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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在保險業務中,代理法(Law of Agency)對於規範保險人(委託人)與保險代理人之間的關係至關重要。根據代理法的基本原則及相關法律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關係的成立必須以雙方簽署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且包含酬勞條款的合約為前提
II. 追認 (Ratification) 具有追溯權,能使代理人原本未經授權的行為在法律上變為有效
III. 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的產生,主要取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所作出的表示或行為
IV. 根據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原則,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追認(Ratification)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先未獲授權的行為,這會產生追溯效力,使該行為在法律上視為自始獲得授權。陳述 III 正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並非源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的內部協議,而是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令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該等權限。陳述 IV 正確,這體現了代理法的核心原則「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委託人須為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即轉承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的產生不一定需要存在一份具法律效力的合約,亦不一定需要涉及酬勞。例如,小孩替母親購物(無酬代理人)也能基於事實上的授權而產生約束委託人的法律關係。
重點: 代理關係的成立可基於協議、追認或表面權限等多種途徑,其核心法律原則在於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且不以存在正式的有償合約為必要條件。.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追認(Ratification)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先未獲授權的行為,這會產生追溯效力,使該行為在法律上視為自始獲得授權。陳述 III 正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並非源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的內部協議,而是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令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該等權限。陳述 IV 正確,這體現了代理法的核心原則「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委託人須為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即轉承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的產生不一定需要存在一份具法律效力的合約,亦不一定需要涉及酬勞。例如,小孩替母親購物(無酬代理人)也能基於事實上的授權而產生約束委託人的法律關係。
重點: 代理關係的成立可基於協議、追認或表面權限等多種途徑,其核心法律原則在於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且不以存在正式的有償合約為必要條件。.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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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一家擬在香港獲授權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必須符合特定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下列哪些關於這些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為二千萬港元。
II. 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為一千萬港元。
III. 只經營非強制性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為一千萬港元。
IV.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百萬港元。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只經營非強制性的一般或長期業務,其要求為一千萬港元;而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則為較低的二百萬港元。
錯誤: 關於經營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法例,任何經營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人,不論是否同時經營其他保險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均為二千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因此,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香港對保險人的授權設有嚴格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具體金額取決於其經營的業務類別,其中涉及強制性保險或綜合業務的要求最高,達二千萬港元。.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只經營非強制性的一般或長期業務,其要求為一千萬港元;而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則為較低的二百萬港元。
錯誤: 關於經營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法例,任何經營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人,不論是否同時經營其他保險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均為二千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因此,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香港對保險人的授權設有嚴格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具體金額取決於其經營的業務類別,其中涉及強制性保險或綜合業務的要求最高,達二千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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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陳先生在結束歐洲旅遊返港後,向保險公司申請旅遊保險中的「行李及個人財物」索償。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及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下列哪些關於此項保障的描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不包含「以新代舊」條文,保險人在處理舊相機的維修索償時,可按折舊率要求受保人作出改善分擔。
II. 在捷克購買並放在寄艙行李內的玻璃飾物若在運送途中損壞,保險人通常會以「易碎物件」除外責任為由拒絕賠償。
III. 若受保人的行李損壞已由航空公司負責修理並恢復正常功能,保險人可基於彌償原則及防止雙重彌償而拒絕賠償。
IV. 「以新代舊」條文是一種標準保障,通常無條件適用於所有不論使用年期的受保財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屬於彌償保單,除非另有「以新代舊」條文,否則保險人有權扣除折舊以反映受保人在意外發生前的實際財務狀況。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及案例,玻璃飾物等易碎物件通常被列為行李保障的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行李保障提供的是「彌償」而非「利益」,若航空公司已修復受損行李,受保人已恢復原狀,保險人為避免雙重彌償會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以新代舊」保障通常設有限制,往往只適用於購買不到一年(或特定短時間)的物件,而非所有物件。
重點: 旅遊保險的行李保障遵循彌償原則,旨在補償受保人的實際經濟損失,並受折舊扣除、特定除外責任(如易碎品)及禁止雙重彌償等原則約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屬於彌償保單,除非另有「以新代舊」條文,否則保險人有權扣除折舊以反映受保人在意外發生前的實際財務狀況。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及案例,玻璃飾物等易碎物件通常被列為行李保障的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行李保障提供的是「彌償」而非「利益」,若航空公司已修復受損行李,受保人已恢復原狀,保險人為避免雙重彌償會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以新代舊」保障通常設有限制,往往只適用於購買不到一年(或特定短時間)的物件,而非所有物件。
重點: 旅遊保險的行李保障遵循彌償原則,旨在補償受保人的實際經濟損失,並受折舊扣除、特定除外責任(如易碎品)及禁止雙重彌償等原則約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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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陳先生在東京旅遊期間,其手提包在餐廳內被盜,當中包括現金、信用卡、護照及回程機票。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及相關個案評析,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個人金錢」保障通常涵蓋現金及旅行支票的損失,但會將信用卡列為除外責任。
