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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6
1. Question
陳先生在完成歐洲旅行後返回香港,發現其寄艙行李箱受損,且行李箱內的一件玻璃飾物破碎。關於旅遊保險中「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的保障與理賠,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中的行李保障通常屬於彌償性質,若航空公司已全數承擔維修費用,受保人不得再向保險公司索償。
II. 除非保單包含「以新代舊」條文,否則保險公司在賠償舊財物的維修費時,有權扣除折舊額或要求受保人作出改善分擔。
III. 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將玻璃飾物放在寄艙行李內導致損壞,保險公司通常會以其屬於「易碎物品」為由拒絕賠償。
IV. 只要行李是在受保旅程中遺失,即使受保人將行李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保險公司仍必須提供全額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保障屬於彌償性質,旨在補償受保人的實際損失,若受損財物已獲公共交通商修復,受保人不得作出雙重彌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除非保單有「以新代舊」條文,否則保險人應扣除折舊額或要求受保人作出改善分擔,以反映維修後的受惠情況。陳述 III 正確,保險公司通常將玻璃製品視為「易碎物品」,而這屬於行李保障中常見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行李」是旅遊保險中明確列明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對此類情況導致的損失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行李保障遵循彌償原則,並設有特定的除外責任(如易碎品、疏忽看管)及折舊扣除機制,以確保受保人不會因索償而獲得額外利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保障屬於彌償性質,旨在補償受保人的實際損失,若受損財物已獲公共交通商修復,受保人不得作出雙重彌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除非保單有「以新代舊」條文,否則保險人應扣除折舊額或要求受保人作出改善分擔,以反映維修後的受惠情況。陳述 III 正確,保險公司通常將玻璃製品視為「易碎物品」,而這屬於行李保障中常見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行李」是旅遊保險中明確列明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對此類情況導致的損失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行李保障遵循彌償原則,並設有特定的除外責任(如易碎品、疏忽看管)及折舊扣除機制,以確保受保人不會因索償而獲得額外利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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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6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關係(Agency)中代理權限的產生與類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指代理人實際上擁有,但未在代理合約中明確列明的權限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通常發生在委託人以言行誤導第三者,使其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的情況下
III. 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要求代理人必須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託人的利益而採取行動,且當時無法與委託人聯絡
IV. 代理關係(Agency)在法律上只能透過書面合約建立,口頭協議不具備法律約束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是指當委託人透過其言行誤導第三者,使其合理地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時,法律上將禁止委託人否認該代理關係。陳述 III 正確,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成立必須滿足特定條件,包括存在真正的緊急情況、代理人是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行動,且在當時情況下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絡。
錯誤: 陳述 I 錯誤,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並非代理人實際上擁有的權限,而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使第三者相信代理人擁有該等權限;代理人實際上擁有但未在合約中明確列明的是隱含權限(Implied authority)。陳述 IV 錯誤,代理關係的建立並不限於書面形式,口頭協議或透過雙方的行為(如追認)均可建立有效的代理關係。
重點: 保險代理權的產生可透過多種方式實現,理解明示、隱含、表面及必要權限的分別,對於判定保險合約的法律效力及委託人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是指當委託人透過其言行誤導第三者,使其合理地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時,法律上將禁止委託人否認該代理關係。陳述 III 正確,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成立必須滿足特定條件,包括存在真正的緊急情況、代理人是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行動,且在當時情況下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絡。
錯誤: 陳述 I 錯誤,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並非代理人實際上擁有的權限,而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使第三者相信代理人擁有該等權限;代理人實際上擁有但未在合約中明確列明的是隱含權限(Implied authority)。陳述 IV 錯誤,代理關係的建立並不限於書面形式,口頭協議或透過雙方的行為(如追認)均可建立有效的代理關係。
重點: 保險代理權的產生可透過多種方式實現,理解明示、隱含、表面及必要權限的分別,對於判定保險合約的法律效力及委託人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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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6
3. Question
在香港市場常見的旅遊保險保單中,關於「旅程提早結束」(Curtailment) 保障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賠償通常涵蓋按比例計算已預付但因行程中斷而損失的費用。
II. 索償必須是由於保單指定的受保事故(如家屬嚴重傷病)所導致。
III. 保障範圍通常包括因提前回港而產生的合理額外交通費用。
IV. 只要受保人主觀上對旅程感到不滿意而決定回港,保險公司便會賠償其損失。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旅遊保險中,「旅程提早結束」(Curtailment) 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因保單條款內指定的受保事故(例如受保人本人或其家屬嚴重傷病)而必須中斷行程回港時,所蒙受的經濟損失。這通常包括按比例計算已預付但未能使用的行程費用(如酒店、當地團費),以及因提前回港而產生的合理額外交通開支。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並非「無條件中斷」的保障。受保人必須是因為保單列明的受保事故而縮短行程方可獲得賠償,單純因個人情緒、對旅程不滿意或主觀意願而決定提前結束行程,通常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重點: 「旅程提早結束」保障主要針對因特定受保事故導致行程中斷時,所產生的按比例預付費用損失及額外交通開支。.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旅遊保險中,「旅程提早結束」(Curtailment) 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因保單條款內指定的受保事故(例如受保人本人或其家屬嚴重傷病)而必須中斷行程回港時,所蒙受的經濟損失。這通常包括按比例計算已預付但未能使用的行程費用(如酒店、當地團費),以及因提前回港而產生的合理額外交通開支。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並非「無條件中斷」的保障。受保人必須是因為保單列明的受保事故而縮短行程方可獲得賠償,單純因個人情緒、對旅程不滿意或主觀意願而決定提前結束行程,通常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重點: 「旅程提早結束」保障主要針對因特定受保事故導致行程中斷時,所產生的按比例預付費用損失及額外交通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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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6
4. Question
一家香港跨國企業的風險經理正在評估公司面臨的各類風險及應對措施。根據風險管理及風險分類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述 I:企業決定不開展某項高風險業務以完全消除潛在損失,這屬於「風險避免」。
II. 陳述 II:投機風險同時具有收益與損失的可能性,因此是商業保險人主要承保的風險類別。
III. 陳述 III:特定風險所造成的後果通常局限在較小的範圍內,例如某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
IV. 陳述 IV:企業設立內部基金以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殘餘風險損失,這屬於「風險融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風險避免是指透過放棄承擔某項活動(如放棄核電計劃)來完全免除相關損失的機會。陳述 III 正確,特定風險的特徵是其後果相對有限,僅影響個人或少數人,例如個人損傷或汽車意外。陳述 IV 正確,風險融資旨在降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財務打擊,其工具包括保險、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及自保。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投機風險(如賭博或業務開創)通常是不可保的,因為這類風險涉及收益的可能性,若提供保險會喪失促使人們爭取目標收益的推動力;商業保險人主要承保的是純粹風險。
