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z-summary
0 of 21 questions completed
Questions: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Information
Premium Practice Questions
You have already completed the quiz before. Hence you can not start it again.
Quiz is loading...
You must sign in or sign up to start the quiz.
You have to finish following quiz, to start this quiz:
Results
0 of 21 questions answered correctly
Your time:
Time has elapsed
Categories
- Not categorized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Answered
- Review
-
Question 1 of 21
1. Question
某香港集團因進行內部架構重組,於 2023 年設立了一個新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以承接原有的獲強積金豁免職業退休計劃。根據《豁免規例》,關於此類「後繼計劃」的強積金豁免安排,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強積金豁免申請已於 2000 年 5 月 3 日截止,該新計劃在 2023 年提出的申請將不獲受理。
II. 若該計劃是因業務重組等真正業務交易而設立的後繼計劃,其強積金豁免申請仍可獲考慮批准。
III. 從原計劃轉移至該後繼計劃的「現有成員」,在該後繼計劃下可保留其「現有成員」的身分。
IV. 轉移至該後繼計劃的「現有成員」,在該計劃下必須開始受「最低強積金利益」條文所規限。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雖然強積金豁免申請的一般截止日期為 2000 年 5 月 3 日,但因業務重組等真正業務交易而設立的「後繼計劃」屬於例外,即使在該日期後申請仍可獲考慮批准。此外,轉移至該後繼計劃的「現有成員」可保留其身分,並繼續無須受「最低強積金利益」條文規限。
Incorrect: 關於 2000 年 5 月 3 日後申請一律不獲受理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法例明確為後繼計劃提供了豁免期限的例外。關於現有成員必須受「最低強積金利益」規限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現有成員在轉移至獲豁免的後繼計劃後,可維持其原有的豁免身分,不受該條文約束。
Takeaway: 職業退休計劃的強積金豁免制度允許因真正業務交易而設立的後繼計劃在截止日期後申請豁免,並確保「現有成員」在計劃轉移過程中能保留其既有的法律地位及權益待遇。.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雖然強積金豁免申請的一般截止日期為 2000 年 5 月 3 日,但因業務重組等真正業務交易而設立的「後繼計劃」屬於例外,即使在該日期後申請仍可獲考慮批准。此外,轉移至該後繼計劃的「現有成員」可保留其身分,並繼續無須受「最低強積金利益」條文規限。
Incorrect: 關於 2000 年 5 月 3 日後申請一律不獲受理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法例明確為後繼計劃提供了豁免期限的例外。關於現有成員必須受「最低強積金利益」規限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現有成員在轉移至獲豁免的後繼計劃後,可維持其原有的豁免身分,不受該條文約束。
Takeaway: 職業退休計劃的強積金豁免制度允許因真正業務交易而設立的後繼計劃在截止日期後申請豁免,並確保「現有成員」在計劃轉移過程中能保留其既有的法律地位及權益待遇。.
-
Question 2 of 21
2.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多年的跨國企業計劃進行內部架構重組,並涉及其原有的職業退休計劃(ORSO)。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關於該計劃的強積金豁免準則及相關成員權益,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凡因業務重組等真正業務交易而設立的後繼計劃,即使在 2000 年 5 月 3 日後提出強積金豁免申請,仍可獲考慮批准。
II. 轉移至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後繼計劃之現有成員,在該新計劃下必須受「最低強積金利益」條文規限。
III. 《豁免規例》對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之規定,較對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規定更為嚴格。
IV. 若僱主決定終止營辦職業退休計劃並全面結清負債,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必須予以保存,不可結清。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雖然強積金豁免申請一般已於 2000 年 5 月 3 日截止,但因業務重組等真正業務交易而設立的後繼計劃仍可獲考慮批准。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豁免規例》,對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之規定,確實比對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規定更為嚴格。陳述 IV 是正確的,若僱主選擇終止計劃並結清負債,法例規定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必須予以保存,不得結清。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轉移至獲強積金豁免後繼計劃的現有成員,可繼續保留其「現有成員」的身分,並且無須受「最低強積金利益」條文所規限。
重點: 職業退休計劃(ORSO)的強積金豁免地位受嚴格的時間與性質限制,但在業務重組下的後繼計劃享有特定彈性,且現有成員與新成員在最低強積金利益的保存要求上有所不同。.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雖然強積金豁免申請一般已於 2000 年 5 月 3 日截止,但因業務重組等真正業務交易而設立的後繼計劃仍可獲考慮批准。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豁免規例》,對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之規定,確實比對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規定更為嚴格。陳述 IV 是正確的,若僱主選擇終止計劃並結清負債,法例規定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必須予以保存,不得結清。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轉移至獲強積金豁免後繼計劃的現有成員,可繼續保留其「現有成員」的身分,並且無須受「最低強積金利益」條文所規限。
重點: 職業退休計劃(ORSO)的強積金豁免地位受嚴格的時間與性質限制,但在業務重組下的後繼計劃享有特定彈性,且現有成員與新成員在最低強積金利益的保存要求上有所不同。.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21
3. Question
一名原為自僱人士的自由工作者最近受聘於一家廣告公司成為有關僱員。關於其強積金累算權益的處理及轉移過程中的風險,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成員可以選擇將原有的累算權益保留在現有的集成信託計劃內。
II. 在權益轉移過程中,由於涉及先贖回後買入的程序,可能會出現投資空檔。
III. 強積金基金買賣是以「已知價」方式進行,成員可指定買入或沽出基金單位的價格。
IV. 原受託人一般須在接獲新受託人通知後 30 日內,將權益轉移至新受託人。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強積金法例,自僱人士轉為受僱人士後,可以選擇將其累算權益保留在原有的集成信託計劃中。在權益轉移過程中,由於資產需先由原受託人贖回為現金再由新受託人買入基金單位,這段時間會出現投資空檔,成員需承擔市場波動風險。此外,原受託人一般須在接獲新受託人的轉移通知後 30 日內完成權益轉移。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強積金基金的買賣是採用「未知價」方式進行,即基金單位價格需待收市後按資產淨值釐定,成員無法預先指定價格。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或「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I 及 IV」則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
Takeaway: 計劃成員在轉換工作身份或轉移強積金權益時,應充分理解不同身份下的權益處理選項,並留意「未知價」交易機制及轉移過程中的投資空檔風險與法定時限。.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強積金法例,自僱人士轉為受僱人士後,可以選擇將其累算權益保留在原有的集成信託計劃中。在權益轉移過程中,由於資產需先由原受託人贖回為現金再由新受託人買入基金單位,這段時間會出現投資空檔,成員需承擔市場波動風險。此外,原受託人一般須在接獲新受託人的轉移通知後 30 日內完成權益轉移。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強積金基金的買賣是採用「未知價」方式進行,即基金單位價格需待收市後按資產淨值釐定,成員無法預先指定價格。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或「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I 及 IV」則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
Takeaway: 計劃成員在轉換工作身份或轉移強積金權益時,應充分理解不同身份下的權益處理選項,並留意「未知價」交易機制及轉移過程中的投資空檔風險與法定時限。.
