;成员另作自愿性供款,则属整体退休保障架构第三支柱的一部分,两者定位不同。
强积金监管以《强积金条例》及相关法例、守则和指引为基础,积金局负责监督制度运作,其他监管机构则按其监管范畴参与。积金局职能包括确保遵从条例、注册计划、核准受托人、监管受托人及计划中介人的相关活动,并可就供款及计划行政制定规则或指引。积金局亦监察积金易平台运作。考试答题时可按「计划与受托人、供款与中介人、平台与公众教育」分类整理;官方列出的职能并非尽录。
问谁负责注册强积金计划及核准受托人,应指向积金局;若题目问银行监管,则须再辨认金融管理专员的角色。
除积金局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及金融管理专员(MA)各有相关职能。证监会负责授权强积金产品及审阅相关披露资料,也监管以证券业为核心业务的相关注册中介人;保监局涉及提供强积金服务的保险公司及以保险业为核心业务的相关中介人;MA监管参与制度的认可机构,并负责银行业核心业务中介人的监督。判断题目时,先看产品、服务提供者或中介人的所属范畴。
若题目同时提及强积金投资产品授权及银行业中介人,应分开判断:前者涉及证监会,后者的前线监管机构是MA。
要分清不同规范层次:《强积金计划条例》是主要法例;附属法例提供制度运作的具体规定。按官方资料,《强积金计划条例》第46条容许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指定事项订立规例,第47条则容许积金局订立规则,两者均属附属法例。守则、指引及标准是补充法例、协助业界和参与者遵规的不同文件类别,例如投资基金及披露守则、七部分的强积金指引、受托人合规标准。答题时勿把它们全称为同一种法例。
题目问第47条下由谁订立规则,答案是积金局;若问《强积金计划条例》,则是主要法例,两者层次及制定者不同。
规管强积金中介人是强积金监管架构的一部分。官方资料指出,《强积金计划(修订)条例》于2012年制定,法定中介人监管制度于2012年11月1日生效,并纳入《强积金计划条例》的规管架构。一般而言,任何人在业务或受雇过程中,或为报酬而进行受规管活动,须符合适用的注册制度;受规管活动包括诱使他人作出重大决定或就重大决定提供意见,法例亦列出例外情况。详细注册、操守及纪律规定应连系第七章研习。
某人为报酬向客户建议是否转移强积金权益,可能涉及受规管意见;作答时应先判断活动性质,再核对注册要求及法定例外。
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应考)列出三项资产保障主题。第一,受托人须先获积金局核准,强积金计划亦须注册;企业受托人的已缴股本及净资产一般各须至少1.5亿港元。第二,专业弥偿保险涵盖指定风险,例如受托人或其受委服务提供者的欺诈、疏忽,以及资产运送损失,但不保障一般投资过程造成的损失。第三,补偿基金属最后补救,针对管理计划资产相关的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所致权益损失,须按规定向积金局申请。
若损失源于服务提供者疏忽,应辨认专业弥偿保险可能涉及指定保障;若只是市场下跌,不能因此假设保险或补偿基金会赔偿。
受托人是计划管理的核心责任方,可委任服务提供者处理特定工作,但仍须监察其表现。投资经理按投资管理安排管理基金投资,并须符合适用资格及监管要求;保管人负责照管计划资产,受托人符合指定条件时亦可自行担任保管人。强积金中介人则负责计划的市场推广活动。答题时要按「资产投资、资产保管、推广」辨认职能,并避免把受托人的整体管理责任一并说成已转交服务提供者。
成员问基金由谁作投资管理、计划资产由谁保管,应分别辨认投资经理与保管人;受托人仍负有监察受委服务者的责任。
第十版把强积金计划分为三类,应按成员范围及设计对象辨认。雇主营办计划只开放予单一雇主及其相关公司的相关雇员。集成信托计划可接纳不同雇主的相关雇员、自雇人士等,透过集合行政及投资取得规模效益。行业计划特为流动性较高、按日或受雇少于60日的行业雇员而设;目前指定行业为饮食业和建造业。雇主是否参加行业计划属自愿选择,不能只凭行业名称推断其必须参加。
一名建造业临时工不会单凭行业便必然参加行业计划;雇主可选择是否参加,而雇员范围及受雇方式亦须符合分类。
按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应考),涵盖判断先看是否属相关雇员或自雇人士、年龄是否介乎18至64岁,以及有否适用豁免。非临时相关雇员一般须在雇佣合约下连续受雇至少60日;全职或兼职均可,工作地点和工时不影响这项判断。饮食业或建造业临时雇员则不受60日规则限制,按日受雇或固定受雇少于60日亦受涵盖。自雇人士须按其相关入息来源及工作或交易与香港的关系辨认。
一名21岁兼职雇员按合约连续受雇60日,不能因工时短便排除涵盖;若属指定行业临时雇员,则不以受雇满60日作为涵盖条件。
获豁免人士要与一般涵盖规则分开核对。第十版所列类别包括未满18岁或已年满65岁人士、家庭佣工、自雇持牌小贩、受法定退休金或公积金制度保障者、在港受雇不超过13个月的海外人士、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雇员、欧盟委员会驻港办事处雇员,以及属强积金豁免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雇主只就该项获豁免的受雇关系获豁免;部分类别人士若另有工作或自雇收入,该收入不一定同样豁免。
某人以家庭佣工身份受雇,该受雇关系属列明豁免类别;但若他另有一份工作,不能未经核对便把该工作也视作豁免。
雇主可在积金易平台登记,以使用雇员登记、供款等电子服务。第十版指出,截至2026年4月30日所有强积金计划已上线,计划行政指示须透过积金易平台处理。雇主须在准许期限内安排相关雇员参加其参与的计划:非临时雇员的期限是受雇首60日内;临时雇员则是受雇首10日内,不论受雇多久。遇上法例列明的指定日或平台停用并影响履责时,期限可能顺延,应按规定核对。
雇主聘用非临时雇员后须在首60日内安排参加计划;若聘用饮食业临时雇员,应按首10日的准许期限处理,而非等待满60日。
按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应考),自雇人士可在积金易平台开立自雇人士帐户,并须在开始自雇起60日内加入计划;是否已报税或取得商业登记证,不免除加入责任。加入与供款门槛要分开:自雇人士不论收入均须加入(豁免人士除外),但相关入息达每月7,100港元或每年85,200港元才须作强制性供款。受托人须披露申请要求、计划规则及费用;符合申请要求并书面同意遵守规则的人,不得被拒。受托人须在较后日期起计30日内发出参加通知。
自雇人士开始营业后须在60日内加入,即使尚未报税亦然;若受托人较后才收到完整资料或取得书面同意,通知期限由两者较后日期起计30日。
按官方《温习资料》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应考)核对:非临时雇员的雇主及雇员各按相关入息供款5%;月入低于$7,100,雇员毋须强制供款,但雇主仍须按实际入息供款;高于$30,000,双方各以$30,000为计算上限,即每月最多$1,500。相关入息包括雇主因雇佣支付的金钱收入,但不包括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雇主从首日供款;非临时雇员有供款假期,临时雇员则由首日供款。供款期限按雇员类别及供款期计算;付款方式亦影响款项被视为已缴付的日期,须连同附录III、IV阅读。
月薪$15,000的非临时雇员:雇主供款$15,000×5%=$750,雇员亦为$750。核对期限时,先找供款期,再按其雇员类别计算供款日。
自愿性供款是强制性供款以外的额外供款,雇主、雇员或自雇人士可按适用安排作出,并非法律规定必须缴付。一般自愿性供款的投资受相同投资限制,相关累算权益亦受补偿基金保障。强积金法例中适用于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的规定,原则上亦适用于自愿性供款,但归属、保存、可调动性及提取安排由相关计划的管限规则规管;归属方面须再分供款来源:雇员或自雇人士的自愿性供款付予受托人后即全数归属本人,雇主自愿性供款则按计划管限规则归属。另须把TVC分开处理:TVC须存入专设的TVC帐户,一般自愿性供款不能因此当作TVC或取得TVC税务扣除资格。
雇员每月自愿多付$200,这是一般自愿性供款;是否可提取或转移,要再查该计划规则,不能只按强制性供款的保存规定判断。
TVC是独立的自愿供款类别。合资格人士包括强积金计划的供款帐户或个人帐户成员,以及强积金豁免职业退休计划成员。要作TVC并申请相关扣税,成员须自行选择提供TVC帐户的强积金计划并开立TVC帐户;一般自愿性供款存入其他帐户,不等同TVC。TVC可按成员意愿安排供款金额及停止或更改指示,但TVC权益须保存至65岁,或符合指定提取理由。转往另一计划的TVC帐户时,原帐户内权益须一次过全数转移,不可部分转移。
成员把$10,000存入自己开立的TVC帐户,这笔才按TVC安排处理;若只存入一般个人帐户,不能因此当作TVC。
依官方第十版所列安排,雇员或自雇人士的强制性供款可扣税,每年扣除上限为$18,000(2015/16及其后课税年度)。雇主强制性供款连同雇主向强积金或其他认可退休计划作出的自愿供款,合计扣除额上限为相关雇员全年薪酬的15%。TVC的扣除上限为每年$60,000(2019/20及其后课税年度),并与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共用上限。答题时须先辨认供款人及供款种类,再套用相应上限;实际申请仍受《税务条例》规定限制。
若某课税年度TVC为$40,000、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为$25,000,合计$65,000;共用上限$60,000,故超出上限$5,000。
本节的预设供款指强制性供款逾期未缴的情况,不是预设投资策略(DIS)。如到供款日仍未缴付,供款即属拖欠;欠款人仍须补缴欠款及供款附加费。积金局可按欠款额的5%征收附加费,亦可另加财务罚款,金额为$5,000或欠款额10%两者中较高者。受托人须按积金局合理要求协助追收。分析个案时先确定有否逾期及欠款额,再分清附加费与可能的财务罚款;雇主或自雇人士亦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欠缴强制性供款$20,000:5%附加费为$20,000×5%=$1,000;财务罚款的计算基准为$5,000与$2,000之中较高的$5,000。
归属是权益何时依法属于成员的概念。雇员及雇主的强制性供款一经付予计划受托人,便即时全数归属成员;相关投资收益亦属成员权益。雇员或自雇人士作出的自愿性供款,以及TVC,付款后亦全数归属本人。雇主自愿性供款则按计划管限规则决定归属安排。故处理个案时,应先辨认供款来源,再问款项是否已支付予受托人;雇员离职不会令已归属的雇主强制性供款被取回。
雇主及雇员各已向受托人支付$750强制性供款,两笔合共$1,500即全数归属雇员;之后投资回报亦计入其权益。
保存是限制权益何时可提取,与归属或转移不是同一问题。强制性供款及TVC所衍生的权益,一般须留在强积金制度内至成员年满65岁;只有符合指定的提前提取理由,才可提早领取。一般自愿性供款不受相同的法定保存规则约束,其处理依相关计划的管限规则。作答时先辨认权益来源,再判断问题问的是能否转移还是能否提取;可转移不代表可领作现金。
