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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2
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中介人必須確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關於此原則在不同情況下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必須在保單生效時存在,但在發生損失(受保人身故)時則不一定需要存在。
II. 根據水險(海上保險)的相關規則,可保權益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但在投保時則不一定需要存在。
III. 債權人僅憑與債務人之間的財務關係,即可被法律認可對債務人名下的所有財產擁有可保權益。
IV. 法律假定任何人對其配偶的生命均擁有可保權益,而毋須提出財務關係的證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人壽保險中,法律只要求在保單生效(投保)時具備可保權益,即使在受保人身故時投保人已失去該權益(例如已離婚),索賠仍然有效。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海上保險條例》,可保權益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但在投保時則不一定需要具備。陳述 IV 是正確的,法律推定配偶之間具有可保權益,因此在購買保險時無需另外證明存在財務損失關係。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可保權益;債權人僅對債務人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除非該特定財產已作為抵押品按揭給債權人,否則債權人不能對其投保。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不同險種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差異,人壽保險要求在起保時具備,而水險及多數彌償保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人壽保險中,法律只要求在保單生效(投保)時具備可保權益,即使在受保人身故時投保人已失去該權益(例如已離婚),索賠仍然有效。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海上保險條例》,可保權益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但在投保時則不一定需要具備。陳述 IV 是正確的,法律推定配偶之間具有可保權益,因此在購買保險時無需另外證明存在財務損失關係。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可保權益;債權人僅對債務人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除非該特定財產已作為抵押品按揭給債權人,否則債權人不能對其投保。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不同險種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差異,人壽保險要求在起保時具備,而水險及多數彌償保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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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2
2. Question
一名在海外旅遊的受保人因突發嚴重疾病需要緊急醫療運送。根據一般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條款及相關實務,下列哪一項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除非因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時通知,否則在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事先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服務,所招致的開支將不獲償付」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合約明確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後方可安排緊急服務,以確保服務的必要性及費用的合理性。
錯誤: 關於保障範圍僅限交通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緊急運送的受保開支通常涵蓋了交通費、醫療服務費及醫療用品費用,且這類保障通常不設賠償上限。
錯誤: 關於受保人可自行決定運送回港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會根據醫療必需性,安排受保人運送到「最近的合適醫療設施」,該設施未必一定是受保人的出發地。
錯誤: 關於已患疾病仍須承擔開支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相關個案裁定,若受保人的疾病是由保單除外責任(如已患疾病)所引致,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提供相關的緊急服務。
重點: 緊急服務保障強調「醫療必需性」與「事先授權」原則,受保人在非因不可抗力情況下,必須先聯繫保險公司或其授權的援助機構進行安排。.
Incorrect
正確: 「除非因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時通知,否則在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事先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服務,所招致的開支將不獲償付」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合約明確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後方可安排緊急服務,以確保服務的必要性及費用的合理性。
錯誤: 關於保障範圍僅限交通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緊急運送的受保開支通常涵蓋了交通費、醫療服務費及醫療用品費用,且這類保障通常不設賠償上限。
錯誤: 關於受保人可自行決定運送回港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會根據醫療必需性,安排受保人運送到「最近的合適醫療設施」,該設施未必一定是受保人的出發地。
錯誤: 關於已患疾病仍須承擔開支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相關個案裁定,若受保人的疾病是由保單除外責任(如已患疾病)所引致,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提供相關的緊急服務。
重點: 緊急服務保障強調「醫療必需性」與「事先授權」原則,受保人在非因不可抗力情況下,必須先聯繫保險公司或其授權的援助機構進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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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2
3. Question
保險業在香港社會及經濟體系中發揮著多重作用。下列哪些項目屬於保險的「輔助功能或好處」(Ancillary functions/benefits)?
