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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Hospital Cash Benefit)保障下,下列哪些關於住院索償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住院現金津貼通常按住院天數支付指明金額,而非彌償受保人的實際醫療開支。
II. 只要受保人持有主診醫生的轉介信,保險公司便必須賠償所有康復期間的住院津貼。
III. 若住院被視為純粹為了方便醫生或受保人,而非基於醫療必要,保險人可拒絕賠償。
IV. 若診斷性化驗實際上可以在日間門診進行,相關的住院索償可能會被拒絕。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住院現金津貼(Hospital Cash Benefit)的性質屬於定額給付,即根據住院天數支付保單預設的固定金額,而非補償實際醫療開支。此外,保險公司在審核索償時會嚴格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如果住院的目的純粹是為了進行門診也能完成的診斷性化驗,或者僅是為了方便醫生或病人,保險人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
錯誤: 關於「只要有醫生轉介,保險公司就必須賠償康復住院」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及投訴委員會的案例,保單通常會明確將「康復、長期照顧或休養」列為除外責任,即使住院是由醫生轉介,若其目的不符合保單對「醫療必要住院」的定義,保險公司仍可拒絕給付津貼。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受「醫療必要性」及特定除外責任條款(如康復和純診斷性住院)的嚴格規限,並非所有醫生建議的住院均自動符合賠償資格。.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住院現金津貼(Hospital Cash Benefit)的性質屬於定額給付,即根據住院天數支付保單預設的固定金額,而非補償實際醫療開支。此外,保險公司在審核索償時會嚴格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如果住院的目的純粹是為了進行門診也能完成的診斷性化驗,或者僅是為了方便醫生或病人,保險人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
錯誤: 關於「只要有醫生轉介,保險公司就必須賠償康復住院」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及投訴委員會的案例,保單通常會明確將「康復、長期照顧或休養」列為除外責任,即使住院是由醫生轉介,若其目的不符合保單對「醫療必要住院」的定義,保險公司仍可拒絕給付津貼。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受「醫療必要性」及特定除外責任條款(如康復和純診斷性住院)的嚴格規限,並非所有醫生建議的住院均自動符合賠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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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物流公司正檢視其風險管理策略。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及風險分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倉庫安裝自動灑水系統以減輕火災發生後的嚴重程度,屬於「損失降低」(Loss reduction) 的措施。
II. 「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 僅指透過購買商業保險來轉移潛在的財務損失。
III. 基本風險 (Fundamental risks) 如戰爭或大規模天災,通常被商業保險人視為不可保,因為在財務上可能不可行。
IV. 投機風險 (Speculative risks) 如開展新業務線,通常是商業保險的可保範圍,因為這類風險涉及獲利的機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降低已發生損失的嚴重程度,這完全符合「損失降低」(Loss reduction) 的定義。陳述 III 正確,基本風險(如戰爭或大規模天災)影響範圍廣大且非個人所能控制,商業保險人通常認為在財務上承保此類風險是不可行的。
錯誤: 陳述 II 錯誤,風險融資 (Risk financing) 並非僅限於保險,還包括自保、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等工具。陳述 IV 錯誤,投機風險 (Speculative risk) 通常是不可保的,因為這類風險包含獲利可能,若提供保險會使人喪失爭取目標收益的推動力。
重點: 風險管理是一個包含識別、量化及應對風險的系統化過程,而商業保險主要針對純粹風險及特定風險提供保障。.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降低已發生損失的嚴重程度,這完全符合「損失降低」(Loss reduction) 的定義。陳述 III 正確,基本風險(如戰爭或大規模天災)影響範圍廣大且非個人所能控制,商業保險人通常認為在財務上承保此類風險是不可行的。
錯誤: 陳述 II 錯誤,風險融資 (Risk financing) 並非僅限於保險,還包括自保、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等工具。陳述 IV 錯誤,投機風險 (Speculative risk) 通常是不可保的,因為這類風險包含獲利可能,若提供保險會使人喪失爭取目標收益的推動力。
重點: 風險管理是一個包含識別、量化及應對風險的系統化過程,而商業保險主要針對純粹風險及特定風險提供保障。.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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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的處理工作外判予一家獨立的數據中心。若該數據中心在處理資料時發生錯誤,導致客戶的私隱受損,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資料當事人有權直接向該數據中心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賠償。
II. 資料當事人可要求保險公司就其授權的數據中心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
III. 保險公司與數據中心之間的合約若包含資料保障條文,可作為保險公司已符合相關保障資料原則的證據。
IV. 保險公司可根據合約中要求數據中心負責保障資料的條款,向該數據中心提起訴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如保險公司)將資料處理工作外判時,資料處理者並不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受屈的當事人應向資料使用者追究委託人責任。此外,雙方合約中的保障條文可作為資料使用者遵守保障資料原則(特別是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且資料使用者有權依據合約條款向處理者追討損失。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資料處理者在這種外判關係中不必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因此當事人不能直接向其起訴。選項「只有 I、II 及 III」以及「以上皆是」均因包含此錯誤陳述而不正確。選項「只有 I 及 IV」則同時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 並遺漏了關於委託人責任與合規證據的重要正確資訊。
重點: 在個人資料處理外判的安排下,法律責任主要由資料使用者承擔,而完善的合約條款是證明合規及進行追討的關鍵法律依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如保險公司)將資料處理工作外判時,資料處理者並不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受屈的當事人應向資料使用者追究委託人責任。此外,雙方合約中的保障條文可作為資料使用者遵守保障資料原則(特別是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且資料使用者有權依據合約條款向處理者追討損失。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資料處理者在這種外判關係中不必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因此當事人不能直接向其起訴。選項「只有 I、II 及 III」以及「以上皆是」均因包含此錯誤陳述而不正確。選項「只有 I 及 IV」則同時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 並遺漏了關於委託人責任與合規證據的重要正確資訊。