成员把在职期间的强制性供款权益转到个人帐户,这只是转移,权益仍须按保存规则留在强积金制度内。
雇员选择安排(ECA)适用于仍受雇期间的权益调动。雇员可把现职供款帐户内、源自自己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一次过转往自选计划的个人帐户;一般每个历年可转一次,计划规则容许更频密转移者除外。ECA不包括现职雇主强制性供款部分;转出后,雇主仍须继续向雇主选定的原计划供款。自愿性供款的转移则看个别计划规则。分析时须分清供款来源、现职或前职权益及转入帐户类别。
现职供款帐户有$8,000源自雇员强制性供款,雇员可按ECA把该部分一次过转往自选计划的个人帐户;雇主仍照常向原计划供款。
离职后的安排与ECA不同,选项视乎原计划种类。参加集成信托计划的雇员,可把权益转往新雇主计划的供款帐户、自选计划的个人帐户,或留在原集成信托计划的个人帐户。原计划若为雇主营办计划,离职时须把权益转往新雇主计划或本人合资格加入的其他计划。若前后雇主参加同一行业计划,雇员可留在该计划,亦可选择转往自选集成信托计划。先辨认计划种类,再整理可行去向。
雇员离职后加入另一间参加同一行业计划的雇主,可把权益留在该行业计划;也可选择转往自选的集成信托计划。
自雇人士停止自雇并成为雇员后,如原为集成信托计划成员,可把原有累算权益留在原计划,或转往另一集成信托计划、合资格加入的行业计划,或新雇主参加的计划。作转移选择前,应考虑服务、收费、基金选择、个人目标及风险承受能力,也要留意转移期间权益可能有一段时间未有投资,以及保证基金的资格条件。一般而言,原受托人须在以下两个期限中较后者届满前完成转移:收到新受托人关于转移选择的通知后30日内;或在相关雇员因离职而提出转移要求的情况下,自该雇佣关系的最后供款日起30日内。
自雇人士原有集成信托计划权益$50,000,转为雇员后可选择留在原计划,或转往新雇主参加的计划;先比较费用及基金是否合适。
强制性供款及TVC所衍生的权益一般须保存至成员年满65岁;法定理由包括年满60岁提早退休、永久离港、死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末期疾病及小额结余。提早退休须年满60岁,并声明已停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且无意再受雇或自雇。永久离港须声明已离港或将离港到外地居住,无意返回香港工作或以永久居民身分在港定居,并提供令受托人信纳其获准在香港以外地方永久居留的证明;此理由一生只可使用一次。死亡个案由已故成员的遗产代理人或遗产管理官申索。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须提交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签发的证明,证明成员永久不适合从事其失去工作能力前最后一份工作的特定工作种类,并声明该类工作的雇佣合约已终止。末期疾病须提交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签署的医疗证明,表示疾病可能令预期寿命缩短至12个月或以下。小额结余须某一强积金计划内的结余不超过$5,000,并以法定声明确认无意再受雇或自雇、距离任何注册计划最近一个须作强制性供款期间的供款日已至少12个月,且没有在其他强积金计划持有累算权益。年满65岁或以提早退休理由申索,可选整笔或分期提取;其他理由只可整笔提取。
成员年满60岁并已停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亦声明无意再工作,可按提早退休理由申请提取;年龄本身并不足够。
符合指定情况且平台无法联络成员或申索人时,权益才可按相应程序分类为无人申索权益。一般寻人程序包括寄通知至最后已知地址、在一个月内于不同日期及时间尝试联络三次,并向相关雇主查询;采取所需步骤后仍在六个月内无法找到相关人士,才按适用情况分类。成员达退休年龄而未申索时,平台会通知成员选择是否把权益留在计划;如六个月内没有回复且成员失联,权益可成为无人申索权益。支票个案的期限亦须分两段看:支票自发出日起六个月内未获兑现,并且申索人在该六个月指定期间届满后的六个月内仍无法联络,权益才按规定成为无人申索权益。
成员年满65岁后未提出申索,平台通知其选择是否保留权益;若六个月后仍未回复且已无法联络,权益可按规定成为无人申索权益。
抵销安排于2025年5月1日(转制日)起取消,但须按服务年期及供款来源分段判断。雇主不得以雇主强制性供款所衍生的权益,抵销转制日当日或之后服务年期所涉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雇主自愿性供款所衍生的权益仍可抵销相关款项。转制日前服务年期所涉部分,雇主可用其强制性或自愿性供款所衍生权益抵销,相关供款可以在转制日前、当日或之后作出。个案应先分拆服务年期,再辨认权益来源及可抵销部分。
如转制日前服务年期所涉款项为$25,000,雇主强制性供款权益为$40,000,最多可按规定抵销$25,000;余下$15,000仍须保留。
未获豁免雇主须安排受涵盖雇员参加计划,按期计算相关入息及供款,从雇员入息扣除雇员强制性供款,并以雇主资金支付雇主部分。雇主亦须在供款日或之前缴款,并提交雇员供款资料或汇款结算书。除指定行业计划中按相关安排缴款的临时雇员外,雇主须在该月最后一次供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雇员提供月薪纪录。即使雇主未有安排雇员加入计划,仍须确保雇主及雇员的强制性供款缴付;此情况下供款须缴予积金局,由积金局再支付至雇员适用的强积金计划。
雇员月入$12,000,双方强制性供款各为$600;雇主须支付自己的$600、扣除并缴交雇员的$600,并按规定提交供款资料。
非临时相关雇员离职时,雇主须在离职月份后的第10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eMPF平台终止受雇及离职日期;可透过汇款结算书通知。若前雇主无法联络或拒绝通知,雇员可用积金局批准的表格自行申报。平台收到终止受雇通知后,若雇员30日内未作转移选择,平台会通知其选项及不作选择的后果;如平台自收到终止受雇通知日起三个月内仍未收到雇员的选择,雇员会被视为选择把权益转入同一计划的个人帐户。
雇员于4月12日离职,雇主须在离职月份后第10日或之前,即5月10日或之前,通知eMPF平台离职日期。
NCEOR 是积金局于2011年5月设立、供公众查阅的纪录,目的是加强阻吓作用及提高执法透明度。第一部分涵盖雇主(包括公司及个人雇主)或其高级人员违反《强积金条例》后,经积金局法律程序导致的刑事定罪及民事裁决或判决;第二部分列出雇主或高级人员因条例罪行被定罪两次或以上的纪录。作题时要依据法律程序结果和定罪次数判断,不要把单纯投诉或一般欠供指称当成已列入纪录。
甲公司违反条例后被法庭判令支付欠款,可能符合第一部分的纪录类别;若其高级人员另有至少两次相关定罪,亦符合重犯部分的门槛。
信托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注册拥有人,但不是实益拥有人;受益人享有财产及其收益所带来的利益,信托契据订明各方权责。受托人须以全体受益人利益行事,谨慎管理及投资资产、依法及依契据管理信托并保存适当纪录。若违反信托造成财产损失,受托人须自费复原或作足额补偿,不能动用计划资产抵销其责任;受托人从信托财产取得的利润须交予受益人。信托亦隔开资产与受托人、服务提供者或雇主的债权人追债。
若受托人违反契据令计划资产损失,须以自身资金补回或补偿;不能从其他成员的计划资产支付这笔责任。
受托人分为本地或迁册公司受托人、海外公司受托人,以及个人受托人;类别是「谁可担任」,核准要求则是另一问题。集体信托计划和行业计划须由公司受托人管理,个人只可担任雇主营办计划的受托人。公司受托人一般须有至少1.5亿元已缴股本及净资产,并符合适当人选、能力、内部监控及香港业务据点等要求;海外公司另须符合监管及法律制度可比等条件。个人受托人须通常居港、品格良好,并提供相当于计划资产净值10%、上限1,000万元的履职保证,且至少两名个人共同担任。
若某计划是行业计划,即使候选个人具备相关经验,也不能因此取代公司受托人的要求;先判断计划类型,再核对受托人资格。
受托人负责计划管理的核心工作,包括维持注册、资本及专业弥偿保险,监督服务提供者和投资,按指示安排支付权益,向成员提供资料及保存纪录、报表。积金局的持续监察则包括审阅申报、实地检查、调查投诉或疑似违规及要求纠正。八项合规标准协助受托人建立履责制度;十项管治原则另著重成员利益、董事会、风险、利益冲突及服务提供者监督。违规后果可由补救、调查、罚款至暂停或撤销管理资格;刑事定罪最高可罚500万元及监禁七年。
若积金局检查发现受托人未妥善监督投资经理,可要求改善并作进一步调查;情节及结果不同,后续制裁亦可能不同。
本节须把监管对象分开:强积金计划由积金局注册;成分基金及汇集投资基金由积金局按强积金法例核准,并涉及证监会的认可。积金局侧重制度管理及基金的运作、投资要求;证监会负责认可相关产品,审核销售文件、广告及市场材料的披露,并规管投资经理的发牌。两者职能互补,不可因其中一方注册或核准,就推论另一方的职责已不存在。做题时先辨识题干问的是计划注册、基金核准,还是产品认可及披露监管。
某计划内的基金涉及两层处理:积金局按强积金规定核准基金,证监会则按其职能认可产品及审核相关披露材料。
强积金计划是供成员参与及投资的计划架构,计划内可设多个成分基金,成员把供款及累算权益投资于所选基金。计划种类包括雇主营办计划、集体信托计划和行业计划:前者只供单一雇主及其联系公司相关雇员参加;集体信托计划可供不同雇主的雇员及自雇人士等参加;行业计划为高流动性行业的雇员而设,目前指定行业为饮食及建造业。作题时要分清「计划」是参与架构,「成分基金」才是计划内的投资选项。
雇员加入雇主选定的集体信托计划后,可在该计划提供的成分基金中作投资选择;不能把基金本身当成另一个计划。
成分基金是计划内的投资选项;同一计划的基金须有不同投资政策,并向该计划全体成员提供。基金须受香港法律管限、以港元为货币单位,每月至少有一个交易日;一般须单位化,但非投资相连并提供投资保证者除外。每个计划必须设有强积金保守基金,但它并非保证基金。其他常见种类包括保证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资产基金、股票基金及追踪指数基金;比较时要看主要资产、目标和风险,不能只凭基金名称推断回报或保本。
保守基金受投资限制,目标是较低风险,但不保证回报;保证基金则按其保证条款运作,仍要留意是否附有资格条件。
DIS 是法定须在每个强积金计划提供的预设投资策略,也可由认为适合自己的成员主动选用;成员没有作出基金选择时,其权益须按 DIS 投资。策略由核心累积基金(CAF)及65岁后基金(A65F)两个混合资产基金组成,目标资产比例分别约为60%高风险及40%低风险、20%高风险及80%低风险。成员未满50岁时,DIS全部投资于CAF;50至63岁时,按年龄逐步转向A65F;到达64岁时,全部投资于A65F。若受托人不知道成员年龄,权益亦全部投资于A65F。作题时要分清DIS策略组合与单一成分基金;单独选择CAF或A65F,不等于选用会自动降风险的DIS。
成员未满50岁而没有基金指示,DIS目标配置为100% CAF;到64岁时,策略配置转为100% A65F,以按年龄降低高风险资产比重。
