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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一名旅客在抵達海外旅遊目的地後,發現其託運行李未能準時到達。根據旅遊保險中關於「行李延誤」保障的一般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賠償通常僅限於購買必需的衣物或梳妝用品以應付緊急需要的開支。
II. 受保人不得就同一項損失同時從「行李延誤」及「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部分獲得雙重賠償。
III. 若行李延誤是由於海關或執法人員扣留行李所引致,通常屬於承保範圍。
IV. 索償時一般須提交由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者發出的延誤證明文件。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原則,行李延誤保障旨在賠償受保人因行李延誤而必須購買的緊急必需品(如衣物及梳妝用品)的開支。此外,保單通常設有「不得雙重賠付」條款,防止受保人就同一損失同時從行李延誤及行李財物保障中獲賠。同時,索償時必須提交由承運人或旅行團經營者簽發的正式延誤證明。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因海關、政府機關或執法人員的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行李延誤,在旅遊保險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另外,「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主要針對因公共交通工具失誤導致的暫時性不便提供補償,賠償範圍嚴格限制於緊急必需品,並排除政府執法行動引起的延誤。.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原則,行李延誤保障旨在賠償受保人因行李延誤而必須購買的緊急必需品(如衣物及梳妝用品)的開支。此外,保單通常設有「不得雙重賠付」條款,防止受保人就同一損失同時從行李延誤及行李財物保障中獲賠。同時,索償時必須提交由承運人或旅行團經營者簽發的正式延誤證明。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因海關、政府機關或執法人員的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行李延誤,在旅遊保險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另外,「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主要針對因公共交通工具失誤導致的暫時性不便提供補償,賠償範圍嚴格限制於緊急必需品,並排除政府執法行動引起的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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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一名在香港投保了旅遊保險的旅客在海外發生意外,需要動用保單中的「緊急服務」保障。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及相關個案,下列哪些關於此項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緊急醫療運送的開支通常設有特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II. 若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受其控制以外的原因而無法通知,否則所招致的開支將不獲償付。
III. 若受保人的疾病被證實是由保單除外責任中列明的「已患疾病」所引致,保險人有權拒絕提供緊急運送服務。
IV. 「緊急啟程」保障通常規定,在同一段受保旅程中,受保人只能享用此項保障一次。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若在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及時通知,否則相關開支將不獲償付。陳述 III 正確,參考個案二十六,若受保人的醫療狀況是由保單除外責任(如已患疾病)所引致,保險人有權維持拒絕賠償或提供服務的決定。陳述 IV 正確,教材明確指出「緊急啟程」保障在同一段受保旅程中通常只能享用一次。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保障,緊急醫療運送以及運返遺體或骨灰的開支通常是由保險人全數承擔,且不設賠償上限,而非設有特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強調必須由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安排,且受保人需留意「已患疾病」等除外責任,以及各項細項保障(如緊急啟程)的次數限制。.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若在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及時通知,否則相關開支將不獲償付。陳述 III 正確,參考個案二十六,若受保人的醫療狀況是由保單除外責任(如已患疾病)所引致,保險人有權維持拒絕賠償或提供服務的決定。陳述 IV 正確,教材明確指出「緊急啟程」保障在同一段受保旅程中通常只能享用一次。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保障,緊急醫療運送以及運返遺體或骨灰的開支通常是由保險人全數承擔,且不設賠償上限,而非設有特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強調必須由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安排,且受保人需留意「已患疾病」等除外責任,以及各項細項保障(如緊急啟程)的次數限制。.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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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監管框架及相關指引,下列有關獲授權保險人的監管要求,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
II. 保險業監管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適當人選」時,會考慮該人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III. 經營綜合業務的保險人,就其長期業務部分的償付準備金而言,其最低數額要求為一千萬港元。
IV. 《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適用於獲授權保險人將業務分保給任何第三方再保險人的所有安排。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在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方法計算後,確實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同時,保險業監管局在評核控權人、董事或管控要員是否為「適當人選」時,該人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是法定的考慮因素之一。
錯誤: 關於經營綜合業務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就長期業務而言,其償付準備金的最低數額要求應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關於再保險指引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僅專門針對分保給「有關連再保險人」(即同一集團成員)的安排,而非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再保險安排。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在財務實力(償付準備金)、管理層素質(適當人選)及風險管理架構(再保險安排)等多方面符合監管標準,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在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方法計算後,確實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同時,保險業監管局在評核控權人、董事或管控要員是否為「適當人選」時,該人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是法定的考慮因素之一。
錯誤: 關於經營綜合業務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就長期業務而言,其償付準備金的最低數額要求應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關於再保險指引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僅專門針對分保給「有關連再保險人」(即同一集團成員)的安排,而非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再保險安排。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在財務實力(償付準備金)、管理層素質(適當人選)及風險管理架構(再保險安排)等多方面符合監管標準,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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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旅遊代理商擬申請登記為保險代理商,以便向其客戶銷售旅遊保險。根據《保險代理制度守則》,關於相關登記身份及委員會職權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旅遊代理商一旦根據《守則》第15條或第30條完成登記,即屬於「登記人士」
