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溫習指南 · 60 個重要概念

IIQE 卷一:保險原理及實務考試溫習指南

IIQE 卷一「保險原理及實務」考你能否把概念用在具體情境,而不只是背名詞。按2024版官方相對比重,保險原理佔30%、監管架構佔21%、法律原則佔16%,值得優先掌握;風險與保險、業界運作及操守亦須融會。指南以60個重點概念配合拆解例子、常見失誤和附答案自我檢查,協助你辨清題幹中的關鍵事實、分辨相近原則,再選出最合適的答案。考試共75題、限時120分鐘,70%為合格線;可用免費20題診斷先找出溫習缺口。

IIQEDataBase 編寫更新日期:2026 年 10 月 12 日官方研習資料版本:2024
正式考試:75 條選擇題 · 120 分鐘 · 合格分數 70%官方考試手冊 ↗

把閱讀變成有效溫習

  1. 先完成免費20題診斷,記下答錯或猶豫的題目,按概念找出需要優先溫習的部分。
  2. 先掌握較高比重範疇:保險原理、監管架構和法律原則;每個概念讀完後,用自己的話說明它何時適用。
  3. 練習近因題時,重看火災引發水損的例子,按事件先後理清危險,再判斷承保與否。
  4. 用不足額投保的平均條款例子練習計算賠款,並比較分攤與代位,避免把兩種原則混為一談。
  5. 每節先做自我檢查再核對答案;整理錯因後重做相關題目,最後以75題、120分鐘作限時練習。

以下是根據官方考試範圍編寫的原創解說及練習,並非真實試題。請配合官方大綱及研習資料使用。

7 個概念

I. 風險與保險

跳至本節概念
  1. 1. 風險:可能損失的不確定性
  2. 2. 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類別
  3. 3. 哪些潛在損失可能具商業可保性
  4. 4. 保險語境中「風險」一詞的其他用法
  5. 5. 風險分類的兩個分析角度
  6. 6. 風險管理
  7. 7. 保險的功能及好處

01風險:可能損失的不確定性

風險的核心,是某項可能損失的發生與結果仍有不確定性;它不等於已發生的損失,也不等於保單必然承保。答題時可先指出潛在損失是甚麼,再說明其發生與否、時間或程度尚未確定。若損失已發生,該事件本身便不再只是潛在風險,但損失的最終程度仍可能未明。分析時要把「有沒有損失可能」與「是否有保險保障」分開,因為後者還須看保單條款。

應用實例

店舖有機會遭水浸,但是否發生及會否損壞貨物尚未確定。這種尚未實現的損失可能,才是風險;店舖已經浸水則是已發生的事故。

常見誤解

不要把風險直接說成損失本身,也不要因為有風險便假定保單一定承保。

自我測試

一輛汽車已在意外中受損。汽車受損這件事仍是潛在風險嗎?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受損已成事實。至於損壞程度或最終維修費仍未確定,則可以另有不確定性。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1.1.1;PDF p.9 ↗

02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類別

按潛在損失的性質,可辨認財務、身體及情緒層面。財務損失是可用金錢衡量的損失,例如財物受損造成的修理費;身體損失涉及死亡或受傷;情緒損失則可包括悲傷或哀痛。題目若描述一宗事故,可有不止一種損失同時出現,例如受傷帶來醫療開支,也帶來身體影響。作答要先分清所問的是哪一種損失,不要把身體或情緒影響自動當成財務損失。

應用實例

行人被車撞傷:身體受傷屬身體層面;支付醫療費是財務層面;事故後的悲痛則屬情緒層面,三者不應混為一談。

常見誤解

把事故造成的醫療開支與身體傷害當作同一類損失,或把悲傷直接當成可量度的金錢損失。

自我測試

房屋失火後,屋主需要支付修理費並感到悲痛。兩者各屬甚麼損失層面?

查看答案及推理

修理費是財務損失;悲痛是情緒層面的損失。若有人受傷,才另涉及身體損失。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1.1.1;PDF p.9 ↗

03哪些潛在損失可能具商業可保性

商業保險主要處理可辨認的財務損失;與身體有關的風險亦可透過某些保險安排處理,例如人壽或個人意外保險,但給付未必是按實際損失逐元彌償。單純情緒上的悲傷或哀痛,不應只因其真實存在便推論為可由商業保險承保的財務損失。考題要分辨「損失類別」和「可否投保」:可保性仍受保險類別及保單條款影響,不代表任何財務或身體損失均自動獲保障。

應用實例

受傷可能帶來醫療費,屬財務損失;個人意外保險亦可涉及身體風險,但可能按保單約定給付,而非把悲痛折算成彌償金額。

常見誤解

不要把身體風險可由保險處理,誤解為所有身體保險都按實際財務損失作彌償。

自我測試

某人因親友離世而悲傷,能否僅憑這種情緒損失推定商業保單須賠償?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能。情緒損失本身不等於可量度的財務損失;是否有任何給付,須按相關保險安排及條款判斷。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1.1.1;PDF p.9;另參§3.4.2,PDF p.36 ↗

04保險語境中「風險」一詞的其他用法

「風險」在保險語境不一定只指可能損失的不確定性,也可按上下文指正被考慮承保的人或財產,或指造成損失的危險。閱讀題目時要看它談的是承保對象,還是造成損失的原因;後者亦稱危險。即使保單以「全險」方式描述財物保障,也不是毫無限制地保障所有事情:這類保障仍受明確列出的除外事項限制。作答須按保單用語及題目脈絡辨認意思。

應用實例

題目說保險人考慮接受一幢大廈作為風險,指的是承保對象;若說火災是損失原因,則是在談危險。全險仍須檢查除外責任。

常見誤解

不要把「全險」理解成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都賠,也不要把承保對象與損失原因混淆。

自我測試

在「該財產是保險人考慮承保的風險」一句中,「風險」指甚麼?

查看答案及推理

指被考慮承保的財產,而非造成損失的危險;若問題改談火災等原因,語境便不同。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1.1.1,PDF p.9;詞彙表「All Risks」,PDF p.196;「Peril」,PDF p.206 ↗

05風險分類的兩個分析角度

分類風險時,先辨認題目採用哪個分析角度。按潛在財務結果,可分純風險與投機風險:前者結果是損失或沒有改變,後者則有獲利或損失的可能。按成因與後果範圍,可分特定風險與基本風險:特定風險影響較局部的人或範圍;基本風險的成因超出個人或小群體控制,後果可影響大量人士。商業保險多處理純風險及特定風險;另兩類通常不適合商業承保。

應用實例

汽車意外風險可屬純風險,因其結果可能是損失或沒有損失;廣泛洪災風險可屬基本風險,因其成因超出個人控制,後果可能影響大量人士。

常見誤解

不要把純/投機與特定/基本當作同一組分類;它們分別考察結果及成因與影響範圍。

自我測試

一項創業活動可能賺錢,也可能虧損;按財務結果應如何分類?

