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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19
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彌償原則及其相關概念(如分擔、代位及定值保單)的運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非水險的定值保單中,若發生部分損失,賠償金額通常按實質損失計算,而不考慮約定價值。
II. 代位權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保險合同,包括人壽保險,以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第三者的疏忽而獲得雙重賠償。
III. 分擔原則僅適用於彌償保險,當被保險人就同一受險利益購買多份保單且保額總和超過法律容許的彌償程度時,保險人將共同分攤損失。
IV. 在水險保單中,約定價值在處理全損理賠和部分損失理賠時,均被視為損失發生時的實質價值。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非水險定值保單的原則,約定價值僅在全損時支付,若屬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陳述 III 正確,分擔原則屬於衡平法則,僅適用於具備彌償性質的保險,且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確保被保險人不會獲得超額補償。陳述 IV 正確,水險保單(如船體或貨物保險)具有特殊性,其約定價值在處理全損及部分損失理賠時,均被視為損失時的實質價值。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引伸,而人壽保險並非彌償性質的保險,因此保險人在給付賠償後並不享有代位權。
重點: 彌償原則是分擔與代位權產生的前提,而不同類型的保單(如水險與非水險定值保單)在處理部分損失時對約定價值的應用有所不同。.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非水險定值保單的原則,約定價值僅在全損時支付,若屬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陳述 III 正確,分擔原則屬於衡平法則,僅適用於具備彌償性質的保險,且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確保被保險人不會獲得超額補償。陳述 IV 正確,水險保單(如船體或貨物保險)具有特殊性,其約定價值在處理全損及部分損失理賠時,均被視為損失時的實質價值。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引伸,而人壽保險並非彌償性質的保險,因此保險人在給付賠償後並不享有代位權。
重點: 彌償原則是分擔與代位權產生的前提,而不同類型的保單(如水險與非水險定值保單)在處理部分損失時對約定價值的應用有所不同。.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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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19
2. Question
陳先生在前往日本的旅途中遭遇行李延誤,他的行李在抵達目的地 15 小時後才送達。根據旅遊保險中關於「行李延誤」部分的常見條款及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條款指明賠償範圍為「必需的衣物或梳妝用品」,陳先生因行李延誤而購買的數碼相機通常不獲賠償。
II. 如果陳先生的行李延誤是由於海關人員扣留進行檢查所致,保險公司通常會根據行李延誤保障提供賠償。
III. 若同一項損失同時受「行李延誤」及「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承保,陳先生通常只能選擇根據其中一項提出索償。
IV. 在提出索償時,陳先生通常需要提供由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者簽發的書面證明,以證實延誤的發生及時數。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賠付因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非必需品或電子產品(如數碼相機)通常不在承保範圍內。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單條款,當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其一索償,不得獲得雙重賠付。陳述 IV 正確,保單通常規定受保人必須提供由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人簽發的延誤證明,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因海關人員或其他執法人員採取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延誤,屬於行李延誤保障中的常見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會對此作出賠償。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且受保範圍局限於必需品及特定原因導致的延誤,同時受保人須履行證明延誤的責任並遵守不得雙重賠付的規定。.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賠付因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非必需品或電子產品(如數碼相機)通常不在承保範圍內。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單條款,當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其一索償,不得獲得雙重賠付。陳述 IV 正確,保單通常規定受保人必須提供由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人簽發的延誤證明,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因海關人員或其他執法人員採取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延誤,屬於行李延誤保障中的常見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會對此作出賠償。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且受保範圍局限於必需品及特定原因導致的延誤,同時受保人須履行證明延誤的責任並遵守不得雙重賠付的規定。.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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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19
3.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指引 6》)及《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指引 9》),下列哪些關於登記及執業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準保險代理在提交登記申請後,即可在委員會發出《登記確認通知書》前,以代理人身份為保險公司招攬生意。
