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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根據香港旅遊保險的實務及投訴委員會的案例,關於投保人的披露責任與醫療保障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且足以影響核保人決定承保與否或釐定保費水平的重要事實。
II. 若漏報的事實屬輕微性質、多年未復發且客觀上不影響核保決定,保險人拒絕賠償的決定可能被視為嚴苛或不成比例。
III. 旅遊保險單中的「註冊醫生」定義通常廣泛地包含脊醫,只要該脊醫在香港擁有專業執業資格。
IV. 投保人只需披露其主觀認為重要的事實;若投保人認為某病史不重要,則無需在投保申請書上填報。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案例,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核保人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或釐定保費水平的資訊。此外,根據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如果未披露的事實屬於輕微性質、多年未有復發,且客觀上不會改變核保人的決定,保險人若以此為由全面撤銷合約或拒絕賠償,可能會被視為過於嚴苛或不成比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旅遊保險的標準定義中,「註冊醫生」通常指根據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西醫,脊醫雖然是專業人士,但通常不符合此特定法律定義。陳述 IV 錯誤,因為重要事實的判斷標準是客觀的(即審慎核保人的觀點),而非取決於投保人的主觀判斷或其是否自行認為該事實不重要。
重點: 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取決於該事實對核保決定的客觀影響,而保單條款中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如註冊醫生)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案例,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核保人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或釐定保費水平的資訊。此外,根據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如果未披露的事實屬於輕微性質、多年未有復發,且客觀上不會改變核保人的決定,保險人若以此為由全面撤銷合約或拒絕賠償,可能會被視為過於嚴苛或不成比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旅遊保險的標準定義中,「註冊醫生」通常指根據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西醫,脊醫雖然是專業人士,但通常不符合此特定法律定義。陳述 IV 錯誤,因為重要事實的判斷標準是客觀的(即審慎核保人的觀點),而非取決於投保人的主觀判斷或其是否自行認為該事實不重要。
重點: 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取決於該事實對核保決定的客觀影響,而保單條款中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如註冊醫生)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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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一名登記人士正協助客戶填寫一份長期保險的投保申請書。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其專業操守要求?
I. 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所有答覆或聲明必須由該準保單持有人負責
II. 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有關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並指出投保書內的相關條文
III. 若投保書內容有任何改動,必須要求客戶在改動之處簡簽作實
IV. 若客戶因事務繁忙,代理人可先請客戶在空白投保書上簽署,隨後再由代理人根據客戶口頭提供的資料補填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清楚說明答覆或聲明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代理人有責任向客戶解釋隱瞞或失實陳述可能導致的後果。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違規行為指引》,投保文件上的任何改動都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修改。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嚴格禁止保險代理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這是為了保障客戶免受誤導或文件偽造的風險。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確保程序的透明度與文件的完整性,並明確劃分申報責任,以維護保險市場的誠信與專業水平。.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清楚說明答覆或聲明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代理人有責任向客戶解釋隱瞞或失實陳述可能導致的後果。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違規行為指引》,投保文件上的任何改動都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修改。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嚴格禁止保險代理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這是為了保障客戶免受誤導或文件偽造的風險。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確保程序的透明度與文件的完整性,並明確劃分申報責任,以維護保險市場的誠信與專業水平。.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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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投訴時,根據保險投訴局(ICB)的案例與裁決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認為除了「明顯瘀痕或傷痕」外,其他客觀證據(如僱主提供的證明信)也可被接受為意外發生的替代證據。
II. 若被保險人有長期相關病歷(如多年背痛),投訴委員會可能會因證據不足以證實傷患是由該次意外直接造成,而贊同保險人拒絕給付的決定。
III. 在詮釋「觸犯法律」等除外責任條款時,投訴委員會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
IV. 投訴委員會在解釋合約條文時,嚴格禁止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必須僅僅依賴「字面」方法來解讀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雖然物理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委員會亦接受如僱主證明信等替代證據來證實意外的發生(陳述 I)。此外,委員會在判定傷患是否由意外直接造成時,會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以排除預先存在的疾病影響(陳述 II)。在詮釋合約條文時,委員會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是違反交通規例(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解釋除外責任條款時,會考慮合約欲達致的目的,避免採用導致字面荒謬或令合約形同虛設的解釋。因此,委員會並非只採用「字面」方法,也不會將所有非蓄意的交通違規自動視為「觸犯法律」而拒絕賠償。
重點: 投訴委員會在處理意外保險索償時,會綜合考慮替代證據、病歷記錄及立約原意,以確保對保單條款(特別是除外責任)的詮釋公平且符合保障意外事故的初衷。.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雖然物理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委員會亦接受如僱主證明信等替代證據來證實意外的發生(陳述 I)。此外,委員會在判定傷患是否由意外直接造成時,會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以排除預先存在的疾病影響(陳述 II)。在詮釋合約條文時,委員會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是違反交通規例(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解釋除外責任條款時,會考慮合約欲達致的目的,避免採用導致字面荒謬或令合約形同虛設的解釋。因此,委員會並非只採用「字面」方法,也不會將所有非蓄意的交通違規自動視為「觸犯法律」而拒絕賠償。
