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z-summary
0 of 24 questions completed
Questions: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Information
Premium Practice Questions
You have already completed the quiz before. Hence you can not start it again.
Quiz is loading...
You must sign in or sign up to start the quiz.
You have to finish following quiz, to start this quiz:
Results
0 of 24 questions answered correctly
Your time:
Time has elapsed
Categories
- Not categorized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Answered
- Review
-
Question 1 of 24
1. Question
在保險中介實務中,理解刑事法律責任及防止貪污條例至關重要。假設一名保險代理人主管在知情的情況下,目睹下屬進行違反《保險業條例》的招攬行為卻不加制止。根據相關法律原則及《防止賄賂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主管有權控制下屬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其「不作為」可被視為協助及教唆。
II. 法律要求控方必須證明該主管具有從該違法行為中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方可判定其為從犯。
III. 刑事法中,從犯(Secondary Party)與主犯(Principal)通常就同一項罪行負上同樣的法律責任。
IV.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未經主事人許可而「索取」利益,即使最終未收受任何利益,亦屬違法。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刑事法中關於「不作為參與」的原則,即若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其不作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陳述 III 指出在法律責任上,從犯與主犯通常承擔一致的刑事責任。陳述 IV 符合《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代理人(如保險從業員)未經主事人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均屬違法,不論該利益最終是否成功到手。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從犯刑事法,控方並不需要證明被告具有從該罪行或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有意圖進行協助,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意識到,法律責任不僅限於直接實施違法行為,知情而不作為或提供協助同樣會導致嚴重的刑事後果,且違法判定並不取決於是否獲得實際利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刑事法中關於「不作為參與」的原則,即若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其不作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陳述 III 指出在法律責任上,從犯與主犯通常承擔一致的刑事責任。陳述 IV 符合《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代理人(如保險從業員)未經主事人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均屬違法,不論該利益最終是否成功到手。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從犯刑事法,控方並不需要證明被告具有從該罪行或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有意圖進行協助,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意識到,法律責任不僅限於直接實施違法行為,知情而不作為或提供協助同樣會導致嚴重的刑事後果,且違法判定並不取決於是否獲得實際利益。.
-
Question 2 of 24
2. Question
一家香港保險公司正在檢視其內部投訴處理程序,以確保符合保險業聯會(保聯)發出的《處理投訴的指引》。根據該指引,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人處理投訴程序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投訴的僱員進行調查。
II. 若投訴被證實合理,保險人應提供適當的糾正措施,例如道歉或公平的補償。
III. 為保障保險公司的內部營運資料,保險人應避免主動向新顧客披露其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
IV. 負責對投訴作出回應的人員,必須擁有解決該投訴的權限,或可以隨時接觸擁有相關權限的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為了確保調查的公正與客觀,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I 是正確的,指引要求若投訴得值(即投訴成立),保險人必須建議適當的糾正方法,例如道歉或提供包括利息損失在內的公平補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負責回應投訴的人員必須擁有解決問題的實質權限,或者能夠隨時接觸到擁有該等權限的人員,以確保投訴能被有效解決。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強調「易於接觸」的原則,保險人必須提高程序的透明度,不僅要公布其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還必須告知新顧客可提供該程序,並在投訴發生時自動向投訴者提供,而非以保障營運資料為由拒絕披露。
重點: 保險人建立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必須遵循公平、透明、獨立及具備權限的原則,確保保單持有人的投訴能得到及時且合理的處理。.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為了確保調查的公正與客觀,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I 是正確的,指引要求若投訴得值(即投訴成立),保險人必須建議適當的糾正方法,例如道歉或提供包括利息損失在內的公平補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負責回應投訴的人員必須擁有解決問題的實質權限,或者能夠隨時接觸到擁有該等權限的人員,以確保投訴能被有效解決。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強調「易於接觸」的原則,保險人必須提高程序的透明度,不僅要公布其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還必須告知新顧客可提供該程序,並在投訴發生時自動向投訴者提供,而非以保障營運資料為由拒絕披露。
重點: 保險人建立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必須遵循公平、透明、獨立及具備權限的原則,確保保單持有人的投訴能得到及時且合理的處理。.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24
3. Question
陳先生在計劃海外旅遊時,向保險中介人查詢有關旅遊保險中「人身意外利益」部分的保障細節。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與市場實務,下列哪些關於人身意外保障的描述是正確的?
I. 永久及完全殘疾通常要求受保人在不少於持續十二個月的期間內,完全喪失從事任何有報酬職業的能力。
II. 若受保人為家庭主婦,在界定永久及完全殘疾時,通常會以「一般日常活動」取代「有報酬職業」的定義。
III. 若受保人作為購票乘客在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意外,部分保單會提供雙倍給付保障。
IV. 若同一宗意外導致受保人同時符合多項受保受傷事件(如同時喪失一肢及雙耳失聰),保險人將累加各項利益金額進行給付。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利益定義,永久及完全殘疾通常指受保人在不少於持續十二個月的期間內,完全沒有能力從事任何有報酬職業,且在期滿時無合理康復機會。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為了確保家庭主婦等非受僱人士也能獲得保障,保單通常會將「有報酬職業」的準則替換為「一般日常活動」。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雙倍彌償(雙倍給付)是常見的擴展保障,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單條款,如果同一宗意外導致多於一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事件,保險公司只會支付其中金額最高的一項利益,而不會將多項利益累加支付。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對殘疾定義設有時間觀察期,並針對不同職業身份提供彈性定義,但在多重受傷的情況下遵循「支付最高單項利益」的原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利益定義,永久及完全殘疾通常指受保人在不少於持續十二個月的期間內,完全沒有能力從事任何有報酬職業,且在期滿時無合理康復機會。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為了確保家庭主婦等非受僱人士也能獲得保障,保單通常會將「有報酬職業」的準則替換為「一般日常活動」。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雙倍彌償(雙倍給付)是常見的擴展保障,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單條款,如果同一宗意外導致多於一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事件,保險公司只會支付其中金額最高的一項利益,而不會將多項利益累加支付。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對殘疾定義設有時間觀察期,並針對不同職業身份提供彈性定義,但在多重受傷的情況下遵循「支付最高單項利益」的原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4 of 24
4.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糾紛時,若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觸犯法律」為由引用除外責任條款拒賠,保險投訴委員會通常會如何詮釋該條款?
