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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8
1.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在香港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關於陳先生在持續專業培訓 (CPD) 計劃下的責任及違規後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每年必須累積最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II. 若陳先生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6 個月
III. 若陳先生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他在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
IV. 根據指引,保存培訓紀錄的責任僅由保險公司承擔,陳先生個人無需負責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的登記人士、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最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II 正確,若登記人士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在日後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應為 12 個月,而非 6 個月。陳述 IV 錯誤,因為相關《指引》列明負責人、業務代表、保險代理及保險公司均負有保存培訓紀錄的責任,並非僅由保險公司負責。
重點: 旅遊保險從業員必須嚴格遵守年度持續專業培訓時數要求,且在申報時須保持誠信,否則將面臨不同程度的撤銷登記處分及補修時數的要求。.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的登記人士、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最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II 正確,若登記人士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在日後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應為 12 個月,而非 6 個月。陳述 IV 錯誤,因為相關《指引》列明負責人、業務代表、保險代理及保險公司均負有保存培訓紀錄的責任,並非僅由保險公司負責。
重點: 旅遊保險從業員必須嚴格遵守年度持續專業培訓時數要求,且在申報時須保持誠信,否則將面臨不同程度的撤銷登記處分及補修時數的要求。.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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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8
2.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處理客戶投保申請及個人資料時,根據相關法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對客戶的照顧責任通常被視為較嚴苛,因為他們聲稱在保險事務上具備專家級的技術。
II.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所指的「個人資料」僅涵蓋客觀事實,不包括對資料當事人的意見表達。
III. 當保險公司聘用外部服務供應商代為處理客戶資料時,必須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資料保存超過所需時間。
IV. 由於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人行事,因此法例強制要求保險代理人必須購買專業彌償保險,而經紀則不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向客戶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因此法律上對其專業技術及照顧責任的要求較保險代理人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會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的定義明確包括任何資料及「意見的表達」。陳述 IV 錯誤,根據法例及專業責任風險的差異,是要求保險經紀(而非保險代理人)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責任程度與其聲稱的專業水平掛鉤,同時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包括資料準確性、保留期限及對資料處理者的監督等法定原則。.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向客戶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因此法律上對其專業技術及照顧責任的要求較保險代理人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會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的定義明確包括任何資料及「意見的表達」。陳述 IV 錯誤,根據法例及專業責任風險的差異,是要求保險經紀(而非保險代理人)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責任程度與其聲稱的專業水平掛鉤,同時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包括資料準確性、保留期限及對資料處理者的監督等法定原則。.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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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8
3. Question
陳先生投保了一份旅遊保險,在旅途中不幸遺失了一部數碼相機、一張記憶卡及一個配有獨立電池的專業外置閃光燈。保單條款規定「每套物件」的賠償限額為港幣 3,000 元。根據相關的保險理賠原則與個案評論,下列哪些關於此個案處理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相機機身與其鏡頭通常會被視為「一套物件」來應用賠償限額。
II. 若外置閃光燈能脫離相機獨立發揮多種功能,保險人可能不將其視為相機的附件。
III. 根據「照顧財產」條文,受保人將相機留在鎖上的旅遊車座席上,在任何情況下均會導致索償被拒。
IV. 只要記憶卡擁有獨立的購物發票,在法律上即自動排除於「一套物件」的定義之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及相關個案,相機機身連同其鏡頭及附件在應用責任限額時,通常被視為「一套物件」。陳述 II 正確,保險人在判定某物件是否為附件時,關鍵因素之一是該物件在脫離主體後是否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這體現了功能獨立性的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妥善照顧財產」條文的履行須考慮合理性;若受保人將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即使司機短暫離開,保險人仍可能基於當時環境的合理性而認定受保人已盡照顧責任。陳述 IV 錯誤,物件是否擁有獨立發票並非判定其是否屬於「一套物件」的決定性因素,重點在於該物件(如記憶卡)是否能脫離主機獨立運作。
重點: 判定「一套物件」主要取決於物件間的功能依附性而非購買形式;而「妥善照顧」責任的履行則須根據具體案情中的合理性來衡量。.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及相關個案,相機機身連同其鏡頭及附件在應用責任限額時,通常被視為「一套物件」。陳述 II 正確,保險人在判定某物件是否為附件時,關鍵因素之一是該物件在脫離主體後是否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這體現了功能獨立性的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妥善照顧財產」條文的履行須考慮合理性;若受保人將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即使司機短暫離開,保險人仍可能基於當時環境的合理性而認定受保人已盡照顧責任。陳述 IV 錯誤,物件是否擁有獨立發票並非判定其是否屬於「一套物件」的決定性因素,重點在於該物件(如記憶卡)是否能脫離主機獨立運作。
重點: 判定「一套物件」主要取決於物件間的功能依附性而非購買形式;而「妥善照顧」責任的履行則須根據具體案情中的合理性來衡量。.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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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8
4.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部分,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相關的保障條款或限制?
I. 緊急醫療運送的開支通常不設賠償上限。
II. 運返遺體或骨灰至出發地的費用通常設有指明的最高賠償限額。
III. 若受保人因意外受傷住院而導致隨行子女在外地無人照顧,保險公司可賠償子女返回香港的額外交通費。
IV. 緊急服務保障範圍通常涵蓋所有因已患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而導致的緊急醫療開支。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緊急醫療運送旨在將受保人送往最近且合適的醫療設施,其費用通常不設上限。此外,當受保人因住院導致同行子女無人照顧時,保險公司會承擔將子女送回香港的合理額外費用,但通常設有指明上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條款,運返遺體或骨灰的開支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這與設有上限的埋葬及殯殮費不同。陳述 IV 錯誤,因為緊急服務保障通常將已患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列為除外責任,若緊急醫療需求是由既有病史引起,保險公司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對於生命威脅相關的運送(如醫療運送及遺體運返)通常提供無上限保障,但受保人必須留意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以及必須事先獲得保險人批准的規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緊急醫療運送旨在將受保人送往最近且合適的醫療設施,其費用通常不設上限。此外,當受保人因住院導致同行子女無人照顧時,保險公司會承擔將子女送回香港的合理額外費用,但通常設有指明上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條款,運返遺體或骨灰的開支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這與設有上限的埋葬及殯殮費不同。陳述 IV 錯誤,因為緊急服務保障通常將已患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列為除外責任,若緊急醫療需求是由既有病史引起,保險公司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對於生命威脅相關的運送(如醫療運送及遺體運返)通常提供無上限保障,但受保人必須留意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以及必須事先獲得保險人批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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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8
5. Question
黃先生在新加坡進行商務旅行,在最後一天前往樟宜機場準備回港時,於機場大堂不慎絆倒。由於當時急於辦理登機手續,他並未在當地尋求醫療協助。回到香港後,黃先生感到膝蓋紅腫疼痛,隨即前往私家診所就醫並提出索償。若其旅遊保險條款註明醫療保障僅適用於「在香港以外地方遭受的身體受傷」,下列哪項關於保險公司處理此項索償的描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理賠實務及相關個案處理原則,若保單並無明確將「在當地即時求醫」列為保單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且受保人能提出有效證據(如目擊者證言)證明事故確實發生於境外,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這反映了保險保障的核心在於事故發生的地點與時間,而非求醫的具體地點。
錯誤: 關於「進入香港領空後保障終止」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的保障通常持續至受保人返回住所或保險期屆滿,而非在領空終止。關於「必須取得當地醫療收據」的說法過於嚴苛,在實務中,若有其他可靠證據證明事故發生地,保險公司仍可考慮賠償。關於「不論地點均全額償付」的說法忽視了醫療保障條款中常見的「境外發生」地理限制,這與保單整體的起保時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重點: 判定醫療索償是否成立的關鍵在於受傷或疾病的「發生地」是否符合保單要求的境外範圍,而非單純取決於首次求醫的地點。.
