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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8
1. Question
一名持有個人意外保險單的貨車司機在運貨途中發生交通意外,保險公司以保單內「觸犯法律」的除外責任條款(因司機超速)及受傷部位沒有明顯傷痕為由拒絕賠償。根據保險投訴局處理此類個案的慣例與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解釋「觸犯法律」除外責任條款時,投訴委員會必須嚴格採用「字面方法」來詮釋合約條文。
II. 即使被保險人的身體表面沒有明顯瘀傷,投訴委員會仍可根據僱主提供的環境證供裁定意外屬實。
III. 投訴委員會在斷定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如舊患記錄)是合適的做法。
IV. 對於意外險中「觸犯法律」的解釋,通常指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不一定包括所有違反交通規例的情況。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雖然明顯的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委員會亦可接納其他客觀證據(如僱主提供的信件或證人供詞)作為替代證據。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判定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委員會會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以排除傷患是否由長期舊患或疾病所致。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委員會在解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傾向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以符合保險合約保障不可預料事故的原意。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相關爭議時,有權採用「立約原意方法」(Approach of Contractual Intent)而非僅僅採用「字面方法」(Literal Method),以避免產生荒謬或令合約形同虛設的解釋。
重點: 保險投訴局在裁定人身意外索償時,會綜合考慮客觀環境證據及病歷,並傾向以立約原意來詮釋除外責任條款,以確保裁決公平合理。.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雖然明顯的傷痕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委員會亦可接納其他客觀證據(如僱主提供的信件或證人供詞)作為替代證據。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判定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委員會會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以排除傷患是否由長期舊患或疾病所致。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委員會在解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傾向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以符合保險合約保障不可預料事故的原意。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相關爭議時,有權採用「立約原意方法」(Approach of Contractual Intent)而非僅僅採用「字面方法」(Literal Method),以避免產生荒謬或令合約形同虛設的解釋。
重點: 保險投訴局在裁定人身意外索償時,會綜合考慮客觀環境證據及病歷,並傾向以立約原意來詮釋除外責任條款,以確保裁決公平合理。.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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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8
2. Question
在香港旅遊保險的核保實務中,投保人對「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至關重要。根據相關的投訴處理案例與保險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這項責任?
I. 重要事實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核保人去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保的資料。
II. 投保人僅需披露其主觀認為重要的事實,對於其認為不重要的病歷則無須披露。
III. 若投保人漏報了多年前已痊癒且性質輕微的病症,投訴委員會可能會認為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是不成比例的。
IV. 披露責任要求投保人不僅要披露其確實知道的事實,還包括其理應知道的事實。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準確描述了相關原則。根據保險法理,重要事實的判斷基準在於其對一名「審慎核保人」評估風險、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保的影響(陳述 I)。此外,披露責任不僅限於投保人確實知道的事實,還涵蓋了在正常情況下其「理應知道」的事實(陳述 IV)。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慣例,若漏報的事實屬輕微性質、早已痊癒且多年未有復發,保險公司若以此為由撤銷保單,可能會被視為處分與違規性質不成比例(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披露責任的標準是客觀的,投保人不能以其「主觀認為」該事實不重要作為不披露的辯解。若該事實客觀上會影響核保人的決定,投保人即有責任披露。其餘選項因包含此錯誤陳述或未能完整涵蓋所有正確陳述,故不正確。
重點: 投保人的披露責任是以客觀的審慎核保人為準則,且在處理爭議時,投訴委員會會考慮漏報事實的重要性與保險公司行動的比例性。.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準確描述了相關原則。根據保險法理,重要事實的判斷基準在於其對一名「審慎核保人」評估風險、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保的影響(陳述 I)。此外,披露責任不僅限於投保人確實知道的事實,還涵蓋了在正常情況下其「理應知道」的事實(陳述 IV)。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慣例,若漏報的事實屬輕微性質、早已痊癒且多年未有復發,保險公司若以此為由撤銷保單,可能會被視為處分與違規性質不成比例(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披露責任的標準是客觀的,投保人不能以其「主觀認為」該事實不重要作為不披露的辯解。若該事實客觀上會影響核保人的決定,投保人即有責任披露。其餘選項因包含此錯誤陳述或未能完整涵蓋所有正確陳述,故不正確。
重點: 投保人的披露責任是以客觀的審慎核保人為準則,且在處理爭議時,投訴委員會會考慮漏報事實的重要性與保險公司行動的比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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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8
3. Question
在處理一宗因第三方疏忽導致的財產損失索償時,根據香港保險業適用的「代位」(Subrogation) 原則,下列哪項陳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作出補償後,有權接替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向造成損失的第三方追討。這項權利是補償原則的延伸,核心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為同一宗損失而從保險公司及第三方兩處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錯誤: 關於保險人可保留超出賠償額之追討款項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不能透過代位權獲利,超出其已付賠償額的部分必須歸還被保險人。關於代位權適用於人壽保險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人壽保險通常被視為定額保險而非補償性合同,故不適用代位原則。關於被保險人可保留雙重補償的說法是錯誤的,這直接違反了補償原則的基本精神。
重點: 代位權旨在維護補償原則,確保被保險人僅獲得公平補償而非額外利潤,且僅適用於具補償性質的保險合同。.
