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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2
1.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投保申請及索償時,關於「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以及保單條款中「註冊醫生」的定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審慎的核保員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
II. 若投保人被證實違反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保險人通常有權撤銷保險合約。
III. 保險投訴局在審理個案時,會考慮未獲披露的事實是否足以影響保險人的承保決定,若屬輕微事實,可能裁定被保險人得直。
IV. 根據旅遊保險單的普遍定義,「註冊醫生」涵蓋所有在香港獲得法定註冊的醫療專業人員,包括脊醫及物理治療師。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核保員去決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若接受承保時應釐定的保費或條款。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最高誠信原則,若投保人未能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即視為自始無效)。陳述 III 是正確的,參考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準則,如果未披露的事實被視為性質輕微、屬暫時性或與核保決定無實質影響,委員會可能會判定保險人拒絕賠償的決定不合理。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中,「註冊醫生」通常有嚴格定義,一般指根據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西醫。雖然脊醫是受規管的專業人士,但除非保單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他們通常不符合保單內「註冊醫生」的定義。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而事實的重要性取決於其對核保決定的影響力;此外,保單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如註冊醫生)通常具有排他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核保員去決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若接受承保時應釐定的保費或條款。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最高誠信原則,若投保人未能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即視為自始無效)。陳述 III 是正確的,參考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準則,如果未披露的事實被視為性質輕微、屬暫時性或與核保決定無實質影響,委員會可能會判定保險人拒絕賠償的決定不合理。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中,「註冊醫生」通常有嚴格定義,一般指根據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西醫。雖然脊醫是受規管的專業人士,但除非保單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他們通常不符合保單內「註冊醫生」的定義。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而事實的重要性取決於其對核保決定的影響力;此外,保單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如註冊醫生)通常具有排他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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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2
2. Question
一家香港保險公司在進行內部合規審查,涉及客戶個人資料處理及核保政策。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反歧視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機構為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客戶盡職審查義務而收集身份證副本,符合相關實務守則的規定。
II. 若保險人能證明對不同性別投保人徵收不同保費是基於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則該做法通常不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III. 由於社會普遍存在對女性駕駛能力的偏見,保險公司對女性汽車保險客戶加設較苛刻的條款,這在保險實務中被視為「公平」歧視。
IV. 保險從業員在郵寄載有客戶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時,應確保該等敏感資料不能透過信封窗口被他人查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為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法律規定而收集客戶身份證副本是獲准許的。陳述 II 正確,因為《性別歧視條例》規定,若差別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且屬合理,則不視為違法。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傳送敏感資料時應採取保安預防措施,例如確保身份證號碼不會透過信封窗口顯露。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基於社會偏見(如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而收取較高保費屬於「不公平」歧視,而非「公平」歧視;公平歧視必須建立在精算數據的基礎上。
重點: 保險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私隱條例及相關實務守則,同時在核保時的差別待遇必須具備合理的精算數據支持,方可符合反歧視法例的豁免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為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法律規定而收集客戶身份證副本是獲准許的。陳述 II 正確,因為《性別歧視條例》規定,若差別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且屬合理,則不視為違法。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傳送敏感資料時應採取保安預防措施,例如確保身份證號碼不會透過信封窗口顯露。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基於社會偏見(如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而收取較高保費屬於「不公平」歧視,而非「公平」歧視;公平歧視必須建立在精算數據的基礎上。
重點: 保險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私隱條例及相關實務守則,同時在核保時的差別待遇必須具備合理的精算數據支持,方可符合反歧視法例的豁免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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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2
3. Question
一名個人保單持有人與其保險公司就一宗住院醫療保險的索償金額產生爭議,並考慮向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尋求裁決。下列哪些關於該局及其投訴委員會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局的成員包括所有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
II. 投訴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委任。
III. 只有在投訴獲得勝訴的情況下,保單持有人才無需支付投訴委員會的聆訊費用。
IV. 投訴局的職能範圍主要涵蓋個人保單持有人就個人保險保單索償所提出的投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成員涵蓋了所有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投訴委員會的組成架構確實包括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委任。陳述 IV 正確,因為該局的主要職能是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就個人保險保單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所提出的投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運作規則,無論投訴最終是否勝訴,個人保單持有人在向投訴委員會尋求聆訊和判決時均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一個獨立且免費的渠道來解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索償糾紛,其成員資格對所有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保險人是強制性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成員涵蓋了所有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投訴委員會的組成架構確實包括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委任。陳述 IV 正確,因為該局的主要職能是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就個人保險保單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所提出的投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運作規則,無論投訴最終是否勝訴,個人保單持有人在向投訴委員會尋求聆訊和判決時均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一個獨立且免費的渠道來解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索償糾紛,其成員資格對所有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保險人是強制性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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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2
