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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4
1.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及索償原則時,提及有關「意外受傷」的定義、醫療開支的補償以及重要事實的披露。根據相關法規及個案評論,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將「意外」定義為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引致,則由原發性高血壓引致的自發性腦出血通常不被視為意外受傷。
II. 醫療開支保障通常為受保人在旅程中因生病或意外受傷而招致的住院及門診費用提供彌償。
III. 受保人在返回出發地後的一段特定期間(如六個月)內招致的複診開支,通常可獲得醫療開支部分的償還。
IV. 在判定投保人於投保時是否知悉某項重要事實(如已患疾病)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身意外保險的標準定義,意外必須是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自發性的內在疾病(如高血壓引致的出血)並不符合此定義。陳述 II 正確,醫療開支保障的基本範圍包括在受保旅程中因生病或意外受傷而產生的住院及門診費用。陳述 III 正確,旅遊保險通常會延伸保障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例如六個月)內的複診開支。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在處理關於重要事實披露的糾紛時,會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判斷投保人是否知情的舉證準則。
錯誤: 無。以上所有陳述均符合旅遊保險的監管實務及個案裁決準則。
重點: 意外保障的索償取決於傷勢是否由外在因素引起,而醫療保障則提供較廣泛的疾病與受傷彌償,同時在披露爭議中,委員會採用相對可能性作為裁決標準。.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身意外保險的標準定義,意外必須是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自發性的內在疾病(如高血壓引致的出血)並不符合此定義。陳述 II 正確,醫療開支保障的基本範圍包括在受保旅程中因生病或意外受傷而產生的住院及門診費用。陳述 III 正確,旅遊保險通常會延伸保障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例如六個月)內的複診開支。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在處理關於重要事實披露的糾紛時,會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判斷投保人是否知情的舉證準則。
錯誤: 無。以上所有陳述均符合旅遊保險的監管實務及個案裁決準則。
重點: 意外保障的索償取決於傷勢是否由外在因素引起,而醫療保障則提供較廣泛的疾病與受傷彌償,同時在披露爭議中,委員會採用相對可能性作為裁決標準。.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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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4
2. Question
陳先生因患有嚴重脊椎疾病,決定接受一項高風險手術。主診醫生在手術前明確告知,該手術有一定機率導致下肢癱瘓。不幸地,陳先生在手術後確實出現了下肢癱瘓的情況。陳先生隨後根據其人身意外保險單申請索償,而保單中對「意外」的定義為「由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體的事故所導致的受傷」。根據保險投訴局處理類似個案的原則,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Correct
正確: 該傷殘被視為手術前可以預見的風險後果,而非保單定義中不可預見的意外。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如果一項結果(如手術後的傷殘)是受保人在採取行動前已經知曉並可以預見的風險,那麼該結果就不符合「意外」定義中關於「不可預見」的要求。
錯誤: 關於意外保險只保障公共地方突發事件的說法是錯誤的,意外保險的保障範圍取決於保單對意外的定義,而非發生地點。關於陳先生仍能依靠輪椅活動而不符合傷殘定義的說法,雖然涉及傷殘程度,但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受傷原因是否屬於「意外」,而非傷殘是否達到「完全及永久」的程度。關於只要受保人自願進入手術室,任何結果均不獲保障的說法過於絕對,關鍵在於該特定後果是否為已知的預見風險。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通常被定義為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體的事故;若受傷是已知風險的預見後果,則可能不被視為意外受傷。.
Incorrect
正確: 該傷殘被視為手術前可以預見的風險後果,而非保單定義中不可預見的意外。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如果一項結果(如手術後的傷殘)是受保人在採取行動前已經知曉並可以預見的風險,那麼該結果就不符合「意外」定義中關於「不可預見」的要求。
錯誤: 關於意外保險只保障公共地方突發事件的說法是錯誤的,意外保險的保障範圍取決於保單對意外的定義,而非發生地點。關於陳先生仍能依靠輪椅活動而不符合傷殘定義的說法,雖然涉及傷殘程度,但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受傷原因是否屬於「意外」,而非傷殘是否達到「完全及永久」的程度。關於只要受保人自願進入手術室,任何結果均不獲保障的說法過於絕對,關鍵在於該特定後果是否為已知的預見風險。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通常被定義為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體的事故;若受傷是已知風險的預見後果,則可能不被視為意外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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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4
3. Question
張女士在投保旅遊保險時,未有申報她在十年前曾患有輕微腸炎及五年前曾因普通皮膚敏感求診的記錄。她在旅行期間因急性肺炎住院並提出索償,保險公司在調查後以其「漏報重要事實」為由拒絕賠償並撤銷保單。根據相關個案審理原則,下列哪項分析最為恰當?
Correct
正確: 「若未披露的事實屬輕微性質、已痊癒多年且不影響核保人的承保決定,則不應被視為『重要事實』」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先例,判斷一項事實是否「重要」,關鍵在於該事實是否會影響一個審慎的核保人去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或釐定保費。若病患屬輕微、短暫且多年未有復發,通常不被視為足以撤銷合約的重要事實。
錯誤: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出生以來所有的醫療記錄,否則保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有權撤銷保單」是錯誤的,披露責任僅限於「重要事實」,而非所有微不足道的醫療細節。
錯誤: 「只要保險公司能證明投保人曾有任何病歷未披露,無論該病歷是否與現時索償有關,均可拒絕賠償」是錯誤的,保險公司必須證明該未披露的事項屬於「重要事實」才有權撤銷保單或拒賠。
錯誤: 「根據法律,只有與現時索償病症直接相關的過往病歷才被定義為『重要事實』」是錯誤的,重要事實的定義取決於對核保決定的影響,而非僅限於與最終索償病症直接相關的事項。
重點: 「重要事實」必須是足以影響核保人評估風險的資訊;若未披露的事項極為輕微或早已痊癒,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賠可能會被視為過於嚴苛。.
