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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7
1. Question
一位個人壽險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公司的索償裁決感到不滿,決定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尋求協助。關於投訴局及其投訴委員會的運作與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投訴委員會獲授權可裁定的賠償金額最高為 800,000 港元。
III. 保險人無權就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則可採取法律行動。
IV. 投訴委員會在處理投訴時,必須嚴格按照保險合約條款作出裁決,不得因公平原則而偏離合約字眼。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I 正確,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陳述 III 正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且保險人無權上訴,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仍可選擇採取法律行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作出裁決時毋須死硬詮釋保險合約條款;若委員會認為履行有關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則可以不以合約條款為準,並應參考優良保險慣例。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免費且獨立的糾紛解決平台,其裁決機制強調公平合理及優良保險慣例,而非僅限於法律條文的硬性詮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I 正確,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陳述 III 正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且保險人無權上訴,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仍可選擇採取法律行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作出裁決時毋須死硬詮釋保險合約條款;若委員會認為履行有關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則可以不以合約條款為準,並應參考優良保險慣例。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免費且獨立的糾紛解決平台,其裁決機制強調公平合理及優良保險慣例,而非僅限於法律條文的硬性詮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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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7
2. Question
在處理個人保險索償糾紛時,保險中介人應了解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的職能。根據相關規章,下列哪些關於投訴委員會的描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
II. 投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時,除非認為履行合約條款對投訴人不公道或不合理,否則必須以保險合約條款為準。
III. 若保險人不服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可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上訴。
IV. 投訴人使用投訴委員會的服務,無論結果如何均為免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規定,投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且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獲賦予權力,除非認為履行合約條款會產生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否則應以條款為準,這意味著委員會毋須死硬詮釋條款。陳述 IV 正確,投訴人使用投訴局的服務是完全免費的,不論最終勝訴與否。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無權就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該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但如果投訴人不滿意裁決,則仍有權採取法律行動。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提供一個獨立且免費的平台來處理個人保險索償糾紛,其裁決機制強調公平合理原則,且對保險人而言具有最終約束力。.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規定,投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且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獲賦予權力,除非認為履行合約條款會產生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否則應以條款為準,這意味著委員會毋須死硬詮釋條款。陳述 IV 正確,投訴人使用投訴局的服務是完全免費的,不論最終勝訴與否。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無權就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該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但如果投訴人不滿意裁決,則仍有權採取法律行動。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提供一個獨立且免費的平台來處理個人保險索償糾紛,其裁決機制強調公平合理原則,且對保險人而言具有最終約束力。.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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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7
3. Question
某保險經紀公司在內部合規手冊中引用了《保險業條例》附表 1 關於業務分類的規定。下列哪些關於法定分類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永久健康保險(類別 D)屬於長期業務,通常保險人不能取消此類保單。
II. 資本贖回合約(類別 F)屬於長期業務,其給付金額與受保人的壽命長短掛鉤。
III. 僱員補償保險在法定分類中被歸類為一般法律責任(類別 13)。
IV. 單位相連人壽保險及單位相連年金均屬於相連長期業務(類別 C)。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永久健康保險(類別 D)屬於長期業務,其特性是保險人通常不能單方面取消保單;僱員補償保險在法定分類中被歸入一般法律責任(類別 13);而單位相連人壽保險則屬於相連長期業務(類別 C)。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資本贖回合約(類別 F)的定義明確指出這類合約與個人壽命無關,其目的是在約定時期屆滿時提供一筆資金以替代某些資本。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或「以上皆是」均不正確。
重點: 考生必須辨識《保險業條例》下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的具體分類,特別是區分哪些長期業務類別(如類別 F)並不涉及人壽風險,以及一般法律責任保險的歸類。.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永久健康保險(類別 D)屬於長期業務,其特性是保險人通常不能單方面取消保單;僱員補償保險在法定分類中被歸入一般法律責任(類別 13);而單位相連人壽保險則屬於相連長期業務(類別 C)。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資本贖回合約(類別 F)的定義明確指出這類合約與個人壽命無關,其目的是在約定時期屆滿時提供一筆資金以替代某些資本。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或「以上皆是」均不正確。
重點: 考生必須辨識《保險業條例》下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的具體分類,特別是區分哪些長期業務類別(如類別 F)並不涉及人壽風險,以及一般法律責任保險的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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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7
4. Question
林小姐在歐洲旅遊期間購買了一份旅遊保險,該保單包含旅程延誤保障。在處理相關索償申請時,根據香港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一般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若延誤是由於「飛機輪換」等非列明危險所致,保險人可拒絕賠償。
II. 若保單規定起賠期限為 6 小時,林小姐可將旅程中三段分別延誤 2 小時的獨立航程時間累加,以達到索償門檻。
III. 對於持有歐洲火車證(Eurail Pass)的旅客,若未能出示可接受的旅行日程以證明曾預定遭延誤的班次,其索償可能會被拒絕。
IV. 若林小姐在發生受保延誤後,決定自願將回程日期推遲一個月,則該段延長期間發生的延誤通常不屬於受保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旅程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若延誤成因(如飛機輪換)未列在受保危險名單中,保險人有權拒賠。陳述 III 正確,投訴局案例指出,持有歐洲火車證的旅客若未能提供具體預定行程證明,往往難以證實其原定行程受到延誤影響。陳述 IV 正確,若被保險人自願延長旅程,其後的延誤將被視為在被保險人控制範圍內,且可能已超出原定的保險期限,因此不獲承保。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應用「起賠期限」條文時,保險人通常將各段預定航程視為相互獨立,除非保單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將多段分別低於起賠門檻的延誤時間累加計算。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保單列明的危險,且索償需符合單一航段的起賠時間門檻,並由被保險人提供充分的預定行程證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旅程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若延誤成因(如飛機輪換)未列在受保危險名單中,保險人有權拒賠。陳述 III 正確,投訴局案例指出,持有歐洲火車證的旅客若未能提供具體預定行程證明,往往難以證實其原定行程受到延誤影響。陳述 IV 正確,若被保險人自願延長旅程,其後的延誤將被視為在被保險人控制範圍內,且可能已超出原定的保險期限,因此不獲承保。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應用「起賠期限」條文時,保險人通常將各段預定航程視為相互獨立,除非保單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將多段分別低於起賠門檻的延誤時間累加計算。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保單列明的危險,且索償需符合單一航段的起賠時間門檻,並由被保險人提供充分的預定行程證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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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7
