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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4
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保險公司作為委託人,往往需要為其代理人的行為負責。關於「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及「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通常適用於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予權限更大的情況
II. 不容反悔法則適用於據稱代理人完全未獲授權,但被容許看似獲授權的情況
III. 只要代理人單方面聲稱擁有權限,無論委託人是否有任何表示,委託人均須負責
IV. 在不容反悔的情況下,委託人不能對信賴該表示而進行交易的第三者否定代理人的權限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的定義在於代理人表現出的權限範圍超過了委託人實際授予的範圍。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不容反悔法則適用於原本完全沒有授權,但委託人的行為令其看似獲授權的情境。陳述 IV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法則的核心在於禁止委託人對那些基於合理信賴而進行交易的第三者否定代理權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代理權限的產生必須源於委託人的授權或表示。如果委託人沒有作出任何表示或行為,單憑代理人單方面的虛假聲稱,並不足以構成法律上可約束委託人的代理權限。
重點: 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代理權旨在保護善意第三者,確保當委託人的行為導致他人產生合理的權限誤解時,委託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的定義在於代理人表現出的權限範圍超過了委託人實際授予的範圍。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不容反悔法則適用於原本完全沒有授權,但委託人的行為令其看似獲授權的情境。陳述 IV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法則的核心在於禁止委託人對那些基於合理信賴而進行交易的第三者否定代理權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代理權限的產生必須源於委託人的授權或表示。如果委託人沒有作出任何表示或行為,單憑代理人單方面的虛假聲稱,並不足以構成法律上可約束委託人的代理權限。
重點: 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代理權旨在保護善意第三者,確保當委託人的行為導致他人產生合理的權限誤解時,委託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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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4
2. Question
在處理財產保險索償時,彌償原則通常要求賠償金額應反映受保財產在緊接損失發生前的價值。然而,在某些特定的保單安排下,受保人獲得的賠償可能會超過該財產的實際折舊價值。下列哪些項目屬於此類安排?
I. 「以新代舊」保障
II. 約定價值保單
III. 重置保險
IV. 比例分攤條款Correct
正確: 「以新代舊」保障、約定價值保單及重置保險均屬於彌償原則的例外或修訂情況。在這些安排下,受保人獲得的賠償金額可以按重置成本計算而不扣除折舊,或按事先約定的金額賠付,從而可能導致實際賠付額高於受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市價。
錯誤: 比例分攤條款的作用是在發生不足額保險時,按比例減少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這只會限制或減少賠償金額,而不會導致賠償超出彌償水平。因此,包含此項的組合均不正確。
重點: 雖然彌償原則旨在防止受保人從損失中獲利,但透過特定的保單條文約定,保險合約可以提供優於基本彌償水平的保障。.
Incorrect
正確: 「以新代舊」保障、約定價值保單及重置保險均屬於彌償原則的例外或修訂情況。在這些安排下,受保人獲得的賠償金額可以按重置成本計算而不扣除折舊,或按事先約定的金額賠付,從而可能導致實際賠付額高於受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市價。
錯誤: 比例分攤條款的作用是在發生不足額保險時,按比例減少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這只會限制或減少賠償金額,而不會導致賠償超出彌償水平。因此,包含此項的組合均不正確。
重點: 雖然彌償原則旨在防止受保人從損失中獲利,但透過特定的保單條文約定,保險合約可以提供優於基本彌償水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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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4
3.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關於登記要求及執業規範,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於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I. 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若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I. 任何業務代表所代表的保險代理數目不能超過兩個。
IV. 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後,委任人必須在 14 天內告知委員會以取消登記。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相關規則,保險代理在商務名片上必須顯示其登記號碼。此外,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若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在櫃位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錯誤: 關於業務代表代表數目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法規明確規定任何負責人或業務代表所代表的保險代理數目不能超過一個,而非兩個。關於取消登記通知期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委任人必須在獲委任人停止出任後 7 天內(而非 14 天)告知委員會。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身份披露(如名片及名牌顯示)的規定,並留意代表人數限制及法定的 7 天離職通知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相關規則,保險代理在商務名片上必須顯示其登記號碼。此外,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若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在櫃位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錯誤: 關於業務代表代表數目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法規明確規定任何負責人或業務代表所代表的保險代理數目不能超過一個,而非兩個。關於取消登記通知期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委任人必須在獲委任人停止出任後 7 天內(而非 14 天)告知委員會。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身份披露(如名片及名牌顯示)的規定,並留意代表人數限制及法定的 7 天離職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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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4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原則的運作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後,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導致損失之第三者的追討權。
II. 代位原則被視為補償原則的必然結果,其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宗損失而獲得多於實際損失的補償。
II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有權在尚未賠付被保險人之前,即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直接向第三者提起訴訟。
IV. 若被保險人在未經保險人同意下私自放棄對第三者的追討權,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扣減相應的賠償金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核心定義是保險人在補償被保險人後,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責任人的追討權利。陳述 II 正確,因為代位原則是補償原則的必然結果,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公司及第三方處獲得雙重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被保險人有義務維護保險人的代位權,若私自放棄對第三方的追討權,會損害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人有權據此扣減賠償或拒絕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下,代位權通常僅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後方可產生。此外,除非有正式的權利轉讓(Assignment),否則保險人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方提出訴訟,而非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
重點: 代位原則是補償原則的輔助原則,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保險事故而獲利,並將最終損失責任轉嫁予導致損失的第三方。.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核心定義是保險人在補償被保險人後,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責任人的追討權利。陳述 II 正確,因為代位原則是補償原則的必然結果,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公司及第三方處獲得雙重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被保險人有義務維護保險人的代位權,若私自放棄對第三方的追討權,會損害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人有權據此扣減賠償或拒絕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下,代位權通常僅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後方可產生。此外,除非有正式的權利轉讓(Assignment),否則保險人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方提出訴訟,而非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
