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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2
1.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家庭旅行投保了旅遊保險。在處理有關「取消旅程」或「旅程提早結束」(包括縮短及變更旅程)的索償時,根據保險原理及相關個案,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的父親患有慢性疾病,但在投保時病情穩定,其後在出發前突然惡化導致取消旅程,這可能不被視為受保單除外責任限制的「已患疾病」。
II. 「縮短旅程」保障通常涵蓋因受保危險而提前返回出發地所需的額外交通費,但一般以經濟客位為限。
III. 「變更旅程」保障旨在彌償受保人在知悉可能導致旅程變更的情況後,於出發地(如香港)預先支付的額外旅宿費。
IV. 導致「取消旅程」或「縮短旅程」的受保危險,可包括受保人的緊密業務伙伴遭受嚴重傷病。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五的原則,若受保人在投保時其親屬的慢性疾病狀況穩定,且不足以令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則隨後的突然惡化可能獲保險人考慮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六,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否則縮短旅程所產生的額外交通費賠償通常以經濟客位為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中關於取消或縮短旅程的受保危險,通常包括受保人、其直系親屬、同行伙伴或緊密業務伙伴的死亡、生病或受傷。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變更旅程」保障是指在受保旅程已經開始後,於出發地以外的地方額外招致的旅宿費,而非在出發地(如香港)預先支付的費用;此外,該保險必須在受保人知悉可能導致旅程變更的情況之前購買。
重點: 旅遊保險中「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應用於那些在投保時已足以令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的情況,而旅程提早結束的保障則強調彌償合理且必要的額外開支。.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五的原則,若受保人在投保時其親屬的慢性疾病狀況穩定,且不足以令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則隨後的突然惡化可能獲保險人考慮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六,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否則縮短旅程所產生的額外交通費賠償通常以經濟客位為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中關於取消或縮短旅程的受保危險,通常包括受保人、其直系親屬、同行伙伴或緊密業務伙伴的死亡、生病或受傷。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變更旅程」保障是指在受保旅程已經開始後,於出發地以外的地方額外招致的旅宿費,而非在出發地(如香港)預先支付的費用;此外,該保險必須在受保人知悉可能導致旅程變更的情況之前購買。
重點: 旅遊保險中「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應用於那些在投保時已足以令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的情況,而旅程提早結束的保障則強調彌償合理且必要的額外開支。.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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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2
2. Question
林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其行李在航空公司託運過程中遺失。同時,他在當地租借單車時不慎撞傷一名路人。關於林先生處理索償的程序及權利,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林先生應向航空公司索取一份關於行李損失的陳述書副本,作為向保險公司索償的書面證據。
II. 林先生在未獲得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前,不應向受傷路人承認法律責任。
III. 若林先生未經同意私下向路人承認責任,保險公司有權行使合約權利,拒絕其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
IV. 若林先生與保險公司產生索償爭議,他可選擇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而不一定要進行仲裁。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受保人在索償行李損失時,必須提供如航空公司陳述書等書面證據。在涉及第三者責任的事故中,受保人嚴禁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前承認法律責任,否則保險人有權根據合約條款拒絕賠償,因為這可能損害保險人日後的法律抗辯。此外,受保人若對索償結果不滿,除了仲裁或法律行動外,亦可選擇向保險索償投訴局尋求協助,這是一個獨立於仲裁之外的投訴渠道。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描述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受保人有權選擇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這一重要的爭議解決途徑。「只有 II、III 及 IV」的描述不正確,因為在行李索償程序中,提交航空公司的損失證明是受保人的基本義務。「只有 I 及 IV」的描述則未能涵蓋關於未經同意承認責任對保險人賠償責任影響的關鍵法律約束。
重點: 受保人在索償過程中必須履行舉證責任並遵守「不承認責任」的規定,同時應了解除了仲裁外,還有保險索償投訴局等多元化的爭議解決途徑。.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受保人在索償行李損失時,必須提供如航空公司陳述書等書面證據。在涉及第三者責任的事故中,受保人嚴禁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前承認法律責任,否則保險人有權根據合約條款拒絕賠償,因為這可能損害保險人日後的法律抗辯。此外,受保人若對索償結果不滿,除了仲裁或法律行動外,亦可選擇向保險索償投訴局尋求協助,這是一個獨立於仲裁之外的投訴渠道。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描述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受保人有權選擇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這一重要的爭議解決途徑。「只有 II、III 及 IV」的描述不正確,因為在行李索償程序中,提交航空公司的損失證明是受保人的基本義務。「只有 I 及 IV」的描述則未能涵蓋關於未經同意承認責任對保險人賠償責任影響的關鍵法律約束。
重點: 受保人在索償過程中必須履行舉證責任並遵守「不承認責任」的規定,同時應了解除了仲裁外,還有保險索償投訴局等多元化的爭議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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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2
3. Question
在非水險(Non-marine insurance)的範疇下,關於「約定價值保單」(Agreed value policies)的運作機制,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額通常根據專家的估值釐定,並被視為保單有效期內的受險價值。
II. 若發生全損(Total loss),保險人將支付保單上約定的金額,不論當時的實質價值為何。
III. 若發生部分損失(Partial loss),賠償將嚴格按照約定價值比例計算,而不考慮實際損失金額。
IV. 此類保單常應用於珠寶或藝術品等價值較高且折舊因素較為主觀的財產。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非水險的約定價值保單中,保額是經雙方同意並參考專家估值釐定的(陳述 I),在全損時保險人會支付該約定金額而無視市場實質價值的波動(陳述 II),且這類保單特別適用於珠寶、藝術品等折舊判定較為主觀的資產(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非水險中,若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通常會支付實質的損失金額,而不會考慮約定價值;只有在水險保單中,約定價值才會在部分損失理賠時被視為實質價值。因此,「只有 I 及 II」、「只有 II 及 III」以及「以上皆是」均因包含錯誤陳述或遺漏正確陳述而屬錯誤選項。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提供確定的賠償額,但在非水險的部分損失情況下,賠償仍以實際損失為準,這與水險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非水險的約定價值保單中,保額是經雙方同意並參考專家估值釐定的(陳述 I),在全損時保險人會支付該約定金額而無視市場實質價值的波動(陳述 II),且這類保單特別適用於珠寶、藝術品等折舊判定較為主觀的資產(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非水險中,若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通常會支付實質的損失金額,而不會考慮約定價值;只有在水險保單中,約定價值才會在部分損失理賠時被視為實質價值。因此,「只有 I 及 II」、「只有 II 及 III」以及「以上皆是」均因包含錯誤陳述或遺漏正確陳述而屬錯誤選項。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提供確定的賠償額,但在非水險的部分損失情況下,賠償仍以實際損失為準,這與水險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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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2
