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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0
1. Question
某保險經紀公司的員工阿強,為了說服一名大企業的採購經理將公司的員工醫療保險交給他承保,私下承諾在合約簽署後給予該經理保費總額的 5% 作為報酬,而該經理的僱主對此並不知情。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請辨別下列陳述的對錯:
I. 阿強提供利益的行為可能觸犯法例。
II. 該經理若在未經僱主許可下收受該筆款項,即屬違法。
III. 只要該款項被稱為「顧問費」,即不構成收受利益。
IV. 只有在該經理的行為導致其僱主遭受實際經濟損失時,才構成犯罪。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代理人(如員工)在未得其主事人(如僱主)許可下,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犯罪;而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人同樣違法。因此,正確的結論是只有 I 及 II。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法律判定是否屬於「利益」是基於其實質性質,而非其名稱(如顧問費或佣金)。陳述 IV 錯誤,因為《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成立並不以主事人是否遭受實際經濟損失為前提,重點在於未經許可的利益輸送行為本身。
重點: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保險中介人在與客戶或其代理人往來時,必須確保所有利益提供均獲得相關主事人的明確許可,否則行賄者與受賄者均須承擔法律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代理人(如員工)在未得其主事人(如僱主)許可下,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犯罪;而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人同樣違法。因此,正確的結論是只有 I 及 II。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法律判定是否屬於「利益」是基於其實質性質,而非其名稱(如顧問費或佣金)。陳述 IV 錯誤,因為《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成立並不以主事人是否遭受實際經濟損失為前提,重點在於未經許可的利益輸送行為本身。
重點: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保險中介人在與客戶或其代理人往來時,必須確保所有利益提供均獲得相關主事人的明確許可,否則行賄者與受賄者均須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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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0
2.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實務中,關於投保人的披露責任及醫療保障的界定,下列哪些陳述符合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處理原則?
I. 若投保人漏報的病史屬輕微性質且多年未有復發,投訴委員會可能裁定保險人拒絕賠償的決定過於嚴苛。
II. 投保人僅需披露其主觀認為會影響保費高低或承保條件的醫療記錄。
III. 即使是專業的脊醫,若其不符合《醫生註冊條例》下的註冊要求,通常不被視為保單定義下的「註冊醫生」。
IV. 只要漏報的事實與當前的索償原因(例如因意外導致的骨折)無直接因果關係,保險人便不能以此為由拒賠。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準確描述了保險投訴委員會在處理旅遊保險糾紛時的原則。根據個案十六,若漏報的病史屬輕微且多年未復發,委員會可能認為拒賠不符比例;同時,根據個案十八,保險金給付嚴格遵循保單對「註冊醫生」的定義,通常排除未按《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專業人士。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披露責任是基於客觀的「重要事實」標準,即該事實是否會影響審慎核保人的決定,而非投保人的主觀判斷。陳述 IV 是錯誤的,如個案十五所示,只要未披露的事實屬重要,即使其與當前的索償項目無直接關係,保險人仍有權拒絕賠償或撤銷保單。
重點: 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可能影響風險評估的重要事實,且醫療索償必須符合保單對醫療執業者資格的法律註冊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準確描述了保險投訴委員會在處理旅遊保險糾紛時的原則。根據個案十六,若漏報的病史屬輕微且多年未復發,委員會可能認為拒賠不符比例;同時,根據個案十八,保險金給付嚴格遵循保單對「註冊醫生」的定義,通常排除未按《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專業人士。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披露責任是基於客觀的「重要事實」標準,即該事實是否會影響審慎核保人的決定,而非投保人的主觀判斷。陳述 IV 是錯誤的,如個案十五所示,只要未披露的事實屬重要,即使其與當前的索償項目無直接關係,保險人仍有權拒絕賠償或撤銷保單。
重點: 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可能影響風險評估的重要事實,且醫療索償必須符合保單對醫療執業者資格的法律註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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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0
3. Question
根據保險法律及最高誠信原則,關於「重要事實」與披露責任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的事實。
II. 「一般誠信」要求合約方必須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而不僅是回答問題。
III. 「非欺詐性不披露」發生於一方因疏忽或無意中漏報重要事實,而非出於欺騙意圖。
IV. 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只需確保不撒謊,無需主動提供表格未要求的信息。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陳述 I 準確地反映了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即會影響審慎保險人評估風險或決定保費水平的資訊;而陳述 III 則正確描述了非欺詐性不披露的本質,即在沒有欺騙意圖的情況下,因疏忽或無意而漏報重要事實。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描述的是一般誠信的要求,而保險合約要求的是更嚴格的最高誠信,必須主動披露資訊;「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和 IV 均未能體現投保人主動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義務;「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暗示披露責任僅止於不撒謊或僅限於回答投保單上的問題,忽略了主動披露的責任。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這項責任並不局限於回答投保單上的問題,任何影響保險人風險評估的資料均須如實提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陳述 I 準確地反映了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即會影響審慎保險人評估風險或決定保費水平的資訊;而陳述 III 則正確描述了非欺詐性不披露的本質,即在沒有欺騙意圖的情況下,因疏忽或無意而漏報重要事實。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描述的是一般誠信的要求,而保險合約要求的是更嚴格的最高誠信,必須主動披露資訊;「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和 IV 均未能體現投保人主動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義務;「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暗示披露責任僅止於不撒謊或僅限於回答投保單上的問題,忽略了主動披露的責任。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這項責任並不局限於回答投保單上的問題,任何影響保險人風險評估的資料均須如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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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0
4. Question
在探討香港保險業的結構與運作模式時,下列哪一項關於保險中介人與市場慣例的描述最為貼切?
