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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0
1.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權益的轉移時,理解不同形式的「轉讓」至關重要。根據保險原理,關於保險合約的轉讓與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合約的轉讓涉及將保單項下的權利轉移,使受讓人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
II. 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賦予受讓人起訴保險人以索取保險金的合約權利。
III. 在大多數非人壽保險個案中,保險合約的轉讓必須獲得保險人的同意。
IV. 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在法律上被視為等同於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轉讓。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保險合約的轉讓(Assignment of Policy)涉及將合約權利全面轉移,使受讓人取代原持有人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而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則僅涉及金錢索取權,賦予第三者起訴保險人的權利。此外,由於非人壽保險具備個人合約性質,其保單轉讓通常需經保險人同意方為有效。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關於非人壽保險轉讓實務要求的正確性。「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因為陳述 IV 混淆了法律概念;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僅涉及賠款分配的權利,並不等同於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轉移,後者涉及對保險標的的法律或經濟關係。
重點: 投保人必須區分保單地位的全面轉讓與僅僅是賠款請求權的轉讓,因為兩者在法律效力及是否需要保險人同意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保險合約的轉讓(Assignment of Policy)涉及將合約權利全面轉移,使受讓人取代原持有人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而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則僅涉及金錢索取權,賦予第三者起訴保險人的權利。此外,由於非人壽保險具備個人合約性質,其保單轉讓通常需經保險人同意方為有效。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關於非人壽保險轉讓實務要求的正確性。「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因為陳述 IV 混淆了法律概念;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僅涉及賠款分配的權利,並不等同於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轉移,後者涉及對保險標的的法律或經濟關係。
重點: 投保人必須區分保單地位的全面轉讓與僅僅是賠款請求權的轉讓,因為兩者在法律效力及是否需要保險人同意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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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0
2.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為其私人用途的私家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個人汽車保險。若該保單持有人在發生意外後提出索償,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布的《承保商專業守則》,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人處理索償及拒絕賠償權利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投保人對重要事實作出了無意的失實陳述,保險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II. 若投保人違反了保單中的某項保證 (warranty),但該違反與本次損失無關且不涉及欺詐,保險人不應拒絕賠償。
III. 若保險人在承保時並未要求投保人填寫投保書,則不應以投保人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絕賠償。
IV. 由於該《守則》亦適用於商業用途保單,因此上述原則同樣適用於由物流公司持有的貨車保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不應因投保人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而拒絕賠償(水險或航空保險除外)。陳述 II 正確,若投保人違反了保證 (warranty),但該違反並未引致有關損失且不涉及欺詐成分,保險人亦不應拒賠。陳述 III 正確,在保險人沒有要求填交投保書的情況下,若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賠,通常被視為不合理的做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僅適用於在香港簽發、由香港居民個人(而非公司)為保單持有人,並僅以自身私人用途投保的保單,因此不適用於公司持有的商業用途保單。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建立優良的保險做法,特別是在索償處理上,要求保險人應公平且合理地對待個人保單持有人,限制其在無意失實陳述或技術性違反保證時行使拒賠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不應因投保人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而拒絕賠償(水險或航空保險除外)。陳述 II 正確,若投保人違反了保證 (warranty),但該違反並未引致有關損失且不涉及欺詐成分,保險人亦不應拒賠。陳述 III 正確,在保險人沒有要求填交投保書的情況下,若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賠,通常被視為不合理的做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僅適用於在香港簽發、由香港居民個人(而非公司)為保單持有人,並僅以自身私人用途投保的保單,因此不適用於公司持有的商業用途保單。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建立優良的保險做法,特別是在索償處理上,要求保險人應公平且合理地對待個人保單持有人,限制其在無意失實陳述或技術性違反保證時行使拒賠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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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0
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日常運作中,代理法 (Law of Agency) 對於保險人(委託人)與保險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至關重要。根據代理法的基本原則,下列哪些關於代理關係與權限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關係的成立必須以存在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合約為前提,否則代理人的行為對委託人無效
II. 追認 (Ratification) 具有追溯效力,可使代理人原先在未獲授權下訂立的保險合約變得有效
III. 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的概念局限於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其產生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
IV. 根據「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原則,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代理法,追認 (Ratification) 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先未獲授權的行為,從而產生一種追溯性的授權,使該行為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陳述 III 正確,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的產生取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這與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內部協議無關。陳述 IV 正確,代理法的基本原則是「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因此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錯誤: 陳述 I 錯誤,代理關係的建立是基於事實,而不一定需要一份正式或精確的委任合約,例如在某些家事安排或特定情況下,即使沒有合約,代理關係依然可以存在並約束委託人。
