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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5
1. Question
在處理投資相連壽險業務時,保險中介人應如何根據防止詐騙的實務指引履行其職責?
I. 留意客戶在沒有合理解釋下要求顯著過高的保額。
II. 獨立進行深入調查,並在發現疑點時代表保險人正式指控客戶詐騙。
III. 保持勤勉,確保所有投保紀錄及通訊均迅速處理及更新。
IV. 秉持最高誠信,不論後果如何,均不應漏報任何對投保不利的資料。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符合要求,因為根據防止詐騙的實務指引,中介人應保持警覺以發現如不尋常保額等可疑跡象(陳述 I),透過勤勉地更新紀錄來減少詐騙機會(陳述 III),並在任何情況下履行最高誠信責任,披露所有對投保不利的重要資料(陳述 IV)。
Incorrect: 關於中介人應獨立調查並正式指控詐騙的陳述是錯誤的。指引明確指出,充當「偵探」或「執法人」並非中介人的職責,且只有保險人有權正式指稱詐騙,中介人的角色僅限於協助及舉報。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應透過警覺、勤勉及誠信來協助防止詐騙,但必須尊重保險人在調查及正式指控詐騙方面的專屬權責。.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符合要求,因為根據防止詐騙的實務指引,中介人應保持警覺以發現如不尋常保額等可疑跡象(陳述 I),透過勤勉地更新紀錄來減少詐騙機會(陳述 III),並在任何情況下履行最高誠信責任,披露所有對投保不利的重要資料(陳述 IV)。
Incorrect: 關於中介人應獨立調查並正式指控詐騙的陳述是錯誤的。指引明確指出,充當「偵探」或「執法人」並非中介人的職責,且只有保險人有權正式指稱詐騙,中介人的角色僅限於協助及舉報。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應透過警覺、勤勉及誠信來協助防止詐騙,但必須尊重保險人在調查及正式指控詐騙方面的專屬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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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5
2.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保險代理機構與一家海外保險公司簽訂了代理協議,負責在本地市場推廣投資相連保險產品。根據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情況會導致該代理關係自動終止?
I. 代理協議中明確設定的兩年合約期限屆滿。
II. 代理人與委託人所屬國家之間爆發戰爭,導致繼續履行協議變為非法。
III. 代理人因行政疏忽,未經委託人同意將部分代理職責轉授予另一家公司。
IV. 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就過往年度的佣金結算金額產生法律訴訟。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代理法原則,當代理協議中預設的特定期限屆滿(時限),或者由於法律變更、國家間爆發戰爭等因素導致履行協議不再為法律所容許(非法協議)時,該代理關係將會自動終止。
錯誤: 關於「代理人擅自轉授權」的陳述是錯誤的,這通常屬於違反代理人的個人責任或違約行為,雖然委託人有權因此解除合約,但法律上並不會導致關係「自動」終結;關於「佣金計算爭議」的陳述也是錯誤的,這類商業或行政上的爭議屬於合約履行過程中的糾紛,除非雙方達成終止協議或法院介入,否則不會導致代理權限自動失效。
重點: 代理關係的自動終止通常基於合約本身的時效條款,或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法律非法性,這類終止不需雙方額外採取行動即可生效。.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代理法原則,當代理協議中預設的特定期限屆滿(時限),或者由於法律變更、國家間爆發戰爭等因素導致履行協議不再為法律所容許(非法協議)時,該代理關係將會自動終止。
錯誤: 關於「代理人擅自轉授權」的陳述是錯誤的,這通常屬於違反代理人的個人責任或違約行為,雖然委託人有權因此解除合約,但法律上並不會導致關係「自動」終結;關於「佣金計算爭議」的陳述也是錯誤的,這類商業或行政上的爭議屬於合約履行過程中的糾紛,除非雙方達成終止協議或法院介入,否則不會導致代理權限自動失效。
重點: 代理關係的自動終止通常基於合約本身的時效條款,或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法律非法性,這類終止不需雙方額外採取行動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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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5
3.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合約的法律效力時,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不同的保單條款及其違反後果。關於「保證」(Warranty)、「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及「定值保單」(Valued Policy) 的法律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證是投保人作出的絕對承諾,法律要求受保人必須嚴格遵守該條款。
II. 一旦受保人違反保證,保險人可從違反之日起解除賠償責任,而不論該違反是否與損失有關。
III. 若保險人在知悉受保人違反保證的情況下,仍透過行為(如繼續收取保費)表示合約繼續有效,這屬於「不追究(違反)」。
IV. 定值保單在發生損失時,其賠償金額是根據損失當時的市場價值來確定的,而非投保時約定的金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證 (Warranty) 被定義為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要求對事實的真實性或某些行為的履行進行嚴格遵守。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原則,違反保證會導致保險人從違反發生之日起自動解除責任,且通常不需要證明該違反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是一種寬恕行為,若保險人在知悉違反情況下仍採取維持合約的行動(如收取保費),則構成棄權。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定值保單 (Valued Policy) 的賠償基礎是保單中預先訂明的「約定價值」,而非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值。這種安排在水險中非常普遍,旨在避免損失後評價的困難。
重點: 保證在保險合約中具有極高的法律約束力,任何違反均可能導致保險保障失效,除非保險人透過主動或被動的行為選擇不追究該違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證 (Warranty) 被定義為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要求對事實的真實性或某些行為的履行進行嚴格遵守。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原則,違反保證會導致保險人從違反發生之日起自動解除責任,且通常不需要證明該違反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是一種寬恕行為,若保險人在知悉違反情況下仍採取維持合約的行動(如收取保費),則構成棄權。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定值保單 (Valued Policy) 的賠償基礎是保單中預先訂明的「約定價值」,而非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值。這種安排在水險中非常普遍,旨在避免損失後評價的困難。
重點: 保證在保險合約中具有極高的法律約束力,任何違反均可能導致保險保障失效,除非保險人透過主動或被動的行為選擇不追究該違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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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5
4. Question
陳先生投保了一份單次旅遊保險,準備前往歐洲進行商務旅行。根據香港一般的旅遊保險實務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項關於受保旅程及保障期限的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生效,而其他保障(如醫療費用)則通常在受保人離開住所或辦公室時(以較晚者為準)生效。這是因為旅程取消保障旨在賠償出發前的損失,而其他保障則屬於旅程期間的風險,其生效時間通常與受保人實際開始行程的時間掛鉤。
錯誤: 關於「全世界」地域範圍不能豁免特定國家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即使是全球性保障,保險人仍可根據風險評估(如戰爭或制裁)將特定國家列為除外責任。關於單次旅遊保險無需披露重要事實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保險人可能不要求詳細病歷,但法律規定的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關於不可避免延遲導致保障立即終止的說法是錯誤的,實務上保單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條款(例如10天),以應對非受保人所能控制的延誤。
重點: 旅遊保險的不同保障項目(如取消旅程與醫療保障)具有不同的生效時間點,且投保人無論在何種核保程序下,均負有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義務。.