成员可按计划规则选择DIS、个别成分基金,或在计划容许时组合投资;可按计划程序发出或更改指示,也可转入或转出DIS,策略本身没有锁定期。若只把CAF或A65F选作独立基金,便不会自动按年龄进行DIS降风险。DIS及两个相关基金均不保证本金或回报;降风险只按年龄自动进行,不会考虑市场状况或个人需要,而基金资产比例亦受法定安排约束。作题时要先辨认投资是DIS组合还是独立基金,再判断是否适用自动调整及相关风险。
成员选择独立持有CAF,即使年龄由50岁升至51岁,也不会因此自动按DIS比例转入A65F;须先看其是否投资于DIS。
APIF 与成分基金不同:成分基金是计划提供给成员的投资选项;若成分基金不是以内部投资组合运作,可投资于一个或多个 APIF。APIF 须由积金局按法例及《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核准,并由证监会认可。APIF可采用单位信托或保险单形式;保险单须由获授权保险人发出,并属提供退休相关利益及具资本或回报保证的G类保单。相关认可要求亦视乎基金形式而定。作题时先辨认基金在计划架构中的位置,再分辨其核准与认可机构。
若成分基金透过单位信托形式的APIF投资,该单位信托是成分基金的底层投资工具,不会因此取代成员所参加的计划。
投资政策说明书须就每个成分基金及APIF编备和维持,让投资安排具透明度。内容应交代基金的投资目标、可投资的证券及其他资产种类、不同资产或市场的配置比例、整体投资策略的风险及预期回报,并说明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的买入、持有及出售政策,以及是否进行证券借贷。解题时可把资料分成「投资目标与范围」、「配置与风险回报」及「衍生工具与借贷政策」三组,检查题目是否把某项内容错放到披露文件或基金类型的范畴。
若某基金政策说明只列出目标回报,却没有交代可投资资产、配置、风险或证券借贷政策,便未涵盖说明书应交代的完整内容。
按官方四个小节整理:投资管理方面,主要投资经理须符合本地成立或迁册公司、资本、证监会第9类牌照或注册及独立性等要求;准许投资包括合资格股票、银行存款、债务证券及金融衍生工具。其他限制包括:一般而言,投资于任何一名人士发行的证券及准许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10%;成分基金及APIF不得借入证券,基金借出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雇主营办计划投资于参与雇主或其联系人的股份或其他证券,不得超过计划资产的10%。另每个成分基金至少30%须持有港元货币投资。答题须分清各限制的适用对象及计算分母,尤其港元比例是成分基金层面的要求。
某成分基金资产为1亿元,港元货币投资至少须有3,000万元:1亿元×30%=3,000万元;这项比例是成分基金层面的要求。
基金收费可按资产比例收取、以一次性或年度定额收取,或因成员作出指示而收取。一般收费水平由市场竞争形成,积金局通常不直接规管,但须清楚披露现行及最高收费;DIS基金则受法定费用上限规限,保守基金亦有特定收费限制。成员可选择计划内基金,并至少每年可更改基金选择;转移权益时,原则上不得收取转移费或罚款,但可扣除由受托人以外一方收取、为完成交易所需的成本。作题时分开判断「基金收费」与「转换或转移成本」。
成员转移权益时,若有为买卖投资而必需、由受托人以外一方收取的交易成本,该成本可例外处理;不能因此加收任意转移罚款。
披露守则的用途是向雇主及成员提供资料,协助比较收费、成本和投资表现;包括费用表、持续成本说明、基金便览、基金开支比率及周年权益报表等。基金便览每个计划财政年度至少发出两次,周年权益报表须于财政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发出。持续监察则是监管和控制工作:积金局检视受托人管治及控制、核查投资合规、审阅申报和基金表现,并跟进违规的纠正、补偿及预防措施。题目若问资料供谁使用、目的为何,通常是披露;若问检查、跟进或纠正,则属监察。
基金便览让成员查看基金资料及表现,属披露;积金局核查投资违规并要求受托人纠正,则属持续监察。
职业退休计划可按三条轴线分类:福利按定额供款或定额福利设计;监管状况分为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的注册或获豁免;另看是否取得强积金豁免。定额供款计划的雇主及雇员供款率已订明,权益按累积供款及投资收入计算;定额福利计划的雇主供款率并非固定,成员权益通常按年龄、服务年期及平均薪金等因素的公式计算。兼具定额供款及定额福利特征的混合型计划,亦归类为定额福利计划。与强积金相比,强积金属强制、定额供款制度,雇主强制供款一经支付即全数归属;职业退休计划属自愿安排,亦可采用定额福利设计,雇主供款的归属则按计划规则。分类时不要把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的注册或豁免,与强积金豁免混为一谈。
一项计划可以是条例下的注册计划,同时取得强积金豁免;判断时要分别记录其注册状况和强积金豁免状况。
申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须属获豁免职业退休计划或符合定义的相关注册职业退休计划,并符合其他豁免条件。一般申请期限为2000年5月3日;其后只可能按规定处理合资格的承继计划,例如因重组或真诚商业交易成立者。强积金实施后,计划可采开放成员、封闭成员、补足或冻结安排;亦可按计划条款终止并清偿责任,或转移资产。作答时先判断计划类别及豁免资格,再辨认其后安排,不要把豁免与安排形式混为一谈。
某机构在期限后申请豁免,不能单凭原计划曾注册便假定获批;若属因合资格重组成立的承继计划,才再核对承继计划的适用条件。
获豁免注册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成员如选择留在计划,其最低强积金权益一般不受强积金保存、转移及提取规定约束;如选择加入强积金计划,原职业退休计划权益通常仍留在原计划,除非成员同意且计划规则容许另作处理。雇主如向新合资格雇员提供该职业退休计划,须告知其可选择该计划或强积金计划;但若雇员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成文法规定须留在或加入该职业退休计划并作供款,雇主无须提供该选择。加入该职业退休计划的新成员,其最低强积金权益受相关法定规定约束,金额取两种计算结果较低者。持续规定包括展示及提供豁免证明;获豁免注册计划另有受托人和投资经理等要求。
若新成员两种最低权益计算结果分别为计划内应计权益$100,000及1.2 × $20,000 × 5年=$120,000,最低强积金权益取较低的$100,000。
受规管活动包括诱使或试图诱使他人作出强积金的重大决定,以及就重大决定提供意见。重大决定涵盖加入或参与计划、供款、投资、转移权益及申领权益等事项。除法定例外外,任何人不得在业务或受雇过程中,或为报酬而从事或自称从事此类活动,也不得使用暗示具中介人身分的称衔。监管架构由积金局管理注册、指引及纪律;前线监督机构按中介人所属行业监督及调查。考题要分清活动定义、禁止规定与注册例外。
雇员受酬向客户建议把权益转往某计划,涉及转移重大决定的受规管意见;不能因建议只谈转移而非供款,就视为不受规管。
注册中介人分主事中介人和附属中介人:前者是获积金局注册的业务实体,后者是为其所隶属主事中介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个人。主事中介人申请人须具备相关前线监督机构的Type A受规管人资格,并符合资格未被撤销或暂停等条件;附属中介人申请人须具Type B受规管人资格,且不得同时是任何行业监管机构的Type A受规管人,并须符合获主事中介人批准隶属等要求。个人申请人通常须在申请前一年内通过指定合资格考试。负责人员亦须获批准并有足够权限及资源。答题时按申请身分逐项核对,不能以通过考试取代注册。
个人已通过指定考试但未获主事中介人接纳隶属,仍未符合附属中介人的完整申请安排;考试合格只是条件之一。
前线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及调查获分配的注册中介人。一般分工是:金管局监督其受规管人,包括同时属保险或证券界别者;保险业监管局监督其余属其受规管人的主事中介人,包括兼具证券界别资格者;证监会监督余下只属证券界别的主事中介人。若积金局认为主事中介人的大部分业务属另一监管机构,也可按规定作相应分配。附属中介人及负责人员跟随其主事中介人的前线监督机构。调查与纪律裁决须分开:纪律制裁由积金局作出。
某主事中介人同时受保险及证券监管,通常由保监局负责前线监督;其附属中介人亦由同一前线机构监督。
中介人从事受规管活动时,须诚实、公平、正直并以客户利益为依归,达到审慎从业者合理应有的谨慎、技能及勤勉程度;只可就其有能力处理的事项提供意见,并须考虑客户个别情况,披露作重大决定所需资料。中介人须尽力避免利益冲突;如有冲突,须向客户披露,并妥善处理客户资产。主事中介人另须保存活动纪录、建立合规控制,并支援负责人员履责。考题要分辨个人操守义务与主事中介人的管理责任。
即使中介人准确列出基金资料,若不理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便直接推荐,仍可能未有考虑客户情况,不能只以资料正确作辩解。
除操守要求外,注册中介人还须遵守持续行政规定。主事中介人及附属中介人须在指定变更发生后7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积金局;注册中介人须按年缴交年费,并在报告期完结后一个月内提交周年申报表。附属中介人如未完成积金局指定的持续培训,可被要求限期补做;不遵从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注册。这些要求与客户交易时的操守义务不同,作答宜按「变更通知、年费、申报、培训」逐类辨认,并留意逾期后果。
若报告期在6月30日结束,周年申报表须在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这是行政期限,不能以已缴年费代替。
前线监督机构可为监察合规而安排检查,例如在合理时间进入营业地点、查阅及复制业务纪录并作出查询;如有合理理由怀疑违反表现规定,亦可安排调查并要求指定人士交文件、解释、答复问题或出席。积金局是作出纪律制裁的唯一机构,会考虑调查所得及中介人的陈述。制裁可包括撤销或暂停注册、公开或非公开谴责,以及不超过1,000万元或违规所得利益/避免损失三倍两者中较高者的罚款。勿把检查、调查与制裁视为同一权力。
若违规所得利益为$4,000,000,罚款上限比较$10,000,000与三倍利益$12,000,000,较高者为$12,000,000。
对积金局作出的指定注册或纪律制裁决定,可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期限为积金局发出书面决定通知后两个月。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属最终决定,但法律问题可按规定以呈述案件方式交上诉法庭裁定。公开披露是另一事项:积金局可公开纪律决定、理由及重要事实,但非公开谴责除外;注册中介人纪录册亦须载列过去五年的纪律命令。考题若问救济途径,答上诉委员会;若问公众知情,答披露安排,勿混为投诉程序。
