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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1
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旅遊保險單的通用條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陳述 I:旅遊保險單通常規定,保單或保險憑證一經簽發,保費即不能退還。
陳述 II:對於超出指明年齡範圍的受保人,保險公司可能會按比例降低其醫療開支的利益金額。
陳述 III:根據「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受保人的疏忽行為通常會導致索償被拒絕。
陳述 IV:若要轉讓保險合約中的權益,必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保費通常在保單簽發後即不可退還,這與一般保險類別中常見的單方面取消條文有所不同。對於年齡超出指明範圍的受保人,保險公司有權按比例調低醫療開支、人身意外或住院利益等項目的賠償限額。此外,保單權益的轉讓必須遵循正式程序,即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方可生效。
錯誤: 關於陳述 III,這是錯誤的,因為「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明確指出,受保人的不小心或疏忽行為通常不會對索償構成問題,只有因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才不獲賠付。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I 及 IV,以及只有 II、III 及 IV)均為錯誤。最後,「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在保費退還、年齡限制下的利益調整及行為責任界定上有其獨特性,特別是區分了可獲賠償的「疏忽」與不獲賠償的「罔顧後果」。.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保費通常在保單簽發後即不可退還,這與一般保險類別中常見的單方面取消條文有所不同。對於年齡超出指明範圍的受保人,保險公司有權按比例調低醫療開支、人身意外或住院利益等項目的賠償限額。此外,保單權益的轉讓必須遵循正式程序,即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方可生效。
錯誤: 關於陳述 III,這是錯誤的,因為「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明確指出,受保人的不小心或疏忽行為通常不會對索償構成問題,只有因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才不獲賠付。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I 及 IV,以及只有 II、III 及 IV)均為錯誤。最後,「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在保費退還、年齡限制下的利益調整及行為責任界定上有其獨特性,特別是區分了可獲賠償的「疏忽」與不獲賠償的「罔顧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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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1
2. Question
一位香港居民為即將前往日本的旅程購買了旅遊保險。關於該保單下「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的保障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涵蓋在保單生效後且旅程開始前,因受保人或其直系親屬不幸身故、嚴重傷病而導致無法退回的預繳費用損失。
II. 旅程提早結束保障通常包括因受保人必須提前返回香港而產生的額外交通費用。
III. 若受保人因擔心目的地天氣不佳而主動取消旅程,保險公司必須賠償其所有預繳費用的損失。
IV. 旅程提早結束的保障通常也涵蓋因目的地突然發生自然災害,導致受保人必須縮短旅程的情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取消旅程」保障旨在賠償受保人在保單生效後且旅程開始前,因特定不可預見的事故(如受保人或其直系親屬身故、嚴重傷病)而導致無法退回的預繳費用。陳述 II 是正確的,當受保人因受保事故必須縮短旅程並提前返回香港時,「旅程提早結束」保障通常會涵蓋因此產生的額外合理交通開支。陳述 IV 是正確的,現代旅遊保險通常將目的地發生的自然災害列為「旅程提早結束」的有效索償理由。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單純因擔心天氣不佳、個人意願、財務狀況或工作安排而取消旅程,均屬於旅遊保險的常見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會對此類個人決定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旅程干擾保障(包括取消及縮短旅程)僅針對保單條款中列明的特定意外事故,如身故、嚴重傷病或自然災害,而不包括受保人的主觀意願或工作變動。.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取消旅程」保障旨在賠償受保人在保單生效後且旅程開始前,因特定不可預見的事故(如受保人或其直系親屬身故、嚴重傷病)而導致無法退回的預繳費用。陳述 II 是正確的,當受保人因受保事故必須縮短旅程並提前返回香港時,「旅程提早結束」保障通常會涵蓋因此產生的額外合理交通開支。陳述 IV 是正確的,現代旅遊保險通常將目的地發生的自然災害列為「旅程提早結束」的有效索償理由。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單純因擔心天氣不佳、個人意願、財務狀況或工作安排而取消旅程,均屬於旅遊保險的常見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會對此類個人決定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旅程干擾保障(包括取消及縮短旅程)僅針對保單條款中列明的特定意外事故,如身故、嚴重傷病或自然災害,而不包括受保人的主觀意願或工作變動。.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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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1
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旅遊保險通常被稱為「一籃子保單」(Package Policy)。關於此類保單的基本特點,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單在一份文件內同時承保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和經濟權益這四類保險標的。
II. 保險人通常就整份保單進行報價,而非為保單內的各個獨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
III. 為了維持營運效率,投保人一般不得透過刪除保單中的某個部分(如行李延誤)來換取保費折扣。
