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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8
1.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市場中,保險被視為具有多種功能與好處。請根據保險的基本及輔助功能,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容許投保人透過支付保費將潛在財務損失轉嫁給保險人。
II. 保險實務中包括進行風險管理調查,並提出改良風險的建議,這有助於發揮損失控制的功能。
III. 保險能激勵高成本項目的落實,因為在有保險保障的情況下,銀行資金通常較容易籌措。
IV. 保險的最主要基本功能是為投保人創造額外的投資利潤,以確保其商業競爭力。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描述。陳述 I 準確定義了保險的基本功能,即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將潛在財務損失由個人轉移至保險人。陳述 II 描述了保險的輔助功能之一,即透過風險調查和建議來實現損失控制(包括損失防範和降低)。陳述 III 則反映了保險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因為保險保障能增加銀行融資的意欲,使高成本項目得以落實。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的核心目的是提供財務補償以彌補損失,而非確保投保人獲得利潤,這違反了保險的基本原則。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此外,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I 同樣屬於保險公認的輔助功能。
重點: 保險的功能分為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及經濟增長),理解這些功能有助於掌握保險在社會經濟中的多重角色。.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描述。陳述 I 準確定義了保險的基本功能,即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將潛在財務損失由個人轉移至保險人。陳述 II 描述了保險的輔助功能之一,即透過風險調查和建議來實現損失控制(包括損失防範和降低)。陳述 III 則反映了保險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因為保險保障能增加銀行融資的意欲,使高成本項目得以落實。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的核心目的是提供財務補償以彌補損失,而非確保投保人獲得利潤,這違反了保險的基本原則。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此外,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I 同樣屬於保險公認的輔助功能。
重點: 保險的功能分為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及經濟增長),理解這些功能有助於掌握保險在社會經濟中的多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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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8
2. Question
陳先生為即將前往日本的家族旅行購買了旅遊保險。關於該保單中「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部分的保障細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旅行社因「營運原因」在出發前一天取消旅行團,陳先生可根據此保障項目向保險公司索償無法退回的團費
II. 若陳先生的父親(直系親屬)在計劃出發日期前因突發重病住院,導致陳先生必須取消旅程,這通常屬於受保範圍
III. 若陳先生在投保前已確診患有某種慢性疾病,而該疾病在出發前惡化導致其無法成行,保險公司可引用「已患疾病」條款拒絕賠償
IV. 該保險必須在陳先生知悉任何相當可能導致旅程被取消的情況之前已經購買,方為有效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受保人的直系親屬在出發前患上嚴重疾病,通常屬於旅遊保險中「取消旅程」部分的指名受保危險。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及個案參考,「已患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是取消旅程保障中常見的除外責任,若受保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相關疾病,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V 正確,此項保障規定必須在受保人知悉或應知悉任何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之前購買,否則不獲保障。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而非「全險」方式承保。旅行代理商或交通工具營運商因「營運原因」(如人數不足或內部調度)而取消行程,一般不屬於保單列明的受保危險,受保人應向服務供應商追討損失。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僅限於保單內列明的指名危險,並嚴格受制於「已患疾病」除外責任及投保時間的規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受保人的直系親屬在出發前患上嚴重疾病,通常屬於旅遊保險中「取消旅程」部分的指名受保危險。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及個案參考,「已患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是取消旅程保障中常見的除外責任,若受保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相關疾病,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V 正確,此項保障規定必須在受保人知悉或應知悉任何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之前購買,否則不獲保障。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而非「全險」方式承保。旅行代理商或交通工具營運商因「營運原因」(如人數不足或內部調度)而取消行程,一般不屬於保單列明的受保危險,受保人應向服務供應商追討損失。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僅限於保單內列明的指名危險,並嚴格受制於「已患疾病」除外責任及投保時間的規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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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8
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平等機會法例下的「公平」與「不公平」歧視,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能參照合理的精算數據,保險人向女性收取較低的人壽保險費並不違法。
II. 《種族歧視條例》與《殘疾歧視條例》一樣,均設有基於精算數據而給予不同待遇的特定豁免條文。
III. 僅因社會普遍偏見而對女性汽車保險投保人加設較苛刻的條款,通常被視為保險業中的「公平」歧視。
IV. 若保險人能證明其決定是基於合理的精算數據,則對身體殘疾的投保人徵收較高保費可被視為合法。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如果保險人能證明對投保人的不同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或其他數據,且該待遇在相關因素下是合理的,則不視為違法。因此,基於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收取較低壽險保費,或基於殘疾人士的風險差異而調整保費,均屬於法律容許的「公平」歧視。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四條平等機會條例中,《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含與其他三條條例(性別、殘疾、家庭崗位)相同的保險精算數據豁免條文。陳述 III 錯誤,因為僅憑社會偏見(如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而對女性收取較高汽車保費,缺乏精算數據支持,這被視為「不公平」歧視。
重點: 保險業中的合法歧視必須建立在合理的精算數據基礎上,且《種族歧視條例》在保險相關的法律豁免上與其他平等機會條例有所不同。.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如果保險人能證明對投保人的不同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或其他數據,且該待遇在相關因素下是合理的,則不視為違法。因此,基於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收取較低壽險保費,或基於殘疾人士的風險差異而調整保費,均屬於法律容許的「公平」歧視。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四條平等機會條例中,《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含與其他三條條例(性別、殘疾、家庭崗位)相同的保險精算數據豁免條文。陳述 III 錯誤,因為僅憑社會偏見(如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而對女性收取較高汽車保費,缺乏精算數據支持,這被視為「不公平」歧視。
重點: 保險業中的合法歧視必須建立在合理的精算數據基礎上,且《種族歧視條例》在保險相關的法律豁免上與其他平等機會條例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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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8
4.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處理客戶的投資相連壽險保單時,發現該客戶在沒有提供任何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突然要求大幅度增加保額。根據有關防止保險詐騙的實務指引,該中介人應採取下列哪些行動?
