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z-summary
0 of 24 questions completed
Questions: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Information
Premium Practice Questions
You have already completed the quiz before. Hence you can not start it again.
Quiz is loading...
You must sign in or sign up to start the quiz.
You have to finish following quiz, to start this quiz:
Results
0 of 24 questions answered correctly
Your time:
Time has elapsed
Categories
- Not categorized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Answered
- Review
-
Question 1 of 24
1.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前往日本旅遊並購買了旅遊保險。關於「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的法律與實務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旅行團因船公司的運作問題而取消,陳先生通常可根據此項保障獲得賠償
II. 若陳先生因投保前已診斷的心臟疾病復發而取消旅程,保險公司通常會引用「已患疾病」條款拒絕賠償
III. 若陳先生在出發前接到法庭傳票要求出庭作證,這通常屬於受保的指名危險
IV. 此項保險必須在陳先生知悉任何相當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之前購買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個案四十三,取消旅程保障受「已患疾病」除外責任條款所規限,投保前已診斷的疾病通常不獲保障。陳述 III 正確,因為應證人傳票要求出庭作證是保單中常見的指名受保危險之一。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規定,此項保障必須在受保人知悉或應知悉任何相當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之前購買。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而非「全險」方式承保。根據個案四十二,因供應商(如船公司)的運作問題而取消旅程,通常不屬於保單列明的受保危險。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採用「指名危險」原則,受保人必須在未察覺潛在風險前投保,且保障範圍受「已患疾病」等條款限制。.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個案四十三,取消旅程保障受「已患疾病」除外責任條款所規限,投保前已診斷的疾病通常不獲保障。陳述 III 正確,因為應證人傳票要求出庭作證是保單中常見的指名受保危險之一。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規定,此項保障必須在受保人知悉或應知悉任何相當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之前購買。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而非「全險」方式承保。根據個案四十二,因供應商(如船公司)的運作問題而取消旅程,通常不屬於保單列明的受保危險。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採用「指名危險」原則,受保人必須在未察覺潛在風險前投保,且保障範圍受「已患疾病」等條款限制。.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24
2.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關於「彌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 的應用,下列哪些保單條文或安排可能導致受保人最終獲得的賠償金額超出其受損財產在損失發生時的實際現金價值?
I. 「以新代舊」(New for Old) 保障
II. 約定價值保單 (Agreed Value Policy)
III. 重置保險 (Reinstatement Insurance)
IV. 比例分攤條件 (Condition of Average)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補償受保人的實際財務損失,使其恢復到緊接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然而,「以新代舊」保障和「重置保險」允許受保人以新件更換舊件而無需扣除折舊,而「約定價值保單」則不論損失時的市場價值,均按保單簽發時協議的固定金額賠付。這三種安排均被視為彌償原則的修正或例外,可能使受保人獲得高於實際價值的賠償。
Incorrect: 比例分攤條件是錯誤的,因為該條款主要應用於投保金額不足的情況,其目的是按比例調低賠償金額,使受保人分擔部分損失,並不會導致賠償額超出實際損失。因此,任何包含第四項的選項或未能完整包含前三項的組合均不正確。
Takeaway: 重點:雖然彌償原則旨在防止受保人從保險賠償中獲利,但透過合約約定(如重置保障或約定價值),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優於基礎彌償水平的保障。.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補償受保人的實際財務損失,使其恢復到緊接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然而,「以新代舊」保障和「重置保險」允許受保人以新件更換舊件而無需扣除折舊,而「約定價值保單」則不論損失時的市場價值,均按保單簽發時協議的固定金額賠付。這三種安排均被視為彌償原則的修正或例外,可能使受保人獲得高於實際價值的賠償。
Incorrect: 比例分攤條件是錯誤的,因為該條款主要應用於投保金額不足的情況,其目的是按比例調低賠償金額,使受保人分擔部分損失,並不會導致賠償額超出實際損失。因此,任何包含第四項的選項或未能完整包含前三項的組合均不正確。
Takeaway: 重點:雖然彌償原則旨在防止受保人從保險賠償中獲利,但透過合約約定(如重置保障或約定價值),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優於基礎彌償水平的保障。.
-
Question 3 of 24
3.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負責人」的定義以及《守則》與相關法律條例的效力關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對於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保險代理商,其負責人是指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負責處理該代理商在香港經營的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
II. 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並且設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並不符合「負責人」的定義。
III. 當《守則》的條文與《保險業條例》出現抵觸時,應以《守則》的規定作為最終的法律依據。
IV. 保聯有權決定《守則》中英文版本的意思,若兩個版本的意思出現分歧,保聯的決定具有最終約束力。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描述了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保險代理商之負責人定義;陳述 II 符合《守則》中關於負責人的排除條款,即若某人同時兼顧其他業務且有下屬專門負責保險代理業務,則不被視為負責人;陳述 IV 則正確指出了保聯(HKFI)在解釋《守則》中英文版本分歧時擁有最終決定權。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5/16(b) 條,如果《守則》與《條例》(即《保險業條例》)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之處,一律以《條例》的解釋為準,且《守則》的相關部分將告無效。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Takeaway: 考生必須理解「負責人」定義中的特定排除條件,並明確《條例》在法律位階上高於《守則》,以及保聯在行政解釋上的最終權力。.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描述了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保險代理商之負責人定義;陳述 II 符合《守則》中關於負責人的排除條款,即若某人同時兼顧其他業務且有下屬專門負責保險代理業務,則不被視為負責人;陳述 IV 則正確指出了保聯(HKFI)在解釋《守則》中英文版本分歧時擁有最終決定權。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5/16(b) 條,如果《守則》與《條例》(即《保險業條例》)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之處,一律以《條例》的解釋為準,且《守則》的相關部分將告無效。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Takeaway: 考生必須理解「負責人」定義中的特定排除條件,並明確《條例》在法律位階上高於《守則》,以及保聯在行政解釋上的最終權力。.
