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溫習指南 · 60 個重要概念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考試(MPF)備試與溫習指南

準備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考試?本指南按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適用)編排,以60個概念、逐步例題、常見錯誤及附答案自測,幫你理解規則並辨析選項。複習優先掌握制度涵蓋、供款、權益保存、轉移、提取及僱主責任(第三章佔43%);中介人佔20%,投資佔17%。先做免費20題診斷,再按弱項循序補強。考試為80題、120分鐘,70%合格;練習時訓練判讀題幹、計算和排除干擾選項。

IIQEDataBase 編寫更新日期:2026 年 10 月 12 日官方研習資料版本:Tenth Edition, June 2026 (examinable from 1 October 2026)
正式考試:80 條選擇題 · 120 分鐘 · 合格分數 70%官方考試手冊 ↗

把閱讀變成有效溫習

  1. 先限時完成免費20題診斷,不查筆記;按主題記下答錯或猶豫的題目,找出優先複習的部分。
  2. 按比重安排時間:先讀制度涵蓋、供款和權益安排等第三章核心內容(43%),再讀中介人(20%)及投資(17%)。
  3. 用書內逐步例題練習供款金額、相關入息和日期等題目;每題都核對誰須供款、適用期限及計算依據。
  4. 讀完每個概念後,先合上筆記回答自測,再對照答案;錯題要說明正確選項的理由,以及其他選項錯在哪裡。
  5. 整理容易混淆的規則,例如不同僱員的登記期限、供款安排和權益轉移方式;考前以限時練習熟習80題、120分鐘的節奏。

以下是根據官方考試範圍編寫的原創解說及練習,並非真實試題。請配合官方大綱及研習資料使用。

4 個概念

I. 強積金制度概論

跳至本節概念
  1. 1. 退休保障的需要
  2. 2. 人口老化帶來的人口挑戰
  3. 3. 強積金制度的形成
  4. 4. 強積金在香港退休保障架構中的角色及制度特點

01退休保障的需要

退休保障要處理的基本問題,是工作收入減少或停止後,長者仍需有資源應付生活。人在工作期間及早儲蓄有助準備退休,但並非每個人都有足夠認知或經濟能力累積所需資金。單靠家庭支援亦有局限:有人沒有子女,亦有家庭即使願意照顧長者,也未必有足夠資源。因此,退休保障安排要回應老年貧困風險;強積金是整體保障的一環,而不是所有退休需要的單一解答。

應用實例

阿明退休後不再有薪金,個人存款有限;子女雖願意幫忙,家庭開支卻令支援能力受限。這說明退休保障不能只依靠個人儲蓄或家人供養。

常見誤解

不要把家庭支援當成必然足夠,也不要把強積金理解為可單獨滿足所有退休需要。

自我測試

為甚麼退休保障不宜只依靠個人儲蓄和家庭支援?

查看答案及推理

因為有些人無法儲足退休資金,亦可能沒有子女,或家人缺乏照顧所需資源;制度安排須一併回應這些風險。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1.1,PDF p.9;官方綱要 §1.1,PDF p.1 ↗

02人口老化帶來的人口挑戰

人口老化會令工作人口需要面對更多長者,而長者可能需要退休收入保障更長時間,因而增加規劃挑戰。官方資料把人口老化連繫到出生時預期壽命上升、生育率下降及家庭規模縮小。按第十版所載人口預測,香港65歲及以上人口比例由2021年的20%升至2046年的36%;該比例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理解數字時要同時記住年份及它屬於人口預測,不能把不同年份的比例互換。

應用實例

比較2021年與2046年資料時,應說長者人口比例由20%預測升至36%,而非把36%當作2021年的數字;官方圖表註明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

常見誤解

不要漏掉數據的年份或外籍家庭傭工的註記,也不要把預測比例說成已發生的實際數字。

自我測試

官方預測2046年香港65歲及以上人口比例是多少?

查看答案及推理

36%。這是2046年的預測比例;2021年的對照數字是20%,兩者均按官方註記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1.2,PDF pp.9–10;官方綱要 §1.2,PDF p.1 ↗

03強積金制度的形成

整理制度形成時,應由退休保障需要及不同制度方案的討論入手。官方資料指出,政府在1990年代中期決定推動相關討論,並經廣泛諮詢。時間次序是:1995年7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獲立法會通過;1998年3月補充詳細附屬法例;同年9月成立積金局;強積金制度於2000年12月開始運作。考試作答宜把政策背景、立法、監管機構成立及制度啟動分開,不要混淆日期。

應用實例

若要排列制度發展,先寫1995年條例通過,再寫1998年附屬法例及積金局成立,最後是2000年12月制度開始運作,次序才符合官方時間線。

常見誤解

不要把積金局成立日期與強積金制度正式開始運作的日期混為一談。

自我測試

積金局成立與強積金制度開始運作,哪一項較早?

查看答案及推理

積金局較早,於1998年9月成立;強積金制度於2000年12月開始運作。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1.3,PDF pp.10–11;官方綱要 §1.3,PDF p.1 ↗

04強積金在香港退休保障架構中的角色及制度特點

世界銀行1994年的三支柱框架,把強積金定位為第二支柱:強制、由私人機構管理、全額資本累積的供款制度。世界銀行於2005年擴展為五支柱框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仍屬第二支柱,自願性供款則構成第三支柱的一部分。掌握制度特點時,應辨認其強制參與(豁免人士除外)、以就業為基礎、界定供款、私人管理及全額資本累積等性質。強積金主要協助在職人口累積退休資產,各支柱須互相補足。

應用實例

僱員及僱主按規定供款屬強積金第二支柱;成員另作自願性供款,則屬整體退休保障架構第三支柱的一部分,兩者定位不同。

常見誤解

不要把強積金說成界定利益制度,亦不要把自願性供款與強制性供款分到同一支柱。

自我測試

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在世界銀行五支柱框架中屬哪一支柱?

查看答案及推理

第二支柱,因為它是強制、私人管理及全額資本累積的供款制度;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屬第三支柱的一部分。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1.4–1.5,PDF pp.11–13;官方綱要 §§1.4–1.5,PDF p.1 ↗

用免費題目練習本卷
4 個概念

II. 監管架構

跳至本節概念
  1. 5. 監管架構概覽及積金局職能
  2. 6. 其他監管機構的相關角色
  3. 7. 強積金法例、守則、指引及標準
  4. 8. 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法例

05監管架構概覽及積金局職能

強積金監管以《強積金條例》及相關法例、守則和指引為基礎,積金局負責監督制度運作,其他監管機構則按其監管範疇參與。積金局職能包括確保遵從條例、註冊計劃、核准受託人、監管受託人及計劃中介人的相關活動,並可就供款及計劃行政制定規則或指引。積金局亦監察積金易平台運作。考試答題時可按「計劃與受託人、供款與中介人、平台與公眾教育」分類整理;官方列出的職能並非盡錄。

應用實例

問誰負責註冊強積金計劃及核准受託人,應指向積金局;若題目問銀行監管,則須再辨認金融管理專員的角色。

常見誤解

不要把積金局概括成唯一參與監管的機構,也不要把核准計劃與日常服務工作混為一談。

自我測試

積金局是否只負責註冊計劃?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除註冊計劃外,積金局還核准及監管受託人、監管相關銷售和意見活動,並監察積金易平台等。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2.1–2.2.1,PDF pp.17–19;官方綱要 §§2.1–2.2.1,PDF p.1 ↗

06其他監管機構的相關角色

除積金局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及金融管理專員(MA)各有相關職能。證監會負責授權強積金產品及審閱相關披露資料,也監管以證券業為核心業務的相關註冊中介人;保監局涉及提供強積金服務的保險公司及以保險業為核心業務的相關中介人;MA監管參與制度的認可機構,並負責銀行業核心業務中介人的監督。判斷題目時,先看產品、服務提供者或中介人的所屬範疇。

應用實例

若題目同時提及強積金投資產品授權及銀行業中介人,應分開判斷:前者涉及證監會,後者的前線監管機構是MA。

常見誤解

不要因為機構都參與強積金監管,就把產品授權、保險公司監管和銀行業中介人監督互相調換。

自我測試

哪個機構負責監督核心業務屬銀行業的相關註冊強積金中介人?

查看答案及推理

金融管理專員(MA)。中介人的前線監管機構按其所屬業務範疇分配;銀行業對應MA。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2.3.1–2.3.3,PDF pp.19–20;官方綱要 §§2.3.1–2.3.3,PDF p.1 ↗

07強積金法例、守則、指引及標準

要分清不同規範層次:《強積金計劃條例》是主要法例;附屬法例提供制度運作的具體規定。按官方資料,《強積金計劃條例》第46條容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指定事項訂立規例,第47條則容許積金局訂立規則,兩者均屬附屬法例。守則、指引及標準是補充法例、協助業界和參與者遵規的不同文件類別,例如投資基金及披露守則、七部分的強積金指引、受託人合規標準。答題時勿把它們全稱為同一種法例。

應用實例

題目問第47條下由誰訂立規則,答案是積金局;若問《強積金計劃條例》,則是主要法例,兩者層次及制定者不同。

常見誤解

不要把守則、指引和標準當成《強積金計劃條例》的同義詞,也不要混淆第46及47條。

自我測試

官方資料所述第46條規例與第47條規則,制定者是否相同?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同。第46條的規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第47條的規則由積金局訂立,兩者均屬附屬法例。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2.4.1–2.4.3,PDF pp.20–23;官方綱要 §§2.4.1–2.4.3,PDF p.1 ↗

08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法例

規管強積金中介人是強積金監管架構的一部分。官方資料指出,《強積金計劃(修訂)條例》於2012年制定,法定中介人監管制度於2012年11月1日生效,並納入《強積金計劃條例》的規管架構。一般而言,任何人在業務或受僱過程中,或為報酬而進行受規管活動,須符合適用的註冊制度;受規管活動包括誘使他人作出重大決定或就重大決定提供意見,法例亦列出例外情況。詳細註冊、操守及紀律規定應連繫第七章研習。

應用實例

某人為報酬向客戶建議是否轉移強積金權益,可能涉及受規管意見;作答時應先判斷活動性質,再核對註冊要求及法定例外。

常見誤解

不要只憑職銜判斷是否受規管;要看有否進行受規管活動,以及法定例外是否適用。

自我測試

法定強積金中介人監管制度何時生效?

