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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6
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保險中介人必須確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根據相關法律及保險原則,下列哪些關於可保權益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父母可為其未滿十八歲的子女購買人壽保險,且該保單不會因受保人年滿十八歲而失效。
II. 債權人僅憑與債務人之間的財務關係,即可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購買保險,不論該財產是否已按揭給他。
III. 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僅須在保單起保時存在;即使受保人去世時該權益已不存在,投保人仍可索償。
IV. 根據《海上保險條例》,投保人必須在保單生效時及損失發生時均擁有可保權益,方可獲得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保險原則,父母或監護人為未滿十八歲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在受保人年滿十八歲後依然持續有效。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僅要求在保單起保時存在,即使在受保人去世(索償時)該權益已消失,投保人仍有權獲得賠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單純的財務關係不足以產生對財產的可保權益,債權人必須對該財產擁有法律認可的權益(例如該財產已按揭給他),方可為其投保。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海上保險條例》,水險的可保權益只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在保單生效時並不一定需要具備。
重點: 可保權益是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法律認可的關係。不同類型的保險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不同:人壽保險要求在起保時具備,而彌償保險(如水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保險原則,父母或監護人為未滿十八歲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在受保人年滿十八歲後依然持續有效。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僅要求在保單起保時存在,即使在受保人去世(索償時)該權益已消失,投保人仍有權獲得賠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單純的財務關係不足以產生對財產的可保權益,債權人必須對該財產擁有法律認可的權益(例如該財產已按揭給他),方可為其投保。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海上保險條例》,水險的可保權益只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在保單生效時並不一定需要具備。
重點: 可保權益是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法律認可的關係。不同類型的保險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不同:人壽保險要求在起保時具備,而彌償保險(如水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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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6
2.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關於保險公司在香港獲授權經營業務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
II. 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
III.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百萬港元。
IV. 只經營一般業務(且不涉及法定保險)的保險公司,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只經營非強制性的一般業務則為一千萬港元。陳述 I 錯誤地將法定保險業務的股本要求寫為一千萬港元,法律規定該金額應為二千萬港元。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 關於法定保險業務的股本金額描述有誤(應為二千萬港元),且此選項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 及 IV。
錯誤: 只有 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同時忽略了陳述 II 關於同時經營兩類業務(綜合業務)的正確股本規定。
錯誤: 以上皆是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 關於經營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最低實繳股本門檻與《保險業條例》的規定不符。
重點: 香港保險業規管架構對保險人的授權設有嚴格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其中經營法定保險或綜合業務的資本門檻高於單一非強制性業務,以確保市場的穩健性。.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只經營非強制性的一般業務則為一千萬港元。陳述 I 錯誤地將法定保險業務的股本要求寫為一千萬港元,法律規定該金額應為二千萬港元。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 關於法定保險業務的股本金額描述有誤(應為二千萬港元),且此選項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 及 IV。
錯誤: 只有 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同時忽略了陳述 II 關於同時經營兩類業務(綜合業務)的正確股本規定。
錯誤: 以上皆是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 關於經營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最低實繳股本門檻與《保險業條例》的規定不符。
重點: 香港保險業規管架構對保險人的授權設有嚴格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其中經營法定保險或綜合業務的資本門檻高於單一非強制性業務,以確保市場的穩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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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6
3.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關於非水險保單內的「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條款旨在鼓勵投保人進行足額投保,以維持保費的公平性。
II. 若發生保額不足的情況,投保人會被視為就未投保的差額部分自行承擔風險。
III. 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通常為:損失金額 × (投保金額 ÷ 損失發生時的財產價值)。
IV. 比例分攤條款在所有非水險保單中均屬自動隱含條款,無需額外在保單中列明。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比例分攤條款的主要目的是鼓勵投保人按財產的實際價值足額投保,以確保保險人收取的保費與其承擔的風險責任相稱。陳述 II 正確,根據比例分攤原則,如果發生保額不足的情況,投保人被法律視為就差額部分自行承擔風險,即「自保」。陳述 III 正確,這公式準確反映了在比例分攤條款下,保險人僅按投保金額與財產價值的比例來賠償損失。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非水險(Non-marine Insurance)中,比例分攤並非法律自動隱含的條款,必須在保單合約中明確列出(Express term)方可生效;這與水險中比例分攤通常作為隱含條款的情況不同。
重點: 比例分攤條款是彌償原則的延伸,旨在防止投保人透過低估保額來節省保費,同時確保在部分損失時只能獲得按比例縮減的賠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比例分攤條款的主要目的是鼓勵投保人按財產的實際價值足額投保,以確保保險人收取的保費與其承擔的風險責任相稱。陳述 II 正確,根據比例分攤原則,如果發生保額不足的情況,投保人被法律視為就差額部分自行承擔風險,即「自保」。陳述 III 正確,這公式準確反映了在比例分攤條款下,保險人僅按投保金額與財產價值的比例來賠償損失。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非水險(Non-marine Insurance)中,比例分攤並非法律自動隱含的條款,必須在保單合約中明確列出(Express term)方可生效;這與水險中比例分攤通常作為隱含條款的情況不同。
重點: 比例分攤條款是彌償原則的延伸,旨在防止投保人透過低估保額來節省保費,同時確保在部分損失時只能獲得按比例縮減的賠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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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6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務中,關於「轉讓」(Assignment) 的法律原則與實務操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轉讓保險合約時,轉讓人與承讓人雙方均須在轉讓那一刻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必須事先取得保險人的同意方為有效。
III. 在實務上,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通常可以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予以轉讓。
IV. 保險合約的轉讓會自動將轉讓人在合約下的所有責任(如支付保費的義務)轉移給承讓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法律要求,在進行保險合約(保單)的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否則該轉讓不具法律效力。陳述 III 是正確的,雖然大多數非水險保單轉讓需經保險人同意,但在實務上,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是可以在不經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的。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的轉讓)不論保險合約的性質為何,均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僅限於權益的轉移,並不會將轉讓人在保險合約下的責任(例如支付保費的義務)轉移給承讓人;責任的轉移必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保險轉讓區分為「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兩者在可保權益的要求、是否需保險人同意以及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上均有明確區別。.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法律要求,在進行保險合約(保單)的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否則該轉讓不具法律效力。陳述 III 是正確的,雖然大多數非水險保單轉讓需經保險人同意,但在實務上,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是可以在不經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的。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的轉讓)不論保險合約的性質為何,均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僅限於權益的轉移,並不會將轉讓人在保險合約下的責任(例如支付保費的義務)轉移給承讓人;責任的轉移必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保險轉讓區分為「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兩者在可保權益的要求、是否需保險人同意以及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上均有明確區別。.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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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6
5. Question
在保險業務外判資料處理的過程中,若涉及客戶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相關的法律責任與規定?
