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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一名旅客在抵達目的地 15 小時後才領回其延誤的行李(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為 10 小時)。在等待期間,他購買了換洗衣物、洗漱用品及一部數碼相機。根據典型的旅遊保險條款,下列關於其行李延誤索償的陳述,哪一項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只有購買換洗衣物及洗漱用品的開支可獲考慮賠償,數碼相機則不屬於保障範圍。這是因為行李延誤保障通常明確將賠償範圍局限於為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梳妝用品或衣物」,而非涵蓋所有類型的行李或個人財物。
錯誤: 「只要延誤超過起賠期限,所有在等待期間購買的物品均可獲全額賠償」是錯誤的,因為保單對賠償物品的種類有嚴格限制,且通常設有每位受保人的最高賠償限額。 「受保人可就同一筆開支同時向兩個保障部分索償」是錯誤的,保單條款通常規定「不得雙重賠付」,當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其一。 「即使延誤是由於海關充公行李所致亦須賠償」是錯誤的,因為因海關或其他執法人員採取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延誤,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旨在補償因行李延誤而購買必需品(衣物及梳妝用品)的緊急開支,受保人需注意保障範圍的限制及除外責任,且不能就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購買換洗衣物及洗漱用品的開支可獲考慮賠償,數碼相機則不屬於保障範圍。這是因為行李延誤保障通常明確將賠償範圍局限於為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梳妝用品或衣物」,而非涵蓋所有類型的行李或個人財物。
錯誤: 「只要延誤超過起賠期限,所有在等待期間購買的物品均可獲全額賠償」是錯誤的,因為保單對賠償物品的種類有嚴格限制,且通常設有每位受保人的最高賠償限額。 「受保人可就同一筆開支同時向兩個保障部分索償」是錯誤的,保單條款通常規定「不得雙重賠付」,當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其一。 「即使延誤是由於海關充公行李所致亦須賠償」是錯誤的,因為因海關或其他執法人員採取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延誤,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旨在補償因行李延誤而購買必需品(衣物及梳妝用品)的緊急開支,受保人需注意保障範圍的限制及除外責任,且不能就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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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關於旅遊保險中「旅程延誤」保障的法律與實務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通常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方式。
II. 若延誤是由於航空公司因「飛機輪換」而推遲起飛,通常不屬於受保危險。
III. 在計算起賠期限(如 6 小時)時,受保人可以將整個旅程中多次獨立的短暫延誤時間累加計算。
IV. 持有火車通行證的旅客若未能提供具體旅行日程證明已預定受影響班次,其索償可能被拒。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實務,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原則,僅涵蓋保單內列明的特定事故(如惡劣天氣、罷工或機械故障),而「飛機輪換」屬於航空公司的商業運作安排,通常不屬於受保危險。此外,受保人負有舉證責任,持有火車通行證等不限班次票券的旅客,必須提供旅行日程以證明其確實曾預定受延誤影響的班次。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應用起賠期限條文時,保險人通常將不同航段的延誤視為相互獨立的事件。除非保單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各段未達起賠時數(如 6 小時)的延誤時間不能累加處理。
Takeaway: 旅程延誤保障的索償必須符合指名危險成因、超過起賠期限且具備充分的預定行程證明,且不同行程段落的延誤通常不可累計計算。.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實務,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原則,僅涵蓋保單內列明的特定事故(如惡劣天氣、罷工或機械故障),而「飛機輪換」屬於航空公司的商業運作安排,通常不屬於受保危險。此外,受保人負有舉證責任,持有火車通行證等不限班次票券的旅客,必須提供旅行日程以證明其確實曾預定受延誤影響的班次。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應用起賠期限條文時,保險人通常將不同航段的延誤視為相互獨立的事件。除非保單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各段未達起賠時數(如 6 小時)的延誤時間不能累加處理。
Takeaway: 旅程延誤保障的索償必須符合指名危險成因、超過起賠期限且具備充分的預定行程證明,且不同行程段落的延誤通常不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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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一家獲授權保險公司的申訴部門收到客戶對索償賠付金額的強烈不滿。若該爭議隨後提交至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根據相關規章,下列哪些關於投訴委員會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於事前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投訴委員會在界定何謂優良保險慣例時,會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迅速及公道處理索償的預期水平。
III. 投訴人若不滿意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法律上其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將被剝奪。
IV. 對於投訴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保險人擁有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上訴的最終權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結構規定,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在判斷何謂優良保險慣例時,會以《承保商專業守則》作為重要參照,特別是要求承保商應迅速、快捷及公道地處理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投訴人若對裁決不滿,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其法律權利並未被剝奪。陳述 IV 錯誤,保險人必須接受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並無權向委員會或任何監管機構提出上訴。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糾紛解決機制,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且不可上訴,但同時保障了投訴人的法律追討權利。.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結構規定,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在判斷何謂優良保險慣例時,會以《承保商專業守則》作為重要參照,特別是要求承保商應迅速、快捷及公道地處理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投訴人若對裁決不滿,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其法律權利並未被剝奪。陳述 IV 錯誤,保險人必須接受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並無權向委員會或任何監管機構提出上訴。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糾紛解決機制,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且不可上訴,但同時保障了投訴人的法律追討權利。.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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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限制及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代理人獲准向客戶銷售與其安排的旅行團相關的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
II.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界定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索償的準則。
