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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0
1.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關於「彌償」(Indemnity) 原則的應用與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彌償的定義是對損失作出既不多也不少的精確財務補償。
II. 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而非彌償保單。
III. 除非保單另有訂明,否則個人意外保險單中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屬於彌償保險。
IV. 若受損財物仍有具經濟價值的損餘,在保險人全額賠償後,該損餘應歸被保險人所有以作為額外補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損失而獲利。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完整性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因此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針對死亡或傷殘的給付)被視為定額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然而,這些保單中常見的醫療費用保障,其本質是補償實際醫療開支,因此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彌償性質的保障。
錯誤: 關於損餘處理的陳述是錯誤的。在彌償原則下,如果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了全額賠償(即按全損處理),則受損標的的殘餘部分(損餘)的所有權應轉移給保險人,而非歸被保險人所有。這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在獲得全額賠償後,又透過出售損餘而獲得額外利益,從而違反彌償原則。至於「以上皆是」及其他組合,則因為包含了錯誤的損餘概念或遺漏了正確的醫療費用/人壽保險特性而不正確。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補償,但其應用範圍受限於保險標的的性質,人身保險通常被排除在外,而損餘的權益轉移則是維持彌償公平性的重要機制。.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損失而獲利。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完整性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因此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針對死亡或傷殘的給付)被視為定額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然而,這些保單中常見的醫療費用保障,其本質是補償實際醫療開支,因此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彌償性質的保障。
錯誤: 關於損餘處理的陳述是錯誤的。在彌償原則下,如果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了全額賠償(即按全損處理),則受損標的的殘餘部分(損餘)的所有權應轉移給保險人,而非歸被保險人所有。這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在獲得全額賠償後,又透過出售損餘而獲得額外利益,從而違反彌償原則。至於「以上皆是」及其他組合,則因為包含了錯誤的損餘概念或遺漏了正確的醫療費用/人壽保險特性而不正確。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補償,但其應用範圍受限於保險標的的性質,人身保險通常被排除在外,而損餘的權益轉移則是維持彌償公平性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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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0
2. Question
陳先生為即將前往日本的旅程購買了旅遊保險。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下列哪些原因導致陳先生在出發前必須取消旅程,通常可獲得「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項目的賠償?
I. 陳先生在出發前一星期因交通意外受重傷,經醫生證明不適宜外遊
II. 陳先生的父親在出發前突然因病逝世
III. 陳先生因擔心目的地可能出現的午後雷雨而決定自行取消行程
IV. 陳先生獲發傳票,要求他在旅程期間出庭擔任證人,而該傳票是在投保後才收到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中的「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涵蓋因投保人本人嚴重傷病、直系親屬不幸身故,以及投保人在投保後才獲傳喚出庭擔任證人等客觀且不可預見的特定事故。
錯誤: 關於因擔心目的地天氣而自行取消行程的陳述是錯誤的,這在保險術語中通常被視為「不願旅遊」(Disinclination to travel),屬於標準旅遊保險的除外責任。此外,若涉及因個人財務狀況改變或工作繁忙而取消行程,通常也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重點: 取消旅程保障旨在補償投保人因受保事故導致必須取消旅程時,所損失且無法退回的預付訂金或交通住宿費用。.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中的「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涵蓋因投保人本人嚴重傷病、直系親屬不幸身故,以及投保人在投保後才獲傳喚出庭擔任證人等客觀且不可預見的特定事故。
錯誤: 關於因擔心目的地天氣而自行取消行程的陳述是錯誤的,這在保險術語中通常被視為「不願旅遊」(Disinclination to travel),屬於標準旅遊保險的除外責任。此外,若涉及因個人財務狀況改變或工作繁忙而取消行程,通常也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重點: 取消旅程保障旨在補償投保人因受保事故導致必須取消旅程時,所損失且無法退回的預付訂金或交通住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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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0
3.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保險合約的法律特點時,提及有關「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原則及違反該原則的後果。根據香港保險法律及相關原則,下列哪些關於欺詐性不披露或欺詐性失實陳述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欺詐性不披露涉及投保人蓄意隱瞞重要事實,意圖誘使保險人接受風險或影響保費水平。
II. 若投保人作出欺詐性失實陳述,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並將其視為自始無效。
III. 在涉及欺詐的違反最高誠信原則個案中,保險人通常有權保留已收取的保費。
IV. 最高誠信原則是一項單向義務,僅要求投保人向保險人作出全面披露。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欺詐性不披露的核心在於投保人蓄意隱瞞重要事實,意圖影響保險人對風險的評估或保費的釐定。陳述 II 正確,因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不論是否涉及欺詐)會使合約變得「可撤銷」(voidable),保險人行使撤銷權後,合約將被視為自始無效。陳述 II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及保險實務,若投保人的違反行為涉及欺詐,保險人通常有權保留已收取的保費而不予退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最高誠信是一項「相互」的義務(Reciprocal Duty),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均須向對方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而非僅對投保人具有約束力。