重點: 風險管理要求從業員區分風險的性質(純粹與投機、特定與基本),並根據風險的特性選擇適當的處理工具,如避免、轉移或融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風險避免是指透過放棄承擔某項活動(如放棄核電計劃)來完全免除相關損失的機會。陳述 III 正確,特定風險的特徵是其後果相對有限,僅影響個人或少數人,例如個人損傷或汽車意外。陳述 IV 正確,風險融資旨在降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財務打擊,其工具包括保險、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及自保。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投機風險(如賭博或業務開創)通常是不可保的,因為這類風險涉及收益的可能性,若提供保險會喪失促使人們爭取目標收益的推動力;商業保險人主要承保的是純粹風險。
重點: 風險管理要求從業員區分風險的性質(純粹與投機、特定與基本),並根據風險的特性選擇適當的處理工具,如避免、轉移或融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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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6
5.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中有關「行李及個人財物」的索償爭議時,根據相關的理賠原則與案例,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某配件(如數碼相機的專用記憶卡)無法單獨使用,且主體失去該配件後亦無法發揮功能,通常會被視為「一套物件」。
II. 若某物件(如具備獨立電源及燈架的閃光燈)在脫離相機後仍能發揮其多種功能,則不應被視為該相機的「附件」。
III. 只要受保人能證明物件是分開購買並擁有獨立發票,保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將其視為「一套物件」。
IV. 根據「照顧財物」條款,受保人若將行李留在旅遊車上而下車觀光,不論是否有司機留守,均會被視為未盡照顧責任而導致保單失效。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答案。在旅遊保險的理賠實務中,判定多件物品是否構成「一套物件」的核心準則在於其功能的相互依賴性。若配件(如記憶卡)必須配合主體(如相機)才能運作,且兩者缺一不可,則在應用賠償限額時會被視為一套;反之,若配件具備獨立功能與電源,能脫離主體運作,則應視為獨立物件。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物件是否屬於「一套」取決於其物理性質與功能關聯,而非受保人是否分開購買或是否持有獨立發票。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照顧財物」條款的解釋須基於合理性;若受保人將大件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這在旅遊情境下是合理且常見的做法,通常會被視為已盡恰當照顧責任,而非自動喪失索償權利。
重點: 判定「一套物件」的關鍵在於物件脫離主體後能否獨立發揮主要功能,而「合理照顧」責任的履行則須視乎受保人的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是否合乎情理。.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答案。在旅遊保險的理賠實務中,判定多件物品是否構成「一套物件」的核心準則在於其功能的相互依賴性。若配件(如記憶卡)必須配合主體(如相機)才能運作,且兩者缺一不可,則在應用賠償限額時會被視為一套;反之,若配件具備獨立功能與電源,能脫離主體運作,則應視為獨立物件。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物件是否屬於「一套」取決於其物理性質與功能關聯,而非受保人是否分開購買或是否持有獨立發票。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照顧財物」條款的解釋須基於合理性;若受保人將大件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這在旅遊情境下是合理且常見的做法,通常會被視為已盡恰當照顧責任,而非自動喪失索償權利。
重點: 判定「一套物件」的關鍵在於物件脫離主體後能否獨立發揮主要功能,而「合理照顧」責任的履行則須視乎受保人的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是否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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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6
6.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時,保險投訴局常需詮釋「意外」及「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根據相關的裁決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條款規定受保人須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則僅失去從事「原職」的能力並不自動符合索償資格。
II. 受保人因參與毆鬥而受傷,由於該受傷是其行動所產生的可預見後果,通常不被視為由「意外」導致。
III. 手術前已知的醫療風險,若最終不幸發生,因其結果對受保人而言是不幸的,故在法律上必定被界定為「意外」。
IV. 只要受保人的原僱主(如消防處)證實受保人因傷殘而不適合繼續履行原職,保險人即必須給付「完全及永久傷殘」利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若保單將「完全及永久傷殘」定義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則受保人若仍具備從事其他性質工作(如文職)的能力,即使無法擔任原職,亦不符合該定義。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意外」在法律及保單實務上通常指「不可預見」的事故,若受保人自願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可預見的後果,而非意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如果一項醫療風險(如失明)在手術前已被視為可能發生的後果且受保人已知悉,則該結果屬於可預見的風險,不符合「意外」定義中「不可預見」的要素。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公司是否給付賠償是根據保單合約中的具體定義,而非僅僅依據僱主或政府部門對受保人工作能力的評核結果。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必須具備不可預見性,而「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給付則嚴格取決於保單條款對「任何工作」或「原職工作」的具體界定。.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若保單將「完全及永久傷殘」定義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則受保人若仍具備從事其他性質工作(如文職)的能力,即使無法擔任原職,亦不符合該定義。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意外」在法律及保單實務上通常指「不可預見」的事故,若受保人自願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可預見的後果,而非意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如果一項醫療風險(如失明)在手術前已被視為可能發生的後果且受保人已知悉,則該結果屬於可預見的風險,不符合「意外」定義中「不可預見」的要素。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公司是否給付賠償是根據保單合約中的具體定義,而非僅僅依據僱主或政府部門對受保人工作能力的評核結果。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必須具備不可預見性,而「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給付則嚴格取決於保單條款對「任何工作」或「原職工作」的具體界定。.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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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6
7.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下列哪些項目可被視為保險為香港帶來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
(I) 作為市民的一種儲蓄途徑
(II) 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
(III) 透過保險資金的運用鼓勵經濟發展
(IV) 協助降低發生意外或損失的次數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原理,保險的好處可分為主要及次要(輔助性)兩類。主要好處包括風險轉移及提供心理安寧。而次要或輔助性好處則包括:(I) 作為儲蓄途徑(如具儲蓄成分的人壽保險);(II) 提供就業機會(保險業及其相關服務業);(III) 透過保險資金的投資鼓勵經濟發展;以及 (IV) 透過風險管理建議降低發生意外或損失的次數。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經濟發展和損失防阻方面的輔助貢獻。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降低損失次數這一項重要的輔助功能。只有 III 及 IV 的選項同樣錯誤,因為它未能包含儲蓄和就業這兩項公認的次要好處。
重點: 考生需清楚區分保險的主要好處(風險轉移、心理安寧)與次要好處(儲蓄、就業、經濟發展、損失防阻、釋放資金及無形出口等)。.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原理,保險的好處可分為主要及次要(輔助性)兩類。主要好處包括風險轉移及提供心理安寧。而次要或輔助性好處則包括:(I) 作為儲蓄途徑(如具儲蓄成分的人壽保險);(II) 提供就業機會(保險業及其相關服務業);(III) 透過保險資金的投資鼓勵經濟發展;以及 (IV) 透過風險管理建議降低發生意外或損失的次數。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經濟發展和損失防阻方面的輔助貢獻。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降低損失次數這一項重要的輔助功能。只有 III 及 IV 的選項同樣錯誤,因為它未能包含儲蓄和就業這兩項公認的次要好處。
