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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5
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與法律框架下,保險中介人必須準確理解各類法律術語。關於以下概念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定值保單(Valued Policy)是指在保單中訂明一個「約定價值」,該金額在保單有效期內被視為保險標的的價值。
II. 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指一個人需對另外一些人的行為和疏忽所負的法律責任,例如委託人對其代理人的行為負責。
III. 「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是指受屈的一方主動或被動地不理會保單條件的違反,使合約仍然不受該違反影響。
IV. 保證(Warranty)是被保險人作出要做哪些事情或不做哪些事情的絕對承諾,或者是對資訊真實性的絕對確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定值保單在保單中訂明一個「約定價值」,該金額在保單有效期內被視為保險標的的價值,這在水險中尤為常見。陳述 II 正確,因為轉承責任是指法律上要求一個人對另一人的行為或疏忽負責,例如委託人對其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不追究(違反)」本質上是一種寬恕行為,受屈的一方選擇不理會違約情況,使合約效力維持不變。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證(Warranty)是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涉及要做或不做某些事情,或是對所提供資訊真實性與完整性的絕對確認。
錯誤: 無。
重點: 深入理解保險合約中的法律術語,包括定值基礎、轉承責任、寬恕違約及保證條款,是保險中介人評估保單效力及法律責任歸屬的基礎。.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定值保單在保單中訂明一個「約定價值」,該金額在保單有效期內被視為保險標的的價值,這在水險中尤為常見。陳述 II 正確,因為轉承責任是指法律上要求一個人對另一人的行為或疏忽負責,例如委託人對其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不追究(違反)」本質上是一種寬恕行為,受屈的一方選擇不理會違約情況,使合約效力維持不變。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證(Warranty)是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涉及要做或不做某些事情,或是對所提供資訊真實性與完整性的絕對確認。
錯誤: 無。
重點: 深入理解保險合約中的法律術語,包括定值基礎、轉承責任、寬恕違約及保證條款,是保險中介人評估保單效力及法律責任歸屬的基礎。.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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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5
2. Question
在保險法與最高誠信原則的背景下,關於「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法律是從一個審慎的保險人的角度,而非特定保險人或投保人的角度,去看待一項指稱的重要事實。
II. 投保人無須披露屬於常識範圍內的事實,例如氫氣具有爆炸性。
III. 雖然某事實(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會影響保費釐定,但若其顯示風險較低,不披露亦不構成違反最高誠信。
IV. 在普通法中,於保險合約訂立後才得知的重要事實,投保人通常不必予以披露。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這四項陳述均準確反映了保險法中關於最高誠信的法律原則。重要事實的判定基準確實是「審慎的保險人」;法律亦明確規定常識、保險人已知及減低風險的事實屬於豁免披露範圍;且在普通法下,披露責任通常止於合約訂立之時。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關於減低風險事實及普通法披露期限的正確法律描述;只有 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涵蓋審慎保險人角度及常識豁免這兩個核心概念;只有 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關於減低風險事實(如安裝灑水系統)無須披露的法律原則。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重要事實的定義標準、法定的豁免披露情況以及在普通法下披露責任的時限要求。.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這四項陳述均準確反映了保險法中關於最高誠信的法律原則。重要事實的判定基準確實是「審慎的保險人」;法律亦明確規定常識、保險人已知及減低風險的事實屬於豁免披露範圍;且在普通法下,披露責任通常止於合約訂立之時。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關於減低風險事實及普通法披露期限的正確法律描述;只有 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涵蓋審慎保險人角度及常識豁免這兩個核心概念;只有 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關於減低風險事實(如安裝灑水系統)無須披露的法律原則。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重要事實的定義標準、法定的豁免披露情況以及在普通法下披露責任的時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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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5
3.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在處理一名香港居民的個人保單索償時,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在下列哪些情況下不應拒絕賠償?
I. 索償涉及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
II. 投保人違反了保證 (warranty),但該違反不涉及欺詐,且該違反沒有引致有關損失。
III. 保險人在沒有要求填交投保書的情況下,不合理地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理由拒絕賠償。
IV. 索償人未能提供由保險公司指定以外的醫療證明文件。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中有關索償處理的規定,保險人不應在以下情況下拒絕賠償:涉及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水險或航空保險除外)、非欺詐且與損失無關的違反保證,以及在未要求填交投保書時不合理地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賠。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守則中關於在沒有要求填交投保書的情況下,不得無理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賠的保障。「只有 II 及 III」同樣不完整,因為它遺漏了對無意失實陳述(非水險/航空險)的保護。選項「以上皆是」是不正確的,因為第四項關於醫療證明的陳述並非守則中列明保險人不得拒賠的特定法定或準則情形,守則在醫療證明方面主要強調的是遵守私隱條例。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保障個人保單持有人,要求保險公司在處理索償時必須公平,並限制其在投保人發生無意失誤或與損失無關的技術性違約時輕易拒絕賠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中有關索償處理的規定,保險人不應在以下情況下拒絕賠償:涉及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水險或航空保險除外)、非欺詐且與損失無關的違反保證,以及在未要求填交投保書時不合理地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賠。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守則中關於在沒有要求填交投保書的情況下,不得無理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賠的保障。「只有 II 及 III」同樣不完整,因為它遺漏了對無意失實陳述(非水險/航空險)的保護。選項「以上皆是」是不正確的,因為第四項關於醫療證明的陳述並非守則中列明保險人不得拒賠的特定法定或準則情形,守則在醫療證明方面主要強調的是遵守私隱條例。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保障個人保單持有人,要求保險公司在處理索償時必須公平,並限制其在投保人發生無意失誤或與損失無關的技術性違約時輕易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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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5
4. Question
陳先生與其保險公司就一份個人旅遊保險的索償金額產生爭議。在保險公司對該索償作出最終賠償決定後,陳先生考慮向保險投訴局(投訴局)尋求協助。根據投訴局的職權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局只處理與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有關的投訴。
II. 陳先生須於保險公司通知其最終賠償決定之日起計六個月內提出書面投訴。
III. 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涵蓋所有保險類別,包括商業及工業保險的索償糾紛。
IV. 即使案件正在進行法律程序,只要陳先生提出申請,投訴局仍必須介入處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職權範圍,該局僅處理與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相關的投訴。陳述 II 正確,投訴人必須在保險人通知其最終賠償決定之日起計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局提出投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排除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其服務對象僅限於個人保單持有人。陳述 IV 錯誤,根據規定,若索償案件正處於法律程序或仲裁過程中,投訴局將不會受理該個案。
重點: 保險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解決索償糾紛的替代機制,但投訴必須符合特定準則,包括投訴性質、提交時限,且案件不能同時進行法律訴訟。.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職權範圍,該局僅處理與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相關的投訴。陳述 II 正確,投訴人必須在保險人通知其最終賠償決定之日起計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局提出投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排除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其服務對象僅限於個人保單持有人。陳述 IV 錯誤,根據規定,若索償案件正處於法律程序或仲裁過程中,投訴局將不會受理該個案。
