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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2
1. Question
陳先生正為其即將前往日本的五天商務之旅申請一份單次旅遊保險。在考慮該保險的受保範圍、保費釐定及核保要求時,根據相關法律與市場實務,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該保單的保費通常會根據保障的地域範圍及最長保障期間來釐定。
II. 由於陳先生購買的是單次旅行保險,保險人通常不會在申請表上要求他披露詳細的個人病歷。
III. 即使投保申請表上沒有詢問特定的重要事實,陳先生仍有法律責任主動向保險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
IV. 「旅程取消」保障與保單內的其他保障(如醫療費用)通常在同一時間(即陳先生離開住所時)生效。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保費釐定通常基於保障的地域範圍、最長保障期間以及所選計劃的利益限額。陳述 II 正確,根據核保實務,單次旅行風險通常不進行個別核保,因此申請表通常不會要求投保人提供詳細病歷。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即使投保書中沒有具體問及,投保人仍有法律義務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否則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程取消」保障的生效時間與其他保障不同。取消保障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生效,並在計劃離境日失效;而其他保障(如醫療或意外)則通常在受保人離開住所或辦公室開始旅程時才生效。
重點: 旅遊保險雖然在單次投保時核保程序較為簡化,但投保人的披露義務依然存在,且不同保障項目(如取消旅程與一般旅程保障)的生效時間點有明確區別。.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保費釐定通常基於保障的地域範圍、最長保障期間以及所選計劃的利益限額。陳述 II 正確,根據核保實務,單次旅行風險通常不進行個別核保,因此申請表通常不會要求投保人提供詳細病歷。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即使投保書中沒有具體問及,投保人仍有法律義務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否則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程取消」保障的生效時間與其他保障不同。取消保障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生效,並在計劃離境日失效;而其他保障(如醫療或意外)則通常在受保人離開住所或辦公室開始旅程時才生效。
重點: 旅遊保險雖然在單次投保時核保程序較為簡化,但投保人的披露義務依然存在,且不同保障項目(如取消旅程與一般旅程保障)的生效時間點有明確區別。.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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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2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人 (Agent) 的權限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人是代表委託人 (Principal) 採取行動的人。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指委託人因其言詞或行為,被禁止向信賴該表示的第三者否定代理人的權限。
III. 「表面權限」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表明同意而產生的權限,而非實際權限。
IV. 「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的代理權」的法律定義完全一致,皆指代理人完全未獲授權的情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理人的基本定義是代表委託人採取行動的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指委託人因其言行使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從而法律上禁止委託人否定該代理權限。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而產生的,與內部的實際授權有所區別。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法則在法律應用上有所區別;根據保險法律原則,表面權限通常涉及代理人擁有比實際授予更大的權限,而不容反悔法則則適用於代理人完全未獲授權但看似獲授權的情境。
重點: 代理權的產生方式多樣,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不同形式的授權及其法律後果,以確保在代表委託人行事時符合法律規範。.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理人的基本定義是代表委託人採取行動的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指委託人因其言行使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從而法律上禁止委託人否定該代理權限。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而產生的,與內部的實際授權有所區別。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法則在法律應用上有所區別;根據保險法律原則,表面權限通常涉及代理人擁有比實際授予更大的權限,而不容反悔法則則適用於代理人完全未獲授權但看似獲授權的情境。
重點: 代理權的產生方式多樣,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不同形式的授權及其法律後果,以確保在代表委託人行事時符合法律規範。.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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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2
3.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 定義及相關監管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負責人是指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負責處理該保險代理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
II. 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並不包括在負責人的定義內。
III. 對於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保險代理商,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該代理商在全球各地經營的所有保險代理業務的人。
IV.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IARB) 擁有為負責人進行登記或撤銷有關登記的權力。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負責人是指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負責處理保險代理業務的人,但設有排除條款:若該人同時負責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不被視為負責人。此外,委員會(IARB)擁有為負責人進行登記或撤銷登記的明確職權。
錯誤: 陳述 III 關於海外成立代理商的描述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規定,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保險代理商,其負責人僅需負責該代理商「在香港經營」的整個保險代理業務,而非全球業務。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屬錯誤。
重點: 負責人的定義旨在識別對香港保險代理業務具備實質管理責任的人士,並透過排除條款區分高層管理人員與實際業務統籌者的角色。.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負責人是指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負責處理保險代理業務的人,但設有排除條款:若該人同時負責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不被視為負責人。此外,委員會(IARB)擁有為負責人進行登記或撤銷登記的明確職權。
錯誤: 陳述 III 關於海外成立代理商的描述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規定,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保險代理商,其負責人僅需負責該代理商「在香港經營」的整個保險代理業務,而非全球業務。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屬錯誤。
重點: 負責人的定義旨在識別對香港保險代理業務具備實質管理責任的人士,並透過排除條款區分高層管理人員與實際業務統籌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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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2
4.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保險代理公司正準備委任一名新入職的業務代表。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該保險代理公司在管理其業務代表時,必須履行下列哪些責任?
