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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5
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旅遊保險內「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與「旅程提早結束」保障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取消旅程的保障通常自保單簽發日或旅程開始前的特定日期起生效
II. 若受保人因直系親屬不幸身故而必須提早返回香港,旅程提早結束保障通常會賠償相關損失
III. 若受保人僅因個人意願改變而決定取消旅程,這通常屬於「損失訂金」保障的受保範圍
IV. 「旅程提早結束」是指在旅程正式開始之前,受保人決定取消整個行程的情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取消旅程」保障通常在保單簽發日或保單上註明的生效日期起開始提供,以保障受保人在出發前因受保事故而導致的訂金損失。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直系親屬身故是「旅程提早結束」保障中標準的受保原因,賠償受保人因縮短旅程而損失的預付費用或額外交通開支。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中的取消保障必須基於保單列明的受保事故(如患病、身故或目的地發生動亂等),單純因個人意願改變(Disinclination to travel)通常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V 是錯誤的,「旅程提早結束」是指旅程已經開始後,受保人因特定原因必須縮短行程返回香港;而在旅程開始前取消行程則應屬於「取消旅程」保障的範疇。
重點: 區分「取消旅程」與「旅程提早結束」的關鍵在於事故發生時旅程是否已經展開,且兩者均要求事故必須是非自願且屬於保單列明的受保範圍。.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取消旅程」保障通常在保單簽發日或保單上註明的生效日期起開始提供,以保障受保人在出發前因受保事故而導致的訂金損失。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直系親屬身故是「旅程提早結束」保障中標準的受保原因,賠償受保人因縮短旅程而損失的預付費用或額外交通開支。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中的取消保障必須基於保單列明的受保事故(如患病、身故或目的地發生動亂等),單純因個人意願改變(Disinclination to travel)通常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V 是錯誤的,「旅程提早結束」是指旅程已經開始後,受保人因特定原因必須縮短行程返回香港;而在旅程開始前取消行程則應屬於「取消旅程」保障的範疇。
重點: 區分「取消旅程」與「旅程提早結束」的關鍵在於事故發生時旅程是否已經展開,且兩者均要求事故必須是非自願且屬於保單列明的受保範圍。.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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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5
2.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新購置的豪華家居及藝術收藏品安排保險。在討論保險原則及賠償安排時,根據相關法律與規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代位(Subrogation)原則,保險人在向陳先生作出彌償後,有權以陳先生的名義向導致損失的疏忽第三方行使追討權。
II. 若陳先生的家居保單包含「以新代舊」(New for Old)條款,當財產受損時,賠償金額將不會因折舊或損耗而作出扣減。
III. 假設陳先生同時擁有兩份人壽保險,根據分擔(Contribution)原則,若陳先生不幸身故,兩家保險公司將共同分攤賠償總額。
IV. 對於陳先生的藝術收藏品,若投保的是非水險定值保單(Valued Policy),在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通常會按實質損失金額賠償,而不考慮約定價值。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自然後果,保險人在履行賠償責任後,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方行使追討權利,以確保被保險人不會獲得雙重賠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以新代舊」或重置保險的法律含義是在損失發生後採取恢復原狀的措施時,賠償金額不會扣減折舊或損耗因素。陳述 IV 正確,根據非水險定值保單的運作方式,約定價值僅在全損時作為賠償依據,若屬部分損失,則按實質損失金額進行理賠。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分擔原則(Contribution)僅適用於具備彌償性質的保險。人壽保險不屬於彌償性質,因此若受保人擁有多份人壽保單,每份保單均須全額賠付,而不適用分擔原則。
重點: 彌償原則及其引伸的代位與分擔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從損失中牟利,而定值保單與重置保險則是為了處理實際執行彌償時可能出現的估值爭議而設的特殊安排。.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自然後果,保險人在履行賠償責任後,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方行使追討權利,以確保被保險人不會獲得雙重賠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以新代舊」或重置保險的法律含義是在損失發生後採取恢復原狀的措施時,賠償金額不會扣減折舊或損耗因素。陳述 IV 正確,根據非水險定值保單的運作方式,約定價值僅在全損時作為賠償依據,若屬部分損失,則按實質損失金額進行理賠。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分擔原則(Contribution)僅適用於具備彌償性質的保險。人壽保險不屬於彌償性質,因此若受保人擁有多份人壽保單,每份保單均須全額賠付,而不適用分擔原則。
重點: 彌償原則及其引伸的代位與分擔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從損失中牟利,而定值保單與重置保險則是為了處理實際執行彌償時可能出現的估值爭議而設的特殊安排。.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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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5
3. Question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有關保險中介人專業責任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通常向客戶表示自己是保險專家,因此其照顧責任較保險代理人更為嚴苛。
II. 保險代理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須為其不當履行責任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保險人須負轉承責任。
III. 若資料使用者聘用資料處理者代其處理個人資料,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所需時間。
IV. 「個人資料」的定義僅限於自動化處理的資訊,不包括人手操作的資料。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專業責任原則,保險經紀因自稱為專家,其照顧責任較為嚴苛,這與陳述 I 相符;而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過久,這與陳述 III 相符。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雖然保險代理人被判負法律責任的機會較小且保險人須負轉承責任,但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完全免除其個人法律責任;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對自動化及人手操作的資料不予以區分,兩者均受監管。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責任水平取決於其聲稱的專業技術,而資料使用者對其委託的資料處理者負有法定的監督義務。.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專業責任原則,保險經紀因自稱為專家,其照顧責任較為嚴苛,這與陳述 I 相符;而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過久,這與陳述 III 相符。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雖然保險代理人被判負法律責任的機會較小且保險人須負轉承責任,但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完全免除其個人法律責任;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對自動化及人手操作的資料不予以區分,兩者均受監管。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責任水平取決於其聲稱的專業技術,而資料使用者對其委託的資料處理者負有法定的監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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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5
