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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4
1. Question
某旅遊代理商的職員陳先生正申請登記成為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的業務代表。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及《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的監管要求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在提交登記申請後,即使尚未收到正式確認,只要在督導下即可開始向客戶銷售旅遊保險
II. 若陳先生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沒有在旅遊保險收據上親繕其姓名及登記號碼,可能被視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III. 陳先生若在《登記確認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顯示自己為該公司的業務代表,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IV. 即使陳先生獲豁免中五學歷要求以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若他日後欲轉為銷售人壽保險,仍必須符合中五畢業或同等學歷的要求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指引 9》),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若未能在旅遊保險收據上列明姓名及登記號碼,保險業監管局可認定該人士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指引 6》,在獲發《登記確認通知書》前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第 77 條所述的刑事罪行。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學歷豁免具有特定範圍,若轉為從事其他保險業務,必須符合包括學歷在內的所有最低資格要求。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登記生效日期指引》,準保險代理、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在收到委員會(現為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書面《登記確認通知書》並到達訂明日期前,絕對不得從事或顯示自己從事相關保險代理業務。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先登記、後執業」的原則,且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必須履行特定的身份披露義務以維持其「適當人選」資格。.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指引 9》),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若未能在旅遊保險收據上列明姓名及登記號碼,保險業監管局可認定該人士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指引 6》,在獲發《登記確認通知書》前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第 77 條所述的刑事罪行。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學歷豁免具有特定範圍,若轉為從事其他保險業務,必須符合包括學歷在內的所有最低資格要求。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登記生效日期指引》,準保險代理、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在收到委員會(現為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書面《登記確認通知書》並到達訂明日期前,絕對不得從事或顯示自己從事相關保險代理業務。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先登記、後執業」的原則,且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必須履行特定的身份披露義務以維持其「適當人選」資格。.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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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4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的法定分類,某保險公司若獲授權經營「長期業務」,其業務範圍可能包括下列哪些類別?
I. 聯合養老保險 (Tontines)
II. 資本贖回 (Capital Redemption)
III. 永久健康 (Permanent Health)
IV. 雜項財務損失 (Miscellaneous Financial Loss)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的法定分類,長期業務被細分為九個類別(類別 A 至 I),其中包括永久健康(類別 D)、聯合養老保險(類別 E)及資本贖回(類別 F)。
錯誤: 雜項財務損失屬於一般業務的第 16 類,而非長期業務,因此包含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因遺漏了同樣屬於長期業務的永久健康而不完整;以上皆是的選項則錯誤地將一般業務類別納入長期業務範疇。
重點: 法定分類是保險業監管機構授權及監察保險公司的基礎,從業員需準確區分以英文字母標示的長期業務與以數字標示的一般業務。.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的法定分類,長期業務被細分為九個類別(類別 A 至 I),其中包括永久健康(類別 D)、聯合養老保險(類別 E)及資本贖回(類別 F)。
錯誤: 雜項財務損失屬於一般業務的第 16 類,而非長期業務,因此包含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因遺漏了同樣屬於長期業務的永久健康而不完整;以上皆是的選項則錯誤地將一般業務類別納入長期業務範疇。
重點: 法定分類是保險業監管機構授權及監察保險公司的基礎,從業員需準確區分以英文字母標示的長期業務與以數字標示的一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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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4
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旅遊保險通常被視為一種「一籃子保單」(Package Policy)。關於此類保單的運作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一份保單文件內同時包含超過一類的保險保障(如財產、人身、法律責任等)。
II. 保險人通常允許投保人透過支付額外保費,靈活提高個別保障項目(如個人金錢)的彌償限額。
III. 為了營運效率,保險人通常對整份保單進行統一報價,而非為每個保障部分單獨定價。
IV. 投保人可以要求刪除保單中的某些部分,以換取保費減免。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被定義為一籃子保單,其主要特徵是在單一保單文件中涵蓋多於一類的保險標的(包括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和經濟權益)。此外,為了行政效率和成本效益,保險人通常會對整份保單進行統一報價,而不是針對各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通常缺乏靈活性,保險人一般不熱衷於按個別投保人的需求變更計劃,例如投保人通常不能透過多付保費來提高特定項目(如個人金錢)的彌償限額。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標準化的旅遊保險營運程序下,投保人通常不得刪除保單中的指定部分以換取保費折扣。
重點: 旅遊保險的一籃子保單性質體現在其保障範圍的廣泛性與產品結構的標準化,這種不靈活的安排最終是為了透過提升營運效率來惠及消費者。.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被定義為一籃子保單,其主要特徵是在單一保單文件中涵蓋多於一類的保險標的(包括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和經濟權益)。此外,為了行政效率和成本效益,保險人通常會對整份保單進行統一報價,而不是針對各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通常缺乏靈活性,保險人一般不熱衷於按個別投保人的需求變更計劃,例如投保人通常不能透過多付保費來提高特定項目(如個人金錢)的彌償限額。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標準化的旅遊保險營運程序下,投保人通常不得刪除保單中的指定部分以換取保費折扣。
重點: 旅遊保險的一籃子保單性質體現在其保障範圍的廣泛性與產品結構的標準化,這種不靈活的安排最終是為了透過提升營運效率來惠及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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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4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在防範及應對保險詐騙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根據相關實務指引,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中介人處理潛在詐騙行為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中介人應對客戶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的行為保持警覺。