-
Question 4 of 21
4. Question
陳先生現職於一家物流公司,並參與了僱主選定的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關於陳先生在「僱員自選安排」(ECA)下享有的權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可於每公曆年一次,將現職供款帳戶內由僱主強制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轉移至自選計劃的個人帳戶。
II. 陳先生可於每公曆年一次,將現職供款帳戶內由僱員強制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一筆過轉移至自選計劃的個人帳戶。
III. 對於陳先生現職供款帳戶內,以往受僱時所產生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他可隨時一筆過轉移至自選的個人帳戶。
IV. 陳先生行使轉移權後,其僱主仍必須按時將未來的強積金供款支付予原先由僱主選定的強積金計劃。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僱員自選安排」,有關僱員在現職期間,可於每公曆年一次將現職供款帳戶內由僱員強制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一筆過轉移至其自選的個人帳戶。陳述 III 正確,因為存放在現職供款帳戶內以往受僱或自僱的強制性供款,可隨時一筆過轉移至個人帳戶或供款帳戶。陳述 IV 正確,因為即使僱員行使了轉移權,僱主仍有法律責任繼續向其選定的強積金計劃為僱員作出供款。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現職期間,供款帳戶內由「僱主」強制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是不可轉移的,必須保留在僱主為僱員選定的強積金計劃內。
重點: 「僱員自選安排」增加了僱員對強積金投資的自主權,容許轉移現職的僱員強制性供款及以往受僱的強制性供款,但並不包括現職期間的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僱員自選安排」,有關僱員在現職期間,可於每公曆年一次將現職供款帳戶內由僱員強制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一筆過轉移至其自選的個人帳戶。陳述 III 正確,因為存放在現職供款帳戶內以往受僱或自僱的強制性供款,可隨時一筆過轉移至個人帳戶或供款帳戶。陳述 IV 正確,因為即使僱員行使了轉移權,僱主仍有法律責任繼續向其選定的強積金計劃為僱員作出供款。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現職期間,供款帳戶內由「僱主」強制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是不可轉移的,必須保留在僱主為僱員選定的強積金計劃內。
重點: 「僱員自選安排」增加了僱員對強積金投資的自主權,容許轉移現職的僱員強制性供款及以往受僱的強制性供款,但並不包括現職期間的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21
5. Question
某建築工程公司最近聘請了一批按日計薪的臨時工人進行為期兩週的室內裝修工程。根據強積金條例中有關行業計劃及涵蓋範圍的規定,下列哪項說明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即使受僱期少於 60 日,這些從事建造業的臨時僱員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僱主可選擇安排他們參加行業計劃是正確的敘述。根據強積金條例,建造業及飲食業被列為指定行業,其臨時僱員(即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 60 日的人士)不論僱用期長短,均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行業計劃的設計初衷正是為了方便這類高流動性行業的僱員,讓他們在業內轉職時,若新舊僱主均選用同一行業計劃,便可避免頻繁轉換計劃的行政手續。
錯誤: 關於受僱期不足 60 日即屬獲豁免人士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指定行業(建築及飲食業)臨時僱員的特殊規定,他們不受一般僱員 60 日受僱期的限制。關於必須強制參加集成信託計劃的說法不正確,因為僱主有權選擇讓員工參加行業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法律並未強制指定必須使用集成信託計劃。關於年滿 21 歲及連續工作 30 日的說法是錯誤的,強積金制度的法定涵蓋年齡為 18 歲至 64 歲,且對於指定行業的臨時僱員,並無受僱滿 30 日才須參加的門檻。
重點: 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受強積金制度特殊保障,不論受僱時間長短均須參加計劃,而行業計劃則為此類高流動性勞動力提供了行政上的便利。.
Incorrect
正確: 即使受僱期少於 60 日,這些從事建造業的臨時僱員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僱主可選擇安排他們參加行業計劃是正確的敘述。根據強積金條例,建造業及飲食業被列為指定行業,其臨時僱員(即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 60 日的人士)不論僱用期長短,均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行業計劃的設計初衷正是為了方便這類高流動性行業的僱員,讓他們在業內轉職時,若新舊僱主均選用同一行業計劃,便可避免頻繁轉換計劃的行政手續。
錯誤: 關於受僱期不足 60 日即屬獲豁免人士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指定行業(建築及飲食業)臨時僱員的特殊規定,他們不受一般僱員 60 日受僱期的限制。關於必須強制參加集成信託計劃的說法不正確,因為僱主有權選擇讓員工參加行業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法律並未強制指定必須使用集成信託計劃。關於年滿 21 歲及連續工作 30 日的說法是錯誤的,強積金制度的法定涵蓋年齡為 18 歲至 64 歲,且對於指定行業的臨時僱員,並無受僱滿 30 日才須參加的門檻。
重點: 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受強積金制度特殊保障,不論受僱時間長短均須參加計劃,而行業計劃則為此類高流動性勞動力提供了行政上的便利。.
