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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2
1. Question
一名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若未能符合《持續專業培訓計劃指引》的要求,下列哪些敘述準確反映了相關的紀律處分或行政要求?
I. 若未能符合培訓時數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
II. 若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以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
III. 若未能按委員會要求出示培訓憑證,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而撤銷期的長度由委員會決定。
IV. 該登記人士在將來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或出示符合要求的憑證。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持續專業培訓計劃指引》,針對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若未能符合每年 3 小時的培訓要求,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陳述 I);若在申報時涉及虛假聲明,量刑起點則大幅提升至 12 個月(陳述 II);若無法按要求提供培訓憑證,委員會擁有決定撤銷期長度的裁量權(陳述 III)。此外,在任何上述情況下重新登記時,該人士必須補回欠缺的時數或提供相關憑證(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關於未能出示憑證的後果(陳述 III)以及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時數或憑證的行政要求(陳述 IV)。「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未包括最基本的因時數不足而導致的 3 個月量刑起點處分(陳述 I)及重新登記的先決條件(陳述 IV)。「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關於未能按要求出示憑證時,委員會可自行決定撤銷登記期長度的重要規定(陳述 III)。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持續專業培訓(CPD)要求並妥善保存紀錄,任何違規行為(如時數不足、虛假聲明或未能提供憑證)均會導致撤銷登記,且設有明確的量刑起點或委員會裁量權。.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持續專業培訓計劃指引》,針對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若未能符合每年 3 小時的培訓要求,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陳述 I);若在申報時涉及虛假聲明,量刑起點則大幅提升至 12 個月(陳述 II);若無法按要求提供培訓憑證,委員會擁有決定撤銷期長度的裁量權(陳述 III)。此外,在任何上述情況下重新登記時,該人士必須補回欠缺的時數或提供相關憑證(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關於未能出示憑證的後果(陳述 III)以及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時數或憑證的行政要求(陳述 IV)。「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未包括最基本的因時數不足而導致的 3 個月量刑起點處分(陳述 I)及重新登記的先決條件(陳述 IV)。「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關於未能按要求出示憑證時,委員會可自行決定撤銷登記期長度的重要規定(陳述 III)。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持續專業培訓(CPD)要求並妥善保存紀錄,任何違規行為(如時數不足、虛假聲明或未能提供憑證)均會導致撤銷登記,且設有明確的量刑起點或委員會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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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2
2. Question
一位新入行的保險業務代表欲了解有關登記及委任的監管規則。根據相關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保險代理及其代表的義務與限制?
I. 登記人士必須按要求披露其登記號碼,若保險代理使用商務名片,則必須在名片上印有該號碼。
II. 若保險代理已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服務,則必須在櫃位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I. 保險代理在接受另一家保險公司委任之前,必須先取得原先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
IV. 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保險代理的業務代表後,該保險代理必須在 14 天內告知委員會以取消登記。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下的相關規則,保險代理在商務名片上必須顯示其登記號碼,且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代理若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展示姓名及登記號碼名牌。此外,保險代理在接受額外保險公司委任前,法律要求其必須先取得現有委任保險公司的同意。
錯誤: 關於取消登記通知期的陳述是錯誤的。法規明確規定,委任人必須在獲委任人停止職務後的 7 天內告知委員會,而非 14 天。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身份披露義務及委任程序,包括在名片及櫃位展示登記資料,以及在變動委任關係時遵守法定的通知期限與許可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下的相關規則,保險代理在商務名片上必須顯示其登記號碼,且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代理若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展示姓名及登記號碼名牌。此外,保險代理在接受額外保險公司委任前,法律要求其必須先取得現有委任保險公司的同意。
錯誤: 關於取消登記通知期的陳述是錯誤的。法規明確規定,委任人必須在獲委任人停止職務後的 7 天內告知委員會,而非 14 天。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身份披露義務及委任程序,包括在名片及櫃位展示登記資料,以及在變動委任關係時遵守法定的通知期限與許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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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2
3.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代理法律框架下,關於「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及「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的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通常應用於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予他還要大的權限之情況。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可應用於某人完全沒被授權,但委託人卻以言詞或行為容許其看似獲授權的情況。
III. 只要代理人單方面向客戶宣稱自己擁有權限,即使委託人從未作出任何表示,亦會自動產生表面權限。
IV. 若委託人已向第三者表示某人為其代理人,則不能對基於信賴該表示而進行交易的第三者否定該代理人的權限。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法律原則,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發生在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權更大的權限時;而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則適用於某人完全未獲授權,但委託人透過言詞或行為令第三者合理相信該代理權存在的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為了保護信賴該表示的善意第三者,委託人均不得否定該代理權並須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表面權限或不容反悔代理權的成立,必須源於「委託人」的表示、行為或容許。如果代理人僅僅是單方面偽造文件而委託人完全不知情且沒有任何疏忽或表示,則通常不會產生法律上的表面權限。其他選項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法律特徵,因此是不正確的。
重點: 代理權的產生不一定需要明確的合約,委託人的行為或對外表示若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亦可產生具法律約束力的代理關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法律原則,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發生在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權更大的權限時;而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則適用於某人完全未獲授權,但委託人透過言詞或行為令第三者合理相信該代理權存在的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為了保護信賴該表示的善意第三者,委託人均不得否定該代理權並須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表面權限或不容反悔代理權的成立,必須源於「委託人」的表示、行為或容許。如果代理人僅僅是單方面偽造文件而委託人完全不知情且沒有任何疏忽或表示,則通常不會產生法律上的表面權限。其他選項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法律特徵,因此是不正確的。
重點: 代理權的產生不一定需要明確的合約,委託人的行為或對外表示若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亦可產生具法律約束力的代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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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2
4. Question
「宏利達保險」正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授權在香港經營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授權及股本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該公司必須遵守的規定?