II. 保險中介人具備法律權力對可疑索償進行深入調查,並代表保險人正式指稱客戶詐騙。
III. 確保業務紀錄完整並及時更新,是保險中介人防範詐騙的有效實際步驟。
IV. 在安排保險時,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不應為了促成交易而企圖誤導保險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或保額明顯過高,均屬於保險中介人應提防的可疑舉動。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持紀錄完整及迅速行動(勤勉)不僅是良好的經營方式,也是防範詐騙的實際步驟。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及道德規範,保險中介人在安排保險時必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不得漏報或失實陳述資料。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深入調查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是保險人的責任,且只有保險人能正式指稱被詐騙;保險中介人的職責是協助、舉報及提供證據,而非充當「偵探」或「執法人」。
重點: 保險中介人防範詐騙的核心在於保持警覺、勤勉、溝通及誠信,並應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但不應草率地提出詐騙指稱。.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或保額明顯過高,均屬於保險中介人應提防的可疑舉動。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持紀錄完整及迅速行動(勤勉)不僅是良好的經營方式,也是防範詐騙的實際步驟。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及道德規範,保險中介人在安排保險時必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不得漏報或失實陳述資料。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深入調查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是保險人的責任,且只有保險人能正式指稱被詐騙;保險中介人的職責是協助、舉報及提供證據,而非充當「偵探」或「執法人」。
重點: 保險中介人防範詐騙的核心在於保持警覺、勤勉、溝通及誠信,並應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但不應草率地提出詐騙指稱。.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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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4
5.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實務中,若一名代理人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代表保險人接納了某項風險,隨後保險人決定確認該項交易。關於此法律程序(即「追認」),以下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追認能為該代理人的行為授予追溯性的權限。
II. 委託人可透過書面、口頭或其後的行為(如簽發保單)來表達追認。
III. 追認能使原本因缺乏授權而技術上無效的保險合約變得有效。
IV. 追認必須在代理人行事之前預先達成協議,否則不具法律效力。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代理法,追認是指委託人事後對代理人先前未經授權的行為給予認可,這種認可具有追溯力,能使原本技術上無效的合約自始有效。根據法律規定,追認可以透過明示(書面或口頭)或暗示(如保險人接受投保的行為)的方式進行。因此,正確的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關於追認能使技術上無效的合約恢復有效性這一核心法律效果。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描述的是預先授權,而追認的定義特徵在於它是「事後」進行的確認。以上皆是同樣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而不正確。
重點: 追認是一種法律機制,允許委託人通過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法律約束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代理法,追認是指委託人事後對代理人先前未經授權的行為給予認可,這種認可具有追溯力,能使原本技術上無效的合約自始有效。根據法律規定,追認可以透過明示(書面或口頭)或暗示(如保險人接受投保的行為)的方式進行。因此,正確的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關於追認能使技術上無效的合約恢復有效性這一核心法律效果。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描述的是預先授權,而追認的定義特徵在於它是「事後」進行的確認。以上皆是同樣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而不正確。
重點: 追認是一種法律機制,允許委託人通過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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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4
6. Question
在處理人壽保險單的轉讓 (Assignment) 事宜時,保險從業員應識別出下列哪些正確的法律特點:
I. 進行保險合約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那一刻均須對受保標的具有可保權益。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
III. 根據實務慣例,人壽保險單的合約轉讓通常不需要保險人的同意即可進行。
IV. 保險合約的轉讓會自動將轉讓人在合約中應負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為正確描述。根據保險法律原則,在轉讓保險合約(Assign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此外,法律規定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收益轉讓)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而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在實務上亦屬於無需保險人同意即可轉讓合約的特殊類別。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上「轉讓」的概念僅限於權益(Rights)的轉移,而不包括責任(Obligations)的轉移。若要將保險合約下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這在性質上已超出了一般轉讓的範疇。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識別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轉讓在可保權益要求、保險人同意權以及責任轉移限制方面的法律差異是理解保險轉讓制度的關鍵。.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為正確描述。根據保險法律原則,在轉讓保險合約(Assign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此外,法律規定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收益轉讓)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而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在實務上亦屬於無需保險人同意即可轉讓合約的特殊類別。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上「轉讓」的概念僅限於權益(Rights)的轉移,而不包括責任(Obligations)的轉移。若要將保險合約下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這在性質上已超出了一般轉讓的範疇。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識別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轉讓在可保權益要求、保險人同意權以及責任轉移限制方面的法律差異是理解保險轉讓制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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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4
7. Question
一名受聘於旅行社的受限制旅遊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推銷旅遊保險產品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保險中介人的職業道德要求,下列哪些行為是正確的?