重點: 代理關係的法律核心在於委託人對代理人行為的責任承擔,這種關係可透過明示協議、隱含行為、事後追認或因委託人對外的表示而產生的表面權限來確立。.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代理法,追認 (Ratification) 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先未獲授權的行為,從而產生一種追溯性的授權,使該行為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陳述 III 正確,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的產生取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這與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內部協議無關。陳述 IV 正確,代理法的基本原則是「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因此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錯誤: 陳述 I 錯誤,代理關係的建立是基於事實,而不一定需要一份正式或精確的委任合約,例如在某些家事安排或特定情況下,即使沒有合約,代理關係依然可以存在並約束委託人。
重點: 代理關係的法律核心在於委託人對代理人行為的責任承擔,這種關係可透過明示協議、隱含行為、事後追認或因委託人對外的表示而產生的表面權限來確立。.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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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0
4. Question
一位香港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解釋保單補償機制及法律條款的應用時,提及了有關「彌償」(Indemnity) 原則及近因的法律效力。根據相關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彌償原則旨在確保被保險人獲得精確的財務補償,因此該原則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包括人壽保險。
II.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通常可以透過現金支付、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中的任何一種方式履行彌償義務。
III. 關於損餘 (Salvage) 的處理,保險人可以在賠償額中扣除損餘價值,並將該損餘留給被保險人。
IV. 若保單條款明確剔除由特定危險「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損失,即使該危險僅屬損失的間接原因,保險人仍可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財產保險的慣例,保險人通常擁有選擇權,可以透過現金、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四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來提供彌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餘(Salvage)具有經濟價值,在計算精確的彌償金額時,保險人可以選擇扣除該價值並將損餘留給被保險人。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律上「直接或間接」的措詞會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其涵蓋即使僅作為遠因(Remote Cause)的危險。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彌償原則並不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醫療費用除外)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因為人的生命或肢體價值無法用金錢精確衡量,故不適用彌償原則。
重點: 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以防止投保人獲利,而特定的保單措詞(如「直接或間接」)則可顯著改變近因原則的法律適用標準。.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財產保險的慣例,保險人通常擁有選擇權,可以透過現金、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四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來提供彌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餘(Salvage)具有經濟價值,在計算精確的彌償金額時,保險人可以選擇扣除該價值並將損餘留給被保險人。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律上「直接或間接」的措詞會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其涵蓋即使僅作為遠因(Remote Cause)的危險。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彌償原則並不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醫療費用除外)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因為人的生命或肢體價值無法用金錢精確衡量,故不適用彌償原則。
重點: 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以防止投保人獲利,而特定的保單措詞(如「直接或間接」)則可顯著改變近因原則的法律適用標準。.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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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0
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補償原則(Indemnity)的應用及定值保單的理賠處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非水險的定值保單中,若發生部分損失,賠償金額將按實際損失計算,而不考慮約定價值。
II. 在水險保單中,約定價值通常被視為理賠部分損失及全損時的實質價值。
II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權向第三者追討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
IV. 分擔原則(Contribution)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及一般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非水險的定值保單(約定價值保單)中,約定價值僅在全損時支付,若屬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水險保單(如船體及貨物保單)具有特殊性,其約定價值在處理全損及部分損失時均被視為實質價值。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權向第三者追討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提出訴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分擔原則(Contribution)僅適用於補償性(Indemnity)保險;人壽保險並不屬於補償性質,因此被保險人若擁有多份人壽保單,每份保單均須全額賠付,不涉及分擔。
重點: 補償原則及其延伸的代位與分擔權力僅適用於補償性保險契約,且定值保單在水險與非水險法律環境下的理賠處理存在顯著差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非水險的定值保單(約定價值保單)中,約定價值僅在全損時支付,若屬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水險保單(如船體及貨物保單)具有特殊性,其約定價值在處理全損及部分損失時均被視為實質價值。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權向第三者追討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提出訴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分擔原則(Contribution)僅適用於補償性(Indemnity)保險;人壽保險並不屬於補償性質,因此被保險人若擁有多份人壽保單,每份保單均須全額賠付,不涉及分擔。
重點: 補償原則及其延伸的代位與分擔權力僅適用於補償性保險契約,且定值保單在水險與非水險法律環境下的理賠處理存在顯著差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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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0
6. Question
一名保險從業員在向客戶介紹香港保險市場的運作及相關法例要求時,提及了以下關於保險人授權及中介人角色的描述。請選出其中正確的陳述:
I. 「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
II.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的定義包括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
III. 在香港,投保人直接與保險人洽談而無中介人參與安排人壽保險的情況是市場的慣例做法。
IV. 旅遊保險雖然由多種保險類別組成,但通常被視為主要屬於「第一類 意外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行業定義,「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一詞明確涵蓋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類。陳述 IV 是正確的,雖然旅遊保險包含多種保障類別,但在實務分類上通常被視為主要屬於「第一類 意外保險」。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香港,尤其是在安排人壽保險(長期業務)時,很少見到沒有保險中介人參與的情況,直接與保險人洽談並非市場的慣例做法。
重點: 考生須掌握香港保險業的結構,包括保險人的授權類別(純業務與綜合業務)以及保險中介人在不同業務領域(特別是長期業務)中的重要性與分類。.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行業定義,「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一詞明確涵蓋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類。陳述 IV 是正確的,雖然旅遊保險包含多種保障類別,但在實務分類上通常被視為主要屬於「第一類 意外保險」。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香港,尤其是在安排人壽保險(長期業務)時,很少見到沒有保險中介人參與的情況,直接與保險人洽談並非市場的慣例做法。
重點: 考生須掌握香港保險業的結構,包括保險人的授權類別(純業務與綜合業務)以及保險中介人在不同業務領域(特別是長期業務)中的重要性與分類。.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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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0
7. Question
一家物流公司為其貨倉購買了火險(屬於非海上保險),保單中包含「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在一次火災事故後,經評估發現該貨倉在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 800 萬港元,但投保額僅為 400 萬港元。若此次火災造成的實際損失為 100 萬港元,根據該條款的定義,保險公司應支付的賠償金額是多少?
Correct
正確: 在非海上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旨在處理保額不足 (Under-insurance) 的情況。當損失發生時,如果保額低於財產的實際價值,被保險人將被視為就差額部分進行了「自我保險」,因此保險公司僅會按比例支付賠償。計算方法為:損失金額 × (保額 / 實際價值)。在本案例中,賠償額為 100 萬 × (400 萬 / 800 萬) = 50 萬港元。
錯誤: 賠償 100 萬港元的說法錯誤,因為這完全忽略了比例分攤條款的懲罰性功能,該條款正是為了防止在保額不足時獲得全額賠償。賠償 0 萬港元的說法錯誤,除非涉及蓄意欺詐,否則單純的保額不足通常不會導致保單被撤銷或拒絕賠償,而是透過比例扣減處理。賠償 80 萬港元的說法錯誤,因為比例分攤的計算基礎是保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而非隨意的百分比或固定罰款。
重點: 非海上保險中的比例分攤條款確保被保險人必須為其財產投保足額,否則在發生部分損失時,須按比例承擔相應的損失份額。.
Incorrect
正確: 在非海上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旨在處理保額不足 (Under-insurance) 的情況。當損失發生時,如果保額低於財產的實際價值,被保險人將被視為就差額部分進行了「自我保險」,因此保險公司僅會按比例支付賠償。計算方法為:損失金額 × (保額 / 實際價值)。在本案例中,賠償額為 100 萬 × (400 萬 / 800 萬) = 50 萬港元。
錯誤: 賠償 100 萬港元的說法錯誤,因為這完全忽略了比例分攤條款的懲罰性功能,該條款正是為了防止在保額不足時獲得全額賠償。賠償 0 萬港元的說法錯誤,除非涉及蓄意欺詐,否則單純的保額不足通常不會導致保單被撤銷或拒絕賠償,而是透過比例扣減處理。賠償 80 萬港元的說法錯誤,因為比例分攤的計算基礎是保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而非隨意的百分比或固定罰款。
重點: 非海上保險中的比例分攤條款確保被保險人必須為其財產投保足額,否則在發生部分損失時,須按比例承擔相應的損失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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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0
8. Question
誠信保險有限公司正計劃在香港申請經營保險業務的授權。根據《保險業條例》對最低實繳股本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公司僅經營長期業務且不涉及法定保險,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
II. 若該公司計劃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
III. 若該公司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不論是否經營其他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均為二千萬港元。
IV. 若該公司被授權為專屬自保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公司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視乎其業務性質而定:純粹經營長期業務或一般業務(且不涉及法定強制保險)的要求為一千萬港元;若經營綜合業務(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或涉及任何法定強制保險業務(如第三者責任保險),最低要求則提升至二千萬港元。
Incorrect: 關於專屬自保保險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法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僅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選項「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而「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而不成立。
Takeaway: 香港保險業規管架構對保險人的實繳股本設有分級要求,旨在確保經營高風險或強制性業務的保險人具備更雄厚的財務基礎,而專屬自保保險人則適用於較低的股本門檻。.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公司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視乎其業務性質而定:純粹經營長期業務或一般業務(且不涉及法定強制保險)的要求為一千萬港元;若經營綜合業務(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或涉及任何法定強制保險業務(如第三者責任保險),最低要求則提升至二千萬港元。
Incorrect: 關於專屬自保保險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法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僅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選項「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而「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而不成立。
Takeaway: 香港保險業規管架構對保險人的實繳股本設有分級要求,旨在確保經營高風險或強制性業務的保險人具備更雄厚的財務基礎,而專屬自保保險人則適用於較低的股本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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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0
9.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計劃在香港申請授權經營綜合業務(即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監局的相關指引,下列關於償付準備金及人員適當人選要求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經營一般業務部分的償付準備金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者中較高者計算,且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如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則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