I. 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將個人的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
II. 透過風險管理調查及建議,實施損失控制
III. 為本地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
IV. 透過保障高成本項目的落實,促進經濟增長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屬於保險的輔助功能。根據保險原理,損失控制(透過風險調查及建議減少意外)、為本地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以及透過保障高成本項目來促進經濟增長,均被視為保險對社會作出的輔助性或次要貢獻。
錯誤: 陳述 I 描述的是保險的「基本功能」。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容許投保人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這屬於其核心的基本定義,而非輔助功能。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考生必須清晰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其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投資及經濟發展)。.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屬於保險的輔助功能。根據保險原理,損失控制(透過風險調查及建議減少意外)、為本地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以及透過保障高成本項目來促進經濟增長,均被視為保險對社會作出的輔助性或次要貢獻。
錯誤: 陳述 I 描述的是保險的「基本功能」。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容許投保人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這屬於其核心的基本定義,而非輔助功能。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考生必須清晰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其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投資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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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2
4. Question
在保險業務中,代理法 (Law of Agency) 對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有明確的規範。根據代理法的一般原則,下列關於代理關係及權限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代理關係的建立必須具備法律上有效的對價 (Consideration) 及正式的書面合約,否則代理人的行為對委託人一概不具約束力。
II. 透過「追認」(Ratification),委託人可以事後確認代理人原先未獲授權的行為,並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授權效力。
III.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的產生,主要取決於委託人向第三者所作出的表示,令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
IV. 根據代理法,委託人通常須對其代理人在執行授權職務時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追認」(Ratification) 具有追溯效力,即使代理人在行事時未獲授權,只要委託人事後確認該行為,該行為即對委託人產生法律約束力。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是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導致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相關權限。陳述 IV 正確,因為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或有時甚至在未獲授權但受約束的情況下)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的建立不一定需要書面合約或對價,它可以基於事實而存在,例如家事安排中的口頭指使或默示行為亦可產生具約束力的代理關係。
重點: 代理法的核心在於「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委託人的責任可透過明示協議、事後追認或因其對外表現出的表面權限而產生。.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追認」(Ratification) 具有追溯效力,即使代理人在行事時未獲授權,只要委託人事後確認該行為,該行為即對委託人產生法律約束力。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是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導致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相關權限。陳述 IV 正確,因為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或有時甚至在未獲授權但受約束的情況下)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的建立不一定需要書面合約或對價,它可以基於事實而存在,例如家事安排中的口頭指使或默示行為亦可產生具約束力的代理關係。
重點: 代理法的核心在於「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委託人的責任可透過明示協議、事後追認或因其對外表現出的表面權限而產生。.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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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2
5.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 1 月初滑倒受傷,隨即放病假至 4 月初,並於 4 月底向保險公司提出意外死亡及傷殘利益索償。保險公司以受保人違反「必須在意外發生後 30 天內通知」的條款為由拒絕賠償。受保人辯稱其誤以為期限由復原日起計,且保險公司曾有接受其逾期通知並發放賠償的先例。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處理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受保人對 30 天期限由受傷復原日起計的理解,通常不被視為違反保單條款的合理辯解。
II. 保險公司若曾有一次接受該受保人逾期通知的先例,則在法律上必須繼續接受其後的逾期索償。
III. 受保人未能按時通知保險人,可能被視為違反保險合約條件,保險人有權據此拒絕給付保險金。
IV. 在非水險保單中,判定保險人是否有權拒賠時,除了考慮保單措詞,還需考慮延誤通知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損害。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中,通知期限通常明確規定由意外發生之日起計算,而非由受傷復原日開始。陳述 III 正確,因為及時通知是為了讓保險人能及時進行調查,若受保人違反此項保單條件,保險人有權據此拒絕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處理非水險索償時,除了考慮條款的字面意義,還會考慮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利益(如調查取證的權利)造成了實質損害。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人過去對個別索償的通融處理(Ex-gratia payment)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保險人保留在未來索償中嚴格執行保單條款的權利。
重點: 索償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中的通知時限規定。過往的獲准索償個案不能作為違反條款的合理辯解,且延誤發出通知若不利於保險人進行調查,保險人有權行使拒賠權。.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中,通知期限通常明確規定由意外發生之日起計算,而非由受傷復原日開始。陳述 III 正確,因為及時通知是為了讓保險人能及時進行調查,若受保人違反此項保單條件,保險人有權據此拒絕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處理非水險索償時,除了考慮條款的字面意義,還會考慮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利益(如調查取證的權利)造成了實質損害。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人過去對個別索償的通融處理(Ex-gratia payment)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保險人保留在未來索償中嚴格執行保單條款的權利。
