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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1
1.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已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根據相關規管守則,關於該代理人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範圍,請辨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代理人可為其安排的旅行團客戶訂立單次旅遊保險合約。
II. 該代理人獲准向客戶推銷及銷售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
III. 若客戶擔心賠償限額不足,該代理人可為其名貴財產銷售獨立的「全險」保單。
IV. 該代理人不得為並非由其安排的旅程提供旅遊保險。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是指為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行服務(如旅行團或旅程)訂立旅遊保險合約。因此,代理人可以為其安排的旅行團提供單次保險,但嚴禁為並非由其安排的旅程提供保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年保)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II 錯誤,雖然擬購的財產全險可能與旅程相關,但它在法律定義上並不屬於「旅遊保險」,因此旅遊保險代理人無權銷售此類「全險」保單。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權力僅限於銷售與其旅行代理服務直接掛鉤的單次旅遊保險,且不得涉及年保單或其他非旅遊保險類別的產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是指為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行服務(如旅行團或旅程)訂立旅遊保險合約。因此,代理人可以為其安排的旅行團提供單次保險,但嚴禁為並非由其安排的旅程提供保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年保)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II 錯誤,雖然擬購的財產全險可能與旅程相關,但它在法律定義上並不屬於「旅遊保險」,因此旅遊保險代理人無權銷售此類「全險」保單。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權力僅限於銷售與其旅行代理服務直接掛鉤的單次旅遊保險,且不得涉及年保單或其他非旅遊保險類別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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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1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與委任規則,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當獲委任保險代理停止為保險公司工作時,該保險公司必須在 7 天內通知委員會
II. 一名保險代理最多可登記代表四家保險公司,但其中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
III. 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有效期最長為三年
IV. 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可以同時代表不超過兩名保險代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職務時,委任人(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必須在 7 天內通知委員會。陳述 II 正確,保險代理代表保險公司的總數上限為四家,且其中從事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陳述 III 正確,每項登記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規則明確規定任何負責人或業務代表所代表的保險代理數目不能超過一個,而非兩個。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登記有效期的限制、代表機構數量的法定上限,以及在終止委任關係時的及時申報義務。.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職務時,委任人(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必須在 7 天內通知委員會。陳述 II 正確,保險代理代表保險公司的總數上限為四家,且其中從事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陳述 III 正確,每項登記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規則明確規定任何負責人或業務代表所代表的保險代理數目不能超過一個,而非兩個。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登記有效期的限制、代表機構數量的法定上限,以及在終止委任關係時的及時申報義務。.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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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1
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實務運作中,當企業客戶需要安排涉及複雜商業風險的保險保障時,通常會尋求保險經紀的協助。下列哪項最能解釋保險經紀在這種情境下的專業角色?
Correct
正確: 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擁有廣泛的經驗及獨立的專業知識,這使他們在處理複雜的商業風險時,能為投保人提供專業的分析與建議,這也是他們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不可或缺的原因。
錯誤: 關於法律強制規定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實務上處理複雜風險多聘用經紀,但《保險業條例》並未禁止投保人直接與保險人洽談;關於經紀是保險人法律代表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法律地位上,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投保人的代理人;關於業務類別限制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均可根據其註冊或獲授權的範圍處理一般保險或長期業務。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香港保險業結構中佔有重要地位,特別是保險經紀憑藉其獨立專業性,在協助投保人管理複雜風險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Incorrect
正確: 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擁有廣泛的經驗及獨立的專業知識,這使他們在處理複雜的商業風險時,能為投保人提供專業的分析與建議,這也是他們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不可或缺的原因。