-
Question 4 of 24
4.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的處理工作外判予一家第三方數據處理公司。若該數據處理公司在處理過程中因失當行為侵犯了客戶的私隱,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下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該數據處理公司須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II. 資料當事人可要求保險公司就其授權的數據處理公司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
III. 保險公司與數據處理公司訂立包含資料保障條文的合約,可作為保險公司已符合保障資料原則的證據
IV. 保險公司可根據合約中關於保障資料的條款,向該數據處理公司提起訴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處理工作外判時,資料處理者並不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資料當事人應向資料使用者追究其授權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所產生的委託人責任。此外,雙方簽訂包含資料保障條文的合約,可作為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並賦予資料使用者向處理者提起訴訟的權利。
錯誤: 關於資料處理者須承擔直接法律責任的陳述(陳述 I)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此類直接法律責任由資料使用者承擔,因此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不正確。選項「只有 I 及 IV」錯誤地包含了不正確的責任歸屬,且遺漏了委託人責任及合約證據效力的重要概念。選項「以上皆是」則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 而被排除。
重點: 在外判資料處理的安排下,資料使用者須為其授權的處理者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而完善的合約條款是證明合規及進行追討的重要法律依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處理工作外判時,資料處理者並不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資料當事人應向資料使用者追究其授權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所產生的委託人責任。此外,雙方簽訂包含資料保障條文的合約,可作為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並賦予資料使用者向處理者提起訴訟的權利。
錯誤: 關於資料處理者須承擔直接法律責任的陳述(陳述 I)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此類直接法律責任由資料使用者承擔,因此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不正確。選項「只有 I 及 IV」錯誤地包含了不正確的責任歸屬,且遺漏了委託人責任及合約證據效力的重要概念。選項「以上皆是」則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 而被排除。
重點: 在外判資料處理的安排下,資料使用者須為其授權的處理者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而完善的合約條款是證明合規及進行追討的重要法律依據。.
-
Question 5 of 24
5. Question
在香港銷售的旅遊保險中,關於「取消旅程」及「旅程延誤」保障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取消旅程」保障通常自保單簽發日或保單上註明的生效日起生效
I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按預定的延誤時數(例如每滿 6 或 12 小時)支付定額津貼
III. 若因受保人親屬的既有疾病(Pre-existing medical condition)導致必須取消旅程,標準旅遊保單通常會提供賠償
IV. 「旅程延誤」保障一般涵蓋因航空公司因財務問題倒閉而導致的航班延誤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取消旅程」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在出發前因特定原因(如生病或惡劣天氣)而損失的預付費用,因此該保障通常自保單簽發日或保單註明的生效日起開始。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香港市場的旅遊保險中,「旅程延誤」通常以定額津貼(Cash Benefit)形式賠償,並以預定的延誤時數(如每滿 6 小時或 12 小時)作為計算基礎。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或其親屬的「既有疾病」(Pre-existing medical conditions)通常是旅遊保險的標準除外責任,除非保單另有特別批註。陳述 IV 是錯誤的,一般的「旅程延誤」保障主要針對罷工、惡劣天氣、機械故障或劫機等事故,航空公司的財務問題或倒閉通常不屬於標準延誤保障的承保範圍,而可能屬於「旅程取消」中特定的破產保障(如有)。
重點: 旅遊保險的各項保障有不同的生效時間與除外責任,理解「取消旅程」的保障期間以及「旅程延誤」的觸發條件與常見除外事項(如既有疾病)是從業員必備的知識。.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取消旅程」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在出發前因特定原因(如生病或惡劣天氣)而損失的預付費用,因此該保障通常自保單簽發日或保單註明的生效日起開始。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香港市場的旅遊保險中,「旅程延誤」通常以定額津貼(Cash Benefit)形式賠償,並以預定的延誤時數(如每滿 6 小時或 12 小時)作為計算基礎。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或其親屬的「既有疾病」(Pre-existing medical conditions)通常是旅遊保險的標準除外責任,除非保單另有特別批註。陳述 IV 是錯誤的,一般的「旅程延誤」保障主要針對罷工、惡劣天氣、機械故障或劫機等事故,航空公司的財務問題或倒閉通常不屬於標準延誤保障的承保範圍,而可能屬於「旅程取消」中特定的破產保障(如有)。
重點: 旅遊保險的各項保障有不同的生效時間與除外責任,理解「取消旅程」的保障期間以及「旅程延誤」的觸發條件與常見除外事項(如既有疾病)是從業員必備的知識。.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24
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人壽保險保單的「轉讓」(Assignment),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當保險合約有效地轉讓後,原有的受保生命會被承讓人取代。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時,承讓人並不一定要對受保生命具有可保權益。
III. 進行保險合約的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之時均須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
IV. 根據一般實務,人壽保險單可以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予以轉讓。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收益轉讓)並不要求承讓人具有可保權益,這使其可以作為一種饋贈。此外,在保險合約的轉讓中,法律要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那一刻均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在實務操作上,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特殊類別,其轉讓通常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在人壽保險的轉讓過程中,受保生命(即保單所保障的對象)是絕對不會改變的,轉讓僅僅是保單權益或所有權的轉移。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它們誤解了壽險轉讓對受保生命的影響。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金收取權轉讓的關鍵在於:前者要求雙方具備可保權益,而後者則不然;且壽險保單在實務上可不經保險人同意進行轉讓,但受保生命始終保持不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收益轉讓)並不要求承讓人具有可保權益,這使其可以作為一種饋贈。此外,在保險合約的轉讓中,法律要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那一刻均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在實務操作上,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特殊類別,其轉讓通常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在人壽保險的轉讓過程中,受保生命(即保單所保障的對象)是絕對不會改變的,轉讓僅僅是保單權益或所有權的轉移。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它們誤解了壽險轉讓對受保生命的影響。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金收取權轉讓的關鍵在於:前者要求雙方具備可保權益,而後者則不然;且壽險保單在實務上可不經保險人同意進行轉讓,但受保生命始終保持不變。.