I. 若宏利達僅經營長期業務(且不涉及任何法定保險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
II. 若宏利達計劃經營僱員補償保險(屬於法定保險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
III. 保險業監管局作為獨立於政府的機構,已接手前保險業監理處規管保險公司的法定職能
IV. 若宏利達申請成為專屬自保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僅經營長期業務(且不涉及法定保險)的保險公司,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如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已於 2017 年 6 月 26 日接手保險業監理處的法定職能,成為財政及運作上獨立於政府的監管機構。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條例規定,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
重點: 香港保險公司的授權受《保險業條例》規管,保險人必須滿足最低實繳股本、償付準備金、董事及控權人適當人選以及足夠再保險安排等要求。最低實繳股本的數額取決於保險人經營的業務類別。.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僅經營長期業務(且不涉及法定保險)的保險公司,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如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已於 2017 年 6 月 26 日接手保險業監理處的法定職能,成為財政及運作上獨立於政府的監管機構。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條例規定,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
重點: 香港保險公司的授權受《保險業條例》規管,保險人必須滿足最低實繳股本、償付準備金、董事及控權人適當人選以及足夠再保險安排等要求。最低實繳股本的數額取決於保險人經營的業務類別。.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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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2
5.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將客戶的醫療索償紀錄外判予一家數據中心進行存檔及處理。若該數據中心因保安疏忽導致客戶資料外洩,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關於法律責任及補償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資料使用者可能須就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
II. 若資料使用者與資料處理者訂立的合約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可用作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
III. 資料處理者須就其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對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IV. 資料當事人可就違反條例而導致的感情傷害,向資料使用者提起訴訟要求補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資料處理外判時,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就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 正確,資料使用者與處理者之間的合約若包含具體的資料保障條文,可作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即資料的準確性、保留及保安)的證據。陳述 IV 正確,條例明確規定資料當事人可向犯錯的資料使用者提起訴訟,要求對因觸犯條例而蒙受的損失(明確包括感情傷害)作出補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條例,對於個人資料私隱遭受侵犯,資料處理者不必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主要由資料使用者承擔。
重點: 在外判安排中,資料使用者仍須對資料處理者的行為負責,並應透過合約條款確保資料安全,以符合保障資料原則並降低法律風險。.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資料處理外判時,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就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 正確,資料使用者與處理者之間的合約若包含具體的資料保障條文,可作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即資料的準確性、保留及保安)的證據。陳述 IV 正確,條例明確規定資料當事人可向犯錯的資料使用者提起訴訟,要求對因觸犯條例而蒙受的損失(明確包括感情傷害)作出補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條例,對於個人資料私隱遭受侵犯,資料處理者不必對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主要由資料使用者承擔。
重點: 在外判安排中,資料使用者仍須對資料處理者的行為負責,並應透過合約條款確保資料安全,以符合保障資料原則並降低法律風險。.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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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2
6. Question
陳先生在歐洲旅遊期間遇到了多次交通延誤,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索償。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法律原則及實務(參考投訴局個案),下列關於「旅程延誤」保障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Named Perils) 方式承保,而非「全險」(All Risks) 方式。
II. 在應用起賠期限 (Time Threshold) 條文時,受保人通常可以將旅程中多段獨立且不相連的延誤時間累計計算。
III. 若延誤是由航空公司的「飛機輪換」(Aircraft Rotation) 引起,保險人通常會以該成因不屬受保危險為由拒絕賠償。
IV. 持有歐洲火車證 (Eurail Pass) 的受保人,可能因難以出示可接受的旅行日程證明其「已預定」受阻班次,而導致索償困難。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實務中,旅程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保單內明確列出的危險(如惡劣天氣、罷工、機械故障等),而非承保所有原因。陳述 III 正確,飛機輪換屬於航空公司的商業營運決定,不屬於典型的受保危險範疇。陳述 IV 正確,索償通常要求受保人證明其已安排或預定特定班次,持有開放式票據(如火車證)的旅客往往難以提供此類證明。
錯誤: 陳述 II 錯誤,保險公司通常將各段獨立的預定航程分開處理,除非各段延誤具有連續性或保單另有特別約定,否則不能將多段獨立的短暫延誤時間累計以跨越起賠期限(如 6 或 8 小時)。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的有效索償取決於延誤成因是否屬於指名危險、延誤時間是否超過起賠期限,以及受保人能否提供預定行程的證據。.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實務中,旅程延誤保障通常僅限於保單內明確列出的危險(如惡劣天氣、罷工、機械故障等),而非承保所有原因。陳述 III 正確,飛機輪換屬於航空公司的商業營運決定,不屬於典型的受保危險範疇。陳述 IV 正確,索償通常要求受保人證明其已安排或預定特定班次,持有開放式票據(如火車證)的旅客往往難以提供此類證明。
錯誤: 陳述 II 錯誤,保險公司通常將各段獨立的預定航程分開處理,除非各段延誤具有連續性或保單另有特別約定,否則不能將多段獨立的短暫延誤時間累計以跨越起賠期限(如 6 或 8 小時)。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的有效索償取決於延誤成因是否屬於指名危險、延誤時間是否超過起賠期限,以及受保人能否提供預定行程的證據。.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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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2