Correct
正確: 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違反交通規例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與合約欲達致的目的相符。若將「觸犯法律」廣義地解釋為包括所有交通違規,將會令大部分意外保障失效,這違背了投保人購買意外險的原意。
錯誤: 嚴格執行「字面解釋」方法,只要違反任何成文法即拒賠是錯誤的,因為這種做法過於僵化,可能導致合約形同虛設,法院和委員會在合適情況下有權採用更合理的解釋。僅依據執法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報告而忽略環境證供是錯誤的,委員會會審視報告的可靠性及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其結論。要求必須有明顯的身體傷痕作為適用除外責任的先決條件是錯誤的,傷痕僅是證明「意外」發生的證據之一,與「觸犯法律」條款的法律解釋原則屬於不同範疇。
重點: 在解釋保險合約的除外責任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而非單純的「字面解釋」,以確保詮釋結果符合保險合約提供意外保障的宗旨。.
Incorrect
正確: 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違反交通規例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必須與合約欲達致的目的相符。若將「觸犯法律」廣義地解釋為包括所有交通違規,將會令大部分意外保障失效,這違背了投保人購買意外險的原意。
錯誤: 嚴格執行「字面解釋」方法,只要違反任何成文法即拒賠是錯誤的,因為這種做法過於僵化,可能導致合約形同虛設,法院和委員會在合適情況下有權採用更合理的解釋。僅依據執法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報告而忽略環境證供是錯誤的,委員會會審視報告的可靠性及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其結論。要求必須有明顯的身體傷痕作為適用除外責任的先決條件是錯誤的,傷痕僅是證明「意外」發生的證據之一,與「觸犯法律」條款的法律解釋原則屬於不同範疇。
重點: 在解釋保險合約的除外責任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而非單純的「字面解釋」,以確保詮釋結果符合保險合約提供意外保障的宗旨。.
-
Question 5 of 24
5.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慎遺失行李,並在一次意外中導致一名路人受傷。陳先生持有有效的旅遊保險,在處理相關索償時,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在索償金錢或個人財物損失時,通常需要提交向警方報案的證供副本。
II. 在未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前,陳先生不得向該名受傷路人承認法律責任。
III. 若保單中行李部分的條款未有訂明任何結清方式,保險人須以現金方式結清賠償。
IV. 若陳先生投保時未有指定受益人,其人身意外部分的死亡利益將會撥歸政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索償程序,受保人通常被要求就金錢或個人財物的損失向警方報案,並提交證供副本作為書面證據。陳述 II 正確,索償條文規定受保人不得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下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若保單沒有訂明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結清方式,保險人在法律上必須以現金方式結清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如果受保人沒有指定受益人,人身意外部分的死亡利益將會付予受保人的遺產(Estate),而非撥歸政府。
重點: 受保人在索償時必須履行通知及舉證義務,且在處理第三者責任申索時,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私自承認責任,以維持保險合約的有效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索償程序,受保人通常被要求就金錢或個人財物的損失向警方報案,並提交證供副本作為書面證據。陳述 II 正確,索償條文規定受保人不得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下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若保單沒有訂明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結清方式,保險人在法律上必須以現金方式結清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如果受保人沒有指定受益人,人身意外部分的死亡利益將會付予受保人的遺產(Estate),而非撥歸政府。
重點: 受保人在索償時必須履行通知及舉證義務,且在處理第三者責任申索時,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私自承認責任,以維持保險合約的有效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24
6. Question
某香港貿易公司的倉庫投保了標準火險。在評估一宗涉及連鎖反應的損失索償時,根據近因原則及危險分類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危險直接引致不保危險發生,由此產生的損失通常屬於受保範圍
II. 近因必須是在保單所載的受保處所內發生的事故,否則保險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III. 在一連串不間斷的事故鏈中,即使起因是不保危險,只要其後引發了受保危險,受保危險造成的損失仍可獲賠償
IV. 「不保危險」是指在保單條款中明確列明不予承保或豁免承保責任的危險類別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例如火災引致水浸),所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原則,即使事故鏈的起點是不保危險(如疏忽),只要該過程自然地導致受保危險發生且未被其他事故干擾,保險人仍須對受保危險造成的損失負責。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近因毋須在所保處所發生,例如為了撲滅鄰近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遭受水漬損失,該損失仍可獲賠償。陳述 IV 錯誤,該陳述描述的是「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而「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是指既非受保亦非除外的危險,例如標準火險單中的下雨或盜竊。
重點: 識別損失的近因需分析受保、除外及不保危險在事故鏈中的相互作用,且近因的判定並不受限於地理位置或事故發生的先後次序。.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例如火災引致水浸),所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原則,即使事故鏈的起點是不保危險(如疏忽),只要該過程自然地導致受保危險發生且未被其他事故干擾,保險人仍須對受保危險造成的損失負責。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近因毋須在所保處所發生,例如為了撲滅鄰近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遭受水漬損失,該損失仍可獲賠償。陳述 IV 錯誤,該陳述描述的是「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而「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是指既非受保亦非除外的危險,例如標準火險單中的下雨或盜竊。
重點: 識別損失的近因需分析受保、除外及不保危險在事故鏈中的相互作用,且近因的判定並不受限於地理位置或事故發生的先後次序。.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24
7.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下,關於各項保障項目的賠償規定及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緊急運送受保人往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費用通常不設賠償上限。
II. 運返遺體或骨灰的費用通常受限於保單內指明的最高賠償限額。
III. 若受保人因不可控原因未能事先取得保險人批准而安排緊急服務,相關開支仍有機會獲得償付。