Incorrect
正確: 「若未披露的事實屬輕微性質、已痊癒多年且不影響核保人的承保決定,則不應被視為『重要事實』」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先例,判斷一項事實是否「重要」,關鍵在於該事實是否會影響一個審慎的核保人去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或釐定保費。若病患屬輕微、短暫且多年未有復發,通常不被視為足以撤銷合約的重要事實。
錯誤: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出生以來所有的醫療記錄,否則保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有權撤銷保單」是錯誤的,披露責任僅限於「重要事實」,而非所有微不足道的醫療細節。
錯誤: 「只要保險公司能證明投保人曾有任何病歷未披露,無論該病歷是否與現時索償有關,均可拒絕賠償」是錯誤的,保險公司必須證明該未披露的事項屬於「重要事實」才有權撤銷保單或拒賠。
錯誤: 「根據法律,只有與現時索償病症直接相關的過往病歷才被定義為『重要事實』」是錯誤的,重要事實的定義取決於對核保決定的影響,而非僅限於與最終索償病症直接相關的事項。
重點: 「重要事實」必須是足以影響核保人評估風險的資訊;若未披露的事項極為輕微或早已痊癒,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賠可能會被視為過於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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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4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實務中,關於不同保險類別對「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存在時間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必須在保單訂立時存在,但毋須在損失發生時維持。
II. 在一般保險(水險除外)中,通常要求在投保時及發生損失時均具有可保權益。
III. 在貨物水險中,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必需要具有可保權益,但在發生損失時則必須具備。
IV. 若人壽保險保單生效後,投保人對受保人的可保權益因環境改變而消失,該保單將自動失效。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壽保險(長期業務)中,法律只要求在保單訂立時(即投保時)具備可保權益,保單生效後權益是否持續並不影響其有效性。陳述 II 正確,對於大多數一般保險而言,投保人在投保時及發生損失時都必須對受保標的具有法律認可的經濟利益。陳述 III 正確,貨物水險(Marine Cargo Insurance)是一個特例,根據《海上保險條例》,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必需要具有可保權益,但他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具備該權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的法律原則是「投保時具備權益即可」,即使日後投保人與受保人的關係改變(例如離婚或合夥關係終止)導致可保權益消失,該保單在法律上仍然維持有效,並不會自動失效。
重點: 可保權益的存在時間要求因保險類別而異:人壽保險僅要求投保時具備;一般保險通常要求投保及損失時均具備;而貨物水險則強調損失發生時必須具備。.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壽保險(長期業務)中,法律只要求在保單訂立時(即投保時)具備可保權益,保單生效後權益是否持續並不影響其有效性。陳述 II 正確,對於大多數一般保險而言,投保人在投保時及發生損失時都必須對受保標的具有法律認可的經濟利益。陳述 III 正確,貨物水險(Marine Cargo Insurance)是一個特例,根據《海上保險條例》,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必需要具有可保權益,但他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具備該權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的法律原則是「投保時具備權益即可」,即使日後投保人與受保人的關係改變(例如離婚或合夥關係終止)導致可保權益消失,該保單在法律上仍然維持有效,並不會自動失效。
重點: 可保權益的存在時間要求因保險類別而異:人壽保險僅要求投保時具備;一般保險通常要求投保及損失時均具備;而貨物水險則強調損失發生時必須具備。.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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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4
5.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業務時,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相關的法律原則及術語。關於以下法律概念的描述,哪些是正確的?