重點: 投訴委員會在處理意外保險索償時,會綜合考慮替代證據、病歷記錄及立約原意,以確保對保單條款(特別是除外責任)的詮釋公平且符合保障意外事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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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陳先生在倫敦旅遊期間,其隨身背包在餐廳內懷疑被盜,包內含有現金、信用卡及護照。陳先生隨即向當地警方報案並取得報告。根據典型的旅遊保險條款,下列哪些關於「個人金錢」及「損失旅行證件」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個人金錢」保障通常涵蓋因信用卡被盜而導致的未授權簽賬損失。
II. 若損失被保險人判定為「神秘消失」而非明確的盜竊,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III. 「損失旅行證件」的保障通常包括為前往領事館辦理補領證件而招致的額外住宿費用。
IV. 若陳先生為確保能準時回港而支付額外費用申請「特快」補領護照,該特快費用通常可獲全數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在旅遊保險中,「神秘消失」通常是個人金錢及旅行證件保障中的除外責任,保險人要求損失必須是由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等受保危險直接導致。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旅行證件保障的基本範圍除了賠付證件本身的重置費用外,亦涵蓋為安排重置該等證件而合理招致的額外交通及住宿開支。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儲值卡等通常被列為個人金錢保障的除外責任,不屬於「金錢」的定義範圍。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保險慣例及個案裁決,保險人通常只負責賠償重置證件的實際及一般費用,因個人原因(如趕回香港)而支付的「特快」處理費屬於額外開支,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個人金錢與證件保障均強調損失必須源於受保危險(如盜竊),且賠償範圍僅限於標準重置成本及必要的隨附開支,並不包括金融卡片損失或特快處理費用。.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在旅遊保險中,「神秘消失」通常是個人金錢及旅行證件保障中的除外責任,保險人要求損失必須是由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等受保危險直接導致。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旅行證件保障的基本範圍除了賠付證件本身的重置費用外,亦涵蓋為安排重置該等證件而合理招致的額外交通及住宿開支。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儲值卡等通常被列為個人金錢保障的除外責任,不屬於「金錢」的定義範圍。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保險慣例及個案裁決,保險人通常只負責賠償重置證件的實際及一般費用,因個人原因(如趕回香港)而支付的「特快」處理費屬於額外開支,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個人金錢與證件保障均強調損失必須源於受保危險(如盜竊),且賠償範圍僅限於標準重置成本及必要的隨附開支,並不包括金融卡片損失或特快處理費用。.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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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在評估風險及釐定保費時必須遵守平等機會相關法例。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中「公平」與「不公平」歧視的描述是正確的?
I. 考慮到女性平均壽命較長,保險公司向女性收取的壽險保費低於同齡男性,這通常被視為合法的公平歧視。
II. 保險公司若僅因社會普遍偏見而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從而對其收取較高的汽車保費,這屬於不公平歧視。
III.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保險人只要能提供精算數據,即可合法地對不同種族的投保人給予不同的保險待遇。
IV. 針對身體殘疾的投保人,保險公司因其風險性質不同而加設保單限制或加收保費,這在任何情況下均會構成不公平歧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例如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給予,則被視為合法的「公平」歧視。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因為基於性別偏見(而非事實數據)而對女性收取較高汽車保費,屬於典型的不公平歧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香港的四條反歧視條例中,只有首三條(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包含關於保險精算數據的特定豁免條文,而《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括在內。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如果保險人能證明殘疾人士的風險與一般人有明顯不同,並參照合理數據給予不同對待(如加設限制),這在保險實務中通常被視為正當的區別對待,而非必然構成不公平歧視。
重點: 保險業中的「公平」歧視必須建立在合理的精算數據或相關事實基礎上,且該等對待在相關因素下必須是合理的,否則可能觸犯反歧視條例。.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例如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給予,則被視為合法的「公平」歧視。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因為基於性別偏見(而非事實數據)而對女性收取較高汽車保費,屬於典型的不公平歧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香港的四條反歧視條例中,只有首三條(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包含關於保險精算數據的特定豁免條文,而《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括在內。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如果保險人能證明殘疾人士的風險與一般人有明顯不同,並參照合理數據給予不同對待(如加設限制),這在保險實務中通常被視為正當的區別對待,而非必然構成不公平歧視。
重點: 保險業中的「公平」歧視必須建立在合理的精算數據或相關事實基礎上,且該等對待在相關因素下必須是合理的,否則可能觸犯反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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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陳先生在前往歐洲的旅程中遇到了多次航班延誤,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索償。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相關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方式。
II. 若保單設有 6 小時的起賠期限,受保人可將旅程中三段分別延誤 3 小時的獨立航程時間累加,以符合索償要求。
III. 因航空公司「飛機輪換」(Aircraft Rotation) 導致的延誤,通常屬於旅遊保險中標準的受保危險。