I. 確保該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
II. 確保該業務代表符合《守則》詳列的適當人選準則。
III. 確保該業務代表已獲得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確認其委任及進行登記。
IV. 確保該業務代表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第 5.2.2c(g) 段,保險代理對其業務代表負有明確的監督責任。這包括確保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多於一名保險代理(防止利益衝突)、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確保專業操守)、完成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登記程序(合法執業),以及在對外使用的商務名片上披露其登記號碼(確保透明度)。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陳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守則》明確要求保險代理必須確保業務代表在商務名片上顯示登記號碼,這是日常執業中的重要披露要求。「只有 II、III 及 IV」的陳述錯誤,因為它忽略了業務代表不得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的關鍵限制。「只有 I 及 II」的陳述過於片面,未能涵蓋必須經委員會確認登記以及在名片上披露身份等程序與行政責任。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對其業務代表的合規性承擔全面責任,確保其從資格准入、登記程序到日常業務披露均完全符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要求。.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第 5.2.2c(g) 段,保險代理對其業務代表負有明確的監督責任。這包括確保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多於一名保險代理(防止利益衝突)、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確保專業操守)、完成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登記程序(合法執業),以及在對外使用的商務名片上披露其登記號碼(確保透明度)。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陳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守則》明確要求保險代理必須確保業務代表在商務名片上顯示登記號碼,這是日常執業中的重要披露要求。「只有 II、III 及 IV」的陳述錯誤,因為它忽略了業務代表不得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的關鍵限制。「只有 I 及 II」的陳述過於片面,未能涵蓋必須經委員會確認登記以及在名片上披露身份等程序與行政責任。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對其業務代表的合規性承擔全面責任,確保其從資格准入、登記程序到日常業務披露均完全符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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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2
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在履行職務時必須遵守專業責任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關於這些法律責任與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保險經紀通常向客戶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其對客戶的照顧責任在法律上被視為較嚴苛。
II.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的定義涵蓋了直接或間接與一名活著的個人有關,且能藉此核實該人身份的資訊。
III. 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代為處理個人資料,須採取合約規範等方法防止資料保存超過所需時間。
IV. 鑑於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均需處理客戶資產,法例要求兩者均必須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向客戶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法律上對其要求的照顧責任較保險代理人嚴苛。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的定義包括與活著的個人有關、可核實身份及可透過某種方式接觸的資訊。陳述 III 正確,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處理所需時間。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法例及專業責任的差異,只有保險經紀被要求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的行為通常由保險人承擔轉承責任,故不要求代理人購買該保險。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責任程度與其聲稱的專業技術水平掛鉤,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透過保障資料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對其持有的資料及委託的資料處理者負起法定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向客戶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法律上對其要求的照顧責任較保險代理人嚴苛。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的定義包括與活著的個人有關、可核實身份及可透過某種方式接觸的資訊。陳述 III 正確,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處理所需時間。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法例及專業責任的差異,只有保險經紀被要求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的行為通常由保險人承擔轉承責任,故不要求代理人購買該保險。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責任程度與其聲稱的專業技術水平掛鉤,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透過保障資料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對其持有的資料及委託的資料處理者負起法定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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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2
6. Question
在香港市場常見的旅遊保險單中,關於「緊急服務」部分的保障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緊急醫療運送所招致的交通及醫療開支,通常受保單內指明的最高賠償限額所限制。
II. 若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批准的情況下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受控以外的原因無法通知,否則相關開支將不獲償付。
III. 運返遺體或骨灰至出發地的費用,保險人通常會承擔且不設賠償上限。
IV. 受保人在旅程中死亡而招致的埋葬及殯殮費,保險公司通常會全數賠償且不設限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受保人若在沒有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其開支通常不獲償付,除非受保人能證明因受控以外的原因而無法及時通知。此外,運返遺體或骨灰至出發地的保障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緊急醫療運送(包括交通、醫療服務及用品費)在大多數保單中是不設賠償上限的。陳述 IV 錯誤,因為埋葬及殯殮費與運返遺體不同,這類費用通常會設有一個指明的最高賠償限額。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需區分「不設上限」的項目(如緊急運送、運返遺體)與「設有上限」的項目(如殯殮費、送返子女、緊急啟程),且受保人有責任在安排服務前先取得保險人同意。.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受保人若在沒有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其開支通常不獲償付,除非受保人能證明因受控以外的原因而無法及時通知。此外,運返遺體或骨灰至出發地的保障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緊急醫療運送(包括交通、醫療服務及用品費)在大多數保單中是不設賠償上限的。陳述 IV 錯誤,因為埋葬及殯殮費與運返遺體不同,這類費用通常會設有一個指明的最高賠償限額。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需區分「不設上限」的項目(如緊急運送、運返遺體)與「設有上限」的項目(如殯殮費、送返子女、緊急啟程),且受保人有責任在安排服務前先取得保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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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2
