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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2
1.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處理投訴的指引》,某保險公司在建立及執行其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下列哪項做法符合規管要求?
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應告知新客戶可向其提供處理投訴的程序,且在向投訴者提供該程序時不得收取費用。這是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中關於「易於接觸」的要求,保險人必須確保顧客知道投訴途徑,並主動告知新客戶相關程序的提供,且該程序必須免費提供給投訴者。
錯誤: 安排與投訴事項直接相關的僱員負責調查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明確規定投訴不可讓其直接涉及的僱員調查,以確保調查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公開投訴人的身份及相關資料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必須對投訴相關資料(包括投訴者身份)加以保密。僅在客戶提出書面要求後才提供程序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指引要求保險人應主動告知新客戶可提供該程序,並應自動向投訴者提供,而不僅是被動回應要求。
重點: 保險人在處理投訴時必須遵循公平、獨立及透明的原則,確保投訴機制易於接觸且不向投訴人收取費用,同時嚴格保護投訴人的隱私。.
In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應告知新客戶可向其提供處理投訴的程序,且在向投訴者提供該程序時不得收取費用。這是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中關於「易於接觸」的要求,保險人必須確保顧客知道投訴途徑,並主動告知新客戶相關程序的提供,且該程序必須免費提供給投訴者。
錯誤: 安排與投訴事項直接相關的僱員負責調查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明確規定投訴不可讓其直接涉及的僱員調查,以確保調查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公開投訴人的身份及相關資料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必須對投訴相關資料(包括投訴者身份)加以保密。僅在客戶提出書面要求後才提供程序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指引要求保險人應主動告知新客戶可提供該程序,並應自動向投訴者提供,而不僅是被動回應要求。
重點: 保險人在處理投訴時必須遵循公平、獨立及透明的原則,確保投訴機制易於接觸且不向投訴人收取費用,同時嚴格保護投訴人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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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2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在防範及處理保險詐騙時,應採取下列哪些正確的做法或態度?
I. 若客戶在缺乏合理解釋的情況下要求大幅增加保額,中介人應保持警覺
II. 確保業務紀錄及時更新並迅速處理,以減少詐騙發生的機會
III. 一旦懷疑客戶涉及詐騙,中介人應立即代表保險人向客戶提出正式詐騙指控
IV. 在處理索償時,若發現可疑的醫療文件證據,應履行舉報責任並與保險人溝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防止詐騙的實際步驟,保險中介人應對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等可疑舉動保持警覺。陳述 II 正確,勤勉地更新紀錄及迅速行動能減少因紀錄不全或延誤而產生的詐騙機會。陳述 IV 正確,保險中介人有責任舉報可疑的索償情況或文件證據,並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相關指引,深入調查索償及正式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中介人不應草率地提出詐騙指稱,其角色主要是協助保險人抗衡及揭露詐騙行為。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防範詐騙中擔當重要角色,應透過保持警覺、勤勉及溝通來履行職責,但必須注意只有保險人有權正式指稱詐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防止詐騙的實際步驟,保險中介人應對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等可疑舉動保持警覺。陳述 II 正確,勤勉地更新紀錄及迅速行動能減少因紀錄不全或延誤而產生的詐騙機會。陳述 IV 正確,保險中介人有責任舉報可疑的索償情況或文件證據,並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相關指引,深入調查索償及正式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中介人不應草率地提出詐騙指稱,其角色主要是協助保險人抗衡及揭露詐騙行為。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防範詐騙中擔當重要角色,應透過保持警覺、勤勉及溝通來履行職責,但必須注意只有保險人有權正式指稱詐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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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2
3. Question
根據最高誠信原則,若投保人被發現違反了披露責任,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人可採取的補救行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有權在合理時間內自始推翻整個保險合約。
II. 若該違反屬於非欺詐性質,保險人通常須退還已收取的保費。
III. 保險人可以選擇僅針對受影響的索償拒絕賠償,同時維持保單餘下部分的效力。
IV. 保險人可以選擇對該違反不予追究,使合約具有追溯效力地生效。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規,當最高誠信責任被違反時,受屈的保險人有權在合理時間內自始推翻整個合約。若該違反並非欺詐性(即無意或疏忽),保險人通常須退還已收取的保費。此外,保險人亦可選擇對違反不予追究,使合約具有追溯效力地繼續生效。
錯誤: 陳述 III 指出保險人可以選擇僅拒絕賠償並維持保單餘下效力,這是錯誤的。法律規定保險人不能只撤銷合約的一部分,這種「部分撤銷」並不屬於可執行的補救方法。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措施是整體的,保險人必須在撤銷整個合約、放棄追究或(在特定情況下)索取損害賠償之間作出選擇,而不能採取部分撤銷的折衷做法。.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規,當最高誠信責任被違反時,受屈的保險人有權在合理時間內自始推翻整個合約。若該違反並非欺詐性(即無意或疏忽),保險人通常須退還已收取的保費。此外,保險人亦可選擇對違反不予追究,使合約具有追溯效力地繼續生效。
