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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2
1.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財產保險與水險的賠償原則時,提及了以下關於限制彌償及相關法律概念的條文。請選出正確的陳述組合:
I. 在水險中,「委付」(Abandonment) 是指將保險標的完全移交給保險人,作為索取全損賠償的條件。
II. 在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旨在確保賠償金額按不足額投保的比率遞減。
III. 「起賠額」(Franchise) 條款規定,不論損失金額多少,保險人均會從賠款中扣除該指定金額。
IV. 「單一物件限額」(Single Article Limits) 常用於限制保險人對保單內某件貴重物件的最高賠償責任。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水險中,委付(Abandonment)是索取全損賠償的條件,要求將標的物完全移交保險人;比例分攤(Average)在非水險中用於處理不足額投保的賠償計算;單一物件限額(Single Article Limits)則常見於家居保單,用以限制保險人對個別高價值物件的責任。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這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而非「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方式。起賠額的特點是: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預設門檻,保險人將會全數賠償該損失,而不會扣除任何金額。
Takeaway: 區分不同限制彌償條文(如免賠額與起賠額)的賠付機制,以及理解委付與比例分攤的定義,是掌握保險補償原則的關鍵。.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水險中,委付(Abandonment)是索取全損賠償的條件,要求將標的物完全移交保險人;比例分攤(Average)在非水險中用於處理不足額投保的賠償計算;單一物件限額(Single Article Limits)則常見於家居保單,用以限制保險人對個別高價值物件的責任。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這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而非「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方式。起賠額的特點是: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預設門檻,保險人將會全數賠償該損失,而不會扣除任何金額。
Takeaway: 區分不同限制彌償條文(如免賠額與起賠額)的賠付機制,以及理解委付與比例分攤的定義,是掌握保險補償原則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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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2
2.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索償時,保險代理人應如何根據保單條款及相關個案原則來評估保障範圍?
I. 若受保人在境外機場登機前受傷,但因趕隨航班而回港後才求醫,只要能提供目擊證供且保單無規定必須在當地求醫,保險人仍可能賠償。
II. 對於有潛伏期的疾病(如非典型肺炎),若證實是在旅程期間感染但回港後才出現病徵,保險人通常會因病徵出現地不在境外而拒絕賠償。
III. 即使保單規定保障自受保人離開住所起開始,醫療開支保障仍可能受限於必須在「出發地以外」發生的事故。
IV. 若保單將「受保旅程」界定為從離開香港入境處櫃檯時開始,則受保人在前往機場途中所患的疾病通常符合醫療保障的索償資格。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二十二,若保單並未規定必須在當地求醫作為賠償先決條件,且有證據(如領隊證言)證明意外發生於境外,即使回港後才求醫,保險人仍可考慮賠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二十,保單的整體起保條文(如離開住所)與特定保障項目(如醫療開支)的地理限制(如必須在出發地以外)可以同時存在,後者會限制醫療保障的範圍。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案二十一,若醫學專家證實疾病的潛伏期顯示其是在境外旅程期間感染的,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亦應接受該索償。陳述 IV 錯誤,根據個案十九,若保單明確界定旅程由離開香港入境處櫃檯開始,則在前往機場途中發生的事故尚未進入「受保旅程」的定義範圍,因此不獲保障。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判定不僅取決於求醫地點,還須考慮保單對「受保旅程」的定義、事故實際發生地以及疾病的潛伏期等因素。.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二十二,若保單並未規定必須在當地求醫作為賠償先決條件,且有證據(如領隊證言)證明意外發生於境外,即使回港後才求醫,保險人仍可考慮賠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二十,保單的整體起保條文(如離開住所)與特定保障項目(如醫療開支)的地理限制(如必須在出發地以外)可以同時存在,後者會限制醫療保障的範圍。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案二十一,若醫學專家證實疾病的潛伏期顯示其是在境外旅程期間感染的,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亦應接受該索償。陳述 IV 錯誤,根據個案十九,若保單明確界定旅程由離開香港入境處櫃檯開始,則在前往機場途中發生的事故尚未進入「受保旅程」的定義範圍,因此不獲保障。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判定不僅取決於求醫地點,還須考慮保單對「受保旅程」的定義、事故實際發生地以及疾病的潛伏期等因素。.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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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2
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某企業在投保財產保險時必須遵守最高誠信原則。關於「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 的披露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的事實。
II. 投保人的披露責任僅限於對保險人在投保單中明確提出的問題作出回答。
III. 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一方無意地或疏忽地向另一方漏報重要事實。
IV. 判斷某事實是否重要,是基於一名審慎的保險人的專業判斷,而非投保人自己的看法。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中的最高誠信原則,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的事實。此外,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投保人無意或疏忽地漏報重要事實。判斷事實是否重要,應以審慎保險人的客觀標準為準,而非投保人的主觀判斷。
錯誤: 關於「投保人只需回答投保單上的問題」的陳述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而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規限,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保險人沒有在投保單中提及相關問題。因此,僅回答問題並不足以履行最高誠信的責任。
重點: 保險合約要求最高誠信,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按審慎保險人標準判斷為重要的事實,不論保險人是否曾就該事項提問。.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中的最高誠信原則,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的事實。此外,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投保人無意或疏忽地漏報重要事實。判斷事實是否重要,應以審慎保險人的客觀標準為準,而非投保人的主觀判斷。
錯誤: 關於「投保人只需回答投保單上的問題」的陳述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而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規限,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保險人沒有在投保單中提及相關問題。因此,僅回答問題並不足以履行最高誠信的責任。
重點: 保險合約要求最高誠信,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按審慎保險人標準判斷為重要的事實,不論保險人是否曾就該事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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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2