錯誤: 關於法律強制規定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實務上處理複雜風險多聘用經紀,但《保險業條例》並未禁止投保人直接與保險人洽談;關於經紀是保險人法律代表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法律地位上,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投保人的代理人;關於業務類別限制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均可根據其註冊或獲授權的範圍處理一般保險或長期業務。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香港保險業結構中佔有重要地位,特別是保險經紀憑藉其獨立專業性,在協助投保人管理複雜風險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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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1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業監管局的法定干預權力以及《承保商專業守則》的實務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險業監管局認為保險人因業務增長過快而可能引致財務困難,可對其執行限制保費收入的行動。
II.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不應僅因涉及重要事實的無意失實陳述而拒絕賠償(水險或航空保險除外)。
III. 當保險人應付債務的能力值得關注時,保險業監管局可行使權力要求保險人進行特定的精算調查。
IV. 《承保商專業守則》適用於在香港簽發、由公司作為保單持有人並用於商業用途的保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保險業監管局認為保險人業務增長過快,可能因新增業務的債務引致財務困難,可行使權力限制其保費收入。陳述 II 正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除非涉及水險或航空保險,否則保險人不應因投保人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而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當保險人應付債務的能力值得關注時,監管局可要求進行特定的精算調查。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為由香港居民「個人」作為保單持有人(而非公司),且該保單僅供其自身私人用途,而非商業用途。
重點: 保險業監管局擁有法定權力對保險人實施干預措施以保障保單持有人,而《承保商專業守則》則為保險人在核保、銷售及索償處理等方面訂立了優良的做法標準。.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保險業監管局認為保險人業務增長過快,可能因新增業務的債務引致財務困難,可行使權力限制其保費收入。陳述 II 正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除非涉及水險或航空保險,否則保險人不應因投保人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而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當保險人應付債務的能力值得關注時,監管局可要求進行特定的精算調查。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為由香港居民「個人」作為保單持有人(而非公司),且該保單僅供其自身私人用途,而非商業用途。
重點: 保險業監管局擁有法定權力對保險人實施干預措施以保障保單持有人,而《承保商專業守則》則為保險人在核保、銷售及索償處理等方面訂立了優良的做法標準。.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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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1
5.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的旅遊保險實務中,關於「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的保障,下列哪些情況通常被視為受保的「指名危險」?
I. 受保人在出發前一星期收到證人傳票,要求其在旅程期間出庭作證
II. 受保人的同行伙伴在計劃出發日期前因意外導致嚴重受傷,無法進行旅程
III. 目的地在計劃出發日期前一星期內突然爆發民變或暴動
IV. 航空公司因商業營運理由(如預訂人數不足)而取消原定航班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指名危險」原則,受保人應證人傳票要求出庭作證、同行伙伴在出發前嚴重受傷,以及目的地在出發前夕爆發民變(暴動),均屬於典型的受保危險,受保人可就無法退還的預繳款項獲得彌償。
錯誤: 項目 IV 是錯誤的,因為航空公司或旅行社的商業運作原因(如因人數不足或營運調整而取消服務)通常不被列為「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中的指名危險。此外,關於僅限於受保人本人受傷才賠償的說法不正確,因為保障範圍通常擴展至直系親屬或同行伙伴。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並非以「全險」方式承保,而是僅限於保單內明確列出的「指名危險」。服務供應商的運作問題通常屬於除外責任或非受保範圍。.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指名危險」原則,受保人應證人傳票要求出庭作證、同行伙伴在出發前嚴重受傷,以及目的地在出發前夕爆發民變(暴動),均屬於典型的受保危險,受保人可就無法退還的預繳款項獲得彌償。
錯誤: 項目 IV 是錯誤的,因為航空公司或旅行社的商業運作原因(如因人數不足或營運調整而取消服務)通常不被列為「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中的指名危險。此外,關於僅限於受保人本人受傷才賠償的說法不正確,因為保障範圍通常擴展至直系親屬或同行伙伴。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並非以「全險」方式承保,而是僅限於保單內明確列出的「指名危險」。服務供應商的運作問題通常屬於除外責任或非受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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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1
6. Question
根據保險中介人的專業責任原則及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保險經紀對客戶的照顧責任通常比保險代理人更嚴苛,因為經紀通常顯示自己為保險方面的專家。
II. 法律要求保險經紀必須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則因保險人的轉承責任而無此強制要求。
III.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僅限於透過電腦或自動化系統處理的資訊,不包括人手操作的文件。
IV. 若資料使用者聘用「資料處理者」代其處理資料,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處理所需的時間。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保險經紀因其專業定位被視為專家,故承擔較嚴苛的照顧責任,且因不具備保險人的轉承責任而必須維持專業彌償保險。此外,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透過合約或其他方式確保資料保留期限符合規定。
Incorrect: 關於個人資料定義僅限於自動化處理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明確規定該條例涵蓋所有個人資料,對自動化及人手操作的資料不予以區分。其他包含此錯誤概念的組合均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責任與其聲稱的專業水平相關,且在處理個人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對其委託的資料處理者負起法定的監督責任,確保符合私隱條例的保障原則。.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保險經紀因其專業定位被視為專家,故承擔較嚴苛的照顧責任,且因不具備保險人的轉承責任而必須維持專業彌償保險。此外,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透過合約或其他方式確保資料保留期限符合規定。
