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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5
1. Question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Code of Conduct for Insurers),保險公司在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的索償或賠償要求時,應遵循下列哪些優良做法?
I. 若投保人違反了保證 (warranty),但該違反與損失無關且不涉及欺詐,保險人不應拒絕賠償。
II. 對於水險或航空保險中涉及重要事實的無意失實陳述,保險人亦不得拒絕賠償。
III. 若保險人在最初投保時沒有要求填寫投保書,則不應不合理地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絕賠償。
IV. 索償表格應以淺白語言表達,並應免費及迅速地派發給索償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處理個人保單索償時應秉持公平與效率原則。具體而言,若投保人違反了保證 (warranty) 但該違反與損失無關且不涉及欺詐,保險人不應拒絕賠償;若保險人在投保時未要求填寫投保書,則不應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賠;此外,索償表格必須使用淺白語言,並應免費且迅速地派發。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關於「涉及無意失實陳述而不應拒賠」的條文並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選項「只有 I 及 III」遺漏了關於索償表格要求的正確陳述 IV;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的陳述 II。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透過規範核保與索償做法來保障個人保單持有人,要求保險公司在處理索償時避免因非欺詐性的技術原因或程序疏忽而拒絕賠付。.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處理個人保單索償時應秉持公平與效率原則。具體而言,若投保人違反了保證 (warranty) 但該違反與損失無關且不涉及欺詐,保險人不應拒絕賠償;若保險人在投保時未要求填寫投保書,則不應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賠;此外,索償表格必須使用淺白語言,並應免費且迅速地派發。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關於「涉及無意失實陳述而不應拒賠」的條文並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選項「只有 I 及 III」遺漏了關於索償表格要求的正確陳述 IV;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的陳述 II。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透過規範核保與索償做法來保障個人保單持有人,要求保險公司在處理索償時避免因非欺詐性的技術原因或程序疏忽而拒絕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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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5
2. Question
某跨國企業計劃在香港成立一家專屬自保保險人(Captive Insurer)。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規例,關於該保險人須維持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計算方式是先按「保費收入」方法和「未決申索」方法分別計算,並以較高的那個數額為準,且法定最低限額為二百萬港元。
錯誤: 關於「以較低者為準且不少於一千萬港元」的描述錯誤,因為法規要求取兩者中之較高者,且一千萬港元是一般業務保險人的最低要求。關於「僅根據長期業務精算評估」的描述錯誤,這是長期業務保險人的要求,不適用於專屬自保保險人。關於「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的描述錯誤,二千萬港元是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如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一般業務保險人的最低要求。
重點: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計算結合了保費與申索兩大準則,並以較高者為準,其法定最低門檻為二百萬港元。.
Incorrect
正確: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計算方式是先按「保費收入」方法和「未決申索」方法分別計算,並以較高的那個數額為準,且法定最低限額為二百萬港元。
錯誤: 關於「以較低者為準且不少於一千萬港元」的描述錯誤,因為法規要求取兩者中之較高者,且一千萬港元是一般業務保險人的最低要求。關於「僅根據長期業務精算評估」的描述錯誤,這是長期業務保險人的要求,不適用於專屬自保保險人。關於「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的描述錯誤,二千萬港元是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如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一般業務保險人的最低要求。
重點: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計算結合了保費與申索兩大準則,並以較高者為準,其法定最低門檻為二百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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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5
3. Question
一家香港保險公司計劃將其客戶的理賠紀錄外判予第三方資訊科技公司進行系統測試。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的指引,下列哪些是該保險公司在處理此項外判安排時應採取的良好行事方式?
I. 在合約中列明資訊科技公司不得為受託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披露有關個人資料。
II. 考慮是否可以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代替真實的客戶理賠紀錄進行測試。
III. 確保保險公司擁有審核及視察該資訊科技公司如何儲存個人資料的權利。
IV. 規定資訊科技公司必須在香港境內處理所有資料,不得涉及任何跨境數據轉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符合相關指引要求。根據私隱專員的建議,資料使用者在外判處理個人資料時,應透過合約施加責任,包括禁止將資料用於受託目的以外的用途,並保留審核及視察權以監察處理者的合規情況。此外,在進行系統測試前,應優先考慮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以替代真實個人資料,這屬於良好行事方式。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 的組合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提及的審核及視察權,這是監察資料處理者是否依從規定的重要手段。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 的組合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且漏掉了陳述 I 有關用途限制的關鍵條款。以上皆是則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禁止跨境數據轉移的說法並不正確,條例僅要求在跨境轉移時確保資料獲得相若的保障,而非絕對禁止。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聘用資料處理者時,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如合約規範及監督機制),確保資料處理者在保安、用途限制及資料保留方面均符合保障資料原則。.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符合相關指引要求。根據私隱專員的建議,資料使用者在外判處理個人資料時,應透過合約施加責任,包括禁止將資料用於受託目的以外的用途,並保留審核及視察權以監察處理者的合規情況。此外,在進行系統測試前,應優先考慮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以替代真實個人資料,這屬於良好行事方式。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 的組合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提及的審核及視察權,這是監察資料處理者是否依從規定的重要手段。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 的組合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且漏掉了陳述 I 有關用途限制的關鍵條款。以上皆是則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禁止跨境數據轉移的說法並不正確,條例僅要求在跨境轉移時確保資料獲得相若的保障,而非絕對禁止。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聘用資料處理者時,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如合約規範及監督機制),確保資料處理者在保安、用途限制及資料保留方面均符合保障資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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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5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實務環境中,保險中介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代理關係受代理法管轄。關於代理權限及法律責任的產生,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關係的建立必須存在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有酬合約,無酬的安排在法律上不能產生代理權限
II. 追認 (Ratification) 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先未經授權的行為,這會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
III. 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取決於委託人向第三者所作出的表示或行為,而非僅基於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私下協議
IV. 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意味著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執行授權職務時的行為或不作為承擔法律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追認(Ratification)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先未經授權的行為,這會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使該行為自始有效。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述或行為,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這與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內部協議無關。陳述 IV 正確,因為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指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執行授權職務時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的產生不一定需要正式的合約或報酬。根據代理法,代理關係可以基於事實而存在,例如小孩替母親購物(無酬代理)亦可產生足以約束委託人的代理權限,即使雙方之間沒有正式的代理合約。
重點: 代理法的核心原則是「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委託人的法律責任可透過明示協議、行為隱含、事後追認或對外表現的表面權限而產生。.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追認(Ratification)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先未經授權的行為,這會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使該行為自始有效。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述或行為,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這與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內部協議無關。陳述 IV 正確,因為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指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執行授權職務時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的產生不一定需要正式的合約或報酬。根據代理法,代理關係可以基於事實而存在,例如小孩替母親購物(無酬代理)亦可產生足以約束委託人的代理權限,即使雙方之間沒有正式的代理合約。
重點: 代理法的核心原則是「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委託人的法律責任可透過明示協議、行為隱含、事後追認或對外表現的表面權限而產生。.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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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5
5. Question
一家總部位於香港的跨國物流公司正考慮為其新落成的自動化倉庫安排保險。在分析保險對該公司及社會的貢獻時,以下哪些屬於保險的「輔助功能」(Ancillary Functions)?