查看答案及推理

2012年11月1日。其後應把中介人註冊、操守和紀律安排放在《強積金計劃條例》的監管架構下理解。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2.4.4,PDF p.23;官方綱要 §2.4.4,PDF p.1 ↗

用免費題目練習本卷
23 個概念

III. 強積金制度主要特點

跳至本節概念
  1. 9. 計劃資產保障機制
  2. 10. 獲委任服務提供者的職能
  3. 11. 強積金計劃的種類
  4. 12. 強積金制度的涵蓋範圍
  5. 13. 獲豁免人士
  6. 14. 僱主的登記及參加計劃責任
  7. 15. 自僱人士及受託人在登記與參加安排中的責任
  8. 16. 強制性供款、相關入息及供款日期
  9. 17. 自願性供款
  10. 18.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
  11. 19. 供款相關的稅務扣除
  12. 20. 預設供款
  13. 21. 強積金權益的歸屬
  14. 22. 強積金權益的保存
  15. 23. 仍在職僱員的權益調動
  16. 24. 僱員離職時的權益調動
  17. 25. 自僱人士轉為僱員及權益轉移安排
  18. 26. 提取強積金權益
  19. 27. 無人申索權益
  20. 28. 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抵銷
  21. 29. 未獲豁免僱主的主要責任
  22. 30. 非臨時僱員離職時的僱主責任
  23. 31. 不遵從規定的僱主及高級人員紀錄(NCEOR)

09計劃資產保障機制

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應考)列出三項資產保障主題。第一,受託人須先獲積金局核准,強積金計劃亦須註冊;企業受託人的已繳股本及淨資產一般各須至少1.5億港元。第二,專業彌償保險涵蓋指定風險,例如受託人或其受委服務提供者的欺詐、疏忽,以及資產運送損失,但不保障一般投資過程造成的損失。第三,補償基金屬最後補救,針對管理計劃資產相關的不當行為或違法行為所致權益損失,須按規定向積金局申請。

應用實例

若損失源於服務提供者疏忽,應辨認專業彌償保險可能涉及指定保障;若只是市場下跌,不能因此假設保險或補償基金會賠償。

常見誤解

不要把補償基金視為一般投資虧損保險,也不要把專業彌償保險的指定風險範圍說成涵蓋所有損失。

自我測試

投資市場下跌造成的基金損失,是否屬專業彌償保險所保障的範圍?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官方資料明確區分指定的欺詐、疏忽等風險與正常投資活動的損失;後者不在該保險保障之內。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3.1.1–3.1.3,PDF pp.25–26;官方綱要 §§3.1.1–3.1.3,PDF p.1 ↗

10獲委任服務提供者的職能

受託人是計劃管理的核心責任方,可委任服務提供者處理特定工作,但仍須監察其表現。投資經理按投資管理安排管理基金投資,並須符合適用資格及監管要求;保管人負責照管計劃資產,受託人符合指定條件時亦可自行擔任保管人。強積金中介人則負責計劃的市場推廣活動。答題時要按「資產投資、資產保管、推廣」辨認職能,並避免把受託人的整體管理責任一併說成已轉交服務提供者。

應用實例

成員問基金由誰作投資管理、計劃資產由誰保管,應分別辨認投資經理與保管人;受託人仍負有監察受委服務者的責任。

常見誤解

委任投資經理或保管人不代表受託人可放棄監察,也不代表中介人負責保管計劃資產。

自我測試

委任保管人後,受託人是否不再負責監察該服務提供者?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受託人仍是計劃管理的核心責任方,須密切監察受委服務提供者,以履行其受信責任。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3.2,PDF pp.26–27;官方綱要 §3.2,PDF p.1 ↗

11強積金計劃的種類

第十版把強積金計劃分為三類,應按成員範圍及設計對象辨認。僱主營辦計劃只開放予單一僱主及其相關公司的相關僱員。集成信託計劃可接納不同僱主的相關僱員、自僱人士等,透過集合行政及投資取得規模效益。行業計劃特為流動性較高、按日或受僱少於60日的行業僱員而設;目前指定行業為飲食業和建造業。僱主是否參加行業計劃屬自願選擇,不能只憑行業名稱推斷其必須參加。

應用實例

一名建造業臨時工不會單憑行業便必然參加行業計劃;僱主可選擇是否參加,而僱員範圍及受僱方式亦須符合分類。

常見誤解

不要把行業計劃說成僱主必須採用,也不要把集成信託計劃誤作只供單一僱主使用。

自我測試

僱主營辦計劃的成員範圍如何界定?

查看答案及推理

只開放予單一僱主及其相關公司的相關僱員;這是它與可接納不同僱主成員的集成信託計劃的重要分別。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3.3,PDF pp.27–28;官方綱要 §3.3,PDF p.1 ↗

12強積金制度的涵蓋範圍

按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應考),涵蓋判斷先看是否屬相關僱員或自僱人士、年齡是否介乎18至64歲,以及有否適用豁免。非臨時相關僱員一般須在僱傭合約下連續受僱至少60日;全職或兼職均可,工作地點和工時不影響這項判斷。飲食業或建造業臨時僱員則不受60日規則限制,按日受僱或固定受僱少於60日亦受涵蓋。自僱人士須按其相關入息來源及工作或交易與香港的關係辨認。

應用實例

一名21歲兼職僱員按合約連續受僱60日,不能因工時短便排除涵蓋;若屬指定行業臨時僱員,則不以受僱滿60日作為涵蓋條件。

常見誤解

不要把60日規則套用於指定行業臨時僱員,也不要只按全職、兼職或每日工時作判斷。

自我測試

指定行業的臨時僱員是否必須連續受僱60日才受涵蓋?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必。飲食業及建造業臨時僱員不受一般60日受僱規則限制;仍須核對其是否屬該類僱員及有否豁免。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3.4、附錄II,PDF pp.28–30、134–136;官方綱要 §3.4、附錄II,PDF p.1 ↗

13獲豁免人士

獲豁免人士要與一般涵蓋規則分開核對。第十版所列類別包括未滿18歲或已年滿65歲人士、家庭傭工、自僱持牌小販、受法定退休金或公積金制度保障者、在港受僱不超過13個月的海外人士、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僱員、歐盟委員會駐港辦事處僱員,以及屬強積金豁免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僱主只就該項獲豁免的受僱關係獲豁免;部分類別人士若另有工作或自僱收入,該收入不一定同樣豁免。

應用實例

某人以家庭傭工身份受僱,該受僱關係屬列明豁免類別;但若他另有一份工作,不能未經核對便把該工作也視作豁免。

常見誤解

不要把個人在某一受僱關係下獲豁免,推廣成其所有其他受僱或自僱收入都一律豁免。

自我測試

家庭傭工獲豁免,是否表示其其他受僱或自僱收入必然豁免?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必然。官方資料提醒,若相關人士另有其他受僱或自僱收入,仍須就該收入另行判斷適用的強積金規定。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3.5,PDF pp.30–31;官方綱要 §3.5,PDF p.1 ↗

14僱主的登記及參加計劃責任

僱主可在積金易平台登記,以使用僱員登記、供款等電子服務。第十版指出,截至2026年4月30日所有強積金計劃已上線,計劃行政指示須透過積金易平台處理。僱主須在准許期限內安排相關僱員參加其參與的計劃:非臨時僱員的期限是受僱首60日內;臨時僱員則是受僱首10日內,不論受僱多久。遇上法例列明的指定日或平台停用並影響履責時,期限可能順延,應按規定核對。

應用實例

僱主聘用非臨時僱員後須在首60日內安排參加計劃;若聘用飲食業臨時僱員,應按首10日的准許期限處理,而非等待滿60日。

常見誤解

不要把臨時僱員的10日准許期限,誤作可等到受僱滿60日才安排參加計劃。

自我測試

僱主安排臨時僱員參加計劃的准許期限是多久?