重點: 保險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解決索償糾紛的替代機制,但投訴必須符合特定準則,包括投訴性質、提交時限,且案件不能同時進行法律訴訟。.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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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5
5.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計劃前往海外旅遊並購買了旅遊保險。關於香港「外遊警示制度」及旅遊保險的限制與除外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較多港人到訪的海外國家,並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
II. 現時香港旅遊保險人通常已將「黑色外遊警示」納入「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部分的受保風險。
III. 旅遊保險與大多數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通常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 (Proportional Condition of Average)。
IV. 通用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受保人未有理會大眾傳播媒介發出的自然災害警告而導致的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現時香港旅遊保險已普遍將「黑色外遊警示」納入「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部分的受保風險。陳述 III 正確,根據課程內容,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Proportional Condition of Average),而是對財產損失在限額內作出十足彌償。陳述 IV 正確,通用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受保人未有理會大眾傳播媒介已發出的自然災害、罷工或流行病警告而導致的損失。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香港保安局實施的「外遊警示制度」雖然涵蓋 85 個海外國家,但明確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和澳門。
重點: 旅遊保險在處理財產損失時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且受保人有責任留意大眾媒介發出的警示並採取合理防範措施,否則可能觸發通用除外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現時香港旅遊保險已普遍將「黑色外遊警示」納入「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部分的受保風險。陳述 III 正確,根據課程內容,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Proportional Condition of Average),而是對財產損失在限額內作出十足彌償。陳述 IV 正確,通用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受保人未有理會大眾傳播媒介已發出的自然災害、罷工或流行病警告而導致的損失。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香港保安局實施的「外遊警示制度」雖然涵蓋 85 個海外國家,但明確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和澳門。
重點: 旅遊保險在處理財產損失時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且受保人有責任留意大眾媒介發出的警示並採取合理防範措施,否則可能觸發通用除外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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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5
6.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偏遠地區旅遊時因意外受重傷,當地醫院建議立即轉院至大城市接受手術。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旅遊保險中關於「緊急服務」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敘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受保人或其代表應立即致電保險憑證上的緊急熱線尋求批准,因為根據標準條款,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事先批准而自行安排的緊急服務開支通常不獲償付,除非受保人能證明因受其控制以外的原因而無法及時通知。
錯誤: 關於「可以先自行支付並在回港後獲得全額退還」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事先通知和批准是確保開支獲得償付的必要程序。關於「保障範圍僅限於交通費用」的說法不正確,緊急運送的受保開支通常包括交通費、醫療服務費和醫療用品費用。關於「除外責任事項引致仍須無條件提供服務」的說法是錯誤的,若傷病源於保單除外責任(例如已患疾病),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提供相關服務。
重點: 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強調事先授權的重要性,且受保開支涵蓋運送過程中的必要醫療費用,但該保障仍受限於保單的除外責任條款。.
Incorrect
正確: 受保人或其代表應立即致電保險憑證上的緊急熱線尋求批准,因為根據標準條款,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事先批准而自行安排的緊急服務開支通常不獲償付,除非受保人能證明因受其控制以外的原因而無法及時通知。
錯誤: 關於「可以先自行支付並在回港後獲得全額退還」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事先通知和批准是確保開支獲得償付的必要程序。關於「保障範圍僅限於交通費用」的說法不正確,緊急運送的受保開支通常包括交通費、醫療服務費和醫療用品費用。關於「除外責任事項引致仍須無條件提供服務」的說法是錯誤的,若傷病源於保單除外責任(例如已患疾病),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提供相關服務。
重點: 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強調事先授權的重要性,且受保開支涵蓋運送過程中的必要醫療費用,但該保障仍受限於保單的除外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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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5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某旅行社已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根據相關規管要求及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的運作慣例,下列哪些關於其業務範圍及索償處理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代理人可為客戶銷售由其他旅行代理商所安排的包辦旅遊相關之旅遊保險
II.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之定義不包括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保單
III.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索償爭議時,獲授權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
IV. 投訴委員會在界定優良保險慣例時,會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索償的預期準則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年費)的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II 正確,根據投訴局的《公司章程》,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獲賦予權力,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以便更公平地處理爭議。陳述 IV 正確,因為委員會在界定何謂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索償的準則。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僅獲准為其「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客戶安排的旅行服務提供保險,不得就其他旅行代理商安排的行程銷售保險。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權限僅限於「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這不包括年單或非由該代理商安排的行程;此外,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不限於字面詮釋。.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年費)的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II 正確,根據投訴局的《公司章程》,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獲賦予權力,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以便更公平地處理爭議。陳述 IV 正確,因為委員會在界定何謂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索償的準則。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僅獲准為其「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客戶安排的旅行服務提供保險,不得就其他旅行代理商安排的行程銷售保險。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權限僅限於「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這不包括年單或非由該代理商安排的行程;此外,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不限於字面詮釋。.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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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5
8.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的使命宣言及職能,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該組織?