I. 在開始介紹保險產品前,主動向客戶表明其作為保險代理人的身份。
II. 為了節省時間,僅在客戶提出要求時才解釋保單的保障範圍及除外責任。
III. 確保所提供的保險建議不超出其處理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專業能力範圍。
IV. 在比較不同的保險計劃時,向客戶清楚解釋各計劃之間的保障差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職業操守要求,保險代理人在進行任何保險業務商談前,必須向客戶表明其身份。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代理人應確保其提供的專業意見僅限於其獲授權及具備專業知識的能力範圍內。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在對不同保險產品進行比較時,中介人有責任解釋各保單條款之間的實質差異。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代理人負有主動責任向客戶解釋保單的保障範圍,並必須確保客戶在購買前已充分明白產品內容,而非僅在客戶要求時才提供解釋。
重點: 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守一系列職業操守準則,包括身份披露、專業能力限制、客觀比較以及確保客戶對產品有足夠的認知,以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職業操守要求,保險代理人在進行任何保險業務商談前,必須向客戶表明其身份。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代理人應確保其提供的專業意見僅限於其獲授權及具備專業知識的能力範圍內。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在對不同保險產品進行比較時,中介人有責任解釋各保單條款之間的實質差異。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代理人負有主動責任向客戶解釋保單的保障範圍,並必須確保客戶在購買前已充分明白產品內容,而非僅在客戶要求時才提供解釋。
重點: 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守一系列職業操守準則,包括身份披露、專業能力限制、客觀比較以及確保客戶對產品有足夠的認知,以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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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4
8. Question
在處理一宗投資相連壽險業務時,若一名現有客戶在沒有提供任何合理或充分解釋的情況下,突然要求將其保單的受保額大幅度提升。根據有關防止保險詐騙的實務建議,該保險中介人應採取下列哪項行動?
Correct
正確: 保持警覺並與保險人溝通是正確的處理方式。根據防止保險詐騙的指引,保險中介人應提防可疑舉動,例如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中介人有責任不協助詐騙,並在發現可疑情況時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
錯誤: 「立即按照客戶要求更新紀錄而不向保險人提及懷疑」是錯誤的,因為這違反了保持警覺及與保險人溝通的原則,可能導致中介人無意中協助了詐騙行為;「無需對客戶的投保動機進行任何評估」是錯誤的,雖然中介人不是偵探,但法律要求中介人協助保險人抗衡詐騙,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止詐騙的起點;「向客戶發出正式的詐騙指控」是錯誤的,因為指稱詐騙是非常嚴肅的事情,只有保險人有權指稱被詐騙,中介人不應草率提出指控,且其職責並非充當執法人員。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保持警覺、勤勉及與保險人保持良好溝通,協助揭露及防止保險詐騙行為。.
Incorrect
正確: 保持警覺並與保險人溝通是正確的處理方式。根據防止保險詐騙的指引,保險中介人應提防可疑舉動,例如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中介人有責任不協助詐騙,並在發現可疑情況時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
錯誤: 「立即按照客戶要求更新紀錄而不向保險人提及懷疑」是錯誤的,因為這違反了保持警覺及與保險人溝通的原則,可能導致中介人無意中協助了詐騙行為;「無需對客戶的投保動機進行任何評估」是錯誤的,雖然中介人不是偵探,但法律要求中介人協助保險人抗衡詐騙,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止詐騙的起點;「向客戶發出正式的詐騙指控」是錯誤的,因為指稱詐騙是非常嚴肅的事情,只有保險人有權指稱被詐騙,中介人不應草率提出指控,且其職責並非充當執法人員。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保持警覺、勤勉及與保險人保持良好溝通,協助揭露及防止保險詐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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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4
9.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遇到多宗事件。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慣例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關於個人責任及旅程延誤保障的描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在酒店內不慎損壞了由他租借並負責保管的攝影器材,該損失通常屬於個人責任保障的除外責任(本身損害)。
II. 若陳先生在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下,私下向受損第三方承認法律責任並作出賠償,保險公司有權根據保單條件拒絕相關索償。
III. 若保險單條文僅明確承保「啟程延誤」,而航班準時起飛但因惡劣天氣改飛其他機場,導致最終抵達目的地延誤十小時,受保人通常可獲得旅程延誤利益。
IV. 關於因工業行動導致的旅程延誤,若受保人在大眾媒體已報導該工業行動的消息後才購買保險,該項延誤通常屬於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個人責任保障中,由受保人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條款通常規定,受保人在未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自行承認法律責任或達成和解,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旅程延誤保障通常設有附加條件,規定保險必須在媒體報導相關工業行動(如罷工)的消息之前購買,否則該延誤將不受保障。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啟程延誤」與「抵達延誤」是不同的概念。如果保單僅承保「啟程延誤」,則延誤時間是從原定起飛時間計算至實際起飛時間為止;若班機準時起飛,即使因改飛而導致抵達目的地時間大幅延誤,亦不符合「啟程延誤」的索償條件。
重點: 個人責任保障不包括受保人控制下的財產損失,且理賠需經保險公司同意;而旅程延誤保障則嚴格區分啟程與抵達延誤,且受保險購買時間的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個人責任保障中,由受保人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條款通常規定,受保人在未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自行承認法律責任或達成和解,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旅程延誤保障通常設有附加條件,規定保險必須在媒體報導相關工業行動(如罷工)的消息之前購買,否則該延誤將不受保障。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啟程延誤」與「抵達延誤」是不同的概念。如果保單僅承保「啟程延誤」,則延誤時間是從原定起飛時間計算至實際起飛時間為止;若班機準時起飛,即使因改飛而導致抵達目的地時間大幅延誤,亦不符合「啟程延誤」的索償條件。
重點: 個人責任保障不包括受保人控制下的財產損失,且理賠需經保險公司同意;而旅程延誤保障則嚴格區分啟程與抵達延誤,且受保險購買時間的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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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4
10. Question
一位保險從業員正在複習有關委任及登記的監管規則。根據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業務代表(技術代表)獲准同時代表最多兩名保險代理。
II. 保險代理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列明其登記號碼。
III. 當保險代理停止為保險公司效力時,該保險公司須於七天內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供所需資料。
IV. 在計算保險代理代表的保險公司上限時,一家綜合保險人必然被視為單一保險公司。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 及 III 符合相關監管要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保險代理在印製商務名片時,必須清楚列明其登記號碼以供公眾識別。此外,當保險代理終止其委任時,委任保險公司作為委任人,有責任在 7 天內通知監管機構,以便及時更新登記冊資料。
Incorrect: 關於業務代表可代表兩名代理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法規明確規定負責人或業務代表(技術代表)只能代表一名保險代理。關於綜合保險人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在計算代表限額時,除非該代理的業務範圍受到特定限制,否則一名綜合保險人通常應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即一家一般業務及一家長期業務),而非必然視為單一公司。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身份披露、代表人數限制及終止委任通知期的法定要求,這是維持市場透明度與專業操守的基礎。.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 及 III 符合相關監管要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保險代理在印製商務名片時,必須清楚列明其登記號碼以供公眾識別。此外,當保險代理終止其委任時,委任保險公司作為委任人,有責任在 7 天內通知監管機構,以便及時更新登記冊資料。
Incorrect: 關於業務代表可代表兩名代理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法規明確規定負責人或業務代表(技術代表)只能代表一名保險代理。關於綜合保險人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在計算代表限額時,除非該代理的業務範圍受到特定限制,否則一名綜合保險人通常應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即一家一般業務及一家長期業務),而非必然視為單一公司。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身份披露、代表人數限制及終止委任通知期的法定要求,這是維持市場透明度與專業操守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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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4
