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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在保險契約的法律原則中,彌償原則(Indemnity)的核心在於補償受保人的實際財務損失。然而,在某些特定的保單條文或安排下,保險補償的結果可能會出現實際賠付金額超出純粹彌償(即未扣除折舊或高於市價)的情況。下列哪些項目屬於此類情況?
I. 「以新代舊」的保險保障
II. 約定價值保單
III. 重置保險
IV. 比例分攤條件Correct
正確: Statement I 是正確的,因為「以新代舊」保障在計算賠償時不會扣除折舊,這使得受保人獲得的賠償足以購買全新替代品,從而可能超過其損失前的實際價值。Statement II 是正確的,因為約定價值保單規定在全損發生時,保險人須支付保單預先設定的金額,而不論損失當時的實際市場價值。Statement III 是正確的,因為重置保險允許受保人以重新購置或建造受損財產的現行成本獲得賠償,而不考慮折舊因素。
錯誤: Statement IV 是錯誤的,因為比例分攤條件(Condition of Average)主要應用於不足額保險的情況,其作用是按保額與價值的比例調低賠償金額,讓受保人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因此它不會導致賠償額超出彌償金額。
重點: 雖然彌償原則旨在使受保人恢復原狀,但透過「以新代舊」、約定價值或重置保險等特定條文,受保人可合法獲得優於實際折舊價值的賠償金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Statement I 是正確的,因為「以新代舊」保障在計算賠償時不會扣除折舊,這使得受保人獲得的賠償足以購買全新替代品,從而可能超過其損失前的實際價值。Statement II 是正確的,因為約定價值保單規定在全損發生時,保險人須支付保單預先設定的金額,而不論損失當時的實際市場價值。Statement III 是正確的,因為重置保險允許受保人以重新購置或建造受損財產的現行成本獲得賠償,而不考慮折舊因素。
錯誤: Statement IV 是錯誤的,因為比例分攤條件(Condition of Average)主要應用於不足額保險的情況,其作用是按保額與價值的比例調低賠償金額,讓受保人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因此它不會導致賠償額超出彌償金額。
重點: 雖然彌償原則旨在使受保人恢復原狀,但透過「以新代舊」、約定價值或重置保險等特定條文,受保人可合法獲得優於實際折舊價值的賠償金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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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某旅行代理商擬登記成為「旅遊保險代理人」以向客戶推介保險產品。根據相關規管要求及保險索償處理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只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才可分別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及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II. 旅遊保險代理人獲准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這包括為其客戶安排的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
III.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索償糾紛時,獲授權毋須死硬詮釋保單條款,並可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
IV. 若客戶擔心旅遊保險的彌償限額不足,旅遊保險代理人可向其銷售一份獨立的財產「全險」保單以承保其名貴手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只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才符合資格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及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陳述 I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時毋須死硬詮釋保單條款,並會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所列的預期準則,特別是關於索償的部分。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V 錯誤,雖然擬購的財產全險與旅程相關,但由於它不屬於「旅遊保險」範疇,旅遊保險代理人並不獲准銷售這類保單。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經營範圍僅限於與其旅遊服務相關的特定旅遊保險,且不包括一年期保單;此外,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索償爭議時,會以優良保險慣例為參照而非僅限於字面詮釋。.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只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才符合資格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及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陳述 I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時毋須死硬詮釋保單條款,並會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所列的預期準則,特別是關於索償的部分。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V 錯誤,雖然擬購的財產全險與旅程相關,但由於它不屬於「旅遊保險」範疇,旅遊保險代理人並不獲准銷售這類保單。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經營範圍僅限於與其旅遊服務相關的特定旅遊保險,且不包括一年期保單;此外,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索償爭議時,會以優良保險慣例為參照而非僅限於字面詮釋。.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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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下,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及其投訴委員會的職能與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索償投訴局的主要功能是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就個人保險業務的索償要求所作出的投訴。
II.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委任。
III. 無論投訴委員會的判決結果為何,個人保單持有人均無需為該聆訊程序支付費用。
IV. 保險索償投訴局的管轄範圍亦包括法人團體就商業保險保單所提出的索償爭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主要職能是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就個人保險保單提出的索償投訴。陳述 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委任。陳述 III 正確,該投訴機制對保單持有人而言是免費的,無論最終判決結果如何,保單持有人均無需支付費用。