Incorrect: 關於個人資料定義僅限於自動化處理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明確規定該條例涵蓋所有個人資料,對自動化及人手操作的資料不予以區分。其他包含此錯誤概念的組合均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責任與其聲稱的專業水平相關,且在處理個人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對其委託的資料處理者負起法定的監督責任,確保符合私隱條例的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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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1
7. Question
根據旅遊保險中關於「人身意外利益」的保障條款,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永久及完全殘疾通常定義為在不少於持續十二個月的期間內,完全喪失從事任何類型有報酬職業的能力。
II. 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身體受傷,保險公司會累計支付所有相關項目的利益金額。
III. 對於家庭主婦等非受僱人士,「永久及完全殘疾」的定義通常會以「一般日常活動」取代「有報酬職業」。
IV. 雙倍彌償保障可能包括受保人在搶劫中作為無辜受害人而遭受的界定身體受傷。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陳述 I 準確描述了永久及完全殘疾的標準定義,即需持續至少十二個月且無合理康復機會;陳述 III 反映了保單的靈活性,透過將「有報酬職業」替換為「一般日常活動」,確保家庭主婦等非受僱人士也能獲得殘疾保障;陳述 IV 則符合某些保單中關於雙倍彌償的擴展條款,即無辜搶劫受害者亦可獲雙倍給付。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人身意外利益的給付原則,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受傷,保險人僅會支付其中金額最高的一項利益,而非將各項利益累計支付。此外,一旦支付了該部分利益,通常不會再就其他意外向該受保人作出給付。
重點: 理解人身意外保障的特定定義(如針對不同身份受保人的殘疾定義調整)以及賠償限制(如最高金額給付原則)是掌握旅遊保險核心條款的關鍵。.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陳述 I 準確描述了永久及完全殘疾的標準定義,即需持續至少十二個月且無合理康復機會;陳述 III 反映了保單的靈活性,透過將「有報酬職業」替換為「一般日常活動」,確保家庭主婦等非受僱人士也能獲得殘疾保障;陳述 IV 則符合某些保單中關於雙倍彌償的擴展條款,即無辜搶劫受害者亦可獲雙倍給付。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人身意外利益的給付原則,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受傷,保險人僅會支付其中金額最高的一項利益,而非將各項利益累計支付。此外,一旦支付了該部分利益,通常不會再就其他意外向該受保人作出給付。
重點: 理解人身意外保障的特定定義(如針對不同身份受保人的殘疾定義調整)以及賠償限制(如最高金額給付原則)是掌握旅遊保險核心條款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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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1
8.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擬為其商務旅程投保單次旅遊保險。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核保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開始生效,並在計劃離境日失效。
II. 若受保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原因而延遲,保單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保障期間(例如 10 天)。
III. 由於涉及醫療保障,保險人在處理單次旅行保險申請時,通常會要求投保人披露詳細病歷以進行個別核保。
IV. 即使投保書上沒有詢問某項特定重要事實,投保人仍有法律責任向保險人主動披露。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取消旅程保障旨在涵蓋出發前的風險,故其保障期通常由簽發保險憑證時開始。陳述 II 正確,根據市場慣例,若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延誤,保單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保障期(例如 10 天)。陳述 IV 正確,因為披露重要事實是投保人的法定責任,即使投保書上沒有相關提問,投保人仍須主動披露,否則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單次旅行保險通常不作個別核保,保險人一般不會要求投保人提供病歷;這與一年期保單(通常需要核保)的做法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期間視乎具體保障項目而定,且投保人必須遵守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規定,儘管單次旅程保險的核保程序通常較為簡化。.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取消旅程保障旨在涵蓋出發前的風險,故其保障期通常由簽發保險憑證時開始。陳述 II 正確,根據市場慣例,若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延誤,保單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保障期(例如 10 天)。陳述 IV 正確,因為披露重要事實是投保人的法定責任,即使投保書上沒有相關提問,投保人仍須主動披露,否則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單次旅行保險通常不作個別核保,保險人一般不會要求投保人提供病歷;這與一年期保單(通常需要核保)的做法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期間視乎具體保障項目而定,且投保人必須遵守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規定,儘管單次旅程保險的核保程序通常較為簡化。.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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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1
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制度下,關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對登記人士的「適當人選」準則及相關上訴程序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申請登記為保險代理的人士,其最低年齡要求必須年滿 18 歲。
II. 委員會在判定某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可考慮其是否曾被裁定違反《守則》或保聯的規例。
III. 任何受上訴權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相關人士獲通知該決定後的 7 天後方可生效。