-
Question 7 of 24
7. Question
陳先生為即將進行的日本之行購買了旅遊保險。根據旅遊保險中關於「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的保障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在投保前已確診患有心臟病,並因該病復發而取消旅程,保險公司通常會引用「已患疾病」條款拒絕賠償。
II. 若旅行團因航空公司的運作問題(如機組人員調配)而取消,這通常屬於受保的指名危險。
III. 若在計劃出發日期前的一個星期之內,目的地突然爆發暴動,陳先生因此取消旅程,這通常屬於受保範圍。
IV. 只要受保人在出發前購買了保險,即使在投保時已預見旅程極大機會取消,其損失仍可獲得彌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已患疾病」是旅遊保險中「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的常見除外責任,若受保人在投保前已確診相關疾病,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目的地在計劃出發日前指明時間內(例如一星期)發生突發暴動,屬於典型的指名受保危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而非「全險」方式承保,交通工具營運商或旅行社的運作問題(如運作原故取消)通常不屬於受保的指名危險。陳述 IV 錯誤,保險條款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知悉或應當知悉任何相當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之前購買保險,否則相關損失將不獲保障。
重點: 「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受保人須在不知悉潛在風險的情況下投保,且「已患疾病」通常屬於除外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已患疾病」是旅遊保險中「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的常見除外責任,若受保人在投保前已確診相關疾病,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目的地在計劃出發日前指明時間內(例如一星期)發生突發暴動,屬於典型的指名受保危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而非「全險」方式承保,交通工具營運商或旅行社的運作問題(如運作原故取消)通常不屬於受保的指名危險。陳述 IV 錯誤,保險條款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知悉或應當知悉任何相當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之前購買保險,否則相關損失將不獲保障。
重點: 「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受保人須在不知悉潛在風險的情況下投保,且「已患疾病」通常屬於除外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8 of 24
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與營運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險代理已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 申請登記成為業務代表(Technical Representative)時,委任該業務代表的保險代理須負責提交申請。
III. 保險公司必須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使其能熟悉《保險業條例》和《守則》的規定。
IV. 為保障個人資料,保險代理登記冊僅供保險業監管局查閱,並不對公眾開放。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已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若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程序規定,申請登記成為業務代表時,必須由其委任保險代理負責提交相關申請。陳述 III 是正確的,保險公司有責任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確保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勝任職務。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代理登記冊及附屬登記冊必須按照規定方式保存,並明確規定可供市民查閱,而非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
重點: 保險中介人制度強調透明度與專業能力,要求透過公開登記冊供公眾查閱、明確劃分登記申請責任,以及確保從業人員接受法定法規培訓。.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已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若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程序規定,申請登記成為業務代表時,必須由其委任保險代理負責提交相關申請。陳述 III 是正確的,保險公司有責任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確保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勝任職務。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代理登記冊及附屬登記冊必須按照規定方式保存,並明確規定可供市民查閱,而非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
重點: 保險中介人制度強調透明度與專業能力,要求透過公開登記冊供公眾查閱、明確劃分登記申請責任,以及確保從業人員接受法定法規培訓。.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24
9. Question
根據《守則》,關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處理涉及登記人士的投訴及採取紀律行動的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委員會將投訴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須在轉介日起計的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結果。
II. 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前,委員會必須為答辯人及可能受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提供陳述機會。
III. 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行動包括向答辯人作出譴責、暫停或終止其委任,或要求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IV. 若登記人士不服委員會施加紀律行動的決定,有權向上訴裁判處提出上訴,且該裁判處的決定是最終的。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根據相關規定,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在處理投訴時,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轉介日起計的 14 天內報告調查結果(陳述 I)。此外,為確保程序公正,委員會在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為答辯人提供陳述機會(陳述 II)。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權力廣泛,包括暫停或終止委任,甚至要求退還保費(陳述 III)。最後,受紀律處分的一方依法有權向上訴裁判處提出上訴(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登記人士擁有向上訴裁判處提出上訴權利的正確性,這是保障登記人士權益的重要法定程序。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陳述 I。根據《守則》,保險公司在接受委員會轉介調查後,必須在 14 天的法定時限內或指定時間內作出報告,這是行政程序中的關鍵時限。
錯誤: 只有 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關於程序正義(提供陳述機會)以及委員會具體紀律處分權力(暫停委任或退還保費)的正確描述,這些均是委員會運作的核心組成部分。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紀律程序旨在平衡監管效率與程序公正,涵蓋了從調查時限、陳述權利到紀律處分及最終上訴機制的完整框架。.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根據相關規定,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在處理投訴時,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轉介日起計的 14 天內報告調查結果(陳述 I)。此外,為確保程序公正,委員會在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為答辯人提供陳述機會(陳述 II)。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權力廣泛,包括暫停或終止委任,甚至要求退還保費(陳述 III)。最後,受紀律處分的一方依法有權向上訴裁判處提出上訴(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登記人士擁有向上訴裁判處提出上訴權利的正確性,這是保障登記人士權益的重要法定程序。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陳述 I。根據《守則》,保險公司在接受委員會轉介調查後,必須在 14 天的法定時限內或指定時間內作出報告,這是行政程序中的關鍵時限。
錯誤: 只有 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關於程序正義(提供陳述機會)以及委員會具體紀律處分權力(暫停委任或退還保費)的正確描述,這些均是委員會運作的核心組成部分。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紀律程序旨在平衡監管效率與程序公正,涵蓋了從調查時限、陳述權利到紀律處分及最終上訴機制的完整框架。.
