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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0
1.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中,關於「個人金錢」及「損失旅行證件」保障項目的承保範圍與索償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個人金錢」保障通常涵蓋信用卡及電子儲值卡(如八達通)的損失。
II. 若受保人因疏忽將錢包遺留在飛機上,隨後發現錢包內的現金被取走,保險人可能會以損失並非由盜竊直接導致為由拒絕賠償。
III. 「損失旅行證件」保障通常會全數賠付受保人為了縮短辦理時間而額外支付的「特快」證件申請費用。
IV. 發生損失後,受保人通常須在發現損失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告,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旅遊保險的實務與個案參考,若受保人因疏忽將錢包遺留在公共場所(如飛機或車站),隨後發現金錢遺失,保險人通常會認為這屬於疏忽導致的損失而非保單定義下的「盜竊」,因此可能拒絕賠償。此外,在發現損失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並領取報告,是申請「個人金錢」或「損失旅行證件」索償的標準必要程序。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在標準旅遊保險中,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其他電子儲值卡通常被列為「個人金錢」保障的除外責任。陳述 III 是錯誤的,保險合約通常只預算賠付重置證件的「實際」或「基本」行政費用,而受保人因個人行程需要而額外支付的「特快」處理費用通常被視為特殊開支,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受到嚴格的定義限制,受保人必須履行合理注意義務以防止財物遺失,並嚴格遵守報案時限等保單條款,且賠償金額僅限於基本重置成本。.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旅遊保險的實務與個案參考,若受保人因疏忽將錢包遺留在公共場所(如飛機或車站),隨後發現金錢遺失,保險人通常會認為這屬於疏忽導致的損失而非保單定義下的「盜竊」,因此可能拒絕賠償。此外,在發現損失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並領取報告,是申請「個人金錢」或「損失旅行證件」索償的標準必要程序。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在標準旅遊保險中,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其他電子儲值卡通常被列為「個人金錢」保障的除外責任。陳述 III 是錯誤的,保險合約通常只預算賠付重置證件的「實際」或「基本」行政費用,而受保人因個人行程需要而額外支付的「特快」處理費用通常被視為特殊開支,不予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受到嚴格的定義限制,受保人必須履行合理注意義務以防止財物遺失,並嚴格遵守報案時限等保單條款,且賠償金額僅限於基本重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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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0
2.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職責與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可調查與登記人士的登記申請或續期申請有關的任何事宜。
II. 委員會可將接獲的投訴個案轉介予相關保險公司或登記人士進行調查。
III. 委員會可要求保險公司對有關登記人士採取紀律或其他行動。
IV. 若《守則》的中、英文版本意思出現分歧,委員會擁有最終決定權以消釋分歧。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守則》乙部關於委員會職責的規定,委員會擁有調查登記或續期申請(陳述 I)、將投訴個案轉介予保險公司或登記人士進行調查(陳述 II),以及要求保險公司對登記人士採取紀律行動(陳述 III)的明確權力。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描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它遺漏了委員會在《守則》下要求採取紀律行動的重要職權;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並遺漏了陳述 I;「以上皆是」則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將《守則》的最終解釋權歸於委員會,而根據規定,消釋中英文版本分歧的最終決定權屬於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的行政與調查職能,以及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作為《守則》最終解釋權擁有者的角色。.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守則》乙部關於委員會職責的規定,委員會擁有調查登記或續期申請(陳述 I)、將投訴個案轉介予保險公司或登記人士進行調查(陳述 II),以及要求保險公司對登記人士採取紀律行動(陳述 III)的明確權力。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描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它遺漏了委員會在《守則》下要求採取紀律行動的重要職權;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並遺漏了陳述 I;「以上皆是」則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將《守則》的最終解釋權歸於委員會,而根據規定,消釋中英文版本分歧的最終決定權屬於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的行政與調查職能,以及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作為《守則》最終解釋權擁有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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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0
3. Question
陳先生在日本旅遊期間,在擠擁的火車上發現錢包(內有現金)及護照遺失。他在發現損失 30 小時後才向當地警察局報案,原因是希望先完成當天的觀光行程。隨後,他支付了額外費用申請「特快」護照補領,以便能如期回港。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慣例及條款,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由於陳先生未能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報警,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現金損失。