查看答案及推理

受僱首10日內。一般非臨時僱員則是在受僱首60日內;兩種期限不可互換。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3.6–3.6.1,PDF pp.31–32;官方綱要 §§3.6–3.6.1,PDF p.2 ↗

15自僱人士及受託人在登記與參加安排中的責任

按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應考),自僱人士可在積金易平台開立自僱人士帳戶,並須在開始自僱起60日內加入計劃;是否已報稅或取得商業登記證,不免除加入責任。加入與供款門檻要分開:自僱人士不論收入均須加入(豁免人士除外),但相關入息達每月7,100港元或每年85,200港元才須作強制性供款。受託人須披露申請要求、計劃規則及費用;符合申請要求並書面同意遵守規則的人,不得被拒。受託人須在較後日期起計30日內發出參加通知。

應用實例

自僱人士開始營業後須在60日內加入,即使尚未報稅亦然;若受託人較後才收到完整資料或取得書面同意,通知期限由兩者較後日期起計30日。

常見誤解

不要把加入計劃的責任與強制性供款門檻混為一談;收入低於門檻不代表可不加入。

自我測試

自僱人士月入低於7,100港元,是否可以不加入強積金計劃?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以僅因收入低而不加入;除獲豁免者外,自僱人士須在開始自僱起60日內加入。低於供款門檻只影響是否須作強制性供款。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3.6.2–3.6.3,PDF pp.31–32;官方綱要 §§3.6.2–3.6.3,PDF p.2 ↗

16強制性供款、相關入息及供款日期

按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2026年10月1日起應考)核對:非臨時僱員的僱主及僱員各按相關入息供款5%;月入低於$7,100,僱員毋須強制供款,但僱主仍須按實際入息供款;高於$30,000,雙方各以$30,000為計算上限,即每月最多$1,500。相關入息包括僱主因僱傭支付的金錢收入,但不包括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僱主從首日供款;非臨時僱員有供款假期,臨時僱員則由首日供款。供款期限按僱員類別及供款期計算;付款方式亦影響款項被視為已繳付的日期,須連同附錄III、IV閱讀。

應用實例

月薪$15,000的非臨時僱員:僱主供款$15,000×5%=$750,僱員亦為$750。核對期限時,先找供款期,再按其僱員類別計算供款日。

常見誤解

不要把僱員低於最低入息時毋須供款,誤讀成僱主也毋須供款;兩者責任不同。

自我測試

月薪$6,000的非臨時僱員,僱員與僱主各自是否須作強制性供款?

查看答案及推理

僱員毋須作強制性供款;僱主仍須按實際相關入息供款,即$6,000×5%=$300。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 §3.7.1、附錄III–IV,PDF pp.32–43、137–142;官方綱要 §3.7.1、附錄III–IV,PDF pp.1–2 ↗

17自願性供款

自願性供款是強制性供款以外的額外供款,僱主、僱員或自僱人士可按適用安排作出,並非法律規定必須繳付。一般自願性供款的投資受相同投資限制,相關累算權益亦受補償基金保障。強積金法例中適用於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的規定,原則上亦適用於自願性供款,但歸屬、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安排由相關計劃的管限規則規管;歸屬方面須再分供款來源:僱員或自僱人士的自願性供款付予受託人後即全數歸屬本人,僱主自願性供款則按計劃管限規則歸屬。另須把TVC分開處理:TVC須存入專設的TVC帳戶,一般自願性供款不能因此當作TVC或取得TVC稅務扣除資格。

應用實例

僱員每月自願多付$200,這是一般自願性供款;是否可提取或轉移,要再查該計劃規則,不能只按強制性供款的保存規定判斷。

常見誤解

一般自願性供款不會因同樣存入強積金計劃,就自動取得TVC的稅務扣除資格。

自我測試

僱員向一般強積金帳戶額外供款,是否因此可申請TVC稅務扣除?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以單憑額外供款申請。TVC須存入TVC帳戶;一般自願性供款的待遇按其帳戶及計劃規則處理。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7.2、3.8,PDF pp.44–45、47–48;官方綱要 §§3.7.2、3.8,PDF p.2 ↗

18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

TVC是獨立的自願供款類別。合資格人士包括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帳戶或個人帳戶成員,以及強積金豁免職業退休計劃成員。要作TVC並申請相關扣稅,成員須自行選擇提供TVC帳戶的強積金計劃並開立TVC帳戶;一般自願性供款存入其他帳戶,不等同TVC。TVC可按成員意願安排供款金額及停止或更改指示,但TVC權益須保存至65歲,或符合指定提取理由。轉往另一計劃的TVC帳戶時,原帳戶內權益須一次過全數轉移,不可部分轉移。

應用實例

成員把$10,000存入自己開立的TVC帳戶,這筆才按TVC安排處理;若只存入一般個人帳戶,不能因此當作TVC。

常見誤解

TVC雖屬自願供款,仍有專屬帳戶及保存要求;不要與一般自願性供款混為一談。

自我測試

成員可否只轉出TVC帳戶內一部分權益,餘額留在原帳戶?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轉往另一計劃的TVC帳戶時,原TVC帳戶內的累算權益須同時全數轉移。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7.3,PDF pp.45–46;官方綱要 §3.7.3,PDF p.2 ↗

19供款相關的稅務扣除

依官方第十版所列安排,僱員或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可扣稅,每年扣除上限為$18,000(2015/16及其後課稅年度)。僱主強制性供款連同僱主向強積金或其他認可退休計劃作出的自願供款,合計扣除額上限為相關僱員全年薪酬的15%。TVC的扣除上限為每年$60,000(2019/20及其後課稅年度),並與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共用上限。答題時須先辨認供款人及供款種類,再套用相應上限;實際申請仍受《稅務條例》規定限制。

應用實例

若某課稅年度TVC為$40,000、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為$25,000,合計$65,000;共用上限$60,000,故超出上限$5,000。

常見誤解

不要把$18,000的強制性供款扣除上限,與TVC及合資格延期年金共用的$60,000上限相加混算。

自我測試

TVC為$45,000,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為$20,000,兩者合計可扣除多少?

查看答案及推理

合計$65,000,但共用扣除上限為$60,000,因此按所列上限最多為$60,000。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7.4,PDF p.46;官方綱要 §3.7.4,PDF p.2 ↗

20預設供款

本節的預設供款指強制性供款逾期未繳的情況,不是預設投資策略(DIS)。如到供款日仍未繳付,供款即屬拖欠;欠款人仍須補繳欠款及供款附加費。積金局可按欠款額的5%徵收附加費,亦可另加財務罰款,金額為$5,000或欠款額10%兩者中較高者。受託人須按積金局合理要求協助追收。分析個案時先確定有否逾期及欠款額,再分清附加費與可能的財務罰款;僱主或自僱人士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應用實例

欠繳強制性供款$20,000:5%附加費為$20,000×5%=$1,000;財務罰款的計算基準為$5,000與$2,000之中較高的$5,000。

常見誤解

不要把5%附加費當作唯一後果;財務罰款及在適用情況下的刑事責任是另外的後果。

自我測試

欠繳$30,000時,按5%計算的供款附加費是多少?

查看答案及推理

$30,000×5%=$1,500。這是附加費;如積金局另施加財務罰款,須再按其規定計算。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7.5,PDF p.47;官方綱要 §3.7.5,PDF p.2 ↗

21強積金權益的歸屬

歸屬是權益何時依法屬於成員的概念。僱員及僱主的強制性供款一經付予計劃受託人,便即時全數歸屬成員;相關投資收益亦屬成員權益。僱員或自僱人士作出的自願性供款,以及TVC,付款後亦全數歸屬本人。僱主自願性供款則按計劃管限規則決定歸屬安排。故處理個案時,應先辨認供款來源,再問款項是否已支付予受託人;僱員離職不會令已歸屬的僱主強制性供款被取回。

應用實例

僱主及僱員各已向受託人支付$750強制性供款,兩筆合共$1,500即全數歸屬僱員;之後投資回報亦計入其權益。

常見誤解

僱主強制性供款與僱主自願性供款的歸屬規則不同,不能一概說兩者都由計劃規則決定。

自我測試

僱員短期任職後離職,僱主可否取回已支付的強制性供款?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僱主強制性供款付予受託人後已全數、即時歸屬僱員,不能因短期任職而取回。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8,PDF pp.47–48;官方綱要 §3.8,PDF p.2 ↗

22強積金權益的保存

保存是限制權益何時可提取,與歸屬或轉移不是同一問題。強制性供款及TVC所衍生的權益,一般須留在強積金制度內至成員年滿65歲;只有符合指定的提前提取理由,才可提早領取。一般自願性供款不受相同的法定保存規則約束,其處理依相關計劃的管限規則。作答時先辨認權益來源,再判斷問題問的是能否轉移還是能否提取;可轉移不代表可領作現金。

應用實例

成員把在職期間的強制性供款權益轉到個人帳戶,這只是轉移,權益仍須按保存規則留在強積金制度內。

常見誤解

不要因權益已轉到另一帳戶,就認為成員可立即提取;轉移不會解除保存要求。

自我測試

成員年滿55歲並把強制性供款權益轉入個人帳戶,可否單憑轉移而提取?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一般須保存至65歲;除非另符合指定的提前提取理由,轉移本身不是提取理由。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9,PDF p.48;官方綱要 §3.9,PDF p.2 ↗

23仍在職僱員的權益調動

僱員選擇安排(ECA)適用於仍受僱期間的權益調動。僱員可把現職供款帳戶內、源自自己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一次過轉往自選計劃的個人帳戶;一般每個曆年可轉一次,計劃規則容許更頻密轉移者除外。ECA不包括現職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轉出後,僱主仍須繼續向僱主選定的原計劃供款。自願性供款的轉移則看個別計劃規則。分析時須分清供款來源、現職或前職權益及轉入帳戶類別。