-
Question 10 of 24
10. Question
根據保險法律原則,關於「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它是指一個人須對另一人的行為或疏忽承擔法律責任。
II. 在保險中,這通常表現為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的行為負責。
III. 只要代理人發生錯誤,無論該行為是否與其職務有關,委託人都必須承擔責任。
IV. 這是建立在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之上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指法律要求一個人對另一人的行為或疏忽承擔責任。在保險代理關係中,保險公司作為委託人,通常必須為其代理人在執行授權職務範圍內的過失負責,這是代理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轉承責任並非絕對且無限制的。委託人僅對代理人在其授權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合理關聯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果代理人的行為完全屬於個人行為且與其保險職務無關,則委託人通常無需承擔轉承責任。
重點: 轉承責任確立了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連帶關係,確保了在代理人執行職務出錯時,受損的第三方(如投保人)可以向委託人尋求賠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指法律要求一個人對另一人的行為或疏忽承擔責任。在保險代理關係中,保險公司作為委託人,通常必須為其代理人在執行授權職務範圍內的過失負責,這是代理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轉承責任並非絕對且無限制的。委託人僅對代理人在其授權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合理關聯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果代理人的行為完全屬於個人行為且與其保險職務無關,則委託人通常無需承擔轉承責任。
重點: 轉承責任確立了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連帶關係,確保了在代理人執行職務出錯時,受損的第三方(如投保人)可以向委託人尋求賠償。.
-
Question 11 of 24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補償原則(Indemnity)及其相關變體與法律權利的運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置保險(Reinstatement insurance)規定,若受保財產損失後進行恢復原狀,賠償金額通常不會因折舊因素而扣減。
II. 約定價值保單(Agreed value policies)適用於價值高且估值涉及主觀因素的物件,如藝術作品。
III. 在普通法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Subrogation)向疏忽的第三者追討時,必須以保險人自身的名義起訴。
IV. 分擔原則(Contribution)適用於重複保險的情況,包括人壽保險單,以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從中牟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置保險(Reinstatement insurance)的特點是,在損失發生後若進行重置,賠償時不會扣減折舊或損耗。陳述 II 正確,約定價值保單(Agreed value policies)常用於藝術品或珠寶等估值較為主觀且不易計算折舊的財產。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普通法,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提出訴訟,而非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陳述 IV 錯誤,分擔原則(Contribution)僅適用於補償性保險(Indemnity insurance),由於人壽保險並非補償性質,因此不適用分擔原則。
重點: 補償原則的引伸概念如代位和分擔僅適用於補償性契約,而重置保險和約定價值保單則是對傳統補償計算方式的特定修改或應用。.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置保險(Reinstatement insurance)的特點是,在損失發生後若進行重置,賠償時不會扣減折舊或損耗。陳述 II 正確,約定價值保單(Agreed value policies)常用於藝術品或珠寶等估值較為主觀且不易計算折舊的財產。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普通法,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提出訴訟,而非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陳述 IV 錯誤,分擔原則(Contribution)僅適用於補償性保險(Indemnity insurance),由於人壽保險並非補償性質,因此不適用分擔原則。
重點: 補償原則的引伸概念如代位和分擔僅適用於補償性契約,而重置保險和約定價值保單則是對傳統補償計算方式的特定修改或應用。.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2 of 24
12.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正在向客戶解釋其醫療保險單中的「起賠期限」(Franchise) 條款。假設該保單訂明有「三天的起賠期限」,若受保人因病需住院治療,下列哪一項對賠償處理的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若受保人住院四天,保險人將會支付全部四天的住院費用」是正確的。根據起賠額(或起賠期限)的原則,當損失的程度(如住院天數)達到或超過了保單規定的起賠額時,保險人將會全數賠償該項損失,而不會像免賠額那樣從中扣除任何金額。
錯誤: 關於扣除首三天費用而只支付一天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起賠額」與「免賠額」(Excess) 的定義,免賠額才是必須從每宗索償中扣除的金額。關於住院兩天仍能獲得比例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起賠額條款下,若損失未達標,保險人完全沒有賠償責任。關於保單生效後首三天不獲保障的說法也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等待期」或「觀察期」的概念,而非針對每宗索償門檻的起賠期限。
重點: 起賠額 (Franchise) 與免賠額 (Excess) 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金額或天數跨過約定的門檻,起賠額會提供全額賠付,而免賠額則始終會從賠款中扣除約定部分。.
