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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5
1.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計劃前往某海外國家旅遊,並已購買一份標準旅遊保險。關於香港保安局的外遊警示制度及其在旅遊保險中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制度涵蓋的目的地並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
II. 旅遊保險通常將「黑色外遊警示」列為「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部分的受保風險。
III. 旅遊保險通常會採用比例分攤條款(Pro-rata Average Condition)來限制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IV. 某些保單可能規定,若在計劃出發前發出了黑色外遊警示,受保人必須避免前往該地,並以退還保費作為交換。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外遊警示制度目前涵蓋約 85 個海外國家,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在保險實務中,黑色外遊警示已被普遍納入「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部分的受保風險。此外,部分保單條款規定,若在出發前發出黑色警示,受保人必須避免前往該地,而保險人則會退還保費作為交換。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的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明確規定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Pro-rata Average Condition),而是以指明金額為限對受保財產損失作出十足彌償。
重點: 考生需識別外遊警示制度的地理適用範圍,並理解旅遊保險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這一重要特性,以及黑色警示在保單中的具體保障安排。.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外遊警示制度目前涵蓋約 85 個海外國家,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在保險實務中,黑色外遊警示已被普遍納入「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部分的受保風險。此外,部分保單條款規定,若在出發前發出黑色警示,受保人必須避免前往該地,而保險人則會退還保費作為交換。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的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明確規定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Pro-rata Average Condition),而是以指明金額為限對受保財產損失作出十足彌償。
重點: 考生需識別外遊警示制度的地理適用範圍,並理解旅遊保險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這一重要特性,以及黑色警示在保單中的具體保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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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5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關係」(Agency) 的成立及其權限類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是指委託人透過其行為或表示,使第三方合理地相信某人擁有代理權。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的法律原則在於防止委託人否認其曾向第三方暗示過的代理權限。
III. 「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僅在發生緊急情況且無法聯絡委託人時,為了保障委託人的利益而產生。
IV. 代理人若在未經授權下行事,只要該行為客觀上對委託人有利,法律便會判定該代理關係自動成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指委託人的言行導致第三方合理地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即使該權限並未實際授予。陳述 I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是法律上禁止委託人否認其先前表現出的代理關係,這與表面權限的概念緊密相連。陳述 III 正確,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成立必須滿足緊急情況、無法取得委託人指示以及為了保護委託人利益等嚴格條件。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行事,代理關係並不會「自動」成立。雖然委託人可以選擇透過「追認」(Ratification)來承認該行為,但這並非自動發生的法律後果,委託人仍有權拒絕承認該無權代理的行為。
重點: 代理權限的產生不限於明示授權,法律可根據委託人的表述、緊急情況或事後的追認來認定代理關係,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不同權限來源對合約效力的影響。.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指委託人的言行導致第三方合理地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即使該權限並未實際授予。陳述 I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是法律上禁止委託人否認其先前表現出的代理關係,這與表面權限的概念緊密相連。陳述 III 正確,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成立必須滿足緊急情況、無法取得委託人指示以及為了保護委託人利益等嚴格條件。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行事,代理關係並不會「自動」成立。雖然委託人可以選擇透過「追認」(Ratification)來承認該行為,但這並非自動發生的法律後果,委託人仍有權拒絕承認該無權代理的行為。
重點: 代理權限的產生不限於明示授權,法律可根據委託人的表述、緊急情況或事後的追認來認定代理關係,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不同權限來源對合約效力的影響。.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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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5
3. Question
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的運作與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委員會在作出裁決時,必須在任何情況下死硬地詮釋保險合約條款,不得考慮公平性。
III. 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1,200,000 港元,且保險人無權就該裁決提出上訴。
IV. 投訴人如不滿意委員會的裁決,仍有權採取法律行動。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現行規管架構,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此外,委員會目前的最高賠償裁定限額已提升至 1,200,000 港元(原為 800,000 港元),且保險人必須接受其裁決,不得上訴。最後,投訴人若不滿意委員會的裁決,法律行動的權利依然受到保留。
Incorrect: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嚴格履行保險合約條款會對投訴人造成不公道或不合理的後果,則毋須死硬地詮釋條款,而應考慮優良保險慣例。其他選項組合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或未能完全涵蓋所有正確的陳述,因此並非正確答案。
Takeaway: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公平、免費且具約束力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權力包括在特定情況下超越合約字面解釋以體現公平原則。.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現行規管架構,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此外,委員會目前的最高賠償裁定限額已提升至 1,200,000 港元(原為 800,000 港元),且保險人必須接受其裁決,不得上訴。最後,投訴人若不滿意委員會的裁決,法律行動的權利依然受到保留。
Incorrect: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嚴格履行保險合約條款會對投訴人造成不公道或不合理的後果,則毋須死硬地詮釋條款,而應考慮優良保險慣例。其他選項組合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或未能完全涵蓋所有正確的陳述,因此並非正確答案。
Takeaway: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公平、免費且具約束力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權力包括在特定情況下超越合約字面解釋以體現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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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5
4.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跨國貿易公司正在審視其風險管理策略。根據風險分類及管理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倉庫發生火災的風險屬於純粹風險,因為它只涉及損失的可能性,而最理想的情況是沒有轉變。