11.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正計劃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授權。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最低實繳股本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公司僅經營非強制的長期業務,最低要求為一千萬港元。
II. 若該公司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最低要求為二千萬港元。
III. 若該公司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最低要求為一千萬港元。
IV. 若該公司作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經營業務,最低要求為二百萬港元。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非強制的長期業務(如人壽保險)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要求為二千萬港元;而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要求則為二百萬港元,這些陳述均符合法定標準。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提到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綜合保險人)的要求為一千萬港元,但根據條例,此類別的法定最低要求實為二千萬港元。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陳述 III 誤導了綜合保險人的股本門檻。以上皆是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的內容與《保險業條例》中對綜合保險人的財務要求相違背。
Takeaway: 保險業監管局透過設定差異化的最低實繳股本門檻,確保保險人在承擔不同風險性質的業務(特別是法定強制業務或綜合業務)時,具備相應的初步財政實力。.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非強制的長期業務(如人壽保險)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要求為二千萬港元;而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要求則為二百萬港元,這些陳述均符合法定標準。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提到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綜合保險人)的要求為一千萬港元,但根據條例,此類別的法定最低要求實為二千萬港元。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陳述 III 誤導了綜合保險人的股本門檻。以上皆是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的內容與《保險業條例》中對綜合保險人的財務要求相違背。
Takeaway: 保險業監管局透過設定差異化的最低實繳股本門檻,確保保險人在承擔不同風險性質的業務(特別是法定強制業務或綜合業務)時,具備相應的初步財政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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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4
12.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法律中,關於「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成立條件及其法律影響,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當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受著迫切的危害,且不存在向其通報的機會時,可產生此權限。
II. 代理人可因其為委託人利益而採取的必要行為,向委託人索取補還和彌償。
III. 代理人行使此權限所訂立的合約,對委託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IV. 代理人必須在行動前取得委託人的明示權限,否則該行為對委託人無效。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法律中關於「必要權限」的原則,當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面臨迫切危害且無法與其取得聯絡時(陳述 I),代理人即使未獲明示授權亦可採取行動。此舉的法律後果包括代理人有權向委託人索取補還和彌償(陳述 II),且該行為所訂立的合約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陳述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代理人依法享有索取補還和彌償的權利。「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與必要權限的定義相矛盾;必要權限正是在「沒有取得明示權限」的情況下,因應危急情況而產生的法律擬制權限。「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必須取得明示權限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這會否定必要權限存在的基礎。
重點: 必要權限旨在緊急情況下保護委託人利益,其成立條件是存在迫切危險且無法通報,法律後果則包括合約約束力及代理人的補償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法律中關於「必要權限」的原則,當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面臨迫切危害且無法與其取得聯絡時(陳述 I),代理人即使未獲明示授權亦可採取行動。此舉的法律後果包括代理人有權向委託人索取補還和彌償(陳述 II),且該行為所訂立的合約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陳述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代理人依法享有索取補還和彌償的權利。「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與必要權限的定義相矛盾;必要權限正是在「沒有取得明示權限」的情況下,因應危急情況而產生的法律擬制權限。「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必須取得明示權限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這會否定必要權限存在的基礎。
重點: 必要權限旨在緊急情況下保護委託人利益,其成立條件是存在迫切危險且無法通報,法律後果則包括合約約束力及代理人的補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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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4
13. Question
在香港的金融體系中,保險業扮演著多重角色。根據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關於保險功能及好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容許將個人的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
II. 保險人透過進行風險管理調查並提出改良建議,發揮了損失控制的輔助功能。
III. 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及強積金計劃)為社會提供了方便且有效的儲蓄與投資途徑。
IV. 由於保險能為高成本項目提供保障,它在激勵及落實經濟增長方面起著重要作用。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為正確答案,因為所列的四項陳述均準確描述了保險的功能。陳述 I 描述了保險作為風險轉移機制的基本功能;陳述 II 涉及損失控制(輔助功能);陳述 III 提到保險在儲蓄與投資方面的作用(輔助功能);陳述 IV 則說明了保險如何透過提供保障來激勵投資並促進經濟增長(輔助功能)。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陳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提供儲蓄途徑及促進社會經濟增長方面同樣重要的輔助功能。關於「只有 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未包含保險在個人理財與退休保障(如強積金計劃)中作為有效儲蓄工具的貢獻。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保險最核心的基本功能,即作為一種將潛在財務損失轉嫁給保險人的風險轉移機制。
重點: 保險的功能可劃分為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包括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投資及經濟增長),理解這些功能的分類有助於全面掌握保險對個人及社會的價值。.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為正確答案,因為所列的四項陳述均準確描述了保險的功能。陳述 I 描述了保險作為風險轉移機制的基本功能;陳述 II 涉及損失控制(輔助功能);陳述 III 提到保險在儲蓄與投資方面的作用(輔助功能);陳述 IV 則說明了保險如何透過提供保障來激勵投資並促進經濟增長(輔助功能)。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陳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提供儲蓄途徑及促進社會經濟增長方面同樣重要的輔助功能。關於「只有 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未包含保險在個人理財與退休保障(如強積金計劃)中作為有效儲蓄工具的貢獻。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保險最核心的基本功能,即作為一種將潛在財務損失轉嫁給保險人的風險轉移機制。
重點: 保險的功能可劃分為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包括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投資及經濟增長),理解這些功能的分類有助於全面掌握保險對個人及社會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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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4
14. Question
在保險學的風險分類中,理解「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與「純粹風險」(Pure risk)的差異對於保險中介人至關重要。下列有關投機風險的描述,哪些是正確的?