中介人收到书面纪律决定后,如要上诉,应在两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向积金局投诉或要求覆核并非该法定上诉途径。
积金局接收与强积金销售及市场推广活动有关的投诉,并先作初步处理。若投诉资料显示可能违反操守要求,积金局会转交相关前线监督机构,让其考虑是否展开调查。前线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其监督的中介人;如涉及失当,积金局再根据调查资料及中介人的陈述,决定是否施加纪律制裁。因此,投诉本身不等于已证实违规,也不代表必然制裁。应把投诉入口、前线调查和积金局纪律决定看成不同阶段。
客户投诉中介人未有解释转移风险,积金局初步处理后如认为资料显示可能违规,会转交相关前线监督机构考虑调查。
《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由积金局按《强积金条例》发出,为从事销售、市场推广及提供计划意见的受规管人士,说明如何理解最低法定表现要求。指引协助判断何种行为可能符合或违反要求,但不是逐一列尽所有合规方法;没有在指引中列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违规。它是理解法定操守责任的指引,不会取代中介人本身须遵守的法定要求,亦不取代所属行业监管制度下的其他操守守则。答题要分开记「法定要求」与「指引如何说明要求」。
指引没有逐字列出某种不当说法,不代表该说法必然合规;仍须按诚信、公平、客户利益及披露等法定要求判断。
中介人的后果可来自不同层面:主事机构可按双方合约采取内部纪律措施;违反《强积金条例》的表现要求,可由积金局作出法定纪律命令;其他法例亦可能另设刑责。例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涉及向公众发出有关强积金计划或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广告;除获证监会认可或根据该条例获豁免外,发出此类广告可构成罪行。第107条涉及以欺诈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诱使他人参与计划或投资汇集投资基金。应先辨认行为及适用法例,再选择后果;不要把合约处分、纪律制裁和刑事罚则混为一类。
中介人若以欺诈失实陈述诱使客户参与计划,问题不只可能涉及内部处分,还须考虑《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7条的刑事后果。
积金易平台旨在统一、简化及自动化不同计划的行政流程,提升效率并推动行政费下降。按第十版(2026年6月;自2026年10月1日起适用)资料,平台由积金易平台有限公司营运;截至2026年4月30日,所有计划均已上线。费用有两层保障:受托人收取的行政费不得高于其支付的平台费;成分基金的整体开支比率须充分反映节省,未足额反映时须把差额付回基金。积金局透过监管框架监察管治、系统安全、运作效率及规则遵从,并可作现场及非现场监察。
若受托人平台费为每年$80、行政费收取$90,已超出平台费$10;若基金开支比率亦未反映应有减费,还须按规定补回差额。
ESG分别指环境、社会及管治因素;例如气候风险、劳工权益、产品安全、企业管治及风险管理。强积金投资期可能跨越数十年,若重大ESG风险影响企业前景或投资风险,忽略它们可能损害成员利益。受托人及投资经理须从财务风险管理及成员利益角度考虑相关因素。积金局于2021年提出可持续投资原则,涵盖管治、策略、风险管理及披露。受托人须为每项计划编制年度计划管治报告,在计划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并刊载于受托人网站,交代可持续投资策略及实施进度。作答时不要把ESG等同保证回报或单纯道德筛选。
若碳排放政策可能增加某类企业的营运成本,投资经理应评估其对投资风险的财务影响;这是把ESG纳入风险管理,而非保证基金获利。
ESG成分基金以ESG因素为主要投资焦点,并反映于投资目标或策略;常见策略包括同业中较佳者筛选、追求可衡量正面影响的投资,以及主题式投资。披露须让成员理解基金实际做法及限制:基金名称不可误导,计划资料须交代ESG焦点、策略、资产配置、适用基准及相关风险;另须披露衡量方法、尽职审查、参与政策及数据处理等资料。受托人须至少每年评估是否达成焦点并作披露。跨机构督导小组则协调金融界气候及环境风险管理与可持续金融发展。
若基金以低碳为焦点,成员应能从披露了解其衡量方法、投资比例及数据限制;年度评估也须交代基金如何达到该焦点,而非只看基金名称。
探索考试范围之间的关系
紧记强积金制度属强制性、以就业为本、由私人管理及完全以供款支付。 分辨强积金支柱与其他退休保障来源。
退休保障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是工作收入减少或停止后,长者仍需有资源应付生活。人在工作期间及早储蓄有助准备退休,但并非每个人都有足够认知或经济能力累积所需资金。单靠家庭支援亦有局限:有人没有子女,亦有家庭即使愿意照顾长者,也未必有足够资源。因此,退休保障安排要回应老年贫困风险;强积金是整体保障的一环,而不是所有退休需要的单一解答。
实际应用: 阿明退休后不再有薪金,个人存款有限;子女虽愿意帮忙,家庭开支却令支援能力受限。这说明退休保障不能只依靠个人储蓄或家人供养。
常见陷阱: 不要把家庭支援当成必然足够,也不要把强积金理解为可单独满足所有退休需要。
人口老化会令工作人口需要面对更多长者,而长者可能需要退休收入保障更长时间,因而增加规划挑战。官方资料把人口老化连系到出生时预期寿命上升、生育率下降及家庭规模缩小。按第十版所载人口预测,香港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由2021年的20%升至2046年的36%;该比例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理解数字时要同时记住年份及它属于人口预测,不能把不同年份的比例互换。
实际应用: 比较2021年与2046年资料时,应说长者人口比例由20%预测升至36%,而非把36%当作2021年的数字;官方图表注明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常见陷阱: 不要漏掉数据的年份或外籍家庭佣工的注记,也不要把预测比例说成已发生的实际数字。
整理制度形成时,应由退休保障需要及不同制度方案的讨论入手。官方资料指出,政府在1990年代中期决定推动相关讨论,并经广泛咨询。时间次序是:1995年7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获立法会通过;1998年3月补充详细附属法例;同年9月成立积金局;强积金制度于2000年12月开始运作。考试作答宜把政策背景、立法、监管机构成立及制度启动分开,不要混淆日期。
实际应用: 若要排列制度发展,先写1995年条例通过,再写1998年附属法例及积金局成立,最后是2000年12月制度开始运作,次序才符合官方时间线。
常见陷阱: 不要把积金局成立日期与强积金制度正式开始运作的日期混为一谈。
世界银行1994年的三支柱框架,把强积金定位为第二支柱:强制、由私人机构管理、全额资本累积的供款制度。世界银行于2005年扩展为五支柱框架;强积金强制性供款仍属第二支柱,自愿性供款则构成第三支柱的一部分。掌握制度特点时,应辨认其强制参与(豁免人士除外)、以就业为基础、界定供款、私人管理及全额资本累积等性质。强积金主要协助在职人口累积退休资产,各支柱须互相补足。
实际应用: 雇员及雇主按规定供款属强积金第二支柱;成员另作自愿性供款,则属整体退休保障架构第三支柱的一部分,两者定位不同。
常见陷阱: 不要把强积金说成界定利益制度,亦不要把自愿性供款与强制性供款分到同一支柱。
积金局监督制度,而前线监督根据中介人所属界别进行监管。 识别规则来自条例、附属规例、指引还是操守要求。
强积金监管以《强积金条例》及相关法例、守则和指引为基础,积金局负责监督制度运作,其他监管机构则按其监管范畴参与。积金局职能包括确保遵从条例、注册计划、核准受托人、监管受托人及计划中介人的相关活动,并可就供款及计划行政制定规则或指引。积金局亦监察积金易平台运作。考试答题时可按「计划与受托人、供款与中介人、平台与公众教育」分类整理;官方列出的职能并非尽录。
实际应用: 问谁负责注册强积金计划及核准受托人,应指向积金局;若题目问银行监管,则须再辨认金融管理专员的角色。
常见陷阱: 不要把积金局概括成唯一参与监管的机构,也不要把核准计划与日常服务工作混为一谈。
除积金局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及金融管理专员(MA)各有相关职能。证监会负责授权强积金产品及审阅相关披露资料,也监管以证券业为核心业务的相关注册中介人;保监局涉及提供强积金服务的保险公司及以保险业为核心业务的相关中介人;MA监管参与制度的认可机构,并负责银行业核心业务中介人的监督。判断题目时,先看产品、服务提供者或中介人的所属范畴。
实际应用: 若题目同时提及强积金投资产品授权及银行业中介人,应分开判断:前者涉及证监会,后者的前线监管机构是MA。
常见陷阱: 不要因为机构都参与强积金监管,就把产品授权、保险公司监管和银行业中介人监督互相调换。
要分清不同规范层次:《强积金计划条例》是主要法例;附属法例提供制度运作的具体规定。按官方资料,《强积金计划条例》第46条容许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指定事项订立规例,第47条则容许积金局订立规则,两者均属附属法例。守则、指引及标准是补充法例、协助业界和参与者遵规的不同文件类别,例如投资基金及披露守则、七部分的强积金指引、受托人合规标准。答题时勿把它们全称为同一种法例。
实际应用: 题目问第47条下由谁订立规则,答案是积金局;若问《强积金计划条例》,则是主要法例,两者层次及制定者不同。
常见陷阱: 不要把守则、指引和标准当成《强积金计划条例》的同义词,也不要混淆第46及47条。
规管强积金中介人是强积金监管架构的一部分。官方资料指出,《强积金计划(修订)条例》于2012年制定,法定中介人监管制度于2012年11月1日生效,并纳入《强积金计划条例》的规管架构。一般而言,任何人在业务或受雇过程中,或为报酬而进行受规管活动,须符合适用的注册制度;受规管活动包括诱使他人作出重大决定或就重大决定提供意见,法例亦列出例外情况。详细注册、操守及纪律规定应连系第七章研习。
实际应用: 某人为报酬向客户建议是否转移强积金权益,可能涉及受规管意见;作答时应先判断活动性质,再核对注册要求及法定例外。
常见陷阱: 不要只凭职衔判断是否受规管;要看有否进行受规管活动,以及法定例外是否适用。
供款题须确定工作人士类别、有关入息期间、雇主/雇员责任及适用限额。 不要混淆参加计划、归属、保存、转移及提取;各自代表不同阶段或权利。
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应考)列出三项资产保障主题。第一,受托人须先获积金局核准,强积金计划亦须注册;企业受托人的已缴股本及净资产一般各须至少1.5亿港元。第二,专业弥偿保险涵盖指定风险,例如受托人或其受委服务提供者的欺诈、疏忽,以及资产运送损失,但不保障一般投资过程造成的损失。第三,补偿基金属最后补救,针对管理计划资产相关的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所致权益损失,须按规定向积金局申请。