查看答案及推理

屬投機風險,因為有獲利與損失兩種可能;不是按影響人數或範圍作出的分類。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1.1.2a–b;PDF p.10 ↗

06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本章核心範疇,但「風險管理」在不同語境有不同用法。就保險人而言,它可指改善已受保風險的損失情況;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語境,則常指控制投機風險;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範圍可包括辨認、量化及處理各類風險。考試答題先看題目指定的語境,再使用相應意思;不要將所有風險管理都縮窄為購買保險,也不要自行補上未在本節材料交代的步驟或規則。

應用實例

若題目問保險人運用的風險管理,應聚焦改善受保風險的損失情況;若談金融服務中的用法,則要留意其對投機風險的控制含義。

常見誤解

不要把風險管理一概等同投保;官方材料指出,此詞會因保險及其他語境而有不同用法。

自我測試

題目明確問「保險人所運用的風險管理」,應如何理解?

查看答案及推理

按保險語境理解為改善受保風險的損失情況,而非直接套用其他金融領域的用法。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1.1.3,PDF p.11(內頁1/3);另參詞彙表,PDF p.210 ↗

07保險的功能及好處

保險的主要功能,是收取保費後轉移約定的財務損失風險,並在受保事故發生時按保單提供財務補償。這有助企業面對重大火災或責任損失,也能在個人遇上不幸或有需要時提供資金。除此之外,保險亦有輔助效益,包括帶來就業、支持金融服務業、透過調查及改善措施促進損失防範與減低、提供儲蓄或投資安排,以及支持經濟發展。作答時須區分直接補償與較廣泛的社會效益。

應用實例

工廠投保火險後,保險可在受保火災造成損失時按條款提供補償;保險業的檢查及改善建議亦可能有助降低日後損失。

常見誤解

不要把就業、經濟發展等輔助效益說成每張保單直接提供的保障或賠償。

自我測試

保險促進損失防範,屬主要功能還是輔助效益?

查看答案及推理

屬輔助效益;主要功能是有保費安排下轉移財務損失風險並提供受保損失補償。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1.2;PDF p.12(內頁1/4) ↗

用免費題目練習本卷
17 個概念

III. 保險原則

跳至本節概念
  1. 18. 可保權益的定義、重要性及基本準則
  2. 19. 可保權益如何產生
  3. 20. 可保權益何時需要
  4. 21. 可保權益與保單轉讓
  5. 22. 一般誠信與最高誠信
  6. 23. 重要事實及披露時間
  7. 24. 違反最高誠信的類別與補救
  8. 25. 近因原則的意義與重要性
  9. 26. 危險類別與近因原則的應用
  10. 27. 保單條款對近因原則的修訂
  11. 28. 彌償的定義、含意及與可保權益的關係
  12. 29. 提供彌償的方法、殘餘物及委付
  13. 30. 會防止或提供超過彌償的保單條款
  14. 31. 彌償原則的實際難題
  15. 32. 分攤的衡平原則、產生及適用
  16. 33. 分攤比例與保單條件
  17. 34. 代位權的定義、產生及適用

18可保權益的定義、重要性及基本準則

可保權益是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受法律承認、令其有權為該標的投保的關係。欠缺可保權益,保險安排可屬無效;相關保費能否退回,須視乎保險類別及適用規則。分析時要確認:有可被保的個人、財物、責任或法律權利;它確是保險標的;投保人與它有法律承認的關係,事故發生可使投保人蒙受財務損失。單有經濟牽連未必足夠,法律亦可能在特定情況推定權益。

應用實例

債權人對欠款人的生命可有可保權益,但只因欠款人欠債,並不足以令債權人可為欠款人的財物投保;若有抵押則另作分析。

常見誤解

不要把單純的財務利害等同可保權益;須確認關係受法律承認,並核對保險標的是哪一項人、物或權利。

自我測試

只因甲借錢給乙,甲是否因此可為乙的財物投保?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一定。財務關係本身不足以產生該財物的可保權益;按本節,除非例如該財物已抵押給甲,否則不能單憑欠債關係推定。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1.1–3.1.3;PDF p.27(內頁3/1) ↗

19可保權益如何產生

可保權益可從不同法律關係產生。人身方面,人人對自己的生命及肢體有權益,亦包括配偶,以及未滿18歲的子女或受監護人;財物方面,所有人、遺產管理人、受託人、承按人及受託保管貨物的人,均可能有相關權益。個人或僱主亦可為自身直接責任或轉承責任投保;法律權利受侵害或未來收入可能損失,也可構成來源。獲授權代主事人投保的代理人,權益範圍可與主事人相同。

應用實例

獲業主授權的物業管理公司替大廈安排火險,即使保單列管理公司為受保人,亦須按其代表業主投保的授權及業主的權益分析。

常見誤解

不要只檢查絕對業主身分;受託保管人、承按人、責任承擔者及獲授權代理人亦可能有可保權益。

自我測試

受託保管人經貨主同意持有貨物但沒有取得所有權,可否有該貨物的可保權益?

查看答案及推理

可以。受託保管人可能為受託保管的貨物投保;關鍵是其持有貨物的法律關係,而非是否取得所有權。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1.4;PDF p.28(內頁3/2) ↗

20可保權益何時需要

可保權益所需的時間因保險種類而異,不能一概而論。人壽保險只要求投保時(保單開始時)具備可保權益;即使其後關係改變,亦不會單憑該變化否定死亡賠償。海上保險則是在損失發生時須有可保權益。官方筆記指出,海上保險的時間規則可能亦適用於其他彌償合約,但這不是本節所述的絕對定論。遇到題目,先辨別險種,再定位相關時間點。

應用實例

妻子投保丈夫的人壽保險時有可保權益,之後兩人不再是夫妻;若丈夫其後死亡,不能只因死亡時關係已變而否定賠償。

常見誤解

切勿把海上保險「損失時」的規則套用到人壽保險;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在保單開始時檢視。

自我測試

海上保險的可保權益須在甚麼時間存在?

