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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4
1.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處理投訴的指引》,關於保險公司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及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
II. 應容許顧客以口頭方式提出投訴
III. 應告知新客戶公司備有投訴處理程序
IV. 只有在投訴被證實得值後,才須向投訴者免費提供程序文件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組合。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公司在處理投訴時必須遵循獨立性原則,即投訴不可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在溝通方面,應容許顧客以包括口頭方式在內的合理方式提出投訴(陳述 II);在易於接觸方面,保險人必須告知新客戶可提供投訴處理程序(陳述 III)。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指引,保險公司必須「免費及自動」向投訴者提供投訴處理程序文件,這是一項基本的程序責任,並不取決於投訴最終是否得值或成功。因此,任何包含 IV 的選項或排除 I、II、III 其中之一的選項均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透明、獨立且易於接觸的內部投訴處理機制,確保調查過程不受利益衝突影響,並主動向客戶披露投訴途徑。.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組合。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公司在處理投訴時必須遵循獨立性原則,即投訴不可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在溝通方面,應容許顧客以包括口頭方式在內的合理方式提出投訴(陳述 II);在易於接觸方面,保險人必須告知新客戶可提供投訴處理程序(陳述 III)。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指引,保險公司必須「免費及自動」向投訴者提供投訴處理程序文件,這是一項基本的程序責任,並不取決於投訴最終是否得值或成功。因此,任何包含 IV 的選項或排除 I、II、III 其中之一的選項均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透明、獨立且易於接觸的內部投訴處理機制,確保調查過程不受利益衝突影響,並主動向客戶披露投訴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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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4
2.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及商業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協議(Agency Agreement)的自動終止,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代理協議的履行因法律變更或兩國爆發戰爭而變得不再合法,該協議將自動終止
II. 若代理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特定的有效期,則在該期限屆滿時,代理關係會自動終止
III. 即使代理協議的履行已變為非法,只要委託人與代理人達成共識,該協議仍可繼續履行
IV. 因時限屆滿而終止的代理協議,必須獲得法院的核准令方能正式生效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法律原則,如果代理關係的履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例如兩國爆發戰爭),該協議會因違法而自動終結。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如果代理協議訂明了特定的生效時間,一旦期限屆滿,該協議便會自動終止。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一旦協議因違法而終止,法律便不再容許其履行,雙方的意願不能凌駕於法律禁令之上。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時限屆滿導致的終止是自動發生的,並不需要法院命令來確認其效力。
重點: 代理關係的終止可以基於法律運作(如非法化)或協議本身的條款(如時限屆滿)而自動發生。.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法律原則,如果代理關係的履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例如兩國爆發戰爭),該協議會因違法而自動終結。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如果代理協議訂明了特定的生效時間,一旦期限屆滿,該協議便會自動終止。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一旦協議因違法而終止,法律便不再容許其履行,雙方的意願不能凌駕於法律禁令之上。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時限屆滿導致的終止是自動發生的,並不需要法院命令來確認其效力。
重點: 代理關係的終止可以基於法律運作(如非法化)或協議本身的條款(如時限屆滿)而自動發生。.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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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4
3.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計劃擴展其業務並代表多家保險公司。根據相關的監管規則,關於其委任限制及計算方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代理最多可登記代表四家保險公司。
II. 在其代表的保險公司中,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公司總數不得超過兩家。
III. 若該代理代表一家經營綜合業務(一般及長期)的保險人,通常會被視為佔用了兩個保險公司名額。
IV. 只要不超過總數限制,該代理在接受新保險公司委任時,無須事先取得現有委任保險公司的同意。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一名保險代理最多可登記代表四家保險公司,且其中從事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此外,綜合保險人(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在計算代表數目時應視為兩家保險公司,除非該代理的業務範圍僅限於其中一類。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關於綜合保險人計算方式的正確陳述。只有 II、III 及 IV 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陳述 IV 內容錯誤;根據規則,保險代理在接受其他保險公司委任之前,必須事先取得原先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而非無須取得同意。
重點: 保險代理需遵守代表保險公司數量的上限(總數四家,長期兩家),且在增加新委任前必須獲得現有委任人的同意。.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一名保險代理最多可登記代表四家保險公司,且其中從事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此外,綜合保險人(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在計算代表數目時應視為兩家保險公司,除非該代理的業務範圍僅限於其中一類。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關於綜合保險人計算方式的正確陳述。只有 II、III 及 IV 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陳述 IV 內容錯誤;根據規則,保險代理在接受其他保險公司委任之前,必須事先取得原先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而非無須取得同意。
重點: 保險代理需遵守代表保險公司數量的上限(總數四家,長期兩家),且在增加新委任前必須獲得現有委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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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4
4. Question
在處理香港保險市場的索償申請時,保險從業員應如何正確理解「彌償」(Indemnity) 原則及其相關實務應用?