II. 代表該旅遊代理商向客戶提供旅遊保險意見的員工,其身份符合「業務代表」的定義
III. 若《守則》的中文本與英文本在釋義上出現不一致,最終決定權歸屬於保險業監管局
IV.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有權要求該旅遊代理商對其違規的業務代表採取紀律行動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的定義,「登記人士」包括了根據相關條文登記成為保險代理商的機構。陳述 II 正確,這完全符合《守則》中對「業務代表」的定義,即代表保險代理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或安排保險合約的人士。陳述 IV 正確,根據委員會的職責,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對相關登記人士採取紀律或其他行動。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守則》乙部關於「守則的解釋」之規定,若英文本與中文本的意思出現分歧,應由保聯(香港保險業聯會)作出最終決定,而非保險業監管局。
重點: 了解「登記人士」的範疇以及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與保聯在管理《守則》及執行紀律程序中的角色與權力分配是至關重要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的定義,「登記人士」包括了根據相關條文登記成為保險代理商的機構。陳述 II 正確,這完全符合《守則》中對「業務代表」的定義,即代表保險代理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或安排保險合約的人士。陳述 IV 正確,根據委員會的職責,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對相關登記人士採取紀律或其他行動。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守則》乙部關於「守則的解釋」之規定,若英文本與中文本的意思出現分歧,應由保聯(香港保險業聯會)作出最終決定,而非保險業監管局。
重點: 了解「登記人士」的範疇以及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與保聯在管理《守則》及執行紀律程序中的角色與權力分配是至關重要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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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一家總部位於香港的物流公司正在進行年度風險評估。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下列哪些關於該公司所面臨風險的分類或處理方式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車隊發生交通意外的風險屬於純粹風險。
II. 該公司決定開拓海外新市場的計劃屬於投機風險。
III. 發生全球性的經濟大蕭條對該公司造成的影響屬於特定風險。
IV. 該公司為減輕火災造成的損失嚴重性而安裝自動灑水系統,這屬於風險避免。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陳述。交通意外的結果僅限於損失或維持原狀,沒有獲利的可能,因此屬於純粹風險;而開拓新市場的商業決策既可能帶來利潤也可能導致虧損,這完全符合投機風險的定義。
錯誤: 關於全球性經濟大蕭條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這種影響範圍極廣、超越個人或單一機構控制能力的風險應被歸類為基本風險,而非特定風險。關於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陳述也是錯誤的,這類措施旨在降低已發生損失的嚴重程度,屬於「損失降低」,而「風險避免」是指完全放棄相關活動以消除損失的可能性。
重點: 區分風險的性質(純粹與投機)以及影響範圍(特定與基本)是風險管理的基礎,並需準確識別各種風險處理工具的功能差異。.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陳述。交通意外的結果僅限於損失或維持原狀,沒有獲利的可能,因此屬於純粹風險;而開拓新市場的商業決策既可能帶來利潤也可能導致虧損,這完全符合投機風險的定義。
錯誤: 關於全球性經濟大蕭條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這種影響範圍極廣、超越個人或單一機構控制能力的風險應被歸類為基本風險,而非特定風險。關於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陳述也是錯誤的,這類措施旨在降低已發生損失的嚴重程度,屬於「損失降低」,而「風險避免」是指完全放棄相關活動以消除損失的可能性。
重點: 區分風險的性質(純粹與投機)以及影響範圍(特定與基本)是風險管理的基礎,並需準確識別各種風險處理工具的功能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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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陳先生以個人名義為其私家車投保。在處理陳先生的索償申請時,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下列哪些情況下不應拒絕賠償?
I. 索償涉及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且該保單並非水險或航空保險。
II. 陳先生違反了保單中的某項保證 (warranty),但該違反與損失的發生沒有關係,且不涉及欺詐。
III. 保險人在投保時沒有要求陳先生填交投保書,現在以其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賠,且該理由被視為不合理。
IV. 陳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保險產品在銷售前已由保險人進行了詳細的產品分析。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處理個人用途保單的索償時,不應在以下情況拒絕賠償:涉及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且非水險或航空保險)、違反了與損失無關且不涉及欺詐的保證 (warranty),以及在沒有要求填交投保書的情況下,不合理地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賠。
錯誤: 關於 IV 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產品分析是保險人在《守則》下應履行的優良做法之一,並非投保人在索償時需要證明的義務,亦非拒賠的合法理據。選項「只有 I 及 II」與「只有 II 及 III」均因未能涵蓋所有守則規定的不應拒賠情況而不完整。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保障個人保單持有人,確保索償處理公平且有效率,特別是限制保險人利用技術性違規或無意失誤作為拒賠的藉口。.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處理個人用途保單的索償時,不應在以下情況拒絕賠償:涉及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且非水險或航空保險)、違反了與損失無關且不涉及欺詐的保證 (warranty),以及在沒有要求填交投保書的情況下,不合理地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賠。
錯誤: 關於 IV 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產品分析是保險人在《守則》下應履行的優良做法之一,並非投保人在索償時需要證明的義務,亦非拒賠的合法理據。選項「只有 I 及 II」與「只有 II 及 III」均因未能涵蓋所有守則規定的不應拒賠情況而不完整。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保障個人保單持有人,確保索償處理公平且有效率,特別是限制保險人利用技術性違規或無意失誤作為拒賠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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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某保險經紀公司擬將其客戶續保提醒系統的數據處理工作外判予一家科技服務供應商。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關於外判處理個人資料的指引,該經紀公司應在合約中加入下列哪些條款,以確保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保留)及第 4 原則(資料保安)的規定?