錯誤: 陳述 III 指出保險人可以選擇僅拒絕賠償並維持保單餘下效力,這是錯誤的。法律規定保險人不能只撤銷合約的一部分,這種「部分撤銷」並不屬於可執行的補救方法。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措施是整體的,保險人必須在撤銷整個合約、放棄追究或(在特定情況下)索取損害賠償之間作出選擇,而不能採取部分撤銷的折衷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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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2
4.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時,保險索償投訴局(前稱保險投訴局)曾處理多宗涉及「意外」定義及「完全及永久傷殘」定義的個案。根據這些案例的法律詮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是令受保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則受保人即使因傷無法擔任原職,但仍能從事其他輕便工作,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
II. 受保人若因主動參與鬥毆或將自己置於易於預見受傷的危險環境中而受傷,該受傷通常被視為行動的必然後果,而非「意外」。
III. 在定義「意外」為「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時,若受保人因進行已知風險的手術而導致失明,該失明可能被視為可預見的後果而非意外。
IV. 只要受保人的原僱主證實其因傷殘而不適合繼續執行原有的職務,保險公司在法律上必須視其為符合「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並作出賠付。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若保單條款定義傷殘為無法從事「任何」職業,則受保人若仍能勝任其他非原職的工作(如由體力勞動轉為坐著進行的工作),通常不符合索償資格。陳述 II 正確,根據相關案例,若受保人主動參與可能導致受傷的危險行為(如鬥毆),其受傷被視為可預見的後果,而非保單定義下的「意外」。陳述 III 正確,因為「意外」通常定義為不可預見的事故,若醫療手術的後果屬於術前已知的風險,則不被視為意外受傷。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人是否給付賠償是根據保單合約內的傷殘定義而定,僱主(如消防處)評定受保人不適合擔任原職,並不等同於受保人符合保單中「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
重點: 意外保險的索償判定取決於事故是否具備「不可預見性」,以及受保人的傷殘狀況是否嚴格符合保單條款中對從事「任何職業」或「特定職業」能力的描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若保單條款定義傷殘為無法從事「任何」職業,則受保人若仍能勝任其他非原職的工作(如由體力勞動轉為坐著進行的工作),通常不符合索償資格。陳述 II 正確,根據相關案例,若受保人主動參與可能導致受傷的危險行為(如鬥毆),其受傷被視為可預見的後果,而非保單定義下的「意外」。陳述 III 正確,因為「意外」通常定義為不可預見的事故,若醫療手術的後果屬於術前已知的風險,則不被視為意外受傷。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人是否給付賠償是根據保單合約內的傷殘定義而定,僱主(如消防處)評定受保人不適合擔任原職,並不等同於受保人符合保單中「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
重點: 意外保險的索償判定取決於事故是否具備「不可預見性」,以及受保人的傷殘狀況是否嚴格符合保單條款中對從事「任何職業」或「特定職業」能力的描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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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2
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彌償」(Indemnity) 原則及「近因」(Proximate Cause) 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人身意外保險通常不適用彌償原則,因為人的傷亡無法以金錢精確量度,故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
II. 若保單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引致損失的字眼,即使該除外危險僅是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仍可據此拒絕賠償。
III. 在財產保險中,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全額賠償,則受損標的的損餘 (Salvage) 權利通常歸保險人所有。
IV. 對於水險保單而言,若合約中未有訂明賠償方式,保險人法律上有義務優先以「恢復原狀」 (Reinstatement) 的方式履行彌償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身意外及人壽保險涉及的人身傷亡難以用金錢精確衡量,因此通常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解釋,保單若加入「直接或間接」字眼,會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即使該除外危險只是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在提供全額彌償後,保險人有權取得並處理具有經濟價值的損餘。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險法理及教材所述,若水險或非財產險保單對於彌償方式保持緘默(未有訂明),保險人法律上的義務是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而非必須以「恢復原狀」方式處理。
重點: 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而「直接或間接」條款的加入會改變傳統近因原則的應用,使除外責任涵蓋至遠因。.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身意外及人壽保險涉及的人身傷亡難以用金錢精確衡量,因此通常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解釋,保單若加入「直接或間接」字眼,會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即使該除外危險只是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在提供全額彌償後,保險人有權取得並處理具有經濟價值的損餘。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險法理及教材所述,若水險或非財產險保單對於彌償方式保持緘默(未有訂明),保險人法律上的義務是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而非必須以「恢復原狀」方式處理。
重點: 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而「直接或間接」條款的加入會改變傳統近因原則的應用,使除外責任涵蓋至遠因。.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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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2