I. 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利益保單」,因為人的生命或肢體價值難以用金錢精確衡量,故不適用彌償原則。
II. 根據一般保險實務,若水險保單對賠償方式保持緘默,保險人有義務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
III. 「恢復原狀」(Reinstatement) 作為提供彌償的一種方法,意指使受損財物恢復到其受毀或受損以前那一刻所處的狀況。
IV. 處理具有經濟價值的損餘 (Salvage) 時,保險人必須全額賠償予被保險人並收回損餘,不可選擇扣除損餘價值。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身意外保險涉及人的傷亡,其價值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因此被視為提供預定利益的「利益保單」,而非適用彌償原則。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法理,若水險保單未有指明賠償方式(即保持緘默),保險人有法律義務以現金方式結清索償。陳述 III 正確,在彌償的語境下,「恢復原狀」的定義確實是指將受損財物恢復至緊接事故發生前的狀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處理損餘有兩種可行方法:保險人可以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損餘價值,讓損餘歸被保險人所有;或者保險人在支付全額賠償後收回損餘。並非必須由保險人收回。
重點: 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使被保險人恢復至損前狀況,但此原則不適用於涉及無限價值可保權益的人身保險。.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身意外保險涉及人的傷亡,其價值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因此被視為提供預定利益的「利益保單」,而非適用彌償原則。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法理,若水險保單未有指明賠償方式(即保持緘默),保險人有法律義務以現金方式結清索償。陳述 III 正確,在彌償的語境下,「恢復原狀」的定義確實是指將受損財物恢復至緊接事故發生前的狀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處理損餘有兩種可行方法:保險人可以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損餘價值,讓損餘歸被保險人所有;或者保險人在支付全額賠償後收回損餘。並非必須由保險人收回。
重點: 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使被保險人恢復至損前狀況,但此原則不適用於涉及無限價值可保權益的人身保險。.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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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4
5.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因突發重病需要醫療協助。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關於「緊急服務」的保障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在未經保險人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緊急運送,除非能證明因受其控制以外的原因無法通知保險人,否則相關開支可能不獲償付。
II. 緊急運送受保人往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以及運返遺體的開支,在標準保單下通常不設賠償上限。
III. 所有的緊急服務項目,包括埋葬及殯殮費以及送返無人照顧子女的費用,均不設賠償上限。
IV. 援助服務提供者在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緊急運送時,通常會根據醫療必需性並尋求醫生的專業意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必須在安排緊急服務前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的批准,除非因不可抗力之緊急情況而無法通知。陳述 II 正確,緊急運送及運返遺體是旅遊保險中少數明確規定不設賠償上限的保障項目。陳述 IV 正確,保單通常規定由援助服務提供者判斷醫療上的必需性,並在需要時諮詢醫生意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並非所有緊急服務項目都不設上限。例如埋葬及殯殮費、緊急啟程(額外交通及住宿費)以及送返無人照顧子女的費用,通常都設有指明的最高賠償限額。
重點: 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強調「醫療必需性」及「事先授權」原則,受保人應隨身攜帶保險憑證副本以備不時之需,並留意不同項目的賠償限額差異。.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必須在安排緊急服務前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的批准,除非因不可抗力之緊急情況而無法通知。陳述 II 正確,緊急運送及運返遺體是旅遊保險中少數明確規定不設賠償上限的保障項目。陳述 IV 正確,保單通常規定由援助服務提供者判斷醫療上的必需性,並在需要時諮詢醫生意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並非所有緊急服務項目都不設上限。例如埋葬及殯殮費、緊急啟程(額外交通及住宿費)以及送返無人照顧子女的費用,通常都設有指明的最高賠償限額。
重點: 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強調「醫療必需性」及「事先授權」原則,受保人應隨身攜帶保險憑證副本以備不時之需,並留意不同項目的賠償限額差異。.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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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4
6.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外遊期間發生事故,涉及醫療開支索償及意外定義的爭議。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相關案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的死亡經醫學證實是由於內在自發性疾病(如與高血壓相關的腦出血)而非外在暴力因素引起,該死亡通常不符合「意外」的定義。
II. 醫療開支保障通常包括受保人在返回香港後的一段特定時間內(例如六個月)因在旅程中受傷或生病而招致的複診開支。
III. 在判定投保人是否違反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會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判斷受保人是否知情的準則。
IV.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範圍通常涵蓋例行身體檢查、整容手術以及所有未經主診醫生報告佐證的治療開支。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法規及個案十三,意外通常定義為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引致,若醫療證據顯示死因為內在自發性疾病(如高血壓引起的腦出血),則不符合意外身故的賠付條件。陳述 II 正確,根據醫療開支的基本保障條款,保險通常涵蓋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特定期間(如六個月)內的複診開支。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十四,在判定投保人是否知悉重要事實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例行身體檢查、整容手術以及未能提供主診醫生醫療報告佐證的治療,在旅遊保險中均屬於典型的除外責任,而非保障範圍。
重點: 旅遊保險索償需區分意外受傷與自發性疾病,並理解醫療保障的複診期限、除外責任以及重要事實披露的舉證準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法規及個案十三,意外通常定義為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引致,若醫療證據顯示死因為內在自發性疾病(如高血壓引起的腦出血),則不符合意外身故的賠付條件。陳述 II 正確,根據醫療開支的基本保障條款,保險通常涵蓋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特定期間(如六個月)內的複診開支。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十四,在判定投保人是否知悉重要事實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例行身體檢查、整容手術以及未能提供主診醫生醫療報告佐證的治療,在旅遊保險中均屬於典型的除外責任,而非保障範圍。