IV. 若緊急醫療需求是由受保人於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所引致,保險人通常可引用除外責任條款拒賠。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條款,緊急運送受保人往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費用通常不設賠償上限。此外,雖然保單要求緊急服務需事先取得保險人批准,但若受保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緊急醫療狀況且無法聯繫)而未能預先通知,相關開支仍可獲酌情償付。同時,如個案二十六所示,由已患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引起的醫療需求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Incorrect: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標準旅遊保險中,運返遺體或骨灰的開支通常是不設上限的,而設有指明賠償限額的項目通常是埋葬及殯殮費。陳述「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的內容與實際保單條文不符。
Takeaway: 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對生命救助與遺體運送通常提供無上限的保障,但受保人必須留意「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以及在可行情況下必須事先取得保險人批准的規定。.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條款,緊急運送受保人往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費用通常不設賠償上限。此外,雖然保單要求緊急服務需事先取得保險人批准,但若受保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緊急醫療狀況且無法聯繫)而未能預先通知,相關開支仍可獲酌情償付。同時,如個案二十六所示,由已患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引起的醫療需求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Incorrect: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標準旅遊保險中,運返遺體或骨灰的開支通常是不設上限的,而設有指明賠償限額的項目通常是埋葬及殯殮費。陳述「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的內容與實際保單條文不符。
Takeaway: 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對生命救助與遺體運送通常提供無上限的保障,但受保人必須留意「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以及在可行情況下必須事先取得保險人批准的規定。.
-
Question 8 of 24
8. Question
在探討香港保險市場的組織架構與自我規管機制時,關於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的職能及目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聯的一個重要目標是推廣及提升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
II. 根據其使命宣言,保聯旨在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從而加強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信心。
III. 保聯於 1993 年成立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IARB),負責辦理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及處理相關投訴。
IV. 保聯的主要角色是代表保險經紀與保險人進行集體談判,以確保經紀在市場中的佣金收入。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聯的目標,它致力於推廣及提升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聯的使命宣言明確提到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及專業水平,以加強消費者信心。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聯於 1993 年 1 月成立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IARB),負責代理人的登記及相關投訴處理。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聯主要代表的是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利益,而非保險經紀;保險經紀與保險代理人擔當截然不同的角色,且經紀通常由其自身的業界組織代表。
重點: 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是香港保險業中具影響力的自律組織,其職能涵蓋提升行業專業水平、推廣保險及透過其成立的委員會執行代理人登記與管理工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聯的目標,它致力於推廣及提升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聯的使命宣言明確提到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及專業水平,以加強消費者信心。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聯於 1993 年 1 月成立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IARB),負責代理人的登記及相關投訴處理。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聯主要代表的是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利益,而非保險經紀;保險經紀與保險代理人擔當截然不同的角色,且經紀通常由其自身的業界組織代表。
重點: 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是香港保險業中具影響力的自律組織,其職能涵蓋提升行業專業水平、推廣保險及透過其成立的委員會執行代理人登記與管理工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24
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投保人在申請長期業務保單時必須遵守「最高誠信」原則。關於此原則下的披露義務及相關法律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的事實。
II. 若投保人因疏忽而漏報一項重要事實,這在法律上被界定為「非欺詐性不披露」。
III. 普通法下的「一般誠信」責任與保險合約要求的「最高誠信」相同,皆要求當事人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
IV. 即使是「非欺詐性失實陳述」,只要涉及重要事實,保險人仍有權因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而撤銷合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陳述 II 正確,根據定義,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一方無意地或疏忽地向另一方漏報重要事實,這屬於違反最高誠信的行為。陳述 IV 正確,在保險法中,任何違反最高誠信的行為(包括非欺詐性的失實陳述或不披露),只要涉及重要事實,保險人通常都有權撤銷合約或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普通法中的「一般誠信」僅要求不撒謊及對具體問題作出回答,並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而保險合約要求的「最高誠信」則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兩者在披露責任的深度上並不一致。
重點: 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形式的失實陳述或不披露,不論是否涉及欺詐,均可能導致保險合約失效或被撤銷。.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陳述 II 正確,根據定義,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一方無意地或疏忽地向另一方漏報重要事實,這屬於違反最高誠信的行為。陳述 IV 正確,在保險法中,任何違反最高誠信的行為(包括非欺詐性的失實陳述或不披露),只要涉及重要事實,保險人通常都有權撤銷合約或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普通法中的「一般誠信」僅要求不撒謊及對具體問題作出回答,並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而保險合約要求的「最高誠信」則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兩者在披露責任的深度上並不一致。
重點: 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形式的失實陳述或不披露,不論是否涉及欺詐,均可能導致保險合約失效或被撤銷。.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24