I. 保聯致力於推廣及提升在本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
II. 其使命之一是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從而加強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信心。
III. 保聯於一九九三年成立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負責辦理保險代理人的登記。
IV. 保聯是一個法定政府機構,負責直接向違反《保險業條例》的從業員判處監禁刑罰。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的使命與職能,該組織旨在提升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並透過推動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來加強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此外,保聯於一九九三年成立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負責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及相關投訴處理,這完全符合其在行業自我規管中的角色。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香港保險業聯會是一個業界公會,屬於自我規管組織,而非擁有刑事執法權的法定政府機構。判處監禁等刑事制裁權力屬於司法機關及相關法定監管部門。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I 而不完整。
重點: 香港保險業聯會作為代表保險人的主要業界組織,其核心職能在於推廣行業利益、提升專業道德標準及執行自我規管職能。.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的使命與職能,該組織旨在提升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並透過推動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來加強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此外,保聯於一九九三年成立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負責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及相關投訴處理,這完全符合其在行業自我規管中的角色。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香港保險業聯會是一個業界公會,屬於自我規管組織,而非擁有刑事執法權的法定政府機構。判處監禁等刑事制裁權力屬於司法機關及相關法定監管部門。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I 而不完整。
重點: 香港保險業聯會作為代表保險人的主要業界組織,其核心職能在於推廣行業利益、提升專業道德標準及執行自我規管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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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5
9. Question
在處理香港保險索償及應用相關法律原則時,關於彌償 (Indemnity) 與近因 (Proximate Cause) 的理解,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因為其保障標的難以用精確的財務方法量度。
II. 儘管人身意外保險一般不適用彌償原則,但其中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被視為彌償保險。
III. 在提供彌償的方式上,若水險或非財產險保單對賠付方式保持緘默,保險人通常有義務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
IV. 若保單除外責任條款中加入「直接或間接」一詞,其法律效力僅限於近因,並不會將除外範圍擴大至損失的遠因。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所保障的標的(人的生命或肢體)無法以精確的財務價值衡量,因此被視為提供預定利益的保單。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雖然人身意外險主險屬利益性質,但其附加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按實際開支賠付,屬於彌償性質。陳述 III 正確,在水險及非財產險中,若保單未列明賠償方式,保險人法律上有義務以現金形式結清賠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保單中加入「直接或間接」一詞會改變近因原則的應用。法院解釋認為,若除外責任條款包含此措詞,即使該除外危險僅屬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仍可引用該條款拒絕賠償,而非僅限於近因。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不多不少的精確補償,主要應用於財產保險;而保單條款中的特定措詞(如「直接或間接」)可擴大除外責任的適用範圍至遠因。.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所保障的標的(人的生命或肢體)無法以精確的財務價值衡量,因此被視為提供預定利益的保單。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雖然人身意外險主險屬利益性質,但其附加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按實際開支賠付,屬於彌償性質。陳述 III 正確,在水險及非財產險中,若保單未列明賠償方式,保險人法律上有義務以現金形式結清賠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保單中加入「直接或間接」一詞會改變近因原則的應用。法院解釋認為,若除外責任條款包含此措詞,即使該除外危險僅屬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仍可引用該條款拒絕賠償,而非僅限於近因。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不多不少的精確補償,主要應用於財產保險;而保單條款中的特定措詞(如「直接或間接」)可擴大除外責任的適用範圍至遠因。.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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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5
10.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前往歐洲旅遊,並向保險中介人查詢有關旅遊保險中「旅程延誤」保障的細節。根據香港保險業的常見實務及相關個案,下列哪些關於旅程延誤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方式。
II. 若保單設有起賠期限(例如 6 小時),受保人通常不能將多段獨立航程中分別少於該期限的延誤時間相加計算。
III. 受保人有責任出示一份可接受的旅行日程,以證明其曾安排或預定乘搭遭受延誤的交通工具。
IV. 若受保人因受保事故導致延誤後,決定自行延長旅程,則在延長期間發生的後續延誤仍屬於承保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保單列明的危險(如惡劣天氣、罷工、機械故障等),而非承保所有原因導致的延誤。陳述 II 正確,保險公司通常將不同航段視為獨立事件,若單次延誤未達起賠期限(如 6 小時),則無法透過累加多次短暫延誤來索償。陳述 III 正確,受保人必須提供行程證明(如預訂記錄)以證實其原定計劃受到影響,這對於持有彈性票證(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尤為重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保障僅限於受保人無法控制的情況。若受保人在延誤發生後選擇自願延長逗留時間,該行為屬於個人決定,且往往會超出原定的保險期限,因此隨後的延誤或損失不獲承保。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屬於指名危險承保,受保人須符合起賠期限的要求並提供行程證明,且保障不涵蓋自願性質的旅程變更。.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保單列明的危險(如惡劣天氣、罷工、機械故障等),而非承保所有原因導致的延誤。陳述 II 正確,保險公司通常將不同航段視為獨立事件,若單次延誤未達起賠期限(如 6 小時),則無法透過累加多次短暫延誤來索償。陳述 III 正確,受保人必須提供行程證明(如預訂記錄)以證實其原定計劃受到影響,這對於持有彈性票證(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尤為重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保障僅限於受保人無法控制的情況。若受保人在延誤發生後選擇自願延長逗留時間,該行為屬於個人決定,且往往會超出原定的保險期限,因此隨後的延誤或損失不獲承保。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屬於指名危險承保,受保人須符合起賠期限的要求並提供行程證明,且保障不涵蓋自願性質的旅程變更。.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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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5
11.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及人壽保險附約的索償糾紛時,保險投訴局(現為保險投訴委員會)通常會參考保單條款中對「完全及永久傷殘」及「意外」的具體定義。根據相關案例,下列哪些陳述準確反映了這些定義的應用原則?