4.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正確識別危險的種類(受保危險、除外危險及不保危險)對於應用近因原則至關重要。根據相關原則及《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的內容,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由此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II. 若不保危險直接引發了受保危險,由該受保危險所引致的損失通常受保。
III. 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人只會考慮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最後一個成因。
IV. 「不保危險」的定義是指保單中透過除外責任條款明確豁免承保的風險。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當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不保危險時(例如火災引致水損),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同樣地,若受保危險是由不保危險直接引致的(例如不小心行為引致火災),由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害也是受保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在法律上最具效力或最有影響力的成因,而不一定是時間上首個或最後發生的成因。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保危險」是指既非受保亦非除外的危險,而「明確列明不予承保」的危險應被定義為「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
重點: 識別危險的性質(受保、除外或不保)是判斷保險賠償責任的基礎,近因原則決定了當多種危險交織時保險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當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不保危險時(例如火災引致水損),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同樣地,若受保危險是由不保危險直接引致的(例如不小心行為引致火災),由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害也是受保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在法律上最具效力或最有影響力的成因,而不一定是時間上首個或最後發生的成因。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保危險」是指既非受保亦非除外的危險,而「明確列明不予承保」的危險應被定義為「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
重點: 識別危險的性質(受保、除外或不保)是判斷保險賠償責任的基礎,近因原則決定了當多種危險交織時保險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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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2
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責任及違反該原則的後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若投保人在保險合約訂立後才得知一項重要事實,除非保單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投保人並無法律義務披露該事實。
II. 投保人通常無須主動披露那些會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例如在投保火險時辦公室已安裝自動灑水系統。
III. 若發生非欺詐性的違反最高誠信情況,受屈的保險人若選擇自始推翻合約,一般須退還已收取的保費。
IV. 當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時,保險人可選擇僅拒絕賠付相關索償,並在保單餘下的有效期內維持合約效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最高誠信的披露義務在保險合約訂立(即要約被接受)時即告終止,合約訂立後才得知的事實通常無須披露。陳述 II 正確,減低風險的事實(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豁免披露的範圍,即使這些事實可能影響保費。陳述 III 正確,當保險人因非欺詐性違反(如疏忽或無意的不披露)而選擇自始推翻合約時,通常需要退還已收取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人不能選擇只撤銷合約的一部分(例如僅拒絕某項索償)而維持保單其餘部分的效力;法律上並不容許這種局部的補救措施,保險人必須在撤銷整個合約或放棄追究(棄權)之間作出選擇。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義務受限於合約訂立的時間點,且對於違反行為的補救措施必須是整體的,保險人不能單方面選擇性地執行合約條款。.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最高誠信的披露義務在保險合約訂立(即要約被接受)時即告終止,合約訂立後才得知的事實通常無須披露。陳述 II 正確,減低風險的事實(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豁免披露的範圍,即使這些事實可能影響保費。陳述 III 正確,當保險人因非欺詐性違反(如疏忽或無意的不披露)而選擇自始推翻合約時,通常需要退還已收取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人不能選擇只撤銷合約的一部分(例如僅拒絕某項索償)而維持保單其餘部分的效力;法律上並不容許這種局部的補救措施,保險人必須在撤銷整個合約或放棄追究(棄權)之間作出選擇。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義務受限於合約訂立的時間點,且對於違反行為的補救措施必須是整體的,保險人不能單方面選擇性地執行合約條款。.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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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2
6.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首爾旅遊期間,於酒店樓梯絆倒後感到輕微頭痛,但當時未有即時求醫。三日後,受保人因昏迷被送往當地醫院,經診斷為大腦內出血並最終不治。醫療報告指出,出血部位僅限於右丘腦,屬於與原發性高血壓相關的自發性出血,並無跡象顯示由外力創傷引起。保險公司隨後以死因不屬於「意外」為由拒絕人身意外身故賠償。根據相關法律原則及個案判決,下列哪項說明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索償被拒絕是合理的,因為醫療證據顯示死亡是由內在疾病(自發性出血)引起,而非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導致的意外受傷。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受傷必須符合保單對「意外」的特定定義。如果醫學專家意見證實出血是自發性的,且與受保人的原發性高血壓相關,而非由外力撞擊造成,則該事件在法律上被視為疾病而非意外。
錯誤: 關於「只要受保人在旅途中確實發生過絆倒事件,保險公司就必須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理賠必須建立在意外事件與傷亡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基礎上,若死因是內在疾病,則不屬於意外保障範圍。關於「根據時間先後原則判定近因」的說法是錯誤的,時間上的先後順序並不等同於法律上的近因,必須依據醫療實證來斷定。關於「未向警方報案構成重大違約」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履行報案程序很重要,但本案拒賠的核心理據在於死因不符合意外的定義,而非程序性失誤。
重點: 判定一項受傷是否屬於人身意外保障範圍,關鍵在於該受傷是否由符合保單定義的「意外」(通常指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而非由受保人自身的內在疾病引發。.