IV. 受保人若持有如歐洲火車證等彈性票據,在索償延誤時可能因未能提供具體的預定日程證明而面臨困難。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程延誤保障在市場上普遍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僅限於保單列明的成因(如天氣、罷工、機械故障)。陳述 IV 正確,因為受保人有責任證明其已安排或預定相關班次,若使用彈性票據(如歐洲火車證)而未能提供具體預定日程,保險人可能因缺乏證據而拒賠。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公司通常將各段航程視為獨立事件,除非保單另有說明,否則不能將多次短暫延誤的時間累加處理。陳述 III 錯誤,根據行業慣例及投訴局案例,「飛機輪換」屬於航空公司的營運安排,通常不屬於標準保單中的指名受保危險。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受限於指名危險及起賠期限的限制,且受保人必須提供充分的預定行程證明以支持其索償。.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程延誤保障在市場上普遍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僅限於保單列明的成因(如天氣、罷工、機械故障)。陳述 IV 正確,因為受保人有責任證明其已安排或預定相關班次,若使用彈性票據(如歐洲火車證)而未能提供具體預定日程,保險人可能因缺乏證據而拒賠。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公司通常將各段航程視為獨立事件,除非保單另有說明,否則不能將多次短暫延誤的時間累加處理。陳述 III 錯誤,根據行業慣例及投訴局案例,「飛機輪換」屬於航空公司的營運安排,通常不屬於標準保單中的指名受保危險。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受限於指名危險及起賠期限的限制,且受保人必須提供充分的預定行程證明以支持其索償。.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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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歐洲之行投保了旅遊保險。在旅途中,他因航空公司調度及當地交通罷工遇到了幾次行程延誤。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實務及相關個案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以「全險」方式承保,即除非屬於保單除外責任,否則任何原因導致的延誤均屬受保範圍。
II. 若保單設有 6 小時的起賠期限,被保險人通常不能將三段分別延誤少於 6 小時的獨立航程時間加起來以達到索償門檻。
III. 持有歐洲火車證(Eurail Pass)的旅客在申請延誤索償時,可能因難以出示一份可接受的預定旅行日程以資證明行程受阻而面臨困難。
IV. 若延誤發生後,被保險人自願選擇大幅延長其旅程,則在原定保險期限屆滿後或非受控情況以外發生的延誤通常不獲保障。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保險人通常將不同航段的延誤視為獨立事件,若各別延誤時間均未達到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如 6 小時),則不能將這些延誤時間累加計算以進行索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一,持有彈性票據(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往往因缺乏具體的預定班次證明,難以證實其行程確實因受保危險而遭受延誤。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一,保險僅承保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延誤,若受保人自願延長旅程,則該延長期間發生的延誤通常已超出保險期限或不屬於不可控情況。
錯誤: 陳述 I 錯誤,根據個案三十九,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Named Perils)方式承保,而非「全險」(All Risks)方式。這意味著只有因保單明確列出的原因(如惡劣天氣、罷工、機械故障等)導致的延誤才受保,而「飛機輪換」等未列明原因通常不獲承保。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基於指名危險原則,受保人須證明延誤是由受保危險引起、超過起賠期限,且屬於其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同時需提供充分的行程證明。.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保險人通常將不同航段的延誤視為獨立事件,若各別延誤時間均未達到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如 6 小時),則不能將這些延誤時間累加計算以進行索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一,持有彈性票據(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往往因缺乏具體的預定班次證明,難以證實其行程確實因受保危險而遭受延誤。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一,保險僅承保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延誤,若受保人自願延長旅程,則該延長期間發生的延誤通常已超出保險期限或不屬於不可控情況。
錯誤: 陳述 I 錯誤,根據個案三十九,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Named Perils)方式承保,而非「全險」(All Risks)方式。這意味著只有因保單明確列出的原因(如惡劣天氣、罷工、機械故障等)導致的延誤才受保,而「飛機輪換」等未列明原因通常不獲承保。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基於指名危險原則,受保人須證明延誤是由受保危險引起、超過起賠期限,且屬於其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同時需提供充分的行程證明。.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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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近因」原則的法律解釋以及「彌償」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而非彌償保單,因為人的肢體損失難以用金錢精確量度。
II. 若保單除外責任條款使用了「直接或間接」引致的字眼,即使除外危險僅屬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能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III. 除非保單另有訂明,否則包含在人身意外保險單中的醫療費用保險通常屬於彌償保險。
IV. 在處理具有經濟價值的損餘時,若保險人在賠償額中扣除損餘價值,該損餘應由保險人收回並自行處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身意外及人壽保險涉及人的傷亡,其價值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因此這類保險通常被視為提供預定利益的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解釋,若保單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字眼,即使該除外危險僅構成損失的遠因(而非近因),保險人仍可引用該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雖然人身意外險本身非彌償性質,但其中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險旨在補償實際開支,因此屬於彌償保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處理損餘(Salvage)時,若保險人從賠償金額中扣除了損餘的價值,則該損餘應歸被保險人所有。只有在保險人作出全額賠償的情況下,保險人才有權收回損餘並自行處理。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但不適用於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同時,保單中的特定措詞(如「直接或間接」)會改變近因原則的常規應用方式。.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身意外及人壽保險涉及人的傷亡,其價值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因此這類保險通常被視為提供預定利益的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解釋,若保單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字眼,即使該除外危險僅構成損失的遠因(而非近因),保險人仍可引用該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雖然人身意外險本身非彌償性質,但其中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險旨在補償實際開支,因此屬於彌償保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處理損餘(Salvage)時,若保險人從賠償金額中扣除了損餘的價值,則該損餘應歸被保險人所有。只有在保險人作出全額賠償的情況下,保險人才有權收回損餘並自行處理。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但不適用於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同時,保單中的特定措詞(如「直接或間接」)會改變近因原則的常規應用方式。.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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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在香港旅遊保險的實務中,關於「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以及保險投訴局對相關個案的處理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核保人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或在接受投保時如何釐定保費的資料。