II. 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若未在收據上列明其姓名及登記號碼,可能被視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III. 任何人若在委員會訂明的登記日期前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IV. 根據現行規定,所有新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申請人,均可獲豁免中五學歷或同等學歷的要求。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指引 9》,若登記人士在櫃位提供面對面的保險服務時,未能在旅遊保險收據上印上或親繕其姓名及登記號碼,委員會可認定其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陳述 III 正確,根據《指引 6》,準保險代理在未獲委員會發出的《登記確認通知書》確認前,若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第 77 條所述的罪行並遭刑事檢控。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委員會書面確認登記前,任何準保險代理或業務代表均不得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代理業務。陳述 IV 錯誤,雖然《指引 9》曾提供中五學歷豁免,但該豁免規定的時限已過,目前已不再對新的申請人生效。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登記生效日期規定,在正式確認前不得執業;同時,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須在收據上標明身份資訊以符合適當人選要求。.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指引 9》,若登記人士在櫃位提供面對面的保險服務時,未能在旅遊保險收據上印上或親繕其姓名及登記號碼,委員會可認定其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陳述 III 正確,根據《指引 6》,準保險代理在未獲委員會發出的《登記確認通知書》確認前,若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可能觸犯《保險業條例》第 77 條所述的罪行並遭刑事檢控。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委員會書面確認登記前,任何準保險代理或業務代表均不得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代理業務。陳述 IV 錯誤,雖然《指引 9》曾提供中五學歷豁免,但該豁免規定的時限已過,目前已不再對新的申請人生效。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登記生效日期規定,在正式確認前不得執業;同時,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須在收據上標明身份資訊以符合適當人選要求。.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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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19
4. Question
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保單條款時提及了「代位」(Subrogation) 原則。根據香港保險法律與一般原則,下列關於此原則的描述,哪些是正確的?
I. 此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人及第三方責任對象處獲得雙重補償。
II. 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通常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才可取得代位權。
III. 若保險人透過代位行動從第三方追回的款項超過其已付賠償額,保險人可保留該溢價。
IV. 代位原則主要適用於補償性合約,一般不適用於人壽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補償原則,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從保險金及第三方賠償中獲得雙重補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普通法下,保險人必須在實際賠付被保險人後,才能取得並行使代位權。陳述 IV 正確,因為代位權僅適用於旨在補償實際損失的保險合約(如財產保險),而人壽保險屬於定額給付合約,不適用此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補償原則,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得從中獲利;如果從第三方追回的款項超過了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金額,超出部分必須退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延伸,確保損失最終由致損的第三方承擔,同時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得額外利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補償原則,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從保險金及第三方賠償中獲得雙重補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普通法下,保險人必須在實際賠付被保險人後,才能取得並行使代位權。陳述 IV 正確,因為代位權僅適用於旨在補償實際損失的保險合約(如財產保險),而人壽保險屬於定額給付合約,不適用此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補償原則,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得從中獲利;如果從第三方追回的款項超過了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金額,超出部分必須退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權是補償原則的延伸,確保損失最終由致損的第三方承擔,同時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得額外利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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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19
5.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免賠額」(Excess) 與「起賠額」(Franchise) 的運作與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免賠額要求被保險人就每一宗獨立的索償,自行承擔保單訂明的頭一筆金額。
II. 若損失金額達到起賠額所規定的水平,保險人將會賠付全部損失,而不會扣除任何金額。
III. 起賠額條款在現代保單中非常普遍,且僅能以損失的金錢價值作為衡量基準。