II. 補領護照的「特快」處理費用通常屬於受保範圍,因為這能減少後續的旅程延誤索償。
III. 若損失被界定為「神秘消失」而非盜竊,保險公司通常不予賠償。
IV. 為了安排補領護照而額外招致的交通費及住宿費,通常屬於「損失旅行證件」保障範圍內的受保項目。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條款,受保人必須在發現損失後的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並取得報告,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金錢或證件損失。此外,「神秘消失」(即無法證明是由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導致的損失)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在保障範圍方面,除了證件本身的重置費用外,為安排重置證件而合理招致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通常也屬於受保項目。
錯誤: 關於「特快」處理費用的描述是錯誤的。保險合約通常只預算賠付重置一般旅行證件的實際基本費用。如個案三十六所示,因個人需要或為縮短辦理時間而額外支付的「特快」費用,通常被視為非必要的額外開支,保險公司一般不予賠償。因此,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旅遊保險對金錢及證件損失的索償有嚴格的報案時限要求(通常為 24 小時),且賠償僅限於基本重置成本及必要的隨附開支,不包括特快手續費或無法解釋的神秘失蹤。.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條款,受保人必須在發現損失後的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並取得報告,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金錢或證件損失。此外,「神秘消失」(即無法證明是由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導致的損失)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在保障範圍方面,除了證件本身的重置費用外,為安排重置證件而合理招致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通常也屬於受保項目。
錯誤: 關於「特快」處理費用的描述是錯誤的。保險合約通常只預算賠付重置一般旅行證件的實際基本費用。如個案三十六所示,因個人需要或為縮短辦理時間而額外支付的「特快」費用,通常被視為非必要的額外開支,保險公司一般不予賠償。因此,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旅遊保險對金錢及證件損失的索償有嚴格的報案時限要求(通常為 24 小時),且賠償僅限於基本重置成本及必要的隨附開支,不包括特快手續費或無法解釋的神秘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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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0
4. Question
陳先生在抵達東京機場後,發現其托運行李因航空公司失誤而未能及時送達。在等待行李的 18 小時內,他購買了一些替換衣物及一部數碼相機。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關於「行李延誤」的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賠償範圍通常僅限於購買必需的衣物或梳妝用品的開支,而不包括數碼相機。
II. 若受保人已就同一損失在「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獲得賠償,則不能再在「行李延誤」部分索償。
III.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以「全險」方式承保,涵蓋所有導致行李未能準時送達的原因。
IV. 若延誤是由於海關人員扣留行李進行安全檢查所致,保險公司通常不負賠償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將賠償範圍局限於為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梳妝用品或衣物,而非任何類型的行李或物品。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單條款,當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其一提出索償,不得獲得雙重賠付。陳述 IV 正確,因海關、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的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延誤,通常被列為保單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行李延誤通常是採用「指名危險」(Named Perils)方式承保,而非「全險」(All Risks)方式,這意味著只有在保單列明的特定原因(如公共交通商的誤送)下導致的延誤才受保障。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主要針對因特定危險導致的延誤,賠償受保人購買必需品以應付緊急需要的開支,並設有不得雙重索償及排除執法扣留等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將賠償範圍局限於為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梳妝用品或衣物,而非任何類型的行李或物品。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單條款,當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其一提出索償,不得獲得雙重賠付。陳述 IV 正確,因海關、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的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延誤,通常被列為保單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行李延誤通常是採用「指名危險」(Named Perils)方式承保,而非「全險」(All Risks)方式,這意味著只有在保單列明的特定原因(如公共交通商的誤送)下導致的延誤才受保障。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主要針對因特定危險導致的延誤,賠償受保人購買必需品以應付緊急需要的開支,並設有不得雙重索償及排除執法扣留等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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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0
5.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因意外嚴重受傷,需要啟動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根據一般旅遊保險的條款及相關監管實務,下列哪些關於此項保障的描述是正確的?