Incorrect
正確: 索償被拒絕是合理的,因為醫療證據顯示死亡是由內在疾病(自發性出血)引起,而非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導致的意外受傷。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受傷必須符合保單對「意外」的特定定義。如果醫學專家意見證實出血是自發性的,且與受保人的原發性高血壓相關,而非由外力撞擊造成,則該事件在法律上被視為疾病而非意外。
錯誤: 關於「只要受保人在旅途中確實發生過絆倒事件,保險公司就必須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理賠必須建立在意外事件與傷亡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基礎上,若死因是內在疾病,則不屬於意外保障範圍。關於「根據時間先後原則判定近因」的說法是錯誤的,時間上的先後順序並不等同於法律上的近因,必須依據醫療實證來斷定。關於「未向警方報案構成重大違約」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履行報案程序很重要,但本案拒賠的核心理據在於死因不符合意外的定義,而非程序性失誤。
重點: 判定一項受傷是否屬於人身意外保障範圍,關鍵在於該受傷是否由符合保單定義的「意外」(通常指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而非由受保人自身的內在疾病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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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2
7. Question
某保險經紀行正檢視其合規程序。關於保險中介人的專業責任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法定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因向客戶顯示其為保險專家,其照顧責任通常較沒有聲稱具備特殊技術的保險代理人更為嚴苛。
II.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資料的定義僅限於自動化處理的資訊,不包括以人手操作方式處理的個人特徵。
III. 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處理所需時間。
IV. 由於法例對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向保險人委以轉承責任,因此目前只要求保險經紀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專業責任原則,保險經紀因向公眾顯示其為保險專家,故法律要求的照顧責任較嚴苛,且法例規定其必須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的行為通常由保險人承擔轉承責任。此外,保障資料第 2 原則明確要求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所需。
Incorrect: 關於條例僅適用於電子數據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涵蓋所有形式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手操作的紀錄。選項「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資料定義。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錯誤地納入了第二項陳述並排除了正確的第一項。選項「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識別出關於條例適用範圍的錯誤資訊。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經紀與代理人在法律責任上的差異,並確保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無論資料形式或處理主體為何,均嚴格遵守保障資料原則。.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專業責任原則,保險經紀因向公眾顯示其為保險專家,故法律要求的照顧責任較嚴苛,且法例規定其必須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的行為通常由保險人承擔轉承責任。此外,保障資料第 2 原則明確要求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所需。
Incorrect: 關於條例僅適用於電子數據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涵蓋所有形式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手操作的紀錄。選項「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資料定義。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錯誤地納入了第二項陳述並排除了正確的第一項。選項「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識別出關於條例適用範圍的錯誤資訊。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經紀與代理人在法律責任上的差異,並確保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無論資料形式或處理主體為何,均嚴格遵守保障資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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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2
8. Question
一名持有個人人身意外保單的受保人在海外旅遊期間受傷。關於保險索償的處理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只要受保人違反了保單中關於「30天內通知意外發生」的規定,保險人即可自動獲得法律權利拒絕賠償,無需考慮任何其他因素
II. 若受保人在被列為戰區的地區發生交通意外,只要該意外與戰爭無關,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人通常不能引用戰爭除外責任條款
III. 如果保險人曾在過去的索償中接受過該受保人的遲延通知,這將構成法律先例,保險人此後必須接受該受保人的所有遲延通知
IV. 投訴委員會在審理遲延通知個案時,會考慮受保人的延誤是否對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造成了不利影響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即使事故發生在戰區,若導致受傷的直接原因是一般交通意外而非戰爭行動,則戰爭除外責任條款並不適用。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非水險保單中,處理遲延通知時,除了審視保單措詞是否屬於「先決條件」外,還需考慮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及評估造成了實質損害或不利影響。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僅僅未能遵守通知時限並不一定賦予保險人絕對的拒賠權,這取決於保單的具體措詞以及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造成損害。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過去基於通融或其他原因接受遲延通知,在法律上並不構成必須在未來同樣接受遲延通知的約束性先例。
重點: 保險索償的裁決需應用近因原則來識別受傷原因,且在處理違反程序性條款(如通知期限)時,應平衡保單措詞的嚴謹性與對保險人調查權利的實際影響。. 因此,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即使事故發生在戰區,若導致受傷的直接原因是一般交通意外而非戰爭行動,則戰爭除外責任條款並不適用。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非水險保單中,處理遲延通知時,除了審視保單措詞是否屬於「先決條件」外,還需考慮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及評估造成了實質損害或不利影響。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僅僅未能遵守通知時限並不一定賦予保險人絕對的拒賠權,這取決於保單的具體措詞以及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造成損害。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過去基於通融或其他原因接受遲延通知,在法律上並不構成必須在未來同樣接受遲延通知的約束性先例。