IV. 引入免賠額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減少保險人處理微小索償的行政開支。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免賠額(Excess)是指在保單賠付之前,被保險人必須就每一宗索償先行承擔的特定金額。陳述 II 正確,起賠額(Franchise)的獨特性在於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約定水平,保險人將不作扣除地賠償全部損失。陳述 IV 正確,免賠額的設立旨在消除處理小額索償的高昂行政費用,並促使被保險人採取預防措施。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不僅可以以金錢數額表示,也可以與時間相關(例如在住院保險中,若住院超過三天則賠償整個住院期間的利益,否則不予賠償)。
重點: 理解免賠額與起賠額在賠償計算上的根本區別,以及它們在風險管理和行政成本控制中的作用,是保險實務中的重要概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免賠額(Excess)是指在保單賠付之前,被保險人必須就每一宗索償先行承擔的特定金額。陳述 II 正確,起賠額(Franchise)的獨特性在於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約定水平,保險人將不作扣除地賠償全部損失。陳述 IV 正確,免賠額的設立旨在消除處理小額索償的高昂行政費用,並促使被保險人採取預防措施。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不僅可以以金錢數額表示,也可以與時間相關(例如在住院保險中,若住院超過三天則賠償整個住院期間的利益,否則不予賠償)。
重點: 理解免賠額與起賠額在賠償計算上的根本區別,以及它們在風險管理和行政成本控制中的作用,是保險實務中的重要概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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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19
6.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因涉嫌違反《保險代理操守守則》而接受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的調查。關於委員會的決定程序、上訴機制以及「適當人選」準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受到上訴權規限的委員會決定,通常在相關人士獲通知該決定後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
II. 若相關人士在委員會決定生效後才提出擱置申請,該決定在申請有待裁定期間將自動暫緩生效。
III. 上訴裁判處在處理上訴時,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原來的決定,甚至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
IV. 委員會在考慮某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可考慮該人是否曾擔任本港或境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董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相關規例,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委員會通知該決定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陳述 III 正確,上訴裁判處擁有廣泛權力,可以維持、改變或推翻原來的決定,並可根據委員會既有的權力,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陳述 IV 正確,在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時,委員會可以考慮該人是否曾經出任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董事、公司秘書或高級經理。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如果要求擱置的申請是在決定「生效後」才提出,該決定在申請有待裁定期間會「繼續生效」,而非自動暫緩。委員會將在考慮擱置是否合理和可行後,才酌情決定是否批准擱置申請。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持續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且在面對監管決定時享有法定的上訴權利,但須注意上訴期間有關決定生效與擱置的具體程序規定。.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相關規例,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委員會通知該決定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陳述 III 正確,上訴裁判處擁有廣泛權力,可以維持、改變或推翻原來的決定,並可根據委員會既有的權力,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陳述 IV 正確,在評定「適當人選」準則時,委員會可以考慮該人是否曾經出任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董事、公司秘書或高級經理。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如果要求擱置的申請是在決定「生效後」才提出,該決定在申請有待裁定期間會「繼續生效」,而非自動暫緩。委員會將在考慮擱置是否合理和可行後,才酌情決定是否批准擱置申請。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持續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且在面對監管決定時享有法定的上訴權利,但須注意上訴期間有關決定生效與擱置的具體程序規定。.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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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19
7.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正在檢視其客戶資料處理流程及核保指引。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平等機會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機構收集客戶的身份證副本,可用作證明其已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客戶盡職審查義務。
II. 為符合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郵寄載有客戶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時,應確保該號碼不會透過信封窗口被看見。
III. 在人壽保險業務中,若保險人能參照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向女性投保人徵收較低保費,通常不被視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IV. 由於社會普遍認為女性駕駛者的風險管理能力較弱,保險公司在汽車保險中對女性加設附加保單限制,屬於法律容許的「公平」歧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收集身份證副本可作為依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附表 2 第 3 條的證明。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郵寄敏感資料時應採取保安預防措施,確保身份證號碼等資料不會透過信封窗口被查看。陳述 III 正確,因為《性別歧視條例》容許保險人在能提供合理精算數據支持的情況下,對不同性別給予不同待遇(如女性壽命較長而收取較低人壽保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基於社會偏見(如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而向女性收取較高保費,而非基於客觀的精算數據,這屬於不公平歧視,違反了相關的反歧視條例。