Incorrect
正確: 「若受保人住院四天,保險人將會支付全部四天的住院費用」是正確的。根據起賠額(或起賠期限)的原則,當損失的程度(如住院天數)達到或超過了保單規定的起賠額時,保險人將會全數賠償該項損失,而不會像免賠額那樣從中扣除任何金額。
錯誤: 關於扣除首三天費用而只支付一天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起賠額」與「免賠額」(Excess) 的定義,免賠額才是必須從每宗索償中扣除的金額。關於住院兩天仍能獲得比例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起賠額條款下,若損失未達標,保險人完全沒有賠償責任。關於保單生效後首三天不獲保障的說法也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等待期」或「觀察期」的概念,而非針對每宗索償門檻的起賠期限。
重點: 起賠額 (Franchise) 與免賠額 (Excess) 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金額或天數跨過約定的門檻,起賠額會提供全額賠付,而免賠額則始終會從賠款中扣除約定部分。.
-
Question 13 of 24
13.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發生嚴重意外,需要啟動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根據一般旅遊保險的慣例及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關於此項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緊急運送受保人往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費用,在保單中通常設有固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II. 若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特殊原因無法通知,否則開支可能不獲償付
III. 關於是否需要「即時就醫」的爭議,保單通常規定由指名的援助服務提供者判斷其醫療上的必需性
IV. 緊急服務保障亦涵蓋所有在旅程中發生的非緊急治療,只要該治療是在受保旅程期間進行即可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若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事先批准而自行安排緊急服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除非受保人能證明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及時通知。陳述 III 正確,對於是否具備「醫療必需性」以啟動緊急運送,通常由保單指定的援助服務提供者(通常會諮詢醫生意見)作出最終判斷。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標準旅遊保險中,緊急運送受保人及運返遺體的費用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陳述 IV 錯誤,緊急服務保障的定義排除了可以合理地延遲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接受的治療,這也是為何該保障被命名為「緊急」服務的原因。
重點: 緊急服務保障的核心在於處理即時且必要的醫療危機,其安排通常必須經由保險人指定的專業援助機構協調,且部分關鍵項目(如運送費用)通常不設上限。.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若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事先批准而自行安排緊急服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除非受保人能證明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及時通知。陳述 III 正確,對於是否具備「醫療必需性」以啟動緊急運送,通常由保單指定的援助服務提供者(通常會諮詢醫生意見)作出最終判斷。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標準旅遊保險中,緊急運送受保人及運返遺體的費用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陳述 IV 錯誤,緊急服務保障的定義排除了可以合理地延遲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接受的治療,這也是為何該保障被命名為「緊急」服務的原因。
重點: 緊急服務保障的核心在於處理即時且必要的醫療危機,其安排通常必須經由保險人指定的專業援助機構協調,且部分關鍵項目(如運送費用)通常不設上限。.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24
14. Question
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及其屬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同意。
II. 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賠償金額最高為港元一百萬。
III. 投訴委員會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嚴格遵守保險合約條款,無權作出靈活詮釋。
IV. 保險人無權就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為正確組合。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此外,保險人必須接受委員會的裁決,並沒有權利提出上訴。
錯誤: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港元八十萬,而非一百萬。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嚴格執行合約條款會對投訴人造成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則毋須死硬詮釋條款。「以上皆是」顯然錯誤,因為它包含了上述所有錯誤的陳述。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旨在提供一個獨立且公平的平台處理個人保險索償糾紛,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且在必要時可超越合約條款的字面意義以體現公平原則。.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為正確組合。根據規定,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此外,保險人必須接受委員會的裁決,並沒有權利提出上訴。
錯誤: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港元八十萬,而非一百萬。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嚴格執行合約條款會對投訴人造成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則毋須死硬詮釋條款。「以上皆是」顯然錯誤,因為它包含了上述所有錯誤的陳述。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旨在提供一個獨立且公平的平台處理個人保險索償糾紛,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且在必要時可超越合約條款的字面意義以體現公平原則。.