7.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核保與索償爭議時,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及相關法律概念,下列哪些關於「重要事實」與「披露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那些足以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如何釐定保費的事實。
II. 若投保人在投保前曾接受視網膜退化的激光治療而未有披露,保險人通常有權以漏報重要事實為由拒絕賠償並撤銷保單。
III. 如果漏報的病歷(如輕微皮膚敏感)被證實並不影響保險人的承保決定,投訴委員會可能裁定保險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IV. 在旅遊保險的標準定義下,只要是具備專業資格的醫療人員(如脊醫),其簽發的收據均會被視為由「註冊醫生」發出而獲得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在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或釐定保費水平時的因素。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個案十五,投保人未有披露眼部激光治療等病歷被視為違反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保險人有權據此撤銷保單。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個案十七,如果未披露的事實屬輕微、非經常性且不影響保險人的核保決定,投訴委員會可能裁定該事實不具備足夠的「重要性」來撤銷合約。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個案十八,旅遊保險單通常對「註冊醫生」有嚴格定義(如須按《醫生註冊條例》註冊),脊醫雖然是專業人士,但通常不符合該特定定義,因此其費用可能不獲賠償。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而事實的「重要性」取決於其對核保決定的影響;此外,保單賠償受限於合約內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具體定義。.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在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或釐定保費水平時的因素。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個案十五,投保人未有披露眼部激光治療等病歷被視為違反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保險人有權據此撤銷保單。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個案十七,如果未披露的事實屬輕微、非經常性且不影響保險人的核保決定,投訴委員會可能裁定該事實不具備足夠的「重要性」來撤銷合約。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個案十八,旅遊保險單通常對「註冊醫生」有嚴格定義(如須按《醫生註冊條例》註冊),脊醫雖然是專業人士,但通常不符合該特定定義,因此其費用可能不獲賠償。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而事實的「重要性」取決於其對核保決定的影響;此外,保單賠償受限於合約內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具體定義。.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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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2
8.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原則及其與「侵權」(Tort) 行為的關聯,以下哪些陳述最為準確?
I. 侵權行為(尤其是疏忽)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的最重要來源。
II. 保險人通常必須在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後,方可行使代位權。
III. 代位權允許保險人保留任何超過其已支付賠償金額的追償收益。
IV. 代位權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補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陳述組合,因為在香港保險法律中,侵權行為(如疏忽)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的主要來源,且保險人必須在履行彌償義務後方可行使此權利,以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補償。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關於保險人可保留超額收益的說法違反了彌償原則,且該選項遺漏了其他正確陳述。「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並遺漏了陳述 I。「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本身在法律上是不正確的。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旨在透過追究第三者的侵權責任,確保被保險人獲得足額但不過度的補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陳述組合,因為在香港保險法律中,侵權行為(如疏忽)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的主要來源,且保險人必須在履行彌償義務後方可行使此權利,以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補償。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關於保險人可保留超額收益的說法違反了彌償原則,且該選項遺漏了其他正確陳述。「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並遺漏了陳述 I。「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本身在法律上是不正確的。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旨在透過追究第三者的侵權責任,確保被保險人獲得足額但不過度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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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2
9.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部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緊急運送受保人及運返遺體或骨灰的開支,保險人通常會全數承擔而不設上限。
II. 埋葬費及殯殮費的賠償通常受限於保單內指明的最高金額。
III. 若受保人在沒有保險人批准下自行安排緊急服務,除非基於不受其控制的原因,否則開支將不獲償付。
IV. 只要是在旅程中發生的醫療開支,即使可以延遲至回港後處理,緊急服務保障亦會全數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條款,緊急運送受保人到合適醫療設施以及運返遺體或骨灰的開支通常不設賠償上限。而埋葬及殯殮費則通常設有指明的最高賠償限額。此外,受保人必須在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安排服務,除非因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時通知,否則自行安排的開支將不獲償付。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緊急服務保障明確排除可以合理地延遲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接受的治療開支。這正是該保障被命名為「緊急」服務的原因,旨在處理即時且必要的醫療需求,而非所有海外醫療費用。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區分了「不設上限」的運送服務與「設有上限」的津貼項目(如殯殮費),並嚴格要求事先授權原則以控制賠償風險。.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條款,緊急運送受保人到合適醫療設施以及運返遺體或骨灰的開支通常不設賠償上限。而埋葬及殯殮費則通常設有指明的最高賠償限額。此外,受保人必須在獲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的情況下安排服務,除非因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時通知,否則自行安排的開支將不獲償付。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緊急服務保障明確排除可以合理地延遲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接受的治療開支。這正是該保障被命名為「緊急」服務的原因,旨在處理即時且必要的醫療需求,而非所有海外醫療費用。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區分了「不設上限」的運送服務與「設有上限」的津貼項目(如殯殮費),並嚴格要求事先授權原則以控制賠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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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2