重點: 在個人資料處理外判的安排下,法律責任主要由資料使用者承擔,而完善的合約條款是證明合規及進行追討的關鍵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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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一名巴士司機在駕駛途中為閃避車輛而緊急剎掣導致背部受傷,保險人以其身上沒有明顯傷痕且有長期腰痛病史為由拒絕賠償。若此個案提交至投訴委員會審理,根據相關的個案處理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在詮釋「觸犯法律」等除外責任條款時,通常會考慮立約雙方的原意。
II. 若被保險人身上沒有明顯的瘀傷或傷痕,委員會必須維持保險人拒絕給付的決定。
III. 委員會在斷定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屬合理做法。
IV. 在法律詮釋上,委員會僅能採用「字面方法」來解釋保單條款,不能考慮其他解釋方法。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八,投訴委員會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違反交通規例。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七,委員會在斷定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會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以判斷傷患與意外之間的因果關係。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案六,雖然明顯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委員會也接受其他客觀證據(如僱主信件或管工證供)作為替代。陳述 IV 錯誤,個案八指出委員會除了「字面方法」外,更有權在合適情況下採用「立約原意方法」來解釋合約條文,以避免產生荒謬或令合約失效的結果。
重點: 投訴委員會在處理意外險索償時,會綜合考慮病歷、環境證據及立約原意,而非僅僅依賴身體表面的傷痕或條文的字面意義。.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八,投訴委員會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違反交通規例。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七,委員會在斷定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會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以判斷傷患與意外之間的因果關係。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案六,雖然明顯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委員會也接受其他客觀證據(如僱主信件或管工證供)作為替代。陳述 IV 錯誤,個案八指出委員會除了「字面方法」外,更有權在合適情況下採用「立約原意方法」來解釋合約條文,以避免產生荒謬或令合約失效的結果。
重點: 投訴委員會在處理意外險索償時,會綜合考慮病歷、環境證據及立約原意,而非僅僅依賴身體表面的傷痕或條文的字面意義。.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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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責任及違反後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判定一項指稱的重要事實時,法律是從一個「審慎的保險人」的角度看待,而非特定保險人或合理被保險人的角度。
II. 若投保人未披露能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例如安裝了先進的防火設施),通常不構成違反最高誠信原則。
III. 對於人壽保險合約,被保險人有責任在保單每個週年續期時,主動向保險人重新披露其最新的健康狀況。
IV. 若發生非欺詐性的不披露,保險人在合理時間內選擇自始推翻合約時,一般須退還已收取的保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重要事實的判定標準是從一個「審慎的保險人」的角度出發,看該事實是否會影響其對風險的評估或保費的釐定。陳述 II 正確,因為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無須披露的範圍,除非保險人作出詢問。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非欺詐性違反(無意或疏忽)的情況下,保險人若選擇自始推翻合約,通常須退還已收取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就人壽保險而言,與一般非人壽保險不同,被保險人不必於保單接近週年日時再次履行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披露重要事實,但法律對「重要性」有特定衡量標準,並豁免了某些類別事實的披露義務,同時對不同性質的違反行為提供了相應的補救措施。.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重要事實的判定標準是從一個「審慎的保險人」的角度出發,看該事實是否會影響其對風險的評估或保費的釐定。陳述 II 正確,因為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無須披露的範圍,除非保險人作出詢問。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非欺詐性違反(無意或疏忽)的情況下,保險人若選擇自始推翻合約,通常須退還已收取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就人壽保險而言,與一般非人壽保險不同,被保險人不必於保單接近週年日時再次履行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披露重要事實,但法律對「重要性」有特定衡量標準,並豁免了某些類別事實的披露義務,同時對不同性質的違反行為提供了相應的補救措施。.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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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法律框架下,關於「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原則與「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 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
II. 「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 要求合約方必須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即使對方沒有明確詢問。
III. 如果投保人因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這在法律上被界定為「非欺詐性不披露」(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IV. 保險經紀在安排專業彌償保險時,由於涉及專業人士,因此不適用最高誠信原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法,「重要事實」的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陳述 III 正確,因為「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投保人無意或疏忽地漏報重要事實,這屬於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一種表現。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一般誠信」僅要求不撒謊及回答具體問題,並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主動披露是「最高誠信」的要求。陳述 IV 錯誤,因為所有保險合約(包括專業彌償保險)都必須建立在最高誠信的基礎上,專業人士亦不例外。