重點: 代位原則是補償原則的輔助原則,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保險事故而獲利,並將最終損失責任轉嫁予導致損失的第三方。.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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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4
5. Question
在保險合約的條款中,「起賠額」(Franchise) 是一種較為罕見但具備特定功能的條文。關於此條款的運作機制,下列哪一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若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了約定的水平,保險人將會支付全部的損失金額,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這是「起賠額」(Franchise) 的核心特徵,旨在排除微小索償的行政成本,但一旦損失嚴重,則提供全面保障。
錯誤: 關於被保險人必須在每次索償中自行承擔首筆損失金額且保險人僅賠償餘額的說法,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 的運作方式。關於法定要求被保險人分擔比例的說法,通常是指共同保險 (Co-insurance) 或比例分攤原則,與起賠額無關。關於保險人明確列出的不保事項,則是屬於「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 的定義,而非財務扣除條款。
重點: 起賠額 (Franchise) 與免賠額 (Excess) 的關鍵區別在於:當損失金額跨越約定門檻後,起賠額條款下保險人會全額賠付,而免賠額條款則始終會扣除該筆固定金額。.
Incorrect
正確: 若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了約定的水平,保險人將會支付全部的損失金額,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這是「起賠額」(Franchise) 的核心特徵,旨在排除微小索償的行政成本,但一旦損失嚴重,則提供全面保障。
錯誤: 關於被保險人必須在每次索償中自行承擔首筆損失金額且保險人僅賠償餘額的說法,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 的運作方式。關於法定要求被保險人分擔比例的說法,通常是指共同保險 (Co-insurance) 或比例分攤原則,與起賠額無關。關於保險人明確列出的不保事項,則是屬於「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 的定義,而非財務扣除條款。
重點: 起賠額 (Franchise) 與免賠額 (Excess) 的關鍵區別在於:當損失金額跨越約定門檻後,起賠額條款下保險人會全額賠付,而免賠額條款則始終會扣除該筆固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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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4
6.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跨國物流公司正與其保險經紀商討如何優化其整體的風險管理框架。根據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關於風險處理方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風險避免 (Risk Avoidance) 是指透過不從事某種特定活動,從而免除發生相關損失的可能性。
II. 風險融資 (Risk Financing) 旨在減低未來損失對機構造成的震盪,其工具包括風險承受及保險等。
III. 風險轉移 (Risk Transfer) 的唯一方式是向獲授權保險人購買商業保險合約。
IV. 保險人所運用的風險管理,是指為更好地控制受保風險可能導致的受保損失而採用的手段。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避免的核心在於完全不讓自己暴露於某種危險中,從而徹底消除損失的可能性。陳述 II 正確,因為風險融資是指在採取損失控制措施後,針對剩餘風險所採用的財務安排,包括風險承受、自保及保險等工具。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保險人運用風險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受保風險可能引致的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風險轉移並不局限於購買保險,還包括「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例如透過合約條款將責任轉嫁給其他當事人,因此「唯一方式」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重點: 風險管理包含多種處理手段,投保人應根據風險的性質選擇避免、融資或轉移等合適工具,而保險只是風險轉移與融資的其中一種形式。.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避免的核心在於完全不讓自己暴露於某種危險中,從而徹底消除損失的可能性。陳述 II 正確,因為風險融資是指在採取損失控制措施後,針對剩餘風險所採用的財務安排,包括風險承受、自保及保險等工具。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保險人運用風險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受保風險可能引致的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風險轉移並不局限於購買保險,還包括「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例如透過合約條款將責任轉嫁給其他當事人,因此「唯一方式」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重點: 風險管理包含多種處理手段,投保人應根據風險的性質選擇避免、融資或轉移等合適工具,而保險只是風險轉移與融資的其中一種形式。.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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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4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代位 (Subrogation)」原則的法律性質及其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的行使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補償,以維護補償原則。
I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必須在實際賠償被保險人後,方可行使其代位追討權。
III. 若保險人透過代位權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額高於其已支付的賠償金,該盈餘部分應歸保險人所有。
IV. 代位權通常適用於補償性保險合約(如火險),而不適用於非補償性合約(如人壽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主要功能是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為保險賠償及向第三方的索賠而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補償,這完全符合補償原則的核心。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則,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即履行補償責任),然後才能取得代位權向第三方追討。陳述 IV 正確,因為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延伸,它僅適用於補償性保險合約(如財產保險),而不適用於非補償性(定額給付)的合約,如人壽保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代位追討中,保險人無權從中獲利。如果從第三方追回的款項在扣除法律開支後超過了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額,該盈餘部分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以確保保險人僅獲得已付賠償的補償。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法律衍生,旨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並確保最終損失由導致事故的法律責任方承擔。.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主要功能是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為保險賠償及向第三方的索賠而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補償,這完全符合補償原則的核心。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則,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即履行補償責任),然後才能取得代位權向第三方追討。陳述 IV 正確,因為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延伸,它僅適用於補償性保險合約(如財產保險),而不適用於非補償性(定額給付)的合約,如人壽保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代位追討中,保險人無權從中獲利。如果從第三方追回的款項在扣除法律開支後超過了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額,該盈餘部分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以確保保險人僅獲得已付賠償的補償。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法律衍生,旨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並確保最終損失由導致事故的法律責任方承擔。.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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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4
8. Question
一名從事物流業的司機在駕駛期間,為了避開切線車輛而緊急煞車,隨後聲稱背部受傷並申請人身意外保險索償。保險公司以其身體表面沒有明顯傷痕,且查閱其病歷後發現他過去三年曾多次因腰痛請假為由拒絕賠償。若此案提交至保險投訴局,投訴委員會在裁定此類個案時通常會採取什麼做法?