I. 若保單定義傷殘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受保人即使因傷無法繼續擔任原職,但若其身體狀況仍能從事其他無需體力勞動的工作,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
II. 只要受保人的僱主(如政府部門醫務委員會)評定受保人不適合繼續擔任現有職位並終止聘用,保險人必須認定其符合「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
III. 若受保人因主動參與毆鬥而受傷,且該受傷在其行動中是易於預見的結果,則該事故通常不被視為由「意外」導致。
IV. 若受保人在進行複雜手術前已被告知相關風險(如失明),而該風險隨後不幸發生,在定義為「不可預見事故」的保單下,這可能不被視為意外受傷。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若保單條款定義傷殘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則受保人即使不能履行原職,但只要仍具備從事其他工作的能力,便不符合「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陳述 III 正確,意外必須具備「不可預見」的性質,若受保人明知環境危險仍主動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非意外。陳述 IV 正確,若醫療手術的後果是術前已知且可預見的風險,則該後果通常不被視為保單定義下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公司是否給付賠償是根據保單合約中的傷殘定義,而非單純依據僱主(如消防處)對受保人是否適合擔任特定職位的行政評估。
重點: 在處理人身意外及傷殘索償時,必須嚴格解釋保單中關於「任何職業」及「意外」(不可預見性)的定義,受保人失去原職並不自動等同於符合保單下的完全傷殘標準。.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若保單條款定義傷殘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則受保人即使不能履行原職,但只要仍具備從事其他工作的能力,便不符合「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陳述 III 正確,意外必須具備「不可預見」的性質,若受保人明知環境危險仍主動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非意外。陳述 IV 正確,若醫療手術的後果是術前已知且可預見的風險,則該後果通常不被視為保單定義下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公司是否給付賠償是根據保單合約中的傷殘定義,而非單純依據僱主(如消防處)對受保人是否適合擔任特定職位的行政評估。
重點: 在處理人身意外及傷殘索償時,必須嚴格解釋保單中關於「任何職業」及「意外」(不可預見性)的定義,受保人失去原職並不自動等同於符合保單下的完全傷殘標準。.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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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5
12. Question
陳先生在抵達目的地機場後,發現其托運行李未能及時送達。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關於「行李延誤」部分的條款及實務,下列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I. 賠償通常僅限於購買必需的衣物或梳妝用品的開支。
II. 若行李延誤是由海關扣留檢查所致,保險公司通常會提供賠償。
III. 受保人不能同時就同一項損失從「行李延誤」及「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中獲得雙重賠償。
IV. 除非保單有特定限制,否則受保的「延送或誤送」不一定必須由公共交通商造成。Correct
正確: 敘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實務,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賠償受保人因行李未能及時送達而必須購買的緊急衣物或梳妝用品開支。此外,保單通常包含「不得雙重賠付」條款,規定受保人不能同時從行李延誤及行李財物兩個部分就同一損失獲得賠償。關於延誤原因,除非保單條款明確限定必須由公共交通商造成,否則一般並不排除由其他第三方造成的誤送。
錯誤: 包含敘述 II 的選項均是錯誤的,因為由海關、政府機構或其他執法人員採取的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行李延誤,在旅遊保險中屬於標準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會對此提供賠償。因此,任何包含敘述 II 的組合或「以上皆是」均不正確。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旨在提供緊急支援而非全額財產賠償,受保人需注意其保障範圍僅限於必需品,且受特定除外責任(如執法扣留)及禁止雙重索償原則的約束。.