I. 緊急運送受保人到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通常不設賠償上限
II. 若受保人在沒有事先取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索償
III. 運返遺體或骨灰至出發地的開支,一般由保險人承擔且不設上限
IV. 若受保人的醫療需要被證實是由保單除外責任(如投保前已患疾病)所引致,保險人有權拒絕提供緊急服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中,緊急運送受保人到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通常由保險人全數承擔,且不設賠償上限。陳述 III 正確,運返遺體或骨灰至出發地的相關開支同樣屬於不設上限的保障項目。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及投訴局個案,若受保人的醫療需求被證實是由保單除外責任(例如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所引致,保險人有權拒絕相關的緊急服務索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雖然保單通常規定安排緊急服務前須取得保險人批准,但存在例外情況;若受保人因不受其控制的原因(例如在極度緊急的醫療處境下)而無法及時通知保險人,相關開支仍有可能獲得償付。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如運送及運返遺體)通常提供無上限保障,但受保人應盡量先取得保險人同意,且必須注意已患疾病等除外責任對保障效力的影響。.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中,緊急運送受保人到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通常由保險人全數承擔,且不設賠償上限。陳述 III 正確,運返遺體或骨灰至出發地的相關開支同樣屬於不設上限的保障項目。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及投訴局個案,若受保人的醫療需求被證實是由保單除外責任(例如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所引致,保險人有權拒絕相關的緊急服務索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雖然保單通常規定安排緊急服務前須取得保險人批准,但存在例外情況;若受保人因不受其控制的原因(例如在極度緊急的醫療處境下)而無法及時通知保險人,相關開支仍有可能獲得償付。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如運送及運返遺體)通常提供無上限保障,但受保人應盡量先取得保險人同意,且必須注意已患疾病等除外責任對保障效力的影響。.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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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0
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原則及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一名謹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的事實。
II. 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僅在首次投保時存在,在保單續期時則不再適用。
III. 若投保人存在欺詐性不披露 (Fraudulent non-disclosure),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
IV. 最高誠信是一項相互的責任,保險人對投保人也負有此義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謹慎的保險人(核保員)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決定保費水平及條款的事實。陳述 III 是正確的,欺詐性不披露屬於嚴重違反最高誠信原則,保險人有權選擇撤銷合約(自始無效)。陳述 IV 是正確的,最高誠信是一項相互的責任 (Reciprocal duty),保險人對投保人同樣負有披露相關重要資訊的義務。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最高誠信原則不僅在訂立合約時適用,在保單續期或合約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時,投保人仍需履行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是保險合約的基礎,要求交易雙方必須主動且誠實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欺詐性的違背行為都可能導致合約失效。.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謹慎的保險人(核保員)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在接受風險時決定保費水平及條款的事實。陳述 III 是正確的,欺詐性不披露屬於嚴重違反最高誠信原則,保險人有權選擇撤銷合約(自始無效)。陳述 IV 是正確的,最高誠信是一項相互的責任 (Reciprocal duty),保險人對投保人同樣負有披露相關重要資訊的義務。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最高誠信原則不僅在訂立合約時適用,在保單續期或合約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時,投保人仍需履行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是保險合約的基礎,要求交易雙方必須主動且誠實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欺詐性的違背行為都可能導致合約失效。.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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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0
7. Question
某投保人為其即將開始的海外商務旅行購買了旅遊保險。在保單生效後及出發前,下列哪些情況通常屬於「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障中列明的受保「指名危險」?
I. 在計劃出發日期前一星期內,投保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因火災受損,需留港協助警方調查。
II. 投保人的密切生意伙伴在計劃出發日期前 90 天內因病去世,導致投保人無法進行受保旅行。
III. 航空公司因勞資糾紛引發罷工而取消航班,導致旅行安排無法繼續。
IV. 投保人因在投保前已確診的慢性疾病於出發前復發,經醫生建議不宜遠行。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受保人在出發前因居所受損(如火災)而需留港協助調查,以及密切生意伙伴在指明期間內因病去世,均屬於典型的「指名危險」保障範圍。
錯誤: 關於航空公司罷工或運作問題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類商業或運作風險通常不屬於「取消旅程」保障中的指名受保危險;關於投保前已患疾病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已患疾病」是此項保障中常見的除外責任,不論該疾病是否在出發前復發。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保障,且受保事件必須是突發且在投保時不可預見的。.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受保人在出發前因居所受損(如火災)而需留港協助調查,以及密切生意伙伴在指明期間內因病去世,均屬於典型的「指名危險」保障範圍。
錯誤: 關於航空公司罷工或運作問題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類商業或運作風險通常不屬於「取消旅程」保障中的指名受保危險;關於投保前已患疾病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已患疾病」是此項保障中常見的除外責任,不論該疾病是否在出發前復發。
重點: 旅遊保險的「取消旅程」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保障,且受保事件必須是突發且在投保時不可預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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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0
8. Question
保險代理陳先生正在協助客戶張小姐填寫一份人壽保險投保申請書。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行為的描述是符合合規要求的?
