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z-summary
0 of 16 questions completed
Questions: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Information
Premium Practice Questions
You have already completed the quiz before. Hence you can not start it again.
Quiz is loading...
You must sign in or sign up to start the quiz.
You have to finish following quiz, to start this quiz:
Results
0 of 16 questions answered correctly
Your time:
Time has elapsed
Categories
- Not categorized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Answered
- Review
-
Question 1 of 16
1. Question
陳先生在完成歐洲旅程回港後,欲就其行李及個人財物的損失向保險公司提出索償。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及相關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的受損行李已由航空公司全數負責維修並恢復功能,保險公司可根據彌償原則拒絕賠償。
II. 陳先生在旅途中購買的玻璃工藝品若在寄艙期間破碎,保險公司通常會以其屬於「易碎物件」為由剔除承保責任。
III. 對於已使用數年的照相機損壞,若保單不含「以新代舊」條文,保險人在計算賠償時應扣除折舊額。
IV. 若陳先生在機場大堂為前往洗手間而將行李短暫留在座位上導致被盜,由於機場屬於受監控的公共場所,該損失仍屬受保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屬於彌償保險,其目的是補償受保人的實際損失,使其回復至意外發生前的財務狀況,受保人不得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彌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除外責任,玻璃製品通常被界定為「易碎物件」,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其破損通常不獲承保。陳述 III 正確,若保單沒有「以新代舊」條文,保險人在理賠時會考慮物件的損耗及折舊,以反映受保物件在損失時的實際價值。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行李是旅遊保險中標準的除外責任。即使在機場等設有監控的場所,受保人仍負有妥善看管財物的責任,若因自行離開而導致財物遺失,保險公司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行李保障遵循彌償原則,並設有包括易碎品、不受看管財物在內的多項除外責任;在沒有「以新代舊」條款的情況下,賠償金額須扣除折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屬於彌償保險,其目的是補償受保人的實際損失,使其回復至意外發生前的財務狀況,受保人不得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彌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除外責任,玻璃製品通常被界定為「易碎物件」,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其破損通常不獲承保。陳述 III 正確,若保單沒有「以新代舊」條文,保險人在理賠時會考慮物件的損耗及折舊,以反映受保物件在損失時的實際價值。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行李是旅遊保險中標準的除外責任。即使在機場等設有監控的場所,受保人仍負有妥善看管財物的責任,若因自行離開而導致財物遺失,保險公司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行李保障遵循彌償原則,並設有包括易碎品、不受看管財物在內的多項除外責任;在沒有「以新代舊」條款的情況下,賠償金額須扣除折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16
2.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新成立的保險公司正與其合規顧問討論《保險業條例》下的財務穩健性要求。根據相關法例及保監局指引,下列哪些關於償付準備金及再保險安排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數額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項準則計算,並以較高者為準,且通常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
II. 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總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
III.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要求與經營法定保險業務的一般保險人相同,即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
IV. 《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主要適用於保險人分保給「有關連再保險人」的情況,以確保保險人行使審慎監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項準則計算並取其大者,且一般業務的最低限額為一千萬港元(若涉及法定保險業務則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所須維持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為二百萬港元。陳述 IV 正確,《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確實專門針對分保給「有關連再保險人」的情況,目的是防止因關連關係而導致的監控鬆懈。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專屬自保保險人(Captive Insurer)的最低償付準備金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二千萬港元。二千萬港元的最低限額適用於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如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一般保險人。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根據其業務類別(一般、長期、綜合或專屬自保)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水平,並確保再保險安排足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項準則計算並取其大者,且一般業務的最低限額為一千萬港元(若涉及法定保險業務則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所須維持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為二百萬港元。陳述 IV 正確,《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確實專門針對分保給「有關連再保險人」的情況,目的是防止因關連關係而導致的監控鬆懈。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專屬自保保險人(Captive Insurer)的最低償付準備金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二千萬港元。二千萬港元的最低限額適用於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如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一般保險人。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根據其業務類別(一般、長期、綜合或專屬自保)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水平,並確保再保險安排足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16