Incorrect
正確: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生效,而其他保障(如醫療費用)則通常在受保人離開住所或辦公室時(以較晚者為準)生效。這是因為旅程取消保障旨在賠償出發前的損失,而其他保障則屬於旅程期間的風險,其生效時間通常與受保人實際開始行程的時間掛鉤。
錯誤: 關於「全世界」地域範圍不能豁免特定國家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即使是全球性保障,保險人仍可根據風險評估(如戰爭或制裁)將特定國家列為除外責任。關於單次旅遊保險無需披露重要事實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保險人可能不要求詳細病歷,但法律規定的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關於不可避免延遲導致保障立即終止的說法是錯誤的,實務上保單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條款(例如10天),以應對非受保人所能控制的延誤。
重點: 旅遊保險的不同保障項目(如取消旅程與醫療保障)具有不同的生效時間點,且投保人無論在何種核保程序下,均負有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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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5
5.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Hospital Cash Benefit)索償時,保險公司和投訴委員會通常會考慮多項因素。根據相關實務與案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住院利益通常按日支付指明金額,並受每位受保人總限額及起賠期限限制。
II. 只要住院是由醫生轉介或建議的,保險公司便不能以「非醫療必要」為由拒絕給付住院津貼。
III. 若住院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接受物理治療、積極鍛煉或康復,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IV. 判斷住院是否具備「醫療必要性」時,主診醫生對入院診斷測試是否必需的判斷是一個關鍵的考慮因素。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住院利益通常提供每住院一天支付一筆指明金額的津貼,這屬於定額給付而非彌償性質。此外,保單條款通常會明確將以康復、護理或休養為目的的住院列為除外責任。在判定「醫療必要性」時,投訴委員會往往會參考主診醫生對於入院進行診斷測試是否屬必需的專業判斷。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單純有醫生轉介並不保證獲得賠償。如果住院被判定為純粹為了方便(例如門診預約已滿)或不具備緊急醫療需要,保險公司仍可根據「醫療必要性」條款拒絕給付。其他選項組合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或遺漏了關於除外責任與醫療必要性的正確描述。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給付必須同時滿足「醫療必要性」以及「非除外責任」(如康復或純診斷性住院)這兩大原則,而非僅憑醫生轉介即可獲賠。.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住院利益通常提供每住院一天支付一筆指明金額的津貼,這屬於定額給付而非彌償性質。此外,保單條款通常會明確將以康復、護理或休養為目的的住院列為除外責任。在判定「醫療必要性」時,投訴委員會往往會參考主診醫生對於入院進行診斷測試是否屬必需的專業判斷。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單純有醫生轉介並不保證獲得賠償。如果住院被判定為純粹為了方便(例如門診預約已滿)或不具備緊急醫療需要,保險公司仍可根據「醫療必要性」條款拒絕給付。其他選項組合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或遺漏了關於除外責任與醫療必要性的正確描述。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給付必須同時滿足「醫療必要性」以及「非除外責任」(如康復或純診斷性住院)這兩大原則,而非僅憑醫生轉介即可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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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5
6. Question
某保險從業員正接受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關於其「適當人選」資格的審核。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哪些關於委員會程序及評核準則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為 18 歲。
II. 委員會可考慮該人是否曾被其所屬或曾經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III. 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通知該決定後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
IV. 上訴裁判處在處理上訴時,其權力僅限於維持或推翻原來的決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的最低資格要求之一是必須年滿 18 歲。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時,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曾被其所屬或曾經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陳述 III 正確,任何受上訴權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通知有關人士該決定後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上訴裁判處的權力並不限於維持或推翻決定,它亦可以改變原來的決定,或根據委員會既有的權力,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
重點: 委員會在評核登記人士資格時會綜合考慮誠信、專業操守及基本資歷,而上訴機制則確保了程序的公正性,並賦予上訴裁判處廣泛的裁定權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的最低資格要求之一是必須年滿 18 歲。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時,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曾被其所屬或曾經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陳述 III 正確,任何受上訴權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通知有關人士該決定後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上訴裁判處的權力並不限於維持或推翻決定,它亦可以改變原來的決定,或根據委員會既有的權力,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
重點: 委員會在評核登記人士資格時會綜合考慮誠信、專業操守及基本資歷,而上訴機制則確保了程序的公正性,並賦予上訴裁判處廣泛的裁定權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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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5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的法律特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它源於委託人的言行表示,使第三方合理地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
II. 委託人必須與代理人簽署正式的書面授權書,此原則方可生效
III. 一旦第三方因信賴該表示而改變其法律地位,委託人即不得否認代理關係的存在
IV. 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所行使的權限在法律上常被稱為「表面權限」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的核心在於委託人透過其言行向第三方表示某人為其代理人。陳述 II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一旦第三方因信賴該表示而採取行動或改變法律地位,委託人將被禁止(Estoppel)否認該代理關係。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雖然沒有獲得實際授權,但對第三方而言,其擁有的權限被視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通常發生在「缺乏」正式書面合約或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它是法律為了保護受誤導的第三方而推定存在的代理關係,因此不需要書面授權書作為生效前提。
重點: 代理關係的產生不限於明示合約,委託人的行為若導致第三方產生合理信賴,法律可基於不容反悔原則判定代理關係成立,並賦予代理人表面權限。.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的核心在於委託人透過其言行向第三方表示某人為其代理人。陳述 II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一旦第三方因信賴該表示而採取行動或改變法律地位,委託人將被禁止(Estoppel)否認該代理關係。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雖然沒有獲得實際授權,但對第三方而言,其擁有的權限被視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通常發生在「缺乏」正式書面合約或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它是法律為了保護受誤導的第三方而推定存在的代理關係,因此不需要書面授權書作為生效前提。