IV. 投保人具備高度靈活性,可隨意透過支付額外保費來調高保單內「個人金錢」部分的彌償限額。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因為它在一份保單文件中同時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這四類保險標的。此外,保險人是就整份保單進行統一報價,而非針對各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為了維持營運效率和成本效益,保險人通常不允許投保人透過刪除保單中的特定部分來獲得保費折扣。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計劃通常缺乏靈活性,保險人一般不接受投保人為了提高特定保障部分(如個人金錢)的彌償限額而提出的變更請求,即使投保人願意支付額外保費。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旅遊保險的標準化設計旨在簡化行政程序並降低成本,這種「一籃子」的特性雖然限制了個別保障的調整空間,但最終能使保險人和消費者雙方獲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因為它在一份保單文件中同時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這四類保險標的。此外,保險人是就整份保單進行統一報價,而非針對各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為了維持營運效率和成本效益,保險人通常不允許投保人透過刪除保單中的特定部分來獲得保費折扣。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計劃通常缺乏靈活性,保險人一般不接受投保人為了提高特定保障部分(如個人金錢)的彌償限額而提出的變更請求,即使投保人願意支付額外保費。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旅遊保險的標準化設計旨在簡化行政程序並降低成本,這種「一籃子」的特性雖然限制了個別保障的調整空間,但最終能使保險人和消費者雙方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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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1
4. Question
林先生為其家庭旅行購買了旅遊保險。林先生的母親患有需定期覆診的慢性心臟病,但在投保時病情非常穩定。在旅程期間,其母親病情突然惡化,林先生需立即縮短旅程陪同返港,並購買了最快起飛但僅餘商務客位的機票。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下列哪項關於此索償的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若該疾病在保單生效時處於穩定狀態且不足以令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保險人通常會考慮賠償,但返港的額外交通費通常以經濟客位為限。這結合了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原則:首先,關於「已患疾病」,關鍵在於該疾病在發出保險憑證時是否會促使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其次,對於縮短旅程的額外交通費,除非有醫療必要性,否則保險單一般預期並規定以經濟客位為準。
錯誤: 關於「已患疾病」除外責任必然導致拒賠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案例顯示如果病情在投保時穩定且不影響旅行計劃,後續的突然惡化可能獲得賠償。關於必須賠償商務或頭等客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條款通常明確限制以經濟客位為準,除非有緊急醫療必要。關於保障僅限於受保人本人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縮短旅程」的受保危險通常涵蓋直系親屬的死亡、生病或受傷。
重點: 在旅遊保險中,「已患疾病」的判定取決於投保時的病情是否會令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而縮短旅程的交通補償通常嚴格限制在經濟客位水平。.
Incorrect
正確: 若該疾病在保單生效時處於穩定狀態且不足以令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保險人通常會考慮賠償,但返港的額外交通費通常以經濟客位為限。這結合了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原則:首先,關於「已患疾病」,關鍵在於該疾病在發出保險憑證時是否會促使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其次,對於縮短旅程的額外交通費,除非有醫療必要性,否則保險單一般預期並規定以經濟客位為準。
錯誤: 關於「已患疾病」除外責任必然導致拒賠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案例顯示如果病情在投保時穩定且不影響旅行計劃,後續的突然惡化可能獲得賠償。關於必須賠償商務或頭等客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條款通常明確限制以經濟客位為準,除非有緊急醫療必要。關於保障僅限於受保人本人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縮短旅程」的受保危險通常涵蓋直系親屬的死亡、生病或受傷。
重點: 在旅遊保險中,「已患疾病」的判定取決於投保時的病情是否會令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而縮短旅程的交通補償通常嚴格限制在經濟客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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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1
5.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將其數碼相機(連同記憶卡)及一支具備獨立電池和燈架的閃光燈留在旅遊車上,隨後跟隨導遊下車觀光。當時旅遊車司機承諾看管車內財物,但隨後司機因休息離開,導致車輛被強行進入,陳先生的上述財物悉數被盜。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文及相關裁決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記憶卡無法脫離相機單獨使用,在應用「每套物件限額」時,通常會被視為相機的附件。
II. 若閃光燈被證實為具備獨立功能且有獨立電源的物件,則不應被視為相機的附件。
III. 陳先生將貴重財物留在旅遊車上,不論司機是否在場,均屬違反「合理照顧財產」條文,保險公司必定拒賠。
IV. 在斷定陳先生是否已履行「照顧財產」責任時,應考慮他在當時案情中的表現是否合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若某物件(如記憶卡)無法脫離主機單獨發揮功能,且主機在沒有該物件的情況下無法運作,則該物件應被視為「附件」,並受「每套物件」的賠償限額約束。陳述 II 正確,若物件(如閃光燈)具備獨立電源及功能,且在脫離相機後仍能獨立運作,則不應被視為附件,而應作為獨立物件處理。陳述 IV 正確,保險人在斷定受保人是否遵守「照顧財產」條文時,會考慮受保人在具體案情中的行為是否符合合理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將行李留在旅遊車上並交由司機看管是旅遊中的常見做法,若受保人已採取合理措施(如交託司機並鎖好車門),則不應被視為違反照顧責任,且損失若屬不可預見,受保人仍有權索償。
重點: 判定物件是否屬於「一套」或「附件」的關鍵在於其是否具備獨立功能;而「合理照顧」責任的履行則須根據實際情況的合理性來衡量,而非絕對化地禁止離開財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若某物件(如記憶卡)無法脫離主機單獨發揮功能,且主機在沒有該物件的情況下無法運作,則該物件應被視為「附件」,並受「每套物件」的賠償限額約束。陳述 II 正確,若物件(如閃光燈)具備獨立電源及功能,且在脫離相機後仍能獨立運作,則不應被視為附件,而應作為獨立物件處理。陳述 IV 正確,保險人在斷定受保人是否遵守「照顧財產」條文時,會考慮受保人在具體案情中的行為是否符合合理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將行李留在旅遊車上並交由司機看管是旅遊中的常見做法,若受保人已採取合理措施(如交託司機並鎖好車門),則不應被視為違反照顧責任,且損失若屬不可預見,受保人仍有權索償。