In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理賠實務及相關個案處理原則,若保單並無明確將「在當地即時求醫」列為保單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且受保人能提出有效證據(如目擊者證言)證明事故確實發生於境外,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這反映了保險保障的核心在於事故發生的地點與時間,而非求醫的具體地點。
錯誤: 關於「進入香港領空後保障終止」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的保障通常持續至受保人返回住所或保險期屆滿,而非在領空終止。關於「必須取得當地醫療收據」的說法過於嚴苛,在實務中,若有其他可靠證據證明事故發生地,保險公司仍可考慮賠償。關於「不論地點均全額償付」的說法忽視了醫療保障條款中常見的「境外發生」地理限制,這與保單整體的起保時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重點: 判定醫療索償是否成立的關鍵在於受傷或疾病的「發生地」是否符合保單要求的境外範圍,而非單純取決於首次求醫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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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8
6. Question
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關於「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的保障條文,下列哪些情況通常屬於受保的取消原因?
I. 受保人在出發前被徵召出任陪審員
II. 受保人的直系親屬在出發前突然身故
III. 受保人因擔心目的地的治安狀況而決定不前往
IV. 受保人在出發前被強制檢疫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描述的情況均屬於旅遊保險中「取消旅程」保障的典型受保事故。保險公司通常會賠償因受保人被徵召出任陪審員、直系親屬不幸身故或受保人因法律規定被強制檢疫,而導致必須取消旅程所蒙受的預繳費用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提到的「擔心目的地治安狀況」屬於「不願旅遊」(Disinclination to travel),這是旅遊保險中的標準除外責任。保險保障的是不可預見且非自願的事故,而非受保人的主觀意願或個人選擇。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僅限於保單列明的特定事故(如傷病、身故、陪審員傳召或強制檢疫),且賠償範圍僅限於無法從其他途徑追回的預繳訂金或費用。.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描述的情況均屬於旅遊保險中「取消旅程」保障的典型受保事故。保險公司通常會賠償因受保人被徵召出任陪審員、直系親屬不幸身故或受保人因法律規定被強制檢疫,而導致必須取消旅程所蒙受的預繳費用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提到的「擔心目的地治安狀況」屬於「不願旅遊」(Disinclination to travel),這是旅遊保險中的標準除外責任。保險保障的是不可預見且非自願的事故,而非受保人的主觀意願或個人選擇。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僅限於保單列明的特定事故(如傷病、身故、陪審員傳召或強制檢疫),且賠償範圍僅限於無法從其他途徑追回的預繳訂金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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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8
7.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在香港登記的保險代理,他正考慮調整其業務安排及處理登記續期。根據相關的《保險代理管理規則》,下列哪些關於登記及委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當獲委任保險代理停止出任有關職位後,委任人(保險公司)必須在 14 天內告知委員會。
II. 保險代理在接受另一家保險公司委任之前,必須取得原先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
III. 凡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若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在櫃位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V. 每項登記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三年,續期申請可在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保險代理在接受其他保險公司委任之前,必須取得原先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陳述 III 正確,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若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在該處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V 正確,每項登記的有效期最長為三年,且續期申請應在目前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相關職位後,委任人(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必須在「七天」內告知委員會並提供所需資料,而非陳述中所指的十四天。
重點: 保險代理的登記管理涉及嚴格的時間限制與披露要求,包括七天的離職通知期、三年的登記有效期,以及在增加委任前必須獲得現有委任人的同意。.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保險代理在接受其他保險公司委任之前,必須取得原先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陳述 III 正確,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若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在該處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V 正確,每項登記的有效期最長為三年,且續期申請應在目前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相關職位後,委任人(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必須在「七天」內告知委員會並提供所需資料,而非陳述中所指的十四天。
重點: 保險代理的登記管理涉及嚴格的時間限制與披露要求,包括七天的離職通知期、三年的登記有效期,以及在增加委任前必須獲得現有委任人的同意。.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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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8
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中介人法律知識中,關於「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法律特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必須存在財產或權益受迫切危害的情況。
II. 代理人有權向委託人索取因該行為而合理招致的開支補還。
III. 委託人可以隨時以代理人未獲明示授權為由,宣佈該等在緊急情況下訂立的合約無效。
IV. 此權限的產生主要是因為委託人以言詞向第三者表示該代理人擁有權限。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代理法,必要權限的行使必須滿足兩個核心條件:一是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正處於迫切的危害中,二是當時環境下不存在向委託人通報並取得指示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為保護委託人利益而採取的必要行動,有權向委託人索取補還和彌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一旦構成必要代理,代理人所訂立的合約對委託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委託人不能以未獲授權為由否認合約效力。陳述 IV 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該權限源於委託人對外的言詞或行為表示,而非源於緊急情況下的必要性。
重點: 必要權限的成立依賴於迫切危害及無法通報的客觀事實,其法律後果是賦予代理人對委託人的補還請求權,並使相關行為對委託人產生約束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代理法,必要權限的行使必須滿足兩個核心條件:一是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正處於迫切的危害中,二是當時環境下不存在向委託人通報並取得指示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為保護委託人利益而採取的必要行動,有權向委託人索取補還和彌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一旦構成必要代理,代理人所訂立的合約對委託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委託人不能以未獲授權為由否認合約效力。陳述 IV 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該權限源於委託人對外的言詞或行為表示,而非源於緊急情況下的必要性。
重點: 必要權限的成立依賴於迫切危害及無法通報的客觀事實,其法律後果是賦予代理人對委託人的補還請求權,並使相關行為對委託人產生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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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8
9. Question
在保險業務環境中,保險中介人必須警惕貪污及詐騙行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及相關刑事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一名上線經理在知情下不制止下屬進行違法招攬行為,其「不作為」可能被視為協助及教唆他人犯罪。
II. 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從犯(Secondary party)所承擔的刑事責任通常較主犯(Principal)輕微。
