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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2
1. Question
陳先生為全家預訂了海外旅遊,並在出發前一個月購買了旅遊保險。陳先生的父親患有長期腎病,一直定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療且病情穩定。然而,在出發前兩天,其父親在治療過程中突然病情惡化需緊急住院,陳先生因此取消旅程並向保險公司索償。根據保險實務及相關個案評論,下列哪些關於「已患疾病」除外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陳先生的父親患有慢性腎病,這屬於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保險公司應自動拒絕賠償。
II. 保險公司應考慮在發出保險憑證時,該疾病是否屬於會促使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的情況。
III. 該保障通常要求保險必須在受保人知悉任何相當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之前購買。
IV. 若調查顯示在投保時該腎病並不影響陳先生進行旅行,保險人應考慮對該索償作出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實務處理原則(如個案四十五所述),判斷「已患疾病」除外責任的關鍵在於該疾病在發出保險憑證時,是否已達到會促使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的程度。如果投保時病情穩定且不影響旅行計劃,隨後的突然惡化通常不被視為「已知事實」的除外範圍。此外,保險通常規定必須在受保人知悉任何相當可能導致旅程受阻的情況之前購買。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公司並不會僅因直系親屬患有慢性疾病就自動拒絕所有索償;若該慢性疾病在投保時處於穩定狀態且不影響旅程,其後的急性惡化仍可能獲得保障。陳述中「自動拒絕」的說法過於絕對,不符合公平待客原則及個案判決精神。
重點: 在處理旅遊保險「取消旅程」的索償時,保險人會考慮受保人在投保時是否已知悉某些會促使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的病況,而非單純排除所有既往病史。.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實務處理原則(如個案四十五所述),判斷「已患疾病」除外責任的關鍵在於該疾病在發出保險憑證時,是否已達到會促使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的程度。如果投保時病情穩定且不影響旅行計劃,隨後的突然惡化通常不被視為「已知事實」的除外範圍。此外,保險通常規定必須在受保人知悉任何相當可能導致旅程受阻的情況之前購買。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公司並不會僅因直系親屬患有慢性疾病就自動拒絕所有索償;若該慢性疾病在投保時處於穩定狀態且不影響旅程,其後的急性惡化仍可能獲得保障。陳述中「自動拒絕」的說法過於絕對,不符合公平待客原則及個案判決精神。
重點: 在處理旅遊保險「取消旅程」的索償時,保險人會考慮受保人在投保時是否已知悉某些會促使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的病況,而非單純排除所有既往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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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2
2. Question
某投保人在投保醫療保險後,對於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感到疑惑。根據普通法及一般保險慣例,下列有關披露責任時限及要求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在保險合約訂立後,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才得知的重要事實,通常無須披露。
II. 若保險合約已訂立,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後才知悉體檢結果顯示患病,保險人通常會引用「既有疾病」除外條款而非「違反最高誠信」來處理。
III. 就人壽保險而言,被保險人必須在每年保單週年日續保時,重新履行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
IV. 若在保單有效期內要求更改合約(例如火險加保盜竊風險),最高誠信的責任適用於該項更改事項。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普通法原則,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在合約訂立時即告終止,因此訂立後才得知的事實通常無須披露;若保單已生效,保險人通常透過除外責任條款處理既有疾病,而非指控違反最高誠信;此外,當合約內容發生更改(如增加保障範圍)時,投保人必須就該更改部分履行披露責任。因此,正確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V。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人壽保險屬於長期合約,通常不要求被保險人在保單週年日時再次履行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這與一般非人壽保險的續保要求不同。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只有 I 及 III」與「只有 II、III 及 IV」均為錯誤。選項「以上皆是」也因包含錯誤的陳述 III 而不成立。
Takeaway: 投保人必須理解披露責任的時限性,特別是普通法下合約訂立後的豁免,以及人壽保險與非人壽保險在續保要求上的顯著差異。.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普通法原則,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在合約訂立時即告終止,因此訂立後才得知的事實通常無須披露;若保單已生效,保險人通常透過除外責任條款處理既有疾病,而非指控違反最高誠信;此外,當合約內容發生更改(如增加保障範圍)時,投保人必須就該更改部分履行披露責任。因此,正確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V。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人壽保險屬於長期合約,通常不要求被保險人在保單週年日時再次履行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這與一般非人壽保險的續保要求不同。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只有 I 及 III」與「只有 II、III 及 IV」均為錯誤。選項「以上皆是」也因包含錯誤的陳述 III 而不成立。
Takeaway: 投保人必須理解披露責任的時限性,特別是普通法下合約訂立後的豁免,以及人壽保險與非人壽保險在續保要求上的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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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2
3. Question
一名個人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就一宗住院保險索償金額產生爭議,並決定將個案提交予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
II. 委員會成員中,有兩名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委任的。
III. 委員會負責就個人保單持有人提出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進行聆訊及作出判決。
IV. 若保單持有人在聆訊中未能勝訴,則須向投訴局繳付相關的行政費用。Correct
正確: 委員會的法定組成確實包括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委任,且其職能專門針對個人保險保單的索償爭議進行聆訊與判決,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機制規定,保單持有人無論投訴結果是否勝訴,均無需支付任何費用。選項中包含 IV 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如只有 I 及 III)的組合均屬錯誤。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獨立、公正且完全免費的渠道,以解決與保險公司之間關於索償金額的爭議。.