6. Question
一名旅客購買了旅遊保險,保單條款列明「保障由受保人離開住所開始」,但醫療保障部分則指明「只賠償在香港以外地方發生的醫療開支」。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及一般市場實務,下列哪些關於醫療保障起保與地理限制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保單整體已生效,若受保人在前往機場途中於香港境內受傷,其醫療開支通常不獲賠償。
II. 若受保人在境外受傷,但因趕飛機而未有在當地求醫,回港後的索償若有領隊等第三方證人證明,保險人仍可能賠償。
III. 若受保人在回港後才確診傳染病,只要醫學證明潛伏期是在境外旅程期間,保險人通常會視為受保事故。
IV. 只要保單界定旅程從離開住所開始,則所有在香港境內發生的意外醫療開支均會自動獲得保障。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保險投訴局案例,醫療保障通常設有地理限制,要求事故必須在香港以外發生。即使保單整體保障(如旅程延誤或個人意外)在離開住所時生效,醫療開支部分仍可排除在香港境內發生的事故。此外,保險實務中會考慮疾病的潛伏期,若能證明感染發生在境外旅程期間,即使回港後才發病亦可獲賠償;同時,若受保人在境外受傷但因合理原因(如趕赴登機)未能即時在當地求醫,具備第三方證言(如領隊)的索償仍有機會獲接納。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關於疾病潛伏期(陳述 III)的正確處理原則,這在實務中是受保的。「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醫療保障地理限制(陳述 I)的重要性,這是區分醫療保障與其他保障部分的關鍵。「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假設保單生效時間等同於醫療保障的地理覆蓋範圍,忽略了醫療保障通常明確排除在香港境內發生的事故。
Takeaway: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範圍受地理限制約束,重點在於事故發生的實際地點而非僅看保單生效時間,且保險人會根據醫學證據(潛伏期)及第三方證言合理處理特殊索償個案。.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保險投訴局案例,醫療保障通常設有地理限制,要求事故必須在香港以外發生。即使保單整體保障(如旅程延誤或個人意外)在離開住所時生效,醫療開支部分仍可排除在香港境內發生的事故。此外,保險實務中會考慮疾病的潛伏期,若能證明感染發生在境外旅程期間,即使回港後才發病亦可獲賠償;同時,若受保人在境外受傷但因合理原因(如趕赴登機)未能即時在當地求醫,具備第三方證言(如領隊)的索償仍有機會獲接納。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關於疾病潛伏期(陳述 III)的正確處理原則,這在實務中是受保的。「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醫療保障地理限制(陳述 I)的重要性,這是區分醫療保障與其他保障部分的關鍵。「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假設保單生效時間等同於醫療保障的地理覆蓋範圍,忽略了醫療保障通常明確排除在香港境內發生的事故。
Takeaway: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範圍受地理限制約束,重點在於事故發生的實際地點而非僅看保單生效時間,且保險人會根據醫學證據(潛伏期)及第三方證言合理處理特殊索償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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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2
7. Question
陳先生在東京旅遊期間,其手提包在餐廳被盜,內有現金、信用卡、護照及回鄉證。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及相關個案評論,下列哪些關於「個人金錢」及「損失旅行證件」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個人金錢保障通常涵蓋現金及旅行支票,但一般將信用卡及八達通卡列為除外責任。
II. 若受保人因疏忽將錢包遺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隨後發現金錢遺失,這通常被視為受保的「盜竊」損失。
III. 損失旅行證件的保障範圍通常包括重置證件的實際費用,以及為辦理重置而招致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
IV. 為了縮短辦理時間而支付的「特快」附加費,保險人通常會視為必須開支並予以全額賠付。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中,「個人金錢」通常定義為現金、鈔票、支票及旅行支票,而信用卡、八達通卡等電子貨幣形式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失旅行證件的基本保障除了賠付重置證件的實際費用外,還包括為安排重置這些證件而必須招致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保險實務及個案參考,因受保人疏忽遺留財物(如在飛機或餐廳遺下錢包)而導致的損失,通常不符合「盜竊」的直接定義,且「神秘消失」通常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V 錯誤,根據個案三十六,保險人通常只負責賠付重置證件的標準行政費用,對於受保人為了個人方便或縮短等待時間而額外支付的「特快」處理費,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個人金錢保障嚴格限定於特定危險(如盜竊、搶劫),且不涵蓋非實體現金或因疏忽導致的損失;而證件重置保障則遵循補償原則,僅賠付必要的重置成本而非特殊行政溢價。.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中,「個人金錢」通常定義為現金、鈔票、支票及旅行支票,而信用卡、八達通卡等電子貨幣形式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失旅行證件的基本保障除了賠付重置證件的實際費用外,還包括為安排重置這些證件而必須招致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保險實務及個案參考,因受保人疏忽遺留財物(如在飛機或餐廳遺下錢包)而導致的損失,通常不符合「盜竊」的直接定義,且「神秘消失」通常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V 錯誤,根據個案三十六,保險人通常只負責賠付重置證件的標準行政費用,對於受保人為了個人方便或縮短等待時間而額外支付的「特快」處理費,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個人金錢保障嚴格限定於特定危險(如盜竊、搶劫),且不涵蓋非實體現金或因疏忽導致的損失;而證件重置保障則遵循補償原則,僅賠付必要的重置成本而非特殊行政溢價。.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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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2
8.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保險公司正在優化其內部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保聯發出的《處理投訴的指引》,下列哪些關於處理投訴程序的描述是正確的?