4. Question
陳先生在抵達東京成田機場後,發現其託運行李未能及時送達。經過 15 小時的延誤後,航空公司才將行李送往其酒店。陳先生隨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償。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關於「行李延誤」的規定,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只賠付購買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的開支,而非所有類型的行李物品
II. 若延誤是由於海關人員採取扣留行動所導致,保險公司通常不負賠償責任
III. 受保人可就同一項損失同時從「行李延誤」及「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部分獲得全額雙重賠償
IV. 受保人必須提供由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者證明的延誤書面報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賠付因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而不包括非生活必需的奢侈品或電子產品。陳述 II 正確,根據一般保單條款,因海關、政府機關或執法人員的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延誤屬於常見的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保險公司通常要求受保人提供由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如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者發出的書面證明,以證實延誤的發生及時數。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單通常設有「不得雙重賠付」的條款。如果行李延誤部分和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了某項損失,受保人只能選擇根據兩者之一提出索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屬於指名危險承保方式,受保人必須提供官方延誤證明,且賠償範圍嚴格局限於必需品開支,同時禁止就同一損失進行雙重索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賠付因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而不包括非生活必需的奢侈品或電子產品。陳述 II 正確,根據一般保單條款,因海關、政府機關或執法人員的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延誤屬於常見的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保險公司通常要求受保人提供由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如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者發出的書面證明,以證實延誤的發生及時數。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單通常設有「不得雙重賠付」的條款。如果行李延誤部分和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了某項損失,受保人只能選擇根據兩者之一提出索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屬於指名危險承保方式,受保人必須提供官方延誤證明,且賠償範圍嚴格局限於必需品開支,同時禁止就同一損失進行雙重索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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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2
5.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關於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之持續專業培訓(CPD)計劃,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等人士每年必須累積最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II. 若未能符合培訓要求,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 3 個月。
III. 若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IV. 重新登記時,該人士必須取得所有先前尚欠的培訓時數。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指引》,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代理人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若未能符合此要求,其登記將被撤銷,量刑起點為 3 個月;若涉及虛假聲明,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則提高至 12 個月。此外,無論何種情況,該人士在重新登記時都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指引中關於虛假聲明會導致更長撤銷期(III)以及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時數(IV)的明確規定。關於「只有 I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未能涵蓋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時數(I)的基本要求。關於「只有 I、II 及 IV」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這漏掉了關於作出虛假聲明將面臨 12 個月量刑起點(III)的重要紀律處分資訊。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 CPD 要求,任何違規行為(包括未能達標或誠實問題)均會導致登記被撤銷,且在重新登記前必須履行補回時數的義務。.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指引》,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代理人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若未能符合此要求,其登記將被撤銷,量刑起點為 3 個月;若涉及虛假聲明,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則提高至 12 個月。此外,無論何種情況,該人士在重新登記時都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指引中關於虛假聲明會導致更長撤銷期(III)以及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時數(IV)的明確規定。關於「只有 I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未能涵蓋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時數(I)的基本要求。關於「只有 I、II 及 IV」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這漏掉了關於作出虛假聲明將面臨 12 個月量刑起點(III)的重要紀律處分資訊。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 CPD 要求,任何違規行為(包括未能達標或誠實問題)均會導致登記被撤銷,且在重新登記前必須履行補回時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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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2
6.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哪些關於定義及行政權力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涵蓋了由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單。
II. 在定義「負責人」時,若該人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不被視為負責人。
III. 登記委員會(委員會)擁有具體權力,可要求保險公司對違反《守則》的登記人士採取紀律行動。
IV. 若《守則》的條文與《保險業條例》出現不一致或抵觸,應以《守則》的規定為準。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中關於「負責人」的定義,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被排除在負責人的定義之外;此外,委員會(登記委員會)確實擁有具體權力,可要求保險公司或登記人士對有關登記人士採取紀律或其他行動。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第 5/16 條,如《守則》與《條例》有抵觸之處,一律以《條例》(即《保險業條例》)為準。
重點: 考生須辨析《守則》中關鍵職位的排除性條款,並理解《保險業條例》在法律效力上高於《守則》的原則。.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中關於「負責人」的定義,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被排除在負責人的定義之外;此外,委員會(登記委員會)確實擁有具體權力,可要求保險公司或登記人士對有關登記人士採取紀律或其他行動。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第 5/16 條,如《守則》與《條例》有抵觸之處,一律以《條例》(即《保險業條例》)為準。
重點: 考生須辨析《守則》中關鍵職位的排除性條款,並理解《保險業條例》在法律效力上高於《守則》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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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2
7. Question
在向客戶解釋旅遊保險的保單條款時,保險中介人應留意下列哪些關於「通用條文」的正確描述?