Correct
正確: 「在香港的市場慣例中,長期業務(特別是人壽保險)極少在沒有保險中介人參與的情況下進行安排」是正確的。雖然法律上投保人可以直接與保險人洽談,但在實務操作中,保險中介人在長期業務的銷售與安排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這已成為香港市場的普遍做法。
錯誤: 關於保險經紀主要處理簡單個人風險的說法是錯誤的,事實上,由於保險經紀具備廣泛經驗和獨立專業知識,他們在處理「複雜的商業風險」時更顯重要。關於中介人定義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一詞同時涵蓋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類。關於從業員比例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行業統計,香港保險業的大多數從業人員(約佔六成以上)是從事長期業務(人壽保險),而非一般保險業務。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香港保險業結構中佔有核心地位,無論是在人壽保險的普及還是商業風險的專業管理上,中介人的參與均是市場運作的關鍵特徵。.
Incorrect
正確: 「在香港的市場慣例中,長期業務(特別是人壽保險)極少在沒有保險中介人參與的情況下進行安排」是正確的。雖然法律上投保人可以直接與保險人洽談,但在實務操作中,保險中介人在長期業務的銷售與安排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這已成為香港市場的普遍做法。
錯誤: 關於保險經紀主要處理簡單個人風險的說法是錯誤的,事實上,由於保險經紀具備廣泛經驗和獨立專業知識,他們在處理「複雜的商業風險」時更顯重要。關於中介人定義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一詞同時涵蓋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類。關於從業員比例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行業統計,香港保險業的大多數從業人員(約佔六成以上)是從事長期業務(人壽保險),而非一般保險業務。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香港保險業結構中佔有核心地位,無論是在人壽保險的普及還是商業風險的專業管理上,中介人的參與均是市場運作的關鍵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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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0
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代理人的自律規管制度下,關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的職能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成立的團體,負責辦理保險代理人的登記。
II.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公司集團」的定義是參照《公司條例》中關於「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界定。
III. 根據《登記生效日期指引》,在獲得 IARB 登記前,只要獲得保險公司授權,即可向公眾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
IV. 《違規行為指引》是由 IARB 發出,旨在提供措施以避免因失實陳述或偽造文件而引起的潛在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成立的,負責為保險代理人辦理登記並處理相關投訴。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公司集團」的定義確實是採用《公司條例》中關於「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界定。陳述 IV 正確,因為《違規行為指引》的設立目的在於提供指引以避免因失實陳述或偽造文件而導致的潛在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登記生效日期指引》,在獲得 IARB 正式登記之前,任何人士均不得向公眾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否則即屬違反《保險業條例》或《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僅獲得保險公司授權並不足夠。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確保其登記已正式生效方可開展業務,並須在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由行業自律組織發出的各項行為指引及守則。.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成立的,負責為保險代理人辦理登記並處理相關投訴。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公司集團」的定義確實是採用《公司條例》中關於「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界定。陳述 IV 正確,因為《違規行為指引》的設立目的在於提供指引以避免因失實陳述或偽造文件而導致的潛在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登記生效日期指引》,在獲得 IARB 正式登記之前,任何人士均不得向公眾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否則即屬違反《保險業條例》或《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僅獲得保險公司授權並不足夠。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確保其登記已正式生效方可開展業務,並須在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由行業自律組織發出的各項行為指引及守則。.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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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0
6. Question
陳先生在投保一份個人醫療保險後,就一宗住院索償與保險公司產生糾紛。保險公司已發出最終賠償決定,但陳先生對此不滿。若陳先生欲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提出投訴,根據其職權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索償或要求的金額不得超過八十萬港元
II. 投訴必須在保險人通知其最終賠償決定之日起計六個月內提出
III. 涉案的保險合約必須屬於個人保單,而非商業或工業保險