重點: 代理關係的產生不限於明示合約,委託人的行為若導致第三方產生合理信賴,法律可基於不容反悔原則判定代理關係成立,並賦予代理人表面權限。.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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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5
8.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時,保險機構及其從業員必須遵守有關個人資料私隱及平等機會的法例。根據相關條例及實務守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機構為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客戶盡職審查義務,可收集人壽保險客戶的身份證副本。
II. 若在信封面上註明「私人及機密」,保險代理人在郵寄文件時,可容許客戶的身份證號碼透過信封窗口位置顯示。
III. 在人壽保險中,若保險人能提供合理的精算數據證明女性平均壽命較長,則向女性收取較低保費通常不被視為觸犯《性別歧視條例》。
IV. 由於單親女性的風險通常被認為較高,保險人拒絕為其提供火險保障屬於保險業中正當的「公平」歧視例子。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為了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法律義務,是可以收集客戶身份證副本的。陳述 III 正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的豁免條款,若保險待遇是基於合理的精算數據或其他相關因素而給予,則對不同性別的投保人採取不同待遇(如不同保費率)並不違法。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及相關指引,在傳送載有個人資料的文件時,敏感資料(如身份證號碼)絕不應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得到,即使信封註明「私人及機密」亦不足以符合保安要求。陳述 IV 錯誤,僅因投保人的婚姻狀況或家庭崗位(如單親女性)而拒絕提供火險保障,通常被視為基於偏見的不公平歧視,而非法律容許的「公平」歧視。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客戶資料時必須嚴格遵守保安預防措施,同時需區分合法的精算差別待遇與違法的不公平歧視。.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為了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法律義務,是可以收集客戶身份證副本的。陳述 III 正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的豁免條款,若保險待遇是基於合理的精算數據或其他相關因素而給予,則對不同性別的投保人採取不同待遇(如不同保費率)並不違法。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及相關指引,在傳送載有個人資料的文件時,敏感資料(如身份證號碼)絕不應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得到,即使信封註明「私人及機密」亦不足以符合保安要求。陳述 IV 錯誤,僅因投保人的婚姻狀況或家庭崗位(如單親女性)而拒絕提供火險保障,通常被視為基於偏見的不公平歧視,而非法律容許的「公平」歧視。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客戶資料時必須嚴格遵守保安預防措施,同時需區分合法的精算差別待遇與違法的不公平歧視。.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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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5
9.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被客戶投訴在推銷保單時隱瞞重要條款。委員會在接獲投訴後展開調查。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處理投訴及紀律處分的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可將投訴轉介予委任該代理的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須在 14 天內或指定時限內報告調查結果
II. 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前,委員會必須為答辯人及可能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提供陳述機會
III. 若代理因違反守則而被委員會終止委任,其登記將被取消,且永久不得再申請登記為保險代理
IV. 答辯人若不服委員會施加紀律處分的決定,可向上訴裁判處提出上訴,而該裁判處的決定是最終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委員會可將投訴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而該公司必須在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進度及結果。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在採取紀律行動前,委員會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可能受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作出陳述的機會,以符合程序公正。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上訴裁判處負責處理對委員會決定的上訴,且其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被終止委任的登記人士是在委員會「所指定的時限內」不得重新獲委任或登記,而非法律規定的「永久」禁止。
重點: 保險代理紀律處分程序強調正當程序,包括調查時限、陳述權利以及透過獨立的上訴裁判處進行最終裁決的機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委員會可將投訴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而該公司必須在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進度及結果。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在採取紀律行動前,委員會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可能受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作出陳述的機會,以符合程序公正。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上訴裁判處負責處理對委員會決定的上訴,且其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被終止委任的登記人士是在委員會「所指定的時限內」不得重新獲委任或登記,而非法律規定的「永久」禁止。
重點: 保險代理紀律處分程序強調正當程序,包括調查時限、陳述權利以及透過獨立的上訴裁判處進行最終裁決的機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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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5
10.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其隨身攜帶的數碼相機、記憶卡及一個具備獨立電源和多種功能的外部閃光燈一同被盜。根據旅遊保險中關於「每件、每對或每套物件」的賠償限額條文及「妥善照顧財產」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記憶卡必須插入相機才能發揮功能,保險人通常將其視為相機「套裝」的一部分。
II. 具備獨立電池及能獨立運作多種功能的閃光燈,可被視為獨立物件而不受相機套裝限額限制。
III. 被保險人將行李留在旅遊巴上交由司機看管,若司機擅自離開導致失竊,保險人必會因被保險人違反「妥善照顧」條文而拒賠。
IV. 在評估是否違反「妥善照顧」條文時,保險人通常會考慮被保險人在特定情況下行為的合理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與相關個案,若某物件(如記憶卡)必須配合主機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則通常會被視為該物件的附件,並受限於「每套物件」的賠償限額。陳述 II 正確,若物件(如具備獨立電池的閃光燈)能脫離相機獨立發揮多種功能,則可被視為獨立物件,不應與相機合併計算限額。陳述 IV 正確,保險人在斷定被保險人是否遵守「妥善照顧」條文時,會考慮被保險人在特定案情中表現的合理性,而非要求絕對的防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如果將行李留在旅遊巴上交由司機看管是旅遊中的常見做法,且要求旅客隨身攜帶大型行李並不切實際,保險人可能會認為被保險人已履行了合理的照顧責任,司機的擅自離開不一定會導致拒賠。