重點: 判定物件是否屬於「一套」或「附件」的關鍵在於其是否具備獨立功能;而「合理照顧」責任的履行則須根據實際情況的合理性來衡量,而非絕對化地禁止離開財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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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1
6.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時,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案例與相關原則,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
I. 若受保人未能於保單規定的時限內發出損失通知,且該延誤不利於保險人進行調查,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II. 受保人若能證明保險人過去曾接受過其逾期通知並作出賠償,則保險人在法律上有義務在本次索償中同樣予以寬免。
III. 即使意外發生在被宣布為戰區的地理範圍內,保險人仍須應用近因原則判斷受傷是否確實由戰爭引起。
IV. 只要保單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的措詞,保險人即可在無需識別事故近因的情況下直接拒絕賠償。Correct
Correct: 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案例,受保人必須遵守保單內的通知時限規定,若延誤損害了保險人的調查權利,保險人有權行使拒賠權;同時,近因原則要求保險人必須識別損失的真正成因,即使身處戰區,若近因是普通意外,除外條款亦不適用。只有 I 及 III。
Incorrect: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認為引用過往獲賠的先例是不合理的,保險人仍可根據當前合約條款行使權利。陳述 IV 是錯誤的,雖然「直接或間接」一詞擴大了除外責任的範圍(例如將電單車乘客視為間接騎電單車),但保險人仍需應用近因法則來確定事故成因是否屬於除外範圍,而非完全免除識別近因的責任。
Takeaway: 受保人應嚴格遵守索償通知時限,且保險人在應用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正確運用近因原則來判定事故的真實成因。.
Incorrect
Correct: 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案例,受保人必須遵守保單內的通知時限規定,若延誤損害了保險人的調查權利,保險人有權行使拒賠權;同時,近因原則要求保險人必須識別損失的真正成因,即使身處戰區,若近因是普通意外,除外條款亦不適用。只有 I 及 III。
Incorrect: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認為引用過往獲賠的先例是不合理的,保險人仍可根據當前合約條款行使權利。陳述 IV 是錯誤的,雖然「直接或間接」一詞擴大了除外責任的範圍(例如將電單車乘客視為間接騎電單車),但保險人仍需應用近因法則來確定事故成因是否屬於除外範圍,而非完全免除識別近因的責任。
Takeaway: 受保人應嚴格遵守索償通知時限,且保險人在應用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正確運用近因原則來判定事故的真實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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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1
7.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對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永久健康」業務屬於長期業務,保險人一般不能取消這類保單。
II. 「疾病」業務屬於一般業務,就疾病或殘疾提供利益或彌償。
III. 「資本贖回」業務是一種與個人壽命掛鉤的合約,在期滿時提供資金。
IV. 「聯合養老保險」屬於長期業務,累積供款會付給最後生存的成員。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的法定分類,「永久健康」業務(D 類)被歸類為長期業務,其顯著特徵是保險人通常無權單方面取消保單;「疾病」業務(2 類)則屬於一般業務,主要就疾病或殘疾提供彌償;「聯合養老保險」(E 類)則是一種特殊的長期業務,涉及將累積供款支付給最後生存的成員。
錯誤: 關於「資本贖回」業務(F 類)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該類合約在法律定義上明確指出與個人壽命無關(Not related to human life),其目的是在特定時期屆滿時提供資金以替代資本。因此,包含第 III 項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不正確;而「只有 I 及 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第 IV 項而並非最完整的答案。
重點: 區分法定保險類別時,應留意某些類別雖然涉及健康保障,但會根據其合約性質(如是否可取消)被分別歸入長期業務或一般業務,同時需掌握如資本贖回等不尋常類別的定義特徵。.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的法定分類,「永久健康」業務(D 類)被歸類為長期業務,其顯著特徵是保險人通常無權單方面取消保單;「疾病」業務(2 類)則屬於一般業務,主要就疾病或殘疾提供彌償;「聯合養老保險」(E 類)則是一種特殊的長期業務,涉及將累積供款支付給最後生存的成員。
錯誤: 關於「資本贖回」業務(F 類)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該類合約在法律定義上明確指出與個人壽命無關(Not related to human life),其目的是在特定時期屆滿時提供資金以替代資本。因此,包含第 III 項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不正確;而「只有 I 及 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第 IV 項而並非最完整的答案。
重點: 區分法定保險類別時,應留意某些類別雖然涉及健康保障,但會根據其合約性質(如是否可取消)被分別歸入長期業務或一般業務,同時需掌握如資本贖回等不尋常類別的定義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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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1
8.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保險從業員在處理複雜的索償個案時,必須分析損失的成因及其相互作用。根據近因原則及危險種類的分類,下列哪些關於法律應用與責任判斷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一項受保危險是由一項不保危險(如被保險人的疏忽行為)直接引致,則該受保危險造成的損失可獲賠償。
II. 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所導致的損失或事件,通常可獲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III. 根據近因原則的定義,損失的近因必須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一連串事件中,在時間上最先出現的成因。