Incorrect
正確: 敘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實務,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賠償受保人因行李未能及時送達而必須購買的緊急衣物或梳妝用品開支。此外,保單通常包含「不得雙重賠付」條款,規定受保人不能同時從行李延誤及行李財物兩個部分就同一損失獲得賠償。關於延誤原因,除非保單條款明確限定必須由公共交通商造成,否則一般並不排除由其他第三方造成的誤送。
錯誤: 包含敘述 II 的選項均是錯誤的,因為由海關、政府機構或其他執法人員採取的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行李延誤,在旅遊保險中屬於標準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會對此提供賠償。因此,任何包含敘述 II 的組合或「以上皆是」均不正確。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旨在提供緊急支援而非全額財產賠償,受保人需注意其保障範圍僅限於必需品,且受特定除外責任(如執法扣留)及禁止雙重索償原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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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5
13. Question
陳先生持有一份個人旅遊保險,在一次索償爭議中,保險公司已發出最終賠償決定通知。若陳先生考慮向保險索償投訴局尋求協助,根據投訴局的職權範圍,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索償或要求的賠償金額上限為港幣 800,000 元
II. 投訴必須在保險人作出最終賠償決定後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III. 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涵蓋所有商業、工業及第三者保險的索償糾紛
IV. 投訴局僅受理尚未開始進行法律程序或仲裁的索償案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職權範圍,其處理的索償或要求金額上限為港幣 800,000 元。陳述 II 正確,投訴人必須在保險人發出最終賠償決定通知後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局提出投訴。陳述 IV 正確,投訴局受理的先決條件之一是該索償案件並非正在進行法律程序或仲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規定,索償糾紛不得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其主要服務對象是持有個人保單的投訴人。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現稱保險投訴局)設有嚴格的職權範圍,包括金額限制、時間限制、保單性質(僅限個人保單)以及案件狀態(未進入法律程序),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具成本效益的糾紛解決機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職權範圍,其處理的索償或要求金額上限為港幣 800,000 元。陳述 II 正確,投訴人必須在保險人發出最終賠償決定通知後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局提出投訴。陳述 IV 正確,投訴局受理的先決條件之一是該索償案件並非正在進行法律程序或仲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規定,索償糾紛不得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其主要服務對象是持有個人保單的投訴人。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現稱保險投訴局)設有嚴格的職權範圍,包括金額限制、時間限制、保單性質(僅限個人保單)以及案件狀態(未進入法律程序),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具成本效益的糾紛解決機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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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5
14.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新入行的保險代理,他正向資深同事查詢有關保險代理登記及委任的監管要求。根據相關規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若印製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清楚顯示其登記號碼。
II. 若陳先生決定終止與某保險公司的委任關係,該公司須在終止後 14 天內向委員會提交通知。
III. 陳先生最多可同時代表四家保險公司,但當中經營長期業務的公司上限為兩家。
IV. 在接受任何新保險公司的委任前,陳先生必須先取得其現有委任保險公司的應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規定,保險代理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代表的保險公司總數上限為四家,且當中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在接受其他保險公司委任之前,必須取得原先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規則,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保險代理後,委任人(保險公司)必須於七天內告知委員會,而非 14 天。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登記資料披露、委任人數上限及變動通知時限的監管要求,以確保中介人制度的合規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規定,保險代理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代表的保險公司總數上限為四家,且當中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在接受其他保險公司委任之前,必須取得原先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規則,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保險代理後,委任人(保險公司)必須於七天內告知委員會,而非 14 天。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登記資料披露、委任人數上限及變動通知時限的監管要求,以確保中介人制度的合規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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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5
15. Question
某船主為其貨船投保了一份水險保單,保額為港幣 1,000 萬元。該保單包含一項 2% 的「保單起賠額」(Franchise) 條款。若該貨船先後發生兩次獨立的意外,第一次損失金額為港幣 15 萬元,第二次損失金額為港幣 25 萬元。根據起賠額的原則,保險人應如何處理這兩宗索償?
Correct
正確: 第一次損失(15萬)低於起賠額(20萬),故不獲賠償;而第二次損失(25萬)已達到並超過了起賠額的門檻,因此根據起賠額的定義,保險人必須全數賠償該次損失(即 25 萬元),而不作任何扣除。
錯誤: 關於「兩次損失均獲全數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起賠額條款明確規定低於指定金額的損失是不獲賠償的。關於「第二次損失僅獲賠償 5 萬元」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免賠額」(Excess) 與「起賠額」(Franchise) 的運作方式;免賠額才會從每宗索償中扣除指定金額,而起賠額在達標後會全額賠付。關於「兩次損失均不獲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第二次損失已經滿足了觸發全額賠付的條件。
重點: 保單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支付全部損失金額,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度。.
Incorrect
正確: 第一次損失(15萬)低於起賠額(20萬),故不獲賠償;而第二次損失(25萬)已達到並超過了起賠額的門檻,因此根據起賠額的定義,保險人必須全數賠償該次損失(即 25 萬元),而不作任何扣除。
錯誤: 關於「兩次損失均獲全數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起賠額條款明確規定低於指定金額的損失是不獲賠償的。關於「第二次損失僅獲賠償 5 萬元」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免賠額」(Excess) 與「起賠額」(Franchise) 的運作方式;免賠額才會從每宗索償中扣除指定金額,而起賠額在達標後會全額賠付。關於「兩次損失均不獲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第二次損失已經滿足了觸發全額賠付的條件。
重點: 保單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支付全部損失金額,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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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5
16.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陳先生僅獲授權銷售家居保險。然而,陳先生曾多次向客戶李先生推銷火險,而保險公司在知情下每次都簽發了保單。現時陳先生再次代表保險公司向李先生提供火險保障,根據代理法,下列哪項描述最準確地反映了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
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須受約束,因為透過過往的交易過程,保險公司已向客戶表示代理人擁有處理該類業務的表面權限。根據代理法,當委託人(保險公司)透過其行為向第三者(客戶)表明代理人擁有某種權限,即使該權限並未在代理合約中明示,委託人仍須就代理人在該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承擔責任。
錯誤: 關於「不受約束,因為超出了明示實際權限」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代理人的權限不僅限於明示實際權限,還包括表面權限。關於「除非能證明是基於緊急情況」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必要代理」的概念,而本案例的核心在於委託人過往的行為。關於「必須存在書面合約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說法是錯誤的,代理關係的出現是基於事實,不一定需要精確的委任過程或書面合約。
重點: 表面權限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述或行為而產生的,一旦確立,即使代理人違反了內部的明示限制,委託人仍須對第三者負責。.