4. Question
一位保險中介人正在向客戶解釋單次旅遊保險的保障條款及核保實務。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慣例及香港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取消保障一般從保險憑證簽發時生效,並在計劃離境日失效。
II. 旅遊保險的保費一般是按照最長保障期間、地域範圍及保障限額等因素來釐定的。
III. 單次旅行風險通常不作個別核保,因此申請表通常不會問及準受保人的病歷。
IV. 投保人的披露責任僅限於回答投保書中明確問及的問題,無需主動披露其他重要事實。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慣例,旅程取消保障旨在保障受保人在出發前因特定原因必須取消旅程的風險,因此該保障自保險憑證簽發時便已生效。陳述 II 正確,旅遊保險的保費通常根據保障期的長短、目的地所屬的地域範圍以及所選計劃的保障限額(利益金額)來計算。陳述 III 正確,單次旅行保險通常不進行個別核保,這反映在申請表的簡單設計上,通常不會要求投保人提供詳細病歷。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法律中的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投保書中沒有針對某項重要事實提問,投保人仍須主動披露,否則保險人有權撤銷保險合約。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時間因保障項目而異,且單次保單核保程序的簡化並不免除投保人主動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慣例,旅程取消保障旨在保障受保人在出發前因特定原因必須取消旅程的風險,因此該保障自保險憑證簽發時便已生效。陳述 II 正確,旅遊保險的保費通常根據保障期的長短、目的地所屬的地域範圍以及所選計劃的保障限額(利益金額)來計算。陳述 III 正確,單次旅行保險通常不進行個別核保,這反映在申請表的簡單設計上,通常不會要求投保人提供詳細病歷。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法律中的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投保書中沒有針對某項重要事實提問,投保人仍須主動披露,否則保險人有權撤銷保險合約。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時間因保障項目而異,且單次保單核保程序的簡化並不免除投保人主動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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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5
5.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利益部分,關於受保事件及給付原則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受傷必須是在保單生效時,由意外、暴力、外在和可見的方式純粹地和直接地導致。
II. 若同一意外導致一項以上的受保身體受傷,保險金給付將會把所有相關項目的利益金額累加支付。
III. 對於投保時並非受僱於有報酬職業的受保人(如家庭主婦),「永久及完全殘疾」的定義通常以「一般日常活動」取代。
IV. 「喪失肢體」的定義包括手腕或足踝以上部位與身體分離,或該肢體永久喪失能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III 及 IV 準確反映了人身意外利益的標準條款。人身意外保障的基本要求是受傷必須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的方式直接導致。為了公平對待非受僱人士(如家庭主婦),保單通常會將「永久及完全殘疾」的評估標準由「有報酬職業」改為「一般日常活動」。此外,「喪失肢體」的定義不僅限於物理上的分離(如手腕或足踝以上),也包括該肢體永久喪失功能。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款,若同一宗意外導致多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保險人只會支付其中金額最高的一項利益,而非將所有項目的補償金額累加支付。其餘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因此而不正確。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基於特定的傷殘定義與賠付原則,其中「最高給付金額原則」確保了保險金給付的上限,而針對不同身份受保人的定義調整則體現了保障的全面性。.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II 及 IV 準確反映了人身意外利益的標準條款。人身意外保障的基本要求是受傷必須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的方式直接導致。為了公平對待非受僱人士(如家庭主婦),保單通常會將「永久及完全殘疾」的評估標準由「有報酬職業」改為「一般日常活動」。此外,「喪失肢體」的定義不僅限於物理上的分離(如手腕或足踝以上),也包括該肢體永久喪失功能。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款,若同一宗意外導致多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保險人只會支付其中金額最高的一項利益,而非將所有項目的補償金額累加支付。其餘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因此而不正確。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基於特定的傷殘定義與賠付原則,其中「最高給付金額原則」確保了保險金給付的上限,而針對不同身份受保人的定義調整則體現了保障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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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5
6. Question
在保險法律原則與實務中,關於「轉讓」(Assignment) 及「海損或比例分攤」(Average) 的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單的轉讓」是指將保險合約中的權利轉移,令另一人成為同一保險標的的保單持有人。
II. 「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是指將收取賠款的權利轉移給第三者,使其具備起訴保險人的合約權利。
III. 在海上保險中,「海損」(Average) 一詞是指保險標的遭遇了全部損失 (Total Loss)。
IV. 在非海上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 是一種針對投保額不足的情況而施行的保單條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單(保險合約)的轉讓涉及將合約中的權利轉移,使受讓人取代原保單持有人成為同一保險標的的新持有人。陳述 II 正確,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是指將索賠權轉移給第三者,使其獲得起訴保險人的法律權利。陳述 IV 正確,在非海上保險中,「比例分攤」條款是用於處理投保額不足的情況,對未足額投保的被保險人施行比例扣減賠償的懲罰。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海上保險的術語中,「海損」(Average) 是指「部分損失」(Partial Loss),而非全部損失。
重點: 投保人應區分保險合約整體轉讓與僅轉讓賠款索取權的分別,同時需注意「Average」一詞在海上保險(指部分損失)與非海上保險(指比例分攤條款)中的不同含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單(保險合約)的轉讓涉及將合約中的權利轉移,使受讓人取代原保單持有人成為同一保險標的的新持有人。陳述 II 正確,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是指將索賠權轉移給第三者,使其獲得起訴保險人的法律權利。陳述 IV 正確,在非海上保險中,「比例分攤」條款是用於處理投保額不足的情況,對未足額投保的被保險人施行比例扣減賠償的懲罰。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海上保險的術語中,「海損」(Average) 是指「部分損失」(Partial Loss),而非全部損失。
重點: 投保人應區分保險合約整體轉讓與僅轉讓賠款索取權的分別,同時需注意「Average」一詞在海上保險(指部分損失)與非海上保險(指比例分攤條款)中的不同含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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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5
7.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人被其委託人(保險公司)明確禁止承保涉及特定高風險類別的業務。然而,該代理人多次違反此規定,向一名長期客戶提供該類保障,而保險公司在過去每一次都為這些交易簽發了保單。當該客戶再次就類似風險向代理人投保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公司須負起轉承責任。
II. 代理人的行為基於表面權限對保險公司產生約束力。
III. 即使代理人違反了明示禁止,保險公司仍受約束。