I. 陳先生必須向張小姐指出投保書內有關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後果的條文。
II. 若張小姐在填寫時出現筆誤,陳先生可代為塗改,只要確保字跡清晰即可,無需張小姐額外簽署。
III. 陳先生嚴禁要求張小姐在空白或尚未填妥資料的投保申請書上簽署。
IV. 陳先生應建議張小姐以保險公司為抬頭人簽發支票繳付保費,以避免保費與其個人款項混集。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陳述 I)。同時,《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代理人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陳述 III),且在處理保費時,應遵守保險公司的規定(如使用保險公司抬頭支票)以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規定投保申請書上的任何內容改動,必須由客戶親自簡簽作實,代理人不得自行修改而未經客戶簡簽確認。因此,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遺漏了關於空白表格及保費處理的重要合規要求。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則錯誤地接納了不合規的修改程序。
重點: 保險代理在銷售及投保過程中必須秉持最高誠信,確保客戶完全明白申報責任,並嚴格執行文件簽署及保費處理的合規程序,以保障客戶利益及業界聲譽。.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陳述 I)。同時,《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代理人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陳述 III),且在處理保費時,應遵守保險公司的規定(如使用保險公司抬頭支票)以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規定投保申請書上的任何內容改動,必須由客戶親自簡簽作實,代理人不得自行修改而未經客戶簡簽確認。因此,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遺漏了關於空白表格及保費處理的重要合規要求。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則錯誤地接納了不合規的修改程序。
重點: 保險代理在銷售及投保過程中必須秉持最高誠信,確保客戶完全明白申報責任,並嚴格執行文件簽署及保費處理的合規程序,以保障客戶利益及業界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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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0
9. Question
一家位於葵涌的物流倉庫投保了標準火險。某日倉庫因電路短路引發火災(受保危險)。消防員在撲救過程中,使用大量高壓水柱灌救,導致倉庫內一批未被火燒毀的電子零件因受水濕而嚴重損壞。在標準火險單下,水漬損壞通常被歸類為「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根據近因原則,下列哪些關於此項損失賠償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水漬損失屬於受保損失,因為它是受保危險(火災)直接引發的結果。
II. 由於水漬在標準火險單中通常被視為不保危險,因此該部分損失不獲賠償。
III. 根據近因原則,如果受保危險引發了不保危險,所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IV. 只要水漬不是被明確列為除外危險,且由火災引起,則應視為火災損失的一部分。Correct
正確: 陳述 I、III 及 IV 準確描述了近因原則的應用。當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引發了一項不保危險(如滅火過程中的水漬)時,由此產生的損失被視為受保危險的自然結果,因此應獲得賠償。這反映了近因原則的核心,即只要損失的近因是受保危險,其連帶引發的不保危險損失亦受保障。
錯誤: 陳述 II 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區分「不保危險」與「除外危險」。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在沒有受保危險引發的情況下不獲賠償,但若由受保危險直接引起,則屬於受保範圍。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在處理多項危險連續發生時,若受保危險是引發後續不保危險的近因,則整項損失均屬受保範圍。.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II 及 IV 準確描述了近因原則的應用。當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引發了一項不保危險(如滅火過程中的水漬)時,由此產生的損失被視為受保危險的自然結果,因此應獲得賠償。這反映了近因原則的核心,即只要損失的近因是受保危險,其連帶引發的不保危險損失亦受保障。
錯誤: 陳述 II 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區分「不保危險」與「除外危險」。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在沒有受保危險引發的情況下不獲賠償,但若由受保危險直接引起,則屬於受保範圍。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在處理多項危險連續發生時,若受保危險是引發後續不保危險的近因,則整項損失均屬受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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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0
10. Question
陳先生在前往日本旅遊期間,其托運行李因航空公司失誤而延誤了 15 小時。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關於「行李延誤」部分的條款,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已就同一損失根據「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獲得賠償,則不能再根據「行李延誤」部分索償。
II. 陳先生在行李延誤期間購買的任何物品,例如昂貴的攝影器材,均可獲得全額賠償。
III. 陳先生在索償時,通常必須提交由航空公司簽發的行李延誤證明文件。
IV. 若行李延誤是由於日本海關人員扣留行李進行安全檢查所致,保險公司仍會負責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通常設有「不得雙重賠付」的條款,規定當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其中之一提出索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單通常要求受保人必須獲得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人證明的延誤,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賠付購買「必需」的衣物或梳妝用品的開支,而非任何購買的物品(如昂貴的攝影器材)。陳述 IV 錯誤,因為因海關人員或其他執法人員採取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延誤,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且僅限於補償因延誤而產生的必需品開支,同時受保人需提供承運人證明並遵守不重複索償原則。.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通常設有「不得雙重賠付」的條款,規定當行李延誤與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同時承保某項損失時,受保人只能選擇其中之一提出索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單通常要求受保人必須獲得航空公司或旅行團經營人證明的延誤,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行李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賠付購買「必需」的衣物或梳妝用品的開支,而非任何購買的物品(如昂貴的攝影器材)。陳述 IV 錯誤,因為因海關人員或其他執法人員採取扣留或充公行動而導致的延誤,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且僅限於補償因延誤而產生的必需品開支,同時受保人需提供承運人證明並遵守不重複索償原則。.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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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0
11.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在委任及管理其業務代表(技術代表)時,必須確保履行下列哪些責任?