IV. 如果一連串事故的近因被識別為除外危險,即使過程涉及受保危險,該項保險索償通常也會失敗。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若受保危險(如火災)是由不保危險(如疏忽)直接引致的,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仍屬受保範圍。陳述 II 正確,因為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例如火災引致水管爆裂導致水漬損害),其損失亦可獲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除外危險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決定性,若損失的近因被判定為除外危險,保險人通常不予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對損失最有效、最具影響力的成因,而非單純指時間序列上的第一個或最後一個事件。
重點: 在分析保險索償時,必須區分受保、不保及除外危險,並理解近因是指主導損失發生的有效成因,而非僅按時間先後排序。.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若受保危險(如火災)是由不保危險(如疏忽)直接引致的,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仍屬受保範圍。陳述 II 正確,因為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例如火災引致水管爆裂導致水漬損害),其損失亦可獲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除外危險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決定性,若損失的近因被判定為除外危險,保險人通常不予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對損失最有效、最具影響力的成因,而非單純指時間序列上的第一個或最後一個事件。
重點: 在分析保險索償時,必須區分受保、不保及除外危險,並理解近因是指主導損失發生的有效成因,而非僅按時間先後排序。.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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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1
9.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關於「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 的處理與賠償原則,下列哪一項敘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如果不保危險(即保單中既未明確承保也未明確排除的風險)所導致的損失,本質上是由於受保危險所引起的,則該項損失通常可以獲得保險賠償。這體現了保險中近因原則的應用,例如火災(受保危險)導致消防員用水滅火而造成的水損(不保危險),該水損應視為受保損失。
錯誤: 認為不保危險與除外責任法律效力相同是錯誤的,除外責任是保單明確聲明不保的項目,而不保危險則視乎其與受保危險的因果關係;主張只要未列為除外責任就必須賠償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只承保受保範圍內的損失,除非不保危險是由受保危險引發;將不保危險定義為法律禁止承保的風險(如投機風險)是不正確的,這混淆了可保風險的基本要求與危險分類的定義。
重點: 區分受保危險、除外危險與不保危險的關鍵在於保單條款的具體表述,以及損失發生的因果鏈條。.
Incorrect
正確: 如果不保危險(即保單中既未明確承保也未明確排除的風險)所導致的損失,本質上是由於受保危險所引起的,則該項損失通常可以獲得保險賠償。這體現了保險中近因原則的應用,例如火災(受保危險)導致消防員用水滅火而造成的水損(不保危險),該水損應視為受保損失。
錯誤: 認為不保危險與除外責任法律效力相同是錯誤的,除外責任是保單明確聲明不保的項目,而不保危險則視乎其與受保危險的因果關係;主張只要未列為除外責任就必須賠償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只承保受保範圍內的損失,除非不保危險是由受保危險引發;將不保危險定義為法律禁止承保的風險(如投機風險)是不正確的,這混淆了可保風險的基本要求與危險分類的定義。
重點: 區分受保危險、除外危險與不保危險的關鍵在於保單條款的具體表述,以及損失發生的因果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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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1
10.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保險代理機構在委任及管理其業務代表時,根據《保險代理守則》中有關保險代理對其業務代表應負的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必須確保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
II. 必須確保業務代表具備資格從事該保險代理有資格從事的保險業務範圍
III. 必須確保業務代表如使用商務名片,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V. 必須確保業務代表每半年向保險業監管局提交一份個人財務狀況報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規定,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陳述 II 正確,業務代表必須具備資格從事該保險代理獲授權經營的業務範圍。陳述 III 正確,業務代表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守則》並無要求業務代表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交個人財務狀況報告,這不屬於保險代理對其業務代表應負的法定監督責任。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履行其監督職能,確保業務代表在登記身份、執業資格及身份披露方面均符合《保險代理守則》的合規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規定,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陳述 II 正確,業務代表必須具備資格從事該保險代理獲授權經營的業務範圍。陳述 III 正確,業務代表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守則》並無要求業務代表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交個人財務狀況報告,這不屬於保險代理對其業務代表應負的法定監督責任。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履行其監督職能,確保業務代表在登記身份、執業資格及身份披露方面均符合《保險代理守則》的合規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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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1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實務運作中,保險除了提供風險轉移這一核心功能外,還為社會和經濟帶來了多項輔助性好處。下列哪些項可被歸類為保險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