I. 投機風險是指結果可能產生收益、損失或維持不變的情況。
II. 由於投機風險具有獲利潛力,保險人通常樂於為這類風險提供廣泛的承保。
III. 參與博彩活動或在證券市場進行交易均屬於投機風險的範疇。
IV. 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的分別在於,純粹風險的最好結果只是沒有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投機風險的特徵在於其結果可能帶來收益、導致損失,或者維持現狀(不盈不虧)。陳述 III 正確,金融市場的投資活動(如股票買賣)或博彩行為均屬於投機風險,因為參與者有機會從中獲利。陳述 IV 正確,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的核心區別在於純粹風險不具備獲利的可能性,其最佳結果僅為沒有損失。
錯誤: 陳述 II 錯誤,保險公司通常只為純粹風險(Pure risk)提供保障。投機風險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因為如果對可能獲利的活動提供保險,將違反保險的補償原則並可能誘發嚴重的道德風險。
重點: 在保險原理中,風險主要分為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保險合約的設計旨在應對僅涉及損失可能性的純粹風險,而非具有獲利潛力的投機風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投機風險的特徵在於其結果可能帶來收益、導致損失,或者維持現狀(不盈不虧)。陳述 III 正確,金融市場的投資活動(如股票買賣)或博彩行為均屬於投機風險,因為參與者有機會從中獲利。陳述 IV 正確,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的核心區別在於純粹風險不具備獲利的可能性,其最佳結果僅為沒有損失。
錯誤: 陳述 II 錯誤,保險公司通常只為純粹風險(Pure risk)提供保障。投機風險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因為如果對可能獲利的活動提供保險,將違反保險的補償原則並可能誘發嚴重的道德風險。
重點: 在保險原理中,風險主要分為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保險合約的設計旨在應對僅涉及損失可能性的純粹風險,而非具有獲利潛力的投機風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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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4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律框架下,關於「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的法律原則,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委託人通常須對其代理人在獲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II. 轉承責任不僅限於代理人的刻意行為,亦涵蓋其在執行職務時的疏忽。
III. 這種責任的法理基礎在於代理人是作為委託人的延伸而行事。
IV. 一旦委託人承擔了轉承責任,代理人個人在法律上便不再需要為其過失負責。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指在法律上,委託人(Principal)必須為其代理人(Agent)在獲授權範圍內或執行職務時的行為及疏忽承擔法律責任。這項原則建立在代理人代表委託人行事的基礎上。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承責任的成立並不意味著代理人個人可以免除責任。在法律實踐中,受害第三方通常可以選擇起訴代理人、委託人或兩者。此外,委託人在賠償第三方後,仍有權向有過失的代理人追討相關損失。
重點: 轉承責任確保了在代理關係中,委託人需對其授權的代理人之行為負責,這是保障保險合約相關方及第三方權益的重要法律機制。.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指在法律上,委託人(Principal)必須為其代理人(Agent)在獲授權範圍內或執行職務時的行為及疏忽承擔法律責任。這項原則建立在代理人代表委託人行事的基礎上。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承責任的成立並不意味著代理人個人可以免除責任。在法律實踐中,受害第三方通常可以選擇起訴代理人、委託人或兩者。此外,委託人在賠償第三方後,仍有權向有過失的代理人追討相關損失。
重點: 轉承責任確保了在代理關係中,委託人需對其授權的代理人之行為負責,這是保障保險合約相關方及第三方權益的重要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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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4
16.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其行李遭竊,損失了一部數碼相機及一支專業外置閃光燈。其旅遊保險單中設有「每件、每對或每套物件限額」條款,規定賠償上限為港幣 3,000 元,並註明「相機機身連同其鏡頭及附件須視作一套物件」。若陳先生主張閃光燈應作為獨立物件獲得全額賠償,保險人在評估該閃光燈是否屬於相機「附件」時,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什麼?