Incorrect
正確: 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作出補償後,有權接替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向造成損失的第三方追討。這項權利是補償原則的延伸,核心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為同一宗損失而從保險公司及第三方兩處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錯誤: 關於保險人可保留超出賠償額之追討款項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不能透過代位權獲利,超出其已付賠償額的部分必須歸還被保險人。關於代位權適用於人壽保險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人壽保險通常被視為定額保險而非補償性合同,故不適用代位原則。關於被保險人可保留雙重補償的說法是錯誤的,這直接違反了補償原則的基本精神。
重點: 代位權旨在維護補償原則,確保被保險人僅獲得公平補償而非額外利潤,且僅適用於具補償性質的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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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8
4. Question
在香港旅遊保險市場中,關於「行李延誤」部分的保障範圍與條款要求,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賠償通常僅限於因行李延誤而必須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而不包括如嬰兒車等其他行李項目。
II. 若延誤是由於海關或其他執法人員採取扣留行動所導致,保險人通常不予賠償。
III. 若受保人的損失同時符合「行李延誤」及「行李及個人財物」的承保範圍,受保人可就同一損失向兩者同時索償以獲得雙重賠償。
IV.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是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方式。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行李延誤保障的典型條款及相關案例,賠償範圍通常嚴格局限於為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而不包括嬰兒車等其他類別的行李。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單條款通常將海關、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的扣留或充公行動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行業慣例及案例評論,行李延誤保障一般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保障範圍較廣的「全險」方式。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單中通常包含一項附帶條件,規定當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根據其中一項提出索償,而不得獲得雙重賠付。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具有特定的承保限制,包括對賠償物品類別的嚴格定義、特定機構造成的延誤除外,以及防止雙重索償的規定。.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行李延誤保障的典型條款及相關案例,賠償範圍通常嚴格局限於為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而不包括嬰兒車等其他類別的行李。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單條款通常將海關、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的扣留或充公行動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行業慣例及案例評論,行李延誤保障一般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保障範圍較廣的「全險」方式。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單中通常包含一項附帶條件,規定當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根據其中一項提出索償,而不得獲得雙重賠付。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具有特定的承保限制,包括對賠償物品類別的嚴格定義、特定機構造成的延誤除外,以及防止雙重索償的規定。.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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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8
5. Question
陳先生目前已登記為兩家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他正計劃接受第三家僅經營一般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委任。根據有關保險代理的登記及委任規則,請評估以下陳述:
I. 陳先生在接受第三家保險公司的委任前,必須先獲得現時兩家保險公司的應允。
II. 由於陳先生已代表兩家長期業務保險公司,他已達到法定代表上限,不得再接受任何新委任。
III. 該項新委任必須事先取得委員會的確認方為有效。
IV. 根據規定,保險代理人代表的保險公司總數上限為四家,其中長期業務不得超過兩家。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相關規則,保險代理人在接受任何新保險公司的委任前,必須先取得原先代表的所有保險公司的應允(陳述 I)。此外,所有保險代理的委任均須事先取得委員會的確認方可生效(陳述 III)。在數量限制方面,一名保險代理人最多可代表四家保險公司,其中經營長期業務的公司不得超過兩家(陳述 IV)。
錯誤: 關於「已達到法定代表上限」的陳述(II)是錯誤的。雖然陳先生已代表了兩家長期業務保險公司(已達長期業務的上限),但他仍有餘額代表最多兩家僅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只要總數不超過四家即可。因此,他申請代表第三家一般保險公司在數量上是符合規定的。
重點: 保險代理人在增加委任時,必須同時滿足「取得現有委任人同意」、「不超過代表總數及類別上限」以及「獲得監管機構事先確認」這三項核心合規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相關規則,保險代理人在接受任何新保險公司的委任前,必須先取得原先代表的所有保險公司的應允(陳述 I)。此外,所有保險代理的委任均須事先取得委員會的確認方可生效(陳述 III)。在數量限制方面,一名保險代理人最多可代表四家保險公司,其中經營長期業務的公司不得超過兩家(陳述 IV)。
錯誤: 關於「已達到法定代表上限」的陳述(II)是錯誤的。雖然陳先生已代表了兩家長期業務保險公司(已達長期業務的上限),但他仍有餘額代表最多兩家僅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只要總數不超過四家即可。因此,他申請代表第三家一般保險公司在數量上是符合規定的。
重點: 保險代理人在增加委任時,必須同時滿足「取得現有委任人同意」、「不超過代表總數及類別上限」以及「獲得監管機構事先確認」這三項核心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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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8
6.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團隊的主管趙小姐在旁觀察其屬下代理人向客戶提供服務時,發現該代理人正使用虛假的保費收據以協助客戶向其僱主申領超額津貼。趙小姐雖然知情,但為了維持團隊業績而未有制止。根據相關法律及《防止賄賂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趙小姐的「不作為」可能構成積極鼓勵違法行為,從而承擔從犯的法律責任。
II. 由於趙小姐沒有直接參與製作虛假收據,因此她在刑事法律上不需承擔責任。
III. 控方若要起訴趙小姐為從犯,必須證明趙小姐有從該詐騙行為中獲取個人利益的意圖。
IV.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使用虛假文件欺騙主事人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港元。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從犯刑事法,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他人犯罪。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三)條,代理人使用虛假或錯誤的收據、賬目或其他文件蓄意欺騙其主事人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港元。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法律規定從犯(協助者)與主犯(實際犯罪者)可能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負上同樣的法律責任,並非只有直接參與者才受罰。陳述 III 錯誤,法律要求證明的是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並且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而並非必須具備「從中獲益的意圖」。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法律對貪污及詐騙的追究不限於主犯,任何形式的協助、教唆或知情下的不作為,均可能導致嚴重的刑事法律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從犯刑事法,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他人犯罪。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三)條,代理人使用虛假或錯誤的收據、賬目或其他文件蓄意欺騙其主事人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港元。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法律規定從犯(協助者)與主犯(實際犯罪者)可能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負上同樣的法律責任,並非只有直接參與者才受罰。陳述 III 錯誤,法律要求證明的是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並且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而並非必須具備「從中獲益的意圖」。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法律對貪污及詐騙的追究不限於主犯,任何形式的協助、教唆或知情下的不作為,均可能導致嚴重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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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8