I. 透過專業的風險勘察,建議公司安裝更先進的自動灑水系統以降低火災風險。
II. 容許公司支付保費,將潛在的巨額財務損失轉移至保險公司。
III. 由於獲得了保險保障,銀行更願意為該公司的擴張計劃提供融資,從而推動經濟發展。
IV. 保險業作為香港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本地市場創造了大量專業職位。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準確描述了保險的輔助功能。根據保險原理,損失控制(透過勘察建議降低風險)、促進經濟增長(使銀行融資變得可行)以及對就業和金融服務業的貢獻,均屬於保險的輔助或次要功能。
錯誤: 描述 II 提到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這在本質上屬於保險的「基本功能」(Primary Function),而非輔助功能。因此,所有包含描述 II 的選項均不符合題意。
重點: 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與財務補償)與其對社會及經濟產生的多項輔助功能(如損失控制、儲蓄投資及經濟發展)是理解保險作用的關鍵。.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準確描述了保險的輔助功能。根據保險原理,損失控制(透過勘察建議降低風險)、促進經濟增長(使銀行融資變得可行)以及對就業和金融服務業的貢獻,均屬於保險的輔助或次要功能。
錯誤: 描述 II 提到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這在本質上屬於保險的「基本功能」(Primary Function),而非輔助功能。因此,所有包含描述 II 的選項均不符合題意。
重點: 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與財務補償)與其對社會及經濟產生的多項輔助功能(如損失控制、儲蓄投資及經濟發展)是理解保險作用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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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5
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在防範及處理保險詐騙時扮演著重要角色。根據相關實務指引,下列哪些關於中介人應對詐騙的職責與建議是正確的?
I. 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止詐騙的最佳起點。
II. 保險中介人有責任協助保險人抗衡詐騙,並應舉報可疑的醫療文件證據。
III. 為了保護保險人利益,中介人應在發現疑點時立即向客戶提出正式的詐騙指控。
IV. 保持與保險人的緊密聯繫及溝通,尤其在出現可疑情況時,是中介人的重要職責。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止詐騙的最佳起點。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中介人雖非偵探,但有責任不協助詐騙,並應舉報可疑的醫療或其他文件證據。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出現可疑情況時,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是防止詐騙的實務步驟之一。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詐騙指稱屬於極度嚴重的事件,中介人不應草率提出指稱;根據註釋,只有保險人能指稱被詐騙,中介人的角色是協助保險人揭露詐騙。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保持警覺、勤勉紀錄及有效溝通來協助保險人對抗詐騙,同時應謹記只有保險人具備指稱詐騙的法律地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止詐騙的最佳起點。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中介人雖非偵探,但有責任不協助詐騙,並應舉報可疑的醫療或其他文件證據。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出現可疑情況時,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是防止詐騙的實務步驟之一。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詐騙指稱屬於極度嚴重的事件,中介人不應草率提出指稱;根據註釋,只有保險人能指稱被詐騙,中介人的角色是協助保險人揭露詐騙。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保持警覺、勤勉紀錄及有效溝通來協助保險人對抗詐騙,同時應謹記只有保險人具備指稱詐騙的法律地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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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5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業條例》對中介人的法律責任及身分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條例》,保險人必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為發出保險合約而作出的往還中負上轉承責任。
II. 在現行《條例》相關條文生效前,保險中介人在關鍵時間是替誰行事,在普通法中是一個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III. 保險經紀的董事可同時擔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並可代表該代理人向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
IV. 並無獲授權卻訛稱為保險經紀,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兩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必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涉及發出保險合約及相關保險業務的往還中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現行條文制定前,中介人代表哪一方行事通常是根據普通法原則,按案件的具體事實(question of fact)來裁決。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條例》,並無獲授權卻訛稱為保險經紀屬嚴重刑事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保險經紀的董事只有在「不會」為該保險代理人向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方可兼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而非只要獲得批准即可提供意見。
重點: 《保險業條例》將保險人對獲委任代理人的轉承責任法律化,並嚴格限制保險經紀董事在兼任保險代理人職位時的諮詢行為,以避免利益衝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必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涉及發出保險合約及相關保險業務的往還中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現行條文制定前,中介人代表哪一方行事通常是根據普通法原則,按案件的具體事實(question of fact)來裁決。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條例》,並無獲授權卻訛稱為保險經紀屬嚴重刑事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保險經紀的董事只有在「不會」為該保險代理人向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方可兼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而非只要獲得批准即可提供意見。
重點: 《保險業條例》將保險人對獲委任代理人的轉承責任法律化,並嚴格限制保險經紀董事在兼任保險代理人職位時的諮詢行為,以避免利益衝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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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5
8.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為客戶辦理長期業務(如人壽保險)的投保申請時,向客戶解釋有關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責任。根據最高誠信原則及相關法規,評估下列陳述的正確性:
I. 「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要求合約方必須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即使對方未就該事項提問。
II. 「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的事實。
III. 「非欺詐性不披露」(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是指一方因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這仍構成違反最高誠信。