Correct
正確: 閃光燈是否擁有獨立的電源及能否在脫離相機後仍發揮其主要功能是判定的核心準則。根據保險理賠實務,如果一件物件(如閃光燈)配備了獨立的電池系統,並且在不連接相機的情況下仍能執行其主要功能,則該物件通常被視為獨立物件,而非相機的「附件」,因此不受「每套物件」賠償限額的限制。
錯誤: 關於「是否在同一張購物發票上列明」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物件是否構成「一套」取決於其功能上的相互依賴性,而非購買時的財務記錄。關於「是否包裝在同一個盒子內」的說法是錯誤的,包裝方式並不能決定物件在保單條款下的功能分類。關於「是否必須連接相機才能進行同步閃光」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同步閃光是其功能之一,但判定的關鍵在於該物件是否具備「獨立」運作的能力,而非它是否「可以」與其他設備連接。
重點: 在旅遊保險中,判定多個物件是否屬於「一套」或「附件」時,主要考慮該物件在脫離主體後是否仍能發揮其獨立的功能。若物件必須依附主體才能運作,則通常會被視為套裝的一部分並共用賠償限額。.
Incorrect
正確: 閃光燈是否擁有獨立的電源及能否在脫離相機後仍發揮其主要功能是判定的核心準則。根據保險理賠實務,如果一件物件(如閃光燈)配備了獨立的電池系統,並且在不連接相機的情況下仍能執行其主要功能,則該物件通常被視為獨立物件,而非相機的「附件」,因此不受「每套物件」賠償限額的限制。
錯誤: 關於「是否在同一張購物發票上列明」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物件是否構成「一套」取決於其功能上的相互依賴性,而非購買時的財務記錄。關於「是否包裝在同一個盒子內」的說法是錯誤的,包裝方式並不能決定物件在保單條款下的功能分類。關於「是否必須連接相機才能進行同步閃光」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同步閃光是其功能之一,但判定的關鍵在於該物件是否具備「獨立」運作的能力,而非它是否「可以」與其他設備連接。
重點: 在旅遊保險中,判定多個物件是否屬於「一套」或「附件」時,主要考慮該物件在脫離主體後是否仍能發揮其獨立的功能。若物件必須依附主體才能運作,則通常會被視為套裝的一部分並共用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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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4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保險權益「轉讓」(Assignment) 的法律效力與實務操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轉讓保險合約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那一刻均須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
II. 不論保險合約的性質為何,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必須先取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III. 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通常可以在不經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
IV. 保險合約的有效轉讓會自動將轉讓人在原合約下應負的法律責任一併轉移給承讓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律原則,在轉讓保險合約(Assign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受保標的擁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無效。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被視為可自由轉讓的工具,與其他類型的保險不同,它們通常不需要保險人的預先同意即可進行轉讓。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的轉讓)在法律上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陳述 IV 錯誤,因為轉讓(Assignment)僅涉及權益的轉移,而不包括責任的轉移;若要將保險合約下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這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更換合約(Novation)。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單收益轉讓」在可保權益要求及保險人同意權方面的差異,是掌握保險轉讓法律效力的核心。.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律原則,在轉讓保險合約(Assign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受保標的擁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無效。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被視為可自由轉讓的工具,與其他類型的保險不同,它們通常不需要保險人的預先同意即可進行轉讓。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的轉讓)在法律上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陳述 IV 錯誤,因為轉讓(Assignment)僅涉及權益的轉移,而不包括責任的轉移;若要將保險合約下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這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更換合約(Novation)。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單收益轉讓」在可保權益要求及保險人同意權方面的差異,是掌握保險轉讓法律效力的核心。.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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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4
18. Question
某香港物流公司的營運總監在審視公司的風險管理策略時,探討保險對企業及社會所發揮的作用。根據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關於保險功能及好處的描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是保險的一項基本功能。
II. 保險業作為香港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被視為保險的輔助功能。
III. 保險人透過風險調查及建議來實施損失控制,這屬於保險的基本功能。
IV. 保險能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並促進經濟增長,這些均屬於保險的輔助好處。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的本質是風險轉移機制,容許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本地經濟作出貢獻,這屬於輔助功能。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能激勵投資者投放資金於高成本項目,從而促進經濟增長,這也是保險的輔助功能之一。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損失控制(包括透過風險調查來防範及降低損失)在保險原理中被歸類為輔助功能(ancillary functions),而非基本功能(primary functions)。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如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及經濟增長)。.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的本質是風險轉移機制,容許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本地經濟作出貢獻,這屬於輔助功能。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能激勵投資者投放資金於高成本項目,從而促進經濟增長,這也是保險的輔助功能之一。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損失控制(包括透過風險調查來防範及降低損失)在保險原理中被歸類為輔助功能(ancillary functions),而非基本功能(primary functions)。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如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及經濟增長)。.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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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4