Correct
正確: 委員會會參考被保險人的既往病歷,若認為受傷主要是由舊患而非該次意外直接造成,則可能支持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這是因為在斷定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投訴委員會會考慮傷勢與意外之間的因果關係,病歷是評估此關係的重要參考因素。
錯誤: 關於「只要執行職務即獲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人身意外保險要求傷患必須是由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若證據顯示傷患與既有病患有關,保險人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給付。
錯誤: 關於「絕不接受替代證據」的說法是錯誤的,投訴委員會在處理個案時,若認為其他種類的證據(例如僱主信件或目擊證供)足以證明意外發生,即使缺乏表面傷痕,亦可能接受其作為替代證據。
錯誤: 關於「不考慮醫療記錄」的說法是錯誤的,投訴委員會在審理涉及身體受傷的索償時,病歷是判斷受傷成因的關鍵客觀證據,委員會並不會將其排除在考慮範圍之外。
重點: 投訴委員會在判定意外索償時,會採取靈活且合理的態度審視證據,包括參考被保險人的病歷以確定傷患是否純粹由意外引起,而非僅僅依賴字面解釋或單一證據。.
Incorrect
正確: 委員會會參考被保險人的既往病歷,若認為受傷主要是由舊患而非該次意外直接造成,則可能支持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這是因為在斷定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投訴委員會會考慮傷勢與意外之間的因果關係,病歷是評估此關係的重要參考因素。
錯誤: 關於「只要執行職務即獲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人身意外保險要求傷患必須是由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若證據顯示傷患與既有病患有關,保險人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給付。
錯誤: 關於「絕不接受替代證據」的說法是錯誤的,投訴委員會在處理個案時,若認為其他種類的證據(例如僱主信件或目擊證供)足以證明意外發生,即使缺乏表面傷痕,亦可能接受其作為替代證據。
錯誤: 關於「不考慮醫療記錄」的說法是錯誤的,投訴委員會在審理涉及身體受傷的索償時,病歷是判斷受傷成因的關鍵客觀證據,委員會並不會將其排除在考慮範圍之外。
重點: 投訴委員會在判定意外索償時,會採取靈活且合理的態度審視證據,包括參考被保險人的病歷以確定傷患是否純粹由意外引起,而非僅僅依賴字面解釋或單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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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4
9.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下個月前往歐洲旅遊,並投保了一份旅遊保險。關於該保單中「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與「旅程提早結束」保障的條文,下列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I. 取消旅程保障的有效期通常自保單簽發日或保險生效日起開始,直至旅程展開為止
II. 若受保人因近親不幸身故而必須中斷旅程並返回香港,旅程提早結束保障通常會賠償相關損失
III. 若受保人因個人心理因素或單純改變主意而決定不啟程,所損失的預付訂金通常可獲賠償
IV. 這兩項保障一般均涵蓋受保人已預付但無法從航空公司或酒店退回的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取消旅程保障(Cancellation)通常在保單簽發後或保險合約生效後立即開始,以保障受保人在出發前因突發受保事故而導致的訂金損失。陳述 II 正確,近親身故、受保人嚴重傷病或目的地發生暴動等,均屬於旅程提早結束(Curtailment)保障的典型受保原因。陳述 IV 正確,這兩項保障的主要目的均是賠償受保人已預付且無法退回的交通及住宿費用。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通常將「不願旅遊」(Disinclination to travel)或純粹因個人意願改變而取消行程列為除外責任。保險只賠償因不可預見且受保的客觀事故所導致的損失。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及提早結束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因特定非自願事故(如傷病、身故或突發災難)而蒙受的經濟損失,並不涵蓋受保人的主觀選擇或心理因素。.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取消旅程保障(Cancellation)通常在保單簽發後或保險合約生效後立即開始,以保障受保人在出發前因突發受保事故而導致的訂金損失。陳述 II 正確,近親身故、受保人嚴重傷病或目的地發生暴動等,均屬於旅程提早結束(Curtailment)保障的典型受保原因。陳述 IV 正確,這兩項保障的主要目的均是賠償受保人已預付且無法退回的交通及住宿費用。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通常將「不願旅遊」(Disinclination to travel)或純粹因個人意願改變而取消行程列為除外責任。保險只賠償因不可預見且受保的客觀事故所導致的損失。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及提早結束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因特定非自願事故(如傷病、身故或突發災難)而蒙受的經濟損失,並不涵蓋受保人的主觀選擇或心理因素。.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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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4
10.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時,保險機構及其從業員必須遵守有關個人資料私隱及平等機會的法例。根據相關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機構為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法定職責,可收集人壽保險客戶的身份證副本。
II. 若保險人能證明其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而給予的,則在人壽保險中向女性徵收較低保費通常不被視為觸犯《性別歧視條例》。
III. 《種族歧視條例》與《殘疾歧視條例》一樣,均包含相同的條文,容許保險業在有合理精算數據支持下對不同類別人士給予不同待遇。