实际应用: 若损失源于服务提供者疏忽,应辨认专业弥偿保险可能涉及指定保障;若只是市场下跌,不能因此假设保险或补偿基金会赔偿。
常见陷阱: 不要把补偿基金视为一般投资亏损保险,也不要把专业弥偿保险的指定风险范围说成涵盖所有损失。
受托人是计划管理的核心责任方,可委任服务提供者处理特定工作,但仍须监察其表现。投资经理按投资管理安排管理基金投资,并须符合适用资格及监管要求;保管人负责照管计划资产,受托人符合指定条件时亦可自行担任保管人。强积金中介人则负责计划的市场推广活动。答题时要按「资产投资、资产保管、推广」辨认职能,并避免把受托人的整体管理责任一并说成已转交服务提供者。
实际应用: 成员问基金由谁作投资管理、计划资产由谁保管,应分别辨认投资经理与保管人;受托人仍负有监察受委服务者的责任。
常见陷阱: 委任投资经理或保管人不代表受托人可放弃监察,也不代表中介人负责保管计划资产。
第十版把强积金计划分为三类,应按成员范围及设计对象辨认。雇主营办计划只开放予单一雇主及其相关公司的相关雇员。集成信托计划可接纳不同雇主的相关雇员、自雇人士等,透过集合行政及投资取得规模效益。行业计划特为流动性较高、按日或受雇少于60日的行业雇员而设;目前指定行业为饮食业和建造业。雇主是否参加行业计划属自愿选择,不能只凭行业名称推断其必须参加。
实际应用: 一名建造业临时工不会单凭行业便必然参加行业计划;雇主可选择是否参加,而雇员范围及受雇方式亦须符合分类。
常见陷阱: 不要把行业计划说成雇主必须采用,也不要把集成信托计划误作只供单一雇主使用。
按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应考),涵盖判断先看是否属相关雇员或自雇人士、年龄是否介乎18至64岁,以及有否适用豁免。非临时相关雇员一般须在雇佣合约下连续受雇至少60日;全职或兼职均可,工作地点和工时不影响这项判断。饮食业或建造业临时雇员则不受60日规则限制,按日受雇或固定受雇少于60日亦受涵盖。自雇人士须按其相关入息来源及工作或交易与香港的关系辨认。
实际应用: 一名21岁兼职雇员按合约连续受雇60日,不能因工时短便排除涵盖;若属指定行业临时雇员,则不以受雇满60日作为涵盖条件。
常见陷阱: 不要把60日规则套用于指定行业临时雇员,也不要只按全职、兼职或每日工时作判断。
获豁免人士要与一般涵盖规则分开核对。第十版所列类别包括未满18岁或已年满65岁人士、家庭佣工、自雇持牌小贩、受法定退休金或公积金制度保障者、在港受雇不超过13个月的海外人士、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雇员、欧盟委员会驻港办事处雇员,以及属强积金豁免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雇主只就该项获豁免的受雇关系获豁免;部分类别人士若另有工作或自雇收入,该收入不一定同样豁免。
实际应用: 某人以家庭佣工身份受雇,该受雇关系属列明豁免类别;但若他另有一份工作,不能未经核对便把该工作也视作豁免。
常见陷阱: 不要把个人在某一受雇关系下获豁免,推广成其所有其他受雇或自雇收入都一律豁免。
雇主可在积金易平台登记,以使用雇员登记、供款等电子服务。第十版指出,截至2026年4月30日所有强积金计划已上线,计划行政指示须透过积金易平台处理。雇主须在准许期限内安排相关雇员参加其参与的计划:非临时雇员的期限是受雇首60日内;临时雇员则是受雇首10日内,不论受雇多久。遇上法例列明的指定日或平台停用并影响履责时,期限可能顺延,应按规定核对。
实际应用: 雇主聘用非临时雇员后须在首60日内安排参加计划;若聘用饮食业临时雇员,应按首10日的准许期限处理,而非等待满60日。
常见陷阱: 不要把临时雇员的10日准许期限,误作可等到受雇满60日才安排参加计划。
按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应考),自雇人士可在积金易平台开立自雇人士帐户,并须在开始自雇起60日内加入计划;是否已报税或取得商业登记证,不免除加入责任。加入与供款门槛要分开:自雇人士不论收入均须加入(豁免人士除外),但相关入息达每月7,100港元或每年85,200港元才须作强制性供款。受托人须披露申请要求、计划规则及费用;符合申请要求并书面同意遵守规则的人,不得被拒。受托人须在较后日期起计30日内发出参加通知。
实际应用: 自雇人士开始营业后须在60日内加入,即使尚未报税亦然;若受托人较后才收到完整资料或取得书面同意,通知期限由两者较后日期起计30日。
常见陷阱: 不要把加入计划的责任与强制性供款门槛混为一谈;收入低于门槛不代表可不加入。
按官方《温习资料》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应考)核对:非临时雇员的雇主及雇员各按相关入息供款5%;月入低于$7,100,雇员毋须强制供款,但雇主仍须按实际入息供款;高于$30,000,双方各以$30,000为计算上限,即每月最多$1,500。相关入息包括雇主因雇佣支付的金钱收入,但不包括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雇主从首日供款;非临时雇员有供款假期,临时雇员则由首日供款。供款期限按雇员类别及供款期计算;付款方式亦影响款项被视为已缴付的日期,须连同附录III、IV阅读。
实际应用: 月薪$15,000的非临时雇员:雇主供款$15,000×5%=$750,雇员亦为$750。核对期限时,先找供款期,再按其雇员类别计算供款日。
常见陷阱: 不要把雇员低于最低入息时毋须供款,误读成雇主也毋须供款;两者责任不同。
自愿性供款是强制性供款以外的额外供款,雇主、雇员或自雇人士可按适用安排作出,并非法律规定必须缴付。一般自愿性供款的投资受相同投资限制,相关累算权益亦受补偿基金保障。强积金法例中适用于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的规定,原则上亦适用于自愿性供款,但归属、保存、可调动性及提取安排由相关计划的管限规则规管;归属方面须再分供款来源:雇员或自雇人士的自愿性供款付予受托人后即全数归属本人,雇主自愿性供款则按计划管限规则归属。另须把TVC分开处理:TVC须存入专设的TVC帐户,一般自愿性供款不能因此当作TVC或取得TVC税务扣除资格。
实际应用: 雇员每月自愿多付$200,这是一般自愿性供款;是否可提取或转移,要再查该计划规则,不能只按强制性供款的保存规定判断。
常见陷阱: 一般自愿性供款不会因同样存入强积金计划,就自动取得TVC的税务扣除资格。
TVC是独立的自愿供款类别。合资格人士包括强积金计划的供款帐户或个人帐户成员,以及强积金豁免职业退休计划成员。要作TVC并申请相关扣税,成员须自行选择提供TVC帐户的强积金计划并开立TVC帐户;一般自愿性供款存入其他帐户,不等同TVC。TVC可按成员意愿安排供款金额及停止或更改指示,但TVC权益须保存至65岁,或符合指定提取理由。转往另一计划的TVC帐户时,原帐户内权益须一次过全数转移,不可部分转移。
实际应用: 成员把$10,000存入自己开立的TVC帐户,这笔才按TVC安排处理;若只存入一般个人帐户,不能因此当作TVC。
常见陷阱: TVC虽属自愿供款,仍有专属帐户及保存要求;不要与一般自愿性供款混为一谈。
依官方第十版所列安排,雇员或自雇人士的强制性供款可扣税,每年扣除上限为$18,000(2015/16及其后课税年度)。雇主强制性供款连同雇主向强积金或其他认可退休计划作出的自愿供款,合计扣除额上限为相关雇员全年薪酬的15%。TVC的扣除上限为每年$60,000(2019/20及其后课税年度),并与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共用上限。答题时须先辨认供款人及供款种类,再套用相应上限;实际申请仍受《税务条例》规定限制。
实际应用: 若某课税年度TVC为$40,000、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为$25,000,合计$65,000;共用上限$60,000,故超出上限$5,000。
常见陷阱: 不要把$18,000的强制性供款扣除上限,与TVC及合资格延期年金共用的$60,000上限相加混算。
本节的预设供款指强制性供款逾期未缴的情况,不是预设投资策略(DIS)。如到供款日仍未缴付,供款即属拖欠;欠款人仍须补缴欠款及供款附加费。积金局可按欠款额的5%征收附加费,亦可另加财务罚款,金额为$5,000或欠款额10%两者中较高者。受托人须按积金局合理要求协助追收。分析个案时先确定有否逾期及欠款额,再分清附加费与可能的财务罚款;雇主或自雇人士亦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实际应用: 欠缴强制性供款$20,000:5%附加费为$20,000×5%=$1,000;财务罚款的计算基准为$5,000与$2,000之中较高的$5,000。
常见陷阱: 不要把5%附加费当作唯一后果;财务罚款及在适用情况下的刑事责任是另外的后果。
归属是权益何时依法属于成员的概念。雇员及雇主的强制性供款一经付予计划受托人,便即时全数归属成员;相关投资收益亦属成员权益。雇员或自雇人士作出的自愿性供款,以及TVC,付款后亦全数归属本人。雇主自愿性供款则按计划管限规则决定归属安排。故处理个案时,应先辨认供款来源,再问款项是否已支付予受托人;雇员离职不会令已归属的雇主强制性供款被取回。
实际应用: 雇主及雇员各已向受托人支付$750强制性供款,两笔合共$1,500即全数归属雇员;之后投资回报亦计入其权益。
常见陷阱: 雇主强制性供款与雇主自愿性供款的归属规则不同,不能一概说两者都由计划规则决定。
保存是限制权益何时可提取,与归属或转移不是同一问题。强制性供款及TVC所衍生的权益,一般须留在强积金制度内至成员年满65岁;只有符合指定的提前提取理由,才可提早领取。一般自愿性供款不受相同的法定保存规则约束,其处理依相关计划的管限规则。作答时先辨认权益来源,再判断问题问的是能否转移还是能否提取;可转移不代表可领作现金。
实际应用: 成员把在职期间的强制性供款权益转到个人帐户,这只是转移,权益仍须按保存规则留在强积金制度内。
常见陷阱: 不要因权益已转到另一帐户,就认为成员可立即提取;转移不会解除保存要求。
雇员选择安排(ECA)适用于仍受雇期间的权益调动。雇员可把现职供款帐户内、源自自己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一次过转往自选计划的个人帐户;一般每个历年可转一次,计划规则容许更频密转移者除外。ECA不包括现职雇主强制性供款部分;转出后,雇主仍须继续向雇主选定的原计划供款。自愿性供款的转移则看个别计划规则。分析时须分清供款来源、现职或前职权益及转入帐户类别。
实际应用: 现职供款帐户有$8,000源自雇员强制性供款,雇员可按ECA把该部分一次过转往自选计划的个人帐户;雇主仍照常向原计划供款。
常见陷阱: ECA不是把现职帐户所有款项都转走;雇主强制性供款不属于现职ECA转移范围。
离职后的安排与ECA不同,选项视乎原计划种类。参加集成信托计划的雇员,可把权益转往新雇主计划的供款帐户、自选计划的个人帐户,或留在原集成信托计划的个人帐户。原计划若为雇主营办计划,离职时须把权益转往新雇主计划或本人合资格加入的其他计划。若前后雇主参加同一行业计划,雇员可留在该计划,亦可选择转往自选集成信托计划。先辨认计划种类,再整理可行去向。