II. 該公司決定開拓新興市場業務屬於投機風險,因為這類活動可能產生收益或損失兩種可能的結果。
III. 基本風險(如戰爭、饑荒或大規模洪災)一般被視為不可保,因為要求商業保險人處理此等風險在財務上通常是不可行的。
IV. 該公司在倉庫安裝自動灑水系統以降低火災發生後的損失嚴重性,這在風險管理工具中被稱為「損失防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如火災)的特徵是僅存在損失的可能性,而沒有獲利的機會,最理想的情況是維持現狀。陳述 II 正確,投機風險(如賭博或業務開創)的特點是可能產生收益或損失兩種結果。陳述 III 正確,基本風險(如戰爭或大規模洪災)由於影響範圍極廣且起因超乎個人控制,商業保險人通常認為在財務上處理此類風險是不可行的,因此一般不予承保。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降低損失發生後的「嚴重性」,這屬於「損失降低」(Loss Reduction);而「損失防範」(Loss Prevention) 的定義是旨在降低損失的「發生率」。
重點: 準確區分風險的類別(純粹與投機、特定與基本)以及風險管理工具(防範與降低)的具體目標,是理解保險原理與實務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如火災)的特徵是僅存在損失的可能性,而沒有獲利的機會,最理想的情況是維持現狀。陳述 II 正確,投機風險(如賭博或業務開創)的特點是可能產生收益或損失兩種結果。陳述 III 正確,基本風險(如戰爭或大規模洪災)由於影響範圍極廣且起因超乎個人控制,商業保險人通常認為在財務上處理此類風險是不可行的,因此一般不予承保。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降低損失發生後的「嚴重性」,這屬於「損失降低」(Loss Reduction);而「損失防範」(Loss Prevention) 的定義是旨在降低損失的「發生率」。
重點: 準確區分風險的類別(純粹與投機、特定與基本)以及風險管理工具(防範與降低)的具體目標,是理解保險原理與實務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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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5
5.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向保險中介人查詢有關旅遊保險對「外遊警示制度」的保障及相關保單限制。根據現行監管及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外遊警示制度主要評估海外國家(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可能影響港人人身安全風險的性質、程度及持續性。
II. 若保安局在受保人出發前發出黑色外遊警示,某些保單可能規定受保人必須避免前往該地,並退還已繳保費作為交換。
III. 旅遊保險普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當發生財產損失且投保額不足時,保險公司會按比例限制賠償責任。
IV. 通用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受保人沒有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出自然災害警告後加以防備而導致的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較多港人到訪的海外國家,但明確排除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單條款,若在出發前發出黑色警示,保險人有權要求受保人取消行程並退還保費。陳述 IV 正確,通用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受保人在已知悉大眾媒介發出的自然災害警告後,仍未採取合理防備措施所導致的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Average Clause),而是對財產損失在保額限額內作出十足彌償。
重點: 旅遊保險在處理財產損失時不適用比例分攤原則,且受保人有責任對已公開發出的風險警告(如自然災害)採取防範措施,否則可能觸發通用除外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外遊警示制度涵蓋 85 個較多港人到訪的海外國家,但明確排除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單條款,若在出發前發出黑色警示,保險人有權要求受保人取消行程並退還保費。陳述 IV 正確,通用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受保人在已知悉大眾媒介發出的自然災害警告後,仍未採取合理防備措施所導致的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Average Clause),而是對財產損失在保額限額內作出十足彌償。
重點: 旅遊保險在處理財產損失時不適用比例分攤原則,且受保人有責任對已公開發出的風險警告(如自然災害)採取防範措施,否則可能觸發通用除外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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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5
6.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旅遊保險業務時,關於其監管要求及保單基本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代理商若要銷售旅遊保險,必須按規定註冊為保險代理人
II. 醫療開支保障通常屬於補償性質,賠償受保人實際支付的合理費用
III. 人身意外利益(如死亡或永久傷殘)通常按補償原則處理,需證明實際經濟損失
IV. 旅遊保險通常提供全球性保障,但一般將受保人的經常居住地排除在受保範圍之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的監管框架,旅遊代理商若要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向相關監管機構註冊。陳述 II 是正確的,醫療開支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因傷病而產生的實際醫療開支,因此屬於補償性質。陳述 IV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的設計初衷是保障受保人在離開居住地期間的風險,因此通常將受保人的經常居住地(如香港)列為除外地區。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人身意外利益(如死亡或永久傷殘賠償)屬於定額給付(Fixed Benefit)性質,並非補償性質。這類保障在保單中預先設定賠償金額,不論受保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為何,只要發生受保事故即按表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補償性保障(如醫療、行李損失)與非補償性保障(如人身意外利益)的區別,並確保銷售行為符合保險中介人的註冊監管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的監管框架,旅遊代理商若要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向相關監管機構註冊。陳述 II 是正確的,醫療開支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因傷病而產生的實際醫療開支,因此屬於補償性質。陳述 IV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的設計初衷是保障受保人在離開居住地期間的風險,因此通常將受保人的經常居住地(如香港)列為除外地區。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人身意外利益(如死亡或永久傷殘賠償)屬於定額給付(Fixed Benefit)性質,並非補償性質。這類保障在保單中預先設定賠償金額,不論受保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為何,只要發生受保事故即按表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補償性保障(如醫療、行李損失)與非補償性保障(如人身意外利益)的區別,並確保銷售行為符合保險中介人的註冊監管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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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5
7. Question
一名在香港從事專業小巴司機的受保人,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導致脊椎受傷。雖然醫療報告證實他永久無法再駕駛商用車輛,但其身體狀況仍足以應付一般辦公室文職或保安監控工作。根據保險投訴局(ICB)過往對「完全及永久傷殘」及「意外」定義的裁決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受保人已無法從事投保時的司機職業,根據一般人身意外保單,這已自動構成「完全及永久傷殘」。
II. 若保單條款規定傷殘必須令受保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則保險人有權因受保人可擔任文職工作而拒絕賠償。
III. 若受保人的傷勢是因為在街頭主動參與毆鬥而導致,投訴委員會可能認為這屬於可預見的後果而非意外。