I. 作為投保人的儲蓄途徑
II. 為社會提供廣泛的就業機會
III. 透過保險資金的投資活動鼓勵經濟發展
IV. 透過推廣風險管理來降低發生意外或損失的次數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特別是具有現金價值的長期保險)為投保人提供了累積財富的儲蓄途徑。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業的運作需要大量專業人才,包括中介人、理賠師及精算師,從而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公司將保費資金投入資本市場,為企業和基礎建設提供資金,有效促進經濟發展。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公司透過風險評估及損害防阻建議,協助被保險人改善安全水平,進而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
錯誤: 本題中所有陳述均準確描述了保險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因此沒有錯誤的陳述。
重點: 保險的核心功能是風險轉移,而其對社會經濟的貢獻,如儲蓄功能、提供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及減少損失,則被視為其次要或輔助性好處。.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特別是具有現金價值的長期保險)為投保人提供了累積財富的儲蓄途徑。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業的運作需要大量專業人才,包括中介人、理賠師及精算師,從而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公司將保費資金投入資本市場,為企業和基礎建設提供資金,有效促進經濟發展。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公司透過風險評估及損害防阻建議,協助被保險人改善安全水平,進而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
錯誤: 本題中所有陳述均準確描述了保險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因此沒有錯誤的陳述。
重點: 保險的核心功能是風險轉移,而其對社會經濟的貢獻,如儲蓄功能、提供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及減少損失,則被視為其次要或輔助性好處。.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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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1
12. Question
在評定某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以出任或繼續出任為登記人士時,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通常會考慮下列哪些因素?
I. 該人是否曾經宣布破產
II. 該人是否曾經出任在香港或海外的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經理
III. 該人是否曾經因欺詐、不誠實或失當行為而被法院或管理當局所頒佈的任何命令所約束
IV. 該人是否已年滿二十一歲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根據《守則》中有關「適當人選」準則的規定,委員會在評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時,會全面考慮其財務穩健性(例如是否曾經宣布破產)、過往在無力償還債務公司擔任管理層的紀錄,以及其誠信與操守(例如是否曾因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受到法院命令約束)。
錯誤: 關於「年滿二十一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5.2.2e (d) 段,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是年滿十八歲。其餘選項因包含此錯誤的年齡要求,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誠信評估因素,故不正確。
重點: 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旨在確保保險中介人具備良好的品格、財務誠信及符合法定的最低年齡要求,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根據《守則》中有關「適當人選」準則的規定,委員會在評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時,會全面考慮其財務穩健性(例如是否曾經宣布破產)、過往在無力償還債務公司擔任管理層的紀錄,以及其誠信與操守(例如是否曾因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受到法院命令約束)。
錯誤: 關於「年滿二十一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5.2.2e (d) 段,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是年滿十八歲。其餘選項因包含此錯誤的年齡要求,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誠信評估因素,故不正確。
重點: 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旨在確保保險中介人具備良好的品格、財務誠信及符合法定的最低年齡要求,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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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1
13. Question
一名旅客在抵達目的地機場後,發現其托運行李未能如期送達。在等待行李期間,該旅客購買了一些衣物和一部平板電腦以作消遣。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行李延誤」部分的常見條款與實務,下列哪一項敘述最能準確反映保險公司的賠償原則?
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通常僅賠償因應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開支,而非所有類型的財物。這是因為行李延誤保障的初衷是協助受保人應付因行李暫時未能提取而產生的即時基本生活需要,而非賠償所有財物損失。
錯誤: 關於只要延誤達標即可賠償任何替代物品(如電子產品)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條款通常明確將保障範圍局限於「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案例中如嬰兒車等物品亦可能被拒賠。關於必須在起賠期限屆滿後才產生開支的說法是錯誤的,保單一般並無明示規定相關費用必須在起賠期限(如 10 小時)完成後才招致。關於海關扣留仍須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由海關或其他執法人員採取的扣留或充公行動所導致的延誤,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主要針對因延誤而產生的緊急必需品開支,且受特定除外責任(如政府行動)及物品類別限制。.