3.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哪些關於登記制度及相關定義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登記人士」的範疇涵蓋了個人代理、保險代理商、其負責人以及業務代表。
II. 若《守則》的條文與《保險業條例》出現任何抵觸,應以《守則》的規定為準。
III.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並不包括任何為期一年的旅遊保險保單。
IV. 委員會(IARB)具備職權要求保險公司對其相關的登記人士採取紀律行動。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的定義,「登記人士」涵蓋了個人代理、保險代理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明確將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排除在外;此外,委員會(IARB)確實擁有職權要求保險公司對其登記人士採取紀律或其他行動。
Incorrect: 陳述 II 指出《守則》優於《條例》是錯誤的,根據《守則》第 5/16 條,若《守則》與《條例》有抵觸,一律以《條例》為準。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陳述 I、III 及 IV 均符合《守則》條文,故僅包含這些陳述的組合才是正確答案。
Takeaway: 考生必須清楚區分「登記人士」的法定類別,並理解在法律位階上,《保險業條例》的效力高於《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的定義,「登記人士」涵蓋了個人代理、保險代理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明確將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排除在外;此外,委員會(IARB)確實擁有職權要求保險公司對其登記人士採取紀律或其他行動。
Incorrect: 陳述 II 指出《守則》優於《條例》是錯誤的,根據《守則》第 5/16 條,若《守則》與《條例》有抵觸,一律以《條例》為準。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陳述 I、III 及 IV 均符合《守則》條文,故僅包含這些陳述的組合才是正確答案。
Takeaway: 考生必須清楚區分「登記人士」的法定類別,並理解在法律位階上,《保險業條例》的效力高於《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
Question 4 of 16
4.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新入職的登記保險代理,在處理日常業務及維持其登記資格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在與潛在客戶洽談保單前,必須表明自己是以登記人士身份代表其所屬的保險公司。
II. 若陳先生在通過資格考試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
III. 在處理保單持有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陳先生在任何時刻都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IV. 陳先生可以根據服務性質,在無需事先披露的情況下,直接在保費中附加行政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必須明確表明其身份及所代表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陳述 II 正確,根據規定,若通過考試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相關工作,該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陳述 III 正確,登記人士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法律上及規管上均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守則明確規定,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了保費以外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登記人士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履行專業操守義務,包括身份披露、維持專業資格的有效性、遵守私隱條例以及確保收費透明度。.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必須明確表明其身份及所代表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陳述 II 正確,根據規定,若通過考試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相關工作,該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陳述 III 正確,登記人士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法律上及規管上均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守則明確規定,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了保費以外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登記人士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履行專業操守義務,包括身份披露、維持專業資格的有效性、遵守私隱條例以及確保收費透明度。.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16
5. Question
一名任職於紀律部隊的人員投保了一份人壽保單,其附加的意外傷殘保障條款規定:「完全及永久傷殘」是指受保人因受傷或疾病而「不能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該受保人因傷被評定為不適合繼續擔任現職並遭解僱,但醫療報告顯示其仍能從事一般文職或坐著進行的工作。根據保險投訴局處理此類糾紛的原則,下列哪項說明正確?
Correct
正確: 儘管受保人無法繼續從事原有的特定職業,但若其傷勢未妨礙從事其他有報酬的工作,則不符合該項定義。這是因為保單條款明確界定傷殘必須導致受保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而非僅限於「原有的」或「投保時的」職業。根據保險投訴局(現為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先例,若醫療證據顯示受保人仍具備從事其他性質工作(如文職或無需體力勞動的工作)的能力,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或停止給付是合理的。
錯誤: 關於人道立場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合約的履行必須嚴格依據雙方同意的條款,而非感性訴求。關於薪酬水平對等的說法是錯誤的,保單定義的核心在於「工作能力」的喪失,而非保證受保人能獲得與傷前完全相同的收入。關於必須實際獲得另一份工作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公司只需根據醫療評估證明受保人「具備從事其他工作的身體功能」,而無需承擔受保人是否成功就業的責任。
重點: 在解釋人身意外或人壽保單的傷殘條款時,「任何有報酬職業」的定義比「原有職業」更為嚴格,只要受保人仍有能力執行其他工作,通常不被視為完全傷殘。.