重點: 欺詐性違反最高誠信原則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包括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及保留保費,且此項披露義務對合約雙方均具約束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欺詐性不披露的核心在於投保人蓄意隱瞞重要事實,意圖影響保險人對風險的評估或保費的釐定。陳述 II 正確,因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不論是否涉及欺詐)會使合約變得「可撤銷」(voidable),保險人行使撤銷權後,合約將被視為自始無效。陳述 II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及保險實務,若投保人的違反行為涉及欺詐,保險人通常有權保留已收取的保費而不予退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最高誠信是一項「相互」的義務(Reciprocal Duty),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均須向對方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而非僅對投保人具有約束力。
重點: 欺詐性違反最高誠信原則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包括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及保留保費,且此項披露義務對合約雙方均具約束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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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0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最高誠信」原則下投保人的披露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某項事實能減低受保風險(例如辦公室裝有自動灑水系統),在保險人沒有詢問的情況下,投保人通常無須披露該事實。
II. 根據普通法,在保險合約訂立後才得知的重要事實,投保人一般沒有法律義務向保險人作出披露。
III. 就人壽保險而言,被保險人必須在保單每個週年日續期前,重新向保險人履行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
IV. 若投保人作出了非欺詐性的失實陳述,保險人有權自始推翻合約,但一般須退還在不知情下收取的保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規,能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無須主動披露的範圍。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普通法下,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在合約訂立後即告終止,投保人無須披露合約成立後才得知的新資訊。陳述 IV 正確,因為若違反最高誠信屬非欺詐性,保險人可選擇自始推翻合約,但通常必須退還已收取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與一般非人壽保險不同,它屬於長期合約,在保單接近週年日時,被保險人通常不必再次履行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責任具有時間限制,且對於減低風險的事實或合約成立後才獲悉的資訊,投保人在法律上通常享有豁免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規,能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無須主動披露的範圍。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普通法下,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在合約訂立後即告終止,投保人無須披露合約成立後才得知的新資訊。陳述 IV 正確,因為若違反最高誠信屬非欺詐性,保險人可選擇自始推翻合約,但通常必須退還已收取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與一般非人壽保險不同,它屬於長期合約,在保單接近週年日時,被保險人通常不必再次履行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責任具有時間限制,且對於減低風險的事實或合約成立後才獲悉的資訊,投保人在法律上通常享有豁免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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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0
5.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監管框架中關於保險代理的登記及執業規則,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一名保險代理最多可登記代表四家保險公司,當中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上限為兩家。
II. 在計算代表數目時,一家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的綜合保險人通常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
III. 保險代理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清楚顯示其登記號碼。
IV. 若保險代理停止為某保險公司提供服務,該保險公司必須在該代理離職後 14 天內通知相關委員會以取消登記。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保險代理的代表權限受到嚴格限制,即最多代表四家保險公司,且其中長期業務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在計算此數目時,一家綜合保險人(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通常被視為兩家公司;此外,為了確保透明度,保險代理在商務名片上必須印有其登記號碼。
錯誤: 關於 14 天通知期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職務時,委任人(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必須在 7 天內通知委員會,而非 14 天。僅包含第一及第二項陳述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第三項關於名片的規定同樣是法規要求的強制義務。而「以上皆是」的選項則因包含了錯誤的通知期限陳述而失效。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遵守「4-2原則」的代表限制,並確保在人員變動後 7 天內完成取消登記的通知程序,同時在對外通訊工具(如名片)上正確披露登記編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保險代理的代表權限受到嚴格限制,即最多代表四家保險公司,且其中長期業務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在計算此數目時,一家綜合保險人(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通常被視為兩家公司;此外,為了確保透明度,保險代理在商務名片上必須印有其登記號碼。
錯誤: 關於 14 天通知期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職務時,委任人(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必須在 7 天內通知委員會,而非 14 天。僅包含第一及第二項陳述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第三項關於名片的規定同樣是法規要求的強制義務。而「以上皆是」的選項則因包含了錯誤的通知期限陳述而失效。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遵守「4-2原則」的代表限制,並確保在人員變動後 7 天內完成取消登記的通知程序,同時在對外通訊工具(如名片)上正確披露登記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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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0
6. Question
在處理客戶的投保申請時,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關於該條例下的「資料保障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必須直接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有關。