重點: 旅遊保險索償需區分意外受傷與自發性疾病,並理解醫療保障的複診期限、除外責任以及重要事實披露的舉證準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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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4
7. Question
張先生在抵達海外旅遊目的地後,發現其託運行李未能如期送達。關於旅遊保險中「行李延誤」部分的保障範圍及常見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賠付範圍通常僅限於購買「必需的衣物或梳妝用品」所產生的開支。
II. 若延誤是由於海關人員扣留行李進行檢查所致,保險公司通常不負賠償責任。
III. 受保人所招致的緊急開支,必須是在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如 10 小時)屆滿後才購買的,方可獲賠。
IV. 若受保人已就同一損失根據「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獲得賠償,則不能再根據「行李延誤」部分索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條款,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賠付因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同時,因海關、政府機關或執法人員扣留或充公而導致的延誤屬於標準的除外責任;此外,保單通常包含「不得雙重賠付」條款,規定受保人不能同時就同一損失在行李延誤及行李財物保障中重覆索償。
錯誤: 關於費用招致時間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保單通常沒有明示規定相關費用必須在起賠期限(如 6 或 10 小時)完成後才招致,只要最終的延誤總時數超過了該期限即可。其他選項因未能全面涵蓋正確陳述或包含了錯誤的期限限制描述,故不正確。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在行李失蹤期間的緊急開支,但受限於特定的物品類別、官方證明要求及除外責任(如執法行動)。.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條款,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賠付因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同時,因海關、政府機關或執法人員扣留或充公而導致的延誤屬於標準的除外責任;此外,保單通常包含「不得雙重賠付」條款,規定受保人不能同時就同一損失在行李延誤及行李財物保障中重覆索償。
錯誤: 關於費用招致時間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保單通常沒有明示規定相關費用必須在起賠期限(如 6 或 10 小時)完成後才招致,只要最終的延誤總時數超過了該期限即可。其他選項因未能全面涵蓋正確陳述或包含了錯誤的期限限制描述,故不正確。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在行李失蹤期間的緊急開支,但受限於特定的物品類別、官方證明要求及除外責任(如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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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4
8.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前往海外旅遊並購買了旅遊保險。關於香港「外遊警示制度」及旅遊保險的限制與除外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外遊警示制度旨在協助香港居民了解前往海外國家的風險,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
II. 現時香港旅遊保險通常會為「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部分添加「黑色外遊警示」作為受保風險。
III. 與大多數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旅遊保險一般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Pro Rata Average Clause)。
IV. 若受保人在大眾傳播媒介已發出自然災害警告後仍不加以防備,相關損失可能屬於保單的通用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安局的規定,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港人較常前往的海外國家,但明確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 正確,現行旅遊保險通常會將「黑色外遊警示」列為「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部分的受保風險。陳述 III 正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而是以指明金額為限提供十足彌償。陳述 IV 正確,通用除外責任規定,若受保人在大眾媒介發出自然災害警告後仍不採取防備措施,保險人可免除賠償責任。
Incorrect: 無。以上所有陳述均準確反映了外遊警示制度的運作、其在保險單中的保障安排,以及旅遊保險特有的限制與通用除外責任。
Takeaway: 旅遊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外遊警示制度的適用範圍,以及保單如何透過納入警示級別作為受保風險,同時利用通用除外責任來管理受保人忽視明顯風險的行為。.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安局的規定,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港人較常前往的海外國家,但明確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 正確,現行旅遊保險通常會將「黑色外遊警示」列為「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部分的受保風險。陳述 III 正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而是以指明金額為限提供十足彌償。陳述 IV 正確,通用除外責任規定,若受保人在大眾媒介發出自然災害警告後仍不採取防備措施,保險人可免除賠償責任。
Incorrect: 無。以上所有陳述均準確反映了外遊警示制度的運作、其在保險單中的保障安排,以及旅遊保險特有的限制與通用除外責任。
Takeaway: 旅遊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外遊警示制度的適用範圍,以及保單如何透過納入警示級別作為受保風險,同時利用通用除外責任來管理受保人忽視明顯風險的行為。.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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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4
9.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時,了解不同類型的扣除條款至關重要。若一份保單簽發時附帶港幣 8,000 元的「起賠額」(Franchise) 條款,而受保人隨後遭遇了一次涉及港幣 10,000 元損失的受保事故,保險公司最終應支付的金額為:
Correct
正確: 港幣 10,000 元是正確的賠償金額。根據「起賠額」(Franchise) 的定義,這是一項特殊的保單條文,規定若損失金額未達到約定的門檻,保險人不予賠償;但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該門檻(本例中為 8,000 元),保險人則須全數賠償該筆損失,而不作任何扣除。
錯誤: 港幣 2,000 元是錯誤的,因為這是「免賠額」(Excess) 的計算邏輯,即僅賠償超過門檻的部分,而起賠額在達標後是全額賠付的。港幣 8,000 元是錯誤的,因為這只是觸發賠償的門檻金額,並非實際的損失金額或賠償額。港幣 0 元是錯誤的,因為損失金額(10,000 元)已經超過了起賠額的門檻,保險人必須履行賠償責任。
重點: 「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超過約定門檻,「起賠額」條款會導致損失獲得全額賠償,而「免賠額」則要求受保人始終承擔首筆固定金額。.
