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z-summary
0 of 26 questions completed
Questions: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Information
Premium Practice Questions
You have already completed the quiz before. Hence you can not start it again.
Quiz is loading...
You must sign in or sign up to start the quiz.
You have to finish following quiz, to start this quiz:
Results
0 of 26 questions answered correctly
Your time:
Time has elapsed
Categories
- Not categorized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Answered
- Review
-
Question 1 of 26
1. Question
一名專門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正在檢視其持續專業培訓(CPD)的合規要求。根據相關指引及規定,下列哪些關於培訓計劃要求及違規後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最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II. 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 3 個月。
III. 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IV. 監察登記人士是否符合培訓要求的責任僅由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承擔,保險公司並無監察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指引》規定,旅遊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最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I 正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並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陳述 III 正確,若在申報時作出虛假聲明,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將增加至 12 個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指引》明確規定,除了登記人士個人外,有委任業務代表的保險代理及所有保險公司均負有監察其代表是否符合培訓計劃要求的責任,並非僅由委員會負責。
重點: 旅遊保險從業員必須嚴格遵守年度培訓時數要求,且保險公司與代理機構在監察合規性及保存紀錄方面同樣承擔重要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指引》規定,旅遊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最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I 正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並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陳述 III 正確,若在申報時作出虛假聲明,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將增加至 12 個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指引》明確規定,除了登記人士個人外,有委任業務代表的保險代理及所有保險公司均負有監察其代表是否符合培訓計劃要求的責任,並非僅由委員會負責。
重點: 旅遊保險從業員必須嚴格遵守年度培訓時數要求,且保險公司與代理機構在監察合規性及保存紀錄方面同樣承擔重要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26
2.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時,保險從業員需要分析損失的成因及其相互作用。根據近因原則及危險種類的分類,下列哪些關於香港保險實務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如果損失是由「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 引起的,在任何情況下保險公司都不會作出賠償
II. 「近因」並不一定是指在時間序列上最早發生或最後發生的成因
III. 若一項「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另一項「不保危險」,由此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保單賠償
IV. 「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 是指若非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條款特別豁免,否則該風險本應屬於受保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法律上的近因是指主導損失的有效成因,而不一定是時間上最先或最後發生的事件。陳述 III 正確,根據原則應用,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例如火災引致水漬損失),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V 正確,除外危險的定義是指那些若非被除外責任條款明確剔除,否則通常會被視為受保的風險。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不保危險引致的損失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不獲賠償;如果該不保危險是由一項受保危險所觸發的連鎖反應結果,保險公司仍須承擔賠償責任。
重點: 理解受保、除外及不保危險的相互作用是判斷近因及保單責任的關鍵,特別是當多項危險以連鎖形式發生時。.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法律上的近因是指主導損失的有效成因,而不一定是時間上最先或最後發生的事件。陳述 III 正確,根據原則應用,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例如火災引致水漬損失),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V 正確,除外危險的定義是指那些若非被除外責任條款明確剔除,否則通常會被視為受保的風險。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不保危險引致的損失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不獲賠償;如果該不保危險是由一項受保危險所觸發的連鎖反應結果,保險公司仍須承擔賠償責任。
重點: 理解受保、除外及不保危險的相互作用是判斷近因及保單責任的關鍵,特別是當多項危險以連鎖形式發生時。.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26
3.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在防範及應對保險詐騙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根據相關的法律與道德規範,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中介人處理詐騙風險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險中介人為了促成保單批核而蓄意隱瞞客戶已患有嚴重疾病的資料,這可被視為詐騙行為。
II. 保險中介人應對可疑舉動保持警覺,例如客戶在缺乏充分理由下要求顯著過高的保額。
III. 當發現索償文件有偽造嫌疑時,保險中介人應代表保險人立即向客戶發出正式的詐騙指控。
IV. 勤勉地確保業務紀錄的準確性並及時更新,是防範詐騙發生的有效實際步驟之一。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保險中介人若為了誤導保險人而蓄意漏報或失實陳述不利的風險資料,該行為即構成詐騙。陳述 II 正確,保持警覺是防範詐騙的關鍵,中介人應留意如無合理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等可疑舉動。陳述 IV 正確,勤勉地保持紀錄完整及迅速行動,是防範詐騙發生的優良實務做法。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深入調查索償及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而非中介人的職責。中介人應協助揭露詐騙及舉報可疑事件,但不應草率地提出詐騙指稱。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警覺、勤勉及與保險人保持溝通來防範詐騙,並在發現可疑情況時履行舉報義務,而非自行作出法律指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保險中介人若為了誤導保險人而蓄意漏報或失實陳述不利的風險資料,該行為即構成詐騙。陳述 II 正確,保持警覺是防範詐騙的關鍵,中介人應留意如無合理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等可疑舉動。陳述 IV 正確,勤勉地保持紀錄完整及迅速行動,是防範詐騙發生的優良實務做法。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深入調查索償及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而非中介人的職責。中介人應協助揭露詐騙及舉報可疑事件,但不應草率地提出詐騙指稱。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警覺、勤勉及與保險人保持溝通來防範詐騙,並在發現可疑情況時履行舉報義務,而非自行作出法律指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4 of 26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業監管局的法定權力以及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布的《承保商專業守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險人被認為業務增長過快並可能引致財務困難,監管局可限制其保費收入。