II. 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查閱或處理。
III. 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應超過達到使用該資料的目的所需的時間。
IV. 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這四項陳述均準確反映了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核心資料保障原則。陳述 I 對應原則 1(收集目的及方式),強調合法性與適度性;陳述 II 對應原則 4(保安措施),要求防止未經授權的查閱;陳述 III 對應原則 2(準確性及保留),規定資料在完成目的後應被銷毀;陳述 IV 則對應原則 6(查閱及改正),保障了資料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資料當事人擁有法定的查閱與改正權,以及資料使用者有責任在完成目的後銷毀資料的規定。「只有 II 及 I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未涵蓋收集資料時必須與職能相關且不得過度收集的原則。「只有 I、II 及 IV」的說法不完整,因為確保個人資料的保留期限不超過實際需要,也是條例中不可或缺的法定要求。
重點: 香港的六項資料保障原則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監管框架,要求資料使用者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整個過程中,必須兼顧資料的安全、準確性及當事人的權益。.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這四項陳述均準確反映了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核心資料保障原則。陳述 I 對應原則 1(收集目的及方式),強調合法性與適度性;陳述 II 對應原則 4(保安措施),要求防止未經授權的查閱;陳述 III 對應原則 2(準確性及保留),規定資料在完成目的後應被銷毀;陳述 IV 則對應原則 6(查閱及改正),保障了資料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資料當事人擁有法定的查閱與改正權,以及資料使用者有責任在完成目的後銷毀資料的規定。「只有 II 及 I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未涵蓋收集資料時必須與職能相關且不得過度收集的原則。「只有 I、II 及 IV」的說法不完整,因為確保個人資料的保留期限不超過實際需要,也是條例中不可或缺的法定要求。
重點: 香港的六項資料保障原則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監管框架,要求資料使用者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整個過程中,必須兼顧資料的安全、準確性及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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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0
7.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索償時,根據一般的保單條款及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住院現金津貼通常按受保人住院的天數計算,每住院一天支付一筆指明的金額,並設有總限額及起賠期限。
II. 只要受保人是應主診醫生的建議或轉介而住院,即使住院目的是為了康復治療,保險人亦不能引用除外責任條款拒賠。
III. 若住院的目的是為了進行診斷性化驗,而該化驗實際上可以在日間門診進行且不具緊急醫療需要,保險人可拒絕賠償。
IV. 在評估住院是否屬於「醫療必要」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會考慮主診醫生對入院進行診斷測試是否必需所作出的判斷。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住院現金津貼的運作方式通常是按受保人住院的日數,每日支付一筆預先設定的固定金額。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如個案二十五),若住院純粹是為了進行可以在門診完成的診斷性化驗(如磁力共振),且缺乏緊急醫療需要,保險人通常會以不具備「醫療必要性」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二十四,在判定住院是否必要時,主診醫生對診斷測試或治療是否必須住院進行的專業判斷是關鍵的考慮因素。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案二十三,即使受保人是經由醫生轉介入住復康院,如果保單條款已明確將「康復、護理或休養」列為除外責任,保險人仍有權拒絕支付該段期間的住院利益。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保障要求住院必須具有「醫療必要性」,且必須是由於在旅程中生病或受傷而引起的,同時須受限於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條款,如康復治療或純粹診斷性的住院。.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住院現金津貼的運作方式通常是按受保人住院的日數,每日支付一筆預先設定的固定金額。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如個案二十五),若住院純粹是為了進行可以在門診完成的診斷性化驗(如磁力共振),且缺乏緊急醫療需要,保險人通常會以不具備「醫療必要性」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二十四,在判定住院是否必要時,主診醫生對診斷測試或治療是否必須住院進行的專業判斷是關鍵的考慮因素。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案二十三,即使受保人是經由醫生轉介入住復康院,如果保單條款已明確將「康復、護理或休養」列為除外責任,保險人仍有權拒絕支付該段期間的住院利益。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保障要求住院必須具有「醫療必要性」,且必須是由於在旅程中生病或受傷而引起的,同時須受限於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條款,如康復治療或純粹診斷性的住院。.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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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0
8. Question
某船務公司的保險經理正在審閱其船隊的保險安排。在討論有關「免賠額」(Excess) 與「起賠額」(Franchise) 的條款時,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免賠額會從每一宗符合賠償條件的損失金額中扣除。
II. 若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支付全數損失而不作扣除。
III. 起賠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被保險人以財產的全額價值投保。
IV. 在住院保險中,「起賠期限」的運作邏輯與起賠額相似。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免賠額(Excess)是指在處理賠償時,必須從損失金額中扣除的指定數額。起賠額(Franchise)的特點是,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約定的門檻,保險人將會全數賠償損失,而不作任何扣除。此外,住院保險中的「起賠期限」確實是起賠額概念的延伸應用,即當住院天數超過規定期限時,保險人會支付整段期間的費用。
Incorrect: 關於起賠額旨在確保被保險人以全額價值投保的陳述是錯誤的,這屬於「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的功能。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目的均是為了消除處理小額索償的行政負擔,而非針對投保金額的充足性。其他選項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或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V 而不正確。