Incorrect
正確: 港幣 10,000 元是正確的賠償金額。根據「起賠額」(Franchise) 的定義,這是一項特殊的保單條文,規定若損失金額未達到約定的門檻,保險人不予賠償;但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該門檻(本例中為 8,000 元),保險人則須全數賠償該筆損失,而不作任何扣除。
錯誤: 港幣 2,000 元是錯誤的,因為這是「免賠額」(Excess) 的計算邏輯,即僅賠償超過門檻的部分,而起賠額在達標後是全額賠付的。港幣 8,000 元是錯誤的,因為這只是觸發賠償的門檻金額,並非實際的損失金額或賠償額。港幣 0 元是錯誤的,因為損失金額(10,000 元)已經超過了起賠額的門檻,保險人必須履行賠償責任。
重點: 「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超過約定門檻,「起賠額」條款會導致損失獲得全額賠償,而「免賠額」則要求受保人始終承擔首筆固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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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4
10. Question
宏達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宏達」)正為其新入職的業務代表安排登記及入職培訓。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保險代理對其業務代表的責任及相關登記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宏達必須確保其每一位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
II. 宏達必須為其業務代表提供足夠培訓,使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的規定。
III. 若業務代表使用商務名片,宏達必須確保名片上顯示該代表的登記號碼。
IV. 業務代表的附屬登記冊由委任宏達的保險公司負責保存,並須放置於該保險公司的辦事處供公眾查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在出任該職位時,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陳述 II 是正確的,保險代理有責任為其業務代表提供足夠的培訓,確保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的規定,並能勝任地履行職責。陳述 III 是正確的,守則要求業務代表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以確保透明度。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的程序規定,已獲確認委任的登記人士登記冊及附屬登記冊是由委員會(或監管機構)負責保存,並供市民查閱,而非由個別保險公司負責保存。
重點: 保險代理對其業務代表負有監督、培訓及確保其遵守披露要求的責任,而所有登記資訊均由監管機構統一管理並供公眾查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在出任該職位時,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陳述 II 是正確的,保險代理有責任為其業務代表提供足夠的培訓,確保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的規定,並能勝任地履行職責。陳述 III 是正確的,守則要求業務代表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以確保透明度。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的程序規定,已獲確認委任的登記人士登記冊及附屬登記冊是由委員會(或監管機構)負責保存,並供市民查閱,而非由個別保險公司負責保存。
重點: 保險代理對其業務代表負有監督、培訓及確保其遵守披露要求的責任,而所有登記資訊均由監管機構統一管理並供公眾查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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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4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實務操作中,關於「彌償」(Indemnity) 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一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使被保險人的財務狀況恢復至緊接損失發生前的相同狀況。在非水險的保險實務中,保險人通常擁有選擇權,可以決定是以現金支付、修理、更換還是恢復原狀的方式來履行彌償義務。
錯誤: 關於必須以現金支付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在非水險實務中,選擇賠付方式(如修理或更換)的權利通常歸於保險人。關於涵蓋預期利潤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彌償的本質是補償損失,不應讓被保險人從保險事故中獲得額外利益。關於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人壽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定額給付保險,是彌償原則的例外。
重點: 彌償旨在恢復被保險人的財務原狀,且在非水險業務中,保險人通常享有賠付方式的選擇權。.
Incorrect
正確: 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使被保險人的財務狀況恢復至緊接損失發生前的相同狀況。在非水險的保險實務中,保險人通常擁有選擇權,可以決定是以現金支付、修理、更換還是恢復原狀的方式來履行彌償義務。
錯誤: 關於必須以現金支付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在非水險實務中,選擇賠付方式(如修理或更換)的權利通常歸於保險人。關於涵蓋預期利潤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彌償的本質是補償損失,不應讓被保險人從保險事故中獲得額外利益。關於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人壽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定額給付保險,是彌償原則的例外。
重點: 彌償旨在恢復被保險人的財務原狀,且在非水險業務中,保險人通常享有賠付方式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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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4
1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監管框架下,關於「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限制以及保險索償投訴局的運作,請識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代理人獲准銷售與其旅行社安排的旅程相關的任何保險,包括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
II. 只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方可分別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及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III.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界定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有關索償的準則。
IV. 若客戶希望為旅途中佩戴的名貴手錶購買足額的獨立財產「全險」保單,旅遊保險代理人可代為辦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只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才具備登記成為旅遊保險代理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的資格。陳述 I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獲授權在裁決時毋須死硬詮釋保單條款,並會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的優良保險慣例。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V 錯誤,雖然擬購的財產全險與旅程相關,但它不屬於「旅遊保險」範疇,因此旅遊保險代理人不得銷售此類獨立的財產全險保單。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權限僅限於「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且保險索償投訴局在處理糾紛時擁有超越字面條款詮釋的裁決權力。.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只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才具備登記成為旅遊保險代理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的資格。陳述 I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獲授權在裁決時毋須死硬詮釋保單條款,並會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的優良保險慣例。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V 錯誤,雖然擬購的財產全險與旅程相關,但它不屬於「旅遊保險」範疇,因此旅遊保險代理人不得銷售此類獨立的財產全險保單。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權限僅限於「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且保險索償投訴局在處理糾紛時擁有超越字面條款詮釋的裁決權力。.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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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4