-
Question 15 of 24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律環境中,關於「代理關係」(Agency) 及其相關授權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人是指代表委託人採取行動的人。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僅在委託人以書面形式明確授權時才成立。
III.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是指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給他的還要大的權限。
IV. 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關係稱為代理關係。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理人的基本定義就是代表委託人採取行動的人。陳述 II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表面權限是指當委託人容許代理人看似擁有比實際授予還要大的權限時,對第三者所產生的法律效力。陳述 IV 正確,代理關係(Agency)在法律上正是定義為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法律聯繫。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並非必須透過書面授權才能成立;相反,它通常是基於委託人的言詞或行為(而非正式授權),使第三者信賴該代理權存在,從而使委託人在法律上不能否定該代理權。
重點: 代理關係的成立不一定需要明示的合約,委託人的行為、表述以及對權限的默許,均可能在法律上產生具約束力的代理權,以保障與其交易的第三者。.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理人的基本定義就是代表委託人採取行動的人。陳述 II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表面權限是指當委託人容許代理人看似擁有比實際授予還要大的權限時,對第三者所產生的法律效力。陳述 IV 正確,代理關係(Agency)在法律上正是定義為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法律聯繫。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並非必須透過書面授權才能成立;相反,它通常是基於委託人的言詞或行為(而非正式授權),使第三者信賴該代理權存在,從而使委託人在法律上不能否定該代理權。
重點: 代理關係的成立不一定需要明示的合約,委託人的行為、表述以及對權限的默許,均可能在法律上產生具約束力的代理權,以保障與其交易的第三者。.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24
16.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時,判定損失的「近因」及識別危險種類至關重要。根據《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中有關近因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當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一項不保危險(既非受保亦非除外)時,所引致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II. 若一項不保危險(例如被保險人的疏忽行為)直接引致受保危險發生,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通常屬於受保範圍。
III. 法律上,「近因」被嚴格定義為引致損失的一連串事故中,在時間順序上最早發生的那個成因。
IV. 近因並不一定需要在保單所承保的特定處所內發生,其損失仍可能獲得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如果損失是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所造成的,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 正確,當不保危險(如疏忽)引致受保危險(如火災)時,由該受保危險造成的損害是受保的。陳述 IV 正確,近因毋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為了撲滅鄰近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遭受水漬損失,該損失仍可獲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法律上,近因是指主動而有效率的成因,而非單純指時間順序上的第一個(首個)或最後一個成因。
重點: 近因原則的核心在於識別導致損失的主導性成因,而非僅僅觀察事故發生的先後次序或地理位置。.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如果損失是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所造成的,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 正確,當不保危險(如疏忽)引致受保危險(如火災)時,由該受保危險造成的損害是受保的。陳述 IV 正確,近因毋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為了撲滅鄰近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遭受水漬損失,該損失仍可獲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法律上,近因是指主動而有效率的成因,而非單純指時間順序上的第一個(首個)或最後一個成因。
重點: 近因原則的核心在於識別導致損失的主導性成因,而非僅僅觀察事故發生的先後次序或地理位置。.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24
17. Question
在處理投資相連壽險或一般個人保險索償糾紛時,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的組成及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賠償金額最高為港幣 1,200,000 元。
III. 除非委員會認為履行有關保險合約條款的後果對投訴人不公道或不合理,否則通常應以合約條款為準。
IV. 保險人有權就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但投訴人必須接受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決定,不得再採取法律行動。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準確描述了投訴委員會的職權。根據現行規管要求,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並獲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同意委任;其最高裁斷權限已由早期的 80 萬港元提升至現行的 120 萬港元(以反映最新的行業實務);且委員會在裁決時,若認為死硬詮釋條款會導致不公,則可參照優良保險慣例作出公平裁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人無權提出上訴;相反,投訴人若對裁決不滿,則可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均屬錯誤。而「只有 I 及 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I 而不完整。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運作核心在於其獨立性與對保險人的強制約束力,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比法庭更快捷、且兼顧公平合理原則的糾紛解決機制。.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準確描述了投訴委員會的職權。根據現行規管要求,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並獲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同意委任;其最高裁斷權限已由早期的 80 萬港元提升至現行的 120 萬港元(以反映最新的行業實務);且委員會在裁決時,若認為死硬詮釋條款會導致不公,則可參照優良保險慣例作出公平裁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人無權提出上訴;相反,投訴人若對裁決不滿,則可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均屬錯誤。而「只有 I 及 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I 而不完整。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運作核心在於其獨立性與對保險人的強制約束力,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比法庭更快捷、且兼顧公平合理原則的糾紛解決機制。.
-
Question 18 of 24
18.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因意外受傷住院。關於旅遊保險單中「住院利益」(住院現金津貼)的運作及常見除外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住院現金津貼通常是按住院天數支付一筆指明的定額補償,而非採取彌償方式。
II. 若受保人已度過急性治療期,其後轉往復康院接受積極鍛煉或物理治療,該段住院期間可能無法獲得津貼。
III. 只要受保人持有主診醫生的住院轉介信,保險公司便必須支付住院津貼,不論該檢查是否可在門診進行。