查看答案及推理

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不可只因投保當日有可保權益,便認為已符合海上保險的時間要求。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1.5;PDF pp.28–29(內頁3/2–3/3) ↗

21可保權益與保單轉讓

須分清轉讓保險合約與轉讓保險金權利。有效轉讓保單會把原持有人的合約權益轉給新持有人,之後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新持有人提出;人壽保單轉讓不會更換受保生命。轉讓保險金權利則不改變保單保障誰的損失,只把向保險人追討的權利交給受讓人。保單轉讓要求轉讓人及受讓人在轉讓時均有可保權益;轉讓保險金權利則不要求受讓人有可保權益。後者不需保險人同意;保單轉讓須另看適用規則及條款。

應用實例

汽車連同所有權轉給買家,若保單亦有效轉讓,日後買家受損可按其損失索償;若只轉讓保險金權利,保單仍保障原受保人的損失。

常見誤解

不要把指定收款人一概當成保險金權利受讓人;條款可能只是付款指示,起訴權仍屬受保人。

自我測試

只獲轉讓保險金權利的人,是否必須對保險標的有可保權益?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需要。可保權益要求適用於保單合約轉讓的轉讓人及受讓人;轉讓保險金權利的受讓人則毋須具備該權益。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1.6;PDF pp.29–30(內頁3/3–3/4) ↗

22一般誠信與最高誠信

一般誠信要求合約雙方誠實行事,所提供的資料大致真確,但通常不要求一方主動交代所有可能影響對方決定的重要資訊,除非對方提出查詢。保險合約的最高誠信責任較嚴格,雙方須向對方披露重要事實,不論對方有否明確詢問。答題時要分辨題目是「已提供資料是否真確」,還是「有否主動披露重要資料」。保險人亦可能以保單保證條款擴大資料準確性的要求,須留意實際條款。

應用實例

火險投保人即使在投保書沒有被問及,仍須披露相關的過往損失紀錄;只做到沒有回答假話,未必履行最高誠信責任。

常見誤解

不要把一般誠信的「不說謊」當作足夠;保險情境另有主動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

自我測試

投保書沒有詢問過往損失紀錄,投保人是否必然毋須提及?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若該紀錄屬重要事實,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披露,並不以保險人有否提問為前提。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2.1–3.2.2;PDF p.30(內頁3/4) ↗

23重要事實及披露時間

重要事實是會影響審慎核保人在決定是否承保或設定保費時判斷的情況;判斷標準不是某一特定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個人看法。一般而言,常識、保險人已知或當作已知的事項,以及顯示風險降低的事實,毋須在沒有查詢時披露。普通法披露責任通常在合約訂立前;訂立後才知悉的事實,若保單沒有另訂要求,通常毋須按普通法披露。續保時責任重啟(人壽保單接近周年日除外);申請更改保障時,則須披露與該更改相關的重要事實。

應用實例

火險投保人的處所設有自動灑水系統,該資料雖會影響保費,卻顯示風險降低;按本節,沒有被問及時不披露不構成違反最高誠信。

常見誤解

不要只問資料是否「重要」;還要看披露時點、續保或保單更改,以及保單有否另訂風險變動通知責任。

自我測試

保險合約已訂立後,投保人才得知一項重要健康情況;若保單沒有另訂相關責任,普通法下是否必須通知?

查看答案及推理

按本節所述普通法規則,訂立後才知悉的事實通常毋須披露;但仍須檢查保單條款是否另有通知要求。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2.3–3.2.4;PDF pp.31–32(內頁3/5–3/6) ↗

24違反最高誠信的類別與補救

違反最高誠信可按兩個角度分類:提供虛假資料是失實陳述,沒有提供資料是不披露;每一類又可分為欺詐或非欺詐(無心或疏忽),合共四種。按本節所述規則,受屈一方通常可在合理時間內撤銷整份合約,使合約自開始時起無效;已付保費及賠款一般可退回,但受保人或其代理人欺詐時例外。欺詐或疏忽失實陳述亦可能引致侵權損害賠償;另一選擇是放棄追究違反。不可只拒付單一索償而保留其餘合約。

應用實例

投保人明知曾有重大損失卻刻意隱瞞,屬欺詐性不披露;保險人可考慮在合理時間內撤銷整份合約,而非只拒賠一宗索償。

常見誤解

勿把四種違反混為一談;也不要以為保險人可只拒付某一宗索償,卻讓合約其餘部分照常有效。

自我測試

投保人無心漏報重要資料,是否只能視為欺詐性不披露?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若屬無心或疏忽漏報,分類為非欺詐性不披露;補救須按違反性質及本節列出的規則分析。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2.5–3.2.6;PDF pp.32–33(內頁3/6–3/7) ↗

25近因原則的意義與重要性

近因是造成損失的有效或主要原因。事故可能由多項原因共同或連續造成,而保單並非涵蓋每一種原因,因此理賠分析須找出近因,並把該原因與保單保障及除外條款比較。近因不必是時間上最早或最後發生的事件;判斷重點是它在整個致損過程中的作用。答題時先列出事件及因果關係,再判斷哪項原因主導損失,不能只憑損失表面形式或事故最後一環決定是否承保。

應用實例

火災引致消防用水損壞貨物時,須分析火與水的因果關係;若火是受保危險,水損可能是由受保危險直接引起的不保危險損失。

常見誤解

近因不是單純的時間先後題;最先發生或最後出現的事件,不一定就是有效或主要原因。

自我測試

一宗損失涉及火災及其後的水損,理賠分析應先查甚麼?

查看答案及推理

先分析火與水如何導致損失,再找出近因並核對保單;不能只因最後接觸貨物的是水,便直接下結論。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3.1;PDF p.33(內頁3/7) ↗

26危險類別與近因原則的應用

危險分為受保危險、除外危險及不保危險:前者明確受保,除外危險被條款排除,不保危險則既未明列受保亦未明列除外。近因原則適用於各類保險,須先找出因果關係;必須有受保危險參與,才可能有有效索償。單一原因按其類別判斷;多項原因則須看它們是連續發生還是同時發生。不保危險若由受保危險直接引起,損失可受保;受保危險若由不保危險直接引起,受保危險造成的損失亦可受保。除外危險通常會令索償受阻,惟須留意複雜例外。

應用實例

標準火險下,意外火災屬受保危險,火災直接引致的水損屬不保危險損失;按本節的簡化規則,若水損由受保火災直接引起,該水損可受保。

常見誤解

「不保」不等於「除外」;前者未列入保障也未被排除,與條款明確排除的危險須分開分析。

自我測試

火險下,水損本身未列明為受保危險或除外危險;若水損由受保火災直接引起,是否必然不賠?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必然。按本節規則,不保危險若由受保危險直接引起,損失可受保;仍須檢查具體條款及因果事實。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3.2–3.3.3;PDF pp.33–35(內頁3/7–3/9) ↗

27保單條款對近因原則的修訂

保單措辭可能改變近因原則的實際效果。按本節所述判例,「由某原因造成」、「直接造成」或「近因造成」通常不會因有無「直接」一詞而改變近因規則;但除外條款若寫明「直接或間接」由某危險引起,法院可把它理解為即使該危險只是較遠的促成因素,也可能排除賠償。此外,保單可另行排除特定類型的損失,例如某些貨物保險條款排除延誤造成的損失。分析時須逐字檢視相關條款,不可只套用一般近因結論。