重點: 在旅遊保險中,「一套物件」的定義取決於組件的獨立功能性,而「妥善照顧」責任的履行則以行為的合理性及實際情況為評判標準。.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與相關個案,若某物件(如記憶卡)必須配合主機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則通常會被視為該物件的附件,並受限於「每套物件」的賠償限額。陳述 II 正確,若物件(如具備獨立電池的閃光燈)能脫離相機獨立發揮多種功能,則可被視為獨立物件,不應與相機合併計算限額。陳述 IV 正確,保險人在斷定被保險人是否遵守「妥善照顧」條文時,會考慮被保險人在特定案情中表現的合理性,而非要求絕對的防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如果將行李留在旅遊巴上交由司機看管是旅遊中的常見做法,且要求旅客隨身攜帶大型行李並不切實際,保險人可能會認為被保險人已履行了合理的照顧責任,司機的擅自離開不一定會導致拒賠。
重點: 在旅遊保險中,「一套物件」的定義取決於組件的獨立功能性,而「妥善照顧」責任的履行則以行為的合理性及實際情況為評判標準。.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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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5
11. Question
某保險集團擬在香港成立新公司並申請經營授權。根據《保險業條例》對於保險人實繳股本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準確反映了法定的最低要求?
I. 經營任何法定(強制)保險業務:二千萬港元
II. 僅經營非強制的長期業務:一千萬港元
III. 專屬自保保險人:二百萬港元
IV. 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四千萬港元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法定(強制)保險業務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若僅經營非強制的一般或長期業務,要求則為一千萬港元;而專屬自保保險人的門檻較低,為二百萬港元。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描述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專屬自保保險人同樣具備法定最低股本要求(二百萬港元);只有 II、III 及 IV 以及以上皆是這兩個選項均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因為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的綜合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應為二千萬港元,而非四千萬港元。
重點: 香港保險業監管架構透過《保險業條例》設定了差異化的實繳股本最低要求,以確保保險人在進入市場時具備與其承擔風險性質相符的初步財務實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法定(強制)保險業務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若僅經營非強制的一般或長期業務,要求則為一千萬港元;而專屬自保保險人的門檻較低,為二百萬港元。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描述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專屬自保保險人同樣具備法定最低股本要求(二百萬港元);只有 II、III 及 IV 以及以上皆是這兩個選項均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因為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的綜合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應為二千萬港元,而非四千萬港元。
重點: 香港保險業監管架構透過《保險業條例》設定了差異化的實繳股本最低要求,以確保保險人在進入市場時具備與其承擔風險性質相符的初步財務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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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5
12.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監管要求,關於登記人士在從事保險業務時的操守,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登記人士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必須表明其代表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身份。
II. 登記人士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II. 登記人士可以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只要該收費是用於行政開支,則無需事先向保單持有人披露。
IV. 登記人士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必須明確表明其代表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身份;若在業務中使用商務名片,則必須在名片上清晰顯示其登記號碼;此外,在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時,必須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錯誤: 關於附加收費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守則規定,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並非如陳述中所指的無需披露。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則未能涵蓋同樣正確的陳述 IV。
重點: 登記人士在執業時必須履行多項披露義務,包括身份及登記編號的披露,並確保所有收費透明及符合私隱法例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必須明確表明其代表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身份;若在業務中使用商務名片,則必須在名片上清晰顯示其登記號碼;此外,在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時,必須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錯誤: 關於附加收費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守則規定,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並非如陳述中所指的無需披露。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則未能涵蓋同樣正確的陳述 IV。
重點: 登記人士在執業時必須履行多項披露義務,包括身份及登記編號的披露,並確保所有收費透明及符合私隱法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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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5
1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日常運作中,關於代理權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表明同意而產生的。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適用於委託人以言詞或行為表示某人為其代理人的情況。
III. 實際權限與表面權限在法律定義上是完全相同的。
IV. 代理人是指代表委託人採取行動的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這三項陳述準確地描述了代理法中關於權限產生方式及代理人身份的基本法律定義,符合《保險業條例》相關的法律框架。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錯誤地宣稱實際權限與表面權限在法律上相同,實際上兩者有明確區別,且此選項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 和 IV。「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同樣正確的陳述 I。「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關於權限定義相同的說法在法律上是不正確的。
重點: 了解不同類型的代理權限對於界定保險公司(委託人)與代理人及投保人之間的法律責任關係至關重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這三項陳述準確地描述了代理法中關於權限產生方式及代理人身份的基本法律定義,符合《保險業條例》相關的法律框架。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錯誤地宣稱實際權限與表面權限在法律上相同,實際上兩者有明確區別,且此選項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 和 IV。「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同樣正確的陳述 I。「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關於權限定義相同的說法在法律上是不正確的。
重點: 了解不同類型的代理權限對於界定保險公司(委託人)與代理人及投保人之間的法律責任關係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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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5
14.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公司在建立及執行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應遵循下列哪些要求?