II. 若陳先生是因為將手提包遺留在火車上,隨後尋回但發現內裡金錢消失,這在法律解釋上通常會被視為受保的「盜竊」損失。
III. 「損失旅行證件」保障除了賠付重置護照的費用外,亦可包括為辦理重置手續而招致的必要交通費。
IV. 若陳先生為了趕及行程而支付額外的「特快處理費」以補領護照,保險公司在「損失旅行證件」項下通常會全數賠償該項特快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的「個人金錢」保障中,金錢通常定義為現金、鈔票、支票及旅行支票,而信用卡及八達通卡等電子貨幣工具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失旅行證件」保障除了賠付重置證件的實際費用外,亦涵蓋為安排重置這些證件而必須招致的額外交通費及住宿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保險業的普遍做法及相關個案評析,若受保人因疏忽將財物遺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公眾地方,隨後發現財物內的金錢消失,這通常被歸因於受保人的疏忽而非保單定義下的「盜竊」直接導致,因此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V 錯誤,保險合約通常只預算賠付重置一般旅行證件的實際標準費用,受保人因個人需要而額外申請的「特快」處理費用屬於特殊開支,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對個人金錢及證件的保障僅限於特定受保危險(如盜竊、搶劫),且賠償範圍嚴格限於標準重置成本,不包括因受保人疏忽導致的損失或非必要的額外行政費用。.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的「個人金錢」保障中,金錢通常定義為現金、鈔票、支票及旅行支票,而信用卡及八達通卡等電子貨幣工具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失旅行證件」保障除了賠付重置證件的實際費用外,亦涵蓋為安排重置這些證件而必須招致的額外交通費及住宿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保險業的普遍做法及相關個案評析,若受保人因疏忽將財物遺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公眾地方,隨後發現財物內的金錢消失,這通常被歸因於受保人的疏忽而非保單定義下的「盜竊」直接導致,因此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V 錯誤,保險合約通常只預算賠付重置一般旅行證件的實際標準費用,受保人因個人需要而額外申請的「特快」處理費用屬於特殊開支,通常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對個人金錢及證件的保障僅限於特定受保危險(如盜竊、搶劫),且賠償範圍嚴格限於標準重置成本,不包括因受保人疏忽導致的損失或非必要的額外行政費用。.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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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趙小姐是一名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上線經理。某日她目睹其下屬黃先生(僅獲保險人甲委任)正向一名准客戶招攬保險人乙的產品。趙小姐清楚知道黃先生並非保險人乙的獲委任代理人,但她選擇站在旁邊觀察而完全不加制止。根據相關的刑事法律原則,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趙小姐可能被視為「從犯」,因為她的不作為可能構成對違法行為的積極鼓勵是正確的。根據從犯刑事法,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另一個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在法律上可被視為協助或教唆他人犯罪。在這種情況下,趙小姐作為上線經理,知悉下屬進行無牌招攬而不加制止,其法律責任與實際犯罪的主犯是一致的。
錯誤: 關於「不需負法律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不作為的參與」與積極的「作為參與」同樣有罪。關於「必須獲得經濟利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判定從犯身份時,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有協助的意圖及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而不必證明被告有從中獲益的意圖。關於「僅需承擔民事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從犯在刑事法下需承擔與主犯相同的刑事法律責任,而非僅限於民事追討。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警惕「不作為」的法律後果,若在有權控制的情況下默許或不制止他人的違法行為,將可能被判定為刑事從犯。.
Incorrect
正確: 趙小姐可能被視為「從犯」,因為她的不作為可能構成對違法行為的積極鼓勵是正確的。根據從犯刑事法,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另一個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在法律上可被視為協助或教唆他人犯罪。在這種情況下,趙小姐作為上線經理,知悉下屬進行無牌招攬而不加制止,其法律責任與實際犯罪的主犯是一致的。
錯誤: 關於「不需負法律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不作為的參與」與積極的「作為參與」同樣有罪。關於「必須獲得經濟利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判定從犯身份時,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有協助的意圖及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而不必證明被告有從中獲益的意圖。關於「僅需承擔民事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從犯在刑事法下需承擔與主犯相同的刑事法律責任,而非僅限於民事追討。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警惕「不作為」的法律後果,若在有權控制的情況下默許或不制止他人的違法行為,將可能被判定為刑事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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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慎損壞了入住酒店的大堂裝飾品。關於旅遊保險中「個人責任」部分的保障及一般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公司通常會對受保人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財產損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提供彌償。
II. 若受保人在未取得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承認法律責任或與第三方達成賠償協議,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III. 受保人對其直系親屬所負的法律責任,通常屬於個人責任部分的保障範圍。
IV. 法律開支(如抗辯費用)的賠付,視乎保單條款而定,可能包含在彌償限額之內或額外給付。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個人責任保障的基本功能是彌償受保人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財產損失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單的一般條件,受保人若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下私自承認責任或結清申索,保險人有權拒絕提供保障。陳述 IV 正確,法律開支(如抗辯費用)的賠付方式取決於具體保單的措詞,可能包含在彌償限額之內或在限額之外額外給付。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受保人對直系親屬的法律責任通常被列為明確的除外責任,不屬於旅遊保險個人責任部分的保障範圍。
重點: 受保人在面對第三者法律申索時,必須遵守保單中有關「不得私自承認責任」的規定,並需留意直系親屬及受託管財產等常見的除外責任條款。.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個人責任保障的基本功能是彌償受保人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財產損失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單的一般條件,受保人若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下私自承認責任或結清申索,保險人有權拒絕提供保障。陳述 IV 正確,法律開支(如抗辯費用)的賠付方式取決於具體保單的措詞,可能包含在彌償限額之內或在限額之外額外給付。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受保人對直系親屬的法律責任通常被列為明確的除外責任,不屬於旅遊保險個人責任部分的保障範圍。
重點: 受保人在面對第三者法律申索時,必須遵守保單中有關「不得私自承認責任」的規定,並需留意直系親屬及受託管財產等常見的除外責任條款。.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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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業條例》所訂明的「法定分類」(Statutory Classification),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D 類(永久健康)業務屬於長期業務,保險人一般不能取消這類保單
II. C 類(相連長期)業務是指單位相連人壽保險及單位相連年金
III. 第 10 類(汽車方面的法律責任)是長期業務中的一個次級分類
IV. 法定分類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險業監管機構對保險人進行授權及監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D 類(永久健康)屬於長期業務,其特點是保險人通常不能單方面取消保單。陳述 II 正確,C 類(相連長期)業務明確指代單位相連人壽保險及單位相連年金。陳述 IV 正確,法定分類的主要功能是供保險業監管機構在授權保險人經營業務及進行持續監察時作為依據。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第 10 類(汽車方面的法律責任)被歸類為一般業務(General Business),而非長期業務。長期業務的次級分類是以英文字母(A 至 I)標記,而一般業務則是以數字(1 至 17)標記。