重點: 考生需清楚區分保險的主要好處(風險轉移、心理安寧)與次要好處(儲蓄、就業、經濟發展、損失防阻、釋放資金及無形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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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6
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自律規管架構下,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處理索償投訴的職權範圍,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投訴必須由保單持有人、受益人或合法索償人提出,且索償金額不超過八十萬港元」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投訴人必須具備特定身份,且個案涉及的索償或要求金額上限為港幣八十萬港元。
錯誤: 「投訴局可以處理涉及商業保險或工業保險的索償糾紛,只要金額不超過八十萬港元」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規定索償糾紛不得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僅限於個人保單。
錯誤: 「投訴人必須在保險人作出最終賠償決定之日起計的一年內,向投訴局提出書面投訴」是錯誤的,因為法定的投訴時限是從保險人通知最終賠償決定之日起計的六個月內,而非一年。
錯誤: 「即使索償案件正在進行法律程序或仲裁,投訴局仍可介入並作出裁決」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局規定其處理的索償案件必須並非正在進行法律程序或仲裁,以避免程序重疊或衝突。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僅處理與個人保單相關、金額在八十萬港元以下、且未進入法律程序的索償投訴,並要求投訴人在最終決定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Incorrect
正確: 「投訴必須由保單持有人、受益人或合法索償人提出,且索償金額不超過八十萬港元」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投訴人必須具備特定身份,且個案涉及的索償或要求金額上限為港幣八十萬港元。
錯誤: 「投訴局可以處理涉及商業保險或工業保險的索償糾紛,只要金額不超過八十萬港元」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規定索償糾紛不得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僅限於個人保單。
錯誤: 「投訴人必須在保險人作出最終賠償決定之日起計的一年內,向投訴局提出書面投訴」是錯誤的,因為法定的投訴時限是從保險人通知最終賠償決定之日起計的六個月內,而非一年。
錯誤: 「即使索償案件正在進行法律程序或仲裁,投訴局仍可介入並作出裁決」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局規定其處理的索償案件必須並非正在進行法律程序或仲裁,以避免程序重疊或衝突。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僅處理與個人保單相關、金額在八十萬港元以下、且未進入法律程序的索償投訴,並要求投訴人在最終決定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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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6
9.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人為了協助客戶向其僱主申領更高額的津貼,應客戶要求簽發了一張誇大保費金額的收據。雖然該代理人並未從中獲得任何金錢利益,但此行為涉及刑事法律責任。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及有關從犯(secondary party)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刑事法律中,被告是以主犯還是從犯身份犯案,其法律責任通常是一致的。
II. 若要判定一個人為從犯,控方必須證明該人具有從該項犯罪行為或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
III. 若被告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能構成協助。
IV.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在處理主事人的業務時,若無主事人的允許而索取或接受利益,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港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刑事法,主犯與從犯在法律責任上通常是一致的,區分兩者身份在法律後果上往往並不重要。陳述 III 是正確的,法律認可「不作為的參與」,若有權控制他人行動卻蓄意不制止,可被視為積極鼓勵並構成協助。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代理人未經主事人許可索取或收受利益,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港元及監禁七年。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判定從犯身份時,控方並不需要證明被告具有「獲益」的意圖,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有「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該犯罪行為。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意識到,即使沒有直接參與犯罪或從中獲益,僅僅是提供協助(如開出誇大數額的收據)或在有權制止時保持沉默,都可能構成從犯並承擔嚴重的刑事法律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刑事法,主犯與從犯在法律責任上通常是一致的,區分兩者身份在法律後果上往往並不重要。陳述 III 是正確的,法律認可「不作為的參與」,若有權控制他人行動卻蓄意不制止,可被視為積極鼓勵並構成協助。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代理人未經主事人許可索取或收受利益,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港元及監禁七年。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判定從犯身份時,控方並不需要證明被告具有「獲益」的意圖,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有「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該犯罪行為。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意識到,即使沒有直接參與犯罪或從中獲益,僅僅是提供協助(如開出誇大數額的收據)或在有權制止時保持沉默,都可能構成從犯並承擔嚴重的刑事法律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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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6
1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及「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委託人以言詞或行為表示某人為其代理人,導致第三者信賴該表示並進行交易,委託人可能須承擔不容反悔的代理法律責任。
II. 表面權限在法律定義上與實際權限完全相同,兩者皆必須透過書面授權書明確界定代理人的職權範圍。
III. 當委託人容許代理人看似擁有比其實際獲授權限更大的權力時,該等權限即屬於表面權限而非實際權限。
IV.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僅適用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已簽署正式僱傭合約的特定商業環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的核心概念在於委託人透過言詞或行為向第三者表示某人為其代理人,若第三者信賴此表示,委託人便不能否定該代理關係。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通常應用於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其實際獲授權限更大的情況,委託人須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與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在法律性質上不同,前者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後者則基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協議。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之成立,其前提往往是缺乏正式的授權或合約,但委託人的行為導致了代理權的法律效果,故不需要正式僱傭合約。
重點: 在香港保險法律中,代理關係的產生可透過委託人的對外表示或行為而達成,旨在保護基於合理信賴而與代理人進行交易的第三者。.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的核心概念在於委託人透過言詞或行為向第三者表示某人為其代理人,若第三者信賴此表示,委託人便不能否定該代理關係。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通常應用於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其實際獲授權限更大的情況,委託人須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與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在法律性質上不同,前者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後者則基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協議。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之成立,其前提往往是缺乏正式的授權或合約,但委託人的行為導致了代理權的法律效果,故不需要正式僱傭合約。
重點: 在香港保險法律中,代理關係的產生可透過委託人的對外表示或行為而達成,旨在保護基於合理信賴而與代理人進行交易的第三者。.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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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6