IV. 住院利益的給付通常受限於每位受保人的總限額,並可能設有起賠期限的限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住院現金津貼與醫療開支的彌償性質不同,它是根據住院天數支付預先設定的固定金額。陳述 I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及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若住院目的純粹是為了康復、護理、長期照顧或休養,通常會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住院利益通常會設定每名受保人的最高賠償限額,並可能包含起賠期限(如須住院超過 24 小時方可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即使有醫生轉介,若相關化驗或檢查(如磁力共振)在臨床上完全可以在門診進行,或者住院純粹是為了方便病人或醫生,保險公司仍可根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給付津貼。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住院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通常將純粹的康復治療或可在門診完成的診斷性檢查列為除外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住院現金津貼與醫療開支的彌償性質不同,它是根據住院天數支付預先設定的固定金額。陳述 I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及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若住院目的純粹是為了康復、護理、長期照顧或休養,通常會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住院利益通常會設定每名受保人的最高賠償限額,並可能包含起賠期限(如須住院超過 24 小時方可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即使有醫生轉介,若相關化驗或檢查(如磁力共振)在臨床上完全可以在門診進行,或者住院純粹是為了方便病人或醫生,保險公司仍可根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給付津貼。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住院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通常將純粹的康復治療或可在門診完成的診斷性檢查列為除外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24
1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最高誠信」原則與「重要事實」的披露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保險合約中,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保險人沒有在投保書中具體詢問。
II. 與保險合約不同,一般商業合約通常僅受「一般誠信」約束,當事人只需如實回答問題,無須主動公開所有資訊。
III. 所謂「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該風險,或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
IV. 「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投保人為了獲得更便宜的保費,而故意向保險人隱瞞某些重要事實的行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中,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不論保險人是否曾就該事實提出詢問。陳述 II 正確,因為一般誠信(適用於普通商業合約)僅要求不誤導對方,並無主動披露所有已知資訊的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定義正是指那些會影響審慎保險人評估風險或決定保費的資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以獲取利益屬於「欺詐性不披露」;而「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投保人因無意或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的情況。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最高誠信與一般誠信的要求,並確保客戶理解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責任,以避免保單因違反誠信原則而失效。.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中,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不論保險人是否曾就該事實提出詢問。陳述 II 正確,因為一般誠信(適用於普通商業合約)僅要求不誤導對方,並無主動披露所有已知資訊的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定義正是指那些會影響審慎保險人評估風險或決定保費的資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以獲取利益屬於「欺詐性不披露」;而「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投保人因無意或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的情況。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最高誠信與一般誠信的要求,並確保客戶理解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責任,以避免保單因違反誠信原則而失效。.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0 of 24
20. Question
某保險經紀公司正檢視其客戶個人資料的處理流程,包括外判予雲端服務商的安排。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障資料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資料使用者應在服務合約中列明,當資料處理者不再需要為受託目的處理資料時,必須適時銷毀或交還受託資料。
II. 根據保障資料第 6 原則,客戶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其保單內所載個人資料的複印件。
III. 為了符合保障資料第 5 原則,保險公司應採取切實可行步驟,公開其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及使用該等資料的主要目的。
IV.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僅在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實際金錢損失時才構成刑事罪行。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將個人資料外判處理,應透過合約要求資料處理者在完成受託目的後適時交還或銷毀資料。陳述 II 正確,保障資料第 6 原則賦予資料當事人查閱其個人資料的權利,這包括要求保險人提供保單內相關資料的複印件。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5 原則,資料使用者必須公開其個人資料政策,例如在網頁展示「私隱政策聲明」,列明資料種類及使用目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披露未經同意的個人資料若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導致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均屬犯罪,並非僅限於導致金錢損失的情況。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須承擔監督責任,並應透過合約確保資料安全;同時必須維持政策透明度並尊重當事人的查閱與更正權利。.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將個人資料外判處理,應透過合約要求資料處理者在完成受託目的後適時交還或銷毀資料。陳述 II 正確,保障資料第 6 原則賦予資料當事人查閱其個人資料的權利,這包括要求保險人提供保單內相關資料的複印件。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5 原則,資料使用者必須公開其個人資料政策,例如在網頁展示「私隱政策聲明」,列明資料種類及使用目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披露未經同意的個人資料若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導致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均屬犯罪,並非僅限於導致金錢損失的情況。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須承擔監督責任,並應透過合約確保資料安全;同時必須維持政策透明度並尊重當事人的查閱與更正權利。.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24
21.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糾紛時,保險投訴委員會(或相關裁決機構)通常會遵循特定的原則來判定「意外」的發生及除外責任的適用性。根據相關個案審議經驗,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在斷定被保險人的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有權參考其過往病歷。
II. 即使被保險人身上沒有明顯的瘀傷或傷痕,若能提供其他客觀證據,其索償仍可能獲准。
III. 詮釋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條款(如「觸犯法律」)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單純的「字面」方法。
IV. 只要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涉及違反交通規例,保險人即可自動引用「觸犯法律」除外責任條款而豁免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投訴委員會的處理慣例,在斷定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是合理且適用的做法。陳述 II 正確,因為雖然明顯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投訴委員會認為其他客觀證據(如僱主提供的證明信件)亦可被接受為替換證據。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單純的「字面」解釋,以確保條款解釋與合約的宗旨相符。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通常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違反交通規例;若僅因違反交通規例就拒賠,可能會有違立約原意或令合約形同虛設。