10. Question
當委員會接獲有關登記人士可能違反《守則》或不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投訴時,根據相關的處理程序,下列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可將投訴轉介予相關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須在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調查結果。
II. 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前,委員會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可能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作出陳述的機會。
III. 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行動包括向答辯人作出譴責,或要求向受影響的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IV. 若答辯人不服委員會的決定,可向上訴裁判處提出上訴,而該裁判處的決定可再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程序,若委員會將投訴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須在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進度及結果。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給予答辯人及任何可能受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作出陳述的機會。陳述 III 正確,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或其他行動包括譴責、暫停或終止委任,以及要求退還已支付的保費等其他合適行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上訴裁判處的決定是最終的,並非如陳述中所說可以再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進一步申訴。
重點: 委員會在處理投訴及紀律處分時必須遵循嚴謹的程序,包括確保相關方擁有陳述權,並明確規定上訴裁判處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程序,若委員會將投訴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須在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進度及結果。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給予答辯人及任何可能受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作出陳述的機會。陳述 III 正確,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或其他行動包括譴責、暫停或終止委任,以及要求退還已支付的保費等其他合適行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上訴裁判處的決定是最終的,並非如陳述中所說可以再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進一步申訴。
重點: 委員會在處理投訴及紀律處分時必須遵循嚴謹的程序,包括確保相關方擁有陳述權,並明確規定上訴裁判處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24
11.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即將開始的海外旅遊購買了旅遊保險。關於該保單內「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保障一般按「指名危險」基準提供,而非「全險」保障
II. 若受保人因投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復發而被迫取消行程,通常屬於除外責任
III. 交通工具承運商因商業運作問題(如行政調動)而取消行程,通常被列為標準受保危險
IV. 受保人必須在知悉任何相當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之前已購買該保險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中的「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並非以「全險」方式承保,而是僅限於保單上列明的「指名危險」。此外,該保障通常設有「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條款,且要求受保人必須在不知悉任何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下投保,才符合承保要求。
錯誤: 關於交通工具承運商營運問題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保險慣例及相關個案,航空公司或郵輪公司因商業、行政或運作原故(如船隻維修或航線調動)而取消行程,通常不屬於旅遊保險中定義的指名受保危險。
重點: 投保人應理解取消旅程保障僅涵蓋特定的指名危險,並排除投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及已知悉的風險。.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中的「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並非以「全險」方式承保,而是僅限於保單上列明的「指名危險」。此外,該保障通常設有「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條款,且要求受保人必須在不知悉任何可能導致旅程取消的情況下投保,才符合承保要求。
錯誤: 關於交通工具承運商營運問題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保險慣例及相關個案,航空公司或郵輪公司因商業、行政或運作原故(如船隻維修或航線調動)而取消行程,通常不屬於旅遊保險中定義的指名受保危險。
重點: 投保人應理解取消旅程保障僅涵蓋特定的指名危險,並排除投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及已知悉的風險。.
-
Question 12 of 24
12.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海外旅遊期間因意外受傷住院,隨後轉往康復中心接受物理治療。關於其旅遊保險單中的「住院利益」(住院現金津貼),請根據相關個案裁決原則,選出正確的陳述:
I. 該利益通常按受保人住院的日數支付一筆指明的固定金額。
II. 只要住院是由醫生轉介,即使是為了康復或長期護理目的,保險公司亦必須賠償。
III. 若住院的目的是為了進行診斷性化驗,而該化驗在醫療上並非必須住院進行,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IV. 索償住院現金津貼時,有關住院必須是因為在受保旅程中生病或受傷而具備醫療必要性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住院現金津貼(住院利益)通常是按日支付的固定金額,屬於定額給付而非彌償性質。此外,保險公司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若住院純粹是為了進行可以在門診完成的診斷性化驗,或僅為了方便病人與醫生,保險公司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單通常會將「康復、護理、長期照顧或休養」列為除外責任。即使住院是由醫生轉介,如果其目的是為了康復治療(如個案二十三所示),保險人仍可根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給付住院現金利益。因此,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必須是由於受保旅程中的傷病所致,並受限於康復治療和純診斷性住院等除外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住院現金津貼(住院利益)通常是按日支付的固定金額,屬於定額給付而非彌償性質。此外,保險公司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若住院純粹是為了進行可以在門診完成的診斷性化驗,或僅為了方便病人與醫生,保險公司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單通常會將「康復、護理、長期照顧或休養」列為除外責任。即使住院是由醫生轉介,如果其目的是為了康復治療(如個案二十三所示),保險人仍可根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給付住院現金利益。因此,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必須是由於受保旅程中的傷病所致,並受限於康復治療和純診斷性住院等除外責任。.