I. 保持警覺,意識到這可能是保險詐騙的潛在跡象。
II. 由於中介人並非「偵探」,應直接按照客戶指示辦理而不必提出疑問。
III. 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並向其反映該宗可疑的加保要求。
IV. 為了保護保險人利益,應立即代表保險人正式指稱該客戶正企圖進行詐騙。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防止保險詐騙的指引,保險中介人應保持警覺,留意如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等可疑舉動。此外,中介人應時刻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尤其在出現可疑情況時,這是履行其法律及道德責任的一部分。
錯誤: 關於中介人應直接按指示辦理而不必多問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中介人有責任不協助詐騙並舉報可疑事件,盲目執行可能違反誠信責任。關於立即代表保險人正式指稱客戶詐騙的陳述也是錯誤的,指稱詐騙是極度嚴重的事件,只有保險人有權在深入調查後作出此類指稱,中介人的角色是協助揭露及舉報。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防範詐騙中擔任重要角色,必須透過保持警覺、勤勉及與保險人保持良好溝通來維護最高誠信標準。.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防止保險詐騙的指引,保險中介人應保持警覺,留意如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等可疑舉動。此外,中介人應時刻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尤其在出現可疑情況時,這是履行其法律及道德責任的一部分。
錯誤: 關於中介人應直接按指示辦理而不必多問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中介人有責任不協助詐騙並舉報可疑事件,盲目執行可能違反誠信責任。關於立即代表保險人正式指稱客戶詐騙的陳述也是錯誤的,指稱詐騙是極度嚴重的事件,只有保險人有權在深入調查後作出此類指稱,中介人的角色是協助揭露及舉報。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防範詐騙中擔任重要角色,必須透過保持警覺、勤勉及與保險人保持良好溝通來維護最高誠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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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8
5. Question
一名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填寫長期保險投保書及處理保費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的要求,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登記人士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最終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
II. 若客戶因趕時間要求,登記人士可先請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署,事後再代為填寫相關資料。
III. 投保書上任何內容的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
IV. 為了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應鼓勵客戶直接將保費轉賬至保險公司戶口或使用保險公司抬頭支票。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明確告知準保單持有人須對答覆及聲明負責。此外,《違規行為指引》明確規定投保文件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在處理保費方面,為了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指引推薦使用保險公司抬頭的支票或直接轉賬至保險公司戶口。
錯誤: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根據《違規行為指引》,保險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這是為了保障投保人免受誤導或文件偽造的風險,即使客戶時間緊迫也不例外。
重點: 登記人士在銷售及行政過程中必須秉持誠信與正直的態度,確保所有投保文件的真實性及資金處理的合規性,以保障客戶的最佳權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明確告知準保單持有人須對答覆及聲明負責。此外,《違規行為指引》明確規定投保文件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在處理保費方面,為了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指引推薦使用保險公司抬頭的支票或直接轉賬至保險公司戶口。
錯誤: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根據《違規行為指引》,保險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這是為了保障投保人免受誤導或文件偽造的風險,即使客戶時間緊迫也不例外。
重點: 登記人士在銷售及行政過程中必須秉持誠信與正直的態度,確保所有投保文件的真實性及資金處理的合規性,以保障客戶的最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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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8
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必須存在於何時的法律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就人壽保險而言,可保權益必須在投保時存在
II. 就一般保險(海上保險除外)而言,可保權益通常須在投保時及損失發生時均存在
III. 就海上保險而言,可保權益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但在投保時則不一定需要存在
IV. 就人壽保險而言,可保權益必須在整個保險期內持續存在,直至賠償發生為止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壽保險的法律原則,投保人在保單簽發時必須對受保人具有可保權益。陳述 II 正確,一般保險(非海上保險)通常要求在投保時以及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都必須具備可保權益。陳述 III 正確,海上保險具有特殊性,投保人在投保時不一定需要具備權益,但當損失發生時,則必須具備可保權益才能獲得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不同,它只要求在保單成立時具備可保權益,並不要求該權益在整個保險期內或損失發生時持續存在。
重點: 理解不同保險類別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法律要求,是評估保險合約有效性及索償合法性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壽保險的法律原則,投保人在保單簽發時必須對受保人具有可保權益。陳述 II 正確,一般保險(非海上保險)通常要求在投保時以及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都必須具備可保權益。陳述 III 正確,海上保險具有特殊性,投保人在投保時不一定需要具備權益,但當損失發生時,則必須具備可保權益才能獲得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不同,它只要求在保單成立時具備可保權益,並不要求該權益在整個保險期內或損失發生時持續存在。
重點: 理解不同保險類別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法律要求,是評估保險合約有效性及索償合法性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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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8
7. Question
根據保險原理及相關法律概念,關於「彌償」(Indemnity) 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彌償是指對損失作出既不多也不少的精確財務補償。
II. 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而非彌償保單。
III.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可透過現金支付、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方式提供彌償。
IV. 除非保單另有訂明,否則包含在人身意外保險單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屬彌償性質。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涵蓋了所有關於彌償原則的正確描述。陳述 I 準確反映了彌償的定義,即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以恢復損失前的狀態。陳述 II 正確說明了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因人的生命價值無法精確衡量,故被視為「利益保單」。陳述 III 列舉了財產保險中提供彌償的四種標準方法(現金支付、修理、更換及恢復原狀)。陳述 IV 則指出了保險實務中的一個重要細節,即人身意外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按彌償基準處理。
錯誤: 關於「只有 I、I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醫療費用保障具備彌償性質的正確描述。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 中彌償原則最核心的定義。關於「只有 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陳述 II 中關於人壽保險作為利益保單的重要分類。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確保被保險人獲得精確補償,雖然不適用於人壽保險的主體保障,但廣泛應用於財產保險及人身意外險中的醫療費用部分。.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涵蓋了所有關於彌償原則的正確描述。陳述 I 準確反映了彌償的定義,即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以恢復損失前的狀態。陳述 II 正確說明了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因人的生命價值無法精確衡量,故被視為「利益保單」。陳述 III 列舉了財產保險中提供彌償的四種標準方法(現金支付、修理、更換及恢復原狀)。陳述 IV 則指出了保險實務中的一個重要細節,即人身意外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按彌償基準處理。