In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通常僅賠償因應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開支,而非所有類型的財物。這是因為行李延誤保障的初衷是協助受保人應付因行李暫時未能提取而產生的即時基本生活需要,而非賠償所有財物損失。
錯誤: 關於只要延誤達標即可賠償任何替代物品(如電子產品)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條款通常明確將保障範圍局限於「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案例中如嬰兒車等物品亦可能被拒賠。關於必須在起賠期限屆滿後才產生開支的說法是錯誤的,保單一般並無明示規定相關費用必須在起賠期限(如 10 小時)完成後才招致。關於海關扣留仍須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由海關或其他執法人員採取的扣留或充公行動所導致的延誤,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主要針對因延誤而產生的緊急必需品開支,且受特定除外責任(如政府行動)及物品類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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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1
1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一名已登記的保險代理在日常執業及維持資格方面,必須遵守多項行為規範及行政要求。根據《保險代理操守守則》,下列哪些關於這些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某人在通過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
II. 登記人士若在推廣業務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清楚顯示其登記號碼。
III. 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向保單持有人披露附加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登記人士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
IV. 為了誘使某公司投保,登記人士可以向該公司的董事提供佣金回扣,只要該董事口頭承諾會將款項用於公司福利即可。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的規定,若在通過考試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操守守則》,登記人士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守則規定除非在簽署保單前已向保單持有人披露附加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在保費外附加收費。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除非事先取得被保人的「書面」同意及批准付款,否則不得向被保人的董事、合夥人或僱員提供任何佣金或折扣以誘使投保,口頭承諾並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保險登記人士必須確保其資格的有效性,並在執業時遵守身份披露、收費透明及佣金處理的嚴格行為規範。.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的規定,若在通過考試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操守守則》,登記人士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守則規定除非在簽署保單前已向保單持有人披露附加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在保費外附加收費。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除非事先取得被保人的「書面」同意及批准付款,否則不得向被保人的董事、合夥人或僱員提供任何佣金或折扣以誘使投保,口頭承諾並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保險登記人士必須確保其資格的有效性,並在執業時遵守身份披露、收費透明及佣金處理的嚴格行為規範。.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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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1
15. Question
假設一家香港保險中介機構與一家海外投資公司簽署了一份代理協議,負責在本地推廣特定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根據代理法中關於代理關係終止的原則,下列哪些情況會導致該代理協議自動終止?
I. 協議中明確設定的兩年有效期屆滿。
II. 由於兩國政治局勢劇變並爆發戰爭,導致履行該協議變為非法行為。
III. 投資公司單方面決定降低支付給中介機構的佣金率。
IV. 中介機構在執行職務時出現了輕微的行政疏忽。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代理關係的終止可以基於「時限」或「非法協議」。當協議中預設的特定期限屆滿,或因法律環境改變(如戰爭)導致履行協議變為非法時,代理關係會自動終止。
錯誤: 關於單方面更改佣金比例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合約條款的變更或潛在的違約行為,並不會導致代理關係根據法律原則「自動」終止。關於行政疏忽的陳述也是錯誤的,雖然疏忽可能導致損害賠償責任,但除非該行為導致合約被合法撤銷,否則不會產生法律上的自動終結效果。
重點: 代理協議在特定期限屆滿或因法律變更導致履行不再合法(如爆發戰爭)的情況下,會根據法律原則自動終止。.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代理關係的終止可以基於「時限」或「非法協議」。當協議中預設的特定期限屆滿,或因法律環境改變(如戰爭)導致履行協議變為非法時,代理關係會自動終止。
錯誤: 關於單方面更改佣金比例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合約條款的變更或潛在的違約行為,並不會導致代理關係根據法律原則「自動」終止。關於行政疏忽的陳述也是錯誤的,雖然疏忽可能導致損害賠償責任,但除非該行為導致合約被合法撤銷,否則不會產生法律上的自動終結效果。
重點: 代理協議在特定期限屆滿或因法律變更導致履行不再合法(如爆發戰爭)的情況下,會根據法律原則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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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1
16. Question
林先生為其澳洲之旅購買了旅遊保險。當時他的母親患有慢性腎病,但病情穩定並定期接受治療。在旅程期間,其母親病情突然惡化,林先生需提早結束旅程回港。關於此情況,根據旅遊保險的原則及相關個案評論,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關於「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關鍵在於該疾病在保單簽發時是否會促使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
II. 縮短旅程保障通常涵蓋因直系親屬患病而導致受保人無法繼續旅行的情況。
III. 保險單一般預期受保人在提早結束旅程回港時乘坐經濟客位。