-
Question 6 of 21
6. Question
某強積金註冊中介人因涉嫌在推銷強積金計劃時違反操守要求,積金局在完成調查後擬對其作出紀律制裁。根據《強積金條例》,下列哪些關於紀律制裁程序及權力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積金局可命令該中介人繳付罰款,金額最高可達 1,000 萬港元或因違規而獲取的利潤之 3 倍(以較高者為準)。
II. 在正式作出紀律制裁命令前,積金局須向該中介人發出書面通知,並給予其作出申述的機會。
III. 該中介人如對積金局的紀律制裁決定感到不滿,可於收到書面通知後的 2 個月內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IV. 為了保障公眾利益,積金局必須以發出新聞稿的方式披露所有紀律制裁詳情,包括非公開譴責。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強積金條例》,積金局可對受規管者處以罰款,上限為 1,000 萬港元或因違規而獲取的利潤/避免的損失之 3 倍,以款額較大者為準。陳述 II 正確,積金局在作出紀律制裁命令前,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向受規管者發出書面通知,並給予其作出申述的機會。陳述 III 正確,受規管者如對積金局的決定不服,可於收到書面通知後的 2 個月內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錯誤: 陳述 IV 錯誤,雖然積金局獲賦權向公眾披露紀律制裁詳情,但《強積金條例》明確規定「非公開譴責」除外,因此並非所有紀律制裁都會透過新聞稿向公眾披露。
重點: 積金局在執行紀律處分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包括通知、申述及上訴機制,而披露制裁資訊時則須區分公開與非公開譴責。.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強積金條例》,積金局可對受規管者處以罰款,上限為 1,000 萬港元或因違規而獲取的利潤/避免的損失之 3 倍,以款額較大者為準。陳述 II 正確,積金局在作出紀律制裁命令前,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向受規管者發出書面通知,並給予其作出申述的機會。陳述 III 正確,受規管者如對積金局的決定不服,可於收到書面通知後的 2 個月內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錯誤: 陳述 IV 錯誤,雖然積金局獲賦權向公眾披露紀律制裁詳情,但《強積金條例》明確規定「非公開譴責」除外,因此並非所有紀律制裁都會透過新聞稿向公眾披露。
重點: 積金局在執行紀律處分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包括通知、申述及上訴機制,而披露制裁資訊時則須區分公開與非公開譴責。.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21
7. Question
在強積金計劃的管理過程中,受託人常會遇到無法聯絡成員以支付累算權益的情況。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中有關「無人申索的權益」之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受託人的法定責任或相關安排?
I. 若支付累算權益的支票在發出後 6 個月內未被兌現,受託人應立即將該筆款項視為無人申索的權益。
II. 在將權益列為無人申索前,受託人若知悉成員的其他聯絡途徑,須於一個月內在不同時間嘗試最少三次透過該等途徑聯絡成員。
III. 即使累算權益被列為無人申索,該等權益在法律上仍歸屬於有關計劃成員。
IV. 積金局備存的「無人申索權益紀錄冊」屬於內部機密資料,並不供公眾人士查閱。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強積金監管要求,若受託人知悉成員的其他聯絡途徑(如電話或傳真),必須在一個月內的不同日期及時間嘗試最少三次聯絡該成員,以盡力確定其所在。陳述 III 正確,法例明確規定,即使累算權益因無法聯絡成員而被列為無人申索,該等權益在法律上的所有權依然歸屬於相關的計劃成員,受託人僅負有託管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當支付權益的支票未被兌現時,受託人必須在支票發出 6 個月後的隨後 6 個月期間內繼續嘗試確定申索人所在,只有在該額外 6 個月期滿後仍未能確定,權益才正式成為無人申索。陳述 IV 錯誤,積金局備存的「無人申索權益紀錄冊」並非機密資料,而是供市民免費查閱的,旨在協助成員查詢及找回失散的強積金權益。
重點: 受託人在將累算權益列為無人申索前,必須履行法定的盡職調查程序與觀察期限,且成員對該權益的法定擁有權不會因列為無人申索而喪失。.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強積金監管要求,若受託人知悉成員的其他聯絡途徑(如電話或傳真),必須在一個月內的不同日期及時間嘗試最少三次聯絡該成員,以盡力確定其所在。陳述 III 正確,法例明確規定,即使累算權益因無法聯絡成員而被列為無人申索,該等權益在法律上的所有權依然歸屬於相關的計劃成員,受託人僅負有託管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當支付權益的支票未被兌現時,受託人必須在支票發出 6 個月後的隨後 6 個月期間內繼續嘗試確定申索人所在,只有在該額外 6 個月期滿後仍未能確定,權益才正式成為無人申索。陳述 IV 錯誤,積金局備存的「無人申索權益紀錄冊」並非機密資料,而是供市民免費查閱的,旨在協助成員查詢及找回失散的強積金權益。
重點: 受託人在將累算權益列為無人申索前,必須履行法定的盡職調查程序與觀察期限,且成員對該權益的法定擁有權不會因列為無人申索而喪失。.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8 of 21
8. Question
根據強積金《披露守則》,關於基金便覽及基金開支比率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核准受託人須於計劃的每個財政年度至少發布兩份基金便覽。
II. 基金便覽必須載有自上一份基金便覽發布以來,有關基金投資政策陳述書及目標的任何變更的簡述。
III. 即使成分基金成立不足兩年,亦必須在基金便覽中披露其基金開支比率。
IV. 其中一份基金便覽須與周年權益報表一併發布。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披露守則》,核准受託人必須在每個財政年度至少發布兩份基金便覽,且其中一份必須與周年權益報表一併發布。此外,基金便覽的內容必須包括自上一份基金便覽發布以來,有關基金投資政策陳述書及目標的任何變更的簡述,以確保計劃成員獲得最新資訊。
錯誤: 關於成立不足兩年的基金必須披露基金開支比率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法規明確規定,成立不足兩年的基金無須披露基金開支比率。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或未能包含所有正確陳述(I、II 及 IV)的選項均屬錯誤。
重點: 強積金受託人負有法規責任定期發布基金便覽以維持透明度,但對於運作歷史較短(不足兩年)的基金,在披露基金開支比率(FER)方面設有豁免規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披露守則》,核准受託人必須在每個財政年度至少發布兩份基金便覽,且其中一份必須與周年權益報表一併發布。此外,基金便覽的內容必須包括自上一份基金便覽發布以來,有關基金投資政策陳述書及目標的任何變更的簡述,以確保計劃成員獲得最新資訊。
錯誤: 關於成立不足兩年的基金必須披露基金開支比率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法規明確規定,成立不足兩年的基金無須披露基金開支比率。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或未能包含所有正確陳述(I、II 及 IV)的選項均屬錯誤。
重點: 強積金受託人負有法規責任定期發布基金便覽以維持透明度,但對於運作歷史較短(不足兩年)的基金,在披露基金開支比率(FER)方面設有豁免規定。.