III. 代理人若使用虛假收據意圖欺騙其主事人,根據相關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IV. 控方在證明被告為從犯時,必須證明被告具有從該項犯罪或協助行為中獲取利益的意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從犯刑事法,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構成積極鼓勵並構成協助。陳述 III 正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代理人使用虛假、錯誤的收據或文件蓄意欺騙其主事人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港元及監禁七年。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刑事法律責任上,主犯與從犯的法律責任是一致的,並非從犯責任較輕。陳述 IV 錯誤,因為法律要求的是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而從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並非必須存在的元素。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知情下的不作為或提供協助(如發出誇大數額的收據)均可構成從犯責任,且其法律後果與主犯相同。.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從犯刑事法,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構成積極鼓勵並構成協助。陳述 III 正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代理人使用虛假、錯誤的收據或文件蓄意欺騙其主事人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港元及監禁七年。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刑事法律責任上,主犯與從犯的法律責任是一致的,並非從犯責任較輕。陳述 IV 錯誤,因為法律要求的是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而從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並非必須存在的元素。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知情下的不作為或提供協助(如發出誇大數額的收據)均可構成從犯責任,且其法律後果與主犯相同。.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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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8
10. Question
根據香港旅遊保險的常見保單條款及個案裁決,關於醫療開支保障的起保與賠償判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保單規定整體保障自受保人離開住所開始,醫療利益仍可能限制於在出發地以外發生的事故。
II. 若受保人在境外受傷但因趕航機而未在當地求醫,回港後的醫療索償將因違反先決條件而必然被拒絕。
III. 對於具有潛伏期的疾病,若醫學證明感染發生在境外受保期間,即使回港後才出現病徵亦可獲賠償。
IV. 只要受保人已離開住所前往機場,在香港境內因身體不適而產生的醫療開支均屬於旅遊保險的標準保障範圍。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結構,即保單整體的「起保」時間(如離開住所)與特定利益(如醫療開支)的「地理觸發條件」(如必須在香港以外發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陳述 III 符合保險投訴局及業界處理具潛伏期疾病的實務做法,即如果醫學證據證明疾病是在境外受保期間感染的,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顯現,仍屬於承保範圍。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除非保單明確將「在當地即時求醫」列為「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否則若受保人能提供其他有力證據(如領隊證言)證明意外確實於境外發生,保險人通常會通融處理。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醫療保障部分通常會明確界定受保事故必須在出發地(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因此在前往機場途中於香港境內發生的醫療開支通常不獲賠償。
重點: 判定醫療開支索償時,必須區分保單整體的有效期限與各項保障利益特定的地理限制,並應考慮疾病潛伏期等醫學事實。.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結構,即保單整體的「起保」時間(如離開住所)與特定利益(如醫療開支)的「地理觸發條件」(如必須在香港以外發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陳述 III 符合保險投訴局及業界處理具潛伏期疾病的實務做法,即如果醫學證據證明疾病是在境外受保期間感染的,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顯現,仍屬於承保範圍。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除非保單明確將「在當地即時求醫」列為「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否則若受保人能提供其他有力證據(如領隊證言)證明意外確實於境外發生,保險人通常會通融處理。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醫療保障部分通常會明確界定受保事故必須在出發地(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因此在前往機場途中於香港境內發生的醫療開支通常不獲賠償。
重點: 判定醫療開支索償時,必須區分保單整體的有效期限與各項保障利益特定的地理限制,並應考慮疾病潛伏期等醫學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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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8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關係」(Agency) 中的「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代理關係可透過「不容反悔」(Estoppel) 的方式產生,即委託人的行為使第三方相信某人為其代理人。
II. 表面權限的產生通常源於委託人的表示或行為,使第三方產生合理信賴,而非僅憑代理人單方面的聲稱。
III. 若保險公司在終止代理合約後,仍容許前代理人持有公司正式收據並向客戶收取保費,保險公司可能須受「不容反悔」原則約束。
IV. 表面權限與「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定義完全相同,皆指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委託人財產而產生的權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理關係確實可以透過「不容反悔」(Estoppel) 的方式產生,當委託人的行為使第三方合理地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時,委託人便不能否認該代理關係。陳述 II 正確,表面權限的法律基礎在於委託人對第三方的表示或行為,而非代理人本身的聲稱。陳述 III 正確,這是保險業中常見的「不容反悔」例子,若保險公司在終止代理關係後未採取合理措施(如收回正式收據)通知客戶,則仍須對該代理人的行為負責。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與「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必要權限是指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障委託人的利益且無法及時取得指示時,法律自動賦予代理人的權限,而非基於委託人的對外表示。
重點: 保險代理人的權限不僅限於合約明訂的範圍,委託人(保險公司)的言行所產生的表面權限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保護誠實的第三方客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理關係確實可以透過「不容反悔」(Estoppel) 的方式產生,當委託人的行為使第三方合理地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時,委託人便不能否認該代理關係。陳述 II 正確,表面權限的法律基礎在於委託人對第三方的表示或行為,而非代理人本身的聲稱。陳述 III 正確,這是保險業中常見的「不容反悔」例子,若保險公司在終止代理關係後未採取合理措施(如收回正式收據)通知客戶,則仍須對該代理人的行為負責。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與「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必要權限是指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障委託人的利益且無法及時取得指示時,法律自動賦予代理人的權限,而非基於委託人的對外表示。
重點: 保險代理人的權限不僅限於合約明訂的範圍,委託人(保險公司)的言行所產生的表面權限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保護誠實的第三方客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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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8
12.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的「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與潛在客戶洽談一份保險合約的過程中,因疏忽提供了錯誤的資訊導致客戶受損。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保險人與獲委任保險代理人關係的條文,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只要該往還是為發出保險合約或關乎該合約的保險業務而作出,該保險人須對該代理人的不作為或作為負上轉承責任。這是因為《保險業條例》明確規定,「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與第三者往還以發出保險合約或處理相關業務時,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因此保險人必須承擔轉承責任。
錯誤: 關於保險人無需為代理人疏忽承擔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條例》的設立正是為了確保保險人對其委任代理人的行為負責。關於代理人在所有情況下均被視為客戶代理人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在普通法中這是一個事實問題,而《條例》則為「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確立了代表保險人的法律地位。關於必須是僱員才承擔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規定的轉承責任適用於所有符合「獲委任保險代理人」身份的中介人,不論其聘用形式為何。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通過法定條文,確保保險人必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相關事務時的行為或疏忽承擔法律責任,這比單純依賴普通法的事實裁決更具確定性。.