重點: 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將業務嚴格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這種分類直接影響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的授權範圍及監管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D 類(永久健康)屬於長期業務,其特點是保險人通常不能單方面取消保單。陳述 II 正確,C 類(相連長期)業務明確指代單位相連人壽保險及單位相連年金。陳述 IV 正確,法定分類的主要功能是供保險業監管機構在授權保險人經營業務及進行持續監察時作為依據。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第 10 類(汽車方面的法律責任)被歸類為一般業務(General Business),而非長期業務。長期業務的次級分類是以英文字母(A 至 I)標記,而一般業務則是以數字(1 至 17)標記。
重點: 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將業務嚴格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這種分類直接影響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的授權範圍及監管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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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某保險經紀行在為客戶提供諮詢服務並處理其個人資料時,必須留意法律對其專業責任及私隱保障的要求。根據相關法例及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保險專家,其對客戶的照顧責任一般較保險代理人嚴苛。
II. 由於保險人須為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法律僅要求保險經紀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
III.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具有全面性,但政府部門在執行公務時可豁免受該條例約束。
IV. 若資料使用者聘用資料處理者代為處理資料,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被未獲准許地查閱或處理。Correct
Correct: 根據侵權法原則,保險經紀因其專業專家身份而承擔較嚴苛的照顧責任,且法律因轉承責任的法律安排而僅強制經紀維持專業彌償保險;同時,資料使用者對資料處理者負有保安監督義務,因此正確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V。
Incorrect: 關於政府部門可豁免受條例約束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明確規定其對政府同樣具約束力。其他選項因包含此錯誤描述或遺漏了關於專業責任與資料保安的正確法律要求而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責任與其專業定位緊密相關,而私隱條例則是一項適用於公私營所有機構的全面性法規,並對委外處理資料有明確保安要求。.
Incorrect
Correct: 根據侵權法原則,保險經紀因其專業專家身份而承擔較嚴苛的照顧責任,且法律因轉承責任的法律安排而僅強制經紀維持專業彌償保險;同時,資料使用者對資料處理者負有保安監督義務,因此正確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V。
Incorrect: 關於政府部門可豁免受條例約束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明確規定其對政府同樣具約束力。其他選項因包含此錯誤描述或遺漏了關於專業責任與資料保安的正確法律要求而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責任與其專業定位緊密相關,而私隱條例則是一項適用於公私營所有機構的全面性法規,並對委外處理資料有明確保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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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因突發疾病需要緊急醫療支援。根據旅遊保險中關於「緊急服務」的保障條款及相關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緊急醫療運送的開支通常設有特定的最高賠償限額,受保人需自行承擔超出限額的費用
II. 若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受控以外的原因無法及時通知,否則相關開支可能不獲償付
III. 運返遺體或骨灰回出發地的保障,在一般的旅遊保險計劃中通常不設賠償上限
IV. 若受保人的緊急醫療需求被證實是由保單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如長期高血壓)所引致,保險人有權拒絕相關的索償要求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若在沒有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無法通知,否則所招致的開支將不獲償付。陳述 III 正確,旅遊保險中的緊急運送及運返遺體或骨灰保障,其開支通常由保險人全數承擔,且不設賠償上限。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實務,若受保人的醫療需求被證實是由保單除外責任(如已患疾病/長期病患)所引致,保險人有權維持拒賠決定。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緊急醫療運送的開支通常是不設上限的,而非設有特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重點: 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通常對運送及運返遺體提供無上限保障,但嚴格要求事先授權原則,且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受保人若在沒有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因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無法通知,否則所招致的開支將不獲償付。陳述 III 正確,旅遊保險中的緊急運送及運返遺體或骨灰保障,其開支通常由保險人全數承擔,且不設賠償上限。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實務,若受保人的醫療需求被證實是由保單除外責任(如已患疾病/長期病患)所引致,保險人有權維持拒賠決定。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緊急醫療運送的開支通常是不設上限的,而非設有特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重點: 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通常對運送及運返遺體提供無上限保障,但嚴格要求事先授權原則,且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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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代位權」(Subrogation) 原則的運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而獲得雙重補償
I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必須在賠付被保險人後,方可行使代位追償權
III. 若保險人透過代位權從第三者取得的賠償額超過其已支付的賠款,保險人有權保留該盈餘
IV. 代位權原則同樣適用於人壽保險合約,以體現保險的公平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延伸,旨在防止被保險人透過保險賠償及向第三者追討而獲得雙重獲利,確保其獲得的總額不超過實際損失。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履行補償責任)後,方可取得並行使代位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透過代位權追回的款項,其上限僅限於其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及相關法律開支,任何超出此數額的款項(盈餘)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權僅適用於補償性保險合約(Indemnity contracts),如財產或責任保險,而不適用於非補償性合約,如人壽保險或人身意外保險。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必然結果,其核心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利,並確保最終的損失責任由導致損失的第三者承擔。.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延伸,旨在防止被保險人透過保險賠償及向第三者追討而獲得雙重獲利,確保其獲得的總額不超過實際損失。陳述 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履行補償責任)後,方可取得並行使代位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透過代位權追回的款項,其上限僅限於其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及相關法律開支,任何超出此數額的款項(盈餘)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權僅適用於補償性保險合約(Indemnity contracts),如財產或責任保險,而不適用於非補償性合約,如人壽保險或人身意外保險。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必然結果,其核心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利,並確保最終的損失責任由導致損失的第三者承擔。.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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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在評估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的投保申請時,保險中介人應提醒客戶披露所有重要事實。根據最高誠信原則,以下哪些項目屬於必須向保險人披露的「重要事實」?