13.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時,保險從業員必須正確識別危險的種類及應用近因原則。根據《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中有關近因的指引,下列哪些關於危險分類及其法律後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當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不保危險時,所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保險公司賠償。
II. 根據近因原則,只有在受保物業範圍內發生的事故,才能被視為損失的近因。
III. 若損失是由一連串不受干擾的事故引起,而起點是不保危險(如疏忽),但最終導致了受保危險(如火災)的發生,該受保危險造成的損失通常受保。
IV. 「除外危險」是指那些若非被除外責任條款明確豁免承保,否則本應屬於受保範圍的風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若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引發不保危險(如滅火時產生的水漬),所引致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I 正確,當不保危險(如投保人的疏忽)直接引致受保危險(如火災)發生,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受保的。陳述 IV 正確,除外危險的定義是指那些若非保單條款特別豁免承保,否則本應屬於受保範圍的風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近因並不一定要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若鄰近單位發生火災,導致受保單位在撲滅火災過程中受損,即使受保單位本身未曾著火,該損失仍可獲賠償。
重點: 近因原則的應用核心在於識別損失的真正成因及其性質(受保、除外或不保),並分析各成因之間的因果關係鏈,而非僅僅依賴事故發生的地點或時間順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若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引發不保危險(如滅火時產生的水漬),所引致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I 正確,當不保危險(如投保人的疏忽)直接引致受保危險(如火災)發生,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受保的。陳述 IV 正確,除外危險的定義是指那些若非保單條款特別豁免承保,否則本應屬於受保範圍的風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近因並不一定要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若鄰近單位發生火災,導致受保單位在撲滅火災過程中受損,即使受保單位本身未曾著火,該損失仍可獲賠償。
重點: 近因原則的應用核心在於識別損失的真正成因及其性質(受保、除外或不保),並分析各成因之間的因果關係鏈,而非僅僅依賴事故發生的地點或時間順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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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4
14. Question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評核一名申請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以登記為保險代理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哪些是委員會可以考慮的因素?
I. 該人是否曾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被裁定破產
II. 該人是否曾擔任某家在香港無力償債公司的控權人或董事
III. 該人是否曾被其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IV. 該人是否已年滿 21 歲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委員會在判定「適當人選」準則時擁有廣泛的考慮權力,其中包括申請人在香港或海外的財務穩健性(如破產紀錄)、過往在無力償債公司擔任控權人或董事等高級管理職位的歷史,以及其誠信與專業操守紀錄(如曾被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錯誤: 關於年滿 21 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61 條,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是年滿 18 歲,而非 21 歲。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此外,僅列出 I 及 II 的選項並不全面,因為專業操守紀錄(陳述 III)同樣是委員會明確可以考慮的法定因素。
重點: 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時會綜合考慮財務狀況、管理履歷及專業誠信,而法定最低年齡門檻為 18 歲。.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委員會在判定「適當人選」準則時擁有廣泛的考慮權力,其中包括申請人在香港或海外的財務穩健性(如破產紀錄)、過往在無力償債公司擔任控權人或董事等高級管理職位的歷史,以及其誠信與專業操守紀錄(如曾被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錯誤: 關於年滿 21 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61 條,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是年滿 18 歲,而非 21 歲。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此外,僅列出 I 及 II 的選項並不全面,因為專業操守紀錄(陳述 III)同樣是委員會明確可以考慮的法定因素。
重點: 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時會綜合考慮財務狀況、管理履歷及專業誠信,而法定最低年齡門檻為 1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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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4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自律規管架構下,關於相關機構的功能、定義及組成,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的使命包括提高香港居民的保險知識水平。
II.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關於「保險公司集團」的定義是採用《公司條例》的界定。
III.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兩名委員由保聯任命。
IV. 保險代理人通常代表被保險人安排保險,並由被保險人支付佣金作為報酬。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作為行業團體,其使命之一是透過教育提高公眾對保險的認知並建立信心。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公司集團」的定義明確引用了《公司條例》中關於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界定。陳述 I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組成確實包括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其中兩名由保聯任命)。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險人」(保險公司),而代表被保險人或潛在被保險人安排保險的中介人則是保險經紀。
重點: 了解香港保險業自律規管機構(如保聯、IARB)的職能、委員會組成以及法律定義上的界定,是理解中介人規管架構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作為行業團體,其使命之一是透過教育提高公眾對保險的認知並建立信心。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公司集團」的定義明確引用了《公司條例》中關於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界定。陳述 I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組成確實包括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其中兩名由保聯任命)。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險人」(保險公司),而代表被保險人或潛在被保險人安排保險的中介人則是保險經紀。
重點: 了解香港保險業自律規管機構(如保聯、IARB)的職能、委員會組成以及法律定義上的界定,是理解中介人規管架構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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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4
16. Question
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的結構及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委員會內的四名委員中,其中兩名由保險業監管局提名。
III. 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賠款金額最高為港幣 800,000 元。