1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保險合約的轉讓(Assignment of Policy)與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合約的轉讓會導致權利轉移,使另一人成為同一保險標的的保單持有人。
II. 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與保險合約的轉讓在性質上不同,前者不一定改變保單持有人的身份。
III. 根據相關規管要求,所有保單轉讓必須經由上訴裁判處(Appeals Tribunal)確認其合法性。
IV. 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可使第三者具備起訴保險人的合約權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保單)的轉讓涉及將合約權利轉移,使受讓人成為該保險標的之新保單持有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僅涉及將領取賠款的權利轉移給第三者,這與轉讓整份合約(包括保單持有人的身份與義務)是有本質區別的。陳述 IV 正確,根據定義,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會賦予第三者起訴保險人的合約權利。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上訴裁判處(Appeals Tribunal)的職責是處理有關保險代理登記申請的結果或紀律處分行動的上訴,而非負責審批或確認保單的轉讓事宜。
重點: 必須區分「保險合約的轉讓」(涉及保單持有人身份的變更)與「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僅涉及賠款請求權的轉移),兩者在法律效力與範圍上有所不同。.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保單)的轉讓涉及將合約權利轉移,使受讓人成為該保險標的之新保單持有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僅涉及將領取賠款的權利轉移給第三者,這與轉讓整份合約(包括保單持有人的身份與義務)是有本質區別的。陳述 IV 正確,根據定義,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會賦予第三者起訴保險人的合約權利。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上訴裁判處(Appeals Tribunal)的職責是處理有關保險代理登記申請的結果或紀律處分行動的上訴,而非負責審批或確認保單的轉讓事宜。
重點: 必須區分「保險合約的轉讓」(涉及保單持有人身份的變更)與「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僅涉及賠款請求權的轉移),兩者在法律效力與範圍上有所不同。.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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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2
11. Question
陳先生在東京旅遊期間遭遇財物損失。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及相關個案評論,下列關於「個人金錢」及「損失旅行證件」保障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個人金錢」的定義通常包括現金、支票及旅行支票,但不包括信用卡或八達通卡。
II. 若陳先生在發現金錢損失後超過 48 小時才向當地警方報案,保險人通常會因未符合申報時限而拒絕賠償。
III. 若陳先生無法證明金錢是被盜竊或搶劫,而僅僅是「神秘消失」,則該損失通常屬於除外責任。
IV. 若陳先生遺失護照,保險公司除了賠償重置護照的基本費用外,通常也會全數賠償因個人急於回港而申請的「特快辦理」額外附加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中,「個人金錢」通常定義為現金、鈔票、支票及旅行支票等,而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各類儲值卡一般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單通常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發現損失後的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若延遲至 48 小時才報案,保險人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受保危險通常限於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若損失原因不明或屬於「神秘消失」,則不符合索償資格。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險慣例及相關個案,保險公司僅負責賠償重置旅行證件的「實際」及「基本」費用。對於受保人因個人行程需要而額外支付的「特快辦理」附加費,通常被視為非必要開支,保險人一般不會提供彌償。
重點: 旅遊保險對於金錢及證件損失的保障設有嚴格的定義與報警時限要求,且僅涵蓋基本重置成本,並不保障因疏忽導致的神秘消失或非必要的特快行政費用。.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款中,「個人金錢」通常定義為現金、鈔票、支票及旅行支票等,而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各類儲值卡一般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單通常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發現損失後的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若延遲至 48 小時才報案,保險人有權根據保單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受保危險通常限於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若損失原因不明或屬於「神秘消失」,則不符合索償資格。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險慣例及相關個案,保險公司僅負責賠償重置旅行證件的「實際」及「基本」費用。對於受保人因個人行程需要而額外支付的「特快辦理」附加費,通常被視為非必要開支,保險人一般不會提供彌償。
重點: 旅遊保險對於金錢及證件損失的保障設有嚴格的定義與報警時限要求,且僅涵蓋基本重置成本,並不保障因疏忽導致的神秘消失或非必要的特快行政費用。.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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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2
12.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法律原則下,關於代理協議因「非法協議」或「時限」而終止的描述,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若代理協議中訂明了特定的生效期限,則在該期限屆滿時,代理關係會自動終止。這是因為代理權限是基於雙方協議授予的,一旦協議中約定的時間結束,代理人的權限也隨之即時喪失,無需額外通知。
錯誤: 關於戰爭導致違法仍需法院命令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若協議的履行變得違法(例如兩國爆發戰爭),該代理關係會「自動」終止。關於期限屆滿後需委託人發出通知方可終止的說法不正確,因為時限屆滿本身已構成自動終止的條件。關於非法協議必須由代理人主動辭職才終止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法律上的不容許性會導致協議即時失效,不論當事人是否採取行動。
重點: 代理關係的終止可以基於法律運作或協議條款,其中非法協議(如因戰爭導致)及約定時限屆滿均會導致代理關係自動終結。.