I. 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
II. 必須對投訴人的身份及相關資料嚴格保密。
III. 為了行政效率,保險公司應規定所有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
IV. 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具備解決投訴的權限,或能隨時接觸擁有該權限的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為了確保調查的客觀與公正,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同時,保險公司有責任保護投訴人的隱私,對其身份及資料加以保密(陳述 II);此外,負責回應投訴的人員必須具備解決問題的權限,或能隨時聯絡有權限的人,以確保投訴能得到實質處理(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指引中的「溝通」原則,保險公司應容許顧客以合理方式提出投訴,這明確包括了口頭方式,因此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違反了增加接觸便利性的要求。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或「只有 II、III 及 IV」則因為遺漏了正確項或包含了錯誤項而不正確。
重點: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一個具備獨立性、保密性且易於接觸的內部投訴處理程序,並確保處理人員擁有足夠的權限來解決糾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為了確保調查的客觀與公正,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同時,保險公司有責任保護投訴人的隱私,對其身份及資料加以保密(陳述 II);此外,負責回應投訴的人員必須具備解決問題的權限,或能隨時聯絡有權限的人,以確保投訴能得到實質處理(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指引中的「溝通」原則,保險公司應容許顧客以合理方式提出投訴,這明確包括了口頭方式,因此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違反了增加接觸便利性的要求。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或「只有 II、III 及 IV」則因為遺漏了正確項或包含了錯誤項而不正確。
重點: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一個具備獨立性、保密性且易於接觸的內部投訴處理程序,並確保處理人員擁有足夠的權限來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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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2
9.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糾紛時,保險投訴局(現為保險投訴執行委員會)經常需要詮釋保單條款。根據相關的裁決案例,下列關於「完全及永久傷殘」與「意外」定義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若保單條款指明傷殘是指受保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則受保人僅因傷無法擔任原職但仍能從事其他工作,通常不獲給付。
II. 「意外」通常被定義為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若受保人自願參與毆鬥而受傷,該受傷可能被視為可預見的後果而非意外。
III. 在複雜的手術中,若失明是手術前已知的潛在風險之一,則該失明結果在法律定義上必然會被視為一項「意外」。
IV. 只要受保人曾獲證實符合「完全及永久傷殘」並領取賠償,即使日後康復至可從事無須彎腰的工作,保險人亦不得停止付款。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案例,若保單條款定義傷殘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則受保人必須證明其傷殘程度使其無法執行任何類型的工作,而非僅僅是無法擔任受傷前的原職。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意外」的核心要素在於其不可預見性,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主動參與(如參與毆鬥),其受傷會被視為其行動產生的必然後果,而非保單定義下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如果某種醫療後果(如失明)是手術前已知的潛在風險或可預見的後果,則該事故不符合「不可預見」的意外定義。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金的給付取決於受保人是否持續符合保單定義;若受保人經過治療後情況改善,不再符合「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保險人有權停止給付。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裁決嚴格遵循保單中對「意外」及「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具體定義,特別強調事故的不可預見性以及傷殘對從事「任何職業」能力的影響。.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案例,若保單條款定義傷殘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則受保人必須證明其傷殘程度使其無法執行任何類型的工作,而非僅僅是無法擔任受傷前的原職。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意外」的核心要素在於其不可預見性,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主動參與(如參與毆鬥),其受傷會被視為其行動產生的必然後果,而非保單定義下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如果某種醫療後果(如失明)是手術前已知的潛在風險或可預見的後果,則該事故不符合「不可預見」的意外定義。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金的給付取決於受保人是否持續符合保單定義;若受保人經過治療後情況改善,不再符合「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保險人有權停止給付。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裁決嚴格遵循保單中對「意外」及「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具體定義,特別強調事故的不可預見性以及傷殘對從事「任何職業」能力的影響。.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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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2
10.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度假期間,其在香港的住宅因突發水管爆裂面臨嚴重水浸。陳先生的保險代理人李先生在無法及時聯絡陳先生的情況下,自行聘請維修公司進行緊急維修並墊付了費用。根據代理法中關於「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李先生在這種危急情況下可能被視為「必要代理人」。
II. 李先生有權向陳先生索取其為緊急維修而墊付的合理開支。
III. 陳先生可以以李先生未獲得明示授權為由,拒絕承擔與維修公司訂立的合約責任。
IV. 這種代理權限的產生前提是委託人的財產正受到迫切危害,且當時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委託人財產面臨迫切危害且無法聯絡委託人的情況下,為保護其利益而採取行動的人可被視為「必要代理人」。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必要代理人有權就其在危急情況下為委託人利益而墊付的合理開支獲得補還和彌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構成「必要權限」的關鍵條件包括存在迫切危害以及在當時情況下不存在向委託人通報或取得指示的機會。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必要權限」的法律含意正是代理人所訂立的合約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委託人不能僅以缺乏明示授權為由拒絕承認該合約的效力。
重點: 必要代理權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委託人利益且無法取得其指示時,法律賦予代理人的一種權限,其行為對委託人具約束力,且代理人有權獲得開支補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委託人財產面臨迫切危害且無法聯絡委託人的情況下,為保護其利益而採取行動的人可被視為「必要代理人」。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必要代理人有權就其在危急情況下為委託人利益而墊付的合理開支獲得補還和彌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構成「必要權限」的關鍵條件包括存在迫切危害以及在當時情況下不存在向委託人通報或取得指示的機會。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必要權限」的法律含意正是代理人所訂立的合約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委託人不能僅以缺乏明示授權為由拒絕承認該合約的效力。
重點: 必要代理權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委託人利益且無法取得其指示時,法律賦予代理人的一種權限,其行為對委託人具約束力,且代理人有權獲得開支補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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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2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實務操作中,關於「最高誠信」原則的應用及重要事實的披露,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
II. 「一般誠信」與「最高誠信」的分別在於,前者僅要求不作出誤導,而後者要求主動披露所有已知的重要資訊。
III. 若投保人因無意或疏忽而未能向保險人提供某項重要事實,這在法律上被稱為「非欺詐性不披露」。
IV. 投保書(Proposal Form)是保險人獲取投保人重要事實的唯一合法且有效的途徑。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重要事實的定義在於其對審慎保險人評估風險或釐定保費的影響力;最高誠信要求比一般誠信更高的披露標準,即必須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而無意或疏忽中的漏報則在法律上被歸類為非欺詐性不披露。
錯誤: 關於投保書是唯一途徑的陳述是錯誤的。雖然投保書是收集資料的常見工具,但保險人亦可透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取重要事實,例如要求體檢報告、委派風險勘測員進行實地視察或參考信用報告等。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可能影響審慎保險人決策的重要事實,而不僅僅是回答投保書上的問題。.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重要事實的定義在於其對審慎保險人評估風險或釐定保費的影響力;最高誠信要求比一般誠信更高的披露標準,即必須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而無意或疏忽中的漏報則在法律上被歸類為非欺詐性不披露。
錯誤: 關於投保書是唯一途徑的陳述是錯誤的。雖然投保書是收集資料的常見工具,但保險人亦可透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取重要事實,例如要求體檢報告、委派風險勘測員進行實地視察或參考信用報告等。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可能影響審慎保險人決策的重要事實,而不僅僅是回答投保書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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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2
12. Question
陳先生在前往日本旅遊期間因嚴重意外受傷,需要動用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根據香港一般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下列哪些關於此項保障的描述是正確的?