應用實例

現職供款帳戶有$8,000源自僱員強制性供款,僱員可按ECA把該部分一次過轉往自選計劃的個人帳戶;僱主仍照常向原計劃供款。

常見誤解

ECA不是把現職帳戶所有款項都轉走;僱主強制性供款不屬於現職ECA轉移範圍。

自我測試

ECA下,僱員可否把現職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轉往自選計劃?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ECA所指的是現職僱員本人強制性供款所衍生的權益;僱主仍向原計劃供款。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10.1,PDF pp.49–50;官方綱要 §3.10.1,PDF p.2 ↗

24僱員離職時的權益調動

離職後的安排與ECA不同,選項視乎原計劃種類。參加集成信託計劃的僱員,可把權益轉往新僱主計劃的供款帳戶、自選計劃的個人帳戶,或留在原集成信託計劃的個人帳戶。原計劃若為僱主營辦計劃,離職時須把權益轉往新僱主計劃或本人合資格加入的其他計劃。若前後僱主參加同一行業計劃,僱員可留在該計劃,亦可選擇轉往自選集成信託計劃。先辨認計劃種類,再整理可行去向。

應用實例

僱員離職後加入另一間參加同一行業計劃的僱主,可把權益留在該行業計劃;也可選擇轉往自選的集成信託計劃。

常見誤解

不要把離職權益安排當作在職ECA;兩者適用情境、可轉移的供款部分及可選帳戶不同。

自我測試

僱主營辦計劃成員離職後,可否把權益繼續留在該僱主營辦計劃?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按集成信託計劃的留存方式處理;須轉往新僱主參加的計劃或本人合資格加入的其他計劃。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10.2,PDF pp.50–51;官方綱要 §3.10.2,PDF p.2 ↗

25自僱人士轉為僱員及權益轉移安排

自僱人士停止自僱並成為僱員後,如原為集成信託計劃成員,可把原有累算權益留在原計劃,或轉往另一集成信託計劃、合資格加入的行業計劃,或新僱主參加的計劃。作轉移選擇前,應考慮服務、收費、基金選擇、個人目標及風險承受能力,也要留意轉移期間權益可能有一段時間未有投資,以及保證基金的資格條件。一般而言,原受託人須在以下兩個期限中較後者屆滿前完成轉移:收到新受託人關於轉移選擇的通知後30日內;或在相關僱員因離職而提出轉移要求的情況下,自該僱傭關係的最後供款日起30日內。

應用實例

自僱人士原有集成信託計劃權益$50,000,轉為僱員後可選擇留在原計劃,或轉往新僱主參加的計劃;先比較費用及基金是否合適。

常見誤解

轉為僱員不會令自僱期間的權益自動併入新僱主帳戶;成員須按適用選項作出轉移安排。

自我測試

自僱人士成為僱員後,是否必須把原有權益轉入新僱主計劃?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必。可按規定留在原集成信託計劃,或轉往其他合資格計劃,包括新僱主參加的計劃。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10.3–3.10.5,PDF pp.51–52;官方綱要 §§3.10.3–3.10.5,PDF p.2 ↗

26提取強積金權益

強制性供款及TVC所衍生的權益一般須保存至成員年滿65歲;法定理由包括年滿60歲提早退休、永久離港、死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末期疾病及小額結餘。提早退休須年滿60歲,並聲明已停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且無意再受僱或自僱。永久離港須聲明已離港或將離港到外地居住,無意返回香港工作或以永久居民身分在港定居,並提供令受託人信納其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永久居留的證明;此理由一生只可使用一次。死亡個案由已故成員的遺產代理人或遺產管理官申索。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提交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的證明,證明成員永久不適合從事其失去工作能力前最後一份工作的特定工作種類,並聲明該類工作的僱傭合約已終止。末期疾病須提交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署的醫療證明,表示疾病可能令預期壽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小額結餘須某一強積金計劃內的結餘不超過$5,000,並以法定聲明確認無意再受僱或自僱、距離任何註冊計劃最近一個須作強制性供款期間的供款日已至少12個月,且沒有在其他強積金計劃持有累算權益。年滿65歲或以提早退休理由申索,可選整筆或分期提取;其他理由只可整筆提取。

應用實例

成員年滿60歲並已停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亦聲明無意再工作,可按提早退休理由申請提取;年齡本身並不足夠。

常見誤解

不要只核對年齡;提早退休還要求停止工作及聲明無意再受僱或自僱,其他理由亦各有證明條件。

自我測試

年滿60歲但仍在工作的人,可否單憑年齡按提早退休理由提取?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須已停止所有受僱或自僱工作,並聲明無意再受僱或自僱,才符合該理由的條件。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9、3.11,PDF pp.48、52–54;官方綱要 §§3.9、3.11,PDF p.2 ↗

27無人申索權益

符合指定情況且平台無法聯絡成員或申索人時,權益才可按相應程序分類為無人申索權益。一般尋人程序包括寄通知至最後已知地址、在一個月內於不同日期及時間嘗試聯絡三次,並向相關僱主查詢;採取所需步驟後仍在六個月內無法找到相關人士,才按適用情況分類。成員達退休年齡而未申索時,平台會通知成員選擇是否把權益留在計劃;如六個月內沒有回覆且成員失聯,權益可成為無人申索權益。支票個案的期限亦須分兩段看:支票自發出日起六個月內未獲兌現,並且申索人在該六個月指定期間屆滿後的六個月內仍無法聯絡,權益才按規定成為無人申索權益。

應用實例

成員年滿65歲後未提出申索,平台通知其選擇是否保留權益;若六個月後仍未回覆且已無法聯絡,權益可按規定成為無人申索權益。

常見誤解

未有人提出申索不代表權益立即成為無人申索;須符合相應通知、聯絡及期限要求。

自我測試

平台只寄出一次通知,便可立即把未申索權益列作無人申索嗎?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以。須按適用程序嘗試聯絡,並在規定期限內仍無法找到相關人士,才可作相應分類。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12,PDF pp.54–55;官方綱要 §3.12,PDF p.2 ↗

28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抵銷

抵銷安排於2025年5月1日(轉制日)起取消,但須按服務年期及供款來源分段判斷。僱主不得以僱主強制性供款所衍生的權益,抵銷轉制日當日或之後服務年期所涉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僱主自願性供款所衍生的權益仍可抵銷相關款項。轉制日前服務年期所涉部分,僱主可用其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所衍生權益抵銷,相關供款可以在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作出。個案應先分拆服務年期,再辨認權益來源及可抵銷部分。

應用實例

如轉制日前服務年期所涉款項為$25,000,僱主強制性供款權益為$40,000,最多可按規定抵銷$25,000;餘下$15,000仍須保留。

常見誤解

取消抵銷不等於所有舊服務年期都不可抵銷;轉制日前部分與轉制日後部分須分開計算。

自我測試

轉制日後服務年期的長期服務金,可否用僱主強制性供款權益抵銷?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轉制日後部分不得以僱主強制性供款權益抵銷;僱主自願性供款權益仍可按規定使用。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13,PDF pp.55–56;官方綱要 §3.13,PDF p.2 ↗

29未獲豁免僱主的主要責任

未獲豁免僱主須安排受涵蓋僱員參加計劃,按期計算相關入息及供款,從僱員入息扣除僱員強制性供款,並以僱主資金支付僱主部分。僱主亦須在供款日或之前繳款,並提交僱員供款資料或匯款結算書。除指定行業計劃中按相關安排繳款的臨時僱員外,僱主須在該月最後一次供款後七個工作日內向僱員提供月薪紀錄。即使僱主未有安排僱員加入計劃,仍須確保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繳付;此情況下供款須繳予積金局,由積金局再支付至僱員適用的強積金計劃。

應用實例

僱員月入$12,000,雙方強制性供款各為$600;僱主須支付自己的$600、扣除並繳交僱員的$600,並按規定提交供款資料。

常見誤解

僱主不能以尚未完成僱員登記為由免除供款責任;登記與按時供款是分開的責任。

自我測試

僱主尚未替相關僱員辦妥參加計劃,可否暫不處理強制性供款?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僱主仍須確保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繳付;未安排僱員加入計劃時,供款須繳予積金局,由積金局支付至適當的強積金計劃。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14.1、3.7.1(a),PDF pp.32–37、56–57;官方綱要 §§3.14.1、3.7.1,PDF pp.1–2 ↗

30非臨時僱員離職時的僱主責任

非臨時相關僱員離職時,僱主須在離職月份後的第10日或之前,以書面通知eMPF平台終止受僱及離職日期;可透過匯款結算書通知。若前僱主無法聯絡或拒絕通知,僱員可用積金局批准的表格自行申報。平台收到終止受僱通知後,若僱員30日內未作轉移選擇,平台會通知其選項及不作選擇的後果;如平台自收到終止受僱通知日起三個月內仍未收到僱員的選擇,僱員會被視為選擇把權益轉入同一計劃的個人帳戶。

應用實例

僱員於4月12日離職,僱主須在離職月份後第10日或之前,即5月10日或之前,通知eMPF平台離職日期。

常見誤解

僱主通知期限按離職月份計算,不是離職日起10日;僱員未選擇亦有後續的預設處理。

自我測試

平台收到僱員終止受僱通知後三個月內仍未收到轉移選擇,會如何處理?