5. Question
一名保險從業員在履行職務及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原則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關於這些法律要求的陳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對顧客的照顧責任通常被視為較嚴苛,因為他們通常顯示自己為保險方面的專家。
II. 由於法律對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向有關保險人委以轉承責任,因此保險代理人必須像保險經紀一樣購買專業彌償保險。
III. 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若資料使用者聘用資料處理者代其處理個人資料,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所需時間。
IV. 保障資料第 4 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適當保安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或刪除。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答案,因為根據法律原則,保險經紀因自稱為保險專家,其對客戶的照顧責任較為嚴苛;而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須透過合約或其他方式,確保資料處理者不會過期保留資料;第 4 原則則要求採取適當保安措施,防止資料被未經授權查閱或處理。
Incorrect: 選項『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錯誤地指出保險代理人必須購買專業彌償保險,而實際上法律僅要求保險經紀購買,因為代理人的行為通常由保險人承擔轉承責任。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同樣錯誤,因為它包含了關於保險代理人法律義務的錯誤描述。選項『以上皆是』亦不正確,因為陳述 II 的內容與現行法律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要求不符。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經紀與代理人在法律責任上的差異,並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無論是自行處理或委託第三方,都必須嚴格遵守保障資料原則中有關保留期限與保安措施的規定。.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答案,因為根據法律原則,保險經紀因自稱為保險專家,其對客戶的照顧責任較為嚴苛;而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須透過合約或其他方式,確保資料處理者不會過期保留資料;第 4 原則則要求採取適當保安措施,防止資料被未經授權查閱或處理。
Incorrect: 選項『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錯誤地指出保險代理人必須購買專業彌償保險,而實際上法律僅要求保險經紀購買,因為代理人的行為通常由保險人承擔轉承責任。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同樣錯誤,因為它包含了關於保險代理人法律義務的錯誤描述。選項『以上皆是』亦不正確,因為陳述 II 的內容與現行法律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要求不符。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經紀與代理人在法律責任上的差異,並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無論是自行處理或委託第三方,都必須嚴格遵守保障資料原則中有關保留期限與保安措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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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7
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運作,若一名代理人在委託人因病住院且無法聯絡的緊急情況下,為了防止委託人的家居保險失效而代為支付續保保費,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該代理人即使未獲得明示授權,亦會被法律視為「必要代理人」。
II. 委託人受該續保合約約束,且有義務向代理人償還已墊付的保費。
III. 若委託人就該未獲授權的行為對代理人提出訴訟,代理人將擁有辯護理由。
IV. 保險人有權以該保單是在未經委託人親自授權的情況下續保為由,拒絕按保單規定作出賠付。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法律原則,當委託人的利益面臨迫切危害且無法與其取得聯絡時,代理人為了保護委託人而採取的必要行動,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具有約束力。這意味著代理人成為必要代理人,委託人必須承擔合約責任,且代理人有權就其墊付的合理開支要求補還,並在面對未經授權的指控時擁有合法的辯護理由。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關於代理人在法律訴訟中擁有辯護理由的重要權利。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的觀點不正確。在必要權限下,保險人通常不能以續保未經明示授權為由拒絕賠付,否則將違背該法律原則的初衷。
錯誤: 「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的描述與代理法中必要權限的法律效果相矛盾。
重點: 必要權限旨在緊急且無法溝通的情況下,賦予代理人合法地位以保護委託人利益,並確保相關合約的有效性及代理人的補償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法律原則,當委託人的利益面臨迫切危害且無法與其取得聯絡時,代理人為了保護委託人而採取的必要行動,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具有約束力。這意味著代理人成為必要代理人,委託人必須承擔合約責任,且代理人有權就其墊付的合理開支要求補還,並在面對未經授權的指控時擁有合法的辯護理由。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關於代理人在法律訴訟中擁有辯護理由的重要權利。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的觀點不正確。在必要權限下,保險人通常不能以續保未經明示授權為由拒絕賠付,否則將違背該法律原則的初衷。
錯誤: 「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的描述與代理法中必要權限的法律效果相矛盾。
重點: 必要權限旨在緊急且無法溝通的情況下,賦予代理人合法地位以保護委託人利益,並確保相關合約的有效性及代理人的補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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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7
7. Question
在處理香港旅遊保險的索償或核保申請時,關於「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及保單條款的界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在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保時的判斷之事實。
II. 若投保人未能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通常有權撤銷保險合約。
III. 投保人過去所有的醫療紀錄,無論多麼輕微或發生在多久以前,在法律上均被自動視為必須披露的重要事實。
IV. 旅遊保險單中對「註冊醫生」的定義,通常指根據《醫生註冊條例》在香港正式註冊的醫生,這可能不包括脊醫。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規,重要事實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在評估風險、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保時的判斷之事實。陳述 II 正確,因為投保人若未能披露重要事實,即違反了最高誠信原則,保險人通常有權撤銷保險合約(void the contract)。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若保單條款將「註冊醫生」定義為按《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人士,則不具備該特定註冊資格的專業人士(如脊醫)將不符合保單定義,保險人可據此拒絕賠償相關費用。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並非所有醫療紀錄在法律上均被自動視為重要事實。根據相關案例(如個案十六及十七),若某項病患屬輕微性質、屬暫時性且多年未有復發,且不足以影響核保人的承保決定,則該事實不一定被視為重要事實,投保人未必因未披露該等事實而被視為違反責任。
重點: 重要事實的判定基準在於其對審慎核保人決定的影響力,而非所有微小的醫療細節;同時,保單中對專業資格(如註冊醫生)的定義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規,重要事實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在評估風險、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保時的判斷之事實。陳述 II 正確,因為投保人若未能披露重要事實,即違反了最高誠信原則,保險人通常有權撤銷保險合約(void the contract)。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若保單條款將「註冊醫生」定義為按《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人士,則不具備該特定註冊資格的專業人士(如脊醫)將不符合保單定義,保險人可據此拒絕賠償相關費用。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並非所有醫療紀錄在法律上均被自動視為重要事實。根據相關案例(如個案十六及十七),若某項病患屬輕微性質、屬暫時性且多年未有復發,且不足以影響核保人的承保決定,則該事實不一定被視為重要事實,投保人未必因未披露該等事實而被視為違反責任。
重點: 重要事實的判定基準在於其對審慎核保人決定的影響力,而非所有微小的醫療細節;同時,保單中對專業資格(如註冊醫生)的定義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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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7
8. Question
在一宗有關旅遊保險的索償個案中,受保人因航空公司運作調整取消航班而未能成行。根據香港市場常見的「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保障通常按「指名危險」基準承保,而非「全險」基準。
II. 交通工具機構的運作問題一般被視為受保的指名危險。
III. 若取消原因是源於受保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保險公司通常不予賠償。
