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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19
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旅遊保險內「取消旅程」與「旅程提早結束」保障的陳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取消旅程」保障通常自保單簽發日或旅程開始前的特定日期起生效
II. 若受保人因直系親屬不幸身故而必須提早返回香港,「旅程提早結束」保障通常會提供賠償
III. 若因受保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既往病症)導致旅程取消,大多數保單仍會全額賠償不可退還的訂金
IV. 「旅程提早結束」保障通常涵蓋按比例計算已支付但未能使用的交通及住宿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取消旅程」保障的保險責任通常在保單簽發後或在預定的旅程開始前的一個特定時間點生效,以保障受保人在出發前因受保事故導致的訂金損失。陳述 II 是正確的,直系親屬身故或遭受嚴重外傷是觸發「旅程提早結束」保障的常見受保原因。陳述 IV 是正確的,「旅程提早結束」的賠償通常按比例計算受保人已預付但因提早回港而無法享用的交通及住宿費用。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普遍將「既往病症」(即在投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列為除外責任。若旅程取消是由於受保人已知的舊患所致,保險公司通常不會提供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及縮短旅程保障主要針對突發且不可預見的事故,受保人應留意既往病症通常屬於除外責任範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取消旅程」保障的保險責任通常在保單簽發後或在預定的旅程開始前的一個特定時間點生效,以保障受保人在出發前因受保事故導致的訂金損失。陳述 II 是正確的,直系親屬身故或遭受嚴重外傷是觸發「旅程提早結束」保障的常見受保原因。陳述 IV 是正確的,「旅程提早結束」的賠償通常按比例計算受保人已預付但因提早回港而無法享用的交通及住宿費用。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普遍將「既往病症」(即在投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列為除外責任。若旅程取消是由於受保人已知的舊患所致,保險公司通常不會提供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及縮短旅程保障主要針對突發且不可預見的事故,受保人應留意既往病症通常屬於除外責任範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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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19
2. Question
陳明是一位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根據《持續專業培訓指引》,關於其培訓要求及違規後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明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II. 若陳明未能符合培訓時數要求,其登記將被撤銷,量刑起點為 3 個月。
III. 若陳明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其登記將被撤銷,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IV. 若陳明未能按要求出示培訓憑證,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而撤銷期的長度由委員會決定。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這四項陳述均準確反映了《持續專業培訓指引》中對旅遊保險代理人的要求。其中包括:每年須累積 3 個培訓時數(陳述 I);未能達標的撤銷登記量刑起點為 3 個月(陳述 II);作出虛假聲明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陳述 III);以及未能按要求出示憑證時,撤銷登記的期限由委員會決定(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未能出示憑證的處分規定,這也是指引中明確列出的後果。「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 關於每年 3 小時的培訓要求是所有旅遊保險登記人士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只有 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準確地描述了因時數不足而面臨的 3 個月量刑起點處分。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持續專業培訓(CPD)的各項規定,任何不合規行為(如時數不足、虛假聲明或無法提供憑證)均會導致其登記被撤銷,且不同性質的違規行為有其特定的量刑起點。.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這四項陳述均準確反映了《持續專業培訓指引》中對旅遊保險代理人的要求。其中包括:每年須累積 3 個培訓時數(陳述 I);未能達標的撤銷登記量刑起點為 3 個月(陳述 II);作出虛假聲明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陳述 III);以及未能按要求出示憑證時,撤銷登記的期限由委員會決定(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未能出示憑證的處分規定,這也是指引中明確列出的後果。「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 關於每年 3 小時的培訓要求是所有旅遊保險登記人士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只有 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準確地描述了因時數不足而面臨的 3 個月量刑起點處分。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持續專業培訓(CPD)的各項規定,任何不合規行為(如時數不足、虛假聲明或無法提供憑證)均會導致其登記被撤銷,且不同性質的違規行為有其特定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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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19
3. Question
保險代理人張先生正在為客戶解釋財產保險保單中關於「彌償限制」及相關法律概念。根據相關的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受「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限制的保單下,若發生損失時的財產價值高於保額,賠償額會按比例減少。