Incorrect
正確: 委員會的法定組成確實包括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委任,且其職能專門針對個人保險保單的索償爭議進行聆訊與判決,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機制規定,保單持有人無論投訴結果是否勝訴,均無需支付任何費用。選項中包含 IV 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如只有 I 及 III)的組合均屬錯誤。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獨立、公正且完全免費的渠道,以解決與保險公司之間關於索償金額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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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2
4. Question
陳先生正計劃為其新成立的貿易公司投保一份僱員補償保險。在與保險中介人討論投保申請時,中介人向他解釋了有關披露資訊的法律責任。根據香港保險業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關於披露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普通法下,一般誠信原則僅要求當事人不撒謊,通常不要求主動披露所有已知資訊。
II. 保險合約要求最高誠信,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可能影響審慎保險人評估風險的重要事實。
III. 即使保險人沒有在投保單中就某項重要事實明確提問,投保人仍有責任主動告知。
IV. 若投保人因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歸類為「欺詐性不披露」。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僅要求合約方不撒謊及不故意誤導,並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陳述 II 正確,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那些會影響審慎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的事實。陳述 III 正確,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並不局限於回答投保單上的問題,投保人必須主動告知所有相關的重要事實。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保人若因無意或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這在法律上被定義為「非欺詐性不披露」(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而非「欺詐性不披露」。
重點: 保險合約與一般商業合約在披露責任上有顯著差異,投保人必須遵守最高誠信原則,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否則保險人可能有權撤銷合約。.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僅要求合約方不撒謊及不故意誤導,並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陳述 II 正確,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那些會影響審慎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的事實。陳述 III 正確,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並不局限於回答投保單上的問題,投保人必須主動告知所有相關的重要事實。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保人若因無意或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這在法律上被定義為「非欺詐性不披露」(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而非「欺詐性不披露」。
重點: 保險合約與一般商業合約在披露責任上有顯著差異,投保人必須遵守最高誠信原則,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否則保險人可能有權撤銷合約。.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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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2
5.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其數碼單鏡反光相機機身、一支鏡頭及一個專業三腳架在旅遊車內被盜。當時陳先生隨團下車觀光,並將器材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其保單規定:「每件、每對或每套物件的責任限額為港幣3,000元」,且受保人必須對其財產作出「一般性及恰當的照顧」。根據香港旅遊保險的常見理賠實務及相關案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保單條文,相機機身連同其鏡頭通常被視為「一套物件」,共用一個賠償限額。
II. 若三腳架被證實為具備獨立功能的物件(如可配合不同設備使用),則可能不被視為相機的附件。
III. 由於陳先生沒有隨身攜帶相機,這必然違反了「合理照顧」條款,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所有賠償。
IV. 若要求陳先生隨身攜帶所有攝影器材觀光屬不切實際,則將器材留在有司機看管的車內可被視為已履行照顧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及案例,相機機身連同其鏡頭及基本附件在計算賠償限額時,通常被視為「一套物件」。陳述 II 正確,參考相關案例,若某物件(如具備獨立電源及多功能的閃光燈或三腳架)能脫離相機並獨立發揮其主要功能,則可被視為獨立物件而非附件。陳述 IV 正確,保險人在評估受保人是否履行「合理照顧」責任時,會考慮當時環境的合理性,例如將行李交由司機看管而非隨身攜帶大件行李,通常被視為已盡合理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合理照顧」條款並非要求受保人必須在所有情況下隨身攜帶財物,而是要求受保人的行為須符合常理及具備合理性。若要求受保人隨身攜帶所有大件行李屬不切實際,則不應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重點: 在旅遊保險索償中,「一套物件」的判定標準在於物件是否能獨立發揮功能;而「合理照顧」責任的履行則需根據個案的實際合理性及客觀環境來衡量。.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及案例,相機機身連同其鏡頭及基本附件在計算賠償限額時,通常被視為「一套物件」。陳述 II 正確,參考相關案例,若某物件(如具備獨立電源及多功能的閃光燈或三腳架)能脫離相機並獨立發揮其主要功能,則可被視為獨立物件而非附件。陳述 IV 正確,保險人在評估受保人是否履行「合理照顧」責任時,會考慮當時環境的合理性,例如將行李交由司機看管而非隨身攜帶大件行李,通常被視為已盡合理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合理照顧」條款並非要求受保人必須在所有情況下隨身攜帶財物,而是要求受保人的行為須符合常理及具備合理性。若要求受保人隨身攜帶所有大件行李屬不切實際,則不應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重點: 在旅遊保險索償中,「一套物件」的判定標準在於物件是否能獨立發揮功能;而「合理照顧」責任的履行則需根據個案的實際合理性及客觀環境來衡量。.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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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2
6.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保障中,關於受保人的法律責任及保單條款的應用,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若受保人在未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私下與第三方達成賠償協議,保險人有權引用保單條件拒絕賠償。
II. 個人責任保障通常涵蓋受保人因疏忽導致其直系親屬受傷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III. 對於受保人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保險人通常不承擔法律責任。
IV. 相關的法律抗辯開支,視乎保單措詞,可能在彌償限額之外另行賠付。Correct
正確: 根據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保障條款及個案三十七,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下承認法律責任、達成協議或自行作出賠償,均屬於違反保單條件的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相關索償。此外,保單明確將受保人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即「本身損害」)列為除外責任。關於法律開支的賠付,則視乎保單具體措詞而定,可能包含在彌償限額之內或之外。因此,符合條款的陳述為只有 I、III 及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對直系親屬的法律責任在標準旅遊保險中屬於明確的除外責任,並不獲保障。由於陳述 II 錯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以及「以上皆是」均非正確答案。
重點: 受保人必須嚴格遵守索償處理程序,特別是避免在未經授權下承認責任,並需留意關於親屬責任及受託財產的常見除外條款。.