IV. 只要是為了最快回到香港,受保人可以任意購買商務客位機票,保險公司必須全數彌償該筆額外開支。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法律原則及相關個案評論,判斷「已患疾病」是否屬於除外責任,關鍵在於該疾病在保單簽發時,是否屬於會促使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的已知事實。此外,縮短旅程保障的受保危險通常包括受保人的直系親屬患病。而在賠償因縮短旅程而產生的額外交通費時,保險合約一般預期受保人乘坐經濟客位,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或特殊情況。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並非無條件賠償所有艙位的開支。根據保險慣例及個案裁決,除非受保人能證明當時無法購得經濟客位或有緊急醫療需要提升客位,否則保險公司僅會按經濟客位的標準作出彌償,受保人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縮短旅程保障受限於投保時已知疾病的穩定性,且額外交通費的賠償通常以經濟客位為合理基準。.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法律原則及相關個案評論,判斷「已患疾病」是否屬於除外責任,關鍵在於該疾病在保單簽發時,是否屬於會促使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的已知事實。此外,縮短旅程保障的受保危險通常包括受保人的直系親屬患病。而在賠償因縮短旅程而產生的額外交通費時,保險合約一般預期受保人乘坐經濟客位,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或特殊情況。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並非無條件賠償所有艙位的開支。根據保險慣例及個案裁決,除非受保人能證明當時無法購得經濟客位或有緊急醫療需要提升客位,否則保險公司僅會按經濟客位的標準作出彌償,受保人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縮短旅程保障受限於投保時已知疾病的穩定性,且額外交通費的賠償通常以經濟客位為合理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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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1
17.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保險中介人的培訓責任及登記程序的陳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保險公司必須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使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的規定。
II. 保險代理必須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提供足夠培訓,使其能勝任地履行其職責。
III. 申請登記成為業務代表時,必須由該業務代表個人直接向委員會提交申請。
IV. 若委任保險代理在申請待處理期間得悉申請人的狀況有任何轉變,必須立刻知會委員會。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公司有責任為其代理提供培訓,而保險代理則須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提供培訓,以確保其熟悉法例並勝任職務;此外,在申請登記期間,若委任機構得悉申請人狀況有變,必須立即通知委員會。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提到由申請人個人提交登記申請,這違反了必須由委任保險代理提交申請的程序規定。「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且遺漏了關於保險公司培訓責任的正確陳述 I。「以上皆是」是不正確的,因為陳述 III 明確違反了《守則》中關於登記申請須由委任機構負責提交的規定。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登記申請必須由其委任機構(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代為提交,且委任機構在培訓及申請期間的資訊披露方面承擔重要的合規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公司有責任為其代理提供培訓,而保險代理則須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提供培訓,以確保其熟悉法例並勝任職務;此外,在申請登記期間,若委任機構得悉申請人狀況有變,必須立即通知委員會。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提到由申請人個人提交登記申請,這違反了必須由委任保險代理提交申請的程序規定。「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且遺漏了關於保險公司培訓責任的正確陳述 I。「以上皆是」是不正確的,因為陳述 III 明確違反了《守則》中關於登記申請須由委任機構負責提交的規定。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登記申請必須由其委任機構(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代為提交,且委任機構在培訓及申請期間的資訊披露方面承擔重要的合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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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1
18. Question
關於保險原則中的「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必須在保單簽發時及受保人身故時均存在。
II. 在海上保險中,可保權益只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
III. 法律假定任何人對其配偶的生命均擁有可保權益,而毋須提出財務關係證明。
IV.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對其負責處理的遺產具有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海上保險條例》及相關保險原則,水險的可保權益僅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存在,這與人壽保險的要求不同。此外,法律假定配偶之間存在可保權益,因此在投保時無需提供具體的財務往來證明。同時,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雖然不具備絕對擁有權,但因其法律責任與地位,對所管理的遺產亦擁有可保權益。
Incorrect: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只要求在保單起保(投保)時存在,即使在受保人身故時該權益已不存在(例如已離婚),通常也不會影響保單的有效性或索賠權利。其他選項因包含錯誤的陳述 I 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而屬錯誤。
Takeaway: 投保人必須與保險標的具有法律認可的關係,且需區分人壽保險(起保時需要)與彌償保險/水險(損失時需要)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不同要求。.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海上保險條例》及相關保險原則,水險的可保權益僅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存在,這與人壽保險的要求不同。此外,法律假定配偶之間存在可保權益,因此在投保時無需提供具體的財務往來證明。同時,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雖然不具備絕對擁有權,但因其法律責任與地位,對所管理的遺產亦擁有可保權益。
Incorrect: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只要求在保單起保(投保)時存在,即使在受保人身故時該權益已不存在(例如已離婚),通常也不會影響保單的有效性或索賠權利。其他選項因包含錯誤的陳述 I 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而屬錯誤。
Takeaway: 投保人必須與保險標的具有法律認可的關係,且需區分人壽保險(起保時需要)與彌償保險/水險(損失時需要)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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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1
19.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旅行社的職員,同時獲授權為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在向客戶推銷旅遊保險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職業道德要求,下列哪些行為是陳先生應該履行的職責?