19. Question
根據香港法律中有關「從犯」(secondary party) 的刑事責任原則,當一名保險中介人涉及協助或教唆他人犯罪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控方必須證明該中介人具有從該項犯罪行為中獲取利益的意圖。
II. 若中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制止其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被視為協助及教唆。
III. 在法律責任上,從犯與主犯(或稱共犯)通常需要承擔一致的法律責任。
IV. 只要中介人知悉其行為能協助他人犯罪,即使他並不關心犯罪結果是否達成,仍可能構成協助及教唆。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刑事法律原則,從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者)與主犯在法律上的責任是一致的。法律並不要求控方證明從犯具有從犯罪中獲益的意圖,只需證明其具有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即可。此外,若一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予制止,這種「不作為」的參與同樣可構成協助及教唆。
錯誤: 包含陳述 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指出,判定從犯身份時,並不需要存在從犯罪行為或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只有 I 及 IV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且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忽略了法律責任一致性及不作為參與的關鍵概念。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錯誤地將「獲益意圖」視為構成從犯的必要元素。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警惕,即使沒有直接參與犯罪或獲取利益,僅僅透過提供協助(如發出虛假文件)或在有權制止時選擇「不作為」,只要知悉該行為有助於犯罪,即須承擔與主犯相同的刑事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刑事法律原則,從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者)與主犯在法律上的責任是一致的。法律並不要求控方證明從犯具有從犯罪中獲益的意圖,只需證明其具有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即可。此外,若一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予制止,這種「不作為」的參與同樣可構成協助及教唆。
錯誤: 包含陳述 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指出,判定從犯身份時,並不需要存在從犯罪行為或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只有 I 及 IV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且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忽略了法律責任一致性及不作為參與的關鍵概念。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錯誤地將「獲益意圖」視為構成從犯的必要元素。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警惕,即使沒有直接參與犯罪或獲取利益,僅僅透過提供協助(如發出虛假文件)或在有權制止時選擇「不作為」,只要知悉該行為有助於犯罪,即須承擔與主犯相同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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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4
2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人的干預權力,以及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布的《承保商專業守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險人業務增長過快並可能因新增業務的債務引致財務困難,監管局可限制其保費收入。
II. 在極度嚴重的情況下,監管局可通過向法院提出呈請將保險人清盤。
III.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若涉及水險或航空保險,保險人可因投保人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而拒絕賠償。
IV. 《承保商專業守則》適用於所有在香港簽發的保單,包括由大型跨國公司持有的商業用途保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法例,若保險人業務增長過快並可能因新增業務的債務引致財務困難,監管局可執行限制保費收入的行動。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極度嚴重的情況下,監管局可通過向法院提出呈請將保險人清盤。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禁止因無意失實陳述而拒賠的規定明確指出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僅適用於由香港居民個人(而非公司)持有的私人用途保單,商業用途的保單並不在此守則的適用範圍內。
重點: 保險業監管局擁有一系列由輕微至嚴重的干預權力以保障保單持有人,而《承保商專業守則》則旨在規範保險人對個人客戶的優良做法,但在特定險種及對象上設有例外。.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法例,若保險人業務增長過快並可能因新增業務的債務引致財務困難,監管局可執行限制保費收入的行動。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極度嚴重的情況下,監管局可通過向法院提出呈請將保險人清盤。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禁止因無意失實陳述而拒賠的規定明確指出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僅適用於由香港居民個人(而非公司)持有的私人用途保單,商業用途的保單並不在此守則的適用範圍內。
重點: 保險業監管局擁有一系列由輕微至嚴重的干預權力以保障保單持有人,而《承保商專業守則》則旨在規範保險人對個人客戶的優良做法,但在特定險種及對象上設有例外。.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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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4
21. Question
在處理長期保險業務的過程中,若一名現有客戶在沒有提供任何合理或充分解釋的情況下,突然要求大幅度增加其保單的受保款額,根據防止保險詐騙的實務指引,保險中介人最專業的做法是什麼?
Correct
正確: 保持警覺並與保險人溝通是防止詐騙的關鍵實務步驟。當客戶在沒有充分解釋的情況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時,這屬於可疑舉動,中介人應履行其最高誠信責任,及時與保險人聯繫並反映情況。
錯誤: 關於「為了維護客戶關係而隱瞞疑慮」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中介人對保險人負有法律及道德上的誠信義務,故意漏報不利資料可能構成詐騙。關於「無需對投保動機進行評估」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中介人不是執法人員,但仍有責任保持勤勉並防範詐騙。關於「立即正式指稱客戶意圖詐騙」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詐騙是指稱極為敏感且嚴肅的事情,只有保險人有權在深入調查後指稱被詐騙,中介人不應草率行動。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透過保持警覺、勤勉及良好的溝通,協助保險人抗衡及揭露潛在的保險詐騙行為。.