II. 在出現嚴重情況時,監管局有權委任經理管理保險人的業務。
III.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若保單持有人違反了保證 (warranty) 但不涉及欺詐,且該違反與損失無關,保險人仍可拒絕賠償。
IV. 《承保商專業守則》的適用範圍包括由香港公司投保並用於商業用途的保險合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保險人業務增長過快並可能因新增業務的債務引致財務困難,保險業監管局有權限制其保費收入。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出現嚴重情況時,監管局可委任經理管理保險人的業務,這是其法定干預權力之一。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若違反保證 (warranty) 並不涉及欺詐成分,且該違反沒有引致有關損失,保險人不應拒絕賠償。陳述 IV 錯誤,因為該守則僅適用於由香港居民個人(而非公司)投保且僅供私人用途的保單。
重點: 保險業監管局擁有法定的干預權力以維持市場穩定,而《承保商專業守則》則為個人保險業務的承保、銷售及索償處理訂立了行業自律的優良做法標準。.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保險人業務增長過快並可能因新增業務的債務引致財務困難,保險業監管局有權限制其保費收入。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出現嚴重情況時,監管局可委任經理管理保險人的業務,這是其法定干預權力之一。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若違反保證 (warranty) 並不涉及欺詐成分,且該違反沒有引致有關損失,保險人不應拒絕賠償。陳述 IV 錯誤,因為該守則僅適用於由香港居民個人(而非公司)投保且僅供私人用途的保單。
重點: 保險業監管局擁有法定的干預權力以維持市場穩定,而《承保商專業守則》則為個人保險業務的承保、銷售及索償處理訂立了行業自律的優良做法標準。.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26
5.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北京旅遊期間於酒店泳池滑倒,當時並無感到不適。四天後,他因頭痛及嘔吐入院,經兩次手術後不幸因腦出血去世。醫療報告顯示出血僅限於右丘腦,屬自發性且與原發性高血壓有關,並無外傷跡象。保險公司隨後以死因為疾病而非意外為由拒絕賠償。根據旅遊保險的相關原則及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中的「意外」通常定義為完全不在受保人控制下發生,並由暴力、外在和可見因素引致的事件。
II. 若醫學專家意見證實出血與意外滑倒無關,而是由內在疾病引起,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給付意外身故賠償。
III. 只要受保人在保單有效期內發生事故,不論其死因是否涉及預先存在的疾病,保險公司都必須全額賠償。
IV. 投訴委員會在斷定受保人是否知悉其潛在疾病時,通常會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中,「意外」通常被嚴格定義為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所引致的事件。若醫療報告顯示受傷(如腦出血)是自發性的且與受保人的內在疾病(如高血壓)相關,而非由外力直接造成,則保險公司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此外,保險投訴委員會在審理此類涉及受保人是否知悉病情的個案時,會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判斷準則。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中的「人身意外」保障與「醫療開支」保障不同,前者通常僅限於因意外導致的身故或傷殘,並不涵蓋因疾病或自然原因導致的死亡。其他包含 III 的選項組合均未能準確反映保險契約中對意外與疾病的區分。僅包含 I 及 II 或 II 及 IV 的選項則不夠全面,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法律與實務原則。
Takeaway: 判定「意外受傷」需符合保單定義中的外在與暴力因素,且在處理索償爭議時,舉證準則通常基於事實的相對可能性而非絕對肯定。.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中,「意外」通常被嚴格定義為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所引致的事件。若醫療報告顯示受傷(如腦出血)是自發性的且與受保人的內在疾病(如高血壓)相關,而非由外力直接造成,則保險公司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此外,保險投訴委員會在審理此類涉及受保人是否知悉病情的個案時,會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判斷準則。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中的「人身意外」保障與「醫療開支」保障不同,前者通常僅限於因意外導致的身故或傷殘,並不涵蓋因疾病或自然原因導致的死亡。其他包含 III 的選項組合均未能準確反映保險契約中對意外與疾病的區分。僅包含 I 及 II 或 II 及 IV 的選項則不夠全面,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法律與實務原則。
Takeaway: 判定「意外受傷」需符合保單定義中的外在與暴力因素,且在處理索償爭議時,舉證準則通常基於事實的相對可能性而非絕對肯定。.
-
Question 6 of 26
6. Question
在保險法規與實務中,關於「彌償」(Indemnity) 原則及其在不同保險合約中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彌償原則旨在確保受保人僅獲得與其實際損失相等的補償,防止其從保險中獲利。
II. 「以新代舊」(New for Old) 條款被視為彌償原則的嚴格執行,因為它不考慮折舊。
III. 定值保單 (Valued Policies) 在全損時賠付約定金額,這在法律上被視為彌償原則的例外。
IV. 投資相連長期保險中的人壽保障部分,通常被視為非彌償性質的保障。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補償受保人的實際經濟損失,使其恢復至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而不使其獲利。定值保單在投保時已約定賠償金額,不論損失時的市價為何,因此屬於彌償原則的例外。人壽保險(包括投資相連長期保險的人壽部分)涉及人類生命,其價值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故屬於非彌償性質的合約。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以新代舊」條款允許受保人在損失後獲得全新的替代品而不扣除折舊,這實際上使受保人的財務狀況優於損失前,因此它是彌償原則的修改或例外,而非嚴格執行。關於「只有 I、II 及 IV」以及「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均因包含錯誤的陳述 II 而不成立。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識別出陳述 II 在保險法理上的錯誤。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防止受保人獲利,但透過合約約定(如定值保單)或因保險標的特性(如人壽保險),實務上存在多種彌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補償受保人的實際經濟損失,使其恢復至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而不使其獲利。定值保單在投保時已約定賠償金額,不論損失時的市價為何,因此屬於彌償原則的例外。人壽保險(包括投資相連長期保險的人壽部分)涉及人類生命,其價值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故屬於非彌償性質的合約。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以新代舊」條款允許受保人在損失後獲得全新的替代品而不扣除折舊,這實際上使受保人的財務狀況優於損失前,因此它是彌償原則的修改或例外,而非嚴格執行。關於「只有 I、II 及 IV」以及「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均因包含錯誤的陳述 II 而不成立。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識別出陳述 II 在保險法理上的錯誤。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防止受保人獲利,但透過合約約定(如定值保單)或因保險標的特性(如人壽保險),實務上存在多種彌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
Question 7 of 26
7. Question
一名持有旅遊保險的受保人在外遊期間發生意外,導致隨身行李損毀並涉及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關於處理此類索償的程序及相關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受保人不得在未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
II. 若保單未有訂明修理或更換等結清方式,保險人在法律上須以現金結清有效索償。
III. 對於緊急服務費用的賠償,旅遊保險人的標準做法是先由受保人墊支,再由保險人向受保人付還相關款項。