重點: 索償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中的通知時限規定。過往的獲准索償個案不能作為違反條款的合理辯解,且延誤發出通知若不利於保險人進行調查,保險人有權行使拒賠權。.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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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2
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風險管理框架下,關於風險的分類及其應對措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純粹風險的特點是只存在損失的可能性,而最理想的情況是沒有變動。
II. 商業保險公司通常不承保投機風險,因為這可能消除人們爭取收益的動力。
III. 基本風險(如戰爭或大規模洪災)通常被視為商業不可保風險,因為其財務影響對保險人而言往往是不可行的。
IV. 「損失防範」是指在損失發生後,採取措施降低損失的嚴重性,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的定義是僅涉及損失的可能性,而最理想的情況是維持現狀(沒有變動)。陳述 II 正確,投機風險通常被視為不可保,是因為保險補償可能會消除個人爭取目標收益的動力。陳述 III 正確,基本風險(如戰爭或天災)影響範圍極廣且超出個人控制,對商業保險人而言,承保此類風險在財務上通常是不可行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損失防範」的目的是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發生率);而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降低損失發生後的嚴重性,這在風險管理中應歸類為「損失降低」。
重點: 考生須分辨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特定風險與基本風險的定義及其可保性差異,並準確區分風險管理工具中「防範」與「降低」的具體應用。.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的定義是僅涉及損失的可能性,而最理想的情況是維持現狀(沒有變動)。陳述 II 正確,投機風險通常被視為不可保,是因為保險補償可能會消除個人爭取目標收益的動力。陳述 III 正確,基本風險(如戰爭或天災)影響範圍極廣且超出個人控制,對商業保險人而言,承保此類風險在財務上通常是不可行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損失防範」的目的是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發生率);而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降低損失發生後的嚴重性,這在風險管理中應歸類為「損失降低」。
重點: 考生須分辨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特定風險與基本風險的定義及其可保性差異,並準確區分風險管理工具中「防範」與「降低」的具體應用。.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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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2
7.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個案時,若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觸犯法律」為由引用除外責任條款拒賠,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慣例與詮釋原則,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委員會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一般的交通違規。這是因為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與合約欲達致的目的或宗旨相符。如果採用過於廣泛的字面解釋,可能會導致保險合約在許多常見意外情況下都無法提供保障,從而令合約形同虛設。
錯誤: 關於「委員會必須遵循『字面詮釋』方法」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和法院有權在適當情況下採用「立約原意」方法,以尋求更合理和靈活的解釋。關於「無條件接納執法機關報告結論」的說法是錯誤的,委員會會審視報告是否有足夠的目擊證人或環境證供支持,若報告內容不可靠,委員會未必會採納。關於「必須提供身體表面明顯瘀痕或傷痕」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證明意外發生的證據種類與除外責任條款的詮釋原則,且委員會已明確表示其他種類的證據(如僱主證明)也可作為替代證據。
重點: 在處理人身意外險的除外責任糾紛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會考慮立約原意,將「觸犯法律」限縮解釋為嚴重的刑事罪行,以維持保險保障的有效性。.
Incorrect
正確: 委員會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一般的交通違規。這是因為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與合約欲達致的目的或宗旨相符。如果採用過於廣泛的字面解釋,可能會導致保險合約在許多常見意外情況下都無法提供保障,從而令合約形同虛設。
錯誤: 關於「委員會必須遵循『字面詮釋』方法」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和法院有權在適當情況下採用「立約原意」方法,以尋求更合理和靈活的解釋。關於「無條件接納執法機關報告結論」的說法是錯誤的,委員會會審視報告是否有足夠的目擊證人或環境證供支持,若報告內容不可靠,委員會未必會採納。關於「必須提供身體表面明顯瘀痕或傷痕」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證明意外發生的證據種類與除外責任條款的詮釋原則,且委員會已明確表示其他種類的證據(如僱主證明)也可作為替代證據。
重點: 在處理人身意外險的除外責任糾紛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會考慮立約原意,將「觸犯法律」限縮解釋為嚴重的刑事罪行,以維持保險保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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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2
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關於保聯的目標與使命,請判斷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致力於推廣及提升在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
II. 透過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以加強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信心。
III. 雖然保險代理人與經紀角色不同,但保聯在維護市場誠信方面與其有共同利益。
IV. 向香港大眾推介保險是其使命宣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的運作原則及保聯的使命,該組織致力於提升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並在自我規管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其使命宣言明確包含向公眾推介保險,以及鼓勵會員追求最高道德與專業水平以增強消費者信心。此外,雖然保險代理人與經紀的角色不同,但保聯與其他市場組織在維持市場誠信與服務品質方面確實擁有共同利益。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陳述不夠全面,因為它忽略了保聯在推介保險及維護市場誠信方面的核心職能。只有 II 及 IV 的陳述同樣不完整,未能包含保聯提升保險人共同利益及在自我規管中發揮影響力的重要性。只有 I、III 及 IV 的陳述則遺漏了保聯對會員道德標準及專業水平的關鍵要求。
重點: 保聯作為業界的主要公會,透過推廣共同利益、提升專業標準及進行公眾教育,在維護香港保險市場的誠信與發展中發揮多重作用。.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的運作原則及保聯的使命,該組織致力於提升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並在自我規管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其使命宣言明確包含向公眾推介保險,以及鼓勵會員追求最高道德與專業水平以增強消費者信心。此外,雖然保險代理人與經紀的角色不同,但保聯與其他市場組織在維持市場誠信與服務品質方面確實擁有共同利益。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陳述不夠全面,因為它忽略了保聯在推介保險及維護市場誠信方面的核心職能。只有 II 及 IV 的陳述同樣不完整,未能包含保聯提升保險人共同利益及在自我規管中發揮影響力的重要性。只有 I、III 及 IV 的陳述則遺漏了保聯對會員道德標準及專業水平的關鍵要求。