11.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索償及爭議時,根據一般保單條款及相關機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受保人若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下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保險人有權拒絕其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
II. 索償程序通常要求受保人提供書面證據,例如向警方作供的副本或受損財物的購物收據。
III. 若保單未包含仲裁條文,受保人向保險人提起法律程序的行動期限通常為三年。
IV. 受保人必須先完成保單內訂明的仲裁程序,方可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提出投訴。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若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保險人有權行使合約權利拒絕賠償。此外,提交警方報告副本或購物收據是索償程序中常見的書面證據要求。若保單中沒有仲裁條文,一般法律程序的起訴期限通常為三年。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擁有選擇權,可以不按照仲裁條文進行仲裁,而直接向保險索償投訴局(現稱保險投訴局)投訴其保險人,這兩者並非必須先後進行的關係。
重點: 受保人必須遵守索償程序中的通知與不承認責任義務,並應了解在爭議發生時,除了法律行動和仲裁外,還有向投訴局投訴的途徑。.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若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保險人有權行使合約權利拒絕賠償。此外,提交警方報告副本或購物收據是索償程序中常見的書面證據要求。若保單中沒有仲裁條文,一般法律程序的起訴期限通常為三年。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擁有選擇權,可以不按照仲裁條文進行仲裁,而直接向保險索償投訴局(現稱保險投訴局)投訴其保險人,這兩者並非必須先後進行的關係。
重點: 受保人必須遵守索償程序中的通知與不承認責任義務,並應了解在爭議發生時,除了法律行動和仲裁外,還有向投訴局投訴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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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6
12.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因意外受傷被送往當地醫院治療。關於其旅遊保險單中「住院利益」(Hospital Cash Benefit)部分的保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住院現金利益通常按住院天數支付定額津貼,而非補償實際的醫療費用支出。
II. 只要主診醫生建議住院,即使住院目的純粹是為了方便進行門診可處理的診斷性化驗,保險公司也必須支付津貼。
III. 若受保人被轉送到復康院接受物理治療或積極鍛煉等康復目的之住院,該段期間通常不獲理賠。
IV. 住院利益的給付通常受每位受保人總限額、起賠期限以及「醫療必要性」的限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住院現金利益與醫療開支部分的彌償性質不同,它通常是根據受保人住院的天數,每天支付一筆預先設定的固定金額。陳述 II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及投訴委員會的裁決,純粹為了康復、護理、長期照顧或休養目的之住院,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住院利益的給付必須基於「醫療必要性」,即該住院必須是因受保旅程中生病或受傷而必需的治療過程。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如果診斷性化驗(如磁力共振或X光檢查)可以在門診環境下進行,且住院並非醫療上的緊急需要(例如僅為了方便受保人或醫生),保險公司通常會根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賠償住院現金利益。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住院現金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通常將純粹的診斷性檢查、康復治療或因行政方便而進行的住院列為除外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住院現金利益與醫療開支部分的彌償性質不同,它通常是根據受保人住院的天數,每天支付一筆預先設定的固定金額。陳述 II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及投訴委員會的裁決,純粹為了康復、護理、長期照顧或休養目的之住院,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住院利益的給付必須基於「醫療必要性」,即該住院必須是因受保旅程中生病或受傷而必需的治療過程。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如果診斷性化驗(如磁力共振或X光檢查)可以在門診環境下進行,且住院並非醫療上的緊急需要(例如僅為了方便受保人或醫生),保險公司通常會根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賠償住院現金利益。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住院現金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通常將純粹的診斷性檢查、康復治療或因行政方便而進行的住院列為除外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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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6
13.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為其私人用途投保了一份個人保險。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布的《承保商專業守則》,關於保險人處理索償及拒絕賠償的準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處理索償應秉持公平、有效率及迅速的原則。
II. 若涉及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水險或航空保險除外),保險人不應拒絕賠償。
III. 只要投保人違反了保證 (warranty),無論該違反是否引致損失或是否涉及欺詐,保險人均應拒絕賠償。
IV. 若保險人當初沒有要求投保人填交投保書,則不應不合理地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理由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或可能出現的索償時,必須確保過程公平、有效率及迅速。陳述 II 是正確的,守則明確規定,除非涉及水險或航空保險,否則保險人不應以投保人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守則指出若保險人在投保時未要求填交投保書,則不應不合理地以投保人未披露重要事實為藉口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如果違反保證 (warranty) 並不涉及欺詐成分,且該違反行為與最終引致的損失無關,保險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提升保險業的公眾形象,要求保險人在索償處理上展現優良做法,限制其利用技術性或無意的失誤來規避賠償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或可能出現的索償時,必須確保過程公平、有效率及迅速。陳述 II 是正確的,守則明確規定,除非涉及水險或航空保險,否則保險人不應以投保人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守則指出若保險人在投保時未要求填交投保書,則不應不合理地以投保人未披露重要事實為藉口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如果違反保證 (warranty) 並不涉及欺詐成分,且該違反行為與最終引致的損失無關,保險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提升保險業的公眾形象,要求保險人在索償處理上展現優良做法,限制其利用技術性或無意的失誤來規避賠償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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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6
14. Question
在探討香港保險業的結構時,理解保險業務的分類至關重要。根據《保險業條例》中關於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Statutory Classification),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法定分類的主要用途是作為保險業監管機構授權及監察保險人的基礎。
II. 「永久健康」業務屬於長期業務的一種,保險人一般不能取消這類保單。
III. 「聯合養老保險」(Tontines) 屬於一般業務類別,其供款會付給最後生存的參與者。
IV. 絕大多數香港保險人在設計其內部組織架構時,均會嚴格採用法定分類中的類別作為劃分依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定分類(刊載於《保險業條例》附表 1)的主要目的是為保險業監管局提供一個標準框架,以便對保險人經營的業務類別進行授權及持續監察。陳述 II 正確,根據條例,「永久健康」業務被歸類為長期業務(類別 D),這類保單通常針對因意外或健康欠佳導致的喪失能力提供保障,且保險人一般不具備取消保單的權利。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聯合養老保險」(Tontines) 在《保險業條例》中被明確歸類為長期業務(類別 E),而非一般業務。陳述 IV 錯誤,雖然法定分類用於監管授權,但香港保險人在設計內部組織架構時,通常會採用「實務分類」而非「法定分類」,實際上極少數保險人會完全依照法定分類來劃分內部部門。
重點: 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將業務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主要用於監管授權;而保險公司的內部運作及專業培訓則分別採用實務分類及學術分類。.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定分類(刊載於《保險業條例》附表 1)的主要目的是為保險業監管局提供一個標準框架,以便對保險人經營的業務類別進行授權及持續監察。陳述 II 正確,根據條例,「永久健康」業務被歸類為長期業務(類別 D),這類保單通常針對因意外或健康欠佳導致的喪失能力提供保障,且保險人一般不具備取消保單的權利。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聯合養老保險」(Tontines) 在《保險業條例》中被明確歸類為長期業務(類別 E),而非一般業務。陳述 IV 錯誤,雖然法定分類用於監管授權,但香港保險人在設計內部組織架構時,通常會採用「實務分類」而非「法定分類」,實際上極少數保險人會完全依照法定分類來劃分內部部門。