IV. 保險人無權就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但投訴人不滿裁決則可採取法律行動。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規定,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委員會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 800,000 元。此外,保險人必須遵守委員會的裁決且無權提出上訴,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Incorrect: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的四名委員中,只有兩名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提名的,而非由保險業監管局提名;其餘兩名則是代表法律或會計專業界別以及消費者權益的業界以外人士。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I」或「只有 II、III 及 IV」均因遺漏正確陳述或包含錯誤陳述而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結構旨在確保獨立性與公正性,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最終約束力,是香港保險業重要的自律監管機制。.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規定,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委員會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 800,000 元。此外,保險人必須遵守委員會的裁決且無權提出上訴,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Incorrect: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的四名委員中,只有兩名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提名的,而非由保險業監管局提名;其餘兩名則是代表法律或會計專業界別以及消費者權益的業界以外人士。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I」或「只有 II、III 及 IV」均因遺漏正確陳述或包含錯誤陳述而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結構旨在確保獨立性與公正性,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最終約束力,是香港保險業重要的自律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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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4
17. Question
陳先生因突發意外陷入昏迷並需長期留院,其好友張先生發現陳先生的家居保險即將過期。由於無法聯絡陳先生且情況緊急,張先生為免陳先生的物業失去保障,遂代其支付了續保保費。根據代理法中關於「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張先生在法律上可被視為「必要代理人」。
II. 陳先生在康復後,有權以張先生未獲授權為由,要求保險公司撤銷保單並退回保費。
III. 張先生有權向陳先生索取其代為墊付的保費。
IV. 保險公司不能以該續保未經陳先生親自授權為由,拒絕處理保單有效期內的索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中的「必要權限」原則,當某人的財產或權益面臨迫切危害,且在當時情況下無法與該人(委託人)取得聯繫時,另一人為保護其利益而採取必要行動,法律會視後者為「必要代理人」。這產生的法律後果包括:代理人有權向委託人索取補還墊付的開支、所訂立的合約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且第三者(如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獲授權為由拒絕履行合約責任。
錯誤: 關於陳先生有權要求撤銷保單並退回保費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必要權限一旦成立,該代理行為對委託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委託人不能隨意否定。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如只有 I 及 I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對第三者(保險公司)約束力的關鍵法律特徵。聲稱「以上皆是」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撤銷權利描述。
重點: 必要權限旨在緊急且無法溝通的特殊情況下,賦予代理人合法地位以保護委託人利益,並確保代理人獲得補償及維持合約的有效性。.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中的「必要權限」原則,當某人的財產或權益面臨迫切危害,且在當時情況下無法與該人(委託人)取得聯繫時,另一人為保護其利益而採取必要行動,法律會視後者為「必要代理人」。這產生的法律後果包括:代理人有權向委託人索取補還墊付的開支、所訂立的合約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且第三者(如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獲授權為由拒絕履行合約責任。
錯誤: 關於陳先生有權要求撤銷保單並退回保費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必要權限一旦成立,該代理行為對委託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委託人不能隨意否定。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如只有 I 及 I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對第三者(保險公司)約束力的關鍵法律特徵。聲稱「以上皆是」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撤銷權利描述。
重點: 必要權限旨在緊急且無法溝通的特殊情況下,賦予代理人合法地位以保護委託人利益,並確保代理人獲得補償及維持合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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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4
18.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遇到多種突發情況。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慣例及相關法律原則,請辨識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個人責任保障部分通常將受保人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列為除外責任。
II. 若受保人在未取得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向第三方承認法律責任並作出賠償,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
III. 對於因工業行動導致的旅程延誤,保險通常必須在傳媒報導該行動之前已經購買方為有效。
IV. 若保單條款指明僅承保「啟程延誤」,則受保人可就班機準時起飛但因天氣改飛而導致的「抵達延誤」獲得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個人責任保障中,「本身損害」即受保人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通常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單的一般條件,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前不得擅自承認法律責任或達成和解協議,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相關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旅程延誤保障通常要求保險必須在傳媒報導相關工業行動(如罷工)之前購買,否則該延誤將被視為已知風險而不受保障。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啟程延誤」與「抵達延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果保單僅承保「啟程延誤」,則延誤時間是從原定起飛時間計算至實際起飛時間為止;若班機準時起飛但因故導致抵達時間延後,在僅提供啟程延誤保障的保單下是無法獲得賠償的。
重點: 受保人在處理第三者索償時必須事先取得保險人同意,且需留意旅程延誤保障的具體類別(啟程或抵達)以及投保時間對已知風險保障的影響。.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個人責任保障中,「本身損害」即受保人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通常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單的一般條件,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前不得擅自承認法律責任或達成和解協議,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相關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旅程延誤保障通常要求保險必須在傳媒報導相關工業行動(如罷工)之前購買,否則該延誤將被視為已知風險而不受保障。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啟程延誤」與「抵達延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果保單僅承保「啟程延誤」,則延誤時間是從原定起飛時間計算至實際起飛時間為止;若班機準時起飛但因故導致抵達時間延後,在僅提供啟程延誤保障的保單下是無法獲得賠償的。