III. 只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才可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及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IV. 若客戶希望為旅途中佩戴的名貴手錶購買足額的「全險」保單,旅遊保險代理人可利用其資格銷售該類保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時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並會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的優良保險慣例。陳述 III 正確,根據規例,只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才具備登記成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及其相關負責人或業務代表的資格。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V 錯誤,雖然擬購的財產全險與旅程相關,但它不屬於「旅遊保險」範疇,因此不在旅遊保險代理人的獲准業務範圍之內。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權力僅限於銷售與其安排的旅遊服務相關的特定旅遊保險,且不包括一年期保單;而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糾紛時,比起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更注重公平合理的保險慣例。.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時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並會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的優良保險慣例。陳述 III 正確,根據規例,只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才具備登記成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及其相關負責人或業務代表的資格。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V 錯誤,雖然擬購的財產全險與旅程相關,但它不屬於「旅遊保險」範疇,因此不在旅遊保險代理人的獲准業務範圍之內。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權力僅限於銷售與其安排的旅遊服務相關的特定旅遊保險,且不包括一年期保單;而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糾紛時,比起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更注重公平合理的保險慣例。.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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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實務中,關於「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與「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的法律特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構成必要代理人的先決條件之一,是委託人的利益正遭受迫切危害且無法向其通報。
II. 行使必要權限的代理人,在法律上有權向委託人要求補還其代墊的合理費用。
I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法則之運作,主要旨在確立代理人對委託人應負的內部合約責任。
IV. 只要代理人主觀上認為其行為對委託人有益,即使不存在迫切危害,亦可自動獲得必要權限。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原則,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成立必須具備兩個核心要素: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面臨迫切危害,以及在當時情況下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陳述 II 正確,法律規定必要代理人有權向委託人索取因該必要行為而合理招致的開支補還(Reimbursement)及彌償(Indemnity)。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的運作主要涉及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而非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內部合約關係。陳述 IV 錯誤,必要權限的行使必須基於客觀存在的「迫切危害」,而非僅憑代理人主觀認為對委託人有利即可行使。
重點: 必要權限旨在緊急情況下保護委託人利益並賦予代理人補償權,而不容反悔的代理權則基於委託人的對外表示,用以保護信賴該表示的第三者。.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原則,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成立必須具備兩個核心要素: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面臨迫切危害,以及在當時情況下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陳述 II 正確,法律規定必要代理人有權向委託人索取因該必要行為而合理招致的開支補還(Reimbursement)及彌償(Indemnity)。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的運作主要涉及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而非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內部合約關係。陳述 IV 錯誤,必要權限的行使必須基於客觀存在的「迫切危害」,而非僅憑代理人主觀認為對委託人有利即可行使。
重點: 必要權限旨在緊急情況下保護委託人利益並賦予代理人補償權,而不容反悔的代理權則基於委託人的對外表示,用以保護信賴該表示的第三者。.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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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自律規管架構下,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及其投訴委員會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局的主要功能是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就個人保險保單提出的索償投訴
II. 投訴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委任
III. 保單持有人在向投訴委員會提出聆訊申請時,必須支付行政費用
IV. 投訴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但對保單持有人則不具約束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設立宗旨是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處理與個人保險保單索償相關糾紛的平台。陳述 II 正確,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兩名委員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委任的。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身為成員的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保單持有人則有權選擇接受裁決與否,若不滿意仍可採取其他法律行動。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提供的投訴處理服務對保單持有人是完全免費的,無論最終裁決結果如何,保單持有人均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險客戶提供了一個公平且免費的糾紛解決機制,其裁決對保險公司具有單向約束力,旨在加強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信心。.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設立宗旨是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處理與個人保險保單索償相關糾紛的平台。陳述 II 正確,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兩名委員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委任的。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身為成員的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保單持有人則有權選擇接受裁決與否,若不滿意仍可採取其他法律行動。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提供的投訴處理服務對保單持有人是完全免費的,無論最終裁決結果如何,保單持有人均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險客戶提供了一個公平且免費的糾紛解決機制,其裁決對保險公司具有單向約束力,旨在加強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信心。.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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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一名專業技術人員在意外中受傷,導致其無法繼續從事原有的高體力勞動工作。然而,醫療報告指出其身體狀況在康復後仍足以應付一般辦公室的坐著進行之文書工作。若其保單中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為「受保人因受傷而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下列哪項關於保險金給付的說明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由於受保人並非完全不能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保險人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或停止給付。這是因為在標準的人身意外或人壽保險附約中,「完全及永久傷殘」通常被定義為受保人失去從事「任何」有報酬職業的能力,而非僅僅是失去從事「原職」的能力。若醫療證據顯示受保人仍可執行其他性質的工作(如文書工作),則不符合該定義。
錯誤: 關於「只要無法恢復原職就必須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混淆了「原職傷殘」與「任何職務傷殘」的區別,保險投訴局的案例顯示,若條款指明是「任何職業」,則必須完全喪失所有工作能力。關於「意外所致即須全額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意外發生只是索償的前提,賠償金額與給付資格仍須視乎傷殘程度是否符合保單定義。關於「維持超過六個月即喪失拒賠權利」的說法是錯誤的,六個月通常是判斷傷殘是否屬於「永久」的最低觀察期限,並不代表只要傷殘持續六個月就自動符合「完全」傷殘的標準。
重點: 在評估「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索償時,必須嚴格區分受保人是「無法從事原有的特定職業」還是「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後者是保險人拒絕不符合定義之索償的合法理據。.