I. 緊急醫療運送所涉及的交通及醫療用品開支,保險公司通常會設定一個固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II. 若陳先生在沒有取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運送,除非有合理且不可抗力的原因,否則保險人可拒絕賠償
III. 若因陳先生傷勢嚴重而需安排一名直系親屬前往當地照顧,該名親屬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可在「緊急啟程」保障下獲得有上限的賠償
IV. 若受保人在旅程中不幸身故,將其遺體或骨灰運返香港的費用通常不設賠償上限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若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而自行安排緊急服務,保險人通常不予償付,除非受保人能證明因受其控制以外的原因而無法及時通知。陳述 III 正確,緊急啟程保障旨在補償一名直系親屬或旅遊夥伴因受保人嚴重傷病或身故而前往當地陪伴所產生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且該項保障設有指明賠償上限。陳述 IV 正確,運返遺體或骨灰的保障通常由保險人承擔相關開支,且在標準條款下通常不設賠償上限。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緊急服務保障中,緊急醫療運送(包括交通、醫療服務及用品費用)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這與一般的醫療費用保障有所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如醫療運送和遺體運返通常提供無上限保障,但受保人必須履行通知義務並獲得保險公司預先核准,否則可能無法獲得賠償。.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若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而自行安排緊急服務,保險人通常不予償付,除非受保人能證明因受其控制以外的原因而無法及時通知。陳述 III 正確,緊急啟程保障旨在補償一名直系親屬或旅遊夥伴因受保人嚴重傷病或身故而前往當地陪伴所產生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且該項保障設有指明賠償上限。陳述 IV 正確,運返遺體或骨灰的保障通常由保險人承擔相關開支,且在標準條款下通常不設賠償上限。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緊急服務保障中,緊急醫療運送(包括交通、醫療服務及用品費用)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這與一般的醫療費用保障有所不同。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如醫療運送和遺體運返通常提供無上限保障,但受保人必須履行通知義務並獲得保險公司預先核准,否則可能無法獲得賠償。.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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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2
13.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其放置在旅遊車上的攝影器材被盜。該旅遊車當時已上鎖,司機曾短暫離開休息。保險公司在處理其行李及個人財物索償時,涉及「每套物件的責任限額」及「妥善照顧財物」條文。根據相關的保險實務與案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數碼照相機機身連同其記憶卡通常被視為「一套物件」,因為記憶卡被視為附件且不能在脫離相機的情況下單獨發揮主要功能。
II. 若閃光燈擁有獨立電池及燈架,並能獨立發揮多種功能,則不應被視為相機的附件,而不受限於該相機的每套物件限額。
III. 只要受保人將行李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無論是否交由司機看管,均會被視為「不受看管」而導致保單保障失效。
IV. 在判定受保人是否履行了「一般性及恰當照顧」責任時,保險人通常會考慮受保人在案情中表現的合理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若某物件(如記憶卡)必須與主機(如相機)結合才能發揮功能,通常會被視為「一套物件」或附件。陳述 II 正確,如果物件(如專業閃光燈)具備獨立電源且能脫離相機獨立運作,則不應被視為附件,應獲獨立賠付。陳述 IV 正確,保險人在解釋「妥善照顧財物」條文時,會考慮受保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當時環境下的合理性及一般旅遊習慣。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將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若隨身攜帶並不切實際,保險人通常會接受這不屬於「不受看管」,因為財物已實質上交由司機照顧。
重點: 在旅遊保險索償中,「一套物件」的界定取決於物件的獨立功能性;而「妥善照顧」的責任則以合理性為評判標準,而非絕對的監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若某物件(如記憶卡)必須與主機(如相機)結合才能發揮功能,通常會被視為「一套物件」或附件。陳述 II 正確,如果物件(如專業閃光燈)具備獨立電源且能脫離相機獨立運作,則不應被視為附件,應獲獨立賠付。陳述 IV 正確,保險人在解釋「妥善照顧財物」條文時,會考慮受保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當時環境下的合理性及一般旅遊習慣。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將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若隨身攜帶並不切實際,保險人通常會接受這不屬於「不受看管」,因為財物已實質上交由司機照顧。
重點: 在旅遊保險索償中,「一套物件」的界定取決於物件的獨立功能性;而「妥善照顧」的責任則以合理性為評判標準,而非絕對的監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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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2
14.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索償時,關於保障的起保及承保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雖然保單整體的保障期可能從離開住所開始,但醫療保障部分可能限制於在香港以外地方發生的事故。
II. 若被保險人在外地受傷但因趕飛機而未能在當地求醫,回港後才接受治療,在沒有「就地求醫」作為先決條件的情況下,保險人仍可考慮賠償。
III. 對於有潛伏期的疾病,若能醫學證明是在受保旅程期間感染,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通常仍符合醫療保障的索償資格。
IV. 只要被保險人已離開住所前往機場,所有保單利益(包括醫療開支)均會立即生效,且不受任何地理位置限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實務,保單的整體起保時間(如離開住所)與特定利益(如醫療保障)的地理限制(如香港以外)可以分別界定。陳述 II 正確,參考保險投訴局案例,若保單未明確規定「就地求醫」為給付賠償的先決條件,且有領隊等證人證明事故在境外發生,保險人通常會考慮賠償。陳述 III 正確,對於具有潛伏期的疾病,若醫學證據證實感染發生在受保旅程期間,即使回港後才出現病徵,仍屬於承保範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醫療開支保障通常設有地理限制(例如必須在出發地以外發生),並非所有保單利益都會在離開住所後立即且無條件地生效。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通常限制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患上的疾病或遭受的意外,但在處理索償時,保險人會考慮疾病潛伏期及保單是否設有就地求醫的先決條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實務,保單的整體起保時間(如離開住所)與特定利益(如醫療保障)的地理限制(如香港以外)可以分別界定。陳述 II 正確,參考保險投訴局案例,若保單未明確規定「就地求醫」為給付賠償的先決條件,且有領隊等證人證明事故在境外發生,保險人通常會考慮賠償。陳述 III 正確,對於具有潛伏期的疾病,若醫學證據證實感染發生在受保旅程期間,即使回港後才出現病徵,仍屬於承保範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醫療開支保障通常設有地理限制(例如必須在出發地以外發生),並非所有保單利益都會在離開住所後立即且無條件地生效。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通常限制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患上的疾病或遭受的意外,但在處理索償時,保險人會考慮疾病潛伏期及保單是否設有就地求醫的先決條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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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2