IV. 上訴裁判處在處理上訴時,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來決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的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必須年滿 18 歲。陳述 II 是正確的,委員會在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時,會考慮該人是否曾被裁定沒有遵守《守則》或保聯的規例。陳述 IV 是正確的,上訴裁判處擁有法定權力去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來決定,甚至可以取而代之作出其他決定。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根據規定,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相關人士獲通知該決定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而非 7 天。
重點: 評核保險代理的「適當人選」準則涵蓋了年齡、合規紀錄及誠信等多方面因素,同時法律亦為受影響人士提供了明確的上訴機制及生效緩衝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的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必須年滿 18 歲。陳述 II 是正確的,委員會在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時,會考慮該人是否曾被裁定沒有遵守《守則》或保聯的規例。陳述 IV 是正確的,上訴裁判處擁有法定權力去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來決定,甚至可以取而代之作出其他決定。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根據規定,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相關人士獲通知該決定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而非 7 天。
重點: 評核保險代理的「適當人選」準則涵蓋了年齡、合規紀錄及誠信等多方面因素,同時法律亦為受影響人士提供了明確的上訴機制及生效緩衝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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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1
10. Question
一名投保人在駕駛時因輕微超速導致意外受傷,保險公司以保單內含「觸犯法律」除外責任條款為由拒絕賠償。根據保險投訴局投訴委員會的處理原則,下列哪項關於詮釋此類除外責任條款的描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是正確的。投訴委員會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會考慮合約欲達致的目的,避免因過於僵化的字面解釋而令保險保障失去意義,因此通常將此類條款限於嚴重的違法行為,而非輕微的交通違規。
錯誤: 關於「嚴格執行字面解釋」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原則規定若條文出現多種解釋,應採用較合理且不令合約形同虛設的解釋。關於「必須接納警方報告」的說法不正確,委員會會審視報告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並有權質疑不可靠的結論。關於「提供身體表面傷痕作為反證」的說法混淆了證明意外發生的證據與除外責任的法律詮釋原則,兩者屬於不同的法律考量。
重點: 詮釋保單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與合約的宗旨相符,並優先採用能體現立約雙方原意的廣義及合理法理分析。.
Incorrect
正確: 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是正確的。投訴委員會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會考慮合約欲達致的目的,避免因過於僵化的字面解釋而令保險保障失去意義,因此通常將此類條款限於嚴重的違法行為,而非輕微的交通違規。
錯誤: 關於「嚴格執行字面解釋」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原則規定若條文出現多種解釋,應採用較合理且不令合約形同虛設的解釋。關於「必須接納警方報告」的說法不正確,委員會會審視報告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並有權質疑不可靠的結論。關於「提供身體表面傷痕作為反證」的說法混淆了證明意外發生的證據與除外責任的法律詮釋原則,兩者屬於不同的法律考量。
重點: 詮釋保單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與合約的宗旨相符,並優先採用能體現立約雙方原意的廣義及合理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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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1
11. Question
陳先生持有一份個人旅遊保險,在向保險公司索償受阻並收到最終賠償決定後,擬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提出投訴。根據投訴局的職權範圍,下列哪些是受理該個案必須符合的條件?
I. 索償或要求金額不超過八十萬港元
II. 投訴人須於保險人通知其最終賠償決定的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內提出書面投訴
III. 索償糾紛不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
IV. 投訴必須由保單持有人、受益人或合法索償人提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目前可處理的索償金額上限為八十萬港元。陳述 III 正確,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規定索償糾紛不得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投訴必須由保單持有人、受益人或合法索償人(例如承讓人)提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投訴人必須在保險人通知其最終賠償決定的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向投訴局提出書面投訴,而非十二個月。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具成本效益且快捷的渠道來解決索償糾紛,但其受理個案受金額上限、保單性質及嚴格的投訴時限所限制。.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目前可處理的索償金額上限為八十萬港元。陳述 III 正確,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規定索償糾紛不得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投訴必須由保單持有人、受益人或合法索償人(例如承讓人)提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投訴人必須在保險人通知其最終賠償決定的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向投訴局提出書面投訴,而非十二個月。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具成本效益且快捷的渠道來解決索償糾紛,但其受理個案受金額上限、保單性質及嚴格的投訴時限所限制。.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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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1
12.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下列哪些項被歸類為保險的「輔助功能或好處」(ancillary functions/benefits)?