重點: 保險索償的裁決需應用近因原則來識別受傷原因,且在處理違反程序性條款(如通知期限)時,應平衡保單措詞的嚴謹性與對保險人調查權利的實際影響。. 因此,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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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2
9.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解釋保險合約的法律原則時,提及有關「彌償」及「近因」的應用。根據相關的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但在保單沒有另外訂明的情況下,其中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屬於彌償保險。
II. 若保單的除外責任條款說明剔除由某特定危險「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損失,即使該除外危險僅構成損失的遠因,保險人通常亦無須負上賠償責任。
III. 「恢復原狀」作為提供彌償的一種方法,其意指使受損財物恢復到其受毀或受損以前那一刻所處的狀況。
IV. 在處理具有經濟價值的損餘(Salvage)時,保險人必須在賠償金額中扣除該損餘價值,並由被保險人自行保留該損餘。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涉及的生命或身體損傷難以用金錢精確衡量,故屬「提供利益」的保單,但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按實際開支賠償,屬彌償性質。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解釋,若除外責任條款加入「直接或間接」字眼,其效力會擴大至剔除僅作為遠因的特定危險。陳述 III 正確,在保險實務中,「恢復原狀」是提供彌償的四種方法之一,指將財物恢復至受損前一刻的狀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處理損餘的方法有兩種:保險人可以扣除損餘價值後支付賠款,亦可以向被保險人支付全額賠償後,收回損餘並自行處理,並非只有扣除價值一種做法。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不適用於人身保險(醫療費用除外);而透過保單措詞的修訂,可以改變近因原則在除外責任上的應用範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涉及的生命或身體損傷難以用金錢精確衡量,故屬「提供利益」的保單,但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按實際開支賠償,屬彌償性質。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解釋,若除外責任條款加入「直接或間接」字眼,其效力會擴大至剔除僅作為遠因的特定危險。陳述 III 正確,在保險實務中,「恢復原狀」是提供彌償的四種方法之一,指將財物恢復至受損前一刻的狀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處理損餘的方法有兩種:保險人可以扣除損餘價值後支付賠款,亦可以向被保險人支付全額賠償後,收回損餘並自行處理,並非只有扣除價值一種做法。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不適用於人身保險(醫療費用除外);而透過保單措詞的修訂,可以改變近因原則在除外責任上的應用範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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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2
10. Question
在處理一份長期保險業務的投保申請時,一名登記人士採取了以下行動。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其相關指引,哪些行動是合規的?
I. 向客戶解釋隱瞞事實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並指出投保書中的相關條文。
II. 允許客戶在未填妥的《客戶保障聲明書》上簽署,以便中介人隨後補回保單對比資料。
III. 確保投保書上所有修改之處均由客戶進行簡簽。
IV. 為了簡化程序,要求客戶將現金保費存入中介人的個人銀行戶口,再由中介人轉賬至保險公司。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客戶解釋隱瞞或失實陳述的後果,並確保投保書上的任何改動都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以保障客戶權益並體現誠信。早期指引明確指出,代理人應避免影響準保單持有人,並說明答覆責任在於客戶。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保險代理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這屬於嚴重的違規行為。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建議保費應直接支付予保險公司,嚴禁將客戶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以防範挪用資金的風險。
重點: 登記人士在銷售長期保險時,必須確保所有投保文件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並嚴格遵守保費處理程序,以維持保險業的專業操守與誠信。.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客戶解釋隱瞞或失實陳述的後果,並確保投保書上的任何改動都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以保障客戶權益並體現誠信。早期指引明確指出,代理人應避免影響準保單持有人,並說明答覆責任在於客戶。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保險代理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這屬於嚴重的違規行為。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建議保費應直接支付予保險公司,嚴禁將客戶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以防範挪用資金的風險。
重點: 登記人士在銷售長期保險時,必須確保所有投保文件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並嚴格遵守保費處理程序,以維持保險業的專業操守與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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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2
11.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偏遠地區旅遊期間,其位於香港的住宅因颱風導致窗戶嚴重破損,雨水湧入可能導致室內貴重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由於無法聯繫陳先生,其長期聘用的物業管理經理李先生在未獲得陳先生明示授權的情況下,緊急安排維修公司進行修復並墊付了費用。根據代理法中有關「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原則,下列哪項描述最準確?
Correct
正確: 「李先生的行為對陳先生具有約束力,且李先生有權向陳先生索取墊付的維修費用及彌償」是正確答案。根據必要權限 (Authority of necessity) 法則,當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面臨迫切危害,且在當時情況下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時,代理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採取必要行動,其行為將對委託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且代理人有權就其合理支出要求補還。
錯誤: 「由於李先生未獲得明示授權,陳先生可以拒絕支付維修費用,並控告李先生侵入私人財產」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在必要權限下,代理人對指稱未獲授權行為的訴訟具有辯護理由,且委託人不能拒絕償還合理費用。「這種代理關係屬於『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錯誤的,不容反悔的代理權 (Agency by estoppel) 是基於委託人的言行表示使第三者信賴,而本案是基於緊急情況的必要性。「李先生必須先獲得法院的緊急授權令,其行為才能對陳先生產生法律約束力」是錯誤的,必要權限的產生是基於事實上的緊急需要,而非依賴法院的預先授權。
重點: 必要權限旨在保護處於緊急危急情況下且無法聯繫的委託人利益,法律賦予代理人在此特殊情況下的合法代理地位及索償權。.