II. 若投保人違反披露責任,保險人通常有權撤銷保單,使其自始無效。
III. 參考保險投訴局的案例,若未披露的事實屬輕微性質且多年未有復發,保險人若以此為由拒絕賠償,可能會被視為過於嚴苛或不成比例。
IV. 在旅遊保險單的定義中,「註冊醫生」通常涵蓋所有受專業監管的醫療從業員,包括脊醫及物理治療師,不論其是否按《醫生註冊條例》註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核保人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水平的資料。陳述 II 正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若投保人未能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法律上有權撤銷合約(void ab initio)。陳述 III 正確,參考保險投訴局(ICB)的裁決慣例,若未披露的病史屬輕微性質、多年未有復發,且與目前的索償無直接重大關聯,保險人若堅持拒賠,投訴委員會可能會認為該決定過於嚴苛及不成比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旅遊保險的標準定義中,「註冊醫生」通常指根據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執業西醫。除非保單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否則脊醫、物理治療師或中醫師通常不符合「註冊醫生」的定義。
重點: 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但事實的「重要性」須視乎其對核保決定的實質影響,而保險投訴局在處理糾紛時會考慮公平合理性及比例原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核保人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水平的資料。陳述 II 正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若投保人未能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法律上有權撤銷合約(void ab initio)。陳述 III 正確,參考保險投訴局(ICB)的裁決慣例,若未披露的病史屬輕微性質、多年未有復發,且與目前的索償無直接重大關聯,保險人若堅持拒賠,投訴委員會可能會認為該決定過於嚴苛及不成比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旅遊保險的標準定義中,「註冊醫生」通常指根據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執業西醫。除非保單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否則脊醫、物理治療師或中醫師通常不符合「註冊醫生」的定義。
重點: 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但事實的「重要性」須視乎其對核保決定的實質影響,而保險投訴局在處理糾紛時會考慮公平合理性及比例原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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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關係」(Agency) 及代理人權限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是指委託人的行為導致第三者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即使實際上並未正式授權。
II.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與「隱含權限」(Implied authority) 在法律定義上是完全相同的,均指合約中未明文記載的權限。
III. 代理人對委託人負有法律責任,其中包括代理人必須親自執行職務,除非獲得授權轉委派。
IV. 「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產生條件之一,是代理人在緊急情況下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指委託人透過其言行,使第三者合理地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即使實際上並未正式授權。陳述 III 正確,根據代理法,代理人對委託人負有「親自執行」的責任,除非獲得委託人許可或屬於行業慣例,否則不得擅自轉委派。陳述 IV 正確,「必要權限」的產生必須滿足緊急情況、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行動,以及在當時情況下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等條件。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而產生的權限,而「隱含權限」則是代理人實際擁有、為執行明示權限所必須具備的權限,兩者的法律基礎與對象並不相同。
重點: 保險代理關係的權限界定直接影響保險合約的法律效力,理解明示、隱含、表面及必要權限的分別是保險從業員的基本法律知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指委託人透過其言行,使第三者合理地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即使實際上並未正式授權。陳述 III 正確,根據代理法,代理人對委託人負有「親自執行」的責任,除非獲得委託人許可或屬於行業慣例,否則不得擅自轉委派。陳述 IV 正確,「必要權限」的產生必須滿足緊急情況、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行動,以及在當時情況下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等條件。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而產生的權限,而「隱含權限」則是代理人實際擁有、為執行明示權限所必須具備的權限,兩者的法律基礎與對象並不相同。
重點: 保險代理關係的權限界定直接影響保險合約的法律效力,理解明示、隱含、表面及必要權限的分別是保險從業員的基本法律知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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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陳先生在歐洲旅遊期間持有歐洲火車證(Eurail Pass)。由於當地鐵路工人罷工,他原定前往下一個城市的行程受阻。陳先生隨後決定在該城市多留兩週,並推遲了回港的航班。當他向保險公司申請旅程延誤索償時,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原則,以下哪項最可能是其索償被拒絕的原因?
Correct
正確: 「由於持有火車證,陳先生難以提供受延誤影響的預定行程證明,且其後自願延長旅程不屬於受保人無法控制的情況」是正確答案。在旅遊保險中,索償人必須證明延誤涉及已預定或安排的班次。持有彈性火車證(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往往缺乏具體的預定證明。此外,保險僅承保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延誤,若受保人自願選擇延長旅程,該段期間的延誤或變動將不獲保障。
錯誤: 「鐵路工人罷工通常被視為『全險』保單下的除外責任」的說法錯誤,因為罷工通常是旅程延誤保障中的「指名危險」之一,而非除外責任,問題核心在於證明的提供及對旅程的控制權。
錯誤: 「只要延誤是由罷工引起,保險公司必須賠償陳先生在整個旅程中因行程變動而產生的所有額外開支」的說法錯誤,因為保險賠償受保單條款限制,包括起賠期限(如延誤須超過6小時)及賠償限額,且不涵蓋受保人自願變更行程所致的損失。
錯誤: 「旅程延誤的賠償僅適用於飛機延誤,並不涵蓋火車或其他陸路公共交通工具」的說法錯誤,標準旅遊保險通常涵蓋大部分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飛機、火車及船隻。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受保人必須提供預定行程證明,且延誤必須是在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發生。.