重點: 保聯作為業界的主要公會,透過推廣共同利益、提升專業標準及進行公眾教育,在維護香港保險市場的誠信與發展中發揮多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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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2
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保證」(Warranty) 的法律性質以及保險人對「違反保證」行使「不追究」(Waive a breach) 的權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證」是被保險人對事實準確性或未來行為所作出的絕對承諾。
II. 違反「保證」通常會導致保險人從違反之日起解除其保險責任。
III. 「不追究」是指受屈的一方(保險人)主動或被動地選擇不理會該違反。
IV. 一旦保險人選擇「不追究」,該保險合約將繼續生效且不受該違反的影響。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法律原則,「保證」(Warranty) 被視為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必須得到嚴格遵守,否則保險人有權從違反之日起解除保險責任;然而,保險人亦可行使「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的權利,這是一種寬恕行為,無論是透過主動聲明或被動的不作為,只要保險人選擇不理會該違反,保險合約便會繼續維持效力。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不追究」行為最終會導致合約效力不受該違反影響這一關鍵法律結果。 「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保證」作為絕對承諾的核心定義,這是判定違約行為的前提。 「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違反保證對保險責任的直接法律後果,以及保險人行使豁免權的具體定義。
Takeaway: 保證是保險合約中法律效力最強的條款,任何違反均可導致保險責任解除,除非保險人明確或隱含地選擇「不追究」該違反以維持合約效力。.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法律原則,「保證」(Warranty) 被視為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必須得到嚴格遵守,否則保險人有權從違反之日起解除保險責任;然而,保險人亦可行使「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的權利,這是一種寬恕行為,無論是透過主動聲明或被動的不作為,只要保險人選擇不理會該違反,保險合約便會繼續維持效力。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不追究」行為最終會導致合約效力不受該違反影響這一關鍵法律結果。 「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保證」作為絕對承諾的核心定義,這是判定違約行為的前提。 「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違反保證對保險責任的直接法律後果,以及保險人行使豁免權的具體定義。
Takeaway: 保證是保險合約中法律效力最強的條款,任何違反均可導致保險責任解除,除非保險人明確或隱含地選擇「不追究」該違反以維持合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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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2
1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代位原則(Subrogation)的法律特點及其在補償性保單中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的行使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補償,這符合補償原則。
I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在接獲索償通知後但尚未實際賠付前,即自動享有代位追索權。
III. 若保險人透過代位權從第三者取得的追償金額超過其已支付的賠償額,保險人有權保留該溢價部分。
IV. 代位權的產生基礎可以源於侵權行為、合同法或成文法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代位原則的核心功能是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為同一損失而從保險賠償及向第三者追討中獲得雙重利益,這與補償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相符。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代位權的法律基礎可以源自侵權行為(如疏忽導致的財產損失)、合同條款(保單中的代位條款)或特定的成文法例。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普通法(Common Law)下,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賠償金後,才能獲得代位權,儘管現代保單條款通常會修改此點以允許保險人在賠付前採取行動。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補償原則,保險人不能透過代位權獲利;如果從第三者追回的款項在扣除開支後超過了已支付的賠償額,該溢價部分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原則是補償原則的法律延伸,旨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利,並賦予保險人向致損第三方追討已賠付金額的權利。.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代位原則的核心功能是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為同一損失而從保險賠償及向第三者追討中獲得雙重利益,這與補償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相符。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代位權的法律基礎可以源自侵權行為(如疏忽導致的財產損失)、合同條款(保單中的代位條款)或特定的成文法例。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普通法(Common Law)下,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賠償金後,才能獲得代位權,儘管現代保單條款通常會修改此點以允許保險人在賠付前採取行動。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補償原則,保險人不能透過代位權獲利;如果從第三者追回的款項在扣除開支後超過了已支付的賠償額,該溢價部分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原則是補償原則的法律延伸,旨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利,並賦予保險人向致損第三方追討已賠付金額的權利。.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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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2
11.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的行業結構及相關統計數據,下列哪些關於保險從業人員及中介人角色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雖然由多種保險類別組成,但通常被視為主要屬於「第一類:意外保險」。
II. 根據人力資源調查,保險業內大部分獲聘用的人員主要從事一般保險業務。
III. 由於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具備廣泛經驗及獨立專業知識,在處理複雜的商業風險時,其參與是非常普遍的。