IV. 投保人的披露責任並不局限於回答「投保書」(Proposal Form)上的問題,亦須主動披露其他重要事實。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在於其是否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評估風險,從而決定是否承保或如何釐定保費。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最高誠信原則下,即使投保人是無意或因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即非欺詐性不披露),在法律上仍被視為違反責任。陳述 IV 正確,因為最高誠信要求投保人履行主動披露的責任,這項責任並不因投保書上沒有相關問題而免除。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僅要求合約方不撒謊及誠實回答所提出的問題,而「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是保險合約特有的「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責任。
重點: 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形式的不披露(不論是否具欺詐性)均可能導致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在於其是否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評估風險,從而決定是否承保或如何釐定保費。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最高誠信原則下,即使投保人是無意或因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即非欺詐性不披露),在法律上仍被視為違反責任。陳述 IV 正確,因為最高誠信要求投保人履行主動披露的責任,這項責任並不因投保書上沒有相關問題而免除。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僅要求合約方不撒謊及誠實回答所提出的問題,而「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是保險合約特有的「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責任。
重點: 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形式的不披露(不論是否具欺詐性)均可能導致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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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5
9.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業監管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於擔任獲授權保險人的控權人、董事或管控要員的「適當人選」時,通常會考慮下列哪些事宜?
I. 該人的學歷、資歷或經驗
II. 該人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誠信
III. 該人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並公正地行事
IV. 該人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的指引,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於擔任獲授權保險人控權人、董事或管控要員的「適當人選」時,保監局會綜合考慮多項因素。這包括該人的專業背景(學歷、資歷或經驗)、個人內在素質(信譽、品格、誠信)、實際辦事能力(稱職、誠實、公正),以及其個人的財務穩健性(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這四項陳述均為法定的考慮因素。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評核中同樣關鍵的辦事能力與財政穩健性要求。「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不正確,因為根據監管要求,個人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也是斷定其是否適合擔任重要職位的必要考慮因素。「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不正確,因為學歷與相關經驗是評估一個人是否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的基礎指標,不可或缺。
重點: 「適當人選」的準則旨在確保保險公司的核心管理層在專業能力、道德操守及財務實力各方面均達到高標準,以維護保險市場的誠信及保障投保人的權益。.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的指引,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於擔任獲授權保險人控權人、董事或管控要員的「適當人選」時,保監局會綜合考慮多項因素。這包括該人的專業背景(學歷、資歷或經驗)、個人內在素質(信譽、品格、誠信)、實際辦事能力(稱職、誠實、公正),以及其個人的財務穩健性(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這四項陳述均為法定的考慮因素。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評核中同樣關鍵的辦事能力與財政穩健性要求。「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不正確,因為根據監管要求,個人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也是斷定其是否適合擔任重要職位的必要考慮因素。「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不正確,因為學歷與相關經驗是評估一個人是否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的基礎指標,不可或缺。
重點: 「適當人選」的準則旨在確保保險公司的核心管理層在專業能力、道德操守及財務實力各方面均達到高標準,以維護保險市場的誠信及保障投保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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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5
10. Question
在風險管理的過程中,機構會運用不同的工具來處理潛在的損失。下列哪些項目屬於「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 的工具?
I. 風險承受 (Risk Retention)
II. 購買保險 (Insurance)
III. 風險避免 (Risk Avoidance)
IV. 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 (Non-insurance Risk Transfer)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屬於風險融資的範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風險融資是指為應對在採取控制措施後仍然存在的剩餘風險而作出的財務安排。這包括了風險承受(由機構自身承擔損失)、保險(將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以及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例如透過合約條款轉移財務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提到的「風險避免」屬於風險控制手段,而非風險融資。風險避免是指完全不參與或停止某項可能導致損失的活動,以消除損失發生的可能性,這與為潛在損失籌措資金的融資概念有本質上的區別。其餘選項因未能全面涵蓋風險融資的工具或錯誤地包含了風險控制手段,故不正確。
重點: 風險管理工具可分為風險控制(旨在降低損失頻率或程度)與風險融資(旨在為損失提供資金)。保險是風險融資中最常見且重要的工具之一。.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屬於風險融資的範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風險融資是指為應對在採取控制措施後仍然存在的剩餘風險而作出的財務安排。這包括了風險承受(由機構自身承擔損失)、保險(將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以及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例如透過合約條款轉移財務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提到的「風險避免」屬於風險控制手段,而非風險融資。風險避免是指完全不參與或停止某項可能導致損失的活動,以消除損失發生的可能性,這與為潛在損失籌措資金的融資概念有本質上的區別。其餘選項因未能全面涵蓋風險融資的工具或錯誤地包含了風險控制手段,故不正確。
重點: 風險管理工具可分為風險控制(旨在降低損失頻率或程度)與風險融資(旨在為損失提供資金)。保險是風險融資中最常見且重要的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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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5