Incorrect
正確: 根據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保障條款及個案三十七,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下承認法律責任、達成協議或自行作出賠償,均屬於違反保單條件的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相關索償。此外,保單明確將受保人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即「本身損害」)列為除外責任。關於法律開支的賠付,則視乎保單具體措詞而定,可能包含在彌償限額之內或之外。因此,符合條款的陳述為只有 I、III 及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對直系親屬的法律責任在標準旅遊保險中屬於明確的除外責任,並不獲保障。由於陳述 II 錯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以及「以上皆是」均非正確答案。
重點: 受保人必須嚴格遵守索償處理程序,特別是避免在未經授權下承認責任,並需留意關於親屬責任及受託財產的常見除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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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2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關係」(Agency) 的權限產生方式及代理人的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是指委託人透過其行為,使第三方合理地相信某人擁有代理權,則委託人不得否認該代理關係。
II. 「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產生通常需要證明存在真正的緊急情況,且代理人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
III.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的法律效力完全取決於代理人單方面向第三方作出的聲稱,與委託人的任何行為或表示無關。
IV. 根據代理法律,代理人對委託人負有特定責任,其中包括必須向委託人披露所有與代理事務相關的重要資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指委託人透過其言行令第三方合理地相信某人擁有代理權,法律上不允許委託人其後否認該代理關係。陳述 II 正確,因為「必要權限」的成立條件包括存在真正的緊急情況,且代理人當時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以獲取指示。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律中「代理人對委託人的責任」,代理人必須向委託人披露所有與代理事務相關的重要資料,不得隱瞞。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的產生必須源於「委託人」的表示或行為,使第三方產生合理信賴,而非僅由代理人單方面向第三方作出聲稱即可成立。
重點: 代理權的產生方式包括明示、暗示、不容反悔及必要權限等,而代理人必須履行其對委託人的法定責任,包括誠實披露重要資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指委託人透過其言行令第三方合理地相信某人擁有代理權,法律上不允許委託人其後否認該代理關係。陳述 II 正確,因為「必要權限」的成立條件包括存在真正的緊急情況,且代理人當時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以獲取指示。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律中「代理人對委託人的責任」,代理人必須向委託人披露所有與代理事務相關的重要資料,不得隱瞞。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的產生必須源於「委託人」的表示或行為,使第三方產生合理信賴,而非僅由代理人單方面向第三方作出聲稱即可成立。
重點: 代理權的產生方式包括明示、暗示、不容反悔及必要權限等,而代理人必須履行其對委託人的法定責任,包括誠實披露重要資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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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2
8. Question
在保險原理中,關於「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 的特性及其與保險的關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這種風險的結果可能涉及獲利、損失或不賺不賠。
II. 商業投資、股票買賣及賭博均屬於投機風險的範疇。
III. 為了促進經濟發展,保險公司通常會為這類風險提供損失保障。
IV. 在保險實務上,投機風險通常被歸類為不可保風險 (Uninsurable risk)。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投機風險的特點在於其結果可能產生獲利、損失或維持現狀(如陳述 I 所示),典型的例子包括金融市場的投資或賭博行為(如陳述 II 所示)。由於保險的宗旨是補償受保人因意外損失所受的財務打擊,而非提供獲利的機會,因此投機風險在保險實務中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如陳述 IV 所示)。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公司一般不承保投機風險。保險合約主要針對「純粹風險」(Pure Risk),即只有損失可能或維持不變的情況。若承保投機風險,將違反保險的補償原則並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而僅選擇 I 及 II 的選項則忽略了投機風險在保險分類中屬於不可保風險的重要法律特徵。
重點: 投機風險因其具有獲利的可能性,與保險旨在補償損失的本質相悖,故在一般保險業務中不具備可保性。.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投機風險的特點在於其結果可能產生獲利、損失或維持現狀(如陳述 I 所示),典型的例子包括金融市場的投資或賭博行為(如陳述 II 所示)。由於保險的宗旨是補償受保人因意外損失所受的財務打擊,而非提供獲利的機會,因此投機風險在保險實務中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如陳述 IV 所示)。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公司一般不承保投機風險。保險合約主要針對「純粹風險」(Pure Risk),即只有損失可能或維持不變的情況。若承保投機風險,將違反保險的補償原則並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而僅選擇 I 及 II 的選項則忽略了投機風險在保險分類中屬於不可保風險的重要法律特徵。
重點: 投機風險因其具有獲利的可能性,與保險旨在補償損失的本質相悖,故在一般保險業務中不具備可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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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2
9.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位保險經紀,在處理客戶的投保申請及後續索償事宜時,根據《保險中介人基本資格考試》中有關防止保險詐騙的指引,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若客戶在沒有提供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突然要求大幅度增加保額,陳先生應將其視為可疑舉動並保持警覺。
II. 作為專業中介人,陳先生有責任充當「偵探」角色,對所有可疑索償進行深入調查並正式指稱客戶詐騙。
III. 在安排保險時,若陳先生為了確保保單順利批出而故意漏報客戶的負面風險資料,此舉可被視為詐騙行為。
IV. 確保業務紀錄準確並迅速處理文件,不但是良好的經營之道,亦是防範詐騙的有效實務步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防止詐騙的指引,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要求加大保額是中介人應提防的可疑舉動。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中介人若企圖誤導保險人而故意漏報或失實陳述對投保不利的資料,在法律上即屬詐騙。陳述 IV 正確,因為勤勉地保持紀錄完整及迅速行動,是防範詐騙發生的優良做法。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深入調查索償及正式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而非保險中介人的職責;中介人的角色是協助保險人抗衡詐騙及舉報可疑事件。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保持警覺、勤勉盡責及與保險人溝通,協助揭露並防止保險詐騙行為。.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防止詐騙的指引,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要求加大保額是中介人應提防的可疑舉動。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中介人若企圖誤導保險人而故意漏報或失實陳述對投保不利的資料,在法律上即屬詐騙。陳述 IV 正確,因為勤勉地保持紀錄完整及迅速行動,是防範詐騙發生的優良做法。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深入調查索償及正式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而非保險中介人的職責;中介人的角色是協助保險人抗衡詐騙及舉報可疑事件。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保持警覺、勤勉盡責及與保險人溝通,協助揭露並防止保險詐騙行為。.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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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2