應用實例

貨船碰撞屬受保危險,但貨物延遲到達而引致市場損失;若保單有相關延誤除外條款,保險人可依該條款拒賠市場損失。

常見誤解

不要假定所有「直接」或「近因」字眼都改變判斷;更要留意「直接或間接」及特定延誤除外條款。

自我測試

除外條款寫明損失「直接或間接」由某危險引起,是否只排除該危險為近因的損失?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一定。按本節所述,該措辭可能涵蓋該危險只是較遠促成因素的損失;須按具體條款解讀。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3.4;PDF pp.35–36(內頁3/9–3/10) ↗

28彌償的定義、含意及與可保權益的關係

彌償是就受保損失提供相等的財務補償,既不多付,也不少付;其用意是補回損失,而非讓受保人藉事故獲利。彌償通常適用於可用金錢衡量損失的保險,但人壽及個人意外保險一般按保單約定金額提供利益,因死亡或受傷難以精確折算為金錢;醫療費用保障則通常屬彌償,除非保單另有規定。可保權益代表受保人在標的上的財務利益,總損失時的補償應與該利益相連。

應用實例

貨物損失可按財務價值衡量,彌償原則要求補回實際受保損失;人壽保單則一般按約定的死亡利益支付,而非估算生命的金錢價值。

常見誤解

不要把所有保險都當作彌償保險;人壽及個人意外保險通常按約定利益支付,並非精確補回財務損失。

自我測試

個人意外保單約定受傷時支付指定利益,是否必須等同受保人的實際財務損失?

查看答案及推理

通常不必。個人意外保險一般屬利益保險,依保單約定金額支付;但相關醫療費用保障通常屬彌償,除非保單另有說明。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4.1–3.4.3;PDF pp.36–37(內頁3/10–3/11) ↗

29提供彌償的方法、殘餘物及委付

財物保單常列明保險人可用現金、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提供彌償;恢復原狀是把受損財物修復至損失前狀態,概念可與修理或更換重疊。海上及非財物保單若沒有列明方法,按本節所述須以現金支付有效索償。損壞後留下且有價值的部分稱殘餘物,須計入損失:可從賠款扣值並由受保人保留,或由保險人全額支付後取走。委付主要見於海上保險,是在特定情況下交出標的換取全損賠款;其他財物保單通常排除委付。

應用實例

車輛受損後仍有殘值,若保險人從賠款扣除該價值,受保人保留殘車;若保險人全額支付,則可由其處置殘車。

常見誤解

不要把一般保險的殘餘物價值與海商法的救助賞金混淆;委付亦不等同只交出部分殘骸。

自我測試

非海上財物損失留下有價值的殘餘物,計算彌償時可如何處理?

查看答案及推理

可從賠款扣除殘餘物價值並讓受保人保留,或由保險人全額支付後接收殘餘物;須避免重複補償。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4.4–3.4.6;PDF pp.37–38(內頁3/11–3/12) ↗

30會防止或提供超過彌償的保單條款

有些條款會令實際賠款低於完整彌償:非海上財物保險的平均條款會按投保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削減損失;免賠額則由每宗索償扣除指定金額。另一些安排可提供高於嚴格折舊彌償的結果,例如重置保險或「以新代舊」保障在適用情況下不扣折舊。約定價值保單以事先協定的價值處理:非海上保險的全損按約定額、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海上船體及貨物保單通常以約定值處理全損及部分損失。須依保單條款判斷。

應用實例

若財物在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400萬元,只投保100萬元,而且保單適用平均條款,投保比例為100÷400=25%;若損失為20萬元,按比例計算的賠款為20萬×25%=5萬元。

常見誤解

不要把非海上平均條款與海上保險的「平均」混為一談;前者處理不足額投保,後者在海上保險中指部分損失。

自我測試

財物在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400萬元,只投保100萬元;保單適用平均條款,損失20萬元。按平均條款比例可付多少?

查看答案及推理

投保比例是100÷400=25%;因此20萬元×25%=5萬元。此計算以400萬元為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且尚未考慮其他適用條款。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4.7–3.4.8;PDF pp.38–40(內頁3/12–3/14) ↗

31彌償原則的實際難題

彌償旨在以金錢補償承保損失,而非讓受保人藉索償獲利;實務上,如何估算財物的折舊、磨損及實際損失,容易引起爭議。索償人可能認為物件並無貶值,或只輕微貶值;理賠時則須衡量損失程度及相關價值。全損時,保單持有人亦可能直覺認為應獲支付全部保額,但保額本身不等同實際損失。作答宜指出雙方對折舊或賠償數額的爭議,並分清保額與應賠金額;若保單另有特定賠償安排,須依其條款判斷。

應用實例

一部已使用多年的電器全損,保單持有人要求按投保時的保額賠付;理賠時須考慮損失前價值及折舊,不能單憑保額便認定應全數支付。

常見誤解

不要把保額當成任何損失都必須支付的金額;彌償下,折舊及實際損失額可能成為爭議焦點。

自我測試

索償人聲稱全損物件沒有折舊,是否因此必須獲付全額保額?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須衡量實際損失及折舊等因素;保額不必然等於彌償金額,雙方對價值的分歧正是實務難題之一。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4.9;PDF p.40(內頁3/14) ↗

32分攤的衡平原則、產生及適用

分攤是多份保單涉及同一受保人的彌償性損失時,保險人之間分擔賠款的衡平原則。通常先確認是否有重複保險:兩份或以上保單由受保人或代其安排,保障同一權益或其部分,而保額總和超過法律容許的彌償額。適用前還須逐項核對:各保單均屬彌償性、涉及同一權益、保障造成損失的同一危險及受損標的,而且各保單對該損失均須負責。任何一項不符,便不能僅因財物相同而推定可分攤。分攤只適用於彌償,不適用於一般不受彌償限制的人壽保險。

應用實例

同一房屋由兩份火險保障,火災造成二十萬元損失;若兩份保單均保障同一權益、危險及標的並須負責,保險人分擔該損失,屋主不能收取四十萬元。

常見誤解

「同一財物有兩份保險」並不足夠;須核實兩份保單保障的是不是同一權益,以及各自是否對該損失負責。

自我測試

同一人持有兩份人壽保單,身故時兩保險人是否按分攤原則各付一部分?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一般不是。人壽保險通常不屬彌償保險,分攤只在彌償原則適用時才適用。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5.1、§3.5.3–3.5.4;PDF p.41–42(內頁3/15–3/16) ↗

33分攤比例與保單條件

在分攤安排中,每名保險人最終須承擔的損失比例稱為分攤比例;所有保險人的比例合計為百分之一百。官方筆記提及有不同計算方法,並指出中介人毋須熟記各種方法,因計算基礎不會改變受保人可獲的總賠償。作答重點是看懂比例及保單條件:分攤比例條款可限制單一保險人只付其比例;不分攤條款可令某保單把損失留給其他保單處理;部分分攤條件則可規定只承擔尚未獲補償的部分。須先看條款,不能只依一般衡平原則推算責任。

應用實例

假設損失為二十萬元,保險人甲、乙的分攤比例分別為25%及75%;計算為200,000×25%=50,000,及200,000×75%=150,000,合共二十萬元。

常見誤解

不要把分攤比例誤當額外賠償;它是保險人之間分擔損失的比例,相關條款亦可能改變向單一保險人索償的方式。

自我測試

損失二十萬元,甲的分攤比例為25%;若適用限制其責任的分攤比例條款,甲須承擔多少?