重點: 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將業務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主要用於監管授權;而保險公司的內部運作及專業培訓則分別採用實務分類及學術分類。.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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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6
15.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旅遊代理商擬申請登記為保險代理商以銷售旅遊保險。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哪些關於相關定義及法律效力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登記人士」的類別涵蓋了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及業務代表。
II. 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保險以外的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該人仍符合「負責人」的定義。
III.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並不包括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
IV. 若《守則》的條文與《保險業條例》的解釋出現抵觸,應以《條例》為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的定義,「登記人士」包括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陳述 III 是正確的,「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中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第 5/16 (b) 條,若《守則》與《條例》出現不一致或抵觸,一律以《條例》(即《保險業條例》)的解釋為準。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負責人」的定義明確排除了那些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並且擁有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下屬的人士。
重點: 理解《守則》中各類專業角色的定義及排除條款,以及《守則》與法定條例之間的法律位階關係,是保險中介人合規運作的基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的定義,「登記人士」包括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陳述 III 是正確的,「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中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第 5/16 (b) 條,若《守則》與《條例》出現不一致或抵觸,一律以《條例》(即《保險業條例》)的解釋為準。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負責人」的定義明確排除了那些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並且擁有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下屬的人士。
重點: 理解《守則》中各類專業角色的定義及排除條款,以及《守則》與法定條例之間的法律位階關係,是保險中介人合規運作的基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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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6
16. Question
陳先生在抵達倫敦希斯路機場後,發現其託運行李因航空公司處理失當而未能及時送達。他在等待行李的 12 小時內購買了一些替換衣物。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有關「行李延誤」的保障條款,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賠償通常限於為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
II. 若行李延誤是由於海關人員扣留行李以進行例行檢查,受保人通常可獲得賠償。
III. 當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可獲得雙重賠償。
IV. 受保人通常須提供由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人簽發的延誤證明文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延誤保障的主要目的是補償受保人在行李延誤期間,為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必需衣物及梳妝用品的開支。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公司通常要求受保人提供由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如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者發出的書面證明,以證實延誤的發生及持續時間。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因海關、政府機關或執法人員的扣留、充公或沒收行動而導致的行李延誤,在旅遊保險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I 錯誤,根據「不得雙重賠付」的原則,如果行李延誤部分和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受保人只能選擇根據其中之一提出索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屬於指名危險承保方式,受保人必須證明延誤並非由除外責任(如海關扣留)引起,且賠償僅限於必需品開支,並受限於不得雙重索償的條款。.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延誤保障的主要目的是補償受保人在行李延誤期間,為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必需衣物及梳妝用品的開支。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公司通常要求受保人提供由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如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者發出的書面證明,以證實延誤的發生及持續時間。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因海關、政府機關或執法人員的扣留、充公或沒收行動而導致的行李延誤,在旅遊保險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I 錯誤,根據「不得雙重賠付」的原則,如果行李延誤部分和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受保人只能選擇根據其中之一提出索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屬於指名危險承保方式,受保人必須證明延誤並非由除外責任(如海關扣留)引起,且賠償僅限於必需品開支,並受限於不得雙重索償的條款。.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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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6
17.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計劃前往海外旅遊,並向保險中介人查詢有關「外遊警示制度」及旅遊保險限制的細節。根據相關監管指引及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海外國家,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
II. 旅遊保險普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 (Average Clause),以應對財產投保不足的情況。
III. 若在計劃出發前發出了黑色外遊警示,某些保單規定受保人必須避免前往該地,以換取退還已繳保費。
IV. 旅遊保險的通用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受保人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其財產或預防受傷。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香港保安局的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較多港人到訪的海外國家,但明確排除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某些旅遊保險單的具體規定,若在出發前發出黑色外遊警示,受保人必須避免前往該地,作為交換,保險公司會退還已繳保費。陳述 IV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通用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受保人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其財產或預防受傷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的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 (Average Clause),而是對財產損失在保額限度內作出十足彌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且受保人必須留意保安局外遊警示對保單保障及保費退還的具體影響。.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香港保安局的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較多港人到訪的海外國家,但明確排除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某些旅遊保險單的具體規定,若在出發前發出黑色外遊警示,受保人必須避免前往該地,作為交換,保險公司會退還已繳保費。陳述 IV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通用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受保人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其財產或預防受傷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的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 (Average Clause),而是對財產損失在保額限度內作出十足彌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且受保人必須留意保安局外遊警示對保單保障及保費退還的具體影響。.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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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6