实际应用: 雇员离职后加入另一间参加同一行业计划的雇主,可把权益留在该行业计划;也可选择转往自选的集成信托计划。
常见陷阱: 不要把离职权益安排当作在职ECA;两者适用情境、可转移的供款部分及可选帐户不同。
自雇人士停止自雇并成为雇员后,如原为集成信托计划成员,可把原有累算权益留在原计划,或转往另一集成信托计划、合资格加入的行业计划,或新雇主参加的计划。作转移选择前,应考虑服务、收费、基金选择、个人目标及风险承受能力,也要留意转移期间权益可能有一段时间未有投资,以及保证基金的资格条件。一般而言,原受托人须在以下两个期限中较后者届满前完成转移:收到新受托人关于转移选择的通知后30日内;或在相关雇员因离职而提出转移要求的情况下,自该雇佣关系的最后供款日起30日内。
实际应用: 自雇人士原有集成信托计划权益$50,000,转为雇员后可选择留在原计划,或转往新雇主参加的计划;先比较费用及基金是否合适。
常见陷阱: 转为雇员不会令自雇期间的权益自动并入新雇主帐户;成员须按适用选项作出转移安排。
强制性供款及TVC所衍生的权益一般须保存至成员年满65岁;法定理由包括年满60岁提早退休、永久离港、死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末期疾病及小额结余。提早退休须年满60岁,并声明已停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且无意再受雇或自雇。永久离港须声明已离港或将离港到外地居住,无意返回香港工作或以永久居民身分在港定居,并提供令受托人信纳其获准在香港以外地方永久居留的证明;此理由一生只可使用一次。死亡个案由已故成员的遗产代理人或遗产管理官申索。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须提交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签发的证明,证明成员永久不适合从事其失去工作能力前最后一份工作的特定工作种类,并声明该类工作的雇佣合约已终止。末期疾病须提交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签署的医疗证明,表示疾病可能令预期寿命缩短至12个月或以下。小额结余须某一强积金计划内的结余不超过$5,000,并以法定声明确认无意再受雇或自雇、距离任何注册计划最近一个须作强制性供款期间的供款日已至少12个月,且没有在其他强积金计划持有累算权益。年满65岁或以提早退休理由申索,可选整笔或分期提取;其他理由只可整笔提取。
实际应用: 成员年满60岁并已停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亦声明无意再工作,可按提早退休理由申请提取;年龄本身并不足够。
常见陷阱: 不要只核对年龄;提早退休还要求停止工作及声明无意再受雇或自雇,其他理由亦各有证明条件。
符合指定情况且平台无法联络成员或申索人时,权益才可按相应程序分类为无人申索权益。一般寻人程序包括寄通知至最后已知地址、在一个月内于不同日期及时间尝试联络三次,并向相关雇主查询;采取所需步骤后仍在六个月内无法找到相关人士,才按适用情况分类。成员达退休年龄而未申索时,平台会通知成员选择是否把权益留在计划;如六个月内没有回复且成员失联,权益可成为无人申索权益。支票个案的期限亦须分两段看:支票自发出日起六个月内未获兑现,并且申索人在该六个月指定期间届满后的六个月内仍无法联络,权益才按规定成为无人申索权益。
实际应用: 成员年满65岁后未提出申索,平台通知其选择是否保留权益;若六个月后仍未回复且已无法联络,权益可按规定成为无人申索权益。
常见陷阱: 未有人提出申索不代表权益立即成为无人申索;须符合相应通知、联络及期限要求。
抵销安排于2025年5月1日(转制日)起取消,但须按服务年期及供款来源分段判断。雇主不得以雇主强制性供款所衍生的权益,抵销转制日当日或之后服务年期所涉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雇主自愿性供款所衍生的权益仍可抵销相关款项。转制日前服务年期所涉部分,雇主可用其强制性或自愿性供款所衍生权益抵销,相关供款可以在转制日前、当日或之后作出。个案应先分拆服务年期,再辨认权益来源及可抵销部分。
实际应用: 如转制日前服务年期所涉款项为$25,000,雇主强制性供款权益为$40,000,最多可按规定抵销$25,000;余下$15,000仍须保留。
常见陷阱: 取消抵销不等于所有旧服务年期都不可抵销;转制日前部分与转制日后部分须分开计算。
未获豁免雇主须安排受涵盖雇员参加计划,按期计算相关入息及供款,从雇员入息扣除雇员强制性供款,并以雇主资金支付雇主部分。雇主亦须在供款日或之前缴款,并提交雇员供款资料或汇款结算书。除指定行业计划中按相关安排缴款的临时雇员外,雇主须在该月最后一次供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雇员提供月薪纪录。即使雇主未有安排雇员加入计划,仍须确保雇主及雇员的强制性供款缴付;此情况下供款须缴予积金局,由积金局再支付至雇员适用的强积金计划。
实际应用: 雇员月入$12,000,双方强制性供款各为$600;雇主须支付自己的$600、扣除并缴交雇员的$600,并按规定提交供款资料。
常见陷阱: 雇主不能以尚未完成雇员登记为由免除供款责任;登记与按时供款是分开的责任。
非临时相关雇员离职时,雇主须在离职月份后的第10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eMPF平台终止受雇及离职日期;可透过汇款结算书通知。若前雇主无法联络或拒绝通知,雇员可用积金局批准的表格自行申报。平台收到终止受雇通知后,若雇员30日内未作转移选择,平台会通知其选项及不作选择的后果;如平台自收到终止受雇通知日起三个月内仍未收到雇员的选择,雇员会被视为选择把权益转入同一计划的个人帐户。
实际应用: 雇员于4月12日离职,雇主须在离职月份后第10日或之前,即5月10日或之前,通知eMPF平台离职日期。
常见陷阱: 雇主通知期限按离职月份计算,不是离职日起10日;雇员未选择亦有后续的预设处理。
NCEOR 是积金局于2011年5月设立、供公众查阅的纪录,目的是加强阻吓作用及提高执法透明度。第一部分涵盖雇主(包括公司及个人雇主)或其高级人员违反《强积金条例》后,经积金局法律程序导致的刑事定罪及民事裁决或判决;第二部分列出雇主或高级人员因条例罪行被定罪两次或以上的纪录。作题时要依据法律程序结果和定罪次数判断,不要把单纯投诉或一般欠供指称当成已列入纪录。
实际应用: 甲公司违反条例后被法庭判令支付欠款,可能符合第一部分的纪录类别;若其高级人员另有至少两次相关定罪,亦符合重犯部分的门槛。
常见陷阱: 勿把尚未经法律程序确认的指称当成纪录;重犯部分的关键是至少两次条例罪行定罪。
计划资产以信托形式为成员持有,并须分隔及妥善保障。 受托人委任及监察服务提供者,但仍须履行法定及受信责任。
信托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注册拥有人,但不是实益拥有人;受益人享有财产及其收益所带来的利益,信托契据订明各方权责。受托人须以全体受益人利益行事,谨慎管理及投资资产、依法及依契据管理信托并保存适当纪录。若违反信托造成财产损失,受托人须自费复原或作足额补偿,不能动用计划资产抵销其责任;受托人从信托财产取得的利润须交予受益人。信托亦隔开资产与受托人、服务提供者或雇主的债权人追债。
实际应用: 若受托人违反契据令计划资产损失,须以自身资金补回或补偿;不能从其他成员的计划资产支付这笔责任。
常见陷阱: 注册拥有人不等于实益拥有人;信托隔离资产也不代表投资本身没有市场风险。
受托人分为本地或迁册公司受托人、海外公司受托人,以及个人受托人;类别是「谁可担任」,核准要求则是另一问题。集体信托计划和行业计划须由公司受托人管理,个人只可担任雇主营办计划的受托人。公司受托人一般须有至少1.5亿元已缴股本及净资产,并符合适当人选、能力、内部监控及香港业务据点等要求;海外公司另须符合监管及法律制度可比等条件。个人受托人须通常居港、品格良好,并提供相当于计划资产净值10%、上限1,000万元的履职保证,且至少两名个人共同担任。
实际应用: 若某计划是行业计划,即使候选个人具备相关经验,也不能因此取代公司受托人的要求;先判断计划类型,再核对受托人资格。
常见陷阱: 勿把受托人类别和核准资格混为一谈;个人受托人并非所有计划都可担任。
受托人负责计划管理的核心工作,包括维持注册、资本及专业弥偿保险,监督服务提供者和投资,按指示安排支付权益,向成员提供资料及保存纪录、报表。积金局的持续监察则包括审阅申报、实地检查、调查投诉或疑似违规及要求纠正。八项合规标准协助受托人建立履责制度;十项管治原则另著重成员利益、董事会、风险、利益冲突及服务提供者监督。违规后果可由补救、调查、罚款至暂停或撤销管理资格;刑事定罪最高可罚500万元及监禁七年。
实际应用: 若积金局检查发现受托人未妥善监督投资经理,可要求改善并作进一步调查;情节及结果不同,后续制裁亦可能不同。
常见陷阱: 八项合规标准、十项管治原则与积金局的监察措施各有用途,不能当作同一份清单。
预设投资策略采用两个混合资产成分基金,并按年龄自动降低风险;它不保证回报。 应按目标、风险、资产分配、收费及投资期比较基金,而非只看过往回报。
本节须把监管对象分开:强积金计划由积金局注册;成分基金及汇集投资基金由积金局按强积金法例核准,并涉及证监会的认可。积金局侧重制度管理及基金的运作、投资要求;证监会负责认可相关产品,审核销售文件、广告及市场材料的披露,并规管投资经理的发牌。两者职能互补,不可因其中一方注册或核准,就推论另一方的职责已不存在。做题时先辨识题干问的是计划注册、基金核准,还是产品认可及披露监管。
实际应用: 某计划内的基金涉及两层处理:积金局按强积金规定核准基金,证监会则按其职能认可产品及审核相关披露材料。
常见陷阱: 勿把积金局的计划注册、基金核准与证监会的产品认可当作同一项程序。
强积金计划是供成员参与及投资的计划架构,计划内可设多个成分基金,成员把供款及累算权益投资于所选基金。计划种类包括雇主营办计划、集体信托计划和行业计划:前者只供单一雇主及其联系公司相关雇员参加;集体信托计划可供不同雇主的雇员及自雇人士等参加;行业计划为高流动性行业的雇员而设,目前指定行业为饮食及建造业。作题时要分清「计划」是参与架构,「成分基金」才是计划内的投资选项。
实际应用: 雇员加入雇主选定的集体信托计划后,可在该计划提供的成分基金中作投资选择;不能把基金本身当成另一个计划。
常见陷阱: 计划种类描述成员参加架构;基金种类描述投资方向,两者不是同一分类层次。
成分基金是计划内的投资选项;同一计划的基金须有不同投资政策,并向该计划全体成员提供。基金须受香港法律管限、以港元为货币单位,每月至少有一个交易日;一般须单位化,但非投资相连并提供投资保证者除外。每个计划必须设有强积金保守基金,但它并非保证基金。其他常见种类包括保证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资产基金、股票基金及追踪指数基金;比较时要看主要资产、目标和风险,不能只凭基金名称推断回报或保本。
实际应用: 保守基金受投资限制,目标是较低风险,但不保证回报;保证基金则按其保证条款运作,仍要留意是否附有资格条件。
常见陷阱: 强积金保守基金不是保证基金;保守投资也不能保证回报追上通胀。