IV. 即使索償案件正在進行法律程序,投訴局仍可同時受理以協助調解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目前處理的索償或要求金額上限為八十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投訴人必須在保險人發出最終賠償決定通知後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局提出投訴。陳述 III 正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僅限於個人保單,明確排除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局規定,若索償案件正在進行法律程序或仲裁,則不屬於其職權處理範圍。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解決索償糾紛的渠道,但申請必須符合特定的金額上限、時限要求,且案件不能涉及商業性質或已進入法律程序。.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目前處理的索償或要求金額上限為八十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投訴人必須在保險人發出最終賠償決定通知後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局提出投訴。陳述 III 正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僅限於個人保單,明確排除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局規定,若索償案件正在進行法律程序或仲裁,則不屬於其職權處理範圍。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解決索償糾紛的渠道,但申請必須符合特定的金額上限、時限要求,且案件不能涉及商業性質或已進入法律程序。.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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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0
7. Question
在處理複雜的保險索償個案時,理解危險的分類及其與近因原則的關係至關重要。請根據相關保險原理,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當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不保危險時,所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II. 若損失的近因被判定為除外危險,則保險索償通常會失敗。
III. 「不保危險」的定義是指保單條款中明確列出並豁免承保責任的風險。
IV. 根據近因原則,損失的成因必須發生在保單所載的受保處所之內。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若受保危險(例如火災)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例如滅火過程中的水損),該損失通常會被視為受保損失;同時,若損失的近因被判定為除外危險,則保險公司通常不承擔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混淆了危險的定義,「不保危險」是指既非受保亦非除外的危險,而明確列明不予承保的應稱為「除外危險」;陳述 IV 亦不正確,因為近因並不要求必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只要損失與受保危險之間存在直接且不間斷的因果關係,即使成因發生在處所之外(如鄰居火災導致的連帶損害)亦可獲賠償。
重點: 準確區分受保、除外及不保危險的性質,並掌握近因在連鎖事故中的判定規則,是確立保險賠償責任的基礎。.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若受保危險(例如火災)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例如滅火過程中的水損),該損失通常會被視為受保損失;同時,若損失的近因被判定為除外危險,則保險公司通常不承擔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混淆了危險的定義,「不保危險」是指既非受保亦非除外的危險,而明確列明不予承保的應稱為「除外危險」;陳述 IV 亦不正確,因為近因並不要求必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只要損失與受保危險之間存在直接且不間斷的因果關係,即使成因發生在處所之外(如鄰居火災導致的連帶損害)亦可獲賠償。
重點: 準確區分受保、除外及不保危險的性質,並掌握近因在連鎖事故中的判定規則,是確立保險賠償責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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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0
8. Question
陳先生在參加外地旅行團期間,將其數碼照相機(連鏡頭及記憶卡)以及一支具備獨立電池和燈架的專業閃光燈留在旅遊車上,並交由司機看管。隨後旅遊車遭強行進入,上述財物悉數被盜。該旅遊保險單列明「每套物件限額」為 3,000 港元。根據保險實務及相關案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照相機機身、鏡頭及記憶卡通常會被視為「一套物件」,受單一責任限額限制。
II. 由於該閃光燈能獨立發揮功能,保險人可能接受其不屬於相機附件,從而按獨立物件處理賠償。
III. 若將行李留在旅遊車上交由司機看管是當時常見且合理的做法,保險人可能裁定陳先生已履行「一般性及恰當照顧」的責任。
IV. 只要陳先生能證明相機與記憶卡是分開購買並持有獨立發票,保險公司必須將兩者視為獨立物件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實務及相關案例,記憶卡與相機機身具有高度功能依賴性,通常被視為「一套物件」或附件。陳述 II 正確,若配件(如具備獨立電源的閃光燈)能脫離主機並獨立發揮主要功能,則不應被視為該相機的附件。陳述 III 正確,在評估是否違反「照顧財產」條文時,保險人會考慮被保險人的行為是否合理,例如將行李交由司機看管是否屬於當時環境下的普遍做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物件是否構成「一套」主要取決於其功能上的關聯性及保單條文的具體定義,單憑獨立的購物發票並不足以推翻「一套物件」的認定。
重點: 旅遊保險中「一套物件」的判定標準在於物件間的功能獨立性;而「合理照顧」責任的履行則需根據個案情境中的行為合理性來衡量。.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實務及相關案例,記憶卡與相機機身具有高度功能依賴性,通常被視為「一套物件」或附件。陳述 II 正確,若配件(如具備獨立電源的閃光燈)能脫離主機並獨立發揮主要功能,則不應被視為該相機的附件。陳述 III 正確,在評估是否違反「照顧財產」條文時,保險人會考慮被保險人的行為是否合理,例如將行李交由司機看管是否屬於當時環境下的普遍做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物件是否構成「一套」主要取決於其功能上的關聯性及保單條文的具體定義,單憑獨立的購物發票並不足以推翻「一套物件」的認定。
重點: 旅遊保險中「一套物件」的判定標準在於物件間的功能獨立性;而「合理照顧」責任的履行則需根據個案情境中的行為合理性來衡量。.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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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0