IV. 若受保人的傷殘是由於手術併發症引起,而該併發症在術前已被告知為已知風險,則可能不符合「意外」的定義。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案例,若保單定義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受保人若仍能執行其他非原職的工作(如文職),則不符合賠償條件。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主動參與毆鬥等危險活動所導致的受傷,被視為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非不可預見的「意外」。陳述 IV 正確,因為若殘疾屬於手術前已知的風險,則不符合「意外」定義中「不可預見」的要素。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完全及永久傷殘」的認定必須符合保單條款的具體定義,通常是指無法從事「任何」工作,而非僅僅是無法履行「原有的」特定職務。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必須具備不可預見性,而「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給付則嚴格受限於保單對受保人從事「任何」工作能力的定義。.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案例,若保單定義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受保人若仍能執行其他非原職的工作(如文職),則不符合賠償條件。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主動參與毆鬥等危險活動所導致的受傷,被視為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非不可預見的「意外」。陳述 IV 正確,因為若殘疾屬於手術前已知的風險,則不符合「意外」定義中「不可預見」的要素。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完全及永久傷殘」的認定必須符合保單條款的具體定義,通常是指無法從事「任何」工作,而非僅僅是無法履行「原有的」特定職務。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必須具備不可預見性,而「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給付則嚴格受限於保單對受保人從事「任何」工作能力的定義。.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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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5
8. Question
某旅遊代理商正為其員工陳先生向委員會申請登記為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業務代表。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指引 6》)及《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指引 9》),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只要確認保險公司已遞交申請表格,即可在等待批核期間向客戶推介旅遊保險。
II. 若陳先生在未獲委員會登記前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III. 陳先生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若未在保險收據上提供其姓名及登記號碼,委員會可認定其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IV. 在委員會發出的《登記確認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陳先生不應出任有關保險代理的業務代表。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 6》,在未獲委員會書面確認登記前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第 77 條所述的刑事罪行。陳述 III 正確,根據《指引 9》,在服務台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在旅遊保險收據上編印或親繕姓名及登記號碼,否則可被視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陳述 IV 正確,指引明確規定在登記確認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準負責人不應出任該職位。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僅遞交申請並不代表可以開始執業。根據《指引 6》,任何準保險代理或業務代表在委員會以書面確認其登記前,均不得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在獲得監管機構正式書面確認登記後方可執業,且在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必須嚴格遵守身份識別規定,以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 6》,在未獲委員會書面確認登記前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第 77 條所述的刑事罪行。陳述 III 正確,根據《指引 9》,在服務台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在旅遊保險收據上編印或親繕姓名及登記號碼,否則可被視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陳述 IV 正確,指引明確規定在登記確認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準負責人不應出任該職位。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僅遞交申請並不代表可以開始執業。根據《指引 6》,任何準保險代理或業務代表在委員會以書面確認其登記前,均不得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在獲得監管機構正式書面確認登記後方可執業,且在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必須嚴格遵守身份識別規定,以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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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5
9. Question
一名旅客在海外旅遊期間發生意外,涉及個人責任、行李損壞及醫療服務。關於處理相關索償及受益人安排,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受保人不得在沒有保險人書面同意下,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
II. 對於行李及個人財物的索償,保險人通常可選擇以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的方式結清。
III. 受保人可選擇不進行仲裁或法律行動,而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其保險人。
IV.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死亡利益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付予受保人的遺產,不能指定特定受益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不得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前擅自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在結清行李索償時,保險人擁有選擇權,可採用現金、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方式;此外,受保人有權選擇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作為仲裁或法律行動以外的爭議解決途徑。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保人在申請旅遊保險時是可以指定受益人的。只有在投保人指定自己為受益人,或沒有作出任何選擇的情況下,死亡利益才會付予其遺產。
重點: 掌握索償程序中的禁止行為(如私自承認責任)、保險人的結清選擇權,以及受益人指定的靈活性,是理解旅遊保險合約義務的核心。.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不得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前擅自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在結清行李索償時,保險人擁有選擇權,可採用現金、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方式;此外,受保人有權選擇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作為仲裁或法律行動以外的爭議解決途徑。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保人在申請旅遊保險時是可以指定受益人的。只有在投保人指定自己為受益人,或沒有作出任何選擇的情況下,死亡利益才會付予其遺產。
重點: 掌握索償程序中的禁止行為(如私自承認責任)、保險人的結清選擇權,以及受益人指定的靈活性,是理解旅遊保險合約義務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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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5
10. Question
一名投保人在申請一份長期人壽保險保單時,正在填寫投保申請書。根據香港保險業的法律原則及監管要求,關於「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 的披露,下列哪一項敘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該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這符合最高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的法律定義,即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可能影響保險人評估風險的相關資訊。
錯誤: 關於「一般誠信」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約束,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已知的重要事實,而非僅僅誠實回答投保書上的問題。關於「欺詐性不披露」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因疏忽或無意而漏報事實屬於「非欺詐性不披露」,這與帶有欺騙意圖的「欺詐性」行為在法律定性上是不同的。關於「冷靜期才生效」的說法是錯誤的,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始於投保磋商階段,並一直持續到保險合約正式成立為止。
重點: 投保人必須在保險合約訂立前,主動向保險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這是履行最高誠信原則的核心表現,否則可能導致保單失效。.