重點: 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若因疏忽而漏報,即使並非故意欺詐,仍會構成非欺詐性不披露,保險人有權據此採取法律行動。.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法,「重要事實」的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陳述 III 正確,因為「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投保人無意或疏忽地漏報重要事實,這屬於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一種表現。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一般誠信」僅要求不撒謊及回答具體問題,並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主動披露是「最高誠信」的要求。陳述 IV 錯誤,因為所有保險合約(包括專業彌償保險)都必須建立在最高誠信的基礎上,專業人士亦不例外。
重點: 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若因疏忽而漏報,即使並非故意欺詐,仍會構成非欺詐性不披露,保險人有權據此採取法律行動。.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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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鼎盛保險」正準備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授權在香港經營業務。在評估其是否符合《保險業條例》下的最低授權要求時,下列哪些關於實繳股本及規管架構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鼎盛保險」僅計劃經營一般業務(且不涉及任何法定保險),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
II. 若「鼎盛保險」計劃經營法定(強制)保險業務,不論是否同時經營其他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均為二千萬港元。
III. 作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申請授權時,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與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相同,即一千萬港元。
IV. 保監局的成立旨在接替前保險業監理處的職能,並建立直接規管保險中介人的制度。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保險人僅經營長期業務或一般業務(且不涉及法定保險),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法例規定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如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必須至少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V 正確,成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核心政策目標之一是使監管機構在財政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及業界,以符合國際監管標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這反映了專屬自保保險人與一般商業保險人在風險性質上的差異。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透過《保險業條例》設定了明確的准入標準,特別是針對不同業務類別設定了差異化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以確保保險人的財務穩健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保險人僅經營長期業務或一般業務(且不涉及法定保險),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法例規定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如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必須至少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V 正確,成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核心政策目標之一是使監管機構在財政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及業界,以符合國際監管標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這反映了專屬自保保險人與一般商業保險人在風險性質上的差異。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透過《保險業條例》設定了明確的准入標準,特別是針對不同業務類別設定了差異化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以確保保險人的財務穩健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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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在處理香港保險索償時,保險從業員必須正確理解「近因」原則及危險的分類。關於這些概念在實際應用中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當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不保危險時,由此產生的損失或事件通常可獲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II. 根據近因原則的特點,構成損失的近因必須發生在保單所載的受保處所之內,否則保險人無需承擔責任。
III. 若一連串未受干擾的事故是由不保危險開始,隨後引發了受保危險,則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仍可受保。
IV. 在保單措詞中,使用「直接引致」或「主要地引致」通常被判定為與「由……引致」具有相同的法律意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如果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如滅火導致的水漬),所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原則應用,若不保危險(如被保險人的疏忽)直接引致受保危險(如火災),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受保的。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單對原則的更改說明,法律上認為「由……引致」、「由……直接引致」或「由……主要地引致」等措詞通常代表同一法律意義。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近因毋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為了撲滅上層單位的火災而導致下層受保單位被水損壞,即使受保單位本身沒有著火,該損失仍可根據近因原則獲得賠償。
重點: 判斷保險賠償責任時,必須正確識別危險的性質(受保、除外或不保)以及它們在事故鏈中的相互作用,並理解近因並不一定受地理位置或特定詞彙修飾的限制。.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如果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如滅火導致的水漬),所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原則應用,若不保危險(如被保險人的疏忽)直接引致受保危險(如火災),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受保的。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單對原則的更改說明,法律上認為「由……引致」、「由……直接引致」或「由……主要地引致」等措詞通常代表同一法律意義。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近因毋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為了撲滅上層單位的火災而導致下層受保單位被水損壞,即使受保單位本身沒有著火,該損失仍可根據近因原則獲得賠償。
重點: 判斷保險賠償責任時,必須正確識別危險的性質(受保、除外或不保)以及它們在事故鏈中的相互作用,並理解近因並不一定受地理位置或特定詞彙修飾的限制。.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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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其隨身攜帶的數碼相機、記憶卡及一個具備獨立電池和底座的專業閃光燈不幸遺失。保險公司在處理其旅遊保險索償時,引用了「每件、每對或每套物件」3,000港元的賠償限額條文。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及一般市場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數碼相機機身與記憶卡應被視為「一套物件」,因為記憶卡被視為相機運作必須的附件。