IV. 若受保人選擇透過仲裁解決索償爭議,通常必須在保險人拒絕賠償後的三年內展開仲裁程序。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承認法律責任,可能會危及日後在法院就第三者申索進行的答辯,保險人有權因此拒絕賠償。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規定,若保單沒有訂明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結清方式,保險人必須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雖然彌償保險一般是付還受保人,但旅遊保險的慣常做法是直接向服務提供者支付緊急服務費用。陳述 IV 是錯誤的,仲裁條文通常規定仲裁必須在保險人拒賠後的一年內展開,而三年的期限通常適用於向保險人提起法律程序的行動。
重點: 旅遊保險的索償條文規定了受保人必須履行及不得違反的義務,包括及時通知、提供證據及不得私自承認責任,同時亦訂明了爭議解決的時效限制。.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承認法律責任,可能會危及日後在法院就第三者申索進行的答辯,保險人有權因此拒絕賠償。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規定,若保單沒有訂明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結清方式,保險人必須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雖然彌償保險一般是付還受保人,但旅遊保險的慣常做法是直接向服務提供者支付緊急服務費用。陳述 IV 是錯誤的,仲裁條文通常規定仲裁必須在保險人拒賠後的一年內展開,而三年的期限通常適用於向保險人提起法律程序的行動。
重點: 旅遊保險的索償條文規定了受保人必須履行及不得違反的義務,包括及時通知、提供證據及不得私自承認責任,同時亦訂明了爭議解決的時效限制。.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8 of 26
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實務中,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原則的法律特徵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的行使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從而貫徹補償原則。
I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通常必須在實際賠付被保險人後,方可取得代位追討權。
III. 代位原則普遍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包括補償性質的財產保險及定額給付的人壽保險。
IV.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其最終有權保留的追討款項不應超過其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主要法律功能是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賠償及第三方追償中獲得雙重利益,從而維護補償原則。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才能取得代位行使權,儘管現代保險單條款通常會修改此點以允許賠付前行使。陳述 IV 正確,因為代位權不應成為保險人的獲利工具,若追回款項在扣除成本後超過賠付額,餘額應歸還被保險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代位原則僅適用於「補償性合約」(Contracts of Indemnity),例如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及大多數人身意外保險屬於「定額保險」(Valued Policies),其本質並非補償實際損失,因此不適用代位原則。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延伸,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損失而獲利,並允許保險人在賠付後向造成損失的第三方責任人追討款項。.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主要法律功能是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賠償及第三方追償中獲得雙重利益,從而維護補償原則。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才能取得代位行使權,儘管現代保險單條款通常會修改此點以允許賠付前行使。陳述 IV 正確,因為代位權不應成為保險人的獲利工具,若追回款項在扣除成本後超過賠付額,餘額應歸還被保險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代位原則僅適用於「補償性合約」(Contracts of Indemnity),例如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及大多數人身意外保險屬於「定額保險」(Valued Policies),其本質並非補償實際損失,因此不適用代位原則。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延伸,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損失而獲利,並允許保險人在賠付後向造成損失的第三方責任人追討款項。.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26
9.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計劃在香港申請授權經營多種保險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規例關於償付準備金(Solvency Margin)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對於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償付準備金是根據「保費收入」或「未決申索」數額中較大者來確定的。
II. 凡經營法定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數額最少須為二千萬港元。
III. 專屬自保保險人(Captive Insurer)須維持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與一般業務保險人相同,即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
IV. 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總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規定,一般業務的償付準備金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項準則計算,並以較大者為準。陳述 II 是正確的,若保險人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如第三者責任保險),其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陳述 IV 是正確的,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總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般業務保險人所適用的一千萬港元。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根據其經營的業務類別(一般、長期或專屬自保),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水平,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履行保單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規定,一般業務的償付準備金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項準則計算,並以較大者為準。陳述 II 是正確的,若保險人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如第三者責任保險),其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陳述 IV 是正確的,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總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般業務保險人所適用的一千萬港元。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根據其經營的業務類別(一般、長期或專屬自保),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水平,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履行保單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26
10. Question
某企業投保了一份財產保險,保單中設有 10,000 港元的「起賠額」(Franchise) 條款。若該企業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一宗價值 12,000 港元的受保損失,保險人根據該條款應如何履行賠償責任?
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應向受保人支付 12,000 港元的賠償金是正確的。根據「起賠額」(Franchise) 的定義,如果受保損失達到或超過了保單中規定的起賠額(本案中為 10,000 港元),保險人必須全數賠償該損失,而不作任何扣除。
錯誤: 「保險人僅須支付 2,000 港元」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 的運作方式,免賠額不論損失多少都會先扣除約定金額。 「保險人無須支付任何賠償」是錯誤的,起賠額的目的是排除低於門檻的小額索償,一旦損失超過門檻,保險人即須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應支付 10,000 港元」是錯誤的,這既不符合起賠額的「全額賠付」原則,也不符合免賠額的扣除邏輯。
重點: 起賠額 (Franchise) 的核心特徵在於「不到不賠,一到全賠」,這與免賠額 (Excess) 始終需要扣除自負部分的性質截然不同。.