Incorrect
正確: 由於受保人並非完全不能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保險人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或停止給付。這是因為在標準的人身意外或人壽保險附約中,「完全及永久傷殘」通常被定義為受保人失去從事「任何」有報酬職業的能力,而非僅僅是失去從事「原職」的能力。若醫療證據顯示受保人仍可執行其他性質的工作(如文書工作),則不符合該定義。
錯誤: 關於「只要無法恢復原職就必須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混淆了「原職傷殘」與「任何職務傷殘」的區別,保險投訴局的案例顯示,若條款指明是「任何職業」,則必須完全喪失所有工作能力。關於「意外所致即須全額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意外發生只是索償的前提,賠償金額與給付資格仍須視乎傷殘程度是否符合保單定義。關於「維持超過六個月即喪失拒賠權利」的說法是錯誤的,六個月通常是判斷傷殘是否屬於「永久」的最低觀察期限,並不代表只要傷殘持續六個月就自動符合「完全」傷殘的標準。
重點: 在評估「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索償時,必須嚴格區分受保人是「無法從事原有的特定職業」還是「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後者是保險人拒絕不符合定義之索償的合法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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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歐洲之行投保了旅遊保險。在旅途中,他因不同原因遇到了多次航班及火車延誤。根據香港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理賠個案,下列哪些關於旅程延誤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方式。
II. 若保單設有起賠期限,被保險人通常不能將多段獨立航程的短暫延誤時間相加處理。
III. 被保險人有責任提供可接受的旅行日程,以證明其原定預定的班次確實遭受延誤。
IV. 若延誤是由受保危險引起,被保險人在延誤結束後決定自願延長旅程,該延長期間仍受旅程延誤保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香港市場的旅遊保險中,旅程延誤通常採用「指名危險」(Named Perils) 方式承保,僅限於保單列明的成因如惡劣天氣、罷工或機械故障,而非涵蓋所有原因。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除非保單另有說明,否則不同航段的延誤時間通常被視為獨立事件,不能累計以達到起賠期限(如連續 6 小時)的要求。陳述 III 正確,被保險人必須提供具體的旅行日程或預訂證明,以證實其原定行程受到延誤影響,這對於持有彈性票種(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尤為重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程延誤保障僅針對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若受保人在受保延誤結束後,出於個人意願決定進一步延長旅程,該自願延長的期間並不屬於受保延誤的範圍,且通常會因超出原定保險期限而不獲保障。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受限於特定的指名危險及起賠期限,且被保險人必須履行舉證責任提供行程證明,自願性的行程變更則不在承保範圍之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香港市場的旅遊保險中,旅程延誤通常採用「指名危險」(Named Perils) 方式承保,僅限於保單列明的成因如惡劣天氣、罷工或機械故障,而非涵蓋所有原因。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除非保單另有說明,否則不同航段的延誤時間通常被視為獨立事件,不能累計以達到起賠期限(如連續 6 小時)的要求。陳述 III 正確,被保險人必須提供具體的旅行日程或預訂證明,以證實其原定行程受到延誤影響,這對於持有彈性票種(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尤為重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程延誤保障僅針對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若受保人在受保延誤結束後,出於個人意願決定進一步延長旅程,該自願延長的期間並不屬於受保延誤的範圍,且通常會因超出原定保險期限而不獲保障。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受限於特定的指名危險及起賠期限,且被保險人必須履行舉證責任提供行程證明,自願性的行程變更則不在承保範圍之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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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關於香港保安局實施的「外遊警示制度」及其在旅遊保險中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制度目前涵蓋 85 個較多港人到訪的海外國家,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
II. 外遊警示分為黃色、紅色及黑色三個級別,分別代表有威脅跡象、有明顯威脅及有嚴重威脅。
III. 旅遊保險通常會將「黑色外遊警示」納入「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部分的受保風險。
IV. 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通常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準確地概括了所有正確陳述,因為所有列出的項目均符合香港保安局的制度及旅遊保險的實務做法。陳述 I 正確指出外遊警示制度的地理範圍(涵蓋 85 個國家,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 準確定義了黃色、紅色及黑色警示的威脅程度;陳述 III 反映了保險公司普遍將黑色警示納入取消旅程或提早結束旅程的受保風險;陳述 IV 則正確指出旅遊保險不採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常見的比例分攤條款,而是提供十足彌償。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忽略了旅遊保險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這一項重要的賠償限制特徵。只有 II、III 及 IV 忽略了外遊警示制度在地理適用範圍上的限制,即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只有 I、III 及 IV 則忽略了對三個外遊警示級別含義的正確描述。