Incorrect
正確: 「由於持有火車證,陳先生難以提供受延誤影響的預定行程證明,且其後自願延長旅程不屬於受保人無法控制的情況」是正確答案。在旅遊保險中,索償人必須證明延誤涉及已預定或安排的班次。持有彈性火車證(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往往缺乏具體的預定證明。此外,保險僅承保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延誤,若受保人自願選擇延長旅程,該段期間的延誤或變動將不獲保障。
錯誤: 「鐵路工人罷工通常被視為『全險』保單下的除外責任」的說法錯誤,因為罷工通常是旅程延誤保障中的「指名危險」之一,而非除外責任,問題核心在於證明的提供及對旅程的控制權。
錯誤: 「只要延誤是由罷工引起,保險公司必須賠償陳先生在整個旅程中因行程變動而產生的所有額外開支」的說法錯誤,因為保險賠償受保單條款限制,包括起賠期限(如延誤須超過6小時)及賠償限額,且不涵蓋受保人自願變更行程所致的損失。
錯誤: 「旅程延誤的賠償僅適用於飛機延誤,並不涵蓋火車或其他陸路公共交通工具」的說法錯誤,標準旅遊保險通常涵蓋大部分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飛機、火車及船隻。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受保人必須提供預定行程證明,且延誤必須是在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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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代位」(Subrogation)原則的法律特點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的行使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而獲得雙重補償
II. 在普通法下,保險人通常必須在賠付被保險人後方可取得代位權
III.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向第三者提起訴訟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
IV. 代位原則普遍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保險合約,包括人壽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同時從保險公司及第三方責任人處獲得賠償,從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即履行補償責任),才能取得代位權。陳述 III 正確,在行使代位權進行法律訴訟時,保險人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提出,而非以保險公司自己的名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原則僅適用於補償性(Indemnity)保險合約(如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人壽保險通常被視為非補償性合約,因此代位原則一般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旨在確保保險補償不會使被保險人獲利,且在法律程序上需遵循以被保險人名義追討的程序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同時從保險公司及第三方責任人處獲得賠償,從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即履行補償責任),才能取得代位權。陳述 III 正確,在行使代位權進行法律訴訟時,保險人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提出,而非以保險公司自己的名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原則僅適用於補償性(Indemnity)保險合約(如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人壽保險通常被視為非補償性合約,因此代位原則一般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旨在確保保險補償不會使被保險人獲利,且在法律程序上需遵循以被保險人名義追討的程序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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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在保險合約的商議與訂立過程中,關於「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 的定義及其披露責任,下列哪一項陳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個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某項風險,以及在決定接受風險後如何釐定保費或條款的事實。這是最高誠信原則的基礎,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相關資訊,以便保險人進行準確的風險評估。
錯誤: 關於投保人主觀認為的資料是錯誤的,因為重要事實的判定標準是基於「審慎的保險人」的客觀角度,而非投保人的個人主觀判斷。關於僅限於回答投保單問題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最高誠信原則下,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保險人未在表格中提及。關於僅需履行一般誠信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合約要求的誠信程度高於普通合約,一般誠信僅要求不撒謊,而最高誠信則要求主動披露所有已知的重要資訊。
重點: 重要事實的認定取決於其對審慎保險人在風險評估和保費釐定過程中的客觀影響,投保人必須履行主動披露的責任以符合最高誠信的要求。.
Incorrect
正確: 「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個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某項風險,以及在決定接受風險後如何釐定保費或條款的事實。這是最高誠信原則的基礎,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相關資訊,以便保險人進行準確的風險評估。
錯誤: 關於投保人主觀認為的資料是錯誤的,因為重要事實的判定標準是基於「審慎的保險人」的客觀角度,而非投保人的個人主觀判斷。關於僅限於回答投保單問題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最高誠信原則下,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保險人未在表格中提及。關於僅需履行一般誠信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合約要求的誠信程度高於普通合約,一般誠信僅要求不撒謊,而最高誠信則要求主動披露所有已知的重要資訊。
重點: 重要事實的認定取決於其對審慎保險人在風險評估和保費釐定過程中的客觀影響,投保人必須履行主動披露的責任以符合最高誠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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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因意外受傷入院治療。關於旅遊保險中「住院現金津貼」利益的索償,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住院現金利益通常按住院天數支付定額津貼,而非補償實際醫療開支
II. 若陳先生在傷勢穩定後,應醫生建議轉往康復院進行積極鍛煉和物理治療,該段期間的住院通常屬於除外責任
III. 只要主診醫生建議入院,即使相關診斷化驗(如磁力共振)完全可在門診進行,保險公司亦必須給付住院津貼
IV. 住院現金利益通常設有每位受保人的總限額,並可能受一段起賠期限所限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住院現金津貼與醫療開支部分的「彌償」性質不同,它是根據受保人住院的天數,每天支付一筆預先指明的定額金額。陳述 II 正確,根據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如個案二十三),旅遊保險通常將以護理、康復或休養為目的的住院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這類利益通常設有每位受保人的最高賠償限額,且往往設有起賠期限(如必須住院超過一定時數或天數)。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個案二十五,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如果住院純粹是為了方便(例如門診預約已滿)而進行可在門診完成的診斷性化驗,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主診醫生的建議並非唯一的決定因素。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現金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通常會排除純粹為了康復、理療或診斷性化驗而進行的住院。.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住院現金津貼與醫療開支部分的「彌償」性質不同,它是根據受保人住院的天數,每天支付一筆預先指明的定額金額。陳述 II 正確,根據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如個案二十三),旅遊保險通常將以護理、康復或休養為目的的住院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這類利益通常設有每位受保人的最高賠償限額,且往往設有起賠期限(如必須住院超過一定時數或天數)。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個案二十五,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如果住院純粹是為了方便(例如門診預約已滿)而進行可在門診完成的診斷性化驗,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主診醫生的建議並非唯一的決定因素。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現金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通常會排除純粹為了康復、理療或診斷性化驗而進行的住院。.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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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某香港旅行代理商擬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為保險代理商以銷售旅遊保險。關於相關定義及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範圍涵蓋由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所有旅遊保險,包括為期一年的旅遊保險單。