I. 旅遊保險單通常不具備容許合約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且保費一經簽發通常不予退還。
II. 若受保人不在指明的年齡範圍內,保險公司必須撤銷該保單,不得以降低責任限額的方式提供保障。
III. 受保人因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根據「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通常不予賠付。
IV. 若要有效轉讓旅遊保險合約中的權益,通常需要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與大多數一般保險類別不同,通常不具備容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且規定保單一經簽發,保費即不可退還。陳述 III 正確,根據「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雖然受保人的疏忽行為通常不影響索償,但由其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則不在保障範圍內。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單通常規定,轉讓保險合約中的權益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方可生效。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對於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並非所有保單都會拒絕承保,有些保單會選擇按比例降低人身意外、醫療開支及住院利益等部分的賠償限額,而非完全不保。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包括保費不可退還性、年齡限制的彈性處理、對罔顧後果行為的排除,以及轉讓權益的程序要求,這些均是維持保險合約穩定性與公平性的重要準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與大多數一般保險類別不同,通常不具備容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且規定保單一經簽發,保費即不可退還。陳述 III 正確,根據「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雖然受保人的疏忽行為通常不影響索償,但由其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則不在保障範圍內。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單通常規定,轉讓保險合約中的權益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方可生效。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對於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並非所有保單都會拒絕承保,有些保單會選擇按比例降低人身意外、醫療開支及住院利益等部分的賠償限額,而非完全不保。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包括保費不可退還性、年齡限制的彈性處理、對罔顧後果行為的排除,以及轉讓權益的程序要求,這些均是維持保險合約穩定性與公平性的重要準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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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2
8.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新入職的登記保險代理,在處理一般保險業務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關於其行為操守及資格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若在其商務名片上印製姓名,則必須同時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I. 若陳先生連續超過 18 個月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先前通過的資格考試成績將自動失效。
III. 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數額和用途,否則陳先生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
IV. 為了誘使客戶投保,陳先生可以向被保人的僱員提供佣金回扣,前提是該僱員已獲得其上司的口頭批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I 是正確的,守則規定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附加任何收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只有在連續「兩年」(而非 18 個月)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工作的情況下,其考試資格才不再獲承認。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向被保人的僱員提供佣金或折扣回扣,必須事先取得被保人的「書面同意」(而非口頭批准)及批准付款。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執業資格的持續有效性,並在日常業務中嚴格遵守有關身份披露、收費透明度及禁止非法誘因的操守指引。.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I 是正確的,守則規定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附加任何收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只有在連續「兩年」(而非 18 個月)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工作的情況下,其考試資格才不再獲承認。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向被保人的僱員提供佣金或折扣回扣,必須事先取得被保人的「書面同意」(而非口頭批准)及批准付款。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執業資格的持續有效性,並在日常業務中嚴格遵守有關身份披露、收費透明度及禁止非法誘因的操守指引。.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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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2
9. Question
在處理有關保險中介人行為的法律爭議時,根據《保險業條例》中關於「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規定,以下哪一項正確描述了保險人的轉承責任?
Correct
正確: 若中介人為保險人的「獲委任保險代理人」,且其行為涉及發出保險合約或相關業務,則保險人須對其行為或不作為負責。這是因為《保險業條例》明確規定,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與第三者的往還中(涉及發出合約或相關業務時),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從而確立了法定的轉承責任。
錯誤: 關於法院必須先按普通法判定中介人代表誰行事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的條文正是為了簡化此類爭議,將其從普通法下的「事實問題」轉化為基於「獲委任身份」的法律判定。關於必須有保險人針對該交易的個別書面授權才負責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法律已推定其在法定業務範圍內具有權限。關於代理人被視為獨立承包商而保險人無需負責的說法,完全違反了《條例》中關於保險人須負上轉承責任的監管原則。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透過確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法定地位,規定保險人必須對其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及相關業務往還中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這比普通法的判定方式更能保障投保人。.