In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須受約束,因為透過過往的交易過程,保險公司已向客戶表示代理人擁有處理該類業務的表面權限。根據代理法,當委託人(保險公司)透過其行為向第三者(客戶)表明代理人擁有某種權限,即使該權限並未在代理合約中明示,委託人仍須就代理人在該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承擔責任。
錯誤: 關於「不受約束,因為超出了明示實際權限」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代理人的權限不僅限於明示實際權限,還包括表面權限。關於「除非能證明是基於緊急情況」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必要代理」的概念,而本案例的核心在於委託人過往的行為。關於「必須存在書面合約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說法是錯誤的,代理關係的出現是基於事實,不一定需要精確的委任過程或書面合約。
重點: 表面權限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述或行為而產生的,一旦確立,即使代理人違反了內部的明示限制,委託人仍須對第三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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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5
17.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法律關係中,關於代理人權限(Authority)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指委託人的言行令第三者合理地相信代理人擁有該權限,即使該權限並未實際授予。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是指委託人因其行為使第三者信賴代理關係存在,故在法律上被禁止否認該代理權。
III. 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要求代理人必須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託人的財產或利益而行動,且當時無法取得委託人的指示。
IV. 代理人單方面向客戶聲稱其擁有的權限,即使委託人完全不知情且無任何表示,亦足以構成表面權限並約束委託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指委託人的行為或表示令第三者合理地相信代理人具有某種權限,即使該權限並未在合約中實際授予。陳述 II 正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是指委託人因其先前的言行,在法律上被禁止否認代理人的權限。陳述 III 正確,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行使必須基於真正的緊急情況,且代理人當時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的成立必須基於「委託人」的表示或行為,代理人單方面向客戶聲稱擁有的權限並不足以在法律上約束委託人。
重點: 保險代理人的權限可分為實際權限(包括明示及暗示權限)以及由法律推定的權限(如表面權限及必要權限),這些原則決定了代理人的行為是否能對保險公司產生法律約束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指委託人的行為或表示令第三者合理地相信代理人具有某種權限,即使該權限並未在合約中實際授予。陳述 II 正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是指委託人因其先前的言行,在法律上被禁止否認代理人的權限。陳述 III 正確,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行使必須基於真正的緊急情況,且代理人當時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的成立必須基於「委託人」的表示或行為,代理人單方面向客戶聲稱擁有的權限並不足以在法律上約束委託人。
重點: 保險代理人的權限可分為實際權限(包括明示及暗示權限)以及由法律推定的權限(如表面權限及必要權限),這些原則決定了代理人的行為是否能對保險公司產生法律約束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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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5
18.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與法律框架下,關於「最高誠信」原則及風險控制概念的運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一個風險或釐定保費的事實。
II. 非欺詐性失實陳述是指一方無意地或疏忽地向另一方就重要事實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III. 在普通法下的「一般誠信」原則要求合約當事人必須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不論對方有否提問。
IV. 損失防範 (Loss Prevention) 的主要目標是降低已識別出來的損失的嚴重程度。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去判斷是否接受某項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如何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陳述 II 正確,非欺詐性失實陳述是指投保人在沒有欺詐意圖的情況下,因疏忽或無意而向保險人提供了不正確的重要事實資料。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一般誠信」只要求不撒謊及不誤導,並不需要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只需回答具體問題);而主動公開所有重要事實是「最高誠信」的要求。陳述 IV 錯誤,因為降低損失的「嚴重程度」屬於損失降低 (Loss Reduction),而損失防範 (Loss Prevention) 的目的是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
重點: 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約時必須遵守最高誠信原則,準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同時應區分風險管理中旨在減少發生次數與減輕受損程度的不同措施。.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去判斷是否接受某項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如何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陳述 II 正確,非欺詐性失實陳述是指投保人在沒有欺詐意圖的情況下,因疏忽或無意而向保險人提供了不正確的重要事實資料。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一般誠信」只要求不撒謊及不誤導,並不需要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只需回答具體問題);而主動公開所有重要事實是「最高誠信」的要求。陳述 IV 錯誤,因為降低損失的「嚴重程度」屬於損失降低 (Loss Reduction),而損失防範 (Loss Prevention) 的目的是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
重點: 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約時必須遵守最高誠信原則,準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同時應區分風險管理中旨在減少發生次數與減輕受損程度的不同措施。.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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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5
19. Question
在保險原理中,風險可以根據其性質和影響範圍進行不同的分類。關於風險的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純粹風險是指只有損失的可能而無獲利的機會。
II. 財務風險是指其後果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風險。
III. 情緒上的風險(如失去親人的痛苦)通常被視為典型的可保風險,因為保險公司可以輕易計算其價值。
IV. 特定風險是指影響整個社會或大量人群的風險,例如通貨膨脹。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純粹風險的定義是指只有損失的可能性或維持現狀,而沒有獲利的機會,這與投機風險不同。陳述 II 正確,財務風險是指其損失的後果可以客觀地以金錢來衡量的風險,這是保險補償原則得以應用的基礎。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情緒上的風險(如失去親人的悲痛)屬於非財務風險,由於其價值難以用金錢準確衡量,因此通常不符合保險的基本可保條件。陳述 IV 錯誤,特定風險是指僅影響個人或特定小群體的風險(如個別房屋火災),而影響整個社會或大量人群的風險(如通貨膨脹或戰爭)則被稱為基本風險。
重點: 保險主要處理純粹風險及財務風險,並根據風險的影響範圍區分特定風險與基本風險,以判斷其是否具備可保性。.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純粹風險的定義是指只有損失的可能性或維持現狀,而沒有獲利的機會,這與投機風險不同。陳述 II 正確,財務風險是指其損失的後果可以客觀地以金錢來衡量的風險,這是保險補償原則得以應用的基礎。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情緒上的風險(如失去親人的悲痛)屬於非財務風險,由於其價值難以用金錢準確衡量,因此通常不符合保險的基本可保條件。陳述 IV 錯誤,特定風險是指僅影響個人或特定小群體的風險(如個別房屋火災),而影響整個社會或大量人群的風險(如通貨膨脹或戰爭)則被稱為基本風險。
重點: 保險主要處理純粹風險及財務風險,並根據風險的影響範圍區分特定風險與基本風險,以判斷其是否具備可保性。.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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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5