IV. 在郵遞載有客戶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時,保險代理應確保敏感資料不能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得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保險機構在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有法律依據收集客戶的身份證副本。陳述 II 正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且屬合理,則不視為違法歧視,例如因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收取較低的人壽保費。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傳送敏感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保安措施,確保身份證號碼等資料不會透過信封窗口外洩。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相關法例,只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包含有關保險「公平」歧視的特定豁免條文,而《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含該項相同的條文。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客戶資料時必須遵守私隱條例的保安要求,同時需理解平等機會法例中關於精算數據支持下的「公平」歧視豁免,並注意《種族歧視條例》在保險豁免方面的特殊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保險機構在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有法律依據收集客戶的身份證副本。陳述 II 正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且屬合理,則不視為違法歧視,例如因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收取較低的人壽保費。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傳送敏感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保安措施,確保身份證號碼等資料不會透過信封窗口外洩。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相關法例,只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包含有關保險「公平」歧視的特定豁免條文,而《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含該項相同的條文。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客戶資料時必須遵守私隱條例的保安要求,同時需理解平等機會法例中關於精算數據支持下的「公平」歧視豁免,並注意《種族歧視條例》在保險豁免方面的特殊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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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4
11. Question
一家大型跨國企業在進行年度風險評估後,決定為其無法完全消除的剩餘風險制定一套方案。下列哪項最準確地描述了「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 在此情境下的應用?
Correct
正確: 風險融資是指不論機構採用的損失控制措施如何有效,仍需面對未來損失事故可能帶來的剩餘風險,並透過風險承受、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自保或保險等工具,來減低這些損失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
錯誤: 關於「完全不參與可能導致損失的活動」的描述屬於「風險避免」(Risk Avoidance),而非融資安排;關於「保險人為控制受保損失而採用的手段」是保險業內對「風險管理」的特定定義;而「專指對投機風險的識別與量化」則是在銀行等金融服務領域中對風險管理的理解,並非風險融資的範疇。
重點: 風險融資是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重點在於為無法完全避免或消除的剩餘風險提供財務保障,確保機構在損失發生後仍能維持運作。.
Incorrect
正確: 風險融資是指不論機構採用的損失控制措施如何有效,仍需面對未來損失事故可能帶來的剩餘風險,並透過風險承受、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自保或保險等工具,來減低這些損失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
錯誤: 關於「完全不參與可能導致損失的活動」的描述屬於「風險避免」(Risk Avoidance),而非融資安排;關於「保險人為控制受保損失而採用的手段」是保險業內對「風險管理」的特定定義;而「專指對投機風險的識別與量化」則是在銀行等金融服務領域中對風險管理的理解,並非風險融資的範疇。
重點: 風險融資是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重點在於為無法完全避免或消除的剩餘風險提供財務保障,確保機構在損失發生後仍能維持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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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4
12.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中有關持續專業培訓(CPD)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以維持其登記身份。
II. 若陳先生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其登記可被撤銷,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III. 若陳先生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他在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時數。
IV. 保存培訓紀錄的責任僅落在委託陳先生的保險公司身上,陳先生本人無須負責。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旅遊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I 正確,指引明確指出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且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陳述 III 正確,無論是因未能達標還是虛假聲明而被撤銷登記,該人士在重新登記時都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指引》規定保存培訓紀錄的責任不僅限於保險公司,還包括負責人、業務代表以及有委任業務代表的保險代理。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每年 3 小時的培訓要求,且虛假申報將面臨比單純未達標更嚴厲的處分(12 個月對比 3 個月的撤銷登記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旅遊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I 正確,指引明確指出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且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陳述 III 正確,無論是因未能達標還是虛假聲明而被撤銷登記,該人士在重新登記時都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指引》規定保存培訓紀錄的責任不僅限於保險公司,還包括負責人、業務代表以及有委任業務代表的保險代理。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每年 3 小時的培訓要求,且虛假申報將面臨比單純未達標更嚴厲的處分(12 個月對比 3 個月的撤銷登記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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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4
1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律框架及《承保商專業守則》下,關於保單權利轉讓及相關法律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合約的轉讓 (Assignment of Policy) 是指將合約中的權利轉移,令另一人成為同一保險標的的保單持有人。