II. 經營長期業務部分的償付準備金總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
III. 保監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於「適當人選」時,會考慮該人的財政狀況、信譽及是否有能力誠實地行事。
IV. 「適當人選」的要求僅針對保險公司的董事及控權人,並不適用於獲委任精算師。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一般業務的償付準備金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者中較高者計算,且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若涉及法定保險業務則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總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陳述 III 正確,保監局在評核「適當人選」時,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是其中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適當人選」的要求不僅適用於董事,還明確涵蓋了控權人、管控要員,以及經營長期業務保險人的獲委任精算師,且委任這些職位前必須取得保監局的認可。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維持法定的償付準備金水平,並確保其核心管理人員及精算師符合適當人選的準則,以維持保險市場的穩健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一般業務的償付準備金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者中較高者計算,且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若涉及法定保險業務則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總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陳述 III 正確,保監局在評核「適當人選」時,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是其中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適當人選」的要求不僅適用於董事,還明確涵蓋了控權人、管控要員,以及經營長期業務保險人的獲委任精算師,且委任這些職位前必須取得保監局的認可。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維持法定的償付準備金水平,並確保其核心管理人員及精算師符合適當人選的準則,以維持保險市場的穩健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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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0
10.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投保申請及理賠時,保險中介人應留意保單內的通用條文。根據常見的旅遊保險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通常不具備容許合約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保費一經簽發通常不予退還
II. 若受保人的年齡超出指明範圍,保險公司必須撤銷該保單,不得以降低利益限額的方式承保
III. 受保人的疏忽行為通常不會導致索償被拒,但罔顧後果或故意的行為則不在保障範圍內
IV. 若要轉讓旅遊保險合約中的權益,通常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保險不同,通常不設單方面取消條文,且規定保單一經簽發,保費即不可退還。陳述 III 正確,根據「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保險保障受保人的疏忽行為,但明確排除因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陳述 IV 正確,保單轉讓通常需要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事先發出書面通知,否則轉讓不具法律效力。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對於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保險公司不一定拒絕承保,部分做法是按比例降低特定利益(如人身意外或醫療開支)的賠付金額或責任限額。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規範了保費不可退還性、年齡限制的處理方式、合理謹慎的法律標準以及權益轉讓的程序要求,這些均是維持保險合約有效性的基本要素。.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保險不同,通常不設單方面取消條文,且規定保單一經簽發,保費即不可退還。陳述 III 正確,根據「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保險保障受保人的疏忽行為,但明確排除因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陳述 IV 正確,保單轉讓通常需要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事先發出書面通知,否則轉讓不具法律效力。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對於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保險公司不一定拒絕承保,部分做法是按比例降低特定利益(如人身意外或醫療開支)的賠付金額或責任限額。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規範了保費不可退還性、年齡限制的處理方式、合理謹慎的法律標準以及權益轉讓的程序要求,這些均是維持保險合約有效性的基本要素。.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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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0
11.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在處理一宗火災索償時,發現投保人在投保時因疏忽而漏報了其辦公室曾發生過小型火案的紀錄。根據香港保險法律中有關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補救方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有權在合理時間內選擇自始推翻整個保險合約。
II. 若保險人選擇撤銷合約,由於該漏報屬於非欺詐性,通常須退還已收取的保費。
III. 保險人可以選擇拒絕支付該次火災賠償,但同時維持保單在餘下期限內有效。
IV. 保險人可以選擇對該漏報行為不予追究,使合約具有追溯效力地繼續生效。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受屈的一方(通常是保險人)有權在發現違反行為後的合理時間內選擇自始推翻整個合約。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非欺詐性違反的情況下,撤銷合約後,保險人通常必須退還在不知情下收取的保費。陳述 IV 正確,因為受屈方可以選擇放棄追究該項違反,使合約具有追溯效力地繼續生效。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法律上不允許保險人僅撤銷合約的一部分(例如只拒絕某項賠償但維持保單餘下期限的效力),這不屬於法律上可以執行的補救方法。
重點: 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權利具有整體性,保險人必須在撤銷整個合約、完全放棄追究或在特定情況下索取損害賠償之間作出選擇,而不能局部撤銷合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受屈的一方(通常是保險人)有權在發現違反行為後的合理時間內選擇自始推翻整個合約。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非欺詐性違反的情況下,撤銷合約後,保險人通常必須退還在不知情下收取的保費。陳述 IV 正確,因為受屈方可以選擇放棄追究該項違反,使合約具有追溯效力地繼續生效。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法律上不允許保險人僅撤銷合約的一部分(例如只拒絕某項賠償但維持保單餘下期限的效力),這不屬於法律上可以執行的補救方法。
重點: 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權利具有整體性,保險人必須在撤銷整個合約、完全放棄追究或在特定情況下索取損害賠償之間作出選擇,而不能局部撤銷合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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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0
12. Question
某保險經紀公司計劃將其客戶個人資料的處理工作外判予一家雲端服務供應商。為了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 2 原則(準確性及保留期間)及第 4 原則(保安措施)的規定,該經紀公司在與供應商簽訂服務合約時,應考慮加入下列哪些責任條款?