I. 資料處理者須就其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II. 保險代理機構與資料處理者訂立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的合約,可作為代理機構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
III. 資料當事人可向保險代理機構提起訴訟,要求就其蒙受的損失(包括感情傷害)作出補償。
IV. 違反《條例》中某些關於披露個人資料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1,000,000 元及監禁 5 年。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條例》,資料使用者與資料處理者訂立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的合約,可被接納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陳述 III 正確,資料當事人有權向資料使用者提起訴訟,要求就其蒙受的損失(包括感情傷害)作出補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條例》,某些關於披露個人資料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1,000,000 元及監禁 5 年。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資料處理者不必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應要求作為委託人的資料使用者(即保險代理機構)承擔責任。
重點: 在外判資料處理的安排下,資料使用者須為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而完善的合約條款是證明資料使用者履行保障義務的重要手段。.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條例》,資料使用者與資料處理者訂立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的合約,可被接納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陳述 III 正確,資料當事人有權向資料使用者提起訴訟,要求就其蒙受的損失(包括感情傷害)作出補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條例》,某些關於披露個人資料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1,000,000 元及監禁 5 年。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資料處理者不必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應要求作為委託人的資料使用者(即保險代理機構)承擔責任。
重點: 在外判資料處理的安排下,資料使用者須為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而完善的合約條款是證明資料使用者履行保障義務的重要手段。.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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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6
6.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新登記的保險代理。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登記人士的操守及資格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假如陳先生印製商務名片,他必須在名片上列明其登記號碼。
II. 若陳先生在取得考試合格成績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
III. 陳先生在提供保險意見時,應只限於其個人能力可勝任的範圍,否則應向其代表的保險公司徵詢意見。
IV. 陳先生可以自行決定在保費之外加收行政費用,只要該費用不超過保費的 5% 且事後通知客戶即可。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 正確,守則規定通過試卷後若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相關工作,其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陳述 III 正確,登記人士應只限於在其個人能力可勝任的範圍內提供保險意見,否則必須徵詢其代表的保險公司之意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了保費以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登記人士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並不存在「事後通知」或「5% 豁免」的規定。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維持高度的專業操守,包括確保身份透明、維持考試資格的有效性,以及在收費和專業建議方面保持誠信與透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 正確,守則規定通過試卷後若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相關工作,其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陳述 III 正確,登記人士應只限於在其個人能力可勝任的範圍內提供保險意見,否則必須徵詢其代表的保險公司之意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了保費以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登記人士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並不存在「事後通知」或「5% 豁免」的規定。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維持高度的專業操守,包括確保身份透明、維持考試資格的有效性,以及在收費和專業建議方面保持誠信與透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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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6
7. Question
某香港跨國企業的風險經理正在撰寫一份關於公司風險概況的報告。根據風險分類及管理原則,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企業決定開拓新市場屬於投機風險,因為這可能帶來收益或損失。
II. 辦公大樓面臨的火災風險屬於純粹風險,因為其結果只有損失或沒有轉變。
III. 由於基本風險(如全球性流行病)影響的人數不計其數,商業保險人通常認為承保此類風險在財務上是可行的。
IV. 企業透過安裝自動灑水系統來降低潛在火災損失的嚴重性,這是一種「損失降低」的風險管理工具。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投機風險(如開拓新市場)的特點是既可能產生損失也可能產生收益,因此通常不可保;純粹風險(如火災)則僅具損失的可能性,最理想的情況是維持現狀;而「損失降低」是風險管理的一種工具,旨在減輕已發生損失的嚴重程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基本風險(如戰爭、全球性流行病)的成因超逾個人控制且受影響人數眾多,對商業保險人而言,以商業方式承保此類風險在財務上通常是不可行的,因此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選項中若包含陳述 III 或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V,均不符合風險管理的專業定義。
重點: 商業保險主要承保純粹風險與特定風險,而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必須包含識別、量化及選擇適當的應對工具(如避免、防範、降低或轉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投機風險(如開拓新市場)的特點是既可能產生損失也可能產生收益,因此通常不可保;純粹風險(如火災)則僅具損失的可能性,最理想的情況是維持現狀;而「損失降低」是風險管理的一種工具,旨在減輕已發生損失的嚴重程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基本風險(如戰爭、全球性流行病)的成因超逾個人控制且受影響人數眾多,對商業保險人而言,以商業方式承保此類風險在財務上通常是不可行的,因此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選項中若包含陳述 III 或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V,均不符合風險管理的專業定義。
重點: 商業保險主要承保純粹風險與特定風險,而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必須包含識別、量化及選擇適當的應對工具(如避免、防範、降低或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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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6
8. Question
陳先生投保了一份旅遊保險,準備前往韓國旅遊。關於該保單下「醫療開支保障」的起保時間及承保範圍,根據相關的理賠案例與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保單一般條文規定保障自受保人離開住所起開始,但醫療開支保障通常仍限定受傷或患病必須在出發地(香港)以外發生。
II. 若受保人在外地感染具潛伏期的疾病,回港後才出現病徵並住院,只要醫學證據證明感染發生在旅程中,保險人通常會作出賠償。
III. 若受保人在外地機場受傷,但因急於登機而未有在當地即時求醫,回港後才接受治療的索償必定會因缺乏當地醫療收據而被拒絕。