錯誤: 關於「只有 I、I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醫療費用保障具備彌償性質的正確描述。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 中彌償原則最核心的定義。關於「只有 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陳述 II 中關於人壽保險作為利益保單的重要分類。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確保被保險人獲得精確補償,雖然不適用於人壽保險的主體保障,但廣泛應用於財產保險及人身意外險中的醫療費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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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8
8. Question
根據保險投訴局處理旅遊保險糾紛的個案原則,關於投保人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該事實足以影響核保人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或釐定保費。
II. 投保人不僅要披露其知道的事實,亦包括在正常情況下理應知道的重要事實。
III. 若未披露的事實屬輕微性質且多年未有復發,保險公司若堅持拒絕賠償,投訴委員會可能認為處理過於嚴苛。
IV. 只要投保人並非故意隱瞞,即使漏報了足以影響承保決定的重要事實,保險公司在法律上亦必須賠償。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定義了「重要事實」的法律標準,即足以影響核保人評估風險的資訊;陳述 II 符合投保人須披露其「知道或理應知道」事實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則反映了投訴委員會在處理如個案十六中輕微且長期無復發病史時,會考慮拒絕賠償是否與違反披露責任的性質不成比例,從而可能判定保險公司處理過於嚴苛。
Incorrect: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而陳述 III 是投訴委員會在平衡法律原則與公平性時的重要考量。關於「只有 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聲稱非故意隱瞞則保險公司「必須賠償」是不正確的,根據最高誠信原則,即使是無意漏報重要事實,保險公司在法律上仍有權撤銷合約。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顯然違反了保險契約的法律原則。
Takeaway: 判定重要事實的標準在於其對核保決定的影響力,而投訴委員會在審理糾紛時,會同時考慮投保人的披露責任以及保險公司拒賠決定是否具備比例性。.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定義了「重要事實」的法律標準,即足以影響核保人評估風險的資訊;陳述 II 符合投保人須披露其「知道或理應知道」事實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則反映了投訴委員會在處理如個案十六中輕微且長期無復發病史時,會考慮拒絕賠償是否與違反披露責任的性質不成比例,從而可能判定保險公司處理過於嚴苛。
Incorrect: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而陳述 III 是投訴委員會在平衡法律原則與公平性時的重要考量。關於「只有 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聲稱非故意隱瞞則保險公司「必須賠償」是不正確的,根據最高誠信原則,即使是無意漏報重要事實,保險公司在法律上仍有權撤銷合約。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顯然違反了保險契約的法律原則。
Takeaway: 判定重要事實的標準在於其對核保決定的影響力,而投訴委員會在審理糾紛時,會同時考慮投保人的披露責任以及保險公司拒賠決定是否具備比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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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8
9.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下個月前往日本旅遊,並在出發前購買了一份旅遊保險。關於該保單中「取消旅程」及「縮短旅程」的保障條款與相關案例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的父親患有慢性腎病,但在投保時病情穩定且定期接受洗腎,隨後在出發前兩天病情突然惡化,保險公司在考慮「已患疾病」除外責任時,應評估該疾病在投保時是否會促使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
II. 在「縮短旅程」保障下,若受保人因意外受傷需提早返港,即使其購買了最快起飛班機的商務客位,保險公司通常仍會以經濟客位費用為準進行賠償,除非有醫療必要性。
III. 「縮短旅程」保障通常涵蓋因目的地突然爆發流行病、暴動或發生自然災害,導致受保人不可避免地縮短旅程而產生的預繳住宿開支。
IV. 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若旅程因旅行代理商突然宣告破產而導致中斷,這屬於「縮短旅程」保障部分的標準受保危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若受保人在投保時其家屬的慢性疾病處於穩定狀態,且不足以令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則該疾病惡化導致的索償通常不應被視為「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保單通常規定縮短旅程的額外交通費用賠償以經濟客位為準,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陳述 III 正確,縮短旅程保障涵蓋因指明危險(如自然災害、暴動或親屬病重)而導致無法退回的預繳住宿費及交通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行代理商、旅行團營運人或公共交通商的破產、清盤或過失,在旅遊保險條款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而非受保危險。
重點: 旅遊保險的賠償需考慮「已患疾病」是否在投保時已構成取消旅程的合理理由,且縮短旅程的賠償通常遵循彌償原則及經濟客位標準。.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若受保人在投保時其家屬的慢性疾病處於穩定狀態,且不足以令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則該疾病惡化導致的索償通常不應被視為「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保單通常規定縮短旅程的額外交通費用賠償以經濟客位為準,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陳述 III 正確,縮短旅程保障涵蓋因指明危險(如自然災害、暴動或親屬病重)而導致無法退回的預繳住宿費及交通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行代理商、旅行團營運人或公共交通商的破產、清盤或過失,在旅遊保險條款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而非受保危險。
重點: 旅遊保險的賠償需考慮「已患疾病」是否在投保時已構成取消旅程的合理理由,且縮短旅程的賠償通常遵循彌償原則及經濟客位標準。.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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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8
10.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慎損壞了入住酒店的一盞名貴水晶燈。由於擔心影響行程,陳先生在沒有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私下向酒店承認責任並即時賠償了重置費用。根據旅遊保險中「個人責任」部分的條款及處理原則,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在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下承認法律責任,已違反了保單條件。
II. 保險公司有權因陳先生私下結清申索而拒絕履行賠償責任。
III. 保險公司在考慮受保人當時左右為難的處境後,仍有可能作出通融賠付。
IV. 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保障會自動涵蓋受保人藉協議承擔的所有額外法律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條款及相關個案(如個案三十七),受保人在未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私自承認法律責任、達成協議或進行結清。違反此項條件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因為這剝奪了保險公司代表受保人進行談判以達成更合理補償額的權利。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可能會考慮受保人當時身處異地的困境,實事求是地作出通融賠付(Ex-gratia payment)。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合約附加的法律責任」通常是除外責任。這類責任是指受保人透過協議承擔了原本在法律上並不存在的額外責任,保險公司通常不會對此類由協議產生的額外負擔作出補償。
重點: 受保人在處理第三者申索時,應避免在未取得保險公司同意前私下承認責任或賠償,以免違反保單條件並影響索償權利。.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條款及相關個案(如個案三十七),受保人在未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私自承認法律責任、達成協議或進行結清。違反此項條件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因為這剝奪了保險公司代表受保人進行談判以達成更合理補償額的權利。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可能會考慮受保人當時身處異地的困境,實事求是地作出通融賠付(Ex-gratia payment)。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合約附加的法律責任」通常是除外責任。這類責任是指受保人透過協議承擔了原本在法律上並不存在的額外責任,保險公司通常不會對此類由協議產生的額外負擔作出補償。
重點: 受保人在處理第三者申索時,應避免在未取得保險公司同意前私下承認責任或賠償,以免違反保單條件並影響索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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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8
11.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下個月前往日本旅遊,並已支付全額團費及購買了旅遊保險。在出發前,發生了下列情況。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下列哪些事件通常符合「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的索償資格?