II. 該代理商的「負責人」是指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負責處理該代理商保險代理業務的人。
III. 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保險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通常不符合「負責人」的定義。
IV. 委員會具備調查與登記人士有關的投訴個案之職能,並可要求保險公司對違規的登記人士採取紀律行動。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守則》定義,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是指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負責處理該保險代理業務的人。陳述 III 正確,因為《守則》明確規定,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被排除在「負責人」的定義之外。陳述 IV 正確,因為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調查與登記人士有關的投訴個案,並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對登記人士採取紀律行動。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不論該保單是否由同一旅行代理商安排。
重點: 考生須辨析「負責人」的定義及其特定的排除條件,並理解「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在保單期限上的法定限制,以及委員會在行業監管中的紀律處分權力。.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守則》定義,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是指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負責處理該保險代理業務的人。陳述 III 正確,因為《守則》明確規定,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被排除在「負責人」的定義之外。陳述 IV 正確,因為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調查與登記人士有關的投訴個案,並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對登記人士採取紀律行動。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不論該保單是否由同一旅行代理商安排。
重點: 考生須辨析「負責人」的定義及其特定的排除條件,並理解「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在保單期限上的法定限制,以及委員會在行業監管中的紀律處分權力。.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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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在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糾紛中,保險投訴局常需詮釋「意外」的定義。根據相關案例與裁決原則,下列哪一種情況最可能被判定為「不屬於意外受傷」,從而支持保險人拒絕賠償的決定?
Correct
正確: 受保人主動介入毆鬥導致受傷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如果受保人在明知處境危險的情況下,仍決定參與衝突(如介入群黨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其行動所產生的必然後果,且是受保人易於預見的。由於該事故缺乏「不可預見」的要素,因此不符合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
錯誤: 關於受保人在正常橫過馬路時被失控車輛撞傷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突發且不可預見的外部事件,符合意外定義。關於在家中清理雜物時失足跌傷的選項也是錯誤的,這屬於典型的生活意外,並非受保人故意行為的必然後果。關於在合法遠足徑被雷電擊傷的選項同樣錯誤,儘管存在天氣風險,但具體的雷擊事件對受保人而言仍是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中的「意外」通常定義為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若受傷是受保人故意參與危險活動而產生的可預見後果,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Incorrect
正確: 受保人主動介入毆鬥導致受傷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如果受保人在明知處境危險的情況下,仍決定參與衝突(如介入群黨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其行動所產生的必然後果,且是受保人易於預見的。由於該事故缺乏「不可預見」的要素,因此不符合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
錯誤: 關於受保人在正常橫過馬路時被失控車輛撞傷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突發且不可預見的外部事件,符合意外定義。關於在家中清理雜物時失足跌傷的選項也是錯誤的,這屬於典型的生活意外,並非受保人故意行為的必然後果。關於在合法遠足徑被雷電擊傷的選項同樣錯誤,儘管存在天氣風險,但具體的雷擊事件對受保人而言仍是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中的「意外」通常定義為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若受傷是受保人故意參與危險活動而產生的可預見後果,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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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實務中,了解代理協議何時因法律運作或合約條款而失效至關重要。根據代理法原則,下列哪些關於代理協議終止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代理協議中訂明了特定的有效期限,則在該期限屆滿時,協議將自動終止。
II. 若代理人與委託人所屬國家之間爆發戰爭,導致履行協議變為非法,該協議將自動終結。
III. 因戰爭導致的非法代理協議,必須先取得法院的正式命令方可生效終止。
IV. 即使協議規定的期限已屆滿,代理人仍可基於委託人的最佳利益,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自動延伸協議有效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原則,如果代理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特定的生效時間,一旦該期限屆滿,協議便會自動終止。陳述 II 正確,因為如果代理關係的履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例如因戰爭爆發而成為非法協議),該協議會根據法律自動終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因違法(如戰爭)而導致的協議終止是自動發生的,不需要法院命令或額外的法律程序。陳述 IV 錯誤,因為一旦協議規定的期限屆滿,代理人的實際權限即告消失,代理人不能在未經重新授權的情況下單方面延伸其權限或繼續約束委託人。
重點: 代理關係可因合約條款約定的時限屆滿,或因法律環境改變導致履行協議變得非法而自動終止。.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原則,如果代理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特定的生效時間,一旦該期限屆滿,協議便會自動終止。陳述 II 正確,因為如果代理關係的履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例如因戰爭爆發而成為非法協議),該協議會根據法律自動終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因違法(如戰爭)而導致的協議終止是自動發生的,不需要法院命令或額外的法律程序。陳述 IV 錯誤,因為一旦協議規定的期限屆滿,代理人的實際權限即告消失,代理人不能在未經重新授權的情況下單方面延伸其權限或繼續約束委託人。
重點: 代理關係可因合約條款約定的時限屆滿,或因法律環境改變導致履行協議變得非法而自動終止。.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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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登記人士操守的規定,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代理在日常業務中的行為描述是正確的?