IV. 投保人必須在知悉任何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前已購買保險,否則保障可能無效。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答案。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陳述 I),意即只有保單內列明的特定原因(如死亡、重病、暴動等)才獲保障。交通工具機構的「運作問題」通常不屬於這些指名危險(陳述 II 錯誤)。此外,保單普遍設有「已患疾病」除外責任(陳述 III),並要求受保人必須在知悉任何可能導致取消的情況前已購買保險(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投保時限的要求同樣是正確的保單規定。「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誤將運作問題歸類為指名危險,且忽略了陳述 I 和 III。「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的描述與一般保險實務及個案判決不符。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並非全險,受保人需留意保障僅限於指名危險,且受已患疾病及投保時限等條款約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答案。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陳述 I),意即只有保單內列明的特定原因(如死亡、重病、暴動等)才獲保障。交通工具機構的「運作問題」通常不屬於這些指名危險(陳述 II 錯誤)。此外,保單普遍設有「已患疾病」除外責任(陳述 III),並要求受保人必須在知悉任何可能導致取消的情況前已購買保險(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投保時限的要求同樣是正確的保單規定。「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誤將運作問題歸類為指名危險,且忽略了陳述 I 和 III。「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的描述與一般保險實務及個案判決不符。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並非全險,受保人需留意保障僅限於指名危險,且受已患疾病及投保時限等條款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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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7
9. Question
在評估保險對社會及經濟所發揮的作用時,下列哪些關於保險功能及好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本質上屬於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容許將個人的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
II. 保險業是金融服務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本地經濟中擔當著日益重要的角色。
III. 保險實務包括進行與風險管理有關的調查,從而有助於損失防範和損失降低。
IV. 促進經濟增長及激勵高成本項目的落實,被明確界定為保險的基本功能。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地描述了保險的基本功能,即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陳述 II 和 III 則分別描述了保險在金融服務業中的角色以及在損失控制(防範與降低)方面的貢獻,這兩者均屬於保險的輔助功能。
錯誤: 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都是錯誤的,因為促進經濟增長和激勵高成本項目雖然是保險帶來的好處,但它們被歸類為「輔助功能」而非「基本功能」。此外,遺漏了陳述 I、II 或 III 中任何一項的組合也未能完全涵蓋所有正確的陳述。
重點: 考生必須清楚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包括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及經濟增長)。.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地描述了保險的基本功能,即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陳述 II 和 III 則分別描述了保險在金融服務業中的角色以及在損失控制(防範與降低)方面的貢獻,這兩者均屬於保險的輔助功能。
錯誤: 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都是錯誤的,因為促進經濟增長和激勵高成本項目雖然是保險帶來的好處,但它們被歸類為「輔助功能」而非「基本功能」。此外,遺漏了陳述 I、II 或 III 中任何一項的組合也未能完全涵蓋所有正確的陳述。
重點: 考生必須清楚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包括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及經濟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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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7
10. Question
一名持有個人人身意外保險單的受保人在外遊期間發生事故並提出索償。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處理原則及相關案例,下列哪些關於保單條款詮釋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在西藏旅遊時因急性高海拔肺水腫身故,由於該死因被界定為疾病而非受傷,保險人通常有權拒絕給付意外身故利益。
II. 若被保險人違反了「意外發生後30天內通知保險人」的規定,保險人可以此為由拒絕賠償,且被保險人不能以過往曾獲通融賠付作為合理的抗辯理由。
III. 當保單豁免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騎電單車」的措詞時,電單車乘客在意外中喪生通常會被視為屬於該豁免保障範圍之內。
IV. 若受保人在宣布為戰區的地區發生嚴重車禍,保險人可自動引用戰爭除外責任條款拒賠,而無需考慮該意外是否由戰爭行為直接導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案例,高海拔反應(如肺水腫或腦水腫)被界定為疾病而非意外受傷,且在相關環境下屬於可預見的。陳述 II 正確,因為被保險人必須遵守保單規定的通知時限,且引用過往曾獲通融賠付的先例通常不被接納。陳述 III 正確,因為「直接或間接」一詞擴大了除外責任的範圍,投訴委員會認為電單車乘客應被視為間接騎電單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人在應用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識別受傷的「近因」;若證據顯示事故純屬交通意外而非由戰爭引起,即使發生在戰區,戰爭除外條款亦不適用。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判定取決於是否符合「意外」定義、近因原則的應用,以及受保人是否履行了保單規定的程序義務(如及時通知)。.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案例,高海拔反應(如肺水腫或腦水腫)被界定為疾病而非意外受傷,且在相關環境下屬於可預見的。陳述 II 正確,因為被保險人必須遵守保單規定的通知時限,且引用過往曾獲通融賠付的先例通常不被接納。陳述 III 正確,因為「直接或間接」一詞擴大了除外責任的範圍,投訴委員會認為電單車乘客應被視為間接騎電單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人在應用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識別受傷的「近因」;若證據顯示事故純屬交通意外而非由戰爭引起,即使發生在戰區,戰爭除外條款亦不適用。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判定取決於是否符合「意外」定義、近因原則的應用,以及受保人是否履行了保單規定的程序義務(如及時通知)。.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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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7
11.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因傷住院,隨後向保險公司申請旅遊保險中的「住院利益」索償。根據一般旅遊保險單的條款及投訴委員會的案例,下列哪些關於「住院利益」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住院現金利益通常按受保人住院的日數支付指明金額,不屬於彌償性質。
II. 保單通常會將為了康復、護理或休養目的而作的住院列為除外責任。
III. 只要住院是由主診醫生建議並轉介的,保險公司便必須認可該住院具備「醫療必要性」。
IV. 住院利益的給付通常受限於每位受保人的總限額,且住院必須是因旅程中生病或受傷而導致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住院現金津貼(住院利益)是按住院天數支付預先設定的固定金額,這與醫療開支部分的彌償性質(實報實銷)不同。陳述 I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及相關案例,任何以康復、護理、長期照顧或休養為目的之住院通常均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住院利益的給付前提是該住院必須是在受保旅程中因生病或受傷而導致的,且必須符合醫療必要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即使住院是由醫生建議,若其目的純粹是為了方便受保人或醫生(例如門診預約已滿),而非基於緊急醫療需要,則不符合「醫療必要性」的要求,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住院現金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通常會將康復治療及純粹為方便而進行的診斷性住院列為除外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住院現金津貼(住院利益)是按住院天數支付預先設定的固定金額,這與醫療開支部分的彌償性質(實報實銷)不同。陳述 I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及相關案例,任何以康復、護理、長期照顧或休養為目的之住院通常均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住院利益的給付前提是該住院必須是在受保旅程中因生病或受傷而導致的,且必須符合醫療必要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即使住院是由醫生建議,若其目的純粹是為了方便受保人或醫生(例如門診預約已滿),而非基於緊急醫療需要,則不符合「醫療必要性」的要求,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住院現金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通常會將康復治療及純粹為方便而進行的診斷性住院列為除外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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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7
12.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市場中,保險除了提供風險轉移及補償等主要功能外,亦為社會帶來多項次要或輔助性的好處。下列哪些項目屬於這些輔助性好處?