錯誤: 陳述 IV 錯誤,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服務對象僅限於個人保單持有人,其職權範圍並不涵蓋商業保險、工業保險或由法人團體(公司)所持有的保單爭議。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消費者提供了一個獨立且免費的平台,專門裁決與個人保險索償相關的糾紛,但不適用於商業性質的保險投訴。.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主要職能是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就個人保險保單提出的索償投訴。陳述 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委任。陳述 III 正確,該投訴機制對保單持有人而言是免費的,無論最終判決結果如何,保單持有人均無需支付費用。
錯誤: 陳述 IV 錯誤,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服務對象僅限於個人保單持有人,其職權範圍並不涵蓋商業保險、工業保險或由法人團體(公司)所持有的保單爭議。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消費者提供了一個獨立且免費的平台,專門裁決與個人保險索償相關的糾紛,但不適用於商業性質的保險投訴。.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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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為其家人安排一次海外度假,並向保險中介人查詢有關旅遊保險的特點。根據香港旅遊保險的市場慣例及相關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屬於「一籃子保單」,一份保單內已包含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的保障。
II. 為了提供更大的彈性,投保人通常可以要求刪除保單中不需要的保障部分,以獲得相應的保費減免。
III. 全年旅遊保險單通常保障在一年有效期內無限次數的旅程。
IV. 旅遊保險代理人獲授權向客戶銷售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被定義為「一籃子保單」,其獨特之處在於單一份保單文件即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和經濟權益這四類主要的保險標的。陳述 III 正確,全年旅遊保險的設計是為了提供便利與成本效益,容許受保人在保單年度內進行無限次數的旅行。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的其中一個基本特點是其不靈活性,保險人通常不熱衷於按個別投保人的需求變更計劃,投保人不得透過刪除保單的某個部分(如個人金錢保障)來換取保費折扣。陳述 IV 錯誤,根據相關監管指引及課程內容,旅遊保險代理人是被禁止銷售一年期(全年)旅遊保險單的。
重點: 旅遊保險作為一籃子保單,其預先設定的保障範圍和限制是為了確保營運效率及成本效益,最終使消費者和服務提供者雙方獲益。.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被定義為「一籃子保單」,其獨特之處在於單一份保單文件即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和經濟權益這四類主要的保險標的。陳述 III 正確,全年旅遊保險的設計是為了提供便利與成本效益,容許受保人在保單年度內進行無限次數的旅行。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的其中一個基本特點是其不靈活性,保險人通常不熱衷於按個別投保人的需求變更計劃,投保人不得透過刪除保單的某個部分(如個人金錢保障)來換取保費折扣。陳述 IV 錯誤,根據相關監管指引及課程內容,旅遊保險代理人是被禁止銷售一年期(全年)旅遊保險單的。
重點: 旅遊保險作為一籃子保單,其預先設定的保障範圍和限制是為了確保營運效率及成本效益,最終使消費者和服務提供者雙方獲益。.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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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陳先生在前往日本旅遊期間購買了一份旅遊保險。在旅程中,他不幸遇到交通意外導致受傷。根據旅遊保險中「人身意外利益」的一般條款及定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身體受傷,保險公司通常只會按當中最高給付金額的一項利益進行賠付。
II. 若意外發生時陳先生是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部分保單會提供雙倍給付。
III. 對於非受僱人士(如家庭主婦),「永久及完全殘疾」是指在不少於持續 6 個月的期間內完全失去從事一般日常活動的能力。
IV. 受保的身體受傷必須在意外發生後兩年之內產生,方可獲得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人身意外利益的給付原則,如果同一宗意外導致多於一項受保受傷事件,保險公司只會按當中最高給付金額的一項進行賠付。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許多旅遊保險條款包含雙倍彌償保障,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對於非受僱人士,「永久及完全殘疾」的定義通常要求殘疾狀態必須持續不少於 12 個月(而非 6 個月),且在該段期間完結時並無合理的康復機會。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單一般規定身體受傷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一年(12 個月)之內產生,而非兩年。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對受保事件的定義及索償時限有明確規定,包括「最高給付原則」以及針對公共交通意外的雙倍彌償條款。.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人身意外利益的給付原則,如果同一宗意外導致多於一項受保受傷事件,保險公司只會按當中最高給付金額的一項進行賠付。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許多旅遊保險條款包含雙倍彌償保障,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對於非受僱人士,「永久及完全殘疾」的定義通常要求殘疾狀態必須持續不少於 12 個月(而非 6 個月),且在該段期間完結時並無合理的康復機會。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單一般規定身體受傷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一年(12 個月)之內產生,而非兩年。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對受保事件的定義及索償時限有明確規定,包括「最高給付原則」以及針對公共交通意外的雙倍彌償條款。.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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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在保險法律原則下,當被保險人未能履行保單中一項關於「保證」(Warranty) 的絕對承諾時,關於保險人的權利及「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的處理方式,下列哪項敘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保證是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必須嚴格遵守;若發生違反,保險人有權選擇寬恕該行為,使保險合約繼續有效。這準確反映了「保證」(Warranty) 的法律嚴格性,以及保險人擁有行使「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的自主權利。
錯誤: 關於「定值保單」與因果關係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保證的履行與保單是否為定值基礎無關,且法律上保證的違反通常不需要證明因果關係即可解除責任。關於「轉承責任」的選項是錯誤的,轉承責任是指委託人對代理人行為的法律責任,與被保險人是否違反保證條款屬於不同的法律範疇。關於「被迫接受」及「追溯失效」的選項是錯誤的,不追究是一種自願的寬恕行為,且違反保證通常導致保險人從違反之時起解除責任,而非強制性的追溯失效。
重點: 保證要求被保險人絕對履行承諾,而「不追究」則是保險人選擇不理會違約事項,從而維持保險合約效力的法律行為。.