I. 確保所提供的保險建議均在其自身專業能力範圍之內。
II. 在與客戶進行保險業務商談前,先向客戶表明其保險代理人的身份。
III. 若涉及保單比較,應向客戶解釋不同保單之間的保障差異。
IV. 解釋保單的保障範圍,並確保客戶明白其所購買產品的內容。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職業操守要求,保險代理人必須在自身專業能力範圍內提供意見,以確保客戶獲得準確的資訊。陳述 II 正確,在進行任何保險業務商談前,代理人有責任主動向客戶披露其身份及所代表的保險公司。陳述 III 正確,若涉及不同保險產品的比較,代理人應公平且客觀地解釋各保單之間的保障差異。陳述 IV 正確,代理人有責任確保客戶在投保前已充分明白所購買產品的保障範圍及相關條款。
錯誤: 本題中所有陳述均符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職業道德對保險代理(包括受限制旅遊保險代理)的要求,因此沒有錯誤陳述。
重點: 保險代理在執業時必須秉持誠實、透明及專業的原則,透過充分的披露與解釋,確保客戶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保決定。.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職業操守要求,保險代理人必須在自身專業能力範圍內提供意見,以確保客戶獲得準確的資訊。陳述 II 正確,在進行任何保險業務商談前,代理人有責任主動向客戶披露其身份及所代表的保險公司。陳述 III 正確,若涉及不同保險產品的比較,代理人應公平且客觀地解釋各保單之間的保障差異。陳述 IV 正確,代理人有責任確保客戶在投保前已充分明白所購買產品的保障範圍及相關條款。
錯誤: 本題中所有陳述均符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職業道德對保險代理(包括受限制旅遊保險代理)的要求,因此沒有錯誤陳述。
重點: 保險代理在執業時必須秉持誠實、透明及專業的原則,透過充分的披露與解釋,確保客戶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保決定。.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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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1
2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協議(Agency Agreement)終止的法律原則,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代理協議中訂明了特定的有效期限,當該期限屆滿,代理關係即告自動終止。
II. 若代理協議的履行因法律環境改變(如兩國爆發戰爭)而變得不再為法律所容許,該協議將自動終結。
III. 即使履行協議變得違法,代理人仍必須獲得委託人的書面解除通知,代理關係才算正式終止。
IV. 只有在代理人主動辭職的情況下,設有時限的代理協議才會在期限屆滿前終止。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原則,代理關係的終止可以透過多種方式發生。首先,若代理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特定的有效期限(時限),一旦該期限屆滿,代理權力便會自動終止。其次,若代理協議的履行因法律環境改變(例如兩國爆發戰爭或法規修訂)而變得不合法(非法協議),該協議也會依法自動終結,無需雙方額外採取行動。
錯誤: 關於「必須獲得委託人的書面解除通知」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當協議履行變得不合法時,法律會介入使協議自動失效,並不取決於委託人的通知。關於「只有在代理人主動辭職的情況下」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時限屆滿本身就是一個獨立且自動的終止原因,與代理人是否辭職無關。
重點: 代理協議可因約定時間的屆滿或因法律上的不合法(如戰爭導致的非法性)而自動終止,這是法律運作的結果。.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原則,代理關係的終止可以透過多種方式發生。首先,若代理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特定的有效期限(時限),一旦該期限屆滿,代理權力便會自動終止。其次,若代理協議的履行因法律環境改變(例如兩國爆發戰爭或法規修訂)而變得不合法(非法協議),該協議也會依法自動終結,無需雙方額外採取行動。
錯誤: 關於「必須獲得委託人的書面解除通知」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當協議履行變得不合法時,法律會介入使協議自動失效,並不取決於委託人的通知。關於「只有在代理人主動辭職的情況下」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時限屆滿本身就是一個獨立且自動的終止原因,與代理人是否辭職無關。
重點: 代理協議可因約定時間的屆滿或因法律上的不合法(如戰爭導致的非法性)而自動終止,這是法律運作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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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1
2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中介人的專業責任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應用,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保險方面的專家,因此在處理客戶事務時的照顧責任較保險代理人嚴苛。
II. 若保險中介人聘用第三方機構代為處理客戶資料,中介人須以合約等方式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所需。
III. 只要是為了提供更優質的保險服務,保險從業員即可將客戶資料披露予其他公司作促銷用途,無需事先徵得客戶同意。
IV. 考慮到行政效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香港政府部門並不具備法律約束力。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侵權法,保險經紀因其向客戶顯示為保險專家的身份,法律上對其要求的照顧責任較保險代理人更為嚴苛;此外,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不論在香港或境外),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確保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超過處理所需的時間。
Incorrect: 關於資料轉移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3 原則,除非徵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能用於收集時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不能隨意披露予第三方作其他用途。關於條例適用範圍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任何人(包括政府)均具約束力,且對自動化及人手操作的資料不予以區分。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其專業身份所對應的法律責任水平,並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嚴格遵守有關資料用途限制及委託第三方處理資料的合規要求。.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侵權法,保險經紀因其向客戶顯示為保險專家的身份,法律上對其要求的照顧責任較保險代理人更為嚴苛;此外,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不論在香港或境外),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確保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超過處理所需的時間。
Incorrect: 關於資料轉移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3 原則,除非徵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能用於收集時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不能隨意披露予第三方作其他用途。關於條例適用範圍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任何人(包括政府)均具約束力,且對自動化及人手操作的資料不予以區分。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其專業身份所對應的法律責任水平,並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嚴格遵守有關資料用途限制及委託第三方處理資料的合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