I. 投保人的吸煙習慣
II. 投保人過去曾被其他保險公司拒絕承保的記錄
III. 投保人目前正在從事的危險嗜好(如深海潛水)
IV. 投保人家族中所有成員的姓名及職業Correct
正確: 披露投保人的吸煙習慣、過往被拒保記錄以及危險嗜好是正確的,因為這些資訊被定義為「重要事實」,即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如何釐定保費的資料。
錯誤: 包含家族成員的姓名及職業是錯誤的,因為除非該成員是受保對象或其職業直接影響受保人的風險,否則一般親屬的個人識別資料通常不被視為影響核保決定的重要事實。因此,包含第四項的選項均不正確,而僅包含第一及第二項的選項則未能涵蓋所有必要披露的項目。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漏報或誤報(不論是否出於欺詐)都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有權撤銷保險合約。.
Incorrect
正確: 披露投保人的吸煙習慣、過往被拒保記錄以及危險嗜好是正確的,因為這些資訊被定義為「重要事實」,即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如何釐定保費的資料。
錯誤: 包含家族成員的姓名及職業是錯誤的,因為除非該成員是受保對象或其職業直接影響受保人的風險,否則一般親屬的個人識別資料通常不被視為影響核保決定的重要事實。因此,包含第四項的選項均不正確,而僅包含第一及第二項的選項則未能涵蓋所有必要披露的項目。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漏報或誤報(不論是否出於欺詐)都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有權撤銷保險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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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慎遺失行李,並在一次意外中導致一名路人受傷。關於陳先生根據其旅遊保險單提出索償的程序及相關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處理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時,陳先生在未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向該名路人承認法律責任。
II. 若保單中未有訂明行李損失的結清方式,保險人在法律上有義務以現金方式結清該項有效索償。
III. 發生索償爭議時,陳先生必須先進行仲裁,而不能選擇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
IV. 對於緊急醫療服務費用,旅遊保險人的普遍做法是先由受保人墊支,再由保險人向受保人付還,而非直接支付給服務提供者。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單的個人責任部分通常明確規定,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理,若保單未有訂明如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特定的結清方式,保險人在法律上有義務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受保人擁有選擇權,可以不按照仲裁條文進行仲裁,而選擇向保險索償投訴局(現稱保險投訴局)提出投訴。陳述 IV 是錯誤的,雖然彌償保險的一般做法是付還受保人,但旅遊保險在處理「緊急服務費用」時,慣常做法是直接向服務提供者(如海外醫院)支付費用,以提供即時支援。
重點: 旅遊保險索償程序要求受保人履行特定責任(如不得擅自承認責任),並提供多種結清方式與爭議解決途徑,包括現金賠付、直接支付服務商及透過投訴局調解。.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旅遊保險單的個人責任部分通常明確規定,受保人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理,若保單未有訂明如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特定的結清方式,保險人在法律上有義務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受保人擁有選擇權,可以不按照仲裁條文進行仲裁,而選擇向保險索償投訴局(現稱保險投訴局)提出投訴。陳述 IV 是錯誤的,雖然彌償保險的一般做法是付還受保人,但旅遊保險在處理「緊急服務費用」時,慣常做法是直接向服務提供者(如海外醫院)支付費用,以提供即時支援。
重點: 旅遊保險索償程序要求受保人履行特定責任(如不得擅自承認責任),並提供多種結清方式與爭議解決途徑,包括現金賠付、直接支付服務商及透過投訴局調解。.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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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在處理香港保險索償時,關於「分擔」(Contribution)、「代位」(Subrogation) 及「約定價值保單」(Agreed Value Policies) 的運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權向疏忽的第三者追討損失時,必須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提出起訴
II. 分擔原則僅在彌償出現時才適用,因此若被保險人購買了兩份獨立的人壽保險,兩者均須全額賠付
III. 在非水險的定值保單中,若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將支付實質損失金額,而不考慮約定價值
IV. 代位權的出現是為了維護彌償原則,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就同一損失取得兩次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分擔原則僅適用於具備彌償性質的保險,而人壽保險並非彌償保險,因此被保險人可從多份保單中獲得全額賠付。陳述 III 正確,在非水險的定值保單中,約定價值僅在全損時支付,若屬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陳述 IV 正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自然後果,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從保險人及第三者處獲得雙重賠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向第三者追討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而非以保險人自身的名義。
重點: 分擔與代位原則均為彌償原則的延伸,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被保險人從損失中牟利,因此這些原則並不適用於人壽保險等非彌償性保障。.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分擔原則僅適用於具備彌償性質的保險,而人壽保險並非彌償保險,因此被保險人可從多份保單中獲得全額賠付。陳述 III 正確,在非水險的定值保單中,約定價值僅在全損時支付,若屬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陳述 IV 正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自然後果,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從保險人及第三者處獲得雙重賠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向第三者追討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而非以保險人自身的名義。