I. 陳先生在投保前已確診的慢性疾病在出發前一週突然惡化
II. 陳先生在出發前三天收到陪審員傳票,要求其在旅行期間出席
III. 航空公司因商業營運調整而取消航班
IV. 陳先生在香港的居所在出發前兩天因入屋犯法受損,需留港協助警方調查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V 屬於受保範圍。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應邀擔任陪審員或應證人傳票出庭作證,以及受保人在港居所因入屋犯法受損而需留港協助調查,均屬於常見的指名受保事故。
錯誤: 陳述 I 涉及「已患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這在旅遊保險中通常屬於除外責任,即使病情在出發前惡化,保險公司一般也不會作出賠償。陳述 III 提到的航空公司營運問題(如商業決定或運作原因)不屬於指名受保危險,受保人應向航空公司或旅行社尋求補償。
重點: 取消旅程保障僅針對保單內列明的特定事故(指名危險)提供彌償,且受保人必須在知悉任何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前已投保。.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V 屬於受保範圍。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應邀擔任陪審員或應證人傳票出庭作證,以及受保人在港居所因入屋犯法受損而需留港協助調查,均屬於常見的指名受保事故。
錯誤: 陳述 I 涉及「已患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這在旅遊保險中通常屬於除外責任,即使病情在出發前惡化,保險公司一般也不會作出賠償。陳述 III 提到的航空公司營運問題(如商業決定或運作原因)不屬於指名受保危險,受保人應向航空公司或旅行社尋求補償。
重點: 取消旅程保障僅針對保單內列明的特定事故(指名危險)提供彌償,且受保人必須在知悉任何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前已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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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8
12.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代位』(Subrogation)原則對於處理涉及第三方的索償個案至關重要。假設某保險公司已就一宗火災損失向受保人支付了賠償,關於該保險公司隨後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性質,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被視為補償原則(Indemnity)的派生原則,旨在防止受保人獲得雙重補償。
II.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權利基礎可以建立在侵權行為、合約條款或成文法之上。
III. 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無需先向受保人支付賠償,即可直接以保險公司名義向第三方提出訴訟。
IV. 如果保險人從第三方追回的款項在扣除成本後超過了其支付給受保人的賠償額,該盈餘部分應歸受保人所有。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邏輯延伸,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受保人僅能就其實際損失獲得補償,而不會因為同時獲得保險賠償及向第三方索償而獲取雙重利益。陳述 II 正確,代位權的權利來源多樣,包括追究第三方的侵權責任(如疏忽導致火災)、行使合約賦予的權利或根據特定法例行使權利。陳述 IV 正確,根據補償原則,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彌補其已支付的賠償支出,因此若追回的款項在扣除必要開支後仍有餘額,該部分必須退還給受保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Common Law)下,保險人必須先實際向受保人支付賠償金額後,方可行使代位權。此外,除非保單條款另有明確授權,否則在普通法訴訟中,保險人必須以受保人的名義(而非保險公司自身名義)向第三方提出法律訴訟。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附屬權利,旨在將最終損失責任轉嫁予造成損失的第三方,同時嚴格限制保險人及受保人均不得從中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額外利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邏輯延伸,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受保人僅能就其實際損失獲得補償,而不會因為同時獲得保險賠償及向第三方索償而獲取雙重利益。陳述 II 正確,代位權的權利來源多樣,包括追究第三方的侵權責任(如疏忽導致火災)、行使合約賦予的權利或根據特定法例行使權利。陳述 IV 正確,根據補償原則,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彌補其已支付的賠償支出,因此若追回的款項在扣除必要開支後仍有餘額,該部分必須退還給受保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Common Law)下,保險人必須先實際向受保人支付賠償金額後,方可行使代位權。此外,除非保單條款另有明確授權,否則在普通法訴訟中,保險人必須以受保人的名義(而非保險公司自身名義)向第三方提出法律訴訟。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附屬權利,旨在將最終損失責任轉嫁予造成損失的第三方,同時嚴格限制保險人及受保人均不得從中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額外利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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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8
13. Question
陳先生在歐洲旅遊期間遭遇多次交通延誤,並向其保險代理人諮詢有關旅遊保險中「旅程延誤」保障的索償事宜。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及相關個案處理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方式。
II. 若保單條文規定起賠期限為 6 小時,被保險人通常不能將多段獨立且各少於 6 小時的延誤時間加起來計算。
III. 持有歐洲火車證等彈性票證的旅客,在申請延誤索償時,提交一份可接受的旅行日程對於證明其預定行程受阻非常重要。
IV. 航空公司因營運需要而進行的「飛機輪換」導致的延誤,通常被視為標準旅遊保險中的受保危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香港市場的旅遊保險中,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Named Perils) 方式,僅承保保單內列出的特定事故(如惡劣天氣、罷工等),而非承保所有原因導致的延誤。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若保單設有起賠期限(如 6 小時),不同航段的延誤時間通常被視為獨立事件,除非該延誤是連續性的,否則不能將多段短暫延誤的時間累積以達到索償門檻。陳述 III 正確,對於持有彈性交通證(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由於其票證未註明特定班次,因此必須提供可接受的旅行日程或預訂證明,以證實其確實受延誤事故影響。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飛機輪換」(Aircraft Rotation) 屬於航空公司的商業營運決策,通常不被視為「設備故障」或「惡劣天氣」等標準指名危險,因此保險公司通常會拒絕此類原因引起的索償。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的索償取決於延誤成因是否屬於保單列明的指名危險,且必須符合起賠期限的要求,被保險人亦須提供充分的行程證明以支持索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香港市場的旅遊保險中,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Named Perils) 方式,僅承保保單內列出的特定事故(如惡劣天氣、罷工等),而非承保所有原因導致的延誤。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若保單設有起賠期限(如 6 小時),不同航段的延誤時間通常被視為獨立事件,除非該延誤是連續性的,否則不能將多段短暫延誤的時間累積以達到索償門檻。陳述 III 正確,對於持有彈性交通證(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由於其票證未註明特定班次,因此必須提供可接受的旅行日程或預訂證明,以證實其確實受延誤事故影響。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飛機輪換」(Aircraft Rotation) 屬於航空公司的商業營運決策,通常不被視為「設備故障」或「惡劣天氣」等標準指名危險,因此保險公司通常會拒絕此類原因引起的索償。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的索償取決於延誤成因是否屬於保單列明的指名危險,且必須符合起賠期限的要求,被保險人亦須提供充分的行程證明以支持索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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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8
14.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幸遺失了錢包及護照。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下列哪些關於「個人金錢」及「損失旅行證件」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個人金錢」保障通常涵蓋信用卡或電子貨幣儲值卡(如八達通)的損失。
II. 若受保人因疏忽將錢包遺留在飛機上,隨後發現其中的現金被盜,保險人有權以該損失並非由盜竊直接導致為由拒絕索償。
III. 「損失旅行證件」保障通常賠付在出發地以外因受保危險而損失證件的重置費用,以及相關的額外旅費。
IV. 為了縮短等待時間而支付的「特快」證件處理費用,通常屬於保險合約預算內的受保賠償範圍。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原理及相關個案,若損失是由於受保人疏忽(如將錢包遺留在飛機上)而導致,保險人通常認為該損失並非由盜竊「直接」導致,因此有權拒絕賠償。此外,損失旅行證件的基本保障確實涵蓋了重置證件的費用,以及為此而招致的額外旅費和住宿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各類電子貨幣卡通常被列為個人金錢保障的明確除外責任。陳述 IV 錯誤,保險合約通常只預算賠付重置一般旅行證件的實際費用,對於受保人因個人需要而支付的「特快」處理費等額外特殊開支,保險人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金錢與證件保障強調損失必須由受保危險直接導致,且賠償範圍僅限於標準的重置成本,不包括因受保人疏忽或特殊行政要求而產生的費用。.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原理及相關個案,若損失是由於受保人疏忽(如將錢包遺留在飛機上)而導致,保險人通常認為該損失並非由盜竊「直接」導致,因此有權拒絕賠償。此外,損失旅行證件的基本保障確實涵蓋了重置證件的費用,以及為此而招致的額外旅費和住宿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各類電子貨幣卡通常被列為個人金錢保障的明確除外責任。陳述 IV 錯誤,保險合約通常只預算賠付重置一般旅行證件的實際費用,對於受保人因個人需要而支付的「特快」處理費等額外特殊開支,保險人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金錢與證件保障強調損失必須由受保危險直接導致,且賠償範圍僅限於標準的重置成本,不包括因受保人疏忽或特殊行政要求而產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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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8
15.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業務或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保險代理人應遵守特定的職業操守。根據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項目屬於保險代理人應履行的責任?