IV. 若保單條款將「受保旅程」界定為從受保人離開香港入境處櫃檯時開始,則受保人在前往香港國際機場途中所患的疾病通常不獲保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醫療開支保障通常包含特定的地理限制條款,指明受傷或患病必須在出發地(例如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即使保單的其他部分(如旅程延誤)可能從離開住所起便開始保障。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若醫學證據證明疾病是在旅程期間感染(即在潛伏期內),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V 正確,若保單明確界定受保旅程僅從離開香港入境處櫃檯後開始,則在前往機場途中發生的事故並不屬於受保旅程範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除非保單條款中明確列明「在當地求醫」是賠償的先決條件,否則保險人會考慮受傷時的特定情況(如趕往登機、傷勢起初看似輕微等)。若有第三方證據(如領隊證供)證明意外確在外地發生,回港後才求醫的索償仍可能獲接納。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需同時符合「受保旅程」的定義及「地理範圍」的限制,但在處理涉及疾病潛伏期或延遲求醫的個案時,保險人會根據醫學證據及事實情況作合情理的考慮。.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醫療開支保障通常包含特定的地理限制條款,指明受傷或患病必須在出發地(例如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即使保單的其他部分(如旅程延誤)可能從離開住所起便開始保障。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若醫學證據證明疾病是在旅程期間感染(即在潛伏期內),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V 正確,若保單明確界定受保旅程僅從離開香港入境處櫃檯後開始,則在前往機場途中發生的事故並不屬於受保旅程範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除非保單條款中明確列明「在當地求醫」是賠償的先決條件,否則保險人會考慮受傷時的特定情況(如趕往登機、傷勢起初看似輕微等)。若有第三方證據(如領隊證供)證明意外確在外地發生,回港後才求醫的索償仍可能獲接納。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需同時符合「受保旅程」的定義及「地理範圍」的限制,但在處理涉及疾病潛伏期或延遲求醫的個案時,保險人會根據醫學證據及事實情況作合情理的考慮。.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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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6
9. Question
在處理客戶投訴及涉及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程序時,下列哪些陳述符合相關的監管指引及運作守則?
I. 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的 30 天內向投訴人提供最終回應,或說明未能作出回應的原因。
II.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I. 投訴委員會在界定何謂優良保險慣例時,會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迅速及公道處理索償的條文。
IV. 若保險人對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感到不滿,有權向該委員會提出上訴或要求重新審理案件。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監管指引,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 30 天內提供最終回應或延遲原因;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具備獨立性並獲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同意;且委員會在界定優良慣例時會參考《承保商專業守則》的索償處理標準。
Incorrect: 關於保險人上訴權利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規定,保險人無權就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該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包含第四項陳述的選項均因誤解了裁決的法律效力而錯誤。認為「以上皆是」的選項也因包含錯誤的第四項陳述而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投訴處理機制旨在透過獨立的審核程序及參考優良保險慣例,確保索償處理的公平性,且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最終約束力。.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監管指引,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 30 天內提供最終回應或延遲原因;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具備獨立性並獲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同意;且委員會在界定優良慣例時會參考《承保商專業守則》的索償處理標準。
Incorrect: 關於保險人上訴權利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規定,保險人無權就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該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包含第四項陳述的選項均因誤解了裁決的法律效力而錯誤。認為「以上皆是」的選項也因包含錯誤的第四項陳述而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投訴處理機制旨在透過獨立的審核程序及參考優良保險慣例,確保索償處理的公平性,且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最終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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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6
1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責任及違反後果,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在保險合約訂立後,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才得知的重要事實,通常不必予以披露。
II. 若投保人在投保火險時未有提及已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由於這會影響保費釐定,因此必然構成違反最高誠信。
III. 當保險人發現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時,除了撤銷合約外,也可以選擇對該違反不予追究 (waive the breach)。
IV. 對於人壽保險合約,被保險人有責任在保單每個週年日屆滿前,主動向保險人重新披露所有重要事實。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在保險合約訂立後即告終止,除非保單條款中另有特別規定。陳述 III 正確,因為當發生違反最高誠信的情況時,受屈的一方(通常是保險人)有權選擇放棄追究該違反行為(Waive the breach),使合約繼續生效。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減低風險的事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法律上豁免披露的類別,即使未披露也不會構成違反最高誠信。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險原則,人壽保險在保單接近週年日時,通常不必再次履行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這與一般非人壽保險的續保要求不同。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但法律豁免了某些類別(如減低風險的事實),且披露責任的期限在普通法與特定險種(如人壽保險)中有所區別。.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在保險合約訂立後即告終止,除非保單條款中另有特別規定。陳述 III 正確,因為當發生違反最高誠信的情況時,受屈的一方(通常是保險人)有權選擇放棄追究該違反行為(Waive the breach),使合約繼續生效。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減低風險的事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法律上豁免披露的類別,即使未披露也不會構成違反最高誠信。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險原則,人壽保險在保單接近週年日時,通常不必再次履行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這與一般非人壽保險的續保要求不同。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但法律豁免了某些類別(如減低風險的事實),且披露責任的期限在普通法與特定險種(如人壽保險)中有所區別。.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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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6
11. Question
某投保人擁有一份住院保險,保單中包含一項為期三天的「起賠期限」(Franchise) 條款。若該投保人因意外住院共五天,根據保險原理,保險公司將如何處理這宗索償?