查看答案及推理

50,000元,即200,000×25%。該條款限制甲只付其比例;其餘部分須向其他相關保險人處理。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5.2、§3.5.5;PDF p.41–43(內頁3/15–3/17) ↗

34代位權的定義、產生及適用

代位是保險人就受保人已獲彌償的損失,為自身利益行使受保人原有的第三者追償權利或補救方法;普通法下,保險人通常以受保人名義提出追討。權利可源於侵權、合約、法例或損餘安排。代位以彌償為基礎,旨在避免受保人就同一損失獲雙重補償,因此一般不適用於人壽保險等非彌償性給付。普通法下通常要先作出彌償;非海上保單條款則可能容許保險人在付款前取得相關權利,須按條款核對。一般情況下,保險人透過代位取得的追償款不可超過已付彌償額;但若受保人已委付財物予保險人,財物上的權利歸保險人,保險人可從其殘餘價值獲益,甚至可能獲利。若受保人因免賠額、保單限額或比例分攤而承受部分損失,追償款亦可能須在受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分配,具體處理視乎理賠調整情況。承建商疏忽撞損受保人的汽車時,汽車保險人先就承保損失作出彌償,之後可在受保人名義下向承建商追討;一般情況下,追償所得受上述已付彌償額限制。

應用實例

承建商疏忽撞損受保人的汽車,汽車保險人先就承保損失作出彌償,之後可在受保人名義下向承建商追討,但追討所得不可超過已付彌償。

常見誤解

不要把代位權理解成保險人可任意追討或保留全部追償款;其適用以彌償為基礎,追討額亦受已付彌償限制。

自我測試

人壽保險人支付身故保險金後,能否僅因第三者造成死亡便取得代位權?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一般不能。人壽保險通常不是彌償保險,代位原則一般不適用於該項保險金。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3.6.1–3.6.4;PDF p.43–45(內頁3/17–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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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個概念

IV. 保險公司的核心職能

跳至本節概念
  1. 35. 產品發展與市場推廣
  2. 36. 客戶服務與保險銷售
  3. 37. 核保與保單行政
  4. 38. 索償及理賠職能
  5. 39. 再保險與精算支援
  6. 40. 會計、投資、培訓及監控職能相關人員

35產品發展與市場推廣

產品發展的核心,是設計及改良可供銷售的保障,包括個別產品、保障組合,以及研究本身產品、競爭者產品和市場趨勢;即使產品已推出,也要持續檢視。市場推廣則著重與公眾接觸及推廣公司形象和產品,工作可包括對外傳訊、公關、宣傳活動、廣告、贊助及市場研究。兩者會互相配合,但並非同一職能:產品發展回答「提供甚麼保障」,市場推廣較關乎「如何向市場介紹及推廣」。判斷情境時,應看工作主要在設計保障方案,還是在安排傳訊與推廣活動。

應用實例

公司研究客戶需求後設計新的家居保障組合,屬產品發展;其後安排廣告及媒體宣傳介紹該產品,則屬市場推廣。

常見誤解

不要把所有「推出新產品」的工作都歸作市場推廣;設計保障及研究產品屬產品發展,廣告與公關才是推廣工作。

自我測試

研究競爭者的保險產品,主要屬於產品發展還是市場推廣?

查看答案及推理

屬產品發展中的產品研究;市場推廣的重點則包括公關、廣告及宣傳活動。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4.1、§4.3;PDF p.48–50(內頁4/1–4/3) ↗

36客戶服務與保險銷售

客戶服務面向現有及潛在客戶,常見工作包括回覆查詢、處理往來文件、協助保單副本或更改事宜,以及跟進投訴;其處理方式亦會影響公司的公眾形象。保險銷售則與市場推廣緊密相連,工作可包括產品部門、推廣部門與銷售之間的協調、銷售提升計劃,以及監察業務結果和趨勢。遇到題目時,若情境重點是回答客戶問題、文件或投訴,應辨認為客戶服務;若重點是協調產品銷售或監察銷售表現,則較接近保險銷售。

應用實例

職員回覆保單持有人的保障查詢並跟進投訴,屬客戶服務;職員與培訓及市場推廣同事協作制定銷售提升計劃,屬保險銷售。

常見誤解

客戶服務亦可能涉及公關,銷售亦會與市場推廣重疊;分類時看情境的主要任務,不要只看部門名稱。

自我測試

監察某項保險產品的銷售結果,應歸入客戶服務還是保險銷售?

查看答案及推理

較接近保險銷售職能;客戶服務的重點是為現有或潛在客戶提供服務及處理相關聯絡。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4.2、§4.4;PDF p.49–50(內頁4/2–4/3) ↗

37核保與保單行政

核保是選擇承保風險並決定承保條件;一般保險亦會持續檢視業務及個別風險,考慮續保與續保條件。人壽保險的核保通常是一次性工作,因保險人不能單方面取消保單,改動亦須受保人同意。保單行政則較著重新業務核對、保單編製及發出、錯誤更正、批單和續保程序等。分類時要看工作是判斷「承不承保、按甚麼條件承保」,還是執行文件及保單流程;兩者可能合作,但不能混為一談。

應用實例

職員評估店舖火災風險並決定是否承保及附加何種條件,屬核保;另一職員按已確認條件製備保單並發出,屬保單行政。

常見誤解

核保不是單純簽署或製作保單;它關乎風險選擇及承保條件,文件發出和更正則屬保單行政範圍。

自我測試

核對新保單資料並安排批單,主要是哪項職能?

查看答案及推理

保單行政。核保負責評估風險及決定承保條件,核對文件和準備批單則屬行政流程。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4.5–4.6;PDF p.50–52(內頁4/3–4/5) ↗

38索償及理賠職能

索償職能處理受保人提出的彌償或保單利益申請,亦可能涉及第三者向責任保單受保人提出的索償。理賠時須核實兩個核心問題:保險人是否按保單須負責,以及應付金額是多少;責任保險還要查明受保人對第三者是否依法負責。人壽索償雖多為預先訂明金額,仍須細查受益人、未償還保單貸款、保單轉讓及身故或死者身分等事項。一般保險索償種類及金額差異較大。因此,辨認題目時應聚焦保障責任及理賠金額,而非風險承保或保單文件處理。

應用實例

汽車損毀後,理賠人先核對事故是否落入保單保障,再評估可賠損失;若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判斷受保人是否須依法承擔責任。

常見誤解

索償職能不只是「付款」;須分辨保單是否承擔責任及賠款數額,責任保險還涉及受保人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

自我測試

責任保險索償中,為何不能只核算第三者提出的金額?