-
Question 13 of 24
13. Question
林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婦,她在參加由旅行社安排的海外旅遊時,不幸發生意外受傷。根據旅遊保險中關於「人身意外利益」的常見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林女士在同一意外中同時導致雙目失明及失去語言能力,保險公司將會支付這兩項利益的賠償總和。
II. 由於林女士投保時並非受僱於有報酬職業,其「永久及完全殘疾」的評估將基於她是否完全喪失從事「一般日常活動」的能力。
III. 若林女士是在搭乘由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時發生意外,部分保單條款可能會提供雙倍給付。
IV. 即使林女士是為了賺取酬勞而參加當地的專業滑雪比賽,其受傷仍會自動獲得人身意外部分的悉數保障。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對於沒有從事有報酬職業的受保人(如家庭主婦),保單通常會將「永久及完全殘疾」的定義調整為無法從事「一般日常活動」,以確保其能獲得應有的保障。陳述 I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中,常包含雙倍給付條款,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參與由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時發生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人身意外利益的賠償原則,如果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受傷,保險公司只會按其中賠償金額最高的一項進行給付,而非各項累加。陳述 IV 錯誤,因為為了收入或報酬而參與的專業運動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除非受保人額外投保並支付附加保費,否則標準保單並不承保此類風險。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設有特定的給付限制與定義調整,特別是針對非受僱人士的殘疾定義,以及在特定交通工具上的雙倍賠償條款。.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對於沒有從事有報酬職業的受保人(如家庭主婦),保單通常會將「永久及完全殘疾」的定義調整為無法從事「一般日常活動」,以確保其能獲得應有的保障。陳述 I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中,常包含雙倍給付條款,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參與由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時發生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人身意外利益的賠償原則,如果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受傷,保險公司只會按其中賠償金額最高的一項進行給付,而非各項累加。陳述 IV 錯誤,因為為了收入或報酬而參與的專業運動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除非受保人額外投保並支付附加保費,否則標準保單並不承保此類風險。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設有特定的給付限制與定義調整,特別是針對非受僱人士的殘疾定義,以及在特定交通工具上的雙倍賠償條款。.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24
14. Question
林先生為其全家購買了旅遊保險。關於旅遊保險中「取消旅程」與「縮短旅程」保障的法律原則及常見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的直系親屬患有慢性疾病,但在投保時該病況穩定且不足以令合理的人取消旅程,隨後病情突然惡化導致取消旅程,保險人可能仍須負起賠償責任。
II. 在「縮短旅程」保障下,若受保人因緊急事故須提前返港,保險公司通常僅以經濟客位機票的費用為彌償基準,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提升客位。
III. 「縮短旅程」保障通常涵蓋受保人已預繳但因旅程縮短而無法退回的住宿費用及交通開支。
IV. 只要受保旅程已經開始,無論受保人是否在投保前已知悉可能導致旅程縮短的情況,保險公司都必須賠償縮短旅程的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判斷「已患疾病」除外責任時,關鍵在於該疾病在發出保險憑證時,是否足以促使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陳述 II 正確,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及個案判例,縮短旅程所產生的額外交通費用通常以經濟客位機票為限。陳述 III 正確,縮短旅程保障旨在彌償受保人因指明危險而損失的預繳費用(如住宿及交通)及額外回程開支。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條款明確規定,此項保障必須在受保人知悉任何相當可能導致旅程提早結束或變更的情況之前購買,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賠償需考慮投保時的已知事實及合理性原則,且縮短旅程的彌償通常受限於經濟客位基準及誠信投保的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判斷「已患疾病」除外責任時,關鍵在於該疾病在發出保險憑證時,是否足以促使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陳述 II 正確,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及個案判例,縮短旅程所產生的額外交通費用通常以經濟客位機票為限。陳述 III 正確,縮短旅程保障旨在彌償受保人因指明危險而損失的預繳費用(如住宿及交通)及額外回程開支。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條款明確規定,此項保障必須在受保人知悉任何相當可能導致旅程提早結束或變更的情況之前購買,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賠償需考慮投保時的已知事實及合理性原則,且縮短旅程的彌償通常受限於經濟客位基準及誠信投保的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24
15. Question
陳先生正為其即將前往日本的旅程購買旅遊保險。在審閱保單中的「人身意外利益」部分時,他向保險中介人查詢有關保障細節。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及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同一宗意外導致多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保險公司通常只會支付當中最高給付金額的一項利益。
II. 對於在意外發生時並非受僱於有報酬職業的受保人,「永久及完全殘疾」通常定義為完全失去從事「一般日常活動」的能力。
III. 「雙倍給付」條款自動適用於受保人在旅程中遭遇的所有意外受傷,不論意外發生的具體環境為何。