Incorrect
正確: 只要該往還是為發出保險合約或關乎該合約的保險業務而作出,該保險人須對該代理人的不作為或作為負上轉承責任。這是因為《保險業條例》明確規定,「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與第三者往還以發出保險合約或處理相關業務時,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因此保險人必須承擔轉承責任。
錯誤: 關於保險人無需為代理人疏忽承擔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條例》的設立正是為了確保保險人對其委任代理人的行為負責。關於代理人在所有情況下均被視為客戶代理人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在普通法中這是一個事實問題,而《條例》則為「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確立了代表保險人的法律地位。關於必須是僱員才承擔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規定的轉承責任適用於所有符合「獲委任保險代理人」身份的中介人,不論其聘用形式為何。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通過法定條文,確保保險人必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相關事務時的行為或疏忽承擔法律責任,這比單純依賴普通法的事實裁決更具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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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8
13. Question
關於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在持續專業培訓(CPD)計劃下的要求及違規後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II. 若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並以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
III. 若未能按要求出示符合培訓計劃要求的憑證,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撤銷期的長度由委員會決定。
IV. 凡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者,在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指引》,旅遊保險代理人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若在申報時作出虛假聲明,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陳述 II);若未能出示憑證,撤銷登記期的長度由委員會決定(陳述 III);且在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及 IV 中關於未能出示憑證的後果以及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時數的法定要求。只有 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包含每年必須累積 3 個培訓時數這一核心要求。只有 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關於虛假聲明會導致更嚴重處分(12 個月量刑起點)的重要規定。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持續專業培訓的要求,包括時數達標、誠實申報及妥善保存憑證,否則將面臨由 3 個月至 12 個月不等或由委員會決定的登記撤銷處分。.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指引》,旅遊保險代理人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若在申報時作出虛假聲明,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陳述 II);若未能出示憑證,撤銷登記期的長度由委員會決定(陳述 III);且在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及 IV 中關於未能出示憑證的後果以及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時數的法定要求。只有 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包含每年必須累積 3 個培訓時數這一核心要求。只有 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關於虛假聲明會導致更嚴重處分(12 個月量刑起點)的重要規定。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持續專業培訓的要求,包括時數達標、誠實申報及妥善保存憑證,否則將面臨由 3 個月至 12 個月不等或由委員會決定的登記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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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8
14.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家庭旅行購買了旅遊保險。關於「取消旅程」及「縮短旅程」保障的相關法律原則與個案裁決,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保險投訴局的個案,若受保人的直系親屬患有慢性疾病,但在簽發保險憑證時病情穩定,隨後病情突然惡化導致旅程取消,保險人可能仍須承擔賠償責任。
II. 「縮短旅程」保障通常涵蓋因受保人的直系親屬在旅程期間突然病重,導致受保人不可避免地提前返回出發地所產生的額外交通費用。
III. 在處理「縮短旅程」的索償時,即使保單沒有明確規定,保險人通常也會全額賠償受保人因緊急回港而購買的商務客位機票差價。
IV. 「縮短旅程」的定義與「取消旅程」相同,均是指受保人在預定出發日期前,因發生受保危險而決定不展開旅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五的裁決原則,若受保人的直系親屬所患的慢性疾病在投保時處於穩定狀態,且不足以令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則隨後的突然惡化可能不被視為「已患疾病」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縮短旅程保障通常涵蓋因直系親屬病重而導致受保人必須提前返回出發地所產生的額外交通開支。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個案四十六,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否則保險人在賠付縮短旅程的額外交通費時,通常以經濟客位為限。陳述 IV 錯誤,縮短旅程是指旅程已經開始並離開出發地後被縮短,而旅程開始前因受保事故而放棄旅程則屬於「取消旅程」保障範圍。
重點: 旅遊保險中關於「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需視乎投保時的病情是否穩定,而縮短旅程的賠償一般僅限於合理的經濟客位開支。.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五的裁決原則,若受保人的直系親屬所患的慢性疾病在投保時處於穩定狀態,且不足以令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則隨後的突然惡化可能不被視為「已患疾病」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縮短旅程保障通常涵蓋因直系親屬病重而導致受保人必須提前返回出發地所產生的額外交通開支。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個案四十六,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否則保險人在賠付縮短旅程的額外交通費時,通常以經濟客位為限。陳述 IV 錯誤,縮短旅程是指旅程已經開始並離開出發地後被縮短,而旅程開始前因受保事故而放棄旅程則屬於「取消旅程」保障範圍。
重點: 旅遊保險中關於「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需視乎投保時的病情是否穩定,而縮短旅程的賠償一般僅限於合理的經濟客位開支。.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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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8
15. Question
一名登記人士在向客戶推介投資相連壽險保單並協助填寫投保申請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I. 登記人士為了方便客戶,建議客戶在未填妥的投保書上先行簽署,再由登記人士根據客戶的投資目標代為填寫。
II. 登記人士向客戶解釋,若在投保書中對其財務狀況或健康狀況作出失實陳述,可能會影響保單效力。
III. 登記人士在發現投保書上的投資分配比例填寫錯誤後,要求客戶在修改位置旁簡簽作實。
IV. 登記人士告知客戶,為了簡化程序,可以將首期保費以現金交予登記人士,並由登記人士存入其個人銀行戶口代為轉賬。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所有答覆或聲明的責任在於客戶本人,並解釋失實陳述的後果。同時,為了保障客戶及防止偽造文件,任何在投保文件上的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
Incorrect: 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是嚴格禁止的行為,這會增加誤導或偽造文件的風險。關於保費處理,指引明確指出應避免將客戶保費與代理人的個人款項混集,因此將保費存入登記人士個人戶口是不合規的做法,推薦的方法是直接支付予保險公司。
Takeaway: 登記人士在處理投保申請及保費時,必須秉持高度誠信,確保客戶明白其申報義務,並嚴格遵守文件簽署及資金處理的規範。.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所有答覆或聲明的責任在於客戶本人,並解釋失實陳述的後果。同時,為了保障客戶及防止偽造文件,任何在投保文件上的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
Incorrect: 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是嚴格禁止的行為,這會增加誤導或偽造文件的風險。關於保費處理,指引明確指出應避免將客戶保費與代理人的個人款項混集,因此將保費存入登記人士個人戶口是不合規的做法,推薦的方法是直接支付予保險公司。
Takeaway: 登記人士在處理投保申請及保費時,必須秉持高度誠信,確保客戶明白其申報義務,並嚴格遵守文件簽署及資金處理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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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8
16. Question
某受保人投保了一份包含「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的人壽保險附約,保單條款定義該傷殘為「受保人因疾病或受傷而不能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受保人原為一名專業消防員,後因慢性背痛被評定為不適合繼續擔任消防工作,但醫療報告顯示其仍能正常走動並可從事坐著進行的辦公室工作。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下列哪項描述最準確?