11.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在協助一位客戶填寫長期保險投保書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違規行為指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I. 提醒客戶,投保書內的所有答覆及聲明最終須由客戶本人負責。
II. 若客戶因趕時間而要求,代理可先讓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署,隨後再代為填寫內容。
III. 向客戶詳細解釋在投保時若有詐騙、隱瞞或失實陳述可能導致的後果。
IV. 確保投保書上任何內容的改動均由客戶簡簽作實。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答覆的責任在於客戶本人,並解釋隱瞞事實或失實陳述的法律後果;同時,指引規定表格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
Incorrect: 關於要求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保險代理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以防止誤導或偽造文件的風險。僅列出部分正確陳述或包含此錯誤行為的選項均不符合監管要求。
Takeaway: 登記人士在處理投保申請時,必須確保程序的透明度與合規性,嚴禁要求客戶在未填妥的文件上簽署,並須確保客戶充分理解其披露義務。.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答覆的責任在於客戶本人,並解釋隱瞞事實或失實陳述的法律後果;同時,指引規定表格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
Incorrect: 關於要求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保險代理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以防止誤導或偽造文件的風險。僅列出部分正確陳述或包含此錯誤行為的選項均不符合監管要求。
Takeaway: 登記人士在處理投保申請時,必須確保程序的透明度與合規性,嚴禁要求客戶在未填妥的文件上簽署,並須確保客戶充分理解其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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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5
12.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投訴時,保險投訴局(現為保險投訴局,前稱投訴委員會)通常會遵循特定的裁決原則。根據相關實務案例,下列哪些關於證明「意外」及詮釋條款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證明「意外」發生時,「身體表面明顯的瘀痕或傷痕」是唯一可被接納的客觀證據。
II. 在斷定被保險人的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投訴局有權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及病假記錄。
III. 詮釋除外責任條款(如「觸犯法律」)時,投訴局必須嚴格採用「字面方法」進行解釋。
IV. 投訴局可能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一般的交通違例。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在斷定被保險人的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投訴委員會會參考其過往病歷(如過往的病假記錄),以判斷傷患是否由該次意外直接造成。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違反交通規例。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明顯瘀痕或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投訴委員會認為其他種類的證據(例如僱主的證明信件或目擊證供)也可以被接受為替換證據。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相關個案時,明確表示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字面方法」來解釋除外責任條款,以符合合約欲達致的目的。
重點: 保險投訴局在處理人身意外索償爭議時,會綜合考慮醫療記錄及環境證供,並傾向以「立約原意」而非純粹「字面意義」來詮釋保單條款,以確保裁決公平合理。. 因此,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在斷定被保險人的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投訴委員會會參考其過往病歷(如過往的病假記錄),以判斷傷患是否由該次意外直接造成。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違反交通規例。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明顯瘀痕或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投訴委員會認為其他種類的證據(例如僱主的證明信件或目擊證供)也可以被接受為替換證據。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相關個案時,明確表示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字面方法」來解釋除外責任條款,以符合合約欲達致的目的。
重點: 保險投訴局在處理人身意外索償爭議時,會綜合考慮醫療記錄及環境證供,並傾向以「立約原意」而非純粹「字面意義」來詮釋保單條款,以確保裁決公平合理。. 因此,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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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5
13.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市場中,保險除了發揮其核心的風險轉移作用外,還對社會經濟有多方面的貢獻。根據保險原理,以下哪些描述屬於保險的「輔助功能」(Ancillary Functions)?
I. 保險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容許投保人支付保費以轉移潛在的財務損失。
II. 保險業透過進行風險調查及提出改善建議,發揮損失控制的功能。
III. 保險為高成本項目提供保障,從而激勵資金投入並促進經濟增長。
IV. 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為社會大眾提供了一條方便而有效的儲蓄及投資途徑。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實務中的損失控制(包括風險調查及改善建議)能有效降低意外發生的機會,屬於保險的輔助功能。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能為高成本項目提供保障,是激勵資金投入並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及強積金)為社會大眾提供了有效的儲蓄與投資途徑。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並提供財務補償,被定義為保險的「基本功能」(Primary Function),而非題目所詢問的輔助功能。
重點: 考生必須能夠清楚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機制)與其對社會和經濟產生的各項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及經濟發展等)。.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實務中的損失控制(包括風險調查及改善建議)能有效降低意外發生的機會,屬於保險的輔助功能。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能為高成本項目提供保障,是激勵資金投入並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及強積金)為社會大眾提供了有效的儲蓄與投資途徑。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並提供財務補償,被定義為保險的「基本功能」(Primary Function),而非題目所詢問的輔助功能。
重點: 考生必須能夠清楚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機制)與其對社會和經濟產生的各項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及經濟發展等)。.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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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5
14. Question
在保險中介人的監管框架下,一名保險從業員正研究有關「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及《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定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保險業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業務的往還中,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