查看答案及推理

僱員會被視為選擇把權益轉入同一計劃的個人帳戶;三個月期限由eMPF平台收到終止受僱通知之日起計。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第十版 §3.14.2,PDF pp.57–58;官方綱要 §3.14.2,PDF p.2 ↗

31不遵從規定的僱主及高級人員紀錄(NCEOR)

NCEOR 是積金局於2011年5月設立、供公眾查閱的紀錄,目的是加強阻嚇作用及提高執法透明度。第一部分涵蓋僱主(包括公司及個人僱主)或其高級人員違反《強積金條例》後,經積金局法律程序導致的刑事定罪及民事裁決或判決;第二部分列出僱主或高級人員因條例罪行被定罪兩次或以上的紀錄。作題時要依據法律程序結果和定罪次數判斷,不要把單純投訴或一般欠供指稱當成已列入紀錄。

應用實例

甲公司違反條例後被法庭判令支付欠款,可能符合第一部分的紀錄類別;若其高級人員另有至少兩次相關定罪,亦符合重犯部分的門檻。

常見誤解

勿把尚未經法律程序確認的指稱當成紀錄;重犯部分的關鍵是至少兩次條例罪行定罪。

自我測試

僱主被投訴欠供,但尚未有相關法律程序結果,能否僅憑投訴判定其已列入 NCEOR?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能。紀錄所述內容涉及法律程序後的刑事定罪或民事裁決/判決;投訴本身不等於該等結果。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3.15,PDF p.58(印刷頁3/34);官方綱要§3.15,PDF p.2 ↗

用免費題目練習本卷
3 個概念

IV. 強積金受託人

跳至本節概念
  1. 32. 信託概念、受信責任及追索
  2. 33. 受託人類別及核准
  3. 34. 受託人職能、持續監察、管治及制裁

32信託概念、受信責任及追索

信託下,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註冊擁有人,但不是實益擁有人;受益人享有財產及其收益所帶來的利益,信託契據訂明各方權責。受託人須以全體受益人利益行事,謹慎管理及投資資產、依法及依契據管理信託並保存適當紀錄。若違反信託造成財產損失,受託人須自費復原或作足額補償,不能動用計劃資產抵銷其責任;受託人從信託財產取得的利潤須交予受益人。信託亦隔開資產與受託人、服務提供者或僱主的債權人追債。

應用實例

若受託人違反契據令計劃資產損失,須以自身資金補回或補償;不能從其他成員的計劃資產支付這筆責任。

常見誤解

註冊擁有人不等於實益擁有人;信託隔離資產也不代表投資本身沒有市場風險。

自我測試

受託人因違反信託而造成損失,可否用計劃資產賠償其自身責任?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受託人須自行復原或補償;計劃資產不應用來抵銷受託人因過失所負的責任。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4.1.1–4.1.4,PDF pp.61–63(印刷頁4/1–4/3);官方綱要§§4.1.1–4.1.4,PDF p.2 ↗

33受託人類別及核准

受託人分為本地或遷冊公司受託人、海外公司受託人,以及個人受託人;類別是「誰可擔任」,核准要求則是另一問題。集體信託計劃和行業計劃須由公司受託人管理,個人只可擔任僱主營辦計劃的受託人。公司受託人一般須有至少1.5億元已繳股本及淨資產,並符合適當人選、能力、內部監控及香港業務據點等要求;海外公司另須符合監管及法律制度可比等條件。個人受託人須通常居港、品格良好,並提供相當於計劃資產淨值10%、上限1,000萬元的履職保證,且至少兩名個人共同擔任。

應用實例

若某計劃是行業計劃,即使候選個人具備相關經驗,也不能因此取代公司受託人的要求;先判斷計劃類型,再核對受託人資格。

常見誤解

勿把受託人類別和核准資格混為一談;個人受託人並非所有計劃都可擔任。

自我測試

個人受託人可否單獨管理行業計劃?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行業計劃須由公司受託人管理;個人受託人只可用於僱主營辦計劃,且須至少兩人。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4.2、4.4,PDF pp.63–65(印刷頁4/3–4/5);官方綱要§§4.2、4.4,PDF p.2 ↗

34受託人職能、持續監察、管治及制裁

受託人負責計劃管理的核心工作,包括維持註冊、資本及專業彌償保險,監督服務提供者和投資,按指示安排支付權益,向成員提供資料及保存紀錄、報表。積金局的持續監察則包括審閱申報、實地檢查、調查投訴或疑似違規及要求糾正。八項合規標準協助受託人建立履責制度;十項管治原則另著重成員利益、董事會、風險、利益衝突及服務提供者監督。違規後果可由補救、調查、罰款至暫停或撤銷管理資格;刑事定罪最高可罰500萬元及監禁七年。

應用實例

若積金局檢查發現受託人未妥善監督投資經理,可要求改善並作進一步調查;情節及結果不同,後續制裁亦可能不同。

常見誤解

八項合規標準、十項管治原則與積金局的監察措施各有用途,不能當作同一份清單。

自我測試

誰負責建立受託人的日常合規框架?誰可檢查其遵規情況?

查看答案及推理

受託人須建立合規及管治安排;積金局透過申報審閱、檢查及調查等方式持續監察。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4.3、4.5–4.8,PDF pp.63–68(印刷頁4/3–4/8);官方綱要§§4.3、4.5–4.8,PDF pp.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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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個概念

V. 強積金計劃及投資

跳至本節概念
  1. 35. 計劃註冊及基金核准
  2. 36. 強積金計劃的架構
  3. 37. 成分基金的特點及種類
  4. 38. 預設投資策略(DIS)的基本概念
  5. 39. DIS 的適用程序及主要風險
  6. 40. 核准匯集投資基金(APIF)
  7. 41. 投資政策說明書
  8. 42. 投資管理、准許投資及投資限制
  9. 43. 基金收費及轉換安排
  10. 44. 投資基金披露及持續監察

35計劃註冊及基金核准

本節須把監管對象分開:強積金計劃由積金局註冊;成分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由積金局按強積金法例核准,並涉及證監會的認可。積金局側重制度管理及基金的運作、投資要求;證監會負責認可相關產品,審核銷售文件、廣告及市場材料的披露,並規管投資經理的發牌。兩者職能互補,不可因其中一方註冊或核准,就推論另一方的職責已不存在。做題時先辨識題幹問的是計劃註冊、基金核准,還是產品認可及披露監管。

應用實例

某計劃內的基金涉及兩層處理:積金局按強積金規定核准基金,證監會則按其職能認可產品及審核相關披露材料。

常見誤解

勿把積金局的計劃註冊、基金核准與證監會的產品認可當作同一項程序。

自我測試

計劃註冊由哪個機構負責?

查看答案及推理

由積金局負責計劃註冊;基金核准及證監會的產品認可、披露監管則是相關但不同的工作。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5.1,PDF p.70(印刷頁5/1);官方綱要§5.1,PDF p.3 ↗

36強積金計劃的架構

強積金計劃是供成員參與及投資的計劃架構,計劃內可設多個成分基金,成員把供款及累算權益投資於所選基金。計劃種類包括僱主營辦計劃、集體信託計劃和行業計劃:前者只供單一僱主及其聯繫公司相關僱員參加;集體信託計劃可供不同僱主的僱員及自僱人士等參加;行業計劃為高流動性行業的僱員而設,目前指定行業為飲食及建造業。作題時要分清「計劃」是參與架構,「成分基金」才是計劃內的投資選項。

應用實例

僱員加入僱主選定的集體信託計劃後,可在該計劃提供的成分基金中作投資選擇;不能把基金本身當成另一個計劃。

常見誤解

計劃種類描述成員參加架構;基金種類描述投資方向,兩者不是同一分類層次。

自我測試

成分基金與強積金計劃的關係是甚麼?

查看答案及推理

成分基金是計劃內的投資基金選項;成員參加計劃後,才按計劃安排選擇基金投資。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3.3、5.2–5.3,PDF pp.27–28、70–71(印刷頁3/3–3/4、5/1–5/2);官方綱要§5.2,PDF p.3 ↗

37成分基金的特點及種類

成分基金是計劃內的投資選項;同一計劃的基金須有不同投資政策,並向該計劃全體成員提供。基金須受香港法律管限、以港元為貨幣單位,每月至少有一個交易日;一般須單位化,但非投資相連並提供投資保證者除外。每個計劃必須設有強積金保守基金,但它並非保證基金。其他常見種類包括保證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混合資產基金、股票基金及追蹤指數基金;比較時要看主要資產、目標和風險,不能只憑基金名稱推斷回報或保本。

應用實例

保守基金受投資限制,目標是較低風險,但不保證回報;保證基金則按其保證條款運作,仍要留意是否附有資格條件。

常見誤解

強積金保守基金不是保證基金;保守投資也不能保證回報追上通脹。

自我測試

所有強積金保守基金都保證本金不會減少嗎?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計劃須設保守基金,但該基金並非保證基金,通脹亦可能高於其回報。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5.3.1–5.3.2,PDF pp.71–76(印刷頁5/2–5/7);官方綱要§§5.3.1–5.3.2,PDF p.3 ↗

38預設投資策略(DIS)的基本概念

DIS 是法定須在每個強積金計劃提供的預設投資策略,也可由認為適合自己的成員主動選用;成員沒有作出基金選擇時,其權益須按 DIS 投資。策略由核心累積基金(CAF)及65歲後基金(A65F)兩個混合資產基金組成,目標資產比例分別約為60%高風險及40%低風險、20%高風險及80%低風險。成員未滿50歲時,DIS全部投資於CAF;50至63歲時,按年齡逐步轉向A65F;到達64歲時,全部投資於A65F。若受託人不知道成員年齡,權益亦全部投資於A65F。作題時要分清DIS策略組合與單一成分基金;單獨選擇CAF或A65F,不等於選用會自動降風險的DIS。

應用實例

成員未滿50歲而沒有基金指示,DIS目標配置為100% CAF;到64歲時,策略配置轉為100% A65F,以按年齡降低高風險資產比重。

常見誤解

CAF與A65F可以作獨立基金選擇;選基金本身不等於加入會自動降風險的DIS。

自我測試

成員沒有提交基金指示時,DIS的作用是甚麼?