4.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正在向客戶解釋旅遊保險的產品結構與基本特點。根據《保險業條例》及旅遊保險的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關於旅遊保險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被稱為「一籃子保單」,是因為它在單一保單文件中同時承保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和經濟權益。
II. 為了維持營運效率,投保人通常不得透過刪除保單中的特定保障部分來獲取保費折扣。
III. 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獲准向客戶銷售一年期且保障無限次旅行的旅遊保險單。
IV. 旅遊保險的保費通常是就整份保單進行報價,而非針對保單內的各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其特點之一是在單一保單文件中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這四類保險標的。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人為了維持營運效率和成本效益,通常採用標準化的程序,不允許投保人透過刪除特定保障部分(如行李延誤)來獲取保費折扣。陳述 IV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報價是針對整份保單進行的,而非將各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相關規管要求,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是被明確禁止銷售一年期(多次旅程)旅遊保險單的,這類保單通常只能由一般保險代理人或經紀銷售。
重點: 旅遊保險作為一種「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具有預設性和整體性,投保人缺乏更改保障限額或刪除部分的靈活性,且法律對旅遊保險代理人的銷售權限有特定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其特點之一是在單一保單文件中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這四類保險標的。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人為了維持營運效率和成本效益,通常採用標準化的程序,不允許投保人透過刪除特定保障部分(如行李延誤)來獲取保費折扣。陳述 IV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報價是針對整份保單進行的,而非將各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相關規管要求,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是被明確禁止銷售一年期(多次旅程)旅遊保險單的,這類保單通常只能由一般保險代理人或經紀銷售。
重點: 旅遊保險作為一種「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具有預設性和整體性,投保人缺乏更改保障限額或刪除部分的靈活性,且法律對旅遊保險代理人的銷售權限有特定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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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2
5.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原則及其與「侵權」(Tort) 的關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後,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討賠償的權利。
II. 侵權行為(Tort),特別是疏忽,是保險人獲得代位追償權的最主要來源。
III.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必須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向第三者提出法律訴訟。
IV. 代位權的行使旨在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為同一宗損失而獲得多於實際損失的補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是普通法下的一項原則,允許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彌償損失後,行使被保險人本身擁有的對外追討權利。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法規,侵權行為(尤其是疏忽)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最主要的來源。陳述 IV 正確,代位原則是彌償原則的延伸,其核心目的之一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賠償及第三者賠償中獲得雙重補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在行使代位權時,保險人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提起訴訟,而不能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除非相關權利已透過法律轉讓(Assignment)方式處理。
重點: 代位權確保保險人在履行彌償責任後,能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追討賠償,這既體現了公平原則,也維持了彌償原則的完整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是普通法下的一項原則,允許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彌償損失後,行使被保險人本身擁有的對外追討權利。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法規,侵權行為(尤其是疏忽)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最主要的來源。陳述 IV 正確,代位原則是彌償原則的延伸,其核心目的之一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賠償及第三者賠償中獲得雙重補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在行使代位權時,保險人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提起訴訟,而不能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除非相關權利已透過法律轉讓(Assignment)方式處理。
重點: 代位權確保保險人在履行彌償責任後,能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追討賠償,這既體現了公平原則,也維持了彌償原則的完整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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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2
6. Question
陳先生持有一份個人住院保險,最近與其保險公司就一宗醫療索償金額產生爭議。保險公司在審核後已發出最終賠償決定,但陳先生對該決定表示不服,並考慮向保險投訴局提出投訴。根據投訴局的職權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涉案的索償或要求金額上限為 1,200,000 港元
II. 陳先生須於保險公司通知其最終賠償決定的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提出書面投訴
III. 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涵蓋所有保險類別,包括商業及工業保險
IV. 若該索償案件正進行法律程序或仲裁,投訴局將不予受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前稱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最新規定,其可處理的索償金額上限已由 800,000 港元上調至 1,200,000 港元。陳述 II 正確,投訴人必須在收到保險公司發出的最終賠償決定通知書之日起計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局提交投訴。陳述 IV 正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規定,若索償案件已展開法律程序或正在進行仲裁,投訴局將不會受理該投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僅限於處理「個人」性質的保單糾紛,明確排除任何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的索償。即使是小型企業的商業保險亦不在其受理範圍之內。