I. 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容許投保人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
II. 透過進行風險調查及提出改良建議,協助達成損失控制
III. 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本地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
IV. 透過提供保障,使銀行資金更易籌措,從而激勵高成本項目的落實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原理,保險的輔助功能包括損失控制(透過風險調查減少意外發生)、提供就業機會與支持金融服務業發展,以及透過提供風險保障來激勵投資者落實高成本的建設項目(促進經濟增長)。
Incorrect: 陳述 I 描述的是保險的「基本功能」,即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讓投保人將潛在財務損失轉嫁給保險人,因此不屬於輔助功能。由於陳述 I 錯誤,所有包含 I 的選項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答案。
Takeaway: 考生必須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投資及經濟發展),這是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中的基礎概念。.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原理,保險的輔助功能包括損失控制(透過風險調查減少意外發生)、提供就業機會與支持金融服務業發展,以及透過提供風險保障來激勵投資者落實高成本的建設項目(促進經濟增長)。
Incorrect: 陳述 I 描述的是保險的「基本功能」,即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讓投保人將潛在財務損失轉嫁給保險人,因此不屬於輔助功能。由於陳述 I 錯誤,所有包含 I 的選項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答案。
Takeaway: 考生必須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投資及經濟發展),這是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中的基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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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1
13. Question
一家旅行社擬登記成為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根據相關的《守則》及程序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旅行社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
II. 若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的保險服務,該旅行社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I. 有關的保險公司必須負責為該旅行社提交登記成為保險代理的申請。
IV. 委員會(或監管機構)有責任直接為該旅行社的業務代表提供足夠培訓,以確保其熟悉《保險業條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規定,若保險代理登記從事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陳述 II 正確,對於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提供面對面服務的代理,必須在服務櫃位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I 正確,根據登記程序,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的責任在於擬委任該代理的保險公司。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守則》明確規定提供足夠培訓的責任在於保險公司(對其保險代理)以及保險代理(對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而非由委員會或監管機構直接提供培訓。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特定的登記程序、執業披露要求及培訓責任,以確保其在獲授權的業務範圍內勝任地履行職責。.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規定,若保險代理登記從事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陳述 II 正確,對於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提供面對面服務的代理,必須在服務櫃位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I 正確,根據登記程序,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的責任在於擬委任該代理的保險公司。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守則》明確規定提供足夠培訓的責任在於保險公司(對其保險代理)以及保險代理(對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而非由委員會或監管機構直接提供培訓。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特定的登記程序、執業披露要求及培訓責任,以確保其在獲授權的業務範圍內勝任地履行職責。.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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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1
14.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時,若受保人未能在保單規定的 30 天內通知保險人有關意外的發生,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處理原則,下列哪一項說明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受保人未能遵守通知時限會被視為違反保單條款,且若延誤不利於保險人進行調查,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這是因為在非水險保單中,及時通知通常被視為索償的先決條件,旨在確保保險人能及時蒐集證據並核實意外的真實性。
錯誤: 關於誤解條款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有法律責任閱讀並理解保單條款,對條文的個人誤解(如誤以為康復後才計算期限)不能作為免除違約責任的理據。關於過往先例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人過去基於通融原則作出的賠償並不構成法律上的約束性先例,保險人仍有權在後續個案中嚴格執行條款。關於必須證明故意隱瞞的說法是錯誤的,只要受保人違反了合約中的通知義務,且該延誤對保險人的調查權益造成實質損害,保險人即可行使拒賠權。
重點: 滿足保單內的損失通知規定對索償人至關重要;保險人在判斷是否因延誤而拒絕責任時,會綜合考慮保單措詞以及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工作造成了損害。.