I. 要求科技公司採取特定的保安措施,並遵從保障資料原則以保障受託資料。
II. 規定當科技公司不再需要為續保提醒目的處理資料時,必須適時交還、銷毀或刪除資料。
III. 限制科技公司除了受託的續保提醒目的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或披露有關資料。
IV. 賦予保險經紀公司權利,以審核及視察科技公司如何處理和儲存個人資料。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的指引,當資料使用者(如保險經紀公司)將個人資料外判予資料處理者時,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資料受保障。這包括在合約中列明保安要求(符合第4原則)、規定資料在完成目的後必須銷毀或交還(符合第2原則)、限制資料用途以及保留審核權,以確保外判過程中的資料安全與合規。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除了保安措施和資料銷毀外,限制使用目的(III)和擁有審核權(IV)同樣是合約中不可或缺的保障條款。「只有 II 及 III」則忽略了第4原則下對具體保安措施(I)的明確要求。「只有 I、II 及 IV」遺漏了限制使用目的之條款,若不限制用途,資料處理者可能會將敏感資料轉作他用,違反保障資料原則。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委託第三方處理個人資料時,應優先透過合約條款明確界定資料處理者的責任,涵蓋保安、保留期限、用途限制及監督權利,以符合法定保障要求。.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的指引,當資料使用者(如保險經紀公司)將個人資料外判予資料處理者時,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資料受保障。這包括在合約中列明保安要求(符合第4原則)、規定資料在完成目的後必須銷毀或交還(符合第2原則)、限制資料用途以及保留審核權,以確保外判過程中的資料安全與合規。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除了保安措施和資料銷毀外,限制使用目的(III)和擁有審核權(IV)同樣是合約中不可或缺的保障條款。「只有 II 及 III」則忽略了第4原則下對具體保安措施(I)的明確要求。「只有 I、II 及 IV」遺漏了限制使用目的之條款,若不限制用途,資料處理者可能會將敏感資料轉作他用,違反保障資料原則。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委託第三方處理個人資料時,應優先透過合約條款明確界定資料處理者的責任,涵蓋保安、保留期限、用途限制及監督權利,以符合法定保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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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日常營運中,關於處理客戶個人資料及遵守平等機會法例的實務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基於女性平均壽命較長的精算數據,向女性徵收較低的人壽保險保費,通常被視為合法的差別待遇。
II. 為了遵守打擊洗錢的相關法例規定,保險機構獲准許收集客戶的身份證副本作為證明文件。
III. 郵寄載有客戶敏感資料的文件時,應使用密封信封,並確保身份證號碼不會從信封窗口中顯露。
IV. 若保險公司因普遍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而對其加設較苛刻的汽車保險條款,這屬於保險實務中合理的「公平」歧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等法例,若差別待遇是基於合理的精算數據(如女性平均壽命較長)且屬於合理,則被視為「公平」歧視。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為履行法定職責(如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而收集身份證副本是獲准許的。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傳送敏感資料時應採取保安預防措施,包括確保身份證號碼等資料不會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得到。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僅基於性別偏見(而非精算數據)而徵收較高保費屬於「不公平」歧視,這違反了反歧視條例,並不屬於法律容許的差別待遇。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客戶資料及核保時,必須嚴格遵守私隱條例的保安要求,並確保任何差別待遇均具備合理的精算依據,以符合平等機會的法律準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等法例,若差別待遇是基於合理的精算數據(如女性平均壽命較長)且屬於合理,則被視為「公平」歧視。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為履行法定職責(如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而收集身份證副本是獲准許的。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傳送敏感資料時應採取保安預防措施,包括確保身份證號碼等資料不會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得到。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僅基於性別偏見(而非精算數據)而徵收較高保費屬於「不公平」歧視,這違反了反歧視條例,並不屬於法律容許的差別待遇。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客戶資料及核保時,必須嚴格遵守私隱條例的保安要求,並確保任何差別待遇均具備合理的精算依據,以符合平等機會的法律準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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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保險從業員在日常業務中經常接觸客戶的敏感資料。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在保險業的應用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私隱因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受損,資料處理者須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II. 違反《條例》中某些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5 年
III. 為家居或娛樂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獲概括性豁免
IV. 根據保障資料第 1 原則,保險人收集的醫療資料不應超乎適度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違反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確實為罰款港幣 1,000,000 元及監禁 5 年。陳述 III 正確,條例明確規定為家居或娛樂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可獲概括性豁免。陳述 IV 正確,保障資料第 1 原則規定收集的資料不應超乎適度,保險人不應在無合理理由下收集與索償無關的陳年醫療紀錄。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條例》下,資料處理者不必就侵犯私隱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應要求資料使用者(作為委託人)對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負責。
重點: 資料使用者必須為其外判資料處理者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且在收集客戶個人資料(如醫療紀錄)時,必須確保資料量適度且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違反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確實為罰款港幣 1,000,000 元及監禁 5 年。陳述 III 正確,條例明確規定為家居或娛樂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可獲概括性豁免。陳述 IV 正確,保障資料第 1 原則規定收集的資料不應超乎適度,保險人不應在無合理理由下收集與索償無關的陳年醫療紀錄。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條例》下,資料處理者不必就侵犯私隱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應要求資料使用者(作為委託人)對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負責。