15. Question
某貿易公司的倉庫投保了一份標準火險保單。某晚,一名竊賊潛入倉庫(盜竊在該保單下屬於「不保危險」)。竊賊在搜尋財物時不慎撞倒火燭引發火災(火災為「受保危險」),隨後火災觸發了自動灑水系統,導致存貨遭受嚴重水漬損壞(水損在該保單下屬於「不保危險」)。根據近因原則及其應用,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這宗索償?
Correct
正確: 由於受保危險(火災)是由不保危險(盜竊中的意外行為)直接引致,且隨後的水損(不保危險)又是因受保危險(火災)直接引發,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這兩部分的損失均屬於可獲賠償的範圍。
錯誤: 關於最初成因決定論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上近因並不等同於時間上的第一個成因,且不保危險引發受保危險時,受保危險及其後續直接引發的損失仍可受保。關於水損一律不獲賠償的說法錯誤,因為當不保危險(如水損)是由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導致時,該損失視為受保危險的延伸。關於按比例分攤損失的說法不符合近因原則的運作方式,保險理賠是基於識別近因是否為受保危險,而非簡單地按危險類別比例分配責任。
重點: 在近因原則下,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損失,以及由不保危險引發的受保危險損失,通常都屬於保單的賠償範圍,除非該成因涉及除外危險。.
Incorrect
正確: 由於受保危險(火災)是由不保危險(盜竊中的意外行為)直接引致,且隨後的水損(不保危險)又是因受保危險(火災)直接引發,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這兩部分的損失均屬於可獲賠償的範圍。
錯誤: 關於最初成因決定論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上近因並不等同於時間上的第一個成因,且不保危險引發受保危險時,受保危險及其後續直接引發的損失仍可受保。關於水損一律不獲賠償的說法錯誤,因為當不保危險(如水損)是由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導致時,該損失視為受保危險的延伸。關於按比例分攤損失的說法不符合近因原則的運作方式,保險理賠是基於識別近因是否為受保危險,而非簡單地按危險類別比例分配責任。
重點: 在近因原則下,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損失,以及由不保危險引發的受保危險損失,通常都屬於保單的賠償範圍,除非該成因涉及除外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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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2
16.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因突發嚴重疾病需要緊急醫療支援。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關於「緊急服務」的保障條款及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將受保人運送到最近且合適的醫療設施的緊急運送開支,通常不設賠償上限。
II. 若受保人在旅程中不幸身故,將遺體運返香港的費用通常設有特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III. 若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受控以外的原因無法通知,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償付相關開支。
IV. 緊急服務保障範圍通常涵蓋那些可以合理地延遲至受保人返回香港後才接受的治療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緊急運送受保人到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包括交通、醫療服務及用品費)通常由保險人承擔,且不設賠償上限。陳述 III 正確,保單通常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後才安排緊急服務,否則相關開支可能不獲償付,除非受保人因受控以外的原因而無法及時通知。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運返遺體或骨灰的費用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而設有指明上限的通常是埋葬費及殯殮費。陳述 IV 錯誤,因為可以合理地延遲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接受的治療開支屬於除外責任,這正是為何該保障被命名為「緊急」服務的原因。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強調醫療必要性與事先授權原則,對於核心的運送服務通常提供無上限保障,但受保人必須遵守通知及批准程序。.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緊急運送受保人到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包括交通、醫療服務及用品費)通常由保險人承擔,且不設賠償上限。陳述 III 正確,保單通常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後才安排緊急服務,否則相關開支可能不獲償付,除非受保人因受控以外的原因而無法及時通知。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運返遺體或骨灰的費用通常是不設賠償上限的,而設有指明上限的通常是埋葬費及殯殮費。陳述 IV 錯誤,因為可以合理地延遲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接受的治療開支屬於除外責任,這正是為何該保障被命名為「緊急」服務的原因。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強調醫療必要性與事先授權原則,對於核心的運送服務通常提供無上限保障,但受保人必須遵守通知及批准程序。.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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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2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從業員在處理涉及第三方責任的索償個案時,必須理解「代位權」(Subrogation) 的運作。根據保險基本原則及相關法律,下列哪些關於代位權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允許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後,為其自身利益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討賠償的任何權利。
II. 侵權行為 (Tort) 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的最重要來源,這通常涉及第三者因疏忽而導致的民事錯誤。
III. 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通常必須在實際向被保險人作出賠付後,方可取得代位權。