II. 在現行條文制定前,保險中介人在關鍵時間是替誰行事,在普通法中是一個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III.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的定義涵蓋了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並包括了保險代理的負責人。
IV. 保險經紀的董事若不為保險代理人向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則可兼任該保險代理人的董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為發出保險合約及相關業務而作出的往還中,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保險人須對其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陳述 II 正確,在現行法定條文生效前,普通法將中介人在交易中代表哪一方(保險人或投保人)視為一個基於具體案情的「事實問題」。陳述 IV 正確,因為《條例》規定,只要保險經紀的董事不為該保險代理人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則可兼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定義,「保險代理」包括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明確規定並不包括保險代理的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重點: 保險人對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法定轉承責任是監管框架的核心,而相關守則對中介人身份及職位兼任有嚴格的定義與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為發出保險合約及相關業務而作出的往還中,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保險人須對其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陳述 II 正確,在現行法定條文生效前,普通法將中介人在交易中代表哪一方(保險人或投保人)視為一個基於具體案情的「事實問題」。陳述 IV 正確,因為《條例》規定,只要保險經紀的董事不為該保險代理人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則可兼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定義,「保險代理」包括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明確規定並不包括保險代理的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重點: 保險人對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法定轉承責任是監管框架的核心,而相關守則對中介人身份及職位兼任有嚴格的定義與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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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5
15.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其放置在旅遊巴士上的攝影器材及行李被盜。保單條款中包含「每件、每對或每套物件」的責任限額(三千港元),以及要求受保人對財物作出「一般性及恰當的照顧」。關於保險理賠的判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數碼相機的記憶卡通常被視為相機的「附件」,因為它不能單獨發揮其主要功能,應受限於一套物件的賠償限額。
II. 若失竊的閃光燈配有獨立電池及燈架,且能獨立發揮功能,則不應被視為相機的「附件」,其賠償可不受相機限額影響。
III. 受保人將大件行李留在預期有司機看管的旅遊巴士上,即使司機因休息而離開導致失竊,保險人仍可能視受保人已履行照顧責任。
IV. 只要相機與記憶卡是分開購買並持有獨立發票,根據保險法規,它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被視為「一套物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慣例和案例,記憶卡必須配合相機才能發揮功能,且相機在無卡情況下亦無法正常運作,故被視為相機的附件或一套物件。陳述 II 正確,若物件(如閃光燈)擁有獨立電源及功能,且在脫離相機後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則不應被視為附件,而應視為獨立物件。陳述 III 正確,在判定受保人是否履行「照顧財物」責任時,保險人會考慮行為的合理性;將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巴士上通常被視為合理的做法,司機的疏忽不一定導致受保人喪失索償權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物件是否構成「一套」是基於其功能上的關聯性和保單定義,而非取決於是否擁有獨立的購物發票。
重點: 判定「一套物件」的關鍵在於物件之間的功能依賴性;而「照顧責任」的履行則需衡量受保人在具體情境下行為的合理性與對財物的控制能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慣例和案例,記憶卡必須配合相機才能發揮功能,且相機在無卡情況下亦無法正常運作,故被視為相機的附件或一套物件。陳述 II 正確,若物件(如閃光燈)擁有獨立電源及功能,且在脫離相機後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則不應被視為附件,而應視為獨立物件。陳述 III 正確,在判定受保人是否履行「照顧財物」責任時,保險人會考慮行為的合理性;將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巴士上通常被視為合理的做法,司機的疏忽不一定導致受保人喪失索償權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物件是否構成「一套」是基於其功能上的關聯性和保單定義,而非取決於是否擁有獨立的購物發票。
重點: 判定「一套物件」的關鍵在於物件之間的功能依賴性;而「照顧責任」的履行則需衡量受保人在具體情境下行為的合理性與對財物的控制能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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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5
16. Question
一名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申請投保一份長期保險保單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行為是符合規定的?
I. 為了節省客戶時間,要求客戶在未填妥的投保書上先行簽署。
II. 向客戶解釋若在投保書中作出失實陳述,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或被撤銷。
III. 確保投保書上的任何內容改動,均由客戶在改動處簡簽作實。
IV. 建議客戶將保費以現金交予自己,並存入自己的個人銀行戶口以便代為轉交保險公司。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其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客戶解釋失實陳述或隱瞞事實的嚴重後果,並確保投保書上的任何修改都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以保障客戶利益並確保資料準確。
錯誤: 關於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的陳述是錯誤的,這違反了《違規行為指引》,因為此舉可能導致誤導或文件偽造。關於將保費存入登記人士個人銀行戶口的陳述也是錯誤的,根據《處理客戶保費指引》,登記人士嚴禁將客戶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應優先使用支票或直接轉賬至保險公司戶口。因此,包含陳述 I 或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登記人士在銷售過程中必須秉持誠信與專業操守,確保客戶了解其在投保書上的聲明責任,並嚴格遵守保費處理與文件簽署的規範。.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其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客戶解釋失實陳述或隱瞞事實的嚴重後果,並確保投保書上的任何修改都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以保障客戶利益並確保資料準確。
錯誤: 關於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的陳述是錯誤的,這違反了《違規行為指引》,因為此舉可能導致誤導或文件偽造。關於將保費存入登記人士個人銀行戶口的陳述也是錯誤的,根據《處理客戶保費指引》,登記人士嚴禁將客戶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應優先使用支票或直接轉賬至保險公司戶口。因此,包含陳述 I 或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登記人士在銷售過程中必須秉持誠信與專業操守,確保客戶了解其在投保書上的聲明責任,並嚴格遵守保費處理與文件簽署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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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5