Takeaway: 區分限制彌償條文的關鍵在於:免賠額是「無論如何都要扣除」的金額,而起賠額是「一旦達標即全額賠付」的門檻。.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免賠額(Excess)是指在處理賠償時,必須從損失金額中扣除的指定數額。起賠額(Franchise)的特點是,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約定的門檻,保險人將會全數賠償損失,而不作任何扣除。此外,住院保險中的「起賠期限」確實是起賠額概念的延伸應用,即當住院天數超過規定期限時,保險人會支付整段期間的費用。
Incorrect: 關於起賠額旨在確保被保險人以全額價值投保的陳述是錯誤的,這屬於「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的功能。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目的均是為了消除處理小額索償的行政負擔,而非針對投保金額的充足性。其他選項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或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V 而不正確。
Takeaway: 區分限制彌償條文的關鍵在於:免賠額是「無論如何都要扣除」的金額,而起賠額是「一旦達標即全額賠付」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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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0
9.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投保申請及查詢時,保險代理人應向客戶清楚解釋保單內的通用條文。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做法,下列哪些關於通用條文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單通常規定,保險憑證一經簽發,保費即不可退還,這與許多其他一般保險類別的做法不同。
II. 根據「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受保人因疏忽大意而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通常會拒絕賠償。
III. 某些保單會針對特定年齡範圍以外的受保人,調低其在人身意外利益及醫療開支等部分的責任限額。
IV. 若要轉讓旅遊保險合約中的權益,通常需要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與大多數一般保險不同,通常不包含容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規定保費一經簽發即不可退還。陳述 III 正確,因為某些保單對於不在指定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會採取按比例降低人身意外利益、醫療開支及住院利益的賠償限額,而非完全不保。陳述 IV 正確,根據轉讓條文,若要轉讓保險合約中的權益,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旅遊保險中,受保人的不小心或疏忽(Negligence)行為通常不會對索償構成問題,只有「罔顧後果」或「故意」的行為導致的損失才會被排除在保障範圍之外。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包括保費不可退還原則、年齡限制對保障限額的影響、合理謹慎措施的要求(區分疏忽與故意行為),以及權益轉讓的程序要求。.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與大多數一般保險不同,通常不包含容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規定保費一經簽發即不可退還。陳述 III 正確,因為某些保單對於不在指定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會採取按比例降低人身意外利益、醫療開支及住院利益的賠償限額,而非完全不保。陳述 IV 正確,根據轉讓條文,若要轉讓保險合約中的權益,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旅遊保險中,受保人的不小心或疏忽(Negligence)行為通常不會對索償構成問題,只有「罔顧後果」或「故意」的行為導致的損失才會被排除在保障範圍之外。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包括保費不可退還原則、年齡限制對保障限額的影響、合理謹慎措施的要求(區分疏忽與故意行為),以及權益轉讓的程序要求。.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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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0
10. Question
某香港保險經紀公司計劃將其客戶資料庫的備份及銷毀工作外判予一家專業數據管理公司。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實務指引,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公司應透過合約條款,要求該數據管理公司採取保安措施以保障受託資料,並要求其遵從保障資料原則。
II. 合約中應明確規定,當數據管理公司不再需要為外判目的處理資料時,必須將資料銷毀或交還保險經紀公司。
III. 根據保障資料第 5 原則,客戶作為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保險經紀公司提供其保單內個人資料的複印件。
IV. 任何人若未經保險經紀公司同意而披露取自該公司的客戶個人資料,並意圖導致該客戶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這反映了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中有關外判處理的規定,資料使用者應透過合約條款要求資料處理者採取保安措施。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須確保資料處理者在完成受託目的後,適時銷毀或交還個人資料。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未經同意披露取自資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若意圖導致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資料當事人要求提供個人資料複印件的權利是由保障資料第 6 原則(查閱個人資料)所規管,而保障資料第 5 原則(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主要是關於公開個人資料政策及做法的透明度。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必須透過合約或其他監控機制確保資料處理者符合保安及保留期限的規定,同時須留意未經授權披露資料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這反映了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中有關外判處理的規定,資料使用者應透過合約條款要求資料處理者採取保安措施。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須確保資料處理者在完成受託目的後,適時銷毀或交還個人資料。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未經同意披露取自資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若意圖導致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資料當事人要求提供個人資料複印件的權利是由保障資料第 6 原則(查閱個人資料)所規管,而保障資料第 5 原則(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主要是關於公開個人資料政策及做法的透明度。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必須透過合約或其他監控機制確保資料處理者符合保安及保留期限的規定,同時須留意未經授權披露資料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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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0
11. Question
在保險中介實務中,關於代理法(Law of Agency)的原則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關係的建立必須具備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合約。