Incorrect
正確: 保證是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必須嚴格遵守;若發生違反,保險人有權選擇寬恕該行為,使保險合約繼續有效。這準確反映了「保證」(Warranty) 的法律嚴格性,以及保險人擁有行使「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的自主權利。
錯誤: 關於「定值保單」與因果關係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保證的履行與保單是否為定值基礎無關,且法律上保證的違反通常不需要證明因果關係即可解除責任。關於「轉承責任」的選項是錯誤的,轉承責任是指委託人對代理人行為的法律責任,與被保險人是否違反保證條款屬於不同的法律範疇。關於「被迫接受」及「追溯失效」的選項是錯誤的,不追究是一種自願的寬恕行為,且違反保證通常導致保險人從違反之時起解除責任,而非強制性的追溯失效。
重點: 保證要求被保險人絕對履行承諾,而「不追究」則是保險人選擇不理會違約事項,從而維持保險合約效力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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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保險代理陳先生正在協助客戶李小姐申請一份新的長期保險保單。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在處理投保申請時的行為是正確的?
I. 為了提高效率,陳先生可以先讓李小姐在空白投保書上簽署,稍後再根據李小姐提供的資料代為填寫。
II. 陳先生必須向李小姐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最終必須由李小姐本人負責。
III. 若李小姐打算以此保單取代現有的壽險保單,陳先生必須確保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
IV. 投保書上任何內容的改動,陳先生必須要求李小姐在改動旁簡簽作實。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清楚說明答覆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並在涉及更換壽險保單時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此外,為了防止偽造或誤導,投保書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
錯誤: 關於「要求客戶在空白投保書上簽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保險代理要求客戶簽署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即使是為了節省時間或事後代為填寫亦不被允許。包含此陳述的其他選項均因違反誠信與正直原則而不正確。關於「只有 I 及 IV」的選項錯誤,因為它遺漏了有關解釋責任及《客戶保障聲明書》的重要合規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秉持誠信原則,嚴禁簽署空白文件,並確保客戶充分了解其在投保書上的聲明責任及轉保可能帶來的損失。.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清楚說明答覆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並在涉及更換壽險保單時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此外,為了防止偽造或誤導,投保書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
錯誤: 關於「要求客戶在空白投保書上簽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保險代理要求客戶簽署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即使是為了節省時間或事後代為填寫亦不被允許。包含此陳述的其他選項均因違反誠信與正直原則而不正確。關於「只有 I 及 IV」的選項錯誤,因為它遺漏了有關解釋責任及《客戶保障聲明書》的重要合規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秉持誠信原則,嚴禁簽署空白文件,並確保客戶充分了解其在投保書上的聲明責任及轉保可能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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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某香港保險公司計劃將其客戶保單管理系統外判予一家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處理。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處理個人資料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公司應在服務合約中列明,當服務供應商不再需要為受託目的處理資料時,必須適時交還或銷毀有關資料。
II. 若服務供應商位於香港境外,保險公司應確保相關合約在香港及該服務供應商所在地均可執行。
III. 根據保障資料第 5 原則,保險公司應制定「私隱政策聲明」,列明其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及使用目的。
IV. 任何人若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披露取自該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並意圖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資料使用者應透過合約確保資料處理者在完成任務後刪除或交還受託資料。陳述 II 正確,私隱專員建議當資料處理者位於境外時,應確保合約在兩地均具法律效力。陳述 III 正確,保障資料第 5 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切實可行步驟公開其私隱政策及做法。陳述 IV 正確,條例明確規定未經同意披露資料以導致心理傷害屬刑事罪行。
錯誤: 無。
重點: 資料使用者必須透過合約或監督機制保障外判資料的安全,並維持政策透明度及遵守披露相關的法律責任。.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資料使用者應透過合約確保資料處理者在完成任務後刪除或交還受託資料。陳述 II 正確,私隱專員建議當資料處理者位於境外時,應確保合約在兩地均具法律效力。陳述 III 正確,保障資料第 5 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切實可行步驟公開其私隱政策及做法。陳述 IV 正確,條例明確規定未經同意披露資料以導致心理傷害屬刑事罪行。
錯誤: 無。
重點: 資料使用者必須透過合約或監督機制保障外判資料的安全,並維持政策透明度及遵守披露相關的法律責任。.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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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一家保險經紀公司將客戶的保單行政工作外判予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障資料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經紀公司作為資料使用者,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服務供應商的資料保存時間超過處理所需的時間。
II. 該服務供應商被視為「資料處理者」,其定義包括代另一人處理資料,且並不為其本身目的而處理該資料。
III. 經紀公司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服務供應商的資料未獲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或刪除。
IV. 由於該服務供應商僅處理人手操作的紙本文件,因此該等資料不屬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管轄範圍。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保障資料原則,資料使用者(如保險經紀公司)在聘用資料處理者(如外判服務商)時,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確保資料的保留期限不超過處理所需時間(第 2 原則),並防止資料被未獲准許地查閱或處理(第 4 原則)。此外,資料處理者的法定定義是指代另一人處理個人資料,且並不為其本身目的而處理該資料的人。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它對自動化(電子)及人手操作(如紙本文件)的資料不予以區分,兩者均受到條例的嚴格監管。因此,僅處理紙本文件並不能豁免於條例的約束。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在外判涉及個人資料的行政工作時,必須透過合約等手段監督資料處理者,確保其在資料保留與保安方面符合法定標準,且該條例涵蓋所有形式的個人資料記錄。.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保障資料原則,資料使用者(如保險經紀公司)在聘用資料處理者(如外判服務商)時,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確保資料的保留期限不超過處理所需時間(第 2 原則),並防止資料被未獲准許地查閱或處理(第 4 原則)。此外,資料處理者的法定定義是指代另一人處理個人資料,且並不為其本身目的而處理該資料的人。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它對自動化(電子)及人手操作(如紙本文件)的資料不予以區分,兩者均受到條例的嚴格監管。因此,僅處理紙本文件並不能豁免於條例的約束。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在外判涉及個人資料的行政工作時,必須透過合約等手段監督資料處理者,確保其在資料保留與保安方面符合法定標準,且該條例涵蓋所有形式的個人資料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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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的職能、使命及市場合作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聯的一個重要目標是推廣及提升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