查看答案及推理

還要確認保險人是否按保單負責,以及受保人是否依法須對第三者負責;賠償數額則是另一項理賠問題。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4.7;PDF p.52–53(內頁4/5–4/6) ↗

39再保險與精算支援

再保險是保險人把其在一份或多份保單下承擔的全部或部分風險轉予另一保險人。它可加強財務保障,也可提高承保能力,使保險人有機會承接原本可能須部分或全部拒絕的業務;但對保單持有人沒有直接改變,原保險人仍直接按保單負責。精算支援則運用數據、數學及假設分析未來趨勢,協助保費厘定、準備金計算及負債估值;長期發展的索償業務尤其需要估算未來索償準備。判斷職能時,分清風險轉移安排與數據估算工作。

應用實例

保險人把部分承保風險安排由另一保險人承接,屬再保險;精算人員按索償及其他資料估算未來負債和所需準備金,屬精算支援。

常見誤解

再保險不是把原保單責任直接交給保單持有人向再保險人追討;原保險人仍須直接履行其保單責任。

自我測試

估算長期索償業務的未來索償準備,主要是再保險還是精算支援?

查看答案及推理

精算支援。再保險是把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風險轉予另一保險人。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4.8–4.9;PDF p.53–54(內頁4/6–4/7) ↗

40會計、投資、培訓及監控職能相關人員

會計工作包括準確記錄收支、收取應收款項及妥善付款;投資工作關乎公司資產的安全、回報與流動性。培訓及發展則面向公司內部員工和外勤人員,透過課程、研討或自我學習支援工作能力及相關教育。關鍵職能監控人員,是單獨或共同負責一項或多項監控職能的人士;範圍包括精算、財務監控、內部審計、合規、風險管理及中介人管理。保險人委任這類人員前,須取得保險業監管局的批准;監管局只會在認為擬任人選適當時批准。中介人管理職能包括管理保險人委任的代理人、監察其遵守《保險業條例》的情況,以及確保中介人向保險人轉介業務的安排符合相關法例、指引及守則。題目如描述上述財務、人才發展或監控安排,便不應誤歸入銷售、核保或索償等前線工作。

應用實例

職員監察應收款及付款記錄屬會計工作;安排代理人培訓屬培訓及發展;負責合規監控的人員則屬監控職能相關人員。

常見誤解

不要把所有公司內部工作都當作一般行政;投資、培訓及監控人員各有不同職能,須按實際職責辨認。

自我測試

負責保險人的風險管理職能者,是否屬於所述的關鍵職能監控人員範圍?

查看答案及推理

是。風險管理列於監控職能之中,相關人員可能單獨或共同負責該項職能。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4.10–4.12;PDF p.54–56(內頁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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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概念

V. 香港保險業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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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 保險業務分類與再保險
  2. 42. 香港保險業的參與者與規模指標
  3. 43. 市場協會、業界組織及索償支援機構

41保險業務分類與再保險

保險分類會因用途不同而採用不同角度。法定分類依《保險業條例》把業務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並再細分各類;實務分類配合保險公司的內部組織,例如按業務來源分類;學術分類則供專業學習,可按人身、財產、經濟權益及責任等標的分類。再保險另有分入及分出之分:保險人承接其他保險人的風險是分入再保險;把自身承保風險轉予其他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是分出再保險。作答要先辨認題目所問的分類目的,不要把三種分類混成同一制度。

應用實例

按《保險業條例》判斷長期或一般業務,是法定分類;按直接、經紀或代理來源安排部門,是實務分類;保險人把風險轉出,則屬分出再保險。

常見誤解

分入與分出不是長期業務和一般業務的另一種叫法;前者說明再保險承接方向,後者是法定業務分類。

自我測試

保險人替另一保險人承接部分已承保風險,屬分入還是分出再保險?

查看答案及推理

分入再保險,因為該保險人是承接另一保險人的風險。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5.1.1–5.1.4及詞彙表;PDF p.59–63、202(內頁5/1–5/5) ↗

42香港保險業的參與者與規模指標

官方筆記以四類指標觀察香港保險業規模:獲授權保險人數目、已登記或持牌保險中介人數目、業界從業人數,以及保費量。這些是不同的統計角度,不應互相代替。保險公司是承擔保險風險的一方;保險中介人則包括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分別代表保險人或保單持有人/準保單持有人安排保險。官方筆記亦指出,中介人自2019年9月23日起改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發牌。若題目要求行業規模範疇,列出指標;若要求辨別參與者,則分清承保者與中介者。

應用實例

題目問行業規模時,可從獲授權保險人、中介人、從業人數和保費量四方面整理;若問某人代表客戶安排保險,則辨認其為中介人而非承保保險人。

常見誤解

不要把持牌中介人數目當作獲授權保險人數目;兩者代表不同業界角色,也是不同規模指標。

自我測試

「保費量」與「持牌保險中介人數目」是否同一類行業規模指標?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前者是保費量,後者是中介人數目;官方亦分別列出從業人數及獲授權保險人數目。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5.2–5.4;PDF p.63–66(內頁5/5–5/8) ↗

43市場協會、業界組織及索償支援機構

香港保險業聯會代表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香港保險顧問聯會與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是保險經紀的專業團體。支援索償人或受害人的組織各有對象:保險投訴局協助處理個人保險合約的金錢糾紛;香港汽車保險局在指定情況下支援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辜死傷者;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er Insolvency Bureau(僱員補償保險承保人無力償債局)運作無力償債計劃,以承擔成員保險人無力償債時相關僱員補償保單的責任。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Residual Scheme Bureau(僱員補償保險剩餘計劃管理局)則監督最後求助市場,讓難以取得僱員補償保險的僱主仍可安排保障。答題時須按機構角色和服務對象分辨,並注意無力償債局與剩餘計劃管理局的職責不同。

應用實例

僱主因僱員從事高風險職業而難以取得僱員補償保險,題目所述的是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Residual Scheme(僱員補償保險剩餘計劃)的最後求助安排,而不是處理成員保險人無力償債責任的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er Insolvency Scheme。

常見誤解

僱員補償保險剩餘計劃管理局與僱員補償保險承保人無力償債局不是同一機構:前者管理難以投保僱主可使用的最後求助安排;後者運作成員保險人無力償債計劃,處理相關保單責任。

自我測試

香港汽車保險局主要支援哪類人士?