I. 在進行業務商談前,明確向客戶表明自己的身份。
II. 僅在自身具備的專業知識與能力範圍內向客戶提供意見。
III. 若涉及保單比較,應詳細解釋不同保單之間的差異。
IV. 清楚解釋保單的保障範圍,並確保客戶明白其所購買的產品。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代理人的職業操守指引及相關法規,代理人在與客戶商談業務時,必須履行透明披露(表明身份)、專業誠信(僅在能力範圍內提供建議)、客觀比較(解釋保單差異)以及確保客戶知情(解釋保障範圍並確認客戶明白產品)等所有列出的責任。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在產品比較和確保客戶理解產品保障範圍方面的關鍵操守要求,這些均是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的必要環節。 只有 I、II 及 III 的說法不完整,因為確保客戶明白所購產品的保障範圍是防止誤導銷售及履行中介人責任的核心。 只有 III 及 IV 的說法不完整,因為表明身份和在能力範圍內行事是代理人開展任何保險業務活動的基本前提與道德底線。
重點: 保險中介人對客戶負有公平對待、誠實信用及充分披露的責任,必須透過標準化的操守行為來維護保險市場的專業水平及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代理人的職業操守指引及相關法規,代理人在與客戶商談業務時,必須履行透明披露(表明身份)、專業誠信(僅在能力範圍內提供建議)、客觀比較(解釋保單差異)以及確保客戶知情(解釋保障範圍並確認客戶明白產品)等所有列出的責任。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在產品比較和確保客戶理解產品保障範圍方面的關鍵操守要求,這些均是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的必要環節。 只有 I、II 及 III 的說法不完整,因為確保客戶明白所購產品的保障範圍是防止誤導銷售及履行中介人責任的核心。 只有 III 及 IV 的說法不完整,因為表明身份和在能力範圍內行事是代理人開展任何保險業務活動的基本前提與道德底線。
重點: 保險中介人對客戶負有公平對待、誠實信用及充分披露的責任,必須透過標準化的操守行為來維護保險市場的專業水平及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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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8
16. Question
一家總部位於香港的跨國貨運公司正與其風險管理顧問商討如何處理業務中的純粹風險。根據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關於風險處理方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風險避免 (Risk Avoidance) 是指透過不參與某項特定活動,從而免除發生相關損失的可能性。
II. 風險融資 (Risk Financing) 的目的是減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震盪,其工具包括風險承受及自保。
III. 風險轉移 (Risk Transfer) 在法律定義上僅指投保人與獲授權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約的行為。
IV. 保險人所運用的風險管理,其核心在於控制受保風險可能導致的受保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避免(Risk Avoidance)的定義是透過不參與某項活動,從而完全免除發生該類損失的可能性。陳述 II 正確,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旨在減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其工具包括風險承受、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自保及保險。陳述 IV 正確,保險人所運用的風險管理是指為更好地控制受保風險可能導致的受保損失而採用的手段。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風險轉移(Risk Transfer)並不限於購買保險,它還包括「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例如透過合約條款將損失責任轉移給其他當事人。
重點: 風險管理包含多種處理方法,風險融資是處理剩餘風險的關鍵,而風險轉移的途徑除了傳統保險外,還包括非保險形式的合約安排。.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避免(Risk Avoidance)的定義是透過不參與某項活動,從而完全免除發生該類損失的可能性。陳述 II 正確,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旨在減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其工具包括風險承受、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自保及保險。陳述 IV 正確,保險人所運用的風險管理是指為更好地控制受保風險可能導致的受保損失而採用的手段。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風險轉移(Risk Transfer)並不限於購買保險,它還包括「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例如透過合約條款將損失責任轉移給其他當事人。
重點: 風險管理包含多種處理方法,風險融資是處理剩餘風險的關鍵,而風險轉移的途徑除了傳統保險外,還包括非保險形式的合約安排。.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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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8
17. Question
在評估一家保險公司的授權申請時,保險業監管局會審查其是否符合《保險業條例》下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關於這些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保險公司僅經營一般業務,且不涉及任何法定(強制)保險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
II. 若該保險公司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
III. 專屬自保保險人(Captive Insurer)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與經營非強制性一般業務的保險人相同。
IV. 若該保險公司經營任何法定(強制)保險業務,不論是否同時經營其他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均為二千萬港元。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非強制性的一般或長期業務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而經營綜合業務(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或任何法定強制業務的要求則為二千萬港元。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描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強制性保險業務必須具備二千萬港元股本的正確法定要求。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錯誤地將專屬自保保險人的股本要求定為一千萬港元,而法律規定的實際數額僅為二百萬港元。關於「以上皆是」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滿足特定的最低實繳股本門檻,該門檻根據業務類別(如是否涉及強制保險或綜合業務)而有所不同,旨在確保保險人在市場運作中具備基礎的財務實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非強制性的一般或長期業務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而經營綜合業務(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或任何法定強制業務的要求則為二千萬港元。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描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強制性保險業務必須具備二千萬港元股本的正確法定要求。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錯誤地將專屬自保保險人的股本要求定為一千萬港元,而法律規定的實際數額僅為二百萬港元。關於「以上皆是」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滿足特定的最低實繳股本門檻,該門檻根據業務類別(如是否涉及強制保險或綜合業務)而有所不同,旨在確保保險人在市場運作中具備基礎的財務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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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8
1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實務操作中,關於保險基本原則及《保險業條例》下的監管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合約中,法律要求可保權益必須在保單簽發時存在,但在發生索償時則不一定需要存在。
II. 彌償原則的核心目的是確保受保人在受保損失發生後,其財務狀況能恢復到緊接損失前的狀態,而不使其獲利。
III. 彌償原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保險合約,因此人壽保險的賠償金額亦必須嚴格根據受保人的實際財務損失來計算。