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將支付整段五天住院期內所招致的受保醫療費用」是正確答案。根據起賠額(或起賠期限)的運作原理,一旦損失程度(如住院天數)達到或超過了條款規定的界限,保險人便會賠償全部損失,而不會像免賠額那樣扣除起首的部分。
錯誤: 「保險公司僅會支付扣除三天起賠期後的兩天住院費用」是錯誤的,因為這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 的處理方法,即從總損失中扣除免賠額後支付餘額。關於「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起賠額條款下,只要達標就必須賠償。關於「僅支付首三天費用」的選項也是錯誤的,這完全誤解了保險補償的邏輯。
重點: 起賠額(Franchise)的作用是消除小額索償,但與免賠額(Excess)不同,一旦損失金額或時間跨越了起賠門檻,保險人將承擔全數賠償責任。.
In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將支付整段五天住院期內所招致的受保醫療費用」是正確答案。根據起賠額(或起賠期限)的運作原理,一旦損失程度(如住院天數)達到或超過了條款規定的界限,保險人便會賠償全部損失,而不會像免賠額那樣扣除起首的部分。
錯誤: 「保險公司僅會支付扣除三天起賠期後的兩天住院費用」是錯誤的,因為這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 的處理方法,即從總損失中扣除免賠額後支付餘額。關於「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起賠額條款下,只要達標就必須賠償。關於「僅支付首三天費用」的選項也是錯誤的,這完全誤解了保險補償的邏輯。
重點: 起賠額(Franchise)的作用是消除小額索償,但與免賠額(Excess)不同,一旦損失金額或時間跨越了起賠門檻,保險人將承擔全數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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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6
12. Question
一名居住於灣仔的投保人因突發事故被送往醫院並陷入昏迷,其持有的火險保單即將因欠交保費而失效。其保險代理人在嘗試聯絡其家人無果後,決定先行墊付保費以維持保障。根據「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代理人在法律上可被視為「必要代理人」。
II. 投保人康復後,在法律上通常不能拒絕向該代理人償還已墊付的保費。
III. 若在續保期間發生火災,保險人不能以該續保未經投保人親自授權為由拒絕賠償。
IV. 代理人可將此權限作為抗辯理由,以應對投保人可能提出的未經授權行為訴訟。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必要權限」的法律原則,當代理人在緊急情況下(如投保人昏迷)為了保護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如防止保單失效)而採取行動,且當時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絡時,該代理人即成為必要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的行為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委託人有義務補還代理人墊付的合理費用,且保險人通常不能以未經授權為由拒絕賠付,同時代理人對未獲授權行為的指控也擁有辯護理由。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陳述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必要權限在法律上對第三者(保險人)的約束力,以及代理人在面對法律訴訟時的抗辯權利。「只有 II 及 III」則未提及代理人在法律地位上被界定為必要代理人的前提條件。「只有 I、III 及 IV」遺漏了代理人最重要的經濟權利,即向委託人索取補還和彌償已墊付保費的權利。
重點: 必要權限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迫切危害、無法通報及為委託人利益行事這三個要素,其法律後果是賦予代理行為合法性,並保障代理人的補償權與抗辯權。.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必要權限」的法律原則,當代理人在緊急情況下(如投保人昏迷)為了保護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如防止保單失效)而採取行動,且當時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絡時,該代理人即成為必要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的行為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委託人有義務補還代理人墊付的合理費用,且保險人通常不能以未經授權為由拒絕賠付,同時代理人對未獲授權行為的指控也擁有辯護理由。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陳述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必要權限在法律上對第三者(保險人)的約束力,以及代理人在面對法律訴訟時的抗辯權利。「只有 II 及 III」則未提及代理人在法律地位上被界定為必要代理人的前提條件。「只有 I、III 及 IV」遺漏了代理人最重要的經濟權利,即向委託人索取補還和彌償已墊付保費的權利。
重點: 必要權限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迫切危害、無法通報及為委託人利益行事這三個要素,其法律後果是賦予代理行為合法性,並保障代理人的補償權與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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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6
13. Question
在保險原理中,理解風險的分類對於確定其可保性至關重要。關於「純粹風險」(Pure Risk) 及相關風險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純粹風險是指那些只存在損失機會或沒有損失,但絕無獲利可能的風險。
II. 財務風險 (Financial Risk) 的重要性在於損失必須能以金錢衡量,以便進行保險補償。
III. 根據保險慣例,所有類型的純粹風險均被視為可保風險,不論其是否違反公共政策。
IV. 投機風險 (Speculative Risk) 與純粹風險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獲利的潛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Pure Risk)的定義是指只有損失的機會或維持現狀,而絕對沒有獲利的可能。陳述 II 正確,在保險領域中,風險必須具有財務影響(Financial Risk),即損失必須能以金錢衡量,保險人才能確定賠償金額。陳述 IV 正確,投機風險與純粹風險的核心區別在於前者包含獲利的機會(如股票投資),而後者則無。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並非所有純粹風險都是可保的。要成為可保風險,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例如不能違反公共政策(如非法行為的損失)、必須是偶然的,且具有可保權益等。
重點: 保險制度主要旨在應對純粹風險,且該風險必須能以財務價值衡量,方能符合保險補償的原則。.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Pure Risk)的定義是指只有損失的機會或維持現狀,而絕對沒有獲利的可能。陳述 II 正確,在保險領域中,風險必須具有財務影響(Financial Risk),即損失必須能以金錢衡量,保險人才能確定賠償金額。陳述 IV 正確,投機風險與純粹風險的核心區別在於前者包含獲利的機會(如股票投資),而後者則無。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並非所有純粹風險都是可保的。要成為可保風險,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例如不能違反公共政策(如非法行為的損失)、必須是偶然的,且具有可保權益等。
重點: 保險制度主要旨在應對純粹風險,且該風險必須能以財務價值衡量,方能符合保險補償的原則。.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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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6
14.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物流公司為其倉庫投保了火險。保單條款中包含一項關於必須定期維護自動灑水系統的「保證」(Warranty)。隨後,該公司因疏忽未能履行此維護要求。根據保險原理及相關法律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證」是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保證會履行某些行為或確認資訊的真實性。
II. 若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保險人通常可從違反之日起解除賠償責任,不論該違反是否與損失有關。
III. 保險人可以選擇「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即不理會該違約行為而使保單繼續有效。
IV. 若該保單屬於「定值保單」(Valued Policy),則保單中訂明的「約定價值」將在保單有效期內被視為保險標的的價值。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證」(Warranty) 是指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保證會履行或不履行某些行為,或對資訊的真實性與完全性作出絕對確認。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中,違反保證的後果非常嚴格,保險人通常可從違反之日起解除賠償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是一種寬恕行為,受屈的一方選擇不理會違約要求,使合約效力維持不變。陳述 IV 正確,因為「定值保單」(Valued Policy) 的核心特徵是在保單中訂明「約定價值」,該金額在保單有效期內被視為保險標的的價值。