-
Question 9 of 21
9.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多年的製造業公司正考慮將其原有的職業退休計劃申請強積金豁免。在向強積金中介人諮詢有關「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的特點比較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職業退休計劃屬於自願設立性質,而強積金計劃則是強制設立的
II. 所有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包括註冊及豁免計劃),其受託人均必須是強積金法例下的核准受託人
III. 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可以是界定供款計劃或界定利益計劃
IV. 在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下,僱主供款的歸屬權益必須與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一致,即即時 100% 歸屬於僱員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職業退休計劃(ORSO)是僱主自願為僱員設立的,而強積金(MPF)計劃則是根據法例強制設立的制度。陳述 III 正確,強積金計劃必須是界定供款計劃,但職業退休計劃則可以靈活選擇界定供款(DC)或界定利益(DB)的模式。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法例要求,只有「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才必須委任核准受託人,而「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受託人則無須經核准。陳述 IV 錯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必須即時 100% 歸屬於僱員,但職業退休計劃中僱主供款的歸屬安排(Vesting)是視乎該計劃本身的管限規則而定,並非必須即時全數歸屬。
重點: 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在設立性質、給付類型及受託人資格要求上存在顯著差異,特別是獲強積金豁免的 ORSO 計劃仍保留了其在歸屬權益及計劃設計上的靈活性。.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職業退休計劃(ORSO)是僱主自願為僱員設立的,而強積金(MPF)計劃則是根據法例強制設立的制度。陳述 III 正確,強積金計劃必須是界定供款計劃,但職業退休計劃則可以靈活選擇界定供款(DC)或界定利益(DB)的模式。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法例要求,只有「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才必須委任核准受託人,而「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受託人則無須經核准。陳述 IV 錯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必須即時 100% 歸屬於僱員,但職業退休計劃中僱主供款的歸屬安排(Vesting)是視乎該計劃本身的管限規則而定,並非必須即時全數歸屬。
重點: 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在設立性質、給付類型及受託人資格要求上存在顯著差異,特別是獲強積金豁免的 ORSO 計劃仍保留了其在歸屬權益及計劃設計上的靈活性。.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21
10. Question
某強積金受託人正在審視其計劃的營運架構及相關中介人的合規安排。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現行規管制度,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獲受託人聘用為強積金計劃提供法定審計服務的核數師,屬於該計劃的「服務提供者」。
II. 獲計劃投資經理授權提供相關投資管理服務的人士,可被界定為「服務提供者」。
III. 若某強積金中介人的主要業務屬於證券業,積金局會指派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為其前線監督。
IV. 金融管理專員(金管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監管以保險為主要業務的強積金中介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強積金條例,「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涵蓋了獲投資經理或保管人授權提供相關服務的人士。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強積金中介人的規管架構下,證監會(SFC)被指派為主要業務屬證券業的中介人的前線監督。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服務提供者」的法定定義明確排除了獲委任或聘用的核數師、律師、精算師及強積金中介人。陳述 IV 錯誤,因為金融管理專員(金管局)負責監管銀行業的中介人,而保險業的中介人應由保險業監管局負責監管。
重點: 辨識強積金計劃「服務提供者」的法定排除對象(如核數師、律師等),以及根據中介人的主要業務類別區分正確的前線監督機構,是掌握強積金規管制度的關鍵。.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強積金條例,「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涵蓋了獲投資經理或保管人授權提供相關服務的人士。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強積金中介人的規管架構下,證監會(SFC)被指派為主要業務屬證券業的中介人的前線監督。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服務提供者」的法定定義明確排除了獲委任或聘用的核數師、律師、精算師及強積金中介人。陳述 IV 錯誤,因為金融管理專員(金管局)負責監管銀行業的中介人,而保險業的中介人應由保險業監管局負責監管。
重點: 辨識強積金計劃「服務提供者」的法定排除對象(如核數師、律師等),以及根據中介人的主要業務類別區分正確的前線監督機構,是掌握強積金規管制度的關鍵。.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21
11. Question
在強積金制度下,關於累算權益的歸屬(Vesting)及保存(Preservation)規定,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僱主及僱員向計劃支付的強制性供款,一經支付予受託人,即全數及立刻歸屬於有關僱員。
II. 即使僱員在受僱不久後離職,僱主亦不得扣回已歸屬於該僱員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
III. 僱主為僱員作出的自願性供款,必須與強制性供款一樣,在支付時立即全數歸屬於僱員。