(I) 作為個人或家庭的儲蓄途徑。
(II) 為社會提供各類專業及支援性的就業機會。
(III) 透過資金投資活動,鼓勵及支持經濟發展。
(IV) 透過風險管理建議,協助降低發生意外或損失的次數。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原理,保險除了核心的風險轉移功能外,還能帶來多項輔助性(次要)好處。這包括:(I) 某些人壽保險產品具備儲蓄功能;(II) 保險業的運作創造了大量專業就業機會;(III) 保險公司將收取的保費進行投資,從而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資金;(IV) 保險公司透過風險評估和保費優惠,鼓勵投保人改善安全措施,進而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鼓勵損害防阻(降低意外發生率)方面的輔助作用,這是保險對社會安全的重要貢獻。「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排除了保險作為儲蓄途徑的功能,而這在香港的人壽保險市場中是非常普遍且重要的輔助好處。「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全面涵蓋保險對整體經濟資金流動及就業市場的積極影響。
重點: 保險的功能可分為主要功能(如風險轉移、提供心理安寧)及次要或輔助功能(如促進經濟發展、提供就業、損害防阻及儲蓄),考生需識別這些功能對社會的不同價值。.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原理,保險除了核心的風險轉移功能外,還能帶來多項輔助性(次要)好處。這包括:(I) 某些人壽保險產品具備儲蓄功能;(II) 保險業的運作創造了大量專業就業機會;(III) 保險公司將收取的保費進行投資,從而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資金;(IV) 保險公司透過風險評估和保費優惠,鼓勵投保人改善安全措施,進而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鼓勵損害防阻(降低意外發生率)方面的輔助作用,這是保險對社會安全的重要貢獻。「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排除了保險作為儲蓄途徑的功能,而這在香港的人壽保險市場中是非常普遍且重要的輔助好處。「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全面涵蓋保險對整體經濟資金流動及就業市場的積極影響。
重點: 保險的功能可分為主要功能(如風險轉移、提供心理安寧)及次要或輔助功能(如促進經濟發展、提供就業、損害防阻及儲蓄),考生需識別這些功能對社會的不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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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7
13. Question
在一宗發生於已被宣佈為戰區的波斯灣地區的嚴重交通意外中,一名受保人不幸單目失明。保險公司在處理其殘疾索償時,發現保單包含一項關於「戰爭、入侵或內戰」的除外責任條款。根據近因原則及相關個案處理經驗,保險公司應如何評估此項索償?
Correct
正確: 應作出賠付,因為導致傷殘的近因是交通意外,而非戰爭活動,儘管意外發生在戰區附近。在保險法中,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導致損失的主導且有效的原因。如果損失是由受保風險(如交通意外)直接造成,而與除外責任(如戰爭)僅有地理或時間上的關聯而非直接因果關係,則保險人不能引用除外條款拒賠。
錯誤: 關於「自動生效」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除外責任條款的應用必須建立在因果關係之上,而非僅僅是事故發生地點的重合。關於「最高誠信」的選項是錯誤的,在戰區行車本身並不構成對誠信義務的違反,除非受保人故意隱瞞了足以影響核保決定的重要事實。關於「賠付 50%」的選項是錯誤的,近因原則旨在識別導致損失的最直接原因,若交通意外被判定為獨立的近因,保險人應全額賠付而非按比例分擔。
重點: 在應用保單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準確識別受傷的近因;若損失的直接原因並非除外事項,即使事故發生在除外事項相關的環境中,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Incorrect
正確: 應作出賠付,因為導致傷殘的近因是交通意外,而非戰爭活動,儘管意外發生在戰區附近。在保險法中,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導致損失的主導且有效的原因。如果損失是由受保風險(如交通意外)直接造成,而與除外責任(如戰爭)僅有地理或時間上的關聯而非直接因果關係,則保險人不能引用除外條款拒賠。
錯誤: 關於「自動生效」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除外責任條款的應用必須建立在因果關係之上,而非僅僅是事故發生地點的重合。關於「最高誠信」的選項是錯誤的,在戰區行車本身並不構成對誠信義務的違反,除非受保人故意隱瞞了足以影響核保決定的重要事實。關於「賠付 50%」的選項是錯誤的,近因原則旨在識別導致損失的最直接原因,若交通意外被判定為獨立的近因,保險人應全額賠付而非按比例分擔。
重點: 在應用保單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準確識別受傷的近因;若損失的直接原因並非除外事項,即使事故發生在除外事項相關的環境中,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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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7
14. Question
一艘貨船以 1,000 萬港元的保額投保。假設該船發生了一宗涉及 30 萬港元的受保損失。在評估賠償金額時,考慮以下陳述:
I. 若保單設有 2% 的「起賠額」(Franchise),保險人將賠付 30 萬港元。
II. 若保單設有 2% 的「免賠額」(Excess),保險人將賠付 10 萬港元。
III. 若保單設有 2% 的「起賠額」(Franchise),保險人將不予賠付,因為損失金額未達顯著水平。
IV. 若保單設有 2% 的「免賠額」(Excess),保險人將賠付 30 萬港元,因為損失已超過免賠額。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方式是:若損失低於起賠額則不獲賠償,但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全數賠償損失(即 30 萬港元)。而免賠額(Excess)則規定,無論損失金額多少,約定的免賠金額都必須從每宗索償中扣除(即 30 萬港元減去 20 萬港元的免賠額,賠付 10 萬港元)。
Incorrect: 關於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損失金額(30 萬港元)已經超過了保額 2%(即 20 萬港元)的起賠額門檻,因此保險人必須全額賠付。關於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免賠額條款的本質是要求被保險人承擔損失的首部分,保險人僅負責賠付超過該金額的餘額,而非在超過後提供全額賠償。
Takeaway: 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金額達標,起賠額條款會撤銷扣減並提供全額賠付,而免賠額條款則在任何情況下都會扣除該自負金額。.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方式是:若損失低於起賠額則不獲賠償,但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全數賠償損失(即 30 萬港元)。而免賠額(Excess)則規定,無論損失金額多少,約定的免賠金額都必須從每宗索償中扣除(即 30 萬港元減去 20 萬港元的免賠額,賠付 10 萬港元)。
Incorrect: 關於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損失金額(30 萬港元)已經超過了保額 2%(即 20 萬港元)的起賠額門檻,因此保險人必須全額賠付。關於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免賠額條款的本質是要求被保險人承擔損失的首部分,保險人僅負責賠付超過該金額的餘額,而非在超過後提供全額賠償。
Takeaway: 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金額達標,起賠額條款會撤銷扣減並提供全額賠付,而免賠額條款則在任何情況下都會扣除該自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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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7
15.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歐洲之旅購買了一份旅遊保險,保單條款規定:「若受保人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因惡劣天氣、罷工或設備故障而延誤超過 6 小時,保險公司將支付旅程延誤津貼。」陳先生在旅程中遇到以下情況:
(1) 航班因航空公司「飛機輪換」原因延誤了 7 小時。
(2) 另一段獨立的預定航程因大霧延誤了 4 小時。針對上述情況,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情況 (1) 的索償通常會因成因不屬受保危險而被拒絕。
II. 情況 (2) 的索償通常會因延誤時間未達起賠期限而被拒絕。
III. 情況 (1) 及情況 (2) 的延誤時間不能累計計算,因為它們屬於獨立的預定行程。
IV. 旅遊保險的延誤保障一般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方式。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這四項陳述準確地反映了旅遊保險中旅程延誤保障的核心法律與實務原則。首先,旅程延誤通常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因此像「飛機輪換」這類屬於航空公司商業運作的行政原因,通常不屬於惡劣天氣或設備故障等受保危險。其次,保單通常設有起賠期限(如 6 小時),若單一事件的延誤時間未達此標準則不獲賠償。最後,保險公司將各段預定的行程視為獨立事件,因此不同航段的延誤時間不能累計計算。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的選項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關於延誤時間不能累計(陳述 III)以及指名危險承保性質(陳述 IV)這兩個同樣正確的原則。「只有 II 及 III」則漏掉了關於受保危險定義(陳述 I)及承保方式(陳述 IV)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 及 IV」則未提及關於獨立航段延誤時間不可合併計算(陳述 III)的關鍵限制。