Incorrect: 無。
Takeaway: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保證的嚴格法律約束力與保險人行使不追究權利的靈活性,同時理解定值保單在價值評估上的特殊安排。.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證」(Warranty) 是指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保證會履行或不履行某些行為,或對資訊的真實性與完全性作出絕對確認。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中,違反保證的後果非常嚴格,保險人通常可從違反之日起解除賠償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是一種寬恕行為,受屈的一方選擇不理會違約要求,使合約效力維持不變。陳述 IV 正確,因為「定值保單」(Valued Policy) 的核心特徵是在保單中訂明「約定價值」,該金額在保單有效期內被視為保險標的的價值。
Incorrect: 無。
Takeaway: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保證的嚴格法律約束力與保險人行使不追究權利的靈活性,同時理解定值保單在價值評估上的特殊安排。.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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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6
15. Question
陳先生在參加由香港旅行社安排的海外旅行期間發生意外。關於旅遊保險中「人身意外利益」部分的保障條款,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受傷必須是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的方式導致,並在意外發生後一年內產生
II. 若受保人在搶劫或企圖搶劫中作為無辜受害人而導致受保身體受傷,部分保單會提供雙倍給付
III. 如果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身體受傷,保險金給付應為所有相關項目利益金額的總和
IV. 對於投保時沒有從事有報酬職業的受保人(如家庭主婦),「永久及完全殘疾」的定義通常以「一般日常活動」取代「有報酬職業」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標準條款,受傷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一年(12個月)之內產生才符合索償資格。陳述 II 是正確的,部分旅遊保險會將無辜搶劫受害者的保障納入雙倍彌償範圍。陳述 IV 是正確的,針對非受僱人士(如家庭主婦),保單會將殘疾定義調整為無法進行「一般日常活動」,以確保其獲得應有的保障。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條款明確規定,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傷,保險人僅會支付其中最高的一項利益金額,而非各項利益的總和。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包含特定的時間限制、給付上限原則,以及針對特定情境(如搶劫)或特定人群(如家庭主婦)的特殊條款安排。.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標準條款,受傷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一年(12個月)之內產生才符合索償資格。陳述 II 是正確的,部分旅遊保險會將無辜搶劫受害者的保障納入雙倍彌償範圍。陳述 IV 是正確的,針對非受僱人士(如家庭主婦),保單會將殘疾定義調整為無法進行「一般日常活動」,以確保其獲得應有的保障。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條款明確規定,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傷,保險人僅會支付其中最高的一項利益金額,而非各項利益的總和。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包含特定的時間限制、給付上限原則,以及針對特定情境(如搶劫)或特定人群(如家庭主婦)的特殊條款安排。.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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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6
1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原則及其與「侵權」(Tort) 的關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必然結果,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賠償及第三者賠償中獲得雙重利益。
II.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通常是必須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單項下的彌償賠款。
III. 侵權行為(如因疏忽導致他人財產受損)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向第三者追討的最重要來源。
IV. 代位權原則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包括人壽保險及個人意外保險,以確保社會公正。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法律延伸,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宗損失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雙重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付(彌償),方可取得並行使代位權。陳述 III 正確,侵權法(尤其是涉及疏忽的民事錯誤)是保險人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償權最主要的法律來源。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權僅適用於「彌償保險」(如財產保險、責任保險),而人壽保險通常被歸類為「定額保險」,保險金的支付與實際經濟損失的彌償無關,因此代位權原則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重點: 代位權允許已履行彌償責任的保險人接替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向導致損失的第三者(通常基於侵權行為)追討賠償,以維持彌償原則的完整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法律延伸,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宗損失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雙重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付(彌償),方可取得並行使代位權。陳述 III 正確,侵權法(尤其是涉及疏忽的民事錯誤)是保險人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償權最主要的法律來源。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權僅適用於「彌償保險」(如財產保險、責任保險),而人壽保險通常被歸類為「定額保險」,保險金的支付與實際經濟損失的彌償無關,因此代位權原則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重點: 代位權允許已履行彌償責任的保險人接替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向導致損失的第三者(通常基於侵權行為)追討賠償,以維持彌償原則的完整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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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6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公司處理投訴的程序以及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職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投訴處理指引》,保險公司在收到投訴後,應在 7 個工作天內發出書面確認。
II. 保險索償投訴局主要負責處理涉及商業保險或大企業保單的索償糾紛。
III. 投訴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對相關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投訴人可選擇不接受。