IV. 由強制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一般必須保存至成員年滿 65 歲方可提取。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強積金條例》,強制性供款(包括僱主及僱員部分)一經支付予受託人,便會即時且全數歸屬於僱員,且僱主不得因僱員離職而扣回。此外,法規要求強制性供款必須保存至成員年滿 65 歲(除特定法定例外情況外)。
錯誤: 關於自願性供款必須立即歸屬的陳述(III)是錯誤的,因為僱主作出的自願性供款之歸屬安排是根據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而非法律強制即時歸屬。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只有 I、II 及 III」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I 及 IV」的選項則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
重點: 強制性供款受法定的即時歸屬及保存規則約束,而自願性供款的歸屬安排則由計劃的管限規則決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強積金條例》,強制性供款(包括僱主及僱員部分)一經支付予受託人,便會即時且全數歸屬於僱員,且僱主不得因僱員離職而扣回。此外,法規要求強制性供款必須保存至成員年滿 65 歲(除特定法定例外情況外)。
錯誤: 關於自願性供款必須立即歸屬的陳述(III)是錯誤的,因為僱主作出的自願性供款之歸屬安排是根據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而非法律強制即時歸屬。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只有 I、II 及 III」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I 及 IV」的選項則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
重點: 強制性供款受法定的即時歸屬及保存規則約束,而自願性供款的歸屬安排則由計劃的管限規則決定。.
-
Question 12 of 21
12. Question
一家名為「創科發展有限公司」的僱主營辦了一項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若該公司計劃更換計劃的受託人,根據《強積金豁免規例》的持續規定,下列哪項描述最準確地反映了相關的法律要求?
Correct
正確: 若擬委任的新受託人並非註冊信託公司,則在委任前必須取得積金局的預先核准。這是根據《豁免規例》中的「預先核准規定」,旨在確保受託人的適格性,除非受託人屬於已獲豁免的註冊信託公司類別。
錯誤: 關於「無論受託人身份為何只需事後通知」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事後通知的安排僅限於註冊信託公司,對於個人受託人或其他類型的公司受託人,必須遵守預先核准程序。關於「註冊信託公司須預先核准」的說法不正確,因為積金局已行使豁免權力,讓涉及註冊信託公司的委任或辭退只需在事後一個月內通知。關於「境外辦事處董事變動無須核准」的說法錯誤,法例規定除非該公司是註冊信託公司或具相當規模的海外信託公司,否則更換董事前必須取得積金局預先核准。
重點: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在更換受託人時,必須區分受託人是否為註冊信託公司,以決定適用「預先核准」還是「事後通知」的監管程序。.
Incorrect
正確: 若擬委任的新受託人並非註冊信託公司,則在委任前必須取得積金局的預先核准。這是根據《豁免規例》中的「預先核准規定」,旨在確保受託人的適格性,除非受託人屬於已獲豁免的註冊信託公司類別。
錯誤: 關於「無論受託人身份為何只需事後通知」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事後通知的安排僅限於註冊信託公司,對於個人受託人或其他類型的公司受託人,必須遵守預先核准程序。關於「註冊信託公司須預先核准」的說法不正確,因為積金局已行使豁免權力,讓涉及註冊信託公司的委任或辭退只需在事後一個月內通知。關於「境外辦事處董事變動無須核准」的說法錯誤,法例規定除非該公司是註冊信託公司或具相當規模的海外信託公司,否則更換董事前必須取得積金局預先核准。
重點: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在更換受託人時,必須區分受託人是否為註冊信託公司,以決定適用「預先核准」還是「事後通知」的監管程序。.
-
Question 13 of 21
13. Question
一名強積金中介人正向客戶介紹香港強積金制度的設計原理。根據世界銀行的安老支柱框架及強積金制度的基本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強積金制度在世界銀行的框架中被歸類為「第二支柱」
II. 強積金制度採用「界定利益」模式,為成員提供預先確定的退休金額
III. 制度具備「足額資助」的特點,成員的權益隨供款及投資回報累積
IV. 強積金是一項以就業為基礎的強制性退休保障制度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強積金制度符合世界銀行所倡議的第二支柱定義,即由私營機構管理的強制性供款計劃。陳述 III 正確,強積金屬於「足額資助」制度,成員退休時所能領取的權益完全取決於其帳戶內的供款總額及投資回報。陳述 IV 正確,強積金是一項以就業為基礎的制度,旨在為香港大部分就業人口提供退休保障。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強積金制度屬於「界定供款」(Defined Contribution) 模式,而非「界定利益」(Defined Benefit) 模式。在界定利益制度下,退休福利通常按公式預先計算(如與薪金及年資掛鉤),而強積金的最終累積金額則會隨投資表現而波動。
重點: 強積金制度的核心特點包括就業為本、私營管理、足額資助及界定供款,這些特質使其在世界銀行的多支柱退休保障框架中擔當第二支柱的角色。.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強積金制度符合世界銀行所倡議的第二支柱定義,即由私營機構管理的強制性供款計劃。陳述 III 正確,強積金屬於「足額資助」制度,成員退休時所能領取的權益完全取決於其帳戶內的供款總額及投資回報。陳述 IV 正確,強積金是一項以就業為基礎的制度,旨在為香港大部分就業人口提供退休保障。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強積金制度屬於「界定供款」(Defined Contribution) 模式,而非「界定利益」(Defined Benefit) 模式。在界定利益制度下,退休福利通常按公式預先計算(如與薪金及年資掛鉤),而強積金的最終累積金額則會隨投資表現而波動。
重點: 強積金制度的核心特點包括就業為本、私營管理、足額資助及界定供款,這些特質使其在世界銀行的多支柱退休保障框架中擔當第二支柱的角色。.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21
14. Question
某間新註冊的強積金主事中介人同時擁有銀行業及保險業的受規管者身份。根據《強積金條例》及相關監管準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積金局須指派金融管理專員作為該主事中介人的前線監督。
II. 積金局僅限在核准註冊的當刻施加條件,註冊後則無權再施加新條件。
III. 若積金局決定修改已施加的註冊條件,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該中介人述明理由。