重點: 受保人在處理第三者索償時必須事先取得保險人同意,且需留意旅程延誤保障的具體類別(啟程或抵達)以及投保時間對已知風險保障的影響。.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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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4
1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架構與實務中,關於「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原則及其違反後果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違反最高誠信的法律後果通常是使保險合約變為可撤銷 (voidable)。
II.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如何釐定保費的資料。
III. 在普通法下,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僅在保單簽發並生效後才開始產生法律約束力。
IV. 欺詐性不披露 (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是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一種表現形式。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中,違反最高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的法律補救方法是賦予受屈的一方(通常是保險人)撤銷合約的權利,使合約在法律上成為「可撤銷」(voidable)。陳述 II 正確,根據重要事實的定義,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如何釐定保費的資料,均被視為重要事實。陳述 IV 正確,欺詐性不披露是指投保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這明顯屬於違反最高誠信的行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最高誠信的責任主要是在合約訂立「之前」的磋商階段最為關鍵。投保人必須在保險合約正式成立前,向保險人披露所有已知的重要事實,而非在保單簽發後才開始生效。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在合約訂立前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若有違反,受屈方有權撤銷合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中,違反最高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的法律補救方法是賦予受屈的一方(通常是保險人)撤銷合約的權利,使合約在法律上成為「可撤銷」(voidable)。陳述 II 正確,根據重要事實的定義,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如何釐定保費的資料,均被視為重要事實。陳述 IV 正確,欺詐性不披露是指投保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這明顯屬於違反最高誠信的行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最高誠信的責任主要是在合約訂立「之前」的磋商階段最為關鍵。投保人必須在保險合約正式成立前,向保險人披露所有已知的重要事實,而非在保單簽發後才開始生效。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在合約訂立前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若有違反,受屈方有權撤銷合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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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4
20.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及其投訴委員會的運作與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 萬港元。
II. 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
III. 保險人若不滿意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可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上訴。
IV. 若認為履行保險合約條款會產生不公道的結果,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可不以合約條款為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賠償金額上限確實為 80 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嚴格執行保險合約條款會對投訴人造成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則可以不完全以合約條款為準,而參照優良保險慣例作出裁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最終約束力,保險人無權就該裁決提出上訴。然而,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則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機制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公平、免費且具約束力的糾紛解決途徑,其裁決準則結合了合約條款、法律及優良保險慣例。.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賠償金額上限確實為 80 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嚴格執行保險合約條款會對投訴人造成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則可以不完全以合約條款為準,而參照優良保險慣例作出裁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最終約束力,保險人無權就該裁決提出上訴。然而,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則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機制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公平、免費且具約束力的糾紛解決途徑,其裁決準則結合了合約條款、法律及優良保險慣例。.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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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4
21.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中,關於「行李延誤」保障部分的條款及索償處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索償時通常必須提供由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人簽發的延誤證明。
II. 因海關或其他執法人員採取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延誤,通常屬於除外責任。
III. 行李延誤保障的賠償範圍通常涵蓋所有類型的行李,包括嬰兒車或昂貴的電子產品。
IV. 受保人可以就同一項行李延誤損失,同時從「行李延誤」及「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中獲得雙重賠償。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申請行李延誤索償時,受保人通常必須提交由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如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人簽發的正式延誤證明;此外,因海關、政府或執法人員的扣留、充公行動所導致的延誤,在大多數保單中均被列為除外責任。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嚴格局限於賠償因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並不涵蓋所有類型的行李(例如個案中提到的嬰兒車或電子產品)。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單通常設有「不得雙重賠付」的附帶條件,規定當行李延誤與行李財物保障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僅能選擇其中一項提出索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補償。
Takeaway: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並對賠償範圍(僅限必需品)、證明文件要求及特定除外責任(如執法扣留)有明確限制,以防止受保人獲得不當的雙重獲益。.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申請行李延誤索償時,受保人通常必須提交由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如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人簽發的正式延誤證明;此外,因海關、政府或執法人員的扣留、充公行動所導致的延誤,在大多數保單中均被列為除外責任。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嚴格局限於賠償因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並不涵蓋所有類型的行李(例如個案中提到的嬰兒車或電子產品)。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單通常設有「不得雙重賠付」的附帶條件,規定當行李延誤與行李財物保障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僅能選擇其中一項提出索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補償。