I. 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指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獲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或疏忽負上法律責任。
II. 定值保單(Valued Policy)在水險中十分普遍,其賠償金額在發生全損時是以損失當時的市場價值為計算基礎。
III. 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是指受屈的一方主動或被動地不理會對方違反保單條件的行為,使合約效力不受影響。
IV. 保證(Warranty)是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內容涉及要做或不做某些事情,或對事實的真實性作出確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指委託人(如保險公司)須對其代理人在執行代理職務時的行為或疏忽承擔法律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不追究(違反)是一種寬恕行為,受屈方選擇不理會違約行為,使合約繼續有效。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證(Warranty)是投保人作出的絕對承諾,必須嚴格遵守。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定值保單(Valued Policy)的特點是賠償金額以保單內預先訂明的「約定價值」為準,而非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值。這種安排在水險中非常普遍。
重點: 了解保險合約中的法律術語(如保證、定值基礎及責任歸屬)對於正確評估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至關重要。.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指委託人(如保險公司)須對其代理人在執行代理職務時的行為或疏忽承擔法律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不追究(違反)是一種寬恕行為,受屈方選擇不理會違約行為,使合約繼續有效。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證(Warranty)是投保人作出的絕對承諾,必須嚴格遵守。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定值保單(Valued Policy)的特點是賠償金額以保單內預先訂明的「約定價值」為準,而非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值。這種安排在水險中非常普遍。
重點: 了解保險合約中的法律術語(如保證、定值基礎及責任歸屬)對於正確評估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至關重要。.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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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4
6. Question
在處理財產保險索償及保單條文的應用時,保險中介人應正確理解各項原則。根據相關法律及保險實務,下列哪些關於限制彌償條文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非水險的財產保單中,「委付」(Abandonment) 通常被視為一項標準權利,允許被保險人將受損標的交予保險人以換取全損賠償。
II. 若某項財產的真正價值為 400 萬元,但投保額僅為 100 萬元,在應用「比例分攤」(Average) 原則下,保險人僅須負責損失金額的 25%。
III. 「起賠額」(Franchise) 的運作方式與免賠額相同,即無論損失金額多少,保險人均會從賠款中扣除該指定金額。
IV. 在海事法中,「救助」(Salvage) 一詞除了指搶救受風險影響的海上財產的活動外,有時也用來描述被救助的財產。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旨在處理不足額保險的情況,賠償金額會按照保額佔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遞減。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海事法,「救助」(Salvage)一詞具有多重含義,既可指救助海上財產的行為,也可指被救助的財產或支付給救助人的賞金。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委付(Abandonment)雖然在水險中是標準做法,但在大多數非水險的財產保單中,通常會明確列明不容許委付。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起賠額(Franchise)與免賠額(Excess)的運作方式不同;在起賠額條款下,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保險人將全額賠付,而不會扣除該金額。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各種限制彌償的保單條文,如比例分攤、免賠額及起賠額,因為這些條文會直接影響被保險人在發生損失時可獲得的實際賠償金額。. 因此,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旨在處理不足額保險的情況,賠償金額會按照保額佔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遞減。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海事法,「救助」(Salvage)一詞具有多重含義,既可指救助海上財產的行為,也可指被救助的財產或支付給救助人的賞金。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委付(Abandonment)雖然在水險中是標準做法,但在大多數非水險的財產保單中,通常會明確列明不容許委付。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起賠額(Franchise)與免賠額(Excess)的運作方式不同;在起賠額條款下,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保險人將全額賠付,而不會扣除該金額。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各種限制彌償的保單條文,如比例分攤、免賠額及起賠額,因為這些條文會直接影響被保險人在發生損失時可獲得的實際賠償金額。. 因此,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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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4
7.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與家人前往日本旅遊,並向保險中介人查詢有關旅遊保險的特點。根據香港保險業實務及旅遊保險的基本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其承保範圍涵蓋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
II. 為了提供彈性,投保人可以選擇刪除保單中不需要的保障部分,以獲得相應的保費折扣。
III. 保險人通常就整份旅遊保險單進行報價,而非針對保單內的各個部分分別定價。
IV. 若陳先生需要頻繁出國,旅遊保險代理人可以向其銷售一年期且不限旅遊次數的保險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被定義為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廣泛,同時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和經濟權益這四類保險標的。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人通常針對整份保單進行統一報價,而非對各個獨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這有助於提高營運效率。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的結構相對不靈活,投保人通常不得透過刪除保單中的特定部分(如行李保障)來換取保費折扣。陳述 IV 錯誤,根據相關規例,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s)是被明確禁止銷售一年期(多次旅程)旅遊保險單的。
重點: 旅遊保險的一籃子保單特性旨在透過預設保障範圍和統一報價來簡化行政程序,從而達到成本效益,這最終使保險人和消費者雙方受益。.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被定義為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廣泛,同時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和經濟權益這四類保險標的。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人通常針對整份保單進行統一報價,而非對各個獨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這有助於提高營運效率。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的結構相對不靈活,投保人通常不得透過刪除保單中的特定部分(如行李保障)來換取保費折扣。陳述 IV 錯誤,根據相關規例,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s)是被明確禁止銷售一年期(多次旅程)旅遊保險單的。
重點: 旅遊保險的一籃子保單特性旨在透過預設保障範圍和統一報價來簡化行政程序,從而達到成本效益,這最終使保險人和消費者雙方受益。.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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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4
8.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發生意外,涉及行李遺失及第三者受傷的法律責任問題。根據旅遊保險的索償程序及相關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就個人財物的故意損害或損失,受保人通常需要提交向警方所作證供的副本作為索償證據。
II. 為了簡化法律程序,受保人應先行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再向保險公司申請追回賠償款項。
III. 若受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產生索償爭議,受保人可選擇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而非必須採取仲裁或法律行動。
IV. 在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部分,若保單未有訂明任何結清方式的選擇,保險人在法律上須採用現金方式結清索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條文通常要求受保人就金錢或個人財物的故意損害或損失,提供向警方所作證供的副本作為書面證據。陳述 III 正確,受保人可以選擇不進行仲裁或法律行動,而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以尋求裁決或解決方案。陳述 IV 正確,法律規定若保單沒有訂明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結清方式,保險人必須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索償條文嚴格規定受保人不得在沒有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下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違反此項規定可能導致保險人行使權利拒絕賠償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
重點: 受保人在索償時必須遵守通知及提供證據的義務,且在未經許可下不得承認法律責任;同時,法律保障了受保人透過現金結清索償及向投訴局申訴的權利。.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條文通常要求受保人就金錢或個人財物的故意損害或損失,提供向警方所作證供的副本作為書面證據。陳述 III 正確,受保人可以選擇不進行仲裁或法律行動,而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以尋求裁決或解決方案。陳述 IV 正確,法律規定若保單沒有訂明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結清方式,保險人必須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索償條文嚴格規定受保人不得在沒有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下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違反此項規定可能導致保險人行使權利拒絕賠償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
重點: 受保人在索償時必須遵守通知及提供證據的義務,且在未經許可下不得承認法律責任;同時,法律保障了受保人透過現金結清索償及向投訴局申訴的權利。.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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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4
9.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慎遺失了護照。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下列哪些項目通常屬於「損失旅行證件」保障範圍內可獲賠償的項目?