Takeaway: 了解外遊警示制度的級別定義、地理範圍以及旅遊保險在賠償處理上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的特性,是掌握旅遊保險保障範圍的關鍵。.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準確地概括了所有正確陳述,因為所有列出的項目均符合香港保安局的制度及旅遊保險的實務做法。陳述 I 正確指出外遊警示制度的地理範圍(涵蓋 85 個國家,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 準確定義了黃色、紅色及黑色警示的威脅程度;陳述 III 反映了保險公司普遍將黑色警示納入取消旅程或提早結束旅程的受保風險;陳述 IV 則正確指出旅遊保險不採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常見的比例分攤條款,而是提供十足彌償。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忽略了旅遊保險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這一項重要的賠償限制特徵。只有 II、III 及 IV 忽略了外遊警示制度在地理適用範圍上的限制,即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只有 I、III 及 IV 則忽略了對三個外遊警示級別含義的正確描述。
Takeaway: 了解外遊警示制度的級別定義、地理範圍以及旅遊保險在賠償處理上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的特性,是掌握旅遊保險保障範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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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在處理財產保險索償及彌償限制時,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不同的保單條文。根據相關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規定若出現不足額投保,賠償金額將按比率遞減。
II. 「保單起賠額」(Franchise) 的運作方式是:若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約定數額,保險人將支付全數損失,不作扣除。
III. 「委付」(Abandonment) 涉及將保險標的完全移交給保險人,以便被保險人能索取全損賠償。
IV. 在水險法律中,「海損」(Average) 一詞的定義與非水險相同,均指對不足額投保的懲罰性計算。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描述了非水險中比例分攤條款的作用,即針對不足額保險按比例減少賠償;陳述 II 正確區分了起賠額與免賠額,強調達到起賠額時需全數賠償;陳述 III 符合委付的定義,即移交標的物以換取全損賠償,這在水險中是標準做法。
錯誤: 關於水險中「海損」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研習資料手冊,水險中的「海損」(Average) 意思截然不同,它指的是「部分損失」(Partial Loss),而非對不足額保險的比例懲罰。關於免賠額應從每宗索償中扣除的原則是固定的,不應與起賠額的運作邏輯混淆。關於單一物件限額的誤解通常在於認為其適用於整份保單的所有物件,但實際上它是針對未單獨申報保額的個別貴重物件。
重點: 彌償原則的應用常受到比例分攤、免賠額及起賠額等條文的限制,保險中介人必須清楚區分這些術語在水險與非水險環境下的不同含義。.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描述了非水險中比例分攤條款的作用,即針對不足額保險按比例減少賠償;陳述 II 正確區分了起賠額與免賠額,強調達到起賠額時需全數賠償;陳述 III 符合委付的定義,即移交標的物以換取全損賠償,這在水險中是標準做法。
錯誤: 關於水險中「海損」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研習資料手冊,水險中的「海損」(Average) 意思截然不同,它指的是「部分損失」(Partial Loss),而非對不足額保險的比例懲罰。關於免賠額應從每宗索償中扣除的原則是固定的,不應與起賠額的運作邏輯混淆。關於單一物件限額的誤解通常在於認為其適用於整份保單的所有物件,但實際上它是針對未單獨申報保額的個別貴重物件。
重點: 彌償原則的應用常受到比例分攤、免賠額及起賠額等條文的限制,保險中介人必須清楚區分這些術語在水險與非水險環境下的不同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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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市場環境中,保險除了提供風險轉移等主要功能外,亦帶來多項次要或輔助性的好處。下列哪些項目屬於這些輔助性好處?
(I) 作為一種儲蓄的途徑
(II) 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
(III) 透過資金運用鼓勵經濟發展
(IV) 透過損害防阻措施降低損失發生的次數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為正確答案。保險的主要功能在於風險轉移和提供心理安寧,而保險帶來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則包括作為儲蓄途徑(如人壽保險)、提供保險業及其相關行業的就業機會、透過保險資金的投資活動鼓勵經濟發展,以及透過風險管理建議降低意外或損失發生的次數。
錯誤: 其他選項若僅包含部分陳述,則未能全面涵蓋保險在社會經濟中所發生的輔助性作用。例如,僅選擇儲蓄與就業,會忽略了保險在宏觀經濟推動及損失控制(損害防阻)方面的正面貢獻,這些均是保險實務中公認的次要好處。
重點: 區分保險的主要功能(風險轉移與心理安寧)與次要功能(儲蓄、就業、經濟發展及損失防阻)是理解保險對社會貢獻的核心概念。.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為正確答案。保險的主要功能在於風險轉移和提供心理安寧,而保險帶來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則包括作為儲蓄途徑(如人壽保險)、提供保險業及其相關行業的就業機會、透過保險資金的投資活動鼓勵經濟發展,以及透過風險管理建議降低意外或損失發生的次數。
錯誤: 其他選項若僅包含部分陳述,則未能全面涵蓋保險在社會經濟中所發生的輔助性作用。例如,僅選擇儲蓄與就業,會忽略了保險在宏觀經濟推動及損失控制(損害防阻)方面的正面貢獻,這些均是保險實務中公認的次要好處。
重點: 區分保險的主要功能(風險轉移與心理安寧)與次要功能(儲蓄、就業、經濟發展及損失防阻)是理解保險對社會貢獻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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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運作框架下,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在推動市場誠信與專業化方面擔任重要角色。下列哪些關於保聯的陳述反映了其真實的職能或目標?