重點: 保險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須遵守私隱條例的保安規定,且任何基於性別、殘疾或家庭崗位的差別待遇必須具備合理的精算數據支持,否則將構成不公平歧視。.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收集身份證副本可作為依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附表 2 第 3 條的證明。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保險從業員在郵寄敏感資料時應採取保安預防措施,確保身份證號碼等資料不會透過信封窗口被查看。陳述 III 正確,因為《性別歧視條例》容許保險人在能提供合理精算數據支持的情況下,對不同性別給予不同待遇(如女性壽命較長而收取較低人壽保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基於社會偏見(如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而向女性收取較高保費,而非基於客觀的精算數據,這屬於不公平歧視,違反了相關的反歧視條例。
重點: 保險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須遵守私隱條例的保安規定,且任何基於性別、殘疾或家庭崗位的差別待遇必須具備合理的精算數據支持,否則將構成不公平歧視。.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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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19
8.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索償及意外定義時,根據常見的保單條款及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準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醫療保障通常涵蓋受保人在返回出發地後一段特定時間內(如六個月)招致的複診開支。
II. 若某項治療根據主診醫生的意見可以合理地延遲到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施行,該開支通常不獲賠償。
III. 意外身故利益的給付通常要求受傷是由暴力、外在和可見的因素引致,而非由自發性疾病引起。
IV. 在斷定投保人是否知悉某項重要事實時,舉證準則是「超越合理疑點」。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旅遊保險條款,醫療保障通常涵蓋受保人回港後特定期限(如六個月)內的複診費用;若主診醫生認為治療可合理延遲至回港後進行,保險人可將其列為除外責任;此外,意外的定義必須包含外在、暴力及可見因素,自發性疾病導致的身體損害並不符合此定義。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判定投保人是否知悉重要事實(如已患疾病)時,保險投訴委員會所採用的舉證準則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法律中的「超越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意外保險的索償必須證明傷患是由外在因素而非內在疾病引起,且醫療保障的賠付需符合必要性及誠實披露原則。.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旅遊保險條款,醫療保障通常涵蓋受保人回港後特定期限(如六個月)內的複診費用;若主診醫生認為治療可合理延遲至回港後進行,保險人可將其列為除外責任;此外,意外的定義必須包含外在、暴力及可見因素,自發性疾病導致的身體損害並不符合此定義。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判定投保人是否知悉重要事實(如已患疾病)時,保險投訴委員會所採用的舉證準則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法律中的「超越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意外保險的索償必須證明傷患是由外在因素而非內在疾病引起,且醫療保障的賠付需符合必要性及誠實披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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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19
9. Question
在評估保險索償時,保險從業員必須分析損失的成因及其相互作用。根據近因原則及危險分類的相關指引,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當受保危險直接引致不保危險發生時,由此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保險賠償。
II. 「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 是指那些若非被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條款豁免承保,否則本應屬於受保範圍的風險。
III. 根據近因原則,若損失的近因發生在受保處所之外,該損失將自動被視為不可獲賠償。
IV. 在一連串未受干擾的事故中,即使最初的成因是不保危險(如疏忽),只要其隨後引發了受保危險,保單仍可能須負責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其所引致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 3.3.3(d)(iv) 的原則,即使最初的成因是不保危險(如疏忽),只要它在一連串未受干擾的事故中引發了受保危險,相關損失仍可獲賠償。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被除外責任條款豁免承保的風險應稱為「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而「不保危險」是指既非受保亦非除外的危險。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近因毋須在所保處所發生,例如為撲滅鄰近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受水漬損壞,即使受保單位未曾著火,該損失仍可獲賠償。
重點: 識別危險的性質(受保、除外或不保)以及理解它們在事故鏈中的因果關係,是正確應用近因原則的核心。.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其所引致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 3.3.3(d)(iv) 的原則,即使最初的成因是不保危險(如疏忽),只要它在一連串未受干擾的事故中引發了受保危險,相關損失仍可獲賠償。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被除外責任條款豁免承保的風險應稱為「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而「不保危險」是指既非受保亦非除外的危險。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近因毋須在所保處所發生,例如為撲滅鄰近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受水漬損壞,即使受保單位未曾著火,該損失仍可獲賠償。