9.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搭乘由當地持牌旅遊公司安排的旅遊巴士時發生嚴重交通意外。意外導致陳先生不幸同時喪失了左手手腕以上部位(喪失單肢)以及雙耳永久失聰。根據旅遊保險中人身意外利益的典型條款,下列哪項關於保險金給付的陳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將根據利益表中金額較高的一項作出賠償,且由於意外發生在旅遊巴士上,該賠償金額通常會加倍。這是因為人身意外保險規定,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傷殘,僅支付最高金額的一項;同時,許多保單包含雙倍彌償條款,適用於搭乘由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或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意外。
錯誤: 關於「將賠償金額相加」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條款明確規定賠償不會累計,而是以最高者為準。關於「賠償金額較低的一項」的選項不正確,這違反了保險為受保人提供約定保障的初衷。關於「雙倍給付不適用於旅遊巴士」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標準條款,由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通常被列為雙倍給付的適用範圍。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障中,同一意外導致的多項傷殘按最高賠償項給付,且在特定交通工具(如旅遊巴士)上發生的意外可觸發雙倍彌償條款。.
In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將根據利益表中金額較高的一項作出賠償,且由於意外發生在旅遊巴士上,該賠償金額通常會加倍。這是因為人身意外保險規定,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傷殘,僅支付最高金額的一項;同時,許多保單包含雙倍彌償條款,適用於搭乘由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或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意外。
錯誤: 關於「將賠償金額相加」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條款明確規定賠償不會累計,而是以最高者為準。關於「賠償金額較低的一項」的選項不正確,這違反了保險為受保人提供約定保障的初衷。關於「雙倍給付不適用於旅遊巴士」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標準條款,由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通常被列為雙倍給付的適用範圍。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障中,同一意外導致的多項傷殘按最高賠償項給付,且在特定交通工具(如旅遊巴士)上發生的意外可觸發雙倍彌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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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0
10.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因嚴重意外受傷,需要動用其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根據一般旅遊保險的條款與實務,下列哪些關於此項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對於緊急運送受保人往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通常會設定一個固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II. 若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受其控制以外的原因無法通知,否則有關開支可能不獲償付。
III. 「緊急啟程」保障通常涵蓋一名直系親屬前往當地陪伴受保人的合理額外交通及住宿費,且在同一段受保旅程中通常只能享用一次。
IV. 凡是可以合理地延遲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接受的治療開支,通常被列為緊急服務保障部分的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必須在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後方可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及時通知。陳述 III 正確,緊急啟程保障旨在補償一名親屬或夥伴前往當地的額外開支,且在同一受保旅程中通常僅限提供一次保障。陳述 IV 正確,緊急服務保障的定義排除了可以合理延遲至返回出發地後才進行的治療,這也是該保障被命名為「緊急」的原因。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一般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緊急運送受保人到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相關開支(包括交通、醫療服務及用品費)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
重點: 受保人在使用緊急服務前應盡可能先取得保險公司同意,並理解該保障僅針對具備醫療必要性且無法延後的緊急狀況。.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必須在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後方可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及時通知。陳述 III 正確,緊急啟程保障旨在補償一名親屬或夥伴前往當地的額外開支,且在同一受保旅程中通常僅限提供一次保障。陳述 IV 正確,緊急服務保障的定義排除了可以合理延遲至返回出發地後才進行的治療,這也是該保障被命名為「緊急」的原因。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一般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緊急運送受保人到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相關開支(包括交通、醫療服務及用品費)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
重點: 受保人在使用緊急服務前應盡可能先取得保險公司同意,並理解該保障僅針對具備醫療必要性且無法延後的緊急狀況。.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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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0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運作中,保險除了發揮風險轉移的主要功能外,還能為社會帶來多項輔助性(次要)的好處。下列哪些陳述屬於這些輔助性好處?