Takeaway: 旅遊保險的旅程延誤保障受限於特定的指名危險成因及起賠期限要求,且各段獨立航程的延誤時數在實務上不可合併累計以達到索償門檻。.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這四項陳述準確地反映了旅遊保險中旅程延誤保障的核心法律與實務原則。首先,旅程延誤通常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因此像「飛機輪換」這類屬於航空公司商業運作的行政原因,通常不屬於惡劣天氣或設備故障等受保危險。其次,保單通常設有起賠期限(如 6 小時),若單一事件的延誤時間未達此標準則不獲賠償。最後,保險公司將各段預定的行程視為獨立事件,因此不同航段的延誤時間不能累計計算。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的選項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關於延誤時間不能累計(陳述 III)以及指名危險承保性質(陳述 IV)這兩個同樣正確的原則。「只有 II 及 III」則漏掉了關於受保危險定義(陳述 I)及承保方式(陳述 IV)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 及 IV」則未提及關於獨立航段延誤時間不可合併計算(陳述 III)的關鍵限制。
Takeaway: 旅遊保險的旅程延誤保障受限於特定的指名危險成因及起賠期限要求,且各段獨立航程的延誤時數在實務上不可合併累計以達到索償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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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7
16. Question
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解釋旅遊保險合約時,應清楚說明適用於整份保單的通用條文。關於這些通用條文在實務中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單通常不具備容許合約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且保費一經簽發通常不予退還。
II. 對於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保險公司可能會按比例降低其在人身意外利益及醫療開支等部分的保障限額。
III. 根據「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受保人因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通常不獲賠付。
IV. 旅遊保險單的權益轉讓通常是自動生效的,不需要取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單與大多數一般保險不同,通常不包含容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且規定保費一經簽發即不可退還。陳述 II 正確,因為對於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保險公司可能採取按比例降低利益金額或責任限額的處理方式,而非絕對不予承保。陳述 III 正確,因為「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雖然容許受保人的疏忽行為,但明確排除因其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所導致的損失。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合約中的權益轉讓並非自動生效,通常規定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後方可生效。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涵蓋了保費不可退還性、年齡限制的彈性處理、受保人的合理謹慎義務以及權益轉讓的程序性要求,這些條文共同構成了保單的整體適用框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單與大多數一般保險不同,通常不包含容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且規定保費一經簽發即不可退還。陳述 II 正確,因為對於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保險公司可能採取按比例降低利益金額或責任限額的處理方式,而非絕對不予承保。陳述 III 正確,因為「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雖然容許受保人的疏忽行為,但明確排除因其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所導致的損失。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合約中的權益轉讓並非自動生效,通常規定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後方可生效。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涵蓋了保費不可退還性、年齡限制的彈性處理、受保人的合理謹慎義務以及權益轉讓的程序性要求,這些條文共同構成了保單的整體適用框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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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7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業條例》中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永久健康業務(長期業務 D 類)通常是指保險人不能隨意取消的長期保單
II. 一般法律責任業務(一般業務 13 類)包括了僱員補償保險
III. 法定分類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協助保險公司進行內部的行政組織與分工
IV. 資本贖回業務(長期業務 F 類)的合約利益發放與受保人的壽命長短直接相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永久健康業務(長期業務 D 類)是指就因意外喪失能力或健康欠佳提供利益的長期保單,且保險人一般不能取消這類保單。陳述 II 正確,因為一般法律責任業務(一般業務 13 類)包含了除了汽車、飛機及船舶以外的責任保險,其中明確包括了僱員補償保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法定分類(Statutory Classification)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險業監管機構進行授權及監察,而為公司內部組織而設的是實務分類(Practical Classification)。陳述 IV 錯誤,資本贖回業務(長期業務 F 類)的特點是其合約與個人的壽命無關,而是在某一時期屆滿時提供一筆款項。
重點: 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將業務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這種分類法是監管機構執行授權與監察的法律基礎,從業員須區分不同類別的定義及其與個人壽命的關聯性。.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永久健康業務(長期業務 D 類)是指就因意外喪失能力或健康欠佳提供利益的長期保單,且保險人一般不能取消這類保單。陳述 II 正確,因為一般法律責任業務(一般業務 13 類)包含了除了汽車、飛機及船舶以外的責任保險,其中明確包括了僱員補償保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法定分類(Statutory Classification)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險業監管機構進行授權及監察,而為公司內部組織而設的是實務分類(Practical Classification)。陳述 IV 錯誤,資本贖回業務(長期業務 F 類)的特點是其合約與個人的壽命無關,而是在某一時期屆滿時提供一筆款項。
重點: 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將業務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這種分類法是監管機構執行授權與監察的法律基礎,從業員須區分不同類別的定義及其與個人壽命的關聯性。.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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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7
18. Question
當委員會得悉某位登記人士可能違反了《守則》並決定展開調查時,根據相關的程序與適當人選準則,下列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可將投訴轉介予相關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必須在轉介日起計的 14 天內或指定時限內報告進度及結果。
II. 若委員會認為可能需要採取紀律行動,必須為答辯人及可能受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提供陳述機會。