17. Question
張小姐在前往歐洲旅遊時購買了旅遊保險,其行李在抵達目的地機場後未能及時提取。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關於「行李延誤」部分的保障慣例及條款,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若同一項損失同時受「行李延誤」及「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承保,受保人通常只能選擇根據兩者之一提出索償
II. 保單通常明確規定,受保人購買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的費用,必須在起賠期限(如十小時)屆滿後才可招致
III. 因海關人員或其他執法人員採取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行李延誤,通常不獲保險承保
IV. 若保單僅承保「由公共交通商造成的誤送」,而行李延誤是由於另一名乘客錯誤拿走所致,保險人可能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合約的條款,當「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部分同時覆蓋某項損失時,受保人通常只能選擇其中一項提出索償,以符合不得雙重賠付的原則。陳述 I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通常將政府機關、海關或執法人員的扣留或充公行動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行李延誤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若保單指明僅承保由公共交通商造成的誤送,則由其他乘客誤取導致的延誤可能不獲賠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單條款通常並未明示規定相關費用必須在起賠期限(如十小時)屆滿後才招致,只要受保人最終的行李延誤時間超過了規定的起賠期限,其間產生的必需品開支通常均可獲考慮賠償。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主要補償受保人因行李延誤而需購買必需品(如衣物及梳妝用品)的緊急開支,並受指名危險、除外責任及不得雙重賠付原則的約束。.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合約的條款,當「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部分同時覆蓋某項損失時,受保人通常只能選擇其中一項提出索償,以符合不得雙重賠付的原則。陳述 I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通常將政府機關、海關或執法人員的扣留或充公行動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行李延誤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若保單指明僅承保由公共交通商造成的誤送,則由其他乘客誤取導致的延誤可能不獲賠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單條款通常並未明示規定相關費用必須在起賠期限(如十小時)屆滿後才招致,只要受保人最終的行李延誤時間超過了規定的起賠期限,其間產生的必需品開支通常均可獲考慮賠償。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主要補償受保人因行李延誤而需購買必需品(如衣物及梳妝用品)的緊急開支,並受指名危險、除外責任及不得雙重賠付原則的約束。.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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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5
18. Question
關於「約定價值保單」(Agreed Value Policies) 的運作及其與彌償原則的關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若發生全損,保險人將支付保單上約定的金額,而不考慮損失時的實質價值。
II. 在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若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通常支付實質的損失金額,而不考慮約定價值。
III. 在水險(如船體或貨物保險)中,約定價值在處理全損和部分損失理賠時均被視為實質價值。
IV. 由於約定價值可能高於損失時的市價,這類保單在法律上被視為無效的賭博合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在非水險的定值保單中,約定價值僅適用於全損賠償,而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計算;但在水險中,約定價值在全損及部分損失理賠中均被視為財產的實質價值。因此,結論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約定價值保單並非無效的賭博合約,而是保險市場中針對難以估值財產(如藝術品或古董)的合法且普遍的安排,旨在減少理賠時對折舊或市場價值的爭議。
重點: 投保人應理解約定價值保單在不同險種(水險與非水險)下,對於全損與部分損失的賠償處理存在顯著差異。.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在非水險的定值保單中,約定價值僅適用於全損賠償,而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計算;但在水險中,約定價值在全損及部分損失理賠中均被視為財產的實質價值。因此,結論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約定價值保單並非無效的賭博合約,而是保險市場中針對難以估值財產(如藝術品或古董)的合法且普遍的安排,旨在減少理賠時對折舊或市場價值的爭議。
重點: 投保人應理解約定價值保單在不同險種(水險與非水險)下,對於全損與部分損失的賠償處理存在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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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5
19. Question
陳先生正為其即將前往日本的旅程審閱一份旅遊保險計劃。關於該計劃中「人身意外利益」部分的保障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在同一宗意外中不幸同時導致雙耳失聰及失去語言能力,保險公司將會發放這兩項利益金額的總和。
II. 對於沒有從事有報酬職業的受保人(如家庭主婦),「永久及完全殘疾」通常定義為在至少連續十二個月內完全失去進行一般日常活動的能力。
III. 某些保單規定,若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意外,人身意外利益可能會獲得雙倍彌償。
IV. 受保的身體受傷必須是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的方式所導致,且通常須在意外發生後一年內產生。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條款,若受保人在意外發生時並未從事有報酬職業(例如家庭主婦),「永久及完全殘疾」的評估標準會由「有報酬職業」調整為「一般日常活動」。陳述 III 正確,雙倍彌償(Double Indemnity)是常見的附加保障,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某些保單中作為搶劫案的無辜受害人。陳述 IV 正確,人身意外利益的給付通常要求受傷必須在意外發生後的一年之內產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慣例,如果同一宗意外導致多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事件,保險公司只會支付其中利益金額最高的一項,而不會將各項利益累計支付。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障遵循「最高利益給付」原則,並針對非受僱人士設有彈性的殘疾定義,同時對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提供額外的雙倍彌償保障。.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條款,若受保人在意外發生時並未從事有報酬職業(例如家庭主婦),「永久及完全殘疾」的評估標準會由「有報酬職業」調整為「一般日常活動」。陳述 III 正確,雙倍彌償(Double Indemnity)是常見的附加保障,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某些保單中作為搶劫案的無辜受害人。陳述 IV 正確,人身意外利益的給付通常要求受傷必須在意外發生後的一年之內產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慣例,如果同一宗意外導致多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事件,保險公司只會支付其中利益金額最高的一項,而不會將各項利益累計支付。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障遵循「最高利益給付」原則,並針對非受僱人士設有彈性的殘疾定義,同時對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提供額外的雙倍彌償保障。.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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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5