I. 要求供應商在不再需要為受託目的處理資料時,必須適時交還、銷毀或刪除有關資料。
II. 列明供應商所須採取的保安措施,以保障受託的個人資料。
III. 規定除了受託進行的目的外,供應商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或披露有關個人資料。
IV. 訂明經紀公司有權審核及視察供應商如何處理和儲存個人資料。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答案。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的指引,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應透過合約條款確保資料處理者遵守保安規定(第4原則)及資料保留規定(第2原則)。這包括要求供應商在完成工作後銷毀或交還資料、採取適當保安措施、限制資料用途,以及賦予資料使用者審核及視察的權利,以全面保障客戶私隱。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資料使用者有權審核及視察供應商處理資料方式這一項重要的監督機制。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關於資料保留期限屆滿後必須銷毀或交還資料的關鍵要求。只有 I、II 及 IV 的選項也是不正確的,因為它未涵蓋限制供應商不得為受託目的以外之用途披露資料的必要法律約束。
重點: 保險機構在外判資料處理時,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通常透過合約條款)來確保資料處理者符合條例中有關保安、保留及用途限制的規定。.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答案。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的指引,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應透過合約條款確保資料處理者遵守保安規定(第4原則)及資料保留規定(第2原則)。這包括要求供應商在完成工作後銷毀或交還資料、採取適當保安措施、限制資料用途,以及賦予資料使用者審核及視察的權利,以全面保障客戶私隱。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資料使用者有權審核及視察供應商處理資料方式這一項重要的監督機制。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關於資料保留期限屆滿後必須銷毀或交還資料的關鍵要求。只有 I、II 及 IV 的選項也是不正確的,因為它未涵蓋限制供應商不得為受託目的以外之用途披露資料的必要法律約束。
重點: 保險機構在外判資料處理時,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通常透過合約條款)來確保資料處理者符合條例中有關保安、保留及用途限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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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0
13. Question
張先生現時是一間保險代理公司的受僱員工,其職責包括向潛在客戶提供保險產品的專業意見。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保險中介人的規管規定,張先生在不辭去現有職位的情況下,下列哪項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
Correct
正確: 擔任另一間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但前提是他不在該經紀公司提供任何保險意見。根據《保險業條例》第5.2.1(d)(iii)條,保險代理人的僱員只有在不為另一間公司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才可擔任該另一間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代理人的董事。
錯誤: 「兼任另一間保險代理公司的合夥人」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禁止提供保險意見的代理人僱員同時擔任另一代理人的合夥人。「同時登記為獲授權保險經紀」是錯誤的,因為法律嚴格執行「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原則,禁止任何個人同時具備獲委任代理人及獲授權經紀的身分。「在另一間保險經紀公司擔任受僱員工」是錯誤的,因為提供意見的代理人僱員不得同時擔任另一經紀公司的僱員,以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
重點: 香港保險規管制度對中介人身兼多職有嚴格限制,除了禁止同時擔任代理人與經紀外,亦對在不同機構擔任東主、合夥人或僱員有明確的排他性規定,僅在不提供保險意見的前提下允許擔任董事職位。.