I. 必須設立書面的內部程序,且該程序最少須涵蓋接收、回應、調查及糾正。
II. 負責對投訴作出反應的人員必須擁有解決該投訴的權限,或可以隨時接觸有此權限的人。
III. 為了讓全體員工引以為戒並共同監督,應定期在內部會議中公開投訴者的身份及詳細資料。
IV. 若投訴得值,保險人須建議適當的糾正方法,例如道歉或公平的補償(包括利息損失)。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符合指引要求的做法。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公司必須設立書面的內部程序,且該程序須涵蓋接收、回應、調查及糾正等關鍵環節(陳述 I);同時,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必須擁有解決投訴的權限,或能隨時接觸到具備該權限的人員(陳述 II);若投訴經調查後屬實,保險人應提供道歉或公平補償等糾正措施(陳述 IV)。因此,符合要求的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V。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處理投訴的指引》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對投訴相關資料(包括投訴者的身份)嚴格保密,並限制對這些資料的接觸權限,而非在內部公開。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以及「以上皆是」均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公司在建立投訴處理機制時,必須確保程序的完整性與處理人員的實質授權,同時嚴格執行保密義務以保障客戶的個人隱私。.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符合指引要求的做法。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公司必須設立書面的內部程序,且該程序須涵蓋接收、回應、調查及糾正等關鍵環節(陳述 I);同時,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必須擁有解決投訴的權限,或能隨時接觸到具備該權限的人員(陳述 II);若投訴經調查後屬實,保險人應提供道歉或公平補償等糾正措施(陳述 IV)。因此,符合要求的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V。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處理投訴的指引》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對投訴相關資料(包括投訴者的身份)嚴格保密,並限制對這些資料的接觸權限,而非在內部公開。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以及「以上皆是」均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公司在建立投訴處理機制時,必須確保程序的完整性與處理人員的實質授權,同時嚴格執行保密義務以保障客戶的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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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5
15. Question
陳先生在完成歐洲商務旅行返回香港後,發現其寄艙行李箱受損,且箱內一件玻璃飾品破碎。根據旅遊保險中「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的一般慣例及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不含「以新代舊」條文,保險人在賠償行李箱損失時通常會扣除折舊。
II. 若陳先生已從航空公司獲得全額維修費用賠償,他仍可向保險人索取等額賠償,以獲得雙重保障。
III. 玻璃製的飾品通常被視為「易碎物件」,除非另有約定,否則通常屬於除外責任。
IV. 即使行李是在公眾地方因不受看管而遺失,只要陳先生在二十四小時內報警,保險公司仍必須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標準的彌償保單下,除非合約中明確包含「以新代舊」條文,否則保險人在計算賠償金額時,必須扣除受保物件因使用而產生的損耗及折舊,以符合彌償原則。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及相關案例,玻璃製品通常被界定為「易碎物件」,屬於行李保障部分常見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行李保障屬於「彌償」性質而非「利益」性質,受保人不能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彌償;若航空公司已承擔維修費,保險人無需再作賠償。陳述 IV 錯誤,將行李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屬於典型的除外責任,即使受保人履行了報警的程序義務,保險人仍有權根據該除外條款拒絕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遵循彌償原則,旨在使受保人回復至緊接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並設有如易碎品及疏忽看管等標準除外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標準的彌償保單下,除非合約中明確包含「以新代舊」條文,否則保險人在計算賠償金額時,必須扣除受保物件因使用而產生的損耗及折舊,以符合彌償原則。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及相關案例,玻璃製品通常被界定為「易碎物件」,屬於行李保障部分常見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行李保障屬於「彌償」性質而非「利益」性質,受保人不能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彌償;若航空公司已承擔維修費,保險人無需再作賠償。陳述 IV 錯誤,將行李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屬於典型的除外責任,即使受保人履行了報警的程序義務,保險人仍有權根據該除外條款拒絕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遵循彌償原則,旨在使受保人回復至緊接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並設有如易碎品及疏忽看管等標準除外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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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5
16.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旅遊代理商擬登記成為保險代理以銷售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關於該代理商及其業務代表應遵守的規定,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保險代理必須持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
II. 若在服務台為客戶提供面對面的保險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I. 委任該代理的保險公司必須提供足夠培訓,使其熟悉《保險業條例》的規定。
IV. 保險代理登記冊由委員會保存,屬於內部行政紀錄,並不供市民查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第 5.1.2(f)(ix) 條,若保險代理已登記從事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陳述 II 正確,根據第 5.1.2(f)(vii) 條,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提供面對面服務的代理,必須在服務台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I 正確,根據第 5.1.2(i) 條,保險公司有責任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使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並能勝任職責。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第 5.2.2d(a) 條,保險代理登記冊及相關附屬登記冊必須按照規定方式保存,並可於保聯網頁或辦公時間內在保聯辦事處供市民查閱,並非不對外公開的機密文件。
重點: 保險代理及其業務代表必須履行特定的登記、披露及培訓義務,且相關登記資料必須具備透明度以供公眾查閱,確保市場誠信。.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第 5.1.2(f)(ix) 條,若保險代理已登記從事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陳述 II 正確,根據第 5.1.2(f)(vii) 條,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提供面對面服務的代理,必須在服務台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I 正確,根據第 5.1.2(i) 條,保險公司有責任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使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並能勝任職責。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第 5.2.2d(a) 條,保險代理登記冊及相關附屬登記冊必須按照規定方式保存,並可於保聯網頁或辦公時間內在保聯辦事處供市民查閱,並非不對外公開的機密文件。
重點: 保險代理及其業務代表必須履行特定的登記、披露及培訓義務,且相關登記資料必須具備透明度以供公眾查閱,確保市場誠信。.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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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5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保險合約或保單收益的「轉讓」(Assignment),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合約的轉讓通常可以在不取得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II. 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的轉讓)時,承讓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