(i) 提升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
(ii) 透過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管理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及投訴事宜。
(iii) 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以增強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
(iv) 負責為所有保險中介人(包括經紀與代理)制定法定最低佣金率。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描述。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的主要目標之一是推廣及提升在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此外,保聯於1993年成立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專門負責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及處理相關投訴。其使命宣言亦明確指出,保聯旨在向公眾推介保險,並透過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及專業水平來加強消費者信心。
錯誤: 關於負責為所有保險中介人制定法定最低佣金率的描述是錯誤的。保聯作為業界公會,其職能並不包括干預市場競爭下的佣金水平,且保險中介人的監管框架(特別是經紀與代理的分別)有其特定的法律與自律準則,而非由保聯統一制定佣金率。此外,保聯主要代表保險人(承保人)的利益,而非直接管理保險經紀的日常佣金政策。
重點: 保聯是香港保險業核心的自我規管組織之一,透過 IARB 管理代理人,並致力於提升行業整體的專業誠信與公眾形象。.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描述。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的主要目標之一是推廣及提升在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此外,保聯於1993年成立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專門負責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及處理相關投訴。其使命宣言亦明確指出,保聯旨在向公眾推介保險,並透過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及專業水平來加強消費者信心。
錯誤: 關於負責為所有保險中介人制定法定最低佣金率的描述是錯誤的。保聯作為業界公會,其職能並不包括干預市場競爭下的佣金水平,且保險中介人的監管框架(特別是經紀與代理的分別)有其特定的法律與自律準則,而非由保聯統一制定佣金率。此外,保聯主要代表保險人(承保人)的利益,而非直接管理保險經紀的日常佣金政策。
重點: 保聯是香港保險業核心的自我規管組織之一,透過 IARB 管理代理人,並致力於提升行業整體的專業誠信與公眾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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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一名香港旅客在海外旅遊期間,其錢包及護照懷疑被盜。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關於「個人金錢」及「損失旅行證件」的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個人金錢保障通常涵蓋現金,但將八達通卡或信用卡列為除外責任。
II. 損失旅行證件保障通常包括受保人為趕及行程而申請「特快」補領證件的額外費用。
III. 受保人通常必須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否則可能無法獲得賠償。
IV. 若損失是由於受保人無法解釋的「神秘消失」所致,保險人仍會提供賠償。Correct
正確: 關於個人金錢的保障,保單通常涵蓋現金、鈔票及旅行支票,但會將信用卡、八達通卡等電子貨幣工具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 正確)。此外,為了防止欺詐及確保損失屬實,保單條款一般要求受保人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並取得報告,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合約通常只預算賠償重置一般旅行證件的實際基本費用,對於受保人因個人急切需要而額外支付的「特快」處理費用,保險人通常不予賠償。陳述 IV 錯誤,因為「神秘消失」是指無法解釋或沒有明顯盜竊跡象的損失,這在旅遊保險中屬於標準的除外責任,而非受保危險。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金錢與證件保障均強調受保人的合理注意義務,並設有嚴格的報案時限要求,同時僅賠付基本的重置成本及特定危險導致的損失。.
Incorrect
正確: 關於個人金錢的保障,保單通常涵蓋現金、鈔票及旅行支票,但會將信用卡、八達通卡等電子貨幣工具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 正確)。此外,為了防止欺詐及確保損失屬實,保單條款一般要求受保人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並取得報告,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合約通常只預算賠償重置一般旅行證件的實際基本費用,對於受保人因個人急切需要而額外支付的「特快」處理費用,保險人通常不予賠償。陳述 IV 錯誤,因為「神秘消失」是指無法解釋或沒有明顯盜竊跡象的損失,這在旅遊保險中屬於標準的除外責任,而非受保危險。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金錢與證件保障均強調受保人的合理注意義務,並設有嚴格的報案時限要求,同時僅賠付基本的重置成本及特定危險導致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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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投保申請及索償個案時,根據有關「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及保單條款的詮釋,下列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或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
II. 若投保人未有披露的病史屬於輕微性質、屬暫時性且多年未有復發,投訴委員會可能認為保險人拒絕賠償的決定過於嚴苛。
III. 在旅遊保險單中,「註冊醫生」通常指根據《醫生註冊條例》在香港正式註冊的人士,脊醫一般不符合此特定定義。
IV. 投保人的披露責任僅限於其主觀上確實知道的事實,並不包括其在合理情況下「應當知道」的事實。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定義在於該事實是否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對風險的評估,從而影響其承保決定或保費釐定。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十六及十七,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會考慮比例性原則,若未披露的事實屬輕微、短暫且多年未復發,保險人全數拒賠可能被視為不合比例或過於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十八,旅遊保險對「註冊醫生」有特定定義,通常指按《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人士,脊醫因不符合此法定註冊要求,通常不被視為保單定義下的註冊醫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保人的披露責任不僅限於其「確實知道」的事實,還包括其在合理情況下「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同時,保單中對於專業人士(如註冊醫生)的定義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投保人需留意相關界定以確保索償有效。.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定義在於該事實是否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對風險的評估,從而影響其承保決定或保費釐定。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十六及十七,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會考慮比例性原則,若未披露的事實屬輕微、短暫且多年未復發,保險人全數拒賠可能被視為不合比例或過於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十八,旅遊保險對「註冊醫生」有特定定義,通常指按《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人士,脊醫因不符合此法定註冊要求,通常不被視為保單定義下的註冊醫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保人的披露責任不僅限於其「確實知道」的事實,還包括其在合理情況下「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同時,保單中對於專業人士(如註冊醫生)的定義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投保人需留意相關界定以確保索償有效。.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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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旅行社已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負責為其客戶提供相關保險服務。根據保險中介人監管要求及索償處理機制,下列哪些關於該代理人及其業務的描述是正確的?