18.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原理及相關法律術語,下列哪些關於保險合約條款與法律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證」(Warranty) 是被保險人作出的要做或不做某些事情的絕對承諾。
II. 若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件,保險人可透過「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使合約不受該違反影響。
III. 在「定值保單」(Valued Policy) 中,約定價值的金額在保單有效期內被視為保險標的的價值。
IV. 「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僅指代理人必須對其委託人的疏忽行為負上的法律責任。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保證(Warranty)的法律本質,即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必須嚴格遵守;陳述 II 說明了「不追究(違反)」的概念,即受屈方可以選擇不理會違反行為而維持合約效力;陳述 III 符合定值保單的定義,即約定價值在保單有效期內被視為標的物的價值。
Incorrect: 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對轉承責任的描述不正確,法律上轉承責任是指委託人需對其代理人的行為負責,而非代理人對委託人負責。關於「只有 I 及 IV」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 和 III,且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關於「以上皆是」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的法律定義存在根本性錯誤。
Takeaway: 掌握保證的嚴格遵守要求、保險人的豁免權利以及定值保單的價值認定原則,是理解保險合約法律效力的核心。.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保證(Warranty)的法律本質,即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必須嚴格遵守;陳述 II 說明了「不追究(違反)」的概念,即受屈方可以選擇不理會違反行為而維持合約效力;陳述 III 符合定值保單的定義,即約定價值在保單有效期內被視為標的物的價值。
Incorrect: 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對轉承責任的描述不正確,法律上轉承責任是指委託人需對其代理人的行為負責,而非代理人對委託人負責。關於「只有 I 及 IV」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 和 III,且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關於「以上皆是」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的法律定義存在根本性錯誤。
Takeaway: 掌握保證的嚴格遵守要求、保險人的豁免權利以及定值保單的價值認定原則,是理解保險合約法律效力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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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6
19.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業監管局在評核一家公司是否具備獲授權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時,必須審視下列哪些法定最低要求?
I. 實繳股本
II. 償付準備金
III. 董事及控權人的適當人選準則
IV. 足夠的再保險安排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業監管局在授權保險人於香港經營業務前,必須確保其滿足多項法定的審慎監管要求。這包括具備最低限額的實繳股本、維持充足的償付準備金以應對潛在債務、確保董事及控權人為「適當人選」,以及安排足夠的再保險以分散承保風險。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過於片面,因為監管框架不僅關注財務數字,同樣重視管理層的誠信與專業素質(即董事及控權人的要求)。「只有 I、II 及 IV」忽略了對公司核心決策者素質的監管,這是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的重要一環。「只有 II、III 及 IV」則遺漏了實繳股本這一最基本的財務准入門檻。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授權制度結合了財務實力、管理誠信及風險管理機制,旨在建立一個全方位的審慎規管架構,以維持市場穩定並保護公眾利益。.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業監管局在授權保險人於香港經營業務前,必須確保其滿足多項法定的審慎監管要求。這包括具備最低限額的實繳股本、維持充足的償付準備金以應對潛在債務、確保董事及控權人為「適當人選」,以及安排足夠的再保險以分散承保風險。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過於片面,因為監管框架不僅關注財務數字,同樣重視管理層的誠信與專業素質(即董事及控權人的要求)。「只有 I、II 及 IV」忽略了對公司核心決策者素質的監管,這是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的重要一環。「只有 II、III 及 IV」則遺漏了實繳股本這一最基本的財務准入門檻。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授權制度結合了財務實力、管理誠信及風險管理機制,旨在建立一個全方位的審慎規管架構,以維持市場穩定並保護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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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6
20.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乘坐由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時遭遇搶劫。事件導致陳先生不幸同時失去一隻手及單目失明。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人身意外利益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公司會分別就失去肢體及失明作出賠償,並將兩項利益金額相加支付。
II. 由於陳先生是在旅遊車上因搶劫而受傷,該項賠償可能符合雙倍給付的條件。
III. 在計算賠償時,保險公司只會以失去一隻手或單目失明中,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為準。
IV. 只要傷殘是在意外發生後十八個月內證實,陳先生即可根據保單獲得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人身意外保障的原則,如果同一宗意外導致多於一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保險公司只會按利益表中給付金額最高的一項進行賠償,而不會累積計算。此外,許多旅遊保險條款規定,若受保人是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乘坐由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或在搶劫中作為無辜受害人而受傷,可獲得雙倍給付的利益。
錯誤: 關於同時支付多項受傷賠償並將金額相加的說法是錯誤的,這違反了「支付最高者為準」的原則。關於傷殘在意外後十八個月內證實即可獲賠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標準條款通常要求受保的身體受傷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一年(即十二個月)之內產生。
重點: 掌握人身意外利益的給付限制(最高金額原則)以及觸發雙倍彌償的特定情境(如特定交通工具或搶劫受害人)對於理解旅遊保險保障範圍至關重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人身意外保障的原則,如果同一宗意外導致多於一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保險公司只會按利益表中給付金額最高的一項進行賠償,而不會累積計算。此外,許多旅遊保險條款規定,若受保人是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乘坐由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或在搶劫中作為無辜受害人而受傷,可獲得雙倍給付的利益。
錯誤: 關於同時支付多項受傷賠償並將金額相加的說法是錯誤的,這違反了「支付最高者為準」的原則。關於傷殘在意外後十八個月內證實即可獲賠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標準條款通常要求受保的身體受傷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一年(即十二個月)之內產生。
重點: 掌握人身意外利益的給付限制(最高金額原則)以及觸發雙倍彌償的特定情境(如特定交通工具或搶劫受害人)對於理解旅遊保險保障範圍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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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6
21.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補償原則(Indemnity)是大多數財產保險合約的核心基礎。然而,某些保單條文可能導致賠付金額高於受保項目在損失發生時的實際財務價值(即扣除折舊後的價值)。以下哪些項目屬於這種情況?