Incorrect
正確: 擔任另一間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但前提是他不在該經紀公司提供任何保險意見。根據《保險業條例》第5.2.1(d)(iii)條,保險代理人的僱員只有在不為另一間公司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才可擔任該另一間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代理人的董事。
錯誤: 「兼任另一間保險代理公司的合夥人」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禁止提供保險意見的代理人僱員同時擔任另一代理人的合夥人。「同時登記為獲授權保險經紀」是錯誤的,因為法律嚴格執行「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原則,禁止任何個人同時具備獲委任代理人及獲授權經紀的身分。「在另一間保險經紀公司擔任受僱員工」是錯誤的,因為提供意見的代理人僱員不得同時擔任另一經紀公司的僱員,以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
重點: 香港保險規管制度對中介人身兼多職有嚴格限制,除了禁止同時擔任代理人與經紀外,亦對在不同機構擔任東主、合夥人或僱員有明確的排他性規定,僅在不提供保險意見的前提下允許擔任董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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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0
1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法律特徵與後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當委託人的財產面臨迫切危害,且在危急情況下無法向委託人通報時,可能產生必要權限。
II. 行使必要權限的代理人有權向委託人索取因該行為而產生的補還和彌償。
III. 代理人根據必要權限所作的行為,必須在委託人事後追認後,方能對委託人產生合約約束力。
IV. 若委託人就代理人指稱的未獲授權行為提起訴訟,代理人可以必要權限作為辯護理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法律,必要權限的產生必須存在對委託人財產或權益的迫切危害,且當時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陳述 II 正確,行使必要權限的代理人有權就其為委託人利益而合理招致的開支要求補還及彌償。陳述 IV 正確,當委託人就代理人未經授權的行為提出訴訟時,必要權限可作為代理人的合法辯護理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必要權限的法律含意在於,即使沒有明示權限或事後追認,代理人的行為仍能訂立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的合約。
重點: 必要權限是在緊急且無法溝通的情況下,為保護委託人利益而依法產生的權限,其行為後果由委託人承擔,且代理人享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法律,必要權限的產生必須存在對委託人財產或權益的迫切危害,且當時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陳述 II 正確,行使必要權限的代理人有權就其為委託人利益而合理招致的開支要求補還及彌償。陳述 IV 正確,當委託人就代理人未經授權的行為提出訴訟時,必要權限可作為代理人的合法辯護理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必要權限的法律含意在於,即使沒有明示權限或事後追認,代理人的行為仍能訂立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的合約。
重點: 必要權限是在緊急且無法溝通的情況下,為保護委託人利益而依法產生的權限,其行為後果由委託人承擔,且代理人享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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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0
15.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及解釋保單條款時,根據香港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案例與一般保險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豁免條款訂明不保「直接或間接騎電單車」導致的意外,電單車乘客可能被視為間接騎電單車而受條款約束。
II. 被保險人未能於保單規定的 30 天內報告意外,保險人可以違反合約條件為由拒絕賠償,且過往的通融賠付不應被視為先例。
III. 受保人在西藏旅遊時因急性高海拔肺水腫身故,根據一般人身意外保險條款,這會被視為意外受傷而非疾病。
IV. 即使意外發生在已宣布為戰區的地區,保險人仍須應用近因原則來判斷該意外是否真正歸因於戰爭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若保單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騎電單車的豁免字眼,電單車乘客可被視為間接參與該活動,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被保險人必須遵守保單規定的索償通知期限(如 30 天),且保險人過往的通融處理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不能作為日後違反條款的藉口。陳述 IV 正確,在判定除外責任(如戰爭條款)是否適用時,必須應用近因原則來判斷損失的真正原因,若損失並非由戰爭直接引起,則除外條款不適用。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急性高海拔腦水腫或肺水腫在保險法律實務中通常被界定為「疾病」而非「受傷」,且在高海拔環境下這類症狀被視為可預見的風險,因此不符合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
重點: 保險索償的有效性取決於事故是否符合「意外」定義、是否受除外責任條款約束,以及被保險人是否履行了保單內的程序性義務(如及時通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若保單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騎電單車的豁免字眼,電單車乘客可被視為間接參與該活動,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被保險人必須遵守保單規定的索償通知期限(如 30 天),且保險人過往的通融處理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不能作為日後違反條款的藉口。陳述 IV 正確,在判定除外責任(如戰爭條款)是否適用時,必須應用近因原則來判斷損失的真正原因,若損失並非由戰爭直接引起,則除外條款不適用。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急性高海拔腦水腫或肺水腫在保險法律實務中通常被界定為「疾病」而非「受傷」,且在高海拔環境下這類症狀被視為可預見的風險,因此不符合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
重點: 保險索償的有效性取決於事故是否符合「意外」定義、是否受除外責任條款約束,以及被保險人是否履行了保單內的程序性義務(如及時通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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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0
16. Question
某旅遊代理商的職員獲授權為受限制旅遊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推銷旅遊保險時,根據相關的職業操守指引,該代理人應遵守下列哪些行為準則?