In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應向受保人支付 12,000 港元的賠償金是正確的。根據「起賠額」(Franchise) 的定義,如果受保損失達到或超過了保單中規定的起賠額(本案中為 10,000 港元),保險人必須全數賠償該損失,而不作任何扣除。
錯誤: 「保險人僅須支付 2,000 港元」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 的運作方式,免賠額不論損失多少都會先扣除約定金額。 「保險人無須支付任何賠償」是錯誤的,起賠額的目的是排除低於門檻的小額索償,一旦損失超過門檻,保險人即須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應支付 10,000 港元」是錯誤的,這既不符合起賠額的「全額賠付」原則,也不符合免賠額的扣除邏輯。
重點: 起賠額 (Franchise) 的核心特徵在於「不到不賠,一到全賠」,這與免賠額 (Excess) 始終需要扣除自負部分的性質截然不同。.
-
Question 11 of 26
11.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跨國企業計劃為其香港員工安排保險方案。在諮詢過程中,有關香港保險業結構及中介人角色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
II.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一詞僅涵蓋保險經紀,並不包括保險代理人。
III. 雖然法律容許投保人直接與保險人洽談,但在香港的人壽保險業務中,絕大多數保單均透過中介人安排。
IV. 旅遊保險通常由多種保險類別組成,但在實務上或可被視為主要屬於「第一類:意外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綜合」保險人的定義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人壽)及一般業務(非人壽)的保險公司。陳述 III 正確,雖然法律上投保人可直接向保險人購買保險,但在香港市場實務中,長期業務(如人壽保險)絕大部分都是透過保險中介人安排的。陳述 IV 正確,根據行業慣例及分類,旅遊保險雖然包含多種保障,但通常被視為主要屬於「第一類:意外保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是一個法定術語,明確涵蓋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大類別,而非僅指其中一類。
重點: 香港保險市場由不同授權類別的保險人組成,而保險中介人在分銷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特別是在複雜的長期業務中,中介人的參與是市場的主流做法。.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綜合」保險人的定義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人壽)及一般業務(非人壽)的保險公司。陳述 III 正確,雖然法律上投保人可直接向保險人購買保險,但在香港市場實務中,長期業務(如人壽保險)絕大部分都是透過保險中介人安排的。陳述 IV 正確,根據行業慣例及分類,旅遊保險雖然包含多種保障,但通常被視為主要屬於「第一類:意外保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是一個法定術語,明確涵蓋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大類別,而非僅指其中一類。
重點: 香港保險市場由不同授權類別的保險人組成,而保險中介人在分銷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特別是在複雜的長期業務中,中介人的參與是市場的主流做法。.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2 of 26
1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關係(Agency Relationship)的產生與終止,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代理協議中訂明了特定的生效期限,該期限屆滿時協議便會自動終止。
II. 若代理協議的履行因法律環境改變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該協議將會自動終結。
III. 代理關係僅能透過事前簽署的協議產生,不能透過委託人的事後追認來建立。
IV. 所有代理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否則該代理關係在法律上將被視為無效。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若代理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特定的有效期限,一旦該期限屆滿,代理人的權限及代理關係即告自動終止。陳述 II 正確,因為如果代理協議的履行因法律變更或特殊情況(如國家間爆發戰爭)而變得不合法,該協議會因違法而自動終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的產生並不限於事前協議,委託人可以透過「追認」(Ratification)方式,對代理人先前未經授權的行為給予追溯性的法律效力。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一般法律原則下,代理協議不一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協議或透過雙方的行為(如不可反悔原則)同樣可以建立有效的代理關係。
重點: 代理關係的終止可經由合約條款(如時限屆滿)或法律運作(如履行變為非法)而發生;而代理權的產生則可透過協議、追認、必要性或不可反悔等多種途徑。.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若代理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特定的有效期限,一旦該期限屆滿,代理人的權限及代理關係即告自動終止。陳述 II 正確,因為如果代理協議的履行因法律變更或特殊情況(如國家間爆發戰爭)而變得不合法,該協議會因違法而自動終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的產生並不限於事前協議,委託人可以透過「追認」(Ratification)方式,對代理人先前未經授權的行為給予追溯性的法律效力。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一般法律原則下,代理協議不一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協議或透過雙方的行為(如不可反悔原則)同樣可以建立有效的代理關係。
重點: 代理關係的終止可經由合約條款(如時限屆滿)或法律運作(如履行變為非法)而發生;而代理權的產生則可透過協議、追認、必要性或不可反悔等多種途徑。.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3 of 26
1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與法律框架下,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原則的法律特徵及其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 (Indemnity) 的派生原則,旨在防止受保人獲得雙重賠償。
I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通常必須在向受保人支付賠償後,方可取得代位權。
III. 若受保人的行為損害了保險人的代位追討權利,保險人有權解除賠償責任或要求受保人賠償損失。
IV. 代位原則同樣適用於所有保險合同,包括人壽保險,因為人壽保險也屬於補償性合同。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受保人不會因同一損失而獲得雙重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必須在向受保人支付賠償金額後,方可取得並行使代位權。陳述 III 正確,受保人負有維護保險人代位追討權利的義務,若受保人的行為(如私下放棄追討)損害了此權利,保險人有權減少或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原則僅適用於補償性合同(如財產保險及責任保險),而人壽保險通常被視為非補償性合同(定額給付合同),因此不適用代位原則。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延伸機制,允許保險人在履行賠償責任後,代位行使受保人對致損第三者的追償權利,以防止受保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利。.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受保人不會因同一損失而獲得雙重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必須在向受保人支付賠償金額後,方可取得並行使代位權。陳述 III 正確,受保人負有維護保險人代位追討權利的義務,若受保人的行為(如私下放棄追討)損害了此權利,保險人有權減少或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原則僅適用於補償性合同(如財產保險及責任保險),而人壽保險通常被視為非補償性合同(定額給付合同),因此不適用代位原則。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延伸機制,允許保險人在履行賠償責任後,代位行使受保人對致損第三者的追償權利,以防止受保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利。.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26
14. Question
根據保險原理及相關法規,關於彌償 (Indemnity) 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因此其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亦絕對不適用彌償原則。
II.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若選擇全額賠償受損財物,則有權收回並自行處理該損餘 (Salvage)。
III. 彌償原則的定義是指對損失作出既不多也不少的精確財務補償。
IV. 對於非財產險保單,若合約中未註明賠償方式,保險人有義務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陳述 II 準確描述了損餘處理的其中一種合法方式,即保險人在支付全額賠償後取得損餘的所有權;陳述 III 完美契合彌償原則的核心定義,即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陳述 IV 則反映了在法律上,若水險或非財產險保單未明確規定賠償方式,保險人必須以現金形式履行賠付義務。
Incorrect: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人身意外保險的主體通常被視為定額給付的「利益保單」,但其中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在性質上屬於彌償保險,旨在補償實際的醫療開支,並非「絕對不適用」彌償原則。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 的選項組合均為錯誤。