IV.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分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類,且必須正式註冊或獲授權。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的實務分類,旅遊保險雖然包含多種保障,但通常被視為主要屬於「第一類:意外保險」;此外,保險經紀因其具備廣泛經驗及獨立專業知識,在處理複雜商業風險時的參與是市場常態;且《保險業條例》明確規定所有保險中介人(包括代理人及經紀)必須正式註冊或獲授權。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業人力資源調查,保險業內約有 68% 的從業人員主要從事長期業務(人壽保險),而從事一般保險的人員僅佔約 32%,因此「大部分人員從事一般保險」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其餘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考生須掌握香港保險業的組成結構,包括業務類別的歸屬、人力資源在長期與一般業務之間的分佈比例,以及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定義與專業職能。.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的實務分類,旅遊保險雖然包含多種保障,但通常被視為主要屬於「第一類:意外保險」;此外,保險經紀因其具備廣泛經驗及獨立專業知識,在處理複雜商業風險時的參與是市場常態;且《保險業條例》明確規定所有保險中介人(包括代理人及經紀)必須正式註冊或獲授權。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業人力資源調查,保險業內約有 68% 的從業人員主要從事長期業務(人壽保險),而從事一般保險的人員僅佔約 32%,因此「大部分人員從事一般保險」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其餘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考生須掌握香港保險業的組成結構,包括業務類別的歸屬、人力資源在長期與一般業務之間的分佈比例,以及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定義與專業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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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2
12. Question
一家名為「宏利達」的新保險公司正準備向監管機構申請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關於《保險業條例》下的授權要求及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職能,請識別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若「宏利達」計劃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
II. 若「宏利達」僅經營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
III. 保監局的法定職能包括透過發牌制度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操守。
IV. 為確保監管與政府政策一致,保監局在財政及運作上必須依附於政府部門。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即綜合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II 正確,保監局成立後的其中一項新任務是透過發牌制度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操守,取代過往的自律規管制度。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不論是否經營其他業務,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均為二千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陳述 IV 錯誤,因為為了與國際慣常做法看齊,保險業監管機構(保監局)必須在財政上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和業界,而非依賴政府。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符合特定的最低實繳股本及償付準備金要求,而保監局作為獨立法定機構,其職能旨在提升保單持有人保障及確保市場穩健發展。.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即綜合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II 正確,保監局成立後的其中一項新任務是透過發牌制度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操守,取代過往的自律規管制度。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不論是否經營其他業務,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均為二千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陳述 IV 錯誤,因為為了與國際慣常做法看齊,保險業監管機構(保監局)必須在財政上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和業界,而非依賴政府。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符合特定的最低實繳股本及償付準備金要求,而保監局作為獨立法定機構,其職能旨在提升保單持有人保障及確保市場穩健發展。.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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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2
13. Question
一名旅客在抵達海外目的地 15 小時後仍未能提取行李(假設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為 10 小時)。關於該旅客根據旅遊保險中「行李延誤」部分提出索償的相關法律與實務規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旅客因行李延誤而購買了一部新的嬰兒車,該開支通常不獲賠償,因為其不屬於「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
II. 若保單未明示規定延誤須由公共交通商造成,則由酒店誤送導致的長時間延誤亦可能屬於受保範圍。
III. 若延誤是由於海關人員採取扣留行動所導致,保險人通常不承擔賠償責任。
IV. 受保人可以就同一項行李延誤損失,同時向「行李延誤」及「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部分申請全額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行李延誤保障的典型條款,保障範圍通常僅局限於購買緊急需要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而不包括嬰兒車等其他行李。陳述 II 正確,除非保單明示規定延誤必須由公共交通商造成,否則由其他第三方(如酒店)造成的誤送在某些情況下亦可能符合受保定義。陳述 III 正確,因海關或執法人員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延誤,通常被列為保單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單通常設有「不得雙重賠付」的條款,規定當行李延誤部分和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根據其中之一提出索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其保障範圍受到特定物品類別(必需品)及除外責任(如執法行動)的限制,並嚴格遵守補償原則以防止雙重賠付。.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行李延誤保障的典型條款,保障範圍通常僅局限於購買緊急需要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而不包括嬰兒車等其他行李。陳述 II 正確,除非保單明示規定延誤必須由公共交通商造成,否則由其他第三方(如酒店)造成的誤送在某些情況下亦可能符合受保定義。陳述 III 正確,因海關或執法人員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延誤,通常被列為保單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單通常設有「不得雙重賠付」的條款,規定當行李延誤部分和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根據其中之一提出索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其保障範圍受到特定物品類別(必需品)及除外責任(如執法行動)的限制,並嚴格遵守補償原則以防止雙重賠付。.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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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2
14. Question
陳先生正在為其日本之行投保單次旅遊保險。根據香港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核保慣例,以下關於受保旅程及披露義務的描述,哪些是正確的?