查看答案及推理

受託人須按DIS投資其權益;策略以CAF及A65F組合,並按成員年齡逐步調整配置。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5.4.1,PDF pp.76–79(印刷頁5/7–5/10);官方綱要§5.4.1,PDF p.3 ↗

39DIS 的適用程序及主要風險

成員可按計劃規則選擇DIS、個別成分基金,或在計劃容許時組合投資;可按計劃程序發出或更改指示,也可轉入或轉出DIS,策略本身沒有鎖定期。若只把CAF或A65F選作獨立基金,便不會自動按年齡進行DIS降風險。DIS及兩個相關基金均不保證本金或回報;降風險只按年齡自動進行,不會考慮市場狀況或個人需要,而基金資產比例亦受法定安排約束。作題時要先辨認投資是DIS組合還是獨立基金,再判斷是否適用自動調整及相關風險。

應用實例

成員選擇獨立持有CAF,即使年齡由50歲升至51歲,也不會因此自動按DIS比例轉入A65F;須先看其是否投資於DIS。

常見誤解

不要因持有CAF或A65F便假設必然自動降風險;只有按DIS投資才適用該程序。

自我測試

投資於獨立CAF的成員,是否會自動按DIS年齡表調整?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會。自動降風險適用於按DIS投資的權益;把CAF作獨立成分基金選擇不適用。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5.4.2–5.4.3,PDF pp.80–81(印刷頁5/11–5/12);官方綱要§§5.4.2–5.4.3,PDF p.3 ↗

40核准匯集投資基金(APIF)

APIF 與成分基金不同:成分基金是計劃提供給成員的投資選項;若成分基金不是以內部投資組合運作,可投資於一個或多個 APIF。APIF 須由積金局按法例及《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核准,並由證監會認可。APIF可採用單位信託或保險單形式;保險單須由獲授權保險人發出,並屬提供退休相關利益及具資本或回報保證的G類保單。相關認可要求亦視乎基金形式而定。作題時先辨認基金在計劃架構中的位置,再分辨其核准與認可機構。

應用實例

若成分基金透過單位信託形式的APIF投資,該單位信託是成分基金的底層投資工具,不會因此取代成員所參加的計劃。

常見誤解

APIF不是成員直接選取的成分基金;它可作成分基金的投資工具,並須符合雙重監管要求。

自我測試

成分基金可否投資於APIF?APIF是否因此等同成分基金?

查看答案及推理

可以,但兩者不是同一概念。APIF是成分基金可投資的匯集工具;成分基金才是計劃提供的成員投資選項。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5.5.1–5.5.2,PDF p.82(印刷頁5/13);官方綱要§§5.5.1–5.5.2,PDF p.3 ↗

41投資政策說明書

投資政策說明書須就每個成分基金及APIF編備和維持,讓投資安排具透明度。內容應交代基金的投資目標、可投資的證券及其他資產種類、不同資產或市場的配置比例、整體投資策略的風險及預期回報,並說明金融期貨和期權合約的買入、持有及出售政策,以及是否進行證券借貸。解題時可把資料分成「投資目標與範圍」、「配置與風險回報」及「衍生工具與借貸政策」三組,檢查題目是否把某項內容錯放到披露文件或基金類型的範疇。

應用實例

若某基金政策說明只列出目標回報,卻沒有交代可投資資產、配置、風險或證券借貸政策,便未涵蓋說明書應交代的完整內容。

常見誤解

投資政策說明書不只列基金名稱或目標;資產範圍、比例、風險及交易政策均屬相關內容。

自我測試

投資政策說明書是否須交代基金會否進行證券借貸?

查看答案及推理

須交代。是否進行證券借貸是官方列明的政策內容之一,金融期貨及期權政策亦須說明。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5.6,PDF pp.82–83(印刷頁5/13–5/14);官方綱要§5.6,PDF p.3 ↗

42投資管理、准許投資及投資限制

按官方四個小節整理:投資管理方面,主要投資經理須符合本地成立或遷冊公司、資本、證監會第9類牌照或註冊及獨立性等要求;准許投資包括合資格股票、銀行存款、債務證券及金融衍生工具。其他限制包括:一般而言,投資於任何一名人士發行的證券及准許投資,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10%;成分基金及APIF不得借入證券,基金借出的證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僱主營辦計劃投資於參與僱主或其聯繫人的股份或其他證券,不得超過計劃資產的10%。另每個成分基金至少30%須持有港元貨幣投資。答題須分清各限制的適用對象及計算分母,尤其港元比例是成分基金層面的要求。

應用實例

某成分基金資產為1億元,港元貨幣投資至少須有3,000萬元:1億元×30%=3,000萬元;這項比例是成分基金層面的要求。

常見誤解

勿把港元投資比例、單一發行人上限和僱主證券限制混為一談;各自的對象及計算基礎不同。

自我測試

成分基金資產為8,000萬元,按港元投資比例至少須持有多少港元貨幣投資?

查看答案及推理

至少2,400萬元。計算為8,000萬元×30%;規定適用於成分基金。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5.7.1–5.7.4,PDF pp.83–85(印刷頁5/14–5/16);官方綱要§§5.7.1–5.7.4,PDF p.3 ↗

43基金收費及轉換安排

基金收費可按資產比例收取、以一次性或年度定額收取,或因成員作出指示而收取。一般收費水平由市場競爭形成,積金局通常不直接規管,但須清楚披露現行及最高收費;DIS基金則受法定費用上限規限,保守基金亦有特定收費限制。成員可選擇計劃內基金,並至少每年可更改基金選擇;轉移權益時,原則上不得收取轉移費或罰款,但可扣除由受託人以外一方收取、為完成交易所需的成本。作題時分開判斷「基金收費」與「轉換或轉移成本」。

應用實例

成員轉移權益時,若有為買賣投資而必需、由受託人以外一方收取的交易成本,該成本可例外處理;不能因此加收任意轉移罰款。

常見誤解

不能把「一般費用水平不受積金局直接規管」理解為完全沒有披露要求或任何費用限制。

自我測試

成員轉移權益時,可否一律收取轉移罰款?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一般不得收取費用或罰款;只有符合規定的必要投資交易成本可作例外處理。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5.8–5.9,PDF pp.86–87(印刷頁5/17–5/18);官方綱要§§5.8–5.9,PDF p.3 ↗

44投資基金披露及持續監察

披露守則的用途是向僱主及成員提供資料,協助比較收費、成本和投資表現;包括費用表、持續成本說明、基金便覽、基金開支比率及周年權益報表等。基金便覽每個計劃財政年度至少發出兩次,周年權益報表須於財政期結束後三個月內發出。持續監察則是監管和控制工作:積金局檢視受託人管治及控制、核查投資合規、審閱申報和基金表現,並跟進違規的糾正、補償及預防措施。題目若問資料供誰使用、目的為何,通常是披露;若問檢查、跟進或糾正,則屬監察。

應用實例

基金便覽讓成員查看基金資料及表現,屬披露;積金局核查投資違規並要求受託人糾正,則屬持續監察。

常見誤解

披露是向使用者提供可理解資料;持續監察是核查管理及合規,兩者目的不同。

自我測試

積金局跟進投資違規的補償及防止再發措施,屬披露還是持續監察?

查看答案及推理

屬持續監察。這是對違規個案作監督、糾正及預防跟進,不是向成員提供基金披露文件。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5.10–5.11,PDF pp.87–89(印刷頁5/18–5/20);官方綱要§§5.10–5.11,PDF p.3 ↗

用免費題目練習本卷
3 個概念

VI. 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的銜接

跳至本節概念
  1. 45. 職業退休計劃的種類與特點
  2. 46. 豁免準則及強積金實施後的安排
  3. 47. 現有成員、新僱員及持續規定

45職業退休計劃的種類與特點

職業退休計劃可按三條軸線分類:福利按定額供款或定額福利設計;監管狀況分為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的註冊或獲豁免;另看是否取得強積金豁免。定額供款計劃的僱主及僱員供款率已訂明,權益按累積供款及投資收入計算;定額福利計劃的僱主供款率並非固定,成員權益通常按年齡、服務年期及平均薪金等因素的公式計算。兼具定額供款及定額福利特徵的混合型計劃,亦歸類為定額福利計劃。與強積金相比,強積金屬強制、定額供款制度,僱主強制供款一經支付即全數歸屬;職業退休計劃屬自願安排,亦可採用定額福利設計,僱主供款的歸屬則按計劃規則。分類時不要把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的註冊或豁免,與強積金豁免混為一談。

應用實例

一項計劃可以是條例下的註冊計劃,同時取得強積金豁免;判斷時要分別記錄其註冊狀況和強積金豁免狀況。

常見誤解

ORSO註冊或豁免與強積金豁免是不同分類軸;不能由其中一項直接推斷另一項。

自我測試

職業退休計劃獲得條例豁免,是否必然代表它也獲得強積金豁免?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必然。條例豁免與強積金豁免是兩個不同判斷,須分別核實計劃狀況。

官方資料參考: 《強積金計劃考試/強積金中介人考試溫習資料》第十版(2026年6月),§§6.1–6.2,PDF pp.92–94(印刷頁6/1–6/3);官方綱要§§6.1–6.2,PDF p.3 ↗

46豁免準則及強積金實施後的安排

申請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須屬獲豁免職業退休計劃或符合定義的相關註冊職業退休計劃,並符合其他豁免條件。一般申請期限為2000年5月3日;其後只可能按規定處理合資格的承繼計劃,例如因重組或真誠商業交易成立者。強積金實施後,計劃可採開放成員、封閉成員、補足或凍結安排;亦可按計劃條款終止並清償責任,或轉移資產。作答時先判斷計劃類別及豁免資格,再辨認其後安排,不要把豁免與安排形式混為一談。

應用實例

某機構在期限後申請豁免,不能單憑原計劃曾註冊便假定獲批;若屬因合資格重組成立的承繼計劃,才再核對承繼計劃的適用條件。

常見誤解

常見錯誤是認為所有職業退休計劃自動豁免,或把補足、凍結安排當成豁免資格本身。

自我測試

期限後成立的承繼計劃能否申請豁免?