Correct
正確: 由於受保人的傷殘並未妨礙其從事其他有報酬的職業,保險人拒絕豁免保費的決定通常會獲得支持。這是因為保單條款中「任何有報酬的職業」是一個具有局限性的定義,只要受保人仍有能力從事其他工作(如文職或無需體力勞動的工作),即使該工作與其原有的專業或職位不同,亦不符合保單中「完全及永久」的定義。
錯誤: 認為保險人必須豁免保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裁決標準是基於保單條款的具體措辭,而非僅僅看受保人是否能繼續從事「原有」職業。關於薪酬水平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通常不涉及薪酬差距的比較,而是以是否具備工作能力為準。關於按比例減免保費的說法並不適用於此類定義嚴格的傷殘保障條款。
重點: 在處理傷殘索償時,保險合約中對「傷殘」的具體定義至關重要,若條款規定為無法從事「任何」職業,則受保人必須證明其完全喪失所有工作的能力,而非僅僅是失去從事原有特定職業的能力。.
Incorrect
正確: 由於受保人的傷殘並未妨礙其從事其他有報酬的職業,保險人拒絕豁免保費的決定通常會獲得支持。這是因為保單條款中「任何有報酬的職業」是一個具有局限性的定義,只要受保人仍有能力從事其他工作(如文職或無需體力勞動的工作),即使該工作與其原有的專業或職位不同,亦不符合保單中「完全及永久」的定義。
錯誤: 認為保險人必須豁免保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裁決標準是基於保單條款的具體措辭,而非僅僅看受保人是否能繼續從事「原有」職業。關於薪酬水平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通常不涉及薪酬差距的比較,而是以是否具備工作能力為準。關於按比例減免保費的說法並不適用於此類定義嚴格的傷殘保障條款。
重點: 在處理傷殘索償時,保險合約中對「傷殘」的具體定義至關重要,若條款規定為無法從事「任何」職業,則受保人必須證明其完全喪失所有工作的能力,而非僅僅是失去從事原有特定職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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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8
17.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理賠實務中,根據保險投訴局關於「每套物件」限額及「照顧財物」條款的裁決原則,請辨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某物件(如記憶卡)必須配合特定主機才能發揮功能,通常被視為該主機的附件。
II. 若某物件(如具備獨立電源的閃光燈)能脫離主機並獨立發揮其主要功能,則不應視為附件。
III. 只要投保人能提供分開購買的發票,保險公司即不能將相關物件視為「一套」。
IV. 受保人下車觀光時將大件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通常被視為已履行「一般性及恰當照顧」的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理賠案例與裁決原則,判斷「一套物件」的關鍵在於其功能的獨立性。記憶卡因無法脫離相機單獨運作,故被視為附件(陳述 I);而具備獨立電源且能獨立發揮功能的閃光燈,則不應被視為附件(陳述 II)。此外,在「照顧財物」條款的應用上,受保人將大件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被視為在當時情況下的合理行為,符合恰當照顧的責任(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物件是否構成「一套」取決於其功能關聯及保單定義,而非單憑是否有獨立發票。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同時,若選項遺漏了關於功能獨立性(陳述 I 及 II)或合理照顧責任(陳述 IV)的正確判斷,亦未能全面反映保險實務原則。
重點: 旅遊保險理賠會綜合考慮物件的功能依賴性、保單的具體定義以及受保人行為的合理性,而非僅依據財務憑證或主觀意願來界定保障範圍。.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理賠案例與裁決原則,判斷「一套物件」的關鍵在於其功能的獨立性。記憶卡因無法脫離相機單獨運作,故被視為附件(陳述 I);而具備獨立電源且能獨立發揮功能的閃光燈,則不應被視為附件(陳述 II)。此外,在「照顧財物」條款的應用上,受保人將大件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被視為在當時情況下的合理行為,符合恰當照顧的責任(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物件是否構成「一套」取決於其功能關聯及保單定義,而非單憑是否有獨立發票。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同時,若選項遺漏了關於功能獨立性(陳述 I 及 II)或合理照顧責任(陳述 IV)的正確判斷,亦未能全面反映保險實務原則。
重點: 旅遊保險理賠會綜合考慮物件的功能依賴性、保單的具體定義以及受保人行為的合理性,而非僅依據財務憑證或主觀意願來界定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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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8
18.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加入香港某保險公司擔任保險代理人。在完成相關培訓並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提交登記申請後,關於陳先生的執業規範及法律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只要已向 IARB 遞交登記申請表,即使尚未收到正式生效通知,亦可立即代表保險公司向客戶推銷保單。
II. 根據相關指引,陳先生在收取客戶繳交的現金保費後,絕對不得將該款項存入其個人的銀行帳戶。
III. 若陳先生在執業期間出現違規行為,IARB 有權根據《違規行為指引》對其採取紀律處分,包括撤銷其登記。
IV. 在一般法律原則下,當陳先生以保險代理人身份收受保費時,他通常被視為保險人的代理人而非投保人的代理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保險代理人必須將客戶繳付的保費與其個人資金分開處理,嚴禁將保費存入個人銀行帳戶,以保障客戶資產。陳述 III 正確,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負責執行《違規行為指引》,對於違反專業操守的登記人士,有權實施紀律處分,包括暫停或撤銷其登記資格。陳述 IV 正確,在代理法的一般原則下,保險代理人被視為保險人(委託人)的代表,當其在授權範圍內收受保費時,法律上通常視為保險人已收到該筆款項。
錯誤: 陳述 I 錯誤,根據《保險代理人、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中介人必須在登記申請獲得批准且登記日期正式生效後,方可開始從事保險中介業務。僅遞交申請表並不賦予其招攬保險業務的法律地位。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登記生效日期的規定,並在處理客戶保費時維持高度的誠信與規範,任何違反指引的行為均可能導致監管機構的紀律處分。.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保險代理人必須將客戶繳付的保費與其個人資金分開處理,嚴禁將保費存入個人銀行帳戶,以保障客戶資產。陳述 III 正確,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負責執行《違規行為指引》,對於違反專業操守的登記人士,有權實施紀律處分,包括暫停或撤銷其登記資格。陳述 IV 正確,在代理法的一般原則下,保險代理人被視為保險人(委託人)的代表,當其在授權範圍內收受保費時,法律上通常視為保險人已收到該筆款項。