I. 補領護照所需的行政規費
II. 為辦理補領手續而產生的額外合理交通費用
III. 因等待補領證件而必須在當地額外停留的合理住宿開支
IV. 遺失護照後因心情受損而產生的心理諮詢費用Correct
正確: Statement I 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通常涵蓋補領遺失旅行證件(如護照、簽證)所涉及的官方行政規費。Statement II 是正確的,保單一般會賠償受保人為了前往最近的領事館或相關機構辦理補領手續而產生的額外合理交通支出。Statement III 是正確的,若受保人因等待補領證件而必須在當地額外停留,相關的合理住宿費用通常也在保障範圍內。
錯誤: Statement IV 是錯誤的,旅遊保險中的「損失旅行證件」保障僅限於補領證件的直接相關必要開支,並不包括受保人因遺失證件而產生的心理損失或非醫療性質的諮詢費用。
重點: 旅遊保險的證件損失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因遺失必要旅行證件而產生的直接且合理的行政、交通及住宿開支,以協助受保人繼續行程或返回原居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Statement I 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通常涵蓋補領遺失旅行證件(如護照、簽證)所涉及的官方行政規費。Statement II 是正確的,保單一般會賠償受保人為了前往最近的領事館或相關機構辦理補領手續而產生的額外合理交通支出。Statement III 是正確的,若受保人因等待補領證件而必須在當地額外停留,相關的合理住宿費用通常也在保障範圍內。
錯誤: Statement IV 是錯誤的,旅遊保險中的「損失旅行證件」保障僅限於補領證件的直接相關必要開支,並不包括受保人因遺失證件而產生的心理損失或非醫療性質的諮詢費用。
重點: 旅遊保險的證件損失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因遺失必要旅行證件而產生的直接且合理的行政、交通及住宿開支,以協助受保人繼續行程或返回原居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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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4
10.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處理客戶的投保申請及日常業務時,根據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防止及應對保險詐騙的描述是正確的?
I. 若發現索償情況極為可疑,中介人應代表保險人向客戶正式提出詐騙指控。
II. 中介人應對在沒有合理解釋下突然大幅增加保額的行為保持高度警覺。
III. 保持業務紀錄的完整性並及時更新,是防範詐騙發生的重要實務步驟。
IV. 即使相關資料可能導致投保被拒,中介人仍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不得漏報或失實陳述。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防止詐騙的實務指引,保險中介人應提防可疑舉動,例如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陳述 III 正確,因為勤勉地保持紀錄完整及迅速更新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能避免詐騙在紀錄不全時發生。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及道德規範,保險中介人負有最高誠信責任,不論對投保結果有何影響,均不得漏報或失實陳述重要資料。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詐騙指稱是非常嚴重的事件,不應草率提出;根據指引,只有保險人能指稱被詐騙,保險中介人的角色是協助保險人抗衡及揭露詐騙行為,而非直接向客戶提出指控。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防範詐騙中扮演警覺與協助的角色,應透過遵守最高誠信、勤勉紀錄及識別警示跡象來履行職責,但必須注意正式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專屬權責。.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防止詐騙的實務指引,保險中介人應提防可疑舉動,例如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陳述 III 正確,因為勤勉地保持紀錄完整及迅速更新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能避免詐騙在紀錄不全時發生。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及道德規範,保險中介人負有最高誠信責任,不論對投保結果有何影響,均不得漏報或失實陳述重要資料。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詐騙指稱是非常嚴重的事件,不應草率提出;根據指引,只有保險人能指稱被詐騙,保險中介人的角色是協助保險人抗衡及揭露詐騙行為,而非直接向客戶提出指控。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防範詐騙中扮演警覺與協助的角色,應透過遵守最高誠信、勤勉紀錄及識別警示跡象來履行職責,但必須注意正式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專屬權責。.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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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4
11.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新登記的保險代理,正準備開展其保險業務。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登記人士的操守及資格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使用商務名片,他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I. 陳先生對準保單持有人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責任,除獲授權的保險公司或委任保險代理外,不得向他人披露。
III. 除非在簽署保單前已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收費的數額及用途,否則陳先生不得附加任何收費。
IV. 若陳先生在通過資格考試後連續三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 正確,登記人士必須對準保單持有人提供的所有資料絕對保密,除了安排有關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委任保險代理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陳述 III 正確,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規定,通過任何相關資格考試後,若連續「兩年」而非三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就有關試卷獲取的資格才不再獲承認。
重點: 保險代理在執業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操守準則,包括身份披露、客戶資料保密及收費透明度,並須留意資格認可的兩年時效限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 正確,登記人士必須對準保單持有人提供的所有資料絕對保密,除了安排有關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委任保險代理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陳述 III 正確,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規定,通過任何相關資格考試後,若連續「兩年」而非三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就有關試卷獲取的資格才不再獲承認。
重點: 保險代理在執業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操守準則,包括身份披露、客戶資料保密及收費透明度,並須留意資格認可的兩年時效限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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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4
12. Question
陳先生在日本旅遊期間,其手提包在餐廳被盜,內有現金、信用卡、護照及回程機票。根據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及一般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I. 「個人金錢」保障通常涵蓋現金及旅行支票的損失,但一般不包括信用卡。
II. 若陳先生是因為將錢包遺留在飛機上而導致金錢丟失,這通常被視為「盜竊」並獲得賠償。
III. 「損失旅行證件」保障除了賠償重置護照的費用外,亦可包括為辦理重置手續而額外招致的交通費。