Incorrect
正確: 受保人未能遵守通知時限會被視為違反保單條款,且若延誤不利於保險人進行調查,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這是因為在非水險保單中,及時通知通常被視為索償的先決條件,旨在確保保險人能及時蒐集證據並核實意外的真實性。
錯誤: 關於誤解條款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有法律責任閱讀並理解保單條款,對條文的個人誤解(如誤以為康復後才計算期限)不能作為免除違約責任的理據。關於過往先例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人過去基於通融原則作出的賠償並不構成法律上的約束性先例,保險人仍有權在後續個案中嚴格執行條款。關於必須證明故意隱瞞的說法是錯誤的,只要受保人違反了合約中的通知義務,且該延誤對保險人的調查權益造成實質損害,保險人即可行使拒賠權。
重點: 滿足保單內的損失通知規定對索償人至關重要;保險人在判斷是否因延誤而拒絕責任時,會綜合考慮保單措詞以及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工作造成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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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1
15. Question
一名香港旅客在海外旅遊期間發生意外並涉及醫療及人身意外保障索償。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相關個案裁決,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人身意外保障的定義,「意外」通常是指完全不在受保人控制下發生,並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的事件。
II. 若受保人在旅途中滑倒,但隨後的死亡經醫學證實是由於原發性高血壓導致的自發性內出血而非該次滑倒所致,這通常不符合「意外身故」的賠償準則。
III. 醫療開支保障通常涵蓋受保人返回香港後的所有後續醫療費用,且不設任何時間限制或分項限額。
IV. 保險投訴局在判定受保人於投保時是否知悉某項重要事實(如已患疾病)時,通常會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中人身意外部分的典型定義,「意外」是指完全不在受保人控制下發生,並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所引致的事件。陳述 II 正確,參考個案十三,若醫療證據顯示死因是與原發性高血壓相關的自發性內出血,而非外在創傷所致,則不符合意外保障的賠償準則。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十四,保險投訴局在斷定受保人是否知悉其已患疾病或重要事實時,會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醫療開支保障對於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如香港)後的複診開支通常設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例如在返回後 6 個月內)以及特定的分項限額,並非沒有任何限制。
重點: 區分「意外」與「自發性疾病」的定義差異,以及了解醫療保障的限制與保險投訴局的舉證準則,是理解旅遊保險合約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中人身意外部分的典型定義,「意外」是指完全不在受保人控制下發生,並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所引致的事件。陳述 II 正確,參考個案十三,若醫療證據顯示死因是與原發性高血壓相關的自發性內出血,而非外在創傷所致,則不符合意外保障的賠償準則。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十四,保險投訴局在斷定受保人是否知悉其已患疾病或重要事實時,會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醫療開支保障對於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如香港)後的複診開支通常設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例如在返回後 6 個月內)以及特定的分項限額,並非沒有任何限制。
重點: 區分「意外」與「自發性疾病」的定義差異,以及了解醫療保障的限制與保險投訴局的舉證準則,是理解旅遊保險合約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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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1
16. Question
一名投訴人擬向保險索償投訴局就其保險索償糾紛尋求裁決。在下列哪些情況下,該投訴局將不具備處理該個案的職權?
I. 索償涉及的金額為港幣九十萬元
II. 涉案的保單屬於商業性質的保險
III. 投訴人在收到保險公司最終賠償決定通知後的第四個月提出書面投訴
IV. 該索償案件目前正由投訴人與保險公司進行法律訴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準確描述了保險索償投訴局無法受理個案的情形。根據職權範圍,該局僅處理金額不超過港幣 80 萬元的索償(陳述 I 超額)、僅限於個人保單(陳述 II 涉及商業性質屬排除範圍),且案件不能正處於法律程序或仲裁中(陳述 IV)。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未能涵蓋陳述 IV 關於法律程序的限制,因此是不完整的排除清單。「只有 II、III 及 IV」錯誤地將陳述 III 納入排除原因,實際上投訴人須在六個月內提出投訴,第四個月提出完全符合規定,該局具備處理權。「以上皆是」同樣錯誤,因為陳述 III 並非導致該局失去職權的理由。
Takeaway: 投訴人欲透過保險索償投訴局解決糾紛,必須確保個案符合金額上限(80 萬港元)、保單性質(個人)、投訴時限(6 個月)及法律狀態(非訴訟中)等職權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準確描述了保險索償投訴局無法受理個案的情形。根據職權範圍,該局僅處理金額不超過港幣 80 萬元的索償(陳述 I 超額)、僅限於個人保單(陳述 II 涉及商業性質屬排除範圍),且案件不能正處於法律程序或仲裁中(陳述 IV)。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未能涵蓋陳述 IV 關於法律程序的限制,因此是不完整的排除清單。「只有 II、III 及 IV」錯誤地將陳述 III 納入排除原因,實際上投訴人須在六個月內提出投訴,第四個月提出完全符合規定,該局具備處理權。「以上皆是」同樣錯誤,因為陳述 III 並非導致該局失去職權的理由。
Takeaway: 投訴人欲透過保險索償投訴局解決糾紛,必須確保個案符合金額上限(80 萬港元)、保單性質(個人)、投訴時限(6 個月)及法律狀態(非訴訟中)等職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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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1
17. Question
根據代理法的法律原則,保險代理人的權限可透過不同方式產生。關於這些權限的性質與定義,請辨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是指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權更大的權限。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指委託人因其言行使第三者信賴代理關係存在,法律上禁止委託人否定該代理人的權限。
III. 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法則在法律定義上完全一致,兩者均指代理人擁有明確的書面授權。