I.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在保單簽發時生效,而其他保障則在受保人離開住所或辦公室時開始。
II. 若旅程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延誤,保單通常會提供約 10 天的自動延長保障期。
III. 由於涉及醫療風險,保險人通常會要求單次旅行保險的投保人提供詳細的過往病歷以進行核保。
IV. 根據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投保書中未有明確詢問。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取消保障通常在保單簽發時即生效,而其他保障(如醫療費用)則在旅程開始(離開住所或辦公室)時才生效。陳述 II 是正確的,當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延誤時,保險公司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保障期的條款(如 10 天)。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律,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這項義務並不因投保書中未有提問而消失。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旅遊保險實務中,單次旅行保險通常不進行個別核保,保險人一般不會要求投保人申報病歷,這與一年期保單的核保要求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時間因保障項目而異,且投保人必須遵守最高誠信原則,主動披露所有可能影響風險評估的重要事實。.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取消保障通常在保單簽發時即生效,而其他保障(如醫療費用)則在旅程開始(離開住所或辦公室)時才生效。陳述 II 是正確的,當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延誤時,保險公司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保障期的條款(如 10 天)。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律,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這項義務並不因投保書中未有提問而消失。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旅遊保險實務中,單次旅行保險通常不進行個別核保,保險人一般不會要求投保人申報病歷,這與一年期保單的核保要求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時間因保障項目而異,且投保人必須遵守最高誠信原則,主動披露所有可能影響風險評估的重要事實。.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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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2
15. Question
關於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在本地保險市場的角色及其職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聯的一個重要目標是推廣及提升在本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
II. 根據其使命宣言,保聯存在的目的之一是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及專業水平。
III. 保聯於 1993 年成立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IARB),負責辦理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及處理相關投訴。
IV. 保聯是一個政府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直接行使《保險業條例》下的法定監管與刑事檢控權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聯的一個核心目標是推廣及提升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陳述 II 正確,根據其使命宣言,保聯致力於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及專業水平,以加強消費者信心。陳述 III 正確,保聯於 1993 年成立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IARB),負責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及其相關投訴處理。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聯是一個主要的保險業界公會(自律組織),而非政府法定機構。在香港,負責執行《保險業條例》並擁有法定監管權力的機構是保險業監管局。
重點: 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在保險市場中扮演著提升行業誠信與專業服務的關鍵角色,並透過其設立的委員會參與行業的自我規管過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聯的一個核心目標是推廣及提升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陳述 II 正確,根據其使命宣言,保聯致力於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及專業水平,以加強消費者信心。陳述 III 正確,保聯於 1993 年成立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IARB),負責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及其相關投訴處理。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聯是一個主要的保險業界公會(自律組織),而非政府法定機構。在香港,負責執行《保險業條例》並擁有法定監管權力的機構是保險業監管局。
重點: 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在保險市場中扮演著提升行業誠信與專業服務的關鍵角色,並透過其設立的委員會參與行業的自我規管過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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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2
16. Question
張先生正為即將到來的海外旅遊審閱一份旅遊保險建議書。根據香港一般旅遊保險市場的人身意外利益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受保身體受傷必須是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的方式所導致,並在意外發生後一年內產生。
II. 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事件,保險人將會累計並支付所有相關項目的利益總額。
III. 雙倍彌償保障可能涵蓋受保人在搶劫中作為無辜受害人而遭受的界定身體受傷。
IV. 對於家庭主婦而言,「永久及完全殘疾」的定義必須維持為「完全沒有能力從事任何類型的有報酬職業」。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人身意外保障通常要求身體受傷必須是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的方式純粹地和直接地導致,且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一年之內產生。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某些旅遊保險計劃的雙倍彌償保障範圍包括受保人在搶劫或企圖搶劫中作為無辜受害人而遭受的界定身體受傷。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如果同一意外導致一項以上的受保身體受傷事件,保險金給付通常只會以當中心引致最高給付金額的那項事件為準,而非支付總額。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對於投保時並不從事有報酬職業的人士(如家庭主婦),「永久及完全殘疾」定義中的「有報酬職業」一詞通常會被「一般日常活動」所取代,以確保其能獲得保障。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利益設有特定的受保觸發條件及給付限制,並會針對非受僱人士調整殘疾定義,以維持保障的公平性與適用性。.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人身意外保障通常要求身體受傷必須是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的方式純粹地和直接地導致,且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一年之內產生。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某些旅遊保險計劃的雙倍彌償保障範圍包括受保人在搶劫或企圖搶劫中作為無辜受害人而遭受的界定身體受傷。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如果同一意外導致一項以上的受保身體受傷事件,保險金給付通常只會以當中心引致最高給付金額的那項事件為準,而非支付總額。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對於投保時並不從事有報酬職業的人士(如家庭主婦),「永久及完全殘疾」定義中的「有報酬職業」一詞通常會被「一般日常活動」所取代,以確保其能獲得保障。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利益設有特定的受保觸發條件及給付限制,並會針對非受僱人士調整殘疾定義,以維持保障的公平性與適用性。.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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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2