I. 為投保人提供儲蓄或投資的途徑。
II. 為本地勞動力市場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
III. 透過保險資金的積聚與再投資來鼓勵經濟發展。
IV. 透過推廣損害防阻措施(如防火建議)來降低意外發生的次數。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原理,保險除了提供風險轉移等主要功能外,還能為社會帶來多項輔助性(次要)好處,包括作為儲蓄或投資的工具、為社會創造就業機會、透過保險資金的積聚來推動經濟發展,以及透過損害防阻建議來降低社會整體的損失頻率。
錯誤: 其他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或「只有 II、III 及 IV」均不正確,因為它們未能全面涵蓋保險所帶來的所有輔助性好處。在保險專業知識中,這四項陳述均屬於保險為香港經濟及社會帶來的正面輔助影響。
重點: 考生應能區分保險的主要功能(如賠償損失)與其對社會經濟產生的多樣化輔助性貢獻,這是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中的基礎概念。.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原理,保險除了提供風險轉移等主要功能外,還能為社會帶來多項輔助性(次要)好處,包括作為儲蓄或投資的工具、為社會創造就業機會、透過保險資金的積聚來推動經濟發展,以及透過損害防阻建議來降低社會整體的損失頻率。
錯誤: 其他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或「只有 II、III 及 IV」均不正確,因為它們未能全面涵蓋保險所帶來的所有輔助性好處。在保險專業知識中,這四項陳述均屬於保險為香港經濟及社會帶來的正面輔助影響。
重點: 考生應能區分保險的主要功能(如賠償損失)與其對社會經濟產生的多樣化輔助性貢獻,這是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中的基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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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0
12. Question
一名投保人在填寫人壽保險投保單時,因疏忽而忘記申報其患有輕微的高血壓。根據保險法規中有關「最高誠信」的原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行為屬於「非欺詐性不披露」。
II. 即使投保人並非故意隱瞞,保險人仍可能因其違反最高誠信而撤銷合約。
III. 高血壓通常被視為「重要事實」,因為它會影響審慎保險人的核保決定。
IV. 由於投保人只是疏忽而非欺詐,保險人必須繼續履行合約,但可以加收保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答案,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有責任向保險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高血壓會直接影響審慎的保險人對風險的評估及保費的釐定,因此屬於重要事實。投保人因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的行為在法律上被定義為「非欺詐性不披露」。一旦發生違反最高誠信的情況,不論是否涉及欺詐,受損方(保險人)均擁有法律權利撤銷合約,使其自始無效。
錯誤: 只有 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 中關於保險人擁有撤銷合約權利這一關鍵的法律後果;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聲稱保險人必須繼續履行合約,而實際上法律賦予保險人的是撤銷權而非強制修改權;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不正確的陳述 IV。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且準確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形式的漏報(包括無意或疏忽)均可導致保險合約被撤銷。.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答案,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有責任向保險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高血壓會直接影響審慎的保險人對風險的評估及保費的釐定,因此屬於重要事實。投保人因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的行為在法律上被定義為「非欺詐性不披露」。一旦發生違反最高誠信的情況,不論是否涉及欺詐,受損方(保險人)均擁有法律權利撤銷合約,使其自始無效。
錯誤: 只有 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 中關於保險人擁有撤銷合約權利這一關鍵的法律後果;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聲稱保險人必須繼續履行合約,而實際上法律賦予保險人的是撤銷權而非強制修改權;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不正確的陳述 IV。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且準確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形式的漏報(包括無意或疏忽)均可導致保險合約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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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0
13. Question
某投訴人因個人保單的索償糾紛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提出投訴。關於投訴局屬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的組成及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投訴委員會的四名委員中,其中兩名由香港保險業聯會提名,另外兩名則為業界以外的人士。
III. 投訴委員會獲授權裁定的賠償金額最高為 800,000 港元。
IV. 投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時,必須嚴格死硬地詮釋保險合約條款,不得考慮「優良保險慣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以確保其公正性。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的四名委員中,兩名代表保險業(由保聯提名),另外兩名則代表法律/會計界及消費者權益。陳述 III 正確,根據現行規定,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 800,000 港元。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時毋須死硬地詮釋保險合約條款;若委員會認為嚴格執行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則應以公平原則及「優良保險慣例」為依歸。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提供一個獨立且專業的平台,在處理個人保險索償糾紛時,除了參考合約條款外,亦會考慮公平合理性及業界優良慣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以確保其公正性。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的四名委員中,兩名代表保險業(由保聯提名),另外兩名則代表法律/會計界及消費者權益。陳述 III 正確,根據現行規定,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 800,000 港元。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時毋須死硬地詮釋保險合約條款;若委員會認為嚴格執行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則應以公平原則及「優良保險慣例」為依歸。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提供一個獨立且專業的平台,在處理個人保險索償糾紛時,除了參考合約條款外,亦會考慮公平合理性及業界優良慣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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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0