20. Question
在香港市場銷售的旅遊保險計劃中,關於「緊急服務」保障部分的條款與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及時通知,否則受保人若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事先批准而自行安排緊急服務,其開支可能不獲償付。
II. 緊急醫療運送至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相關開支,在標準保單下通常受特定的最高賠償限額所限制。
III. 若受保人在受保旅程中不幸身故,保險人安排將遺體或骨灰運返香港的費用通常不設賠償上限。
IV. 針對「送返無人照顧的子女」保障,通常要求受保人因傷病住院達一定天數(如 3 天)且該子女為未成年方可申請,並設有賠償限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安排緊急服務前必須先取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的批准,否則除非因受控以外的緊急情況,相關開支將不獲償付。陳述 III 正確,運返遺體或骨灰是緊急服務保障中少數不設賠償上限的項目。陳述 IV 正確,送返無人照顧子女的保障通常設有前提條件,如受保人需住院達指定天數(常見為 3 天),且賠償金額設有上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緊急醫療運送至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包括交通及醫療用品費)通常由保險人全數承擔,且明確規定不設賠償上限,這與一般設有上限的醫療費用保障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如醫療運送及遺體運返)通常提供無上限賠償,但受保人必須遵循保險公司的通報程序,且該保障僅限於無法延遲至返回原居地後的緊急醫療情況。.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安排緊急服務前必須先取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的批准,否則除非因受控以外的緊急情況,相關開支將不獲償付。陳述 III 正確,運返遺體或骨灰是緊急服務保障中少數不設賠償上限的項目。陳述 IV 正確,送返無人照顧子女的保障通常設有前提條件,如受保人需住院達指定天數(常見為 3 天),且賠償金額設有上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緊急醫療運送至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包括交通及醫療用品費)通常由保險人全數承擔,且明確規定不設賠償上限,這與一般設有上限的醫療費用保障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如醫療運送及遺體運返)通常提供無上限賠償,但受保人必須遵循保險公司的通報程序,且該保障僅限於無法延遲至返回原居地後的緊急醫療情況。.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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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5
2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在防範保險詐騙方面擔當著關鍵角色。根據《保險中介人操守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中介人防止詐騙的職責或實際步驟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持警覺,留意客戶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大幅增加保額的可疑舉動。
II. 保持勤勉,確保業務紀錄完整並及時更新,以防範在紀錄不全時發生詐騙。
III. 履行「偵探」職責,在發現索償文件可疑時應立即向客戶提出詐騙指控。
IV. 秉持最高誠信,不論對投保結果有何影響,均不應向保險人漏報或失實陳述資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或保額明顯過高,均屬於保險中介人應提防的可疑舉動。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迅速行動及保持紀錄完整不但是經營業務的良方,也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法律及道德規範,保險中介人必須保持最高的道德標準,並在任何情況下都遵守最高誠信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充當「偵探」或「執法人」並非保險中介人的職責,且深入調查及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中介人不應草率地提出詐騙指稱。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透過保持警覺、勤勉工作及秉持最高誠信,履行其協助保險人防範及揭露保險詐騙的法律與道德義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或保額明顯過高,均屬於保險中介人應提防的可疑舉動。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迅速行動及保持紀錄完整不但是經營業務的良方,也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法律及道德規範,保險中介人必須保持最高的道德標準,並在任何情況下都遵守最高誠信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充當「偵探」或「執法人」並非保險中介人的職責,且深入調查及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中介人不應草率地提出詐騙指稱。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透過保持警覺、勤勉工作及秉持最高誠信,履行其協助保險人防範及揭露保險詐騙的法律與道德義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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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5
22. Question
陳先生投保了一份旅遊保險,準備前往韓國旅遊。關於該保單下「醫療開支保障」的適用情況,根據相關的保險案例與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保單的一般條文規定保障自離開住所起開始,醫療保障部分仍可能限定只承保在香港以外地方發生的傷病。
II. 若陳先生在前往香港國際機場途中感到身體不適並立即轉往香港醫院求醫,該筆醫療費用通常屬於醫療保障範圍。
III. 若陳先生在旅程中感染了具潛伏期的疾病,但回港兩天後才出現病徵並確診,保險人在確認潛伏期後仍可能賠償。
IV. 若陳先生在首爾機場登機前滑倒受傷,但因趕飛機回港後才求醫,保險人必然會因其未有在當地即時就醫而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雖然在整體條文上可能註明保障自離開住所起開始,但具體的「醫療開支」保障部分通常會額外規定事故必須在出發地(如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對於具有潛伏期的疾病(如非典型肺炎),若醫學證據能證明該疾病是在旅程期間感染,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通常會接受該索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醫療保障通常要求疾病必須在受保旅程中並於香港以外的地方患上,若在前往機場途中於香港境內求醫,通常不符合「在出發地以外」的保障要求。陳述 IV 錯誤,因為除非保單明確列明「就地求醫」是保單責任的先決條件,否則若有其他證據(如領隊證供)證明意外確實在境外發生,保險人仍可能作出賠償,而非必然拒絕。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通常具有嚴格的地域限制,要求傷病須在出發地以外發生,但在處理索償時會考慮疾病潛伏期及實際情況的合理性。.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雖然在整體條文上可能註明保障自離開住所起開始,但具體的「醫療開支」保障部分通常會額外規定事故必須在出發地(如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對於具有潛伏期的疾病(如非典型肺炎),若醫學證據能證明該疾病是在旅程期間感染,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通常會接受該索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醫療保障通常要求疾病必須在受保旅程中並於香港以外的地方患上,若在前往機場途中於香港境內求醫,通常不符合「在出發地以外」的保障要求。陳述 IV 錯誤,因為除非保單明確列明「就地求醫」是保單責任的先決條件,否則若有其他證據(如領隊證供)證明意外確實在境外發生,保險人仍可能作出賠償,而非必然拒絕。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通常具有嚴格的地域限制,要求傷病須在出發地以外發生,但在處理索償時會考慮疾病潛伏期及實際情況的合理性。.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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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5
23. Question
陳先生投保了一份旅遊保險,其醫療保障條款規定僅承保「在出發地(香港)以外的地方患上或開始的疾病」。陳先生從海外旅遊回港兩天後感到不適並確診。若保險公司在諮詢醫學專家意見後決定對此醫療開支作出賠償,這通常是基於以下哪些理由?