查看答案及推理

在指定情況下,支援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無辜死傷者,例如所需強制保險不存在或無效,或相關保險人清盤。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5.5.1–5.5.4;PDF p.66–67(內頁5/8–5/9) ↗

用免費題目練習本卷
11 個概念

VI. 監管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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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4. 保險人與保險中介人的監管主線
  2. 45. 《保險業條例》與保險人監管
  3. 46. 保險公司的操守守則
  4. 47. 保險投訴局
  5. 48. 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的基本架構
  6. 49. 發牌制度的基本要求
  7. 50. 認可保險人與其代理人的關係
  8. 51. 持牌保險中介人的多重身分
  9. 52. 保險中介人牌照的批出
  10. 53. 其他保險中介人監管措施
  11. 54. 按個案辨別監管工具及適用範疇

44保險人與保險中介人的監管主線

選擇監管主線,先看題目對象。若涉及保險公司是否可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財務穩健或保單持有人保障,應留意保險人監管及《保險業條例》下的授權與監督。若涉及代理人或經紀從事受規管活動,則看保險中介人的法定發牌制度。自2019年9月23日起,保險業監管局直接發牌及規管保險中介人,接管舊自我規管制度下三個自我規管機構原先承擔的中介人監管職能;這不等於三個機構本身均被取代或消失。IARB 停止自我規管職能,而 HKCIB 及 PIBA 繼續代表經紀會員。發牌要求須結合受規管活動及相關豁免理解。作答先確認題目談的是公司還是中介人,再套用相應制度,避免將公司授權和中介人牌照混淆。

應用實例

題目問保險公司開始經營保險業務前須取得甚麼,應轉向保險人授權監管;若問經紀安排保險是否須持牌,則轉向中介人發牌制度。

常見誤解

保險公司的經營授權與中介人的牌照是不同監管事項;不要因兩者均由保險業監管局監管便混為一談。

自我測試

某題問保險代理人從事受規管活動的監管要求,應先查哪條主線?

查看答案及推理

保險中介人監管及發牌制度;保險人監管則主要針對承保公司的授權與監督。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5.5.1(c)、§5.5.2、§6.1–6.2;PDF p.66–67、70、82(內頁5/8–5/9、6/1、6/13) ↗

45《保險業條例》與保險人監管

《保險業條例》是香港保險業監管的主要法例架構,涵蓋保險人及保險中介人的監督;本節聚焦保險人。任何人士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前,須先取得保險業監管局授權;授權要求涉及繳足股本、償付能力、董事及控權人,以及足夠再保險安排等。條例亦涉及資產與負債估值、申報和監管措施。答題時要把法例要求與其他工具分清:保險公司操守守則是另行說明的守則,而保險投訴局是處理相關保險糾紛的機制,不能把它們當作授權要求本身。

應用實例

公司打算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須先取得保險業監管局授權,並符合相關要求;這與保單持有人向保險投訴局提出糾紛申訴,是不同程序。

常見誤解

不要把保險公司操守守則或保險投訴局當成授權保險人的法例;須分清《保險業條例》監管架構與其他安排。

自我測試

保險投訴局是否負責授權保險公司在香港經營?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保險人經營前須取得保險業監管局授權;保險投訴局則屬處理保險糾紛的機制。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6.1.1;PDF p.70–76(內頁6/1–6/7) ↗

46保險公司的操守守則

2024版《Study Notes》所述的《保險公司操守守則》由香港保險業聯會推行,規範範圍是香港居民以個人身分、為私人用途購買的保險。它提出核保、銷售、保單資料、客戶權益及索償處理等良好做法,例如銷售資料須清楚準確,索償應公平、有效率地處理。它不是《保險業條例》本身;答題時應辨認題目談的是行業操守指引,還是法例下的監管權力或責任。

應用實例

某私人保單持有人投訴索償處理不公平,題目問操守標準,可檢視守則對公平、及時處理索償的要求;不應因此說守則就是《保險業條例》。

常見誤解

不要把操守守則當成《保險業條例》,也不要忽略它所述的適用對象與私人投保範圍。

自我測試

一間公司投保的商業保單,是否屬於該守則所述的適用範圍?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該守則所述的適用對象。該守則適用於香港居民以個人身分、為私人用途安排的保險;商業投保不符合這項範圍描述。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2024版)§6.1.2;PDF pp.77–79(內頁 6/8–6/10) ↗

47保險投訴局

保險投訴局(ICB)是處理個人保險合約金錢糾紛的替代爭議解決渠道:索償相關投訴由索償投訴委員會裁決,非索償金錢糾紛可透過調解處理。按2024版所列條件,投訴一般須涉及個人保單及ICB會員保險人,金額不超過港幣100萬元,並在保險人作最終決定後六個月內提出;案件亦不可已進入法律程序或仲裁。ICB不處理中介人的失當行為。

應用實例

個人保單索償爭議為港幣80萬元,保險人已作最終決定,投訴人在六個月內提出且沒有法律程序,便可按其他適用條件檢查ICB渠道是否適用。

常見誤解

ICB處理特定個人保險金錢糾紛,不是中介人紀律投訴機構,也不是所有保險爭議的通用渠道。

自我測試

投訴人指控保險代理人失當,應否把此事當作ICB的索償裁決案件?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應。官方資料明確指出ICB沒有處理保險中介人失當行為的管轄權;須把中介人行為議題與ICB處理的保險金錢糾紛分開。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2024版)§6.1.3–6.1.3c;PDF pp.80–82(內頁 6/11–6/13) ↗

48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的基本架構

香港保險中介人監管制度自2019年9月23日起由舊有自我規管制度轉為保險業監管局直接發牌及監管。舊制涉及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及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等自我規管機構;新制則以法定發牌制度取代中介人向這些機構登記的安排。答題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制度架構及監管者,還是某一牌照的具體批出條件,避免把舊制和現行制度混為一談。

應用實例

題目問2019年9月23日後由誰直接發牌監管中介人,答案應指保險業監管局;舊有三個自我規管機構不再執行原來的發牌監管角色。

常見誤解

不要把舊制的中介人登記機構說成現行直接發牌監管者;先看題目所指時期及監管制度。

自我測試

現行制度下,保險中介人由哪個機構直接發牌及監管?

查看答案及推理

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發牌及監管。這項制度自2019年9月23日起取代舊有自我規管安排。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2024版)§6.2、§6.2.1;PDF pp.82–85(內頁 6/13–6/16) ↗

49發牌制度的基本要求

判斷是否涉及發牌要求,可先看當事人是否在業務、受僱或有報酬的情況下進行受規管活動,或表示自己會進行該活動;法例亦訂有豁免情況,不能只憑職銜判斷。官方資料列出五類須持有效牌照的中介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個人保險代理人、代理人業務代表、保險經紀公司及經紀業務代表。代理機構和經紀公司須至少有一名負責人,而負責人須為相應類別的持牌業務代表,並須事先獲IA批准。

應用實例

某人以受僱身分向客戶提供受規管保險意見,不能只因他不是公司董事便認定毋須牌照;要先核對活動性質、進行方式及是否有適用豁免。

常見誤解

不要把牌照要求只套用在獨立代理人;題目須同時檢查活動、業務情境、牌照類別及明文豁免。

自我測試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是否必須有至少一名負責人?