II. 「委付」(Abandonment) 的概念在水險中十分標準,但在許多其他類別的財產保單中通常被明確禁止。
III. 「保單起賠額」(Franchise) 的作用與「免賠額」(Excess) 相同,即無論損失金額多少,該金額都必須從賠償中扣除。
IV. 「單一物件限額」(Single Article Limits) 常見於家居物件保單,用以限制保險人對某件貴重物件的賠償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規定,如果受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的價值高於保額(即不足額投保),賠償金額將按比例遞減。陳述 II 正確,委付(Abandonment)是水險中索取全損賠償的標準做法,但在非水險的財產保單中,保險人通常會明確禁止委付,以避免承擔處理殘餘財產的責任。陳述 IV 正確,單一物件限額(Single Article Limits)旨在限制保險人對保單內未單獨申報之貴重物件的最高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Franchise)與免賠額(Excess)的運作方式不同。在起賠額條款下,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約定的金額,保險人將全額賠付損失,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金額;只有免賠額才會從每宗索償中扣除。
重點: 保險人透過比例分攤、免賠額、起賠額及保單限額等條文來限制彌償責任,保險中介人有責任確保被保險人理解這些條款如何影響最終的賠償金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規定,如果受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的價值高於保額(即不足額投保),賠償金額將按比例遞減。陳述 II 正確,委付(Abandonment)是水險中索取全損賠償的標準做法,但在非水險的財產保單中,保險人通常會明確禁止委付,以避免承擔處理殘餘財產的責任。陳述 IV 正確,單一物件限額(Single Article Limits)旨在限制保險人對保單內未單獨申報之貴重物件的最高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Franchise)與免賠額(Excess)的運作方式不同。在起賠額條款下,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約定的金額,保險人將全額賠付損失,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金額;只有免賠額才會從每宗索償中扣除。
重點: 保險人透過比例分攤、免賠額、起賠額及保單限額等條文來限制彌償責任,保險中介人有責任確保被保險人理解這些條款如何影響最終的賠償金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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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19
4. Question
一名持有個人住院保險的客戶與保險公司就索償金額發生爭執,並決定向保險索償投訴局尋求協助。關於該局及其投訴委員會的機制,以下哪一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投訴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對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保單持有人仍有權拒絕接受並採取法律行動。這是該機制的核心特點,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確保保險公司必須遵守裁決,同時保留消費者的法律追訴權。
錯誤: 關於委員會成員比例的說法是錯誤的,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和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只有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委任,而非大部分。關於費用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持有人無論勝訴與否,均無需支付任何費用。關於成員組成的說法是錯誤的,投訴局的成員僅限於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保險人(保險公司),並不包括保險中介人。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免費且有效的渠道來解決索償糾紛,其裁決對保險公司具有單向約束力。.
Incorrect
正確: 投訴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對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保單持有人仍有權拒絕接受並採取法律行動。這是該機制的核心特點,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確保保險公司必須遵守裁決,同時保留消費者的法律追訴權。
錯誤: 關於委員會成員比例的說法是錯誤的,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和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只有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委任,而非大部分。關於費用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持有人無論勝訴與否,均無需支付任何費用。關於成員組成的說法是錯誤的,投訴局的成員僅限於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保險人(保險公司),並不包括保險中介人。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免費且有效的渠道來解決索償糾紛,其裁決對保險公司具有單向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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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19
5. Question
陳先生投保了一份旅遊保險,準備前往韓國旅遊。關於該保單下「醫療開支保障」的適用性,根據相關案例與一般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條款將「受保旅程」界定為從被保險人離開香港入境處櫃檯後開始,則陳先生在前往機場途中因不適求醫的費用通常不獲保障。
II. 即使保單規定保障自離開住所起開始,若醫療保障條款指明僅承保在「香港」以外發生的事故,則陳先生在機場因航班延誤而回家途中受傷的醫療費通常不獲賠償。
III. 若陳先生在回港兩天後確診傳染病,只要醫學證據顯示該病的潛伏期與旅程時間吻合,保險人可接受該疾病是在旅程中患上的說法。