IV. 代位權原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保險合約,包括人壽保險,以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Subrogation)的定義是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後,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追討的權利。陳述 II 正確,因為侵權(Tort),特別是疏忽行為,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權追討損失的最主要法律依據。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即履行彌償責任),才能取得並行使代位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權原則僅適用於彌償性質的合約(如財產保險或責任保險),而不適用於非彌償性質的合約,例如人壽保險或定額給付的個人意外保險。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旨在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而獲得雙重賠償,且其行使通常以保險人完成賠付為前提。.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Subrogation)的定義是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後,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追討的權利。陳述 II 正確,因為侵權(Tort),特別是疏忽行為,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權追討損失的最主要法律依據。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即履行彌償責任),才能取得並行使代位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權原則僅適用於彌償性質的合約(如財產保險或責任保險),而不適用於非彌償性質的合約,例如人壽保險或定額給付的個人意外保險。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旨在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而獲得雙重賠償,且其行使通常以保險人完成賠付為前提。.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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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2
18.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綜合業務的保險公司正進行年度合規審查。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的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監管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經營一般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數額須根據「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者中較高者計算,且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如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則為二千萬港元)。
II. 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總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
III. 保險業監管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其學歷、資歷、誠信以及其財政狀況。
IV. 《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再保險安排,不論再保險人是否與保險人有關連。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者中較高者計算,且設有最低法定限額(一千萬港元,若涉及法定保險業務則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監局的準則,評核「適當人選」時必須考慮個人的學歷資歷、誠信品格以及財政狀況等多項因素。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總額的最低限額應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僅專門適用於分保給「有關連再保險人」的安排,而非涵蓋所有類型的再保險安排。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維持法定的償付準備金水平,並確保其控權人及董事符合「適當人選」要求,同時建立審慎的再保險安排以保障保單持有人權益。.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者中較高者計算,且設有最低法定限額(一千萬港元,若涉及法定保險業務則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監局的準則,評核「適當人選」時必須考慮個人的學歷資歷、誠信品格以及財政狀況等多項因素。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總額的最低限額應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僅專門適用於分保給「有關連再保險人」的安排,而非涵蓋所有類型的再保險安排。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維持法定的償付準備金水平,並確保其控權人及董事符合「適當人選」要求,同時建立審慎的再保險安排以保障保單持有人權益。.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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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2
19. Question
關於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在本地保險市場的角色及目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聯的一個重要目標是推廣及提升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
II. 根據其使命宣言,保聯旨在向香港大眾推介保險並加強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信心。
III. 保聯透過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及專業水平,以履行其提升行業誠信的責任。
IV. 雖然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的角色不同,但保聯與相關市場組織在市場誠信方面具有共同利益。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的相關指引,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的主要目標是推廣及提升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其使命宣言強調向大眾推介保險,並透過鼓勵會員維持最高道德與專業水平來加強消費者信心。此外,儘管保險代理人與經紀的角色不同,但保聯與相關市場組織在追求高質服務及市場誠信方面擁有共同利益,且保聯在行業自我規管過程中具有重要影響力。
錯誤: 其他組合如只有 I、II 及 III,或只有 II、III 及 IV 等,均未能全面反映保聯在香港保險市場中的多重職能。這些選項忽略了保聯在市場誠信方面的共同利益,或其在自我規管架構中的重要地位,因此是不完整的。
重點: 香港保險業聯會透過提升專業標準與市場誠信,在維護消費者信心及推動行業自我規管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的相關指引,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的主要目標是推廣及提升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其使命宣言強調向大眾推介保險,並透過鼓勵會員維持最高道德與專業水平來加強消費者信心。此外,儘管保險代理人與經紀的角色不同,但保聯與相關市場組織在追求高質服務及市場誠信方面擁有共同利益,且保聯在行業自我規管過程中具有重要影響力。
錯誤: 其他組合如只有 I、II 及 III,或只有 II、III 及 IV 等,均未能全面反映保聯在香港保險市場中的多重職能。這些選項忽略了保聯在市場誠信方面的共同利益,或其在自我規管架構中的重要地位,因此是不完整的。
重點: 香港保險業聯會透過提升專業標準與市場誠信,在維護消費者信心及推動行業自我規管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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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2
20.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的監管要求及職業道德準則,一名從事一般保險業務或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在與潛在客戶進行業務往來時,應遵守以下哪些職業操守要求?