Takeaway: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並對賠償範圍(僅限必需品)、證明文件要求及特定除外責任(如執法扣留)有明確限制,以防止受保人獲得不當的雙重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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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4
22. Question
陳先生正為其即將前往日本的旅程購買旅遊保險。在審閱保單中的「人身意外利益」保障時,他向保險中介人查詢有關永久殘疾及賠償計算的細節。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及實務,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永久及完全殘疾」通常指受保人在不少於持續 12 個月的期間內,完全沒有能力從事任何類型的有報酬職業,且無合理康復機會。
II. 若受保人為家庭主婦,在定義「永久及完全殘疾」時,通常會以「一般日常活動」取代「有報酬職業」以提供保障。
III. 雙倍給付(雙倍彌償)通常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意外。
IV. 若同一宗意外導致受保人同時符合多項受保身體受傷事件(例如同時失去一肢及單目失明),保險公司會累計支付各項利益的總和。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定義,永久及完全殘疾通常要求受保人連續至少 12 個月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工作,且在期滿時無合理康復機會。陳述 II 正確,保單為了保障非受僱人士(如家庭主婦),通常會將定義中的「有報酬職業」改為「一般日常活動」。陳述 III 正確,雙倍給付條款通常涵蓋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人身意外利益的給付原則,若同一宗意外導致多項受保受傷事件,保險公司僅會支付其中最高的一項利益金額,而不會將各項利益累計支付。
重點: 人身意外利益保障遵循「最高給付原則」,即針對單一意外僅支付最高的一項受保利益,並會根據受保人的就業狀況靈活調整殘疾的定義標準。.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定義,永久及完全殘疾通常要求受保人連續至少 12 個月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工作,且在期滿時無合理康復機會。陳述 II 正確,保單為了保障非受僱人士(如家庭主婦),通常會將定義中的「有報酬職業」改為「一般日常活動」。陳述 III 正確,雙倍給付條款通常涵蓋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人身意外利益的給付原則,若同一宗意外導致多項受保受傷事件,保險公司僅會支付其中最高的一項利益金額,而不會將各項利益累計支付。
重點: 人身意外利益保障遵循「最高給付原則」,即針對單一意外僅支付最高的一項受保利益,並會根據受保人的就業狀況靈活調整殘疾的定義標準。.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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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4
23.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登記人士的定義及相關法律解釋,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涵蓋由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單。
II. 就保險代理商而言,「負責人」不包括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
III. 若《守則》與《保險業條例》有抵觸之處,一律以《保險業條例》為準。
IV. 「業務代表」的定義包括了為《守則》的施行而被歸類為保險代理的保險分代理。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定義中,明確排除了那些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並且擁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此外,在法律效力上,《保險業條例》具有最高權威,若《守則》與《條例》出現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之處,必須以《條例》的解釋為準,且《守則》的相關部分將告無效。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中明確規定,不包括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僅限於與特定旅程相關的保險。陳述 IV 錯誤,因為「業務代表」的定義明確排除了為了《守則》的施行而被歸類為保險代理的「保險分代理」。因此,包含 I 或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考生必須熟悉《守則》中各類登記人士的精確定義,特別是其中的排除條款(如一年期保單及分代理的排除),並理解《條例》在法律層面上優先於《守則》的原則。.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定義中,明確排除了那些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並且擁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此外,在法律效力上,《保險業條例》具有最高權威,若《守則》與《條例》出現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之處,必須以《條例》的解釋為準,且《守則》的相關部分將告無效。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中明確規定,不包括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僅限於與特定旅程相關的保險。陳述 IV 錯誤,因為「業務代表」的定義明確排除了為了《守則》的施行而被歸類為保險代理的「保險分代理」。因此,包含 I 或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考生必須熟悉《守則》中各類登記人士的精確定義,特別是其中的排除條款(如一年期保單及分代理的排除),並理解《條例》在法律層面上優先於《守則》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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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4
24. Question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的建議,保險從業員在將個人資料外判予資料處理者處理時,應採取下列哪些措施以符合保障資料原則?
I. 在服務合約中加入條款,要求資料處理者在完成受託目的後,必須適時交還、銷毀或刪除有關資料。
II. 規定資料處理者除了受託進行的目的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或披露有關個人資料。
III. 在合約中列明資料使用者有權審核及視察資料處理者如何處理和儲存個人資料。
IV. 在轉移個人資料進行系統測試前,考慮是否可以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以替代真實資料。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指引,資料使用者在將個人資料外判予資料處理者時,應透過合約規範(如要求銷毀不再需要的資料、限制用途、保留審核權)及其他良好行事方式(如在系統測試中使用匿名資料)來履行其在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下的責任。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因為它忽略了在進行系統測試時,應優先考慮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以降低風險的良好行事方式。只有 II、III 及 IV 錯誤,因為它未包含要求資料處理者在完成任務後必須交還或刪除資料的關鍵合約條款。只有 I、III 及 IV 錯誤,因為它漏掉了限制資料處理者不得將受託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或披露予第三方的核心責任。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委託第三方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通常透過合約條款或監督機制),以確保資料的保安及防止保留時間過長。.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指引,資料使用者在將個人資料外判予資料處理者時,應透過合約規範(如要求銷毀不再需要的資料、限制用途、保留審核權)及其他良好行事方式(如在系統測試中使用匿名資料)來履行其在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下的責任。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因為它忽略了在進行系統測試時,應優先考慮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以降低風險的良好行事方式。只有 II、III 及 IV 錯誤,因為它未包含要求資料處理者在完成任務後必須交還或刪除資料的關鍵合約條款。只有 I、III 及 IV 錯誤,因為它漏掉了限制資料處理者不得將受託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或披露予第三方的核心責任。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委託第三方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通常透過合約條款或監督機制),以確保資料的保安及防止保留時間過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