IV. 保險索償投訴局目前可裁決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港幣 1,200,000 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投訴處理指引》,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的 7 個工作天內向投訴人發出書面確認,以確保投訴得到及時處理。陳述 I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身為會員的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陳述 IV 正確,為了反映市場變動,保險索償投訴局目前可裁決的最高賠償限額已上調至港幣 1,200,000 元。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職權範圍僅限於處理具有個人性質的保單糾紛,並不處理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的索償投訴。
重點: 保險中介人及保險公司必須熟悉投訴處理的法定時限與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投訴局對個人保單持有人的保障功能及其裁決的約束力性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投訴處理指引》,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的 7 個工作天內向投訴人發出書面確認,以確保投訴得到及時處理。陳述 I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身為會員的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陳述 IV 正確,為了反映市場變動,保險索償投訴局目前可裁決的最高賠償限額已上調至港幣 1,200,000 元。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職權範圍僅限於處理具有個人性質的保單糾紛,並不處理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的索償投訴。
重點: 保險中介人及保險公司必須熟悉投訴處理的法定時限與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投訴局對個人保單持有人的保障功能及其裁決的約束力性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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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6
18.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理賠及法律權利轉讓時,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分擔」(Contribution) 與「代位」(Subrogation) 的基本運作。根據保險原則,下列哪些關於這兩項原則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容許保險人從第三方獲得賠償金,但金額上限為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金額。
II. 若一名行人因司機疏忽導致死亡,該行人的壽險保險人在支付賠償金後,可自動取得代位權向該司機索賠。
III. 分擔原則是一項衡平法則,僅適用於理賠時出現重複保險且涉及彌償的情況。
IV. 在普通法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向第三者行使權利或補救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代位權作為彌償原則的引伸,容許保險人向第三方追討,但追討金額上限為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額。陳述 III 正確,分擔原則屬於衡平法則,旨在處理重複保險下的賠償分配,僅適用於具備彌償性質的保險。陳述 IV 正確,根據普通法,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提出訴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人壽保險並非彌償保險,因此保險人在賠付後不享有代位權,被保險人的受益人仍可向疏忽的第三方追討。
重點: 分擔與代位權均為彌償原則的派生原則,其核心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從損失中牟利,因此這些原則僅適用於彌償保險,而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代位權作為彌償原則的引伸,容許保險人向第三方追討,但追討金額上限為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額。陳述 III 正確,分擔原則屬於衡平法則,旨在處理重複保險下的賠償分配,僅適用於具備彌償性質的保險。陳述 IV 正確,根據普通法,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提出訴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人壽保險並非彌償保險,因此保險人在賠付後不享有代位權,被保險人的受益人仍可向疏忽的第三方追討。
重點: 分擔與代位權均為彌償原則的派生原則,其核心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從損失中牟利,因此這些原則僅適用於彌償保險,而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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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6
19.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旅遊保險業務時,關於投保人的披露責任及保單條款中「註冊醫生」的詮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審慎的保險人評估風險、決定保費或承保條款的事實。
II. 若投保人違反披露責任,保險人通常有權從保單生效日起撤銷合約並拒絕索償。
III. 根據旅遊保險單的標準定義,脊醫及物理治療師均自動被視為「註冊醫生」,其診金均可獲醫療開支保障。
IV. 保險投訴局在審理個案時,會考慮未披露事實的嚴重性,若認為拒絕賠償的決定與違規性質不成比例,可能會裁定投保人得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去決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若接受承保時應訂定的保費水平或條款。陳述 II 正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有責任披露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否則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陳述 IV 正確,參考保險投訴局的過往個案,若未披露的事實被視為輕微、非經常性或與索償性質不成比例,投訴委員會可能會裁定保險人應作出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旅遊保險單中,「註冊醫生」通常有特定定義,指根據《醫生註冊條例》在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的西醫。雖然脊醫是專業人士,但除非保單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他們通常不符合保單條款中「註冊醫生」的定義。
重點: 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可能影響核保決定的重要事實,而醫療索償的合資格受保費用通常僅限於由符合保單定義的註冊西醫所提供的治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去決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若接受承保時應訂定的保費水平或條款。陳述 II 正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有責任披露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否則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陳述 IV 正確,參考保險投訴局的過往個案,若未披露的事實被視為輕微、非經常性或與索償性質不成比例,投訴委員會可能會裁定保險人應作出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旅遊保險單中,「註冊醫生」通常有特定定義,指根據《醫生註冊條例》在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的西醫。雖然脊醫是專業人士,但除非保單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他們通常不符合保單條款中「註冊醫生」的定義。
重點: 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可能影響核保決定的重要事實,而醫療索償的合資格受保費用通常僅限於由符合保單定義的註冊西醫所提供的治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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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6
20.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正向客戶解釋有關水險及財產保險的法律概念與保單條文。根據相關的保險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海事法中,「救助」(Salvage) 是指搶救受海上風險影響的財產,一旦行動成功,物主須向救助人員支付救助賞金。
II. 「委付」(Abandonment) 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向保險人交出保險標的,作為索取全損賠償金額的條件。
III. 在大多數非水險的財產保單中,通常會明確地列明容許被保險人行使「委付」權利。