I. 僅在自身獲授權及具備相關知識的範圍內提供保險意見。
II. 在開始進行保險業務商談之前,主動向客戶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III. 若客戶要求比較不同計劃,應詳細解釋各保單條款之間的實質差異。
IV. 確保客戶在投保前已充分理解保單的保障範圍及重要條款。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中介人的職業操守要求,保險代理(包括受限制旅遊保險代理)在與客戶交往時必須履行多項責任。這包括確保所提供的意見不超出其專業能力範圍(I)、在商談之初即披露其代理人身份(II)、在進行產品比較時客觀解釋差異(III),以及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明白所購產品的保障內容(IV)。這些準則共同構成了中介人對客戶的基本誠信與專業義務。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代理人在解釋產品差異及確保客戶理解保障範圍方面的必要責任。只有 I、II 及 III 的說法錯誤,因為確保客戶明白其購買的產品是防止銷售爭議的關鍵環節,不能排除在操守之外。只有 III 及 IV 的說法同樣錯誤,因為它未能涵蓋代理人在商談初期的身份披露義務及專業能力限制的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人必須在整個銷售過程中維持高水平的職業道德,透過透明的身份披露與詳盡的產品解釋,確保客戶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保決定。.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中介人的職業操守要求,保險代理(包括受限制旅遊保險代理)在與客戶交往時必須履行多項責任。這包括確保所提供的意見不超出其專業能力範圍(I)、在商談之初即披露其代理人身份(II)、在進行產品比較時客觀解釋差異(III),以及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明白所購產品的保障內容(IV)。這些準則共同構成了中介人對客戶的基本誠信與專業義務。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代理人在解釋產品差異及確保客戶理解保障範圍方面的必要責任。只有 I、II 及 III 的說法錯誤,因為確保客戶明白其購買的產品是防止銷售爭議的關鍵環節,不能排除在操守之外。只有 III 及 IV 的說法同樣錯誤,因為它未能涵蓋代理人在商談初期的身份披露義務及專業能力限制的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人必須在整個銷售過程中維持高水平的職業道德,透過透明的身份披露與詳盡的產品解釋,確保客戶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保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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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0
17.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歐洲旅遊期間遇到多次交通延誤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索償。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準則及一般旅遊保險的承保慣例,下列哪些關於旅程延誤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例如因飛機輪換而導致的延誤可能不獲保障。
II. 在計算起賠期限時,保險人通常將各段獨立的預定航程分開處理,不允許將不同航段的延誤時間累加。
III. 受保人若未能提供可接受的旅行日程以證明其已預定受延誤的班次,保險人有權拒絕其索償。
IV. 若受保人因交通延誤而決定自行延長旅程,則在原定保險期限屆滿後發生的延誤,通常仍屬於承保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中的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僅承保保單內明確列出的成因(如惡劣天氣、罷工等),而「飛機輪換」通常不在受保範圍內。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除非保單另有規定,否則保險人通常將各段獨立的預定航程分開計算延誤時間,而不允許將多個短暫延誤的時間累加。陳述 III 正確,受保人有責任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行程受阻,對於持有火車證等彈性票券的旅客,提供一份可接受的旅行日程對於證實索償至關重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程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若受保人自願延長旅程或在原定保險期限屆滿後才發生的延誤,保險公司通常不予承保。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受限於指名危險、起賠期限及受保人必須提供充分的行程證明,且保障範圍不包括受保人自願延長的旅程部分。.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中的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僅承保保單內明確列出的成因(如惡劣天氣、罷工等),而「飛機輪換」通常不在受保範圍內。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除非保單另有規定,否則保險人通常將各段獨立的預定航程分開計算延誤時間,而不允許將多個短暫延誤的時間累加。陳述 III 正確,受保人有責任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行程受阻,對於持有火車證等彈性票券的旅客,提供一份可接受的旅行日程對於證實索償至關重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程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若受保人自願延長旅程或在原定保險期限屆滿後才發生的延誤,保險公司通常不予承保。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受限於指名危險、起賠期限及受保人必須提供充分的行程證明,且保障範圍不包括受保人自願延長的旅程部分。.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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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0
1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關係」(Agency) 的法律原則及不同類別的代理權限,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是指委託人透過其言行,使第三者合理地相信代理人擁有該等權限,即使實際上並未授予該等權限。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的產生,是由於委託人表現出某人為其代理人,法律上禁止委託人隨後否認該代理關係以逃避責任。
III. 「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行使必須滿足特定條件,包括存在真正的緊急情況,且在當時情況下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以獲取指示。
IV. 只要代理人聲稱是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行動,即使其行為完全超出了所有授權範圍且不具備表面權限,委託人仍必須對第三者承擔全部法律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的核心在於委託人的言行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的信賴,認為代理人具備相關權限。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是法律為了防止委託人在表現出代理關係後又予以否認,從而保護受誤導的第三者。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成立必須滿足極其嚴格的條件,包括存在真正的緊急情況且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委託人是否須承擔法律責任,取決於代理人的行為是否在授權範圍內(包括實際權限或表面權限);若代理人完全在無權限的情況下行動且不具備表面權限,委託人通常不須負責,且代理人須對其違約行為向委託人負責。