7.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的前任代理人陳先生在合約終止後,仍持有公司的正式保費收據及印有公司標誌的名片。保險公司雖然知道陳先生仍持有這些物品,但並未要求其歸還。隨後,陳先生利用這些物品向一名新客戶收取了保費並據為己有。根據香港法律中有關代理權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這情況可能構成「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II. 由於陳先生的代理合約已終止,保險公司對該客戶的損失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III. 保險公司未有收回相關物品的不作為,可被視為一種向第三者作出的權限表示。
IV. 陳先生在這種情況下行使的是「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當委託人(保險公司)知悉某人冒充其代理人而保持沉默或不採取行動,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時,法律上會產生「不容反悔的代理權」。陳述 III 正確,不容反悔原則的關鍵在於委託人的行為或不作為(如不收回具代表性的物品)構成了一種對外的權限表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一旦構成不容反悔的代理權,保險公司必須對善意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不能以合約已終止為由拒絕負責。陳述 IV 錯誤,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是基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真實協議,而本案中代理權是基於對外的表面現象產生的,應屬表面權限或不容反悔的代理權。
重點: 代理關係的產生不限於明文合約,若委託人的行為導致第三者合理地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則委託人可能須承擔法律後果,這是不容反悔法則在保險法中的重要應用。.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當委託人(保險公司)知悉某人冒充其代理人而保持沉默或不採取行動,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時,法律上會產生「不容反悔的代理權」。陳述 III 正確,不容反悔原則的關鍵在於委託人的行為或不作為(如不收回具代表性的物品)構成了一種對外的權限表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一旦構成不容反悔的代理權,保險公司必須對善意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不能以合約已終止為由拒絕負責。陳述 IV 錯誤,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是基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真實協議,而本案中代理權是基於對外的表面現象產生的,應屬表面權限或不容反悔的代理權。
重點: 代理關係的產生不限於明文合約,若委託人的行為導致第三者合理地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則委託人可能須承擔法律後果,這是不容反悔法則在保險法中的重要應用。.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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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2
8.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當委員會接獲有關登記人士可能違反《守則》的投訴並決定展開調查時,下列哪些描述符合相關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
I. 委員會可將投訴轉介予委任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須在 14 天內或指定時限內報告進度及結果。
II. 在採取紀律行動前,委員會必須為答辯人及可能受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提供陳述機會。
III. 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行動僅限於譴責、暫停或終止委任,不得要求退還保費。
IV. 若保險公司未有遵照要求採取紀律行動,委員會可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委員會在處理投訴時,有權將個案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而該公司必須在 14 天內或指定時限內提交報告;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陳述機會;若保險公司不遵從委員會的紀律行動要求,委員會可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
錯誤: 關於紀律行動僅限於譴責、暫停或終止委任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守則,委員會可採取其認為合適的其他行動,這明確包括了要求向受影響的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錯誤: 包含第三項陳述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它忽略了委員會在退還保費方面的處分權力。
錯誤: 僅包含第一及第二項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委員會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不合規情況的重要職權。
重點: 委員會在處理登記人士的違規行為時,擁有一套完整的調查、陳述及處分程序,並在必要時可尋求保險業監管局的介入以確保守則得以執行。.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委員會在處理投訴時,有權將個案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而該公司必須在 14 天內或指定時限內提交報告;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陳述機會;若保險公司不遵從委員會的紀律行動要求,委員會可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
錯誤: 關於紀律行動僅限於譴責、暫停或終止委任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守則,委員會可採取其認為合適的其他行動,這明確包括了要求向受影響的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錯誤: 包含第三項陳述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它忽略了委員會在退還保費方面的處分權力。
錯誤: 僅包含第一及第二項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委員會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不合規情況的重要職權。
重點: 委員會在處理登記人士的違規行為時,擁有一套完整的調查、陳述及處分程序,並在必要時可尋求保險業監管局的介入以確保守則得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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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2
9.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物流公司正與其保險中介人討論如何優化其風險管理計劃。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下列哪些關於風險處理手段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風險避免 (Risk Avoidance) 是指透過不參與某項活動,從而免除發生某類損失的可能性。
II. 風險融資 (Risk Financing) 旨在減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其工具包括風險承受及保險。
III. 風險轉移 (Risk Transfer) 的定義僅限於向獲授權保險人投保,以換取損失補償的承諾。