IV. 若陳先生在首爾機場滑倒但因趕飛機未有即時就醫,回港後才求診,由於缺乏海外醫療報告,保險人必須拒絕其索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單可以對「受保旅程」作出特定界定(例如通過入境處櫃檯後),若醫療事故發生在該界定時刻之前,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雖然保單整體可能在離開住所時起保,但醫療保障部分通常會附加地理限制,指明僅承保在「香港以外」發生的醫療開支。陳述 III 正確,根據相關案例,若醫學專家能證實疾病的潛伏期是在受保旅程期間,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該疾病仍被視為在旅程中患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除非保單明確列明「就地求醫」是索償的先決條件,否則若有其他有力證據(如旅行團領隊的目擊證供)證明意外確實是在海外發生,保險人仍可根據事實作出賠償,而非必須拒絕。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通常受地理位置限制(須在出發地以外),且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時會考慮疾病潛伏期及其他形式的事故證明,而非僅限於當地的醫療報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單可以對「受保旅程」作出特定界定(例如通過入境處櫃檯後),若醫療事故發生在該界定時刻之前,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雖然保單整體可能在離開住所時起保,但醫療保障部分通常會附加地理限制,指明僅承保在「香港以外」發生的醫療開支。陳述 III 正確,根據相關案例,若醫學專家能證實疾病的潛伏期是在受保旅程期間,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該疾病仍被視為在旅程中患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除非保單明確列明「就地求醫」是索償的先決條件,否則若有其他有力證據(如旅行團領隊的目擊證供)證明意外確實是在海外發生,保險人仍可根據事實作出賠償,而非必須拒絕。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通常受地理位置限制(須在出發地以外),且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時會考慮疾病潛伏期及其他形式的事故證明,而非僅限於當地的醫療報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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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19
6. Question
陳先生在結束歐洲旅遊回港後,發現其寄艙行李箱受損,且箱內一件在捷克購買的玻璃飾物破碎。陳先生隨即向航空公司投訴,航空公司亦已即時為其修復行李箱。關於陳先生向旅遊保險公司申請「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索償的法律與實務處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航空公司已將受損行李箱修理好並送還陳先生,保險人可基於不得作出雙重彌償的原則拒絕賠償行李箱的維修費。
II. 若陳先生索償的是一部已使用多年的舊相機,在保單不含「以新代舊」條款的情況下,保險人理賠時需就損耗和折舊作出扣減。
III. 保險人通常會將玻璃飾物視為「易碎物品」,並根據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條款拒絕就該飾物的損壞作出賠償。
IV. 根據一般的保單條款,即使陳先生在發現損失後超過四十八小時才向警方報案,保險人仍必須提供全額彌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保障屬於彌償性質,若公共交通商(如航空公司)已修復受損財物並恢復其功能,受保人已獲得補償,保險人可基於防止雙重彌償的原則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保險人應扣除折舊或改良費用,以反映受保人在維修後的實際財務狀況,除非保單另有「以新代舊」條款。陳述 III 正確,保險人通常將玻璃造的物件視為「易碎物品」,這在旅遊保險中屬於常見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通常設有除外責任條款,規定若受保人沒有在特定時間內(例如二十四小時之內)向警方或相關機構報案,相關損失將不獲賠償。
重點: 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遵循彌償原則,旨在補償受保人的實際損失,同時設有關於易碎品、報案時限及折舊扣除的特定條款。.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保障屬於彌償性質,若公共交通商(如航空公司)已修復受損財物並恢復其功能,受保人已獲得補償,保險人可基於防止雙重彌償的原則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保險人應扣除折舊或改良費用,以反映受保人在維修後的實際財務狀況,除非保單另有「以新代舊」條款。陳述 III 正確,保險人通常將玻璃造的物件視為「易碎物品」,這在旅遊保險中屬於常見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通常設有除外責任條款,規定若受保人沒有在特定時間內(例如二十四小時之內)向警方或相關機構報案,相關損失將不獲賠償。
重點: 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遵循彌償原則,旨在補償受保人的實際損失,同時設有關於易碎品、報案時限及折舊扣除的特定條款。.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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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19
7.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新登記的保險代理,他正準備開展其保險中介業務並印製商務名片。根據有關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規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當保險代理停止代表某保險公司時,該保險公司須於 7 天內通知委員會以取消其登記
II. 保險代理的登記有效期最長為三年,續期申請最早可於登記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
III. 保險代理最多可登記代表四家保險公司,其中長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三家