重點: 資料使用者必須為其外判資料處理者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且在收集客戶個人資料(如醫療紀錄)時,必須確保資料量適度且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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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運作中,除了基本的風險轉移與補償功能外,下列哪些項可被視為保險為社會帶來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
(I) 作為個人或家庭的儲蓄途徑。
(II) 為勞動力市場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
(III) 透過保險資金的投資活動鼓勵經濟發展。
(IV) 透過風險管理建議協助降低發生意外或損失的次數。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除了提供風險轉移和補償等首要功能外,還為香港社會帶來多方面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這包括:(I) 作為儲蓄途徑,特別是具有儲蓄成分的人壽保險;(II) 提供就業,支撐了保險中介、精算、理賠等多個專業崗位;(III) 鼓勵經濟發展,保險公司將收取的保費進行投資,為資本市場提供資金;以及 (IV) 降低發生意外或損失的次數,透過風險評估與損害防阻建議提高社會整體的安全性。
錯誤: 只有 I 及 II、只有 I、II 及 III 以及 只有 III 及 IV 均屬於不完整的陳述。這些選項雖然包含了部分正確的次要好處,但未能全面涵蓋保險在儲蓄、就業、經濟推動及損失防阻方面的所有輔助功能,因此在測試保險社會價值的完整定義時是不正確的。
重點: 保險的次要好處(Secondary Benefits)是指除了核心的補償與心理安寧之外,對社會經濟產生的正面附加影響,包括儲蓄、就業、投資、經濟發展及損失防阻。.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除了提供風險轉移和補償等首要功能外,還為香港社會帶來多方面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這包括:(I) 作為儲蓄途徑,特別是具有儲蓄成分的人壽保險;(II) 提供就業,支撐了保險中介、精算、理賠等多個專業崗位;(III) 鼓勵經濟發展,保險公司將收取的保費進行投資,為資本市場提供資金;以及 (IV) 降低發生意外或損失的次數,透過風險評估與損害防阻建議提高社會整體的安全性。
錯誤: 只有 I 及 II、只有 I、II 及 III 以及 只有 III 及 IV 均屬於不完整的陳述。這些選項雖然包含了部分正確的次要好處,但未能全面涵蓋保險在儲蓄、就業、經濟推動及損失防阻方面的所有輔助功能,因此在測試保險社會價值的完整定義時是不正確的。
重點: 保險的次要好處(Secondary Benefits)是指除了核心的補償與心理安寧之外,對社會經濟產生的正面附加影響,包括儲蓄、就業、投資、經濟發展及損失防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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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哪些關於「登記人士」及相關定義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不包括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
II. 若保險代理商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其「負責人」是指負責該代理商在香港經營的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
III. 「業務代表」的定義涵蓋了代表保險代理安排保險合約的人,但不包括保險分代理。
IV. 當《守則》與《條例》的規定出現抵觸時,應以《守則》的條文作為最終依據。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敘述。根據《守則》的定義,「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僅限於單次或特定旅程的保險;對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保險代理商,其「負責人」是指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負責該代理商在香港經營的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同時,「業務代表」的定義雖然涵蓋了代表保險代理向客戶提供意見或安排保險合約的人,但明確將保險分代理排除在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5/16 (b) 條,如果《守則》與《條例》(即《保險業條例》)的內容出現抵觸或不一致之處,必須一律以《條例》的解釋為準,且《守則》的相關部分將會無效,而非以《守則》為準。
重點: 考生須辨析《守則》中各項登記身份的精確定義及其排除條款,並理解《保險業條例》在法律位階上高於《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原則。.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敘述。根據《守則》的定義,「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僅限於單次或特定旅程的保險;對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保險代理商,其「負責人」是指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負責該代理商在香港經營的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同時,「業務代表」的定義雖然涵蓋了代表保險代理向客戶提供意見或安排保險合約的人,但明確將保險分代理排除在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5/16 (b) 條,如果《守則》與《條例》(即《保險業條例》)的內容出現抵觸或不一致之處,必須一律以《條例》的解釋為準,且《守則》的相關部分將會無效,而非以《守則》為準。
重點: 考生須辨析《守則》中各項登記身份的精確定義及其排除條款,並理解《保險業條例》在法律位階上高於《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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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登記人士操守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登記人士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必須表明其代表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身份。
II. 若登記人士在服務台為客戶提供面對面的旅遊保險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I. 登記人士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IV. 登記人士可以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只要在保單簽署後的三十天內向保單持有人披露即可。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與客戶洽談前必須表明其代表身份(陳述 I),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旅遊保險服務時必須展示姓名及登記號碼名牌(陳述 II),且在處理客戶資料時必須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陳述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I 也是守則中明確規定的法律與操守責任。「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收費披露的時機不正確,守則規定任何保費以外的收費必須在簽署保單「之前」向保單持有人披露,而非之後。「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陳述 IV 違反了預先披露費用的規定。