IV. 若陳先生為了趕及原定行程而支付額外的「特快辦理費用」以領取新護照,保險公司通常會全數賠償該項特快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中,「個人金錢」的定義通常包含現金、鈔票及旅行支票,但明確將信用卡、八達通卡等電子貨幣工具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失旅行證件」的基本保障範圍除了證件本身的重置費用外,亦賠付為安排重置證件而合理招致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案三十五,將財物遺留在交通工具上屬於疏忽行為或「神秘消失」,並不符合「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的受保定義,因此保險人通常會拒絕賠償。陳述 IV 錯誤,根據個案三十六,保險合約僅承擔重置證件的實際一般費用,因個人便利或趕及行程而支付的「特快」處理費屬於額外開支,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金錢與證件保障僅限於特定的受保危險(如盜竊),且不涵蓋因受保人疏忽導致的損失或非必要的行政特快費用。.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中,「個人金錢」的定義通常包含現金、鈔票及旅行支票,但明確將信用卡、八達通卡等電子貨幣工具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失旅行證件」的基本保障範圍除了證件本身的重置費用外,亦賠付為安排重置證件而合理招致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個案三十五,將財物遺留在交通工具上屬於疏忽行為或「神秘消失」,並不符合「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的受保定義,因此保險人通常會拒絕賠償。陳述 IV 錯誤,根據個案三十六,保險合約僅承擔重置證件的實際一般費用,因個人便利或趕及行程而支付的「特快」處理費屬於額外開支,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金錢與證件保障僅限於特定的受保危險(如盜竊),且不涵蓋因受保人疏忽導致的損失或非必要的行政特快費用。.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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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4
1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原則及其違反後果的法律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最高誠信原則僅對投保人具有約束力,保險人在合約磋商過程中並無披露義務。
II.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或釐定保費水平的資料。
III. 若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時發現投保人違反了最高誠信,保險人有權選擇將合約視為自始無效。
IV. 若投保人涉及「欺詐性不披露」,保險人在行使撤銷合約的權利時,法律上必須退還所有已收取的保費。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如何釐定保費及條款的資料。陳述 III 正確,因為當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時,受損方(通常是保險人)最主要的法律補救權利是選擇撤銷合約(Avoidance),使合約自始無效。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最高誠信是一項「相互」的責任(Reciprocal duty),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均須向對方負起披露責任。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涉及「欺詐性」的違反行為時,保險人通常有權保留已繳付的保費,而非必須退還。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若有違反,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而是否退還保費則取決於該違反行為是否涉及欺詐。.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如何釐定保費及條款的資料。陳述 III 正確,因為當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時,受損方(通常是保險人)最主要的法律補救權利是選擇撤銷合約(Avoidance),使合約自始無效。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最高誠信是一項「相互」的責任(Reciprocal duty),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均須向對方負起披露責任。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涉及「欺詐性」的違反行為時,保險人通常有權保留已繳付的保費,而非必須退還。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若有違反,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而是否退還保費則取決於該違反行為是否涉及欺詐。.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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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4
14.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公司計劃擴展其旅遊保險業務並招募新成員。根據《保險代理守則》中關於登記、披露及責任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
II. 若業務代表已登記從事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並在服務台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I. 申請登記成為業務代表的程序,必須由委任該業務代表的保險公司負責向委員會提交申請。
IV. 委員會負責保存的登記冊及附屬登記冊,可於保聯的網頁或於辦公時間內在保聯的註冊辦事處供市民查閱。Correct
Correct: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第 5.2.2c(g)(i) 條,保險代理有責任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第 5.2.2c(g)(vi) 條,已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代表在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在服務台擺放顯示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第 5.2.2d(a) 條,登記冊必須公開供市民在保聯網頁或辦事處查閱。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根據第 5.2.2d(b)(i) 條,申請登記成為業務代表應由「委任保險代理」負責提交申請,而非由保險公司負責。保險公司僅在申請登記「保險代理」本人時才負有提交申請的責任。
Takeaway: 保險代理必須履行對其業務代表的監督責任,並確保所有登記程序與身份披露(特別是旅遊保險相關業務)均符合《守則》的嚴格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Correct: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第 5.2.2c(g)(i) 條,保險代理有責任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第 5.2.2c(g)(vi) 條,已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代表在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在服務台擺放顯示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第 5.2.2d(a) 條,登記冊必須公開供市民在保聯網頁或辦事處查閱。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根據第 5.2.2d(b)(i) 條,申請登記成為業務代表應由「委任保險代理」負責提交申請,而非由保險公司負責。保險公司僅在申請登記「保險代理」本人時才負有提交申請的責任。
Takeaway: 保險代理必須履行對其業務代表的監督責任,並確保所有登記程序與身份披露(特別是旅遊保險相關業務)均符合《守則》的嚴格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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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4
15. Question
在香港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時,關於保單條款的解釋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近因原則,若受保人在被列為戰區的地區發生普通交通意外,而該意外與戰爭行為無關,保險人通常不能引用戰爭除外條款拒絕賠償。
II. 若受保人違反保單中關於「意外發生後 30 天內通知保險人」的規定,且該延誤被認為不利於保險人進行調查,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賠償。
III. 受保人不能以保險人過往曾接受其逾期索償通知並作出賠付為由,主張保險人在法律上有義務接受其後所有逾期的索償通知。
IV. 若保單條款列明不保「直接或間接騎電單車」導致的意外,根據業界慣例及投訴委員會的觀點,電單車乘客通常不被視為「間接」騎電單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如果損失的近因並非保單所列的除外責任(例如戰爭),即使意外發生在戰區,保險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單通常規定受保人須在特定時限內通知保險人,若延誤通知影響了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的能力,保險人有權根據合約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人過往對延誤通知的通融處理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受保人不能以此為由要求保險人必須放棄行使現有保單的權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若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騎電單車的措詞,電單車乘客通常會被詮釋為「間接」騎電單車,因此保險人有權引用該除外條款拒絕賠償。