III. 除非保險人另有同意,否則保險合約的轉讓僅轉移權益,而不轉移轉讓人在合約下的責任。
IV. 轉讓保險合約後,若發生受保事故,保險人有義務就承讓人的損失而非轉讓人的損失作出賠付。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在實務上均可不經保險人同意而進行轉讓。陳述 III 正確,轉讓(Assignment)在法律上僅涉及權益的轉移,除非得到保險人明確同意,否則轉讓人在合約下的責任並不會隨之轉移給承讓人。陳述 IV 正確,保險合約轉讓的法律效果是將保單權益完全轉移,因此當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是針對承讓人的損失進行賠付。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轉讓)的情況下,承讓人並不需要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這與「轉讓保險合約」的要求不同。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單收益轉讓的關鍵在於可保權益的要求、是否需保險人同意,以及賠付對象的損失基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在實務上均可不經保險人同意而進行轉讓。陳述 III 正確,轉讓(Assignment)在法律上僅涉及權益的轉移,除非得到保險人明確同意,否則轉讓人在合約下的責任並不會隨之轉移給承讓人。陳述 IV 正確,保險合約轉讓的法律效果是將保單權益完全轉移,因此當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是針對承讓人的損失進行賠付。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轉讓)的情況下,承讓人並不需要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這與「轉讓保險合約」的要求不同。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單收益轉讓的關鍵在於可保權益的要求、是否需保險人同意,以及賠付對象的損失基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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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5
1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一名人壽保險保單持有人欲將其保單權益轉讓給第三方。根據關於「轉讓」(Assignment) 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一項敘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在實務上屬於例外情況,它們可以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進行轉讓。此外,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時,法律並不要求承讓人必須具有可保權益,這使得此類轉讓可以作為一種饋贈。
錯誤: 關於「責任一併轉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轉讓(Assignment)在法律上僅涉及權益的轉移,若要轉移合約責任,則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
錯誤: 關於「承讓人必須具備可保權益」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兩類轉讓的要求;只有在「保險合約轉讓」中,承讓人才必須在轉讓時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
錯誤: 關於「更換受保生命」的說法是錯誤的,在人壽保險的轉讓中,保險合約所承保的生命是維持不變的,絕對不會因為轉讓而換入一個新的受保生命。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權轉讓的關鍵在於:是否需要保險人同意、對可保權益的要求,以及明確轉讓僅限於權益而非責任。.
Incorrect
正確: 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在實務上屬於例外情況,它們可以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進行轉讓。此外,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時,法律並不要求承讓人必須具有可保權益,這使得此類轉讓可以作為一種饋贈。
錯誤: 關於「責任一併轉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轉讓(Assignment)在法律上僅涉及權益的轉移,若要轉移合約責任,則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
錯誤: 關於「承讓人必須具備可保權益」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兩類轉讓的要求;只有在「保險合約轉讓」中,承讓人才必須在轉讓時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
錯誤: 關於「更換受保生命」的說法是錯誤的,在人壽保險的轉讓中,保險合約所承保的生命是維持不變的,絕對不會因為轉讓而換入一個新的受保生命。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權轉讓的關鍵在於:是否需要保險人同意、對可保權益的要求,以及明確轉讓僅限於權益而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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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5
1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日常運作中,中介人必須了解其專業責任及處理客戶資料的法律要求。根據相關法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因聲稱具備保險方面的專業技術,其對客戶的照顧責任通常較保險代理人嚴苛。
II.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僅限於客觀的事實資訊,並不涵蓋對資料當事人的意見表達。
III. 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如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式確保資料的保留期限不超過處理所需時間。
IV. 保險代理人通常不被要求購買專業彌償保險,其中一個原因是保險人須對其代理人在訂明情況下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向客戶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因此法律上對其技術水平的要求較高,其照顧責任被視為較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會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陳述 IV 正確,由於保險人在訂明情況下須為其委任的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因此法例只要求保險經紀(而非保險代理人)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定義,「個人資料」是指任何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這明確包括了對該人的「意見表達」,而非僅限於客觀事實。
重點: 保險經紀因其專家身份須承擔較高的侵權責任,而所有保險中介人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嚴格遵守包括資料保留及委託處理在內的各項保障資料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向客戶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因此法律上對其技術水平的要求較高,其照顧責任被視為較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會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陳述 IV 正確,由於保險人在訂明情況下須為其委任的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因此法例只要求保險經紀(而非保險代理人)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定義,「個人資料」是指任何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這明確包括了對該人的「意見表達」,而非僅限於客觀事實。
重點: 保險經紀因其專家身份須承擔較高的侵權責任,而所有保險中介人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嚴格遵守包括資料保留及委託處理在內的各項保障資料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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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5
2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自律監管架構及保險法律原則下,下列哪些關於相關機構職能及保險概念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IARB) 負責為保險代理人辦理登記,並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處理投訴。
II. 為施行《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公司集團」的定義是採用《公司條例》中對「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界定。
III. 彌償原則 (Indemnity) 旨在使被保險人恢復至損失前的財務狀況,因此它自動適用於所有人壽保險合約。