Incorrect
正確: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該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這符合最高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的法律定義,即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可能影響保險人評估風險的相關資訊。
錯誤: 關於「一般誠信」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約束,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已知的重要事實,而非僅僅誠實回答投保書上的問題。關於「欺詐性不披露」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因疏忽或無意而漏報事實屬於「非欺詐性不披露」,這與帶有欺騙意圖的「欺詐性」行為在法律定性上是不同的。關於「冷靜期才生效」的說法是錯誤的,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始於投保磋商階段,並一直持續到保險合約正式成立為止。
重點: 投保人必須在保險合約訂立前,主動向保險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這是履行最高誠信原則的核心表現,否則可能導致保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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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5
11.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中有關「每套個人財物」的索償時,若受保人遺失了一部數碼相機、一張記憶卡以及一支具備獨立電池和底座的外置閃光燈,下列哪些陳述符合保險理賠的慣例與原則?
I. 記憶卡應被視為相機的附件,因為它無法脫離相機單獨發揮其主要功能。
II. 該外置閃光燈應被視為獨立物件,因為它具備獨立電源且能脫離相機運作。
III. 只要受保人能提供分開購買的發票,記憶卡就不應被視為相機的附件。
IV. 根據保單條款,相機機身連同其鏡頭及附件通常被視為一套物件。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理賠處理方式。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判斷某物件是否屬於另一物件的「附件」或構成「一套物件」,關鍵在於該物件在脫離主機後是否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記憶卡因無法單獨使用且為相機運作所必需,故被視為附件;而具備獨立電源及功能的閃光燈則被視為獨立物件。此外,保單條款已明確規定機身、鏡頭及附件應視作一套。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物件是否構成「一套」是基於其物理性質與功能上的相互依存度,而非受保人是否擁有獨立的購物發票。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不符合理賠原則的陳述 III。
Takeaway: 在旅遊保險中,「一套物件」的界定取決於物件脫離主機後是否具備獨立運作的能力,而非其購買形式或發票數量。.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理賠處理方式。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判斷某物件是否屬於另一物件的「附件」或構成「一套物件」,關鍵在於該物件在脫離主機後是否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記憶卡因無法單獨使用且為相機運作所必需,故被視為附件;而具備獨立電源及功能的閃光燈則被視為獨立物件。此外,保單條款已明確規定機身、鏡頭及附件應視作一套。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物件是否構成「一套」是基於其物理性質與功能上的相互依存度,而非受保人是否擁有獨立的購物發票。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不符合理賠原則的陳述 III。
Takeaway: 在旅遊保險中,「一套物件」的界定取決於物件脫離主機後是否具備獨立運作的能力,而非其購買形式或發票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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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5
12. Question
某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陳先生,正考慮受邀加入一家保險代理商擔任董事職務。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監管指引,陳先生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遵守下列哪項規定?
Correct
正確: 根據法規要求,保險經紀的董事若要兼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其核心限制在於該董事不得為該保險代理人向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這項規定旨在防止中介人在代表客戶(經紀)與代表保險人(代理人)的角色之間產生利益衝突。
錯誤: 關於必須辭去經紀公司董事職務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並非絕對禁止兼任,而是設有特定限制。關於只要負責行政管理即可提供意見的說法錯誤,因為法律明確禁止此類兼任董事在代理人端提供諮詢。至於必須向保監局申請特別許可並證明業務不重疊的說法,則不符合條例中關於提供意見限制的直接法律規定。
重點: 保險經紀的董事在兼任保險代理人董事時,必須嚴格遵守不提供保險意見的限制,違反相關條文可能構成嚴重的刑事罪行。.