Takeaway: 彌償原則旨在使被保險人恢復到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主要適用於財產及醫療費用保險,而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除醫療費用外)則因損失難以精確量度而不適用此原則。.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陳述 II 準確描述了損餘處理的其中一種合法方式,即保險人在支付全額賠償後取得損餘的所有權;陳述 III 完美契合彌償原則的核心定義,即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陳述 IV 則反映了在法律上,若水險或非財產險保單未明確規定賠償方式,保險人必須以現金形式履行賠付義務。
Incorrect: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人身意外保險的主體通常被視為定額給付的「利益保單」,但其中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在性質上屬於彌償保險,旨在補償實際的醫療開支,並非「絕對不適用」彌償原則。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 的選項組合均為錯誤。
Takeaway: 彌償原則旨在使被保險人恢復到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主要適用於財產及醫療費用保險,而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除醫療費用外)則因損失難以精確量度而不適用此原則。.
-
Question 15 of 26
15. Question
一家旅遊代理公司的職員陳先生擬申請登記為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的業務代表。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及《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的登記及執業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只要旅遊代理公司已向監管機構提交陳先生的登記申請,陳先生即可開始向客戶銷售旅遊保險。
II. 在監管機構發出書面登記確認前,陳先生若向客戶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的業務代表,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III. 陳先生在服務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確保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編印或親繕於旅遊保險收據上。
IV. 若陳先生未能按規定在收據上提供其登記資料,監管機構可認定其不符合出任登記人士的「適當人選」準則。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在獲得監管機構書面確認登記前,任何人若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下的刑事罪行。陳述 III 正確,根據《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在收據上列明姓名及登記號碼。陳述 IV 正確,未能遵守收據披露要求會被視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僅提交申請並不代表可以執業,必須在收到監管機構發出的書面登記確認通知書,並在該通知書訂明的日期起,方可開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在正式獲得登記確認後方可執業,且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必須向客戶披露其登記身分,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或影響其適當人選資格。.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在獲得監管機構書面確認登記前,任何人若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下的刑事罪行。陳述 III 正確,根據《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在收據上列明姓名及登記號碼。陳述 IV 正確,未能遵守收據披露要求會被視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僅提交申請並不代表可以執業,必須在收到監管機構發出的書面登記確認通知書,並在該通知書訂明的日期起,方可開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在正式獲得登記確認後方可執業,且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必須向客戶披露其登記身分,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或影響其適當人選資格。.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26
16. Question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險業指引,當保險公司或從業員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險公司將客戶資料外判予第三方機構處理,該第三方處理者對資料當事人不承擔直接法律責任。
II. 為家居或娛樂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在《條例》下通常可獲得概括性豁免。
III. 保險人在處理特定醫療索償時,若收集與該索償無關的歷史醫療紀錄,可能違反保障資料第 1 原則。
IV. 違反《條例》中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500,000 元及監禁 3 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若資料使用者將資料處理外判,資料處理者對資料當事人並不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資料使用者須為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 正確,條例明確規定為家居或娛樂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可獲概括性豁免。陳述 III 正確,保障資料第 1 原則要求收集的資料不得超乎適度,收集與當前索償無關的歷史醫療紀錄(如十年前的膝蓋手術紀錄用於扁桃腺索償)屬於違反該原則。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條例中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1,000,000 元及監禁 5 年,而非陳述中所指的金額與年期。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確保收集方式合法公平且不超乎適度,並理解資料使用者對外判處理者的法律責任及條例下的各項豁免情況。.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若資料使用者將資料處理外判,資料處理者對資料當事人並不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資料使用者須為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 正確,條例明確規定為家居或娛樂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可獲概括性豁免。陳述 III 正確,保障資料第 1 原則要求收集的資料不得超乎適度,收集與當前索償無關的歷史醫療紀錄(如十年前的膝蓋手術紀錄用於扁桃腺索償)屬於違反該原則。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條例中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1,000,000 元及監禁 5 年,而非陳述中所指的金額與年期。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確保收集方式合法公平且不超乎適度,並理解資料使用者對外判處理者的法律責任及條例下的各項豁免情況。.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26
17. Question
林先生為其一家人的海外度假行程購買了旅遊保險。關於該保單中「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部分的保障細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保障。
II. 若林先生在投保前已患有某種慢性疾病,隨後因該病復發而取消行程,保險公司通常不予賠償。
III. 若航空公司因內部行政營運問題而取消航班,這通常屬於受保的指名危險。
IV. 若林先生在出發前被傳喚出庭作證而必須留港,這通常屬於受保的指名危險。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旅遊保險中的「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因此陳述 I 符合業界慣例。此外,保單一般會將投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列為除外責任,故陳述 II 正確。受保人因履行公民義務(如擔任陪審員或應傳票出庭)而取消行程,是保單中常見的受保危險,因此陳述 IV 亦正確。
錯誤: 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根據相關個案(如個案四十二),交通工具供應商或旅行社的內部營運問題並不屬於保單列明的受保危險。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這一正確的受保項目。包含「以上皆是」的選項則因陳述 III 的錯誤而不成立。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取消旅程保障並非涵蓋所有原因,其核心在於「指名危險」原則及對「已患疾病」的除外限制。.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旅遊保險中的「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因此陳述 I 符合業界慣例。此外,保單一般會將投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列為除外責任,故陳述 II 正確。受保人因履行公民義務(如擔任陪審員或應傳票出庭)而取消行程,是保單中常見的受保危險,因此陳述 IV 亦正確。
錯誤: 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根據相關個案(如個案四十二),交通工具供應商或旅行社的內部營運問題並不屬於保單列明的受保危險。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這一正確的受保項目。包含「以上皆是」的選項則因陳述 III 的錯誤而不成立。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取消旅程保障並非涵蓋所有原因,其核心在於「指名危險」原則及對「已患疾病」的除外限制。.