20.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及相關實務守則,關於「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限制及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代理人獲准代表其保險公司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
II. 旅遊保險代理人可以向客戶銷售一年期的旅遊保險保單。
III. 即使某份財產全險保單與客戶參加的旅行團相關,旅遊保險代理人亦不得銷售該保單。
IV.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界定優良保險慣例時,必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不得有任何偏差。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旅遊保險代理人僅獲准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這指的是與該旅行代理商為客戶安排的旅程相關的旅遊保險。此外,即使客戶希望為旅途中佩戴的名貴財產購買「全險」保單,且該財產與旅程相關,旅遊保險代理人亦不得銷售,因為這類保單不屬於「旅遊保險」的定義。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時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而是會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優良保險慣例的預期準則。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權限僅限於與其旅行代理商所安排的特定旅程相關的非一年期旅遊保險,且相關投訴處理機制允許在裁決時不完全受限於字面條款。.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旅遊保險代理人僅獲准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這指的是與該旅行代理商為客戶安排的旅程相關的旅遊保險。此外,即使客戶希望為旅途中佩戴的名貴財產購買「全險」保單,且該財產與旅程相關,旅遊保險代理人亦不得銷售,因為這類保單不屬於「旅遊保險」的定義。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時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而是會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優良保險慣例的預期準則。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權限僅限於與其旅行代理商所安排的特定旅程相關的非一年期旅遊保險,且相關投訴處理機制允許在裁決時不完全受限於字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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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5
21. Question
在財產保險的實務中,保險人常透過特定條文來限制彌償金額。關於這些條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免賠額 (Policy Excess) 規定了低於指定金額的損失不獲賠償,且該金額會從每宗索償中扣除。
II. 起賠額 (Franchise) 的運作方式是,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保險人將全數賠償該損失。
III. 比例分攤 (Average) 條款的意思是,若發生不足額保險,賠償金額將按不足額投保的比率遞減。
IV. 委付 (Abandonment) 是指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出保險標的以索取全損賠償,這在所有財產保險單中均是標準做法。Correct
Correct: 根據保險原理,免賠額(Excess)是指在每一宗索償中均須扣除的金額,用以消除小額索償並降低保費;起賠額(Franchise)則是在損失達到門檻時全數賠付,不作扣除;而比例分攤(Average)是針對不足額保險的懲罰,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準確描述了這些限制彌償的條文。只有 I、II 及 III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委付」(Abandonment)主要適用於水險,在大多數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保單條款通常會明確規定不容許委付。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正確的陳述 III;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選項「以上皆是」同樣因為包含了陳述 IV 而錯誤。
Takeaway: 彌償原則在實際應用中常受到多種條文限制,理解免賠額、起賠額與比例分攤在損失賠付計算上的本質區別,是保險從業員的基本要求。.
Incorrect
Correct: 根據保險原理,免賠額(Excess)是指在每一宗索償中均須扣除的金額,用以消除小額索償並降低保費;起賠額(Franchise)則是在損失達到門檻時全數賠付,不作扣除;而比例分攤(Average)是針對不足額保險的懲罰,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準確描述了這些限制彌償的條文。只有 I、II 及 III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委付」(Abandonment)主要適用於水險,在大多數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保單條款通常會明確規定不容許委付。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正確的陳述 III;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選項「以上皆是」同樣因為包含了陳述 IV 而錯誤。
Takeaway: 彌償原則在實際應用中常受到多種條文限制,理解免賠額、起賠額與比例分攤在損失賠付計算上的本質區別,是保險從業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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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5
22.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關於保險合約的基本原則及重要事實的披露,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一個風險或釐定保費的事實。
II. 「非欺詐性失實陳述」發生於一方無意地或疏忽地向另一方就重要事實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III. 「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 要求合約當事人必須主動公開所有已知的資訊,而不僅是回答具體問題。
IV. 「以新代舊」(New for Old) 保障是指在處理索償時,必須先扣除受損財產的折舊及損耗,以確保被保險人不會獲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法理,「重要事實」的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考慮是否接受投保,以及在接受投保時如何釐定保費或條款的事實。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非欺詐性失實陳述」是指投保人在並非出於欺詐意圖(即無意或疏忽)的情況下,向保險人提供了錯誤的重要資料。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一般誠信」只要求不撒謊及對具體問題作出誠實回答,而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即使未被問及)是「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的要求。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以新代舊」保障的特點是在結清索償時「不」就損耗及折舊作出扣除,這與傳統補償原則中必須扣除折舊的做法不同。
重點: 保險合約屬於「最高誠信」合約,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若發生非欺詐性的失實陳述或不披露,保險人仍有權根據相關法例行使權利,包括撤銷合約。.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法理,「重要事實」的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考慮是否接受投保,以及在接受投保時如何釐定保費或條款的事實。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非欺詐性失實陳述」是指投保人在並非出於欺詐意圖(即無意或疏忽)的情況下,向保險人提供了錯誤的重要資料。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一般誠信」只要求不撒謊及對具體問題作出誠實回答,而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即使未被問及)是「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的要求。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以新代舊」保障的特點是在結清索償時「不」就損耗及折舊作出扣除,這與傳統補償原則中必須扣除折舊的做法不同。
重點: 保險合約屬於「最高誠信」合約,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若發生非欺詐性的失實陳述或不披露,保險人仍有權根據相關法例行使權利,包括撤銷合約。.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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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5