Incorrect
正確: 根據法規要求,保險經紀的董事若要兼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其核心限制在於該董事不得為該保險代理人向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這項規定旨在防止中介人在代表客戶(經紀)與代表保險人(代理人)的角色之間產生利益衝突。
錯誤: 關於必須辭去經紀公司董事職務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並非絕對禁止兼任,而是設有特定限制。關於只要負責行政管理即可提供意見的說法錯誤,因為法律明確禁止此類兼任董事在代理人端提供諮詢。至於必須向保監局申請特別許可並證明業務不重疊的說法,則不符合條例中關於提供意見限制的直接法律規定。
重點: 保險經紀的董事在兼任保險代理人董事時,必須嚴格遵守不提供保險意見的限制,違反相關條文可能構成嚴重的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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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5
13. Question
在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實務中,關於「索償通知條款」的應用及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被保險人對條款的誤解(例如以為通知期限是由受傷復原日起計)通常不被接受為延誤通知的合理理由。
II. 若保險人曾在過往的索償個案中豁免過通知時限,則該次豁免將成為具法律約束力的先例,保險人不得在後續個案中拒賠。
III. 投訴委員會認為,若被保險人延誤發出索償通知會不利於保險人進行調查,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
IV. 只要被保險人能證明意外確實發生,保險人就不得以違反通知時限為由拒絕履行賠償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被保險人對條款的誤解(如認為時限由康復日起計)不能作為違反合約規定的合法辯解,且若延誤通知阻礙了保險人對事故的及時調查,保險人有權以違反保單條件為由拒絕賠付。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人過往對個別索償的通融處理或豁免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保險人仍有權在新的索償中嚴格執行保單條款。陳述 IV 錯誤,因為非水險保單中的通知時限通常被視為承擔責任的先決條件,並非只要最終提交了申請就必須獲得賠償。
重點: 索償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規定的通知時限,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會考慮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工作造成實質損害。.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被保險人對條款的誤解(如認為時限由康復日起計)不能作為違反合約規定的合法辯解,且若延誤通知阻礙了保險人對事故的及時調查,保險人有權以違反保單條件為由拒絕賠付。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人過往對個別索償的通融處理或豁免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保險人仍有權在新的索償中嚴格執行保單條款。陳述 IV 錯誤,因為非水險保單中的通知時限通常被視為承擔責任的先決條件,並非只要最終提交了申請就必須獲得賠償。
重點: 索償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規定的通知時限,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會考慮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工作造成實質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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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5
14. Question
陳先生目前身處外地且無法取得聯繫,他在香港的物業保險即將到期,適逢颱風季節,若保單失效將令物業面臨巨大風險。陳先生的鄰居李先生在無法通知陳先生的情況下,自願代其支付了續保保費。根據「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李先生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必要代理人」。
II. 陳先生很可能負有法律責任,須向李先生償還已代付的保費。
III. 保險公司可以因李先生未獲明示授權為由,拒絕承擔保單項下的賠償責任。
IV. 此權限的行使通常要求存在迫切的危害,且當時不存在向委託人通報的機會。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法律原則,當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面臨迫切危害,且在當時情況下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時,為委託人利益而採取行動的人可被視為必要代理人(陳述 I)。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有權向委託人索取補還所墊付的合理費用(陳述 II),且此權限的成立必須具備「迫切危害」及「無法通報」這兩個關鍵要素(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必要代理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對委託人及第三者(保險公司)均具有約束力,保險公司通常不能以代理人未獲明示授權為由拒絕履行保單責任。因此,「只有 I 及 III」包含了錯誤的陳述;「只有 II 及 IV」漏掉了正確的陳述 I;「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將陳述 III 包含在內。
重點: 必要權限是在緊急且無法溝通的特殊情況下,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而產生的法律機制,它賦予代理人索取補償的權利,並使該行為對委託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法律原則,當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面臨迫切危害,且在當時情況下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時,為委託人利益而採取行動的人可被視為必要代理人(陳述 I)。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有權向委託人索取補還所墊付的合理費用(陳述 II),且此權限的成立必須具備「迫切危害」及「無法通報」這兩個關鍵要素(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必要代理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對委託人及第三者(保險公司)均具有約束力,保險公司通常不能以代理人未獲明示授權為由拒絕履行保單責任。因此,「只有 I 及 III」包含了錯誤的陳述;「只有 II 及 IV」漏掉了正確的陳述 I;「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將陳述 III 包含在內。
重點: 必要權限是在緊急且無法溝通的特殊情況下,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而產生的法律機制,它賦予代理人索取補償的權利,並使該行為對委託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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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5
15.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中,關於保單內常見的「通用條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單通常不具備容許合約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
II. 受保人因疏忽或不小心行為而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一律不予賠償。
III. 對於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保險公司可能會降低其人身意外利益的責任限額。
IV. 若要轉讓保險合約中的權益,通常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旅遊保險單通常不具備容許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且保費一經簽發通常不予退還;對於超出指明年齡範圍的受保人,保險公司有權按比例降低人身意外、醫療開支等利益的責任限額;此外,轉讓保單權益必須經過保險人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錯誤: 關於受保人行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在「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中,受保人的不小心或疏忽行為通常不會對索償構成問題,只有罔顧後果或故意的行為導致的損失才不獲賠付。因此,包含此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涵蓋了保費不可退還性、年齡限制對保障額度的調整、合理謹慎義務(區分疏忽與故意行為)以及權益轉讓的程序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旅遊保險單通常不具備容許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且保費一經簽發通常不予退還;對於超出指明年齡範圍的受保人,保險公司有權按比例降低人身意外、醫療開支等利益的責任限額;此外,轉讓保單權益必須經過保險人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錯誤: 關於受保人行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在「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中,受保人的不小心或疏忽行為通常不會對索償構成問題,只有罔顧後果或故意的行為導致的損失才不獲賠付。因此,包含此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涵蓋了保費不可退還性、年齡限制對保障額度的調整、合理謹慎義務(區分疏忽與故意行為)以及權益轉讓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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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5
16. Question
在保險理賠的過程中,判定損失是否由受保危險引起至關重要。根據「近因」(Proximate Cause) 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有效且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
II. 近因必須是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
III. 若受保危險是損失的近因,即使過程中有非受保危險(非除外責任)參與,保險人仍須負責賠償。
IV. 近因原則的應用是為了確定損失與受保危險之間是否存在法律認可的因果關係。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近因的定義著重於原因的有效性與主導地位,而非單純的時間先後順序;同時,只要受保危險被判定為近因,保險人就必須履行賠償責任,不論過程中是否涉及其他非除外危險。
錯誤: 選項「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錯誤地認為近因必須是時間上最後發生的原因,這違反了保險法理中的效力原則。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選項「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的內容並不正確。
重點: 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的核心,旨在確定受保危險是否為導致損失的有效且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近因的定義著重於原因的有效性與主導地位,而非單純的時間先後順序;同時,只要受保危險被判定為近因,保險人就必須履行賠償責任,不論過程中是否涉及其他非除外危險。
錯誤: 選項「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錯誤地認為近因必須是時間上最後發生的原因,這違反了保險法理中的效力原則。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選項「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的內容並不正確。
重點: 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的核心,旨在確定受保危險是否為導致損失的有效且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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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5
17. Question
根據《保險中介人職業操守指引》及相關監管要求,一名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一般保險業務或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應將下列哪些事項納入其職業操守準則中?