IV. 保險代理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清楚顯示其登記號碼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規例,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保險代理、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後,委任人必須在 7 天內通知委員會。陳述 II 正確,登記的有效期最長為三年,且續期申請應在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陳述 IV 正確,保險代理在商務名片上必須顯示其登記號碼,這是法定的披露要求。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代理雖然最多可代表四家保險公司,但其中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上限為兩家,而非三家。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登記的時效規定、代表保險公司的數目限制以及在日常業務中的身份披露義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規例,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保險代理、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後,委任人必須在 7 天內通知委員會。陳述 II 正確,登記的有效期最長為三年,且續期申請應在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陳述 IV 正確,保險代理在商務名片上必須顯示其登記號碼,這是法定的披露要求。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代理雖然最多可代表四家保險公司,但其中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上限為兩家,而非三家。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登記的時效規定、代表保險公司的數目限制以及在日常業務中的身份披露義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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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19
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一名理財顧問正向客戶解釋保險合約的法律基礎。關於「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及「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 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這比一般商業合約所適用的「一般誠信」更為嚴格。
II.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某項風險,或釐定保費的事實。
III. 在「一般誠信」的要求下,合約方必須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而不僅僅是回答具體問題。
IV. 「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一方無意地或疏忽地向另一方漏報重要事實。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這要求合約雙方(特別是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其要求比一般商業合約的「一般誠信」更為嚴格。陳述 II 正確,這準確反映了「重要事實」的定義,即會影響審慎保險人評估風險或決定保費的資訊。陳述 IV 正確,因為「非欺詐性不披露」的定義正是在於無意或疏忽地漏報重要事實,而非出於欺詐意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一般誠信」僅要求合約方不撒謊及對具體問題作出誠實回答,並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是「最高誠信」特有的法律要求。
重點: 保險合約的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這與一般商業合約僅需誠實回答問題的要求有顯著區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這要求合約雙方(特別是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其要求比一般商業合約的「一般誠信」更為嚴格。陳述 II 正確,這準確反映了「重要事實」的定義,即會影響審慎保險人評估風險或決定保費的資訊。陳述 IV 正確,因為「非欺詐性不披露」的定義正是在於無意或疏忽地漏報重要事實,而非出於欺詐意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一般誠信」僅要求合約方不撒謊及對具體問題作出誠實回答,並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是「最高誠信」特有的法律要求。
重點: 保險合約的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這與一般商業合約僅需誠實回答問題的要求有顯著區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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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19
9.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北京旅行時於酒店泳池滑倒,當時並無異樣。四天後,受保人感到頭痛及嘔吐,經診斷後發現大腦內出血,最終不治。醫學專家指出,出血範圍僅限於右丘腦,且無外傷跡象,證實出血是由於原發性高血壓引起的自發性現象,與滑倒無關。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人身意外利益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什麼?
Correct
正確: 「該受傷不符合『意外』的定義,因為它並非由外在、暴力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是正確答案。根據旅遊保險中人身意外部分的標準定義,意外必須是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在本個案中,醫學專家證實受保人的死因是與原發性高血壓相關的自發性腦出血,而非由外在創傷引起,因此不符合意外身故的賠償準則。
錯誤: 關於「未立即通知酒店」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保單通常要求及時報告事故,但本案拒賠的核心法律依據是死因不符合「意外」的定義,而非程序延誤。關於「地理承保範圍」的說法是錯誤的,北京通常屬於旅遊保險的承保地域範圍內,並非拒賠原因。關於「未立即求醫」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受保人有責任採取合理行動,但若死因本身被判定為內在疾病,則無論是否立即求醫,均不屬於人身意外保障的範圍。
重點: 判定人身意外索償時,必須根據醫學證據區分傷亡是由外在意外因素還是內在疾病因素引起,這涉及對保單中「意外」定義的嚴格解釋及近因原則的應用。.