重點: 分擔與代位原則均為彌償原則的延伸,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被保險人從損失中牟利,因此這些原則並不適用於人壽保險等非彌償性保障。.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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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在處理投保申請或理賠過程中,保險中介人對於防範保險詐騙承擔著重要的角色。根據相關實務指引與法律原則,下列哪一項關於保險中介人在防範詐騙方面的責任或行動的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保險中介人應保持警覺,如發現客戶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應視為可疑舉動並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是正確的。根據防止詐騙的實際步驟,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並對異常的保額變動保持警覺,是中介人的基本職責。
錯誤: 「保險中介人應主動對所有可疑個案進行深入的法律調查,並代表保險人正式指稱客戶進行詐騙」是錯誤的,因為深入調查理賠及正式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專屬責任,中介人的角色僅限於協助及舉報。 「為了保障客戶的隱私和利益,保險中介人即使掌握了對投保不利的資料,也應在安排保險時予以隱瞞」是錯誤的,因為中介人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任何企圖誤導保險人的漏報或失實陳述均可能構成詐騙。 「由於保險中介人並非執法人員,因此在發現理賠文件有可疑之處時,應交由客戶自行處理,而不應向保險人舉報」是錯誤的,雖然中介人不是偵探,但法律要求中介人有責任不協助詐騙,並應舉報任何可疑情況。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保持警覺、勤勉及與保險人有效溝通來協助防範詐騙,並應意識到只有保險人有權正式指稱詐騙。.
Incorrect
正確: 保險中介人應保持警覺,如發現客戶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應視為可疑舉動並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是正確的。根據防止詐騙的實際步驟,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並對異常的保額變動保持警覺,是中介人的基本職責。
錯誤: 「保險中介人應主動對所有可疑個案進行深入的法律調查,並代表保險人正式指稱客戶進行詐騙」是錯誤的,因為深入調查理賠及正式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專屬責任,中介人的角色僅限於協助及舉報。 「為了保障客戶的隱私和利益,保險中介人即使掌握了對投保不利的資料,也應在安排保險時予以隱瞞」是錯誤的,因為中介人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任何企圖誤導保險人的漏報或失實陳述均可能構成詐騙。 「由於保險中介人並非執法人員,因此在發現理賠文件有可疑之處時,應交由客戶自行處理,而不應向保險人舉報」是錯誤的,雖然中介人不是偵探,但法律要求中介人有責任不協助詐騙,並應舉報任何可疑情況。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保持警覺、勤勉及與保險人有效溝通來協助防範詐騙,並應意識到只有保險人有權正式指稱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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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某工廠投保了標準火險。一名工人在工作時因疏忽(不保危險)留下火種引致火災(受保危險),消防員在救火過程中使用的水損壞了工廠內的機器(不保危險)。根據近因原則及危險種類的分類,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此情況的賠償處理?
I. 雖然疏忽是不保危險,但它引致了受保危險(火災),因此火災造成的損失受保。
II. 救火過程中的水損是由受保危險(火災)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因此機器損壞可獲賠償。
III. 若疏忽被保單列為「除外危險」而非僅僅是「不保危險」,則整個損失將不獲賠償。
IV. 由於事故的最初起因是疏忽,而疏忽並非受保危險,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所有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若受保危險(如火災)是由不保危險(如疏忽)直接引致,則該受保危險造成的損失屬於受保範圍(陳述 I)。同樣地,若不保危險(如水漬)是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該損失亦可獲賠償(陳述 II)。此外,若事故鏈中的近因被識別為除外危險,則通常會導致保險索償失敗(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與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不同。不保危險作為起因時,若其後引發了受保危險,損失仍可獲賠償,並非如陳述 IV 所言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所有賠償。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在近因原則下,受保危險與不保危險之間的因果連繫通常能維持保單的賠償責任,唯有當除外危險介入或作為近因時,才會解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若受保危險(如火災)是由不保危險(如疏忽)直接引致,則該受保危險造成的損失屬於受保範圍(陳述 I)。同樣地,若不保危險(如水漬)是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該損失亦可獲賠償(陳述 II)。此外,若事故鏈中的近因被識別為除外危險,則通常會導致保險索償失敗(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與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不同。不保危險作為起因時,若其後引發了受保危險,損失仍可獲賠償,並非如陳述 IV 所言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所有賠償。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在近因原則下,受保危險與不保危險之間的因果連繫通常能維持保單的賠償責任,唯有當除外危險介入或作為近因時,才會解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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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在保險中介實務中,關於代理法(Law of Agency)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關係的出現是基於事實,即使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沒有正式的代理合約,代理關係仍可能存在。
II. 追認(Ratification)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授權。
III.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透過委託人向代理人本人明示或隱含地表明同意代理人代表其行事而產生的。