查看答案及推理

是。官方資料指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及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均須至少有一名負責人,且負責人須持有相應的業務代表牌照並獲IA事先批准。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2024版)§6.2.1;PDF pp.82–85(內頁 6/13–6/16) ↗

50認可保險人與其代理人的關係

《保險業條例》第68條處理認可保險人對其委任代理人行為的轉承責任:代理人與客戶就簽發保險合約,或就該合約相關的保險業務有所往來時,保險人可須為代理人在該等往來中的行為負責,即使行為超出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可是,不能因此推論越權行為必然令保險人負責:如該行為不在代理人對該保險人的授權範圍內,代理人在客戶依賴該行為前已披露此事,而且披露的清晰及顯著程度足以讓合理人士決定是否進行相關交易,第68條的責任可不適用;法院仍可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分析個案須核實委任關係、行為與客戶往來的關聯,以及有沒有符合這項披露例外。

應用實例

獲保險人委任的代理人安排保單時作出不在授權範圍內的陳述,不能單憑越權便判定保險人免責;須再查代理人有否在客戶依賴陳述前,以足夠清楚及顯著的方式披露自己無權作出該陳述。若未符合例外條件,第68條責任仍可能適用。

常見誤解

不要假設代理人一旦越權,保險人便必然免責;須核對委任及第68條涵蓋的客戶往來。

自我測試

代理人就保險合約相關業務與客戶往來時越權行事,保險人是否必然要負責?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一定。越權本身不排除第68條責任;但若行為超越授權,且代理人在客戶依賴前作出足夠清楚、顯著的披露,保險人可符合條文所述的免責條件。須按個案查明各項條件,不能只看代理人是否越權。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2024版)§6.2.2;PDF pp.85–87(內頁 6/16–6/18) ↗

51持牌保險中介人的多重身分

分析多重身分限制時,先辨認當事人屬代理機構人員、經紀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代表,再按該類別核對禁止兼任的身分。舉例而言,代理人業務代表不得同時成為另一代理機構的代理人業務代表,也不可超出所屬機構的持牌業務範圍;經紀人業務代表亦不可超出所屬經紀公司的持牌業務範圍。不能把一種人員的限制直接套用在所有中介人身上,應依題目身分逐項比對。

應用實例

某代理人業務代表同時為另一代理機構的代理人業務代表,須按其業務代表身分檢視兼任限制;不能只以兩間機構是否屬同一公司作結論。

常見誤解

多重身分限制按人員類別分項規定;不要把代理機構管理人員、經紀公司管理人員及業務代表視為同一組。

自我測試

代理人業務代表可否同時擔任另一代理機構的代理人業務代表?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可。官方列明代理人業務代表不得成為另一代理機構的代理人業務代表;判斷時須先確認題目中的身分類別。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2024版)§6.2.3;PDF pp.87–88(內頁 6/18–6/19) ↗

52保險中介人牌照的批出

牌照批出與「哪些活動需要牌照」是兩個問題:前者要檢視申請人是否符合批牌條件。2024版資料指出,個人申請人的適當人選要求具有持續性,續牌時亦適用;機構申請亦須核對相關控權人、合夥人及董事是否適當。保險經紀公司另須符合資本、資產淨值、專業彌償保險、客戶款項分隔帳戶及妥善帳簿等要求。答題時先辨認申請的牌照類別,再檢查相應人員及機構條件。

應用實例

保險經紀公司申請牌照時,即使董事符合適當人選要求,仍須另查公司是否符合資本、資產淨值、專業彌償保險及客戶帳戶等規定。

常見誤解

不要把「從事受規管活動須持牌」當作已符合批牌條件;申請人及機構仍須符合各自的批出要求。

自我測試

個人中介人首次獲牌後,適當人選要求是否不再適用?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官方資料指出適當人選要求持續適用,並適用於牌照續期;它不是只在首次申請時檢查一次。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2024版)§6.2.4、§6.2.5(g);PDF pp.88–90、147–151(內頁 6/19–6/22、6/78–6/82) ↗

53其他保險中介人監管措施

除批出牌照外,保險業監管局可制定規則,例如規定持牌中介人須以指定方式經營,或訂明資格、經驗及培訓要求;亦可發布守則或指引,提供履行職能或理解《保險業條例》的指導。按本版資料,守則及指引本身不是附屬法例,單獨不遵從並不因此直接構成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理由。答題要分清規則與指引的性質,但不要由此推論中介人可忽略法例或其他適用責任。

應用實例

題目問IA可否透過指引說明持牌中介人的合規做法,應辨認為其他監管措施;指引不是附屬法例,但法例責任仍須另行遵守。

常見誤解

不要因守則或指引不是附屬法例,就推論相關法例要求也可不理會;須分辨文件性質與法定責任。

自我測試

按官方章節,IA發布的守則或指引是否屬附屬法例?

查看答案及推理

不是。資料指出守則及指引並非附屬法例;但這不代表相關法例要求或其他監管責任一併失效。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2024版)§6.2.5;PDF p.102(內頁 6/33) ↗

54按個案辨別監管工具及適用範疇

個案題先問「誰的行為或地位」:保險人的授權、資本、償付能力及再保險屬保險人監管;中介人從事受規管活動及牌照屬中介人發牌;銷售與索償做法可涉及保險公司操守守則;個人保險金錢糾紛則檢查ICB的服務範圍。這些工具的對象、用途和適用條件不同。答題時把題幹關鍵事實對應至相應章節,不要因同一事件可能涉及多個問題,就把監管制度、操守標準與投訴渠道混成一項。

應用實例

個人保單持有人投訴保險人拒賠,應分別辨認索償操守與ICB投訴渠道;若另指代理人無牌提供意見,則是中介人發牌議題。

常見誤解

同一情境可能牽涉多個章節;逐一辨認監管對象和所問事項,不要把投訴途徑當成發牌監管。

自我測試

題目問中介人是否可從事受規管活動,應先查保險人償付能力還是中介人發牌範疇?

查看答案及推理

先查中介人發牌範疇,因問題焦點是中介人可否進行某項活動;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屬另一監管主題。

官方資料參考: 《Study Notes》(2024版)§6.1.1–6.2.5;PDF pp.70–102(內頁 6/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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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及版本

2024

由 Inworld GPT-6 Luna 輔助編寫,並經另一輪模型核對官方資料。IIQEDataBase 是獨立備試平台,未獲考試機構認可或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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