查看答案及推理

有可能,但不是自動獲豁免;須屬相關計劃的合資格承繼計劃,並符合適用條件。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6.3–6.4(PDF pp.95–96;印頁6/4–6/5);官方綱要 §§6.3–6.4(PDF p.3) ↗

47現有成員、新僱員及持續規定

獲豁免註冊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有成員如選擇留在計劃,其最低強積金權益一般不受強積金保存、轉移及提取規定約束;如選擇加入強積金計劃,原職業退休計劃權益通常仍留在原計劃,除非成員同意且計劃規則容許另作處理。僱主如向新合資格僱員提供該職業退休計劃,須告知其可選擇該計劃或強積金計劃;但若僱員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成文法規定須留在或加入該職業退休計劃並作供款,僱主無須提供該選擇。加入該職業退休計劃的新成員,其最低強積金權益受相關法定規定約束,金額取兩種計算結果較低者。持續規定包括展示及提供豁免證明;獲豁免註冊計劃另有受託人和投資經理等要求。

應用實例

若新成員兩種最低權益計算結果分別為計劃內應計權益$100,000及1.2 × $20,000 × 5年=$120,000,最低強積金權益取較低的$100,000。

常見誤解

不要把現有成員與新成員的待遇混同;最低強積金權益也不是一律等於計劃全部權益。

自我測試

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權益如何確定?

查看答案及推理

比較計劃豁免期內應計並持有的權益,與1.2乘以最終平均每月相關入息(上限按規定)再乘服務年期,取較低者。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6.5–6.6(PDF pp.97–100;例外見PDF p.99/印頁6/8);官方綱要 §§6.5–6.6(PDF p.4) ↗

用免費題目練習本卷
10 個概念

VII. 強積金中介人

跳至本節概念
  1. 48. 中介人受規管活動及監管架構
  2. 49. 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要求
  3. 50. 前線監督機構的監管範圍
  4. 51. 註冊中介人的操守要求
  5. 52. 註冊中介人的其他要求
  6. 53. 監督及紀律權力
  7. 54. 註冊及紀律決定的上訴與公開披露
  8. 55. 處理針對中介人的投訴
  9. 56. 中介人操守指引
  10. 57. 中介人制裁及罰則

48中介人受規管活動及監管架構

受規管活動包括誘使或試圖誘使他人作出強積金的重大決定,以及就重大決定提供意見。重大決定涵蓋加入或參與計劃、供款、投資、轉移權益及申領權益等事項。除法定例外外,任何人不得在業務或受僱過程中,或為報酬而從事或自稱從事此類活動,也不得使用暗示具中介人身分的稱銜。監管架構由積金局管理註冊、指引及紀律;前線監督機構按中介人所屬行業監督及調查。考題要分清活動定義、禁止規定與註冊例外。

應用實例

僱員受酬向客戶建議把權益轉往某計劃,涉及轉移重大決定的受規管意見;不能因建議只談轉移而非供款,就視為不受規管。

常見誤解

不要把一般產品宣傳與所有受規管活動等同;經SFC認可的特定廣告及法定例外須另行辨認。

自我測試

有報酬地建議客戶轉移強積金權益,是否可能屬受規管活動?

查看答案及推理

是。轉移權益屬重大決定,就此提供意見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須再核對是否適用法定例外及註冊要求。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7.1–7.2.1(PDF pp.102–105;印頁7/1–7/4);官方綱要 §§7.1–7.2.1(PDF p.4) ↗

49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要求

註冊中介人分主事中介人和附屬中介人:前者是獲積金局註冊的業務實體,後者是為其所隸屬主事中介人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個人。主事中介人申請人須具備相關前線監督機構的Type A受規管人資格,並符合資格未被撤銷或暫停等條件;附屬中介人申請人須具Type B受規管人資格,且不得同時是任何行業監管機構的Type A受規管人,並須符合獲主事中介人批准隸屬等要求。個人申請人通常須在申請前一年內通過指定合資格考試。負責人員亦須獲批准並有足夠權限及資源。答題時按申請身分逐項核對,不能以通過考試取代註冊。

應用實例

個人已通過指定考試但未獲主事中介人接納隸屬,仍未符合附屬中介人的完整申請安排;考試合格只是條件之一。

常見誤解

常見混淆是把考試合格當成自動取得中介人資格,或把Type A與Type B要求對調。

自我測試

個人申請成為附屬中介人,通常須在何時通過指定考試?

查看答案及推理

申請人須屬前線監督機構的Type B受規管人,且不是任何行業監管機構的Type A受規管人;個人通常須在申請日前一年內通過指定考試,並須符合獲主事中介人批准隸屬等要求。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7.2.2(PDF pp.106–111;Type B及非Type A條件見PDF pp.108–109/印頁7/7–7/8);官方綱要 §7.2.2(PDF p.4) ↗

50前線監督機構的監管範圍

前線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及調查獲分配的註冊中介人。一般分工是:金管局監督其受規管人,包括同時屬保險或證券界別者;保險業監管局監督其餘屬其受規管人的主事中介人,包括兼具證券界別資格者;證監會監督餘下只屬證券界別的主事中介人。若積金局認為主事中介人的大部分業務屬另一監管機構,也可按規定作相應分配。附屬中介人及負責人員跟隨其主事中介人的前線監督機構。調查與紀律裁決須分開:紀律制裁由積金局作出。

應用實例

某主事中介人同時受保險及證券監管,通常由保監局負責前線監督;其附屬中介人亦由同一前線機構監督。

常見誤解

不要以為前線監督機構負責最終紀律制裁;其主要職能是監督及調查,制裁權屬積金局。

自我測試

主事中介人的附屬中介人由哪個前線監督機構監督?

查看答案及推理

通常由主事中介人的前線監督機構監督;附屬中介人不另按個人業務類別獨立分配。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7.2.3(PDF pp.111–112;印頁7/10–7/11);官方綱要 §7.2.3(PDF p.4) ↗

51註冊中介人的操守要求

中介人從事受規管活動時,須誠實、公平、正直並以客戶利益為依歸,達到審慎從業者合理應有的謹慎、技能及勤勉程度;只可就其有能力處理的事項提供意見,並須考慮客戶個別情況,披露作重大決定所需資料。中介人須盡力避免利益衝突;如有衝突,須向客戶披露,並妥善處理客戶資產。主事中介人另須保存活動紀錄、建立合規控制,並支援負責人員履責。考題要分辨個人操守義務與主事中介人的管理責任。

應用實例

即使中介人準確列出基金資料,若不理會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便直接推薦,仍可能未有考慮客戶情況,不能只以資料正確作辯解。

常見誤解

不要把披露利益衝突視為必然足夠;中介人仍須盡力避免衝突,並按要求作出披露。

自我測試

中介人可否只要披露利益衝突,就不必再避免衝突?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要求包括盡力避免衝突;若仍有衝突,還須向客戶披露。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7.2.4(PDF pp.112–113;印頁7/11–7/12);官方綱要 §7.2.4(PDF p.4) ↗

52註冊中介人的其他要求

除操守要求外,註冊中介人還須遵守持續行政規定。主事中介人及附屬中介人須在指定變更發生後7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積金局;註冊中介人須按年繳交年費,並在報告期完結後一個月內提交周年申報表。附屬中介人如未完成積金局指定的持續培訓,可被要求限期補做;不遵從可能導致暫停或撤銷註冊。這些要求與客戶交易時的操守義務不同,作答宜按「變更通知、年費、申報、培訓」逐類辨認,並留意逾期後果。

應用實例

若報告期在6月30日結束,周年申報表須在報告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這是行政期限,不能以已繳年費代替。

常見誤解

容易把周年申報表期限誤作年費期限;兩者觸發時點不同,須分別核對。

自我測試

周年申報表通常須在何時提交?

查看答案及推理

報告期最後一日後一個月內;年費則須於每個收費期首日起一個月內繳交。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7.2.5(PDF pp.113–116;印頁7/12–7/15);官方綱要 §7.2.5(PDF p.4) ↗

53監督及紀律權力

前線監督機構可為監察合規而安排檢查,例如在合理時間進入營業地點、查閱及複製業務紀錄並作出查詢;如有合理理由懷疑違反表現規定,亦可安排調查並要求指定人士交文件、解釋、答覆問題或出席。積金局是作出紀律制裁的唯一機構,會考慮調查所得及中介人的陳述。制裁可包括撤銷或暫停註冊、公開或非公開譴責,以及不超過1,000萬元或違規所得利益/避免損失三倍兩者中較高者的罰款。勿把檢查、調查與制裁視為同一權力。

應用實例

若違規所得利益為$4,000,000,罰款上限比較$10,000,000與三倍利益$12,000,000,較高者為$12,000,000。

常見誤解

常見錯誤是把調查權歸給積金局獨有,或認為前線監督機構可自行作最終紀律制裁。

自我測試

誰是對註冊中介人作出法定紀律制裁的唯一機構?