10.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關於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持續專業培訓(CPD)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II. 如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並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
III. 如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並以 6 個月為量刑起點。
IV. 未能符合要求而被撤銷登記的人士,在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旅遊保險代理人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若未能符合此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 3 個月,且在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時數。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是只有 I、II 及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明確規定,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應為 12 個月,而非陳述中所指的 6 個月。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誠實申報並完成法定的 CPD 時數,虛假聲明屬於嚴重違規,其處分遠比單純未達標更為嚴厲。.
In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旅遊保險代理人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若未能符合此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 3 個月,且在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時數。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是只有 I、II 及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明確規定,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應為 12 個月,而非陳述中所指的 6 個月。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誠實申報並完成法定的 CPD 時數,虛假聲明屬於嚴重違規,其處分遠比單純未達標更為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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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2
11. Question
根據香港的平等機會相關法例及保險實務,下列關於保險業務中「公平歧視」的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I. 《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均包含容許在特定條件下給予不同待遇的條文。
II. 保險公司若能證明其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所得且屬合理,則該對待不致觸犯相關歧視條例。
III. 由於男性平均壽命較短,保險公司向男性支付比同年齡女性較高的年金款項,通常被視為正當的例子。
IV. 《種族歧視條例》與上述三條條例一樣,均包含了一項針對保險實務中「公平歧視」的相同豁免條文。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的平等機會法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均包含特定條文,容許保險人在參考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或其他數據,且待遇屬於合理的情況下,對不同人士給予不同對待。由於男性平均壽命通常較女性短,預期支付年金的次數較少,因此向男性支付較高的年金款項符合精算原則,屬於正當的「公平歧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含與其他三條條例相同的保險實務豁免條文。其他選項如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未能全面反映法例的適用範圍及保險實務的正確描述。
重點: 保險業的合法差別對待(公平歧視)必須建立在合理的精算數據基礎上,且該豁免條文並不適用於《種族歧視條例》。.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的平等機會法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均包含特定條文,容許保險人在參考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或其他數據,且待遇屬於合理的情況下,對不同人士給予不同對待。由於男性平均壽命通常較女性短,預期支付年金的次數較少,因此向男性支付較高的年金款項符合精算原則,屬於正當的「公平歧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含與其他三條條例相同的保險實務豁免條文。其他選項如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未能全面反映法例的適用範圍及保險實務的正確描述。
重點: 保險業的合法差別對待(公平歧視)必須建立在合理的精算數據基礎上,且該豁免條文並不適用於《種族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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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2
12.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因突發嚴重疾病需要動用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及相關個案裁決,下列哪些關於此項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安排緊急醫療運送至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通常不設賠償上限。
II. 若受保人在可以聯絡保險人的情況下,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而自行安排緊急服務,保險人通常不承擔相關開支。
III. 運返遺體或骨灰回港的費用,在標準保單下通常設有特定的最高賠償限額(如港幣 50,000 元)。
IV. 若受保人的緊急醫療需求被證實是由保單除外責任中已患的舊疾所引致,保險人可拒絕償付緊急運送的要求。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條款,緊急運送受保人到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包括交通、醫療服務及用品費)通常由保險人承擔,且不設賠償上限。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受保人必須在安排緊急服務前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的批准,否則相關開支將不獲償付,除非受保人因受控以外的原因而無法及時通知。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案二十六的原則,如果緊急醫療需求是由保單除外責任(如已患疾病/高血壓)所引致,保險人有權拒絕提供緊急服務。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對於運返遺體或骨灰的保障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而非設有特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重點: 緊急服務保障強調「醫療必要性」及「事先授權」原則,雖然核心運送服務通常不設上限,但受保人必須留意已患疾病等除外責任對保障效力的影響。.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條款,緊急運送受保人到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包括交通、醫療服務及用品費)通常由保險人承擔,且不設賠償上限。