IV. 根據《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保險代理人應在與保險人約定的時間內,將收取的保費交付予保險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香港法律及保險原則,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僅要求在保單成立(投保)時存在,而在受保人身故索償時則無需證明可保權益依然存在。陳述 II 正確,因為彌償原則的宗旨是補償受保人的實際損失,使其恢復至損失前的財務狀況,防止受保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得額外利益。陳述 IV 正確,因為《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明確要求保險代理人必須在與保險人約定的時限內,將收取的保費悉數交付保險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定額給付」保險(Benefit Policies),而非彌償合約;由於人的生命和肢體價值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因此這類保單在事故發生時會支付約定的固定金額,而非根據實際財務損失進行補償。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清楚區分彌償合約與定額給付合約在賠償原則上的根本差異,並嚴格遵守有關保費處理的監管指引,以履行其對保險人及客戶的專業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香港法律及保險原則,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僅要求在保單成立(投保)時存在,而在受保人身故索償時則無需證明可保權益依然存在。陳述 II 正確,因為彌償原則的宗旨是補償受保人的實際損失,使其恢復至損失前的財務狀況,防止受保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得額外利益。陳述 IV 正確,因為《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明確要求保險代理人必須在與保險人約定的時限內,將收取的保費悉數交付保險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定額給付」保險(Benefit Policies),而非彌償合約;由於人的生命和肢體價值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因此這類保單在事故發生時會支付約定的固定金額,而非根據實際財務損失進行補償。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清楚區分彌償合約與定額給付合約在賠償原則上的根本差異,並嚴格遵守有關保費處理的監管指引,以履行其對保險人及客戶的專業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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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8
19. Question
關於保險投訴執行委員會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中「觸犯法律」除外責任條款的詮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單純的「字面方法」來解釋條款。
II. 「觸犯法律」通常被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
III. 僅僅違反交通規例,通常不足以構成保險人拒絕給付賠償的充分理據。
IV. 委員會必須無條件接納執法機關報告中關於受保人須負上法律責任比例的結論。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執行委員會的慣例,在詮釋「觸犯法律」等除外責任條款時,通常會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僵化的「字面方法」。委員會認為立約原意是保障無法預料且非蓄意造成的事故,因此會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一般的交通違規通常不被視為足以排除保障的因素。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委員會並非必須無條件接納執法機關(如公安)的報告。若報告內容缺乏目擊證人或環境證供支持,或者其結論推導過程不明確,委員會可以質疑其可靠性,並根據案情事實作出獨立判斷。
重點: 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與合約欲達致的目的或宗旨相符,並採用較廣義、靈活和合理的解釋,以避免令保險合約的保障功能形同虛設。.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執行委員會的慣例,在詮釋「觸犯法律」等除外責任條款時,通常會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僵化的「字面方法」。委員會認為立約原意是保障無法預料且非蓄意造成的事故,因此會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一般的交通違規通常不被視為足以排除保障的因素。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委員會並非必須無條件接納執法機關(如公安)的報告。若報告內容缺乏目擊證人或環境證供支持,或者其結論推導過程不明確,委員會可以質疑其可靠性,並根據案情事實作出獨立判斷。
重點: 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與合約欲達致的目的或宗旨相符,並採用較廣義、靈活和合理的解釋,以避免令保險合約的保障功能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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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8
20.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處理涉及登記人士違反《守則》的投訴及紀律程序時,請根據相關規定辨識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委員會將投訴轉介予委任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須在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調查進度及結果。
II. 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前,委員會必須為答辯人及任何可能因有關行動而受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公司提供作出陳述的機會。
III. 凡因投訴成立而被委員會終止委任的登記人士,其登記將被取消,且在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不得獲委任及登記為保險代理。
IV. 上訴裁判處的成員可由現任委員會委員兼任,以確保在處理上訴時對案件背景有充分的專業理解。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程序,保險公司在受轉介調查後必須在 14 天內報告進度,委員會在作出紀律決定前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受影響公司陳述機會,且被終止委任者在指定時間內不得重新登記。因此,只有 I、II 及 III 符合規定。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上訴裁判處的成員不能由委員會委員兼任,以確保上訴審理的獨立性與客觀性。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只有 II 及 IV」和「只有 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因此而不正確。
Takeaway: 委員會的紀律處分程序強調程序公正,包括嚴格的調查時限、保障答辯人的陳述權,以及設立成員獨立於委員會之外的上訴裁判處。.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程序,保險公司在受轉介調查後必須在 14 天內報告進度,委員會在作出紀律決定前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受影響公司陳述機會,且被終止委任者在指定時間內不得重新登記。因此,只有 I、II 及 III 符合規定。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上訴裁判處的成員不能由委員會委員兼任,以確保上訴審理的獨立性與客觀性。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只有 II 及 IV」和「只有 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因此而不正確。
Takeaway: 委員會的紀律處分程序強調程序公正,包括嚴格的調查時限、保障答辯人的陳述權,以及設立成員獨立於委員會之外的上訴裁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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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8
2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彌償原則」(Indemnity) 的定義、應用及其相關處理方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人壽保險通常不適用彌償原則,因為人的生命價值無法用財務方法精確量度,故被視為利益保單。
II. 若保險人選擇以「恢復原狀」(Reinstatement) 的方式提供彌償,其目的是使受損財物回復至受損前一刻的狀況。
III. 在人身意外保險單中,除非另有訂明,否則其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屬於彌償保險。
IV. 當受損標的留下具有經濟價值的「損餘」時,保險人必須全額賠償予被保險人並強制收回該損餘,不得以扣除價值的方式處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涉及的可保權益在法律上被視為無限,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損失,因此屬於提供利益的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I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的應用,「恢復原狀」是指將受損財產修復或重建至其緊接發生毀壞或受損前的狀況。陳述 III 正確,雖然人身意外保險本身是利益保單,但其中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是以實報實銷的形式提供補償,因此屬於彌償性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處理「損餘」並非只有收回殘骸一種方式。保險人可以選擇在賠償金額中扣除損餘的價值,並讓損餘歸被保險人所有;或者在全額賠償後才收回損餘自行處理。
重點: 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不多不少的精確財務補償,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醫療費用除外)則被視為利益保單。.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涉及的可保權益在法律上被視為無限,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損失,因此屬於提供利益的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I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的應用,「恢復原狀」是指將受損財產修復或重建至其緊接發生毀壞或受損前的狀況。陳述 III 正確,雖然人身意外保險本身是利益保單,但其中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是以實報實銷的形式提供補償,因此屬於彌償性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處理「損餘」並非只有收回殘骸一種方式。保險人可以選擇在賠償金額中扣除損餘的價值,並讓損餘歸被保險人所有;或者在全額賠償後才收回損餘自行處理。
重點: 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不多不少的精確財務補償,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醫療費用除外)則被視為利益保單。.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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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8