IV.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就索償所作出的投訴時,保單持有人無需支付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IARB) 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 (HKFI) 成立的,其職能包括為保險代理人辦理登記,並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處理相關投訴。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第 22(b) 條,「保險公司集團」的定義確實是採用《公司條例》第 2(4)-(7) 條中關於「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界定。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程序規定,無論投訴結果如何,個人保單持有人均無需為投訴聆訊支付費用。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彌償原則 (Indemnity) 的目的是提供精確的財務賠償以恢復損失前的狀況,這原則通常不適用於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除非合約條款另有更改),因為人的生命或肢體價值難以用精確的財務價值衡量。
重點: 了解保險監管機構(如 IARB)的組成與職能,以及基本保險原則(如彌償原則)的適用範圍與例外情況,是保險中介人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IARB) 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 (HKFI) 成立的,其職能包括為保險代理人辦理登記,並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處理相關投訴。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第 22(b) 條,「保險公司集團」的定義確實是採用《公司條例》第 2(4)-(7) 條中關於「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界定。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程序規定,無論投訴結果如何,個人保單持有人均無需為投訴聆訊支付費用。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彌償原則 (Indemnity) 的目的是提供精確的財務賠償以恢復損失前的狀況,這原則通常不適用於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除非合約條款另有更改),因為人的生命或肢體價值難以用精確的財務價值衡量。
重點: 了解保險監管機構(如 IARB)的組成與職能,以及基本保險原則(如彌償原則)的適用範圍與例外情況,是保險中介人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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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5
21.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適用的代理法原則,下列哪些關於代理關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關係的出現必須經過精確且正式的委任程序。
II. 委託人可能須對其代理人的行為負起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III. 追認 (ratification) 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先未獲授權的行為,使其具有追溯效力。
IV. 代理關係只能透過書面協議產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委託人須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起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這是一種對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應負的法律責任;而追認 (ratification) 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動,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授權效力。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的出現是基於事實,而不一定需要經過精確或正式的委任過程。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可以透過協議(明示或隱含)、追認或法律運作產生,並不局限於書面形式,口頭或行為均可構成。
重點: 代理法受「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原則支配,其關係的建立可透過多種途徑,且委託人需對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委託人須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起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這是一種對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應負的法律責任;而追認 (ratification) 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動,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授權效力。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的出現是基於事實,而不一定需要經過精確或正式的委任過程。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可以透過協議(明示或隱含)、追認或法律運作產生,並不局限於書面形式,口頭或行為均可構成。
重點: 代理法受「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原則支配,其關係的建立可透過多種途徑,且委託人需對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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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5
22.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公司擬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處理工作外判予一間雲端服務供應商。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指引,下列關於資料使用者在處理外判安排時應採取的做法,哪些是正確的?
I. 在收集個人資料時,應以清楚易明的語言告知客戶其資料可能會轉移予資料處理者。
II. 根據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必須與資料處理者訂立書面合約,條例並不容許以任何其他方法遵從規定。
III. 在將真實個人資料轉移作系統測試前,應先考慮是否可以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
IV. 資料使用者應確保其有權審核及視察資料處理者如何處理和儲存受託的個人資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私隱專員的良好行事方式建議,資料使用者應具透明度,並在收集資料時以清楚易明的語言告知當事人其資料可能會轉移予資料處理者。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轉移個人資料進行系統測試前,資料使用者應先考慮是否可以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以替代真實資料。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資料使用者應在合約中列明其有權審核及視察資料處理者如何處理和儲存受託的個人資料,以確保其符合保安規定。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供了彈性,除了合約規範外,亦容許資料使用者採用「其他方法」(例如非合約形式的監督和審核機制)來監察資料處理者,而非強制必須訂立合約。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如透過合約條款或監督機制)以確保資料處理者符合保障資料原則,特別是在資料保安、用途限制及資料銷毀方面的要求。.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私隱專員的良好行事方式建議,資料使用者應具透明度,並在收集資料時以清楚易明的語言告知當事人其資料可能會轉移予資料處理者。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轉移個人資料進行系統測試前,資料使用者應先考慮是否可以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以替代真實資料。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資料使用者應在合約中列明其有權審核及視察資料處理者如何處理和儲存受託的個人資料,以確保其符合保安規定。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供了彈性,除了合約規範外,亦容許資料使用者採用「其他方法」(例如非合約形式的監督和審核機制)來監察資料處理者,而非強制必須訂立合約。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如透過合約條款或監督機制)以確保資料處理者符合保障資料原則,特別是在資料保安、用途限制及資料銷毀方面的要求。.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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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5
23.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委員會在評定某申請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以登記為保險代理時,可以考慮下列哪些因素?