II. 追認(Ratification)是指委託人對代理人先前在未獲授權情況下所作的行為,給予追溯性的授權。
III.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的產生,通常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行為或表示,使委託人受到該行為的約束。
IV. 委託人通常須對其代理人在執行職務時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代理法,追認(Ratification)是指委託人對代理人先前未獲授權的行為給予追溯性的認可;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行為或表示,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而產生的;而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則確立了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有時甚至包括未獲授權但具約束力)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 指出代理關係必須具備書面合約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的出現是基於事實,不一定需要精確的委任過程或合約,例如小孩替母親購物的例子顯示,即使沒有代理合約,代理關係依然可以存在。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只有 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
重點: 代理關係的成立不限於正式合約,其核心在於授權的性質(實際、表面或追認)以及委託人對代理人行為所承擔的法律約束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代理法,追認(Ratification)是指委託人對代理人先前未獲授權的行為給予追溯性的認可;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行為或表示,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而產生的;而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則確立了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有時甚至包括未獲授權但具約束力)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 指出代理關係必須具備書面合約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的出現是基於事實,不一定需要精確的委任過程或合約,例如小孩替母親購物的例子顯示,即使沒有代理合約,代理關係依然可以存在。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只有 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
重點: 代理關係的成立不限於正式合約,其核心在於授權的性質(實際、表面或追認)以及委託人對代理人行為所承擔的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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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0
12. Question
在香港的長期保險業務中,一名客戶在申請人壽保險時,因疏忽而未有在投保申請書中披露其過往的重大病歷。根據保險法規及最高誠信原則,下列哪些關於此情況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的事實。
II. 最高誠信原則僅要求投保人不撒謊,並無義務主動公開所有已知的資訊。
III. 該客戶因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的行為,在法律上可被歸類為非欺詐性不披露。
IV. 保險人只能在證明該客戶具有欺詐意圖的情況下,方可撤銷該保險合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定義在於其對審慎保險人評估風險或釐定保費的影響。陳述 III 正確,根據定義,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投保人無意或因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僅須對具體問題作出回答」是普通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的要求,而保險合約要求的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論是欺詐性還是非欺詐性的違反最高誠信,保險人通常都有權撤銷合約。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形式的漏報或失實陳述(不論是否出於疏忽)都可能賦予保險人撤銷合約的權利。.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定義在於其對審慎保險人評估風險或釐定保費的影響。陳述 III 正確,根據定義,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投保人無意或因疏忽而漏報重要事實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僅須對具體問題作出回答」是普通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的要求,而保險合約要求的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論是欺詐性還是非欺詐性的違反最高誠信,保險人通常都有權撤銷合約。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形式的漏報或失實陳述(不論是否出於疏忽)都可能賦予保險人撤銷合約的權利。.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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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0
13.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人甲為了協助客戶成功投保,明知客戶提交的財務證明文件經過偽造,仍協助其向保險公司提交申請。其上線經理乙在旁目睹整個過程,雖然知悉該文件為虛假,但為了團隊業績而選擇不加制止。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及有關「從犯」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人甲使用虛假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保險公司),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II. 經理乙雖然沒有直接參與遞交文件,但其「不作為」的參與可能構成協助及教唆。
III. 在法律責任上,從犯(如經理乙)與主犯(如代理人甲)通常要負上同樣的責任。
IV. 控方必須證明經理乙從該份保單中獲得了實際的金錢利益,方可判定其為從犯。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代理人(如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主事人的業務時,使用虛假、錯誤或欠妥的收據或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即屬違法。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刑事法律中,若一個人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制止其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陳述 III 正確,法律規定從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該罪行的人)與主犯在法律責任上是一致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判定從犯的犯罪心意在於其是否具備「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而並非必須具備從中「獲益的意圖」或實際獲得金錢利益。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法律對「從犯」的定義涵蓋了積極的協助以及具備控制權時的蓄意不作為,且從犯與主犯承擔相同的刑事法律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代理人(如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主事人的業務時,使用虛假、錯誤或欠妥的收據或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即屬違法。