Incorrect
正確: 若中介人為保險人的「獲委任保險代理人」,且其行為涉及發出保險合約或相關業務,則保險人須對其行為或不作為負責。這是因為《保險業條例》明確規定,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與第三者的往還中(涉及發出合約或相關業務時),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從而確立了法定的轉承責任。
錯誤: 關於法院必須先按普通法判定中介人代表誰行事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的條文正是為了簡化此類爭議,將其從普通法下的「事實問題」轉化為基於「獲委任身份」的法律判定。關於必須有保險人針對該交易的個別書面授權才負責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法律已推定其在法定業務範圍內具有權限。關於代理人被視為獨立承包商而保險人無需負責的說法,完全違反了《條例》中關於保險人須負上轉承責任的監管原則。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透過確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法定地位,規定保險人必須對其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及相關業務往還中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這比普通法的判定方式更能保障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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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2
10. Question
某保單持有人在處理個人保險索償時與保險公司產生爭議,並考慮將個案提交予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根據相關規管架構及指引,下列哪些關於該局及其委員會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成員涵蓋了所有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
II.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所作出的裁決,對保險人及保單持有人雙方均具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
III. 投訴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其中兩名委員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任命的。
IV. 保單持有人使用投訴局的服務進行投訴及聆訊時,不論勝訴與否,均無需支付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成員確實包括了所有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陳述 III 正確,根據規例,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任命。陳述 IV 正確,該投訴機制的一大特點是保單持有人無論投訴結果如何,均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僅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前提是保單持有人接受該裁決);保單持有人若不滿意裁決,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因此裁決對保單持有人並不具約束力。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免費且獨立的渠道來處理索償糾紛,其裁決機制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對保險人具有單向約束力。.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成員確實包括了所有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陳述 III 正確,根據規例,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任命。陳述 IV 正確,該投訴機制的一大特點是保單持有人無論投訴結果如何,均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僅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前提是保單持有人接受該裁決);保單持有人若不滿意裁決,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因此裁決對保單持有人並不具約束力。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免費且獨立的渠道來處理索償糾紛,其裁決機制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對保險人具有單向約束力。.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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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2
11. Question
在保險法律實務中,關於代理關係(Agency)及其權限類別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指代理人實際上並未獲得授權,但委託人的行為使第三者合理地相信代理人擁有該權限。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是指委託人因其言行使第三者相信代理權存在,隨後被法律禁止否認該代理關係。
III. 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成立條件包括代理人必須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託人利益而行動,且當時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
IV. 代理人對委託人的責任(Duties owed by agent to principal)不包括必須親自執行職務,代理人可隨意將權力轉授予他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指代理人雖無實際授權,但因委託人的行為或表示,使第三方產生合理信賴,認為代理人擁有該權限。陳述 II 是正確的,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是指委託人因其言行導致第三方相信代理權存在,法律上將不允許委託人隨後否認該代理關係。陳述 III 是正確的,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要求代理人必須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託人財產或利益而行動,且當時在客觀上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代理法原則,代理人對委託人負有親自執行職務的責任(Duty to perform personally),除非得到委託人明確或隱含的許可,否則代理人不得擅自將受託權力轉授予他人。
重點: 代理關係的成立與權限界定是保險法律的重要基礎,委託人需對其表現出的授權跡象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而代理人則須履行其對委託人的基本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指代理人雖無實際授權,但因委託人的行為或表示,使第三方產生合理信賴,認為代理人擁有該權限。陳述 II 是正確的,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是指委託人因其言行導致第三方相信代理權存在,法律上將不允許委託人隨後否認該代理關係。陳述 III 是正確的,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要求代理人必須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託人財產或利益而行動,且當時在客觀上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代理法原則,代理人對委託人負有親自執行職務的責任(Duty to perform personally),除非得到委託人明確或隱含的許可,否則代理人不得擅自將受託權力轉授予他人。
重點: 代理關係的成立與權限界定是保險法律的重要基礎,委託人需對其表現出的授權跡象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而代理人則須履行其對委託人的基本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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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2
12.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在最近一個評估年度內,他因個人原因未能累積足夠的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根據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陳先生的情況及將面臨的後果?
I. 陳先生的登記將會被撤銷,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個月。
II. 陳先生必須在重新登記時,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
III. 作為只從事旅遊保險的代理,陳先生每年的法定培訓要求為 3 個時數。
IV. 只要陳先生承諾在下一年補回時數,其現有的登記身份將可獲准維持而不受影響。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的代理人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若未能符合此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三個月,且該人士在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時數。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準確反映了法規要求,正確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關於旅遊保險代理人特定的 3 小時培訓時數規定。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包含錯誤的陳述 IV,因為法規規定未能達標者會被撤銷登記,而非僅憑補回時數的承諾即可維持現有的登記身份。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需遵守每年 3 小時的持續專業培訓要求,違規者將面臨至少三個月的撤銷登記處分,並須在重新登記前補足欠缺時數。.