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受保人必須在安排緊急服務前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的批准,否則相關開支將不獲償付,除非受保人因受控以外的原因而無法及時通知。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案二十六的原則,如果緊急醫療需求是由保單除外責任(如已患疾病/高血壓)所引致,保險人有權拒絕提供緊急服務。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對於運返遺體或骨灰的保障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而非設有特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重點: 緊急服務保障強調「醫療必要性」及「事先授權」原則,雖然核心運送服務通常不設上限,但受保人必須留意已患疾病等除外責任對保障效力的影響。.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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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2
13.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慎遺失了放有現金、護照及信用卡的隨身包。他在發現損失後的 36 小時才向當地警察局報案並取得報告。隨後,為了不影響行程,他支付了額外費用辦理「特快」護照更換。根據旅遊保險(IIQE 卷六)的一般承保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陳先生未能在規定時間(通常為 24 小時)內報警,其現金損失的索償可能被拒絕。
II. 辦理「特快」護照所產生的額外處理費用,通常可獲保險全數賠償。
III. 若損失被判定為「神秘消失」而非盜竊,則現金及護照的損失均不在承保範圍內。
IV. 個人金錢保障範圍通常涵蓋信用卡及八達通卡等儲值卡的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條款,個人金錢及旅行證件的損失通常要求受保人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警方舉報,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神秘消失」在個人金錢及旅行證件保障中均屬於常見的除外責任,保險通常僅承保因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導致的損失。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案三十六,保險人通常只賠償重置證件的「實際」或「標準」費用,因個人方便而申請的「特快」處理費用被視為額外開支,通常不予賠償。陳述 IV 錯誤,個人金錢的定義通常僅限於現金、鈔票、支票等,而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各類電子貨幣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
重點: 旅遊保險對金錢及證件損失有嚴格的報案時間要求(通常為 24 小時),且保障範圍排除神秘消失、電子貨幣及非必要的特快重置費用。.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條款,個人金錢及旅行證件的損失通常要求受保人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警方舉報,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神秘消失」在個人金錢及旅行證件保障中均屬於常見的除外責任,保險通常僅承保因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導致的損失。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案三十六,保險人通常只賠償重置證件的「實際」或「標準」費用,因個人方便而申請的「特快」處理費用被視為額外開支,通常不予賠償。陳述 IV 錯誤,個人金錢的定義通常僅限於現金、鈔票、支票等,而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各類電子貨幣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
重點: 旅遊保險對金錢及證件損失有嚴格的報案時間要求(通常為 24 小時),且保障範圍排除神秘消失、電子貨幣及非必要的特快重置費用。.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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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2
1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彌償」(Indemnity) 原則與「近因」(Proximate Cause) 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因為人的生命或肢體價值難以用金錢精確衡量。
II. 在財產保險中,如果保險人選擇以「更換」(Replacement) 方式履行彌償責任,這通常最適合用於受折舊影響嚴重的舊物件。
III. 「損餘」(Salvage) 是指受損標在損毀後殘留的經濟價值;若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全額賠償,保險人通常有權收回並處理這些損餘。
IV. 若保單除外責任條款中使用了「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措詞(例如戰爭),即使該特定危險僅屬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能無須承擔賠償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所保障的對象(人的生命或肢體)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其價值,因此這類保單通常被視為「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II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若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全額賠償,則受損標的的殘餘部分(損餘)應歸保險人所有,以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陳述 IV 正確,法律解釋指出,若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字眼,即使該除外危險僅是損失的遠因(而非近因),保險人仍可依據條款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更換」(Replacement) 作為一種彌償方式,通常最適合用於全新的、或幾乎不受折舊影響的物件;對於受折舊影響嚴重的舊物件,若直接更換新品,可能會使被保險人處於比損失發生前更好的財務狀況,從而違反彌償原則。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不適用於人身保險;而保單中特定的措詞(如「直接或間接」)可以改變近因原則的常規應用範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所保障的對象(人的生命或肢體)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其價值,因此這類保單通常被視為「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II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若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全額賠償,則受損標的的殘餘部分(損餘)應歸保險人所有,以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陳述 IV 正確,法律解釋指出,若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字眼,即使該除外危險僅是損失的遠因(而非近因),保險人仍可依據條款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更換」(Replacement) 作為一種彌償方式,通常最適合用於全新的、或幾乎不受折舊影響的物件;對於受折舊影響嚴重的舊物件,若直接更換新品,可能會使被保險人處於比損失發生前更好的財務狀況,從而違反彌償原則。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不適用於人身保險;而保單中特定的措詞(如「直接或間接」)可以改變近因原則的常規應用範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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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2
15. Question
某旅遊代理商的準業務代表張先生已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登記,以銷售受限制範圍旅遊保險。在監管局正式發出《登記確認通知書》之前,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張先生應遵守下列哪項規定?