重點: 在保險代理法律中,代理權限的界定直接影響保險人(委託人)對中介人(代理人)行為的法律責任,理解表面權限與必要權限的區別對於處理理賠糾紛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的核心在於委託人的言行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的信賴,認為代理人具備相關權限。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是法律為了防止委託人在表現出代理關係後又予以否認,從而保護受誤導的第三者。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成立必須滿足極其嚴格的條件,包括存在真正的緊急情況且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委託人是否須承擔法律責任,取決於代理人的行為是否在授權範圍內(包括實際權限或表面權限);若代理人完全在無權限的情況下行動且不具備表面權限,委託人通常不須負責,且代理人須對其違約行為向委託人負責。
重點: 在保險代理法律中,代理權限的界定直接影響保險人(委託人)對中介人(代理人)行為的法律責任,理解表面權限與必要權限的區別對於處理理賠糾紛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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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0
19. Question
一家香港建築公司正計劃承接一項大型基建工程。在考慮保險安排時,該公司管理層討論了保險的功能。根據保險原理,以下哪些關於保險功能或好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容許公司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
II. 保險公司在承保前建議公司改良工地安全措施,這體現了保險在損失控制方面的輔助功能。
III. 保險為高成本項目提供保障,從而激勵資金投入並促進經濟增長。
IV. 保險業吸納本地勞動力並提供就業機會,這屬於保險的基本功能。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的本質是風險轉移機制,容許投保人透過支付保費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陳述 II 正確,保險實務中透過風險調查並提出改良建議以減少意外發生,這屬於損失控制(損失防範和降低),是保險的輔助功能。陳述 III 正確,保險為高成本項目提供保障,使投資者願意投入資金,從而促進經濟增長與發展,這亦屬於輔助功能。
錯誤: 陳述 IV 錯誤,雖然保險業在吸納本地勞動力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但「就業」被歸類為保險的「輔助功能」或「次要好處」,而非「基本功能」。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投資及經濟增長),這是理解保險對個人及社會貢獻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的本質是風險轉移機制,容許投保人透過支付保費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陳述 II 正確,保險實務中透過風險調查並提出改良建議以減少意外發生,這屬於損失控制(損失防範和降低),是保險的輔助功能。陳述 III 正確,保險為高成本項目提供保障,使投資者願意投入資金,從而促進經濟增長與發展,這亦屬於輔助功能。
錯誤: 陳述 IV 錯誤,雖然保險業在吸納本地勞動力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但「就業」被歸類為保險的「輔助功能」或「次要好處」,而非「基本功能」。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投資及經濟增長),這是理解保險對個人及社會貢獻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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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0
20.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處理保單服務時,需向客戶解釋有關「轉讓」(Assignment) 的法律原則。根據相關法律及實務,下列哪些關於轉讓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轉讓保險合約時,轉讓人和承讓人雙方在轉讓那一刻都必須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必須事先取得保險人的同意方為有效
III. 在實務上,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與其他類型的保險單不同,它們通常可以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予以轉讓
IV. 轉讓保險合約的法律效果是將轉讓人在合約中的權益及責任一併完整地轉移給承讓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轉讓保險合約(Assign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的法律要求中,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行為發生時,均必須對保險標的擁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無效。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實務與相關法則,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特殊類別,它們可以在不徵得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不論保險合約的性質為何,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的轉讓)均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僅限於權益(Rights)的轉移,並不會將轉讓人在保險合約中的責任(Liabilities)轉移給承讓人,責任的轉移必須另行獲得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單收益轉讓的關鍵在於:前者通常需要可保權益及(除特定險種外)保險人的同意,且兩者均僅轉移權益而非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轉讓保險合約(Assign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的法律要求中,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行為發生時,均必須對保險標的擁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無效。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實務與相關法則,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特殊類別,它們可以在不徵得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不論保險合約的性質為何,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的轉讓)均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僅限於權益(Rights)的轉移,並不會將轉讓人在保險合約中的責任(Liabilities)轉移給承讓人,責任的轉移必須另行獲得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單收益轉讓的關鍵在於:前者通常需要可保權益及(除特定險種外)保險人的同意,且兩者均僅轉移權益而非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