Incorrect
正確: 「該受傷不符合『意外』的定義,因為它並非由外在、暴力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是正確答案。根據旅遊保險中人身意外部分的標準定義,意外必須是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在本個案中,醫學專家證實受保人的死因是與原發性高血壓相關的自發性腦出血,而非由外在創傷引起,因此不符合意外身故的賠償準則。
錯誤: 關於「未立即通知酒店」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保單通常要求及時報告事故,但本案拒賠的核心法律依據是死因不符合「意外」的定義,而非程序延誤。關於「地理承保範圍」的說法是錯誤的,北京通常屬於旅遊保險的承保地域範圍內,並非拒賠原因。關於「未立即求醫」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受保人有責任採取合理行動,但若死因本身被判定為內在疾病,則無論是否立即求醫,均不屬於人身意外保障的範圍。
重點: 判定人身意外索償時,必須根據醫學證據區分傷亡是由外在意外因素還是內在疾病因素引起,這涉及對保單中「意外」定義的嚴格解釋及近因原則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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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19
10. Question
一名客戶正申請一份投資相連長期保險保單。在填寫投保申請書時,根據「最高誠信」原則,下列哪些關於披露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影響審慎承保人評估風險的資料。
(II) 披露責任是主動的,並不局限於回答投保申請書上的問題。
(III) 若投保人因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保險公司仍有權宣告保單無效。
(IV) 投保人只需披露其個人認為對保險公司重要的事實。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負有主動披露責任,必須向保險人提供所有「重要事實」。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承保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如何釐定保費及條款的資料。此責任並不局限於回答投保申請書上的問題,且即使投保人是無意或因疏忽而漏報(非欺詐性不披露),保險公司仍有權撤銷合約或宣告保單無效。
錯誤: 關於投保人只需披露其「認為」重要事實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判斷事實是否重要的標準是客觀的「審慎承保人」標準,而非投保人的主觀感覺。關於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違反責任的法律後果。以上皆是的選項則錯誤地包含了第四項陳述。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客觀上的重要事實,違反此義務(無論是否出於欺詐)均可導致保險合約被撤銷。.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負有主動披露責任,必須向保險人提供所有「重要事實」。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承保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如何釐定保費及條款的資料。此責任並不局限於回答投保申請書上的問題,且即使投保人是無意或因疏忽而漏報(非欺詐性不披露),保險公司仍有權撤銷合約或宣告保單無效。
錯誤: 關於投保人只需披露其「認為」重要事實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判斷事實是否重要的標準是客觀的「審慎承保人」標準,而非投保人的主觀感覺。關於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違反責任的法律後果。以上皆是的選項則錯誤地包含了第四項陳述。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客觀上的重要事實,違反此義務(無論是否出於欺詐)均可導致保險合約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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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19
11.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登記制度下,關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對登記人士的「適當人選」準則評核及相關的上訴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申請登記為登記人士的個人必須年滿十八歲或以上。
II. 若某人曾出任香港境外某家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委員會在決定其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可將此列入考慮。
III. 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通知該決定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
IV. 上訴裁判處在處理上訴時,僅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原來的決定,但無權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的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必須年滿十八歲。陳述 II 是正確的,委員會在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時,會考慮該人是否曾擔任香港或境外無力償債公司的控權人、董事、公司秘書或高級經理。陳述 III 是正確的,法規明確規定任何受上訴權規限的決定,必須在通知發出後的 14 天後才可生效。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上訴裁判處不僅可以維持、改變或推翻原來的決定,還具備權力根據委員會既有的職權,以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審核適當人選時會綜合考慮財務狀況及過往誠信紀錄,而上訴機制則確保了行政決定的程序公正,並賦予上訴裁判處變更原決定的權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的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必須年滿十八歲。陳述 II 是正確的,委員會在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時,會考慮該人是否曾擔任香港或境外無力償債公司的控權人、董事、公司秘書或高級經理。陳述 III 是正確的,法規明確規定任何受上訴權規限的決定,必須在通知發出後的 14 天後才可生效。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上訴裁判處不僅可以維持、改變或推翻原來的決定,還具備權力根據委員會既有的職權,以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審核適當人選時會綜合考慮財務狀況及過往誠信紀錄,而上訴機制則確保了行政決定的程序公正,並賦予上訴裁判處變更原決定的權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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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19
12.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幸發生意外,涉及第三者財物損失及醫療緊急救援。在處理相關的旅遊保險索償及受益人安排時,根據一般保單條文及相關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處理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時,陳先生不得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下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
II. 若保險單中沒有訂明任何結清方式(如修理或更換)的選擇,保險人在法律上須要採用現金方式結清賠償。