III. 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或其他行動包括對答辯人作出譴責,或視乎情況要求向受影響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IV. 假如相關保險公司未能遵照委員會的要求採取紀律行動,委員會可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此事。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守則》,委員會在處理投訴時具備轉介調查並要求在 14 天內報告的權力(陳述 I),且在作出紀律決定前必須提供陳述機會以符合程序公正(陳述 II)。此外,紀律行動的範圍涵蓋了譴責、暫停委任及要求退還保費等措施(陳述 III),並在保險公司不配合時有權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委員會在保險公司不遵從指示時,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的法定程序權力,這是確保監管效力的重要環節。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關於保險公司在收到轉介後必須在 14 天內或指定時限內提交調查報告的關鍵時間要求。
錯誤: 只有 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委員會必須提供陳述機會的程序要求,以及可採取多樣化紀律行動(如退還保費)的權限,這些都是《守則》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重點: 委員會在處理登記人士違規事宜時,必須遵循嚴謹的調查、陳述及紀律處分程序,並在必要時與保險業監管局協作以維持市場紀律。.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守則》,委員會在處理投訴時具備轉介調查並要求在 14 天內報告的權力(陳述 I),且在作出紀律決定前必須提供陳述機會以符合程序公正(陳述 II)。此外,紀律行動的範圍涵蓋了譴責、暫停委任及要求退還保費等措施(陳述 III),並在保險公司不配合時有權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委員會在保險公司不遵從指示時,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的法定程序權力,這是確保監管效力的重要環節。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關於保險公司在收到轉介後必須在 14 天內或指定時限內提交調查報告的關鍵時間要求。
錯誤: 只有 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委員會必須提供陳述機會的程序要求,以及可採取多樣化紀律行動(如退還保費)的權限,這些都是《守則》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重點: 委員會在處理登記人士違規事宜時,必須遵循嚴謹的調查、陳述及紀律處分程序,並在必要時與保險業監管局協作以維持市場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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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7
19.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的客戶陳先生對其保險代理人的服務感到不滿並提出投訴。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該保險公司處理投訴及管理代理人的責任是正確的?
I. 保險公司必須應陳先生的要求,免費向其提供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資料。
II. 為了更直接了解事件經過,保險公司應指派該名被投訴的代理人親自負責調查工作。
III. 保險公司不應透過合約條款蓄意減輕因其代理人的行為而可能面對的法律責任。
IV. 若調查後發現陳先生的投訴得值,保險公司應考慮提供道歉或利息損失補償等糾正措施。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公司必須確保投訴程序易於接觸,並應顧客的要求免費提供該程序。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的規定,保險人不應蓄意減輕因其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而可能面對的法律責任。陳述 IV 是正確的,指引要求若投訴得值,保險公司須建議適當的糾正方法,包括道歉或公平的補償。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處理投訴必須具備獨立性,指引明確規定投訴不可讓其直接涉及的僱員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以確保調查過程不偏不倚。
重點: 保險公司在處理投訴及管理代理人時,必須遵循透明、獨立及負責的原則,確保投訴機制對客戶而言是易於使用且公平的,並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公司必須確保投訴程序易於接觸,並應顧客的要求免費提供該程序。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的規定,保險人不應蓄意減輕因其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而可能面對的法律責任。陳述 IV 是正確的,指引要求若投訴得值,保險公司須建議適當的糾正方法,包括道歉或公平的補償。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處理投訴必須具備獨立性,指引明確規定投訴不可讓其直接涉及的僱員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以確保調查過程不偏不倚。
重點: 保險公司在處理投訴及管理代理人時,必須遵循透明、獨立及負責的原則,確保投訴機制對客戶而言是易於使用且公平的,並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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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7
20. Question
一名旅客在參加由香港旅行社安排的海外團體旅遊時,不幸在當地遭遇交通意外導致嚴重受傷。關於該旅客旅遊保險中「人身意外利益」部分的保障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旅客在意外發生時為家庭主婦,其「永久及完全殘疾」的定義將以能否從事「一般日常活動」作為準則。
II. 該身體受傷必須是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的方式純粹地導致,並在意外發生後一年之內產生。
III. 若同一意外同時導致該旅客雙目失明及失去語言能力,保險公司將會把兩項利益的賠償金額相加給付。
IV. 若意外發生在由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上,保單通常會對受保的身體受傷作出雙倍給付。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利益條款,若受保人(如家庭主婦)在意外時並非從事有報酬職業,殘疾定義會調整為無法進行「一般日常活動」;基本保障要求受傷必須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的方式導致並於一年內發生;且在特定交通工具(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上發生的意外通常可獲得雙倍賠償。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明確規定,如果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事件,保險公司僅會支付其中賠償金額最高的一項,而不會將各項利益金額相加或重疊給付。此外,一旦支付了該部分的最高利益,通常不會再就其他意外向該受保人作出給付。
Takeaway: 人身意外保障遵循「最高一項給付」原則,並針對非受僱人士設有彈性的殘疾定義,同時對特定高風險場景(如公共交通或旅遊車)提供雙倍彌償保障。.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利益條款,若受保人(如家庭主婦)在意外時並非從事有報酬職業,殘疾定義會調整為無法進行「一般日常活動」;基本保障要求受傷必須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的方式導致並於一年內發生;且在特定交通工具(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上發生的意外通常可獲得雙倍賠償。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明確規定,如果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事件,保險公司僅會支付其中賠償金額最高的一項,而不會將各項利益金額相加或重疊給付。此外,一旦支付了該部分的最高利益,通常不會再就其他意外向該受保人作出給付。
Takeaway: 人身意外保障遵循「最高一項給付」原則,並針對非受僱人士設有彈性的殘疾定義,同時對特定高風險場景(如公共交通或旅遊車)提供雙倍彌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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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7
21.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為其即將前往歐洲的商務及休閒混合旅程投保了單次旅遊保險。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核保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取消旅程」保障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生效,並在計劃離境日失效。
II. 對於單次旅遊保險,保險人通常不會在投保申請書中要求投保人披露詳細病歷。
III. 若受保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延遲而受阻,保障期間通常會自動延長一段特定時間(如 10 天)。