重點: 登記人士在執業時必須維持高度透明度,包括身份識別、名牌展示及遵守私隱條例,且所有額外收費必須在投保前完成披露。.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與客戶洽談前必須表明其代表身份(陳述 I),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旅遊保險服務時必須展示姓名及登記號碼名牌(陳述 II),且在處理客戶資料時必須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陳述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I 也是守則中明確規定的法律與操守責任。「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收費披露的時機不正確,守則規定任何保費以外的收費必須在簽署保單「之前」向保單持有人披露,而非之後。「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陳述 IV 違反了預先披露費用的規定。
重點: 登記人士在執業時必須維持高度透明度,包括身份識別、名牌展示及遵守私隱條例,且所有額外收費必須在投保前完成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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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陳先生在東京旅遊時遭遇搶劫,損失了錢包(內有現金、信用卡及八達通)以及護照。他隨即在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並取得報告。關於其旅遊保險的索償,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損失的現金可按「個人金錢」保障申請賠償。
II. 信用卡及八達通的損失通常包含在「個人金錢」的基本保障中。
III. 重新辦理護照所需的合理交通費及住宿費可獲賠償。
IV. 若陳先生支付額外費用以「特快方式」補領護照,該特快費用通常可獲全數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個人金錢」的定義涵蓋現金及鈔票,因此在發生搶劫等受保事故時可獲得賠償。同時,「損失旅行證件」保障不僅涵蓋證件本身的重置費用,還包括在安排重置過程中所招致的合理旅費及住宿費。
錯誤: 關於信用卡及八達通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在「個人金錢」保障中,信用卡、八達通或各類儲值卡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關於特快辦理費用的陳述也是錯誤的,保險公司通常只負責賠償重置證件的標準實際費用,而因個人選擇或縮短時間而產生的「特快」額外費用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對「金錢」有嚴格定義,且對於旅行證件的賠償僅限於必要的重置成本,不包括非必要的特殊行政開支。.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個人金錢」的定義涵蓋現金及鈔票,因此在發生搶劫等受保事故時可獲得賠償。同時,「損失旅行證件」保障不僅涵蓋證件本身的重置費用,還包括在安排重置過程中所招致的合理旅費及住宿費。
錯誤: 關於信用卡及八達通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在「個人金錢」保障中,信用卡、八達通或各類儲值卡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關於特快辦理費用的陳述也是錯誤的,保險公司通常只負責賠償重置證件的標準實際費用,而因個人選擇或縮短時間而產生的「特快」額外費用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對「金錢」有嚴格定義,且對於旅行證件的賠償僅限於必要的重置成本,不包括非必要的特殊行政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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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某香港物流公司的風險管理經理正在評估公司面臨的各類風險及應對措施。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機風險(如開展新業務)通常被視為商業保險的可保風險,因為這類風險能為公司帶來潛在收益。
II. 基本風險(如大規模戰爭或恐怖襲擊)的影響範圍極廣,商業保險人通常認為在財務上承保此類風險是不可行的。
III. 在倉庫安裝自動灑水系統以減輕火災發生後所造成的損害嚴重性,這屬於風險管理中的「損失降低」措施。
IV. 風險融資的主要目的是透過預防活動,完全消除所有已識別風險發生的可能性。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風險管理原則,基本風險(如戰爭、恐怖襲擊)影響的人數不計其數且超出個人控制,商業保險人通常因財務可行性問題而不予承保。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失降低」的定義是降低已識別損失的嚴重性,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是其典型的應用例子。
錯誤: 陳述 I 錯誤,投機風險(如開展新業務)通常是不可保的,因為保險會削弱人們爭取收益的動力。陳述 IV 錯誤,風險融資的目的是降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財務打擊(如透過保險或自保),而非消除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風險避免」才是旨在免除損失發生的機會。
重點: 商業保險主要承保純粹風險和特定風險;理解風險管理的不同工具(如損失降低與風險融資)對於區分如何處理損失的發生率與嚴重性至關重要。.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風險管理原則,基本風險(如戰爭、恐怖襲擊)影響的人數不計其數且超出個人控制,商業保險人通常因財務可行性問題而不予承保。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失降低」的定義是降低已識別損失的嚴重性,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是其典型的應用例子。
錯誤: 陳述 I 錯誤,投機風險(如開展新業務)通常是不可保的,因為保險會削弱人們爭取收益的動力。陳述 IV 錯誤,風險融資的目的是降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財務打擊(如透過保險或自保),而非消除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風險避免」才是旨在免除損失發生的機會。
重點: 商業保險主要承保純粹風險和特定風險;理解風險管理的不同工具(如損失降低與風險融資)對於區分如何處理損失的發生率與嚴重性至關重要。.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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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日常運作中,保險中介人對於防範及處理保險詐騙扮演著重要角色。根據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中介人應對詐騙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安排保險時,中介人必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不應企圖誤導保險人。
II. 中介人負有法律責任對每宗可疑索償進行深入調查,並代表保險人正式指控詐騙。
III. 若客戶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要求大幅加大保額,中介人應將其視為可疑舉動並保持警覺。
IV. 迅速行動並確保業務紀錄完整,不僅是良好的經營方式,也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實務指引,保險中介人在安排保險時必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不論該資料對投保結果有何影響,均不應漏報或失實陳述。此外,保持警覺(如留意不尋常的保額增加)以及勤勉地保持紀錄完整與更新,都是防範詐騙的有效實務步驟。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深入調查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是保險人的責任,且只有保險人才能正式指稱被詐騙。保險中介人的職責是協助保險人抗衡詐騙及舉報可疑事件,而非充當「偵探」或「執法人」進行正式指控。因此,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透過最高誠信、保持警覺及勤勉工作來協助防止詐騙,但必須清楚界定其角色是協助而非取代保險人的調查職能。.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實務指引,保險中介人在安排保險時必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不論該資料對投保結果有何影響,均不應漏報或失實陳述。此外,保持警覺(如留意不尋常的保額增加)以及勤勉地保持紀錄完整與更新,都是防範詐騙的有效實務步驟。