IV. 人身意外保障的範圍廣泛,通常涵蓋由內在疾病或自然衰老過程直接導致的身體受傷。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利益條款,如果同一宗意外導致多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保險金的給付通常只會以當中引致最高給付金額的那項事件為準。陳述 II 正確,為了公平對待非受僱人士(如家庭主婦),保單通常規定若受保人在意外時沒有從事有報酬職業,其「永久及完全殘疾」的定義將以能否從事「一般日常活動」作為衡量標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雙倍給付」或雙倍彌償保障並非適用於所有意外,而是僅限於特定情況,例如作為購票乘客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乘搭由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或在搶劫中成為無辜受害者等。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身意外保障的基本定義要求受傷必須是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的方式純粹且直接導致的,因疾病(內在因素)引起的受傷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障的給付遵循「最高金額為準」原則,並對非受僱人士的殘疾定義設有靈活調整,同時嚴格區分意外事故與內在疾病引起的受傷。.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利益條款,如果同一宗意外導致多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保險金的給付通常只會以當中引致最高給付金額的那項事件為準。陳述 II 正確,為了公平對待非受僱人士(如家庭主婦),保單通常規定若受保人在意外時沒有從事有報酬職業,其「永久及完全殘疾」的定義將以能否從事「一般日常活動」作為衡量標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雙倍給付」或雙倍彌償保障並非適用於所有意外,而是僅限於特定情況,例如作為購票乘客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乘搭由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車,或在搶劫中成為無辜受害者等。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身意外保障的基本定義要求受傷必須是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的方式純粹且直接導致的,因疾病(內在因素)引起的受傷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障的給付遵循「最高金額為準」原則,並對非受僱人士的殘疾定義設有靈活調整,同時嚴格區分意外事故與內在疾病引起的受傷。.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24
16. Question
陳先生正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正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評核其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關於委員會的評核準則及隨後可能產生的上訴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必須年滿 18 歲或以上方符合最低資格要求
II. 委員會可考慮陳先生是否曾經出任本港或境外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
III. 若委員會作出拒絕登記的決定,該決定在陳先生獲通知後必須立即生效
IV. 若陳先生提出上訴,上訴裁判處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來決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守則》中的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必須年滿 18 歲。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時,有權考慮申請人是否曾擔任香港或境外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控權人或高級經理。陳述 IV 正確,上訴裁判處在審理上訴時,具備法定權力去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始決定,甚至可以代以其他決定。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規定,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通知該決定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而非立即生效。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時會綜合考慮申請人的財務背景、刑事紀錄及專業操守;同時,制度上設有 14 天的緩衝期及上訴機制,以保障受影響人士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守則》中的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必須年滿 18 歲。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時,有權考慮申請人是否曾擔任香港或境外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控權人或高級經理。陳述 IV 正確,上訴裁判處在審理上訴時,具備法定權力去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始決定,甚至可以代以其他決定。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規定,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通知該決定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而非立即生效。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時會綜合考慮申請人的財務背景、刑事紀錄及專業操守;同時,制度上設有 14 天的緩衝期及上訴機制,以保障受影響人士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24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保險中介人向客戶解釋「最高誠信」原則及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判斷一項事實是否屬於「重要事實」時,法律是從一個「審慎的保險人」的角度出發,而非特定投保人的角度。
II. 如果投保人沒有披露一些能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例如辦公室已裝有自動灑水系統),這通常不構成違反最高誠信原則。
III. 在普通法中,投保人在保險合約訂立後才得知的重要事實,在保單條款沒有額外規定的情況下,一般無須披露。
IV. 根據最高誠信原則,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必須在保單接近每個週年日時,重新向保險人披露所有最新的重要事實。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中,重要事實的判定基準是「審慎的保險人」的專業判斷,而非投保人或保險人的主觀感受。陳述 II 正確,因為減低風險的事實(如安裝灑水系統)屬於披露責任的例外情況,即使未主動披露,通常也不會被視為違反最高誠信。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披露責任在合約訂立後即告終止,除非合約條款另有約定,否則合約成立後才得知的事實無須補報。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具有特殊性,法律規定在保單接近週年日時,被保險人不必再次履行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這與一般非人壽保險在續保時的要求不同。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義務及其豁免範圍,特別是關於重要事實的判定標準以及不同險種(如人壽保險)在續保披露要求上的差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中,重要事實的判定基準是「審慎的保險人」的專業判斷,而非投保人或保險人的主觀感受。陳述 II 正確,因為減低風險的事實(如安裝灑水系統)屬於披露責任的例外情況,即使未主動披露,通常也不會被視為違反最高誠信。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披露責任在合約訂立後即告終止,除非合約條款另有約定,否則合約成立後才得知的事實無須補報。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具有特殊性,法律規定在保單接近週年日時,被保險人不必再次履行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這與一般非人壽保險在續保時的要求不同。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義務及其豁免範圍,特別是關於重要事實的判定標準以及不同險種(如人壽保險)在續保披露要求上的差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24