II. 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 (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 是將收取賠償的權利轉移給第三者,使其具備起訴保險人的合約權利。
III.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拒絕賠償或支付保險金時,應採取公平及合理的手段。
IV. 受託保管人 (Bailee) 是指在貨品擁有人同意並將貨品產權轉移的情況下,管有該貨品的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的轉讓(Assignment of Policy)涉及將合約中的權利轉移,使受讓人成為該保險標的的保單持有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將獲取賠償的權利轉移給第三者,使其獲得起訴保險人的法律地位。陳述 III 正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拒絕索償時,必須採取公平合理的手段,並與索償人保持良好溝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受託保管人(Bailee)的定義是在貨品擁有人同意,但「不把產權加以轉移」的情況下管有該貨品的人。陳述中提到「轉移產權」與受託保管人的法律性質相違背。
重點: 投保人應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單純金錢權利轉讓的分別,同時理解《承保商專業守則》對公平處理索償的要求,以及受託保管人在法律上並不擁有貨品產權的特點。.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的轉讓(Assignment of Policy)涉及將合約中的權利轉移,使受讓人成為該保險標的的保單持有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將獲取賠償的權利轉移給第三者,使其獲得起訴保險人的法律地位。陳述 III 正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拒絕索償時,必須採取公平合理的手段,並與索償人保持良好溝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受託保管人(Bailee)的定義是在貨品擁有人同意,但「不把產權加以轉移」的情況下管有該貨品的人。陳述中提到「轉移產權」與受託保管人的法律性質相違背。
重點: 投保人應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單純金錢權利轉讓的分別,同時理解《承保商專業守則》對公平處理索償的要求,以及受託保管人在法律上並不擁有貨品產權的特點。.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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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4
14. Question
某香港物流公司在評估其業務風險時,決定採取一系列措施。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概念,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公司決定不承接運送易碎高價值貨物的訂單,這屬於「風險避免」。
II. 公司購買貨物運輸保險以應對潛在損失,這屬於「風險融資」中的「風險轉移」。
III. 公司在倉庫安裝先進的防火系統,這屬於「風險融資」。
IV. 公司決定自行承擔小額貨物損壞的賠償支出,這屬於「風險融資」中的「風險承受」。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風險避免是指完全不參與可能導致損失的活動(如不承接高風險訂單);風險融資則旨在減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其工具包括風險承受(如自行承擔小額賠償)及風險轉移(如購買保險)。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倉庫安裝防火系統屬於「風險控制」或「損失控制」措施,目的是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或嚴重程度,而非「風險融資」工具。因此,包含 III 的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 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則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
重點: 風險管理可分為風險控制(如避免、損失控制)及風險融資(如承受、轉移),考生必須能夠區分實體預防措施與財務補償安排之間的差異。.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風險避免是指完全不參與可能導致損失的活動(如不承接高風險訂單);風險融資則旨在減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其工具包括風險承受(如自行承擔小額賠償)及風險轉移(如購買保險)。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倉庫安裝防火系統屬於「風險控制」或「損失控制」措施,目的是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或嚴重程度,而非「風險融資」工具。因此,包含 III 的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 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則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
重點: 風險管理可分為風險控制(如避免、損失控制)及風險融資(如承受、轉移),考生必須能夠區分實體預防措施與財務補償安排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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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4
15.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為了節省行政開支並提高處理效率,擬定了一套新的投訴處理流程。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處理投訴的指引》,下列哪些做法違反了該指引的要求?
I. 為了確保紀錄準確,公司聲明僅受理書面投訴,不接納任何口頭投訴。
II. 規定投訴人若索取公司的投訴處理程序文件,必須支付一筆合理的印刷及郵寄費用。
III. 安排與投訴事項直接相關的保險代理人負責初步的調查工作,以便快速釐清事實。Correct
正確: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人必須容許顧客以合理方式(包括口頭方式)提出投訴,因此拒絕口頭投訴(I)屬於違規;指引亦明確規定必須應顧客要求「免費」提供投訴處理程序,收取行政費(II)違反了易於接觸的原則;此外,投訴不可由直接涉及的僱員或代理人進行調查,以確保公正性,因此指派被投訴者調查(III)亦屬違規。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指派涉事代理人調查投訴同樣違反了指引中關於調查獨立性的要求。
錯誤: 「只有 I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指引規定應接受包括口頭在內的合理投訴方式,單方面要求書面形式亦屬違規。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指引強調投訴程序必須免費提供給顧客,收取費用是不被允許的。
重點: 保險公司在建立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必須遵循公平、獨立、透明及免費的原則,確保保單持有人能無障礙地提出申訴。.