重點: 保險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無需支付法律費用的糾紛解決平台,但投訴必須符合特定的資格準則,包括索償金額上限、保單類別、時限要求以及案件尚未進入法律程序等條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前稱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最新規定,其可處理的索償金額上限已由 800,000 港元上調至 1,200,000 港元。陳述 II 正確,投訴人必須在收到保險公司發出的最終賠償決定通知書之日起計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局提交投訴。陳述 IV 正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規定,若索償案件已展開法律程序或正在進行仲裁,投訴局將不會受理該投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僅限於處理「個人」性質的保單糾紛,明確排除任何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的索償。即使是小型企業的商業保險亦不在其受理範圍之內。
重點: 保險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無需支付法律費用的糾紛解決平台,但投訴必須符合特定的資格準則,包括索償金額上限、保單類別、時限要求以及案件尚未進入法律程序等條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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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2
7. Question
某香港保險公司擬根據保險業聯會發出的《處理投訴的指引》優化其內部投訴處理程序。下列有關該指引建議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負責調查投訴的人員不應是該投訴直接涉及的僱員。
II. 保險人應在各辦公地點提供處理投訴程序的資訊,並應顧客要求免費提供該程序。
III. 為了確保法律上的嚴謹性,與投訴者的所有溝通必須使用正式的法律術語。
IV. 考慮到紀錄的準確性,保險人應規定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不應接受口頭投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為了確保調查的公正性,投訴不可由直接涉及該投訴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I 是正確的,保險人必須確保投訴程序易於接觸,包括在各辦公地點提供程序資訊,並應顧客要求免費提供。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指引要求與投訴者的溝通必須以清晰和簡單的語言作出,而非必須使用法律術語。陳述 IV 是錯誤的,指引明確規定應容許顧客用合理方式(包括口頭方式)提出投訴,而不僅限於書面形式。
重點: 保險公司在建立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必須遵循獨立性、透明度及易於接觸等原則,並確保溝通方式對客戶而言是簡單易懂的。.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為了確保調查的公正性,投訴不可由直接涉及該投訴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I 是正確的,保險人必須確保投訴程序易於接觸,包括在各辦公地點提供程序資訊,並應顧客要求免費提供。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指引要求與投訴者的溝通必須以清晰和簡單的語言作出,而非必須使用法律術語。陳述 IV 是錯誤的,指引明確規定應容許顧客用合理方式(包括口頭方式)提出投訴,而不僅限於書面形式。
重點: 保險公司在建立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必須遵循獨立性、透明度及易於接觸等原則,並確保溝通方式對客戶而言是簡單易懂的。.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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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2
8. Question
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解釋財產保險及水險的補償原則與相關條文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水險中,委付 (Abandonment) 是指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出保險標的,作為索取全損賠償的條件。
II. 比例分攤 (Average) 條款規定,若出現不足額投保,賠償金額將按投保比例遞減。
III. 保單起賠額 (Franchise) 條款下,若損失金額超過起賠額,保險人仍會扣除該起賠額後才支付餘額。
IV. 救助 (Salvage) 在海事法中可指救助海上財物的行為,亦可指物主支付的救助賞金。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水險實務中,委付是索取推定全損賠償的先決條件,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表示願意放棄保險標的之所有權。陳述 II 正確,比例分攤條款旨在處理不足額投保的情況,使賠償金額按保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遞減。陳述 IV 正確,根據海事法,「救助」一詞具有多重含義,既指搶救受風險威脅財物的行為,也指物主在成功救助後須支付的賞金。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這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 的運作方式。起賠額 (Franchise) 的特點是,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約定的限額,保險人將會全數賠償損失,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準確區分各種限制彌償的保單條文,特別是比例分攤、免賠額與起賠額之間的差異,這對於計算賠償金額及管理客戶期望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水險實務中,委付是索取推定全損賠償的先決條件,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表示願意放棄保險標的之所有權。陳述 II 正確,比例分攤條款旨在處理不足額投保的情況,使賠償金額按保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遞減。陳述 IV 正確,根據海事法,「救助」一詞具有多重含義,既指搶救受風險威脅財物的行為,也指物主在成功救助後須支付的賞金。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這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 的運作方式。起賠額 (Franchise) 的特點是,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約定的限額,保險人將會全數賠償損失,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準確區分各種限制彌償的保單條文,特別是比例分攤、免賠額與起賠額之間的差異,這對於計算賠償金額及管理客戶期望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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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2
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保證」(Warranty) 的法律效力以及保險人行使「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的權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證」被視為投保人作出的絕對承諾,內容涉及事實的真實性或對未來行為的履行。
II. 一旦投保人違反保證,保險人有權從違反發生的那一刻起解除其保險責任。
III. 「不追究(違反)」實質上是一種寬恕行為,由保險人主動或被動地選擇不理會保單條件的違反。
IV. 當保險人選擇不追究違反後,保險合約將繼續維持其效力,不受該次違反的影響。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這四項陳述均準確描述了香港保險法律中關於「保證」與「不追究(違反)」的核心原則。保證(Warranty)在法律上被視為投保人的絕對承諾,任何違反行為都會賦予保險人從違反之日起解除合約責任的權利。然而,保險人亦擁有選擇權,可以透過「不追究(違反)」這一寬恕行為,主動放棄其解除責任的權利,從而使保險合約在該違反發生的情況下依然維持其法律效力。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錯誤,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不追究違反後對合約效力產生的關鍵法律後果,即合約將繼續有效而不受該次違反影響。
Incorrect: 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錯誤,因為它未包含陳述 I 中關於保證作為投保人「絕對承諾」的基本法律定義,這是理解保證制度法律嚴肅性的前提。
In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的選項錯誤,因為它漏掉了陳述 II 中關於保險人在面對違反保證時最核心的法律救濟權利,即從違反發生之時起解除責任的權利。