18.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持牌法團正對其業務營運進行風險識別與評估。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原理,下列哪些關於該公司所面臨風險的分類及應對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辦公室若發生火災,這屬於「純粹風險」,因為此事件只會帶來損失或維持現狀,而不會產生收益。
II. 該公司決定開發一套全新的自動交易系統,這屬於「投機風險」,因為該舉措可能帶來業務增長,也可能因研發失敗而導致損失。
III. 若發生全球性的金融危機,這被歸類為「特定風險」,因為其後果僅對金融業從業員造成嚴重的財務影響。
IV. 該公司為其負責人員(RO)投保專業責任保險,這在風險管理工具中屬於「風險轉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如火災)的特點是只具有損失的可能性,而沒有獲利的機會。陳述 II 正確,因為投機風險(如業務投資或開創)涉及收益與損失兩種可能的結果。陳述 IV 正確,根據風險管理框架,購買保險是將面臨損失的財務後果交由他人(保險人)承擔,屬於典型的風險轉移行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全球性金融危機或大規模恐怖襲擊的影響範圍極廣,且其成因超逾個人或單一機構的控制範圍,這符合「基本風險」的定義,而非「特定風險」。特定風險通常只影響個人或較小範圍的群體。
重點: 理解風險的分類(純粹對投機、特定對基本)對於確定風險是否可保至關重要;商業保險通常只承保純粹風險及特定風險。.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如火災)的特點是只具有損失的可能性,而沒有獲利的機會。陳述 II 正確,因為投機風險(如業務投資或開創)涉及收益與損失兩種可能的結果。陳述 IV 正確,根據風險管理框架,購買保險是將面臨損失的財務後果交由他人(保險人)承擔,屬於典型的風險轉移行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全球性金融危機或大規模恐怖襲擊的影響範圍極廣,且其成因超逾個人或單一機構的控制範圍,這符合「基本風險」的定義,而非「特定風險」。特定風險通常只影響個人或較小範圍的群體。
重點: 理解風險的分類(純粹對投機、特定對基本)對於確定風險是否可保至關重要;商業保險通常只承保純粹風險及特定風險。.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24
19. Question
根據保險原理及實務,關於財產保險中限制彌償 (Indemnity) 的保單條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免賠額」(Excess) 規定了低於指定金額的損失不獲賠償,且該金額會從每宗索償中扣除。
II. 在「起賠額」(Franchise) 條款下,若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起賠額,損失通常可獲全數賠償。
III. 「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的意思是,保險人預期受保財產會以全額價值投保,否則賠償將按比例遞減。
IV. 「單一物件限額」常見於家居保單,若被保險人沒有為貴重物件訂立獨立保額,賠償將以此限額為準。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免賠額(Excess)的定義,即該金額會從每宗索償中扣除;陳述 II 正確描述了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方式,即小額損失不獲賠償;陳述 IV 準確說明了單一物件限額(Single Article Limits)在家居保險中的作用,即在沒有獨立保額的情況下限制保險人對個別貴重物件的責任。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是專門針對「不足額投保」的懲罰機制,而非應用於足額投保的情況;在足額投保下,該條款不會發生扣減賠償的作用。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
Takeaway: 比例分攤、免賠額、起賠額及保單限額均為限制彌償原則的常見保單條文,理解它們如何影響賠償金額是保險從業員的基本要求。.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免賠額(Excess)的定義,即該金額會從每宗索償中扣除;陳述 II 正確描述了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方式,即小額損失不獲賠償;陳述 IV 準確說明了單一物件限額(Single Article Limits)在家居保險中的作用,即在沒有獨立保額的情況下限制保險人對個別貴重物件的責任。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是專門針對「不足額投保」的懲罰機制,而非應用於足額投保的情況;在足額投保下,該條款不會發生扣減賠償的作用。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
Takeaway: 比例分攤、免賠額、起賠額及保單限額均為限制彌償原則的常見保單條文,理解它們如何影響賠償金額是保險從業員的基本要求。.
-
Question 20 of 24
20. Question
一家香港人壽保險公司在釐定保費時,對相同年齡及健康狀況的男性投保人收取比女性較高的保費。根據有關平等機會與保險實務的原則,這種做法應如何界定?
Correct
正確: 這屬於「公平」歧視,因為保險人是基於業務現實及精算數據作出有理由的差別對待,故不違反反歧視法例。在保險實務中,根據性別、年齡或健康狀況等因素進行風險分類是精算定價的基礎,只要這些差別對待具有合理的統計依據,就不會被視為違法歧視。
錯誤: 關於「違反香港《性別歧視條例》」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承認保險業在評估風險時需要考慮性別等因素,並對此類合理的精算區分給予豁免。關於「需投保人書面同意放棄權利」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定價的合法性建立在精算公平性之上,而非取決於投保人是否簽署放棄權利的聲明。關於「保費率必須對所有性別保持絕對統一」的說法是錯誤的,這忽視了不同性別在預期壽命或發病率上的統計差異,不符合保險的風險對等原則。
重點: 「公平」歧視是指保險公司在具備精算理據或業務現實需要的情況下,對不同風險類別的受保人實施差別待遇,這在香港法律框架下是合法的操作。.
Incorrect
正確: 這屬於「公平」歧視,因為保險人是基於業務現實及精算數據作出有理由的差別對待,故不違反反歧視法例。在保險實務中,根據性別、年齡或健康狀況等因素進行風險分類是精算定價的基礎,只要這些差別對待具有合理的統計依據,就不會被視為違法歧視。
錯誤: 關於「違反香港《性別歧視條例》」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承認保險業在評估風險時需要考慮性別等因素,並對此類合理的精算區分給予豁免。關於「需投保人書面同意放棄權利」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定價的合法性建立在精算公平性之上,而非取決於投保人是否簽署放棄權利的聲明。關於「保費率必須對所有性別保持絕對統一」的說法是錯誤的,這忽視了不同性別在預期壽命或發病率上的統計差異,不符合保險的風險對等原則。
重點: 「公平」歧視是指保險公司在具備精算理據或業務現實需要的情況下,對不同風險類別的受保人實施差別待遇,這在香港法律框架下是合法的操作。.