Incorrect
正確: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人必須容許顧客以合理方式(包括口頭方式)提出投訴,因此拒絕口頭投訴(I)屬於違規;指引亦明確規定必須應顧客要求「免費」提供投訴處理程序,收取行政費(II)違反了易於接觸的原則;此外,投訴不可由直接涉及的僱員或代理人進行調查,以確保公正性,因此指派被投訴者調查(III)亦屬違規。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指派涉事代理人調查投訴同樣違反了指引中關於調查獨立性的要求。
錯誤: 「只有 I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指引規定應接受包括口頭在內的合理投訴方式,單方面要求書面形式亦屬違規。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指引強調投訴程序必須免費提供給顧客,收取費用是不被允許的。
重點: 保險公司在建立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必須遵循公平、獨立、透明及免費的原則,確保保單持有人能無障礙地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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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4
16.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投保了旅遊保險並計劃前往韓國旅遊。根據香港旅遊保險的常見實務及相關個案原則,下列關於醫療開支保障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若保單界定受保旅程從離開香港入境處櫃檯開始,則被保險人在前往機場途中因身體不適求醫的費用通常不獲賠償。
II. 若被保險人在外地感染了具潛伏期的疾病,即使回港後才出現病徵並確診,只要醫學證據證實感染發生於旅程中,保險人仍可能賠償。
III. 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保障通常會自動涵蓋從被保險人離開住所前往機場那一刻起,在香港境內所招致的所有合資格醫療費用。
IV. 若被保險人在外地機場登機前滑倒受傷,但因趕隨行程而未在當地求醫,回港後若能提供領隊證言證明事故,保險人仍可考慮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個案十九,保單可以將「受保旅程」界定為從離開入境處櫃檯起計,且醫療保障通常僅限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患上的疾病。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二十一,若醫學專家能證明疾病(如具潛伏期的傳染病)是在保險期限及受保地域內感染的,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亦應作出賠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二十二,除非保單有明確的「先決條件」規定必須在當地求醫,否則若有領隊證言等充分證據證明受傷發生於外地,保險人仍可考慮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個案二十,雖然保單的整體保障可能從離開住所開始,但「醫療開支」部分通常會明確限制只承保在「出發地(香港)以外」發生的事故,因此在前往機場途中(香港境內)受傷通常不獲醫療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通常具有地域限制(需在出發地以外發生),但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時會考慮疾病的潛伏期以及被保險人在外地即時求醫的實際可行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個案十九,保單可以將「受保旅程」界定為從離開入境處櫃檯起計,且醫療保障通常僅限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患上的疾病。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二十一,若醫學專家能證明疾病(如具潛伏期的傳染病)是在保險期限及受保地域內感染的,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亦應作出賠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二十二,除非保單有明確的「先決條件」規定必須在當地求醫,否則若有領隊證言等充分證據證明受傷發生於外地,保險人仍可考慮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個案二十,雖然保單的整體保障可能從離開住所開始,但「醫療開支」部分通常會明確限制只承保在「出發地(香港)以外」發生的事故,因此在前往機場途中(香港境內)受傷通常不獲醫療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通常具有地域限制(需在出發地以外發生),但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時會考慮疾病的潛伏期以及被保險人在外地即時求醫的實際可行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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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4
17.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住院現金津貼)索償時,保險代理人應如何根據常見的保單條款及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來理解其保障範圍?
I. 住院利益通常以每日固定金額的形式支付,而非根據受保人的實際醫療開支進行彌償。
II. 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若住院純粹是為了方便進行門診可處理的診斷化驗,保險人通常不予賠償。
III. 只要獲得主診醫生的轉介,受保人在康復中心接受的積極鍛煉和物理治療通常都屬於住院利益的保障範圍。
IV. 住院利益的給付通常受限於每位受保人的總限額,並可能設有起賠期限。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住院利益(住院現金津貼)通常是按受保人住院的天數支付預先設定的固定金額,這與醫療開支部分的彌償性質(補償實際支出)有所不同。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投訴委員會的案例,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若住院的目的僅是為了方便進行門診亦可完成的診斷化驗(如磁力共振),保險人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住院利益的給付通常會受到保單規定的最高總限額限制,且往往設有起賠期限(如住院必須超過一定小時或天數)。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大多數旅遊保險單會將以護理、康復、長期照顧或休養為目的的住院列為除外責任。即使住院是由醫生轉介,若其實際性質屬於康復治療而非急性醫療,保險人仍可根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給付住院現金利益。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住院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受保人需留意康復、護理及純粹診斷性的住院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範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住院利益(住院現金津貼)通常是按受保人住院的天數支付預先設定的固定金額,這與醫療開支部分的彌償性質(補償實際支出)有所不同。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投訴委員會的案例,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若住院的目的僅是為了方便進行門診亦可完成的診斷化驗(如磁力共振),保險人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住院利益的給付通常會受到保單規定的最高總限額限制,且往往設有起賠期限(如住院必須超過一定小時或天數)。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大多數旅遊保險單會將以護理、康復、長期照顧或休養為目的的住院列為除外責任。即使住院是由醫生轉介,若其實際性質屬於康復治療而非急性醫療,保險人仍可根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給付住院現金利益。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住院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受保人需留意康復、護理及純粹診斷性的住院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範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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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4
18. Question
在保險法律實務中,關於「轉讓保險合約」與「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的區別,下列哪一項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在實務上通常可以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進行合約轉讓。這是因為這兩類保險的風險性質與被保險人的個人特質關聯性相對較低,與一般財產保險(如火險)不同,後者通常需要保險人同意以評估新受保人的風險。
錯誤: 關於承讓人必須具備可保權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中,承讓人並不必要享有可保權益,這類轉讓甚至可以作為一種饋贈。關於責任自動轉移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上轉讓僅涉及權益的轉移,保險合約下的責任並不會隨之轉移給承讓人,責任的轉移必須得到保險人的明確同意。關於所有轉讓均需保險人同意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不論保險性質如何,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均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權轉讓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在人壽及水險中通常無需保險人同意,且雙方在轉讓時均須具備可保權益;而後者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保險人同意,且承讓人無需具備可保權益。.