17. Question
一名個人保單持有人因住院醫療索償被拒而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提出投訴。關於該局及其投訴委員會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局的職能範圍涵蓋所有在香港承保的商業及個人保險合約的索償糾紛。
II. 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由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擔任,並獲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同意委任。
III. 若投訴人不接受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他仍有權對保險人採取法律行動。
IV. 投訴委員會獲授權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保險人無權就此裁決提出上訴。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必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II 正確,投訴委員會的機制對投訴人而言並非最終決定,若投訴人不滿意裁決,仍可選擇透過法律途徑尋求解決。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且保險人必須接受該裁決,沒有上訴權。
錯誤: 陳述 I 錯誤,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服務範圍僅限於處理與「個人」保險合約相關的索償投訴,並不包括商業保險或大型企業的保險糾紛。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一個獨立且免費的投訴渠道,其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但投訴人則保留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必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II 正確,投訴委員會的機制對投訴人而言並非最終決定,若投訴人不滿意裁決,仍可選擇透過法律途徑尋求解決。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且保險人必須接受該裁決,沒有上訴權。
錯誤: 陳述 I 錯誤,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服務範圍僅限於處理與「個人」保險合約相關的索償投訴,並不包括商業保險或大型企業的保險糾紛。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一個獨立且免費的投訴渠道,其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但投訴人則保留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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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2
18.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法律的應用中,關於「表面權限」的產生方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託人明知某人自稱為其代理人行事,卻保持沉默而不加否認
II. 委託人向第三者表示某人有權代表其簽署合約
III. 委託人允許已離職的代理人繼續持有公司的正式投保單及印章
IV. 代理人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託人的財產而採取行動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表面權限的產生是基於委託人的行為或不作為,使第三者合理地相信代理權的存在。這包括委託人主動向第三者表示某人擁有權限、在知情下對代理人的行為保持沉默而不加否認,或允許他人持有代表公司身份的物件(如正式收據或投保單)。
錯誤: 陳述 IV 描述的是「必要權限」,這是在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的緊急情況下,法律為了保護委託人的財產而賦予代理人的權力,這與委託人的外在表現或第三者的信賴無關。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V」則遺漏了同樣屬於表面權限的陳述 II 及 III,且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表面權限(亦稱不容反悔的代理權)的核心在於委託人的表現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法律基於公平原則不允許委託人隨後否認該代理權的存在。.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表面權限的產生是基於委託人的行為或不作為,使第三者合理地相信代理權的存在。這包括委託人主動向第三者表示某人擁有權限、在知情下對代理人的行為保持沉默而不加否認,或允許他人持有代表公司身份的物件(如正式收據或投保單)。
錯誤: 陳述 IV 描述的是「必要權限」,這是在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的緊急情況下,法律為了保護委託人的財產而賦予代理人的權力,這與委託人的外在表現或第三者的信賴無關。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V」則遺漏了同樣屬於表面權限的陳述 II 及 III,且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表面權限(亦稱不容反悔的代理權)的核心在於委託人的表現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法律基於公平原則不允許委託人隨後否認該代理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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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2
19. Question
某旅行代理商已登記為保險代理以經營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該代理商在委任及管理其業務代表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必須確保下列哪些事項?
I. 該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
II. 該業務代表符合《守則》詳列的適當人選準則
III. 該業務代表個人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
IV. 若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須擺放顯示該業務代表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如旅行代理商)在委任業務代表時,必須確保該代表符合適當人選準則、遵守不得同時代表多於一名保險代理的規定,並且在提供面對面旅遊保險服務時,於服務櫃位展示印有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牌照是針對「保險代理」機構(即旅行代理商本身)的要求,而非對其個別業務代表的個人要求。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此外,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如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未能全面反映所有正確的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有責任監督其業務代表的合規性,包括確保其身份唯一性、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及履行特定的披露義務,而相關的行業牌照要求通常適用於代理機構法人。.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如旅行代理商)在委任業務代表時,必須確保該代表符合適當人選準則、遵守不得同時代表多於一名保險代理的規定,並且在提供面對面旅遊保險服務時,於服務櫃位展示印有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牌照是針對「保險代理」機構(即旅行代理商本身)的要求,而非對其個別業務代表的個人要求。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此外,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如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未能全面反映所有正確的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有責任監督其業務代表的合規性,包括確保其身份唯一性、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及履行特定的披露義務,而相關的行業牌照要求通常適用於代理機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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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2