I. 醫學專家證實該疾病的潛伏期顯示感染發生在受保旅程期間。
II. 雖然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但感染的地點是在香港以外。
III. 只要在保險期限內確診,無論感染地點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均受保障。
IV. 只要被保險人能證明在旅途中曾接觸傳染源,則無需醫學專家意見即可獲賠。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答案。根據旅遊保險的理賠實務及相關案例,當保單條款規定疾病必須在香港以外地方「患上」或「開始」時,關鍵在於感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若醫學專家意見證實該疾病的潛伏期顯示感染確實發生在海外旅程期間,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顯現,該索償通常會被視為符合保單要求。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題目中提到的保單條款已明確限制疾病必須在「香港以外」患上,這意味著如果感染發生在香港境內,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確診,也不屬於承保範圍。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處理涉及潛伏期的複雜醫療索償時,醫學專家的專業意見是確定感染時間的關鍵依據,不能僅憑被保險人的主觀陳述或接觸史而忽略專業醫學論證。
重點: 旅遊保險醫療保障的地域限制通常以疾病「患上」的地點為準;對於具有潛伏期的疾病,醫學證據在證明感染是否發生於香港以外的受保旅程中起著決定性作用。.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答案。根據旅遊保險的理賠實務及相關案例,當保單條款規定疾病必須在香港以外地方「患上」或「開始」時,關鍵在於感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若醫學專家意見證實該疾病的潛伏期顯示感染確實發生在海外旅程期間,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顯現,該索償通常會被視為符合保單要求。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題目中提到的保單條款已明確限制疾病必須在「香港以外」患上,這意味著如果感染發生在香港境內,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確診,也不屬於承保範圍。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處理涉及潛伏期的複雜醫療索償時,醫學專家的專業意見是確定感染時間的關鍵依據,不能僅憑被保險人的主觀陳述或接觸史而忽略專業醫學論證。
重點: 旅遊保險醫療保障的地域限制通常以疾病「患上」的地點為準;對於具有潛伏期的疾病,醫學證據在證明感染是否發生於香港以外的受保旅程中起著決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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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5
24. Question
在保險合約磋商過程中,投保人必須履行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慣例,在沒有保險人特定查詢的情況下,下列哪些事實通常無須由投保人主動披露?
I. 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例如安裝了先進的防火灑水系統)
II. 投保人憑其個人主觀判斷認為不重要的事實
III. 屬於常識範圍內的事實(例如某些化學物質的爆炸性)
IV. 保險人已知或按理應被當作已知的事實(例如某地區的政治動盪)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法及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無須主動披露減低風險的事實、常識範圍內的事實,以及保險人已知或被當作已知的事實。此外,重要事實的判定標準是基於「審慎的保險人」的觀點,而非投保人的個人主觀看法。
Incorrect: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投保人主觀認為事實不重要並不能免除其披露責任,法律要求的是客觀的審慎保險人標準。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地將投保人的主觀判斷納入豁免範圍,並遺漏了保險人已知的事實。只有 II、III 及 IV 同樣錯誤地包含了投保人的主觀判斷,且未提及減低風險事實的豁免。以上皆是 則錯誤地將投保人的主觀意見視為有效的豁免理由。
Takeaway: 判定重要事實的法律標準是「審慎的保險人」的觀點,而法律明確豁免了常識、保險人已知事實及減低風險事實的披露義務。.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法及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無須主動披露減低風險的事實、常識範圍內的事實,以及保險人已知或被當作已知的事實。此外,重要事實的判定標準是基於「審慎的保險人」的觀點,而非投保人的個人主觀看法。
Incorrect: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投保人主觀認為事實不重要並不能免除其披露責任,法律要求的是客觀的審慎保險人標準。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地將投保人的主觀判斷納入豁免範圍,並遺漏了保險人已知的事實。只有 II、III 及 IV 同樣錯誤地包含了投保人的主觀判斷,且未提及減低風險事實的豁免。以上皆是 則錯誤地將投保人的主觀意見視為有效的豁免理由。
Takeaway: 判定重要事實的法律標準是「審慎的保險人」的觀點,而法律明確豁免了常識、保險人已知事實及減低風險事實的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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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5
25. Question
保險代理人陳先生與某保險公司的代理合約已於上月終止,但他仍繼續持有該公司的正式收據及印有公司標誌的名片。陳先生隨後向長期客戶張先生推銷一份新的投資相連壽險保單。保險公司知悉陳先生仍持有相關物料,但並未採取行動收回,亦未及時通知張先生合約已終止。若張先生基於對陳先生持有公司物料的信賴而簽署投保申請並繳交保費,關於此情況的法律描述,以下哪些是正確的?
I. 這情況可能構成「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II. 保險公司因其不作為(未收回物料),可能被禁止向張先生否定陳先生的代理權限。
III. 適用此原則的前提之一是張先生必須確實信賴該等表示而進行交易。
IV. 由於代理合約已終止,這在法律上仍會被定義為「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描述。根據法律原則,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發生於委託人透過言詞或行為(包括不作為,例如知情但未收回具代表性的物料)向第三者表示某人為其代理人,且第三者基於對該表示的信賴而進行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委託人將被法律禁止(Estoppel)否定該代理人的權限,必須對該交易負責。
錯誤: 關於「這在任何情況下都屬於實際權限」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實際權限必須基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現存的協議或授權,而本個案中代理合約已經終止,因此不存在實際權限。由於陳述 IV 錯誤,因此「以上皆是」以及其他未包含所有正確陳述的組合均不正確。
重點: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旨在保護誠信的第三者,當委託人的行為令公眾合理地相信某人擁有代理權時,委託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描述。根據法律原則,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發生於委託人透過言詞或行為(包括不作為,例如知情但未收回具代表性的物料)向第三者表示某人為其代理人,且第三者基於對該表示的信賴而進行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委託人將被法律禁止(Estoppel)否定該代理人的權限,必須對該交易負責。
錯誤: 關於「這在任何情況下都屬於實際權限」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實際權限必須基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現存的協議或授權,而本個案中代理合約已經終止,因此不存在實際權限。由於陳述 IV 錯誤,因此「以上皆是」以及其他未包含所有正確陳述的組合均不正確。
重點: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旨在保護誠信的第三者,當委託人的行為令公眾合理地相信某人擁有代理權時,委託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