Incorrect
正確: 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在實務上通常可以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進行合約轉讓。這是因為這兩類保險的風險性質與被保險人的個人特質關聯性相對較低,與一般財產保險(如火險)不同,後者通常需要保險人同意以評估新受保人的風險。
錯誤: 關於承讓人必須具備可保權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中,承讓人並不必要享有可保權益,這類轉讓甚至可以作為一種饋贈。關於責任自動轉移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上轉讓僅涉及權益的轉移,保險合約下的責任並不會隨之轉移給承讓人,責任的轉移必須得到保險人的明確同意。關於所有轉讓均需保險人同意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不論保險性質如何,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均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權轉讓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在人壽及水險中通常無需保險人同意,且雙方在轉讓時均須具備可保權益;而後者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保險人同意,且承讓人無需具備可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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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4
19.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計劃將其客戶保單管理業務外判予一家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資料處理者)。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的建議,為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中有關外判處理個人資料的規定,該保險公司應考慮採取以下哪些措施?
I. 在服務合約中列明,當資料處理者不再需要為受託目的處理有關資料時,必須適時交還或銷毀該等資料。
II. 在合約中加入條款,訂明保險公司有權審核及視察資料處理者如何處理和儲存個人資料。
III. 若資料處理者位於香港境外,保險公司應確保相關服務合約在香港及資料處理者所在地均可執行。
IV. 由於條例規定必須具備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僅能透過合約規範方法來履行責任,不得採用任何非合約形式的監督機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私隱專員的建議,資料使用者應透過合約要求資料處理者在完成受託目的後,適時交還、銷毀或刪除有關個人資料,以符合保障資料原則。陳述 II 正確,資料使用者應在合約中保留審核及視察權利,以監察資料處理者處理和儲存資料的情況。陳述 III 正確,若涉及跨境資料處理,資料使用者應確保合約在兩地均具執行力,並明確界定法律詞彙以符合香港規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具有彈性,容許資料使用者採用「其他方法」(例如非合約形式的監督和審核機制)來遵從規定,而非僅限於合約規範方法。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如合約規範或監督機制),確保資料處理者遵守資料保安及保留期限的規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私隱專員的建議,資料使用者應透過合約要求資料處理者在完成受託目的後,適時交還、銷毀或刪除有關個人資料,以符合保障資料原則。陳述 II 正確,資料使用者應在合約中保留審核及視察權利,以監察資料處理者處理和儲存資料的情況。陳述 III 正確,若涉及跨境資料處理,資料使用者應確保合約在兩地均具執行力,並明確界定法律詞彙以符合香港規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具有彈性,容許資料使用者採用「其他方法」(例如非合約形式的監督和審核機制)來遵從規定,而非僅限於合約規範方法。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如合約規範或監督機制),確保資料處理者遵守資料保安及保留期限的規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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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4
20. Question
一名個人保單持有人因不滿保險公司的索償決定,考慮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提出投訴。關於投訴局及其投訴委員會的職能與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1,000,000 港元。
III. 若保險人對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感到不滿,有權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上訴。
IV. 除非投訴委員會認為履行保險合約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否則裁決必須以合約條款為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時,除非認為履行合約條款會對投訴人造成不公道或不合理的後果,否則應以保險合約條款為準,這賦予了委員會在特定情況下不完全死硬詮釋條款的權力。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而非 1,000,000 港元。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必須接受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並無權向委員會或監管機構提出上訴,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則仍可採取法律行動。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的糾紛解決機制,其裁決過程強調公平與優良保險慣例,且保險人必須遵守委員會的最終裁決,不得上訴。.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時,除非認為履行合約條款會對投訴人造成不公道或不合理的後果,否則應以保險合約條款為準,這賦予了委員會在特定情況下不完全死硬詮釋條款的權力。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而非 1,000,000 港元。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必須接受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並無權向委員會或監管機構提出上訴,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則仍可採取法律行動。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的糾紛解決機制,其裁決過程強調公平與優良保險慣例,且保險人必須遵守委員會的最終裁決,不得上訴。.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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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4
21.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關係」(Agency) 中的權限問題,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表明同意或作出表示而產生的。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 (Agency by Estoppel) 意味著委託人不能對基於信賴其表示而進行交易的第三者否定代理人的權限。
III. 實際權限與表面權限在法律定義上是完全相同的,因為兩者均代表代理人獲得了委託人的合法授權。
IV. 表面權限的一個特徵是,它適用於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其實際獲授權更大的權限之情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的法律基礎在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相關權限。陳述 II 正確,不容反悔原則的核心在於防止委託人在誘導第三者信賴代理關係後,再行否認該代理人的權限。陳述 IV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當代理人表現出的權限範圍超過了委託人實際授予的範圍,且委託人容許此情況發生時,即構成表面權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表面權限與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有本質區別。實際權限源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協議或委任,而表面權限則源於委託人對外界(第三者)的表現,兩者並非同一概念。
重點: 在保險代理法律中,區分實際權限與表面權限至關重要,因為即使代理人超越了實際授權,委託人仍可能因其對外的表示而須對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的法律基礎在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相關權限。陳述 II 正確,不容反悔原則的核心在於防止委託人在誘導第三者信賴代理關係後,再行否認該代理人的權限。陳述 IV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當代理人表現出的權限範圍超過了委託人實際授予的範圍,且委託人容許此情況發生時,即構成表面權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表面權限與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有本質區別。實際權限源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協議或委任,而表面權限則源於委託人對外界(第三者)的表現,兩者並非同一概念。