In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的代理人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若未能符合此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三個月,且該人士在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時數。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均準確反映了法規要求,正確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關於旅遊保險代理人特定的 3 小時培訓時數規定。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包含錯誤的陳述 IV,因為法規規定未能達標者會被撤銷登記,而非僅憑補回時數的承諾即可維持現有的登記身份。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需遵守每年 3 小時的持續專業培訓要求,違規者將面臨至少三個月的撤銷登記處分,並須在重新登記前補足欠缺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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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2
13.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保險基本原則時,提及了「代位」(Subrogation)權。根據香港保險法律與實務,下列關於代位權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代位權的行使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宗損失而從保險人及第三者處獲得雙重賠償。
II. 該原則通常只適用於補償性(Indemnity)保險合約,而不適用於定額給付的人壽保險。
II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必須在實際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後,方可取得代位權。
IV.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追討所得的款項,若扣除賠償額後仍有餘額,該餘額應歸保險人所有。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核心目的在於維護補償原則,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從保險公司及第三方責任人處同時獲得賠償,從而獲取不當利益。陳述 II 正確,因為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派生,僅適用於補償性保險合約(如財產保險),而人壽保險屬於定額保險,並不適用此原則。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額後,才能取得並行使代位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權的行使不應使保險人獲利。如果保險人從第三方追討回來的款項超過了其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總額,該超出部分(扣除合理追討費用後)通常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權是保險法中確保補償原則得以貫徹的重要機制,它允許保險人在補償被保險人後,代其向造成損失的第三方追討賠償,以確保最終責任由過失方承擔。.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核心目的在於維護補償原則,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從保險公司及第三方責任人處同時獲得賠償,從而獲取不當利益。陳述 II 正確,因為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派生,僅適用於補償性保險合約(如財產保險),而人壽保險屬於定額保險,並不適用此原則。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額後,才能取得並行使代位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權的行使不應使保險人獲利。如果保險人從第三方追討回來的款項超過了其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總額,該超出部分(扣除合理追討費用後)通常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權是保險法中確保補償原則得以貫徹的重要機制,它允許保險人在補償被保險人後,代其向造成損失的第三方追討賠償,以確保最終責任由過失方承擔。.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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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2
1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保險中介人的專業侵權責任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合規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因其專業定位為客戶的保險專家,其對客戶所負有的照顧責任通常較保險代理人更為嚴苛。
II.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的範疇僅限於可直接核實身份的客觀事實,並不包括對該個人的意見表達。
III. 若保險公司聘用外部服務商作為「資料處理者」處理客戶資料,該公司須採取合約方式防止資料保留超過所需時間。
IV. 基於對客戶的保障,法例強制要求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均必須自行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PII)。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向公眾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因此法律對其要求的照顧責任較為嚴苛,這與其聲稱具備的專業技術性質相符。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式,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會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的定義明確包括在任何文件中以任何方式表示的資訊,當中涵蓋了「意見的表達」。陳述 IV 錯誤,根據法例及專業責任的差異,只有保險經紀被要求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在訂明情況下由保險人承擔轉承責任。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責任與其專業定位掛鉤,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則要求資料使用者對資料的準確性、保留期限及受託處理者的行為負起監督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向公眾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因此法律對其要求的照顧責任較為嚴苛,這與其聲稱具備的專業技術性質相符。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式,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會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的定義明確包括在任何文件中以任何方式表示的資訊,當中涵蓋了「意見的表達」。陳述 IV 錯誤,根據法例及專業責任的差異,只有保險經紀被要求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在訂明情況下由保險人承擔轉承責任。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責任與其專業定位掛鉤,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則要求資料使用者對資料的準確性、保留期限及受託處理者的行為負起監督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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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2