Incorrect
正確: 「李先生的行為對陳先生具有約束力,且李先生有權向陳先生索取墊付的維修費用及彌償」是正確答案。根據必要權限 (Authority of necessity) 法則,當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面臨迫切危害,且在當時情況下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時,代理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採取必要行動,其行為將對委託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且代理人有權就其合理支出要求補還。
錯誤: 「由於李先生未獲得明示授權,陳先生可以拒絕支付維修費用,並控告李先生侵入私人財產」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在必要權限下,代理人對指稱未獲授權行為的訴訟具有辯護理由,且委託人不能拒絕償還合理費用。「這種代理關係屬於『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錯誤的,不容反悔的代理權 (Agency by estoppel) 是基於委託人的言行表示使第三者信賴,而本案是基於緊急情況的必要性。「李先生必須先獲得法院的緊急授權令,其行為才能對陳先生產生法律約束力」是錯誤的,必要權限的產生是基於事實上的緊急需要,而非依賴法院的預先授權。
重點: 必要權限旨在保護處於緊急危急情況下且無法聯繫的委託人利益,法律賦予代理人在此特殊情況下的合法代理地位及索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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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2
12. Question
陳先生為即將到來的日本之行購買了一份旅遊保險。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條款,關於「取消旅程」及「旅程縮短」保障的敘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自保單簽發日或保單上註明的日期起生效
II. 旅程縮短保障通常涵蓋因受保人的直系親屬在香港不幸身故,而受保人必須提前結束旅程返回香港的情況
III. 若受保人因投保前已存在的受傷或疾病(且未獲保險公司書面接納)而取消旅程,保險公司通常仍會全數賠償損失的訂金
IV. 旅程取消保障主要補償受保人已支付且無法退回的預繳費用,例如訂金、機票或住宿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取消旅程」保障通常在保單簽發日或保單上註明的生效日期起開始,以保障受保人在出發前因突發事件而必須取消行程的風險。陳述 II 正確,直系親屬不幸身故是「旅程縮短」保障中常見的受保事故,允許受保人索償提前回港而產生的額外交通費用或損失的預繳費用。陳述 IV 正確,取消旅程保障的目的是賠償受保人已支付且無法從其他途徑(如航空公司或酒店)退回的款項。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通常將「投保前已存在的受傷或疾病」列為除外責任。如果受保人因這些已知狀況而取消旅程,除非在投保時已獲得保險公司的特別書面接納,否則保險公司通常不會承擔賠償責任。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取消及縮短旅程保障旨在彌補受保人因特定不可預見事件導致的財務損失,但必須注意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通常屬於除外責任範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取消旅程」保障通常在保單簽發日或保單上註明的生效日期起開始,以保障受保人在出發前因突發事件而必須取消行程的風險。陳述 II 正確,直系親屬不幸身故是「旅程縮短」保障中常見的受保事故,允許受保人索償提前回港而產生的額外交通費用或損失的預繳費用。陳述 IV 正確,取消旅程保障的目的是賠償受保人已支付且無法從其他途徑(如航空公司或酒店)退回的款項。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通常將「投保前已存在的受傷或疾病」列為除外責任。如果受保人因這些已知狀況而取消旅程,除非在投保時已獲得保險公司的特別書面接納,否則保險公司通常不會承擔賠償責任。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取消及縮短旅程保障旨在彌補受保人因特定不可預見事件導致的財務損失,但必須注意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通常屬於除外責任範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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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2
13. Question
陳先生持有一份個人人壽保險保單,最近因索償問題與其保險公司發生糾紛。若陳先生打算向保險索償投訴局尋求協助,根據投訴局的職權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索償或要求的金額上限目前為 1,000,000 港元
II. 投訴必須在保險人發出最終賠償決定通知後的 6 個月內提出
III. 投訴局可受理涉及商業或工業性質的保險索償糾紛
IV. 涉案的保險公司必須是投訴局的會員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現行規定,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可處理的索償最高限額已增加至 1,000,000 港元。陳述 II 正確,投訴人必須在收到保險人最終賠償決定的通知日期起計 6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局提出投訴。陳述 IV 正確,投訴局只受理涉及其會員保險公司的投訴個案。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僅限於「個人」性質的保單,明確排除任何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的索償糾紛。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具成本效益的糾紛解決途徑,但投訴必須符合特定的職權範圍,包括金額上限、保單類別及法定的投訴時限。.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現行規定,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可處理的索償最高限額已增加至 1,000,000 港元。陳述 II 正確,投訴人必須在收到保險人最終賠償決定的通知日期起計 6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局提出投訴。陳述 IV 正確,投訴局只受理涉及其會員保險公司的投訴個案。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僅限於「個人」性質的保單,明確排除任何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的索償糾紛。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具成本效益的糾紛解決途徑,但投訴必須符合特定的職權範圍,包括金額上限、保單類別及法定的投訴時限。.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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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2
14. Question
陳先生正為其家庭旅行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查詢旅遊保險的保單條款。關於旅遊保險單中常見的「通用條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單通常包含與一般保險相同的條文,容許投保人在簽發後隨時單方面取消保單並按比例退還保費。
II. 對於超出指明年齡範圍(例如 85 歲以上)的受保人,保險公司可能會選擇降低其醫療開支部分的責任限額,而非完全不予承保。
III. 若損失是由於受保人罔顧後果 (Reckless) 的行為所導致,保險人通常會根據「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拒絕賠付。
IV. 若受保人意欲轉讓旅遊保險合約中的權益,通常必須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單對於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常見的做法是按比例降低其在醫療開支、人身意外及住院利益等部分的保障限額,而非直接拒絕承保。陳述 III 正確,根據「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雖然受保人的疏忽行為通常不影響索償,但若損失是由於受保人罔顧後果或故意的行為所致,保險人將不予賠付。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權益的轉讓通常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轉讓方能生效。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與大多數一般保險類別不同,通常不具備容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且一般規定保單一經簽發,保費即不可退還。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包括保費不可退還原則、針對特定年齡層的利益調整、區分疏忽與罔顧後果的謹慎義務,以及轉讓權益的程序要求。.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單對於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常見的做法是按比例降低其在醫療開支、人身意外及住院利益等部分的保障限額,而非直接拒絕承保。陳述 III 正確,根據「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雖然受保人的疏忽行為通常不影響索償,但若損失是由於受保人罔顧後果或故意的行為所致,保險人將不予賠付。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權益的轉讓通常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轉讓方能生效。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與大多數一般保險類別不同,通常不具備容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且一般規定保單一經簽發,保費即不可退還。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包括保費不可退還原則、針對特定年齡層的利益調整、區分疏忽與罔顧後果的謹慎義務,以及轉讓權益的程序要求。.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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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2