I. 在與任何準保單持有人洽談保單前,必須表明自己是以登記人士身份代表其保險公司。
II. 若在商務名片上顯示其姓名,則必須同時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II. 為了補償行政成本,代理可以自行在保費之外附加小額費用,而毋須在簽署保單前向客戶披露。
IV. 在處理保單持有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必須在任何時刻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必須表明其代表保險公司的身份;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顯示其登記號碼;且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時刻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錯誤: 關於附加收費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守則規定,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如行政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附加任何收費。因此,代理不能在未事先披露的情況下自行加收費用。
重點: 保險代理在執業時必須維持高度透明度,包括身份識別、登記資料披露及費用透明,並嚴格保護客戶私隱。.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必須表明其代表保險公司的身份;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顯示其登記號碼;且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時刻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錯誤: 關於附加收費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守則規定,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如行政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附加任何收費。因此,代理不能在未事先披露的情況下自行加收費用。
重點: 保險代理在執業時必須維持高度透明度,包括身份識別、登記資料披露及費用透明,並嚴格保護客戶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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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陳先生正計劃為其家庭旅行安排保險保障。根據關於旅遊保險基本特點的說明,下列哪些關於旅遊保險單的描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因為它同時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
II. 為了提供投保彈性,投保人通常可以選擇刪除保單中不適用的保障部分,以獲得相應的保費折扣。
III. 保險人通常就整份旅遊保險計劃進行報價,而非針對保單內的各個保障部分分別進行定價。
IV. 根據現行實務指引,旅遊保險代理人獲授權向客戶銷售一年期(多次旅程)的旅遊保險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旅遊保險因其同時涵蓋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這四類保險標的,而被定義為「一籃子保單」。陳述 III 正確,為了維持營運效率和成本效益,保險人通常對整份旅遊保險單進行統一報價,而非針對各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旅遊保險通常缺乏靈活性,投保人不得為了取得保費折扣而刪除保單中的特定保障部分。陳述 IV 錯誤,根據相關監管指引及教材所述,旅遊保險代理人不得銷售一年期(多次旅程)的旅遊保險單。
重點: 旅遊保險的特點在於其標準化的一籃子保障結構與統一報價模式,旨在提升行政效率,同時在銷售權限上對代理人有特定限制。.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旅遊保險因其同時涵蓋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這四類保險標的,而被定義為「一籃子保單」。陳述 III 正確,為了維持營運效率和成本效益,保險人通常對整份旅遊保險單進行統一報價,而非針對各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旅遊保險通常缺乏靈活性,投保人不得為了取得保費折扣而刪除保單中的特定保障部分。陳述 IV 錯誤,根據相關監管指引及教材所述,旅遊保險代理人不得銷售一年期(多次旅程)的旅遊保險單。
重點: 旅遊保險的特點在於其標準化的一籃子保障結構與統一報價模式,旨在提升行政效率,同時在銷售權限上對代理人有特定限制。.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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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關於保險中介人在刑事罪行中作為「從犯」(secondary party) 的法律責任及《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從犯與主犯 (principal) 在法律上通常承擔相同的責任。
II.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具有從該犯罪行為中獲益的意圖,才能判定其為從犯。
III. 若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加以制止,這種「不作為」可能構成協助及教唆。
IV. 代理人使用虛假收據蓄意欺騙其主事人,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根據刑事法律原則,從犯(包括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案者)與主犯在法律上承擔相同的責任。此外,法律亦承認「不作為的參與」,即若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加以制止,其不作為可被視為積極鼓勵違法行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虛假收據或文件,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因此,正確組合為只有 I、III 及 IV。
錯誤: 關於「必須證明獲益意圖」的陳述是錯誤的。法律規定,判定從犯身份時,控方僅需證明被告在進行協助行為時具有「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而不需要證明被告具有從該罪行或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刑事責任並不限於直接犯罪者,任何形式的協助(包括在有責任制止時保持沉默)均可能導致與主犯同等的法律制裁,且不論中介人是否從中獲利。.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根據刑事法律原則,從犯(包括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案者)與主犯在法律上承擔相同的責任。此外,法律亦承認「不作為的參與」,即若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加以制止,其不作為可被視為積極鼓勵違法行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虛假收據或文件,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因此,正確組合為只有 I、III 及 IV。
錯誤: 關於「必須證明獲益意圖」的陳述是錯誤的。法律規定,判定從犯身份時,控方僅需證明被告在進行協助行為時具有「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而不需要證明被告具有從該罪行或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刑事責任並不限於直接犯罪者,任何形式的協助(包括在有責任制止時保持沉默)均可能導致與主犯同等的法律制裁,且不論中介人是否從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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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公司的合規主任正在為新入職同事講解登記及執業規則。根據相關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於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I. 登記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三年,且可在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續期。