錯誤: 陳述 I 錯誤,根據《保險代理人、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中介人必須在登記申請獲得批准且登記日期正式生效後,方可開始從事保險中介業務。僅遞交申請表並不賦予其招攬保險業務的法律地位。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登記生效日期的規定,並在處理客戶保費時維持高度的誠信與規範,任何違反指引的行為均可能導致監管機構的紀律處分。.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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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8
19. Question
一家獲授權保險人擬在香港經營一般保險業務,其中包括法定保險(例如僱員補償保險)。根據相關法例及指引,關於該保險人償付準備金(Solvency Margin)的計算與最低數額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須分別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種準則進行計算。
II. 最終要求的償付準備金數額應以上述兩種準則計算結果中較大者為準。
III. 由於涉及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其償付準備金數額絕對不能少於二千萬港元。
IV. 由於涉及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其償付準備金數額絕對不能少於一千萬港元。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一般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須分別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種準則進行計算,並以兩者中數額較大者為準。此外,若該保險人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如僱員補償保險),其償付準備金的絕對最低數額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一千萬港元僅適用於不經營法定保險業務的一般業務保險人;一旦涉及法定保險,法律要求的最低門檻即提升至二千萬港元。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Takeaway: 一般業務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受「兩者取其大」的計算原則約束,且針對法定保險業務設有較高的最低資本要求(二千萬港元),以加強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一般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須分別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種準則進行計算,並以兩者中數額較大者為準。此外,若該保險人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如僱員補償保險),其償付準備金的絕對最低數額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一千萬港元僅適用於不經營法定保險業務的一般業務保險人;一旦涉及法定保險,法律要求的最低門檻即提升至二千萬港元。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Takeaway: 一般業務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受「兩者取其大」的計算原則約束,且針對法定保險業務設有較高的最低資本要求(二千萬港元),以加強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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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8
20.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委員會在判定某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以出任登記人士時,可以考慮下列哪些因素?
I. 該人是否曾被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II. 該人是否曾任職於在香港或境外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
III. 該人是否具備擬從事職務所需的教育水平。
IV. 該人是否曾因欺詐行為而被法院頒佈的命令所約束。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時具有廣泛的考量範圍。這包括申請人的專業操守(如專業團體的裁定)、過往在公司管理中的表現(如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背景)、基本資歷(如教育水平)以及法律誠信(如涉及欺詐的法院命令)。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對個人是否適合擔任登記人士的全面評估。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教育水平或其他資格的要求,而這正是《守則》中明確列出的最低資格要求之一。「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專業操守紀錄和法律誠信(如法院命令)是評估一個人是否具備誠信以處理客戶保險事務的核心指標。「只有 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過往在無力償債公司擔任董事的背景以及是否涉及欺詐行為,直接反映了申請人的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平,是委員會必須考慮的因素。
Takeaway: 「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維度的評估體系,涵蓋了個人的專業資格、財務穩健性、誠信紀錄及過往的職業行為,旨在確保保險中介人的專業素質。.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時具有廣泛的考量範圍。這包括申請人的專業操守(如專業團體的裁定)、過往在公司管理中的表現(如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背景)、基本資歷(如教育水平)以及法律誠信(如涉及欺詐的法院命令)。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對個人是否適合擔任登記人士的全面評估。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教育水平或其他資格的要求,而這正是《守則》中明確列出的最低資格要求之一。「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專業操守紀錄和法律誠信(如法院命令)是評估一個人是否具備誠信以處理客戶保險事務的核心指標。「只有 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過往在無力償債公司擔任董事的背景以及是否涉及欺詐行為,直接反映了申請人的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平,是委員會必須考慮的因素。
Takeaway: 「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維度的評估體系,涵蓋了個人的專業資格、財務穩健性、誠信紀錄及過往的職業行為,旨在確保保險中介人的專業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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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8
21. Question
根據保險的基本原理,保險除了提供經濟補償和心理安寧等主要功能外,還能為香港社會帶來多項次要或輔助性的好處。下列哪些項目屬於這些次要好處?