IV. 「起賠額」(Franchise) 條款的作用是消除小額索償,但當損失金額達到起賠額時,該損失可獲全數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海事法中,「救助」(Salvage) 確實是指搶救受海上風險、海盜或敵對行為影響的船隻或財物,成功後物主須支付救助賞金。陳述 II 正確,因為「委付」(Abandonment) 是水險中的標準做法,指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出保險標的以換取全損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 的特點是當損失達到或超過指定限額時,保險人會全數賠償損失,這與免賠額(僅賠償超過部分)不同。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研習資料手冊,雖然委付在水險中是標準做法,但在其他類別的財產保單中,通常會明確地列明「不容許」委付,而非容許。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水險與非水險在委付處理上的差異,並理解起賠額與免賠額在賠付計算上的根本區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海事法中,「救助」(Salvage) 確實是指搶救受海上風險、海盜或敵對行為影響的船隻或財物,成功後物主須支付救助賞金。陳述 II 正確,因為「委付」(Abandonment) 是水險中的標準做法,指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出保險標的以換取全損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 的特點是當損失達到或超過指定限額時,保險人會全數賠償損失,這與免賠額(僅賠償超過部分)不同。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研習資料手冊,雖然委付在水險中是標準做法,但在其他類別的財產保單中,通常會明確地列明「不容許」委付,而非容許。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水險與非水險在委付處理上的差異,並理解起賠額與免賠額在賠付計算上的根本區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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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6
21. Question
根據保險法律及代理原則,關於「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的成立條件與特點,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委託人(保險人)透過言行向第三者表示某人擁有代理權限
II. 第三者(投保人)基於該表示而合理地信賴該代理權限的存在
III. 代理人必須持有委託人簽發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方可成立
IV. 委託人隨後被法律禁止(不容反悔)否認該代理人的權限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的成立必須具備委託人的表示(陳述 I)以及第三者的合理信賴(陳述 II)。當委託人透過言行使第三者相信某人擁有代理權時,法律上會產生不容反悔(Estoppel)的效果,使委託人不得否認該代理權限(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表面權限在法律上產生的「不容反悔」這一關鍵法律後果(陳述 IV)。「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陳述 III,而表面權限的特點在於其並非基於實際的書面授權,且該選項遺漏了委託人必須作出表示這一前提(陳述 I)。「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關於必須持有正式書面授權文件的說法並不符合表面權限的法律定義。
重點: 表面權限的核心在於委託人的行為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旨在保護善意第三者,使其在合理信賴代理權存在時能獲得法律保障。.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的成立必須具備委託人的表示(陳述 I)以及第三者的合理信賴(陳述 II)。當委託人透過言行使第三者相信某人擁有代理權時,法律上會產生不容反悔(Estoppel)的效果,使委託人不得否認該代理權限(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表面權限在法律上產生的「不容反悔」這一關鍵法律後果(陳述 IV)。「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陳述 III,而表面權限的特點在於其並非基於實際的書面授權,且該選項遺漏了委託人必須作出表示這一前提(陳述 I)。「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關於必須持有正式書面授權文件的說法並不符合表面權限的法律定義。
重點: 表面權限的核心在於委託人的行為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旨在保護善意第三者,使其在合理信賴代理權存在時能獲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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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6
22. Question
在處理投保申請的過程中,保險中介人對於可能影響承保決定的不利資料負有特定責任。根據防止保險詐騙的原則及專業守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中介人必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不論該資料對投保結果有何實際影響。
II. 若中介人懷有誤導保險人的企圖而故意漏報不利資料,該行為即屬詐騙。
III. 中介人的角色包括協助保險人抗衡詐騙行為,並在發現可疑情況時保持警覺。
IV. 為了保護客戶隱私及確保保單簽發,中介人有權決定不向保險人披露可能導致拒保的醫療紀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規與道德規範,保險中介人在安排保險時負有最高誠信責任,必須如實披露所有重要資料,不論該資料對投保結果是否不利。若中介人企圖誤導保險人而故意漏報或失實陳述,即構成詐騙行為。此外,中介人有責任協助保險人揭露詐騙並對可疑情況保持警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中介人無權以保護隱私為由隱瞞影響核保的重要事實,這違反了誠信原則。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而不正確。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在任何時候保持最高誠信與專業操守,如實披露風險資料並與保險人合作,以有效防止及識別保險詐騙行為。.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規與道德規範,保險中介人在安排保險時負有最高誠信責任,必須如實披露所有重要資料,不論該資料對投保結果是否不利。若中介人企圖誤導保險人而故意漏報或失實陳述,即構成詐騙行為。此外,中介人有責任協助保險人揭露詐騙並對可疑情況保持警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中介人無權以保護隱私為由隱瞞影響核保的重要事實,這違反了誠信原則。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而不正確。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在任何時候保持最高誠信與專業操守,如實披露風險資料並與保險人合作,以有效防止及識別保險詐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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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6
23. Question
一家旅遊代理商擬登記成為保險代理以經營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根據《保險代理守則》中有關登記、培訓及責任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
II. 該公司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
III. 該公司的負責人須確保該代理的所有業務代表均遵守《守則》的規定。
IV. 若該公司欲為其新聘用的業務代表申請登記,必須由委任該公司的保險公司向委員會提交申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守則》,若保險代理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陳述 II 正確,保險代理負有監督責任,必須確保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陳述 III 正確,守則明確規定保險代理的負責人須確保該代理的所有業務代表均遵守《守則》的規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登記程序規定,申請登記成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時,應由「委任保險代理」負責提交申請;只有在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本身時,才由保險公司負責提交申請。
重點: 保險代理及其負責人必須履行監督職責,確保所有登記人士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及執業規定,並須遵循正確的行政程序處理登記申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守則》,若保險代理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陳述 II 正確,保險代理負有監督責任,必須確保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陳述 III 正確,守則明確規定保險代理的負責人須確保該代理的所有業務代表均遵守《守則》的規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登記程序規定,申請登記成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時,應由「委任保險代理」負責提交申請;只有在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本身時,才由保險公司負責提交申請。