IV. 單次旅遊保險的保費釐定主要取決於受保人的職業風險,而非旅程的地域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取消旅程」保障與其他保障項目的生效時間不同,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即開始生效。陳述 II 正確,根據核保慣例,單次旅遊保險通常不作個別核保,因此申請表一般不會要求填寫病歷。陳述 III 正確,保單通常包含自動延長條款(如 10 天),以應對受保人無法控制的旅程延誤。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旅遊保險的保費主要是根據保障期間的長短及旅程的地域範圍(如亞洲、全世界等)來釐定,而非受保人的職業風險。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時間因保障項目而異,且單次旅遊保險與全年保單在核保要求及保費釐定因素上存在顯著差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取消旅程」保障與其他保障項目的生效時間不同,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即開始生效。陳述 II 正確,根據核保慣例,單次旅遊保險通常不作個別核保,因此申請表一般不會要求填寫病歷。陳述 III 正確,保單通常包含自動延長條款(如 10 天),以應對受保人無法控制的旅程延誤。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旅遊保險的保費主要是根據保障期間的長短及旅程的地域範圍(如亞洲、全世界等)來釐定,而非受保人的職業風險。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時間因保障項目而異,且單次旅遊保險與全年保單在核保要求及保費釐定因素上存在顯著差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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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7
2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旅遊保險單通常包含一組適用於整份合約的通用條文。根據這些條文的常見做法,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旅遊保險單一般不設有容許合約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保費一經簽發通常不予退還。
II. 若受保人不在指明的受保年齡範圍內,保險公司必然會拒絕為其提供任何保障。
III. 受保人的疏忽行為通常不會影響索償,但由其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則不獲賠付。
IV. 若要轉讓保險合約中的權益,通常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的特性在於其保費通常在保單簽發後即不可退還,這與許多一般保險類別不同。在責任判定上,保險保障受保人的疏忽行為,但若損失是由於受保人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所致,則不在保障範圍內。此外,轉讓保單權益通常需要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事先通知。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公司對於超出指明年齡範圍的人士,並不一定採取完全不保的政策,而是可能透過降低人身意外、醫療開支及住院利益的賠償比例或責任限額來提供有限度的保障。因此,「一律不予承保」的說法過於絕對,不符合通用條文的實際運作。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涵蓋了保費不可退還性、年齡限制的彈性處理、區分疏忽與罔顧後果的行為責任,以及權益轉讓的程序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的特性在於其保費通常在保單簽發後即不可退還,這與許多一般保險類別不同。在責任判定上,保險保障受保人的疏忽行為,但若損失是由於受保人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所致,則不在保障範圍內。此外,轉讓保單權益通常需要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事先通知。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公司對於超出指明年齡範圍的人士,並不一定採取完全不保的政策,而是可能透過降低人身意外、醫療開支及住院利益的賠償比例或責任限額來提供有限度的保障。因此,「一律不予承保」的說法過於絕對,不符合通用條文的實際運作。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涵蓋了保費不可退還性、年齡限制的彈性處理、區分疏忽與罔顧後果的行為責任,以及權益轉讓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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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7
23. Question
根據《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委員會指引 9》),若一名登記人士在服務台提供面對面的旅遊保險服務,為了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他必須在由其直接為客戶安排的旅遊保險收據上採取下列哪些做法?
I. 編印或親繕其個人姓名
II. 編印或親繕其登記號碼
III. 註明其已獲得中五學歷豁免
IV. 註明承保保險公司的詳細地址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符合指引的規定。根據《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委員會指引 9》),登記人士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的保險服務時,必須將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編印或親繕於旅遊保險收據上,這是評定其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重要依據。
錯誤: 陳述 III 關於註明學歷豁免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指引涉及中五學歷豁免,但並未要求將此資訊披露於收據上。
錯誤: 陳述 IV 關於註明保險公司地址的說法是錯誤的,指引的披露要求核心在於識別直接提供服務的登記人士身份,而非公司地址。
錯誤: 由於 III 及 IV 均不屬於指引規定的收據披露項目,因此任何包含這兩項陳述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登記人士在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進行面對面銷售時,必須在收據上清晰列明個人姓名及登記號碼,以確保監管透明度及身份識別。.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符合指引的規定。根據《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委員會指引 9》),登記人士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的保險服務時,必須將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編印或親繕於旅遊保險收據上,這是評定其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重要依據。
錯誤: 陳述 III 關於註明學歷豁免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指引涉及中五學歷豁免,但並未要求將此資訊披露於收據上。
錯誤: 陳述 IV 關於註明保險公司地址的說法是錯誤的,指引的披露要求核心在於識別直接提供服務的登記人士身份,而非公司地址。
錯誤: 由於 III 及 IV 均不屬於指引規定的收據披露項目,因此任何包含這兩項陳述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登記人士在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進行面對面銷售時,必須在收據上清晰列明個人姓名及登記號碼,以確保監管透明度及身份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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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7
2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的應用,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託人以言詞或行為向第三者表示某人為其代理人。
II. 第三者必須是基於信賴該項表示而與該代理人進行交易。
III. 委託人將不能對該第三者否定該代理人的權限。
IV. 這種代理關係必須在交易前獲得監管機構的書面核准。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原則,當委託人(如保險公司)透過言詞或行為向第三者表示某人為其代理人,且該第三者因信賴此表示而與該代理人進行交易時,委託人便不能在事後否定該代理人的權限。這旨在保護基於合理信賴而行動的第三者。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基於法律原則和雙方的行為而產生的,並不需要監管機構的預先書面批准方可成立。選項「只有 I 及 II」與「只有 II 及 III」均未能全面涵蓋不容反悔代理權的所有必要構成要素,而「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V。
重點: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核心在於委託人的表示、第三者的信賴以及法律禁止委託人隨後否定權限的約束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原則,當委託人(如保險公司)透過言詞或行為向第三者表示某人為其代理人,且該第三者因信賴此表示而與該代理人進行交易時,委託人便不能在事後否定該代理人的權限。這旨在保護基於合理信賴而行動的第三者。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基於法律原則和雙方的行為而產生的,並不需要監管機構的預先書面批准方可成立。選項「只有 I 及 II」與「只有 II 及 III」均未能全面涵蓋不容反悔代理權的所有必要構成要素,而「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V。