I. 「以新代舊」(New for Old)的保險保障
II. 約定價值保單(Agreed Value Policies)
III. 重置保險(Reinstatement Insurance)
IV. 比例分攤條件(Average Conditio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以新代舊」保障允許受保人在不扣除折舊的情況下獲得賠償,這可能使受保人的財務狀況優於損失發生前。陳述 II 正確,因為約定價值保單規定在發生全損時賠付預先商定的金額,不論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市場價值為何。陳述 III 正確,因為重置保險涵蓋了以全新資產替換受損資產的成本,而不考慮折舊因素。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比例分攤條件(Average Condition)主要應用於受保不足的情況,其作用是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而非增加賠償或使其超過彌償金額。
重點: 雖然補償原則旨在防止受保人從損失中獲利,但透過特定的保單擴展或約定(如重置成本或約定價值),受保人可以獲得比純粹折舊後價值更高的保障,以滿足其實際的恢復需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以新代舊」保障允許受保人在不扣除折舊的情況下獲得賠償,這可能使受保人的財務狀況優於損失發生前。陳述 II 正確,因為約定價值保單規定在發生全損時賠付預先商定的金額,不論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市場價值為何。陳述 III 正確,因為重置保險涵蓋了以全新資產替換受損資產的成本,而不考慮折舊因素。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比例分攤條件(Average Condition)主要應用於受保不足的情況,其作用是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而非增加賠償或使其超過彌償金額。
重點: 雖然補償原則旨在防止受保人從損失中獲利,但透過特定的保單擴展或約定(如重置成本或約定價值),受保人可以獲得比純粹折舊後價值更高的保障,以滿足其實際的恢復需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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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6
22.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前往日本進行為期五天的商務旅行,並向香港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單次旅遊保險。關於該受保旅程的定義及相關核保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生效,並在計劃離境日失效。
II. 由於單次旅行保險通常不要求投保人填寫詳細病歷,因此投保人無需主動披露任何重要事實。
III. 若受保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延遲而受阻,保險保障的最長期間通常會獲得自動延長。
IV. 釐定該旅遊保險保費的主要因素通常包括保障的地域範圍及最長保障期間。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慣例,旅程取消保障通常在保險憑證簽發時即告生效,並於計劃離境當日結束。陳述 III 正確,當受保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避免的情況(如惡劣天氣導致航班延誤)而未能如期回程時,保單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保障期的安排(常見為十天)。陳述 IV 正確,旅遊保險的保費主要是根據受保地域(如亞洲、全球等)以及受保旅程的最長期間來計算的。
錯誤: 陳述 II 錯誤,雖然單次旅行保險的核保程序較為簡化,保險人通常不會在申請表上詢問詳細病歷,但這並不改變法律對投保人的要求。投保人仍負有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的法律責任,否則保險人有權推翻保險合約。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效力受時間及地域限制,且儘管單次旅程保單的核保過程簡單,投保人仍須遵守披露重要事實的最高誠信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慣例,旅程取消保障通常在保險憑證簽發時即告生效,並於計劃離境當日結束。陳述 III 正確,當受保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避免的情況(如惡劣天氣導致航班延誤)而未能如期回程時,保單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保障期的安排(常見為十天)。陳述 IV 正確,旅遊保險的保費主要是根據受保地域(如亞洲、全球等)以及受保旅程的最長期間來計算的。
錯誤: 陳述 II 錯誤,雖然單次旅行保險的核保程序較為簡化,保險人通常不會在申請表上詢問詳細病歷,但這並不改變法律對投保人的要求。投保人仍負有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的法律責任,否則保險人有權推翻保險合約。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效力受時間及地域限制,且儘管單次旅程保單的核保過程簡單,投保人仍須遵守披露重要事實的最高誠信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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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6
23.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香港保險經紀公司正在制定合規手冊。在評估有關「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的法定規管要求時,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專業彌償保險旨在保障保險經紀因專業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導致客戶受損的賠償責任。
II.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均受到相同的強制性專業彌償保險投保要求約束。
III. 獲授權保險經紀公司須維持的最低彌償限額為港幣 3,000,000 元,或其相關收入的兩倍,以較高者為準。
IV. 維持有效的專業彌償保險是保險經紀公司符合保險業監管局「最低限度要求」的必要條件之一。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專業彌償保險的核心功能是保障中介人因履行專業職務時的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導致客戶受損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正確,這符合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經紀公司規定的最低彌償限額標準(即 300 萬港元或相關收入的兩倍,以較高者為準)。陳述 IV 正確,維持有效的專業彌償保險是保險經紀公司符合法定「最低限度要求」以維持其執業授權的必要條件。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行事,其行為責任通常由委託其行事的保險公司承擔,因此法律並未強制保險代理人必須像保險經紀一樣自行投保專業彌償保險,這是兩者在監管要求上的重要區別。
重點: 保險經紀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必須維持法定的專業彌償保險,以確保在發生專業失誤時具備足夠的財務能力賠償客戶,這是香港保險中介人規管框架下的核心要求。.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專業彌償保險的核心功能是保障中介人因履行專業職務時的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導致客戶受損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正確,這符合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經紀公司規定的最低彌償限額標準(即 300 萬港元或相關收入的兩倍,以較高者為準)。陳述 IV 正確,維持有效的專業彌償保險是保險經紀公司符合法定「最低限度要求」以維持其執業授權的必要條件。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行事,其行為責任通常由委託其行事的保險公司承擔,因此法律並未強制保險代理人必須像保險經紀一樣自行投保專業彌償保險,這是兩者在監管要求上的重要區別。
重點: 保險經紀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必須維持法定的專業彌償保險,以確保在發生專業失誤時具備足夠的財務能力賠償客戶,這是香港保險中介人規管框架下的核心要求。.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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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6