23.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投訴時,保險投訴局通常會遵循特定的原則來判斷「意外」的發生以及除外責任的適用性。根據相關的裁決案例,下列哪些關於投訴局裁決準則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斷定受保人的受傷是否由意外事故直接造成時,投訴局可參考受保人的過往病歷以作判斷。
II. 即使受保人身上沒有明顯的瘀痕或傷痕,投訴局仍可接納其他客觀證據來證實意外的發生。
III. 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使其與合約欲達致的目的相符。
IV. 對於「觸犯法律」的除外責任,投訴局一律將其解釋為包括所有違反交通規例的行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在斷定受保人的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參考其過往病歷(如長期的脊骨問題)是合理且適用的做法。陳述 II 正確,雖然身體表面的瘀傷或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投訴局接受其他客觀證據(例如僱主提供的現場報告或目擊證供)作為替代證據。陳述 III 正確,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確保解釋與合約欲達致的目的或宗旨相符。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局在解釋「觸犯法律」這一除外責任時,通常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是違反交通規例,否則將使保單的保障範圍變得極其有限,有違立約原意。
重點: 保險投訴局在處理意外險索償糾紛時,會綜合考慮病歷與客觀證據來判斷意外的真實性,並傾向以「立約原意」而非單純「字面意思」來詮釋除外責任條款。.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在斷定受保人的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參考其過往病歷(如長期的脊骨問題)是合理且適用的做法。陳述 II 正確,雖然身體表面的瘀傷或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投訴局接受其他客觀證據(例如僱主提供的現場報告或目擊證供)作為替代證據。陳述 III 正確,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確保解釋與合約欲達致的目的或宗旨相符。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局在解釋「觸犯法律」這一除外責任時,通常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是違反交通規例,否則將使保單的保障範圍變得極其有限,有違立約原意。
重點: 保險投訴局在處理意外險索償糾紛時,會綜合考慮病歷與客觀證據來判斷意外的真實性,並傾向以「立約原意」而非單純「字面意思」來詮釋除外責任條款。.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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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5
24. Question
一家香港旅遊代理商的職員擬登記成為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的業務代表。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及《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只要該職員已向相關當局遞交登記申請,在等待書面確認期間,可以先以代理人身份向客戶介紹旅遊保險產品
II. 若該職員在櫃位提供面對面保險服務時,沒有在旅遊保險收據上列明其姓名及登記號碼,可能會被視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III. 在未獲正式登記確認前,若該職員向公眾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有可能因觸犯刑事罪行而遭檢控
IV. 即使該職員獲豁免中五學歷要求以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若他日後欲轉為銷售人壽保險,則必須符合相關的最低學歷要求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若登記人士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未能在旅遊保險收據上編印或親繕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監管機構可認定其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陳述 III 正確,根據《登記生效日期指引》,在未獲書面確認登記前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第 77 條所述的罪行。陳述 IV 正確,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學歷豁免具有特定範圍,若相關人士欲從事該範圍以外的保險業務,必須符合所有基本資格要求,包括學歷要求。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指引規定,任何準保險代理在收到書面《登記確認通知書》並到達訂明的生效日期前,絕對不得出任或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僅提交申請並不代表可以開始執業。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嚴格遵守「先登記、後執業」的原則,且在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必須履行特定的身份披露義務,以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若登記人士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未能在旅遊保險收據上編印或親繕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監管機構可認定其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陳述 III 正確,根據《登記生效日期指引》,在未獲書面確認登記前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第 77 條所述的罪行。陳述 IV 正確,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學歷豁免具有特定範圍,若相關人士欲從事該範圍以外的保險業務,必須符合所有基本資格要求,包括學歷要求。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指引規定,任何準保險代理在收到書面《登記確認通知書》並到達訂明的生效日期前,絕對不得出任或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僅提交申請並不代表可以開始執業。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嚴格遵守「先登記、後執業」的原則,且在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必須履行特定的身份披露義務,以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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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5
25.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的職責及《守則》的法律地位,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委員會擁有調查與登記人士續期登記申請相關事宜的權力。
II. 委員會可將接獲的投訴個案轉介予相關保險公司進行調查。
III. 委員會具備為業務代表進行登記或撤銷其登記的權限。
IV. 若《守則》的條文與《條例》的解釋出現抵觸,應以《守則》的規定為準。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第 5.2.2b 條,委員會(IARB)有權調查與登記人士續期申請有關的事宜(陳述 I),將投訴個案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陳述 II),以及為業務代表等登記人士辦理登記或撤銷登記(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5/16(b) 條,如果《守則》與《條例》出現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之處,一律以《條例》(即《保險業條例》)為準,且《守則》的相關部分將告無效。因此,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和「以上皆是」均因包含陳述 IV 而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則漏掉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保聯的指令下行使調查及行政管理權力,但所有規定必須服從於《保險業條例》的法律效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第 5.2.2b 條,委員會(IARB)有權調查與登記人士續期申請有關的事宜(陳述 I),將投訴個案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陳述 II),以及為業務代表等登記人士辦理登記或撤銷登記(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5/16(b) 條,如果《守則》與《條例》出現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之處,一律以《條例》(即《保險業條例》)為準,且《守則》的相關部分將告無效。因此,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和「以上皆是」均因包含陳述 IV 而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則漏掉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保聯的指令下行使調查及行政管理權力,但所有規定必須服從於《保險業條例》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