Takeaway: 保證是保險合約中約束力最強的條款,違反保證通常會導致保險責任的終止,除非保險人明確或暗示地行使「不追究(違反)」的權利來維持合約效力。.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這四項陳述均準確描述了香港保險法律中關於「保證」與「不追究(違反)」的核心原則。保證(Warranty)在法律上被視為投保人的絕對承諾,任何違反行為都會賦予保險人從違反之日起解除合約責任的權利。然而,保險人亦擁有選擇權,可以透過「不追究(違反)」這一寬恕行為,主動放棄其解除責任的權利,從而使保險合約在該違反發生的情況下依然維持其法律效力。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錯誤,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不追究違反後對合約效力產生的關鍵法律後果,即合約將繼續有效而不受該次違反影響。
Incorrect: 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錯誤,因為它未包含陳述 I 中關於保證作為投保人「絕對承諾」的基本法律定義,這是理解保證制度法律嚴肅性的前提。
In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的選項錯誤,因為它漏掉了陳述 II 中關於保險人在面對違反保證時最核心的法律救濟權利,即從違反發生之時起解除責任的權利。
Takeaway: 保證是保險合約中約束力最強的條款,違反保證通常會導致保險責任的終止,除非保險人明確或暗示地行使「不追究(違反)」的權利來維持合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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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2
10.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原則中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的概念,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債權人在法律上被認可對債務人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
II. 根據相關法律及條例,若保險協議缺乏可保權益,該協議將屬無效。
III. 父母為未滿十八歲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會在子女年滿十八歲時因失去可保權益而自動失效。
IV. 受託保管人 (Bailee) 由於不擁有貨品的絕對擁有權,因此在法律上不能對其保管的貨品購買保險。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法律認可的財務關係,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具有可保權益。此外,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缺乏可保權益的保險協議將被視為無效。因此,正確的組合為只有 I 及 II。
錯誤: 關於子女成年後保險失效的陳述(陳述 III)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父母為未滿十八歲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不會因為子女年滿十八歲而失效。關於受託保管人的陳述(陳述 IV)也是錯誤的,因為受託保管人(Bailee)雖然不擁有貨品的絕對擁有權,但由於其對貨品負有法律上的保管責任,因此在法律上被認可對該貨品具有可保權益。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合法性的核心基礎,必須是法律認可的關係。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僅須在保單起保時存在,而不需要在損失發生時繼續存在。.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法律認可的財務關係,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具有可保權益。此外,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缺乏可保權益的保險協議將被視為無效。因此,正確的組合為只有 I 及 II。
錯誤: 關於子女成年後保險失效的陳述(陳述 III)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父母為未滿十八歲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不會因為子女年滿十八歲而失效。關於受託保管人的陳述(陳述 IV)也是錯誤的,因為受託保管人(Bailee)雖然不擁有貨品的絕對擁有權,但由於其對貨品負有法律上的保管責任,因此在法律上被認可對該貨品具有可保權益。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合法性的核心基礎,必須是法律認可的關係。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僅須在保單起保時存在,而不需要在損失發生時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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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2
11. Question
某旅遊公司的準業務代表陳先生正準備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登記,以從事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根據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登記要求及執業規範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只要旅遊公司已替陳先生向監管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陳先生即可在等待確認期間開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II. 若陳先生在獲發《登記確認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可能因觸犯《保險業條例》第 77 條而遭刑事檢控。
III. 陳先生若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未能在旅遊保險收據上提供其姓名及登記號碼,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IV. 任何保險代理的準負責人在未獲登記確認前出任該職位,可能會導致該保險代理不能符合適當人選準則。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在未獲得監管機構書面確認登記前,任何人若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第 77 條所述的罪行。陳述 III 正確,根據《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在服務台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在旅遊保險收據上編印或親繕姓名及登記號碼。陳述 IV 正確,因為若未能按規定在收據上顯示身份資料,監管機構可認定該人士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準業務代表必須在收到《登記確認通知書》並在該通知書訂明的日期起,方可出任或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僅遞交申請並不代表登記已生效。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登記生效日期的規定,在正式獲確認前不得執業;同時,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必須在交易憑證上清晰披露其身份資料,以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在未獲得監管機構書面確認登記前,任何人若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第 77 條所述的罪行。陳述 III 正確,根據《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在服務台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在旅遊保險收據上編印或親繕姓名及登記號碼。陳述 IV 正確,因為若未能按規定在收據上顯示身份資料,監管機構可認定該人士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準業務代表必須在收到《登記確認通知書》並在該通知書訂明的日期起,方可出任或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僅遞交申請並不代表登記已生效。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登記生效日期的規定,在正式獲確認前不得執業;同時,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必須在交易憑證上清晰披露其身份資料,以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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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2