IV. 該合約必須經過保險公司事後追認才能生效。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當委託人(保險公司)透過其過去的行為(如多次簽發保單)向第三者(客戶)表示代理人具有某種權限時,即使代理人實際上違反了內部的明示禁止,法律上仍會視為代理人擁有「表面權限」,從而使委託人受到約束並須負起轉承責任。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表面權限」成立的情況下,合約在訂立時已對委託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並不需要事後經過「追認」程序才能生效。追認通常適用於代理人在既無實際權限也無表面權限的情況下行事,而委託人事後選擇確認該行為的情形。
重點: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的產生取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述或行為,一旦確立,委託人必須為代理人在該權限範圍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體現了「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原則。.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當委託人(保險公司)透過其過去的行為(如多次簽發保單)向第三者(客戶)表示代理人具有某種權限時,即使代理人實際上違反了內部的明示禁止,法律上仍會視為代理人擁有「表面權限」,從而使委託人受到約束並須負起轉承責任。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表面權限」成立的情況下,合約在訂立時已對委託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並不需要事後經過「追認」程序才能生效。追認通常適用於代理人在既無實際權限也無表面權限的情況下行事,而委託人事後選擇確認該行為的情形。
重點: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的產生取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述或行為,一旦確立,委託人必須為代理人在該權限範圍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體現了「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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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5
8.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將客戶的理賠資料處理工作外判予一家獨立的數據處理公司。若該數據處理公司在處理過程中因疏忽導致客戶個人資料外洩,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資料當事人(客戶)可要求保險公司就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
II. 資料處理者須就侵犯個人資料私隱向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III. 保險公司與資料處理者訂立包含資料保障條文的合約,可作為保險公司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
IV. 保險公司可根據合約條款向資料處理者提起訴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資料處理工作外判時,資料處理者對受屈的資料當事人並不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資料當事人應要求資料使用者承擔委託人責任。此外,若合約中包含具體的資料保障條文,可被視為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準確性及保留)及第 4 原則(資料保安)的證據,且資料使用者可依約向處理者追究責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資料處理者不必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私隱遭受侵犯承擔直接法律責任,相關責任應由授權的資料使用者承擔。由於陳述 II 錯誤,所有包含 II 的選項(如「只有 I 及 II」、「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
重點: 在資料外判安排中,資料使用者須為處理者的行為負上委託人責任,而完善的合約條文是證明資料使用者履行保障資料原則(特別是第 2 及第 4 原則)的重要法律依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資料處理工作外判時,資料處理者對受屈的資料當事人並不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資料當事人應要求資料使用者承擔委託人責任。此外,若合約中包含具體的資料保障條文,可被視為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準確性及保留)及第 4 原則(資料保安)的證據,且資料使用者可依約向處理者追究責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資料處理者不必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私隱遭受侵犯承擔直接法律責任,相關責任應由授權的資料使用者承擔。由於陳述 II 錯誤,所有包含 II 的選項(如「只有 I 及 II」、「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
重點: 在資料外判安排中,資料使用者須為處理者的行為負上委託人責任,而完善的合約條文是證明資料使用者履行保障資料原則(特別是第 2 及第 4 原則)的重要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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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5
9.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一家已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旅行代理商,在日常營運及人員管理上必須遵守特定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在服務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保險服務,必須擺放顯示該代理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 該保險代理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
III. 該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在任何時候均可代表最多兩名保險代理。
IV. 該代理必須確保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並經委員會確認委任及登記。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答案。根據《守則》規定,已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若在服務台或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且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陳述 II)。此外,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並經委員會確認委任及進行登記(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5.2.2c(g)(i) 條,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均不正確。而「只有 I 及 II」則未能涵蓋人員登記及適當人選的必要合規責任。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除了須維持有效的行業牌照外,還必須履行對人員登記的監督責任,並在面對面銷售環境中遵守特定的資訊披露規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答案。根據《守則》規定,已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若在服務台或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且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陳述 II)。此外,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並經委員會確認委任及進行登記(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5.2.2c(g)(i) 條,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均不正確。而「只有 I 及 II」則未能涵蓋人員登記及適當人選的必要合規責任。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除了須維持有效的行業牌照外,還必須履行對人員登記的監督責任,並在面對面銷售環境中遵守特定的資訊披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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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5
10. Question
某保險中介人正接受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審核。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哪些因素會被委員會視為評核其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依據?