7.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財產保單的彌償限制及相關術語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意味著賠償金額會按財產受保價值與實際價值的比例遞減。
II. 水險中的「海損」(Average) 與非水險中的「比例分攤」具有相同的法律定義,均指對不足額投保的懲罰。
III. 若保單包含「起賠額」(Franchise) 條款,當損失金額超過該限額時,保險人僅會賠付超過該限額的差額部分。
IV. 「單一物件限額」(Single Article Limits) 的設立,是為了防止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了價值極高物件的全部風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 (Average) 條款規定若出現不足額投保,賠償金額將按投保比例遞減。陳述 IV 正確,單一物件限額 (Single Article Limits) 常用於家居保險,目的是限制保險人對未經個別申報之貴重物件的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水險中,「海損」(Average) 的意思是部分損失,這與非水險中用於處理不足額投保的「比例分攤」概念完全不同。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 (Franchise) 的運作方式是當損失達到指定金額時,保險人會全數賠付;而扣除差額是免賠額 (Excess/Deductible) 的特點。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準確區分各種限制彌償的保單條文,特別是比例分攤、免賠額與起賠額在計算賠償金額時的根本區別。.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 (Average) 條款規定若出現不足額投保,賠償金額將按投保比例遞減。陳述 IV 正確,單一物件限額 (Single Article Limits) 常用於家居保險,目的是限制保險人對未經個別申報之貴重物件的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水險中,「海損」(Average) 的意思是部分損失,這與非水險中用於處理不足額投保的「比例分攤」概念完全不同。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 (Franchise) 的運作方式是當損失達到指定金額時,保險人會全數賠付;而扣除差額是免賠額 (Excess/Deductible) 的特點。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準確區分各種限制彌償的保單條文,特別是比例分攤、免賠額與起賠額在計算賠償金額時的根本區別。.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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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8
8. Question
陳先生在一次前往歐洲的旅程中,其行李及個人財物發生了損害。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及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案例,下列哪些關於行李保障理賠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在旅程中購買的玻璃飾物在寄艙過程中損壞,保險人通常會以該物件屬於「易碎物件」為由拒絕賠償。
II. 對於陳先生已使用兩年的照相機,若保單不包含「以新代舊」條文,保險人在處理賠償時需就損耗和折舊作出扣減。
III. 若航空公司已為陳先生修復了受損的行李箱並送回,陳先生不能再向保險人索取該行李箱的維修費用,以符合彌償原則。
IV. 根據標準除外責任,若陳先生將行李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而導致遺失,該損失通常仍屬於受保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案例,玻璃造的物件通常被視為「易碎物件」,而這屬於行李保障中常見的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行李保障屬於彌償性質,除非保單明確包含「以新代舊」條文,否則保險人會就物件的損耗和折舊作出扣減,以反映其在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陳述 III 正確,由於行李保障提供的是「彌償」而非「利益」,若受保人已從航空公司獲得修復或賠償,則不能再向保險人索償,以避免雙重彌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行李」是旅遊保險中標準的除外責任,保險人對此類因受保人疏忽而導致的損失不予承保。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嚴格遵守彌償原則,旨在補償受保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同時設有如易碎品、疏忽看管及折舊等特定的限制與除外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案例,玻璃造的物件通常被視為「易碎物件」,而這屬於行李保障中常見的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行李保障屬於彌償性質,除非保單明確包含「以新代舊」條文,否則保險人會就物件的損耗和折舊作出扣減,以反映其在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陳述 III 正確,由於行李保障提供的是「彌償」而非「利益」,若受保人已從航空公司獲得修復或賠償,則不能再向保險人索償,以避免雙重彌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行李」是旅遊保險中標準的除外責任,保險人對此類因受保人疏忽而導致的損失不予承保。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嚴格遵守彌償原則,旨在補償受保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同時設有如易碎品、疏忽看管及折舊等特定的限制與除外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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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8
9. Question
陳先生在一次前往捷克的旅程中,其寄艙行李及個人財物遭受損壞。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慣例及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下列哪些關於行李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航空公司已為陳先生修理好受損行李並將其送回,保險人可基於彌償原則拒絕賠償相關損失。
II. 「以新代舊」條文通常適用於所有受保物件,不論該物件的使用年期長短。
III. 除非保單另有約定,否則玻璃飾物等易碎物件通常屬於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的除外責任。
IV. 若陳先生一部已使用多年的舊相機因受保意外需維修,而保單不含「以新代舊」條文,保險人有權扣除折舊額或要求陳先生作出改善分擔。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屬於彌償性質,若航空公司已修復受損財物,受保人已恢復至原狀,保險人為防止雙重彌償可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玻璃飾物等易碎物品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若保單不含「以新代舊」條文,對於舊有物件的維修,保險人可要求受保人承擔折舊額或改善分擔,以反映維修後零件性能提升所帶來的利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以新代舊」保障通常設有限制,往往只適用於購買或使用不到一年(例如 12 個月內)的物件,而非不論年期長短均適用。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行李保障遵循彌償原則,旨在補償受保人的實際損失;除非有特定「以新代舊」條文,否則理賠時通常會扣除折舊,且易碎品多屬除外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屬於彌償性質,若航空公司已修復受損財物,受保人已恢復至原狀,保險人為防止雙重彌償可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玻璃飾物等易碎物品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若保單不含「以新代舊」條文,對於舊有物件的維修,保險人可要求受保人承擔折舊額或改善分擔,以反映維修後零件性能提升所帶來的利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以新代舊」保障通常設有限制,往往只適用於購買或使用不到一年(例如 12 個月內)的物件,而非不論年期長短均適用。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行李保障遵循彌償原則,旨在補償受保人的實際損失;除非有特定「以新代舊」條文,否則理賠時通常會扣除折舊,且易碎品多屬除外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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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8
10. Question
一名持牌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推介投資相連長期保險(ILAS)產品時,討論到了保險合約的基本法律原則。根據香港保險業的監管要求及一般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投保申請書中沒有具體詢問該事項。
II. 彌償原則(Indemnity)適用於投資相連保險的死亡保障部分,以確保受益人獲得的賠償不會超過其實際經濟損失。
III. 就人壽保險而言,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必須在保單簽發時存在,但在發生索償(如受保人身故)時則無需證明其存在。
IV.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作出了欺詐性失實陳述,保險人有權行使權利撤銷該保險合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保險人在投保申請書中未有提及。陳述 III 正確,根據人壽保險(包括投資相連保險)的法律原則,可保權益僅需在合約訂立時存在,在索償時則無需存在。陳述 IV 正確,因為若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如欺詐性失實陳述),受損方(保險人)有權撤銷該保險合約。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包括投資相連保險)通常被視為定額給付合約,而非彌償合約;彌償原則旨在補償實際經濟損失,並不適用於以人的生命為標的的保險保障。
重點: 投保人須理解最高誠信與可保權益在長期保險中的具體要求,並區分定額給付合約與彌償合約在法律應用上的差異。.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保險人在投保申請書中未有提及。陳述 III 正確,根據人壽保險(包括投資相連保險)的法律原則,可保權益僅需在合約訂立時存在,在索償時則無需存在。陳述 IV 正確,因為若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如欺詐性失實陳述),受損方(保險人)有權撤銷該保險合約。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包括投資相連保險)通常被視為定額給付合約,而非彌償合約;彌償原則旨在補償實際經濟損失,並不適用於以人的生命為標的的保險保障。