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深入調查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是保險人的責任,且只有保險人才能正式指稱被詐騙。保險中介人的職責是協助保險人抗衡詐騙及舉報可疑事件,而非充當「偵探」或「執法人」進行正式指控。因此,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透過最高誠信、保持警覺及勤勉工作來協助防止詐騙,但必須清楚界定其角色是協助而非取代保險人的調查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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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務中,關於代理關係(Agency)的權限行使,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通常在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予他更大的權限時應用。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是指若委託人以言詞或行為表示某人為其代理人,則不能對信賴該表示的第三者否定該代理權。
III. 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與表面權限在法律本質上完全相同,均不需委託人對代理人或第三者作出任何表示。
IV. 委付(Abandonment)是確立代理權的一種常見法律手段,主要用於授權代理人處理所有類別的保險索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律原則,表面權限發生在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予他更大的權限時,而委託人對此表象負有責任;不容反悔的代理權則是指委託人透過言詞或行為使第三者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法律上不允許委託人隨後否認該代理關係。
錯誤: 關於實際權限與表面權限本質相同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實際權限源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真實協議,而表面權限則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默許。關於委付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委付是水險中處理全損索償的一種特定做法,涉及權利移交,而非確立代理權的一種方式。
重點: 代理權的產生不僅限於明示的合約,委託人的行為及對外展現的權限表象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對於保護保險市場中的善意第三者至關重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律原則,表面權限發生在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予他更大的權限時,而委託人對此表象負有責任;不容反悔的代理權則是指委託人透過言詞或行為使第三者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法律上不允許委託人隨後否認該代理關係。
錯誤: 關於實際權限與表面權限本質相同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實際權限源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真實協議,而表面權限則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默許。關於委付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委付是水險中處理全損索償的一種特定做法,涉及權利移交,而非確立代理權的一種方式。
重點: 代理權的產生不僅限於明示的合約,委託人的行為及對外展現的權限表象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對於保護保險市場中的善意第三者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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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原則在不同類型保險合約中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必須在合約訂立時存在,但在賠償發生時則不一定需要存在。
II. 在一般的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通常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對受保財產具有可保權益。
III. 法律推定每個人對其配偶的生命均具有可保權益。
IV. 在人壽保險中,若投保人在受保人身故時已失去可保權益,則該保險合約會自動失效且不予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人壽保險的法律原則,可保權益只需在保單成立(投保)時存在即可,不要求在索償時仍然存在。陳述 II 正確,對於一般的財產保險(屬於彌償合約),被保險人必須在損失發生時擁有可保權益,否則將無法證明其遭受了經濟損失。陳述 III 正確,在法律上,配偶之間(丈夫與妻子)被推定為互相擁有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並非彌償性合約,只要在簽發保單時具備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即使在受保人身故前該權益已消失(例如雙方已離婚),保險合約在法律上依然有效,保險人仍須支付賠償。
重點: 理解可保權益在不同險種中的時效要求至關重要:人壽保險僅要求投保時具備權益,而一般財產保險則強調損失發生時必須具備權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人壽保險的法律原則,可保權益只需在保單成立(投保)時存在即可,不要求在索償時仍然存在。陳述 II 正確,對於一般的財產保險(屬於彌償合約),被保險人必須在損失發生時擁有可保權益,否則將無法證明其遭受了經濟損失。陳述 III 正確,在法律上,配偶之間(丈夫與妻子)被推定為互相擁有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並非彌償性合約,只要在簽發保單時具備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即使在受保人身故前該權益已消失(例如雙方已離婚),保險合約在法律上依然有效,保險人仍須支付賠償。
重點: 理解可保權益在不同險種中的時效要求至關重要:人壽保險僅要求投保時具備權益,而一般財產保險則強調損失發生時必須具備權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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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實務中,關於保險合約或保險收益的「轉讓」(Assignment),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轉讓保險合約時,轉讓人和承讓人在轉讓那一刻都必須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時,承讓人必須證明其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無效。
III. 根據一般實務,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均可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予以轉讓。
IV. 轉讓保險合約的效果是將權益轉移,但除非得到保險人同意,否則轉讓人的責任不會轉移給承讓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轉讓保險合約(而非僅僅是收益)時,法律要求轉讓人和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否則該轉讓在法律上不生效。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特殊類別,它們可以在不獲得保險人預先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這與大多數財產保險不同。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轉讓的基本原則是轉移「權益」而非「責任」;若要將合約下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通常透過更替合約的方式進行)。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的轉讓)與轉讓整個保險合約不同,承讓人並不需要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這種轉讓甚至可以作為一種饋贈。