重點: 識別危險的性質(受保、除外或不保)以及理解它們在事故鏈中的因果關係,是正確應用近因原則的核心。.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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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19
10. Question
一家香港保險公司決定將其客戶的醫療索償核實工作外判予一家專業的數據處理機構。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關於資料使用者與資料處理者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資料使用者通常須為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
II. 若資料使用者與資料處理者訂立的合約中包含具體的資料保障條文,可作為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
III. 資料處理者須就其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向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IV. 違反《條例》中有關披露未經授權個人資料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500,000 及監禁 3 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資料處理工作外判時,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就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 正確,資料使用者與處理者之間的合約若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可作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準確性及保留)及第 4 原則(保安)的證據。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條例規定資料處理者不必就侵犯個人資料私隱向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主要由資料使用者承擔。陳述 IV 錯誤,根據條例,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1,000,000 及監禁 5 年,而非陳述中所指的金額與年期。
重點: 在外判安排下,資料使用者須為其資料處理者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並應透過合約條款確保符合保障資料原則。.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資料處理工作外判時,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就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 正確,資料使用者與處理者之間的合約若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可作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準確性及保留)及第 4 原則(保安)的證據。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條例規定資料處理者不必就侵犯個人資料私隱向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主要由資料使用者承擔。陳述 IV 錯誤,根據條例,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1,000,000 及監禁 5 年,而非陳述中所指的金額與年期。
重點: 在外判安排下,資料使用者須為其資料處理者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並應透過合約條款確保符合保障資料原則。.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19
11.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時,保險投訴局會參考保單中對「完全及永久傷殘」及「意外」的具體定義。根據相關的裁決案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因傷無法擔任原職,但主診醫生證實其仍可從事其他無須體力勞動的工作,在定義為「無法從事任何職業」的保單下,保險人可停止給付。
II. 「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通常包含時間要素,要求該傷殘狀態必須維持不少於六個月。
III. 受保人因參與毆鬥而受傷,若該受傷被視為其行動產生的必然後果且是易於預見的,則不屬於意外保障範圍。
IV. 手術後產生的併發症,即使在手術前已被告知為已知風險,只要結果是不幸的,在法律上仍會被自動界定為「不可預見」的意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若保單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是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而受保人雖然不能擔任原職,但仍具備從事其他工作的能力,則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陳述 II 正確,保單條款通常要求傷殘狀態必須持續一段特定時間(例如六個月)以確認其永久性。陳述 III 正確,若受保人明知環境危險仍主動參與可能導致受傷的活動(如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非「不可預見」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保險法理中,若醫療手術的風險是術前已知且可預見的,則該後果(如失明)不符合意外定義中「不可預見」的要素,因此不能被視為意外受傷。
重點: 判定是否屬於「完全及永久傷殘」須嚴格遵守保單定義,而「意外」的成立必須具備不可預見性,若受傷是受保人故意行為或已知風險的必然後果,則不獲保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若保單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是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而受保人雖然不能擔任原職,但仍具備從事其他工作的能力,則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陳述 II 正確,保單條款通常要求傷殘狀態必須持續一段特定時間(例如六個月)以確認其永久性。陳述 III 正確,若受保人明知環境危險仍主動參與可能導致受傷的活動(如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非「不可預見」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保險法理中,若醫療手術的風險是術前已知且可預見的,則該後果(如失明)不符合意外定義中「不可預見」的要素,因此不能被視為意外受傷。