20. Question
某旅行社職員獲授權為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推銷旅遊保險產品時,根據相關職業操守及對客戶的責任要求,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I) 在開始商談業務前,主動向客戶表明其保險代理人的身份。
(II) 確保所提供的保險建議僅限於其獲授權及具備專業能力的範圍內。
(III) 清楚解釋保單的保障範圍,並確保客戶明白其所購買產品的內容。
(IV) 若向客戶進行產品比較,應解釋不同保單之間的具體差異。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代理人的職業操守及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代理人必須在進行業務商談前表明身份,確保所提供的意見不超出其專業能力範圍,並有責任解釋保單保障範圍以確保客戶明白產品內容。此外,若涉及產品比較,代理人亦應解釋不同保單之間的差異,以維持公平合理的行為標準。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只有 I、II 及 III」以及「只有 III 及 IV」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這四項陳述均屬於保險代理人應遵守的基本職業操守及道德要求,遺漏任何一項均未能完整涵蓋保險中介人對客戶應盡的責任。
重點: 保險中介人(包括一般及受限制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秉持誠信與專業,透過透明的身份披露及詳盡的產品解釋,確保客戶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保決定。.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代理人的職業操守及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代理人必須在進行業務商談前表明身份,確保所提供的意見不超出其專業能力範圍,並有責任解釋保單保障範圍以確保客戶明白產品內容。此外,若涉及產品比較,代理人亦應解釋不同保單之間的差異,以維持公平合理的行為標準。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只有 I、II 及 III」以及「只有 III 及 IV」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這四項陳述均屬於保險代理人應遵守的基本職業操守及道德要求,遺漏任何一項均未能完整涵蓋保險中介人對客戶應盡的責任。
重點: 保險中介人(包括一般及受限制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秉持誠信與專業,透過透明的身份披露及詳盡的產品解釋,確保客戶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投保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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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2
21. Question
在香港,一名貨車司機在運送貨物途中因緊急剎車導致背部受傷,並因此申請人身意外保險索償。保險人以其身體表面缺乏明顯傷痕,且其醫療紀錄顯示有長期腰患為由拒絕賠償。若此案提交至保險投訴局(ICB),根據相關案例與合約解釋原則,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身體表面必須存在明顯的瘀痕或傷痕,否則在法律上不能證明意外的發生。
II. 投訴委員會在判定受傷是否由該次意外造成時,有權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
III. 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如「觸犯法律」)時,應採用與合約宗旨相符的「立約原意」方法。
IV. 「觸犯法律」的除外責任條款通常被字面解釋為涵蓋所有違例事項,包括無意的交通違規。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在斷定被保險人的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參考其過往病歷以判斷傷患是否由意外直接造成是合適的做法。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尋求較廣義、靈活和合理的解釋,以符合合約欲達致的目的。
錯誤: 陳述 I 錯誤,雖然明顯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投訴委員會認為其他種類的證據(如僱主提供的證明信件)也可被接受為替代證據。陳述 IV 錯誤,投訴委員會通常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是因疏忽而違反交通規例。
重點: 保險投訴局在處理人身意外險糾紛時,傾向採用「立約原意」而非純粹的「字面」解釋方法,並會綜合考慮病歷及第三方客觀證據來判定意外的真實性。.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在斷定被保險人的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參考其過往病歷以判斷傷患是否由意外直接造成是合適的做法。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尋求較廣義、靈活和合理的解釋,以符合合約欲達致的目的。
錯誤: 陳述 I 錯誤,雖然明顯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投訴委員會認為其他種類的證據(如僱主提供的證明信件)也可被接受為替代證據。陳述 IV 錯誤,投訴委員會通常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是因疏忽而違反交通規例。
重點: 保險投訴局在處理人身意外險糾紛時,傾向採用「立約原意」而非純粹的「字面」解釋方法,並會綜合考慮病歷及第三方客觀證據來判定意外的真實性。.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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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2
22.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的章程及運作準則,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的組成與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委員會的四名委員中,其中兩名由保險業監管局提名,另外兩名為代表法律或會計界及消費者權益的業界以外人士。
III. 委員會可裁定的賠款金額最高為港幣 80 萬港元,保險人無權就該裁決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IV. 委員會在作出裁決時,必須嚴格死硬地詮釋保險合約條款,不得因考慮公平性而偏離合約字面意思。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同時,委員會最高可裁定的賠償金額為港幣 80 萬港元,且保險人必須接受該裁決,無權提出上訴。
Incorrect: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中的四名委員,其中兩名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提名,而非由保險業監管局提名。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認為死硬詮釋保險合約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時,可以不以合約條款為準,而應考慮優良保險慣例及公平原則。
Takeaway: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設計旨在提供一個獨立且具備靈活裁決權的平台,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同時,委員會最高可裁定的賠償金額為港幣 80 萬港元,且保險人必須接受該裁決,無權提出上訴。
Incorrect: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中的四名委員,其中兩名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提名,而非由保險業監管局提名。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認為死硬詮釋保險合約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時,可以不以合約條款為準,而應考慮優良保險慣例及公平原則。
Takeaway: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設計旨在提供一個獨立且具備靈活裁決權的平台,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