15.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日本之行投保了旅遊保險。在審理有關「取消旅程」或「縮短旅程」的索償時,根據保險實務及相關個案處理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的直系親屬患有慢性疾病,但在投保時病情穩定,其後因病情突然惡化導致旅程取消,保險人通常會考慮作出賠償。
II. 「取消旅程」保障通常不包括在發出保險憑證時,受保人已已知悉並足以促使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的既有身體狀況。
III. 在「縮短旅程」的保障下,對於返回出發地的額外交通費,保險公司一般以經濟客位為賠償基準,除非有醫療必要性則另作考慮。
IV. 「縮短旅程」保障的定義涵蓋了受保人在離開香港出發前,因受保危險發生而導致無法成行所損失的預繳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五的裁決原則,若既有疾病在投保時處於穩定狀態,且不足以促使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則其後的突然惡化通常不被視為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保險單一般規定,若在發出保險憑證時已存在已知事實或疾病,且該情況足以導致旅程取消,則相關損失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六及一般旅遊保險條款,縮短旅程的額外交通費賠償通常以經濟客位為限,除非受保人能證明提升客位具有醫療上的必要性。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縮短旅程」(Curtailment)保障是指旅程「已經開始」並在離開出發地後因受保危險而被迫中斷;而旅程「開始前」的損失應屬於「取消旅程」(Cancellation)保障的範疇。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既有疾病除外責任取決於投保時該疾病是否足以影響合理受保人的旅遊決定;而縮短旅程的賠償通常遵循經濟客位原則及必須在旅程展開後發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五的裁決原則,若既有疾病在投保時處於穩定狀態,且不足以促使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則其後的突然惡化通常不被視為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保險單一般規定,若在發出保險憑證時已存在已知事實或疾病,且該情況足以導致旅程取消,則相關損失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六及一般旅遊保險條款,縮短旅程的額外交通費賠償通常以經濟客位為限,除非受保人能證明提升客位具有醫療上的必要性。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縮短旅程」(Curtailment)保障是指旅程「已經開始」並在離開出發地後因受保危險而被迫中斷;而旅程「開始前」的損失應屬於「取消旅程」(Cancellation)保障的範疇。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既有疾病除外責任取決於投保時該疾病是否足以影響合理受保人的旅遊決定;而縮短旅程的賠償通常遵循經濟客位原則及必須在旅程展開後發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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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2
16. Question
在保險法律框架下,代理人(Agent)與委託人(Principal)之間的關係可透過多種方式建立。關於這些代理權產生方式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是指委託人的言行令第三者合理地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則委託人不得否認該代理關係。
II.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是指雖然委託人沒有明確授予權力,但由於委託人的行為,使第三者認為代理人擁有該等權限。
III. 在「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情況下,代理人必須在採取行動前先取得委託人的明確指示,否則代理關係不成立。
IV. 「追認代理」(Agency by ratification) 是指委託人在代理人未經授權而行事後,事後確認並接受該行為的法律後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指委託人透過其言行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法律上不允許委託人隨後否認該代理關係。陳述 II 正確,「表面權限」是指雖然委託人未正式授權,但其行為表現出代理人具備該權限。陳述 IV 正確,「追認代理」允許委託人在事後確認並接受代理人先前未經授權的行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必要權限」的成立條件之一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或取得指示,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而必須採取行動,而非必須先取得明確指示。
重點: 代理關係的確立不僅限於明示協議,亦可透過法律運作(如必要權限)、委託人的行為(如不容反悔)或事後追認來產生法律效力。.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是指委託人透過其言行使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法律上不允許委託人隨後否認該代理關係。陳述 II 正確,「表面權限」是指雖然委託人未正式授權,但其行為表現出代理人具備該權限。陳述 IV 正確,「追認代理」允許委託人在事後確認並接受代理人先前未經授權的行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必要權限」的成立條件之一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或取得指示,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而必須採取行動,而非必須先取得明確指示。
重點: 代理關係的確立不僅限於明示協議,亦可透過法律運作(如必要權限)、委託人的行為(如不容反悔)或事後追認來產生法律效力。.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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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2
17.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與家人前往日本旅遊,並向保險中介人查詢有關旅遊保險的產品細節。根據旅遊保險的基本特點及相關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被稱為「一籃子保單」,是因為它在單一保單文件中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四類保障。
II. 為了提供個人化服務,投保人可以要求刪除保單中某些不需要的部分,以換取保費折扣優惠。
III. 全年旅遊保險單通常為受保人在一年保期內提供無限次數的旅行保障。
IV. 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s)獲授權向客戶銷售單次及全年旅遊保險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旅遊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因為它在單一保單文件中同時涵蓋了四類保險標的: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陳述 III 正確,全年旅遊保險的設計目的是為了方便頻繁外遊的人士,在一年有效期內提供不限次數的旅行保障。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旅遊保險通常缺乏靈活性,保險人為了維持營運效率和成本效益,不容許投保人透過刪除特定保障部分(如個人錢財)來獲取保費折扣。陳述 IV 錯誤,根據相關教材及指引,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s)的銷售權限受到限制,他們不得銷售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