DIS 是法定须在每个强积金计划提供的预设投资策略,也可由认为适合自己的成员主动选用;成员没有作出基金选择时,其权益须按 DIS 投资。策略由核心累积基金(CAF)及65岁后基金(A65F)两个混合资产基金组成,目标资产比例分别约为60%高风险及40%低风险、20%高风险及80%低风险。成员未满50岁时,DIS全部投资于CAF;50至63岁时,按年龄逐步转向A65F;到达64岁时,全部投资于A65F。若受托人不知道成员年龄,权益亦全部投资于A65F。作题时要分清DIS策略组合与单一成分基金;单独选择CAF或A65F,不等于选用会自动降风险的DIS。
实际应用: 成员未满50岁而没有基金指示,DIS目标配置为100% CAF;到64岁时,策略配置转为100% A65F,以按年龄降低高风险资产比重。
常见陷阱: CAF与A65F可以作独立基金选择;选基金本身不等于加入会自动降风险的DIS。
成员可按计划规则选择DIS、个别成分基金,或在计划容许时组合投资;可按计划程序发出或更改指示,也可转入或转出DIS,策略本身没有锁定期。若只把CAF或A65F选作独立基金,便不会自动按年龄进行DIS降风险。DIS及两个相关基金均不保证本金或回报;降风险只按年龄自动进行,不会考虑市场状况或个人需要,而基金资产比例亦受法定安排约束。作题时要先辨认投资是DIS组合还是独立基金,再判断是否适用自动调整及相关风险。
实际应用: 成员选择独立持有CAF,即使年龄由50岁升至51岁,也不会因此自动按DIS比例转入A65F;须先看其是否投资于DIS。
常见陷阱: 不要因持有CAF或A65F便假设必然自动降风险;只有按DIS投资才适用该程序。
APIF 与成分基金不同:成分基金是计划提供给成员的投资选项;若成分基金不是以内部投资组合运作,可投资于一个或多个 APIF。APIF 须由积金局按法例及《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核准,并由证监会认可。APIF可采用单位信托或保险单形式;保险单须由获授权保险人发出,并属提供退休相关利益及具资本或回报保证的G类保单。相关认可要求亦视乎基金形式而定。作题时先辨认基金在计划架构中的位置,再分辨其核准与认可机构。
实际应用: 若成分基金透过单位信托形式的APIF投资,该单位信托是成分基金的底层投资工具,不会因此取代成员所参加的计划。
常见陷阱: APIF不是成员直接选取的成分基金;它可作成分基金的投资工具,并须符合双重监管要求。
投资政策说明书须就每个成分基金及APIF编备和维持,让投资安排具透明度。内容应交代基金的投资目标、可投资的证券及其他资产种类、不同资产或市场的配置比例、整体投资策略的风险及预期回报,并说明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的买入、持有及出售政策,以及是否进行证券借贷。解题时可把资料分成「投资目标与范围」、「配置与风险回报」及「衍生工具与借贷政策」三组,检查题目是否把某项内容错放到披露文件或基金类型的范畴。
实际应用: 若某基金政策说明只列出目标回报,却没有交代可投资资产、配置、风险或证券借贷政策,便未涵盖说明书应交代的完整内容。
常见陷阱: 投资政策说明书不只列基金名称或目标;资产范围、比例、风险及交易政策均属相关内容。
按官方四个小节整理:投资管理方面,主要投资经理须符合本地成立或迁册公司、资本、证监会第9类牌照或注册及独立性等要求;准许投资包括合资格股票、银行存款、债务证券及金融衍生工具。其他限制包括:一般而言,投资于任何一名人士发行的证券及准许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10%;成分基金及APIF不得借入证券,基金借出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雇主营办计划投资于参与雇主或其联系人的股份或其他证券,不得超过计划资产的10%。另每个成分基金至少30%须持有港元货币投资。答题须分清各限制的适用对象及计算分母,尤其港元比例是成分基金层面的要求。
实际应用: 某成分基金资产为1亿元,港元货币投资至少须有3,000万元:1亿元×30%=3,000万元;这项比例是成分基金层面的要求。
常见陷阱: 勿把港元投资比例、单一发行人上限和雇主证券限制混为一谈;各自的对象及计算基础不同。
基金收费可按资产比例收取、以一次性或年度定额收取,或因成员作出指示而收取。一般收费水平由市场竞争形成,积金局通常不直接规管,但须清楚披露现行及最高收费;DIS基金则受法定费用上限规限,保守基金亦有特定收费限制。成员可选择计划内基金,并至少每年可更改基金选择;转移权益时,原则上不得收取转移费或罚款,但可扣除由受托人以外一方收取、为完成交易所需的成本。作题时分开判断「基金收费」与「转换或转移成本」。
实际应用: 成员转移权益时,若有为买卖投资而必需、由受托人以外一方收取的交易成本,该成本可例外处理;不能因此加收任意转移罚款。
常见陷阱: 不能把「一般费用水平不受积金局直接规管」理解为完全没有披露要求或任何费用限制。
披露守则的用途是向雇主及成员提供资料,协助比较收费、成本和投资表现;包括费用表、持续成本说明、基金便览、基金开支比率及周年权益报表等。基金便览每个计划财政年度至少发出两次,周年权益报表须于财政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发出。持续监察则是监管和控制工作:积金局检视受托人管治及控制、核查投资合规、审阅申报和基金表现,并跟进违规的纠正、补偿及预防措施。题目若问资料供谁使用、目的为何,通常是披露;若问检查、跟进或纠正,则属监察。
实际应用: 基金便览让成员查看基金资料及表现,属披露;积金局核查投资违规并要求受托人纠正,则属持续监察。
常见陷阱: 披露是向使用者提供可理解资料;持续监察是核查管理及合规,两者目的不同。
先确定职业退休计划属注册还是豁免,以及是否获强积金豁免。 现有成员与新合资格雇员可有不同选择及待遇。
职业退休计划可按三条轴线分类:福利按定额供款或定额福利设计;监管状况分为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的注册或获豁免;另看是否取得强积金豁免。定额供款计划的雇主及雇员供款率已订明,权益按累积供款及投资收入计算;定额福利计划的雇主供款率并非固定,成员权益通常按年龄、服务年期及平均薪金等因素的公式计算。兼具定额供款及定额福利特征的混合型计划,亦归类为定额福利计划。与强积金相比,强积金属强制、定额供款制度,雇主强制供款一经支付即全数归属;职业退休计划属自愿安排,亦可采用定额福利设计,雇主供款的归属则按计划规则。分类时不要把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的注册或豁免,与强积金豁免混为一谈。
实际应用: 一项计划可以是条例下的注册计划,同时取得强积金豁免;判断时要分别记录其注册状况和强积金豁免状况。
常见陷阱: ORSO注册或豁免与强积金豁免是不同分类轴;不能由其中一项直接推断另一项。
申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须属获豁免职业退休计划或符合定义的相关注册职业退休计划,并符合其他豁免条件。一般申请期限为2000年5月3日;其后只可能按规定处理合资格的承继计划,例如因重组或真诚商业交易成立者。强积金实施后,计划可采开放成员、封闭成员、补足或冻结安排;亦可按计划条款终止并清偿责任,或转移资产。作答时先判断计划类别及豁免资格,再辨认其后安排,不要把豁免与安排形式混为一谈。
实际应用: 某机构在期限后申请豁免,不能单凭原计划曾注册便假定获批;若属因合资格重组成立的承继计划,才再核对承继计划的适用条件。
常见陷阱: 常见错误是认为所有职业退休计划自动豁免,或把补足、冻结安排当成豁免资格本身。
获豁免注册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成员如选择留在计划,其最低强积金权益一般不受强积金保存、转移及提取规定约束;如选择加入强积金计划,原职业退休计划权益通常仍留在原计划,除非成员同意且计划规则容许另作处理。雇主如向新合资格雇员提供该职业退休计划,须告知其可选择该计划或强积金计划;但若雇员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成文法规定须留在或加入该职业退休计划并作供款,雇主无须提供该选择。加入该职业退休计划的新成员,其最低强积金权益受相关法定规定约束,金额取两种计算结果较低者。持续规定包括展示及提供豁免证明;获豁免注册计划另有受托人和投资经理等要求。
实际应用: 若新成员两种最低权益计算结果分别为计划内应计权益$100,000及1.2 × $20,000 × 5年=$120,000,最低强积金权益取较低的$100,000。
常见陷阱: 不要把现有成员与新成员的待遇混同;最低强积金权益也不是一律等于计划全部权益。
注册中介人须诚实、公平及以客户利益行事,并提供准确持平的资料。 建议须反映客户情况,并不得承诺或暗示保证投资表现。
受规管活动包括诱使或试图诱使他人作出强积金的重大决定,以及就重大决定提供意见。重大决定涵盖加入或参与计划、供款、投资、转移权益及申领权益等事项。除法定例外外,任何人不得在业务或受雇过程中,或为报酬而从事或自称从事此类活动,也不得使用暗示具中介人身分的称衔。监管架构由积金局管理注册、指引及纪律;前线监督机构按中介人所属行业监督及调查。考题要分清活动定义、禁止规定与注册例外。
实际应用: 雇员受酬向客户建议把权益转往某计划,涉及转移重大决定的受规管意见;不能因建议只谈转移而非供款,就视为不受规管。
常见陷阱: 不要把一般产品宣传与所有受规管活动等同;经SFC认可的特定广告及法定例外须另行辨认。
注册中介人分主事中介人和附属中介人:前者是获积金局注册的业务实体,后者是为其所隶属主事中介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个人。主事中介人申请人须具备相关前线监督机构的Type A受规管人资格,并符合资格未被撤销或暂停等条件;附属中介人申请人须具Type B受规管人资格,且不得同时是任何行业监管机构的Type A受规管人,并须符合获主事中介人批准隶属等要求。个人申请人通常须在申请前一年内通过指定合资格考试。负责人员亦须获批准并有足够权限及资源。答题时按申请身分逐项核对,不能以通过考试取代注册。
实际应用: 个人已通过指定考试但未获主事中介人接纳隶属,仍未符合附属中介人的完整申请安排;考试合格只是条件之一。
常见陷阱: 常见混淆是把考试合格当成自动取得中介人资格,或把Type A与Type B要求对调。
前线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及调查获分配的注册中介人。一般分工是:金管局监督其受规管人,包括同时属保险或证券界别者;保险业监管局监督其余属其受规管人的主事中介人,包括兼具证券界别资格者;证监会监督余下只属证券界别的主事中介人。若积金局认为主事中介人的大部分业务属另一监管机构,也可按规定作相应分配。附属中介人及负责人员跟随其主事中介人的前线监督机构。调查与纪律裁决须分开:纪律制裁由积金局作出。
实际应用: 某主事中介人同时受保险及证券监管,通常由保监局负责前线监督;其附属中介人亦由同一前线机构监督。
常见陷阱: 不要以为前线监督机构负责最终纪律制裁;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及调查,制裁权属积金局。