IV. 在保險人的運作中,風險管理是指為更好地控制受保風險可能導致的損失而採用的手段。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風險避免是指透過不參與某項活動來完全免除發生相關損失的可能性。陳述 II 正確,風險融資的工具確實包括風險承受、自保、保險以及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陳述 IV 正確,在保險人的語境下,風險管理是指為了更好地控制受保風險所導致的潛在損失而採用的手段。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風險轉移並不局限於購買保險,還包括「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例如透過合約中的免責條款或補償協議將風險轉嫁給其他當事人。
重點: 風險管理是一個廣泛的範疇,包括識別、量化及處理風險。保險只是風險融資和風險轉移的其中一種手段,考生須區分保險轉移與非保險轉移的分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風險避免是指透過不參與某項活動來完全免除發生相關損失的可能性。陳述 II 正確,風險融資的工具確實包括風險承受、自保、保險以及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陳述 IV 正確,在保險人的語境下,風險管理是指為了更好地控制受保風險所導致的潛在損失而採用的手段。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風險轉移並不局限於購買保險,還包括「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例如透過合約中的免責條款或補償協議將風險轉嫁給其他當事人。
重點: 風險管理是一個廣泛的範疇,包括識別、量化及處理風險。保險只是風險融資和風險轉移的其中一種手段,考生須區分保險轉移與非保險轉移的分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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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2
10. Question
一名長期擔任救護員的受保人因腰椎退化及慢性疼痛,被醫務委員會評定為不適合繼續執行救護工作並遭到解僱。其保單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為:「受保人因疾病或受傷而不能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醫療報告指出受保人雖然不能搬運重物,但仍能正常走動並可勝任一般辦公室文職工作。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處理類似個案的原則,下列哪項敘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拒絕給付的決定通常會獲得支持,是因為保單條款中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通常要求受保人必須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而非僅限於其原有的職業。若醫療證據顯示受保人仍具備從事其他性質工作的能力(如文職或坐著進行的工作),則不符合該項嚴格的保單定義。
錯誤: 關於必須賠償原有職業損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保障範圍取決於契約中對傷殘的具體定義,若定義為「任何職業」,則不能僅因無法從事原職而獲賠。關於只要失去收入來源即視為完全傷殘的說法忽略了保單條款的法律約束力。關於背痛屬於退化而應以非意外為由拒賠的說法偏離了本案關於「傷殘定義」的核心爭議點,且在傷殘定義的個案中,重點在於傷殘程度是否達標。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險或人壽保險附約中,「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若包含「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則其保障範圍相對具有局限性,受保人若仍有能力執行其他工作,將無法獲得賠償。.
In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拒絕給付的決定通常會獲得支持,是因為保單條款中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通常要求受保人必須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而非僅限於其原有的職業。若醫療證據顯示受保人仍具備從事其他性質工作的能力(如文職或坐著進行的工作),則不符合該項嚴格的保單定義。
錯誤: 關於必須賠償原有職業損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保障範圍取決於契約中對傷殘的具體定義,若定義為「任何職業」,則不能僅因無法從事原職而獲賠。關於只要失去收入來源即視為完全傷殘的說法忽略了保單條款的法律約束力。關於背痛屬於退化而應以非意外為由拒賠的說法偏離了本案關於「傷殘定義」的核心爭議點,且在傷殘定義的個案中,重點在於傷殘程度是否達標。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險或人壽保險附約中,「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若包含「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則其保障範圍相對具有局限性,受保人若仍有能力執行其他工作,將無法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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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2
11.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前往海外旅遊並打算購買旅遊保險。根據香港保安局的「外遊警示制度」及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海外國家,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
II. 旅遊保險通常包含比例分攤條款,若財產投保不足,賠償將按比例減少。
III. 若在出發前受保目的地發出黑色外遊警示,某些保單規定受保人必須避免前往,並退還已繳保費。
IV. 旅遊保險的通用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受保人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其財產而導致的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安局的規定,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港人較多到訪的海外國家,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I 正確,因為部分旅遊保險單確實規定,若在出發前發出黑色外遊警示,受保人必須取消行程,而保險公司則會退還保費作為交換。陳述 IV 正確,因為「未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財產」屬於旅遊保險中常見的通用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Average Clause),而是對財產損失在限額內作出十足彌償。
重點: 應試者須熟悉外遊警示制度的適用範圍,並理解旅遊保險在賠償處理上(如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與一般財產保險的顯著差異。.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安局的規定,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港人較多到訪的海外國家,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I 正確,因為部分旅遊保險單確實規定,若在出發前發出黑色外遊警示,受保人必須取消行程,而保險公司則會退還保費作為交換。陳述 IV 正確,因為「未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財產」屬於旅遊保險中常見的通用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Average Clause),而是對財產損失在限額內作出十足彌償。
重點: 應試者須熟悉外遊警示制度的適用範圍,並理解旅遊保險在賠償處理上(如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與一般財產保險的顯著差異。.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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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2
12.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正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授權經營多項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的法定分類,下列哪些擬經營的業務類別屬於「長期業務」?