重點: 投保人須理解最高誠信與可保權益在長期保險中的具體要求,並區分定額給付合約與彌償合約在法律應用上的差異。.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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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8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架構下,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的運作及《投訴處理指引》的相關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授權保險公司必須委派一名高級行政人員負責監督投訴處理。
II. 投訴局受理的索償投訴,其賠償限額目前為每宗索償 1,200,000 港元。
III. 投訴局的職權範圍包括處理有關保險公司的承保政策或保費水平的投訴。
IV. 投訴局的裁決對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投訴人可選擇拒絕接受。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投訴處理指引》,保險公司必須指派一名高級行政人員負責監督投訴處理程序,以確保投訴得到妥善處理。陳述 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目前受理的索償投訴,其最高賠償限額已調升至每宗索償 1,200,000 港元。陳述 IV 正確,投訴局的裁決對身為會員的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投訴人則有權拒絕接受並採取其他法律行動。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僅限於處理與索償相關的糾紛,並不處理有關保險公司的商業決定,例如承保政策、保費水平或保單條款的內容。
重點: 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一個高效且免費的渠道來解決索償糾紛,其裁決機制對保險公司具有單向約束力,旨在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投訴處理指引》,保險公司必須指派一名高級行政人員負責監督投訴處理程序,以確保投訴得到妥善處理。陳述 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目前受理的索償投訴,其最高賠償限額已調升至每宗索償 1,200,000 港元。陳述 IV 正確,投訴局的裁決對身為會員的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投訴人則有權拒絕接受並採取其他法律行動。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僅限於處理與索償相關的糾紛,並不處理有關保險公司的商業決定,例如承保政策、保費水平或保單條款的內容。
重點: 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一個高效且免費的渠道來解決索償糾紛,其裁決機制對保險公司具有單向約束力,旨在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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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8
12. Question
陳先生在前往外地旅遊前購買了一份旅遊保險。根據保險業監管局及一般旅遊保險單的標準條款,關於保單內的「緊急服務」保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因傷病須即時就醫而當地缺乏合適設施,由保險人安排的緊急醫療運送開支通常不設賠償上限。
II. 萬一陳先生在旅程中不幸身故,將其遺體運返香港的費用通常受限於保單內一個特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III. 若陳先生因意外受傷住院超過三天,導致隨行的未成年子女在外地無人照顧,保險可賠償將子女送返香港的額外交通費用,但設有上限。
IV. 只要能證明醫療上的必要性,陳先生在未經保險人批准下自行安排的緊急服務開支,在任何情況下均可獲得全數償付。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緊急醫療運送(Emergency Medical Evacuation)的開支(包括交通、醫療服務及用品費)通常由保險人承擔且不設賠償上限。陳述 III 正確,因為「送返無人照顧的子女」保障旨在補償因受保人住院(通常需超過指定天數,如3天)或身故而導致隨行子女無人照顧時,將其送返香港所產生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此項保障通常設有賠償上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運返遺體或骨灰的開支通常是不設上限的,只有埋葬費及殯殮費才會設有指明的賠償限額。陳述 IV 錯誤,受保人必須在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安排緊急服務,否則招致的開支將不獲償付,除非受保人能證明因受其控制以外的原因而無法在緊急醫療處境中及時通知保險人。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醫療運送及遺體運返服務通常提供無上限保障,但必須經由保險人指定的援助機構安排;而其他輔助性保障如送返子女則通常設有最高賠償限額。.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緊急醫療運送(Emergency Medical Evacuation)的開支(包括交通、醫療服務及用品費)通常由保險人承擔且不設賠償上限。陳述 III 正確,因為「送返無人照顧的子女」保障旨在補償因受保人住院(通常需超過指定天數,如3天)或身故而導致隨行子女無人照顧時,將其送返香港所產生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此項保障通常設有賠償上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運返遺體或骨灰的開支通常是不設上限的,只有埋葬費及殯殮費才會設有指明的賠償限額。陳述 IV 錯誤,受保人必須在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安排緊急服務,否則招致的開支將不獲償付,除非受保人能證明因受其控制以外的原因而無法在緊急醫療處境中及時通知保險人。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醫療運送及遺體運返服務通常提供無上限保障,但必須經由保險人指定的援助機構安排;而其他輔助性保障如送返子女則通常設有最高賠償限額。.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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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8
13. Question
保險代理陳先生正協助客戶張小姐申請一份新的人壽保險保單。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在辦理投保申請時的行為描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必須向張小姐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必須由張小姐本人負責
II. 為了提高效率,若張小姐同意,陳先生可以先讓她在空白的投保書上簽署,稍後再由陳先生代為填寫資料
III. 若該新保單將取代張小姐現有的另一份人壽保單,陳先生必須確保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
IV. 陳先生應建議張小姐以保險公司為抬頭人的支票繳交保費,以避免保費與其個人款項混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相關指引,若銷售壽險保單涉及更換現有保單,代理人必須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並提醒客戶相關內容,以確保客戶了解轉換保單的潛在損失。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為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推薦使用以保險公司為抬頭人的支票繳付保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規定保險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這是為了保障投保人免受誤導或文件偽造的損失。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確保所有申報由客戶負責,嚴禁要求客戶簽署空白文件,並在涉及保單更換時履行充分披露的義務,同時應遵守規範的保費處理程序以維護職業操守。.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相關指引,若銷售壽險保單涉及更換現有保單,代理人必須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並提醒客戶相關內容,以確保客戶了解轉換保單的潛在損失。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為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推薦使用以保險公司為抬頭人的支票繳付保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規定保險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這是為了保障投保人免受誤導或文件偽造的損失。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確保所有申報由客戶負責,嚴禁要求客戶簽署空白文件,並在涉及保單更換時履行充分披露的義務,同時應遵守規範的保費處理程序以維護職業操守。.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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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8
14. Question
張先生在泰國旅遊期間,其手提包在餐廳被盜,內有現金、護照及八達通卡。根據香港一般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及相關個案處理原則,下列哪項關於其索償申請的陳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補領旅遊證件的保障通常僅限於「實際」及「必要」的重置費用。根據行業慣例及相關個案,因受保人個人需要(例如為了趕及原定行程或處理公務)而支付的「特快」處理附加費,通常被視為額外開支,保險公司一般只會賠償標準的補領費用。
錯誤: 關於八達通卡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在旅遊保險的「個人金錢」定義中,通常明確將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其他儲值卡列為除外責任。關於報案時限的選項是錯誤的,標準條款通常要求受保人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並取得警方報告,這是索償的必要證明。關於疏忽照顧的選項是錯誤的,若損失是由於受保人將財物留在公共地方不顧而導致(如個案中所述的遺留錢包),保險人通常會認為這不屬於受保的「盜竊」定義,而是受保人疏忽所致,從而拒絕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對個人金錢及證件的保障設有嚴格定義與限制,受保人必須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如及時報案),且賠償範圍僅限於標準的重置成本。.