重點: 轉讓保險合約與轉讓保單收益在法律要求上有顯著分別,前者要求雙方具備可保權益,而後者則無此要求;此外,人壽及海上貨物保險在轉讓時通常無需保險人同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轉讓保險合約(而非僅僅是收益)時,法律要求轉讓人和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否則該轉讓在法律上不生效。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特殊類別,它們可以在不獲得保險人預先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這與大多數財產保險不同。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轉讓的基本原則是轉移「權益」而非「責任」;若要將合約下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通常透過更替合約的方式進行)。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的轉讓)與轉讓整個保險合約不同,承讓人並不需要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這種轉讓甚至可以作為一種饋贈。
重點: 轉讓保險合約與轉讓保單收益在法律要求上有顯著分別,前者要求雙方具備可保權益,而後者則無此要求;此外,人壽及海上貨物保險在轉讓時通常無需保險人同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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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某香港保險機構正在審視其內部營運流程,以確保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平等機會相關法例。根據相關條例及實務守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為確保賠款是給予正確的人,可以收集受益人的身份證號碼。
II. 在傳送載有客戶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時,應確保該號碼不能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得到。
III. 若根據合理的精算數據顯示女性平均壽命較長,保險人向女性收取比同齡男性較低的人壽保險保費,通常被視為「公平」歧視。
IV. 保險公司可以基於風險評估,拒絕為單親女性提供火險,這被視為保險業中正當的差別對待。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人為確保賠款發放給正確的人士而收集受益人的身份證號碼是獲准許的情況。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障資料第 4 原則要求採取保安預防措施,包括確保敏感資料(如身份證號碼)不會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得到。陳述 III 正確,因為若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而給予,且在該數據下屬合理,則在人壽保險中對不同性別給予不同待遇不屬違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僅因投保人是單親女性而拒絕提供火險屬於不公平歧視,這違反了平等機會相關條例,並非合法的風險管理實務。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私隱保障原則,同時在承保時應確保任何基於性別或家庭崗位的差別待遇均具有合理的精算數據支持,以避免不公平歧視。.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人為確保賠款發放給正確的人士而收集受益人的身份證號碼是獲准許的情況。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障資料第 4 原則要求採取保安預防措施,包括確保敏感資料(如身份證號碼)不會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得到。陳述 III 正確,因為若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而給予,且在該數據下屬合理,則在人壽保險中對不同性別給予不同待遇不屬違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僅因投保人是單親女性而拒絕提供火險屬於不公平歧視,這違反了平等機會相關條例,並非合法的風險管理實務。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私隱保障原則,同時在承保時應確保任何基於性別或家庭崗位的差別待遇均具有合理的精算數據支持,以避免不公平歧視。.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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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在計劃前往東南亞旅遊前購買了旅遊保險。關於香港外遊警示制度及其在旅遊保險中的應用,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外遊警示制度由保安局實施,旨在協助居民了解前往包括中國內地及澳門在內的海外國家之風險。
II. 在標準旅遊保險中,「黑色外遊警示」通常被添加為「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部分的受保風險。
III. 若受保人的行李在旅途中損壞且出現投保不足,保險公司會根據比例分攤條款(Average Clause)按比例減少賠償。
IV. 旅遊保險通常設有通用除外責任,若受保人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出自然災害警告後仍不採取防備,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現行市場慣例,保險人通常會將「黑色外遊警示」納入「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部分的受保風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通用除外責任明確包含了受保人在大眾傳播媒介已發出自然災害、罷工或流行病等警告後,仍未採取合理防備措施而導致的損失。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香港保安局實施的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海外國家,但明確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Average Clause),而是對受保財產損失提供十足彌償,最高以保單指明的保障限額為限。
重點: 投保人應清楚區分外遊警示制度的地理適用範圍,並理解旅遊保險中關於比例分攤條款的豁免以及通用除外責任的具體應用場景。. 因此,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現行市場慣例,保險人通常會將「黑色外遊警示」納入「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部分的受保風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通用除外責任明確包含了受保人在大眾傳播媒介已發出自然災害、罷工或流行病等警告後,仍未採取合理防備措施而導致的損失。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香港保安局實施的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海外國家,但明確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Average Clause),而是對受保財產損失提供十足彌償,最高以保單指明的保障限額為限。
重點: 投保人應清楚區分外遊警示制度的地理適用範圍,並理解旅遊保險中關於比例分攤條款的豁免以及通用除外責任的具體應用場景。. 因此,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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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當一家保險公司處理涉及第三者疏忽導致的財產損失索償時,關於「代位」(Subrogation) 與「侵權」(Tort) 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允許已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的保險人,為其自身利益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討的權利。