Incorrect
正確: 儘管受保人無法繼續從事原有的特定職業,但若其傷勢未妨礙從事其他有報酬的工作,則不符合該項定義。這是因為保單條款明確界定傷殘必須導致受保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而非僅限於「原有的」或「投保時的」職業。根據保險投訴局(現為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先例,若醫療證據顯示受保人仍具備從事其他性質工作(如文職或無需體力勞動的工作)的能力,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或停止給付是合理的。
錯誤: 關於人道立場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合約的履行必須嚴格依據雙方同意的條款,而非感性訴求。關於薪酬水平對等的說法是錯誤的,保單定義的核心在於「工作能力」的喪失,而非保證受保人能獲得與傷前完全相同的收入。關於必須實際獲得另一份工作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公司只需根據醫療評估證明受保人「具備從事其他工作的身體功能」,而無需承擔受保人是否成功就業的責任。
重點: 在解釋人身意外或人壽保單的傷殘條款時,「任何有報酬職業」的定義比「原有職業」更為嚴格,只要受保人仍有能力執行其他工作,通常不被視為完全傷殘。.
-
Question 6 of 16
6.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外遊期間,於入住的酒店內不慎撞毀了一件昂貴的裝飾品。根據旅遊保險中關於「個人責任」的保障條款及相關案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裝飾品當時是由受保人租借並由其看管,則相關損失通常屬於除外責任。
II. 受保人若在未取得保險人預先書面同意前,自行向酒店承認法律責任並達成賠償協議,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III. 在保險人書面同意下招致的法律抗辯開支,不論最終是在彌償限額之內或之外支付,均屬於該部分的保障範圍。
IV. 若受保人是因在當地駕駛租賃汽車時撞毀該裝飾品,該法律責任通常會由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部分提供保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部分通常設有「本身損害」除外責任,不承保受保人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標準保單條件(如個案三十七所示),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預先書面同意下承認法律責任或達成賠償協議,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人書面同意下招致的法律抗辯開支屬於基本保障範圍,儘管其賠付方式(在彌償限額之內或之外)視乎具體保單措詞而定。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因擁有、管有或使用交通工具(如汽車、飛機等)而招致的法律責任,通常屬於旅遊保險個人責任部分的除外責任,受保人應透過相關的汽車保險獲得保障。
重點: 受保人在處理第三者法律責任申索時,必須嚴格遵守保單關於不得擅自承認責任的規定,並需留意有關財產保管及交通工具使用的常見除外責任條款。.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部分通常設有「本身損害」除外責任,不承保受保人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標準保單條件(如個案三十七所示),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預先書面同意下承認法律責任或達成賠償協議,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人書面同意下招致的法律抗辯開支屬於基本保障範圍,儘管其賠付方式(在彌償限額之內或之外)視乎具體保單措詞而定。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因擁有、管有或使用交通工具(如汽車、飛機等)而招致的法律責任,通常屬於旅遊保險個人責任部分的除外責任,受保人應透過相關的汽車保險獲得保障。
重點: 受保人在處理第三者法律責任申索時,必須嚴格遵守保單關於不得擅自承認責任的規定,並需留意有關財產保管及交通工具使用的常見除外責任條款。.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16
7. Question
根據《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關於保險代理人處理客戶保費的守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人應盡可能建議客戶直接向保險人支付保費。
II. 若代理人代表保險人收取保費,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交回保險人。
III. 代理人不得將收取的保費存入其個人銀行帳戶。