III. 對於緊急服務費用的索償,旅遊保險人的普遍做法是要求受保人先自行墊付,再由保險人付還受保人。
IV. 若陳先生在投保時選擇不指定受益人,其人身意外部分的死亡利益將會由保險公司沒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條文通常規定,受保人若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下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可能會危及日後的法律答辯,保險人有權據此拒絕賠償。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原則,若保單中未有訂明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結清方式的選擇,保險人必須以現金方式結清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在處理緊急服務費用時,慣常做法是直接向服務提供者(如醫院或救援機構)支付費用,而非要求受保人墊支後再付還。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若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死亡利益會付予受保人的遺產,而不會被保險公司沒收或保留。
重點: 旅遊保險的索償條文包含受保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如不得擅自承認責任)及保險人的結清權利,同時明確了死亡利益在未指定受益人時的法律歸屬。.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條文通常規定,受保人若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下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可能會危及日後的法律答辯,保險人有權據此拒絕賠償。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原則,若保單中未有訂明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結清方式的選擇,保險人必須以現金方式結清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在處理緊急服務費用時,慣常做法是直接向服務提供者(如醫院或救援機構)支付費用,而非要求受保人墊支後再付還。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若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死亡利益會付予受保人的遺產,而不會被保險公司沒收或保留。
重點: 旅遊保險的索償條文包含受保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如不得擅自承認責任)及保險人的結清權利,同時明確了死亡利益在未指定受益人時的法律歸屬。.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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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19
13. Question
某旅遊代理商已登記為保險代理並獲授權經營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該代理商對其業務代表(Technical Representative)的責任及相關披露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業務代表為了擴展業務,可以同時代表兩家不同的保險代理。
II. 若業務代表在服務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的保險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I. 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並已向委員會完成登記。
IV. 業務代表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守則》第 5.2.2c(g)(vi) 條,若業務代表已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則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I 正確,根據第 5.2.2c(g)(ii) 及 (iv) 條,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並經委員會確認委任及登記。陳述 IV 正確,根據第 5.2.2c(g)(v) 條,業務代表必須按要求披露其登記號碼,包括在商務名片上顯示該號碼。
錯誤: 陳述 I 錯誤,根據《守則》第 5.2.2c(g)(i) 條,保險代理有責任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這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並確保清晰的責任歸屬。
重點: 保險代理對其業務代表負有嚴格的監督責任,包括確保其身份的唯一性(僅代表一名代理)、符合適當人選資格、完成法定登記,以及在與客戶接觸時履行必要的身份披露義務。.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守則》第 5.2.2c(g)(vi) 條,若業務代表已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則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I 正確,根據第 5.2.2c(g)(ii) 及 (iv) 條,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並經委員會確認委任及登記。陳述 IV 正確,根據第 5.2.2c(g)(v) 條,業務代表必須按要求披露其登記號碼,包括在商務名片上顯示該號碼。
錯誤: 陳述 I 錯誤,根據《守則》第 5.2.2c(g)(i) 條,保險代理有責任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這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並確保清晰的責任歸屬。
重點: 保險代理對其業務代表負有嚴格的監督責任,包括確保其身份的唯一性(僅代表一名代理)、符合適當人選資格、完成法定登記,以及在與客戶接觸時履行必要的身份披露義務。.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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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19
14.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行李及個人財物」索償時,根據一般的保單條款及理賠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假使保單不包含「以新代舊」條文,在計算賠償金額前需就損耗和折舊作出扣減。
II. 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行李所遭受的損失,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III. 玻璃飾物等易碎物品的破損,通常在基本保障下獲得全額賠償。
IV. 由於此保障提供的是「彌償」而非「利益」,受保人不得藉此作出雙重彌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彌償原則,保險賠償旨在使受保人恢復到緊接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若保單未包含「以新代舊」條文,保險人必須就物件的損耗和折舊作出扣減。此外,保單通常設有除外責任,例如不承保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行李,以及禁止受保人透過雙重彌償(如同時從航空公司和保險公司獲得全額賠償)而獲利。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玻璃飾物等易碎物品的破損在標準旅遊保險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而非基本保障範圍。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彌償原則的正確描述。