IV. 代理關係是指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原則,陳述 I 準確描述了表面權限的法律特徵,即代理人的表現權限大於實際獲授權的範圍;陳述 II 符合不容反悔代理權的定義,即委託人因其行為而法律上被禁止否認代理關係;陳述 IV 則是代理關係最基本的法律定義。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V 關於代理關係定義的正確描述;「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錯誤地將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法則等同化,且這兩者通常不涉及明確的書面授權;「以上皆是」則因為陳述 III 的法律描述存在明顯錯誤而不能成立。
重點: 代理權限的認定不僅取決於實際的授權,委託人的言行以及第三者的合理信賴在法律上同樣具有約束力,這是釐清保險中介人法律責任的關鍵。.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原則,陳述 I 準確描述了表面權限的法律特徵,即代理人的表現權限大於實際獲授權的範圍;陳述 II 符合不容反悔代理權的定義,即委託人因其行為而法律上被禁止否認代理關係;陳述 IV 則是代理關係最基本的法律定義。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V 關於代理關係定義的正確描述;「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錯誤地將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法則等同化,且這兩者通常不涉及明確的書面授權;「以上皆是」則因為陳述 III 的法律描述存在明顯錯誤而不能成立。
重點: 代理權限的認定不僅取決於實際的授權,委託人的言行以及第三者的合理信賴在法律上同樣具有約束力,這是釐清保險中介人法律責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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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1
18. Question
一名保險理賠人員正在審核一宗涉及旅遊保險醫療開支及意外身故利益的索償個案。根據相關的保險原理及個案評論,下列哪些陳述能正確指導該理賠人員的判斷?
I. 醫療開支保障一般包括受保人在返回出發地後(例如六個月內)所招致的複診費用。
II. 判定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前知悉其病症時,投訴委員會一般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準則。
III. 若醫學證據顯示受保人的死因是與原發性高血壓相關的自發性出血,而非外在因素,則該身故不符合「意外」定義。
IV. 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保障通常不設任何賠償限額,以提供無限額的實報實銷保障。Correct
正確: 醫療開支保障通常涵蓋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一段特定時間內(如六個月)的複診開支。在判定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前知悉其病症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此外,意外的定義嚴格要求必須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引致,若醫學證據顯示受傷是由內在疾病(如高血壓引致的自發性出血)而非外在因素造成,則不符合意外定義。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為正確。
錯誤: 關於醫療保障不設限額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部分通常設有每日住院限額、分項限額(如中醫或複診限額)以及一項適用的總賠償限額。陳述 IV 顯然不符合保險實務。
重點: 意外保障的認定取決於外在近因而非內在疾病,而醫療保障的索償則受制於既有病患披露準則及保單賠償限額。.
Incorrect
正確: 醫療開支保障通常涵蓋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一段特定時間內(如六個月)的複診開支。在判定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前知悉其病症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此外,意外的定義嚴格要求必須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引致,若醫學證據顯示受傷是由內在疾病(如高血壓引致的自發性出血)而非外在因素造成,則不符合意外定義。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為正確。
錯誤: 關於醫療保障不設限額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部分通常設有每日住院限額、分項限額(如中醫或複診限額)以及一項適用的總賠償限額。陳述 IV 顯然不符合保險實務。
重點: 意外保障的認定取決於外在近因而非內在疾病,而醫療保障的索償則受制於既有病患披露準則及保單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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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1
1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運作中,保險人有時會對不同的投保人給予不同的對待。根據相關的平等機會條例及保險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女性平均壽命較長,在人壽保險中向女性徵收較低保費,通常被視為合法的「公平」歧視。
II. 若保險人僅因普遍偏見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而提高其汽車保險保費,這屬於不公平歧視。
III. 《種族歧視條例》與《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一樣,都設有相同的豁免條文,容許保險人在有精算數據支持下給予不同待遇。
IV. 對於身體殘疾的投保人,若保險人能證明其加收保費或加設保單限制的決定是參照合理的精算數據,則不觸犯《殘疾歧視條例》。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或其他數據所得,且在該等數據下屬於合理,則不視為違法。陳述 I 關於人壽保險的性別費率差異及陳述 IV 關於殘疾人士的風險評估均符合此「公平」歧視原則。而陳述 II 提到的基於偏見提高保費則屬於典型的不公平歧視。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種族歧視條例》明確被排除在該等容許基於精算數據給予不同待遇的相同條文之外。選項「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V。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是錯誤的,因為它們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Takeaway: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基於客觀數據的「公平」歧視與基於主觀偏見的「不公平」歧視,並注意《種族歧視條例》在保險相關豁免條文上與其他平等機會條例的分別。.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或其他數據所得,且在該等數據下屬於合理,則不視為違法。陳述 I 關於人壽保險的性別費率差異及陳述 IV 關於殘疾人士的風險評估均符合此「公平」歧視原則。而陳述 II 提到的基於偏見提高保費則屬於典型的不公平歧視。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種族歧視條例》明確被排除在該等容許基於精算數據給予不同待遇的相同條文之外。選項「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V。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是錯誤的,因為它們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Takeaway: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基於客觀數據的「公平」歧視與基於主觀偏見的「不公平」歧視,並注意《種族歧視條例》在保險相關豁免條文上與其他平等機會條例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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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1