Incorrect
正確: 若代理協議中訂明了特定的生效期限,則在該期限屆滿時,代理關係會自動終止。這是因為代理權限是基於雙方協議授予的,一旦協議中約定的時間結束,代理人的權限也隨之即時喪失,無需額外通知。
錯誤: 關於戰爭導致違法仍需法院命令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若協議的履行變得違法(例如兩國爆發戰爭),該代理關係會「自動」終止。關於期限屆滿後需委託人發出通知方可終止的說法不正確,因為時限屆滿本身已構成自動終止的條件。關於非法協議必須由代理人主動辭職才終止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法律上的不容許性會導致協議即時失效,不論當事人是否採取行動。
重點: 代理關係的終止可以基於法律運作或協議條款,其中非法協議(如因戰爭導致)及約定時限屆滿均會導致代理關係自動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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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2
1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實務中,關於「最高誠信」原則 (Utmost Good Faith) 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必須向保險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
II.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承保人去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如何釐定保費的事實。
III. 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僅限於回答投保申請書 (Proposal Form) 上所列的問題。
IV. 若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受損方(通常是保險人)有權選擇撤銷合約 (Voidable)。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描述。在保險法中,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承保人(Prudent Insurer)評估風險或決定保費的資訊。此外,若違反此原則,法律後果是受損方(通常是保險人)有權選擇撤銷合約(Voidable),而非合約自動無效。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披露責任並不局限於回答投保申請書上的問題,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相關的重要事實。「只有 I、II 及 III」因包含陳述 III 而錯誤。「只有 II、III 及 IV」同樣因包含陳述 III 且遺漏了核心的陳述 I 而錯誤。「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將不正確的陳述 III 包含在內。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可能影響審慎承保人決定的重要事實,這項義務不以保險人是否有提問為限。.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描述。在保險法中,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承保人(Prudent Insurer)評估風險或決定保費的資訊。此外,若違反此原則,法律後果是受損方(通常是保險人)有權選擇撤銷合約(Voidable),而非合約自動無效。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披露責任並不局限於回答投保申請書上的問題,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相關的重要事實。「只有 I、II 及 III」因包含陳述 III 而錯誤。「只有 II、III 及 IV」同樣因包含陳述 III 且遺漏了核心的陳述 I 而錯誤。「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將不正確的陳述 III 包含在內。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可能影響審慎承保人決定的重要事實,這項義務不以保險人是否有提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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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2
14.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物流公司正檢視其營運風險管理策略,以應對潛在的財產損失及法律責任。根據保險原理,關於風險處理技術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風險避免是指透過不參與某項特定活動,從而完全消除發生相關損失的可能性。
II. 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的方式,將潛在損失的財務後果轉移給保險人。
III. 風險融資僅包括購買保險,並不涵蓋風險承擔(自留)或自保等方法。
IV. 保險人所運用的「風險管理」,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控制受保風險可能導致的受保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避免的定義是透過不參與某項特定活動,使自己完全不暴露於某種危險中,從而消除損失的可能性。陳述 II 正確,因為風險轉移是指找他人(如保險公司)預先承諾承擔自身面對風險所帶來的財務後果。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保險人運用的風險管理是指為了更好地控制受保風險可能導致的受保損失而採用的手段。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風險融資並不限於保險,它還包括風險承擔(風險自留)、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及自保等工具,旨在減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震盪。
重點: 風險管理是一個識別、量化及處理風險的綜合過程。保險雖然是風險轉移和風險融資的重要工具,但並非處理風險的唯一方法。.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避免的定義是透過不參與某項特定活動,使自己完全不暴露於某種危險中,從而消除損失的可能性。陳述 II 正確,因為風險轉移是指找他人(如保險公司)預先承諾承擔自身面對風險所帶來的財務後果。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保險人運用的風險管理是指為了更好地控制受保風險可能導致的受保損失而採用的手段。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風險融資並不限於保險,它還包括風險承擔(風險自留)、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及自保等工具,旨在減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震盪。
重點: 風險管理是一個識別、量化及處理風險的綜合過程。保險雖然是風險轉移和風險融資的重要工具,但並非處理風險的唯一方法。.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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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2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香港保險業聯會實施了《承保商專業守則》以規範保險人的經營手法。關於此守則的應用及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守則適用於所有在香港居住並以私人身份購買保險的個人保單持有人。
II. 保險人在拒絕賠償要求時,應採取公平合理的手段,並與索償人進行有效溝通。
III. 該守則是由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強制執行的法定條文。