Incorrect
正確: 保持警覺並與保險人溝通是防止詐騙的關鍵實務步驟。當客戶在沒有充分解釋的情況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時,這屬於可疑舉動,中介人應履行其最高誠信責任,及時與保險人聯繫並反映情況。
錯誤: 關於「為了維護客戶關係而隱瞞疑慮」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中介人對保險人負有法律及道德上的誠信義務,故意漏報不利資料可能構成詐騙。關於「無需對投保動機進行評估」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中介人不是執法人員,但仍有責任保持勤勉並防範詐騙。關於「立即正式指稱客戶意圖詐騙」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詐騙是指稱極為敏感且嚴肅的事情,只有保險人有權在深入調查後指稱被詐騙,中介人不應草率行動。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透過保持警覺、勤勉及良好的溝通,協助保險人抗衡及揭露潛在的保險詐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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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4
22.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介紹投資相連長期保險(ILAS)時,提及投保人必須遵守「最高誠信」原則。關於此原則下的「披露責任」及「重要事實」,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或釐定保費及條款的資訊。
II. 投保人的披露責任僅限於回答投保申請書(Proposal Form)上所列的問題。
III. 披露責任通常在保險合約正式成立後便告終止,除非涉及合約續保或條款變更。
IV. 即使投保人並非故意隱瞞,若其因疏忽而未能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仍有權撤銷該保險合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這準確描述了法律上對「重要事實」的定義,即影響審慎保險人評估風險的資訊。陳述 III 正確,披露責任屬於合約前的責任,通常在保險合約正式成立後即告終止,除非涉及續保或條款變更。陳述 IV 正確,在最高誠信原則下,不論是故意還是疏忽的不披露,受損方(保險人)均有權撤銷合約。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履行「主動披露」的責任,這意味著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已知的重要事實,而不僅僅是回答投保申請書上明確提出的問題。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在保險合約成立前主動向保險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若違反此披露責任,保險人有權將合約視作無效並撤銷之。.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這準確描述了法律上對「重要事實」的定義,即影響審慎保險人評估風險的資訊。陳述 III 正確,披露責任屬於合約前的責任,通常在保險合約正式成立後即告終止,除非涉及續保或條款變更。陳述 IV 正確,在最高誠信原則下,不論是故意還是疏忽的不披露,受損方(保險人)均有權撤銷合約。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履行「主動披露」的責任,這意味著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已知的重要事實,而不僅僅是回答投保申請書上明確提出的問題。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在保險合約成立前主動向保險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若違反此披露責任,保險人有權將合約視作無效並撤銷之。.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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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4
23. Question
在處理涉及登記人士違反《守則》或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投訴過程中,根據相關監管要求,下列關於委員會程序與權力的陳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I. 被轉介調查投訴的保險公司,除非委員會另行指定,否則須在轉介日起計 14 天內報告調查進度及結果。
II. 若委員會考慮採取紀律行動,必須給予答辯人及任何可能受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公司作出陳述的機會。
III. 委員會在認定違規後,有權要求登記人士向受其行為影響的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IV. 假如保險公司未能遵照要求採取紀律行動,委員會可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涵蓋了所有準確的程序描述。陳述 I 準確反映了保險公司在接獲轉介投訴後,除非另有指定,否則必須在 14 天內提交調查報告的時限要求;陳述 II 符合程序公正原則,即委員會在作出紀律決定前,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受影響的保險公司作出陳述的機會;陳述 III 描述了委員會在紀律處分中具備要求退還保費的具體權力;陳述 IV 則確認了委員會在面對保險公司不遵從指示時,具備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的監管銜接機制。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未能包含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這一重要的監管程序;「只有 II、III 及 IV」忽略了《守則》中對於調查報告提交時限(14 天)的明確法律要求;「只有 I 及 IV」則漏掉了保障當事人權利的陳述程序以及委員會可採取的具體財務補救措施(退還保費)。
重點: 投訴處理機制結合了嚴格的時限要求(14 天)與程序公正(陳述權),並賦予委員會從行政譴責到財務追討等多元化的紀律處分權力,以確保登記人士持續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涵蓋了所有準確的程序描述。陳述 I 準確反映了保險公司在接獲轉介投訴後,除非另有指定,否則必須在 14 天內提交調查報告的時限要求;陳述 II 符合程序公正原則,即委員會在作出紀律決定前,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受影響的保險公司作出陳述的機會;陳述 III 描述了委員會在紀律處分中具備要求退還保費的具體權力;陳述 IV 則確認了委員會在面對保險公司不遵從指示時,具備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的監管銜接機制。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未能包含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這一重要的監管程序;「只有 II、III 及 IV」忽略了《守則》中對於調查報告提交時限(14 天)的明確法律要求;「只有 I 及 IV」則漏掉了保障當事人權利的陳述程序以及委員會可採取的具體財務補救措施(退還保費)。
重點: 投訴處理機制結合了嚴格的時限要求(14 天)與程序公正(陳述權),並賦予委員會從行政譴責到財務追討等多元化的紀律處分權力,以確保登記人士持續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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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4
24.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註冊的保險公司正考慮將其業務範圍從單一的一般保險擴展至綜合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指引,該公司在評估其財務穩健性及償付能力時,必須留意以下哪些關於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的法定要求?
I. 經營一般業務(不包括法定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數額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
II. 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
III.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數額要求與經營法定一般保險業務(如汽車保險)的保險人完全一致。
IV. 綜合業務保險人只需滿足一般業務的償付準備金要求,即可豁免長期業務的計算。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一般業務(非強制性)的保險人,其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底線為一千萬港元;而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法定最低數額則為二百萬港元。
錯誤: 關於專屬自保保險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限額為二百萬港元,而經營法定一般保險業務(如汽車或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其最低限額則高達二千萬港元。關於綜合業務保險人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綜合業務保險人必須同時滿足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償付準備金計算要求,並不存在豁免其中一方的情況。因此,包含陳述 III 或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根據其經營的業務類別(一般、長期、綜合或專屬自保)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這是確保保險人財務穩健及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的核心監管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一般業務(非強制性)的保險人,其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底線為一千萬港元;而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法定最低數額則為二百萬港元。
錯誤: 關於專屬自保保險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限額為二百萬港元,而經營法定一般保險業務(如汽車或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其最低限額則高達二千萬港元。關於綜合業務保險人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綜合業務保險人必須同時滿足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償付準備金計算要求,並不存在豁免其中一方的情況。因此,包含陳述 III 或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根據其經營的業務類別(一般、長期、綜合或專屬自保)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這是確保保險人財務穩健及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的核心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