I. 在進行業務商談之前,必須向客戶表明其身份。
II. 應確保僅在自身的專業能力範圍內向客戶提供意見。
III. 在進行產品比較時,應向客戶解釋不同保單之間的保障差異。
IV. 應解釋保單的保障範圍,並確保客戶明白其所購買的產品內容。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人在開始任何業務商談前,必須先向客戶表明其身份及所代表的保險公司。陳述 II 正確,因為代理人應僅在自身的專業知識及獲授權的能力範圍內提供意見。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向客戶比較不同保單時,代理人有責任清晰解釋各產品之間的保障差異。陳述 IV 正確,因為代理人必須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完全明白其所購買保險產品的保障範圍及條款。
錯誤: 無。本題中所有陳述均準確反映了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一般保險及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應遵守的職業操守及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
重點: 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一套核心的職業操守準則,包括誠實披露身份、專業諮詢、清晰比較產品以及確保客戶在充分理解的情況下作出投保決定。.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人在開始任何業務商談前,必須先向客戶表明其身份及所代表的保險公司。陳述 II 正確,因為代理人應僅在自身的專業知識及獲授權的能力範圍內提供意見。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向客戶比較不同保單時,代理人有責任清晰解釋各產品之間的保障差異。陳述 IV 正確,因為代理人必須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完全明白其所購買保險產品的保障範圍及條款。
錯誤: 無。本題中所有陳述均準確反映了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一般保險及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應遵守的職業操守及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
重點: 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一套核心的職業操守準則,包括誠實披露身份、專業諮詢、清晰比較產品以及確保客戶在充分理解的情況下作出投保決定。.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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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5
18. Question
張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於入住的酒店內不慎撞倒並損壞了一座昂貴的裝飾品。關於旅遊保險中「個人責任」部分的保障及處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張先生在未取得保險人預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向酒店賠償了損失,保險人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
II. 個人責任保障通常不包括受保人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即「本身損害」)。
III. 保單條款通常規定,所有相關的法律抗辯開支必須在彌償限額之外另行賠付。
IV. 因擁有、管有或使用火器、交通工具或動物而招致的法律責任,通常屬於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單條款及相關個案(如個案三十七),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前私下承認法律責任或結清申索,可能違反保單條件,導致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個人責任保障通常將受保人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即「本身損害」)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因擁有、管有或使用火器、交通工具或動物而招致的法律責任,通常屬於個人責任部分的標準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法律開支(包括抗辯開支)是否在彌償限額之內或之外賠付,取決於保單的具體措詞,並非必然在限額之外賠付。
重點: 在處理個人責任申索時,受保人必須遵守通知及取得保險人預先同意的程序,同時需留意保單對於受管財產及特定危險工具(如火器或交通工具)的除外責任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單條款及相關個案(如個案三十七),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前私下承認法律責任或結清申索,可能違反保單條件,導致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個人責任保障通常將受保人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即「本身損害」)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因擁有、管有或使用火器、交通工具或動物而招致的法律責任,通常屬於個人責任部分的標準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法律開支(包括抗辯開支)是否在彌償限額之內或之外賠付,取決於保單的具體措詞,並非必然在限額之外賠付。
重點: 在處理個人責任申索時,受保人必須遵守通知及取得保險人預先同意的程序,同時需留意保單對於受管財產及特定危險工具(如火器或交通工具)的除外責任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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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5
1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處理有關「最高誠信」原則的應用及違反該原則後的法律後果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投保人作出欺詐性的不披露,保險人在行使權利自始推翻合約時,通常無須退回已繳保費。
II. 凡屬於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例如辦公室已裝有自動灑水系統),投保人若未有披露,並不構成違反最高誠信。
III. 根據普通法,在保險合約訂立後投保人才得知的重要事實,投保人一般沒有法律義務向保險人披露。
IV. 對於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保險人可以選擇僅就受影響的索償拒絕賠償,並同時維持保單餘下期限的效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的補救措施,若違反行為屬於欺詐性質,保險人在自始推翻合約時通常可以不退還保費。陳述 II 正確,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如安裝灑水系統)屬於無須披露的事實,即使未披露也不構成違反最高誠信。陳述 III 正確,在普通法下,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在合約訂立後即告終止,除非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否則隨後得知的事實無須披露。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人不能選擇只撤銷合約的一部分或僅拒絕單項索償而維持保單餘下部分的效力;補救措施必須是針對整個合約的撤銷或完全放棄追究。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界定了重要事實的披露範圍與時限,且法律不允許保險人對違反行為採取局部撤銷合約的補救方式。.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的補救措施,若違反行為屬於欺詐性質,保險人在自始推翻合約時通常可以不退還保費。