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刑事法律中,若一個人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制止其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陳述 III 正確,法律規定從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該罪行的人)與主犯在法律責任上是一致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判定從犯的犯罪心意在於其是否具備「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而並非必須具備從中「獲益的意圖」或實際獲得金錢利益。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法律對「從犯」的定義涵蓋了積極的協助以及具備控制權時的蓄意不作為,且從犯與主犯承擔相同的刑事法律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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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0
1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關係」(Agency) 的產生方式,下列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I. 透過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明確協議產生
II. 透過委託人的行為導致第三者信賴的「不容反悔」原則產生
III. 透過委託人對代理人先前無權處分行為的「追認」產生
IV. 僅能透過保險業監管局的行政指令強制指派產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香港法律下,代理關係(Agency)可透過多種合法途徑建立:I 描述的是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即雙方達成協議;II 描述的是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即委託人的行為使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III 描述的是追認(Ratification),即委託人事後承認原本未經授權的行為。
錯誤: 敘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屬於民事法律範疇,主要基於當事人的意願、行為或法律原則而產生,保險業監管局作為監管機構,並不會強制指派私人商業合約中的代理人。因此,所有包含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代理關係的產生不限於正式的書面協議,法律亦承認基於委託人的表徵行為(不容反悔)或事後認可(追認)所產生的代理權限。.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香港法律下,代理關係(Agency)可透過多種合法途徑建立:I 描述的是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即雙方達成協議;II 描述的是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即委託人的行為使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III 描述的是追認(Ratification),即委託人事後承認原本未經授權的行為。
錯誤: 敘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屬於民事法律範疇,主要基於當事人的意願、行為或法律原則而產生,保險業監管局作為監管機構,並不會強制指派私人商業合約中的代理人。因此,所有包含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代理關係的產生不限於正式的書面協議,法律亦承認基於委託人的表徵行為(不容反悔)或事後認可(追認)所產生的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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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0
15. Question
陳先生投保了一份旅遊保險,該保單規定醫療開支保障僅適用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患上的疾病或受傷。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案例及相關實務原則,下列哪些關於醫療保障起保及索償處理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若醫學證據證明疾病的潛伏期是在旅程期間,保險人仍可能賠償醫療開支。
II. 若保單概括地規定保障由離開住所時開始,則醫療開支保障必然涵蓋在前往香港機場途中發生的受傷。
III. 若受保人因趕往登機而未能在當地即時求醫,但有領隊證供證明受傷在境外發生,保險人可考慮賠償。
IV. 所有旅遊保險均設有「先決條件」,規定受保人必須在受傷後立即在當地求醫,否則保險人必須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案例,若醫學專家意見證實某種疾病(如非典型肺炎)的潛伏期顯示該疾病是在旅程期間感染的,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亦應接受該疾病是在保險期限內患上的說法。陳述 III 正確,除非保單明確規定「就地求醫」是保單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否則若有領隊證言等可靠證據證明受傷確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可考慮賠償,不一定僅因缺乏海外醫療收據而拒賠。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單的概括性條文(如保障從離開住所開始)可能受特定保障項目的限制所約束,例如醫療保障部分可能明確規定僅償付在「香港以外地方」招致的開支,因此在前往機場途中發生的意外未必獲得醫療賠償。陳述 IV 錯誤,雖然受保人應盡快接受治療,但在特定情況下(如趕往登機)即時就醫可能並不合理可行,只要能證明事故在境外發生,保險人仍可根據事實作出裁決。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通常要求疾病或受傷須在香港境外發生,但在處理索償時,保險人會考慮醫學上的潛伏期以及除醫療報告以外的其他證明文件(如目擊者證言)。.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案例,若醫學專家意見證實某種疾病(如非典型肺炎)的潛伏期顯示該疾病是在旅程期間感染的,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亦應接受該疾病是在保險期限內患上的說法。陳述 III 正確,除非保單明確規定「就地求醫」是保單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否則若有領隊證言等可靠證據證明受傷確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可考慮賠償,不一定僅因缺乏海外醫療收據而拒賠。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單的概括性條文(如保障從離開住所開始)可能受特定保障項目的限制所約束,例如醫療保障部分可能明確規定僅償付在「香港以外地方」招致的開支,因此在前往機場途中發生的意外未必獲得醫療賠償。陳述 IV 錯誤,雖然受保人應盡快接受治療,但在特定情況下(如趕往登機)即時就醫可能並不合理可行,只要能證明事故在境外發生,保險人仍可根據事實作出裁決。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通常要求疾病或受傷須在香港境外發生,但在處理索償時,保險人會考慮醫學上的潛伏期以及除醫療報告以外的其他證明文件(如目擊者證言)。.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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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0
16.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慎在火車站遺失了裝有現金及護照的手提包。他隨即向當地警方報案並計劃向保險公司索償。根據旅遊保險中關於「個人金錢」及「損失旅行證件」的保障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個人金錢」的保障範圍一般包括現金及旅行支票,但通常將信用卡及八達通卡列為除外責任。