重點: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時,必須嚴格遵守索償通知時限,並理解「近因原則」及除外責任條款中「直接或間接」等措詞對保障範圍的影響。.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如果損失的近因並非保單所列的除外責任(例如戰爭),即使意外發生在戰區,保險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單通常規定受保人須在特定時限內通知保險人,若延誤通知影響了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的能力,保險人有權根據合約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人過往對延誤通知的通融處理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受保人不能以此為由要求保險人必須放棄行使現有保單的權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若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騎電單車的措詞,電單車乘客通常會被詮釋為「間接」騎電單車,因此保險人有權引用該除外條款拒絕賠償。
重點: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時,必須嚴格遵守索償通知時限,並理解「近因原則」及除外責任條款中「直接或間接」等措詞對保障範圍的影響。.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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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4
16.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關於「保險合約的轉讓」與「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的法律性質,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合約的轉讓涉及將合約權利轉移,令另一人成為該保險標的的保單持有人。
II. 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是將索取保險金的權利轉移給第三者。
III. 在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下,受讓人獲得起訴保險人的合約權利。
IV. 這兩種轉讓方式在法律定義上完全相同,均會導致保單持有人身份的變更。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原理,保險合約的轉讓(Assignment of Policy)涉及權利的轉移,使受讓人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而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則是指將獲取賠償的權利轉移給第三者,並使其具備起訴保險人的合約權利,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是有明確區別的。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關於第三者獲得起訴權利的正確法律特徵。「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聲稱兩者在法律定義上完全相同是錯誤的,合約轉讓會改變保單持有人,而權利轉讓則不一定。「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理解保險權益轉讓的不同形式至關重要,主要區別在於受讓人是否取代原保單持有人成為合約的新當事人,以及所轉移權利的具體範圍。.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原理,保險合約的轉讓(Assignment of Policy)涉及權利的轉移,使受讓人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而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則是指將獲取賠償的權利轉移給第三者,並使其具備起訴保險人的合約權利,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是有明確區別的。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關於第三者獲得起訴權利的正確法律特徵。「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聲稱兩者在法律定義上完全相同是錯誤的,合約轉讓會改變保單持有人,而權利轉讓則不一定。「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理解保險權益轉讓的不同形式至關重要,主要區別在於受讓人是否取代原保單持有人成為合約的新當事人,以及所轉移權利的具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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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4
17. Question
一家香港物流企業的風險經理正在審視公司的風險管理手冊。根據保險原理及相關實務,下列哪些關於風險處理方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風險避免 (Risk Avoidance) 是指透過不參與某項特定活動,以確保完全免除相關損失的可能性。
II. 風險轉移 (Risk Transfer) 的唯一途徑是向獲授權的保險人購買保險合約。
III. 風險融資 (Risk Financing) 旨在減低剩餘風險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工具包括風險承受及保險。
IV. 純粹風險 (Pure Risk) 是指那些可能導致損失、維持現狀或產生利潤的不確定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避免是指不讓自己遭受某種危險,從而免除發生某類損失的可能性。陳述 III 正確,因為風險融資是為了處理在採取損失控制措施後仍面對的剩餘風險,以減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震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風險轉移並不限於購買保險,還包括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方式(例如透過合約條款轉移)。陳述 IV 錯誤,因為純粹風險僅涉及損失或維持現狀的不確定性,並不包括獲利的可能,包含獲利可能的風險被稱為投機風險。
重點: 風險管理涉及多種處理手段,包括避免、轉移及融資,理解各項工具的定義及純粹風險的本質對於制定風險策略至關重要。.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避免是指不讓自己遭受某種危險,從而免除發生某類損失的可能性。陳述 III 正確,因為風險融資是為了處理在採取損失控制措施後仍面對的剩餘風險,以減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震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風險轉移並不限於購買保險,還包括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方式(例如透過合約條款轉移)。陳述 IV 錯誤,因為純粹風險僅涉及損失或維持現狀的不確定性,並不包括獲利的可能,包含獲利可能的風險被稱為投機風險。
重點: 風險管理涉及多種處理手段,包括避免、轉移及融資,理解各項工具的定義及純粹風險的本質對於制定風險策略至關重要。.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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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4
18. Question
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協議(Agency Agreement)的自動終止,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代理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特定的生效期限,該期限屆滿時協議即告終止。
II. 若代理關係的履行因法律環境改變(如爆發戰爭)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協議將自動終結。
III. 若代理人未經授權採取行動,但委託人隨後以追溯形式授權該行為,原協議會自動終止。
IV. 若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發生商業糾紛導致溝通中斷,代理協議會立即自動失效。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原則,代理關係的終止可以透過多種法律途徑發生。首先,如果代理協議是針對特定時間段訂立的,則在該期限屆滿時,協議會因「時限」屆滿而自動終止。其次,如果由於法律變更、政府禁令或國家間爆發戰爭,導致履行代理協議的行為不再合法,該協議會因「非法協議」而依法自動終結。
錯誤: 陳述 III 提到的「追認」是委託人對代理人先前無權行為的認可,這通常是產生代理權的一種方式,而非終止協議的原因。陳述 IV 提到的商業爭議或溝通中斷,雖然可能影響雙方的合作關係,但在法律層面上並不屬於導致代理協議「自動終止」的法定事由。
重點: 代理協議的自動終止可由合約條款(如設定的時限屆滿)或法律運作(如履行內容變為非法)所觸發。.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原則,代理關係的終止可以透過多種法律途徑發生。首先,如果代理協議是針對特定時間段訂立的,則在該期限屆滿時,協議會因「時限」屆滿而自動終止。其次,如果由於法律變更、政府禁令或國家間爆發戰爭,導致履行代理協議的行為不再合法,該協議會因「非法協議」而依法自動終結。
錯誤: 陳述 III 提到的「追認」是委託人對代理人先前無權行為的認可,這通常是產生代理權的一種方式,而非終止協議的原因。陳述 IV 提到的商業爭議或溝通中斷,雖然可能影響雙方的合作關係,但在法律層面上並不屬於導致代理協議「自動終止」的法定事由。
重點: 代理協議的自動終止可由合約條款(如設定的時限屆滿)或法律運作(如履行內容變為非法)所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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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4
19. Question