Correct
正確: 張先生在確認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不應出任或顯示自己為該代理商的業務代表,否則可能導致其被評定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任何準業務代表在收到書面確認登記前,均不得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從事相關業務,否則會違反《守則》並影響其適當人選的評核。
錯誤: 關於「明確表示登記中即可解釋保障範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解釋保險條款屬於中介業務範疇,在登記生效前進行此類活動已構成違規。關於「具備中五學歷即可立即開始業務」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學歷是基本要求,但必須經過正式登記程序並獲得確認後方可執業。關於「以行政助理名義協助填寫投保書」的說法是錯誤的,這種行為在實質上等同於參與保險銷售過程,若未獲登記即執行此類職務,仍會被視為違反相關指引及適當人選準則。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登記身份必須以監管機構發出的書面確認通知書所訂日期為準,在該日期前進行任何形式的保險代理業務或自稱中介人均屬嚴重違規行為。.
Incorrect
正確: 張先生在確認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不應出任或顯示自己為該代理商的業務代表,否則可能導致其被評定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任何準業務代表在收到書面確認登記前,均不得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從事相關業務,否則會違反《守則》並影響其適當人選的評核。
錯誤: 關於「明確表示登記中即可解釋保障範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解釋保險條款屬於中介業務範疇,在登記生效前進行此類活動已構成違規。關於「具備中五學歷即可立即開始業務」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學歷是基本要求,但必須經過正式登記程序並獲得確認後方可執業。關於「以行政助理名義協助填寫投保書」的說法是錯誤的,這種行為在實質上等同於參與保險銷售過程,若未獲登記即執行此類職務,仍會被視為違反相關指引及適當人選準則。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登記身份必須以監管機構發出的書面確認通知書所訂日期為準,在該日期前進行任何形式的保險代理業務或自稱中介人均屬嚴重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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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2
16.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雖然被保險公司明示禁止承保高風險賽車活動,但該代理人多次為同一名長期客戶安排此類臨時保障,而保險公司每次都毫無異議地簽發了保單。當該代理人再次為該客戶提供類似保障時,根據香港代理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人雖然違反了明示的實際權限,但保險人仍可能受其行為約束。
II. 此情境涉及「表面權限」原則,即權限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行為表示而產生的。
III. 委託人須為其代理人在表面權限下的行為負起「轉承責任」。
IV. 由於代理人越權行事,該合約必須經過保險人事後「追認」方可對保險人產生約束力。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當委託人(保險公司)透過其過去的行為(如多次在代理人越權後仍簽發保單)向第三者(客戶)表明代理人擁有某種權限時,便產生了「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代理人違反了內部的「實際權限」,其行為對委託人仍具有約束力。此外,根據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原則,委託人必須為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包括表面權限)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關於「必須經過保險人事後追認方可產生約束力」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表面權限」一旦成立,合約即時對委託人產生約束力,無需額外的追認程序。僅選擇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代理法中委託人須負起「轉承責任」這一重要法律後果。包含 IV 的選項則錯誤地混淆了表面權限與追認的法律機制。
重點: 表面權限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一旦法律認定存在表面權限,委託人即須為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不論該行為是否超出了代理人的實際權限。.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當委託人(保險公司)透過其過去的行為(如多次在代理人越權後仍簽發保單)向第三者(客戶)表明代理人擁有某種權限時,便產生了「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代理人違反了內部的「實際權限」,其行為對委託人仍具有約束力。此外,根據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原則,委託人必須為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包括表面權限)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關於「必須經過保險人事後追認方可產生約束力」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表面權限」一旦成立,合約即時對委託人產生約束力,無需額外的追認程序。僅選擇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代理法中委託人須負起「轉承責任」這一重要法律後果。包含 IV 的選項則錯誤地混淆了表面權限與追認的法律機制。
重點: 表面權限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一旦法律認定存在表面權限,委託人即須為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不論該行為是否超出了代理人的實際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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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2
17. Question
根據旅遊保險中有關醫療開支保障的起保及賠償原則,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保單的一般條文規定保障從離開住所開始,醫療保障部分仍可限制僅承保在香港以外發生的事故。
II. 若保單條款界定受保旅程僅從受保人離開香港入境處櫃檯時開始,則在前往機場途中發生的醫療事故通常不獲賠償。
III. 對於有潛伏期的疾病,若能證明是在境外旅程期間感染,即使回港後才出現病徵,保險人亦可能給付賠償。
IV. 根據一般保險原則,受保人若在境外受傷但未有在當地即時求醫,其回港後的醫療開支索償必然會被拒絕。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反映了旅遊保險中常見的條款設計,即保單的整體起保時間(如離開住所)與特定保障項目(如醫療開支)的地理限制(如必須在香港以外)可能有所不同。陳述 II 符合案例十九的原則,即若保單明確界定旅程從過關後開始,則過關前的事故不屬受保範圍。陳述 III 參考了案例二十一,保險人在處理具潛伏期的疾病時,會根據醫學證據判斷疾病是否在受保期間內感染,而非僅看發病時間。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案例二十二,除非保單明確將「在當地求醫」列為賠償的先決條件,否則若受保人能提供其他充分證據(如領隊證言)證明意外是在境外發生,即使回港後才首次求醫,保險人仍可能批准賠償,而非必然拒絕。
重點: 醫療保障的索償資格取決於事故是否在保單界定的受保時間及地理範圍內發生;對於潛伏期疾病或未能在當地即時求醫的情況,保險人會根據醫學事實及相關證據作出公平裁決。.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反映了旅遊保險中常見的條款設計,即保單的整體起保時間(如離開住所)與特定保障項目(如醫療開支)的地理限制(如必須在香港以外)可能有所不同。陳述 II 符合案例十九的原則,即若保單明確界定旅程從過關後開始,則過關前的事故不屬受保範圍。陳述 III 參考了案例二十一,保險人在處理具潛伏期的疾病時,會根據醫學證據判斷疾病是否在受保期間內感染,而非僅看發病時間。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案例二十二,除非保單明確將「在當地求醫」列為賠償的先決條件,否則若受保人能提供其他充分證據(如領隊證言)證明意外是在境外發生,即使回港後才首次求醫,保險人仍可能批准賠償,而非必然拒絕。