14. Question
一家擬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正在審視其合規架構。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的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監管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
II. 經營一般業務(不包括法定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
III. 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在委任獲委任精算師前,必須取得保險業監管局的事先認可。
IV. 保險業監管局在判定某人是否屬「適當人選」時,只須考慮該人的學歷、資歷及專業經驗。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確實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陳述 I);經營一般業務(非強制性法定保險)的保險人,其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門檻為一千萬港元(陳述 II);而長期業務保險人的獲委任精算師必須符合適當人選要求,且其委任須經保險業監管局事先認可(陳述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關於「只有 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的選項,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監局在判定「適當人選」時,除了學歷和經驗外,還必須考慮該人的誠信、可靠程度、財政狀況以及是否有能力稱職且公正地行事等多方面因素,而非「只須」考慮資歷。
重點: 保險監管框架透過設定最低償付準備金門檻及嚴格的「適當人選」評核標準,確保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健性及管理層的專業素質。.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確實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陳述 I);經營一般業務(非強制性法定保險)的保險人,其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門檻為一千萬港元(陳述 II);而長期業務保險人的獲委任精算師必須符合適當人選要求,且其委任須經保險業監管局事先認可(陳述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關於「只有 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的選項,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監局在判定「適當人選」時,除了學歷和經驗外,還必須考慮該人的誠信、可靠程度、財政狀況以及是否有能力稱職且公正地行事等多方面因素,而非「只須」考慮資歷。
重點: 保險監管框架透過設定最低償付準備金門檻及嚴格的「適當人選」評核標準,確保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健性及管理層的專業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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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0
15. Question
一家經營投資相連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擬將客戶資料處理程序外判予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為確保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關於資料保存及保安的規定,該公司在與資料處理者訂立服務合約時,應考慮加入下列哪些條款?
I. 訂明資料處理者在完成受託目的後,必須適時交還、銷毀或刪除有關資料。
II. 規定資料處理者除了為受託進行的目的外,不得為其他目的而使用或披露有關資料。
III. 確保保險公司作為資料使用者,有權審核及視察資料處理者如何處理和儲存個人資料。
IV. 列明資料處理者所須採取的保安措施,並要求其遵從保障資料原則以保障受託資料。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的指引,資料使用者在外判處理個人資料時,應透過合約條款確保資料處理者遵守保障資料原則。這包括要求資料處理者在完成目的後銷毀或交還資料(符合第 2 原則)、限制資料用途、賦予資料使用者審核權,以及要求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符合第 4 原則)。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審核權及保安措施的重要性,未能全面符合監管建議。只有 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提及資料處理後的銷毀要求及保安措施。只有 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限制資料處理者不得為其他目的披露資料的關鍵條款。
Takeaway: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必須透過合約或其他監控機制,確保資料處理者在保安、用途限制及資料保存方面均符合法定要求。.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的指引,資料使用者在外判處理個人資料時,應透過合約條款確保資料處理者遵守保障資料原則。這包括要求資料處理者在完成目的後銷毀或交還資料(符合第 2 原則)、限制資料用途、賦予資料使用者審核權,以及要求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符合第 4 原則)。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審核權及保安措施的重要性,未能全面符合監管建議。只有 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提及資料處理後的銷毀要求及保安措施。只有 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限制資料處理者不得為其他目的披露資料的關鍵條款。