II. 根據其使命宣言,保聯存在的目的之一是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及專業水平。
III. 儘管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擔當不同的角色,但他們在市場誠信方面具有共同利益。
IV. 保聯於 1993 年成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主要負責辦理保險經紀的登記。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聯的一個核心目標是推廣及提升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陳述 II 正確,根據其使命宣言,保聯旨在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及專業水平,以加強消費者信心。陳述 III 正確,雖然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的角色截然不同,但兩者在維持市場誠信及高品質服務方面具有共同利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負責的是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與投訴處理,而非保險經紀。保險經紀在舊制下由其他業界自律組織監管,現時則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規管。
重點: 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是香港保險業重要的業界公會,其職能包括推廣保險、提升行業專業標準,並透過其成立的委員會在行業自我規管過程中發揮影響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聯的一個核心目標是推廣及提升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陳述 II 正確,根據其使命宣言,保聯旨在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及專業水平,以加強消費者信心。陳述 III 正確,雖然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的角色截然不同,但兩者在維持市場誠信及高品質服務方面具有共同利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負責的是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與投訴處理,而非保險經紀。保險經紀在舊制下由其他業界自律組織監管,現時則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規管。
重點: 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是香港保險業重要的業界公會,其職能包括推廣保險、提升行業專業標準,並透過其成立的委員會在行業自我規管過程中發揮影響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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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的組成及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賠款金額最高為 1,000,000 港元。
III. 若保險人不滿意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可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上訴。
IV. 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若認為履行合約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後果,則毋須死硬詮釋合約條款。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規定,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此外,委員會在裁決時擁有衡平權力,若認為嚴格執行合約條款會對投訴人造成不公道或不合理的後果,則可以不完全受限於合約條款,以體現優良保險慣例。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 80 萬港元,而非 100 萬港元。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投訴局的機制,保險人必須接受委員會的裁決且無權提出上訴,只有投訴人在不滿意裁決時,才可選擇不接受並採取法律行動。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糾紛解決機構,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且在追求公平合理的原則下,不一定受限於保險合約的字面解釋。.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規定,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此外,委員會在裁決時擁有衡平權力,若認為嚴格執行合約條款會對投訴人造成不公道或不合理的後果,則可以不完全受限於合約條款,以體現優良保險慣例。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 80 萬港元,而非 100 萬港元。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投訴局的機制,保險人必須接受委員會的裁決且無權提出上訴,只有投訴人在不滿意裁決時,才可選擇不接受並採取法律行動。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糾紛解決機構,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且在追求公平合理的原則下,不一定受限於保險合約的字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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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正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授權在香港經營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監管指引,下列哪些關於償付準備金及「適當人選」的要求是正確的?
I.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
II. 保險業監管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於「適當人選」時,會考慮該人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III. 一般業務的償付準備金是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種準則計算,並以數額較小者為準。
IV. 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委任獲委任精算師前,必須取得保險業監管局的事先認可。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保險業監管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於「適當人選」時,必須考慮多項因素,其中包括該人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陳述 IV 正確,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所委任的獲委任精算師,其委任必須取得保監局的事先認可。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一般業務的償付準備金計算準則,應分別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種方法計算,並以兩者中數額較大者為準,而非較小者。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水平,並確保其控權人、董事及精算師等關鍵人員符合「適當人選」的法定要求,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保險業監管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於「適當人選」時,必須考慮多項因素,其中包括該人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陳述 IV 正確,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所委任的獲委任精算師,其委任必須取得保監局的事先認可。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一般業務的償付準備金計算準則,應分別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種方法計算,並以兩者中數額較大者為準,而非較小者。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水平,並確保其控權人、董事及精算師等關鍵人員符合「適當人選」的法定要求,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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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在處理「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的保險索償時,保險人通常會考慮事故是否屬於保單列明的「指名危險」。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下列哪些事故屬於此類受保危險?