(I) 作為儲蓄的途徑
(II) 提供就業機會
(III) 透過投資活動鼓勵經濟發展
(IV) 協助降低意外或損失發生的次數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原理,保險除了提供經濟補償和心理安寧等主要功能外,還具備多項次要或輔助性的社會經濟好處:(I) 某些保險產品(如人壽保險)可作為儲蓄的途徑;(II) 保險業的運作(包括中介人、理賠及行政人員)為社會提供了大量就業機會;(III) 保險公司將收取的保費進行投資,為市場提供資金以鼓勵經濟發展;(IV) 保險人透過風險評估和損害防阻建議,有助於降低意外或損失發生的次數。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不夠全面,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協助降低意外或損失發生次數(即損失預防)方面的輔助功能。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它遺漏了保險作為儲蓄工具這一重要的輔助性好處,這在長期保險業務中尤為明顯。
錯誤: 「只有 I、III 及 IV」的說法存在缺失,因為保險業作為香港重要的服務行業,其創造就業機會的社會功能是不容忽視的輔助好處。
重點: 保險的主要功能在於風險轉移與補償,而其輔助功能則體現在儲蓄、就業、投資及損失預防等對社會經濟的正面影響。.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原理,保險除了提供經濟補償和心理安寧等主要功能外,還具備多項次要或輔助性的社會經濟好處:(I) 某些保險產品(如人壽保險)可作為儲蓄的途徑;(II) 保險業的運作(包括中介人、理賠及行政人員)為社會提供了大量就業機會;(III) 保險公司將收取的保費進行投資,為市場提供資金以鼓勵經濟發展;(IV) 保險人透過風險評估和損害防阻建議,有助於降低意外或損失發生的次數。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不夠全面,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協助降低意外或損失發生次數(即損失預防)方面的輔助功能。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它遺漏了保險作為儲蓄工具這一重要的輔助性好處,這在長期保險業務中尤為明顯。
錯誤: 「只有 I、III 及 IV」的說法存在缺失,因為保險業作為香港重要的服務行業,其創造就業機會的社會功能是不容忽視的輔助好處。
重點: 保險的主要功能在於風險轉移與補償,而其輔助功能則體現在儲蓄、就業、投資及損失預防等對社會經濟的正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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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8
2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背景下,關於保險所發揮的功能與帶來的好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容許投保人透過支付保費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
II. 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本地經濟的貢獻屬於其輔助功能。
III. 透過風險調查及提出改良風險的建議,保險有助於損失防範及降低。
IV. 促進經濟增長及發展被視為保險的基本功能,因為它能激勵高成本項目的落實。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的核心定義就是風險轉移機制,讓個人或企業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本地經濟的貢獻被歸類為輔助功能。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實務中透過風險調查及建議來防範和降低損失(損失控制),是保險提供的其中一項輔助好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促進經濟增長及發展雖然是保險的重要貢獻,但它屬於「輔助功能」(Ancillary functions),而非「基本功能」(Primary functions)。保險的基本功能僅限於風險轉移及提供財務補償。
重點: 考生必須能夠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其對社會及經濟產生的各項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及經濟增長)。.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的核心定義就是風險轉移機制,讓個人或企業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本地經濟的貢獻被歸類為輔助功能。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實務中透過風險調查及建議來防範和降低損失(損失控制),是保險提供的其中一項輔助好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促進經濟增長及發展雖然是保險的重要貢獻,但它屬於「輔助功能」(Ancillary functions),而非「基本功能」(Primary functions)。保險的基本功能僅限於風險轉移及提供財務補償。
重點: 考生必須能夠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其對社會及經濟產生的各項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及經濟增長)。.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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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8
2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規管架構下,關於「公平」歧視(’Fair’ Discrimination)與平等機會法例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基於風險評估及統計數據,對不同性別的投保人釐定不同保費率,通常不被視為違反反歧視條例。
II.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如果差別對待是基於精算或其他可靠的統計數據,且該做法是合理的,則保險實務可獲豁免。
III. 為了反映業務現實,保險人可以僅憑主觀判斷對特定殘疾人士拒絕承保,而無需提供任何醫療或統計數據支持。
IV. 「公平」歧視的原則只適用於長期業務(如人壽保險),並不適用於一般業務(如汽車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實務中,根據性別、年齡等風險因素釐定不同保費,只要有精算或統計數據支持,通常被視為「公平」歧視,不違反反歧視法例。陳述 II 正確,因為香港的相關條例(如《性別歧視條例》)確實為保險業務提供了豁免,前提是該差別對待必須基於可靠的數據且屬合理。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保險人不能僅憑主觀判斷而拒絕承保,必須有合理的醫療或統計證據證明風險確實增加,否則可能構成非法歧視。陳述 IV 錯誤,因為「公平」歧視的原則同時適用於長期業務(人壽保險)及一般業務(如汽車保險中根據年齡釐定保費),並非僅限於人壽保險。
重點: 保險中的「公平」歧視是指保險人基於精算數據和風險評估,對不同風險類別的受保人採取合理的差別對待,這在法律上是獲准許的,以反映業務經營的現實情況。.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實務中,根據性別、年齡等風險因素釐定不同保費,只要有精算或統計數據支持,通常被視為「公平」歧視,不違反反歧視法例。陳述 II 正確,因為香港的相關條例(如《性別歧視條例》)確實為保險業務提供了豁免,前提是該差別對待必須基於可靠的數據且屬合理。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保險人不能僅憑主觀判斷而拒絕承保,必須有合理的醫療或統計證據證明風險確實增加,否則可能構成非法歧視。陳述 IV 錯誤,因為「公平」歧視的原則同時適用於長期業務(人壽保險)及一般業務(如汽車保險中根據年齡釐定保費),並非僅限於人壽保險。
重點: 保險中的「公平」歧視是指保險人基於精算數據和風險評估,對不同風險類別的受保人採取合理的差別對待,這在法律上是獲准許的,以反映業務經營的現實情況。.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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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8
24. Question
陳先生正計劃前往海外旅遊並購買了旅遊保險。根據香港保安局的「外遊警示制度」及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外遊警示制度旨在協助香港居民了解前往 85 個較多港人到訪的海外國家(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的風險。
II. 旅遊保險通常採用「比例分攤條款」(Proportional Average Clause),若受保財產投保不足,賠償將按比例減少。
III. 若保安局在出發前對目的地發出黑色外遊警示,某些保單規定受保人必須避免前往該地,而保險公司則退還已繳保費。
IV. 旅遊保險的通用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受保人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出關於自然災害或罷工的警告後,仍未有加以防備而導致的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海外國家,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I 正確,因為部分旅遊保險條款規定,若出發前發出黑色警示,受保人須取消行程以換取保費退還。陳述 IV 正確,因為忽視大眾傳播媒介已發出的自然災害或罷工警告屬於保單的通用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Proportional Average Clause),而是以指明金額為限進行十足彌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且受保人有責任在已知風險(如大眾傳播媒介發出的警告)下採取合理防備,否則保險公司可根據通用除外責任拒絕賠償。.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海外國家,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I 正確,因為部分旅遊保險條款規定,若出發前發出黑色警示,受保人須取消行程以換取保費退還。陳述 IV 正確,因為忽視大眾傳播媒介已發出的自然災害或罷工警告屬於保單的通用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Proportional Average Clause),而是以指明金額為限進行十足彌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且受保人有責任在已知風險(如大眾傳播媒介發出的警告)下採取合理防備,否則保險公司可根據通用除外責任拒絕賠償。.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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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8
25.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的決定及相關上訴程序的處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任何受上訴權規限的決定,必須在相關方獲通知該決定 14 天後方可生效
II. 若在決定生效前提出擱置申請,該決定須待委員會就該申請作出裁定後方可生效
III. 上訴裁判處在審理時,可以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來決定