I. 該代理人獲准向其客戶銷售一年期(全年)的旅遊保險保單
II.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相關索償爭議時,有權不完全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
III. 該代理人不得為客戶安排並非由該旅行社所提供的旅程之旅遊保險
IV. 投訴委員會在界定何謂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有關索償的準則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研習資料手冊,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時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而是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裁決。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並不包括任何並非由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程之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在界定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特別是其中關於索償的第三章內容。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全年)的旅遊保險保單,因此旅遊保險代理人獲准銷售的範圍並不包括此類產品。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權限僅限於「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且在處理索償爭議時,投訴委員會擁有超越死硬條款詮釋的裁決權力,以確保符合優良保險慣例。.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研習資料手冊,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時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而是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裁決。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並不包括任何並非由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程之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在界定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特別是其中關於索償的第三章內容。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全年)的旅遊保險保單,因此旅遊保險代理人獲准銷售的範圍並不包括此類產品。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權限僅限於「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且在處理索償爭議時,投訴委員會擁有超越死硬條款詮釋的裁決權力,以確保符合優良保險慣例。.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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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在保險中介實務中,理解代理法 (Law of Agency) 對於界定委託人、代理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至關重要。根據代理法的一般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託人通常須對其代理人在執行授權職務時的作為或不作為負起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II. 追認 (Ratification) 的法律效果具有追溯性,能使代理人原先未經授權的行為在法律上視為有效。
III. 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的產生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而非僅基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私下協議。
IV. 法律規定代理關係必須建立在有償的合約基礎上,否則代理人的行為對委託人不具約束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是代理法的基本概念,指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或疏忽承擔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追認 (Ratification) 的法律效力具有追溯性,一旦委託人事後確認了代理人原先未經授權的行為,該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自始獲得授權。陳述 III 正確,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是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即使代理人實際上並未獲得該項授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的建立不一定需要具備法律合約或對價(酬勞),例如小孩替母親購物的例子顯示,即使沒有合約,代理關係仍可基於事實或授權而存在。
重點: 代理法的核心在於「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委託人的約束力可透過協議、追認或表面權限等多種途徑產生,且不一定以存在合約為前提。.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是代理法的基本概念,指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或疏忽承擔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追認 (Ratification) 的法律效力具有追溯性,一旦委託人事後確認了代理人原先未經授權的行為,該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自始獲得授權。陳述 III 正確,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是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即使代理人實際上並未獲得該項授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的建立不一定需要具備法律合約或對價(酬勞),例如小孩替母親購物的例子顯示,即使沒有合約,代理關係仍可基於事實或授權而存在。
重點: 代理法的核心在於「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委託人的約束力可透過協議、追認或表面權限等多種途徑產生,且不一定以存在合約為前提。.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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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保單條款中,關於「起賠額」(Franchise) 與「免賠額」(Excess) 的運作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起賠額條款規定,若損失金額未達到指明的數額,保險人則不負賠償責任。
II. 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會賠付全部損失,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
III. 免賠額是指在每一宗索償中,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的首筆指定金額。
IV. 起賠額的應用僅限於金錢損失的計算,法律上不容許以時間(如住院天數)作為起賠額的基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特性是損失必須達到或超過預設門檻,保險人才會承擔責任。陳述 II 正確,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達標,保險人將賠償全部金額,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陳述 III 正確,免賠額(Excess)要求被保險人對每一宗索償先承擔一筆固定的首數金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起賠額不僅可以以金錢數額表示,也可以與時間相關,例如在某些住院保險中,若住院天數超過起賠期,則可獲得整個住院期間的津貼。