重點: 判定是否屬於「完全及永久傷殘」須嚴格遵守保單定義,而「意外」的成立必須具備不可預見性,若受傷是受保人故意行為或已知風險的必然後果,則不獲保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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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19
1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保險業務的分類對於授權及監察至關重要。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的法定類別劃分,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類別 C(相連長期)是指單位相連人壽保險及單位相連年金
II. 類別 D(永久健康)通常指就因意外喪失能力或健康欠佳提供利益的長期保單,保險人一般不能取消這類保單
III. 類別 13(一般法律責任)包括了在香港營運中常見的僱員補償保險
IV. 類別 F(資本贖回)合約的性質與個人壽命密切相關,旨在於受保人身故時提供資本補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類別 C(相連長期)業務明確指單位相連人壽保險及單位相連年金。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類別 D(永久健康)屬於長期業務,其特點是為因意外或健康欠佳導致的喪失能力提供利益,且保險人通常不具備取消保單的權利。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一般業務的法定分類中,類別 13(一般法律責任)包含了法律要求的僱員補償保險(勞保)。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類別 F(資本贖回)業務的定義明確指出這類合約與個人壽命「無關」,其目的是在特定時期屆滿時提供一筆資金以替代某些資本,而非在受保人身故時提供保障。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保險業條例》附表 1 中的法定分類,因為保險公司的經營授權是嚴格按照這些長期業務(類別 A 至 I)及一般業務(類別 1 至 17)來劃分的。.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類別 C(相連長期)業務明確指單位相連人壽保險及單位相連年金。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類別 D(永久健康)屬於長期業務,其特點是為因意外或健康欠佳導致的喪失能力提供利益,且保險人通常不具備取消保單的權利。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一般業務的法定分類中,類別 13(一般法律責任)包含了法律要求的僱員補償保險(勞保)。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類別 F(資本贖回)業務的定義明確指出這類合約與個人壽命「無關」,其目的是在特定時期屆滿時提供一筆資金以替代某些資本,而非在受保人身故時提供保障。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保險業條例》附表 1 中的法定分類,因為保險公司的經營授權是嚴格按照這些長期業務(類別 A 至 I)及一般業務(類別 1 至 17)來劃分的。.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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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19
13. Question
一家香港物流公司在進行年度風險評估時,管理層討論了不同類型的風險及其應對方法。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純粹風險(如倉庫發生火災)通常是可保的,因為這類風險只具有損失的可能性。
II. 投機風險(如開拓新業務市場)通常是不可保的,因為保險會削弱人們爭取收益的推動力。
III. 基本風險(如全球性經濟衰退或戰爭)被視為特定風險,因為其後果對個別公司而言非常嚴重。
IV. 在辦公大樓安裝自動灑水系統以降低火災造成的破壞,是「風險避免」(Risk Avoidance) 的典型例子。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如火災)僅包含損失的可能性,而沒有獲利的機會,這符合商業保險承保的基本原則。陳述 II 正確,投機風險(如開拓新業務)同時具有獲利與損失的可能,若對其提供保險會削弱經營者追求利潤的動力,因此通常不可保。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基本風險(如戰爭或經濟衰退)影響的是整個社會或大量人群,且非個人所能控制,這與影響範圍有限的「特定風險」在定義上是相反的。陳述 IV 錯誤,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火災發生時降低損失的嚴重性,屬於「損失降低」(Loss Reduction),而非透過放棄某項活動來完全免除損失機會的「風險避免」(Risk Avoidance)。
重點: 區分風險的類別(純粹與投機、特定與基本)及其可保性,並正確識別風險管理中損失控制工具的具體應用。.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如火災)僅包含損失的可能性,而沒有獲利的機會,這符合商業保險承保的基本原則。陳述 II 正確,投機風險(如開拓新業務)同時具有獲利與損失的可能,若對其提供保險會削弱經營者追求利潤的動力,因此通常不可保。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基本風險(如戰爭或經濟衰退)影響的是整個社會或大量人群,且非個人所能控制,這與影響範圍有限的「特定風險」在定義上是相反的。陳述 IV 錯誤,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火災發生時降低損失的嚴重性,屬於「損失降低」(Loss Reduction),而非透過放棄某項活動來完全免除損失機會的「風險避免」(Risk Avoidance)。
重點: 區分風險的類別(純粹與投機、特定與基本)及其可保性,並正確識別風險管理中損失控制工具的具體應用。.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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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19
14.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醫療索償糾紛時,關於投保人的披露責任與「重要事實」的判定,下列哪一項敘述最符合保險實務與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
Correct
正確: 判定某項未披露的事實是否屬於「重要事實」,關鍵在於該事實是否足以影響核保人對該風險的承保決定或保費釐定。這是保險法中關於重要事實的核心定義,旨在衡量該資訊對風險評估的實質影響,而非要求投保人提供所有無關痛癢的細節。
錯誤: 關於「必須披露出生以來所有醫療記錄」的說法錯誤,因為披露責任僅限於重要事實,且通常受限於投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範圍,過於久遠且輕微的病患未必被視為重要;關於「任何情況下均允許撤銷保單」的說法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處理個案時會考慮比例性,若不披露的事實屬輕微且不影響核保決定,保險人拒賠可能被視為過於嚴苛;關於「脊醫屬於註冊醫生」的說法錯誤,因為在香港旅遊保險實務中,註冊醫生通常指根據《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人士,脊醫雖然是專業人士,但一般不符合保單中對「註冊醫生」的特定定義。
重點: 披露責任的履行應聚焦於重要事實,即足以影響核保決定的資訊,而保險人在行使合約撤銷權時需考慮事實的重要性及公平處理原則。.