IV. 委託人對其代理人的行為(包括某些未經授權的行為)可能須負起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代理關係的建立基於事實表現,即使沒有正式的代理合約(例如家事安排),代理關係仍可存在。追認(Ratification)則允許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此外,委託人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有時甚至包括未經授權)的行為須負起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這體現了「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法律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的產生基礎是委託人向「第三者」而非「代理人本人」表明同意代理人擁有權限。若委託人是向代理人本人明示或隱含地表明同意,該權限應被界定為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其餘選項因包含陳述 III 或遺漏了正確陳述而不正確。
重點: 代理法受「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原則支配,委託人受約束的權限來源可分為實際權限、表面權限或透過事後追認產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代理關係的建立基於事實表現,即使沒有正式的代理合約(例如家事安排),代理關係仍可存在。追認(Ratification)則允許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此外,委託人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有時甚至包括未經授權)的行為須負起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這體現了「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法律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的產生基礎是委託人向「第三者」而非「代理人本人」表明同意代理人擁有權限。若委託人是向代理人本人明示或隱含地表明同意,該權限應被界定為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其餘選項因包含陳述 III 或遺漏了正確陳述而不正確。
重點: 代理法受「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原則支配,委託人受約束的權限來源可分為實際權限、表面權限或透過事後追認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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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某香港居民投保了旅遊保險,在前往歐洲旅遊期間遇到多次交通延誤。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裁決原則,下列哪些關於「旅程延誤」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全險」方式承保,只要延誤非受保人故意造成,保險公司均須賠償。
II. 若保單設有六小時的起賠期限,受保人通常不能將兩段分別延誤三小時的獨立航程時間相加來申請索償。
III. 使用歐洲火車證(Eurail Pass)的受保人,若未能出示可接受的旅行日程以證明曾預定受延誤的班次,其索償可能被拒絕。
IV. 若受保人因首段延誤而決定自行大幅延長旅程,其後在延長期間發生的延誤通常不獲承保,因為該延誤可能已超出保險期限。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及個案判決,除非保單條款另有規定,否則不同航段的延誤時間被視為獨立事件,受保人不能將多段獨立航程中未達起賠門檻的延誤時間累計計算。陳述 III 正確,如個案四十一所示,持有彈性火車證(如 Eurail Pass)的旅客若無法提供具體的預定行程證明,保險人將難以核實延誤是否發生在已安排的班次中,從而導致索償困難。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保障僅限於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事故,且延誤必須是在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發生,若受保人自願延長旅程,其後的延誤將不獲保障。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旅程延誤保障在旅遊保險中通常是以「指名危險」(Named Perils)方式承保,而非「全險」(All Risks)方式。這意味著只有因保單內明確列出的原因(如罷工、惡劣天氣或機械故障)導致的延誤才受保障,並非所有非受保人控制的原因均在承保範圍內。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受限於指名危險原則、起賠期限的獨立計算以及受保人提供預定行程證明的舉證責任,且事故必須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及個案判決,除非保單條款另有規定,否則不同航段的延誤時間被視為獨立事件,受保人不能將多段獨立航程中未達起賠門檻的延誤時間累計計算。陳述 III 正確,如個案四十一所示,持有彈性火車證(如 Eurail Pass)的旅客若無法提供具體的預定行程證明,保險人將難以核實延誤是否發生在已安排的班次中,從而導致索償困難。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保障僅限於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事故,且延誤必須是在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發生,若受保人自願延長旅程,其後的延誤將不獲保障。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旅程延誤保障在旅遊保險中通常是以「指名危險」(Named Perils)方式承保,而非「全險」(All Risks)方式。這意味著只有因保單內明確列出的原因(如罷工、惡劣天氣或機械故障)導致的延誤才受保障,並非所有非受保人控制的原因均在承保範圍內。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受限於指名危險原則、起賠期限的獨立計算以及受保人提供預定行程證明的舉證責任,且事故必須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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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關於從犯 (Secondary Party) 的刑事法律責任,下列哪項陳述最能反映香港法律的要求?
Correct
正確: 「如果一名保險中介人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其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能構成協助或教唆」是正確的。根據從犯刑事法,「不作為的參與」與「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同樣有罪。若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制止責任,這種不作為會被視為對違法行為的積極鼓勵,從而構成協助及教唆。
錯誤: 「只有在從犯能從該刑事罪行中獲得金錢利益的情況下,法律才會判定其負有刑事責任」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判定從犯身份時,從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並非必要元素,關鍵在於是否有協助的意圖。 「法律上對『主犯』與『從犯』的處罰有顯著區別」是錯誤的,因為在刑事法律責任上,主犯與從犯的責任通常是一致的,聲稱被告是以哪種身份犯案在法律後果上並無分別。 「只要保險中介人本身沒有犯案的意圖,即使他知悉自己的行為能協助他人干犯刑事罪行,也不會被視為從犯」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要求的犯罪心意是「進行協助的意圖」,只要被告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即可,而不必具備親自干犯該罪行的意圖。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了解從犯刑事法,明白「不作為」亦可導致刑事責任,且從犯與主犯在法律上承擔相同的責任,以確保在實務中遠離任何可能的刑事活動。.