IV. 代理人可以先將保費存入個人帳戶以賺取利息,只要最終全數交回保險人即可。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代理人有責任鼓勵客戶直接向保險人支付保費,若代收保費則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轉交,且嚴禁將客戶保費與個人資金混合處理,以保障客戶資產安全。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代理人將客戶保費存入個人帳戶賺取利息屬於嚴重的違規行為,違反了資金隔離的基本原則,因此包含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 及 IV」和「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I」則遺漏了陳述 II 中關於及時轉交保費的必要責任。
Takeaway: 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費時必須嚴格遵守誠信與資金隔離原則,確保客戶繳交的款項能安全且及時地送達保險人,不得挪作私用或與個人財產混淆。.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代理人有責任鼓勵客戶直接向保險人支付保費,若代收保費則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轉交,且嚴禁將客戶保費與個人資金混合處理,以保障客戶資產安全。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代理人將客戶保費存入個人帳戶賺取利息屬於嚴重的違規行為,違反了資金隔離的基本原則,因此包含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 及 IV」和「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I」則遺漏了陳述 II 中關於及時轉交保費的必要責任。
Takeaway: 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費時必須嚴格遵守誠信與資金隔離原則,確保客戶繳交的款項能安全且及時地送達保險人,不得挪作私用或與個人財產混淆。.
-
Question 8 of 16
8. Question
一名旅遊保險受保人欲就其醫療開支提出索償。根據保險投訴局處理過的個案原則,評估其索償是否成立時,應考慮以下哪些陳述?
I. 即使保單整體保障自受保人離開住所起開始,醫療保障部分通常仍限定於在香港以外地方發生的傷病。
II. 若受保人在外地受傷但因趕飛機未能在當地求醫,回港後的醫療索償將因缺乏當地醫療報告而被自動拒絕。
III. 對於具有潛伏期的疾病,若醫學證據證實感染發生在旅程期間,即使受保人回港後才出現病徵,保險人仍可能賠償。
IV. 只要受保人已離開住所前往機場,在香港境內發生的任何醫療開支均屬於旅遊保險醫療保障部分的標準承保範圍。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醫療保障通常設有地域限制,規定傷病必須在香港(出發地)以外的地方發生。此外,對於具有潛伏期的疾病,若醫學證據能證實受保人在外地旅遊期間(即保險期限內)已受感染,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只有 I 及 III 符合這些原則。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除非保單明確將「在當地求醫」列為賠償的先決條件,否則若受保人能提供其他可靠證據(如領隊或目擊者證言)證明意外發生於外地,且當時因客觀原因未能即時就醫,保險人仍可考慮賠償。陳述 IV 錯誤,因為醫療保障部分通常有明確的地域限制,不包括在出發地境內發生的醫療開支,即使保單的其他部分(如旅程延誤)可能在離開住所後立即生效。
重點: 醫療保障的索償關鍵在於傷病發生的實際地點是否符合保單對「出發地以外」的要求,以及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傷病是在受保期間內發生的,而非單純取決於病徵出現的時間或是否有當地的醫療報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醫療保障通常設有地域限制,規定傷病必須在香港(出發地)以外的地方發生。此外,對於具有潛伏期的疾病,若醫學證據能證實受保人在外地旅遊期間(即保險期限內)已受感染,即使病徵在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只有 I 及 III 符合這些原則。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除非保單明確將「在當地求醫」列為賠償的先決條件,否則若受保人能提供其他可靠證據(如領隊或目擊者證言)證明意外發生於外地,且當時因客觀原因未能即時就醫,保險人仍可考慮賠償。陳述 IV 錯誤,因為醫療保障部分通常有明確的地域限制,不包括在出發地境內發生的醫療開支,即使保單的其他部分(如旅程延誤)可能在離開住所後立即生效。
重點: 醫療保障的索償關鍵在於傷病發生的實際地點是否符合保單對「出發地以外」的要求,以及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傷病是在受保期間內發生的,而非單純取決於病徵出現的時間或是否有當地的醫療報告。.