重點: 在保險代理法律中,區分實際權限與表面權限至關重要,因為即使代理人超越了實際授權,委託人仍可能因其對外的表示而須對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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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4
22. Question
某投資相連壽險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公司的索償決定感到不滿,並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提出投訴。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的職能與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之外,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若認為死硬詮釋保險合約條款會對投訴人既不公道又不合理,則可不以合約條款為準。
III. 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賠償金額最高為港幣 800,000 元。
IV. 若保險人對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不滿,可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上訴。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相關規例,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履行合約條款會導致不公,可不以合約條款為準,而按公平合理原則裁決;此外,委員會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 800,000 元。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最終約束力,保險人無權就該裁決提出上訴。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因此不正確。選項「只有 I 及 III」則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未能全面涵蓋所有正確描述。
Takeaway: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機制旨在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公平的糾紛解決途徑,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單向約束力,且裁決準則更注重公平性而非僅限於法律條文的死硬詮釋。.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相關規例,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履行合約條款會導致不公,可不以合約條款為準,而按公平合理原則裁決;此外,委員會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 800,000 元。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最終約束力,保險人無權就該裁決提出上訴。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因此不正確。選項「只有 I 及 III」則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未能全面涵蓋所有正確描述。
Takeaway: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機制旨在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公平的糾紛解決途徑,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單向約束力,且裁決準則更注重公平性而非僅限於法律條文的死硬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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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4
2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下,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負責處理保險人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的索償糾紛。根據投訴局的職權範圍,下列哪些是投訴局受理投訴的必要條件?
I. 索償或要求的金額不得超過八十萬港元
II. 投訴人須於保險人發出最終賠償決定通知後的六個月內提出書面投訴
III. 涉案的保險合約必須屬於商業或工業性質
IV. 涉案的保險人必須是投訴局的會員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職權範圍,其處理的索償或要求金額上限為八十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投訴人必須在保險人發出最終賠償決定通知後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局提出投訴。陳述 IV 正確,投訴局僅處理涉及其會員保險公司的投訴個案。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規定索償糾紛不得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該機構僅受理個人保單的投訴。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非法律途徑的糾紛解決機制,但申請必須符合特定的金額上限、保單性質、會員身份及時限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職權範圍,其處理的索償或要求金額上限為八十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投訴人必須在保險人發出最終賠償決定通知後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局提出投訴。陳述 IV 正確,投訴局僅處理涉及其會員保險公司的投訴個案。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規定索償糾紛不得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該機構僅受理個人保單的投訴。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非法律途徑的糾紛解決機制,但申請必須符合特定的金額上限、保單性質、會員身份及時限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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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4
24.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時,保險從業員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及平等機會的相關法例。請根據相關實務守則及條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保險機構為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客戶盡職審查義務,收集人壽保險客戶的身份證副本是符合規定的。
II. 若有精算數據支持女性平均壽命較長的事實,人壽保險公司向女性收取比同齡男性較低的保費,通常不被視為違法歧視。
III. 考慮到道德風險,保險公司拒絕為離婚婦女或單親女性提供家居火險,屬於保險業內公認的合理風險評估做法。
IV. 透過專人或郵遞傳送載有客戶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時,只要在信封面註明「私人及機密」,即使該號碼可透過信封窗口查看亦屬合規。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為了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法律義務而收集客戶身份證副本是獲准許的。同時,在人壽保險業務中,若保險人能證明差別待遇(如女性保費較低)是基於合理的精算數據或相關統計資料,則這種做法屬於法律容許的「公平」歧視,不違反反歧視條例。
錯誤: 陳述 III 關於拒絕為離婚女性提供火險的說法是錯誤的,這被視為基於偏見的不公平歧視,違反了平等機會的原則。陳述 IV 關於郵寄文件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傳送敏感資料時應採取保安預防措施,確保身份證號碼等敏感資訊不能透過信封窗口被他人查看,僅標註「私人及機密」並不足夠。
重點: 保險機構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確保安全性,且任何基於性別、殘疾或家庭崗位的差別待遇必須具備精算數據支持,方可視為合法的公平歧視。.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為了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法律義務而收集客戶身份證副本是獲准許的。同時,在人壽保險業務中,若保險人能證明差別待遇(如女性保費較低)是基於合理的精算數據或相關統計資料,則這種做法屬於法律容許的「公平」歧視,不違反反歧視條例。
錯誤: 陳述 III 關於拒絕為離婚女性提供火險的說法是錯誤的,這被視為基於偏見的不公平歧視,違反了平等機會的原則。陳述 IV 關於郵寄文件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傳送敏感資料時應採取保安預防措施,確保身份證號碼等敏感資訊不能透過信封窗口被他人查看,僅標註「私人及機密」並不足夠。
重點: 保險機構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確保安全性,且任何基於性別、殘疾或家庭崗位的差別待遇必須具備精算數據支持,方可視為合法的公平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