陳述 II 正確,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如安裝灑水系統)屬於無須披露的事實,即使未披露也不構成違反最高誠信。陳述 III 正確,在普通法下,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在合約訂立後即告終止,除非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否則隨後得知的事實無須披露。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人不能選擇只撤銷合約的一部分或僅拒絕單項索償而維持保單餘下部分的效力;補救措施必須是針對整個合約的撤銷或完全放棄追究。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界定了重要事實的披露範圍與時限,且法律不允許保險人對違反行為採取局部撤銷合約的補救方式。.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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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5
20. Question
一家香港保險公司正在檢討其核保指引及客戶個人資料處理程序。根據相關的反歧視條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基於精算數據顯示女性平均壽命較長,保險公司對女性徵收較低的人壽保險保費,通常被視為合法的「公平」歧視。
II. 若保險公司拒絕為離婚女性提供火險保障,這可能被視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的不公平歧視行徑。
III. 為了提升行政效率,保險代理人可以隨意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副本備檔,而無需引用特定的法律授權或監管要求。
IV. 在郵寄載有客戶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時,只要信封已密封,即使該號碼可透過信封窗口被他人查看,亦符合相關的保安預防措施。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例如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給予的,則被視為「公平」歧視,屬法律容許。陳述 II 正確,因為僅因婚姻狀況(如離婚)或性別而拒絕提供火險保障,並無精算數據支持,屬於不公平歧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收集身份證副本受《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嚴格規管,保險機構必須依從特定規定(如為了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而不能僅為了行政方便而隨意收集。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傳送敏感資料時應採取保安預防措施,確保身份證號碼等敏感資料不能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得到。
重點: 保險業雖可基於精算數據進行「公平」歧視,但必須嚴格遵守反歧視條例;同時在處理客戶身份證明文件時,必須符合私隱專員發出的實務守則及保安要求。.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例如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給予的,則被視為「公平」歧視,屬法律容許。陳述 II 正確,因為僅因婚姻狀況(如離婚)或性別而拒絕提供火險保障,並無精算數據支持,屬於不公平歧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收集身份證副本受《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嚴格規管,保險機構必須依從特定規定(如為了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而不能僅為了行政方便而隨意收集。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傳送敏感資料時應採取保安預防措施,確保身份證號碼等敏感資料不能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得到。
重點: 保險業雖可基於精算數據進行「公平」歧視,但必須嚴格遵守反歧視條例;同時在處理客戶身份證明文件時,必須符合私隱專員發出的實務守則及保安要求。.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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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5
21.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及相關保險原則,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的法律特點與存在時間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必須在受保人身故時仍對其生命擁有可保權益,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
II. 雖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但除非該財產已按揭給他,否則他不能僅憑債務關係為債務人的財產投保。
III. 法律假定任何人對其配偶的生命均擁有可保權益,因此在購買保險時毋須提出財務關係的證據。
IV. 在水險(海上保險)中,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未必需要擁有可保權益,但該權益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單純的財務關係不足以產生對財產的可保權益,債權人必須擁有抵押權等法律認可的權益才能為債務人的財產投保。陳述 III 正確,法律推定配偶之間存在可保權益,投保時無需證明財務損失。陳述 IV 正確,根據《海上保險條例》,水險的可保權益僅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存在,而不要求在投保時存在。
錯誤: 陳述 I 錯誤,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的要求僅須在保單起保時(即投保時)滿足即可,即使在損失發生(受保人身故)時該權益已不存在(例如已離婚),保單依然有效且可索賠。
重點: 不同類型的保險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不同:人壽保險要求在起保時存在,而水險及多數彌償保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存在。.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單純的財務關係不足以產生對財產的可保權益,債權人必須擁有抵押權等法律認可的權益才能為債務人的財產投保。陳述 III 正確,法律推定配偶之間存在可保權益,投保時無需證明財務損失。陳述 IV 正確,根據《海上保險條例》,水險的可保權益僅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存在,而不要求在投保時存在。
錯誤: 陳述 I 錯誤,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的要求僅須在保單起保時(即投保時)滿足即可,即使在損失發生(受保人身故)時該權益已不存在(例如已離婚),保單依然有效且可索賠。
重點: 不同類型的保險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不同:人壽保險要求在起保時存在,而水險及多數彌償保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存在。.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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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5
22. Question
在香港的金融體系中,保險除了發揮核心的風險轉移功能外,還為社會帶來多項次要或輔助性的好處。下列哪些項目屬於這些輔助性的好處?