I. 受保人在出發前一星期內,其在港居所因入屋犯法受損而需留港助查。
II. 受保人在出發前獲悉目的地爆發突發的流行病。
III. 交通工具公司因燃油價格上漲而決定取消預定的航程。
IV. 受保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在出發前突然惡化。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符合指名危險的定義。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在出發前指明期間內因居所遭遇入屋犯法受損而需留港協助警方調查,以及目的地爆發突發流行病,均屬於保單通常列明的受保事故。
錯誤: 交通工具公司因商業營運原因(如燃油成本)取消航程並不屬於保單承保的指名危險範圍;此外,受保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已患疾病)屬於取消旅程保障中的標準除外責任,即使在出發前惡化亦不獲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是以「指名危險」而非「全險」方式承保,且受「已患疾病」除外責任的嚴格限制。.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符合指名危險的定義。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在出發前指明期間內因居所遭遇入屋犯法受損而需留港協助警方調查,以及目的地爆發突發流行病,均屬於保單通常列明的受保事故。
錯誤: 交通工具公司因商業營運原因(如燃油成本)取消航程並不屬於保單承保的指名危險範圍;此外,受保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已患疾病)屬於取消旅程保障中的標準除外責任,即使在出發前惡化亦不獲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是以「指名危險」而非「全險」方式承保,且受「已患疾病」除外責任的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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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公司的一名業務代表因涉嫌違規行為正接受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的調查。關於處理此類投訴的程序及後續行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可將個案轉介予委任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通常須在 14 天內報告調查進度及結果。
II. 若委員會認為投訴可能導致紀律處分,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可能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陳述的機會。
III. 委員會採取的紀律行動可包括譴責答辯人,或要求向受影響客戶退還已繳保費。
IV. 上訴裁判處負責處理對委員會決定的上訴,其成員可由委員會委員兼任以提高審理效率。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監管程序,委員會在接獲投訴後可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保險公司須在 14 天內或指定時限內回報;在決定紀律處分前,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陳述機會;委員會亦有權採取包括譴責或要求退還保費等紀律或補救行動。
錯誤: 關於上訴裁判處成員組成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守則,上訴裁判處的成員必須由保聯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且明確規定成員不能由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現任委員兼任,以確保上訴程序的獨立性與公正性。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投訴處理機制強調正當程序,包括調查時效、陳述權利以及由獨立於委員會的上訴裁判處進行最終裁決。.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監管程序,委員會在接獲投訴後可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保險公司須在 14 天內或指定時限內回報;在決定紀律處分前,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陳述機會;委員會亦有權採取包括譴責或要求退還保費等紀律或補救行動。
錯誤: 關於上訴裁判處成員組成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守則,上訴裁判處的成員必須由保聯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且明確規定成員不能由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現任委員兼任,以確保上訴程序的獨立性與公正性。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投訴處理機制強調正當程序,包括調查時效、陳述權利以及由獨立於委員會的上訴裁判處進行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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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某保險客戶因突發意外昏迷住院,其保險經紀人發現該客戶的一份重要財產保險即將到期,若不續保將導致保障中斷。在無法聯繫該客戶及其家人的情況下,經紀人自發為其墊付保費完成續保。根據「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經紀人在這危急情況下為客戶採取行動,可被視為「必要代理人」。
II. 該經紀人有權向該客戶索取其代為墊付的保費及相關合理開支。
III. 保險人可以因該續保行為未獲得客戶的明示授權為由,拒絕按保單規定作出賠付。
IV. 該經紀人行使必要權限所訂立的續保合約對該客戶具有法律約束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當委託人的利益受迫切危害且無法與其取得聯繫時,他人為其利益採取的必要行動可構成必要代理。陳述 II 正確,必要代理人有權就其代表委託人行事時合理招致的開支(如墊付的保費)要求補還。陳述 IV 正確,行使必要權限的法律後果之一是代理人所訂立的合約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必要代理權的原則下,保險人通常不能以代理人未獲明示授權為由拒絕賠付,該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有效且對委託人有約束力。
重點: 必要權限是在緊急且無法通報委託人的情況下,為保障委託人利益而依法產生的權限,它確保了合約的有效性並賦予代理人追討補償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當委託人的利益受迫切危害且無法與其取得聯繫時,他人為其利益採取的必要行動可構成必要代理。陳述 II 正確,必要代理人有權就其代表委託人行事時合理招致的開支(如墊付的保費)要求補還。陳述 IV 正確,行使必要權限的法律後果之一是代理人所訂立的合約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必要代理權的原則下,保險人通常不能以代理人未獲明示授權為由拒絕賠付,該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有效且對委託人有約束力。
重點: 必要權限是在緊急且無法通報委託人的情況下,為保障委託人利益而依法產生的權限,它確保了合約的有效性並賦予代理人追討補償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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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計劃前往海外旅遊,並向保險中介人查詢有關「外遊警示制度」與旅遊保險條款的關係。根據相關監管指引及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外遊警示制度的覆蓋範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
II. 現時香港標準旅遊保險通常已將保安局發出的「黑色外遊警示」列為取消旅程部分的受保風險。
III. 與大多數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旅遊保險一般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Proportional Average Clause)。