-
Question 21 of 24
21. Question
一名僅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代理人正準備年度合規審查。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中有關持續專業培訓(CPD)計劃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登記人士每年必須累積最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以維持其登記身份。
II. 若該人士未能完成規定的培訓時數,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
III. 若該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涉及虛假聲明,其登記可被撤銷,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IV. 保存培訓紀錄及監察合規情況的責任僅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的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最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陳述 II 正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而量刑起點為 3 個月。陳述 III 正確,對於在申報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嚴重違規行為,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提高至 12 個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存培訓紀錄及監察合規情況的責任並不單獨落在保險公司身上,負責人、業務代表以及有委任業務代表的保險代理同樣負有相關的法律與行政責任。
重點: 旅遊保險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年度持續專業培訓時數規定,任何未能達標、虛假申報或未能提供憑證的行為均會導致不同程度的撤銷登記處分。.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的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最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陳述 II 正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而量刑起點為 3 個月。陳述 III 正確,對於在申報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嚴重違規行為,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提高至 12 個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存培訓紀錄及監察合規情況的責任並不單獨落在保險公司身上,負責人、業務代表以及有委任業務代表的保險代理同樣負有相關的法律與行政責任。
重點: 旅遊保險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年度持續專業培訓時數規定,任何未能達標、虛假申報或未能提供憑證的行為均會導致不同程度的撤銷登記處分。.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2 of 24
22.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旅遊保險的保單條款時,提及了有關「通用條文」(General Provisions) 的內容。根據這些條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單通常規定,保險憑證一經簽發,保費即不可退還。
II. 未滿18歲的兒童受保人,通常必須在成年受保人的陪同下進行旅行。
III. 保險公司通常不賠償因受保人疏忽行為所導致的損失,但會賠償因罔顧後果行為所導致的損失。
IV. 若要轉讓保險合約中的權益,必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單通常規定保費一經簽發即不可退還,這與大多數一般保險類別的普遍做法不同。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通用條文,未滿指定年齡(例如18歲)的兒童通常被要求必須在成年受保人的陪同下進行旅行。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若要轉讓保險合約中的權益,必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轉讓方能生效。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的疏忽行為通常不會對索償構成問題,但由其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則是不獲賠付的。題目中的陳述將兩者對調了。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如保費不可退還、年齡限制、合理謹慎及轉讓條款)適用於整份保單,旨在規範合約的基本運作與受保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單通常規定保費一經簽發即不可退還,這與大多數一般保險類別的普遍做法不同。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通用條文,未滿指定年齡(例如18歲)的兒童通常被要求必須在成年受保人的陪同下進行旅行。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若要轉讓保險合約中的權益,必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轉讓方能生效。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的疏忽行為通常不會對索償構成問題,但由其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則是不獲賠付的。題目中的陳述將兩者對調了。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如保費不可退還、年齡限制、合理謹慎及轉讓條款)適用於整份保單,旨在規範合約的基本運作與受保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24
23. Question
一名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申請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I. 必須向客戶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最終須由客戶本人負責。
II. 必須向客戶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並指出投保書內的相關條文。
III. 若銷售過程涉及更換現有的壽險保單,必須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並提醒客戶留意其內容。
IV. 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在獲得客戶口頭同意後,可要求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署,再由代理人代為填寫資料。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填寫投保書時,必須清楚說明答覆由客戶負責,並解釋失實陳述的後果。同時,在銷售壽險保單(包括投資相連壽險)時,若涉及保單轉換,必須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以保障客戶利益。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錯誤,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關於《客戶保障聲明書》的必要程序。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錯誤,因為陳述 IV 提到要求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署,這直接違反了《違規行為指引》,代理人嚴禁要求客戶簽署未填妥的文件。以上皆是的選項錯誤,同樣是因為陳述 IV 屬於嚴重的違規行為。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確保客戶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簽署投保文件,嚴禁任何簽署空白表格或未經客戶簡簽修改文件的行為。.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填寫投保書時,必須清楚說明答覆由客戶負責,並解釋失實陳述的後果。同時,在銷售壽險保單(包括投資相連壽險)時,若涉及保單轉換,必須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以保障客戶利益。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錯誤,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關於《客戶保障聲明書》的必要程序。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錯誤,因為陳述 IV 提到要求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署,這直接違反了《違規行為指引》,代理人嚴禁要求客戶簽署未填妥的文件。以上皆是的選項錯誤,同樣是因為陳述 IV 屬於嚴重的違規行為。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確保客戶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簽署投保文件,嚴禁任何簽署空白表格或未經客戶簡簽修改文件的行為。.
-
Question 24 of 24
24.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解釋保單權益時,提及有關保險合約或保險收益的「轉讓」(Assignment) 法律原則。下列哪些相關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合約的轉讓絕不會導致受保生命被更換
II. 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時,承讓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
III. 在實務上,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通常可以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進行轉讓
IV. 保險合約的轉讓會自動將轉讓人在合約中的責任(Liabilities)轉移至承讓人身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人壽保險的轉讓中,受保生命(Life insured)是固定不變的,轉讓僅涉及保單權益的轉移。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實務,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特殊類別,可以在不獲得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有效轉讓。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收益轉讓)中,承讓人並不需要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這與「保險合約轉讓」的要求不同。陳述 IV 是錯誤的,轉讓(Assignment)僅涉及權益的轉移,而不會自動將轉讓人的合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責任的轉移(Novation)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轉讓在可保權益要求及保險人同意權方面的差異,是理解保險法律原則的重要環節。.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人壽保險的轉讓中,受保生命(Life insured)是固定不變的,轉讓僅涉及保單權益的轉移。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實務,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特殊類別,可以在不獲得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有效轉讓。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收益轉讓)中,承讓人並不需要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這與「保險合約轉讓」的要求不同。陳述 IV 是錯誤的,轉讓(Assignment)僅涉及權益的轉移,而不會自動將轉讓人的合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責任的轉移(Novation)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轉讓在可保權益要求及保險人同意權方面的差異,是理解保險法律原則的重要環節。.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