I. 確保該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
II. 確保該業務代表在商務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II. 確保該業務代表具備資格從事該保險代理有資格從事的保險業務範圍
IV. 為業務代表提供足夠培訓,使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的規定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對其業務代表負有廣泛的監督與合規責任。陳述 I 反映了業務代表不得同時代表多於一名保險代理的排他性規定;陳述 II 是關於身份披露的強制要求,確保公眾能識別其身份;陳述 III 確保業務代表的執業範圍不超過其所屬代理的獲授權範圍;陳述 IV 則是《守則》中明確要求的培訓義務,確保代表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這些要求共同構成了對投保人的保障機制。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因為它忽略了保險代理必須為其業務代表提供足夠培訓以確保其熟悉條例與守則(陳述 IV)的關鍵責任。只有 II、III 及 IV 錯誤,因為它漏掉了業務代表在同一時間只能代表一個保險代理(陳述 I)的基本限制。只有 I 及 IV 錯誤,因為它未能涵蓋披露登記號碼(陳述 II)及核實業務資格範圍(陳述 III)等重要的日常合規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從資格審核、身份披露、唯一代表性及專業培訓等多個維度,確保其業務代表的行為符合監管要求及誠信標準。.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對其業務代表負有廣泛的監督與合規責任。陳述 I 反映了業務代表不得同時代表多於一名保險代理的排他性規定;陳述 II 是關於身份披露的強制要求,確保公眾能識別其身份;陳述 III 確保業務代表的執業範圍不超過其所屬代理的獲授權範圍;陳述 IV 則是《守則》中明確要求的培訓義務,確保代表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這些要求共同構成了對投保人的保障機制。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因為它忽略了保險代理必須為其業務代表提供足夠培訓以確保其熟悉條例與守則(陳述 IV)的關鍵責任。只有 II、III 及 IV 錯誤,因為它漏掉了業務代表在同一時間只能代表一個保險代理(陳述 I)的基本限制。只有 I 及 IV 錯誤,因為它未能涵蓋披露登記號碼(陳述 II)及核實業務資格範圍(陳述 III)等重要的日常合規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從資格審核、身份披露、唯一代表性及專業培訓等多個維度,確保其業務代表的行為符合監管要求及誠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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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0
12.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關於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地位、責任及職位兼任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為發出保險合約而進行的往還中,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
II. 任何保險經紀的董事,只要不為該保險代理人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即可兼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
III. 判定保險人是否須對中介人負轉承責任,目前在法律上仍純粹是一個取決於中介人「替誰行事」的事實問題。
IV. 根據《守則》的定義,「保險代理」一詞涵蓋了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並不包括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的發出及相關業務往還時,被法律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保險人須對其行為負上轉承責任。此外,條例允許保險經紀的董事兼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但條件是該董事不得為該代理人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在定義方面,《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明確將「保險代理」界定為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不包括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的相關條文已將轉承責任的判定從普通法中的「事實問題」(即需逐案裁定中介人當時替誰行事)轉化為法定的權限判定,只要中介人是該保險人的「獲委任保險代理人」且在法定業務範圍內行事,保險人即須負責。其他選項組合因包含了陳述 III 或遺漏了正確陳述而成為錯誤答案。
重點: 《保險業條例》確立了保險人對其獲委任代理人的法定轉承責任,並透過嚴格的董事兼任限制與清晰的身份定義,來維護保險市場的專業操守與客戶利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的發出及相關業務往還時,被法律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保險人須對其行為負上轉承責任。此外,條例允許保險經紀的董事兼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但條件是該董事不得為該代理人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在定義方面,《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明確將「保險代理」界定為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不包括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的相關條文已將轉承責任的判定從普通法中的「事實問題」(即需逐案裁定中介人當時替誰行事)轉化為法定的權限判定,只要中介人是該保險人的「獲委任保險代理人」且在法定業務範圍內行事,保險人即須負責。其他選項組合因包含了陳述 III 或遺漏了正確陳述而成為錯誤答案。
重點: 《保險業條例》確立了保險人對其獲委任代理人的法定轉承責任,並透過嚴格的董事兼任限制與清晰的身份定義,來維護保險市場的專業操守與客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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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0
1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中介人的實務運作中,代理法扮演著核心角色。關於「追認」(Ratification) 這一產生代理關係的途徑,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追認是指委託人對代理人先前在未取得授權下所作的行為,授予追溯性的權限。
II. 追認可以透過委託人的書面、口頭或其行為(例如簽發保單)來進行。
III. 追認的法律效果是使該行為對委託人產生約束力,如同事前已獲授權一樣。
IV. 追認必須在代理人行事之前由委託人以明示方式授予,否則該行為無效。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代理法,追認(Ratification)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先前在未獲授權下所作的行為,並賦予其追溯性的法律效力。這種確認可以透過明示(如書面或口頭)或隱含(如透過行為,例如保險人簽發保單或收取保費)的方式進行。一旦追認成功,委託人即須承擔法律責任,如同該行為在發生時已獲得正式授權。
錯誤: 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描述了追認的時間點;追認本質上是「事後」的確認,若權限是在行事之前授予的,則屬於實際權限而非追認。選項「只有 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I,而陳述 II 正確地指出追認可以透過行為等隱含方式表達。選項「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陳述 IV 的法律定義不正確。