I. 該人是否曾被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II. 該人是否曾出任香港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或董事
III. 該人是否具備登記人士所需的最低教育水平
IV. 該人是否曾因刑事罪行被判刑,以致可能不適合出任登記人士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均為正確的考慮因素,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委員會在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時,會綜合考慮申請人的專業操守紀錄(如行為失當)、財務及公司管理背景(如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職務)、法定教育資格以及刑事紀錄。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教育水平這一基本資格要求,而這是評核適當人選的必要組成部分。只有 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刑事紀錄及公司管理背景等重要的誠信與穩健性指標。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專業團體的操守裁決同樣是評核申請人誠信的關鍵因素。
Takeaway: 「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方面的評核框架,旨在從誠信、專業資格、過往操守紀錄及財務穩健性等多個維度確保登記人士的素質。.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均為正確的考慮因素,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委員會在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時,會綜合考慮申請人的專業操守紀錄(如行為失當)、財務及公司管理背景(如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職務)、法定教育資格以及刑事紀錄。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教育水平這一基本資格要求,而這是評核適當人選的必要組成部分。只有 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刑事紀錄及公司管理背景等重要的誠信與穩健性指標。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專業團體的操守裁決同樣是評核申請人誠信的關鍵因素。
Takeaway: 「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方面的評核框架,旨在從誠信、專業資格、過往操守紀錄及財務穩健性等多個維度確保登記人士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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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5
11.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在香港經營物流業務的商人,他正考慮為其業務及個人生活安排不同的保險保障。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保險原則,下列哪些關於「可保權益」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為其妻子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若兩人隨後離婚,而陳先生在妻子去世時已不再對其生命擁有財務關係,該保單在索償時依然有效。
II. 作為受託保管人,陳先生對其倉庫內存放的客戶貨物具有可保權益,即使他並不擁有該些貨物的所有權。
III. 陳先生的一名債務人欠下巨額債務,陳先生僅憑債權人的身份,便自動對該債務人名下的私人住宅物業擁有可保權益。
IV. 若陳先生為其海運貨物投保海上保險,根據法律要求,他必須在保單簽發時已擁有可保權益,否則保單無效。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壽保險原則,可保權益僅須在保單生效(起保)時存在,即使隨後關係終止(如離婚),亦不影響受益人的索償權利。陳述 II 正確,受託保管人(Bailee)雖然不擁有貨物的所有權,但因其對貨物負有法律責任,故在法律上被認可對該些貨物具有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單純的債權關係僅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生命」的可保權益,除非該物業已正式按揭給債權人,否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可保權益。陳述 IV 錯誤,海上保險與一般彌償保險不同,法律規定其可保權益僅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投保時並不一定需要具備。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的合法性基礎,投保人必須與保險標的具有法律認可的財務關係。不同險種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各異,人壽保險看重投保之時,而海上保險則看重損失發生之時。.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壽保險原則,可保權益僅須在保單生效(起保)時存在,即使隨後關係終止(如離婚),亦不影響受益人的索償權利。陳述 II 正確,受託保管人(Bailee)雖然不擁有貨物的所有權,但因其對貨物負有法律責任,故在法律上被認可對該些貨物具有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單純的債權關係僅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生命」的可保權益,除非該物業已正式按揭給債權人,否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可保權益。陳述 IV 錯誤,海上保險與一般彌償保險不同,法律規定其可保權益僅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投保時並不一定需要具備。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的合法性基礎,投保人必須與保險標的具有法律認可的財務關係。不同險種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各異,人壽保險看重投保之時,而海上保險則看重損失發生之時。.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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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5
12.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的組成及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兩名業界代表是由保險業監管局提名的。
III. 委員會可裁定的賠償金額最高為 800,000 港元。
IV. 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投訴人具有最終約束力,但保險人若不服可向法院提出上訴。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事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此外,投訴委員會目前有權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確實為 800,000 港元。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中的四名委員中,只有兩名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提名,而非由保險業監管局提名。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保險人無權提出上訴;然而,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則擁有法律權利拒絕接受並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糾紛解決機構,其機制設計旨在保護消費者,規定保險人必須遵守其裁決,同時為投訴人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利。.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事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此外,投訴委員會目前有權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確實為 800,000 港元。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中的四名委員中,只有兩名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提名,而非由保險業監管局提名。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保險人無權提出上訴;然而,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則擁有法律權利拒絕接受並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糾紛解決機構,其機制設計旨在保護消費者,規定保險人必須遵守其裁決,同時為投訴人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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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5
13. Question
保險代理人陳先生正協助客戶張女士投保一份人壽保險。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陳先生在處理投保申請時,下列哪一項做法符合監管要求?