-
Question 18 of 26
18. Question
一名專業潛水員在一次意外中導致耳膜永久受損,醫生證實其不再適合從事潛水工作。然而,醫療報告指出受保人的身體狀況仍足以勝任一般的辦公室文職工作。其保單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為:「受保人因受傷而導致完全及永久地喪失從事任何有報酬職業的能力」。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處理類似個案的原則,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由於受保人仍具備從事其他有報酬工作的能力,其傷殘情況並不符合保單中「任何職業」的嚴格定義。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若保單條款明確規定傷殘必須令受保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而醫療證據顯示受保人仍能勝任其他類型的工作(如文職),則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決定通常會獲得支持。
錯誤: 認為只要受保人無法從事原職便必須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忽視了保單中「任何職業」的具體法律約束力;主張保險公司應基於人道立場豁免條款限制在合約法下並不成立,投訴委員會須依據合約條款作出裁決;聲稱無法從事體力勞動即自動符合定義也是錯誤的,因為定義的關鍵在於受保人是否完全喪失所有賺取報酬的能力,包括非體力勞動的工作。
重點: 在處理「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索償時,必須嚴格區分「原職傷殘」與「任何職業傷殘」的定義。若保單採用後者,只要受保人尚有能力從事其他有報酬的工作,便不符合索償資格。.
Incorrect
正確: 由於受保人仍具備從事其他有報酬工作的能力,其傷殘情況並不符合保單中「任何職業」的嚴格定義。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若保單條款明確規定傷殘必須令受保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而醫療證據顯示受保人仍能勝任其他類型的工作(如文職),則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決定通常會獲得支持。
錯誤: 認為只要受保人無法從事原職便必須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忽視了保單中「任何職業」的具體法律約束力;主張保險公司應基於人道立場豁免條款限制在合約法下並不成立,投訴委員會須依據合約條款作出裁決;聲稱無法從事體力勞動即自動符合定義也是錯誤的,因為定義的關鍵在於受保人是否完全喪失所有賺取報酬的能力,包括非體力勞動的工作。
重點: 在處理「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索償時,必須嚴格區分「原職傷殘」與「任何職業傷殘」的定義。若保單採用後者,只要受保人尚有能力從事其他有報酬的工作,便不符合索償資格。.
-
Question 19 of 26
19. Question
某個人保單持有人與其保險公司發生索償糾紛,並考慮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尋求協助。根據投訴局的職權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投訴局受理個案的必要條件?
I. 索償或要求的金額上限為港幣 80 萬元
II. 投訴必須在保險人通知其最終賠償決定之日起計 6 個月內以書面提出
III. 涉案保險人必須是投訴局的會員
IV. 投訴局亦可處理涉及商業或工業性質的保險索償糾紛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投訴局僅處理與索償相關的糾紛,且要求索償金額不得超過港幣 80 萬元。此外,投訴必須在保險公司發出最終賠償決定後的 6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且涉案的保險人必須是該局的會員。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排除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的索償糾紛,其服務對象僅限於持有個人保單的投訴人。因此,包含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投訴局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具成本效益且快捷的途徑來解決索償糾紛,但其受理個案受限於保單性質、索償金額上限及特定的投訴時限。.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投訴局僅處理與索償相關的糾紛,且要求索償金額不得超過港幣 80 萬元。此外,投訴必須在保險公司發出最終賠償決定後的 6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且涉案的保險人必須是該局的會員。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排除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的索償糾紛,其服務對象僅限於持有個人保單的投訴人。因此,包含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投訴局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具成本效益且快捷的途徑來解決索償糾紛,但其受理個案受限於保單性質、索償金額上限及特定的投訴時限。.