Takeaway: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必須透過合約或其他監控機制,確保資料處理者在保安、用途限制及資料保存方面均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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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0
16. Question
一名旅遊保險受保人在旅途中滑倒受傷,但在意外發生三個月後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償申請,這違反了保單中規定必須在意外發生後 30 天內發出通知的條款。受保人辯稱其誤以為期限是從傷癒日起計,並指出保險公司過往曾通融處理過其逾期索償。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處理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受保人對條款的誤解(如期限起算點的錯誤理解)通常不被視為違反保單規定的合理理由。
II. 保險公司過往對逾期索償的通融賠付紀錄,並不自動構成法律上的先例,亦不代表保險人放棄日後執行條款的權利。
III. 若延誤通知被認定為不利於保險人對意外事故進行及時調查,保險人有權據此拒絕賠償。
IV. 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若保險公司未能在保單首頁以顯著方式標示通知期,則該 30 天的時限限制在法律上自動失效。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合約法及投訴局的裁決慣例,受保人有責任閱讀並遵守保單條款,對條款的誤解不能作為違約的辯解;同時,保險公司過往的通融行為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且及時通知對於保險人核實事故真相及防止欺詐至關重要。
Incorrect: 選項「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關於延誤通知損害保險人調查權這一核心拒賠理據。選項「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 關於受保人必須對其誤解條款承擔責任的原則。選項「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法律強制要求粗體標示通知期否則條款無效的說法並無法律依據,保單條款的效力主要取決於合約雙方的約定。
Takeaway: 受保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規定的索償通知時限,任何關於誤解條款或引用過往通融紀錄的抗辯,通常不足以推翻保險人因程序違約及調查受阻而行使的拒賠權。.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合約法及投訴局的裁決慣例,受保人有責任閱讀並遵守保單條款,對條款的誤解不能作為違約的辯解;同時,保險公司過往的通融行為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且及時通知對於保險人核實事故真相及防止欺詐至關重要。
Incorrect: 選項「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關於延誤通知損害保險人調查權這一核心拒賠理據。選項「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 關於受保人必須對其誤解條款承擔責任的原則。選項「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法律強制要求粗體標示通知期否則條款無效的說法並無法律依據,保單條款的效力主要取決於合約雙方的約定。
Takeaway: 受保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規定的索償通知時限,任何關於誤解條款或引用過往通融紀錄的抗辯,通常不足以推翻保險人因程序違約及調查受阻而行使的拒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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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0
17. Question
陳先生正申請登記成為一家旅遊代理商(已登記為保險代理)的業務代表,負責銷售受限制旅遊保險。在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尚未發出《登記確認通知書》前,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下列哪項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陳先生在收到保監局發出的書面確認前,不得出任或顯示自己為該保險代理的業務代表」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任何準業務代表在保監局以《登記確認通知書》書面確認其登記前,均不得顯示自己為某保險代理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否則可能違反《守則》並影響其適當人選的資格。
錯誤: 「只要陳先生已遞交申請並符合最低學歷要求,他可以先開始向客戶提供諮詢,但暫時不可簽發正式保單」是錯誤的,因為在未獲登記前,任何形式的保險代理業務(包括諮詢)均不被允許。
錯誤: 「在等待書面確認期間,陳先生可以在其負責人的直接監督下,以實習生身份向客戶推銷受限制旅遊保險」是錯誤的,指引明確規定在登記確認前不得出任相關職位,監督並不能豁免登記要求。
錯誤: 「只要該旅遊代理商已向保監局提交所有必要文件,陳先生即可在申請待批期間顯示自己為該公司的業務代表」是錯誤的,必須獲得保監局發出的書面確認並按其訂明的日期起才可生效,僅提交文件並不等同於獲得登記。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在獲得保監局正式書面確認登記後,方可出任或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負責人或業務代表,違者可能面臨刑事檢控或喪失適當人選資格。.
Incorrect
正確: 「陳先生在收到保監局發出的書面確認前,不得出任或顯示自己為該保險代理的業務代表」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任何準業務代表在保監局以《登記確認通知書》書面確認其登記前,均不得顯示自己為某保險代理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否則可能違反《守則》並影響其適當人選的資格。
錯誤: 「只要陳先生已遞交申請並符合最低學歷要求,他可以先開始向客戶提供諮詢,但暫時不可簽發正式保單」是錯誤的,因為在未獲登記前,任何形式的保險代理業務(包括諮詢)均不被允許。
錯誤: 「在等待書面確認期間,陳先生可以在其負責人的直接監督下,以實習生身份向客戶推銷受限制旅遊保險」是錯誤的,指引明確規定在登記確認前不得出任相關職位,監督並不能豁免登記要求。
錯誤: 「只要該旅遊代理商已向保監局提交所有必要文件,陳先生即可在申請待批期間顯示自己為該公司的業務代表」是錯誤的,必須獲得保監局發出的書面確認並按其訂明的日期起才可生效,僅提交文件並不等同於獲得登記。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在獲得保監局正式書面確認登記後,方可出任或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負責人或業務代表,違者可能面臨刑事檢控或喪失適當人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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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0
18. Question
一家香港旅行代理商計劃登記成為保險代理商,以便向參加其旅行團的旅客提供保險保障。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哪些關於「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定義的描述是正確的?