III. 業務代表可同時登記代表不超過兩名的保險代理。
IV. 保險公司須確保其保險代理不會同時代表超過最高規定的保險公司數目。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保險代理在商務名片上必須印有其登記號碼以供識別;登記有效期最長為三年,且續期申請應在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同時,保險公司負有合規責任,必須確保其委任的代理所代表的保險公司總數符合法定上限(即不超過四家,其中長期保險公司不多於兩家)。
錯誤: 關於業務代表可以代表兩名保險代理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規則明確規定任何負責人或業務代表所代表的保險代理數目不能超過一個。此外,其他選項因包含此錯誤陳述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而屬錯誤。
重點: 監管框架透過嚴格的登記有效期、身份披露要求以及代表人數限制,旨在提升保險中介人的專業透明度並防止利益衝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保險代理在商務名片上必須印有其登記號碼以供識別;登記有效期最長為三年,且續期申請應在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同時,保險公司負有合規責任,必須確保其委任的代理所代表的保險公司總數符合法定上限(即不超過四家,其中長期保險公司不多於兩家)。
錯誤: 關於業務代表可以代表兩名保險代理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規則明確規定任何負責人或業務代表所代表的保險代理數目不能超過一個。此外,其他選項因包含此錯誤陳述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而屬錯誤。
重點: 監管框架透過嚴格的登記有效期、身份披露要求以及代表人數限制,旨在提升保險中介人的專業透明度並防止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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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在處理投保申請及理賠程序時,必須遵守相關的私隱及平等機會法例。在以下情境中,哪項組合描述了符合法規或被視為「公平」歧視的做法?
I. 為了確保人壽保險賠款能準確發放予正確的受益人,要求受益人提供其身份證號碼。
II. 基於精算數據顯示女性平均壽命較長,向同年齡及健康狀況的女性投保人收取較低的人壽保險保費。
III. 考慮到男性平均壽命較短,向同年齡及健康狀況的男性年金領取人支付較高的每期年金金額。
IV. 由於社會普遍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男性差,因此在汽車保險中對女性投保人加設較苛刻的條款。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實務守則,保險公司為確保賠款發放給正確的受款人而收集受益人的身份證號碼(陳述 I)是獲准許的。此外,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的豁免條款,若差別對待是基於合理的精算數據,則屬「公平」歧視,這包括因女性壽命較長而收取較低壽險保費(陳述 II),以及因男性預期壽命較短而支付較高年金金額(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V 描述的是基於性別偏見而非精算數據的差別對待,這在汽車保險中被視為不公平歧視,違反了平等機會法例。選項「只有 I 及 II」未能涵蓋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不合法的陳述 IV。
重點: 保險業的公平歧視必須以精算或統計數據為依據,且個人資料的收集必須符合特定目的之必要性,否則可能違反反歧視法例或私隱條例。.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實務守則,保險公司為確保賠款發放給正確的受款人而收集受益人的身份證號碼(陳述 I)是獲准許的。此外,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的豁免條款,若差別對待是基於合理的精算數據,則屬「公平」歧視,這包括因女性壽命較長而收取較低壽險保費(陳述 II),以及因男性預期壽命較短而支付較高年金金額(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V 描述的是基於性別偏見而非精算數據的差別對待,這在汽車保險中被視為不公平歧視,違反了平等機會法例。選項「只有 I 及 II」未能涵蓋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不合法的陳述 IV。
重點: 保險業的公平歧視必須以精算或統計數據為依據,且個人資料的收集必須符合特定目的之必要性,否則可能違反反歧視法例或私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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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根據保險中介人的職業操守指引,對於從事一般保險業務或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其應履行的責任?
(i) 在進行保險商談前,應先向客戶表明自己的身份。
(ii) 在對不同保險產品進行比較時,必須解釋保單條款之間的差異。
(iii) 應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明白其所購買產品的保障範圍。
(iv) 應在自身的專業能力範圍內提供保險建議。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中介人的職業操守及相關監管要求,一般保險及受限制旅遊保險代理人均須履行多項核心責任。這包括在商談前表明身份以確保透明度、在比較產品時解釋差異以協助客戶決策、確保客戶理解保障範圍以防止誤導,以及僅在自身專業能力範圍內提供建議,以維持專業服務水平。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代理人必須在自身能力範圍內提供意見這一關鍵的專業操守要求。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表明身份是建立代理關係的首要法定及道德步驟,不能排除。只有 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解釋產品差異及確保客戶理解保障範圍是履行公平待客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重點: 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誠信、透明及專業的原則,確保客戶在充分了解產品特性及自身權益的情況下作出投保決定。.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中介人的職業操守及相關監管要求,一般保險及受限制旅遊保險代理人均須履行多項核心責任。這包括在商談前表明身份以確保透明度、在比較產品時解釋差異以協助客戶決策、確保客戶理解保障範圍以防止誤導,以及僅在自身專業能力範圍內提供建議,以維持專業服務水平。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代理人必須在自身能力範圍內提供意見這一關鍵的專業操守要求。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表明身份是建立代理關係的首要法定及道德步驟,不能排除。只有 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解釋產品差異及確保客戶理解保障範圍是履行公平待客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重點: 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誠信、透明及專業的原則,確保客戶在充分了解產品特性及自身權益的情況下作出投保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