20.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處理一宗人身意外保險索償爭議時,需向客戶解釋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針對保單條款的應用與解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中要求在意外發生後指定天數內通知保險人的規定,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II. 被保險人不能以過往曾獲保險人通融處理的延遲通知個案作為先例,要求保險人必須再次給予賠償。
III. 若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騎電單車的措詞,該條款通常會被擴大解釋至涵蓋電單車乘客。
IV. 只要受保人在被宣布為戰區的地區發生意外,保險人即可自動引用戰爭除外責任條款,無需考慮意外的近因。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十,被保險人未能在保單規定的 30 天時限內發出通知,構成了違反保單條款,保險人有權以此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個案十指出,被保險人引用過往曾獲通融賠付的案例作為先例並不合理,不能以此推翻現有的合約規定。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九,保險人使用「直接或間接」一詞旨在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因此投訴委員會認為電單車乘客應被視為間接騎電單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個案十二,在應用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識別受傷的「近因」;若意外僅屬普通交通意外而不能歸因於戰爭,即使發生在戰區,戰爭除外責任條款亦不適用。
重點: 保險索償的判定需嚴格遵守保單的程序條款(如通知時限),並需根據「近因原則」及保單具體措詞(如「直接或間接」)來界定保障範圍或除外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十,被保險人未能在保單規定的 30 天時限內發出通知,構成了違反保單條款,保險人有權以此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個案十指出,被保險人引用過往曾獲通融賠付的案例作為先例並不合理,不能以此推翻現有的合約規定。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九,保險人使用「直接或間接」一詞旨在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因此投訴委員會認為電單車乘客應被視為間接騎電單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個案十二,在應用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識別受傷的「近因」;若意外僅屬普通交通意外而不能歸因於戰爭,即使發生在戰區,戰爭除外責任條款亦不適用。
重點: 保險索償的判定需嚴格遵守保單的程序條款(如通知時限),並需根據「近因原則」及保單具體措詞(如「直接或間接」)來界定保障範圍或除外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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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1
21.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指引 6》),下列哪些關於登記程序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準保險代理在未獲委員會書面確認登記前,若向公眾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II. 準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在未獲登記前出任相關職位,可能導致其被評定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III. 只要保險公司已向委員會提交登記申請,該準代理人即可在等待批核期間代表公司洽談保險業務。
IV. 登記的生效日期應以委員會發出的《登記確認通知書》上所訂明的日期為準。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指引 6》,在委員會發出《登記確認通知書》並到達其訂明的日期前,任何準保險代理不得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否則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第 77 條下的刑事罪行。同樣地,準負責人或業務代表若在登記生效前執業,會被視為違反《守則》,這將直接影響其是否符合「適當人選」的準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僅僅提交申請並不代表登記已生效,在未獲得正式書面確認前,申請人不得從事任何保險代理業務。由於陳述 III 錯誤,所有包含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 及 III」和「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執業資格以監管機構發出的書面確認通知書上的日期為準,提前執業或虛假陳述身份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後果或行政處分。.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指引 6》,在委員會發出《登記確認通知書》並到達其訂明的日期前,任何準保險代理不得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否則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第 77 條下的刑事罪行。同樣地,準負責人或業務代表若在登記生效前執業,會被視為違反《守則》,這將直接影響其是否符合「適當人選」的準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僅僅提交申請並不代表登記已生效,在未獲得正式書面確認前,申請人不得從事任何保險代理業務。由於陳述 III 錯誤,所有包含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 及 III」和「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執業資格以監管機構發出的書面確認通知書上的日期為準,提前執業或虛假陳述身份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後果或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