15. Question
某保險經紀行的業務代表被指控違反《守則》,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隨即對此展開調查。根據相關程序及《守則》中有關適當人選準則與投訴處理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委員會將投訴轉介予相關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須在轉介日起計的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調查進度及結果。
II. 在委員會認為可能採取紀律行動時,必須為答辯人及任何可能受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提供陳述機會。
III. 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行動僅限於譴責、暫停或終止委任,並不包括要求向受影響人士退還保費。
IV. 上訴裁判處的成員可由現任委員會委員兼任,且成員名單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委任而無需經其他機構提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及委員會程序,若投訴被轉介至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必須在轉介日起計的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調查的進度及結果。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考慮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為答辯人以及任何可能因該行動而受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提供作出陳述的機會,以符合程序公正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委員會的紀律行動權力不僅限於譴責或終止委任,還包括其認為合適的其他行動,例如要求向受影響的投保人退還已支付的保費。陳述 IV 錯誤,上訴裁判處的成員不能由委員會委員兼任,且必須由香港保險業聯會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而非由保監局直接委任。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處理違規投訴時,必須遵循法定的調查時限與陳述程序,並擁有包括財務補償在內的廣泛紀律處分權,而上訴機制則由具備獨立性的上訴裁判處負責。.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及委員會程序,若投訴被轉介至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必須在轉介日起計的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調查的進度及結果。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考慮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為答辯人以及任何可能因該行動而受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提供作出陳述的機會,以符合程序公正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委員會的紀律行動權力不僅限於譴責或終止委任,還包括其認為合適的其他行動,例如要求向受影響的投保人退還已支付的保費。陳述 IV 錯誤,上訴裁判處的成員不能由委員會委員兼任,且必須由香港保險業聯會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而非由保監局直接委任。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處理違規投訴時,必須遵循法定的調查時限與陳述程序,並擁有包括財務補償在內的廣泛紀律處分權,而上訴機制則由具備獨立性的上訴裁判處負責。.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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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2
16.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及旅遊保險索償時,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與保險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條款豁免「直接或間接」騎電單車所致的賠償,電單車乘客可被視為間接騎電單車,保險人可據此拒絕賠償。
II. 根據非水險保單的常見規定,若受保人未能在指定時限內發出損失通知,保險人必然有權拒絕賠償,而無需考慮該延誤是否對其調查造成損害。
III. 若受保人在旅途中因急性高海拔肺水腫死亡,保險人可能以該事故屬於可預見的疾病而非意外受傷為由,拒絕給付意外身故利益。
IV. 應用近因原則時,若受保人在戰區發生與戰爭無關的交通意外,即使保單設有戰爭除外責任條款,保險人仍可能須作出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若保單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騎電單車的豁免,電單車乘客可被詮釋為間接參與該活動。陳述 III 正確,因為急性高海拔反應在法律及保險實務中通常被視為疾病或可預見的生理反應,而非由意外造成的受傷。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若損失的有效原因是交通意外而非戰爭,即使身處戰區,戰爭除外責任條款亦不適用。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雖然遵守通知時限至關重要,但僅僅未能辦到並不一定賦予保險人絕對權力拒絕承擔責任,還須考慮保單的具體措詞以及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了實質損害。
重點: 保險索償的裁定取決於對保單措詞(如「直接或間接」)的解釋、事故是否符合「意外受傷」的定義,以及近因原則的正確應用。.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若保單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騎電單車的豁免,電單車乘客可被詮釋為間接參與該活動。陳述 III 正確,因為急性高海拔反應在法律及保險實務中通常被視為疾病或可預見的生理反應,而非由意外造成的受傷。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若損失的有效原因是交通意外而非戰爭,即使身處戰區,戰爭除外責任條款亦不適用。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雖然遵守通知時限至關重要,但僅僅未能辦到並不一定賦予保險人絕對權力拒絕承擔責任,還須考慮保單的具體措詞以及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了實質損害。
重點: 保險索償的裁定取決於對保單措詞(如「直接或間接」)的解釋、事故是否符合「意外受傷」的定義,以及近因原則的正確應用。.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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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2
17.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前往日本旅遊並購買了一份單次旅遊保險。根據一般旅遊保險的慣例,關於其保險保障的生效時間與保障期間的安排,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生效,而其他保障(如醫療費用)則通常在受保人離開住所或辦公室開始旅程時生效。這是因為旅程取消保障旨在承保受保人在出發前因特定事故導致無法成行的損失,而其他保障則主要針對旅程進行期間的風險。
錯誤: 關於「所有保障項目均在抵達國際離境地點後才生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會導致受保人在前往機場途中或出發前的取消風險失去保障。關於「保障期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自動延長」的說法不正確,因為當受保旅程遭受不可避免的延遲時,保單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例如10天)的安排。關於「單次旅遊保險必須詳細審核病歷」的說法是錯誤的,實務上單次旅遊保險通常不作個別核保,申請表設計簡單,一般不會問及病歷等重要事實,這與一年期保單或獨立醫療保險的核保要求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中不同保障項目的生效時間有所區別,且在發生不可避免的延遲時,保單通常具備自動延長保障期的機制,以確保受保人獲得持續保障。.