I. 該業務僅限於與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行服務相關的旅遊保險合約。
II. 該業務範圍涵蓋由該旅行代理商安排的包辦旅遊、旅程或其他旅行服務。
III. 該業務明確不包括任何保障期為一年或以上的旅遊保險單。
IV. 該業務可涵蓋並非由該旅行代理商安排旅行服務的旅遊保險,只要客戶要求即可。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要求保險合約必須與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行服務(如旅行團、包辦旅遊或旅程)相關,且必須排除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 這一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I 提到的「排除一年期保單」是守則中對此類業務定義的必要組成部分,不應被省略。只有 II、III 及 IV 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守則明確規定受限制業務不包括任何並非由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行服務之旅遊保險單。以上皆是為錯誤選項,因為陳述 IV 違反了受限制業務必須與代理商自身安排的旅行服務掛鉤的法定限制。
Takeaway: 識別「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時,必須注意其嚴格的業務關聯性(必須由同一代理商安排旅程)以及對保單期限(排除一年期保單)的明確限制。.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要求保險合約必須與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行服務(如旅行團、包辦旅遊或旅程)相關,且必須排除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 這一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I 提到的「排除一年期保單」是守則中對此類業務定義的必要組成部分,不應被省略。只有 II、III 及 IV 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守則明確規定受限制業務不包括任何並非由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行服務之旅遊保險單。以上皆是為錯誤選項,因為陳述 IV 違反了受限制業務必須與代理商自身安排的旅行服務掛鉤的法定限制。
Takeaway: 識別「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時,必須注意其嚴格的業務關聯性(必須由同一代理商安排旅程)以及對保單期限(排除一年期保單)的明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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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0
19.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旅行社擬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稱《守則》)登記成為保險代理商,以向其客戶提供旅遊保險。根據《守則》的規定,下列哪些關於相關定義及法律效力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旅行社委任的「負責人」應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負責處理該公司在香港經營的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
II. 若該旅行社的一名經理同時負責旅遊業務,且其下屬已獲授權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經理不符合「負責人」的定義。
III.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範圍包括由該旅行社為客戶安排的旅行團保險,以及為期一年的全球旅遊保險單。
IV. 若《守則》的條文與《保險業條例》的解釋出現不一致或抵觸時,應以《保險業條例》為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定義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負責處理該保險代理在香港經營的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守則》明確排除了那些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並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守則》規定,若《守則》與《保險業條例》有抵觸之處,一律以《條例》為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且該保險必須與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行服務相關。
重點: 掌握《守則》中對「負責人」的特定排除條件,以及「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範圍限制,並理解《保險業條例》在法律效力上高於《守則》。.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定義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負責處理該保險代理在香港經營的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守則》明確排除了那些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並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守則》規定,若《守則》與《保險業條例》有抵觸之處,一律以《條例》為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且該保險必須與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行服務相關。
重點: 掌握《守則》中對「負責人」的特定排除條件,以及「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範圍限制,並理解《保險業條例》在法律效力上高於《守則》。.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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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0
20.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索償時,關於投保人的披露責任及「重要事實」的判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那些會影響謹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或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
II. 若投保人在投保前未有披露其已知的重大病史,保險人通常有權撤銷保險合約。
III. 若未披露的事實屬輕微性質且多年未有復發,投訴委員會可能認為保險人拒絕賠償的決定過於嚴苛。
IV. 旅遊保險單中的「註冊醫生」定義通常自動涵蓋脊醫,不論其是否按《醫生註冊條例》註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謹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若接受承保時應釐定何種條款或保費的事實。陳述 II 正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若投保人未能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voidable),這在旅遊保險的住院及醫療索償中十分常見。陳述 III 正確,參考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準則,若未披露的病史屬於輕微、短暫且多年未有復發,完全拒絕賠償可能被視為與違規性質不成比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單通常對「註冊醫生」有明確定義,一般指根據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西醫。脊醫或物理治療師雖然是專業人士,但若不符合保單中關於學術資格或法定註冊的特定定義,其診療費用可能不獲賠償。
重點: 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影響承保決定的重要事實,但事實的「重要性」需視乎其對風險評估的實質影響;此外,醫療索償必須符合保單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嚴格定義。.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謹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若接受承保時應釐定何種條款或保費的事實。陳述 II 正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若投保人未能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voidable),這在旅遊保險的住院及醫療索償中十分常見。陳述 III 正確,參考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準則,若未披露的病史屬於輕微、短暫且多年未有復發,完全拒絕賠償可能被視為與違規性質不成比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單通常對「註冊醫生」有明確定義,一般指根據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西醫。脊醫或物理治療師雖然是專業人士,但若不符合保單中關於學術資格或法定註冊的特定定義,其診療費用可能不獲賠償。
重點: 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影響承保決定的重要事實,但事實的「重要性」需視乎其對風險評估的實質影響;此外,醫療索償必須符合保單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嚴格定義。.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