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和「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它們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重點: 行李保障屬於彌償性質,賠償時需考慮折舊(除非有以新代舊條款)及避免雙重彌償,且需注意易碎品及不受看管財物等常見除外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彌償原則,保險賠償旨在使受保人恢復到緊接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若保單未包含「以新代舊」條文,保險人必須就物件的損耗和折舊作出扣減。此外,保單通常設有除外責任,例如不承保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行李,以及禁止受保人透過雙重彌償(如同時從航空公司和保險公司獲得全額賠償)而獲利。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玻璃飾物等易碎物品的破損在標準旅遊保險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而非基本保障範圍。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彌償原則的正確描述。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和「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它們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重點: 行李保障屬於彌償性質,賠償時需考慮折舊(除非有以新代舊條款)及避免雙重彌償,且需注意易碎品及不受看管財物等常見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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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19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保險合約的轉讓」與「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的比較,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合約的轉讓涉及將合約中的權利轉移,使另一人成為同一保險標的的保單持有人。
II. 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使第三者具備起訴保險人的合約權利。
III. 在一般情況下,非海上保險的合約轉讓必須獲得保險人的同意。
IV. 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在法律效果上等同於將整個保險合約的責任完全移轉給受讓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保險合約的轉讓(Assignment of Policy)涉及將合約中的權利轉移,使受讓人取代原持有人的地位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在非海上保險中,這種轉讓通常需要保險人的同意。而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僅涉及將獲取賠償的權利轉移給第三者,使其具備起訴保險人的合約權利以索取保險金。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僅屬於金錢債權的轉移,受讓人並不會因此成為保單持有人,也不會自動承擔原保單持有人在合約下的所有義務或法律地位。因此,包含 IV 的選項以及未能完整列出所有正確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整體的轉讓與僅僅是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是理解保險法中權利轉移與合約當事人變更的重要基礎。.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保險合約的轉讓(Assignment of Policy)涉及將合約中的權利轉移,使受讓人取代原持有人的地位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在非海上保險中,這種轉讓通常需要保險人的同意。而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僅涉及將獲取賠償的權利轉移給第三者,使其具備起訴保險人的合約權利以索取保險金。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僅屬於金錢債權的轉移,受讓人並不會因此成為保單持有人,也不會自動承擔原保單持有人在合約下的所有義務或法律地位。因此,包含 IV 的選項以及未能完整列出所有正確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整體的轉讓與僅僅是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是理解保險法中權利轉移與合約當事人變更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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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19
16.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從香港前往歐洲進行為期兩週的商務旅行,並打算購買一份單次旅遊保險。根據香港旅遊保險的一般慣例及核保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的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延遲而超出原定保障期,保險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例如 10 天)
II. 「旅程取消」保障一般自保險憑證簽發時生效,而其他保障則通常在陳先生離開住所或辦公室開始旅程時生效
III. 由於涉及跨境醫療風險,保險人通常會對單次旅遊保險申請人進行個別核保,並要求陳先生提供詳細病歷
IV. 即使投保書上沒有詢問陳先生的特定健康狀況,若該狀況屬於重要事實,陳先生仍有責任主動披露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通常包含自動延長條款,以應對受保旅程中發生的不可避免延遲(例如常見的 10 天延長)。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旅程取消」保障通常在保單簽發後立即生效,而其他保障(如意外或醫療)則通常在受保人離開住所或辦公室開始旅程時才生效。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投保書上沒有明確詢問,否則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實務上,單次旅遊保險通常不進行個別核保,保險人一般不會在申請表上詢問投保人的詳細病歷,這與一年期保單或獨立醫療保險的核保做法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時間視乎保障類別而定,且單次旅程保險雖核保程序簡化,但投保人仍須履行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義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通常包含自動延長條款,以應對受保旅程中發生的不可避免延遲(例如常見的 10 天延長)。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旅程取消」保障通常在保單簽發後立即生效,而其他保障(如意外或醫療)則通常在受保人離開住所或辦公室開始旅程時才生效。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投保書上沒有明確詢問,否則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實務上,單次旅遊保險通常不進行個別核保,保險人一般不會在申請表上詢問投保人的詳細病歷,這與一年期保單或獨立醫療保險的核保做法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時間視乎保障類別而定,且單次旅程保險雖核保程序簡化,但投保人仍須履行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義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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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19
17. Question
一家旅行社擬登記成為保險代理以經營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哪些關於該代理及其業務代表的合規要求是正確的?