Incorrect
正確: 補領旅遊證件的保障通常僅限於「實際」及「必要」的重置費用。根據行業慣例及相關個案,因受保人個人需要(例如為了趕及原定行程或處理公務)而支付的「特快」處理附加費,通常被視為額外開支,保險公司一般只會賠償標準的補領費用。
錯誤: 關於八達通卡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在旅遊保險的「個人金錢」定義中,通常明確將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其他儲值卡列為除外責任。關於報案時限的選項是錯誤的,標準條款通常要求受保人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並取得警方報告,這是索償的必要證明。關於疏忽照顧的選項是錯誤的,若損失是由於受保人將財物留在公共地方不顧而導致(如個案中所述的遺留錢包),保險人通常會認為這不屬於受保的「盜竊」定義,而是受保人疏忽所致,從而拒絕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對個人金錢及證件的保障設有嚴格定義與限制,受保人必須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如及時報案),且賠償範圍僅限於標準的重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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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8
15.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長期代表某保險公司與客戶陳先生洽談業務。儘管該代理人的合約最近已被終止,但保險公司未有及時收回其印有公司商標的正式收據簿,亦未將終止代理關係之事宜通知陳先生。陳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向該代理人繳交續保保費並取得正式收據。根據香港法律中有關代理權 (Agency) 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這種情況可能構成「不容反悔的代理權」 (Agency by Estoppel)
II. 保險公司可能因為其行為或不作為,而被法律禁止否定該代理人的權限
III. 由於代理合約已正式終止,保險公司在法律上絕對不需要對陳先生的保費損失負責
IV. 這屬於「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的應用,即委託人對第三者表現出代理人擁有權限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當保險公司(委託人)透過行為(如允許保留收據簿)令第三者合理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時,即可能構成「不容反悔的代理權」。陳述 II 正確,不容反悔原則的核心在於防止委託人在誤導他人後,利用法律權利否定該代理關係以逃避責任。陳述 IV 正確,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原則密切相關,均涉及委託人對外表現出的授權跡象,即使實際授權已不存在或已撤銷。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法律上,如果符合表面權限或不容反悔的條件,委託人必須對善意第三者(如陳先生)負責,不能僅以內部合約終止為由拒絕承擔保單責任。
重點: 代理權的產生不一定需要明確的合約,委託人的行為或不作為若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仍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當保險公司(委託人)透過行為(如允許保留收據簿)令第三者合理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時,即可能構成「不容反悔的代理權」。陳述 II 正確,不容反悔原則的核心在於防止委託人在誤導他人後,利用法律權利否定該代理關係以逃避責任。陳述 IV 正確,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原則密切相關,均涉及委託人對外表現出的授權跡象,即使實際授權已不存在或已撤銷。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法律上,如果符合表面權限或不容反悔的條件,委託人必須對善意第三者(如陳先生)負責,不能僅以內部合約終止為由拒絕承擔保單責任。
重點: 代理權的產生不一定需要明確的合約,委託人的行為或不作為若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仍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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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8
16.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時,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近因」(Proximate Cause) 的法律原則。根據此原則,下列哪些關於判定損失原因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近因是指在時間序列中最後發生並直接導致損失的原因。
II. 近因是指運作中的有效及支配性原因,它能啟動一連串導致損失的事件。
III. 在判定近因時,法律關注的是原因的效率而非其在時間上的接近程度。
IV. 若損失是由受保危險與除外危險共同導致且兩者不可分割,保險人通常不承擔賠償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近因被定義為運作中的有效及支配性原因,它能在沒有獨立力量介入的情況下啟動一連串事件並導致損失。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中,判定近因的標準是其對損失產生的效力(Efficiency),而非僅僅看哪一個原因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原則(如 Wayne Tank 案),當損失由受保危險與除外危險共同造成且無法區分時,除外危險通常具有優先權,保險人無須負責。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近因並不等同於「最後原因」(Last Cause),時間上的接近性並非判定近因的決定性因素,關鍵在於該原因是否為導致損失的有效動力。
重點: 近因原則旨在確定損失的有效及支配性原因是否屬於保單承保的危險,而非單純依據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來判斷賠償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近因被定義為運作中的有效及支配性原因,它能在沒有獨立力量介入的情況下啟動一連串事件並導致損失。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中,判定近因的標準是其對損失產生的效力(Efficiency),而非僅僅看哪一個原因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原則(如 Wayne Tank 案),當損失由受保危險與除外危險共同造成且無法區分時,除外危險通常具有優先權,保險人無須負責。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近因並不等同於「最後原因」(Last Cause),時間上的接近性並非判定近因的決定性因素,關鍵在於該原因是否為導致損失的有效動力。
重點: 近因原則旨在確定損失的有效及支配性原因是否屬於保單承保的危險,而非單純依據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來判斷賠償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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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8
17.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時,判定損失的「近因」以及識別危險的種類至關重要。根據保險原理中關於危險種類的劃分及近因原則的應用,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一項不保危險,由此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II. 若不保危險直接引發一項受保危險,則由該受保危險所引致的損失是受保的。
III. 「不保危險」與「除外危險」的定義完全相同,皆指保單中明確列明不予承保的特定事故。
IV. 根據近因原則,該近因必須在保險單所載的受保處所內發生,否則保險人無需承擔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若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引發一項不保危險(如水漬損害),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 正確,若不保危險(如被保險人的疏忽)直接引發受保危險(如火災),則由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受保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是指既非受保也非除外的危險,而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是保單明確條款豁免承保的危險,兩者在法律後果上有顯著分別。陳述 IV 錯誤,近因毋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為了撲滅上層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遭受水損,即使受保單位本身沒有著火,該損失仍可獲賠償。
重點: 判定保險賠償時,必須識別危險的性質(受保、除外或不保)以及它們在事故連鎖反應中的相互作用,受保危險引發的不保危險通常屬於受保範圍。.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若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引發一項不保危險(如水漬損害),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 正確,若不保危險(如被保險人的疏忽)直接引發受保危險(如火災),則由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受保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是指既非受保也非除外的危險,而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是保單明確條款豁免承保的危險,兩者在法律後果上有顯著分別。陳述 IV 錯誤,近因毋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為了撲滅上層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遭受水損,即使受保單位本身沒有著火,該損失仍可獲賠償。
重點: 判定保險賠償時,必須識別危險的性質(受保、除外或不保)以及它們在事故連鎖反應中的相互作用,受保危險引發的不保危險通常屬於受保範圍。.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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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8