II. 具備獨立電池及能獨立發揮多種功能的閃光燈,通常不應被視為相機的附件,而應作為獨立物件處理。
III. 若陳先生將行李留在旅遊巴士上交由司機看管而導致遺失,保險公司必會以「疏忽照顧財物」為由拒絕賠償。
IV. 判斷某物件是否屬於相機的「附件」時,關鍵在於該物件在脫離相機下是否仍能發揮其功能。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記憶卡雖然可以從相機中取出,但由於相機在不插卡的情況下無法發揮其主要功能,因此記憶卡被視為相機的附件,兩者應視作「一套物件」受單一限額限制。陳述 II 正確,若閃光燈具備獨立電池及底座,且在脫離相機後仍能獨立發揮功能,則不應被視為相機的附件。陳述 IV 正確,判斷物件是否屬於附件的關鍵在於該物件在脫離主體後是否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相關個案,如果被保險人將行李留在旅遊巴士上並交由司機看管,且在當時情況下要求隨身攜帶大件行李並不切實際,保險人通常會考慮被保險人行為的合理性,認為其已履行「一般性及恰當照顧」的責任,因此不一定會拒絕賠償。
重點: 在旅遊保險索償中,物件是否構成「一套」取決於其功能的相互依賴性;而「照顧財物」條文的應用則須平衡考慮被保險人行為的合理性與實際環境因素。.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記憶卡雖然可以從相機中取出,但由於相機在不插卡的情況下無法發揮其主要功能,因此記憶卡被視為相機的附件,兩者應視作「一套物件」受單一限額限制。陳述 II 正確,若閃光燈具備獨立電池及底座,且在脫離相機後仍能獨立發揮功能,則不應被視為相機的附件。陳述 IV 正確,判斷物件是否屬於附件的關鍵在於該物件在脫離主體後是否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相關個案,如果被保險人將行李留在旅遊巴士上並交由司機看管,且在當時情況下要求隨身攜帶大件行李並不切實際,保險人通常會考慮被保險人行為的合理性,認為其已履行「一般性及恰當照顧」的責任,因此不一定會拒絕賠償。
重點: 在旅遊保險索償中,物件是否構成「一套」取決於其功能的相互依賴性;而「照顧財物」條文的應用則須平衡考慮被保險人行為的合理性與實際環境因素。.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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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張小姐購買了一份旅遊保險,在抵達目的地後發現行李延誤了 15 小時。關於行李延誤保障的法律與實務運作,請識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受保人通常只能選擇其中之一提出索償。
II. 保單通常會明示規定,受保的「延送或誤送」必須由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造成。
III. 保障範圍通常局限於為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必需的衣物或梳妝用品」。
IV. 因海關人員採取扣留行動而導致的延誤,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包含「不得雙重賠付」的規定,即受保人不能同時就同一損失在行李延誤及個人財物保障下重複索償。此外,賠償範圍通常嚴格局限於購買「必需的衣物或梳妝用品」,且因海關或執法人員扣留而導致的延誤屬於常見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條文一般不會明示規定延誤必須由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造成,雖然實務中可能產生爭議,但條款本身通常不作此限。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因行李未能及時到達而產生的緊急開支,其保障範圍具有特定的物品類別限制及除外責任,並遵循補償原則以防止雙重賠付。.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包含「不得雙重賠付」的規定,即受保人不能同時就同一損失在行李延誤及個人財物保障下重複索償。此外,賠償範圍通常嚴格局限於購買「必需的衣物或梳妝用品」,且因海關或執法人員扣留而導致的延誤屬於常見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條文一般不會明示規定延誤必須由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造成,雖然實務中可能產生爭議,但條款本身通常不作此限。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因行李未能及時到達而產生的緊急開支,其保障範圍具有特定的物品類別限制及除外責任,並遵循補償原則以防止雙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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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某跨國企業在香港設立總部並為其資產安排保險保障。根據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關於保險的功能及好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容許企業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
II. 保險人透過風險調查提出改良建議,這類損失控制工作有助於減少意外事故的發生。
III. 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吸納本地勞動力並促進經濟增長。
IV. 保險是企業在面對純粹風險時,法律上唯一認可且必須採用的風險管理手段。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的基本功能是作為風險轉移機制,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此外,保險還具有多項輔助功能,包括透過風險調查和建議來實施損失控制(防範與降低損失),以及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並促進經濟增長。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提到的保險對就業及金融服務業的貢獻,這同樣是保險的重要輔助功能。「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包含錯誤的陳述 IV,因為保險並非處理風險的「唯一」手段,風險管理還包括風險規避、風險承擔等其他方法,且並非所有保險在法律上都是強制性的。
重點: 考生須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與財務補償)與其對社會經濟的多項輔助功能(如就業、損失控制及經濟發展),並理解保險是風險管理中的一種工具而非唯一手段。.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的基本功能是作為風險轉移機制,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此外,保險還具有多項輔助功能,包括透過風險調查和建議來實施損失控制(防範與降低損失),以及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並促進經濟增長。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提到的保險對就業及金融服務業的貢獻,這同樣是保險的重要輔助功能。「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包含錯誤的陳述 IV,因為保險並非處理風險的「唯一」手段,風險管理還包括風險規避、風險承擔等其他方法,且並非所有保險在法律上都是強制性的。
重點: 考生須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與財務補償)與其對社會經濟的多項輔助功能(如就業、損失控制及經濟發展),並理解保險是風險管理中的一種工具而非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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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實務中,關於「轉讓」(Assignment) 的法律原則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中,轉讓保險合約絕不會導致受保生命被更換