重點: 理解起賠額(全額賠付門檻)與免賠額(扣除式自付額)在索償計算上的本質差異,是保險從業員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特性是損失必須達到或超過預設門檻,保險人才會承擔責任。陳述 II 正確,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達標,保險人將賠償全部金額,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陳述 III 正確,免賠額(Excess)要求被保險人對每一宗索償先承擔一筆固定的首數金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起賠額不僅可以以金錢數額表示,也可以與時間相關,例如在某些住院保險中,若住院天數超過起賠期,則可獲得整個住院期間的津貼。
重點: 理解起賠額(全額賠付門檻)與免賠額(扣除式自付額)在索償計算上的本質差異,是保險從業員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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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一名持有旅遊保險的旅客在海外旅遊期間不幸遭遇意外。關於該保單下「人身意外利益」部分的保障條款及定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在旅途中作為購票乘客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遭遇意外,或在搶劫中作為無辜受害人受傷,保單可能提供雙倍給付。
II. 如果同一意外導致受保人同時符合多項受保身體受傷事件(例如同時喪失肢體及永久完全殘疾),保險公司將會支付各項利益的總和。
III. 對於投保時並非從事有報酬職業的受保人(如家庭主婦),「永久及完全殘疾」通常定義為在至少持續十二個月內完全沒有能力從事「一般日常活動」。
IV. 基本的人身意外保障範圍通常延伸至受保人從目的地返回出發地機場後,在返家途中所發生的意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條款,若意外發生在受保人作為購票乘客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搶劫中作為無辜受害人受傷,保單通常會提供雙倍彌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為了保障非受僱人士(如家庭主婦),保單會將「有報酬職業」的定義改為「一般日常活動」,並以十二個月為評估期。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單規定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傷,保險金給付僅會以當中引致最高給付金額的那項事件為準,而非各項利益的總和。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基本保障範圍通常局限於在出發地以外的地方發生的意外,受保人從出發地機場返家途中所遭受的意外通常是不保的。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遵循最高給付原則,並針對特定交通工具或特定情況提供雙倍賠償,同時透過調整定義來確保非受僱人士也能獲得適當保障。.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條款,若意外發生在受保人作為購票乘客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搶劫中作為無辜受害人受傷,保單通常會提供雙倍彌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為了保障非受僱人士(如家庭主婦),保單會將「有報酬職業」的定義改為「一般日常活動」,並以十二個月為評估期。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單規定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傷,保險金給付僅會以當中引致最高給付金額的那項事件為準,而非各項利益的總和。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基本保障範圍通常局限於在出發地以外的地方發生的意外,受保人從出發地機場返家途中所遭受的意外通常是不保的。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遵循最高給付原則,並針對特定交通工具或特定情況提供雙倍賠償,同時透過調整定義來確保非受僱人士也能獲得適當保障。.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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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在香港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根據《持續專業培訓計劃指引》,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的培訓義務及違規後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以維持其登記身份。
II. 若陳先生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將會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通常為 6 個月。
III. 相關的保險公司及負責人均有責任監察陳先生是否符合培訓要求,並保存其培訓紀錄。
IV. 若陳先生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他在申請重新登記時,必須先補回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指引,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的代理人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 (CPD) 時數。陳述 III 正確,指引明確列明負責人、業務代表、保險代理及保險公司均負有保存培訓紀錄及監察合規的責任。陳述 IV 正確,若登記人士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在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規定,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應為 12 個月,而非 6 個月。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需符合特定的年度培訓時數要求,且必須誠實申報,否則將面臨不同程度的撤銷登記處分,其中虛假聲明的量刑起點最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指引,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的代理人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 (CPD) 時數。陳述 III 正確,指引明確列明負責人、業務代表、保險代理及保險公司均負有保存培訓紀錄及監察合規的責任。陳述 IV 正確,若登記人士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在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規定,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應為 12 個月,而非 6 個月。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需符合特定的年度培訓時數要求,且必須誠實申報,否則將面臨不同程度的撤銷登記處分,其中虛假聲明的量刑起點最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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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保險對社會的貢獻時,提到保險除了提供基本的風險轉移外,還能帶來多項「次要」或「輔助性」的好處。下列哪些項目屬於這類好處?
(I) 作為一種儲蓄的途徑。
(II) 為本地社會提供就業機會。
(III) 透過承擔風險來鼓勵企業發展及經濟增長。
(IV) 透過提供風險管理建議來降低意外或損失發生的次數。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保險的首要功能是提供經濟補償及轉移風險。而陳述 (I) 儲蓄、(II) 就業、(III) 鼓勵經濟發展及 (IV) 損失防阻,均被視為保險在發揮核心功能之餘,為香港社會及經濟帶來的次要或輔助性益處。
錯誤: 排除任何一項陳述都是不正確的。在保險原理中,保險業對資本市場的資金貢獻(儲蓄)、對勞動力市場的貢獻(就業)、對商業信心的支持(經濟發展)以及對社會安全的貢獻(降低損失頻率)均被明確歸類為輔助性好處,而非首要功能。
重點: 考生應清楚區分保險的「首要功能」(風險轉移與補償)與「次要好處」(如儲蓄、就業、經濟促進及損失防阻等)。.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保險的首要功能是提供經濟補償及轉移風險。而陳述 (I) 儲蓄、(II) 就業、(III) 鼓勵經濟發展及 (IV) 損失防阻,均被視為保險在發揮核心功能之餘,為香港社會及經濟帶來的次要或輔助性益處。
錯誤: 排除任何一項陳述都是不正確的。在保險原理中,保險業對資本市場的資金貢獻(儲蓄)、對勞動力市場的貢獻(就業)、對商業信心的支持(經濟發展)以及對社會安全的貢獻(降低損失頻率)均被明確歸類為輔助性好處,而非首要功能。