IV. 委員會及其委員均毋須因本著誠信披露投訴或調查事宜而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上訴權規限的決定設有 14 天的生效寬限期;若在生效前提出擱置申請,該決定須待委員會裁定後方可生效;上訴裁判處擁有維持、改變、推翻或取替原決定的廣泛權力;且委員會成員在誠信披露調查事宜時享有法律免責保障。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上訴裁判處在處理上訴時的實質權限(III)以及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職責時的免責條款(IV),這些均是守則中的核心程序規定。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這未能涵蓋關於決定生效時間(I)以及擱置申請對生效日期影響(II)的關鍵程序性保障。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委員會及其委員若本著誠信披露資料,均毋須負上法律責任(IV),這也是監管架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Takeaway: 熟悉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決定的生效程序、擱置機制及上訴裁判處的職權,對於理解香港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及申訴機制至關重要。.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上訴權規限的決定設有 14 天的生效寬限期;若在生效前提出擱置申請,該決定須待委員會裁定後方可生效;上訴裁判處擁有維持、改變、推翻或取替原決定的廣泛權力;且委員會成員在誠信披露調查事宜時享有法律免責保障。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上訴裁判處在處理上訴時的實質權限(III)以及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職責時的免責條款(IV),這些均是守則中的核心程序規定。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這未能涵蓋關於決定生效時間(I)以及擱置申請對生效日期影響(II)的關鍵程序性保障。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委員會及其委員若本著誠信披露資料,均毋須負上法律責任(IV),這也是監管架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Takeaway: 熟悉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決定的生效程序、擱置機制及上訴裁判處的職權,對於理解香港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及申訴機制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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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8
26.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物流公司正檢視其風險管理策略,並諮詢其保險中介人。根據《保險原理與實務》,下列哪些關於風險管理及風險類別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損失防範 (Loss Prevention) 旨在降低已識別損失發生的頻率。
II. 損失降低 (Loss Reduction) 旨在降低已識別損失發生的嚴重程度。
III. 特定風險 (Particular Risk) 是指那些影響整個社會或大量人群的風險,例如戰爭或惡性通貨膨脹。
IV. 保險的主要功能之一是透過風險轉移來為被保險人提供損失補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損失防範 (Loss Prevention) 的核心定義是透過各種措施來減少意外事故發生的次數或頻率。陳述 II 正確,因為損失降低 (Loss Reduction) 著重於在事故發生後,採取行動以減輕其所造成的財務損失或實體損害的嚴重程度。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保險的主要功能 (Primary Functions) 確實包括將風險從個人轉移至保險人,並在損失發生時提供經濟補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所述內容描述的是「基本風險」(Fundamental Risk);特定風險 (Particular Risk) 的定義是指那些後果僅限於相對少數人或較小地區的風險,其影響並非社會性的。
重點: 區分風險控制措施(防範與降低)以及識別風險類別(特定與基本)是保險實務中風險評估與管理的重要基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損失防範 (Loss Prevention) 的核心定義是透過各種措施來減少意外事故發生的次數或頻率。陳述 II 正確,因為損失降低 (Loss Reduction) 著重於在事故發生後,採取行動以減輕其所造成的財務損失或實體損害的嚴重程度。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保險的主要功能 (Primary Functions) 確實包括將風險從個人轉移至保險人,並在損失發生時提供經濟補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所述內容描述的是「基本風險」(Fundamental Risk);特定風險 (Particular Risk) 的定義是指那些後果僅限於相對少數人或較小地區的風險,其影響並非社會性的。
重點: 區分風險控制措施(防範與降低)以及識別風險類別(特定與基本)是保險實務中風險評估與管理的重要基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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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7 of 28
27.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被客戶投訴涉嫌違反《守則》,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隨即對此展開調查。根據相關的監管程序與規定,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若委員會將投訴轉介予相關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須在轉介日起計的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調查結果。
II. 在委員會考慮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可能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作出陳述的機會。
III. 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或相關行動中,包括要求向受影響人士退還已繳付的保費。
IV. 上訴裁判處在處理就委員會決定提出的上訴時,其所作出的裁決並非最終決定,可再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上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程序規定,當委員會將投訴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時,該公司必須在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調查的進度及結果。陳述 II 正確,為了確保程序公正,委員會在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為答辯人及可能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提供作出陳述的機會。陳述 III 正確,委員會擁有酌情權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其中包括要求向受影響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上訴裁判處的決定是最終的,並不設有向保險業監管局進一步上訴的機制。
重點: 保險代理紀律處分程序強調調查的時效性與答辯權,且上訴裁判處具備最終裁決權以維持監管架構的穩定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程序規定,當委員會將投訴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時,該公司必須在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調查的進度及結果。陳述 II 正確,為了確保程序公正,委員會在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為答辯人及可能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提供作出陳述的機會。陳述 III 正確,委員會擁有酌情權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其中包括要求向受影響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上訴裁判處的決定是最終的,並不設有向保險業監管局進一步上訴的機制。
重點: 保險代理紀律處分程序強調調查的時效性與答辯權,且上訴裁判處具備最終裁決權以維持監管架構的穩定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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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8 of 28
28. Question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位申請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以出任登記人士時,根據《守則》的規定,下列哪些屬於委員會可以考慮的因素?
I. 該人是否具備從事登記人士職務所需的教育水平
II. 該人是否曾經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被判犯刑事罪行
III. 該人是否曾經被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IV. 該人是否曾經宣布破產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守則》第 5.2.2e 條,委員會在判定某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考慮因素非常廣泛,包括申請人的教育資歷、在香港或海外的刑事紀錄、專業團體的操守裁決,以及其財務誠信(如破產紀錄)。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忽略了專業操守和財務穩健性(破產紀錄)這兩個同樣關鍵的評核維度。「只有 III 及 IV」是不正確的,因為教育水平和刑事紀錄是判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基本執業資格和誠信的重要依據。「只有 I、II 及 III」是不正確的,因為破產紀錄直接反映了申請人的財務誠信,是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時明確列出的考慮因素之一。
重點: 評核登記人士的「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維度的評估,旨在確保保險中介人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誠信及財務可靠性。.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守則》第 5.2.2e 條,委員會在判定某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考慮因素非常廣泛,包括申請人的教育資歷、在香港或海外的刑事紀錄、專業團體的操守裁決,以及其財務誠信(如破產紀錄)。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忽略了專業操守和財務穩健性(破產紀錄)這兩個同樣關鍵的評核維度。「只有 III 及 IV」是不正確的,因為教育水平和刑事紀錄是判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基本執業資格和誠信的重要依據。「只有 I、II 及 III」是不正確的,因為破產紀錄直接反映了申請人的財務誠信,是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時明確列出的考慮因素之一。
重點: 評核登記人士的「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維度的評估,旨在確保保險中介人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誠信及財務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