II. 對於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險收益轉讓),承讓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
III. 轉讓保險合約通常只轉移轉讓人在合約中的權益,而不會將其責任轉移給承讓人
IV. 在實務上,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均可不經保險人同意而進行轉讓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壽保險的轉讓過程中,保單的所有權(權益)雖然可以轉移,但受保生命是固定不變的,絕不會因為轉讓而更換。陳述 III 正確,因為轉讓通常僅限於權益的轉移,除非獲得保險人的特別同意,否則轉讓人在合約下的責任不會隨之轉移給承讓人。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被視為可自由轉讓的工具,與其他類型的財產保險不同,它們不需要保險人的事先同意即可轉讓。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收益轉讓)中,承讓人並不需要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這與「轉讓保險合約」的要求不同,後者要求雙方在轉讓時均須具有可保權益。
重點: 保險轉讓區分為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前者通常需要保險人同意(壽險及水險除外)且雙方須具備可保權益,而後者則無需保險人同意且承讓人無需具備可保權益。.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壽保險的轉讓過程中,保單的所有權(權益)雖然可以轉移,但受保生命是固定不變的,絕不會因為轉讓而更換。陳述 III 正確,因為轉讓通常僅限於權益的轉移,除非獲得保險人的特別同意,否則轉讓人在合約下的責任不會隨之轉移給承讓人。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被視為可自由轉讓的工具,與其他類型的財產保險不同,它們不需要保險人的事先同意即可轉讓。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收益轉讓)中,承讓人並不需要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這與「轉讓保險合約」的要求不同,後者要求雙方在轉讓時均須具有可保權益。
重點: 保險轉讓區分為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前者通常需要保險人同意(壽險及水險除外)且雙方須具備可保權益,而後者則無需保險人同意且承讓人無需具備可保權益。.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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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一家保險科技初創企業正考慮在香港申請保險人授權。在評估其財務計劃以符合《保險業條例》的授權最低要求時,該企業的法律顧問提出了幾項關於資本要求及監管架構的觀察。下列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若該公司僅計劃經營一般保險業務(且不涉及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
II. 若該公司計劃經營任何法定保險業務,不論是否同時經營其他保險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均為二千萬港元。
III. 對於專屬自保保險人(Captive Insurer),《保險業條例》規定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與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相同,均為一千萬港元。
IV. 成立保監局的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上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和業界,以與國際慣常做法看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保險公司僅經營一般業務或長期業務,且不涉及法定(強制)保險,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陳述 II 是正確的,法律規定經營任何法定保險業務(如僱員補償保險或汽車保險),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必須達到二千萬港元。陳述 IV 是正確的,成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核心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和運作上能獨立於政府及業界,以符合國際監管標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Captive Insurer)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這是為了反映其特殊的業務性質和較低的公眾風險。
重點: 香港保險業規管架構透過《保險業條例》對不同營運性質的保險人設定了差異化的資本門檻,並由具備獨立性的保監局負責審慎監管,以維持市場穩定及保障保單持有人。.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保險公司僅經營一般業務或長期業務,且不涉及法定(強制)保險,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陳述 II 是正確的,法律規定經營任何法定保險業務(如僱員補償保險或汽車保險),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必須達到二千萬港元。陳述 IV 是正確的,成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核心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和運作上能獨立於政府及業界,以符合國際監管標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Captive Insurer)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這是為了反映其特殊的業務性質和較低的公眾風險。
重點: 香港保險業規管架構透過《保險業條例》對不同營運性質的保險人設定了差異化的資本門檻,並由具備獨立性的保監局負責審慎監管,以維持市場穩定及保障保單持有人。.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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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彌償」(Indemnity) 原則的應用及相關概念,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由於人的生命價值無法用財務方法精確量度,人壽保險一般不適用彌償原則。
II. 包含在人身意外保險或旅遊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障,除非另有訂明,否則通常屬於彌償保險。
III. 當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全額賠償後,受損標的的剩餘部分(損餘)通常由保險人收回處理。
IV. 彌償原則的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其財務狀況能比損失發生前得到顯著改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原理,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因涉及人的生命或肢體,其價值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故被視為給付利益的保單而非彌償保單。然而,這類保單中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屬於彌償性質,旨在補償實際支出的醫療開支。此外,在提供全額彌償賠償後,保險人有權收回並處理具有經濟價值的損餘,以符合彌償原則中「不多也不少」的補償精神。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使被保險人恢復到損失發生前一刻的財務狀況,絕不能讓被保險人因保險賠償而獲得比損失前更好的財務利益,否則將違反保險的基本原則。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使其既不多於也不少於實際損失,該原則主要應用於財產保險,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醫療費用除外)。.