Incorrect
正確: 「如果一名保險中介人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其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能構成協助或教唆」是正確的。根據從犯刑事法,「不作為的參與」與「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同樣有罪。若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制止責任,這種不作為會被視為對違法行為的積極鼓勵,從而構成協助及教唆。
錯誤: 「只有在從犯能從該刑事罪行中獲得金錢利益的情況下,法律才會判定其負有刑事責任」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判定從犯身份時,從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並非必要元素,關鍵在於是否有協助的意圖。 「法律上對『主犯』與『從犯』的處罰有顯著區別」是錯誤的,因為在刑事法律責任上,主犯與從犯的責任通常是一致的,聲稱被告是以哪種身份犯案在法律後果上並無分別。 「只要保險中介人本身沒有犯案的意圖,即使他知悉自己的行為能協助他人干犯刑事罪行,也不會被視為從犯」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要求的犯罪心意是「進行協助的意圖」,只要被告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即可,而不必具備親自干犯該罪行的意圖。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了解從犯刑事法,明白「不作為」亦可導致刑事責任,且從犯與主犯在法律上承擔相同的責任,以確保在實務中遠離任何可能的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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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專業消防員,在一次執勤中背部受傷。根據其人壽保單的意外附約,「完全及永久傷殘」定義為「受保人因受傷而不能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醫療報告指出陳先生無法再擔任消防員,但其身體狀況仍可應付一般的文職工作。保險公司拒絕了其豁免保費的申請。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處理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陳先生無法繼續擔任消防員,保險公司應視其為完全傷殘。
II. 投訴委員會很可能贊同保險公司的決定,因為傷殘並未妨礙他從事其他有報酬的職業。
III. 保單中「任何有報酬的職業」這一具體定義具有局限性,且對索償結果有決定性影響。
IV. 只要陳先生被消防處終止聘用合約,即自動符合保單中「永久傷殘」的定義。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 及 III 準確反映了保險投訴局在處理此類個案時的原則。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若保單條款將「完全及永久傷殘」定義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則受保人必須證明其傷殘程度已令其無法執行任何工作,而不僅僅是原有的特定職業(如消防員)。這類具局限性的定義在保險合約中是有效的,且對索償結果具有決定性影響。
Incorrect: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單條款明確要求受保人必須無法從事「任何」職業,而非僅限於受保人受傷前的特定職務。陳述 IV 錯誤,因為僱主(如消防處)終止聘用合約是基於其內部的行政或體能標準,這並不等同於符合保險合約中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醫療與法律定義。因此,包含陳述 I 或 IV 的選項均未能準確描述投訴委員會的裁決邏輯。
Takeaway: 在人身意外或人壽保單的傷殘保障中,賠償的關鍵在於受保人是否符合保單內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具體定義,特別是需區分「無法從事原有職業」與「無法從事任何職業」的差別。.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 及 III 準確反映了保險投訴局在處理此類個案時的原則。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若保單條款將「完全及永久傷殘」定義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則受保人必須證明其傷殘程度已令其無法執行任何工作,而不僅僅是原有的特定職業(如消防員)。這類具局限性的定義在保險合約中是有效的,且對索償結果具有決定性影響。
Incorrect: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單條款明確要求受保人必須無法從事「任何」職業,而非僅限於受保人受傷前的特定職務。陳述 IV 錯誤,因為僱主(如消防處)終止聘用合約是基於其內部的行政或體能標準,這並不等同於符合保險合約中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醫療與法律定義。因此,包含陳述 I 或 IV 的選項均未能準確描述投訴委員會的裁決邏輯。
Takeaway: 在人身意外或人壽保單的傷殘保障中,賠償的關鍵在於受保人是否符合保單內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具體定義,特別是需區分「無法從事原有職業」與「無法從事任何職業」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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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即將前往日本的家庭旅行購買了旅遊保險。在出發前兩天,他的父親突然因重病住院,陳先生被迫取消行程。關於旅遊保險中「取消旅程」及「旅程提早結束」的保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涵蓋在保單生效後至旅程開始前,因受保人直系親屬病重而損失的預繳費用。
II. 「旅程提早結束」保障通常按比例退還未使用的預繳費用,或補償因提早回港而產生的額外交通開支。
III. 若受保人因單純不滿意目的地天氣而取消旅程,通常可獲「取消旅程」保障賠償。
IV. 旅遊保險中的「取消旅程」保障,其保額通常與「人身意外利益」的保額完全掛鉤且金額相同。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取消旅程」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在保單生效後至旅程開始前,因特定原因(如直系親屬患重病)而導致無法退回的預繳費用(如機票或酒店訂金)。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旅程提早結束」保障涵蓋了旅程開始後,因受保原因必須縮短行程而導致的未使用預繳費用損失或額外的回程交通開支。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通常不承保因個人喜好、不滿意天氣或純粹改變主意而導致的取消,這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各項保障(如取消旅程與人身意外)的保額是根據保單條款獨立設定的,兩者之間並沒有固定的掛鉤關係或必須金額相同。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取消旅程」與「旅程提早結束」分別針對旅程開始前及開始後的突發狀況提供保障,且賠償必須基於保單列明的受保原因,而非個人意願。.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取消旅程」保障旨在補償受保人在保單生效後至旅程開始前,因特定原因(如直系親屬患重病)而導致無法退回的預繳費用(如機票或酒店訂金)。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旅程提早結束」保障涵蓋了旅程開始後,因受保原因必須縮短行程而導致的未使用預繳費用損失或額外的回程交通開支。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通常不承保因個人喜好、不滿意天氣或純粹改變主意而導致的取消,這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各項保障(如取消旅程與人身意外)的保額是根據保單條款獨立設定的,兩者之間並沒有固定的掛鉤關係或必須金額相同。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取消旅程」與「旅程提早結束」分別針對旅程開始前及開始後的突發狀況提供保障,且賠償必須基於保單列明的受保原因,而非個人意願。.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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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保險合約或權益的「轉讓」(Assignment),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轉讓保險合約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那一刻均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且承讓人不必享有可保權益。
III. 根據一般實務,人壽保險單及海上貨物保險單的轉讓,通常不需要保險人的同意即可進行。