24. Question
關於保險中介人在處理業務時涉及刑事罪行的「從犯」(secondary party) 責任,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法律上,從犯與主犯所負的法律責任通常是一致的。
II. 控方必須證明從犯從該項犯罪或協助行為中獲得了實際利益。
III. 若有權控制他人行動的人蓄意不制止違法行為,其「不作為」可構成協助。
IV. 從犯必須具備與主犯完全相同的犯罪意圖,方可被定罪。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在刑事法律中,從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的人)與主犯(實際犯罪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一致的。此外,法律亦承認「不作為的參與」,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被視為積極鼓勵並構成協助犯罪。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控方不必證明被告從犯罪或協助行為中獲益,只需證明其具備協助意圖即可。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從犯所需的意圖是「進行協助的意圖」,且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這在法律上並不等同於犯下該項刑事罪的意圖。因此,包含陳述 II 或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無論是積極參與還是蓄意不制止下屬的違法行為,在法律上都可能與主犯承擔同等的刑事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在刑事法律中,從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的人)與主犯(實際犯罪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一致的。此外,法律亦承認「不作為的參與」,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被視為積極鼓勵並構成協助犯罪。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控方不必證明被告從犯罪或協助行為中獲益,只需證明其具備協助意圖即可。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從犯所需的意圖是「進行協助的意圖」,且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這在法律上並不等同於犯下該項刑事罪的意圖。因此,包含陳述 II 或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無論是積極參與還是蓄意不制止下屬的違法行為,在法律上都可能與主犯承擔同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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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6
2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的性質與目標,請考慮下列陳述:
I. 旨在推廣及提升在本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
II. 透過向香港大眾推介保險,致力於加強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信心。
III. 鼓勵會員在業務經營中達到最高的道德標準及專業水平。
IV. 作為政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並執行香港所有的保險法律法規。下列哪項組合描述了正確的陳述?
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的使命與目標,該會致力於提升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並透過向公眾推介保險來加強消費者的信心。同時,保聯亦積極鼓勵會員維持最高的道德與專業水平,以確保行業的誠信。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聯是一個主要的保險業界公會(專業團體),而非政府部門或法定立法機構。雖然它在自我規管過程中具有影響力,但並不具備制定或通過如《保險業條例》等法定法律的權力。其餘選項因未能全面涵蓋所有正確的職能陳述或包含了錯誤的權力描述,故不正確。
重點: 保聯作為香港保險業的核心業界組織,其職能集中於推廣行業利益、提升專業準則及加強公眾對保險市場的信心。.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的使命與目標,該會致力於提升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並透過向公眾推介保險來加強消費者的信心。同時,保聯亦積極鼓勵會員維持最高的道德與專業水平,以確保行業的誠信。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聯是一個主要的保險業界公會(專業團體),而非政府部門或法定立法機構。雖然它在自我規管過程中具有影響力,但並不具備制定或通過如《保險業條例》等法定法律的權力。其餘選項因未能全面涵蓋所有正確的職能陳述或包含了錯誤的權力描述,故不正確。
重點: 保聯作為香港保險業的核心業界組織,其職能集中於推廣行業利益、提升專業準則及加強公眾對保險市場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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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6
2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當一家保險公司在處理涉及第三方責任的賠償個案時,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及相關法律概念的運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是一項普通法原則,行使的前提是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提供了彌償。
II. 侵權 (Tort) 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向第三者追討賠償的最主要法律來源之一。
III.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若追討得來的款項高於已付賠償,保險人有權保留超額部分作為利潤。
IV. 代位權原則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包括彌償性合約及聯合養老保險 (Tontine) 等長期業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代位權允許已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的保險人,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討賠償的權利。陳述 II 正確,侵權(尤其是疏忽)是民事錯誤的一種,它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並向第三方進行追償的最重要來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代位權受彌償原則約束,其目的是補償保險人的損失支出,而非讓保險人獲利;若追討金額超過賠償額,餘額通常須歸還被保險人。陳述 IV 錯誤,代位權僅適用於彌償性合約(如財產保險),而聯合養老保險 (Tontine) 屬於非彌償性的長期業務,並不適用代位權原則。
重點: 代位權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並確保最終法律責任由造成損失的第三方承擔,但此原則僅限於彌償性質的保險合約。.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代位權允許已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的保險人,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討賠償的權利。陳述 II 正確,侵權(尤其是疏忽)是民事錯誤的一種,它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並向第三方進行追償的最重要來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代位權受彌償原則約束,其目的是補償保險人的損失支出,而非讓保險人獲利;若追討金額超過賠償額,餘額通常須歸還被保險人。陳述 IV 錯誤,代位權僅適用於彌償性合約(如財產保險),而聯合養老保險 (Tontine) 屬於非彌償性的長期業務,並不適用代位權原則。
重點: 代位權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並確保最終法律責任由造成損失的第三方承擔,但此原則僅限於彌償性質的保險合約。.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