18.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關於保單條款內的「免賠額」(Excess) 與「起賠額」(Franchise),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免賠額要求被保險人就每一個別索償自行承擔首筆訂明的金額。
II. 若損失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會賠付全部損失,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
III. 起賠額在現代保險市場中是非常普遍的條款,其應用範圍比免賠額更廣。
IV. 起賠額除了可以與損失金額掛鉤外,亦可以與時間(例如住院天數)相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免賠額(Excess)的定義是要求被保險人就每一個別索償承擔頭一筆訂明的金額,保險人僅負責賠付超過該金額的部分。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機制是,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指定水平,保險人將會賠付全部損失。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起賠額可以與時間相關,例如在住院保險中,若住院時間超過起賠期,則會獲得整個時期的賠償金。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原理,起賠額(Franchise)在現代保險實務中屬於一項「罕有」的保單條文,而免賠額(Excess)則是非常普遍且廣泛應用的條款。
重點: 區分免賠額與起賠額的關鍵在於損失超過門檻後的賠付方式:免賠額僅賠償超出部分,而起賠額則在達到門檻後賠償全部損失。.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免賠額(Excess)的定義是要求被保險人就每一個別索償承擔頭一筆訂明的金額,保險人僅負責賠付超過該金額的部分。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機制是,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指定水平,保險人將會賠付全部損失。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起賠額可以與時間相關,例如在住院保險中,若住院時間超過起賠期,則會獲得整個時期的賠償金。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原理,起賠額(Franchise)在現代保險實務中屬於一項「罕有」的保單條文,而免賠額(Excess)則是非常普遍且廣泛應用的條款。
重點: 區分免賠額與起賠額的關鍵在於損失超過門檻後的賠付方式:免賠額僅賠償超出部分,而起賠額則在達到門檻後賠償全部損失。.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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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8
19. Question
陳先生持有歐洲火車證在歐洲旅遊,期間遇到鐵路工人罷工。他因此在當地額外逗留了兩週,並將原定的回港日期推遲。隨後他向保險公司申請旅程延誤索償。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保險投訴局的案例,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可能會因為受保人未能提供確定的預定行程證明,以及受保人是自願延長旅程而非受不可抗力控制為由,拒絕賠償。這是因為旅程延誤保障通常要求受保人證明其已安排或預定受影響的班次,而持有火車證的旅客往往難以提供具體行程證明;此外,若受保人是自願延長旅程,則該段時間的延誤並非在其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發生,且可能已超出保險期限。
錯誤: 關於只要罷工發生就必須賠償所有後續延誤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必須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預定行程直接受到該事件影響。關於旅程延誤以「全險」方式承保的說法不正確,實際上旅程延誤通常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例如飛機輪換等行政或營運原因通常不屬於受保危險。關於累計多次短暫延誤時間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公司通常將每段預定航程視為獨立處理,若單次延誤未達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如六小時),則不能透過加總不同航段的延誤時間來索償。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基於「指名危險」原則,受保人須負舉證責任提供預定行程證明,且延誤必須是在受保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發生,各段航程的延誤時間通常不可累計計算。.
In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可能會因為受保人未能提供確定的預定行程證明,以及受保人是自願延長旅程而非受不可抗力控制為由,拒絕賠償。這是因為旅程延誤保障通常要求受保人證明其已安排或預定受影響的班次,而持有火車證的旅客往往難以提供具體行程證明;此外,若受保人是自願延長旅程,則該段時間的延誤並非在其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發生,且可能已超出保險期限。
錯誤: 關於只要罷工發生就必須賠償所有後續延誤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必須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預定行程直接受到該事件影響。關於旅程延誤以「全險」方式承保的說法不正確,實際上旅程延誤通常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例如飛機輪換等行政或營運原因通常不屬於受保危險。關於累計多次短暫延誤時間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公司通常將每段預定航程視為獨立處理,若單次延誤未達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如六小時),則不能透過加總不同航段的延誤時間來索償。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基於「指名危險」原則,受保人須負舉證責任提供預定行程證明,且延誤必須是在受保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發生,各段航程的延誤時間通常不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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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8
20.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慎撞傷一名路人,並遺失了手提電腦。根據旅遊保險單的標準條文及相關法規,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在未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向該路人承認法律責任。
II. 若陳先生私下向路人承認責任,保險人有權行使合約權利拒絕賠償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
III. 申請行李索償時,陳先生通常需要提供向當地警方報案的口供副本。
IV. 若保單未有訂明任何結清方式的選擇,保險人在法律上有權自行選擇以修理方式結清行李索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索償程序,受保人在處理第三方責任索償時,嚴禁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下承認責任或作出賠償承諾,否則會影響保險人的抗辯權利,導致保險人有權拒絕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此外,對於財物損失,受保人有責任提供警方報案副本等書面證據以資證明。
錯誤: 關於結清方式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若保單未有指明其他結清方式(如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保險人必須以現金方式履行賠償義務,而非擁有選擇權。其他選項因包含此項錯誤描述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而不正確。
重點: 受保人在索償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通知與不承認責任的條文,並了解在保單無特別約定時,現金賠償是法定的結清方式。.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索償程序,受保人在處理第三方責任索償時,嚴禁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下承認責任或作出賠償承諾,否則會影響保險人的抗辯權利,導致保險人有權拒絕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此外,對於財物損失,受保人有責任提供警方報案副本等書面證據以資證明。
錯誤: 關於結清方式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若保單未有指明其他結清方式(如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保險人必須以現金方式履行賠償義務,而非擁有選擇權。其他選項因包含此項錯誤描述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而不正確。
重點: 受保人在索償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通知與不承認責任的條文,並了解在保單無特別約定時,現金賠償是法定的結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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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8
21.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關於「保險合約的轉讓」與「收取保險金權利(保單收益)的轉讓」,下列哪一項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時,承讓人不一定需要具有可保權益,這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這類轉讓可以實際構成給承讓人的饋贈,因此法律並不要求承讓人在轉讓時對保險標的擁有可保權益。
錯誤: 關於更換受保生命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合約的轉讓絕不會導致受保生命被換成另一個人。關於必須獲得保險人同意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關於責任轉移的描述是錯誤的,轉讓僅涉及權益的轉移,保險合約下的責任並不會隨轉讓而自動轉移至承讓人身上,這類轉移必須另行獲得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保險合約轉讓與收取保險金權利轉讓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要求承讓人在轉讓時具備可保權益,而後者則不一定需要;此外,轉讓通常僅涉及權益而非責任的轉移。.