II. 若陳先生在發現損失後超過 24 小時才向當地警方報案,保險人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相關損失。
III. 損失旅行證件的保障除了賠付重置護照的費用外,通常亦包括為安排重置而招致的合理額外旅費。
IV. 若陳先生因急於繼續行程而支付了補領護照的「特快處理費」,該項額外開支通常可獲全數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定義,「個人金錢」涵蓋現金、鈔票及旅行支票等,但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各類電子貨幣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保單條款通常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損失旅行證件的保障範圍除了重置證件的實際費用外,通常也包括為安排重置而必須招致的額外旅費及住宿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險個案及慣例,保險人僅承擔重置證件的「一般」或「實際」費用。因受保人個人行程緊迫而產生的「特快處理費」或「快證費」屬於額外行政開支,通常不在保險保障範圍之內。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金錢與證件保障均設有嚴格的報案時限要求(通常為 24 小時),且賠償原則僅限於恢復原狀的標準成本,不涵蓋非必要的額外行政費用或電子支付工具。.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定義,「個人金錢」涵蓋現金、鈔票及旅行支票等,但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各類電子貨幣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保單條款通常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損失旅行證件的保障範圍除了重置證件的實際費用外,通常也包括為安排重置而必須招致的額外旅費及住宿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險個案及慣例,保險人僅承擔重置證件的「一般」或「實際」費用。因受保人個人行程緊迫而產生的「特快處理費」或「快證費」屬於額外行政開支,通常不在保險保障範圍之內。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金錢與證件保障均設有嚴格的報案時限要求(通常為 24 小時),且賠償原則僅限於恢復原狀的標準成本,不涵蓋非必要的額外行政費用或電子支付工具。.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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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0
17. Question
張先生在歐洲旅遊期間,因航空公司飛機調動及當地火車工人罷工而遇到多次交通延誤。根據香港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相關索償處理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Named Perils) 方式承保,而非「全險」(All Risks) 方式。
II. 若保單設有 6 小時的起賠期限,受保人可將旅程中三段分別延誤 3 小時的獨立航程時間累加,以申請延誤津貼。
III. 持有彈性交通票據(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在申請延誤索償時,可能因難以提供具體的預定行程證明而面臨拒賠。
IV. 若受保人在交通受阻後自願決定延長在當地的逗留時間,則其後發生的延誤通常不在承保範圍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程延誤保障在旅遊保險中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只有保單內明確列出的成因(如惡劣天氣、罷工、機械故障等)才受保,並非所有延誤原因均獲賠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案例,持有歐洲火車證等彈性票據的旅客,若無法出示具體的預定行程證明,往往難以證實其原定行程受到延誤。陳述 IV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僅承保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延誤,若受保人自願選擇延長旅程,其後的延誤將被視為受保人可控制的決定,且可能已超出原定的保險期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保險實務中,各段獨立的航程延誤時間通常不能累加計算;若每段延誤均未達到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如 6 小時),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受限於指名危險、起賠期限及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原則,且受保人負有舉證責任提供預定行程證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程延誤保障在旅遊保險中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只有保單內明確列出的成因(如惡劣天氣、罷工、機械故障等)才受保,並非所有延誤原因均獲賠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案例,持有歐洲火車證等彈性票據的旅客,若無法出示具體的預定行程證明,往往難以證實其原定行程受到延誤。陳述 IV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僅承保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延誤,若受保人自願選擇延長旅程,其後的延誤將被視為受保人可控制的決定,且可能已超出原定的保險期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保險實務中,各段獨立的航程延誤時間通常不能累加計算;若每段延誤均未達到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如 6 小時),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受限於指名危險、起賠期限及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原則,且受保人負有舉證責任提供預定行程證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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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0
18.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獲保險公司授權僅銷售汽車保險的代理人。然而,他向一名長期客戶黃女士接納了一份火險投保申請。在過去,該保險公司曾多次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接納了陳先生為其他客戶遞交的火險業務。根據代理法原則,下列哪些關於此情況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陳先生過去曾處理火險業務,他已獲得銷售火險的「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
II. 基於「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的原則,保險公司可能須受陳先生的行為約束。
III. 若保險公司事後確認這份火險合約,這在法律上稱為「追認」(Ratification)。
IV. 由於陳先生超出了明示授權範圍,保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須對黃女士承擔法律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陳述 II 正確,因為當委託人(保險公司)透過其過去的行為(多次接納非授權範圍內的業務)向第三者表明代理人擁有某種權限時,即使代理人實際上未獲授權,也會產生「表面權限」,使委託人受其約束。陳述 III 正確,因為「追認」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經授權的行為,從而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實際權限」必須由委託人直接授予代理人(明示或隱含),而本情境中陳先生的權限是基於對第三者的表現而產生的,屬於表面權限而非實際權限。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理法明確規定,即使代理人超出了明示授權,委託人仍可能因表面權限或事後追認而承擔「轉承責任」,並非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須負責。