重點: 保險代理及其負責人必須履行監督職責,確保所有登記人士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及執業規定,並須遵循正確的行政程序處理登記申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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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6
2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日常運作中,中介人需同時兼顧專業責任與法規遵循。關於保險中介人的侵權責任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保險經紀通常以保險專家自居,法律對其照顧責任的要求通常比沒有聲稱具備特殊技術的保險代理人更為嚴苛。
II.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的定義僅限於客觀事實,不包括對該個人的意見表達。
III. 若保險中介人聘用資料處理者代為處理客戶資料,該中介人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被意外查閱或保留時間過長。
IV. 由於法律責任風險的差異,香港法例要求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則沒有此法定要求。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律上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保險專家,其對客戶承擔的照顧責任比一般未聲稱具備特殊技術的保險代理人更為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式確保資料的保安及限制保留期限。陳述 IV 正確,這解釋了為何法例僅強制要求保險經紀購買專業彌償保險,以應對其較高的潛在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定義,「個人資料」及「資料」均明確包括「意見的表達」(expressions of opinion),而非僅限於客觀事實。
重點: 保險中介人需識別不同身份下的專業責任差異,並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嚴格遵守包括對第三方資料處理者監管在內的各項保障資料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律上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保險專家,其對客戶承擔的照顧責任比一般未聲稱具備特殊技術的保險代理人更為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式確保資料的保安及限制保留期限。陳述 IV 正確,這解釋了為何法例僅強制要求保險經紀購買專業彌償保險,以應對其較高的潛在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定義,「個人資料」及「資料」均明確包括「意見的表達」(expressions of opinion),而非僅限於客觀事實。
重點: 保險中介人需識別不同身份下的專業責任差異,並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嚴格遵守包括對第三方資料處理者監管在內的各項保障資料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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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6
25. Question
關於保險中介人的專業責任及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典型的保險經紀會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法律對其要求的照顧責任通常比保險代理人更為嚴苛。
II.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以電腦自動化方式處理的資料,並不包括人手操作的文件紀錄。
III. 根據保障資料原則,資料使用者如聘用資料處理者代為處理資料,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處理所需時間。
IV. 考慮到保險代理人在執行職務時可能引致申索,法律強制要求保險代理人必須像保險經紀一樣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答案。根據法律原則,保險經紀向客戶顯示自己為專家,因此其照顧責任較為嚴苛;同時,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過久。
錯誤: 關於條例僅適用於自動化資料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涵蓋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自動化還是人手操作的資料均受監管。關於保險代理人必須購買專業彌償保險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法律要求購買專業彌償保險的是保險經紀,而非保險代理人,因為保險人通常需為代理人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聲稱所有陳述皆正確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及 IV 均存在法律概念上的錯誤。
重點: 保險經紀因其專業定位需承擔較高的侵權責任,而資料使用者在委外處理個人資料時,負有確保資料處理者遵守保留期限及保安規定的法定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答案。根據法律原則,保險經紀向客戶顯示自己為專家,因此其照顧責任較為嚴苛;同時,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過久。
錯誤: 關於條例僅適用於自動化資料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涵蓋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自動化還是人手操作的資料均受監管。關於保險代理人必須購買專業彌償保險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法律要求購買專業彌償保險的是保險經紀,而非保險代理人,因為保險人通常需為代理人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聲稱所有陳述皆正確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及 IV 均存在法律概念上的錯誤。
重點: 保險經紀因其專業定位需承擔較高的侵權責任,而資料使用者在委外處理個人資料時,負有確保資料處理者遵守保留期限及保安規定的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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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6
26. Question
根據香港旅遊保險的一般慣例及相關個案原則,關於「旅程延誤」保障的法律與實務處理,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旅程延誤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方式。
II. 持有歐洲火車證等彈性交通票據的受保人,在申索延誤保障時可能因未能出示確切旅行日程而遇到困難。
III. 受保人可將旅程中多段獨立且短於起賠期限(Time Excess)的延誤時間累計,以達到索償要求。
IV. 若延誤是由於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如公共交通工具僱員罷工)所導致,通常屬於受保範圍。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即僅限於保單列明的特定原因(如罷工、惡劣天氣);對於持有彈性火車證的旅客,由於缺乏固定班次的預訂證明,在證實特定旅程受阻時常面臨舉證困難;此外,受保範圍僅限於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不同航段的延誤通常被視為獨立事件。如果各段延誤時間均未達到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例如 6 小時),受保人通常不能將這些獨立的延誤時間累計以達到索償門檻。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受限於指名危險原則及起賠期限,受保人必須提供充分的行程證明,且保障不包括受保人自願延長的旅程或可控的變動。.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即僅限於保單列明的特定原因(如罷工、惡劣天氣);對於持有彈性火車證的旅客,由於缺乏固定班次的預訂證明,在證實特定旅程受阻時常面臨舉證困難;此外,受保範圍僅限於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不同航段的延誤通常被視為獨立事件。如果各段延誤時間均未達到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例如 6 小時),受保人通常不能將這些獨立的延誤時間累計以達到索償門檻。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受限於指名危險原則及起賠期限,受保人必須提供充分的行程證明,且保障不包括受保人自願延長的旅程或可控的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