中介人从事受规管活动时,须诚实、公平、正直并以客户利益为依归,达到审慎从业者合理应有的谨慎、技能及勤勉程度;只可就其有能力处理的事项提供意见,并须考虑客户个别情况,披露作重大决定所需资料。中介人须尽力避免利益冲突;如有冲突,须向客户披露,并妥善处理客户资产。主事中介人另须保存活动纪录、建立合规控制,并支援负责人员履责。考题要分辨个人操守义务与主事中介人的管理责任。
实际应用: 即使中介人准确列出基金资料,若不理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便直接推荐,仍可能未有考虑客户情况,不能只以资料正确作辩解。
常见陷阱: 不要把披露利益冲突视为必然足够;中介人仍须尽力避免冲突,并按要求作出披露。
除操守要求外,注册中介人还须遵守持续行政规定。主事中介人及附属中介人须在指定变更发生后7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积金局;注册中介人须按年缴交年费,并在报告期完结后一个月内提交周年申报表。附属中介人如未完成积金局指定的持续培训,可被要求限期补做;不遵从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注册。这些要求与客户交易时的操守义务不同,作答宜按「变更通知、年费、申报、培训」逐类辨认,并留意逾期后果。
实际应用: 若报告期在6月30日结束,周年申报表须在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这是行政期限,不能以已缴年费代替。
常见陷阱: 容易把周年申报表期限误作年费期限;两者触发时点不同,须分别核对。
前线监督机构可为监察合规而安排检查,例如在合理时间进入营业地点、查阅及复制业务纪录并作出查询;如有合理理由怀疑违反表现规定,亦可安排调查并要求指定人士交文件、解释、答复问题或出席。积金局是作出纪律制裁的唯一机构,会考虑调查所得及中介人的陈述。制裁可包括撤销或暂停注册、公开或非公开谴责,以及不超过1,000万元或违规所得利益/避免损失三倍两者中较高者的罚款。勿把检查、调查与制裁视为同一权力。
实际应用: 若违规所得利益为$4,000,000,罚款上限比较$10,000,000与三倍利益$12,000,000,较高者为$12,000,000。
常见陷阱: 常见错误是把调查权归给积金局独有,或认为前线监督机构可自行作最终纪律制裁。
对积金局作出的指定注册或纪律制裁决定,可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期限为积金局发出书面决定通知后两个月。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属最终决定,但法律问题可按规定以呈述案件方式交上诉法庭裁定。公开披露是另一事项:积金局可公开纪律决定、理由及重要事实,但非公开谴责除外;注册中介人纪录册亦须载列过去五年的纪律命令。考题若问救济途径,答上诉委员会;若问公众知情,答披露安排,勿混为投诉程序。
实际应用: 中介人收到书面纪律决定后,如要上诉,应在两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向积金局投诉或要求覆核并非该法定上诉途径。
常见陷阱: 不要把两个月误作由违规发生日起计;期限从积金局发出书面决定通知后起算。
积金局接收与强积金销售及市场推广活动有关的投诉,并先作初步处理。若投诉资料显示可能违反操守要求,积金局会转交相关前线监督机构,让其考虑是否展开调查。前线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其监督的中介人;如涉及失当,积金局再根据调查资料及中介人的陈述,决定是否施加纪律制裁。因此,投诉本身不等于已证实违规,也不代表必然制裁。应把投诉入口、前线调查和积金局纪律决定看成不同阶段。
实际应用: 客户投诉中介人未有解释转移风险,积金局初步处理后如认为资料显示可能违规,会转交相关前线监督机构考虑调查。
常见陷阱: 不要假设积金局收到投诉便立即裁定中介人违规;须经相关调查及后续纪律程序。
《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由积金局按《强积金条例》发出,为从事销售、市场推广及提供计划意见的受规管人士,说明如何理解最低法定表现要求。指引协助判断何种行为可能符合或违反要求,但不是逐一列尽所有合规方法;没有在指引中列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违规。它是理解法定操守责任的指引,不会取代中介人本身须遵守的法定要求,亦不取代所属行业监管制度下的其他操守守则。答题要分开记「法定要求」与「指引如何说明要求」。
实际应用: 指引没有逐字列出某种不当说法,不代表该说法必然合规;仍须按诚信、公平、客户利益及披露等法定要求判断。
常见陷阱: 不要把指引当成封闭清单或安全港;未列出的行为仍可能违反表现要求。
中介人的后果可来自不同层面:主事机构可按双方合约采取内部纪律措施;违反《强积金条例》的表现要求,可由积金局作出法定纪律命令;其他法例亦可能另设刑责。例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涉及向公众发出有关强积金计划或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广告;除获证监会认可或根据该条例获豁免外,发出此类广告可构成罪行。第107条涉及以欺诈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诱使他人参与计划或投资汇集投资基金。应先辨认行为及适用法例,再选择后果;不要把合约处分、纪律制裁和刑事罚则混为一类。
实际应用: 中介人若以欺诈失实陈述诱使客户参与计划,问题不只可能涉及内部处分,还须考虑《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7条的刑事后果。
常见陷阱: 不要把所有违规都套用同一罚则;须先分清违反操守要求、违反广告规定或涉及欺诈陈述。
积金易平台统一及自动化强积金计划行政工作,并不取代受托人的受信责任或投资责任。 分辨转移给成员的行政成本节省与投资回报或保证。
积金易平台旨在统一、简化及自动化不同计划的行政流程,提升效率并推动行政费下降。按第十版(2026年6月;自2026年10月1日起适用)资料,平台由积金易平台有限公司营运;截至2026年4月30日,所有计划均已上线。费用有两层保障:受托人收取的行政费不得高于其支付的平台费;成分基金的整体开支比率须充分反映节省,未足额反映时须把差额付回基金。积金局透过监管框架监察管治、系统安全、运作效率及规则遵从,并可作现场及非现场监察。
实际应用: 若受托人平台费为每年$80、行政费收取$90,已超出平台费$10;若基金开支比率亦未反映应有减费,还须按规定补回差额。
常见陷阱: 不要把行政费上限与基金整体减费视为同一检查;两者各有要求,并分别保障直接转移及整体费用反映。
ESG 考虑因素可影响投资风险与机会;ESG 标签不保证回报,亦不消除风险。 比较基金目标及限制前,先理解 ESG 基金策略及披露要求。
ESG分别指环境、社会及管治因素;例如气候风险、劳工权益、产品安全、企业管治及风险管理。强积金投资期可能跨越数十年,若重大ESG风险影响企业前景或投资风险,忽略它们可能损害成员利益。受托人及投资经理须从财务风险管理及成员利益角度考虑相关因素。积金局于2021年提出可持续投资原则,涵盖管治、策略、风险管理及披露。受托人须为每项计划编制年度计划管治报告,在计划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并刊载于受托人网站,交代可持续投资策略及实施进度。作答时不要把ESG等同保证回报或单纯道德筛选。
实际应用: 若碳排放政策可能增加某类企业的营运成本,投资经理应评估其对投资风险的财务影响;这是把ESG纳入风险管理,而非保证基金获利。
常见陷阱: ESG考量不等于投资必然较安全或回报较高;重点是辨识及管理可能影响成员利益的重大风险。
ESG成分基金以ESG因素为主要投资焦点,并反映于投资目标或策略;常见策略包括同业中较佳者筛选、追求可衡量正面影响的投资,以及主题式投资。披露须让成员理解基金实际做法及限制:基金名称不可误导,计划资料须交代ESG焦点、策略、资产配置、适用基准及相关风险;另须披露衡量方法、尽职审查、参与政策及数据处理等资料。受托人须至少每年评估是否达成焦点并作披露。跨机构督导小组则协调金融界气候及环境风险管理与可持续金融发展。
实际应用: 若基金以低碳为焦点,成员应能从披露了解其衡量方法、投资比例及数据限制;年度评估也须交代基金如何达到该焦点,而非只看基金名称。
常见陷阱: 基金冠以ESG字眼不代表已达成特定影响;须查看策略、衡量方式、风险及年度评估披露。
通过供款计算、成员投资选择、权益保存及2025年抵销安排转变,掌握现行强积金考核重点。
新雇员问强积金中介人能不能更改雇主计划,或者保证有更好回报。先分清角色:雇主负责登记和供款,受托人管理计划和投资,注册中介人只能在获准范围内提供意见或安排。核实雇佣和成员资料,再解释选择和风险。销售对话不能代替受托人确认,也不会变成回报保证。
月薪雇员每月收入$20,000,通常雇员供$1,000、雇主也供$1,000,即双方各供5%。月入超过$30,000,双方每月供款上限各为$1,500。低于$7,100,雇员无需供款,但雇主仍须供入息的5%。核对工资期、有关入息项目,以及可能适用的登记或供款假期规则。
一位52岁成员想把所有供款转去去年回报最高的基金。先了解他何时退休、承受风险能力、现有组合和流动需要,再比较选项。默认投资策略会从50岁起,逐步把核心累积基金比例转向65岁后基金。设计是随时间降低风险,不代表没有市场风险,也不保证本金。
客户想额外供$30,000作退休储蓄并申请扣税。先确认款项存入可扣税自愿供款(TVC)账户;普通自愿供款不会自动变成TVC。积金局列明2026-27课税年度扣税上限合计$60,000,并与合资格年金保费共用上限。TVC一般保存至65岁,除非符合提前提取的法定理由;即使供款不可扣税,也同样要保存。
一位2018年入职的雇员在2026年离职,并获长期服务金。先以2025年5月1日为界,分开计算服务年期。雇主强制性强积金不能再抵销该日或之后服务部分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新规则不追溯生效:过渡日前服务部分,雇主供款仍可能按适用规则抵销;雇主自愿供款另有处理。算清两段再谈金额。
成员考虑转换基金,说代表曾保证“一定不会亏”,还送了礼物。记录说法,停止误导保证,再按成员情况、风险理解和计划资料检视建议。解释收费和重大风险,披露相关利益或冲突,保存清晰记录。如果操守可能违规,就通过正式合规和投诉渠道升级处理,不要私下修改档案了事。
准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考试?本指南按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适用)编排,以60个概念、逐步例题、常见错误及附答案自测,帮你理解规则并辨析选项。复习优先掌握制度涵盖、供款、权益保存、转移、提取及雇主责任(第三章占43%);中介人占20%,投资占17%。先做免费20题诊断,再按弱项循序补强。考试为80题、120分钟,70%合格;练习时训练判读题干、计算和排除干扰选项。
本预览涵盖部分学习领域,不能取代所有必修及选修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