重點: 考生應清楚區分保險的「首要功能」(風險轉移與補償)與「次要好處」(如儲蓄、就業、經濟促進及損失防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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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及其相關的上訴與擱置安排,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通知該決定的14天後,方可生效。
II. 若要求擱置決定的申請是在該決定生效前提出,則該決定須待委員會就該申請作出了裁定後,方可生效。
III. 若要求擱置決定的申請是在該決定生效後提出,則該決定在申請有待裁定期間繼續生效。
IV. 上訴裁判處必須嚴格遵守《上訴裁判處訴訟程序規則》,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權自行決定上訴程序。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任何受上訴權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通知相關人士後的14天後才生效。此外,當事人可申請擱置決定;若申請在決定生效前提出,該決定會暫緩生效直至有裁定結果;若在生效後提出,決定則在處理申請期間維持有效。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上訴裁判處有權自行決定上訴程序,只有在裁判處沒有自行決定的情況下,才必須以《上訴裁判處訴訟程序規則》為準。此外,關於上訴裁判處權力的誤解(如認為其不能取替原決定)也是常見的錯誤,實際上它有權以其他決定取替原決定。
重點: 掌握委員會決定的生效時間表、擱置申請對決定生效狀態的法律影響,以及上訴裁判處在程序及裁決上的自主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任何受上訴權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通知相關人士後的14天後才生效。此外,當事人可申請擱置決定;若申請在決定生效前提出,該決定會暫緩生效直至有裁定結果;若在生效後提出,決定則在處理申請期間維持有效。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上訴裁判處有權自行決定上訴程序,只有在裁判處沒有自行決定的情況下,才必須以《上訴裁判處訴訟程序規則》為準。此外,關於上訴裁判處權力的誤解(如認為其不能取替原決定)也是常見的錯誤,實際上它有權以其他決定取替原決定。
重點: 掌握委員會決定的生效時間表、擱置申請對決定生效狀態的法律影響,以及上訴裁判處在程序及裁決上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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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一家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代表因涉嫌違反《守則》而受到投訴委員會(委員會)的調查。根據《保險代理制度守則》,下列哪些關於調查程序及後續紀律行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委員會將此投訴轉介予該業務代表的委任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須在轉介日起計的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調查結果。
II. 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前,委員會必須給予該業務代表及可能受該行動不利影響的保險公司作出陳述的機會。
III. 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行動包括向該業務代表作出譴責,或要求其向受影響的投保人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IV. 若該業務代表不服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可向上訴裁判處提出上訴,而該裁判處的決定是最終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規定,若委員會將投訴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必須在轉介日起計的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調查進度及結果。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為答辯人及任何可能受不利影響的保險公司提供陳述機會。陳述 III 正確,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行動明確包括向答辯人作出譴責,或在合適情況下要求退還已支付的保費。陳述 IV 正確,上訴裁判處負責處理上訴,且其作出的決定被規定為最終決定。
錯誤: 無。所有陳述均準確反映了《保險代理制度守則》中有關投訴處理、紀律處分及上訴機制的規定。
重點: 投訴委員會在處理違規個案時需遵循嚴謹的法定程序,包括 14 天的調查報告時限、保障答辯人的陳述權,以及執行包括譴責或退還保費在內的紀律處分,並由上訴裁判處提供最終裁決。.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規定,若委員會將投訴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必須在轉介日起計的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調查進度及結果。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為答辯人及任何可能受不利影響的保險公司提供陳述機會。陳述 III 正確,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行動明確包括向答辯人作出譴責,或在合適情況下要求退還已支付的保費。陳述 IV 正確,上訴裁判處負責處理上訴,且其作出的決定被規定為最終決定。
錯誤: 無。所有陳述均準確反映了《保險代理制度守則》中有關投訴處理、紀律處分及上訴機制的規定。
重點: 投訴委員會在處理違規個案時需遵循嚴謹的法定程序,包括 14 天的調查報告時限、保障答辯人的陳述權,以及執行包括譴責或退還保費在內的紀律處分,並由上訴裁判處提供最終裁決。.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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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關於香港保安局實施的「外遊警示制度」及其在旅遊保險中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制度涵蓋 85 個較多港人到訪的海外國家,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
II. 現時香港旅遊保險人通常會將「黑色外遊警示」納入「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部分的受保風險。
III. 為了防止投保不足,旅遊保險單通常會加入「比例分攤條款」來限制財產損失的賠償。
IV. 根據通用除外責任,若受保人在大眾傳播媒介已發出自然災害警告後仍不採取防備,保險公司可不承擔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安局的規定,外遊警示制度確實涵蓋 85 個海外國家,但明確排除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已將「黑色外遊警示」納入「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的受保風險中。此外,旅遊保險的通用除外責任條款規定,若受保人在媒體已發出自然災害等警告後仍未採取合理防備,保險公司有權不予賠償。
錯誤: 關於「比例分攤條款」的陳述是錯誤的。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旅遊保險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而是對受保財產在指明限額內作出十足彌償。其他選項若包含此項陳述,則不符合旅遊保險的實際運作原則。
重點: 旅遊保險在處理財產損失時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且外遊警示保障的觸發通常與保安局發出的特定警示級別(如黑色警示)直接掛鉤。.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安局的規定,外遊警示制度確實涵蓋 85 個海外國家,但明確排除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已將「黑色外遊警示」納入「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的受保風險中。此外,旅遊保險的通用除外責任條款規定,若受保人在媒體已發出自然災害等警告後仍未採取合理防備,保險公司有權不予賠償。
錯誤: 關於「比例分攤條款」的陳述是錯誤的。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旅遊保險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而是對受保財產在指明限額內作出十足彌償。其他選項若包含此項陳述,則不符合旅遊保險的實際運作原則。
重點: 旅遊保險在處理財產損失時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且外遊警示保障的觸發通常與保安局發出的特定警示級別(如黑色警示)直接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