IV. 考慮到業務性質多樣化,該主事中介人與其隸屬的附屬中介人可由不同的前線監督規管。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強積金條例》下的指派準則,金融管理專員(HKMA)負責擔任所有屬其受規管者(例如銀行)的主事中介人的前線監督,即使該中介人同時擁有保險或證券業的受規管身份。此外,根據條例第 34X(7) 條,積金局在施加或修改任何註冊條件時,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有關人士述明理由。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條例第 34X(3) 條,積金局有權在註冊後的任何時間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而非僅限於註冊當刻。陳述 IV 錯誤,因為附屬中介人是代表其主事中介人進行受規管活動,為了確保監管一致性,兩者必須受同一個前線監督規管。
重點: 強積金中介人的監管架構規定主事中介人及其附屬中介人須受同一前線監督規管,且積金局對註冊條件擁有持續的行政裁量權與書面通知義務。.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強積金條例》下的指派準則,金融管理專員(HKMA)負責擔任所有屬其受規管者(例如銀行)的主事中介人的前線監督,即使該中介人同時擁有保險或證券業的受規管身份。此外,根據條例第 34X(7) 條,積金局在施加或修改任何註冊條件時,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有關人士述明理由。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條例第 34X(3) 條,積金局有權在註冊後的任何時間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而非僅限於註冊當刻。陳述 IV 錯誤,因為附屬中介人是代表其主事中介人進行受規管活動,為了確保監管一致性,兩者必須受同一個前線監督規管。
重點: 強積金中介人的監管架構規定主事中介人及其附屬中介人須受同一前線監督規管,且積金局對註冊條件擁有持續的行政裁量權與書面通知義務。.
-
Question 15 of 21
15. Question
一位強積金中介人正向新成立公司的僱主介紹香港退休保障制度的歷史背景及世界銀行的多支柱模式。根據相關法規及世界銀行框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 1994 年及 2005 年的世界銀行框架下,強積金制度均被視為第二支柱
II. 強積金制度屬於「界定利益」制度,旨在為成員提供預先確定金額的退休保障
III.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於 1998 年成立,作為法定組織負責規管制度
IV. 在五大支柱框架中,第四支柱包括非正規支援(如家庭支援)及個人資產(如自置物業)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無論是在 1994 年提出的三支柱框架,還是 2005 年擴展的五支柱框架中,強積金制度均被定位為由私營機構管理及具備足額資金的「第二支柱」。陳述 III 正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確實於 1998 年 9 月成立,負責規管及監督強積金計劃的運作。陳述 IV 正確,根據 2005 年的五支柱框架,第四支柱涵蓋非正規支援(如家庭支援)、其他正規社會保障(如醫療及房屋)及其他個人資產(如自置物業)。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強積金制度是一個「界定供款」(Defined Contribution)制度,而非「界定利益」(Defined Benefit)制度。在界定供款制度下,退休保障的水平取決於供款金額及投資回報,而非預先設定的利益金額。
重點: 強積金制度是香港退休保障框架中的第二支柱,其核心特點包括強制參與、就業為本、私營機構管理、具備足額資金以及屬於界定供款性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無論是在 1994 年提出的三支柱框架,還是 2005 年擴展的五支柱框架中,強積金制度均被定位為由私營機構管理及具備足額資金的「第二支柱」。陳述 III 正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確實於 1998 年 9 月成立,負責規管及監督強積金計劃的運作。陳述 IV 正確,根據 2005 年的五支柱框架,第四支柱涵蓋非正規支援(如家庭支援)、其他正規社會保障(如醫療及房屋)及其他個人資產(如自置物業)。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強積金制度是一個「界定供款」(Defined Contribution)制度,而非「界定利益」(Defined Benefit)制度。在界定供款制度下,退休保障的水平取決於供款金額及投資回報,而非預先設定的利益金額。
重點: 強積金制度是香港退休保障框架中的第二支柱,其核心特點包括強制參與、就業為本、私營機構管理、具備足額資金以及屬於界定供款性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21
16. Question
在強積金計劃的成分基金中,強積金保守基金具有獨特的運作規則。根據相關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關於強積金保守基金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基金資產必須 100% 投資於港元投資項目
II. 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投資期不得超過 90 日
III. 受託人可隨時從基金中扣除行政費用,而無需考慮該月的投資回報
IV. 該基金不得徵收首次費用、贖回費用及買賣差價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符合強積金條例對保守基金的規定。根據監管要求,強積金保守基金必須將資產 100% 投資於港元項目,且投資組合的平均投資期不得超過 90 日。此外,該類基金受到嚴格的收費限制,明確禁止徵收首次費用、贖回費用及買賣差價。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禁止徵收特定費用的重要法規。「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II,事實上,受託人只有在基金該月的投資回報超過積金局公布的「訂明儲蓄利率」時,才可從強積金保守基金中扣除行政開支,而非隨時扣除。
重點: 強積金保守基金是每個強積金計劃必須提供的低風險成分基金,其資產性質、投資期限及收費扣除機制均受到嚴格規範,旨在保障成員能獲得與港元儲蓄利率相若的淨回報。.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符合強積金條例對保守基金的規定。根據監管要求,強積金保守基金必須將資產 100% 投資於港元項目,且投資組合的平均投資期不得超過 90 日。此外,該類基金受到嚴格的收費限制,明確禁止徵收首次費用、贖回費用及買賣差價。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禁止徵收特定費用的重要法規。「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II,事實上,受託人只有在基金該月的投資回報超過積金局公布的「訂明儲蓄利率」時,才可從強積金保守基金中扣除行政開支,而非隨時扣除。
重點: 強積金保守基金是每個強積金計劃必須提供的低風險成分基金,其資產性質、投資期限及收費扣除機制均受到嚴格規範,旨在保障成員能獲得與港元儲蓄利率相若的淨回報。.