IV. 該守則強制要求所有保險合約必須包含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以防止保額不足。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該守則的適用對象明確限於在香港居住並以私人身份購買保險的個人保單持有人。陳述 II 是正確的,守則中關於拒絕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指引要求保險人採取公平合理的手段,並與索償人保持良好溝通。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自 1999 年起實施的自律守則,而非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制定的法定法規。陳述 IV 是錯誤的,比例分攤(Average)是保單中的一項條文,用於處理保額不足的情況,但《承保商專業守則》並未強制要求所有保險合約必須包含此條款,其主要關注的是經營手法和投訴處理。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是香港保險業的一項重要自律機制,旨在透過規範保險人對個人客戶的經營行為(如索償處理和投訴機制),提升行業的專業水平和公眾信心。.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該守則的適用對象明確限於在香港居住並以私人身份購買保險的個人保單持有人。陳述 II 是正確的,守則中關於拒絕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指引要求保險人採取公平合理的手段,並與索償人保持良好溝通。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自 1999 年起實施的自律守則,而非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制定的法定法規。陳述 IV 是錯誤的,比例分攤(Average)是保單中的一項條文,用於處理保額不足的情況,但《承保商專業守則》並未強制要求所有保險合約必須包含此條款,其主要關注的是經營手法和投訴處理。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是香港保險業的一項重要自律機制,旨在透過規範保險人對個人客戶的經營行為(如索償處理和投訴機制),提升行業的專業水平和公眾信心。.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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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2
16. Question
某客戶投保了一份住院醫療保單,保單條款中包含一個為期三天的「起賠期限」(Franchise Period)。若該客戶因病住院,關於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請識別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若住院期間為兩天,保險人將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II. 若住院期間為四天,保險人僅會賠償超出起賠期限的那一天費用。
III. 若住院期間為四天,保險人將會賠償全部四天的住院費用。
IV. 起賠期限的運作邏輯與免賠額 (Excess) 完全相同,旨在消除小額索償並扣除首三天的費用。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原理中的「起賠期限」(Franchise Period)條款,其運作邏輯是:若損失(或住院天數)未達到規定的門檻,保險人無須承擔責任;但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該門檻,保險人則必須全額賠償,而不扣除任何金額。因此,住院兩天未達三天的門檻不獲賠償,而住院四天已超過門檻,則獲得全額四天的賠付。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的處理方式,即只賠償超出門檻的部分,這與起賠期限的性質不符。「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將起賠期限與免賠額的運作邏輯等同,實際上兩者在損失超過門檻後的賠付金額有顯著差異。「只有 I、III 及 IV」也是錯誤的,原因在於陳述 IV 對起賠期限與免賠額的比較是錯誤的。
Takeaway: 起賠額(Franchise)與免賠額(Excess)的關鍵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達到約定門檻,起賠額條款會觸發全額賠償,而免賠額條款則不論損失多少,都必須扣除該指定金額後才賠付餘額。.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原理中的「起賠期限」(Franchise Period)條款,其運作邏輯是:若損失(或住院天數)未達到規定的門檻,保險人無須承擔責任;但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該門檻,保險人則必須全額賠償,而不扣除任何金額。因此,住院兩天未達三天的門檻不獲賠償,而住院四天已超過門檻,則獲得全額四天的賠付。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的處理方式,即只賠償超出門檻的部分,這與起賠期限的性質不符。「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將起賠期限與免賠額的運作邏輯等同,實際上兩者在損失超過門檻後的賠付金額有顯著差異。「只有 I、III 及 IV」也是錯誤的,原因在於陳述 IV 對起賠期限與免賠額的比較是錯誤的。
Takeaway: 起賠額(Franchise)與免賠額(Excess)的關鍵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達到約定門檻,起賠額條款會觸發全額賠償,而免賠額條款則不論損失多少,都必須扣除該指定金額後才賠付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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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2
17. Question
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保單條款時,必須準確區分各種限制彌償或影響賠償金額的條文。根據保險原理及實務,下列哪些關於保單條文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通常指若投保金額低於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賠償金額將按不足額投保的比例遞減。
II. 「委付」(Abandonment) 是水險中常見的做法,指被保險人在特定情況下向保險人交出受保標的之所有權,作為索取全損賠償的條件。
III. 「起賠額」(Franchise) 條款的作用是從每宗索償中扣除一個指定的固定金額,不論損失總額是多少,保險人只負責餘額。
IV. 在水險的法律語境中,「海損」(Average) 一詞是指部分損失,這與非水險中「比例分攤」的意思截然不同。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條款旨在懲罰不足額保險,賠償額會按保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遞減。陳述 II 正確,委付是水險的標準做法,被保險人須將標的物完全移交保險人以索取全損賠償。陳述 IV 正確,水險中的「海損」(Average) 具有特殊含義,是指不屬全損的部分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Franchise) 的特點是當損失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時,保險人會全數賠償,而不會扣除任何金額;從每宗索償中扣除固定金額的條文應稱為「免賠額」(Excess/Deductible)。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不同限制彌償的條文,特別是比例分攤、免賠額與起賠額在賠付計算上的本質區別,以及水險與非水險術語的差異。.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條款旨在懲罰不足額保險,賠償額會按保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遞減。陳述 II 正確,委付是水險的標準做法,被保險人須將標的物完全移交保險人以索取全損賠償。陳述 IV 正確,水險中的「海損」(Average) 具有特殊含義,是指不屬全損的部分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Franchise) 的特點是當損失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時,保險人會全數賠償,而不會扣除任何金額;從每宗索償中扣除固定金額的條文應稱為「免賠額」(Excess/Deductible)。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不同限制彌償的條文,特別是比例分攤、免賠額與起賠額在賠付計算上的本質區別,以及水險與非水險術語的差異。.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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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2
18. Question
陳先生正計劃為其家庭及業務安排多項保險保障。根據保險原則中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的規定,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為其 15 歲的親生女兒購買人壽保險,該保單不會在女兒年滿 18 歲時失效。