重點: 追認原則允許委託人通過事後確認的方式,使代理人原本無權處分的行為產生追溯性的法律約束力,這在保險代理實務中是處理授權爭議的重要機制。.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代理法,追認(Ratification)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先前在未獲授權下所作的行為,並賦予其追溯性的法律效力。這種確認可以透過明示(如書面或口頭)或隱含(如透過行為,例如保險人簽發保單或收取保費)的方式進行。一旦追認成功,委託人即須承擔法律責任,如同該行為在發生時已獲得正式授權。
錯誤: 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描述了追認的時間點;追認本質上是「事後」的確認,若權限是在行事之前授予的,則屬於實際權限而非追認。選項「只有 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I,而陳述 II 正確地指出追認可以透過行為等隱含方式表達。選項「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陳述 IV 的法律定義不正確。
重點: 追認原則允許委託人通過事後確認的方式,使代理人原本無權處分的行為產生追溯性的法律約束力,這在保險代理實務中是處理授權爭議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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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0
14. Question
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及評估承保風險時,保險從業員必須遵守相關的私隱守則及平等機會法例。關於這些規管要求的陳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保險機構收集客戶的身份證副本,可作為依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有關客戶盡職審查規定的證明。
II. 保險代理在郵寄載有客戶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時,應確保該敏感資料不會透過信封窗口被他人查看。
III. 在人壽保險中,保險人基於精算數據向女性徵收比同齡男性較低的保費,通常被視為合法的「公平」歧視。
IV. 《種族歧視條例》與《性別歧視條例》一樣,均設有明確條文豁免保險業基於精算數據而給予的不同待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可收集身份證副本以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法律義務。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障資料第 4 原則要求採取保安預防措施,在傳送載有身份證號碼等敏感資料的文件時,應確保資料不會透過信封窗口被查看。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人壽保險中,基於精算數據(如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給予的不同待遇被視為合法且合理的「公平」歧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平等機會條例》,只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包含有關保險待遇的特定精算數據豁免條文,而《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括在內。
重點: 保險機構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私隱保障原則,並確保任何基於受保障特徵的差別待遇均具備精算數據支持並符合特定的法律豁免條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可收集身份證副本以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法律義務。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障資料第 4 原則要求採取保安預防措施,在傳送載有身份證號碼等敏感資料的文件時,應確保資料不會透過信封窗口被查看。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人壽保險中,基於精算數據(如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給予的不同待遇被視為合法且合理的「公平」歧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平等機會條例》,只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包含有關保險待遇的特定精算數據豁免條文,而《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括在內。
重點: 保險機構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私隱保障原則,並確保任何基於受保障特徵的差別待遇均具備精算數據支持並符合特定的法律豁免條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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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0
15. Question
根據《守則》中有關上訴及委員會程序的規定,若一名登記人士擬申請在等待上訴結果期間擱置委員會的決定,下列哪一項關於該申請對決定生效狀態的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在決定生效前提出擱置申請,該決定須待委員會就該申請作出了裁定後,方可生效;若在生效後提出,則該決定在申請有待裁定期間繼續生效。這完全符合《守則》中關於擱置申請對決定生效狀態影響的法律程序規定。
錯誤: 關於不論何時申請均自動暫停生效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規例規定在決定生效後提出的申請,該決定在裁定期間應繼續生效。關於生效後不予受理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規例明確指出,即使在決定生效後,當事人仍可提出擱置申請,委員會會根據合理性及可行性作出考慮。關於強制批准或拒絕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委員會對是否批准擱置申請擁有酌情權,並非必須批准或拒絕。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清楚區分在委員會決定生效「前」與「後」提出擱置申請的不同法律後果,這是行使上訴權利時的重要程序細節。.
Incorrect
正確: 在決定生效前提出擱置申請,該決定須待委員會就該申請作出了裁定後,方可生效;若在生效後提出,則該決定在申請有待裁定期間繼續生效。這完全符合《守則》中關於擱置申請對決定生效狀態影響的法律程序規定。
錯誤: 關於不論何時申請均自動暫停生效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規例規定在決定生效後提出的申請,該決定在裁定期間應繼續生效。關於生效後不予受理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規例明確指出,即使在決定生效後,當事人仍可提出擱置申請,委員會會根據合理性及可行性作出考慮。關於強制批准或拒絕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委員會對是否批准擱置申請擁有酌情權,並非必須批准或拒絕。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清楚區分在委員會決定生效「前」與「後」提出擱置申請的不同法律後果,這是行使上訴權利時的重要程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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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0
16.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個人責任」保障部分,保單通常會列明一系列除外責任。下列哪些情況所產生的法律責任通常不屬於該部分的保障範圍?