-
Question 9 of 16
9. Question
一名在持牌旅行代理商工作的職員已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代表。當他在處理客戶的保險需求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是他獲准進行的活動?
Correct
正確: 為該旅行代理商正為客戶安排的包辦旅遊提供相關的旅遊保險合約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包含由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行服務相關的旅遊保險。
錯誤: 關於推銷一年期保單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業務的定義中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保單。關於為其他旅行社安排的行程提供保險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僅獲准處理與其自身旅行代理商所安排服務相關的保險。關於安排獨立財產「全險」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儘管該財產與旅程相關,但這類保單不屬於「旅遊保險」範疇,因此超出了旅遊保險代理人的銷售權限。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僅獲准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這意味著保險必須與其所屬旅行代理商安排的行程相關,且不能是全年制保單或非旅遊保險類別的產品。.
Incorrect
正確: 為該旅行代理商正為客戶安排的包辦旅遊提供相關的旅遊保險合約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包含由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行服務相關的旅遊保險。
錯誤: 關於推銷一年期保單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業務的定義中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保單。關於為其他旅行社安排的行程提供保險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僅獲准處理與其自身旅行代理商所安排服務相關的保險。關於安排獨立財產「全險」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儘管該財產與旅程相關,但這類保單不屬於「旅遊保險」範疇,因此超出了旅遊保險代理人的銷售權限。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僅獲准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這意味著保險必須與其所屬旅行代理商安排的行程相關,且不能是全年制保單或非旅遊保險類別的產品。.
-
Question 10 of 16
10.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監管指引,關於「專屬自保保險人」(Captive Insurer) 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它主要承保其始創人或母公司本身的風險。
II. 與一般保險人相比,它受到的規管通常較為寬鬆。
III. 它的始創人可以是一家公司、幾家公司或整個行業。
IV. 它必須向公眾開放投保以維持其保險牌照。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 (Captive Insurer) 的定義是指其業務僅限於承保其始創人或母公司集團本身的風險。由於這類保險人不向公眾提供保險服務,不涉及廣大公眾利益,因此在法律規管(如最低資本要求及財務披露)上通常比一般商業保險人較為寬鬆。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核心特徵是其封閉性,主要服務於內部集團。如果保險人向公眾開放投保,則其性質將轉變為一般保險人,必須符合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而非為了維持專屬自保牌照而必須向公眾開放。
重點: 專屬自保保險人是專為特定集團或行業風險管理而設立的保險實體,其非公眾性質使其在監管框架下享有一定的規管寬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 (Captive Insurer) 的定義是指其業務僅限於承保其始創人或母公司集團本身的風險。由於這類保險人不向公眾提供保險服務,不涉及廣大公眾利益,因此在法律規管(如最低資本要求及財務披露)上通常比一般商業保險人較為寬鬆。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核心特徵是其封閉性,主要服務於內部集團。如果保險人向公眾開放投保,則其性質將轉變為一般保險人,必須符合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而非為了維持專屬自保牌照而必須向公眾開放。
重點: 專屬自保保險人是專為特定集團或行業風險管理而設立的保險實體,其非公眾性質使其在監管框架下享有一定的規管寬減。.
-
Question 11 of 16
11. Question
在處理涉及「觸犯法律」除外責任條款的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投訴時,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實務做法與裁決原則,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委員會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該條款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涉及疏忽的交通違例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在詮釋除外責任時,必須與合約欲達致的目的相符。人身意外險旨在保障無法預料的事故,若將輕微的交通違例也視為「觸犯法律」而拒賠,將使合約形同虛設,因此應採取較合理且符合立約初衷的解釋。
錯誤: 關於必須嚴格遵循「字面解釋」原則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當字面解釋會導致荒謬結果或令合約目的失效時,委員會及法院有權採用「立約原意」方法來解讀條款。關於只要警察報告顯示需承擔大部分責任即適用的說法是錯誤的,委員會會審視報告的證據充分性,且法律責任的比例並不等同於蓄意觸犯法律。關於必須經法庭正式定罪方可引用的說法是不準確的,重點在於行為的本質是否屬於立約時預期的除外事項(如蓄意刑事罪行),而非僅僅取決於刑事定罪的程序。
重點: 保險投訴局在詮釋保單除外責任條款時,會優先考慮立約原意與合約宗旨,避免因過於僵化的字面解釋而剝奪被保險人應有的意外保障。.