重點: 代理人的權限不限於明示的授權,委託人的行為可導致表面權限的產生,或透過事後追認使原本無效的合約對委託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陳述 II 正確,因為當委託人(保險公司)透過其過去的行為(多次接納非授權範圍內的業務)向第三者表明代理人擁有某種權限時,即使代理人實際上未獲授權,也會產生「表面權限」,使委託人受其約束。陳述 III 正確,因為「追認」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經授權的行為,從而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實際權限」必須由委託人直接授予代理人(明示或隱含),而本情境中陳先生的權限是基於對第三者的表現而產生的,屬於表面權限而非實際權限。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理法明確規定,即使代理人超出了明示授權,委託人仍可能因表面權限或事後追認而承擔「轉承責任」,並非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須負責。
重點: 代理人的權限不限於明示的授權,委託人的行為可導致表面權限的產生,或透過事後追認使原本無效的合約對委託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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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0
19.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在防範及應對保險詐騙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根據相關的實務指引及法律規範,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中介人處理懷疑詐騙個案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險中介人懷疑索償文件有偽造嫌疑,應立即以個人名義對客戶提出正式的詐騙指控。
II. 保險中介人若為了促成保單而故意隱瞞客戶已患有嚴重疾病的資料,此舉在法律上可被視為詐騙。
III. 迅速行動並確保業務紀錄的完整性與準時更新,是中介人防範詐騙發生的有效實際步驟。
IV. 當客戶在缺乏合理解釋的情況下要求購買明顯過高的保額時,中介人應將其視為潛在的詐騙警號。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保險中介人若企圖誤導保險人而故意漏報或失實陳述對投保不利的資料,該行為即構成詐騙。陳述 III 正確,勤勉地保持及更新紀錄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因為紀錄不全或延誤往往會給予詐騙可乘之機。陳述 IV 正確,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是保險中介人應提防的可疑舉動之一。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中介人的職責是協助保險人抗衡及揭露詐騙,而非充當「偵探」或「執法人」。詐騙屬於嚴重指控,只有保險人有權指稱被詐騙,中介人不應草率地提出指控。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保持警覺、勤勉盡責及與保險人緊密溝通來防範詐騙,但必須謹記只有保險人才能正式指稱詐騙。.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保險中介人若企圖誤導保險人而故意漏報或失實陳述對投保不利的資料,該行為即構成詐騙。陳述 III 正確,勤勉地保持及更新紀錄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因為紀錄不全或延誤往往會給予詐騙可乘之機。陳述 IV 正確,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是保險中介人應提防的可疑舉動之一。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中介人的職責是協助保險人抗衡及揭露詐騙,而非充當「偵探」或「執法人」。詐騙屬於嚴重指控,只有保險人有權指稱被詐騙,中介人不應草率地提出指控。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保持警覺、勤勉盡責及與保險人緊密溝通來防範詐騙,但必須謹記只有保險人才能正式指稱詐騙。.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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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0
20. Question
一名保險從業員因涉嫌違反《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正接受委員會的「適當人選」準則評核。根據相關規例,關於此評核過程及隨後的上訴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在決定該從業員是否符合準則時,可考慮其是否曾被裁定違反保聯的規例。
II. 若該從業員曾任職於一家在香港無力償債而倒閉的公司的公司秘書,這將成為委員會的考慮因素。
III. 若委員會作出不利於該從業員的決定,該決定將在通知發出後的 7 天後立即生效。
IV. 該從業員若向上訴裁判處提出上訴,裁判處有權根據委員會既有的權力,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Correct
Correct: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第 5.2.2e (a)(viii) 條,委員會在評定某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必須考慮該人是否曾被裁定沒有遵守或違反《守則》及/或保聯的規例。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第 5.2.2e (a)(ii) 條,該人是否曾擔任無力償債債務公司的公司秘書是評定適當人選的考慮因素之一。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第 5.2.2e (vii) 條,上訴裁判處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原來的決定,並可根據委員會既有的權力,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根據第 5.2.2e (iv) 條,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相關人士獲通知該決定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而非陳述中所指的 7 天。
Takeaway: 評定保險代理的「適當人選」準則涵蓋了過往的合規記錄、財務誠信及專業資格,且相關行政決定設有法定的生效延遲期及上訴機制,以確保程序公正及給予當事人申請擱置決定的空間。.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Correct: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第 5.2.2e (a)(viii) 條,委員會在評定某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必須考慮該人是否曾被裁定沒有遵守或違反《守則》及/或保聯的規例。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第 5.2.2e (a)(ii) 條,該人是否曾擔任無力償債債務公司的公司秘書是評定適當人選的考慮因素之一。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第 5.2.2e (vii) 條,上訴裁判處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原來的決定,並可根據委員會既有的權力,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根據第 5.2.2e (iv) 條,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相關人士獲通知該決定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而非陳述中所指的 7 天。
Takeaway: 評定保險代理的「適當人選」準則涵蓋了過往的合規記錄、財務誠信及專業資格,且相關行政決定設有法定的生效延遲期及上訴機制,以確保程序公正及給予當事人申請擱置決定的空間。.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