II. 作為債權人,陳先生僅憑與債務人間的財務關係,即可為該債務人的私人住宅購買火險。
III. 陳先生為其妻子購買人壽保險後,兩人隨後離婚。若前妻在保單有效期內身故,陳先生仍可索賠。
IV. 若陳先生作為受託保管人(Bailee)合法管有他人的貨品,他對該批貨品具有可保權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原則,父母可為未滿十八歲的子女投保人壽保險,且該保險不會因受保人年滿十八歲而失效。陳述 III 正確,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只需在保單起保時存在,即使隨後發生離婚等關係變動,亦不影響受益人的索賠權利。陳述 IV 正確,受託保管人(Bailee)在法律上被認可對其合法管有的他人貨品具有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單純的財務關係(如債權)不足以產生對財產的可保權益;債權人必須擁有該財產的按揭權(Mortgage)或其他法律認可的權益,方可為該財產投保。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有效的核心要素,必須是法律認可的關係。不同險種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不同,人壽保險要求在投保時存在,而彌償保險(如水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存在。.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原則,父母可為未滿十八歲的子女投保人壽保險,且該保險不會因受保人年滿十八歲而失效。陳述 III 正確,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只需在保單起保時存在,即使隨後發生離婚等關係變動,亦不影響受益人的索賠權利。陳述 IV 正確,受託保管人(Bailee)在法律上被認可對其合法管有的他人貨品具有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單純的財務關係(如債權)不足以產生對財產的可保權益;債權人必須擁有該財產的按揭權(Mortgage)或其他法律認可的權益,方可為該財產投保。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有效的核心要素,必須是法律認可的關係。不同險種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不同,人壽保險要求在投保時存在,而彌償保險(如水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存在。.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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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2
19. Question
陳先生在一次海外旅遊中遇到行李及個人財物損失。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慣例及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請判斷下列哪些關於「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的行李在寄艙時受損,而航空公司已負責將其完全修好並送還,保險公司可基於防止雙重彌償的原則拒絕賠償。
II. 對於陳先生已使用兩年的手提電腦,若保單不具備「以新代舊」條文,保險人在理賠時通常會就損耗和折舊作出扣減。
III. 陳先生在旅程中購買的玻璃裝飾品若在運送途中破碎,保險公司通常會將其視為「易碎物品」而拒絕賠償相關損失。
IV. 若陳先生在機場候機室將行李留在座位上自行前往洗手間,期間行李被盜,這類損失通常屬於保單的標準承保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保障屬於「彌償」性質,而非「利益」性質。若航空公司已為受保人修復受損行李,受保人的財務狀況已恢復到意外發生前的狀態,保險公司為防止雙重彌償,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保險人需扣除折舊以反映物件在意外發生時的實際價值,除非保單明確包含「以新代舊」條文。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案例,玻璃製品通常被定義為「易碎物品」,屬於保單中常見的具體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行李」是旅遊保險行李保障部分中標準的除外責任,受保人必須履行合理注意義務以保護其財物。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行李保障遵循彌償原則,旨在補償受保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同時透過除外責任(如易碎品、疏忽看管)和折舊扣減來界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範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行李保障屬於「彌償」性質,而非「利益」性質。若航空公司已為受保人修復受損行李,受保人的財務狀況已恢復到意外發生前的狀態,保險公司為防止雙重彌償,有權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保險人需扣除折舊以反映物件在意外發生時的實際價值,除非保單明確包含「以新代舊」條文。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案例,玻璃製品通常被定義為「易碎物品」,屬於保單中常見的具體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行李」是旅遊保險行李保障部分中標準的除外責任,受保人必須履行合理注意義務以保護其財物。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行李保障遵循彌償原則,旨在補償受保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同時透過除外責任(如易碎品、疏忽看管)和折舊扣減來界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範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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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2
20. Question
某持牌旅行代理商已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關於其可經營的業務限制及相關索償投訴的處理機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代理人獲准銷售與其安排的旅程相關的旅遊保險,但不包括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
II. 若客戶欲為旅程中佩戴的名貴手錶購買獨立的財產「全險」,該代理人可利用其資格代為辦理。
III.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涉及該代理人銷售的保單糾紛時,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
IV. 投訴委員會在界定何謂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索償的準則。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範圍受到嚴格限制,僅限於與其安排的旅程相關的保險,且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保單。此外,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索償糾紛時,獲賦予權力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並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索償的準則,以體現優良保險慣例。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均符合法規與實務指引。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指引,獨立的財產「全險」並不屬於「旅遊保險」的定義,即使該財產與旅程相關,旅遊保險代理人亦不得銷售此類保單。選項「只有 I 及 II」因包含錯誤的陳述 II 且遺漏了關於投訴委員會的正確描述而錯誤;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同樣因包含陳述 II 而不正確;「以上皆是」則因陳述 II 的錯誤而不能成立。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獲准業務僅限於特定旅程的短期保險,不包括年度保單或財產全險;而行業糾紛處理機制則強調公平合理的專業慣例,而非僅限於法律條文的字面解讀。.