1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彌償原則的執行及其相關概念(如重置保險、約定價值保單、分擔及代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重置形式的保險 (Reinstatement insurance) 中,若被保險人採取恢復原狀的措施,賠償金額通常不會扣減折舊因素。
II. 對於非水險的約定價值保單 (Agreed value policies),若發生部分損失,賠償金額必須嚴格按照約定價值比例計算,而不考慮實質損失金額。
III. 在水險保單(如船體保險)中,約定價值在處理全損理賠及部分損失理賠時,均被視為損失時的實質價值。
IV. 分擔 (Contribution) 與代位 (Subrogation) 權利僅於彌償出現時才適用,因此不適用於人壽保險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重置保險(或稱重置形式的保險)的特點在於,若損失發生後採取恢復原狀的措施,賠償金額不會就損耗及折舊等因素進行扣減。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水險保單的慣例,約定價值在處理全損及部分損失理賠時,均被視為損失時的實質價值。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分擔 (Contribution) 與代位 (Subrogation) 均為彌償原則的引伸,僅適用於彌償性保險,而人壽保險並不適用彌償原則。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非水險的約定價值保單中,若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會支付實質的損失金額,而約定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是不予考慮的。
重點: 彌償原則及其相關法律權利(如代位與分擔)僅適用於彌償性契約;此外,不同類型的保單(如重置保險與約定價值保單)對於折舊扣減及損失估值有特定的處理方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重置保險(或稱重置形式的保險)的特點在於,若損失發生後採取恢復原狀的措施,賠償金額不會就損耗及折舊等因素進行扣減。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水險保單的慣例,約定價值在處理全損及部分損失理賠時,均被視為損失時的實質價值。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分擔 (Contribution) 與代位 (Subrogation) 均為彌償原則的引伸,僅適用於彌償性保險,而人壽保險並不適用彌償原則。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非水險的約定價值保單中,若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會支付實質的損失金額,而約定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是不予考慮的。
重點: 彌償原則及其相關法律權利(如代位與分擔)僅適用於彌償性契約;此外,不同類型的保單(如重置保險與約定價值保單)對於折舊扣減及損失估值有特定的處理方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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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2
13.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旅行社擬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稱《守則》)登記為保險代理商,以便為其客戶安排旅遊保險。關於《守則》下的定義及相關監管職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涵蓋了由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一年期旅遊保險單。
II. 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不可被界定為該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
III. 當《守則》的條文與《保險業條例》的規定出現任何不一致或抵觸時,應以《保險業條例》為準。
IV.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有權就登記人士違反《守則》或《保險業條例》第 X 部的情況,向保險業監管局作出報告。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守則》對「負責人」的定義,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並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被排除在「負責人」的定義之外。陳述 III 正確,因為《守則》明確規定,若其條文與《保險業條例》有抵觸,一律以《條例》的解釋為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就登記人士違反《守則》或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情況,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該業務僅限於與旅行代理商為客戶安排的特定旅程相關的保險。
重點: 考生須熟悉《守則》中各類登記人士的定義限制、委員會的法定職權,以及《保險業條例》在法律層級上高於《守則》的基本原則。.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守則》對「負責人」的定義,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並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被排除在「負責人」的定義之外。陳述 III 正確,因為《守則》明確規定,若其條文與《保險業條例》有抵觸,一律以《條例》的解釋為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就登記人士違反《守則》或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情況,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該業務僅限於與旅行代理商為客戶安排的特定旅程相關的保險。
重點: 考生須熟悉《守則》中各類登記人士的定義限制、委員會的法定職權,以及《保險業條例》在法律層級上高於《守則》的基本原則。.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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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2
1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保險公司必須獲得授權方可經營特定類別的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法定分類,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類別 C(相連長期)涉及單位相連人壽保險及單位相連年金
II. 類別 D(永久健康)被歸類為一般業務,且保險人通常擁有保單取消權
III. 類別 10(汽車方面的法律責任)包括法定要求的第三者汽車保險
IV. 類別 15(擔保)業務涵蓋了忠實保證及履約保證合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類別 C(相連長期)是指單位相連人壽保險及單位相連年金。陳述 III 正確,類別 10(汽車方面的法律責任)確實涵蓋了第三者汽車保險,包括法定的強制汽車保險。陳述 IV 正確,類別 15(擔保)在法定分類中包括了忠實保證及履約保證。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類別 D(永久健康)在法定分類中屬於「長期業務」而非一般業務,且其主要特點是保險人一般不能取消這類保單,這與陳述中所述的屬性相反。
重點: 了解《保險業條例》附表 1 中的法定分類對於識別保險公司的經營授權範圍至關重要,考生須準確區分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的具體類別及其核心特徵。.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類別 C(相連長期)是指單位相連人壽保險及單位相連年金。陳述 III 正確,類別 10(汽車方面的法律責任)確實涵蓋了第三者汽車保險,包括法定的強制汽車保險。陳述 IV 正確,類別 15(擔保)在法定分類中包括了忠實保證及履約保證。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類別 D(永久健康)在法定分類中屬於「長期業務」而非一般業務,且其主要特點是保險人一般不能取消這類保單,這與陳述中所述的屬性相反。
重點: 了解《保險業條例》附表 1 中的法定分類對於識別保險公司的經營授權範圍至關重要,考生須準確區分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的具體類別及其核心特徵。.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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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2
15.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計劃在香港申請授權經營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規管架構,下列哪些關於授權要求及監管職能的描述是正確的?