I. 受保人因使用火器或管有動物而招致的法律責任。
II. 受保人對其隨行直系親屬所負的法律責任。
III. 受保人對其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或損害所負的法律責任。
IV. 受保人藉協議承擔的法律責任,而要是沒有該協議的話,便不會產生該項責任。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陳述 I、II、III 及 IV 均準確描述了旅遊保險中個人責任保障的標準除外責任。根據保單條款,保險公司通常不承保因擁有或使用火器及動物(陳述 I)、對受保人直系親屬的法律責任(陳述 II)、對受保人看管或控制下的財產損失(陳述 III),以及純粹因合約協議而產生且若無協議則不成立的法律責任(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這一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合約附加法律責任同樣屬於標準除外責任。只有 II、III 及 IV 這一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括使用火器或管有動物這一重要的除外項目。只有 I 及 IV 這一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對直系親屬及受保人看管財產的法律責任這兩項核心除外條款。
重點: 個人責任保障旨在為受保人對第三者的疏忽行為提供保障,但對於特定高風險工具、特定親屬關係、受保人實際控制的財產以及人為透過協議增加的責任,通常均列為除外責任。.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陳述 I、II、III 及 IV 均準確描述了旅遊保險中個人責任保障的標準除外責任。根據保單條款,保險公司通常不承保因擁有或使用火器及動物(陳述 I)、對受保人直系親屬的法律責任(陳述 II)、對受保人看管或控制下的財產損失(陳述 III),以及純粹因合約協議而產生且若無協議則不成立的法律責任(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這一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合約附加法律責任同樣屬於標準除外責任。只有 II、III 及 IV 這一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括使用火器或管有動物這一重要的除外項目。只有 I 及 IV 這一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對直系親屬及受保人看管財產的法律責任這兩項核心除外條款。
重點: 個人責任保障旨在為受保人對第三者的疏忽行為提供保障,但對於特定高風險工具、特定親屬關係、受保人實際控制的財產以及人為透過協議增加的責任,通常均列為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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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0
17. Question
卓越保險有限公司正根據保險業聯會發出的《處理投訴的指引》檢討其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根據該指引及相關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人處理投訴程序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投訴事項的僱員進行調查。
II. 保險人必須主動並免費向新客戶提供其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
III. 為了維持專業標準,與投訴人的所有書面溝通必須強制僅以英文進行。
IV. 若投訴經調查後證實得值,保險人應建議適當的糾正措施,如道歉或公平的補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為確保調查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事項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I 正確,保險人必須確保投訴程序的透明度,應告知新顧客可提供該程序,並須免費及自動向投訴者提供。陳述 IV 正確,指引規定若投訴得值,保險人須建議適當的糾正措施,例如道歉或公平的補償(包括利息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與投訴者之間的溝通應使用清晰簡單的語言,且該語言必須是投訴者所渴望或慣用的,而非強制規定只能使用英文。
重點: 保險人在建立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必須遵循獨立調查、高度透明及及時糾正等原則,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並符合監管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為確保調查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事項的僱員進行調查。陳述 II 正確,保險人必須確保投訴程序的透明度,應告知新顧客可提供該程序,並須免費及自動向投訴者提供。陳述 IV 正確,指引規定若投訴得值,保險人須建議適當的糾正措施,例如道歉或公平的補償(包括利息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與投訴者之間的溝通應使用清晰簡單的語言,且該語言必須是投訴者所渴望或慣用的,而非強制規定只能使用英文。
重點: 保險人在建立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必須遵循獨立調查、高度透明及及時糾正等原則,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並符合監管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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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0
18.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公司正為其新聘請的業務代表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申請登記。在審核該申請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委員會通常會考慮下列哪些事項?