重點: 旅遊保險具有標準化的一籃子保障特點,且在香港的監管框架下,旅遊保險代理人與一般保險代理人在可銷售的產品種類(如全年保單)上有所區別。.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旅遊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因為它在單一保單文件中同時涵蓋了四類保險標的: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陳述 III 正確,全年旅遊保險的設計目的是為了方便頻繁外遊的人士,在一年有效期內提供不限次數的旅行保障。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旅遊保險通常缺乏靈活性,保險人為了維持營運效率和成本效益,不容許投保人透過刪除特定保障部分(如個人錢財)來獲取保費折扣。陳述 IV 錯誤,根據相關教材及指引,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s)的銷售權限受到限制,他們不得銷售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
重點: 旅遊保險具有標準化的一籃子保障特點,且在香港的監管框架下,旅遊保險代理人與一般保險代理人在可銷售的產品種類(如全年保單)上有所區別。.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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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2
18. Question
陳先生在投保旅遊保險時,對於哪些健康資訊屬於「重要事實」以及相關的披露責任感到疑惑。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先例及一般保險原則,下列關於披露責任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那些足以影響一名審慎的核保人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或釐定保費與條款的資訊。
II. 若未披露的事實屬輕微性質且多年未有復發,投訴委員會可能會認為保險人據此拒絕賠償實屬過於嚴苛。
III. 投保人的披露責任僅限於回答投保申請書上所提出的問題,無需主動提供申請書未提及的額外資訊。
IV. 只要未披露的事實與後來的索償項目(例如因意外導致骨折與未披露的胃病紀錄)無關,保險人便不能以違反披露責任為由撤銷保單。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的基本原則,「重要事實」的定義在於該資訊是否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核保人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陳述 I)。此外,參考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個案十六,若未披露的事實屬於輕微性質、僅屬症狀性且多年未有復發,委員會在裁決時會考慮比例性原則,可能認為保險人僅因該等事實而拒絕賠償的做法過於嚴苛(陳述 II)。
錯誤: 關於「披露責任僅限於回答申請書問題」的說法(陳述 III)是錯誤的,因為在最高誠信原則下,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他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而不僅僅是回答書面問題。關於「事實必須與索償項目相關」的說法(陳述 IV)也是錯誤的,因為一項事實是否具備重要性,取決於其在簽訂合約時對核保決定的影響,而非該事實是否與最終發生的索償原因有直接因果關係。
重點: 判定重要事實時應採用審慎核保人的客觀標準,且投保人的披露責任不限於回答問題,但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爭議時會考慮未披露事實的嚴重性與拒賠決定是否成比例。.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的基本原則,「重要事實」的定義在於該資訊是否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核保人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陳述 I)。此外,參考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個案十六,若未披露的事實屬於輕微性質、僅屬症狀性且多年未有復發,委員會在裁決時會考慮比例性原則,可能認為保險人僅因該等事實而拒絕賠償的做法過於嚴苛(陳述 II)。
錯誤: 關於「披露責任僅限於回答申請書問題」的說法(陳述 III)是錯誤的,因為在最高誠信原則下,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他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而不僅僅是回答書面問題。關於「事實必須與索償項目相關」的說法(陳述 IV)也是錯誤的,因為一項事實是否具備重要性,取決於其在簽訂合約時對核保決定的影響,而非該事實是否與最終發生的索償原因有直接因果關係。
重點: 判定重要事實時應採用審慎核保人的客觀標準,且投保人的披露責任不限於回答問題,但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爭議時會考慮未披露事實的嚴重性與拒賠決定是否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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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2
1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代理法律關係中,關於「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是透過委託人向第三者作出表示而產生的。
II. 表面權限在法律性質上與代理協議中明確授予的實際權限完全相同。
III. 當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予更大的權限時,即可應用表面權限法則。
IV. 表面權限僅在委託人於事後以書面形式追認代理人的行為後方可成立。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原則,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透過委託人向第三者表示其同意而產生的,這與實際權限不同。當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予他還要大的權限時,便會應用此法則,使委託人需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
錯誤: 關於表面權限與實際權限性質相同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實際權限源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的協議,而表面權限源於委託人對外的表示;關於必須經過書面追認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追認(Ratification)是處理事後授權的機制,與表面權限的預先表示性質不同。
重點: 表面權限的核心在於委託人的行為導致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相關權限,這體現了法律對善意第三者的保護。.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原則,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透過委託人向第三者表示其同意而產生的,這與實際權限不同。當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予他還要大的權限時,便會應用此法則,使委託人需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
錯誤: 關於表面權限與實際權限性質相同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實際權限源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的協議,而表面權限源於委託人對外的表示;關於必須經過書面追認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追認(Ratification)是處理事後授權的機制,與表面權限的預先表示性質不同。