I. 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
II. 保險業監管局在財政上和運作上必須獨立於政府和業界。
III.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與只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相同,均為一千萬港元。
IV. 保險業監管局的職能包括採取適當措施,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金融穩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人,不論是否同時經營其他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均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I 是正確的,成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上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和業界,以符合國際慣常做法。陳述 IV 是正確的,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金融穩定是《保險業條例》賦予保監局的法定職能之一。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只經營一般業務(非強制性)的保險人要求則為一千萬港元,兩者並不相同。
重點: 香港保險業規管架構透過保監局的獨立運作及嚴格的最低股本要求,確保保險人的財政穩健並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人,不論是否同時經營其他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均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I 是正確的,成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上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和業界,以符合國際慣常做法。陳述 IV 是正確的,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金融穩定是《保險業條例》賦予保監局的法定職能之一。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只經營一般業務(非強制性)的保險人要求則為一千萬港元,兩者並不相同。
重點: 香港保險業規管架構透過保監局的獨立運作及嚴格的最低股本要求,確保保險人的財政穩健並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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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2
16. Question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保險公司(資料使用者)將客戶資料的處理工作外判予第三方服務商(資料處理者)時,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該服務商須就其處理過程中的錯誤行為,對客戶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II. 客戶可要求保險公司就其授權的服務商之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
III. 保險公司與服務商訂立包含資料保障條文的合約,可作為保險公司符合保障資料原則的證據
IV. 保險公司可根據合約中要求服務商保障資料的條款,向該服務商提起訴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處理工作外判時,資料處理者並不向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而是由資料使用者承擔委託人責任。此外,若外判合約中包含具體的資料保障條文,可被接納為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且資料使用者可依據合約向處理者追究責任。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在涉及外判的複雜情況下,資料處理者不必對資料當事人的私隱侵犯承擔直接法律責任,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應向資料使用者提出補償要求。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委託第三方處理資料時,法律責任仍歸屬於資料使用者(委託人責任),因此完善的合約條文對於保障資料使用者及證明其合規性至關重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處理工作外判時,資料處理者並不向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而是由資料使用者承擔委託人責任。此外,若外判合約中包含具體的資料保障條文,可被接納為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且資料使用者可依據合約向處理者追究責任。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在涉及外判的複雜情況下,資料處理者不必對資料當事人的私隱侵犯承擔直接法律責任,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應向資料使用者提出補償要求。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委託第三方處理資料時,法律責任仍歸屬於資料使用者(委託人責任),因此完善的合約條文對於保障資料使用者及證明其合規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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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2
17. Question
一名在香港投保旅遊保險的旅客在海外旅遊期間,不幸遭遇嚴重的公共交通意外導致多處受傷。根據人身意外利益(Personal Accident Benefits)的標準條款,下列關於保險賠償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在意外發生時並非從事有報酬職業,其「永久及完全殘疾」的定義通常會以「一般日常活動」取代。
II. 雙倍給付(Double Indemnity)通常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意外。
III. 若同一意外導致受保人同時雙目失明及失去語言能力,保險人會根據利益表分別支付這兩項受保事件的利益總和。
IV. 受保的身體受傷必須是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的方式直接導致,並在意外發生後一年內產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對於在意外發生時並非從事有報酬職業的受保人(如家庭主婦),保單通常會將「有報酬職業」一詞改為「一般日常活動」,以確保其能獲得永久及完全殘疾的保障。陳述 II 正確,因為雙倍給付條款通常涵蓋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如飛機、渡輪)時發生的意外。陳述 IV 正確,因為人身意外利益的基本保障要求受傷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一年之內產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單條款,如果同一意外導致一項以上的受保身體受傷事件,保險金給付只會以當中引致最高給付金額的那項事件為準,而不會累計支付多項利益。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人身意外保障遵循「最高給付原則」,並對殘疾定義、意外發生的方式及索償時限(通常為一年)有嚴格的界定。.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對於在意外發生時並非從事有報酬職業的受保人(如家庭主婦),保單通常會將「有報酬職業」一詞改為「一般日常活動」,以確保其能獲得永久及完全殘疾的保障。陳述 II 正確,因為雙倍給付條款通常涵蓋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如飛機、渡輪)時發生的意外。陳述 IV 正確,因為人身意外利益的基本保障要求受傷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一年之內產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單條款,如果同一意外導致一項以上的受保身體受傷事件,保險金給付只會以當中引致最高給付金額的那項事件為準,而不會累計支付多項利益。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人身意外保障遵循「最高給付原則」,並對殘疾定義、意外發生的方式及索償時限(通常為一年)有嚴格的界定。.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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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2