Incorrect
正確: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生效,而其他保障(如醫療費用)則通常在受保人離開住所或辦公室開始旅程時生效。這是因為旅程取消保障旨在承保受保人在出發前因特定事故導致無法成行的損失,而其他保障則主要針對旅程進行期間的風險。
錯誤: 關於「所有保障項目均在抵達國際離境地點後才生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會導致受保人在前往機場途中或出發前的取消風險失去保障。關於「保障期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自動延長」的說法不正確,因為當受保旅程遭受不可避免的延遲時,保單通常會提供自動延長(例如10天)的安排。關於「單次旅遊保險必須詳細審核病歷」的說法是錯誤的,實務上單次旅遊保險通常不作個別核保,申請表設計簡單,一般不會問及病歷等重要事實,這與一年期保單或獨立醫療保險的核保要求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中不同保障項目的生效時間有所區別,且在發生不可避免的延遲時,保單通常具備自動延長保障期的機制,以確保受保人獲得持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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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2
1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在防範及處理保險詐騙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根據相關的法律與道德規範,下列哪些描述準確反映了中介人在這方面的職責與實務步驟?
I. 中介人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不得為了促成保險而漏報任何對投保不利的資料。
II. 若發現索償文件存在疑點,中介人應立即以個人身分正式指控客戶進行詐騙。
III. 勤勉地保持及迅速更新業務紀錄,是防範詐騙發生的有效實務做法之一。
IV. 中介人應對客戶在無合理解釋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的行為保持警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保險中介人無論後果如何,均不應為了誤導保險人而漏報或失實陳述任何不利於投保的資料。陳述 III 正確,因為迅速行動並保持紀錄完整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實務做法。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是保險中介人應提防的可疑舉動。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深入調查索償及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中介人不應草率提出詐騙指稱,其角色是協助保險人揭露詐騙行為及舉報可疑事件。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透過保持最高誠信、警覺性及勤勉的紀錄管理來履行其在防止保險詐騙中的法律及道德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保險中介人無論後果如何,均不應為了誤導保險人而漏報或失實陳述任何不利於投保的資料。陳述 III 正確,因為迅速行動並保持紀錄完整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實務做法。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是保險中介人應提防的可疑舉動。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深入調查索償及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中介人不應草率提出詐騙指稱,其角色是協助保險人揭露詐騙行為及舉報可疑事件。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透過保持最高誠信、警覺性及勤勉的紀錄管理來履行其在防止保險詐騙中的法律及道德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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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2
19. Question
一名保險從業員在向新入職同事介紹香港保險市場的組成結構及中介人的法律地位時,提及了以下關於獲授權保險人與中介人的描述。請問下列哪些陳述準確反映了相關的監管定義或市場實務?