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原理,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因涉及人的生命或肢體,其價值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故被視為給付利益的保單而非彌償保單。然而,這類保單中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屬於彌償性質,旨在補償實際支出的醫療開支。此外,在提供全額彌償賠償後,保險人有權收回並處理具有經濟價值的損餘,以符合彌償原則中「不多也不少」的補償精神。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使被保險人恢復到損失發生前一刻的財務狀況,絕不能讓被保險人因保險賠償而獲得比損失前更好的財務利益,否則將違反保險的基本原則。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使其既不多於也不少於實際損失,該原則主要應用於財產保險,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醫療費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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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若一名投保人在投保商業火險時,於保單中作出了一項關於安裝特定防火設備的「保證」(Warranty),但隨後未能履行。下列關於此情況及相關法律概念的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I. 該「保證」被視為投保人要做某些事情的絕對承諾。
II. 若投保人違反此「保證」,保險人通常有權從違約之日起解除賠償責任。
III. 保險人若在得知違約後仍繼續收取保費,可能被視為「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IV. 違反「保證」的法律後果與違反「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 完全相同,保險人必須證明該違反具重要性方可拒賠。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準確反映了保險法中關於保證與寬恕違反的原則。在保險合約中,「保證」被視為被保險人的絕對承諾,必須嚴格遵守,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責任;然而,若保險人知情後仍採取維持合約的行動(如收取保費),則構成「不追究(違反)」,使合約效力得以延續。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違反「保證」的後果通常比違反「一般誠信」更為嚴厲,保險人無需證明該違反事項具有重要性即可主張解除責任。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保險人行使寬恕權的法律可能性。而「只有 II、III 及 IV」則錯誤地包含了關於一般誠信的錯誤類比。
Takeaway: 「保證」要求被保險人絕對履行承諾,但保險人可透過「不追究(違反)」的行為放棄其解除合約的權利,使原本受影響的合約繼續生效。.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準確反映了保險法中關於保證與寬恕違反的原則。在保險合約中,「保證」被視為被保險人的絕對承諾,必須嚴格遵守,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責任;然而,若保險人知情後仍採取維持合約的行動(如收取保費),則構成「不追究(違反)」,使合約效力得以延續。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違反「保證」的後果通常比違反「一般誠信」更為嚴厲,保險人無需證明該違反事項具有重要性即可主張解除責任。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保險人行使寬恕權的法律可能性。而「只有 II、III 及 IV」則錯誤地包含了關於一般誠信的錯誤類比。
Takeaway: 「保證」要求被保險人絕對履行承諾,但保險人可透過「不追究(違反)」的行為放棄其解除合約的權利,使原本受影響的合約繼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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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一名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填寫長期業務投保書時,應如何履行其職責?
I. 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必須由其本人負責。
II. 投保書上任何內容的改動,必須經由客戶簡簽作實。
III. 為確保投保過程快捷,可要求客戶在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隨後再由代理人補回資料。
IV. 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確保準保單持有人明白其對聲明內容的最終責任,並解釋失實陳述的法律後果。此外,為了防止偽造或誤導,任何內容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且絕對禁止要求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署,故正確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V」未能包含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這一重要的程序要求,這在保障客戶權益方面不可或缺。「只有 II 及 III」錯誤地將「要求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署」視為正確,這在《違規行為指引》中是被明確禁止的嚴重違規行為。「以上皆是」同樣因為包含了第三項關於空白簽署的錯誤做法而不能入選。
重點: 登記人士在銷售長期業務保險時,必須秉持誠信與正直,確保客戶在完全知情及核實資料的情況下簽署文件,並履行充分披露後果的義務。.
In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確保準保單持有人明白其對聲明內容的最終責任,並解釋失實陳述的法律後果。此外,為了防止偽造或誤導,任何內容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且絕對禁止要求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署,故正確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V」未能包含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這一重要的程序要求,這在保障客戶權益方面不可或缺。「只有 II 及 III」錯誤地將「要求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署」視為正確,這在《違規行為指引》中是被明確禁止的嚴重違規行為。「以上皆是」同樣因為包含了第三項關於空白簽署的錯誤做法而不能入選。
重點: 登記人士在銷售長期業務保險時,必須秉持誠信與正直,確保客戶在完全知情及核實資料的情況下簽署文件,並履行充分披露後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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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物流公司擔心其車隊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導致財務損失。該公司決定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車輛保險,並同時要求所有司機必須定期參加安全駕駛培訓課程。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下列哪項對該公司採取的措施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投保屬於風險融資中的風險轉移,而提供駕駛培訓則屬於風險管理中的損失控制是正確的。在風險管理框架下,保險是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的一種形式,透過支付保費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而駕駛培訓旨在降低意外發生的機率,屬於損失控制(Loss Control)的範疇。
錯誤: 關於投保屬於「風險避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風險避免是指完全放棄某項活動以消除風險,而投保後風險依然存在。將投保歸類為「風險承受」是不正確的,因為承受是指企業決定自行承擔損失。將駕駛培訓描述為「風險融資」或「風險轉移」亦屬誤導,因為培訓本身並不涉及損失資金的籌措或轉嫁,而是屬於降低風險的實務手段。
重點: 風險管理涉及多種工具,保險是風險融資中轉移風險的主要手段,而旨在減少損失頻率或嚴重性的措施則稱為損失控制。.