Incorrect
正確: 委員會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該條款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涉及疏忽的交通違例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在詮釋除外責任時,必須與合約欲達致的目的相符。人身意外險旨在保障無法預料的事故,若將輕微的交通違例也視為「觸犯法律」而拒賠,將使合約形同虛設,因此應採取較合理且符合立約初衷的解釋。
錯誤: 關於必須嚴格遵循「字面解釋」原則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當字面解釋會導致荒謬結果或令合約目的失效時,委員會及法院有權採用「立約原意」方法來解讀條款。關於只要警察報告顯示需承擔大部分責任即適用的說法是錯誤的,委員會會審視報告的證據充分性,且法律責任的比例並不等同於蓄意觸犯法律。關於必須經法庭正式定罪方可引用的說法是不準確的,重點在於行為的本質是否屬於立約時預期的除外事項(如蓄意刑事罪行),而非僅僅取決於刑事定罪的程序。
重點: 保險投訴局在詮釋保單除外責任條款時,會優先考慮立約原意與合約宗旨,避免因過於僵化的字面解釋而剝奪被保險人應有的意外保障。.
-
Question 12 of 16
12.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中介人監管規定,關於保險代理的登記、委任及代表受任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在接受另一家保險公司委任前,必須取得原先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
II. 一名保險代理最多可登記代表四家保險公司,且當中長期業務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
III. 當獲委任保險代理停止出任有關職位後,委任人必須在 7 天內告知委員會以取消登記。
IV. 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可以同時登記代表不超過兩名保險代理。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相關規則,保險代理在尋求額外委任前必須獲得現有委任保險公司的同意;在代表人數限制上,代理最多可代表四家保險公司,其中長期業務不得超過兩家(即「四二原則」);此外,當代理關係終止時,委任人負有在 7 天內通知委員會以取消登記的法定責任。
Incorrect: 關於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可以代表兩名保險代理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規例明確規定每名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僅能代表一名保險代理。其他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或未涵蓋所有正確陳述的組合,均未能完整反映現行監管要求。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委任人數限制與離職申報時限,特別是負責人與業務代表僅限代表單一代理人的規定。.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相關規則,保險代理在尋求額外委任前必須獲得現有委任保險公司的同意;在代表人數限制上,代理最多可代表四家保險公司,其中長期業務不得超過兩家(即「四二原則」);此外,當代理關係終止時,委任人負有在 7 天內通知委員會以取消登記的法定責任。
Incorrect: 關於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可以代表兩名保險代理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規例明確規定每名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僅能代表一名保險代理。其他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或未涵蓋所有正確陳述的組合,均未能完整反映現行監管要求。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委任人數限制與離職申報時限,特別是負責人與業務代表僅限代表單一代理人的規定。.