II. 侵權法(尤其是涉及疏忽的民事錯誤)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追討損失的最重要來源。
III. 根據法律程序,保險人可以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但尚未實際支付賠款前,先行行使代位權。
IV. 代位原則的應用旨在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項損失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 (Subrogation) 允許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後,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討賠償的權利。陳述 II 正確,侵權行為 (Tort),特別是疏忽,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最常見的法律依據。陳述 IV 正確,代位原則是彌償原則的延伸,其核心目的之一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公司及第三者處獲得雙重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下,保險人必須先實際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即支付賠償金)後,才能取得並行使代位權,不能在支付前行使。
重點: 代位權是保險法中維護彌償原則的重要機制,確保損失最終由負有法律責任的第三者承擔,同時避免被保險人從災難中獲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 (Subrogation) 允許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後,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討賠償的權利。陳述 II 正確,侵權行為 (Tort),特別是疏忽,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最常見的法律依據。陳述 IV 正確,代位原則是彌償原則的延伸,其核心目的之一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公司及第三者處獲得雙重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下,保險人必須先實際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即支付賠償金)後,才能取得並行使代位權,不能在支付前行使。
重點: 代位權是保險法中維護彌償原則的重要機制,確保損失最終由負有法律責任的第三者承擔,同時避免被保險人從災難中獲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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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在保險法與實務中,「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原則對於保險合約的有效性至關重要。關於違反此原則及其法律影響,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最高誠信原則是一項雙向責任,保險人與投保人均須向對方遵守。
II. 若投保人被證實存在欺詐性不披露 (Fraudulent non-disclosure),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 (Avoid the contract)。
III. 在普通法下,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通常在保險合約成立後即告終止,直至續保為止。
IV. 只要投保人不披露的事實與索償的損失原因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保險人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最高誠信原則是一項雙向的義務,保險人與投保人在訂立合約的過程中均須向對方遵守此原則。陳述 II 正確,若投保人存在欺詐性不披露,保險人有權行使撤銷權,使合約自始無效。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在保險合約正式成立後即告終止,除非合約條款另有規定或涉及保險續保。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法律後果是賦予受害方撤銷合約的權利。一旦保險人選擇撤銷合約,合約即視為從未存在,因此保險人無需證明不披露的事實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即可拒絕賠償。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保險合約雙方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一方違反此原則均可導致合約變為可撤銷,且此權利的行使不以因果關係為前提。.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最高誠信原則是一項雙向的義務,保險人與投保人在訂立合約的過程中均須向對方遵守此原則。陳述 II 正確,若投保人存在欺詐性不披露,保險人有權行使撤銷權,使合約自始無效。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在保險合約正式成立後即告終止,除非合約條款另有規定或涉及保險續保。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法律後果是賦予受害方撤銷合約的權利。一旦保險人選擇撤銷合約,合約即視為從未存在,因此保險人無需證明不披露的事實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即可拒絕賠償。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保險合約雙方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一方違反此原則均可導致合約變為可撤銷,且此權利的行使不以因果關係為前提。.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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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在香港的旅遊保險實務中,投保人有責任披露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及一般法律原則,下列哪項描述最能準確界定「重要事實」的判定標準?
Correct
正確: 「該事實必須足以影響一名審慎的核保員對風險的評估,從而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法及核保原則,重要事實的定義在於該資訊是否具有足夠的重要性,以致於會改變一名審慎的核保員對該項風險的判斷,包括是否接受投保、收取的保費水平或附加的承保條款。
錯誤: 「只要是投保人曾接受過的任何醫療諮詢,不論性質輕重,均自動被視為重要事實」是錯誤的,因為某些極其輕微、短暫且對未來健康風險沒有長期影響的醫療紀錄(例如偶發性的輕微感冒)通常不被視為重要事實。
錯誤: 「只有在保單條款中明確列出的疾病名稱,才屬於投保人必須披露的重要事實」是錯誤的,披露責任要求投保人主動提供所有可能影響核保決定的重要資料,並不侷限於申請書上列出的特定問題或疾病。
錯誤: 「若投保人主觀認為該病史不重要且已痊癒,則法律上該事實即失去其重要性」是錯誤的,判定一項事實是否重要應採用客觀標準,即以「審慎的核保員」的觀點為準,而非取決於投保人的主觀感受或誤解。
重點: 判定重要事實的核心準則在於該資訊是否會客觀地影響核保員對風險的評估或承保條件,而非投保人的主觀判斷。.
Incorrect
正確: 「該事實必須足以影響一名審慎的核保員對風險的評估,從而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法及核保原則,重要事實的定義在於該資訊是否具有足夠的重要性,以致於會改變一名審慎的核保員對該項風險的判斷,包括是否接受投保、收取的保費水平或附加的承保條款。
錯誤: 「只要是投保人曾接受過的任何醫療諮詢,不論性質輕重,均自動被視為重要事實」是錯誤的,因為某些極其輕微、短暫且對未來健康風險沒有長期影響的醫療紀錄(例如偶發性的輕微感冒)通常不被視為重要事實。
錯誤: 「只有在保單條款中明確列出的疾病名稱,才屬於投保人必須披露的重要事實」是錯誤的,披露責任要求投保人主動提供所有可能影響核保決定的重要資料,並不侷限於申請書上列出的特定問題或疾病。
錯誤: 「若投保人主觀認為該病史不重要且已痊癒,則法律上該事實即失去其重要性」是錯誤的,判定一項事實是否重要應採用客觀標準,即以「審慎的核保員」的觀點為準,而非取決於投保人的主觀感受或誤解。
重點: 判定重要事實的核心準則在於該資訊是否會客觀地影響核保員對風險的評估或承保條件,而非投保人的主觀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