I. 永久健康業務
II. 資本贖回業務
III. 雜項財務損失業務
IV. 退休計劃管理第 I 類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的法定分類,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包含九個類別。永久健康業務屬於 D 類,資本贖回業務屬於 F 類,而退休計劃管理第 I 類則屬於 G 類,這些均屬於長期業務的法定範疇。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同樣屬於長期業務 G 類的退休計劃管理第 I 類;「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的說法則是錯誤的,因為雜項財務損失業務屬於一般業務(General Business)中的第 16 類,主要承保營業中斷或使用損失,不屬於長期業務。
重點: 考生必須辨識《保險業條例》中長期業務(以字母 A 至 I 標記)與一般業務(以數字 1 至 17 標記)的區別,這是保險業監管機構授權及監察業務的基礎。.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的法定分類,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包含九個類別。永久健康業務屬於 D 類,資本贖回業務屬於 F 類,而退休計劃管理第 I 類則屬於 G 類,這些均屬於長期業務的法定範疇。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同樣屬於長期業務 G 類的退休計劃管理第 I 類;「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的說法則是錯誤的,因為雜項財務損失業務屬於一般業務(General Business)中的第 16 類,主要承保營業中斷或使用損失,不屬於長期業務。
重點: 考生必須辨識《保險業條例》中長期業務(以字母 A 至 I 標記)與一般業務(以數字 1 至 17 標記)的區別,這是保險業監管機構授權及監察業務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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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2
13. Question
根據保險原則中有關「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的規定,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必須在保單簽發時及受保人身故時均同時存在。
II. 法律假定任何人對其配偶的生命都擁有可保權益,而毋須另外提出財務關係證明。
III.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但除非該財產已按揭給他,否則不能對債務人的財產購買保險。
IV. 在水險中,可保權益通常只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法律假定配偶之間存在可保權益,因此陳述 II 正確;債權人雖對債務人生命有權益,但除非有抵押關係,否則對其財產並無直接可保權益,故陳述 III 正確;水險及多數彌償保險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可保權益,陳述 IV 亦正確。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人壽保險與彌償保險不同,它僅要求在投保(起保)時具備可保權益,而不要求在受保人身故時該權益仍然維持。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 的選項或認為所有陳述均正確的選項都是錯誤的。
重點: 理解可保權益在不同險種下的時間要求是關鍵,人壽保險看重合約開始時的關係,而財產或水險則強調損失發生時的合法權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法律假定配偶之間存在可保權益,因此陳述 II 正確;債權人雖對債務人生命有權益,但除非有抵押關係,否則對其財產並無直接可保權益,故陳述 III 正確;水險及多數彌償保險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可保權益,陳述 IV 亦正確。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人壽保險與彌償保險不同,它僅要求在投保(起保)時具備可保權益,而不要求在受保人身故時該權益仍然維持。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 的選項或認為所有陳述均正確的選項都是錯誤的。
重點: 理解可保權益在不同險種下的時間要求是關鍵,人壽保險看重合約開始時的關係,而財產或水險則強調損失發生時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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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2
14.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跨國物流公司正與其保險顧問討論風險管理策略。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工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風險避免是指透過不讓自己遭受某種危險,從而免除發生某類損失的可能性。
II. 風險融資旨在減低剩餘風險對機構造成的震盪,其工具包括風險承受、自保及保險等。
III. 風險轉移是指找他人預先承諾承擔自身面對風險所帶來的後果。
IV. 在保險人的專業運用中,風險管理主要是指對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的控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避免(Risk Avoidance)的定義是透過不參與某項活動來完全免除相關損失的可能性。陳述 II 正確,因為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旨在減低剩餘風險對機構的財務震盪,工具包括風險承受、自保及保險。陳述 III 正確,因為風險轉移(Risk Transfer)的核心在於尋求第三方(如保險公司)承諾承擔風險帶來的後果。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保險人的專業運用中,風險管理主要是指對「純粹風險」(Pure Risk)及其可能導致的受保損失進行控制;而對「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的控制通常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領域對風險管理的定義。
重點: 風險管理是一個涵蓋識別、量化及處理風險的學科,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風險避免、融資及轉移等不同手段的定義與應用。.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避免(Risk Avoidance)的定義是透過不參與某項活動來完全免除相關損失的可能性。陳述 II 正確,因為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旨在減低剩餘風險對機構的財務震盪,工具包括風險承受、自保及保險。陳述 III 正確,因為風險轉移(Risk Transfer)的核心在於尋求第三方(如保險公司)承諾承擔風險帶來的後果。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保險人的專業運用中,風險管理主要是指對「純粹風險」(Pure Risk)及其可能導致的受保損失進行控制;而對「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的控制通常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領域對風險管理的定義。
重點: 風險管理是一個涵蓋識別、量化及處理風險的學科,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風險避免、融資及轉移等不同手段的定義與應用。.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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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2
15. Question
陳先生正在檢視其在香港購買的多份保險合約。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一般的保險原則,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的法律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對其 17 歲女兒的生命具有可保權益,且該保險不會在女兒年滿 18 歲時失效。
II. 若陳先生作為受託保管人 (Bailee) 在獲得擁有人同意下管有某項財產,他對該財產具有可保權益。
III. 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必須在保單簽發時及受保人身故時同時存在,否則受益人將喪失索償資格。
IV. 債權人僅憑與債務人之間的財務關係,即可對債務人擁有的任何財產購買保險,而無需該財產已按揭給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原則,父母對其未滿 18 歲的子女具有可保權益,且該保險合約不會因為子女隨後年滿 18 歲而失效。陳述 II 正確,受託保管人 (Bailee) 在獲得擁有人同意下合法管有財產,對該財產具有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可為其投保。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僅要求在保單「起保時」存在,即使在索償(受保人身故)時該權益已消失(例如離婚),亦不影響索償資格。陳述 IV 錯誤,單純的財務關係不足以產生對財產的可保權益,債權人除非擁有該財產的按揭權,否則不能僅因債務關係而對債務人的財產投保。