Correct
正確: 向客戶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聲明必須由其本人負責,並解釋失實陳述可能導致的後果是正確的做法。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填寫投保書時,有責任確保客戶明白所有答覆及聲明的責任在於客戶本人,並必須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
錯誤: 建議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書上預先簽署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此類行為,以防止誤導或偽造文件。將客戶保費存入代理人的個人戶口是錯誤的,這違反了《處理客戶保費指引》中關於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的規定,代理人應鼓勵客戶直接支付給保險公司。在涉及保單轉換時豁免填寫《客戶保障聲明書》是錯誤的,指引規定代理人必須填妥該聲明書,以確保客戶充分了解轉換保單可能帶來的損失。
重點: 保險代理在銷售過程中必須秉持高度誠信,確保投保文件的真實性與合規性,並嚴格遵守處理保費及保單轉換的披露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向客戶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聲明必須由其本人負責,並解釋失實陳述可能導致的後果是正確的做法。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填寫投保書時,有責任確保客戶明白所有答覆及聲明的責任在於客戶本人,並必須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
錯誤: 建議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書上預先簽署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此類行為,以防止誤導或偽造文件。將客戶保費存入代理人的個人戶口是錯誤的,這違反了《處理客戶保費指引》中關於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的規定,代理人應鼓勵客戶直接支付給保險公司。在涉及保單轉換時豁免填寫《客戶保障聲明書》是錯誤的,指引規定代理人必須填妥該聲明書,以確保客戶充分了解轉換保單可能帶來的損失。
重點: 保險代理在銷售過程中必須秉持高度誠信,確保投保文件的真實性與合規性,並嚴格遵守處理保費及保單轉換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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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5
14. Question
一家保險經紀公司作為「資料使用者」,聘用了一家外部資訊科技公司作為「資料處理者」,負責代其處理及儲存客戶的個人資料。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關於該經紀公司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經紀公司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處理者保留資料的時間超過處理所需的時間。
II. 經紀公司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防止轉移予資料處理者的資料發生意外被查閱、處理或喪失的情況。
III. 若該資料處理者是在香港境外聘用的,經紀公司則無需採取合約規範方法來約束該處理者的行為。
IV. 根據條例定義,該資訊科技公司作為「資料處理者」,是為了其本身目的而處理該等客戶資料。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答案。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 2 原則(準確性及保留期限)及第 4 原則(保安),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代其處理個人資料,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資料保留超過所需時間,並確保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或刪除。
錯誤: 關於香港境外聘用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無論資料處理者是否在香港,資料使用者均須履行相關的合約規範責任。關於資料處理者定義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條例》,資料處理者是指代另一人處理個人資料,且「並不」為該人本身目的而處理該資料的人。
重點: 資料使用者對其委託的資料處理者負有監督義務,必須透過合約等手段確保資料處理過程符合保留期限與保安的法定保障原則。.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答案。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 2 原則(準確性及保留期限)及第 4 原則(保安),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代其處理個人資料,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資料保留超過所需時間,並確保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或刪除。
錯誤: 關於香港境外聘用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無論資料處理者是否在香港,資料使用者均須履行相關的合約規範責任。關於資料處理者定義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條例》,資料處理者是指代另一人處理個人資料,且「並不」為該人本身目的而處理該資料的人。
重點: 資料使用者對其委託的資料處理者負有監督義務,必須透過合約等手段確保資料處理過程符合保留期限與保安的法定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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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5
15.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投保了旅遊保險準備前往海外旅遊。根據保險投訴局處理有關醫療開支保障起保及範圍的案例,下列哪些關於醫療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保單的一般條文列明保障自受保人離開住所起開始,若醫療保障部分指明只承保在「香港以外」發生的事故,則在前往機場途中受傷的醫療開支可能不獲賠償
II. 若受保人在外地感染具潛伏期的疾病,但回港後才出現病徵並求醫,只要醫學證據證實感染發生於旅程期間,保險人通常會作出賠償
III. 若受保人在外地機場登機前受傷,因趕隨行程而回港後才求醫,在沒有「就地求醫」作為先決條件的情況下,保險人可根據目擊證供考慮賠償
IV. 旅遊保險單內的所有保障項目(如醫療、行李及人身意外)必須統一在同一時刻(如離開住所或離開入境處櫃檯)開始生效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即使保單的一般條文規定保障自離開住所開始,但醫療保障部分若明確規定事故須發生於「香港以外」,則在香港境內發生的醫療開支可被拒賠。陳述 II 正確,因為疾病的「患上」是指感染時刻,若醫學證據證明潛伏期符合旅程時間,即使回港後才發病,亦屬於保障範圍。陳述 III 正確,因為除非保單有明確的「先決條件」規定必須在當地求醫,否則若有領隊證言等證據證明受傷於外地發生,保險人應考慮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的不同保障項目可以有不同的起保時刻或地域限制,例如人身意外保障可能從離開住所開始,而醫療保障則可能僅限於香港境外發生的事故。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受制於保單對「受保旅程」的定義以及特定保障項目的地域限制,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時需考慮疾病潛伏期及受保人未能即時就醫的合理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即使保單的一般條文規定保障自離開住所開始,但醫療保障部分若明確規定事故須發生於「香港以外」,則在香港境內發生的醫療開支可被拒賠。陳述 II 正確,因為疾病的「患上」是指感染時刻,若醫學證據證明潛伏期符合旅程時間,即使回港後才發病,亦屬於保障範圍。陳述 III 正確,因為除非保單有明確的「先決條件」規定必須在當地求醫,否則若有領隊證言等證據證明受傷於外地發生,保險人應考慮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的不同保障項目可以有不同的起保時刻或地域限制,例如人身意外保障可能從離開住所開始,而醫療保障則可能僅限於香港境外發生的事故。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受制於保單對「受保旅程」的定義以及特定保障項目的地域限制,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時需考慮疾病潛伏期及受保人未能即時就醫的合理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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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5
16. Question
根據保險投訴局對「完全及永久傷殘」定義的裁決原則,若保單條款規定傷殘是指「受保人因傷殘而無法從事任何工作、職業或專業以賺取報酬、薪金或利潤」,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雖不能繼續擔任消防員,但其身體狀況仍能從事其他部門的文職工作,則不符合該傷殘定義。
II. 只要受保人被證實永久無法履行受傷前的特定職務,保險人即必須作出給付。
III. 若主診醫生證實受保人經過治療後,可以從事無需體力勞動的工作,保險人有權停止傷殘給付。