-
Question 17 of 21
17. Question
陳先生獲一家貿易公司聘用為全職文員,月薪為 $15,000,工資期為每個月的最後一天。在處理陳先生的強積金行政及供款安排時,根據相關法例,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受託人、僱主及僱員的權利與義務?
I. 只要陳先生符合申請規定並書面表示同意遵守管限規則,受託人不得拒絕其參加計劃的申請。
II. 僱主必須從陳先生受僱首日起,為其支付相等於有關入息 5% 的強制性供款。
III. 陳先生在受僱的首 30 日內,無須為其強積金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
IV. 受託人必須在收到陳先生所有申請資料當日後的 60 日內,向其發出參與通知。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強積金法例中的「不得拒絕計劃申請人」條文,只要申請人符合資格並同意遵守管限規則,受託人必須接納其申請。在供款責任方面,僱主必須從僱員入職首日開始為其作出強制性供款;而一般有關僱員(非臨時僱員)則享有首 30 日的「免供款期」,在此期間無須自行供款。由於該僱員月薪為 $15,000,介乎最低與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之間,故 5% 的供款率符合法規。
錯誤: 「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提到的 60 日時限並不正確,法定時限應為 30 日,且此選項遺漏了關於供款起始日的正確陳述。「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 中關於受託人不得拒絕申請的重要法律保障。「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除了包含錯誤的時限陳述 IV 外,亦未涵蓋僱主從首日開始供款的法定責任。
重點: 強積金制度透過「不得拒絕」條文保障僱員的參加權利,並對僱主與僱員的供款起始日作出了不同規定,以平衡行政安排與僱員利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強積金法例中的「不得拒絕計劃申請人」條文,只要申請人符合資格並同意遵守管限規則,受託人必須接納其申請。在供款責任方面,僱主必須從僱員入職首日開始為其作出強制性供款;而一般有關僱員(非臨時僱員)則享有首 30 日的「免供款期」,在此期間無須自行供款。由於該僱員月薪為 $15,000,介乎最低與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之間,故 5% 的供款率符合法規。
錯誤: 「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提到的 60 日時限並不正確,法定時限應為 30 日,且此選項遺漏了關於供款起始日的正確陳述。「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 中關於受託人不得拒絕申請的重要法律保障。「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除了包含錯誤的時限陳述 IV 外,亦未涵蓋僱主從首日開始供款的法定責任。
重點: 強積金制度透過「不得拒絕」條文保障僱員的參加權利,並對僱主與僱員的供款起始日作出了不同規定,以平衡行政安排與僱員利益。.
-
Question 18 of 21
18. Question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正考慮將其累算權益轉移至強積金保守基金。根據相關規例,下列有關該類基金特點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強積金保守基金屬於一種保證基金,確保成員的本金不會虧損。
II. 強積金保守基金嚴禁投資於股票或期貨合約。
III. 除非基金在某月的投資回報超過積金局公布的「訂明儲蓄利率」,否則受託人不得扣除行政開支。
IV. 強積金保守基金的投資組合平均投資期不得超過 90 日。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強積金條例》,強積金保守基金被禁止進行風險較高的投資,如股票或期貨,以確保其資產質素。陳述 III 正確,這是強積金保守基金特有的收費限制,受託人只有在基金回報高於積金局公布的「訂明儲蓄利率」時,方可扣除行政開支。陳述 IV 正確,該基金必須維持高度流動性,其投資組合的平均投資期上限規定為 90 日。
錯誤: 陳述 I 錯誤,雖然強積金保守基金的首要目的是提供相對保守的投資選擇,但它明確規定並非保證基金,並不保證本金安全,且在通脹時期其回報可能低於通脹率。
重點: 強積金保守基金是每個強積金計劃必須提供的低風險選項,其投資範圍、流動性管理及行政費用的扣除均受到嚴格監管,以確保其符合保守投資的定位並保障成員利益。.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強積金條例》,強積金保守基金被禁止進行風險較高的投資,如股票或期貨,以確保其資產質素。陳述 III 正確,這是強積金保守基金特有的收費限制,受託人只有在基金回報高於積金局公布的「訂明儲蓄利率」時,方可扣除行政開支。陳述 IV 正確,該基金必須維持高度流動性,其投資組合的平均投資期上限規定為 90 日。
錯誤: 陳述 I 錯誤,雖然強積金保守基金的首要目的是提供相對保守的投資選擇,但它明確規定並非保證基金,並不保證本金安全,且在通脹時期其回報可能低於通脹率。
重點: 強積金保守基金是每個強積金計劃必須提供的低風險選項,其投資範圍、流動性管理及行政費用的扣除均受到嚴格監管,以確保其符合保守投資的定位並保障成員利益。.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21
19. Question
在處理強積金供款及行政事宜時,一名強積金中介人正為一家跨國諮詢公司的行政主管提供建議。根據強積金法例中有關涵蓋範圍及「有關入息」的定義,下列哪項敘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在駐港領事館工作的本地人員受強積金制度涵蓋,且其獲發放的定額現金津貼應計入「有關入息」是正確的。根據強積金條例,駐港領事館的本地僱員屬於受保範圍,而現金津貼由於僱主對其用途通常無特定限制,故被視為僱員因僱傭關係而獲得的報酬,屬於有關入息。
錯誤: 關於股東股息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收入僅來自股息的人士既非僱員亦非自僱人士,不符合強積金制度的受保資格。關於發還專業團體會員費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發還款項」性質,旨在補償僱員履行職務時支付的開支,不應計入有關入息。關於餐飲業替工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從事飲食業或建造業的替工,不論其報酬支付方式,均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重點: 判斷款項是否屬於「有關入息」的關鍵在於該款項是屬於僱員的勞務報酬(如津貼、獎金)還是工作開支的補償(如發還款項);同時,特定行業的臨時工與本地領事館員工均屬強積金制度的涵蓋對象。.