18. Question
根據香港相關的法律及實務守則,下列哪些關於保險業務中處理個人資料及平等機會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保險人能證明對不同性別的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且該待遇屬合理,則不屬違法。
II. 《種族歧視條例》與《殘疾歧視條例》一樣,均設有相同的條文,規定保險人可純粹基於精算數據而給予不同待遇。
III. 保險從業員在郵寄載有客戶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時,應確保敏感資料(如身份證號碼)不會透過信封窗口被查看得到。
IV. 保險機構為依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而收集人壽保險客戶的身份證副本,通常符合相關實務守則的規定。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參照合理的精算數據且在相關因素下屬合理,則不構成違法歧視;在資料保安方面,傳送敏感資料時應避免資料從信封窗口外洩,且為遵守打擊洗錢條例而收集身份證副本是符合實務守則的。
錯誤: 關於《種族歧視條例》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法例明確指出精算數據的豁免條文僅適用於性別、殘疾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並不包括《種族歧視條例》。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含有錯誤資訊。
重點: 保險業獲准在特定法律豁免下進行「公平」歧視,但必須具備數據支持,同時在處理客戶身份證明文件時須嚴格遵守私隱保障原則。.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參照合理的精算數據且在相關因素下屬合理,則不構成違法歧視;在資料保安方面,傳送敏感資料時應避免資料從信封窗口外洩,且為遵守打擊洗錢條例而收集身份證副本是符合實務守則的。
錯誤: 關於《種族歧視條例》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法例明確指出精算數據的豁免條文僅適用於性別、殘疾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並不包括《種族歧視條例》。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含有錯誤資訊。
重點: 保險業獲准在特定法律豁免下進行「公平」歧視,但必須具備數據支持,同時在處理客戶身份證明文件時須嚴格遵守私隱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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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2
19. Question
陳先生在前往北京旅遊期間,於酒店房間內滑倒,當時並無異樣。四天後他因劇烈頭痛入院,經兩次手術後不幸因腦出血去世。保險公司調查發現,醫療報告指出出血範圍僅限於右丘腦,屬自發性出血且與其原發性高血壓相關,並無外力創傷跡象。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相關案例處理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意外通常被定義為完全不在受保人控制下發生,並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的事件。
II. 若醫療專家意見證實受傷是由內在疾病而非外在因素導致,保險人可拒絕承擔人身意外保障的責任。
III. 投訴委員會在斷定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是否知悉有關已患疾病時,是以「無合理疑點」作為舉證準則。
IV. 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保障僅限於在受保旅程當中招致的費用,受保人返回香港後的複診開支通常不獲彌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部分,「意外」通常被定義為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所引致的事件,且必須完全不在受保人的控制範圍內。陳述 II 正確,根據相關案例(如個案十三),若醫療證據顯示出血是由於內在疾病(如原發性高血壓)而非外在創傷引起,保險公司有權以該死亡不屬於「意外」為由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保險投訴局(前稱投訴委員會)的實務,在判定投保人是否知悉已患疾病時,採用的舉證準則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法律中的「無合理疑點」。陳述 IV 錯誤,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保障通常包括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一段特定期間內(例如六個月)的複診開支,而非一律排除。
重點: 判定人身意外賠償時必須區分「意外受傷」與「內在疾病」,且在披露重要事實的爭議中,業界普遍採用相對可能性作為衡量準則。.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部分,「意外」通常被定義為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所引致的事件,且必須完全不在受保人的控制範圍內。陳述 II 正確,根據相關案例(如個案十三),若醫療證據顯示出血是由於內在疾病(如原發性高血壓)而非外在創傷引起,保險公司有權以該死亡不屬於「意外」為由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保險投訴局(前稱投訴委員會)的實務,在判定投保人是否知悉已患疾病時,採用的舉證準則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法律中的「無合理疑點」。陳述 IV 錯誤,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保障通常包括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一段特定期間內(例如六個月)的複診開支,而非一律排除。
重點: 判定人身意外賠償時必須區分「意外受傷」與「內在疾病」,且在披露重要事實的爭議中,業界普遍採用相對可能性作為衡量準則。.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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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2
20.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在處理一名香港居民為其私人用途投保的保單索償時,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在下列哪些情況下,保險人不應行使其拒絕賠償的權利?