IV. 保險合約的轉讓會產生法律效力,使轉讓人在合約中的權益及責任(Liabilities)同時轉移給承讓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合約的轉讓中,法律要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均必須對受保標的享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不生效。陳述 II 正確,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不要求承讓人具有可保權益,且不論合約性質為何,均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實務,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特殊類別,其轉讓通常不需要保險人的同意。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轉讓(Assignment)僅涉及權益的轉移,並不會將轉讓人在保險合約下的責任(如繳付保費的義務)轉移給承讓人;責任的轉移必須獲得保險人的同意,這在法律上通常稱為約定代位(Novation)。
重點: 保險轉讓分為「合約轉讓」與「收益轉讓」,兩者在可保權益的要求及是否需保險人同意方面有顯著區別,且轉讓僅限於權益而非責任的轉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合約的轉讓中,法律要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均必須對受保標的享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不生效。陳述 II 正確,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不要求承讓人具有可保權益,且不論合約性質為何,均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實務,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特殊類別,其轉讓通常不需要保險人的同意。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轉讓(Assignment)僅涉及權益的轉移,並不會將轉讓人在保險合約下的責任(如繳付保費的義務)轉移給承讓人;責任的轉移必須獲得保險人的同意,這在法律上通常稱為約定代位(Novation)。
重點: 保險轉讓分為「合約轉讓」與「收益轉讓」,兩者在可保權益的要求及是否需保險人同意方面有顯著區別,且轉讓僅限於權益而非責任的轉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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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在一宗涉及個人保險合約的索償糾紛中,投訴人考慮將個案提交予保險索償投訴局。根據相關規章及《公司章程》,下列哪些關於投訴委員會的描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賠款金額最高為 80 萬港元
III. 若保險人對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感到不滿,有權向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IV. 投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時,必須死硬地詮釋保險合約條款,即使該條款對投訴人顯得不公道或不合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規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事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目前獲授權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上限為 80 萬港元。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必須接受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並無權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只有投訴人在不滿意裁決時,才可選擇採取法律行動。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嚴格(死硬)詮釋合約條款會導致對投訴人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則可以不完全受限於合約字面條款,而應參考優良保險慣例。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公平、免費且具約束力的糾紛解決平台,其裁決權力允許在特定情況下超越合約條款的字面詮釋,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規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事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目前獲授權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上限為 80 萬港元。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必須接受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並無權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只有投訴人在不滿意裁決時,才可選擇採取法律行動。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嚴格(死硬)詮釋合約條款會導致對投訴人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則可以不完全受限於合約字面條款,而應參考優良保險慣例。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公平、免費且具約束力的糾紛解決平台,其裁決權力允許在特定情況下超越合約條款的字面詮釋,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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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於酒店浴室滑倒,數日後因腦出血身故。保險公司根據醫學專家意見,認為出血屬自發性且與其長期病患相關,而非意外所致。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原則及相關個案,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對「意外」的定義通常包含「暴力」、「外在」及「可見」三個要素。
II. 若受保人的死因被證實是由於內在疾病而非外力因素引致,保險人有權拒絕人身意外利益的賠付。
III. 醫療開支保障通常不設任何總賠付限額,以確保受保人在旅程中獲得全額彌償。
IV. 在判定投保人是否知悉某項重要事實(如已患疾病)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為準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部分通常將「意外」定義為完全不在受保人控制下發生,並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引致的事件。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十三的原則,若醫療證據顯示傷患(如腦出血)屬自發性且與內在疾病(如高血壓)相關,而非由外來創傷引起,則不符合意外保障的賠付條件。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十四,投訴委員會在判定投保人是否知悉重要事實時,是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而非刑事訴訟中的超越合理疑點。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醫療開支保障並非無限制賠償,通常設有每日住院限額、回港複診限額以及該保障項目的總賠付限額。
重點: 意外保障的索償必須符合保單對「意外」的特定定義(外在性),且醫療保障受限額約束;在披露責任的爭議中,舉證準則為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部分通常將「意外」定義為完全不在受保人控制下發生,並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引致的事件。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十三的原則,若醫療證據顯示傷患(如腦出血)屬自發性且與內在疾病(如高血壓)相關,而非由外來創傷引起,則不符合意外保障的賠付條件。陳述 IV 正確,根據個案十四,投訴委員會在判定投保人是否知悉重要事實時,是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而非刑事訴訟中的超越合理疑點。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醫療開支保障並非無限制賠償,通常設有每日住院限額、回港複診限額以及該保障項目的總賠付限額。
重點: 意外保障的索償必須符合保單對「意外」的特定定義(外在性),且醫療保障受限額約束;在披露責任的爭議中,舉證準則為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