Incorrect
正確: 投保屬於風險融資中的風險轉移,而提供駕駛培訓則屬於風險管理中的損失控制是正確的。在風險管理框架下,保險是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的一種形式,透過支付保費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而駕駛培訓旨在降低意外發生的機率,屬於損失控制(Loss Control)的範疇。
錯誤: 關於投保屬於「風險避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風險避免是指完全放棄某項活動以消除風險,而投保後風險依然存在。將投保歸類為「風險承受」是不正確的,因為承受是指企業決定自行承擔損失。將駕駛培訓描述為「風險融資」或「風險轉移」亦屬誤導,因為培訓本身並不涉及損失資金的籌措或轉嫁,而是屬於降低風險的實務手段。
重點: 風險管理涉及多種工具,保險是風險融資中轉移風險的主要手段,而旨在減少損失頻率或嚴重性的措施則稱為損失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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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或人壽保單意外附約的索償糾紛時,保險投訴局(ICB)通常會參考保單內對特定名詞的定義。根據相關的個案裁決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定義傷殘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受保人雖不能擔任原職,但若能從事其他無需體力勞動的工作,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II. 「意外」一詞在保單中通常被解釋為由於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所導致的身體受傷。
III. 受保人因參與毆鬥而受傷,即使該受傷是其行動可預見的後果,在法律解釋上仍必然被視為「意外」。
IV. 若醫療手術前受保人已獲悉相關風險,則手術後出現的預期併發症通常不符合「意外」的定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二及三的裁決原則,若保單條款定義傷殘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而受保人僅是無法執行「原職」但仍能擔任其他工作,則不符合賠償定義。陳述 II 正確,個案五明確指出「意外」的定義通常包含「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要素。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五,若手術風險在術前已屬已知且可預見,則其產生的後果(如失明)不被視為不可預見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個案四,受保人若明知處境危險仍主動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行動產生的必然後果及可預見的風險,而非保單所指的「意外」。
重點: 保險索償的裁決高度依賴保單對「完全及永久傷殘」及「意外」的具體定義;「意外」必須具備不可預見性,而「完全傷殘」的認定則視乎受保人是否完全喪失從事任何工作的能力,而非僅限於原有的職業。.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二及三的裁決原則,若保單條款定義傷殘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而受保人僅是無法執行「原職」但仍能擔任其他工作,則不符合賠償定義。陳述 II 正確,個案五明確指出「意外」的定義通常包含「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要素。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五,若手術風險在術前已屬已知且可預見,則其產生的後果(如失明)不被視為不可預見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個案四,受保人若明知處境危險仍主動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行動產生的必然後果及可預見的風險,而非保單所指的「意外」。
重點: 保險索償的裁決高度依賴保單對「完全及永久傷殘」及「意外」的具體定義;「意外」必須具備不可預見性,而「完全傷殘」的認定則視乎受保人是否完全喪失從事任何工作的能力,而非僅限於原有的職業。.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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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介紹香港市場中的「單位相連業務」(Unit-linked business)時,應如何準確描述其法律分類及風險特徵?
I. 該類保單的價值直接取決於其掛鈎的投資基金或資產組合之表現。
II. 保險公司一般會提供本金保證,以確保客戶在市場波動時不會虧損。
III. 根據《保險業條例》,此類業務被歸類為長期業務中的「類別 C」。
IV. 投保人通常擁有投資選擇權,並需自行承擔相關的市場投資風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單位相連保單(Unit-linked policy)的價值是直接根據其所掛鈎的投資基金或資產組合的單位價格來計算的。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的法定分類,單位相連業務被界定為長期業務中的「類別 C」。陳述 IV 正確,這類產品的主要特徵是投保人享有投資選擇權,但同時必須承擔相關的市場投資風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單位相連業務的核心特點是投資風險由投保人承擔,保險公司通常不會提供本金或投資回報保證。若提供保證,則該產品的結構與傳統單位相連業務有所不同。
重點: 單位相連業務(類別 C)結合了人壽保障與投資成分,其保單價值隨投資表現浮動,且投資風險主要由投保人自行承擔。.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單位相連保單(Unit-linked policy)的價值是直接根據其所掛鈎的投資基金或資產組合的單位價格來計算的。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的法定分類,單位相連業務被界定為長期業務中的「類別 C」。陳述 IV 正確,這類產品的主要特徵是投保人享有投資選擇權,但同時必須承擔相關的市場投資風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單位相連業務的核心特點是投資風險由投保人承擔,保險公司通常不會提供本金或投資回報保證。若提供保證,則該產品的結構與傳統單位相連業務有所不同。
重點: 單位相連業務(類別 C)結合了人壽保障與投資成分,其保單價值隨投資表現浮動,且投資風險主要由投保人自行承擔。.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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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一家名為「鼎盛保險」的公司正計劃在香港申請授權經營保險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規管架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在財政上和運作上均獨立於政府和業界。
II. 若該公司擬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
III. 保監局的法定職能包括透過發牌制度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操守。
IV. 凡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均為二千萬港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成立保監局的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和業界,以符合國際慣常做法。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監局的法定職能包括透過發牌制度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操守。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例規定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即綜合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由獨立的保監局主導,並透過《保險業條例》對保險人的授權資格(如最低實繳股本)及中介人的操守作出明確的法定要求。.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成立保監局的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和業界,以符合國際慣常做法。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監局的法定職能包括透過發牌制度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操守。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例規定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即綜合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由獨立的保監局主導,並透過《保險業條例》對保險人的授權資格(如最低實繳股本)及中介人的操守作出明確的法定要求。.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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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現為保險投訴局)處理的個案及人身意外保險的常見原則,下列哪些關於「完全及永久傷殘」及「意外」定義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將「完全及永久傷殘」定義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而受保人雖不能擔任原職,但仍能勝任其他無需體力的工作,保險人通常有權拒絕給付。