I. 該保險代理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
II. 若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的保險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I. 委任保險公司必須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使其能勝任地履行職責。
IV. 該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兩名保險代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規定,若保險代理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守則》要求在服務台或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委任保險公司有責任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使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5.2.2c(g)(i) 條,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而非兩個。
重點: 保險代理及其代表必須遵守嚴格的登記、披露及培訓要求,特別是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必須符合特定的牌照及現場身份識別規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規定,若保險代理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守則》要求在服務台或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委任保險公司有責任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使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5.2.2c(g)(i) 條,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而非兩個。
重點: 保險代理及其代表必須遵守嚴格的登記、披露及培訓要求,特別是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必須符合特定的牌照及現場身份識別規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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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19
18.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註冊的保險公司若被歸類為「綜合業務保險人」(Composite Insurer),其在業務經營與資產管理上必須遵循下列哪項原則?
Correct
正確: 綜合業務保險人是指獲准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人。為了確保長期業務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不被其他業務的風險所影響,法律嚴格規定此類保險人必須為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分別維持獨立的會計記錄,並將相關資產分開管理。
錯誤: 關於可以靈活調撥長期業務基金盈餘以彌補一般業務虧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長期業務基金受到法定保護,不得隨意挪用。關於僅限於經營法定強制性保險(如僱員補償保險)的敘述是不正確的,因為這僅屬於一般業務的一部分,而非綜合業務的定義。關於保監局常規性向新申請人發出綜合牌照的說法與事實不符,目前的監管政策通常傾向於發出「純」業務牌照,除非有特殊理由才會考慮綜合牌照申請。
重點: 綜合業務保險人的核心監管要求在於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在財務及資產上的嚴格分離,以維護保單持有人的法定權益。.
Incorrect
正確: 綜合業務保險人是指獲准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人。為了確保長期業務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不被其他業務的風險所影響,法律嚴格規定此類保險人必須為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分別維持獨立的會計記錄,並將相關資產分開管理。
錯誤: 關於可以靈活調撥長期業務基金盈餘以彌補一般業務虧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長期業務基金受到法定保護,不得隨意挪用。關於僅限於經營法定強制性保險(如僱員補償保險)的敘述是不正確的,因為這僅屬於一般業務的一部分,而非綜合業務的定義。關於保監局常規性向新申請人發出綜合牌照的說法與事實不符,目前的監管政策通常傾向於發出「純」業務牌照,除非有特殊理由才會考慮綜合牌照申請。
重點: 綜合業務保險人的核心監管要求在於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在財務及資產上的嚴格分離,以維護保單持有人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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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19
19. Question
關於保險彌償原則及其在不同保單條款下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置形式的保險」在處理賠償時,通常不會扣除財產的折舊或損耗。
II. 在非水險的「約定價值保單」下,若發生部分損失,賠償將以實質損失金額為準,而非約定價值。
III. 「分擔原則」是一項衡平法則,僅適用於具備彌償性質的保險合約。
IV.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權」向疏忽第三方追討時,應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重置保險(Reinstatement)的特點是在賠償時不扣除折舊。非水險的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支付約定金額,但在部分損失時則按實際損失賠付。分擔原則(Contribution)僅適用於彌償合約,因此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錯誤: 關於「代位權訴訟名義」的陳述是錯誤的。在普通法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Subrogation)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提出起訴,而非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此外,「只有 I 及 II」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I;「只有 II、III 及 IV」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V;「以上皆是」同樣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彌償原則是多種財產保險實務的基礎,理解其在重置、約定價值、分擔及代位權中的具體運作,對於掌握一般保險原理至關重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重置保險(Reinstatement)的特點是在賠償時不扣除折舊。非水險的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支付約定金額,但在部分損失時則按實際損失賠付。分擔原則(Contribution)僅適用於彌償合約,因此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錯誤: 關於「代位權訴訟名義」的陳述是錯誤的。在普通法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Subrogation)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提出起訴,而非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此外,「只有 I 及 II」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I;「只有 II、III 及 IV」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V;「以上皆是」同樣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彌償原則是多種財產保險實務的基礎,理解其在重置、約定價值、分擔及代位權中的具體運作,對於掌握一般保險原理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