Incorrect
正確: 判定某項未披露的事實是否屬於「重要事實」,關鍵在於該事實是否足以影響核保人對該風險的承保決定或保費釐定。這是保險法中關於重要事實的核心定義,旨在衡量該資訊對風險評估的實質影響,而非要求投保人提供所有無關痛癢的細節。
錯誤: 關於「必須披露出生以來所有醫療記錄」的說法錯誤,因為披露責任僅限於重要事實,且通常受限於投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範圍,過於久遠且輕微的病患未必被視為重要;關於「任何情況下均允許撤銷保單」的說法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處理個案時會考慮比例性,若不披露的事實屬輕微且不影響核保決定,保險人拒賠可能被視為過於嚴苛;關於「脊醫屬於註冊醫生」的說法錯誤,因為在香港旅遊保險實務中,註冊醫生通常指根據《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人士,脊醫雖然是專業人士,但一般不符合保單中對「註冊醫生」的特定定義。
重點: 披露責任的履行應聚焦於重要事實,即足以影響核保決定的資訊,而保險人在行使合約撤銷權時需考慮事實的重要性及公平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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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19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 與披露責任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某項風險的事實。
II.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審慎的保險人釐定保費金額或承保條件的事實。
III. 根據「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 的原則,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已知的重要事實,不論保險人是否提問。
IV. 若投保人因疏忽而向保險人就重要事實作出了不正確的陳述,這屬於「非欺詐性失實陳述」。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重要事實的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個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以及在接受風險時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此外,若投保人並非出於欺詐意圖,而是因為疏忽或無意中提供了不正確的重要事實陳述,這在法律上被界定為「非欺詐性失實陳述」。
錯誤: 關於「一般誠信」的陳述是錯誤的。在普通法中,「一般誠信」僅要求當事人不撒謊及不故意誤導,且只需對具體問題作出回答,並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的資訊。要求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未被詢問)是「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原則下的特有責任。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義務遠高於一般合約的「一般誠信」,任何影響保險人風險評估的重要事實都必須準確披露,否則可能導致保單失效。.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重要事實的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個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以及在接受風險時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此外,若投保人並非出於欺詐意圖,而是因為疏忽或無意中提供了不正確的重要事實陳述,這在法律上被界定為「非欺詐性失實陳述」。
錯誤: 關於「一般誠信」的陳述是錯誤的。在普通法中,「一般誠信」僅要求當事人不撒謊及不故意誤導,且只需對具體問題作出回答,並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的資訊。要求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未被詢問)是「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原則下的特有責任。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義務遠高於一般合約的「一般誠信」,任何影響保險人風險評估的重要事實都必須準確披露,否則可能導致保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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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19
1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需承擔特定的專業責任並遵守私隱條例。關於保險中介人的侵權責任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典型的保險經紀會顯示自己為保險方面的專家,其對顧客的照顧責任通常比保險代理人更為嚴苛。
II.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僅適用於以電子方式處理的自動化資料,並不涵蓋人手操作的紙本記錄。
III. 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代其處理個人資料,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資料保存時間超過所需時間。
IV. 根據保障資料第3原則,除非徵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與收集時的目的不直接相關的用途。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向客戶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因此法律對其要求的照顧責任較為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2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確保資料保存時間不會超過所需時間。陳述 IV 正確,保障資料第3原則規定,除非徵得當事人同意,否則資料只能用於收集時所述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範圍是全面的,它對自動化及人手操作的資料不予以區分,且對政府也具有約束力。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其專業身份所帶來的法律責任差異,並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嚴格遵守各項保障資料原則,包括收集、保存及使用的限制。.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通常向客戶顯示自己為保險專家,因此法律對其要求的照顧責任較為嚴苛。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2原則,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確保資料保存時間不會超過所需時間。陳述 IV 正確,保障資料第3原則規定,除非徵得當事人同意,否則資料只能用於收集時所述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範圍是全面的,它對自動化及人手操作的資料不予以區分,且對政府也具有約束力。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其專業身份所帶來的法律責任差異,並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嚴格遵守各項保障資料原則,包括收集、保存及使用的限制。.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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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19
17.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將客戶的理賠資料處理工作外判予一家第三方數據中心(資料處理者)。若該數據中心在處理資料時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資料處理者須就其侵犯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向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II. 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以要求該保險公司,就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