在香港旅遊保險的實務中,關於投保人的披露責任及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對「重要事實」的裁決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足以影響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或在接受承保時釐定保費及條款的事實。
II. 若投訴委員會認為未披露的事實屬輕微性質且多年未有復發,保險人僅以此為由拒絕賠償可能被視為過於嚴苛。
III. 根據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脊醫通常不符合旅遊保單中定義為按《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註冊醫生」。
IV. 投保人的披露責任僅限於其主觀上認為與所投保險保障範圍直接相關的重要事實。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審慎的保險人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條款的事實。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如個案十六),如果未披露的事實屬於輕微性質、多年未有復發,且與當前索償的性質不成比例,委員會可能會認為保險人拒絕賠償的決定過於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十八,脊醫雖然是專業人士,但由於他們並非按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註冊,因此通常不符合旅遊保單中對「註冊醫生」的定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保人的披露責任不僅限於其主觀認為重要的事實,也不僅限於其確實知道的事實,還包括其「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這是一個客觀的責任,不能以「忘記」或「認為不重要」作為不披露的合理辯解。
重點: 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而投訴委員會在裁決爭議時,會權衡事實的重要性、保單條款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險人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審慎的保險人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條款的事實。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如個案十六),如果未披露的事實屬於輕微性質、多年未有復發,且與當前索償的性質不成比例,委員會可能會認為保險人拒絕賠償的決定過於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十八,脊醫雖然是專業人士,但由於他們並非按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註冊,因此通常不符合旅遊保單中對「註冊醫生」的定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保人的披露責任不僅限於其主觀認為重要的事實,也不僅限於其確實知道的事實,還包括其「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這是一個客觀的責任,不能以「忘記」或「認為不重要」作為不披露的合理辯解。
重點: 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而投訴委員會在裁決爭議時,會權衡事實的重要性、保單條款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險人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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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4
2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實務中,關於保險合約或保單收益的「轉讓」(Assignment),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轉讓保險合約時,轉讓人和承讓人雙方都必須於轉讓那一刻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的轉讓)通常必須先取得保險人的同意方為有效。
III. 在實務上,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與其他類型的保險單不同,它們可以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予以轉讓。
IV. 保險合約的轉讓會自動將轉讓人在合約下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而無需保險人的額外同意。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轉讓保險合約(而非僅僅是收益)時,法律要求轉讓人和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受保標的擁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無效。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實務,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具有特殊的流通性質,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它們通常可以在不徵得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在法律上不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這與轉讓整個保險合約的規定不同。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Assignment)僅涉及權利的轉移,而不包括責任的轉移;若要將保險合約下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必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這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更換合約當事人。
重點: 保險轉讓分為「合約轉讓」與「收益轉讓」兩類,兩者在可保權益的要求、保險人同意的必要性以及責任轉移方面均有顯著差異。.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轉讓保險合約(而非僅僅是收益)時,法律要求轉讓人和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受保標的擁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無效。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實務,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具有特殊的流通性質,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它們通常可以在不徵得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在法律上不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這與轉讓整個保險合約的規定不同。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Assignment)僅涉及權利的轉移,而不包括責任的轉移;若要將保險合約下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必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這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更換合約當事人。
重點: 保險轉讓分為「合約轉讓」與「收益轉讓」兩類,兩者在可保權益的要求、保險人同意的必要性以及責任轉移方面均有顯著差異。.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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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4
2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一名客戶正準備投保一份投資相連長期保險保單。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法律原則,關於該客戶須遵守的「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有責任向保險人披露所有其已知或應知的「重要事實」。
II. 「重要事實」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率的資料。
III. 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情況僅限於投保人蓄意欺詐或隱瞞事實。