重點: 醫療保障的索償資格取決於事故是否在保單界定的受保時間及地理範圍內發生;對於潛伏期疾病或未能在當地即時求醫的情況,保險人會根據醫學事實及相關證據作出公平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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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2
18. Question
在處理一宗涉及高價值藝術品的保險理賠時,保險代理人正在向客戶解釋定值保單(Agreed Value Policies)與代位(Subrogation)原則的關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發生全損,保險人必須支付保單上載明的約定價值,即使該金額高於損失時的市場價值。
II. 若發生部分損失,賠償通常按實際損失金額計算,而不受約定價值影響。
III. 由於定值保單在全損時支付固定金額,因此它不屬於彌償合約,亦不產生代位權。
IV.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提出起訴。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定值保單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承諾支付約定的保額,而不論損失當時的實際市場價值;而在部分損失時,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此外,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保險人在作出賠付後,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討。因此,這三個陳述均符合保險法規與實務。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定值保單(如藝術品保險)雖然預先約定了價值,但其法律本質仍屬於彌償合約,並非如人壽保險般的非彌償合約,因此保險人賠付後仍享有代位權,以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其餘選項如「只有 I 及 III」或「只有 II、III 及 IV」均因包含錯誤陳述或遺漏正確陳述而不正確。
Takeaway: 定值保單在全損與部分損失下的賠償基準不同,但其本質仍受彌償原則約束,保險人依法享有代位權並須以被保險人名義行使。.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定值保單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承諾支付約定的保額,而不論損失當時的實際市場價值;而在部分損失時,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此外,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保險人在作出賠付後,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討。因此,這三個陳述均符合保險法規與實務。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定值保單(如藝術品保險)雖然預先約定了價值,但其法律本質仍屬於彌償合約,並非如人壽保險般的非彌償合約,因此保險人賠付後仍享有代位權,以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其餘選項如「只有 I 及 III」或「只有 II、III 及 IV」均因包含錯誤陳述或遺漏正確陳述而不正確。
Takeaway: 定值保單在全損與部分損失下的賠償基準不同,但其本質仍受彌償原則約束,保險人依法享有代位權並須以被保險人名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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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2
19.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將客戶的理賠資料處理工作外判予一家第三方數據中心(資料處理者)。若該數據中心因保安疏忽導致客戶資料外洩,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資料處理者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資料處理者須就該次私隱侵犯對受屈的客戶承擔直接法律責任
II. 受屈的客戶可以要求該保險公司就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
III. 保險公司若與該數據中心訂有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的合約,可作為保險公司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
IV. 保險公司可根據合約中規定資料處理者須保障資料的條款,向該數據中心提起訴訟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處理者不必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如保險公司)就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I 正確,資料使用者與資料處理者訂立包含資料保障條文的合約,可被接納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準確性及保留)及第 4 原則(資料保安)的證據。陳述 IV 正確,資料使用者可根據合約中要求資料處理者負責保障資料的條款,向該處理者提起訴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現行條例架構下,資料處理者對資料當事人並不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相關責任是由資料使用者承擔。
重點: 在處理個人資料外判安排時,法律責任主要落在資料使用者身上,但透過完善的合約條款,資料使用者既可作為合規證據,亦可向失職的資料處理者追討損失。.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處理者不必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如保險公司)就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I 正確,資料使用者與資料處理者訂立包含資料保障條文的合約,可被接納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準確性及保留)及第 4 原則(資料保安)的證據。陳述 IV 正確,資料使用者可根據合約中要求資料處理者負責保障資料的條款,向該處理者提起訴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現行條例架構下,資料處理者對資料當事人並不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相關責任是由資料使用者承擔。
重點: 在處理個人資料外判安排時,法律責任主要落在資料使用者身上,但透過完善的合約條款,資料使用者既可作為合規證據,亦可向失職的資料處理者追討損失。.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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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2
20. Question
一名旅客在海外旅遊時,不慎在商場撞倒他人導致其受傷。根據旅遊保險單中關於索償程序及個人責任部分的規定,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旅客應立即向傷者承認疏忽並承諾負責所有醫療費用,以示負責。
II. 在未取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前,該旅客不得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
III. 若該旅客私下承認責任,保險人有權行使合約權利拒絕其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