III. 若保險公司與該數據中心訂立的合約中包含關乎資料保障的具體條文,可作為保險公司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
IV. 違反《條例》中某些披露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5 年。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處理者發生錯誤行為時,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委託人)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資料使用者與資料處理者訂立的合約中若包含關乎資料保障的具體條文,可被接納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陳述 IV 正確,因為《條例》中提及的相關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5 年。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條例》,資料處理者不必就其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向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相關責任通常由資料使用者承擔。
重點: 在保險業務外判資料處理時,資料使用者須承擔委託人責任,並應透過具體合約條文確保資料處理者符合保障資料原則,以作為合規證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處理者發生錯誤行為時,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委託人)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資料使用者與資料處理者訂立的合約中若包含關乎資料保障的具體條文,可被接納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陳述 IV 正確,因為《條例》中提及的相關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5 年。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條例》,資料處理者不必就其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向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相關責任通常由資料使用者承擔。
重點: 在保險業務外判資料處理時,資料使用者須承擔委託人責任,並應透過具體合約條文確保資料處理者符合保障資料原則,以作為合規證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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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19
1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自我規管架構下,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Panel)的組成與運作,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
II. 委員會的委員中,有兩名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任命的。
III. 委員會的職能主要涵蓋商業保險合約的索償投訴。
IV. 無論投訴結果為何,個人保單持有人均無需為投訴程序支付費用。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規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人士擔任主席,並由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兩名委員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任命的。此外,該委員會的服務宗旨是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的投訴渠道,因此無論投訴結果如何,保單持有人均無需支付費用。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處理「個人」保險業務(而非商業保險)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所引起的投訴。因此,涉及商業保險的陳述是不正確的。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為個人保險客戶提供了一個獨立、公正且免費的裁決機制,以處理與保險索償相關的爭議。.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規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人士擔任主席,並由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兩名委員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任命的。此外,該委員會的服務宗旨是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的投訴渠道,因此無論投訴結果如何,保單持有人均無需支付費用。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處理「個人」保險業務(而非商業保險)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所引起的投訴。因此,涉及商業保險的陳述是不正確的。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為個人保險客戶提供了一個獨立、公正且免費的裁決機制,以處理與保險索償相關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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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19
19.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幸發生意外,導致租借的車輛撞傷路人,同時其個人行李亦在混亂中嚴重損毀。關於陳先生處理旅遊保險索償的法律責任與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陳先生不得向該路人承認法律責任,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其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
II. 若保單中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未有訂明任何結清方式的選擇,保險人在法律上須以現金方式結清該項索償。
III. 若陳先生與保險人就賠償金額產生爭議並擬進行仲裁,該仲裁程序通常必須在保險人拒賠後三年內展開。
IV. 若陳先生在投保時未有指定受益人,其人身意外部分涉及的死亡利益將會付與他的遺產。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條文嚴格規定,受保人若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向第三方承認法律責任,保險人有權行使合約權利拒絕賠償,以保障其法律答辯權。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若保單條款中沒有明確賦予保險人選擇修理或更換等結清方式的權利,保險人必須以現金形式履行賠償義務。陳述 IV 正確,根據受益人條款,若投保人未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相關的死亡利益將會撥入其遺產處理。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典型的旅遊保險仲裁條文,仲裁程序通常必須在保險人拒絕賠償後的一年內展開,而非三年;三年的期限通常是指向保險人提起法律程序的時限。
重點: 受保人在處理索償時必須嚴格遵守程序規定,特別是關於法律責任的承認及仲裁時限,否則可能喪失索償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條文嚴格規定,受保人若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向第三方承認法律責任,保險人有權行使合約權利拒絕賠償,以保障其法律答辯權。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原則,若保單條款中沒有明確賦予保險人選擇修理或更換等結清方式的權利,保險人必須以現金形式履行賠償義務。陳述 IV 正確,根據受益人條款,若投保人未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相關的死亡利益將會撥入其遺產處理。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典型的旅遊保險仲裁條文,仲裁程序通常必須在保險人拒絕賠償後的一年內展開,而非三年;三年的期限通常是指向保險人提起法律程序的時限。
重點: 受保人在處理索償時必須嚴格遵守程序規定,特別是關於法律責任的承認及仲裁時限,否則可能喪失索償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