重點: 可保權益必須是法律認可的關係。人壽保險僅要求在投保時具備權益,而財產保險則通常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權益。.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原則,父母對其未滿 18 歲的子女具有可保權益,且該保險合約不會因為子女隨後年滿 18 歲而失效。陳述 II 正確,受託保管人 (Bailee) 在獲得擁有人同意下合法管有財產,對該財產具有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可為其投保。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僅要求在保單「起保時」存在,即使在索償(受保人身故)時該權益已消失(例如離婚),亦不影響索償資格。陳述 IV 錯誤,單純的財務關係不足以產生對財產的可保權益,債權人除非擁有該財產的按揭權,否則不能僅因債務關係而對債務人的財產投保。
重點: 可保權益必須是法律認可的關係。人壽保險僅要求在投保時具備權益,而財產保險則通常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權益。.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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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2
16. Question
陳先生在前往日本旅遊前購買了一份旅遊保險。在旅途中,他不幸遇到意外並導致身體受傷。關於該保險單中「人身意外利益」部分的保障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在同一宗意外中同時喪失一隻手及導致永久及完全殘疾,保險公司將會累計並支付這兩項受保事件的利益總額。
II. 若陳先生的配偶作為家庭主婦投保,在評定其是否符合「永久及完全殘疾」時,通常會以其是否完全失去進行「一般日常活動」的能力為準。
III. 在某些保單條款下,若陳先生在旅途中不幸成為搶劫案的無辜受害者並因而受傷,他可能獲得雙倍的保險金給付。
IV. 根據標準定義,「喪失肢體」僅指手腕或足踝以上部位與身體物理性分離,若肢體完整但永久喪失功能則不符合此項定義。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單通常規定,若受保人在意外發生時並未從事有報酬職業(例如家庭主婦),評定「永久及完全殘疾」的準則會由「有報酬職業」改為「一般日常活動」。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某些旅遊保險的雙倍給付條款(雙倍彌償)除了涵蓋公共交通工具意外,還可能包括受保人在搶劫或企圖搶劫中作為無辜受害人而遭受的受保身體受傷。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根據人身意外利益的給付原則,如果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身體受傷,保險人只會按其中最高賠償金額的一項進行給付,而不會累計支付。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喪失肢體」的定義除了包括物理上的分離(手腕或足踝或以上部位)外,亦包括肢體永久喪失能力的情形。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遵循「最高給付金額」原則,並針對不同職業背景的受保人設有靈活的殘疾評定標準,以確保保障的公平性與全面性。.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單通常規定,若受保人在意外發生時並未從事有報酬職業(例如家庭主婦),評定「永久及完全殘疾」的準則會由「有報酬職業」改為「一般日常活動」。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某些旅遊保險的雙倍給付條款(雙倍彌償)除了涵蓋公共交通工具意外,還可能包括受保人在搶劫或企圖搶劫中作為無辜受害人而遭受的受保身體受傷。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根據人身意外利益的給付原則,如果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身體受傷,保險人只會按其中最高賠償金額的一項進行給付,而不會累計支付。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喪失肢體」的定義除了包括物理上的分離(手腕或足踝或以上部位)外,亦包括肢體永久喪失能力的情形。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遵循「最高給付金額」原則,並針對不同職業背景的受保人設有靈活的殘疾評定標準,以確保保障的公平性與全面性。.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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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2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正確識別危險種類及應用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對於處理索償至關重要。根據相關法規及原則,下列哪些關於危險種類與近因應用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的定義與「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完全相同,均指保單明確列明不予承保的風險。
II. 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人僅對在事故鏈中時間上最後發生的受保危險承擔賠償責任。
III. 若一項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一項不保危險,則由此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保險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IV. 近因毋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因撲滅上層單位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的水漬損失,亦可獲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若受保危險(如意外火災)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如水浸),由此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近因並不要求必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為撲滅鄰近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受損,該損失仍屬於保單承保範圍。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不保危險」是指既非受保亦非除外的危險,而「除外危險」是保單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風險,兩者在法律後果上有所不同。陳述 I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對損失最具效力或主導性的成因,而不一定是時間上最先(首個)或最後發生的成因。
重點: 近因原則的核心在於識別導致損失的最有效成因及其性質(受保、除外或不保),並分析各危險在因果連鎖反應中的相互作用,而非僅依賴時間先後或發生地點來判定賠償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若受保危險(如意外火災)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如水浸),由此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近因並不要求必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為撲滅鄰近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受損,該損失仍屬於保單承保範圍。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不保危險」是指既非受保亦非除外的危險,而「除外危險」是保單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風險,兩者在法律後果上有所不同。陳述 I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對損失最具效力或主導性的成因,而不一定是時間上最先(首個)或最後發生的成因。
重點: 近因原則的核心在於識別導致損失的最有效成因及其性質(受保、除外或不保),並分析各危險在因果連鎖反應中的相互作用,而非僅依賴時間先後或發生地點來判定賠償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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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2
18.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幸發生嚴重意外,需要即時進行緊急醫療運送。根據旅遊保險中關於「緊急服務」的條款,若陳先生在沒有事先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了相關服務,下列哪項描述最準確地反映了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Correct
正確: 除非受保人能證明因受其無法控制的原因影響,導致在緊急醫療情況下無法按規定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公司通常不會償付相關開支。這是因為緊急服務(如醫療運送)通常需要由保險公司指定的援助機構進行評估與安排,以確保醫療必要性及資源的有效運用。
錯誤: 關於「只要提供醫療證明就必須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明確規定受保人必須先取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的批准,單憑事後的醫療證明不足以豁免通知義務。關於「無論如何都必須承擔費用」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緊急運送費用通常不設上限,但這項保障的啟動前提是必須由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安排或批准。關於「回港後補回通知即可」的說法是錯誤的,保單條款並無此類寬限規定,重點在於發生緊急狀況時是否具備即時通知的能力。
重點: 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強調「事先批准」原則,旨在確保醫療服務由專業援助機構統籌,僅在受保人因客觀環境完全無法聯繫保險人的極端情況下才可例外處理。.