22.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及人壽保險附約的索償糾紛時,保險投訴局(現為保險投訴局)會參考保單中對「完全及永久傷殘」及「意外」的具體定義。根據相關的裁決案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定義傷殘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受保人即使無法恢復原職,但若能勝任其他工作,保險人可拒絕賠付。
II. 若受保人因主動參與毆鬥而受傷,由於該受傷屬可預見的後果,在法律及案例解釋上通常不被視為「意外」。
III. 只要受保人主觀上不希望發生併發症,任何因醫療手術導致的身體受損,在所有意外保單下均必須被界定為「意外」。
IV. 根據行業慣例,只要受保人的傷殘狀態維持超過六個月,無論其傷勢是否會好轉,均會自動符合「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如個案二及三),若保單條款將「完全及永久傷殘」定義為受保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則受保人若僅因傷無法擔任原職,但仍具備從事其他性質工作的能力,通常不符合索償資格。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個案四,意外必須具備「不可預見性」,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主動參與(如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其行為的可預見後果,而非保單定義下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根據個案五,若醫療併發症是手術前已告知且可預見的風險,則可能不符合保單中「不可預見」的意外定義,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陳述 IV 是錯誤的。雖然許多保單包含六個月的觀察期,但這僅是評估傷殘是否屬於「永久」的時間準則之一,受保人仍須符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等其他定義要求,並非自動獲得給付。
重點: 保險索償的裁決嚴格遵循保單條款中對「意外」及「傷殘」的具體定義,特別是區分「任何職業」與「原職」的差別,以及強調意外必須具備不可預見的特性。.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如個案二及三),若保單條款將「完全及永久傷殘」定義為受保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則受保人若僅因傷無法擔任原職,但仍具備從事其他性質工作的能力,通常不符合索償資格。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個案四,意外必須具備「不可預見性」,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主動參與(如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其行為的可預見後果,而非保單定義下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根據個案五,若醫療併發症是手術前已告知且可預見的風險,則可能不符合保單中「不可預見」的意外定義,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陳述 IV 是錯誤的。雖然許多保單包含六個月的觀察期,但這僅是評估傷殘是否屬於「永久」的時間準則之一,受保人仍須符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等其他定義要求,並非自動獲得給付。
重點: 保險索償的裁決嚴格遵循保單條款中對「意外」及「傷殘」的具體定義,特別是區分「任何職業」與「原職」的差別,以及強調意外必須具備不可預見的特性。.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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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8
2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彌償原則 (Indemnity) 及其相關法律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分擔原則 (Contribution) 是一項衡平法則,僅適用於理賠時出現重複保險且涉及彌償性質的保單。
II. 在普通法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權 (Subrogation) 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提出索償。
III. 對於非水險的約定價值保單,若受保財產發生全損,保險人將支付約定價值而無需考慮損失時的實質價值。
IV. 重置保險 (Reinstatement Insurance) 的含義是,在損失發生後進行賠償時,必須先扣除受保財產的折舊及損耗因素。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分擔原則 (Contribution) 是一項衡平法則,僅適用於具有彌償性質的保險合約,不適用於人壽保險等非彌償保險。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權 (Subrogation) 向第三者追討損失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訴訟。陳述 III 正確,在非水險的約定價值保單 (Agreed Value Policies) 下,若發生全損,保險人會按保單約定的金額賠付,而不受損失時財產實質價值的影響。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重置保險 (Reinstatement Insurance) 的核心特點是賠償金額不會就損耗及折舊等因素進行扣減,這與陳述中所說的「考慮折舊因素」相反。
重點: 彌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基礎,而分擔與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自然延伸;同時,重置保險與約定價值保單則是對傳統彌償計算方式的特定修改應用。.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分擔原則 (Contribution) 是一項衡平法則,僅適用於具有彌償性質的保險合約,不適用於人壽保險等非彌償保險。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權 (Subrogation) 向第三者追討損失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訴訟。陳述 III 正確,在非水險的約定價值保單 (Agreed Value Policies) 下,若發生全損,保險人會按保單約定的金額賠付,而不受損失時財產實質價值的影響。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重置保險 (Reinstatement Insurance) 的核心特點是賠償金額不會就損耗及折舊等因素進行扣減,這與陳述中所說的「考慮折舊因素」相反。
重點: 彌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基礎,而分擔與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自然延伸;同時,重置保險與約定價值保單則是對傳統彌償計算方式的特定修改應用。.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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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8
24.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協議(Agency Agreement)因時限或非法性而終止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代理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特定的有效期限,當該期限屆滿時,協議將自動終止。
II. 若代理關係的履行因法律環境改變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該協議會自動終止。
III. 若委託人與代理人分別在不同國家成立,而兩國之間爆發戰爭導致履行合約變為違法,該合約將自動終結。
IV. 代理協議必須由委託人與代理人雙方達成共識方可終止,法律並無自動終止的機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中的時限原則,若協議約定了特定的生效期限,則在該期限屆滿時協議會自動終止。陳述 II 正確,因為若代理關係的履行因法律變更而不再合法,該協議將因非法而自動終止。陳述 II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若委託人與代理人所屬國家爆發戰爭導致履行合約違法,該合約會因違法而自動終結。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理協議的終止方式多樣,除了雙方協議外,還包括時限屆滿、目的達成或法律運作(如非法化、死亡或破產)等自動終止的情況,並非必須雙方共識。
重點: 代理協議可因約定時限屆滿或履行內容變得非法(如爆發戰爭)而自動終止,這是法律運作或合約條款的必然結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中的時限原則,若協議約定了特定的生效期限,則在該期限屆滿時協議會自動終止。陳述 II 正確,因為若代理關係的履行因法律變更而不再合法,該協議將因非法而自動終止。陳述 II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若委託人與代理人所屬國家爆發戰爭導致履行合約違法,該合約會因違法而自動終結。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理協議的終止方式多樣,除了雙方協議外,還包括時限屆滿、目的達成或法律運作(如非法化、死亡或破產)等自動終止的情況,並非必須雙方共識。
重點: 代理協議可因約定時限屆滿或履行內容變得非法(如爆發戰爭)而自動終止,這是法律運作或合約條款的必然結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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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8
25.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辦理長期保險投保手續及處理保費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I. 代理應向客戶解釋,若在投保書中作出失實陳述,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
II. 若投保書上的資料需要修改,代理可代客戶在修改處簡簽以節省時間。
III. 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
IV. 代理應建議客戶使用以保險公司為抬頭人的支票繳付保費,以符合財務處理的推薦做法。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做法。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客戶解釋隱瞞或失實陳述的後果。此外,《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在處理保費方面,指引推薦使用以保險公司為抬頭人的支票,以防止保費與代理的個人款項混集。