IV. 若受保人在媒體已發出有關自然災害的警告後仍不採取防備措施,保險公司可引用通用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的現行做法,旅遊保險已因應保安局的制度,將「黑色外遊警示」納入「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部分的受保風險。陳述 III 正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而是以指明金額為限對財產損失作出十足彌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通用除外責任,若受保人在大眾傳播媒介已發出有關自然災害等警告後仍不加以防備,保險人可免除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外遊警示制度旨在協助香港居民了解海外國家的風險,其涵蓋範圍明確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
重點: 投保人應理解外遊警示制度的地理涵蓋範圍,以及旅遊保險在補償原則(不適用比例分攤)與通用除外責任上的特殊規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的現行做法,旅遊保險已因應保安局的制度,將「黑色外遊警示」納入「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部分的受保風險。陳述 III 正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而是以指明金額為限對財產損失作出十足彌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通用除外責任,若受保人在大眾傳播媒介已發出有關自然災害等警告後仍不加以防備,保險人可免除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外遊警示制度旨在協助香港居民了解海外國家的風險,其涵蓋範圍明確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
重點: 投保人應理解外遊警示制度的地理涵蓋範圍,以及旅遊保險在補償原則(不適用比例分攤)與通用除外責任上的特殊規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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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及法律原則下,關於「損餘」(Salvage) 與「救助」(Salvage) 的運用,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在非水險範疇,「損餘」是指保險人在全數賠償損失後,對受損標的物殘餘部分所擁有的權利。
II. 在水險範疇,「救助」可指在法律義務之外,對遭遇海難的財產進行救援的服務或由此產生的酬金。
III. 損餘的處理必須符合補償原則,保險人通常不能透過變賣損餘物而獲得超過賠付金額的收益。
IV. 「損餘」在法律定義上與「代位」完全相同,均指保險人代受保人向第三方追討賠償的權利。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非水險(Non-marine insurance)中,「損餘」是指保險人在向受保人支付全額賠償後,依法取得對受損財產殘餘價值的權利。而在水險(Marine insurance)中,「救助」則具有特殊含義,通常指第三方在無合約義務下救援海上遇險財產而獲得酬金的行為。此外,根據補償原則,保險人處理損餘的收益旨在抵銷賠款支出,不應從中獲取額外利潤。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損餘」與「代位」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損餘關注的是受損財產本身的殘值處理,而代位(Subrogation)是指保險人取得受保人對導致損失的第三方侵權者進行追討的權利。
重點: 考生須區分「Salvage」一詞在水險(救助服務/酬金)與非水險(財產殘值)中的不同法律定義,並理解其與代位權的區別。.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非水險(Non-marine insurance)中,「損餘」是指保險人在向受保人支付全額賠償後,依法取得對受損財產殘餘價值的權利。而在水險(Marine insurance)中,「救助」則具有特殊含義,通常指第三方在無合約義務下救援海上遇險財產而獲得酬金的行為。此外,根據補償原則,保險人處理損餘的收益旨在抵銷賠款支出,不應從中獲取額外利潤。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損餘」與「代位」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損餘關注的是受損財產本身的殘值處理,而代位(Subrogation)是指保險人取得受保人對導致損失的第三方侵權者進行追討的權利。
重點: 考生須區分「Salvage」一詞在水險(救助服務/酬金)與非水險(財產殘值)中的不同法律定義,並理解其與代位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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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陳先生在一次海外旅遊後回港,發現其寄艙行李箱嚴重受損,且箱內一件價值不菲的玻璃裝飾品破碎。此外,他發現一件留在機場長凳上、因他短暫離開而失蹤的手提包亦無法尋回。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行李及個人財物」的保障條款及理賠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保單沒有「以新代舊」條文,保險公司亦必須按受損財物的新購價格進行全額賠償。
II. 若航空公司已為陳先生修復受損行李箱,基於彌償原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重複賠償維修費用。
III. 玻璃裝飾品的破損通常會因屬於「易碎物件」而被列為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可能不予賠償。
IV. 留在機場長凳上且不受看管而遺失的手提包,通常屬於保單明確排除的受保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屬於彌償性質,旨在使受保人回復至緊接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若航空公司已修復受損財物,受保人不得獲得雙重彌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除外責任,玻璃或水晶等易碎物件的破損通常不獲承保。陳述 IV 正確,保單通常明確排除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行李損失。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沒有「以新代舊」條文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會考慮財物的損耗及折舊,而非按新購價格全額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行李保障遵循彌償原則,並包含多項除外責任,如易碎品破損、不受看管的財物以及已由第三方修復的損失。.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屬於彌償性質,旨在使受保人回復至緊接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若航空公司已修復受損財物,受保人不得獲得雙重彌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除外責任,玻璃或水晶等易碎物件的破損通常不獲承保。陳述 IV 正確,保單通常明確排除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行李損失。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沒有「以新代舊」條文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會考慮財物的損耗及折舊,而非按新購價格全額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行李保障遵循彌償原則,並包含多項除外責任,如易碎品破損、不受看管的財物以及已由第三方修復的損失。.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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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地位、定義及董事委任的相關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與第三者往還以發出保險合約時,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有關保險人的權限。