I. 該人是否曾經在香港或海外被宣告破產
II. 該人是否曾任職於香港或海外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經理
III. 該人是否曾被其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IV. 該人是否已年滿 21 歲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符合資格時,必須考慮其財務背景(如破產紀錄)、過往在商業機構的任職表現(如無力償債公司的管理層身份)以及其專業誠信(如專業團體的失當行為裁定)。
錯誤: 關於年滿 21 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的最低年齡要求為 18 歲。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此外,僅選擇部分正確因素的選項(如只有 I 及 IV)未能全面反映委員會的考慮範圍。
重點: 評定登記人士的適當人選準則涉及對其誠信、財務穩健性及過往紀錄的全面審查,而法定最低年齡門檻為 18 歲。.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符合資格時,必須考慮其財務背景(如破產紀錄)、過往在商業機構的任職表現(如無力償債公司的管理層身份)以及其專業誠信(如專業團體的失當行為裁定)。
錯誤: 關於年滿 21 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的最低年齡要求為 18 歲。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此外,僅選擇部分正確因素的選項(如只有 I 及 IV)未能全面反映委員會的考慮範圍。
重點: 評定登記人士的適當人選準則涉及對其誠信、財務穩健性及過往紀錄的全面審查,而法定最低年齡門檻為 1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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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5
2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環境下,關於「公平」歧視 (Fair Discrimination) 與平等機會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基於精算數據對不同性別的投保人收取不同保費(如人壽保險),通常被視為「公平」歧視。
II. 這種差別對待是為了符合業務上的現實情況,在法律上通常不被視為違反反歧視法例。
III. 為了落實平等機會,法律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對所有年齡相同的投保人收取統一保費,不論其性別或健康狀況。
IV. 「公平」歧視是指保險中介人有權根據客戶的社會地位或職業背景,提供不同質量的專業服務。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實務中,「公平」歧視是指保險人基於精算數據或業務現實(例如性別導致的預期壽命差異),對不同風險類別的受保人採取合理的差別對待。這種做法被視為風險評估的必要部分,因此並不違反香港的相關反歧視法例。
錯誤: 關於「必須收取完全相同保費」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這違背了保險定價中的風險分類原則,且法律並未禁止基於合理依據的保費差異。關於「根據社會地位提供不同質量服務」的陳述也是錯誤的,這不屬於「公平」歧視的範疇,且可能涉及職業操守問題或非法歧視。
重點: 保險中的「公平」歧視必須具備合理的精算基礎或業務理據,使其在法律上與非法歧視區分開來,是保險定價與風險管理的合法組成部分。.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實務中,「公平」歧視是指保險人基於精算數據或業務現實(例如性別導致的預期壽命差異),對不同風險類別的受保人採取合理的差別對待。這種做法被視為風險評估的必要部分,因此並不違反香港的相關反歧視法例。
錯誤: 關於「必須收取完全相同保費」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這違背了保險定價中的風險分類原則,且法律並未禁止基於合理依據的保費差異。關於「根據社會地位提供不同質量服務」的陳述也是錯誤的,這不屬於「公平」歧視的範疇,且可能涉及職業操守問題或非法歧視。
重點: 保險中的「公平」歧視必須具備合理的精算基礎或業務理據,使其在法律上與非法歧視區分開來,是保險定價與風險管理的合法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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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5
25.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 1 月份因意外滑倒受傷,但直到 4 月份康復後才向保險公司提出意外保險索償。保單條款明確規定受保人必須在意外發生後 30 天內發出通知。受保人辯稱他誤以為期限是從康復日開始計算,並強調保險人過去曾接受過他的逾期索償申請。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處理原則,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有權以違反保單條款為由拒絕賠償,因為及時通知對保險人進行調查至關重要,且過往的通融處理並不構成必須再次通融的先例。在保險法理中,保單條款是合約雙方必須遵守的約定,受保人未能按時通知已構成違約,且延誤通知可能導致保險人無法及時核實意外的真實性及受傷程度。
錯誤: 關於醫療證明導致期限自動順延的說法是錯誤的,除非保單條款中有明確的寬限或特殊豁免規定,否則合約規定的通知期限通常從意外發生之日起計算。關於過往紀錄修改合約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人過去的通融賠付(Ex-gratia payment)屬於個別案例的酌情處理,並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來永久修改合約條款或形成必須遵循的先例。關於必須證明故意隱瞞才能拒賠的說法是錯誤的,違反保單的程序性條款(如通知期限)本身已足以成為保險人拒絕賠償的理據,尤其當這種延誤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不利影響時。
重點: 受保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規定的索償通知期限,保險人過往的酌情通融並不代表其放棄了日後執行合約條款的權利。.
In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有權以違反保單條款為由拒絕賠償,因為及時通知對保險人進行調查至關重要,且過往的通融處理並不構成必須再次通融的先例。在保險法理中,保單條款是合約雙方必須遵守的約定,受保人未能按時通知已構成違約,且延誤通知可能導致保險人無法及時核實意外的真實性及受傷程度。
錯誤: 關於醫療證明導致期限自動順延的說法是錯誤的,除非保單條款中有明確的寬限或特殊豁免規定,否則合約規定的通知期限通常從意外發生之日起計算。關於過往紀錄修改合約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人過去的通融賠付(Ex-gratia payment)屬於個別案例的酌情處理,並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來永久修改合約條款或形成必須遵循的先例。關於必須證明故意隱瞞才能拒賠的說法是錯誤的,違反保單的程序性條款(如通知期限)本身已足以成為保險人拒絕賠償的理據,尤其當這種延誤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不利影響時。
重點: 受保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規定的索償通知期限,保險人過往的酌情通融並不代表其放棄了日後執行合約條款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