I. 申請人是否曾因失當行為而被香港或境外的管理當局頒佈的命令所約束
II. 申請人是否具備《守則》所規定的最低教育水平或相關資格
III. 申請人是否曾任職於在香港或境外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
IV. 申請人是否已年滿二十一歲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在評核申請人時會綜合考慮其誠信及過往記錄,包括是否曾因失當行為受管理當局命令約束、是否具備規定的教育水平,以及是否曾擔任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錯誤: 關於年滿二十一歲的陳述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的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的法定最低年齡要求為年滿十八歲。其他關於管理當局命令、教育水平及無力償債公司職位的陳述均屬於委員會評定「適當人選」時的法定考慮因素。
重點: 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旨在確保中介人具備適當的操守與專業能力,其中最低年齡門檻為十八歲而非二十一歲。.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在評核申請人時會綜合考慮其誠信及過往記錄,包括是否曾因失當行為受管理當局命令約束、是否具備規定的教育水平,以及是否曾擔任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錯誤: 關於年滿二十一歲的陳述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的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的法定最低年齡要求為年滿十八歲。其他關於管理當局命令、教育水平及無力償債公司職位的陳述均屬於委員會評定「適當人選」時的法定考慮因素。
重點: 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旨在確保中介人具備適當的操守與專業能力,其中最低年齡門檻為十八歲而非二十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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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0
19. Question
在香港市場常見的旅遊保險計劃中,關於「緊急醫療運送」保障的運作與規定,下列哪一項描述最符合其法律與實務原則?
Correct
正確: 醫療上的必要性通常由保險單指名的援助服務提供者判斷,並在需要時尋求醫生的專業意見是正確的。這是因為在緊急醫療處境中,專業的援助機構具備評估當地醫療設施是否足夠以及是否需要運送的專業能力。
錯誤: 關於「受保人可自行安排運送並事後報銷」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規定受保人必須事先取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的批准,除非因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無法通知,否則擅自安排的開支將不獲償付。關於「賠償金額設有固定上限」的說法是錯誤的,在標準的旅遊保險中,緊急醫療運送及運返遺體的開支通常是不設上限的。關於「保障僅限於運送回出發地」的說法是錯誤的,緊急運送的目的是將受保人送往「最近的合適醫療設施」,這並不一定是指其出發地。
重點: 緊急服務保障的核心在於「醫療必要性」與「事先授權」,且對於運送及遺體處理等關鍵項目通常提供不設上限的費用承擔。.
Incorrect
正確: 醫療上的必要性通常由保險單指名的援助服務提供者判斷,並在需要時尋求醫生的專業意見是正確的。這是因為在緊急醫療處境中,專業的援助機構具備評估當地醫療設施是否足夠以及是否需要運送的專業能力。
錯誤: 關於「受保人可自行安排運送並事後報銷」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規定受保人必須事先取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的批准,除非因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無法通知,否則擅自安排的開支將不獲償付。關於「賠償金額設有固定上限」的說法是錯誤的,在標準的旅遊保險中,緊急醫療運送及運返遺體的開支通常是不設上限的。關於「保障僅限於運送回出發地」的說法是錯誤的,緊急運送的目的是將受保人送往「最近的合適醫療設施」,這並不一定是指其出發地。
重點: 緊急服務保障的核心在於「醫療必要性」與「事先授權」,且對於運送及遺體處理等關鍵項目通常提供不設上限的費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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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0
20.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為家人安排外遊保障。在考慮香港市場上的旅遊保險產品特點及相關銷售監管要求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屬於「一籃子保單」,一份保單文件內已包含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的保障。
II. 為了滿足不同客戶的具體需求,投保人通常可以選擇刪除保單中不需要的部分以換取保費折扣。
III. 一年期旅遊保險單為受保人提供便利,在保單有效期內可保障無限次數的旅行。
IV. 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s)獲准向客戶銷售單次旅程或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被定義為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廣泛,同時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四類保險標的。陳述 III 正確,一年期旅遊保險單的設計初衷是為頻繁外遊人士提供便利,在一年保期內可保障無限次數的旅行。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旅遊保險通常不具備靈活性,保險人為了維持營運效率和成本效益,不允許投保人透過刪除保單中的特定部分(如個人金錢)來獲取保費折扣。陳述 IV 錯誤,根據香港相關監管規定,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s)的銷售權限受到限制,他們不得銷售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
重點: 旅遊保險透過標準化的一籃子保障結構來確保成本效益,且法律對旅遊保險代理人的銷售權限有明確限制,特別是禁止其銷售一年期保單。.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被定義為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廣泛,同時涵蓋了財產、人身、法律責任及經濟權益四類保險標的。陳述 III 正確,一年期旅遊保險單的設計初衷是為頻繁外遊人士提供便利,在一年保期內可保障無限次數的旅行。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旅遊保險通常不具備靈活性,保險人為了維持營運效率和成本效益,不允許投保人透過刪除保單中的特定部分(如個人金錢)來獲取保費折扣。陳述 IV 錯誤,根據香港相關監管規定,旅遊保險代理人(Travel Insurance Agents)的銷售權限受到限制,他們不得銷售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
重點: 旅遊保險透過標準化的一籃子保障結構來確保成本效益,且法律對旅遊保險代理人的銷售權限有明確限制,特別是禁止其銷售一年期保單。.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