Incorrect
正確: 除非受保人能證明因受其無法控制的原因影響,導致在緊急醫療情況下無法按規定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公司通常不會償付相關開支。這是因為緊急服務(如醫療運送)通常需要由保險公司指定的援助機構進行評估與安排,以確保醫療必要性及資源的有效運用。
錯誤: 關於「只要提供醫療證明就必須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明確規定受保人必須先取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的批准,單憑事後的醫療證明不足以豁免通知義務。關於「無論如何都必須承擔費用」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緊急運送費用通常不設上限,但這項保障的啟動前提是必須由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安排或批准。關於「回港後補回通知即可」的說法是錯誤的,保單條款並無此類寬限規定,重點在於發生緊急狀況時是否具備即時通知的能力。
重點: 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強調「事先批准」原則,旨在確保醫療服務由專業援助機構統籌,僅在受保人因客觀環境完全無法聯繫保險人的極端情況下才可例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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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2
19. Question
根據旅遊保險中人身意外利益的常見條款,下列哪些情況通常會觸發「雙倍給付」賠償?
I. 受保人作為購票乘客在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意外
II. 受保人作為無辜受害人在搶劫或企圖搶劫中遭受界定的身體受傷
III. 受保人在從事保單承保範圍內的危險運動(如水肺潛水)時受傷
IV. 受保人因同一意外同時導致雙目失明及喪失雙肢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答案。根據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利益條款,雙倍給付(Double Indemnity)通常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如飛機、火車或渡輪)時發生的意外。此外,部分保單還會將此保障擴展至受保人作為無辜受害人在搶劫或企圖搶劫中遭受界定身體受傷的情況。
錯誤: 關於危險運動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危險運動(如水肺潛水或冬季運動)通常屬於除外責任,或僅在特定限制下以標準或較低利益金額承保,並不會觸發雙倍給付。關於同時導致失明及喪失肢體的選項也是錯誤的,雖然這屬於嚴重的受保事件,但根據保單條款,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傷,保險人僅會按其中最高給付金額的一項進行賠償,而不會因此提供雙倍賠償。
重點: 雙倍給付條款是針對特定場景(如公共交通工具或特定暴力罪案)提供的額外補償,受保人必須符合保單定義的特定身份或環境方可獲賠。.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答案。根據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利益條款,雙倍給付(Double Indemnity)通常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如飛機、火車或渡輪)時發生的意外。此外,部分保單還會將此保障擴展至受保人作為無辜受害人在搶劫或企圖搶劫中遭受界定身體受傷的情況。
錯誤: 關於危險運動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危險運動(如水肺潛水或冬季運動)通常屬於除外責任,或僅在特定限制下以標準或較低利益金額承保,並不會觸發雙倍給付。關於同時導致失明及喪失肢體的選項也是錯誤的,雖然這屬於嚴重的受保事件,但根據保單條款,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傷,保險人僅會按其中最高給付金額的一項進行賠償,而不會因此提供雙倍賠償。
重點: 雙倍給付條款是針對特定場景(如公共交通工具或特定暴力罪案)提供的額外補償,受保人必須符合保單定義的特定身份或環境方可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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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2
20.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從香港前往日本進行為期一週的商務旅行,並打算購買一份單次旅遊保險。根據香港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核保慣例,下列哪些關於「受保旅程」及「核保」的描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開始生效,並在計劃離境日失效。
II. 由於涉及醫療保障,保險人通常要求單次旅行保險的投保人在申請表上填寫詳細病歷以進行個別核保。
III. 若受保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延遲而超出原定最長保障期間,保單通常會自動延長一段短暫的期間。
IV. 即使保單的地域範圍定義為「全世界」,保險人仍可能豁免承保前往某些指明國家的旅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程取消保障的生效時間通常早於實際旅程,一般從保險憑證簽發時便開始生效。陳述 III 正確,根據市場慣例,若受保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導致延遲,保單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保障(例如 10 天),以確保受保人獲得持續保障。陳述 IV 正確,即使保單註明地域範圍為「全世界」,保險人通常仍會行使權利,將某些特定國家(如受制裁或高風險地區)列為豁免承保範圍。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單次旅行保險通常不進行個別核保,為了簡化程序,保險人一般不會在申請表上要求投保人提供詳細病歷,這與年度保單或獨立醫療保險的核保做法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受保旅程在時間與空間上均有明確界定,且單次旅行保單的核保程序通常較為簡化,但投保人仍須遵守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程取消保障的生效時間通常早於實際旅程,一般從保險憑證簽發時便開始生效。陳述 III 正確,根據市場慣例,若受保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導致延遲,保單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保障(例如 10 天),以確保受保人獲得持續保障。陳述 IV 正確,即使保單註明地域範圍為「全世界」,保險人通常仍會行使權利,將某些特定國家(如受制裁或高風險地區)列為豁免承保範圍。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單次旅行保險通常不進行個別核保,為了簡化程序,保險人一般不會在申請表上要求投保人提供詳細病歷,這與年度保單或獨立醫療保險的核保做法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受保旅程在時間與空間上均有明確界定,且單次旅行保單的核保程序通常較為簡化,但投保人仍須遵守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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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2