重點: 表面權限的核心在於委託人的行為導致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相關權限,這體現了法律對善意第三者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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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2
20. Question
在分析一份於香港簽發的標準旅遊保險保單時,關於「個人責任」部分的保障範圍與除外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障範圍通常包括在保險人書面同意下招致的法律抗辯開支。
II. 受保人對其直系親屬所造成的身體受傷或財產損失通常獲得保障。
III. 因擁有、管有或使用交通工具(如汽車或飛機)而招致的法律責任通常屬於除外責任。
IV. 若受保人藉協議承擔了「要是沒有該協議便不會產生」的法律責任,該責任通常不獲保障。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條款,保障範圍涵蓋了受保人對第三者造成的身體受傷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並包括在保險人書面同意下招致的法律抗辯開支。同時,保單明確列出了多項除外責任,其中包括因擁有或使用交通工具(如汽車、飛機)所引起的責任,以及受保人透過協議額外承擔的「合約附加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保障通常將受保人對其直系親屬的法律責任列為除外責任,以避免道德風險。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均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們未能準確區分承保範圍與除外事項。
重點: 投保人應清楚區分個人責任保障的承保項目與除外責任,特別是關於親屬責任、交通工具使用及合約附加責任的限制,以確保在發生意外時能正確評估索償資格。.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條款,保障範圍涵蓋了受保人對第三者造成的身體受傷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並包括在保險人書面同意下招致的法律抗辯開支。同時,保單明確列出了多項除外責任,其中包括因擁有或使用交通工具(如汽車、飛機)所引起的責任,以及受保人透過協議額外承擔的「合約附加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保障通常將受保人對其直系親屬的法律責任列為除外責任,以避免道德風險。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均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們未能準確區分承保範圍與除外事項。
重點: 投保人應清楚區分個人責任保障的承保項目與除外責任,特別是關於親屬責任、交通工具使用及合約附加責任的限制,以確保在發生意外時能正確評估索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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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2
21.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解釋保單條款時,提到「起賠額」(Franchise) 與「免賠額」(Excess) 的區別。關於「起賠額」的法律效力與賠償處理,下列哪項陳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當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約定的起賠額時,保險人將全額賠償損失,不作任何扣除。這是因為起賠額的作用是作為一個起賠門檻,一旦損失超過該點,保險責任即涵蓋全部損失金額,這與免賠額(始終扣除首筆金額)有本質區別。
錯誤: 關於「無論損失金額多大,被保險人始終需要自行承擔」的說法描述的是免賠額 (Excess) 的特徵;關於「僅適用於疏忽」的說法錯誤地將賠償機制與責任歸屬混為一談;而關於「最高累計賠償限額」的說法則是將起賠額與保額或賠償限額的概念混淆。
重點: 起賠額 (Franchise) 是一種「門檻」機制,一旦損失越過門檻,保險人即承擔全部責任,不扣除任何自負額。.
Incorrect
正確: 當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約定的起賠額時,保險人將全額賠償損失,不作任何扣除。這是因為起賠額的作用是作為一個起賠門檻,一旦損失超過該點,保險責任即涵蓋全部損失金額,這與免賠額(始終扣除首筆金額)有本質區別。
錯誤: 關於「無論損失金額多大,被保險人始終需要自行承擔」的說法描述的是免賠額 (Excess) 的特徵;關於「僅適用於疏忽」的說法錯誤地將賠償機制與責任歸屬混為一談;而關於「最高累計賠償限額」的說法則是將起賠額與保額或賠償限額的概念混淆。
重點: 起賠額 (Franchise) 是一種「門檻」機制,一旦損失越過門檻,保險人即承擔全部責任,不扣除任何自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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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2
22. Question
根據《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中有關近因原則與危險種類(受保、除外及不保危險)的應用,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損失的近因僅涉及一項不保危險,保險人通常不獲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II. 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III. 若受保危險是由不保危險直接引致的,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害通常屬於受保範圍。
IV. 根據近因原則,在一連串事故中,最後發生的成因必然被視為判斷賠償的近因。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描述,因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若損失僅由單一的不保危險引起,保險人並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如火災引致水漬損壞),或不保危險直接引發了受保危險(如疏忽引致火災),相關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錯誤: 關於最後一個成因必然是近因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法中,近因是指對損失最具效力或主導性的成因,而不一定是在時間順序上的第一個或最後一個成因。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其餘選項因包含錯誤陳述或遺漏正確陳述而屬錯誤。
重點: 近因原則的應用取決於危險的性質及其在事故鏈中的因果關係,而非單純取決於事故發生的先後次序,且受保危險與不保危險的特定組合可導致賠償責任的產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描述,因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若損失僅由單一的不保危險引起,保險人並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如火災引致水漬損壞),或不保危險直接引發了受保危險(如疏忽引致火災),相關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錯誤: 關於最後一個成因必然是近因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法中,近因是指對損失最具效力或主導性的成因,而不一定是在時間順序上的第一個或最後一個成因。因此,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其餘選項因包含錯誤陳述或遺漏正確陳述而屬錯誤。
重點: 近因原則的應用取決於危險的性質及其在事故鏈中的因果關係,而非單純取決於事故發生的先後次序,且受保危險與不保危險的特定組合可導致賠償責任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