II. 若某保險經紀的董事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他只有在不為保險代理人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才可兼任該保險代理人的董事。
III.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一詞的定義涵蓋了個人代理、保險代理商及其負責人。
IV. 在普通法中,判定保險中介人在關鍵時間是替保險人還是投保人行事,通常是一個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5.2.1a 節,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為發出保險合約或關乎該合約的保險業務而與第三者往還時,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法定權限。陳述 II 正確,根據《條例》第 5(viii) 節,若保險經紀的董事向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意見,其兼任保險代理人董事的前提是不得在該代理人身份下提供保險意見。陳述 IV 正確,在普通法框架下,中介人代表哪一方行事通常是一個事實問題(Question of fact),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作出裁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甲部的定義,「保險代理」雖然包括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明確排除了保險代理的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或業務代表(Technical Representative)。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責任與地位受《保險業條例》及《守則》的嚴格規範,包括「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對保險人的法定約束力,以及對跨職能董事職位在提供保險意見方面的具體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5.2.1a 節,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為發出保險合約或關乎該合約的保險業務而與第三者往還時,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法定權限。陳述 II 正確,根據《條例》第 5(viii) 節,若保險經紀的董事向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意見,其兼任保險代理人董事的前提是不得在該代理人身份下提供保險意見。陳述 IV 正確,在普通法框架下,中介人代表哪一方行事通常是一個事實問題(Question of fact),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作出裁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甲部的定義,「保險代理」雖然包括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明確排除了保險代理的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或業務代表(Technical Representative)。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責任與地位受《保險業條例》及《守則》的嚴格規範,包括「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對保險人的法定約束力,以及對跨職能董事職位在提供保險意見方面的具體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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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某旅遊保險代理人張先生與保險公司的代理合約已於上月屆滿,但張先生仍繼續向舊客戶推廣並收取保費。保險公司管理層知悉此事,但為了維持業務量而未有即時發出通告或採取行動阻止。若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張先生投保,根據代理法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這種情況下,張先生可能被視為擁有「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II. 保險公司可能因「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而須向客戶負責
III. 這屬於「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因為張先生必須收取保費以維持客戶保障
IV. 只要代理合約已正式終止,保險公司在法律上絕對不需為張先生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當委託人(保險公司)的行為或不作為(如知道代理人繼續行動而不阻止)導致第三方合理地相信該代理人擁有權限時,便產生了表面權限。陳述 II 正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指委託人因其表現出的行為,在法律上被禁止否認代理關係的存在,這與表面權限的概念密切相關。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僅適用於緊急情況,且代理人必須是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而無法取得委託人指示時才成立,本案例並不符合。陳述 IV 錯誤,法律上為了保護誠實的第三方,若構成表面權限,即使合約已終止,委託人仍須承擔相應責任。
重點: 表面權限或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旨在保護對委託人行為產生合理信賴的第三方,確保保險市場的公平與誠信。.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當委託人(保險公司)的行為或不作為(如知道代理人繼續行動而不阻止)導致第三方合理地相信該代理人擁有權限時,便產生了表面權限。陳述 II 正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指委託人因其表現出的行為,在法律上被禁止否認代理關係的存在,這與表面權限的概念密切相關。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僅適用於緊急情況,且代理人必須是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而無法取得委託人指示時才成立,本案例並不符合。陳述 IV 錯誤,法律上為了保護誠實的第三方,若構成表面權限,即使合約已終止,委託人仍須承擔相應責任。
重點: 表面權限或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旨在保護對委託人行為產生合理信賴的第三方,確保保險市場的公平與誠信。.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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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旅遊保險業務時,保險中介人向客戶解釋有關「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及保單常見定義。根據相關的監管原則及過往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那些會影響審慎的核保人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或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
II. 若投保人未能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通常擁有撤銷保險合約的法律權利。
III. 投訴委員會在審理個案時,若發現未披露的事實屬輕微性質且多年未有復發,可能會裁定保險人拒絕賠償的行為不恰當。