I. 「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人。
II.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分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類。
III. 在香港,長期業務(如人壽保險)在沒有保險中介人參與的情況下進行安排是非常普遍的。
IV. 保險經紀一般被視為擁有廣泛經驗及獨立專業知識,在處理複雜的商業風險時,其參與是非常普遍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行業定義,「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被明確劃分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大法定類別。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具備廣泛經驗及獨立專業知識,因此在處理複雜的商業風險時,安排其參與是市場的普遍做法。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長期業務(特別是人壽保險)很少在沒有保險中介人參與的情況下進行安排,這並非市場的慣例或普遍現象。
重點: 瞭解香港保險業的市場結構(如保險人的分類)以及保險中介人的法定類別與市場角色,是理解保險交易運作及監管要求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行業定義,「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被明確劃分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大法定類別。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具備廣泛經驗及獨立專業知識,因此在處理複雜的商業風險時,安排其參與是市場的普遍做法。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長期業務(特別是人壽保險)很少在沒有保險中介人參與的情況下進行安排,這並非市場的慣例或普遍現象。
重點: 瞭解香港保險業的市場結構(如保險人的分類)以及保險中介人的法定類別與市場角色,是理解保險交易運作及監管要求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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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2
20. Question
根據《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及保險法中有關「轉讓」(Assignment) 的規定,請辨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的轉讓)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
II. 在人壽保險合約的轉讓過程中,原有的受保生命會被更換為承讓人的生命。
III. 進行保險合約的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當刻均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
IV. 保險合約的轉讓會導致轉讓人在合約下的所有法律責任自動轉移至承讓人。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法律原則,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收益轉讓)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即可進行。此外,在保險合約的轉讓中,法律要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行為發生時,必須同時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否則該轉讓在法律上不生效。
Incorrect: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人壽保險的轉讓中,受保生命是固定不變的,轉讓僅涉及保單權益的轉移,絕不會更換受保生命。陳述 IV 錯誤,因為法律上的「轉讓」僅限於權益的轉移,而不包括合約責任(如繳付保費的義務)的轉移;責任的轉移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基於上述分析,只有 I 及 III 符合正確的法律描述。
Takeaway: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轉讓的關鍵在於可保權益的要求、保險人的同意權,以及轉讓僅限於權益而非責任的基本原則。.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法律原則,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收益轉讓)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即可進行。此外,在保險合約的轉讓中,法律要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行為發生時,必須同時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否則該轉讓在法律上不生效。
Incorrect: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人壽保險的轉讓中,受保生命是固定不變的,轉讓僅涉及保單權益的轉移,絕不會更換受保生命。陳述 IV 錯誤,因為法律上的「轉讓」僅限於權益的轉移,而不包括合約責任(如繳付保費的義務)的轉移;責任的轉移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基於上述分析,只有 I 及 III 符合正確的法律描述。
Takeaway: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轉讓的關鍵在於可保權益的要求、保險人的同意權,以及轉讓僅限於權益而非責任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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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2
2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規與實務中,關於「轉讓」(Assignment)的法律概念,下列哪一項敘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在人壽保險實務中,保險合約的轉讓可以在不經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且這種轉讓僅涉及保單權益的轉移,絕不會更換原本受保的生命。
錯誤: 關於「承讓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具有可保權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時,承讓人並不一定需要享有可保權益,這種轉讓甚至可以作為饋贈。
錯誤: 關於「責任同時轉移」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上轉讓通常只轉移權益而非責任,除非得到保險人的明確同意,否則轉讓人的責任不會轉移給承讓人。
錯誤: 關於「僅對轉讓後發生的損失有效」的說法是錯誤的,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保單收益轉讓)對已經發生及可能發生的損失均具有效力。
重點: 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金權利轉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需要保險人同意、對承讓人可保權益的要求,以及轉讓後保險賠償所針對的損失對象。.
Incorrect
正確: 在人壽保險實務中,保險合約的轉讓可以在不經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且這種轉讓僅涉及保單權益的轉移,絕不會更換原本受保的生命。
錯誤: 關於「承讓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具有可保權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時,承讓人並不一定需要享有可保權益,這種轉讓甚至可以作為饋贈。
錯誤: 關於「責任同時轉移」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上轉讓通常只轉移權益而非責任,除非得到保險人的明確同意,否則轉讓人的責任不會轉移給承讓人。
錯誤: 關於「僅對轉讓後發生的損失有效」的說法是錯誤的,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保單收益轉讓)對已經發生及可能發生的損失均具有效力。
重點: 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金權利轉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需要保險人同意、對承讓人可保權益的要求,以及轉讓後保險賠償所針對的損失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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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2
22.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擬在香港申請經營授權。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保險業務的法定類別(Statutory Classification)劃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將保險業務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協助保險公司建立內部的組織架構。
II. 「永久健康」保險屬於長期業務類別,保險人一般不能隨意取消這類保單。
III. 「擔保」(Suretyship) 屬於一般業務類別,當中包括了忠實保證及履約保證等合約。
IV. 「相連長期」業務是指與投資單位掛鈎的人壽保險及年金合約。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的法定分類,永久健康保險(D 類)屬於長期業務,其主要特徵是針對因意外或健康欠佳導致的喪失能力提供長期保障,且保險人通常不具備取消保單的權利。陳述 III 正確,擔保(第 15 類)屬於一般業務,其範疇包括了確保履行合約義務的履約保證及針對員工誠信的忠實保證。陳述 IV 正確,相連長期業務(C 類)在法律定義上即指單位相連(投資相連)的人壽保險及年金產品。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業條例》附表 1 所載的分類屬於「法定分類」,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人進行授權及監察。至於為了保險公司內部行政或架構而設的分類,則稱為「實務分類」。
重點: 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是香港監管框架的基礎,旨在明確區分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的授權範圍,確保監管機構能有效監督不同性質的保險合約。.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的法定分類,永久健康保險(D 類)屬於長期業務,其主要特徵是針對因意外或健康欠佳導致的喪失能力提供長期保障,且保險人通常不具備取消保單的權利。陳述 III 正確,擔保(第 15 類)屬於一般業務,其範疇包括了確保履行合約義務的履約保證及針對員工誠信的忠實保證。陳述 IV 正確,相連長期業務(C 類)在法律定義上即指單位相連(投資相連)的人壽保險及年金產品。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業條例》附表 1 所載的分類屬於「法定分類」,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人進行授權及監察。至於為了保險公司內部行政或架構而設的分類,則稱為「實務分類」。
重點: 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是香港監管框架的基礎,旨在明確區分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的授權範圍,確保監管機構能有效監督不同性質的保險合約。.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