21. Question
陳先生正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申請登記為保險代理。關於委員會在處理其申請、評核資格及相關決定的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在評核陳先生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可考慮他是否曾擔任本港或海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或董事。
II. 若委員會作出了一項受上訴權規限的決定,該決定通常在陳先生獲通知該決定後的 7 天後生效。
III. 若陳先生在決定生效前提出擱置申請,該決定須待委員會就該申請作出裁定後,方可生效。
IV. 上訴裁判處在處理上訴時,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決定,亦可以其既有權力以其他決定取替原決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關於「適當人選」的準則,委員會在評核申請人時,會考慮其是否曾擔任香港或海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董事、公司秘書或高級經理。陳述 III 正確,若要求擱置的申請是在決定生效前提出,該決定必須等待委員會就該擱置申請作出裁定後,方可生效。陳述 IV 正確,上訴裁判處具備法定權力去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決定,並可根據委員會既有的權力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委員會通知該決定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而非 7 天。
重點: 申請人必須理解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評核從業員資格時的考量因素,以及相關行政決定在涉及上訴權時的生效時間與擱置程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關於「適當人選」的準則,委員會在評核申請人時,會考慮其是否曾擔任香港或海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董事、公司秘書或高級經理。陳述 III 正確,若要求擱置的申請是在決定生效前提出,該決定必須等待委員會就該擱置申請作出裁定後,方可生效。陳述 IV 正確,上訴裁判處具備法定權力去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決定,並可根據委員會既有的權力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委員會通知該決定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而非 7 天。
重點: 申請人必須理解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評核從業員資格時的考量因素,以及相關行政決定在涉及上訴權時的生效時間與擱置程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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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2
22. Question
一名保險從業員正就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一項裁決考慮提出上訴。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適當人選」準則及上訴程序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為年滿 21 歲。
II. 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可考慮該人是否曾被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III. 若要求擱置決定的申請於該決定生效前提出,則該決定須待委員會就該申請作出了裁定後,方可生效。
IV. 上訴裁判處在處理上訴時,可以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來決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守則》第 5.2.2e (a)(v) 條,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時,有權考慮該人是否曾經被所屬或曾經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陳述 III 正確,根據《守則》第 5.2.2e (v) 條,若擱置申請在決定生效前提出,該決定須待委員會就該申請作出裁定後方可生效。陳述 IV 正確,根據《守則》第 5.2.2e (vii) 條,上訴裁判處具備法定權力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來決定。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第 5.2.2e (d)(i)(1) 條,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是年滿 18 歲,而非 21 歲。
重點: 保險代理的適當人選準則評核不僅限於學歷,還包括誠信與過往專業操守記錄;同時,守則設立了明確的上訴與擱置程序以保障從業員的權利。.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守則》第 5.2.2e (a)(v) 條,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時,有權考慮該人是否曾經被所屬或曾經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陳述 III 正確,根據《守則》第 5.2.2e (v) 條,若擱置申請在決定生效前提出,該決定須待委員會就該申請作出裁定後方可生效。陳述 IV 正確,根據《守則》第 5.2.2e (vii) 條,上訴裁判處具備法定權力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來決定。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第 5.2.2e (d)(i)(1) 條,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是年滿 18 歲,而非 21 歲。
重點: 保險代理的適當人選準則評核不僅限於學歷,還包括誠信與過往專業操守記錄;同時,守則設立了明確的上訴與擱置程序以保障從業員的權利。.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