-
Question 20 of 26
20.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及旅遊保險實務,下列哪些關於「旅遊保險代理人」及索償投訴處理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索償爭議時,獲賦予權力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
II. 「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涵蓋由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程之旅遊保險合約。
III. 旅遊保險代理人獲准向客戶銷售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以保障客戶全年的外遊活動。
IV. 旅遊保險代理人可銷售獨立的財產「全險」保單,以承保客戶在旅途中佩戴的名貴珠寶。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研習資料手冊》,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爭議時,獲賦予權力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並會參照優良保險慣例及《承保商專業守則》。同時,「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法律定義是指與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程相關的旅遊保險合約。
錯誤: 關於一年期保單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保單。關於財產全險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獨立的財產「全險」保單不被界定為「旅遊保險」,即使該財產在旅程中使用,旅遊保險代理人亦無權銷售此類保單。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權限僅限於銷售與其安排的旅遊服務直接相關的短期旅遊保險,且行業監管強調公平合理的賠償處理慣例。.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研習資料手冊》,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爭議時,獲賦予權力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並會參照優良保險慣例及《承保商專業守則》。同時,「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法律定義是指與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程相關的旅遊保險合約。
錯誤: 關於一年期保單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保單。關於財產全險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獨立的財產「全險」保單不被界定為「旅遊保險」,即使該財產在旅程中使用,旅遊保險代理人亦無權銷售此類保單。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權限僅限於銷售與其安排的旅遊服務直接相關的短期旅遊保險,且行業監管強調公平合理的賠償處理慣例。.
-
Question 21 of 26
21. Question
陳先生在首爾旅遊期間,發現其隨身背包失蹤,內有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及護照。他隨即向保險代理人查詢有關旅遊保險中「個人金錢」及「損失旅行證件」的保障。根據一般的保單條款及行業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無法確定背包是如何丟失的,僅能歸類為「神秘消失」,則保險公司通常會賠償其現金損失
II. 陳先生必須在發現損失後的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告,否則其索償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III. 若陳先生為了盡快回港而額外支付費用辦理「特快」臨時護照,該項額外費用通常不在保險賠付範圍內
IV. 「個人金錢」保障通常涵蓋旅行支票的損失,但信用卡及八達通卡等電子貨幣工具通常被排除在外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標準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必須在發現損失後的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告,並取得警方報告作為索償證據。陳述 III 正確,保險公司通常僅承擔重置旅行證件的實際及基本費用,因個人原因(如趕回香港)而產生的「特快」處理額外費用通常被視為特殊開支而不予賠償。陳述 IV 正確,在個人金錢的定義中,通常包括現金、鈔票及旅行支票,但會明確將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儲值卡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神秘消失」(即無法證明是由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導致的損失)在個人金錢保障中屬於典型的除外責任。若受保人僅因疏忽遺留財物或無法交代損失原因,保險公司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個人金錢與證件保障均強調及時報警的重要性,且保障範圍僅限於特定受保危險導致的損失及基本重置成本,並不涵蓋因疏忽導致的神秘消失或額外的行政快遞費用。.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標準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必須在發現損失後的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告,並取得警方報告作為索償證據。陳述 III 正確,保險公司通常僅承擔重置旅行證件的實際及基本費用,因個人原因(如趕回香港)而產生的「特快」處理額外費用通常被視為特殊開支而不予賠償。陳述 IV 正確,在個人金錢的定義中,通常包括現金、鈔票及旅行支票,但會明確將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儲值卡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神秘消失」(即無法證明是由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導致的損失)在個人金錢保障中屬於典型的除外責任。若受保人僅因疏忽遺留財物或無法交代損失原因,保險公司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個人金錢與證件保障均強調及時報警的重要性,且保障範圍僅限於特定受保危險導致的損失及基本重置成本,並不涵蓋因疏忽導致的神秘消失或額外的行政快遞費用。.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2 of 26
22. Question
陳先生在抵達東京成田機場後,發現其寄艙行李未能如期到達。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關於「行李延誤」部分的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因行李延誤而購買了一部數碼相機,該開支通常不屬於「必需的衣物或梳妝用品」的保障範圍
II. 因海關人員採取扣留行動而導致的行李延誤,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III. 若該損失同時受「行李延誤」及「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承保,陳先生可同時從這兩個部分獲取雙重賠償
IV. 陳先生在索償時,通常需要提交由航空公司簽發的延誤證明文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行李延誤保障的典型條款,賠償範圍通常局限於因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而電子產品如相機並不屬於此範疇。陳述 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行李延誤部分通常將海關、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的扣留或充公行動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單一般規定,若延誤未能獲得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人的書面證明,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單設有「不得雙重賠付」的附帶條件,規定當行李延誤部分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根據其中之一提出索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保障範圍限於必需品開支,並嚴格要求第三方證明文件及遵守不得雙重賠付的原則。.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行李延誤保障的典型條款,賠償範圍通常局限於因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而電子產品如相機並不屬於此範疇。陳述 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行李延誤部分通常將海關、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的扣留或充公行動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單一般規定,若延誤未能獲得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人的書面證明,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單設有「不得雙重賠付」的附帶條件,規定當行李延誤部分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根據其中之一提出索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保障範圍限於必需品開支,並嚴格要求第三方證明文件及遵守不得雙重賠付的原則。.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26
23. Question
某保險從業員在向新入職同事講解《保險業條例》下的法定業務分類(Statutory Classification)時,提及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的區別。根據該條例的附表 1,下列哪一項陳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永久健康」業務(類別 D)屬於長期業務,其核心特徵是保險人通常不具備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權利,這與被歸類為一般業務的「疾病」保險(類別 2)在法定分類及合約性質上有明確區別。
錯誤: 關於「資本贖回」業務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類別 F 的合約明確規定與個人壽命無關,主要用於替代某些資本。關於「退休計劃管理」業務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類別 G、H 及 I 在法定分類中均被列為長期業務,而非一般業務。關於「聯合養老保險」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類別 E 屬於不尋常的集體保險合約,在香港市場上僅有極少數保險公司獲授權經營,並非主流業務。
重點: 熟悉《保險業條例》附表 1 中的法定分類對於理解保險人的授權範圍至關重要,特別是區分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中性質相近但類別不同的項目。.