IV. 旅遊保險單中的「註冊醫生」定義通常非常廣泛,涵蓋所有物理治療師及未按《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脊醫。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審慎的核保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如何釐定保費及條款的事實。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最高誠信原則,若投保人未能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有權從保單生效日起撤銷合約。陳述 III 是正確的,參考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如果未披露的事實屬於輕微性質、多年未有復發,且與當前索償無直接重大關聯,投訴委員會可能會認為保險人拒絕賠償的決定過於嚴苛,從而裁定被保險人得直。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單通常對「註冊醫生」有明確定義,一般指根據香港《醫生註冊條例》正式註冊的西醫。雖然脊醫是專業人士,但若他們不符合保單中關於「註冊醫生」的特定法律註冊要求,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相關的診療費用。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影響核保決定的重要事實,但事實的「重要性」需視乎其性質及對風險評估的實質影響;同時,保單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是理賠的重要依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審慎的核保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如何釐定保費及條款的事實。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最高誠信原則,若投保人未能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有權從保單生效日起撤銷合約。陳述 III 是正確的,參考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如果未披露的事實屬於輕微性質、多年未有復發,且與當前索償無直接重大關聯,投訴委員會可能會認為保險人拒絕賠償的決定過於嚴苛,從而裁定被保險人得直。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單通常對「註冊醫生」有明確定義,一般指根據香港《醫生註冊條例》正式註冊的西醫。雖然脊醫是專業人士,但若他們不符合保單中關於「註冊醫生」的特定法律註冊要求,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相關的診療費用。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影響核保決定的重要事實,但事實的「重要性」需視乎其性質及對風險評估的實質影響;同時,保單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是理賠的重要依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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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在人壽保險的法律原則下,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的存在時間要求,下列哪一項敘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可保權益只須在保單起保時存在,即使在受保人身故時投保人已失去該權益,索賠資格通常不受影響。這是人壽保險在法律應用上的重要特性,與水險或一般彌償保險的要求不同。
錯誤: 關於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混淆了人壽保險與水險的要求,後者才要求在損失時具備權益;關於法律關係必須貫穿整個保險期的說法不正確,法律上只要起保時具備合法關係(如夫妻),即便日後關係改變(如離婚),保單依然有效;關於必須證明即時財務損失的說法也錯誤,因為法律假定某些關係(如配偶或對自身)本身就具備可保權益,無需額外提供財務損失證明。
重點: 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僅要求在保單生效時存在,這確保了保單的持續有效性,即使投保人與受保人之後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化。.
Incorrect
正確: 可保權益只須在保單起保時存在,即使在受保人身故時投保人已失去該權益,索賠資格通常不受影響。這是人壽保險在法律應用上的重要特性,與水險或一般彌償保險的要求不同。
錯誤: 關於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混淆了人壽保險與水險的要求,後者才要求在損失時具備權益;關於法律關係必須貫穿整個保險期的說法不正確,法律上只要起保時具備合法關係(如夫妻),即便日後關係改變(如離婚),保單依然有效;關於必須證明即時財務損失的說法也錯誤,因為法律假定某些關係(如配偶或對自身)本身就具備可保權益,無需額外提供財務損失證明。
重點: 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僅要求在保單生效時存在,這確保了保單的持續有效性,即使投保人與受保人之後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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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投保了旅遊保險,準備前往韓國旅遊。根據旅遊保險的理賠實務及相關個案處理原則,下列哪些關於醫療開支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醫療開支保障通常僅限於在出發地(如香港)以外地方發生的受傷或疾病
II. 若保單規定保障從離開住所開始,則所有保障項目(包括醫療開支)均自動涵蓋在前往機場途中的意外
III. 對於潛伏期較長的疾病,若能證明是在受保旅程期間感染,即使回港後才出現病徵,保險人亦可能作出賠償
IV. 若受保人在境外受傷但未有即時在當地求醫,只要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傷勢是在境外造成,其索償仍可獲考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醫療保障通常強調「境外」屬性,許多保單條款明確規定受保事故必須在出發地(如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個案處理原則,對於潛伏期較長的疾病(如非典型肺炎),若醫學證據證明該疾病是在受保旅程期間感染,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通常會予以賠償。陳述 IV 正確,除非保單條款將「即時在當地求醫」列為索償的先決條件,否則若受保人能提供其他有力證據(如領隊證供)證明傷勢是在境外造成,保險人仍可考慮賠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雖然保單的整體保障期可能從離開住所開始,但具體的保障項目(如醫療開支)往往受制於特定的地理限制條款。如個案所示,醫療利益部分可能明確規定僅限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招致的開支,因此不一定涵蓋前往機場途中發生的醫療事故。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保障需同時考慮保單的起保定義、地理限制以及疾病的潛伏期特性,並非所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事故都能自動獲得醫療賠償。.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醫療保障通常強調「境外」屬性,許多保單條款明確規定受保事故必須在出發地(如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個案處理原則,對於潛伏期較長的疾病(如非典型肺炎),若醫學證據證明該疾病是在受保旅程期間感染,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通常會予以賠償。陳述 IV 正確,除非保單條款將「即時在當地求醫」列為索償的先決條件,否則若受保人能提供其他有力證據(如領隊證供)證明傷勢是在境外造成,保險人仍可考慮賠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雖然保單的整體保障期可能從離開住所開始,但具體的保障項目(如醫療開支)往往受制於特定的地理限制條款。如個案所示,醫療利益部分可能明確規定僅限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招致的開支,因此不一定涵蓋前往機場途中發生的醫療事故。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保障需同時考慮保單的起保定義、地理限制以及疾病的潛伏期特性,並非所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事故都能自動獲得醫療賠償。.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