-
Question 13 of 16
13.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為家人購買一份前往日本旅遊的保險。在考慮旅遊保險的基本特點及香港的監管要求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因為它同時涵蓋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
II. 為了增加投保的靈活性,投保人通常可以選擇刪除保單中的「個人金錢」部分以獲得保費折扣
III. 保險人通常會就整份旅遊保險單提供單一報價,而不是為保單內的各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
IV. 根據現行規定,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獲授權向客戶銷售一年期(多次往返)的旅遊保險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被定義為「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廣泛,同時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這四類保險標的。陳述 I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定價模式是針對整份保單進行單一報價,而非針對保單內各個獨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這有助於簡化營運程序。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具有不靈活性的特點,投保人通常不得為了取得保費折扣而刪除保單中的特定保障部分(如個人金錢)。陳述 IV 錯誤,根據相關規定,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s)是被禁止銷售一年期(多次往返)旅遊保險單的,這類保單通常由保險經紀或一般保險代理人處理。
重點: 旅遊保險作為一種標準化的「一籃子」保險產品,其特點在於保障範圍的全面性與行政操作上的簡約性,投保人通常不能隨意更改預設的保障限額或結構。.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被定義為「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廣泛,同時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這四類保險標的。陳述 I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定價模式是針對整份保單進行單一報價,而非針對保單內各個獨立保障部分分別定價,這有助於簡化營運程序。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具有不靈活性的特點,投保人通常不得為了取得保費折扣而刪除保單中的特定保障部分(如個人金錢)。陳述 IV 錯誤,根據相關規定,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s)是被禁止銷售一年期(多次往返)旅遊保險單的,這類保單通常由保險經紀或一般保險代理人處理。
重點: 旅遊保險作為一種標準化的「一籃子」保險產品,其特點在於保障範圍的全面性與行政操作上的簡約性,投保人通常不能隨意更改預設的保障限額或結構。.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16
14. Question
在評估旅遊保險下的「旅程延誤」索償時,保險從業員應根據保單條款及行業慣例辨別下列哪些陳述的準確性?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若延誤是由保單未列明的成因(如飛機輪換)引起,則不獲賠償。
II. 若保單設有起賠期限(如 6 小時),保險人通常將各段獨立航程的延誤時間分開計算,而不會將其累計以達到起賠要求。
III. 被保險人若使用歐洲火車證等彈性票證,可能因難以提供預定的旅行日程證明,而導致延誤索償被拒絕。
IV. 旅遊保險僅承保被保險人完全不能控制的延誤;若被保險人自願延長旅程,則延長期間發生的延誤通常不在承保範圍內。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準確反映了旅遊保險在處理旅程延誤索償時的法律與實務原則。陳述 I 確立了指名危險的承保基礎,即只有保單列明的危險(如天氣、罷工)才受保;陳述 II 說明了起賠期限在獨立航段間不可累計的特性,這是旅遊保險的標準做法;陳述 III 指出了證明文件(如行程表)對索償的重要性,特別是在使用彈性票證時;陳述 IV 則強調了保險僅承保不可控事件,且保障不包括被保險人自願延長的旅程部分。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排除掉陳述 III 與 IV 是不正確的,因為在實際案例中,缺乏行程證明或因個人意願延長旅程均是保險公司合法拒賠的常見理由。
錯誤: 只有 II 及 III 漏掉了陳述 I,而「指名危險」是旅遊保險區別於全險保障的最基本特徵,若延誤成因不屬於受保危險,索償將無法成立。
錯誤: 只有 I、II 及 IV 忽略了陳述 III,在處理如歐洲火車證等特殊票務的延誤索償時,行程證明的缺失往往是導致索償失敗的關鍵因素。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的有效性建立在指名危險、起賠期限的獨立計算、充分的行程證明以及非自願性延誤這四個核心要素之上。.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準確反映了旅遊保險在處理旅程延誤索償時的法律與實務原則。陳述 I 確立了指名危險的承保基礎,即只有保單列明的危險(如天氣、罷工)才受保;陳述 II 說明了起賠期限在獨立航段間不可累計的特性,這是旅遊保險的標準做法;陳述 III 指出了證明文件(如行程表)對索償的重要性,特別是在使用彈性票證時;陳述 IV 則強調了保險僅承保不可控事件,且保障不包括被保險人自願延長的旅程部分。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排除掉陳述 III 與 IV 是不正確的,因為在實際案例中,缺乏行程證明或因個人意願延長旅程均是保險公司合法拒賠的常見理由。
錯誤: 只有 II 及 III 漏掉了陳述 I,而「指名危險」是旅遊保險區別於全險保障的最基本特徵,若延誤成因不屬於受保危險,索償將無法成立。
錯誤: 只有 I、II 及 IV 忽略了陳述 III,在處理如歐洲火車證等特殊票務的延誤索償時,行程證明的缺失往往是導致索償失敗的關鍵因素。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的有效性建立在指名危險、起賠期限的獨立計算、充分的行程證明以及非自願性延誤這四個核心要素之上。.