I. 作為個人的儲蓄途徑
II. 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
III. 透過投資活動鼓勵經濟發展
IV. 協助降低意外或損失發生的頻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某些保險產品(特別是長期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成分,可作為個人的理財與儲蓄工具。陳述 II 是正確的,保險業的運作需要大量專業人才(如中介人、核保員、理賠師),從而為香港勞動力市場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陳述 III 是正確的,保險公司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將保費資金投入金融市場,有助於資本流動並鼓勵整體經濟發展。陳述 IV 是正確的,保險人透過提供風險管理建議及保費折扣,鼓勵受保人採取預防措施,從而協助降低意外或損失發生的頻率。
錯誤: 本題中沒有錯誤的陳述。所有列出的項目(I、II、III 及 IV)均準確描述了保險在核心風險轉移功能之外,為香港社會所帶來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
重點: 區分保險的主要好處(風險轉移與損失補償)與次要或輔助性好處(儲蓄、就業、經濟投資及損失預防)是理解保險社會功能的關鍵概念。.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某些保險產品(特別是長期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成分,可作為個人的理財與儲蓄工具。陳述 II 是正確的,保險業的運作需要大量專業人才(如中介人、核保員、理賠師),從而為香港勞動力市場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陳述 III 是正確的,保險公司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將保費資金投入金融市場,有助於資本流動並鼓勵整體經濟發展。陳述 IV 是正確的,保險人透過提供風險管理建議及保費折扣,鼓勵受保人採取預防措施,從而協助降低意外或損失發生的頻率。
錯誤: 本題中沒有錯誤的陳述。所有列出的項目(I、II、III 及 IV)均準確描述了保險在核心風險轉移功能之外,為香港社會所帶來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
重點: 區分保險的主要好處(風險轉移與損失補償)與次要或輔助性好處(儲蓄、就業、經濟投資及損失預防)是理解保險社會功能的關鍵概念。.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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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5
23. Question
關於旅遊保險中「受保旅程」的界定及核保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是提供「全世界」保障的保單,也可能將某些特定國家排除在承保範圍之外。
II.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在保險憑證簽發時生效,並在計劃離境日失效。
III. 對於單次旅行,保險人通常會要求準受保人提供詳細病歷以進行個別核保。
IV. 若受保旅程遭受不可避免的延遲,保障期間通常會自動延長(例如十天)。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界定,即使是「全世界」範圍的保單也常會豁免承保某些特定國家;旅程取消保障(Cancellation)的生效時間與一般保障不同,是從憑證簽發時開始生效;此外,若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延遲,保單通常具備自動延長保障期的機制。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在旅遊保險實務中,單次旅行風險通常不作個別核保,因此保險人一般不會在申請表上詢問病歷等重要事實,這與一年期(全年)保單的核保要求有所區別。
Takeaway: 旅遊保險的不同保障項目(如取消保障與醫療保障)有不同的生效與終止時間,且單次旅行保險的核保程序通常較為簡化,主要依據保障期及地域範圍釐定保費。.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界定,即使是「全世界」範圍的保單也常會豁免承保某些特定國家;旅程取消保障(Cancellation)的生效時間與一般保障不同,是從憑證簽發時開始生效;此外,若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延遲,保單通常具備自動延長保障期的機制。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在旅遊保險實務中,單次旅行風險通常不作個別核保,因此保險人一般不會在申請表上詢問病歷等重要事實,這與一年期(全年)保單的核保要求有所區別。
Takeaway: 旅遊保險的不同保障項目(如取消保障與醫療保障)有不同的生效與終止時間,且單次旅行保險的核保程序通常較為簡化,主要依據保障期及地域範圍釐定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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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5
24.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時,中介人必須注意其專業責任及對客戶個人資料的保護。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因通常自視為保險專家,其對顧客的照顧責任水平一般較保險代理人為高。
II.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僅指能藉此直接核實某人身份的資訊,不包括間接核實的情況。
III. 若資料使用者聘用資料處理者代其處理個人資料,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約規範等方法,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所需。
IV. 根據保障資料第 1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收集個人資料時,應向客戶提供聲明,說明收集目的及要求查閱資料的權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向客戶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因此法律對其要求的照顧責任較為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處理所需。陳述 IV 正確,保障資料第 1 原則要求在收集資料時向當事人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說明收集目的及查閱資料的權利。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的定義包括可以直接或「間接」核實某人身份的資料,而非僅限於直接核實。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根據其聲稱的專業水平履行照顧責任,並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無論是親自處理還是透過資料處理者,都必須遵守法定的保障資料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向客戶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因此法律對其要求的照顧責任較為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處理所需。陳述 IV 正確,保障資料第 1 原則要求在收集資料時向當事人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說明收集目的及查閱資料的權利。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的定義包括可以直接或「間接」核實某人身份的資料,而非僅限於直接核實。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根據其聲稱的專業水平履行照顧責任,並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無論是親自處理還是透過資料處理者,都必須遵守法定的保障資料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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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5
2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人權限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通常是指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其實際獲授權範圍更大的權限。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適用於代理人完全未獲授權,但委託人因其言行被禁止否認代理關係的情況。
III. 委託人必須對基於合理信賴該等表示而與代理人交易的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
IV. 只要代理人單方面向客戶聲稱擁有某項權限,不論委託人是否有任何表示,該權限即自動構成表面權限。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代理法原則,「表面權限」發生於代理人被容許表現出擁有比其實際獲授權範圍更大的權力時;而「不容反悔的代理權」則適用於代理人完全未獲授權,但委託人透過言行令第三者相信代理關係存在的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要第三者是基於對這些表示的合理信賴而進行交易,委託人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代理權限的產生必須源於委託人(保險公司)的表示、行為或容許。代理人單方面向客戶聲稱自己擁有權限,若缺乏委託人的任何相關表示或默許,在法律上並不足以構成表面權限,亦不能約束委託人。
重點: 代理權限的法律認定核心在於委託人對外的「表示」以及第三者的「合理信賴」,而非代理人單方面的宣稱。.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代理法原則,「表面權限」發生於代理人被容許表現出擁有比其實際獲授權範圍更大的權力時;而「不容反悔的代理權」則適用於代理人完全未獲授權,但委託人透過言行令第三者相信代理關係存在的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要第三者是基於對這些表示的合理信賴而進行交易,委託人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代理權限的產生必須源於委託人(保險公司)的表示、行為或容許。代理人單方面向客戶聲稱自己擁有權限,若缺乏委託人的任何相關表示或默許,在法律上並不足以構成表面權限,亦不能約束委託人。
重點: 代理權限的法律認定核心在於委託人對外的「表示」以及第三者的「合理信賴」,而非代理人單方面的宣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