IV. 若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受損方(通常是保險人)有權選擇撤銷合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下,投保人負有積極責任向保險人披露其已知的所有重要事實。陳述 I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決定保費率及條款的事實。陳述 IV 正確,因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法律後果是合約變得可撤銷(Voidable),受損方(通常是保險人)有權選擇撤銷該合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情況不僅限於欺詐,還包括非欺詐性的不披露(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以及非欺詐性的失實陳述(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形式的違反(無論是否涉及欺詐)均可賦予保險人撤銷保單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下,投保人負有積極責任向保險人披露其已知的所有重要事實。陳述 I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決定保費率及條款的事實。陳述 IV 正確,因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法律後果是合約變得可撤銷(Voidable),受損方(通常是保險人)有權選擇撤銷該合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情況不僅限於欺詐,還包括非欺詐性的不披露(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以及非欺詐性的失實陳述(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形式的違反(無論是否涉及欺詐)均可賦予保險人撤銷保單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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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4
2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監管框架下,保險公司必須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經營特定類別的業務。關於該條例附表 1 中的法定分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永久健康保險(類別 D)被界定為長期業務,其特點是保險人通常不具備取消保單的權利。
II. 僱員補償保險在法定分類中,被歸類為一般業務項下的「一般法律責任」(類別 13)。
III. 相連長期業務(類別 C)包含單位相連人壽保險,在法律上被視為一般業務。
IV. 資本贖回(類別 F)合約旨在於特定期間屆滿時支付一筆款項以替代資本,這類合約與個人壽命無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永久健康保險(類別 D)屬於長期業務,且保險人通常不能取消此類保單。陳述 II 正確,因為一般法律責任(類別 13)明確包含了僱員補償保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資本贖回(類別 F)合約的定義是與個人壽命無關,在期滿時提供資金以替代資本。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相連長期業務(類別 C)在法定分類中屬於長期業務,而非一般業務。
重點: 熟悉《保險業條例》對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的法定分類是保險從業員的基本要求,特別是需區分哪些類別與人壽相關或具有不可撤銷的特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永久健康保險(類別 D)屬於長期業務,且保險人通常不能取消此類保單。陳述 II 正確,因為一般法律責任(類別 13)明確包含了僱員補償保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資本贖回(類別 F)合約的定義是與個人壽命無關,在期滿時提供資金以替代資本。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相連長期業務(類別 C)在法定分類中屬於長期業務,而非一般業務。
重點: 熟悉《保險業條例》對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的法定分類是保險從業員的基本要求,特別是需區分哪些類別與人壽相關或具有不可撤銷的特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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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4
23. Question
一家香港保險公司的合規部正在審查其業務流程,以確保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各項平等機會條例。下列關於保險實務中處理客戶資料及對待投保人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保險公司根據精算數據顯示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向女性收取較低的人壽保險保費,通常被視為合法的「公平」歧視。
II. 若保險人僅因投保人為離婚女性或單親母親而拒絕提供火險保障,這屬於不公平歧視的例子。
III. 保險機構為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規定,可以收集人壽保險客戶的身份證副本。
IV. 在郵寄載有客戶敏感資料的文件時,若透過信封窗口能直接看見客戶的身份證號碼,仍符合保障資料第 4 原則的保安要求。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相關平等機會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如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給予的,且該待遇屬合理,則被視為合法的「公平」歧視。陳述 II 正確,因為僅因投保人的家庭崗位(如單親女性)或婚姻狀況而拒絕提供火險保障,缺乏精算依據,屬於不公平歧視。陳述 III 正確,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保險機構有法律依據收集客戶身份證副本以進行客戶盡職審查。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傳送載有客戶個人資料的文件時,應確保敏感資料(如身份證號碼)不能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否則未能符合防止資料被未經准許查閱的保安預防措施。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確保對投保人的差別對待是基於合理的精算數據,並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採取嚴格的保安措施,以符合平等機會法例及私隱條例的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相關平等機會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如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給予的,且該待遇屬合理,則被視為合法的「公平」歧視。陳述 II 正確,因為僅因投保人的家庭崗位(如單親女性)或婚姻狀況而拒絕提供火險保障,缺乏精算依據,屬於不公平歧視。陳述 III 正確,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保險機構有法律依據收集客戶身份證副本以進行客戶盡職審查。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傳送載有客戶個人資料的文件時,應確保敏感資料(如身份證號碼)不能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否則未能符合防止資料被未經准許查閱的保安預防措施。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確保對投保人的差別對待是基於合理的精算數據,並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採取嚴格的保安措施,以符合平等機會法例及私隱條例的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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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4
24. Question
一名投訴人因不滿保險公司的個人保單索償結果,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提出投訴。關於投訴局屬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的運作與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賠款金額最高為 1,000,000 港元。
III. 若投訴人不滿意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他有權採取法律行動。
IV. 投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時,必須死硬地詮釋保險合約條款,即使該條款的履行對投訴人而言既不公道又不合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正確是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II 正確是因為投訴局的機制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而非 1,000,000 港元。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死硬地詮釋保險合約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則可以不以合約條款為準,而應考慮優良保險慣例。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公平且免費的平台來解決索償糾紛,其裁決準則除了合約條款外,還包括公平原則及優良保險慣例。.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正確是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II 正確是因為投訴局的機制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而非 1,000,000 港元。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死硬地詮釋保險合約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則可以不以合約條款為準,而應考慮優良保險慣例。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公平且免費的平台來解決索償糾紛,其裁決準則除了合約條款外,還包括公平原則及優良保險慣例。.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