Incorrect
正確: 「永久健康」業務(類別 D)屬於長期業務,其核心特徵是保險人通常不具備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權利,這與被歸類為一般業務的「疾病」保險(類別 2)在法定分類及合約性質上有明確區別。
錯誤: 關於「資本贖回」業務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類別 F 的合約明確規定與個人壽命無關,主要用於替代某些資本。關於「退休計劃管理」業務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類別 G、H 及 I 在法定分類中均被列為長期業務,而非一般業務。關於「聯合養老保險」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類別 E 屬於不尋常的集體保險合約,在香港市場上僅有極少數保險公司獲授權經營,並非主流業務。
重點: 熟悉《保險業條例》附表 1 中的法定分類對於理解保險人的授權範圍至關重要,特別是區分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中性質相近但類別不同的項目。.
-
Question 24 of 26
24.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前往海外旅遊並購買了香港標準旅遊保險。關於「外遊警示制度」及旅遊保險的限制與除外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外遊警示制度涵蓋的地點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
II. 旅遊保險在處理財產損失時,通常不採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常見的「比例分攤條款」。
III. 在標準旅遊保險保障中,「黑色外遊警示」通常被列為「旅程取消」或「旅程提早結束」的受保風險。
IV. 若受保人在大眾傳播媒介已發出自然災害警告後仍不採取防備措施,保險公司可引用通用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而是對財產損失在保額上限內作出十足彌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現行市場做法,旅遊保險已將保安局發出的「黑色外遊警示」納入「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的受保風險。陳述 IV 正確,通用除外責任規定,若受保人在大眾傳播媒介已發出關於自然災害、罷工或流行病等警告後仍不加以防備,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相關損失。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香港保安局實施的「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較多港人到訪的海外國家,但明確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和澳門。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與政府的外遊警示制度緊密相連,且在財產保障上不適用比例分攤原則,但受保人必須履行合理防範的義務,不能無視已公開的風險警告。.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而是對財產損失在保額上限內作出十足彌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現行市場做法,旅遊保險已將保安局發出的「黑色外遊警示」納入「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的受保風險。陳述 IV 正確,通用除外責任規定,若受保人在大眾傳播媒介已發出關於自然災害、罷工或流行病等警告後仍不加以防備,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相關損失。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香港保安局實施的「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較多港人到訪的海外國家,但明確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和澳門。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與政府的外遊警示制度緊密相連,且在財產保障上不適用比例分攤原則,但受保人必須履行合理防範的義務,不能無視已公開的風險警告。.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5 of 26
25.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前往日本旅遊,並向其旅遊代理商查詢有關旅遊保險的特點。根據香港保險業慣例及相關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關於旅遊保險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因為它同時涵蓋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
II. 為了降低保費支出,投保人通常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刪除保單中不必要的保障部分(如個人金錢)。
III. 旅遊保險代理人除了銷售單次旅程保單外,亦獲授權向客戶銷售一年期的多次旅程保單。
IV. 保險人通常就整份旅遊保單進行報價,而非針對保單內的各個獨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廣泛,同時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這四類保險標的。陳述 IV 正確,因為為了維持營運效率和成本效益,保險人通常就整份保單進行統一報價,而非針對各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通常缺乏靈活性,投保人一般不得透過刪除保單中的特定部分(如個人金錢)來換取保費折扣。陳述 III 錯誤,根據香港的相關規定,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s)僅獲准銷售與旅遊行程相關的單次保單,不得銷售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
重點: 旅遊保險作為一種標準化的「一籃子保單」,旨在透過簡化的程序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保障,但在保障項目的拆分與特定中介人的銷售權限上存在明確的限制。.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廣泛,同時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這四類保險標的。陳述 IV 正確,因為為了維持營運效率和成本效益,保險人通常就整份保單進行統一報價,而非針對各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通常缺乏靈活性,投保人一般不得透過刪除保單中的特定部分(如個人金錢)來換取保費折扣。陳述 III 錯誤,根據香港的相關規定,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s)僅獲准銷售與旅遊行程相關的單次保單,不得銷售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
重點: 旅遊保險作為一種標準化的「一籃子保單」,旨在透過簡化的程序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保障,但在保障項目的拆分與特定中介人的銷售權限上存在明確的限制。.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26
2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中介人的法律環境下,關於代理法(Law of Agency)的運作及代理人權限的行使,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代理關係的建立不一定需要存在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亦可基於事實而產生
II. 追認(Ratification)可以透過書面、口頭或行為方式進行,並使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產生追溯效力
III. 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僅限於委託人以書面形式明確授予代理人的權力
IV.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的存在取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述或行為,而非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內部協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理關係是基於事實而存在的關係,不一定需要正式合約,例如家事安排中的授權(如小孩替母親購物)亦可構成代理關係。陳述 II 正確,追認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且可透過書面、口頭或行為進行。陳述 IV 正確,表面權限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相關權力,這與委託人及代理人的內部協議無關。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不僅限於書面授予,它分為「明示實際權限」(口頭或書面)及「隱含實際權限」(藉著委託人的行為或交易過程產生)。
重點: 代理法受「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原則支配,委託人的法律責任(轉承責任)可透過實際權限、表面權限或事後追認而產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理關係是基於事實而存在的關係,不一定需要正式合約,例如家事安排中的授權(如小孩替母親購物)亦可構成代理關係。陳述 II 正確,追認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且可透過書面、口頭或行為進行。陳述 IV 正確,表面權限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相關權力,這與委託人及代理人的內部協議無關。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不僅限於書面授予,它分為「明示實際權限」(口頭或書面)及「隱含實際權限」(藉著委託人的行為或交易過程產生)。
重點: 代理法受「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原則支配,委託人的法律責任(轉承責任)可透過實際權限、表面權限或事後追認而產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