錯誤: 關於代理可代客戶在修改處簡簽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指引規定表格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客戶本人簡簽作實,以保障投保人免受誤導或文件偽造的損失。因此,包含此陳述的選項均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在銷售及售後服務過程中必須秉持高度誠信,確保客戶完全明白其申報責任,並嚴格遵守文件簽署及保費處理的合規程序。.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做法。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客戶解釋隱瞞或失實陳述的後果。此外,《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在處理保費方面,指引推薦使用以保險公司為抬頭人的支票,以防止保費與代理的個人款項混集。
錯誤: 關於代理可代客戶在修改處簡簽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指引規定表格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客戶本人簡簽作實,以保障投保人免受誤導或文件偽造的損失。因此,包含此陳述的選項均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在銷售及售後服務過程中必須秉持高度誠信,確保客戶完全明白其申報責任,並嚴格遵守文件簽署及保費處理的合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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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8
26.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 1 月初滑倒受傷,但直到 4 月底才向保險公司提出意外保險索償。保單明確規定受保人必須在意外發生後 30 天內發出通知。受保人聲稱以往曾有一次逾期數天通知仍獲賠付的紀錄,因此認為保險公司應同樣處理本次索償。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保險實務與投訴處理原則,下列哪項分析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有權以違反保單條款為由拒絕賠付,因為受保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通知,且以往的通融處理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這是因為保單條款是合約的一部分,受保人有責任遵守,而延誤通知會影響保險人及時進行事故調查及核實損失的能力。
錯誤: 關於只要有醫療證明就必須賠付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遵守程序性條款(如通知期限)與證明損失同樣重要,違反合約條件可能導致保險人有權免除賠償責任。
錯誤: 關於保險利益原則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利益是指受保人對受保標的擁有的法律關係,與索償通知的時限規定及程序義務無關。
錯誤: 關於形成默示合約變更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公司在特定情況下的通融賠付(Ex-gratia payment)通常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不能被視為永久修改或放棄了保單原有的書面條款。
重點: 索償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中的通知條款,任何延誤若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不利,保險人均有權根據合約條款拒絕賠付,且以往的通融行為並不構成必須再次通融的先例。.
In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有權以違反保單條款為由拒絕賠付,因為受保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通知,且以往的通融處理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這是因為保單條款是合約的一部分,受保人有責任遵守,而延誤通知會影響保險人及時進行事故調查及核實損失的能力。
錯誤: 關於只要有醫療證明就必須賠付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遵守程序性條款(如通知期限)與證明損失同樣重要,違反合約條件可能導致保險人有權免除賠償責任。
錯誤: 關於保險利益原則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利益是指受保人對受保標的擁有的法律關係,與索償通知的時限規定及程序義務無關。
錯誤: 關於形成默示合約變更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公司在特定情況下的通融賠付(Ex-gratia payment)通常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不能被視為永久修改或放棄了保單原有的書面條款。
重點: 索償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中的通知條款,任何延誤若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不利,保險人均有權根據合約條款拒絕賠付,且以往的通融行為並不構成必須再次通融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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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7 of 28
27.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跨國物流企業正在評估其風險管理程序。根據保險原理,關於「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 的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風險融資旨在減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
II. 自保 (Self-insurance) 是風險融資所使用的工具之一
III. 風險融資僅包括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的安排
IV. 無論損失控制措施多麼有效,機構仍可能面對剩餘風險 (Residual Risk)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融資的主要目的是減低損失事故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陳述 II 正確,風險融資的工具包括風險承受(例如自保)、保險以及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陳述 IV 正確,無論損失控制措施如何有效,機構仍會面對受未來損失事故影響的剩餘風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風險融資並不「僅」限於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它還包括風險承受(Retention)和非保險形式的風險轉移。
重點: 風險融資是風險管理程序中處理剩餘風險的關鍵環節,透過多種財務工具(如保險、自保等)來減輕潛在損失對組織的衝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融資的主要目的是減低損失事故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陳述 II 正確,風險融資的工具包括風險承受(例如自保)、保險以及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陳述 IV 正確,無論損失控制措施如何有效,機構仍會面對受未來損失事故影響的剩餘風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風險融資並不「僅」限於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它還包括風險承受(Retention)和非保險形式的風險轉移。
重點: 風險融資是風險管理程序中處理剩餘風險的關鍵環節,透過多種財務工具(如保險、自保等)來減輕潛在損失對組織的衝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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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8 of 28
28.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中有關「旅程提早結束」或「取消旅程」的索償時,根據相關個案及一般保單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的直系親屬患有慢性疾病,只要投保時病情穩定且不影響旅程,隨後的突然惡化導致取消旅程通常可獲賠償。
II. 縮短旅程的保障通常涵蓋因自然災害或外遊警示而導致必須返回出發地的額外開支。
III. 受保人因傷提早返港時,若因買不到經濟客位而購買商務客位,保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全數賠償該差額。
IV. 變更旅程的保障通常不包括因受保人沒有即時通知交通服務供應商而增加的額外費用。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案四十五的裁決原則,判斷「已患疾病」除外責任時,關鍵在於投保時該疾病是否已嚴重至足以令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若當時病情穩定,隨後的突然惡化應獲保障。此外,縮短旅程保障涵蓋自然災害及外遊警示等指明危險,而保單通常會將因受保人延誤通知服務供應商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個案四十六,除非有緊急醫療必要,否則提早結束旅程的交通費用賠償通常以經濟客位為準,保險公司並非必須賠償因買不到經濟客位而提升至商務客位的差額。其餘選項組合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或遺漏了正確的陳述而屬錯誤。
重點: 旅遊保險的索償處理需平衡已患疾病的預見性、賠償標準的合理性(如經濟客位原則)以及受保人及時通知以減少損失的義務。.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案四十五的裁決原則,判斷「已患疾病」除外責任時,關鍵在於投保時該疾病是否已嚴重至足以令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若當時病情穩定,隨後的突然惡化應獲保障。此外,縮短旅程保障涵蓋自然災害及外遊警示等指明危險,而保單通常會將因受保人延誤通知服務供應商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個案四十六,除非有緊急醫療必要,否則提早結束旅程的交通費用賠償通常以經濟客位為準,保險公司並非必須賠償因買不到經濟客位而提升至商務客位的差額。其餘選項組合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或遺漏了正確的陳述而屬錯誤。
重點: 旅遊保險的索償處理需平衡已患疾病的預見性、賠償標準的合理性(如經濟客位原則)以及受保人及時通知以減少損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