查看答案及推理

積金局。前線監督機構可監督及調查,並向積金局提供資料。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7.2.6(PDF pp.116–119;印頁7/15–7/18);官方綱要 §7.2.6(PDF p.4) ↗

54註冊及紀律決定的上訴與公開披露

對積金局作出的指定註冊或紀律制裁決定,可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期限為積金局發出書面決定通知後兩個月。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屬最終決定,但法律問題可按規定以呈述案件方式交上訴法庭裁定。公開披露是另一事項:積金局可公開紀律決定、理由及重要事實,但非公開譴責除外;註冊中介人紀錄冊亦須載列過去五年的紀律命令。考題若問救濟途徑,答上訴委員會;若問公眾知情,答披露安排,勿混為投訴程序。

應用實例

中介人收到書面紀律決定後,如要上訴,應在兩個月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向積金局投訴或要求覆核並非該法定上訴途徑。

常見誤解

不要把兩個月誤作由違規發生日起計;期限從積金局發出書面決定通知後起算。

自我測試

紀律決定通常可在何期限內上訴?

查看答案及推理

由積金局發出書面決定通知後兩個月內,向強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提出。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7.2.7–7.2.8(PDF pp.119–120;印頁7/18–7/19);官方綱要 §§7.2.7–7.2.8(PDF p.4) ↗

55處理針對中介人的投訴

積金局接收與強積金銷售及市場推廣活動有關的投訴,並先作初步處理。若投訴資料顯示可能違反操守要求,積金局會轉交相關前線監督機構,讓其考慮是否展開調查。前線監督機構負責調查其監督的中介人;如涉及失當,積金局再根據調查資料及中介人的陳述,決定是否施加紀律制裁。因此,投訴本身不等於已證實違規,也不代表必然制裁。應把投訴入口、前線調查和積金局紀律決定看成不同階段。

應用實例

客戶投訴中介人未有解釋轉移風險,積金局初步處理後如認為資料顯示可能違規,會轉交相關前線監督機構考慮調查。

常見誤解

不要假設積金局收到投訴便立即裁定中介人違規;須經相關調查及後續紀律程序。

自我測試

投訴資料顯示可能有操守違規時,下一步通常由誰考慮調查?

查看答案及推理

積金局會把投訴轉交相關前線監督機構,由該機構考慮是否調查。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7.3(PDF p.120;印頁7/19);官方綱要 §7.3(PDF p.4) ↗

56中介人操守指引

《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由積金局按《強積金條例》發出,為從事銷售、市場推廣及提供計劃意見的受規管人士,說明如何理解最低法定表現要求。指引協助判斷何種行為可能符合或違反要求,但不是逐一列盡所有合規方法;沒有在指引中列出的行為,也可能構成違規。它是理解法定操守責任的指引,不會取代中介人本身須遵守的法定要求,亦不取代所屬行業監管制度下的其他操守守則。答題要分開記「法定要求」與「指引如何說明要求」。

應用實例

指引沒有逐字列出某種不當說法,不代表該說法必然合規;仍須按誠信、公平、客戶利益及披露等法定要求判斷。

常見誤解

不要把指引當成封閉清單或安全港;未列出的行為仍可能違反表現要求。

自我測試

指引沒有提及某行為,是否代表該行為一定不違規?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指引並非詳盡列舉;仍須按適用的法定表現要求判斷。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7.4–7.4.1(PDF pp.120–121;印頁7/19–7/20);官方綱要 §§7.4–7.4.1(PDF p.4) ↗

57中介人制裁及罰則

中介人的後果可來自不同層面:主事機構可按雙方合約採取內部紀律措施;違反《強積金條例》的表現要求,可由積金局作出法定紀律命令;其他法例亦可能另設刑責。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涉及向公眾發出有關強積金計劃或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廣告;除獲證監會認可或根據該條例獲豁免外,發出此類廣告可構成罪行。第107條涉及以欺詐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參與計劃或投資匯集投資基金。應先辨認行為及適用法例,再選擇後果;不要把合約處分、紀律制裁和刑事罰則混為一類。

應用實例

中介人若以欺詐失實陳述誘使客戶參與計劃,問題不只可能涉及內部處分,還須考慮《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的刑事後果。

常見誤解

不要把所有違規都套用同一罰則;須先分清違反操守要求、違反廣告規定或涉及欺詐陳述。

自我測試

未經認可向公眾發出相關計劃廣告,應先核對哪項法例條文?

查看答案及推理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它針對向公眾發出未獲認可且不屬豁免的相關廣告。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7.5(PDF p.121;印頁7/20);官方綱要 §7.5(PDF p.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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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概念

VIII. 積金易平台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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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8. 積金易平台的目標、實施、減費及監察

58積金易平台的目標、實施、減費及監察

積金易平台旨在統一、簡化及自動化不同計劃的行政流程,提升效率並推動行政費下降。按第十版(2026年6月;自2026年10月1日起適用)資料,平台由積金易平台有限公司營運;截至2026年4月30日,所有計劃均已上線。費用有兩層保障:受託人收取的行政費不得高於其支付的平台費;成分基金的整體開支比率須充分反映節省,未足額反映時須把差額付回基金。積金局透過監管框架監察管治、系統安全、運作效率及規則遵從,並可作現場及非現場監察。

應用實例

若受託人平台費為每年$80、行政費收取$90,已超出平台費$10;若基金開支比率亦未反映應有減費,還須按規定補回差額。

常見誤解

不要把行政費上限與基金整體減費視為同一檢查;兩者各有要求,並分別保障直接轉移及整體費用反映。

自我測試

成分基金的開支比率未充分反映平台節省的成本,如何處理?

查看答案及推理

受託人須把未反映的差額付回相關成分基金;只降低行政費未必已符合相應減費要求。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8.1–8.4(PDF pp.124–125;上線日期見PDF p.124/印頁8/1);官方綱要 §§8.1–8.4(PDF p.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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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概念

IX. 環境、社會及管治(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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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9. ESG 因素與強積金投資
  2. 60. ESG 成分基金披露及跨機構協作

59ESG 因素與強積金投資

ESG分別指環境、社會及管治因素;例如氣候風險、勞工權益、產品安全、企業管治及風險管理。強積金投資期可能跨越數十年,若重大ESG風險影響企業前景或投資風險,忽略它們可能損害成員利益。受託人及投資經理須從財務風險管理及成員利益角度考慮相關因素。積金局於2021年提出可持續投資原則,涵蓋管治、策略、風險管理及披露。受託人須為每項計劃編製年度計劃管治報告,在計劃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完成,並刊載於受託人網站,交代可持續投資策略及實施進度。作答時不要把ESG等同保證回報或單純道德篩選。

應用實例

若碳排放政策可能增加某類企業的營運成本,投資經理應評估其對投資風險的財務影響;這是把ESG納入風險管理,而非保證基金獲利。

常見誤解

ESG考量不等於投資必然較安全或回報較高;重點是辨識及管理可能影響成員利益的重大風險。

自我測試

積金局可持續投資原則涵蓋哪四方面?

查看答案及推理

管治、策略、風險管理及披露;它們構成整合ESG因素及向成員交代的框架。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9.1–9.3(PDF pp.127–128;報告期限及刊載要求見PDF p.128/印頁9/2);官方綱要 §§9.1–9.3(PDF pp.4–5) ↗

60ESG 成分基金披露及跨機構協作

ESG成分基金以ESG因素為主要投資焦點,並反映於投資目標或策略;常見策略包括同業中較佳者篩選、追求可衡量正面影響的投資,以及主題式投資。披露須讓成員理解基金實際做法及限制:基金名稱不可誤導,計劃資料須交代ESG焦點、策略、資產配置、適用基準及相關風險;另須披露衡量方法、盡職審查、參與政策及數據處理等資料。受託人須至少每年評估是否達成焦點並作披露。跨機構督導小組則協調金融界氣候及環境風險管理與可持續金融發展。

應用實例

若基金以低碳為焦點,成員應能從披露了解其衡量方法、投資比例及數據限制;年度評估也須交代基金如何達到該焦點,而非只看基金名稱。

常見誤解

基金冠以ESG字眼不代表已達成特定影響;須查看策略、衡量方式、風險及年度評估披露。

自我測試

ESG成分基金的年度評估應回答甚麼核心問題?

查看答案及推理

基金在評估期內如何達到所述ESG焦點,並交代評估依據、限制及適用的比較資料。

官方資料參考: 官方溫習資料 §§9.4–9.5(PDF pp.128–130;印頁9/2–9/4);官方綱要 §§9.4–9.5(PDF p.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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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及版本

Tenth Edition, June 2026 (examinable from 1 October 2026)

由 Inworld GPT-6 Luna 輔助編寫,並經另一輪模型核對官方資料。IIQEDataBase 是獨立備試平台,未獲考試機構認可或背書。

下一步:把概念應用到題目

完成本卷免費測驗,再回到相關概念處理錯題及弱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