IV. 該旅客必須在事故發生後,按照保單條文規定的程序立即通知保險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索償條文,受保人在未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前,絕對不得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陳述 II),否則會危及日後的法律抗辯,保險人有權據此拒絕賠償(陳述 III)。此外,所有保單均規定受保人在發生事故後必須立即履行通知義務(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私自承認責任會違反保單條款並損害保險人的法律地位,這是不被允許的行為。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為錯誤。而僅包含陳述 II 及 III 的選項則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及時通知保險人這一基本程序要求。
重點: 在處理涉及第三者責任的旅遊保險索償時,受保人必須遵守「及時通知」及「不得私自承認責任」的原則,以確保保險保障不受影響。.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索償條文,受保人在未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前,絕對不得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陳述 II),否則會危及日後的法律抗辯,保險人有權據此拒絕賠償(陳述 III)。此外,所有保單均規定受保人在發生事故後必須立即履行通知義務(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私自承認責任會違反保單條款並損害保險人的法律地位,這是不被允許的行為。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為錯誤。而僅包含陳述 II 及 III 的選項則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及時通知保險人這一基本程序要求。
重點: 在處理涉及第三者責任的旅遊保險索償時,受保人必須遵守「及時通知」及「不得私自承認責任」的原則,以確保保險保障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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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2
21.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時,保險人往往會行使「代位權」(Subrogation)。關於此項原則的法律特點及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被視為補償原則 (Principle of Indemnity) 的引申。
II. 若保險人透過代位權追回的金額高於其賠付金額,保險人有權保留該溢價部分。
III. 在普通法下,保險人通常須在賠付受保人後,方可代受保人之名向第三者追討。
IV. 代位權原則廣泛應用於所有保險類別,包括人壽保險。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必然引申,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受保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人及第三者處獲得雙重賠償。此外,在普通法下,保險人必須先履行賠償責任,方可取得代位行使受保人權利的資格。
錯誤: 關於保險人可保留超額追討款項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代位權的行使不應使保險人獲利,任何超過已賠付金額的追討所得必須退還給受保人。關於代位權適用於人壽保險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人壽保險屬於定額給付保險而非補償性合約,故不適用代位權原則。
重點: 代位權旨在確保受保人僅獲得實際損失的補償,並僅適用於具有補償性質的保險合約,如財產保險或責任保險。.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必然引申,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受保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人及第三者處獲得雙重賠償。此外,在普通法下,保險人必須先履行賠償責任,方可取得代位行使受保人權利的資格。
錯誤: 關於保險人可保留超額追討款項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代位權的行使不應使保險人獲利,任何超過已賠付金額的追討所得必須退還給受保人。關於代位權適用於人壽保險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人壽保險屬於定額給付保險而非補償性合約,故不適用代位權原則。
重點: 代位權旨在確保受保人僅獲得實際損失的補償,並僅適用於具有補償性質的保險合約,如財產保險或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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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2
22.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幸遭遇嚴重意外,需要動用其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根據一般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及實務,下列哪些關於此項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緊急運送受保人到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通常受保單指明的最高賠償限額限制
II. 若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通知,否則相關開支可能不獲償付
III. 「緊急啟程」保障通常補償一名直系親屬前往當地照顧受保人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並設有賠償上限
IV. 緊急服務保障範圍涵蓋所有在旅程中發生的醫療治療,包括可以合理地延遲至受保人返回香港後才接受的治療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必須在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後方可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受控以外的原因導致在緊急醫療處境中無法通知。陳述 III 正確,緊急啟程保障旨在補償一名直系親屬或旅遊伙伴因受保人嚴重傷病而前往陪伴所招致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但此項保障通常設有指明的賠償上限。
錯誤: 陳述 I 錯誤,緊急運送受保人到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在保險人安排下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陳述 IV 錯誤,緊急服務保障通常將可以合理地延遲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接受的治療開支列為除外責任,這也是為何該保障被命名為「緊急」服務的原因。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強調醫療必需性及即時性,且大部分服務(如運送及運返遺體)不設上限,但必須遵循事先通知及批准的程序。.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必須在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後方可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受控以外的原因導致在緊急醫療處境中無法通知。陳述 III 正確,緊急啟程保障旨在補償一名直系親屬或旅遊伙伴因受保人嚴重傷病而前往陪伴所招致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但此項保障通常設有指明的賠償上限。
錯誤: 陳述 I 錯誤,緊急運送受保人到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在保險人安排下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陳述 IV 錯誤,緊急服務保障通常將可以合理地延遲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接受的治療開支列為除外責任,這也是為何該保障被命名為「緊急」服務的原因。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強調醫療必需性及即時性,且大部分服務(如運送及運返遺體)不設上限,但必須遵循事先通知及批准的程序。.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