-
Question 15 of 16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日常營運中,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防止貪污及刑事法律的規定。關於《防止賄賂條例》及刑事法中「從犯」的法律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如保險從業員)在未得其主事人許可下,因處理主事人的事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
II.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法律僅制裁收受利益的代理人,而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第三方則不屬違法。
III. 若一名保險經理在旁觀察並知悉下屬正進行違法招攬行為,卻蓄意不加以制止,這種「不作為」可能使其構成協助及教唆。
IV. 要判定一名保險中介人為刑事罪行的從犯,控方必須證明該中介人具有從該項犯罪行為中獲得實際金錢利益的意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1) 條,代理人在未經主事人許可下,不得因處理主事人的事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法律規定「不作為的參與」同樣有罪,若有權控制他人行動者蓄意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防止賄賂條例》第 9(2) 條明確規定,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者同樣屬於違法。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判定從犯法律責任時,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有協助的意圖,而不必證明其具有從中獲益的意圖。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法律對從犯與主犯的責任判定是一致的,且「不作為」或「未獲利」均不能作為免責辯護。.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1) 條,代理人在未經主事人許可下,不得因處理主事人的事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法律規定「不作為的參與」同樣有罪,若有權控制他人行動者蓄意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防止賄賂條例》第 9(2) 條明確規定,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者同樣屬於違法。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判定從犯法律責任時,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有協助的意圖,而不必證明其具有從中獲益的意圖。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法律對從犯與主犯的責任判定是一致的,且「不作為」或「未獲利」均不能作為免責辯護。.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16
16. Question
一位保險代理在為新客戶辦理投保申請及處理個人資料時,根據香港相關的法例及實務守則,下列哪些做法或理解是正確的?
I. 在郵寄載有客戶身份證號碼的投保申請書時,應確保該號碼不會透過信封窗口被他人看見。
II. 保險公司為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盡職審查責任,可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副本。
III. 若有合理的精算數據證明女性平均壽命較長,保險公司向女性收取較低的人壽保險保費並不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IV. 基於社會上普遍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男性遜色的看法,保險公司可合法地對女性投保人徵收較高的汽車保險保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傳送載有敏感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時,必須採取保安預防措施,確保相關資料不會透過信封窗口顯露。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相關指引,保險機構在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有權收集客戶的身份證副本。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性別歧視條例》容許保險人在具備合理精算數據支持的情況下,對不同性別的投保人給予不同待遇(如保費差異),這被視為「公平」歧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基於社會偏見(例如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而對特定性別徵收較高保費,而非基於客觀的精算數據,這屬於「不公平」歧視,違反了反歧視法例。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客戶身份證明文件時須遵守私隱條例的保安要求,且所有保險實務中的差別待遇必須具備合理的精算數據支持,方可視為合法。.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傳送載有敏感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時,必須採取保安預防措施,確保相關資料不會透過信封窗口顯露。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相關指引,保險機構在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有權收集客戶的身份證副本。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性別歧視條例》容許保險人在具備合理精算數據支持的情況下,對不同性別的投保人給予不同待遇(如保費差異),這被視為「公平」歧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基於社會偏見(例如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而對特定性別徵收較高保費,而非基於客觀的精算數據,這屬於「不公平」歧視,違反了反歧視法例。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客戶身份證明文件時須遵守私隱條例的保安要求,且所有保險實務中的差別待遇必須具備合理的精算數據支持,方可視為合法。.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