II.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通常被定義為不可預見及強加於受保人身上的事故。
III. 受保人因自願參與毆鬥而受傷,即使其主觀上不希望受傷,該受傷仍可能被視為其行動的必然後果而非「意外」。
IV. 只要受保人被其僱主證實不適合繼續擔任現職(如消防員),即自動符合所有保單中「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二及三的裁決,若保單條款定義傷殘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則受保人若仍能勝任其他類型的工作(如文職或無需彎腰的工作),則不符合賠償資格。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五,「意外」在法律及保險實務上通常指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四,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自願參與(如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行動的必然後果而非意外。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人是根據保單合約內的特定定義來判斷,而非僅依據僱主對受保人是否適合擔任「原有職務」的評估;即使僱主終止合約,若受保人仍能從事其他職業,則不符合「任何職業」的傷殘定義。
重點: 評估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時,必須嚴格遵循保單對「意外」及「傷殘」的具體定義,特別是區分「無法擔任原職」與「無法從事任何職業」的差別。.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二及三的裁決,若保單條款定義傷殘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則受保人若仍能勝任其他類型的工作(如文職或無需彎腰的工作),則不符合賠償資格。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五,「意外」在法律及保險實務上通常指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四,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自願參與(如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行動的必然後果而非意外。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人是根據保單合約內的特定定義來判斷,而非僅依據僱主對受保人是否適合擔任「原有職務」的評估;即使僱主終止合約,若受保人仍能從事其他職業,則不符合「任何職業」的傷殘定義。
重點: 評估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時,必須嚴格遵循保單對「意外」及「傷殘」的具體定義,特別是區分「無法擔任原職」與「無法從事任何職業」的差別。.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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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地位、轉承責任及身份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為發出保險合約而與第三者往還時,保險人須對其行為或不作為負上轉承責任。
II. 在現行《保險業條例》相關條文生效前,中介人在交易中代表誰行事,在普通法中通常被視為一個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III. 保險經紀的董事若不為保險代理人向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則可同時擔任該保險代理人的董事。
IV. 任何人如並未獲授權而訛稱為保險經紀,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兩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必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及相關業務往還中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現行條文制定前,普通法法院會根據具體事實(事實問題)來裁定中介人在關鍵時間是替哪一方行事。陳述 III 是正確的,法例允許保險經紀的董事兼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但前提是該董事不能為該代理人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陳述 IV 是正確的,無獲授權而訛稱為保險經紀屬嚴重刑事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Incorrect: 本題中所有陳述均符合《保險業條例》及《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相關規定,因此沒有錯誤的陳述。
Takeaway: 法律明確區分了「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法定轉承責任,並對保險中介人的雙重身份及無牌經營行為設有嚴格的限制與刑事罰則。.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必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及相關業務往還中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現行條文制定前,普通法法院會根據具體事實(事實問題)來裁定中介人在關鍵時間是替哪一方行事。陳述 III 是正確的,法例允許保險經紀的董事兼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但前提是該董事不能為該代理人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陳述 IV 是正確的,無獲授權而訛稱為保險經紀屬嚴重刑事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Incorrect: 本題中所有陳述均符合《保險業條例》及《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相關規定,因此沒有錯誤的陳述。
Takeaway: 法律明確區分了「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法定轉承責任,並對保險中介人的雙重身份及無牌經營行為設有嚴格的限制與刑事罰則。.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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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一名擬加入保險業的人士已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遞交了登記申請。在等待委員會正式確認登記期間,該人士為了儘早建立客戶群,在其個人名片上印製了「授權保險代理人」的職銜並開始向潛在客戶派發。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和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下列哪項關於此行為的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這種行為違反了《保險業條例》或《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和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在獲得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正式登記之前,任何人士若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即屬違規。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公眾受到保障,只有經過資格審核並正式登記的人士才能以中介人身份行事。
錯誤: 關於「註明申請處理中則不違規」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指引禁止在登記生效前以任何形式顯示自己具有該身份,免責聲明並不能豁免此責任。關於「尚未收取保費則不違反指引」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違規的界定在於「顯示」或「代表」自己為代理人的行為,而非是否產生實際交易或金錢往來。關於「可被視為臨時代理人」的說法是錯誤的,現行規管框架下並無因遞交申請而自動獲得的「臨時代理人」身份,未獲正式登記前的任何代理行為均屬違規。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確保其登記已正式生效,方可對外宣稱其代理身份或開展受規管活動,否則將違反相關條例及管理守則。.
Incorrect
正確: 這種行為違反了《保險業條例》或《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和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在獲得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正式登記之前,任何人士若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即屬違規。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公眾受到保障,只有經過資格審核並正式登記的人士才能以中介人身份行事。
錯誤: 關於「註明申請處理中則不違規」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指引禁止在登記生效前以任何形式顯示自己具有該身份,免責聲明並不能豁免此責任。關於「尚未收取保費則不違反指引」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違規的界定在於「顯示」或「代表」自己為代理人的行為,而非是否產生實際交易或金錢往來。關於「可被視為臨時代理人」的說法是錯誤的,現行規管框架下並無因遞交申請而自動獲得的「臨時代理人」身份,未獲正式登記前的任何代理行為均屬違規。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確保其登記已正式生效,方可對外宣稱其代理身份或開展受規管活動,否則將違反相關條例及管理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