IV. 「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在法律上等同於受保人必須完全失去日常生活自理能力。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局處理的個案(如消防員及清潔工個案),若保單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是受保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則評判標準在於受保人是否完全喪失所有工作的能力。若受保人雖無法擔任原職,但仍能從事其他形式的工作(如文職或無需彎腰的工作),則不符合該項嚴格的傷殘定義。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當保單條款指明是「任何職業」時,僅無法履行「原有職務」並不符合索償條件,這與「原有職業」保障(Own Occupation Cover)有所區別。陳述 IV 錯誤,因為「完全及永久傷殘」的保險定義通常與「賺取報酬或利潤的能力」相關,而非僅限於失去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如進食、洗澡等),後者通常屬於長期護理或特定傷殘類別的定義。
重點: 在人身意外或人壽保險附約中,「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給付高度取決於保單對「傷殘」的具體定義;若條款強調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則受保人若具備從事其他工作的能力,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或停止給付。.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局處理的個案(如消防員及清潔工個案),若保單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是受保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則評判標準在於受保人是否完全喪失所有工作的能力。若受保人雖無法擔任原職,但仍能從事其他形式的工作(如文職或無需彎腰的工作),則不符合該項嚴格的傷殘定義。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當保單條款指明是「任何職業」時,僅無法履行「原有職務」並不符合索償條件,這與「原有職業」保障(Own Occupation Cover)有所區別。陳述 IV 錯誤,因為「完全及永久傷殘」的保險定義通常與「賺取報酬或利潤的能力」相關,而非僅限於失去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如進食、洗澡等),後者通常屬於長期護理或特定傷殘類別的定義。
重點: 在人身意外或人壽保險附約中,「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給付高度取決於保單對「傷殘」的具體定義;若條款強調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則受保人若具備從事其他工作的能力,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或停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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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5
17. Question
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資料保障原則,請識別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必須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直接有關。
II. 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保安措施,防止資料被意外查閱或遺失。
III. 資料當事人具備查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的法定權利。
IV. 該條例的監管範圍僅限於私營機構,不包括政府部門。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收集必須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直接有關且屬合法目的(原則一);資料使用者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個人資料不受未經准許的查閱或處理(原則四);且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及要求更正其個人資料(原則六)。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該條例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同時涵蓋了公營部門(政府機構)及私營部門,並非僅適用於其中一方。
重點: 香港的私隱法例建立在六項資料保障原則之上,這些原則共同構成了對個人資料處理的法定要求,且無差別地適用於所有公私營機構。.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收集必須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直接有關且屬合法目的(原則一);資料使用者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個人資料不受未經准許的查閱或處理(原則四);且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及要求更正其個人資料(原則六)。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該條例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同時涵蓋了公營部門(政府機構)及私營部門,並非僅適用於其中一方。
重點: 香港的私隱法例建立在六項資料保障原則之上,這些原則共同構成了對個人資料處理的法定要求,且無差別地適用於所有公私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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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5
18.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正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處理投訴的指引》檢視其內部投訴處理程序。關於該指引中對「處理投訴的獨立性和權限」及「保密」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個案不應由直接涉及該項投訴的僱員進行調查
II. 負責對投訴作出反應的人員必須擁有解決該投訴的權限,或可以隨時接觸有此權限的人
III. 為了確保處理過程的透明度,保險人應向公司全體員工公開投訴人的身份及投訴細節
IV. 若投訴涉及的事態嚴重,保險人必須確保高級管理層知悉有關情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為了確保調查的公正性,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I 正確,指引要求負責回應投訴的人員必須具備解決問題的權限,或能隨時聯絡擁有相關權限的人士,以確保投訴能得到有效處理。陳述 IV 正確,對於性質嚴重的投訴個案,保險人的內部程序必須確保高級管理層知悉相關情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指引中的保密原則,保險人必須對投訴相關資料(包括投訴人的身份)加以保密,並限制對這些資料的接觸,而非向所有員工公開。
重點: 保險人在建立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必須遵循獨立性、權限明確、保密及適時呈報高級管理層等核心原則,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為了確保調查的公正性,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I 正確,指引要求負責回應投訴的人員必須具備解決問題的權限,或能隨時聯絡擁有相關權限的人士,以確保投訴能得到有效處理。陳述 IV 正確,對於性質嚴重的投訴個案,保險人的內部程序必須確保高級管理層知悉相關情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指引中的保密原則,保險人必須對投訴相關資料(包括投訴人的身份)加以保密,並限制對這些資料的接觸,而非向所有員工公開。
重點: 保險人在建立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必須遵循獨立性、權限明確、保密及適時呈報高級管理層等核心原則,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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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5
19.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保險代理商擬委任一名「負責人」處理其保險代理業務。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關於「負責人」的定義及委員會職權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該代理商的其他業務,且其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不能被界定為「負責人」。
II. 委員會(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有權為實施《守則》而調查與登記人士有關的投訴個案。
III. 委員會可將接獲的投訴個案轉介予相關保險公司進行調查。
IV. 凡《守則》與《保險業條例》出現不一致之處,一律以《守則》為準。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守則》對於「負責人」的定義,若某人同時負責其他業務,且擁有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下屬,則該人會被排除在負責人的定義之外。此外,委員會(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擁有明確的行政與調查權力,包括調查與登記人士相關的投訴,以及將個案轉介給保險公司進行調查。
錯誤: 只有 II 及 III 的選項忽略了關於負責人定義排除條款的正確性。只有 I、II 及 IV 的選項錯誤地包含了第四項陳述,因為根據《守則》,當其條文與《保險業條例》發生抵觸時,必須以《條例》為準,而非以《守則》為準。以上皆是的選項則因包含了錯誤的法律優先級觀念而屬錯誤。