Incorrect
正確: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時,承讓人不一定需要具有可保權益,這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這類轉讓可以實際構成給承讓人的饋贈,因此法律並不要求承讓人在轉讓時對保險標的擁有可保權益。
錯誤: 關於更換受保生命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合約的轉讓絕不會導致受保生命被換成另一個人。關於必須獲得保險人同意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關於責任轉移的描述是錯誤的,轉讓僅涉及權益的轉移,保險合約下的責任並不會隨轉讓而自動轉移至承讓人身上,這類轉移必須另行獲得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保險合約轉讓與收取保險金權利轉讓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要求承讓人在轉讓時具備可保權益,而後者則不一定需要;此外,轉讓通常僅涉及權益而非責任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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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8
22. Question
某香港物流公司在進行年度風險審查時,識別了以下情況。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倉庫發生火災的可能性被視為純粹風險,因為其結果不涉及收益。
II. 公司考慮投資於高風險債券以獲取高額利息,這屬於投機風險。
III. 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導致市場需求大幅下降,這類影響整個社會的風險屬於基本風險。
IV. 公司在辦公室安裝自動灑水系統以減輕火災造成的破壞,這在風險管理中屬於「風險避免」。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陳述 I、II 及 III 均準確描述了風險分類的特徵:火災僅具損失可能性,屬純粹風險;債券投資旨在獲利但亦有虧損可能,屬投機風險;全球性金融危機影響範圍廣泛且非個人能控,屬基本風險。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關於基本風險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且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將安裝灑水系統(旨在降低損失嚴重性)歸類為「風險避免」,實際上這應屬於「損失降低」。
重點: 準確區分風險的性質(純粹與投機)及影響範圍(特定與基本),並理解風險管理工具(如避免、防範與降低)的具體應用,是風險管理的核心基礎。.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陳述 I、II 及 III 均準確描述了風險分類的特徵:火災僅具損失可能性,屬純粹風險;債券投資旨在獲利但亦有虧損可能,屬投機風險;全球性金融危機影響範圍廣泛且非個人能控,屬基本風險。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關於基本風險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且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將安裝灑水系統(旨在降低損失嚴重性)歸類為「風險避免」,實際上這應屬於「損失降低」。
重點: 準確區分風險的性質(純粹與投機)及影響範圍(特定與基本),並理解風險管理工具(如避免、防範與降低)的具體應用,是風險管理的核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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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8
23. Question
一家跨國金融集團計劃在香港開展保險業務。在研究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架構及市場慣例時,該集團應注意下列哪些關於獲授權保險人及中介人的正確陳述?
I. 若該集團獲授權為「綜合」保險人,則可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
II. 若該集團僅獲授權經營一般保險業務,則在監管分類上屬於「純」一般業務保險人。
III. 根據《保險業條例》,該集團只能透過「保險代理人」銷售產品,因為「保險中介人」並不包括保險經紀。
IV. 在香港市場,安排人壽保險等長期業務時,投保人通常會繞過中介人而直接與保險公司洽談。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準確反映了香港對保險人的授權分類。根據《保險業條例》,「綜合」保險人獲准同時經營長期及一般業務,而「純」業務保險人則僅限於其中一類,這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了清晰的經營框架。
錯誤: 關於中介人僅限於代理人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定義中的保險中介人同時涵蓋了代理人及經紀。關於長期業務通常直接交易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在香港,人壽保險的安排極度依賴中介人的專業參與,直接與保險人洽談並非主流做法。
重點: 掌握保險人的授權類別(綜合與純業務)以及中介人的法定分類與市場角色,是理解香港保險市場結構的基礎知識。.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準確反映了香港對保險人的授權分類。根據《保險業條例》,「綜合」保險人獲准同時經營長期及一般業務,而「純」業務保險人則僅限於其中一類,這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了清晰的經營框架。
錯誤: 關於中介人僅限於代理人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定義中的保險中介人同時涵蓋了代理人及經紀。關於長期業務通常直接交易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在香港,人壽保險的安排極度依賴中介人的專業參與,直接與保險人洽談並非主流做法。
重點: 掌握保險人的授權類別(綜合與純業務)以及中介人的法定分類與市場角色,是理解香港保險市場結構的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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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8
24.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的客戶陳先生對其保單的理賠結果感到不滿並提出投訴。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處理投訴的指引》,下列哪些關於該保險公司處理投訴內部程序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須在各辦公地點提供處理投訴程序的接觸途徑,並告知新客戶可提供該程序。
II. 為了確保調查的直接性,投訴應由被投訴的相關僱員負責調查。
III. 保險人必須免費及自動向投訴者提供其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
IV. 若投訴得值,保險人應建議適當的糾正方法,例如道歉或公平的補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人必須在各辦公地點提供投訴程序的接觸途徑,並告知新客戶可提供該程序。陳述 III 正確,指引明確要求保險人必須免費且自動向投訴者提供其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陳述 IV 正確,若投訴經調查後證實得值,保險人應建議適當的糾正措施,例如道歉或包括利息損失在內的公平補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為了確保處理投訴的獨立性,指引規定投訴不可讓其直接涉及的僱員進行調查。
重點: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一套透明、獨立且易於接觸的內部投訴處理機制,以確保保單持有人的投訴能獲得公平且有效的解決。.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人必須在各辦公地點提供投訴程序的接觸途徑,並告知新客戶可提供該程序。陳述 III 正確,指引明確要求保險人必須免費且自動向投訴者提供其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陳述 IV 正確,若投訴經調查後證實得值,保險人應建議適當的糾正措施,例如道歉或包括利息損失在內的公平補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為了確保處理投訴的獨立性,指引規定投訴不可讓其直接涉及的僱員進行調查。
重點: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一套透明、獨立且易於接觸的內部投訴處理機制,以確保保單持有人的投訴能獲得公平且有效的解決。.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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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8
25. Question
陳先生原定下週前往日本旅遊,並已支付全額團費。然而,在出發前三天,他在香港的住所因火災遭受嚴重損毀,導致他必須留在香港處理善後事宜而被迫取消行程。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下列哪項關於「取消旅程」保障的陳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通常會賠償陳先生已支付且無法退回的預繳費用,因為住所嚴重受損屬於受保原因。在標準的旅遊保險條款中,「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涵蓋因受保人在香港的住所於出發前一段短時間內(如一星期內)因火災、水浸或盜竊而遭受嚴重損毀,導致受保人必須留在香港處理相關事宜的情況。
錯誤: 關於火災非發生在目的地而不予受理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取消旅程保障的觸發點包括受保人出發地的緊急事故。關於只能就火災財物損失索償的說法不正確,雖然家居保險處理財產損失,但旅遊保險負責賠償因該事故導致無法退還的旅遊開支。關於保障僅適用於受保人住院的說法過於狹隘,取消旅程保障還包括法定責任(如出庭作證)、強制隔離及住所嚴重受損等多種因素。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取消旅程」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因無法預見且非自願的特定事故(如住所嚴重受損)而導致無法退還的預繳旅遊費用。.