重點: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核心在於委託人的表示、第三者的信賴以及法律禁止委託人隨後否定權限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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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7
25. Question
一家總部位於香港的跨國物流公司正在進行年度風險評估。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及風險分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公司倉庫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屬於純粹風險,因為這種風險只會帶來損失或維持原狀,而不會產生收益。
II. 公司決定投資研發一套全新的自動化物流追蹤系統,這屬於投機風險,因為該決策可能帶來業務增長或因技術失敗導致損失。
III. 若公司的一輛貨車在彌敦道發生交通意外,這類僅影響少數人的風險在風險分類中被歸類為基本風險。
IV. 為了降低火災發生後的嚴重程度,公司在所有倉庫安裝了自動灑水系統,這在風險管理工具中屬於「風險避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如火災)的定義是只具有損失的可能性,最理想的情況也只是沒有變動,而不會產生收益。陳述 II 正確,投機風險(如商業投資或開創業務)的特徵是可能產生收益,也可能產生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交通意外所造成的後果相對有限,僅影響個人或少數人,因此屬於「特定風險」而非影響整個社會的「基本風險」。陳述 IV 錯誤,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是為了在損失發生後降低其嚴重性,這屬於「損失降低」;「風險避免」是指完全放棄某項活動以消除損失機會。
重點: 理解風險的分類(純粹與投機、特定與基本)以及風險管理工具(如損失降低與風險避免)的區別,是保險從業員評估可保性及制定風險應對方案的關鍵。.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如火災)的定義是只具有損失的可能性,最理想的情況也只是沒有變動,而不會產生收益。陳述 II 正確,投機風險(如商業投資或開創業務)的特徵是可能產生收益,也可能產生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交通意外所造成的後果相對有限,僅影響個人或少數人,因此屬於「特定風險」而非影響整個社會的「基本風險」。陳述 IV 錯誤,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是為了在損失發生後降低其嚴重性,這屬於「損失降低」;「風險避免」是指完全放棄某項活動以消除損失機會。
重點: 理解風險的分類(純粹與投機、特定與基本)以及風險管理工具(如損失降低與風險避免)的區別,是保險從業員評估可保性及制定風險應對方案的關鍵。.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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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7
26.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常透過特定條款來限制其賠償責任。關於「免賠額」(Excess) 與「起賠額」(Franchise) 的運作方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免賠額是指被保險人必須就每一個別索償自行承擔的頭一筆金額。
II. 在起賠額條款下,如果損失金額未達到指明的數額,保險人將不予賠付。
III. 在起賠額條款下,一旦損失金額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僅會賠償超過該金額的差額部分。
IV. 起賠額除了可以按金額計算外,亦可以與時間(如住院天數)相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免賠額(Excess)的定義是被保險人必須就每一個別索償自行承擔的頭一筆金額,保險人僅負責賠付超過該金額的部分。陳述 I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邏輯是,若損失金額未達到指明的起賠額,保險人不會作出任何賠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教材,起賠額可以與時間相關,例如在住院保險中,若住院時間未達起賠期則不獲賠償,但一旦超過,則會獲得整個時期的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這描述的是「免賠額」而非「起賠額」的特點。在起賠額條款下,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會賠償「全部」損失,而非僅賠償超過起賠額的差額部分。
重點: 區分免賠額與起賠額的關鍵在於損失超過門檻後的賠償處理:免賠額始終要扣除自負額,而起賠額在達到門檻後則會進行全額賠付。.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免賠額(Excess)的定義是被保險人必須就每一個別索償自行承擔的頭一筆金額,保險人僅負責賠付超過該金額的部分。陳述 I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邏輯是,若損失金額未達到指明的起賠額,保險人不會作出任何賠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教材,起賠額可以與時間相關,例如在住院保險中,若住院時間未達起賠期則不獲賠償,但一旦超過,則會獲得整個時期的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這描述的是「免賠額」而非「起賠額」的特點。在起賠額條款下,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會賠償「全部」損失,而非僅賠償超過起賠額的差額部分。
重點: 區分免賠額與起賠額的關鍵在於損失超過門檻後的賠償處理:免賠額始終要扣除自負額,而起賠額在達到門檻後則會進行全額賠付。.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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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7 of 27
27. Question
一家保險代理公司在委任及管理其業務代表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該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符合下列哪些規定?
I. 該業務代表不得同時代表超過一名保險代理
II. 該業務代表必須符合適當人選的準則
III. 該業務代表必須經委員會確認其委任及進行登記
IV. 該業務代表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第戊部,保險代理對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負有嚴格的監督責任。這包括確保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名保險代理(確保身份唯一性)、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確保專業素質)、經委員會確認委任及登記(確保合法執業),以及在商務名片上披露其登記號碼(確保透明度)。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守則》中關於業務代表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的明確資訊披露要求。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不正確,因為確保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多於一名保險代理是防止利益衝突及釐清法律責任的核心監管規定,不可或缺。
錯誤: 「只有 I 及 IV」的說法過於片面,未能涵蓋業務代表必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以及必須完成正式登記程序這兩項最基本的准入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在身份、資格、登記及日常專業披露(如名片資訊)等方面均全面符合監管要求,以維護行業專業水平。.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第戊部,保險代理對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負有嚴格的監督責任。這包括確保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名保險代理(確保身份唯一性)、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確保專業素質)、經委員會確認委任及登記(確保合法執業),以及在商務名片上披露其登記號碼(確保透明度)。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守則》中關於業務代表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的明確資訊披露要求。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不正確,因為確保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多於一名保險代理是防止利益衝突及釐清法律責任的核心監管規定,不可或缺。
錯誤: 「只有 I 及 IV」的說法過於片面,未能涵蓋業務代表必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以及必須完成正式登記程序這兩項最基本的准入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在身份、資格、登記及日常專業披露(如名片資訊)等方面均全面符合監管要求,以維護行業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