重點: 負責人的身份認定具有特定的排除條件,且在監管架構中,《保險業條例》的法律效力始終高於行業自律守則,委員會則在日常監管中扮演調查與行政轉介的角色。.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守則》對於「負責人」的定義,若某人同時負責其他業務,且擁有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下屬,則該人會被排除在負責人的定義之外。此外,委員會(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擁有明確的行政與調查權力,包括調查與登記人士相關的投訴,以及將個案轉介給保險公司進行調查。
錯誤: 只有 II 及 III 的選項忽略了關於負責人定義排除條款的正確性。只有 I、II 及 IV 的選項錯誤地包含了第四項陳述,因為根據《守則》,當其條文與《保險業條例》發生抵觸時,必須以《條例》為準,而非以《守則》為準。以上皆是的選項則因包含了錯誤的法律優先級觀念而屬錯誤。
重點: 負責人的身份認定具有特定的排除條件,且在監管架構中,《保險業條例》的法律效力始終高於行業自律守則,委員會則在日常監管中扮演調查與行政轉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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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5
2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原則與「侵權」(Tort) 行為的關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
II. 侵權行為(尤其是疏忽)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向第三者追討的最重要來源。
II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才能為其自身利益行使代位權。
IV. 只有在被保險人明確表示放棄對第三者的追討權後,保險人才能依法獲得代位權。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法律延伸,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賠償及第三者賠償中獲得雙重利益;同時,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必須先履行賠付責任(彌償)後方可取得此權利,而侵權行為(尤其是疏忽)正是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追討權的主要法律依據。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代位權的產生是基於法律運作(當保險人作出彌償後自動取得),並不需要被保險人明確表示放棄追討權;相反,如果被保險人放棄了對第三者的追討權,反而可能會損害保險人的代位權並影響其保單保障。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只有 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因此並非正確答案。
Takeaway: 代位權確保了彌償原則的完整性,讓保險人在賠付後能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侵權第三者的追討權利,而疏忽等侵權行為是此類追償最常見的法律基礎。.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法律延伸,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賠償及第三者賠償中獲得雙重利益;同時,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必須先履行賠付責任(彌償)後方可取得此權利,而侵權行為(尤其是疏忽)正是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追討權的主要法律依據。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代位權的產生是基於法律運作(當保險人作出彌償後自動取得),並不需要被保險人明確表示放棄追討權;相反,如果被保險人放棄了對第三者的追討權,反而可能會損害保險人的代位權並影響其保單保障。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只有 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因此並非正確答案。
Takeaway: 代位權確保了彌償原則的完整性,讓保險人在賠付後能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侵權第三者的追討權利,而疏忽等侵權行為是此類追償最常見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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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5
21.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北京旅遊期間於酒店泳池滑倒,當時並無異樣,但四天後因頭痛嘔吐入院,最終因腦出血身故。醫學專家指出出血僅限於右丘腦,屬自發性且與原發性高血壓相關,並非由外在創傷引起。此外,該受保人投保時未有提及高血壓病史。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相關個案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死因被判定為與內在疾病相關的自發性出血,而非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引致,保險人可拒絕給付意外身故賠償。
II. 在判定投保人是否違反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會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
III. 醫療開支保障通常包括受保人在返回出發地後(例如六個月內)的複診開支,並可能包括限額內的中醫治療。
IV. 只要醫療開支是在受保旅程中招致的,不論主診醫生是否認為該治療可以合理地延遲到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施行,保險人均須全額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陳述 I 準確反映了旅遊保險中「意外」的法律定義,即必須是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引致,若醫療證據顯示死亡是由於內在疾病(如原發性高血壓導致的自發性出血)引起,則不符合意外保障的範圍;陳述 II 符合保險投訴委員會在判定投保人是否已知重要事實時所採用的「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準則;陳述 III 描述了醫療保障條款的標準做法,即涵蓋旅程中及返回出發地後一段特定時間內的複診開支。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除外責任,若主診醫生認為受保人的治療可以合理地延遲到返回出發地後才施行,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在旅程中提前進行的相關醫療費用。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由於陳述 IV 錯誤,故此選項亦不成立。
重點: 判定意外賠償需區分外在創傷與內在疾病,且投保人須履行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而醫療保障則受限於必要性及可合理延遲治療等條款約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陳述 I 準確反映了旅遊保險中「意外」的法律定義,即必須是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引致,若醫療證據顯示死亡是由於內在疾病(如原發性高血壓導致的自發性出血)引起,則不符合意外保障的範圍;陳述 II 符合保險投訴委員會在判定投保人是否已知重要事實時所採用的「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準則;陳述 III 描述了醫療保障條款的標準做法,即涵蓋旅程中及返回出發地後一段特定時間內的複診開支。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除外責任,若主診醫生認為受保人的治療可以合理地延遲到返回出發地後才施行,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在旅程中提前進行的相關醫療費用。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由於陳述 IV 錯誤,故此選項亦不成立。
重點: 判定意外賠償需區分外在創傷與內在疾病,且投保人須履行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而醫療保障則受限於必要性及可合理延遲治療等條款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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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5
22. Question
一位海外投資者欲了解香港保險市場的運作及中介人的法律地位。根據《保險業條例》及香港保險業的結構,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
II. 保險經紀在面對複雜的商業風險時,因其獨立專業知識而扮演重要角色。
III. 在香港,人壽保險業務的慣例是由投保人直接與保險人洽談,無需中介人參與。
IV. 所有在香港提供服務的保險中介人均必須根據法律規定正式註冊或獲授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的分類,「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陳述 II 正確,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擁有廣泛經驗和獨立專業知識,因此在處理複雜的商業風險時,投保人往往會尋求他們的參與。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所有在香港執業的保險中介人(包括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都必須正式註冊或獲授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實際做法中,長期業務(尤其是人壽保險)極少在沒有保險中介人參與的情況下安排。雖然投保人理論上可以直接與保險人洽談,但這並非慣例,特別是在人壽保險領域。