重點: 在處理人身意外險索償時,投訴委員會會綜合考慮病歷、客觀環境證據及立約原意,而非僅僅依賴身體表面傷痕或字面上的法律違規。.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投訴委員會的處理慣例,在斷定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是合理且適用的做法。陳述 II 正確,因為雖然明顯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投訴委員會認為其他客觀證據(如僱主提供的證明信件)亦可被接受為替換證據。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單純的「字面」解釋,以確保條款解釋與合約的宗旨相符。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通常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違反交通規例;若僅因違反交通規例就拒賠,可能會有違立約原意或令合約形同虛設。
重點: 在處理人身意外險索償時,投訴委員會會綜合考慮病歷、客觀環境證據及立約原意,而非僅僅依賴身體表面傷痕或字面上的法律違規。.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2 of 24
22. Question
陳先生在前往日本旅遊期間於酒店浴室滑倒,回港後因腦出血去世。保險公司在調查後發現其死因與原發性高血壓有關,而非該次滑倒。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相關個案處理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醫學專家意見指出出血屬自發性且與高血壓相關,保險人可理由死因不屬「意外」而拒絕賠付意外身故利益。
II. 醫療開支保障通常涵蓋受保人在返回香港後(例如六個月內)因在旅程中受傷而招致的複診開支。
III. 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部分一般會將旅程中進行的「例行身體檢查」納入基本保障範圍。
IV. 在處理有關重要事實披露的爭議時,投訴委員會通常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來斷定受保人投保時是否知情。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人身意外保障的典型定義,意外必須是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引致。若醫學證據證實死因是自發性內出血(如與高血壓相關)而非外來創傷,則不符合意外定義。陳述 II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保障通常延伸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的一段特定期間(如六個月)內的複診開支。陳述 IV 是正確的,投訴委員會在判定投保人是否違反披露責任(即是否知悉重要事實)時,會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判斷準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例行醫療檢查和身體檢查在旅遊保險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而非基本保障範圍。
重點: 判定意外受傷需區分外在因素與內在疾病,且醫療保障包含回港後的複診期,但明確排除例行檢查等非必要醫療開支。.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人身意外保障的典型定義,意外必須是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引致。若醫學證據證實死因是自發性內出血(如與高血壓相關)而非外來創傷,則不符合意外定義。陳述 II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保障通常延伸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的一段特定期間(如六個月)內的複診開支。陳述 IV 是正確的,投訴委員會在判定投保人是否違反披露責任(即是否知悉重要事實)時,會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判斷準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例行醫療檢查和身體檢查在旅遊保險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而非基本保障範圍。
重點: 判定意外受傷需區分外在因素與內在疾病,且醫療保障包含回港後的複診期,但明確排除例行檢查等非必要醫療開支。.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24
23. Question
林先生為其歐洲之行購買了旅遊保險,該保單包含旅程延誤保障。根據香港保險業常見的理賠實務及相關個案原則,下列哪些關於旅程延誤索償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按「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若延誤成因(如航空公司因飛機輪換而推遲起飛)未列在受保危險中,保險人可拒絕賠償。
II. 若保單設有六小時的起賠期限,受保人可以將旅程中三段分別延誤三小時的獨立航程時間累加,以滿足索償要求。
III. 對於持有歐洲火車證等彈性票種的旅客,若未能出示一份可接受的旅行日程以證明其原定行程受阻,保險人可能會拒絕索償。
IV. 只要延誤發生在保險期內,即使受保人是因個人決定而有目的地延長旅程,該期間發生的所有延誤仍自動受保。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中的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基礎,這意味著只有保單中明確列出的原因(例如惡劣天氣、罷工或機械故障)導致的延誤才屬於受保範圍;若延誤是由於「飛機輪換」等未列明原因引起,保險人通常不負賠償責任。此外,受保人有責任證明其行程受到延誤,對於持有彈性票據(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提供一份可接受的預定行程表是證明其原定計劃受阻的關鍵證據。
錯誤: 關於累加延誤時間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實務中,除非保單另有規定,否則不同航段的延誤通常被視為獨立事件,不能將多段低於起賠期限(如六小時)的延誤時間相加來達到索償門檻。關於延長旅程的陳述也是錯誤的,若受保人是出於個人意願有目的地延長旅程,隨後的延誤通常不再被視為在其「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發生,且往往會超出原定的保險期限。
重點: 旅程延誤索償的成立取決於成因是否屬於指名危險、是否達到起賠期限的要求,以及受保人能否提供有效的行程證明。.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中的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基礎,這意味著只有保單中明確列出的原因(例如惡劣天氣、罷工或機械故障)導致的延誤才屬於受保範圍;若延誤是由於「飛機輪換」等未列明原因引起,保險人通常不負賠償責任。此外,受保人有責任證明其行程受到延誤,對於持有彈性票據(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提供一份可接受的預定行程表是證明其原定計劃受阻的關鍵證據。
錯誤: 關於累加延誤時間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實務中,除非保單另有規定,否則不同航段的延誤通常被視為獨立事件,不能將多段低於起賠期限(如六小時)的延誤時間相加來達到索償門檻。關於延長旅程的陳述也是錯誤的,若受保人是出於個人意願有目的地延長旅程,隨後的延誤通常不再被視為在其「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發生,且往往會超出原定的保險期限。
重點: 旅程延誤索償的成立取決於成因是否屬於指名危險、是否達到起賠期限的要求,以及受保人能否提供有效的行程證明。.
-
Question 24 of 24
24.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新登記的保險業務代表,他正準備開展其保險中介業務。根據《保險代理操守守則》及相關登記規定,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執業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若印製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I. 若陳先生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資格考試成績將不再獲承認。
III. 陳先生在與任何潛在客戶洽談保單前,必須表明其代表某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的身份。
IV. 陳先生可根據服務複雜程度,在保費以外自行加收行政費用,只要在保單簽發後一個月內通知客戶即可。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操守守則》,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 是正確的,規定指出若通過相關試卷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獲取的資格將不再獲承認。陳述 III 是正確的,登記人士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必須表明自己是以登記人士身份代表某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而非在簽發後才通知。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嚴格遵守身份披露、資格維持及收費透明度等專業操守要求,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及維持行業誠信。.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操守守則》,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 是正確的,規定指出若通過相關試卷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獲取的資格將不再獲承認。陳述 III 是正確的,登記人士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必須表明自己是以登記人士身份代表某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而非在簽發後才通知。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嚴格遵守身份披露、資格維持及收費透明度等專業操守要求,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及維持行業誠信。.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