(I) 在進行任何業務商談前,必須先向客戶表明自己的身份。
(II) 若涉及不同保單的比較,應詳細解釋各產品之間的保障差異。
(III) 應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明白所購買產品的保障範圍。
(IV) 應在自身專業能力範圍內提供意見,不應提供超出其知識水平的建議。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監管要求,保險代理在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多項職業操守。這包括在商談前表明身份以確保透明度、在比較保單時解釋差異以協助客戶作出知情決定、確保客戶完全明白保障範圍以防止誤導,以及僅在自身專業能力範圍內提供建議,以維持專業服務水平。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確保客戶理解保障內容及在能力範圍內提供建議這兩項關鍵的消費者保障責任。「只有 I、II 及 III」亦不正確,因為代理人若提供超出其專業能力的建議,將違反誠信及專業標準,因此第四項陳述同樣不可或缺。「只有 III 及 IV」則遺漏了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即表明身份及在比較產品時提供客觀解釋的義務。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同時履行程序性義務與實質性的諮詢責任,透過透明、誠實及專業的行為來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監管要求,保險代理在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多項職業操守。這包括在商談前表明身份以確保透明度、在比較保單時解釋差異以協助客戶作出知情決定、確保客戶完全明白保障範圍以防止誤導,以及僅在自身專業能力範圍內提供建議,以維持專業服務水平。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確保客戶理解保障內容及在能力範圍內提供建議這兩項關鍵的消費者保障責任。「只有 I、II 及 III」亦不正確,因為代理人若提供超出其專業能力的建議,將違反誠信及專業標準,因此第四項陳述同樣不可或缺。「只有 III 及 IV」則遺漏了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即表明身份及在比較產品時提供客觀解釋的義務。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同時履行程序性義務與實質性的諮詢責任,透過透明、誠實及專業的行為來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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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2
21.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理賠實務中,關於「每套物件」的賠償限額及受保人「照顧財物」的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某物件(如相機記憶卡)必須與主機結合才能發揮功能,則應視為「一套物件」的一部分。
II. 只要受保人能證明物件是分開購買並持有獨立發票,保險公司即不能應用「每套物件」限額。
III. 若閃光燈擁有獨立電池並能獨立發揮多種功能,則不應被視為相機的附件。
IV. 旅客將大件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巴上而導致遺失,通常被視為已履行「一般性及恰當照顧」的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分析。根據保險理賠原則,判定「一套物件」的關鍵在於物件之間的功能依存度,如陳述 I 中記憶卡與相機互為依存,則視為一套;而陳述 III 中閃光燈若具備獨立電源及功能,則不應視為附件。此外,陳述 IV 反映了在評估受保人是否履行「照顧財物」責任時,應考慮當時環境的合理性及普遍旅遊習慣。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物件是否構成「一套」取決於其物理性質及功能上的關聯,而非是否擁有獨立的購物發票。其餘選項因包含此錯誤陳述,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理賠原則,故不正確。
重點: 在旅遊保險中,物件是否屬於「一套」取決於其功能的獨立性;而受保人是否盡了照顧責任,則取決於其行為在特定情況下是否合理。.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分析。根據保險理賠原則,判定「一套物件」的關鍵在於物件之間的功能依存度,如陳述 I 中記憶卡與相機互為依存,則視為一套;而陳述 III 中閃光燈若具備獨立電源及功能,則不應視為附件。此外,陳述 IV 反映了在評估受保人是否履行「照顧財物」責任時,應考慮當時環境的合理性及普遍旅遊習慣。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物件是否構成「一套」取決於其物理性質及功能上的關聯,而非是否擁有獨立的購物發票。其餘選項因包含此錯誤陳述,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理賠原則,故不正確。
重點: 在旅遊保險中,物件是否屬於「一套」取決於其功能的獨立性;而受保人是否盡了照顧責任,則取決於其行為在特定情況下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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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2
2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日常營運中,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並警惕刑事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例及監管指引,下列哪些關於貪污與從犯責任的描述是正確的?
I.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若使用虛假收據以蓄意欺騙其主事人,不論是否涉及金錢收受,均屬違法。
II. 在刑事法中,被判定為從犯(Secondary Party)的人士,其法律責任與主犯(Principal)通常是相同的。
III. 控方在起訴從犯時,必須證明該從犯在提供協助時具有從該項犯罪行為中獲取利益的意圖。
IV. 若一名保險經理在有權控制下屬行動的情況下,蓄意不制止下屬的違法招攬行為,該經理可能因「不作為」而構成協助及教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代理人(如僱員)使用虛假、錯誤或欠妥的收據或文件蓄意欺騙其主事人,即屬違法。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刑事法律中,從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的人)與主犯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一致的。陳述 IV 是正確的,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被視為鼓勵或協助犯罪,從而構成從犯行為。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判定從犯身份時,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具有協助或鼓勵犯罪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產生此效果,而不需要證明被告有從中獲益的意圖。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警惕任何形式的刑事參與,包括積極的協助或在有責任監管時的蓄意不作為,因為法律對從犯與主犯的懲處力度是相同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代理人(如僱員)使用虛假、錯誤或欠妥的收據或文件蓄意欺騙其主事人,即屬違法。陳述 II 是正確的,在刑事法律中,從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的人)與主犯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一致的。陳述 IV 是正確的,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被視為鼓勵或協助犯罪,從而構成從犯行為。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判定從犯身份時,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具有協助或鼓勵犯罪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產生此效果,而不需要證明被告有從中獲益的意圖。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警惕任何形式的刑事參與,包括積極的協助或在有責任監管時的蓄意不作為,因為法律對從犯與主犯的懲處力度是相同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