重點: 香港保險市場由不同類別的獲授權保險人組成,且高度依賴受法律規管的保險中介人來進行業務分銷及提供專業諮詢。.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的分類,「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陳述 II 正確,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擁有廣泛經驗和獨立專業知識,因此在處理複雜的商業風險時,投保人往往會尋求他們的參與。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所有在香港執業的保險中介人(包括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都必須正式註冊或獲授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實際做法中,長期業務(尤其是人壽保險)極少在沒有保險中介人參與的情況下安排。雖然投保人理論上可以直接與保險人洽談,但這並非慣例,特別是在人壽保險領域。
重點: 香港保險市場由不同類別的獲授權保險人組成,且高度依賴受法律規管的保險中介人來進行業務分銷及提供專業諮詢。.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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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5
23.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旅遊代理商擬根據《保險代理制度守則》登記為保險代理商以銷售旅遊保險。根據《守則》中有關登記人士的定義及委員會的職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就保險代理商而言,「負責人」不包括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
II. 若《守則》的英文本與中文本的意思出現分歧,保險業監管局有權作出最終決定
III.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不包括任何為期一年的旅遊保險單
IV. 委員會可就任何登記人士不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情況,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對「負責人」的定義,若該人士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士不被視為負責人。陳述 III 正確,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中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陳述 IV 正確,委員會(IARB)的職權包括就登記人士不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情況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守則》規定,若英文本及中文本的意思出現分歧,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而非保險業監管局擁有最終決定權來消釋有關分歧。
重點: 考生應清楚區分保險中介人各類角色的法定定義,並理解保聯及委員會在執行《守則》及解釋條文時的權力範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對「負責人」的定義,若該人士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士不被視為負責人。陳述 III 正確,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中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陳述 IV 正確,委員會(IARB)的職權包括就登記人士不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情況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守則》規定,若英文本及中文本的意思出現分歧,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而非保險業監管局擁有最終決定權來消釋有關分歧。
重點: 考生應清楚區分保險中介人各類角色的法定定義,並理解保聯及委員會在執行《守則》及解釋條文時的權力範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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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5
24. Question
陳先生正為其家庭旅行計劃向保險中介人查詢旅遊保險的條款。根據旅遊保險單中常見的「通用條文」(General Provisions),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與大多數一般保險類別不同,旅遊保險單通常規定保險憑證一經簽發,保費便不能退還。
II. 對於超出指明年齡範圍的受保人,保險公司可能會按比例降低其人身意外利益或醫療開支的責任限額。
III. 雖然受保人的疏忽行為通常不會影響索償,但由其罔顧後果的行為導致的損失通常不獲賠付。
IV. 受保人可以隨時將保險合約中的權益轉讓給第三方,而無需事先通知保險人或獲得其書面同意。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與其他一般保險不同,通常不包含容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保費一經簽發即不可退還。陳述 II 正確,保險公司對於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常見的做法是按比例降低其人身意外、醫療開支及住院利益的賠償限額。陳述 III 正確,保單要求受保人採取合理謹慎措施,雖然一般的疏忽或不小心行為不會影響索償,但若損失是由受保人罔顧後果或故意的行為所致,則不獲賠付。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的權益轉讓並非自動生效,通常規定必須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轉讓方為有效。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旨在規範保單的運作基礎,包括保費的不可退還性、對年齡限制的風險調整、受保人的合理謹慎義務,以及對合約權益轉讓的嚴格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與其他一般保險不同,通常不包含容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保費一經簽發即不可退還。陳述 II 正確,保險公司對於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常見的做法是按比例降低其人身意外、醫療開支及住院利益的賠償限額。陳述 III 正確,保單要求受保人採取合理謹慎措施,雖然一般的疏忽或不小心行為不會影響索償,但若損失是由受保人罔顧後果或故意的行為所致,則不獲賠付。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的權益轉讓並非自動生效,通常規定必須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轉讓方為有效。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旨在規範保單的運作基礎,包括保費的不可退還性、對年齡限制的風險調整、受保人的合理謹慎義務,以及對合約權益轉讓的嚴格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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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5
2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協議(Agency Agreement)因「非法協議」或「時限」而終止的說明,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代理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特定的生效期限,則在該期限屆滿時,代理關係會自動終止。
II. 當代理協議的履行因法律原因而變得不合法時,該協議必須在委託人向代理人發出正式撤銷通知後方可終止。
III. 若代理人與委託人所屬的國家之間爆發戰爭,導致協議的履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該代理關係會自動終結。
IV. 因合約規定的時限屆滿而導致的代理權終止,必須獲得法院裁定方能產生法律效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原則,如果代理協議中訂明了特定的生效期限,一旦該期限屆滿,代理關係便會自動終止。陳述 III 正確,因為當代理關係或協議的履行因法律變更或特殊情況(如兩國爆發戰爭)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時,該協議會因違法而自動終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當協議履行變得不合法時,終止是自動發生的,並不需要任何一方發出通知或採取行動。陳述 IV 錯誤,因為因時限屆滿而導致的終止是基於合約條款自動生效的,並不需要法院命令來使其生效。
重點: 代理關係可因合約設定的時限屆滿或因履行協議變得不合法(如戰爭爆發)而自動終止,這屬於法律運作或合約條款的自動結果。.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原則,如果代理協議中訂明了特定的生效期限,一旦該期限屆滿,代理關係便會自動終止。陳述 III 正確,因為當代理關係或協議的履行因法律變更或特殊情況(如兩國爆發戰爭)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時,該協議會因違法而自動終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當協議履行變得不合法時,終止是自動發生的,並不需要任何一方發出通知或採取行動。陳述 IV 錯誤,因為因時限屆滿而導致的終止是基於合約條款自動生效的,並不需要法院命令來使其生效。
重點: 代理關係可因合約設定的時限屆滿或因履行協議變得不合法(如戰爭爆發)而自動終止,這屬於法律運作或合約條款的自動結果。.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