In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範圍受到嚴格限制,僅限於與其安排的旅程相關的保險,且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保單。此外,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索償糾紛時,獲賦予權力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並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索償的準則,以體現優良保險慣例。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均符合法規與實務指引。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指引,獨立的財產「全險」並不屬於「旅遊保險」的定義,即使該財產與旅程相關,旅遊保險代理人亦不得銷售此類保單。選項「只有 I 及 II」因包含錯誤的陳述 II 且遺漏了關於投訴委員會的正確描述而錯誤;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同樣因包含陳述 II 而不正確;「以上皆是」則因陳述 II 的錯誤而不能成立。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獲准業務僅限於特定旅程的短期保險,不包括年度保單或財產全險;而行業糾紛處理機制則強調公平合理的專業慣例,而非僅限於法律條文的字面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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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2
21. Question
一名香港旅客在海外旅遊期間,發現其存放於酒店上鎖抽屜內的錢包(內有現金、信用卡及護照)被盜。根據一般旅遊保險的「個人金錢」及「損失旅行證件」保障,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補領護照所需的行政費用及為此安排而招致的額外住宿費通常受保。
II. 若受保人為求盡快回港而支付「特快」手續費補領證件,該額外費用通常不獲賠償。
III. 「個人金錢」的保障範圍通常包括現金及信用卡被盜用的損失。
IV. 若受保人未能證明損失是由盜竊等受保危險直接導致(例如屬於疏忽遺失),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條款,損失旅行證件的保障通常涵蓋重置證件的行政費用,以及為此而招致的額外交通和住宿費。然而,保險人通常只負責一般的重置費用,對於受保人因個人方便或急切需要而支付的「特快」辦理附加費,通常視為非必要開支而不予賠償。此外,個人金錢保障通常要求損失必須由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直接導致,若受保人因疏忽將財物遺留在公共地方,保險人常以非受保危險或「神秘消失」為由拒絕賠償。
錯誤: 關於「個人金錢」定義的陳述是錯誤的。雖然現金、鈔票及支票屬於個人金錢的範疇,但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其他電子儲值卡在標準條款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不屬於個人金錢的保障範圍。此外,若未能符合在發現損失後指明時間內(通常為 24 小時)報警的要求,亦會導致索償被拒。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金錢與證件保障僅限於補償標準的重置成本及特定罪案導致的損失,受保人的疏忽、非必要額外開支或電子貨幣工具通常不在保障之列。.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條款,損失旅行證件的保障通常涵蓋重置證件的行政費用,以及為此而招致的額外交通和住宿費。然而,保險人通常只負責一般的重置費用,對於受保人因個人方便或急切需要而支付的「特快」辦理附加費,通常視為非必要開支而不予賠償。此外,個人金錢保障通常要求損失必須由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直接導致,若受保人因疏忽將財物遺留在公共地方,保險人常以非受保危險或「神秘消失」為由拒絕賠償。
錯誤: 關於「個人金錢」定義的陳述是錯誤的。雖然現金、鈔票及支票屬於個人金錢的範疇,但信用卡、八達通卡或其他電子儲值卡在標準條款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不屬於個人金錢的保障範圍。此外,若未能符合在發現損失後指明時間內(通常為 24 小時)報警的要求,亦會導致索償被拒。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金錢與證件保障僅限於補償標準的重置成本及特定罪案導致的損失,受保人的疏忽、非必要額外開支或電子貨幣工具通常不在保障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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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2
22.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處理保單行政工作時,注意到某位客戶在沒有任何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突然要求將其保單的保額大幅提升至遠超其經濟能力的水平。根據有關防止保險詐騙的指引,下列哪些是該中介人應採取的正確行動?
I. 對此類異常舉動保持高度警覺
II. 立即代表保險人向該客戶正式提出詐騙指控
III. 保持勤勉,迅速更新相關紀錄並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
IV. 秉持最高誠信原則,履行法律及道德上的誠信責任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做法。根據防止詐騙的實際步驟,保險中介人應對突然加大保額等可疑舉動保持警覺,並透過勤勉地更新紀錄及與保險人保持緊密溝通來防範詐騙。同時,中介人必須在任何時候都保持最高的誠信與道德標準,以履行其法律及合約義務。
Incorrect: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指稱詐騙是一項極為嚴肅且敏感的事情,深入調查並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中介人不應草率地提出詐騙指控。其他選項若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防範步驟(如警覺性、勤勉紀錄或誠信標準),或錯誤地包含了中介人不應具備的職權,均未能準確反映指引要求。認為「以上皆是」的選項則錯誤地將保險人的專屬職權歸於中介人。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在防範詐騙中扮演協助角色,應透過警覺、勤勉、溝通和誠信來抗衡詐騙行為,而非越權作出法律上的詐騙指控。.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做法。根據防止詐騙的實際步驟,保險中介人應對突然加大保額等可疑舉動保持警覺,並透過勤勉地更新紀錄及與保險人保持緊密溝通來防範詐騙。同時,中介人必須在任何時候都保持最高的誠信與道德標準,以履行其法律及合約義務。
Incorrect: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指稱詐騙是一項極為嚴肅且敏感的事情,深入調查並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中介人不應草率地提出詐騙指控。其他選項若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防範步驟(如警覺性、勤勉紀錄或誠信標準),或錯誤地包含了中介人不應具備的職權,均未能準確反映指引要求。認為「以上皆是」的選項則錯誤地將保險人的專屬職權歸於中介人。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在防範詐騙中扮演協助角色,應透過警覺、勤勉、溝通和誠信來抗衡詐騙行為,而非越權作出法律上的詐騙指控。.