In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通常會賠償陳先生已支付且無法退回的預繳費用,因為住所嚴重受損屬於受保原因。在標準的旅遊保險條款中,「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涵蓋因受保人在香港的住所於出發前一段短時間內(如一星期內)因火災、水浸或盜竊而遭受嚴重損毀,導致受保人必須留在香港處理相關事宜的情況。
錯誤: 關於火災非發生在目的地而不予受理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取消旅程保障的觸發點包括受保人出發地的緊急事故。關於只能就火災財物損失索償的說法不正確,雖然家居保險處理財產損失,但旅遊保險負責賠償因該事故導致無法退還的旅遊開支。關於保障僅適用於受保人住院的說法過於狹隘,取消旅程保障還包括法定責任(如出庭作證)、強制隔離及住所嚴重受損等多種因素。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取消旅程」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因無法預見且非自願的特定事故(如住所嚴重受損)而導致無法退還的預繳旅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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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8
26. Question
在處理財產保險索償及彌償原則時,保險中介人應注意以下哪些關於保單條文的描述?
I. 在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若發生不足額投保,「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會導致賠償金額按投保比例遞減。
II. 「保單免賠額」(Excess) 與「保單起賠額」(Franchise) 的運作差異在於,前者會從每宗索償中扣除指定金額,而後者在損失達到指定水平時則會全數賠償。
III. 「委付」(Abandonment) 是水險中的標準做法,且在大多數其他類別的財產保險中亦被廣泛容許,以保障被保險人。
IV. 家居保險中常見的「單一物件限額」(Single Article Limit),其作用是限制保險人對保單內未經個別申報及估價的貴重財產之最高賠償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的作用是當受保人不足額投保時,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陳述 II 是正確的,它準確區分了免賠額(從賠償中扣除)與起賠額(損失達標則全數賠付)的運作機制。陳述 IV 是正確的,單一物件限額是家居保險中的常見條款,旨在限制保險人對未經個別申報的高價值物件的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委付」(Abandonment) 在水險中是標準做法,但在大多數其他類別的財產保單中,通常會明確列明「不容許」委付,這與陳述中所說的「廣泛容許」相反。
重點: 彌償原則在實際應用中受到多種保單條文的限制,包括比例分攤、免賠額及各類責任限額,保險中介人必須確保客戶理解這些條文對最終賠償金額的影響。.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的作用是當受保人不足額投保時,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陳述 II 是正確的,它準確區分了免賠額(從賠償中扣除)與起賠額(損失達標則全數賠付)的運作機制。陳述 IV 是正確的,單一物件限額是家居保險中的常見條款,旨在限制保險人對未經個別申報的高價值物件的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委付」(Abandonment) 在水險中是標準做法,但在大多數其他類別的財產保單中,通常會明確列明「不容許」委付,這與陳述中所說的「廣泛容許」相反。
重點: 彌償原則在實際應用中受到多種保單條文的限制,包括比例分攤、免賠額及各類責任限額,保險中介人必須確保客戶理解這些條文對最終賠償金額的影響。.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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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7 of 28
27. Question
在香港的監管框架下,關於旅遊保險代理人的營運與合規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獲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發牌方可合法經營保險中介業務
II.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中介業務範圍僅限於旅遊保險
III. 由於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相對直接,持牌旅遊保險代理人獲豁免遵守持續專業培訓(CPD)的要求
IV. 委任旅遊保險代理人的保險公司,須對該代理人在銷售旅遊保險時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所有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個人或機構(包括旅遊保險代理人)都必須獲得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發牌方可執業。陳述 II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代理人(通常為旅行社)的保險代理業務範圍受到嚴格限制,僅限於推廣及安排旅遊保險合約。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及監管準則,保險公司作為委任人,必須對其代理人在獲授權範圍內的行為及陳述承擔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所有持牌個人保險中介人,包括在旅遊保險代理人機構下工作的持牌人士,都必須遵守保監局規定的持續專業培訓(CPD)要求,以維持其專業水平,並無任何因產品性質簡單而獲得豁免的條文。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受保監局的法定發牌制度規管,除了業務範圍受限外,仍須遵守與一般保險中介人相同的合規義務,包括持牌要求及持續專業進修。.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所有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個人或機構(包括旅遊保險代理人)都必須獲得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發牌方可執業。陳述 II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代理人(通常為旅行社)的保險代理業務範圍受到嚴格限制,僅限於推廣及安排旅遊保險合約。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及監管準則,保險公司作為委任人,必須對其代理人在獲授權範圍內的行為及陳述承擔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所有持牌個人保險中介人,包括在旅遊保險代理人機構下工作的持牌人士,都必須遵守保監局規定的持續專業培訓(CPD)要求,以維持其專業水平,並無任何因產品性質簡單而獲得豁免的條文。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受保監局的法定發牌制度規管,除了業務範圍受限外,仍須遵守與一般保險中介人相同的合規義務,包括持牌要求及持續專業進修。.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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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8 of 28
28. Question
某持牌保險代理因涉嫌違反《守則》而接受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的調查。根據有關處理投訴及紀律處分的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可要求受轉介調查的保險公司在 14 天內或指定的時限內提交調查報告。
II. 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前,委員會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作出陳述的機會。
III. 假如保險公司沒有按要求採取紀律行動,委員會可就此事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
IV. 為提高行政效率,上訴裁判處的成員應由現任委員會委員兼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程序,當委員會將投訴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時,該公司必須在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進度及結果。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考慮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為答辯人及任何可能受該行動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提供陳述機會。陳述 III 正確,若相關保險公司未能遵照要求採取紀律行動,委員會可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有關情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上訴裁判處的成員不能由委員會委員兼任,以確保上訴程序的公正性與獨立性。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執行紀律程序時,必須遵守法定的調查時限與陳述權利,並確保上訴機制由獨立於委員會的人士負責。.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程序,當委員會將投訴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時,該公司必須在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進度及結果。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考慮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為答辯人及任何可能受該行動不利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提供陳述機會。陳述 III 正確,若相關保險公司未能遵照要求採取紀律行動,委員會可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有關情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上訴裁判處的成員不能由委員會委員兼任,以確保上訴程序的公正性與獨立性。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執行紀律程序時,必須遵守法定的調查時限與陳述權利,並確保上訴機制由獨立於委員會的人士負責。.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