I. 涉及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該保單並非水險或航空保險)。
II. 投保人違反了保單內的保證 (warranty) 條款,但該違反不涉及欺詐,且與發生的損失沒有因果關係。
III. 保險人在最初投保時並未要求申請人填寫投保書,隨後以其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絕賠償。
IV. 投保人因財務困難而未能按時繳納續期保費,導致保單在損失發生前已失效。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的索償時,應遵循公平原則。具體而言,保險人不應在以下情況拒賠:涉及無意的失實陳述(水險及航空險除外)、非欺詐且與損失無關的違反保證,以及在最初未要求填交投保書的情況下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理由。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II 中關於未要求填交投保書時的限制,這也是《守則》明確規定的優良做法。
「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 中關於無意失實陳述的保障條款。
「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涉及保費繳付的合約義務,若因未繳保費導致保單失效,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這並不屬於《守則》中限制拒賠的特定範疇。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提升保險業的公衆形象,要求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時必須公平、有效率及迅速,防止保險人利用投保人的無意失誤或技術性原因不合理地拒絕賠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的索償時,應遵循公平原則。具體而言,保險人不應在以下情況拒賠:涉及無意的失實陳述(水險及航空險除外)、非欺詐且與損失無關的違反保證,以及在最初未要求填交投保書的情況下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理由。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II 中關於未要求填交投保書時的限制,這也是《守則》明確規定的優良做法。
「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 中關於無意失實陳述的保障條款。
「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涉及保費繳付的合約義務,若因未繳保費導致保單失效,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這並不屬於《守則》中限制拒賠的特定範疇。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提升保險業的公衆形象,要求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時必須公平、有效率及迅速,防止保險人利用投保人的無意失誤或技術性原因不合理地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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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2
21.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應顧客要求,為其簽發了一張誇大保費金額的收據。該中介人意識到顧客可能會利用該虛假收據向其僱主申領超額津貼,但他對此並不關心,也沒有打算從中分得任何好處。根據有關從犯 (Secondary Party) 刑事法的原則,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該中介人即使沒有從中獲益,仍可因其協助意圖及知悉行為能協助犯罪而被判定為從犯」是正確的。根據從犯刑事法,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在進行協助行為時懷有所需的犯罪心意,即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且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他人干犯刑事罪行。即使中介人並不關心犯罪結果是否達成,或是否從中獲益,仍可被判定為從犯。
錯誤: 「只要中介人沒有與顧客平分詐騙所得的利益,就不會構成刑事罪行」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並不要求從犯必須從犯罪行為中獲取任何利益。 「由於中介人本身沒有欺騙該僱主的直接意圖,因此他不能被判定為協助及教唆」是錯誤的,因為從犯所需的意圖是「協助的意圖」,而非必須具備與主犯完全相同的「犯該刑事罪的意圖」。 「法律規定只有主犯才須承擔刑事責任,提供工具的從犯僅須承擔民事責任」是錯誤的,因為從犯與主犯在法律上通常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負上同樣的責任。
重點: 在從犯刑事法下,保險中介人若知悉其行為(如發出虛假收據)能協助他人犯罪並仍意圖提供協助,即使其本人無意參與最終犯罪或獲取利益,仍須承擔與主犯一致的刑事法律責任。.
Incorrect
正確: 「該中介人即使沒有從中獲益,仍可因其協助意圖及知悉行為能協助犯罪而被判定為從犯」是正確的。根據從犯刑事法,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在進行協助行為時懷有所需的犯罪心意,即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且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他人干犯刑事罪行。即使中介人並不關心犯罪結果是否達成,或是否從中獲益,仍可被判定為從犯。
錯誤: 「只要中介人沒有與顧客平分詐騙所得的利益,就不會構成刑事罪行」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並不要求從犯必須從犯罪行為中獲取任何利益。 「由於中介人本身沒有欺騙該僱主的直接意圖,因此他不能被判定為協助及教唆」是錯誤的,因為從犯所需的意圖是「協助的意圖」,而非必須具備與主犯完全相同的「犯該刑事罪的意圖」。 「法律規定只有主犯才須承擔刑事責任,提供工具的從犯僅須承擔民事責任」是錯誤的,因為從犯與主犯在法律上通常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負上同樣的責任。
重點: 在從犯刑事法下,保險中介人若知悉其行為(如發出虛假收據)能協助他人犯罪並仍意圖提供協助,即使其本人無意參與最終犯罪或獲取利益,仍須承擔與主犯一致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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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2
22.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市場環境下,以下哪些項目可被視為保險為社會及經濟帶來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Secondary or Auxiliary Benefits)?
I. 作為個人或家庭的儲蓄途徑
II. 為本地勞動力市場提供就業機會
III. 透過資本投資活動鼓勵經濟發展
IV. 透過風險管理建議降低意外或損失的發生次數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描述,因為保險除了提供基本的風險轉移和補償(首要好處)外,還具備多項輔助功能。這包括:(I) 透過具備儲蓄成分的保單提供理財途徑;(II) 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社會創造大量就業機會;(III) 保險公司將收取的保費進行投資,為經濟發展提供資金;以及 (IV) 透過風險評估和損害防阻建議,協助降低意外發生的頻率。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降低意外次數(損害防阻)方面的積極社會作用。「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亦不全面,因為它未提及保險作為個人儲蓄途徑的功能。「只有 I 及 IV」則過於狹隘,未能涵蓋保險對整體宏觀經濟(如就業和經濟發展)的廣泛貢獻。
重點: 保險的效益可分為首要(風險轉移及提供心理安寧)及次要(儲蓄、就業、經濟發展及損害防阻)兩大類,考生需區分這些不同層次的社會經濟功能。.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描述,因為保險除了提供基本的風險轉移和補償(首要好處)外,還具備多項輔助功能。這包括:(I) 透過具備儲蓄成分的保單提供理財途徑;(II) 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社會創造大量就業機會;(III) 保險公司將收取的保費進行投資,為經濟發展提供資金;以及 (IV) 透過風險評估和損害防阻建議,協助降低意外發生的頻率。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降低意外次數(損害防阻)方面的積極社會作用。「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亦不全面,因為它未提及保險作為個人儲蓄途徑的功能。「只有 I 及 IV」則過於狹隘,未能涵蓋保險對整體宏觀經濟(如就業和經濟發展)的廣泛貢獻。
重點: 保險的效益可分為首要(風險轉移及提供心理安寧)及次要(儲蓄、就業、經濟發展及損害防阻)兩大類,考生需區分這些不同層次的社會經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