Incorrect
正確: 在駐港領事館工作的本地人員受強積金制度涵蓋,且其獲發放的定額現金津貼應計入「有關入息」是正確的。根據強積金條例,駐港領事館的本地僱員屬於受保範圍,而現金津貼由於僱主對其用途通常無特定限制,故被視為僱員因僱傭關係而獲得的報酬,屬於有關入息。
錯誤: 關於股東股息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收入僅來自股息的人士既非僱員亦非自僱人士,不符合強積金制度的受保資格。關於發還專業團體會員費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發還款項」性質,旨在補償僱員履行職務時支付的開支,不應計入有關入息。關於餐飲業替工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從事飲食業或建造業的替工,不論其報酬支付方式,均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重點: 判斷款項是否屬於「有關入息」的關鍵在於該款項是屬於僱員的勞務報酬(如津貼、獎金)還是工作開支的補償(如發還款項);同時,特定行業的臨時工與本地領事館員工均屬強積金制度的涵蓋對象。.
-
Question 20 of 21
20. Question
在評估香港退休保障框架時,關於強積金制度在世界銀行五大支柱中的定位,以下陳述何者正確?
I. 強積金制度被界定為第二支柱。
II. 該制度具備足額資金並由私營機構管理。
III. 強積金制度是為了提供最低水平退休保障的無須供款制度。
IV. 世界銀行認為強積金制度應與其他支柱相輔相成,而非單獨運作。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強積金制度在世界銀行的五大支柱框架中明確屬於第二支柱,其核心特徵是由私營機構管理並具備足額資金。此外,世界銀行強調單靠任何一根支柱都無法解決所有退休保障問題,因此強積金必須與其他支柱(如零支柱的社會安全網或第三支柱的自願性儲蓄)相輔相成。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無須供款且提供最低水平保障」是屬於「零支柱」的特徵,而強積金是強制性供款的制度。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雖然陳述正確,但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故非最佳答案。
重點: 強積金制度作為香港退休保障的第二支柱,強調私營運作與強制供款,並需與其他支柱結合以提供完善保障。.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強積金制度在世界銀行的五大支柱框架中明確屬於第二支柱,其核心特徵是由私營機構管理並具備足額資金。此外,世界銀行強調單靠任何一根支柱都無法解決所有退休保障問題,因此強積金必須與其他支柱(如零支柱的社會安全網或第三支柱的自願性儲蓄)相輔相成。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無須供款且提供最低水平保障」是屬於「零支柱」的特徵,而強積金是強制性供款的制度。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雖然陳述正確,但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故非最佳答案。
重點: 強積金制度作為香港退休保障的第二支柱,強調私營運作與強制供款,並需與其他支柱結合以提供完善保障。.
-
Question 21 of 21
21. Question
一家香港製造業公司營辦一項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ORSO 計劃)。根據相關法例及《豁免規例》,下列哪些關於該計劃持續合規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僱主決定削減成員日後在該計劃下的利益,必須讓受影響成員重新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
II. 於 2000 年 12 月 1 日或之後委任的計劃投資經理,必須是獲發牌從事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或獲註冊經營該類業務的認可機構。
III. 不論受託人的身份為何,僱主在辭退計劃受託人前,均必須先取得積金局的書面預先核准。
IV. 僱主必須向所有新入職的合資格僱員提供參加強積金計劃或 ORSO 計劃的選擇,法律並不容許任何例外情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豁免規例》,若僱主決定削減成員日後在職業退休計劃下的利益或權益,必須讓受影響的成員重新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陳述 II 是正確的,法例規定於 2000 年 12 月 1 日或之後委任的投資經理必須是獲證監會發牌從事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註冊認可機構或獲認可的海外機構。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若受託人屬於「註冊信託公司」,積金局已行使豁免權力,僱主無須取得預先核准,只需在辭退後的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積金局即可。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存在例外情況,即若僱員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定必須留在該職業退休計劃中,僱主則無須提供選擇。
重點: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必須遵守持續性規定,包括在削減利益時提供選擇權、確保投資經理具備法定資格,以及按受託人身份類別履行核准或通知義務。.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豁免規例》,若僱主決定削減成員日後在職業退休計劃下的利益或權益,必須讓受影響的成員重新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陳述 II 是正確的,法例規定於 2000 年 12 月 1 日或之後委任的投資經理必須是獲證監會發牌從事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註冊認可機構或獲認可的海外機構。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若受託人屬於「註冊信託公司」,積金局已行使豁免權力,僱主無須取得預先核准,只需在辭退後的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積金局即可。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存在例外情況,即若僱員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定必須留在該職業退休計劃中,僱主則無須提供選擇。
重點: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必須遵守持續性規定,包括在削減利益時提供選擇權、確保投資經理具備法定資格,以及按受託人身份類別履行核准或通知義務。.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